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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4-13 17: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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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經濟法論文

第1篇

商品買賣中,消費者往往屬于弱勢群體,近幾年有關消費者維權的新聞越來越多,社會各界也開始關注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的是在經濟法中,擁有絕對主體地位的人群是消費者,他們是受法律保護的群體。然而現實中商家卻往往容易忽略這件事,造成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在此情況下,從經濟法入手尋找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途徑變得尤為重要。

一、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1.法律制度不夠規范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有很多法律法規都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略有涉及,但由于內容過于零散抽象,因此很難應用于實際情況中,只有唯一一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夠應對消費者可能遇到的權益問題,然而這顯然無法滿足逐年增加的消費者權益被侵犯案件,因此在消費者維權這條路上,最重要的是有法可依,能夠完善法律法規,增加更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制度。

2.執法機構缺乏力度

關于消費者維權,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就是執法必嚴。然而現實中相關執法部門卻不能做到這點,甚至無視包庇違法犯罪行為。許多地方政府在面對規模龐大且極具專業性的違法活動時,不但不嚴厲打擊,甚至會徇私舞弊;而個別政府機構為了自身利益徇私枉法將本該受到刑事處罰的案件僅以行政處罰敷衍了之;更有甚者,政府會利用權力之便,封鎖本地市場,對本土產品繼續地區保護,直接影響商品流通。

3.缺乏解決消費糾紛的救濟機制

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矛盾,市場交易中在所難免會出現消費糾紛。只有當該糾紛涉及較大金額的消費或者損失嚴重,消費者才會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尋求解決辦法。然而實際市場交易中,許多消費糾紛涉及的資金都比較小,摩擦也不太大,這時很多消費者習慣息事寧人,不通過法律的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然而正是因為消費者的縱容導致商家越來越無所忌憚,假貨偽劣產品越來越多,這既損害了消費者本身的權益,也助長了社會不良風氣,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4.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

消費者在商品交易的過程中,始終以弱勢群體的角色存在著。究其原因不外乎兩點:第一是因為消費者在購買某件商品時,并沒有對其進行全面的了解,導致的結果就是買回去以后發現并不適用。第二由于相關職能部門并沒有嚴格把控市場,導致市場中出現很多假貨偽劣產品,而消費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購買回家。二者都會造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

二、經濟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強化措施

1.完善市場規制法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想更好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個完善的競爭法規目標,對相關法規進行補充,完善立法目的、適應范圍等方面的法律依據,補充不夠完善的法律條例。其次建立一個完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懲罰懲戒時做到有法可依,且明確懲罰賠償的性質,區分其與物質損害、精神損害之間的不同與不可替代性;同時將賠償制度中消費者應獲賠償保護的范圍擴大,賠償資金標準提高。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只要遭受到故意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或者商家有重大過失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都可以再法律范圍內得到幫助。

2.建立行之有效的執法機構

建立一個健全公正的執法機構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第一步,需嚴格要求執法人員,保證執法人員剛正不阿,既具備專業的職業技能又有責任心與素養,只有執法人員紀律分明德才兼備,執法部門才能更加健全完善。其次要嚴厲懲治玩忽職守的官員,責問其上級領導,責任到人,加強執法力度,加重懲治強度。在整頓紀律,健全執法機構時,不僅要問責執法機構,還要對其他例如衛生行政、工商管理等關乎消費者權益的部門進行批評整頓,警醒各部門,確保各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以便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拓寬司法救濟渠道

許多消費者在其權益遭受侵犯時,雖有心維權,但卻沒有合適的維權渠道,因此,拓寬維權渠道非常重要。首先,一些公益團體或個人可展開公益訴訟活動,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他們的幫助,他們則以人的身份為被害人進行訴訟。這樣做能夠有效的維護消費者,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持經濟秩序,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其次相關部門可以適當降低消費者維權訴訟費,實現小額訴訟。這樣消費者既不用擔心高昂的訴訟費又可以很好的維護權益,且這種小額訴訟的方式靈活性非常大,即可口頭約定也可書寫成文;審理程序也大大簡化,可以在晚上或者周末直接進行判決。

4.改進消費者弱勢地位

改變消費者處于市場交易中弱勢的地位是一件非常龐大的任務,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還需要整個社會的監督以及經營者的自我監督。首先政府需要加強對監管范圍內所有商家的活動的監督。以食品為例,要監督檢查食品是否處于保質期內,進貨渠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確保食品的安全性。其次整個社會要形成一股監督市場的風氣,對商家報價進行比較,堅決抵制商家直接惡意競爭的行為,使銷售市場能夠井然有序的運行。最后對于經營者來說,為了維護經營者的品牌質量,應該嚴格把控自身服務場所、價格以及質量等可能影響聲譽的因素,避免因為損害消費者的權益而影響自身聲譽。只有加強各方面的監督,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第2篇

    一、經濟法的基礎理論

    1.調整對象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學界形成了許多觀點。按照前述發展歷程的劃分,各種觀點大體可以分為“前諸論”和“新諸論”。“前諸論”主要有“縱橫統一論”“、縱向論”“、企業法中心論”、“綜合法論”、“經濟行政法論”、“學科經濟法論”等。“新諸論”主要有“國家協調說”“、需要國家干預說”“、管理說”“、國家調節說”、“增量利益關系說”等??傮w來看,“前諸論”中有對經濟法持否定態度的觀點,而“新諸論”對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已成共識。盡管曾有學者對經濟法抱有懷疑或者否定的態度,但學者們的探索、交流與交鋒推動了經濟法學的發展,這是值得肯定的。各說雖然分析的角度與表述不盡相同,但實際上都反映了國家依法管理國民經濟、協調市場經濟運行并統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平衡這條主線。

    2.經濟法的地位關于經濟法是否獨立的法律部門,學者們曾有過很多激烈的爭論,其中尤以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為爭論的焦點。80年代初期,大經濟法主義和大民法主義相互排斥對方,不承認各自的獨立性。此外,還有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爭論,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屬于行政法的一個部門法,而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隨著實踐的深入和理論的發展,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對社會發展的獨特作用及相互不可替代性,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在法學界基本成為共識,并已為國家立法機關采納,在官方文件中多有體現。

    3.經濟法的體系80年代初,不少學者主張建立以計劃法律制度為核心的經濟法體系,《經濟合同法》頒布后,所有的經濟法學教科書都把這一法律規范作為理論體系的主要內容。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深化,學者們基本上拋棄了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所形成的“大經濟法主義”,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相對縮小,趨向科學合理。目前,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應該包括宏觀調控法律制度與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基本沒有異議,而對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是否屬于經濟法范圍則尚有爭議。此外,還有不少學者認為,經濟法的體系包括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這兩大板塊已不足夠,有學者提出應當加上“企業發展法”這一板塊,以更好體現與維護企業的主體地位,促進企業發展。

    二、經濟法的基本制度

    1.主體制度經濟法主體的確定與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體系密切相關。經過30年的發展,經濟法主體理論從單純強調政府的主體地位到以“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為分析框架。例如早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后來有學者提出經濟法主體包括“經濟管理主體、社會中間主體和市場主體”。在視野方面,形成了兩種界定經濟法主體的方法,一是“行為界定法”,即根據主體的不同行為列舉主體類型,如“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另一種是“身份界定法”,即根據主體不同的經濟、政治或社會身份來列舉主體類型,如“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

