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0 14: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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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形勢下街道財務管理工作的現狀
結合新形勢下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工作的行業特征和筆者的從業經歷,筆者認為,新形勢下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問題:
(一)預算管理執行不嚴格,信息化建設不足
目前,我國街道辦事處預算管理執行不嚴格,信息化建設不足。部分街道財政支出預算編制較粗,未按要求細化預算,特別是項目經費預算不細化,未落實到具體的項目及具體的執行單位上。而且,預算約束性較差,預算觀念淡薄,有些街道財務工作者故意做大預算,將資金需求擴大,普遍存在超出定額標準支出的現象,這主要是由于對資金的使用沒有有效的評估機制。此外,人們對于街道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認識不夠深刻,而且普遍缺乏街道財務信息化管理的新型復合人才,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不足,缺乏信息化管理思想及能力。
(二)財務管理人員素質不高,缺乏穩定性
我國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專業人員一般比較少,并且也很難選拔到較為合適的人員。一般的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人員并不具備高標準的會計能力和業務素質,在工作的時候也沒有嚴格遵守財務管理相關的職業操作規范,這就會導致街道財務賬務處理不標準。而且在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中,財務會計人員的流動性較強,工作不是很穩定,調動較為頻繁,這就給財會人員工作帶來困難。此外,街道辦事處財務崗位之間協調、監督機制缺乏,就可能導致相關人員工作交接出現問題,影響財務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固定資產管理較為混亂,核算不真實
在我國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方面,固定資產的管理較為混亂,主要表現為: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有的固定資產達到了固定資產入賬標準,但是沒有進行入賬;有的將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劃分混淆;有些財務管理人員區分不清使用權和所有權、投資性房地產和固定資產,導致固定資產入賬不實;還有的財政會計人員對固定資產的報廢、調入、調出等情況,沒有及時有效地進行登記和盤點清查,甚至于給其下屬社區辦公設備的調撥單,也時常沒有及時地開具等。再者,多數街道辦事處缺乏切實可行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管理簡單粗放,沒有專人管理,極易出現賬實不符的情況。
(四)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經費支出不規范
當下我國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方面普遍存在著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經費支出不規范的現象。街道辦事處內控缺失,而且內部審計工作也極為不規范,且沒有專門的內部審計人員,往往由辦公室人員、財務室、紀監室人員進行兼職,內部審計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并且在諸如財務報銷、各類工程開工到驗收、預算的執行、固定資產的采購等重要的資金流轉環節缺乏有效監督。此外,部分街道?k事處經費支出不規范現象嚴重,現金管理失控,虛列支出。
二、做好街道財務管理工作的的實踐措施
針對上述街道財務管理工作現狀,筆者認為,要想做好街道財務管理工作,促進街道辦事處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我們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完善財務預算監督機制,促進財務管理規范
做好街道財務管理工作較為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完善財務預算監督機制,促進財務管理規范。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街道財務預算監督審核機制,加強預算編制和預算審核。對于街道部門預算進行嚴格審定,要求下屬各社區、街道各站所在對當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價的基礎上,根據各社區、各站所制定的下一預算年度工作計劃,對次年需要的資金,列出一個詳細的書面計劃,之后成立工作組展開嚴密審核,并確定最終的項目資金需求,次年嚴格執行此預算并對其進行評估。二是提高對街道辦事處工作的重視,監督其做好政務公開、財務管理等工作,并將其作為街道財務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業績考核標準。三是加大對街道辦事處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督和審計力度。政府相關審計部門可以成立針對街道辦事處專門的監督審計部門,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相關工作,做好對街道辦事處主任的任期審計工作以及負責向街道辦事處及時宣傳國家政府出臺的最新相關政策。
(二)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素質,培養財務綜合人才
新形勢下做好街道財務管理工作,要求相關管理人員要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專業水平以及一定的信息化能力。首先,把好人員入口關。要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任財務會計管理人員的重要標準,財會人員要持證上崗。其次,定期開展對街道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活動,提高財務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并加強對街道財務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堅持做到以人為本,切實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保證做賬準確。再者,還要注重培養財務信息化綜合人才。隨著國民素質的提高和信息化時代的到來,街道財務管理實現信息化是必然的、必要的以及必須的,然而,信息人才才是信息化發展的原動力,因此,街道辦事處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多種舉措進行信息人才的挖掘、儲備及培訓,例如聘請專業人員進行相關信息化管理培訓等。
(三)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核算,確保固定資產完整
為了加強街道財務固定資產管理核算,確保固定資產完整,我們需要做到:第一,做好固定資產靜態管理工作。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等規定,對街道范圍內固定資產進行清理,重點清點辦公設備類、車輛、房屋等固定資產,規范資產管理的流程,及時辦理固定資產調撥、報廢報批手續,做好其核銷、處理工作,嚴防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固定資產完整。第二,做好固定資產動態管理工作。建立街道辦事處信息化管理系統和固定資產數據庫,完善固定資產責任追究機制,實現固定資產常態化管理,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核算。第三,實時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對購入固定資產進行跟蹤管理,直至報廢,分析其使用狀況,對報損、報廢資產及時處置,針對資產管理中資產流失和閑置浪費問題,采取固定資產實時查詢措施,為其提供及時的決策依據。第四,做好固定資產精細管理。通過實時了解資產閑置狀況,做到閑置資產有效、及時使用及調配,達到提高資產利用率、節約財政資金的目的。
(四)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公用經費支出