    2.行為制度

    (1)宏觀調控制度學界普遍認為,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是十分必要的,宏觀調控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之一。過去學者們比較強調經濟計劃的宏觀調節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建立,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整從過去的以指令性計劃為主的調節方式轉化為以計劃、預算、價格、稅收、利率等多種方式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經濟法學界對這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少見解和建議。學界對宏觀調控法的研究主要圍繞宏觀調控基本理論和宏觀調控立法兩大部分,至今已經基本上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理論框架和結構體系。在宏觀調控的基本理論方面,對宏觀調控的基本概念、目標、采取的手段,宏觀調控法調整的對象、原則、地位、體系等都有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觀點。在宏觀調控立法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關于制定宏觀調控基本法的研究。2001年3月召開的“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宏觀調控法》的議案”的小型研討會,論證了制定《宏觀調控法》的必要性,提出了關于《宏觀調控法》框架的設計。其后,有學者提出了宏觀調控基本法的專家建議稿。在宏觀調控部門法方面,經濟法學界的研究,填補了法學領域的空白,促進了相關經濟法律法規的創制和完善。

    (2)市場規制制度學界對市場監管的必要性、市場監管的對象、監管的原則,市場監管法的性質、地位、體系等作了深入的研究,基本認同市場監管法是經濟法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以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典型。競爭法是市場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經濟法學界自80年代中期即開始引介國外的立法與學說,開展對競爭法的研究。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方面,學界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必要性、目標、原則、立法宗旨、定義、調整范圍、執法機構等問題都進行了探討,為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奠定了重要基礎。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后,學界開始關注其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并通過對各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比較研究,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健全和完善提出建議。在反壟斷法方面,反壟斷理論研究的基本框架已確立,基本覆蓋反壟斷法中的主要問題和制度,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協議、企業合并、行政壟斷等。關于反壟斷法的制定,反壟斷法1994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直到2007年8月才終于通過。十四年的立法歷程,出現過很多的爭論和反復。比如立法的時機是否成熟、如何看待和處理發展規模經濟與反壟斷的關系,反壟斷法是否規定行政壟斷的內容、采用何種規制模式、如何設置反壟斷的執法機構等等,許多專家學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見。最終學界的研究成果推動了《反壟斷法》的出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在1993年頒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前,學者們主要致力于論證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制定全國統一性立法的必要性,提出要用法律手段保護消費者利益。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后,我國在消費者保護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實踐中也出現了諸如王海打假、醫療糾紛等許多新問題?,F階段研究的熱點問題包括消費者的概念、醫療糾紛的適用問題、欺詐行為與懲罰性賠償問題、新型消費方式的法律規制等等,學界提出了很多觀點,取得了一定的共識,但這些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研究。在產品質量法方面,學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產品概念、缺陷界定、責任主體、歸責原則、訴訟時效、抗辯事由、涉外產品責任、法律責任、監督管理等方面,近年來,產品責任的新發展也引起了學界的關注。

    (3)對外開放制度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制建設幾乎與外貿事業發展同步,在對外貿易法律的發展過程中,我國學者保持了極大的關注,對對外貿易經營者主體資格的取得、貨物進出口配額管理與許可證管理、反傾銷、反補貼方面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為立法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對外資法的研究也與我國引進外資的實踐發展緊密結合,學界在外資的待遇、利用外資的形式、加入WTO對外資法的沖擊等問題作了深入的研究。90年代以來,在對外開放制度研究方面出現了新特點:結合復關和入世談判,加強了對中國涉外經濟法與WTO規則接軌問題的研究。這直接推動了我國對外開放制度的變革,為中國加入WTO在對外開放制度領域掃除了理論障礙

    3.責任制度學界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的表述、定義、是否具有獨立性、承擔形式、構成要件、司法救濟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的觀點。目前較為一致的看法是:第一,要完善經濟法的責任制度,使經濟法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經濟法責任具有獨立性;第三,經濟法責任具有公益性和形式上的復合性的特點,既包括傳統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也有一些新的責任形式。

    三、經濟法的研究方法

第3篇

關鍵詞 電子銀行 消費者權益 安全意識 立法監管

中圖分類號:TP301 文獻標識碼:A

1研究背景與意義

21世紀以來,網絡科技迅速崛起,并逐漸走到了人們的視線當中。銀行在經營傳統柜臺業務的同時,將互聯網技術與傳統業務相結合,產生了一種新型的銀行服務模式―電子銀行,它打破了銀行以往的業務模式,并呈現出了電子銀行逐漸代替傳統柜臺業務的發展趨勢。相比傳統銀行,電子銀行給消費者帶來了快捷的服務,因此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的《2015中國電子銀行調查報告》中可以看到:中國電子銀行業務逐年增長,2015年個人網銀用戶比例達40%,對比2014年增加了4.6個百分點,同比增加了13%;2015年全國個人手機銀行用戶比例為32%,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近14.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81%。此外,2015年全國網銀用戶比例為73%,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7%。由此可見,電子銀行的消費者數量不斷增加,但同時也伴隨著風險的加大,比如黑客攻擊、個人信息泄露、網絡病毒侵襲、網上銀行資金被盜等問題層出不窮。因此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刻不容緩。

2電子銀行發展過程中與消費者權益間存在的問題

2.1 電子銀行消費者的隱私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

在使用電子銀行的過程當中,隱私權的保護表現在個人信息的維護上,比如個人身份證號、信用卡和電子消費卡賬號和密碼、電話號碼等。消費者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時,因業務需要銀行工作人員會將客戶的基本信息輸入銀行的客戶資料庫,其中這些資料可以在公開的計算機網絡上進行操作,因此會存在消費者信息被盜用的問題。

2.2電子銀行消費者難以獲得合理的求償權

由于電子銀行業務主要在互聯網上進行,不會涉及紙質版的相關資料,這使得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的電子記錄只能儲存在電子銀行的計算機數據庫中,因此消費者在取得合理求償權時存在收集證據的困難。電子銀行法律關系責任得承擔主體涉及到多個主體,各個主體之間復雜的法律關系導致責任認定更為困難,也是導致消費者合理求償權很難實現的一個原因。

2.3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支付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來網銀詐騙事件頻繁發生,加上手機銀行的開通,使得電子銀行交易中的支付安全風險凸現出來。如瑞星“云安全”系統曾經連續截獲到許多“工行”系統升級的詐騙短信,內容顯示用戶工行網銀電子密碼已失效,需要訪問指定網址進行升級才能繼續使用,在此期間不法分子會借此盜取客戶的工行賬號和密碼,并將卡內資金瞬間盜走。

3加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3.1政府應該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對電子銀行的監管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電子銀行消費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當前針對我國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還不健全,因此有關立法部門應該考慮把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以此來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權益。完善相關法律救助,明確銀行等金融機構告知、保密、信息披露等義務,同時對電子銀行的合同熱蕁⒕僦ぴ鶉緯械?、道`右行協議的相關條目等進行強制規定。

3.2銀行需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

(1)健全自身的網絡安全系統。加強對電子銀行系統的技術改造投入,成立災難備份與恢復系統,及時更新、升級防毒軟件和防火墻,提高電子銀行系統抵抗外部網絡進攻和抗病毒侵擾的能力。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消費者在電子銀行領域的教育力度。各銀行需要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該業務包含內容、相關收費規定、使用時間或操作流程等。同時當有關內容發生變動時,應提前在營業網店或官網上進行公布,或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3.3明確電子銀行金融糾紛仲裁機構,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設立電子銀行糾紛仲裁機構,確保能對電子銀行交易爭議的責任主體進行仲裁,從而有效地解決電子銀行交易爭議。同時,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專門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問題時負責調查取證、公布處理進程信息,并與仲裁機構合作,共同對事件執行法律裁決。

4結論與展望

本文通過分析電子銀行在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缺失問題,提出了應該從法律、技術、監管方面來著手提高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策略。用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不被侵犯。

作者簡介:牛潔,女,1985.1,漢族,陜西,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副主任科員,碩士研究生,經濟法學。

參考文獻

[1] 白月明子.淺析我國電子銀行的發展及監管對策[J].長沙:金融經濟,2011(24):40-41.

第4篇

關鍵詞:食品安全;政府監管體制;調控作用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4-0291-02

一、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經濟法規制的必要性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食品安全涉及人類最基本權利的保障。作為公共行政組織的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確保食品安全,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經濟法的理念表現為對具體人格的而非抽象主體進行的價值關懷,是對弱者權利的傾斜性配置,也就是經濟法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利益直接給予保護。經濟法理念是從整體角度,協調經濟個體與總體、微觀和宏觀經濟的矛盾沖突,實現社會經濟生活的和諧,實現理想社會經濟生活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義的目標。

二、中國食品安全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食品安全市場信息不對稱

職能部門監管人員作為消費者合法利益的代表,應行使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對不法食品生產者進行查處。但是在利益的誘惑下,也出現利用手中的職權,從而造成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引發食品安全風險。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門雖然原則上按照流通環節實施分段管理,但面對日益復雜的食品供應體系,有些環節之間不是截然分開的,因而各部門之間的具體職責區分不清楚,會造成在一些方面部門職能交叉重復,在另一些方面可能出現“監管真空”,從而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二)“有形的手”失靈

如果食品企業做的都是合法的生意,那么中國監管部門是否揭發都一樣。所以是一個零和博弈。如果我們的食品企業做了違法的事情,對消費者健康造成了危害,那么企業減少了成本而獲得了更高的收益,假若監管部門不進行揭發,可以獲得非法“紅包”,這樣就是一個正和博弈。如果我們的違法食品企業被揭發了,那么我們食品企業會遭到處罰,而我們揭發違法企業的監管人員也會遭到被處罰企業的暗害,因此如果違法食品企業被揭發了,企業和監管部門都會有損失,因此是一個負和博弈。

三、完善中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建議

(一)加強“有形的手”的調控作用

1.適度加強政府干預

食品安全信息作為公共物品僅靠市場調節是不行的。必須有政府的干預。首先政府為食品安全信息生產者,具有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各部門之間應加強協調配合,科學合理地規范質量檢驗以及質量標準,建立資源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傳輸和利用機制,確保食品安全信息有效傳遞,實現各部門間在風險評估、重大決策以及事故處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其次,政府應當根據市場的需要進行干預,依法對食品安全信息失靈的食品行業進行監管。管理機構分布在不同的部門,通過明確的管理主體分工來避免機構間的扯皮問題,以科學的風險性評估為基礎、通過各部門之間協調一致的行動來防范“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最終確保消費者的食品安全。

2.完善立法體系

立法體系的監管是中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基礎,立法體系的監管對于中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起著提綱性的指導作用,必須完善中國的立法體系。第一,修訂《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在出口食品安全方面,可考慮將有關源頭管理、基地備案、衛生注冊額、過程監管、產地檢驗、口岸放行等一系列制度與程序納入該法;在進口食品方面,應當對有關食品安全的疫情管理、質量安全評估、衛生注冊、口岸檢驗放行、追溯和召回等制度與程序有所涉及。同時制定嚴格全面的進出口食品安全標準,以及明確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與職責。第二,修訂《食品安全預防法》。在該法中,應當對食品安全檢測對象、方式、程序加以明確規定。同時應當將現行的食品安全風險檢測和評估制度納入該法,甚至可以考慮在該法中規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對有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的故意行為加以處罰。第三,對部分缺乏操作性的條文加以解釋或修改。

(二)發揮“無形的手”調控功能

1.激發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

通過新聞媒體擴大正面宣傳,引導群眾樹立健康文明的消費理念,重點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消費維權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提高群眾辨別真偽、防范侵權和正確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形成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自我保護合法權益的社會氛圍。政府應當開通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的渠道。政府應當加強輿論監督,保障公眾充分的參與平臺。公眾作為食品安全市場的參與者之一,積極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舉報,政府可通過舉報電話、舉報獎勵、監督熱線等平臺,及時受理并對受害者進行積極的救治,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組織對食品的安全檢驗,實現政府與公眾的良性互動。

2.建立社會誠信體系

建立食品安全社會信用體系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更是誠信經濟。誠信是市場經濟的根本,缺乏誠信將使經濟徹底失去交易的基礎。所以,必須加快建立中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在制度規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監管體制、征信制度、評價制度、披露制度、服務制度、獎懲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具體的實施上,對企業要以名稱、主要負責人姓名等建立信用免費查詢方式,對大量的、在中國食品行業占多數的個體私營等要以業主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建立信用查詢方式。

3.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意識

政府以可持續發展理念對企業進行正確的引導,同時對企業給予相應的獎勵或者懲罰措施,培養企業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的意識。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須把社會責任意識放在同樣重要的位置,使企業充分認識公共利益保護意識與企業發展目標的一致性。同時,政府應當加大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對積極協助政府獲取食品安全信息的企業予以一定的獎勵與補貼。

參考文獻:

[1] 王紅衛.談中國食品安全法律與監管體系的營造和完善[J].河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9).

[2] 王兆華,雷家肅.主要發達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研究[J].中國軟科學,2004,(7).

[3] 劉進,胡曉平.對中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思考[J].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2005,(16).

[4] 孫健.中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D].哈爾濱:東北林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5] 萬進福.中國食品安全執法研究[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6] 李新.風險社會視角下中國食品安全問題研究[D].哈爾濱: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2010.

第5篇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網絡購物 消費者 權益保護制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和通信的突破性發展,電子商務隨之出現。同時隨著電子商務在技術和經濟領域內的革命性突破,傳統商務中的法律制度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急需得到改變。目前我國現行的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網絡消費者保護法律并不完善。如何能夠更好地維護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成為我們面臨的迫切問題。

一、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的權利

網絡購物領域中消費者的權利是指在購買、使用網絡商品和接受網絡服務時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一般而言,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

法律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就是要讓其明明白白的消費。知情權主要涵蓋以下的內容:第一,關于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相關服務的基本情況;第二,購買商品的技術情況;第三,關于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務情況。

(二)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獲得的價值相當,而在簡單的消費購物的交易中,就是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服務與其支付的貨幣價值相同。相關的電子商務法也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網上購物過程中,都平等的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這種公平的交易權利包含商品質量保障和合理的價格。

(三)自由選擇權

網上消費注重消費者的自由性,是否購物以及購買何種商品,完全由消費者自主決定,可以依據自己的喜好來決定是否購買。

(四)安全權

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性,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處于安全的狀態。安全權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所享有的的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對于網絡購物的消費者而言,其安全權不僅包括日常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還有最重要的就是隱私安全。

(五)損害賠償權

消費者享有的損害賠償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所購買的商品時,因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向銷售者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此權利是消費者利益受損失時所享有的一種救濟權。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失時,可以行使此權利要求銷售者對其損害予以適當的補償。

(六)受教育權

消費者的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受教育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知識以及獲得所需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和實用技能的權利。

二、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權益受損的主要表現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受損

《消保法》第8條的規定是與現實購物中商品交易體系相適應的,但是網絡購物畢竟不同于現實購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只能在網絡上,看見圖片或通過視頻介紹、樣品等方式了解商品的大致情況。而在現實購物中則不存在以上問題。正是由于網絡購物存在的此問題,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程度可能遠遠不夠,而且再加上也不排除有的經營者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不提供真實的商品信息,甚至做虛假宣傳。消費者的知情權能否實現,可能有很大一部分基于銷售者、經營者的誠實信用。