要做好街道財務管理工作最關鍵的一點就是要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公用經費支出。首先,健全和完善街道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務往來賬款管理和財務收支的審核與管理工作,嚴格按照現金管理制度進行工作,并做好應收賬款催收工作,定期核查、清理往來賬款,同時還要做好票據管理工作,嚴防不合規發票問題的發生。其次,強化內部審計職責,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通過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人員,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參與到各類工程驗收、預算的執行、財務報銷、固定資產采購等資金流動的各個環節中,做好資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監督。最后,規范公用經費支出,加強對街道財務預算編制合理性、嚴肅性、科學性的高度重視,不斷強化財務預算約束力,嚴格控制各項經費的開支范圍及標準,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紀律,規范各項公用經費收支,對大額資金支付業務,先審核業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再提交街道黨委會集體討論、民主決策。
一、重要意義
殘疾人是眾所周知的弱勢群體,是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重點人群。近年來,我區殘疾人保障與服務水平有明顯提升,但還存在著體系不完備、覆蓋面過窄、保障力度不大等問題,在有效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特殊困難方面還有待于加強。因此,進一步完善殘疾人保障與服務工作,是加快推進“兩個體系”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實踐區委“以新型城市化為引領,建設繁榮文明首善之區”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清形勢,精心組織,強化措施,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提速增效,讓更多的殘疾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推動我區殘疾人事業在新的起點上加快發展。
二、指導原則
堅持協調發展,按照普惠制度和特惠制度相結合的原則,構建與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殘疾人保障與服務工作體系,做到保基本、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
堅持重點突出,按照需求與實際相比較的原則,妥善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民生問題。
堅持以人為本,按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的原則,重點關注殘疾人群體中最弱勢、最貧困、最需要扶助的群體。
堅持合力推動,按照責權相統一的原則,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進一步完善殘疾人保障與服務工作。
堅持分步實施,按照以點帶面和共享繁榮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實施,在一定時期內,使全區廣大殘疾人共享繁榮文明和諧成果。
三、實施項目
(一)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
1.申請條件
在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待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2.發放標準
(1)貧困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生活補貼在享受低保和分類施保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由50元提高到200元;
(2)對貧困輕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三、四級的殘疾人)生活補貼在享受低保和分類施保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給予100元。
3.審批程序
(1)社區居民委員會登記、初審。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相關要求初步確定補貼對象,填寫《區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表》一式二份,連同申請人的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補貼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在5個工作日內報街道辦事處審核。
(2)街道辦事處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填寫《區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匯總表》,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區殘聯審批。
(3)區殘聯審批。區殘聯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調查和審批工作。
(4)申報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報送區殘聯。
4.管理發放
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有關部門要對領取生活補貼的對象在每季度第一個月進行審核,并隨著低保對象的調整而調整,每年年初由區殘聯按核定的救助人數和標準確定補貼方案。區財政對該補貼實行專項管理,其中對享受城市低保的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按屬地原則實行市、區財政分別負擔,差額部分由區財政負擔;對享受城市低保的貧困輕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區財政負擔。貧困殘疾人生活補貼按季發放到殘疾人個人賬戶。
(二)一戶多殘、單親及孤殘家庭扶助金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屬于一戶多殘(指家庭殘疾成員2人及以上且必須在同一戶口內)、單親(指父或母一方獨自帶未成家的子女生活且至少1人為殘疾人)、孤殘(指失去父母且無子女的殘疾人)的殘疾人家庭。
2.發放標準
每年每戶發放扶助金1000元(以戶口本為單位,如遇同一家庭既是一戶多殘又是單親的殘疾人家庭只享受其中一項,不重復享受)。
3.審批程序
(1)社區居委會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殘疾人家庭以戶為單位,由申請人攜帶戶口本索引頁、殘疾成員本人頁、殘疾人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初審,填寫《區一戶多殘、單親及孤殘家庭扶助金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報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家委會可直接按程序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認真核實,簽署審核意見,填寫《區一戶多殘、單親及孤殘家庭扶助金發放匯總表》,連同審批表及其他證明材料一并報區殘聯審批。
4.管理發放
扶助金由區殘聯按期撥付街道辦事處,由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到個人賬戶。此扶助金不計入低保待遇申請人家庭收入。
(三)殘疾兒童康復補貼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并在康復機構進行康復訓練的0-6周歲腦癱、智力、孤獨癥和聽力殘疾兒童。
2.補貼標準
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每人每月給予500元康復補貼。
3.審批程序
(1)社區居委會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殘疾兒童,由其監護人攜帶殘疾兒童的殘疾人證、戶口本、在訓期間交納的康復訓練費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在訓相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初審,填寫《區殘疾兒童康復補貼審批表》一式二份。社區居委會在5個工作日內會同其它材料報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
(2)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任務,簽署審核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上報區殘聯審批。
(3)區殘聯審批。區殘聯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批工作。
(4)申報時間: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報送區殘聯。
4.管理發放
補貼資金由區殘聯按季度發放到監護人賬戶。此補貼不計入低保待遇申請人家庭收入。
(四)報銷評殘鑒定費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在區殘聯申請,經指定醫院評定合格,有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并領取第二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2.報銷標準
每人報銷評殘鑒定費(不含檢查費)標準不超過市殘聯統一規定的40元。
3.報銷程序
申請人在殘疾人證下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和評殘鑒定費單據原件,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殘聯簽字報銷評殘鑒定費。
(五)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1.申請條件
區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租賃公房一年以上或自有房產的肢體和聽力殘疾人;改造內容與殘疾狀況實際需求相符合。
2.改造內容
(1)家庭衛生間蹲便器改座便器;
(2)家庭衛生間安裝活動座椅(浴凳);
(3)安裝扶手;
(4)安裝閃光門鈴(僅限聽力殘疾人)。
3.改造標準
根據殘疾人需求項目不同,按基本型測算,每戶改造標準1500元。
4.工作流程
(1)凡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到社區居委會填寫《區實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審批表》,殘疾人或監護人簽字,由社區居委會上報街道辦事處殘聯審核后,報區殘聯審批。
(2)區殘聯根據上報情況及時進行匯總,測算設施及施工費用,做好經費預算。協調財政部門及時將經費撥付到位,為改造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3)履行政府采購相關程序,實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程。
四、工作要求
區財政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的保障職能,將殘疾人保障與服務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及時劃撥專項資金用于實施工作,按照要求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區殘聯、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切實讓殘疾人知曉申請條件、審批程序,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認真把握標準,嚴格審批程序,真正使殘疾人得到實惠。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審計制度,加強資金的管理力度,切實做到專款專用。要建立立卷歸檔制度,做好有關資料的保存。對經費使用不當、弄虛作假和未能落實的,一經查出,嚴肅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的,應予追回。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民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確保民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安全規范,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民政專項資金在民政事業中的作用,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行辦法》、《省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辦法》、《省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民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民政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區下撥到各級政府專門用于保障困難群眾、優撫對象等特殊群體生活的資金,具體包括:救災救濟、優待撫恤、城鄉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五保供養、孤兒救助、社會福利、社會捐贈、惠民殯葬等具有專項用途的民政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堅持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公開公平和社會化發放原則。
第四條民政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兩級負責制。區民政局具體負責資金分配管理工作;區財政局按照政策規定落實資金;區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第二章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用于解決自然災害受災群眾的吃、穿、住和搶救、轉移、安置、治病等需要,支付受災死亡人員撫慰金,因災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損壞房屋的修繕補助和災后重建恢復階段災區群眾的生活困難補助,春荒、夏旱、冬令期間的災民口糧、衣被和治病救助,以及經省、市、區政府批準的其他救災支出。
第六條優待撫恤補助資金用于“三屬”(即烈士遺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和定期撫恤及喪葬補助費;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喪葬補助費及按規定開支的各種傷殘補助費;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伍軍人的生活補助;以及上述各類優撫對象的醫療補助費;農村籍60周歲退役士兵的生活補助;60周歲以上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
第七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用于保障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和扶養人的城市三無人員及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用于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九條醫療救助資金用于城鄉低保對象、五保對象、孤兒、重點優撫對象、享受精簡定期定量救助對象、享受百歲老年待遇的百歲老人、狂躁性精神病人以及患重大疾病特困家庭人員,以及上級政府認定的其他特困家庭的醫療救助。
第十條五保供養資金用于農村五保對象的吃、穿、住、醫、葬等方面的保障需要。
第十一條城鄉臨時救助資金用于救助突發性、臨時性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以及上級政府認定的應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難人群。
第十二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于孤兒伙食費、服裝被褥費、日常用品費、教育費、基本醫療費和康復費等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三條社會福利資金、捐贈資金等其它專項資金按照政策、資金使用要求的規定嚴格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惠民殯葬資金用于符合惠民殯葬政策的相關人員喪葬費用支出。
第三章資金分配
第十五條民政專項資金的分配,由區民政局具體分配使用,其中重大自然災害資金分配方案須與區財政局會商一致后,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各類民政專項資金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下撥。