(二)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受損

1.網絡購物欺詐。一般的網絡購物中欺詐行為有以下表現:犯罪分子設假提供投資機會,騙取網絡用戶繳納費用;或者利用網絡中的知名媒體或視頻廣告向網購消費者發出購買邀請,而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以及寄出貨款之后,收到的商品與經營者網絡中實際推銷的商品相差甚遠,甚者消費者根本收不到任何商品。

2.網購格式條款侵權。網絡購物中,購物網站通常規定有格式條款,其條款內容由網絡商家提前制定好,網頁上留給網購消費者的是“同意或不同意”的選項。這些事先已擬定好的格式條款,沒有合同另一方消費者的意思表示。網絡中常見的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大概有以下幾種類型:(1)銷售者減輕或免除自己應承擔的責任;(2)加重消費者不應承擔的責任;(3)制定消費者在發現購買商品存在瑕疵時,僅能要求更換商品,但不能要求退貨或減少價款,更不得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的條款;(4)規定如因網絡系統出現故障(如黑客)等事項產生的風險由消費者自擔。

(三)消費者退貨權及求償權受損

在網絡消費的大環境下,網購消費者退換商品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在下線交易后,如果因為商品本身的性質造成一些特征無法通過網絡平臺了解到,而消費者在使用后才發現,買賣雙方又無退換的相關規定,那么消費者所享有的更換、退貨的權利將受到損害;而在在線交易中,消費者發現所購買的商品品質和內容等不符而要求退貨時,經營者往往以消費者使用了該商品為由拒絕退貨。

(四)消費者交易安全受損

消費者在參與網絡購物活動時的個人安全已經成為網絡電子商務中存在的非常棘手的問題。對網絡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主要包括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1.消費者人身安全權受到侵害

網購消費中侵犯個人隱私權在生活中主要表現為:不恰當的利用網購消費者的信息資料;網絡黑客利用相關軟件等現代高科技收集信息、窺探、公開秘密文件、消費者加密的郵箱及個人私生活等,嚴重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

2.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受到侵害

一般網購,都采用電子支付的方式,消費者在網購中也擔心其安全問題,是否存在的是一個安全付費的環境。消費者在網上支付時,需填入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密碼等有關個人信息,如這些個人及其保密的信息被經營者或銀行收集后有意或無意地透露給第三人,那這將給網購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危險。

三、網購領域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建議

當前我國在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領域仍主要采用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進行監管。隨著網絡經濟的不斷發展,為了保障網絡消費者權益,近年來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與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相關的法規,如《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但實際中這類法規并未客觀直接的對網購消費者權益如何更好地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且目前此類法規對網絡消費者的具體適用還存在一定的不可操作性的問題,遠遠不能滿足消費者保護權益的需要,而且有關網絡欺詐的事件屢屢發生并呈上升趨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1.完善相關立法。國家在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的基礎上,修改現有的《消保法》,在《消保法中》添加“電子商務中相關權益的保護”專章,待時機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且目前我國國家行政工商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此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業的發展,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健康發展。主要具體措施如下:(1)應該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電子商務與維護消費者權利、義務的相關條款。例如網絡經營者必須提供真實、客觀的商品信息以及在規定的時間內須承擔退貨、換貨的義務等條款。(2)在經濟法中加設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款項。目前我國規定的認證機構條件不明確,而且目前多個認證機構的交叉認證等相關行為也并未納入到相關法律。(3)在刑法中增設網絡犯罪款項。普遍的警告、罰款已經不能對網絡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因此需要在刑法中增設相關網絡犯罪才能對此類犯罪起到威懾、制止的作用。(4)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在網絡消費中,消費者的隱私保護非常重要,需要非常仔細的專門制定相關規則,大力加強對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2.加強執法力度及行政部門的協作和配合。首先,加強執法力度,就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保證網絡消費市場有序進行。其次在對互聯網和網絡交易的行政管理上,各行政管理機關也應進行許多探索和改進。第一,加強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建設。政府行政部門承擔著社會領導責任,有責任規范和監管網絡購物的運行環境,保障網絡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第二,加強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首先,應當盡快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其次,賦予工商行政部門對網購經營者的審查登記權和網絡行政處罰權。

(二)消費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網絡購物領域中由于往往都是異地交易,樣品難以當面驗看、真實身份難以認定等因素,消費者往往很難享受維護合法權益。所以網絡消費者在平時購物時應注意:

1.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商家。

2.不要輕易下訂單。大多數買賣條款都是經營者提前設定好的,而消費者一般只能被動接受或拒絕。經營者的格式條款中,往往存在著減輕、免除自己責任的隱形條款。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行業管理部門有責任制定一些較為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消費者也要三思而后行,慎重考慮之后再下訂單。

3.及時電話或網上查詢訂單是否已經成立,以免重復訂購。有的時候,由于網絡反應速度慢等原因,導致消費者錯誤的認為交易未被確認,而實際上交易已被確認,即可能造成重復訂購。

4.及時修改、科學設定信用卡等電子支付卡的密碼。由于將密碼等本應隱蔽輸入的數據誤操作在公開輸入的欄目、網絡黑客對密碼的掠奪式非法破解等可能性因素的存在,信用卡等電子支付的密碼不僅應當及時更換,而且應當設定得有一定的難度,以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

(三)加強各方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除了依賴司法、行政手段,消費者還可以重視民間協調解決問題的能力,多依靠一些民間力量、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的力量以及網絡商務行業自身力量來實現監控,以此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拓展消費者組織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職能。目前消費者對于網購的投訴大多集中于交易網站,由網站的人員自行進行處理,在解決糾紛時出現不公正。因此,“消協”可以發揮其獨立于網站、商家與消費者的第三方的地位,建立專門針對購物網站消費者投訴的全國性“消協”網絡。第二,建立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機制。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對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網絡消費者協會及購物網站平臺運營商的監督。

第6篇

論文摘要:部分法的劃分具有相對性。對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間關系的認識不能絕對化。其間的聯系與區別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呈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

一、法律部門劃分的一般理論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其次是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和區別。

劃分法律部門的意義,在于力求準確地制訂、解釋、適用法律,以恰當地調整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復雜的各種關系。法律從旱期的“諸法合體”狀態到今人“各法分離”格局,既說明了人類社會關系的客觀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對所生存環境的認識能力不斷強化。法律發展的歷史和現實表明,法律部門的高度分化與高度綜合是法律發展的規律;因而在尊重傳統部門法劃分時應當小局限于已有分類。

對法律分類的基本觀念,大體有三種主張:1.主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人的主觀假設,諸如“自然法”、“實在法”的劃分;2.客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山特定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有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就應當有什么樣的法律;3.主客觀統一論,認為法律的劃分是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和法學家的主觀認識相統一的結果。在主客觀關系方面,主觀主導’一。法律劃分,應當屬于認識論范疇,相對而言,主客觀統一、主觀主導的觀念史符合認識論原理。認識具有相對性,法律的劃分也就具有了相對性一般認為,部門法劃分的基本標準是法的調整對象。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就可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盡若學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表述不一,但是經濟法具有特定調整對象——以社會整體性和國家調控性為基木要索的經濟關系——的共識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立法機關對于法律的分類上,經濟法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經濟法有較為密切聯系的法律部門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曾經是學界討論的熱點,少于且由立法機關來闡述其關系(參見顧昂然關于《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在實務界,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統將經濟審判庭史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本存在了。這是誤解?,F在看來,經濟法與民法的個性大于共性,它們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兩個獨立法律部門。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主要體現為兩者的調整對象都與經濟關系有關。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個體性經濟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其次表現為兩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淵源。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首先表現為調整對象本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所謂社會性經濟關系,是指具有社會影響的經濟關系,包括具有社會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運行關系及社會經濟平衡協調持續發展關系。前者主要體現為市場規制關系,表現為公平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女全公平交易關系等;后者主要體現為宏觀調控關系,表現為產業調整關系、則政稅收關系、金融平衡關系、國有資產運營監若關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規制、調控、管理關系。其次是主體不同,民法的主體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經濟法主體是具有一定社會功能屬性的消費者、經營管理者,雖然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可以表現為自然人、法人,但是畢竟具有了社會功能屬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調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調整方法主要是通過仃意性規范調整意思自治行為,在特殊情況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是采取強制性規范、注意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相結合以及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第四是內容不同民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等。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公平競爭、弱者保護、市場規制、經濟平衡、宏觀調控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法、價格法、預算法、則稅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適應市場交易的基本規范以建立微觀一般交易秩序。經濟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場缺陷建立公平競爭秩序,彌補民法不足。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但是這此區別都是相對的,區別的意義在于理論上有利于部門法建立,實踐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確適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商事關系發生在商事話動中,主要包括商事主體關系和商事行為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商事話動有密切聯系,但是經濟法與商法在發展原因、作用基點、性質理念、內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較大區別??傮w來看,商法與經濟法的的關系是一元交