第四章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區民政局和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必須建立資金撥付臺帳,完整記錄每筆資金撥付的時間、數額、去向、依據以及簽批人、經辦人等。資金分配的原始記錄等相關資料必須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八條民政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或捆綁使用,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必須設置民政資金輔助帳,每月和財政所對帳一次,杜絕超列、擠占民政資金等現象的發生,做到帳款分開、帳務公開。
第十九條民政專項資金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財經領導小組審核審批后,由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審簽后發放,保證資金發放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二十條民政專項資金除臨優臨救資金外,實行社會化發放,委托金融機構上卡直發。
第二十一條民政專項資金發放情況實行年終結算制度。每年11月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對民政專項資金的發放使用情況進行核查,每年12月區民政局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結算。
第二十二條除上級有明確規定外,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不準在民政專項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開展民政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資金監管
第二十三條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分別負責各自管轄區域內民政專項資金的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區財政局與區民政局共同負責對民政專項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區審計、監察部門分別負責對全區民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和執法監察。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民社辦主任、財政所所長、經辦人對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和使用負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影響災民、受助困難群眾和優撫對象生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虛報、克扣、冒領、截留、拖欠、挪用、擠占、貪污民政專項資金的;
(三)不按程序操作,優親厚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向民政救助對象收取費用、吃拿卡要、索取錢物的;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七條民政對象采取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申請或獲取民政專項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交回騙取的資金,對其中的黨員、監察對象依法依紀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民政對象變更或自然減員實行月報告制度,在民政對象變更或自然減員的當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上報區民政局注銷。不得故意隱瞞不報,因不及時上報注銷出現超領、虛列款項的,一經查出,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附則
一、工作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工作任務
根據市政府具體亮化任務分解,對東海路等28條主要道路沿線及視線延伸可見的221處亮化建(構)筑物進行亮化,我區負責組織實施199處,協調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22處,從根本上改變夜間城市亮化水平不高的現狀。
(二)基本原則
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根據亮化工作的實際要求,按照“政府主導、區街聯動、以街為主、業主負責”的原則,動員區屬范圍內各有關單位,集中實施亮化建設。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政府在城市亮化建設中的主導作用,由所屬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單位牽頭督促亮化工作的實施,區亮化指揮部統一協調。
2.區街聯動,屬地化管理。根據市、區政府統一部署,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督促分管范圍內的城市亮化工作。
3.業主負責原則。積極動員和協調亮化范圍內需亮化的建(構)筑物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根據市亮化工作的具體要求,對建(構)筑物進行亮化建設。
二、實施步驟
市南區亮化建設集中行動分為四個階段:
(一)發動部署階段(年11月30日前)
區政府成立市南區亮化工作指揮部,統一調度全區亮化建設工作,下達任務并與各有關單位簽訂責任書,各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單位按照區亮化工作指揮部的任務分解,對轄區內需要亮化的建(構)筑物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區宣傳部門配合做好宣傳工作,營造亮化建設濃厚氛圍。
(二)集中實施階段(年12月1日¬—6月30日)
各辦事處和相關單位按照責任分解,集中力量組織亮化工程建設的實施。區亮化工作指揮部加強調度,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及時研究解決亮化建設集中行動中的問題,督促各相關單位按照進度計劃推進項目的實施。
年12月20日前,各街道辦事處、相關單位完成各需要亮化的建(構)筑物的權屬、建筑結構情況調查,收集并核實亮化設計所需的相關數據及圖紙資料等,統計權屬不清或無法確定固定權屬關系的建(構)筑物,并提出初步亮化意見,由區亮化工作指揮部統一匯總。
年12月25日前,將調查摸底情況與市亮化指揮部規劃設計組對接,分析市亮化工作指揮部的亮化分區規劃,為我區亮化分區及亮化方案設計打下基礎。
年12月底前,督促市相關部門基本完成市南區內的城市快速路、立交橋的亮化工程建設。
年1月15日前,根據市亮化總體規劃設計方案,由區亮化工作指揮部組織編制市南區亮化總體規劃方案。
年2月20日前,由區亮化工作指揮部組織協調各牽頭單位與市亮化工作指揮部對接,確定市南區亮化項目總體方案和單體設計方案,并通過市亮化指揮部審查。
年3月20日前,完成施工、監理招投標等前期準備工作。
年3月31日至6月21日前,基本完成市政府下達的亮化建設任務。
年6月底前,自查整改亮化工程存在的問題。
(三)檢查驗收階段(年7月1日—7月31日)
區亮化指揮部對已完成的亮化項目進行檢查,對所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準備接受市亮化指揮部的考評驗收。
(四)完善提高階段(年8月1日—9月30日)
根據全市總體亮化規劃設計方案要求,進一步完善亮化集中行動成果,保證整體亮化效果,配合市亮化指揮部的后續工作,研究制定區亮化管理維護的長效運行機制。
三、推進措施
(一)健全區亮化工作指揮部工作機構
本次亮化建設集中行動時間緊、任務重,市南區亮化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需安排專職人員到市南區亮化工作指揮部集中辦公,組建綜合、規劃設計、組織協調、政策推進、監督保障5個組,統一調度全區亮化建設。
1.綜合組
工作職責:(1)負責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2)負責指揮部各項會議的協調安排工作,對其他各組的工作情況進行調度、匯總,負責與市指揮部的日常聯絡和工作對接;(3)負責組織區亮化建設集中行動工作計劃的編制,及各部門、各單位、各辦事處計劃任務的下達;(4)負責宣傳、統計報表、編發工作簡報;(5)負責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規劃設計組
工作職責:(1)負責組織編制市南區亮化分區規劃方案和市南區亮化建設方案。(2)負責協調各亮化工程牽頭單位與市亮化指揮部對接設計方案,并辦理亮化設計方案的報批和備案工作,以及亮化建設過程中的日常工作對接;(3)負責檢查區各亮化牽頭單位組織實施的亮化工作,并接受市亮化指揮部對建設項目亮化效果的考評工作。
3.組織協調組
工作職責:(1)負責亮化建設工作的指導和推進工作;(2)負責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各辦事處亮化建設工作,督促進度計劃的落實;(3)負責協調解決亮化建設工作的難點問題;(4)負責區亮化建設工作的考評。
4.政策推進組
(1)負責制定和健全區亮化指揮部各項工作制度;(2)負責制定區亮化工作績效獎勵政策;(3)負責市亮化建設管理有關政策的落實和推進;(4)負責制定亮化工程后續管理制度。
5.監督保障組
工作職責:(1)根據考評結果,對市南區亮化集中建設行動中表現優秀的單位給予獎勵;(2)負責對亮化建設過程中招投標、政府采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3)負責亮化資金籌集;(4)負責亮化建設項目的跟蹤審計和資金審計;(5)負責與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工作匯報和對接。
(二)建立工作會議制度
1.區亮化工作指揮部每月召開一次調度會議,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決定和有關指示精神,聽取各專項小組的具體匯報,聽取各有關單位和街道辦事處的情況匯報,檢查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研究解決難點問題。
2.每周五上午9:00組織區亮化工作例會,指揮部各組、街道辦事處、相關單位進行匯報,分析研究工程進度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建立推進機制
1.每周一下發市南區亮化建設集中行動工作簡報,明確當周任務以及上周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
2.對重點項目的進展情況每周一了解,對于總體工作開展進度每半月一督查,相關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將工作措施及工作進度上報區亮化工作指揮部,區亮化工作指揮部適時對督辦事項的落實和辦理情況進行通報。
四、保障措施
(一)保證一定的資金投入。區財政列出專項資金,用于重點公共場所、設施,如學校、公園、醫院等的亮化資金投入。
一、實行欠薪保證金制度的對象及范圍
東陽市轄區范圍內租賃廠房、場所及機器設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其它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租賃企業)。
二、欠薪保證金的管理
(一)市勞動保障部門是組織實施欠薪保證金制度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市公安、財稅、工商、建管和銀行等部門要給予積極配合。
(二)欠薪保證金由城北工業新區管委會及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收付,并設立鎮鄉、街道欠薪保證金專項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市財政和審計部門負責對欠薪保證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租賃企業在營業執照年檢、勞動保障書面審查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繳納欠薪保證金的憑據,對新辦的租賃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執照時應及時告知,并督促其辦理相關手續。
三、欠薪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
(一)欠薪保證金實行繳納與退還相結合的動態管理辦法。
(二)繳納標準:按租賃企業前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數的2-4倍結算繳納(計算的標準如低于2萬元,則按2萬元標準繳納,具體由城北工業新區及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
(三)退還條件:租賃企業破產、歇業、遷移或注銷三個月后,經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北工業新區管委會)核實已足額支付職工工資,再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核準的,欠薪保證金及同期銀行活期居民存款利息全額退還業主。租賃企業在繳納欠薪保證金后連續兩年被定為勞動保障書面審查A級企業的,欠薪保證金及同期銀行活期居民存款利息金額按其收取金額的一半予以退還;取消A級資格的,應按規定重新繳納。
四、欠薪保證金的支付
(一)對已繳納欠薪保證金的租賃企業,如發生欠薪糾紛,經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北工業新區管委會)調查核實后,先要求企業按規定支付工資,確無力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的,由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北工業新區管委會)提出意見,并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可在該企業繳納的欠薪保證金中支付一定數額的工資。支付的數額以職工實際被拖欠的總額為限,最高不超過企業實際繳納的欠薪保證金。企業繳納的欠薪保證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后,應由企業按原標準在一個月內補足。
(二)凡符合從欠薪保證金中先行支付工資的職工,應當出示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勞動關系證明、身份證等。租賃企業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北工業新區管委會)在受理欠薪投訴后,應會同有關部門到企業調查職工出勤、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情況等,核定欠薪的期限及數額。
(三)職工從欠薪保證金中先行領取工資后,不足部分有權依法繼續追償。市勞動保障部門對故意提供虛假欠薪資料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對騙取工資的職工,應責令其退回所騙取的工資,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具體要求
(一)租賃企業每月10日前應向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北工業新區管委會)上報工資發放清單,租賃企業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北工業新區管委會)應及時進行審核,發現拖欠職工工資行為,應及時到企業調查處理。拖欠職工工資情節特別嚴重,涉及人數較多、金額較大的情況時,要及時向鎮鄉、街道主要領導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經營者逃逸事件發生,控制事態,妥善處理。
(二)租賃企業應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協議書,租賃企業要向出租方作出書面承諾,愿意接受出租方的日常監管。出租方辦理出租手續的同時,要向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北工業新區管委會)書面作出對租賃企業欠薪監管責任的承諾書。出租方有權查詢租賃企業工資發放情況,督促承租企業繳納欠薪保證金,如發現承租企業有轉移財物等逃逸傾向的,立即上報所在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北工業新區管委會)及市勞動保障等部門,凡監管、督促不力,發生業主欠薪逃逸的,應承擔其連帶責任(具體由城北工業新區管委會及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相應措施,明確出租方責任)。
(三)城北工業新區管委會及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領導,落實專人負責,切實做好欠薪保證金的收繳、使用及管理工作。同時,要與當地工商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細節性問題要互通情況,商討對策并妥善處理。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執行的租賃企業,列為市勞動保障、稅務、工商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經整改無效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六、其他事項