叉關系。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

從兩者歷史發展階段和原因來看: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出現。對此現象可以認為,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的商事話動簡捷、高效、安全、營利要求的揚棄和發展;而經濟法的形成,則是對商法強調商人營利和商行為自由、安全、簡捷的個體傾向而難以避免走向壟斷、妨礙競爭、濫用權利,造成整體不平衡的糾正。也有學者認為,民商關系的法律保護成本增加產生了對經濟法的生成渴求??傊?,對經濟話動的法律調整,是由于經濟話動從個體性而社會化、從私益性而公序化、從局部話躍到整體平衡的發展演進過程,而使法律調整旱現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基礎性、前置性法律,經濟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平衡性、后續性法律。

從兩者的基點和作用過程來看,商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發,而作用于商人(經營者)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過程;經濟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因而要反對壟斷,限制不正當競爭,從社會利益出發來平衡與商人利益的關系。商法作用過程是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的作用過程是立足一般,兼顧個別。兩者在結構上正好是互補關系。

從兩者的性質和理念來看:商法是屬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側重于從私法方面來理解和闡釋,即強調個體的自由,個體之間的平等個體相互關系的公平以及個體行為的效益和安全、經濟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會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應當具備的基木理念則被側重于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去闡釋,強調社會整體的自由而反對個體的極端自由,強調社會結構的平衡和社會公正而限制個體成員濫用優勢,強調社會整體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對個體暴利和私權絕對。商法和經濟法在性質和理念方面的差異只是相對的,說明兩者之間有所交叉,有所相異。

從兩者的內容和制度來看,商法主要規定了商人、經營者的地位、組織形式、商事交易行為規則和行為后果、商事行為的技術性規定和營利性規范這此內容,形成了公司法、企業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險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經濟法主要規定了市場準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話動(經營性話動)競爭的規范、商事組織對市場的.片有關系以及政府如何調整此種關系、商事行為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兩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振興和發展等,這此內容形成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資源保護法、投資法、經濟發展法、產業振興法等法律制度。雖然將以上法律制度分為商法或者經濟法,但是也應當注意當今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性與法律調整之間的關系:第一,此種劃分不是絕對的,每一種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純粹,因而在一種法律制度當中包含了另外一種法律制度的規范內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與經濟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問題,這是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復雜對法律的要求,也是人們認識到這種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總之,經濟法與商法是相輔相成、交叉區別的兩種法律現象,盡若這兩種法律在我國尚未法典化,但有關單行法律和法規已經制定頒行,經濟法和商法分別存在的基本理由是兩者的側重點小同以及現實對這此側重點的需要。

(二)經濟法與商法的聯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險法》一般歸入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人民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劃分屬于經濟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當中有經濟法的內容,在經濟法當中存在商法的規則。比如,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體現了商法目的與經濟法目的的結合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對公司的規范和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的保護,體現了商法的個體性,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則反映了經濟法的社會精神。在具體規范方面,《公司法》有關公司轉投資的限制(第12條)、股份轉讓的限制(第147,149條)、對公司則務會計制度的強行性規定(第174,175,176條等),《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企業的設立、入伙、退伙時的登記規定(第15,16,56條等),《票掘法》關于木票出票人資格審定的規定(第74條)、關于票掘管理辦法的規定(第110條),《保險法》關于限定投保、公平競爭以及對保險業監督若理的規定(第6,7,8條,第五章)等,已經超越了純粹商法以“自由、便捷、個體安全”為特征的范圍,而自然進入到“社會秩序、社會安全”的經濟法領域。但是,在這此法律當中,社會經濟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個別經營者地位確定和行為規范基礎之上。作為經濟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1條)。該宗旨的特點是先考慮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

,再考慮對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由社會而個體的經濟法作用過程。類似的立法宗旨還表現在《產品質量法》、《稅收征收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當中。經濟法強調社會性和整體性,以建立整體秩序為目的,在此過程中,對特定主體違規行為的制裁,是對不特定主體利益的保護,也是對社會利益的保護。但是,保護對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對特定對象及其行為的規范和保護,則體現了商法內容。這在具體規范方面,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第20條),《產品質錄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第四章),《稅收征收稅法》關于向納稅人退稅的規定(第30條),《房地產管理法》關于房地產交易的規定(第四章)等,是從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會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考慮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規則,而這此規則,已經涉及商事法的內容。

當然,上述兩種現象也不是絕對的。也有較為純粹的分屬商法和經濟法的制定法,少于不過多地涉及對方的內容,比如《海商法》就屬于較為純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銀行法》則屬于比較純粹的經濟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時就已經設計為結構性傾斜,以矯正現實當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經濟法特征,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四、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從經濟法的概念引入我國,其與行政法的關系就是爭議焦點一些研究者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在過來因素上,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聯系。但是在具體調整對象、性質、功能等方而,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區別。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性經濟關系,包括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經濟關系。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若理關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關系?,F代行政法具有規范、限制行政權力,防止行政機關濫權的作用,這與經濟法通過社會利益矯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經濟法采取強制性與倡導性的調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類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的是社會中經濟關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經濟關系,這種鼓勵因素也并不完全來源于政府行政管理,還包括行業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標、在于社會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結構呈現關聯中性,即管理對象與管理目標之間具有關聯性。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管理關系,主要是行政機關設置、行政人員選拔、考核、升遷等管理,即或涉及到經濟管理,也是從行政職權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規范的,是典型的縱向自線關系。

其次,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以實現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平衡協調發展為目的;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以實現國家利益為宗旨。這里涉及到一個基本問題: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一般認為兩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結果并非如此,而是兩個具有聯系也有區別的獨立利益,由于該問題較為復雜,將另文論述。第三,經濟法具有社會法屬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競爭法、消費者法、市場規制法、宏觀經濟調控法等實體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行政許可、行政救助、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經濟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會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從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屬性不斷增長,公法屬性不斷減弱。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顯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在法律系統中,結構的和諧影響到功能的優化。這種內在聯系說明,法律部門的劃分是相對的,不同法律部門之間有著密切聯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參考文獻:

[1]史際春.經濟法:法律部門劃分的主客觀統[J]中外法學,1998,(3).

[2]單飛躍.經濟法的產生要因權力與民商法的接規[J]中外法學,1998,(3).