第一條本行政區域內戶口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滿兩年,不擁有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城市低保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貨幣補助形式,保障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城市低保實行以貨幣差額救助為主,輔之以政策扶持、社會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條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為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二章城市低保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城市低保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區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區民政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區民政局下設的城鄉低保與社會救濟辦公室具體承擔:
1、負責本區內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工作;
2、起草制定本區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編制本區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負責提出本區城市低保資金的分配方案,并對城市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負責在本區落實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標準;
5、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審批工作;
6、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對本區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不低于30%;
8、指導、監督和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城市低保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9、組織開展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工作;
10、受理本區有關城市低保的咨詢和投訴工作;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行政復議工作;處理或移交處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違法違紀單位和工作人員;查處弄虛作假騙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為;
11、協同相關部門制定與城市低保有關的優惠政策,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并向上級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3、組織發放城市低保金領取憑證及款物;
14、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統計匯總、定期上報和公布本區城市低保工作情況;
15、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低保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低保計算機網絡的管理工作。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申請受理、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鎮長(副主任)任正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配備專職責任人員,持證上崗。辦公室具體承擔轄區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請、資格審查和上報工作;
2、按照上級政府及業務部門制定的實施意見和工作安排,組織落實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3、組織各社區居委會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及群眾代表等組成的城市低保評議工作;
4、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安排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家庭情況報告工作。對轄區在冊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達到100%;
6、組織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配合就業服務機構為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提供就業或技能培訓等工作;
7、為轄區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詢服務,接待來信來訪,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等違法違紀事件;
8、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工作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計算機網絡管理;
(三)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對本社區城市低保對象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四)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1、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低保資金與工作經費;
2、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優先推薦、介紹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
3、工商地稅部門對自謀職業的保障對象應當優先發放營業執照,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4、公用事業、電力等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電、燃煤(燃氣)等予以優惠;
5、房管部門應當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門應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費用;
7、衛生部門要指定定點醫院對低保對象在檢查費、門診治療費、處置費、住院費等方面給予減免;
8、審計部門應做好低保資金的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同時要動員社會各界開展社會互助、經常化捐助等活動,營造全社會關心城市困難群眾的氛圍。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的程序辦理。
為及時辦理上級業務部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特殊事項,由民政局指派專人負責,按照個人申請、入戶核實、民政局審批并張榜公示的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并根據家庭成員具體情況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下崗證、離退休證、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
4、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障證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