第7篇

    論文關鍵詞 名人代言 虛假廣告 民事責任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家利用名人做廣告拉近與消費者的距離。但是,名人代言有時也超越了真實廣告的界限,成為虛假廣告,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對于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從法律的角度,通過民事責任加以規制。

    一、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的爭議

    《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正在修訂的《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把名人代言行為納入規范范圍,將要承擔連帶責任”。但自《食品安全法》開始實施以來,關于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卻一直爭議不斷。

    (一)堅決反對食品代言連帶責任規定一些明星認為,如果明星要承擔連帶責任,那電視臺、新聞媒體、國家質檢等部門也應負連帶責任。因此,他們認為這個規定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要明星負責,那所有的質檢部門也應負連帶責任。

    (二)法律責任性質爭議一些學者認為,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法律責任。但其所侵害的對象是社會公共利益而非具體權利主體利益。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由公法而非私法來保護,因此,除少數情節極其惡劣、理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名人主要應承擔行政責任。多數人從產品責任的角度出發,認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三)歸責原則爭議從《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來看,名人代言虛假食品廣告,不管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責任,即采納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一些學者認為應設計為過錯責任更適宜,理由是“代言人的代言行為雖然隱含著一定的危險,但這種危險并不屬于高度危險,因而不適宜納入無過錯責任之下”,而且不符合法律正義等。也有人對無過錯責任持支持意見,認為“對于名人代言食品虛假廣告的侵權責任,《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作為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此外,對于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二、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和理由

    一般來看,產品責任首先是產品不合格造成的,但廣告代言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仍有其依據。

    (一)名人代言應遵守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名人代言廣告,是行使私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私權的行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又衍生出公共利益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名人代言廣告,應當顧及而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不僅是公共利益,而且是人類最基本的福祉,名人代言廣告必須維護這類公共利益,不能濫用自己的私權。當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自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名人代言應履行注意義務名人在消費者心目中有較高的地位和較強的示范效應,基于此,消費者會購買名人代言產品或者產生購買的沖動。也就是說,消費者基于對名人的信賴,購買了產品,名人代言實際上有鼓勵購買,甚至說服購買的實質作用。名人對消費者施加了影響,就應履行一般的注意義務。而“一個行為只要違背了注意義務的一般要求就(已經是不法的)”,就構成了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源于共同侵權如前所述,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并不能單獨或直接侵犯消費者權益,是與產品制造者、銷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費者權益。共同侵權有意思聯諾說、共同過錯說、關聯共同說、折中說。我國《侵權責任法》并未明確采納哪種學說,但立法者認為“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過失、故意與過失相結合。從共同侵權的構成來看,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侵權一般是生產者、銷售者的故意和名人的過失相結合。因果關系上,產品缺陷或質量問題是根本原因,但名人代言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的選擇,二者也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所以在因果關系上形成了“關聯共同”。違法性和損害自不待言。當然,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不構成共同侵權同樣要承擔責任,后文詳述。

    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探討

    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但在責任的具體認定上仍存在不同看法。

    (一)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從立法來看,2009年初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2009年底出臺的《侵權責任法》明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侵權責任法關于特殊侵權的規定中并沒有名人代言虛假廣告的內容,那是否就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呢?《侵權責任法》第20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就從法律適用上明確了侵權責任法和其他特別法的關系,承認其他特別法的效力。相關立法者也認為,“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所適用的是本法或者其他法律關于無過錯責任的具體規定”。據此,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無過錯責任在法律上沒有障礙。

    從法理來看,不少學者否認無過錯責任是一種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是與企業發展和保險制度聯系在一起的,代言行為并不具備這樣的基礎,而且按無過錯責任會限制代言人行為選擇的自由,因此過錯責任更合適。然而,不管學術怎么爭論,《侵權責任法》明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立法者也認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并存是共識。而且,食品安全關系廣大民眾的健康和生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從產品責任的角度出發,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另外,無過錯責任理論之一是“報償責任論”,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一般會獲得巨額報酬,損害消費者權益,承擔責任是理所當然的。也就是說,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無過錯責任是為了免除消費者證明名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使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更容易獲得賠償。

    同時,無過錯責任并不意味著名人要承擔絕對責任。比如,某些產品缺陷連專業人員或設備都很難檢測,甚至是“國家免檢”產品。名人如果盡到注意義務,可以向法官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二)確立連帶責任的理由如前所述,如果名人代言虛假廣告與產品生產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F實一些情況是名人代言不存在過失,代言只是為產品缺陷侵害消費者權利創造了條件,并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學者據此認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責任。

    實際上,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的適用范圍并不完全重合。“數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權行為外,還有其他一些適用連帶責任的情形”,所以,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不構成共同侵權與承擔連帶責任并不矛盾。事實上,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源于共同侵權,但理由并不局限于共同侵權。《食品安全法》并不是傳統民法,而屬于經濟法領域。當前,食品安全問題頻出,嚴重影響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背離社會正義理念,從經濟法社會本位的性格出發,必須要從嚴控制。連帶責任對侵權人來說較為嚴重,但它的制度價值恰恰在于被侵權人更容易得到救濟,更容易得到全額賠償。這契合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在“報償責任論”的框架下,也表明若名人代言了虛假廣告,既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也有承擔責任的賠償能力,因此應承擔連帶責任。

    同樣,連帶責任的規定并不會妨礙名人代言的自由,也并不意味著所有產品侵權會通過名人代言的連帶責任來解決,這只是為消費者提供一條救濟的途徑。更重要的是,連帶責任的規定是為了促使名人代言時更審慎、更嚴謹,履行好注意義務,是對名人的“提醒”。退一步講,名人即使承擔了連帶責任,還可以根據連帶責任內部追償制度或者與商家的代言合同獲得補償,并不會背離公平正義。

第8篇

以及集團和解等制度的優勢,建立有效的消費者糾紛解決途徑,為解決消費者糾紛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團體訴訟;制度構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消費糾紛中的格式條款侵權,不當經營行為以及產品質量糾紛的涉及面也越來越廣,這一現象的出現,僅靠單個消費者的努力并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因此構建一個有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訴訟框架就迫在眉睫。下文我們將就“消費者團體訴訟”的概要問題進行分析,著重從荷蘭的相關模式進行借鑒,以期為我國解決消費者

維權提供幫助。

一、消費者團體訴訟的基本理論

(一) 消費者團體訴訟的界定

消費者團體訴訟是指由消費者保護團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為保護其成員利益或者按照團體成立宗旨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訴訟。其最早起源于德國,由1908

年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制止不正當競爭為目的而制定的訴訟制度。①其具有以下特征:1.提訟的原告具有嚴格的資格限制,一般是有權利能力的消費者公益團體;2.

團體訴訟可以提起不作為之訴和一定條件的損害賠償之訴;3.具有嚴格的法定性,有法律明確進行規定。

(二) 消費者團體訴訟的意義

消費者團體訴訟是消費者團體與不法經營者的抗衡,是一種為社會公益而進行的經濟監督行為,因此,在市場化經濟速猛發展的今天具有積極的意義。

第一,積極訴訟帶動消極訴訟,維護消費者的整體利益。消費主體個人的權利意識、法律素質均有不同,因此由消費者團體充當相關的原告資格,更具有專業性,對于消費者

權利的實現,更具有現實意義。

第二,發揮消費者團體對生產經營者的監督規制作用。由于市場經濟日益復雜,消費者與經營者、生產者之間的信息越來越不對稱,消費者在調查、取證等方面的弱勢讓訴訟

變得舉步維艱,而消費者團體則在這些條件上具有便利,可與經營者、生產者均衡的對抗。

二、我國構建消費者團體訴訟的必要性

(一)完善現行訴訟機制的需要

1.現存的訴訟程序上使廣大消費者不敢訴訟或是“不能訴訟”