5、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補助費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6、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7、符合就業條件而未就業人員,需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并提供這些部門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街道辦事處受理城市低保申請后,指定專職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社區城市低保評議小組成員通過入戶調查、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共同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情況的核實工作,填寫《市區城市低保入戶核查表》,經社區低保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后,由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人家庭成員及住址等情況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將相關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應存錄原始資料,由兩人以上同行,并詳細真實記錄低保申請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況,以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審核、審批時查驗。
2、社區居委會民主評議應規范、簡便,講求實效。民主評議參加人員應為社區低保專管員、社區居委會成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居民代表、黨員代表及駐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總人數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輪換。評議時應充分了解低保申請家庭的情況,必要時可向低保申請人或其人詢問,民主評議應采取無記名的方式使與會人員充分表達意見,并當場公布評議結果。評議結束無論同意與否,都應上報鎮辦。
(三)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在接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的入戶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審批工作,并將擬享受人家庭成員、住址、擬享受金額等情況返回鎮辦張榜公示,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本人并說明理由,對有異議的返回鎮辦重新進行核實。
第七條申請及審核過程殊情況的處理
(一)家庭成員的確定辦法:同一戶口簿的家庭成員,按同一家庭進行計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問題暫無法分戶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未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時,要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它家庭成員要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納入我市低保的證明,跨鎮辦的由鎮辦民政辦出具,跨縣區的由縣區民政局出具未納入城市低保證明。
(三)在本區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原則上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由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且在居住地居住超過12個月的,可以根據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按規定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
(四)無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低保待遇時,由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養或治療的民政對象,由供養或治療單位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由區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集中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并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
(六)原為本地非農戶口,現為國家計劃內招生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員。
第四章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
第八條我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按照市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九條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時,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為城市低保家庭發放臨時性價格補貼。
第五章城市低保對象的確定
第十條申請城市低保對象待遇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戶籍所在地常駐城市戶口;
(二)申請人必須通過資產和收入審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如物業、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及其它可變換現金和財物)總值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限額。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三)申請人員家庭中有就業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當地政府認定屬于合理情況下不能工作的(如學生或需在家照顧幼兒、病人或傷殘人員等);
2、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必須積極尋找有收入的工作,參加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勞動自救活動。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然進行登記,但半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介紹就業的;
(二)有勞動能力而無正當理由2個月內兩次拒絕參加辦事處(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
(三)證明材料顯示的家庭月收入雖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
(四)連續6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
(五)連續6個月未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不接受定期復審的;
(六)不按規定程序申報、相關證明材料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虛作假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故意放棄或轉移個人所有資產的;
(八)拒絕接受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內購買高檔家用電器(如空調、電腦、數碼照相機、移動電話)等非生活必需品,近兩年內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內高標準裝修現有住宅的。因拆遷原因購買住房,但購買面積超出當地人均住房面積20%的;
(十)擁有并經常使用機動車輛的(殘疾人本人使用的殘疾用車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購買股票或有其他投資行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
(十二)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因其他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規定在當地落戶之外的其它在當地落戶不滿5年的;
(十四)其它與低保保障標準明顯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以國家統計口徑為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般包括以下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