(1)訴訟費用超過賠償額。消費的小額性使其在訴訟中可能遭遇以下情況:其一、交易的標的額較小,法院往往采取不予立案;其二、訴訟的費用要求較高,往往在交易標

的額之上;其三、訴訟中證據收集成本較高。(2)信息的掌控處于劣勢地位。產品的多樣化以及產品的高科技化,使消費者不能了解其工藝水品的優劣,作為信息的占有量的弱者

,其不僅在商業交易的經歷中容易受到欺騙,而且在維護自身權利上取證困難。(3)訴訟效率較低,時間耗用較長。我國沒有專門的小額訴訟的法庭,造成按照一般的訴訟進行時

,所消耗的時間長,使消費者自動放棄訴訟。

2.民訴中“公益”訴訟的目的沒有發揮

現行民事訴訟對于社會整體利益調整的并不到位,其必須確立一項體制,使消費者為了“公益”的發展而進行“私益”的訴請,以規制市場的不法行為,從而起到交易行為的

“試金石”作用,來確立起對市場的規制作用。不僅維護現階段受害人的利益,而且規制不法行為,對社會其他成員的潛在性受害一并進行維護,以體現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

。

(二) 解決現行經濟糾紛的需要

《反壟斷法》對于基于壟斷行為的消費者損失關注不夠,其原因也是基于這種損失是一種整體的損失,分割在個體消費者中,其數額是較小的,而且如果每一位個體消費者基

于此項對實施壟斷行為的企業進行訴訟,其是不具備經濟法所要求的“經濟性”與“效率性”的,而且其所面臨的可能也是“訴訟程序上的繁瑣性與取證困難”。因而,需要構建

消費者團體訴訟,借助消費者團體的力量,以實現消費者自身維權與“社會利益維護”的雙重之舉。②

三、我國消費者團體訴訟機制的構建

(一) 荷蘭消費者團體訴訟模式的介紹

1.荷蘭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建立的立法演進。

荷蘭是典型的市民社會國家,依賴社會團體以民事訴訟的模式來代替行政手段的強化是其當時的主要選擇,因而荷蘭對于消費者糾紛的解決也主要通過團體訴訟進行。但是其

團體訴訟制度的建立卻比德國晚了半個世紀,1980年荷蘭在當時的《民法典》第1416c條規定了針對欺騙性廣告的團體訴訟,1992年又通過《民法典》第6:240—6:243條將團體訴

訟進一步擴展到了一般商業條款法領域。

2.荷蘭消費者團體訴訟的主體

荷蘭的消費者團體訴訟的主體與德國和日本相比,限制較少且不需要進行事前訴訟資格登記,僅需滿足以下條件:(1)提起團體訴訟的消費者團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2)

必須在訴訟之前與被告進行交涉,盡量達成一致的意見,只有在被告收到原告記載有詳細請求內容的協議書之日起兩周后,才可以提訟。這樣的規定使訴訟的主體具有完全的

民事責任能力,而且寬松的準入制度有利于消費者權利的保護,而事先協商的制度安排更是鼓勵不法企業能夠比較積極地與團體協商解決糾紛,以減少訴訟負擔,促進糾紛的快速

有效解決。

3.消費者團體訴訟的請求權內容

荷蘭的消費者團體訴訟一般是針對侵害廣大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者不當格式條款的適用或者不當經營行為而提起的,是不作為之訴。一般其不能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這是因為團

體訴訟中的損害賠償的數額難以計算,但是法律規定合格的團體可以基于他人債權的回收授權,以個別消費者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4.消費者團體訴訟的受訴行為

荷蘭消費者團體訴訟的禁令之訴的受訴行為有以下兩方面:1.根據簽約種類,契約成立經過,雙方當事人利益以及其他情況,可以認定格式條款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2.

格式條款提供者未給與對方當事人認知條款內容的充分機會。而且消費者團體在提訟的時候,并不要求該格式條款對消費者造成實質的損害,僅需要其實際已經適用了格式條

款就可以訴訟。這樣不僅減輕了消費者團體的舉證壓力,而且對于潛在的消費者受損具有事前預防作用。

5.消費者團體訴訟的判決效力

在判決適用方面,荷蘭消費者團體訴訟的效力僅及于當事人,并不禁止其他消費者個人基于新的證據和事實提起相同的。而且其允許個人排除訴訟結果。在經營者違法后

果方面,若經營者不履行法院的判決,法院可以命令經營者停止所有的業務活動或者凍結賬戶,以促進經營者執行判決。在判決經營者敗訴之后,經營者往往需要通過報紙公告不

當格式條款,在涉及公共利益之時,法院需要在報紙上公布法院的判決。

6.荷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其他相關配套措施

(1)損害賠償權的補充實現方式

盡管荷蘭的消費者團體訴訟的資格較為寬松,但在實踐中仍存不愿訴訟,消費者團體少,對訴訟無利益性推動等缺點。因此其創設了集團和解與個人訴訟相結合,以解決事后

的損害賠償問題。集團和解是指當經營者的行為造成群體性消費者的損害,符合民法規定的社團可以代表全體消費者與經營者進行談判而達成損害賠償的合意,對于成立的和解協

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法律效力。③在法院宣告后,效力及于所有的受害集團成員,其后消費者可依據和解協議申請損害賠償。但是相關的消費者也可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脫離申請,不受和解協議書內容的約束而單獨提訟。這樣集團和解在事后賠償機制上補充消費者團體訴訟的不足,以促進消費糾紛的解決。

(2)公權力介入的消費者團體訴訟

2007年荷蘭生效的《執行消費者保護法》中創設了一個新的執法機關:消費者管理局,其性質是兼顧公法和私法上的管理機關。作為公法上的執行主體,它可以根據有關立法

手里消費者投訴,對違法企業進行調整,而私法上則可以根據《民法典》305d條規定,向海牙高等法院申請針對違反消費者保護行為的不作為判決。其只有在違法行為涉及大量消

費者,或者經營者和消費者不能有效處理違法行為時才進行介入。④因此,團體依然是消費者糾紛解決的主體,消費者管理局只是用公權力的角色填補消費者團體訴訟中的訴訟能

力較弱,缺少利益推動等缺陷,以公權力的模式促進消費者權利的切實實現。

(二) 我國消費者團體訴訟模式的構建

雖然荷蘭的消費者團體訴訟中出現其訴訟的利益推動力少,較大的依賴于國家財政對團體的支持,對于損害賠償的保護較弱等種種缺陷。但是不可否認其事前預防作用以及對

社會公益的保護。而且荷蘭通過相關的措施進行多角度的配合,促進了消費者糾紛的切實解決,因而我們在構建我國消費者團體訴訟模式中,也需要通過多樣的途徑對消費者團體

訴訟的進行構建。

1.予以消費者協會提起禁令之訴的身份,且對其訴訟建立鼓勵機制。

(1)予以消費者協會提起禁令之訴的資格。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團體,消費者協會具有很強的公益性。然而,在當今社會,消費者協會的主要作用發揮的并不明顯,

職能比較柔弱。因此,對于眾多生產者與參與者,它的職能并不可以得到充分發揮。如果想盡快顛覆這種現狀,就要讓權力逐漸移植到消費者協會上,讓它能夠對其中的參與者發

揮應有的作用。于此同時,我國現存的代表人訴訟只是事后的補償消費者的現實損害,沒有形成預防機制,對于潛在的受害者進行了忽視,因此,我國要予以消費者團體團體訴訟

的資格,對于那些明顯侵害消費者利益,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設置前置性的制度預防,這也是契合消費者團體的相關宗旨,為彌補行政執法漏洞發揮作用。

(2)消費者團體訴訟的鼓勵機制。由于消費者協會其是消費者的松散的結合體,其財力不能像一般的社會團體通過會員繳納會費的模式進行相關的財力補充,因此,面對消

費者訴訟中的相關費用,許多消費者團體不愿意進行訴訟。我們可以通過政府財政等建立消費者團體的公益金,用于墊付訴訟費用,并可以為其免費的提供專業的機構及其人員進

行專業性的證據取證,以達到鼓勵消費團體發揮自身的主動監督的作用,有效的規制市場主體的合法,健康化運行。

(3)消費者團體之訴的效力范圍。我國構建消費者團體訴訟的效力范圍問題,也需要借鑒荷蘭模式,對于其消費者否認制度予以承認,允許其就該問題重新單獨提出訴訟。

2.對于損害賠償之訴,仍以消費者個體之訴為基礎,由相關的消費者團體構建集團和解。

損害賠償之訴中由于賠償額度的難以計算,消費者團體可能的“尋租”行為,使其作為團體訴訟較為困難。但我國可以通過改變訴訟中的相關制度,利用消費者協會的專業指

導,以消費者的個體之訴為基礎,以集團和解為補充來實現消費者損害的事后補償。也可以通過建立“害賠償調節機制”通過消費者協會的信息采集,對于涉眾的消費糾紛賠償案

件,由消費者協會進行損害賠償的集體調解協議,由司法機構確認其效力后當然的汲于所有的的受害者。(作者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 李秀芬:《論我國團體訴訟制度構建》,南京師范大學碩士論文。

② 董瑜《論消費者集團訴訟制度》,《勞動保障世界》2011年5月刊,65頁。

③ 陶建國:《荷蘭群體性消費者糾紛解決制度及對我國的啟示》,《專題研究》,2011年3月,41頁。

④ 吳澤勇:《論荷蘭的群體性糾紛解決機制》,《河南大學學報》》2010年9月第5期,42頁。

參考文獻:

[1] 湯維建,光.論我國消費者權益訴訟機制的建立[Z].北大法律信息網,2009.

[2] 張明華.亟需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J].南方論壇,2003,5-6.

[3] 梁慧星.中國消費者政策和消費者立法[M].北京,法學出版社,2000.

[4] 張雪菲.淺談我國消費糾紛解決制度的完善[J].法制與社會,2008,8.

[5] 李秀芬.論我國團體訴訟的構建[D].南京師范大學,2006,5.

第9篇

【關鍵詞】食品召回制度;經濟法;價值

一、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意義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獲悉食品存在可能危及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向政府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問題食品。實施食品召回制度的最終目的在于避免或減少流入市場的缺陷食品對公眾的健康損害,以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由于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已經離開生產線并進入流通領域的缺陷食品,因此該項制度可以說是缺陷食品對公眾造成重大危害前的最后一項預防措施。具體來說,實施食品召回制度的意義在于:

第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與食品經營者相比,消費者一直處于弱勢地位。而涉嫌消費侵權事件中,因舉證難等原因,傳統的消費者個體侵權救濟模式愈顯捉襟見肘。召回制度實施后,可以通過政府監管機關以召回的形式幫助消費者完成若干關鍵舉證責任,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第二,還有利于幫助食品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長期以來,因缺陷產品被追溯的法律成本較低,而制造缺陷食品獲得的利潤大,立法上的盲點刺激了我國一些食品生產、銷售企業不重視食品質量,甚至違法經營。

召回制度的實施,給企業施加壓力,促使企業真正重視食品的質量問題,積極消除缺陷食品的潛在危險或盡可能縮小既成危害,才能降低消費者在保障自身飲食安全時的成本費用。企業只有在召回行動中表現出最大程度的誠意和努力,才能最終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從而得以長期生存和發展。

二、經濟法價值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體現

自經濟法產生以來,學者們從未停止過對其價值的探求,但對經濟法具體的價值取向究竟為何,中外學者仁者見仁,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學說。對此,我國的經濟法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觀點。本文對我國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價值取向的主要論述概括為以下幾種學說:

1.社會公平、經濟民主說。該學說認為部門法的法律價值的確定,應受制于法律的界域及其內在調控機能運作;并認為基于當前學界對經濟法界域的普遍認知,我國現代化的經濟法價值主要應當關注社會公平和經濟民主兩個價值。[1]

2.經濟效率和經濟公平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是法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同一般法的價值一樣,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它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經濟法的中心價值環節應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率和社會總體(實質)經濟公平?!盵2]

3.整體程序公平說。該學說認為“效果是各國關心的,程序公正是全球都關心的”,“從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看,‘效益優先’是可以作為主流原則的。但是從全球的角度看,‘效益優先’的原則更多的是偏重某個或某幾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而‘整體程序公正’才應該成為國際經濟原則的主流取向”。從我國現階段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來看,市場經濟的政策法律取向應該從過去的“局部效率優先”轉向“整體程序公平”。[3]

4.社會公平說。該學說認為經濟法以干預經濟、糾正市場機制之不足為其主要調控范圍,因此應以社會公平作為主導性價值,即當經濟法體系出現多元價值的相互沖突時,經濟法應當以社會公平作為優先選擇的價值取向。并且它所追求的社會公平應涵蓋競爭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據不同主體的具體情況對權利和義務作有差別的分配等內容,也就是對社會主體進行實質公平意義上的保護。[4]

以上學說表明,我國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方面,下面我們從經濟法的秩序、效率、公平、正義方面探討食品召回制度:

(1)秩序方面

經濟法中的秩序是指在經濟領域和生活領域里的秩序,其重在維護社會經濟總體的運行,維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在經濟法秩序下,個體利益與社會、團體利益是相輔相成的:個體在社會中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權利,但是個體的自由和權利的行使并不是無限度的,它受到社會的必要限制,個體的自由不得妨害和損害他人和其他公眾的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證社會的穩定。判斷一部法律是否為良法,關鍵在于是否能夠維護社會穩定,保持良好的社會秩序。

《食品安全法》明文規定了食品召回制度,通過召回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并向消費者作出質量承諾,不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場效率,而且增強了消費者對市場、政府的信任度。

(2)效率方面

這里的經濟效率主要指社會總體經濟效率。法的效率的目的在于通過對權利義務的分配,最終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最終達到提高社會總體經濟效率的目標。具體來說,經濟法的效率的目的是促進個體、團體與社會總體效率的平衡,并對于那些損害社會總體效率的個體和團體,給予必要的限制和處罰以保護總體效率。具體到食品召回制度上,政府要從社會整體需要出發,對那些危害到消費者健康、安全的食品采取召回的措施,打擊不法廠商企業,以提高全社會的總體效率,而不應該僅僅是為了社會經濟增長而放縱那些不法企業。

(3)公平正義方面

正義是一個抽象概念,經濟法的正義體現在經濟法的公平價值上。所謂公平,是指我們經濟生活的公平,且傾向于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社會總體公平要求絕大多數個體和團體間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個體和團體間都絕對公平。經濟法中強調的公平,上升到社會價值層次也就是經濟法正義的體現。

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確立,通過對問題產品進行召回,對不實施召回的企業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則追究其企業法人及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使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重視每一個生產經營環節,以起到對企業產生威懾作用,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綜上,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我們應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適時地調整,肯定一些好的新制度的引入,通過該項制度起到法律上的威懾作用,最終達到我們所倡導的“秩序―效率―公平―正義”。

三、小結

《食品安全法》的出臺,是我國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食品召回制度讓那些存在問題的企業和產品失去市場,對于增強食品生產、銷售企業社會責任,喚起他們的社會良知,提高企業聲譽和品牌信譽有著重要作用。食品召回制度的制定無疑是我國食品安全建設的重大進步,既是現階段食品安全保證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有效地重塑了中國廣大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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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漆多俊.經濟法論叢(2)[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

[3]吳志攀.市場中的法律取向:從局部效率優先到整體程序公平[A].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2003年會暨第十一屆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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