(四)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請人前6個月家庭總收入的月平均額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以現金發放的勞保福利、醫療費;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保險付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收入、租憑收入、接受饋贈和繼承收入;
(六)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結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
(七)出租房屋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八)兼職和自謀職業以及各種勞務收入;
(九)農轉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國家征用或歸還集體的,持村鎮兩級以上證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請,但其獲得的征地補償應計入家庭收入;
(十)實物收入按物價部門規定或評估的物品價格折舊計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時具備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的,其收入按全體成員收入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只計算非農業人口;其家庭中的非農業人口在轉為城市戶口的下月起可申請入保;
(十二)當地政府確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特殊享受的補貼收入。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對工作、學習成績優秀者、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給予的獎金;
(三)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災、因就學困難等原因由政府和社會給予救助款物;
(五)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六)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專項獎金、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高齡補貼;
(七)在職職工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
(八)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第十四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一)在職職工按其工資名冊上核定的應得收入總額計算;離退休人員按單位和社保部門應發放的離退休費計算。以上人員經所在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或經貿等有關部門證明,連續6個月以上未能領取應得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從事其他工作(含臨時工)另有收入的,與失業保險金或離退休費一并計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職工的收入,按從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規定交納的養老、醫療保險、失業保障金以后余額計算。
(三)對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又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和下崗人員,已關閉、破產的資源枯竭企業職工按其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下列方法計算:有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協議或裁決規定計算;無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每個法定贍(撫、扶)養人每月為被贍(撫、扶)養人支付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半的費用計算;多子女老人的贍養費按各子女提供的贍養費總和計算。法定贍(撫、扶)養人家庭屬低保戶的,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本細則涉及的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及其權利與義務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五)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填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六)從事經營性活動所得,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申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當地同行業中等水平收入計算,但不應低于經營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家庭收入不穩定時,按申請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的(不含企業破產一次性安置費),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攤到若干個年月計算后,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請。
(八)實行年薪制單位的職工,按上年實際發放的年薪平均分攤到本年度12個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一并計算的方法計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條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徑和方法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經辦人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
(三)走訪單位、鄰里。經辦人通過走訪社區居民,到申請人所在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經辦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部門協查。民政部門與勞動保障、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建立聯系,有條件的可實行計算機聯網,及時了解掌握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六)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和靈活就業人員從事的各個行業打工收入情況及就業市場進行調查,制定各地個體行業及靈活就業人員的行業收入指導標準,規定和統一核定這些申請人員收入的標準。
(七)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八)對有隱性收入而又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的申請對象,可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
第七章分類施保
第十六條每個低保家庭的困難程度有所不同,特別是城市中的“三無對象”、殘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員的困難要更多一些,應給予他們更多的關心和特殊的照顧,要分類施保,確保重點。
第十七條分類施保的原則
(一)應保盡保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重點救助與特殊困難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分類施保的對象
(一)重點保障對象(A類)
既“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
(二)特殊保障對象(B類)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殘疾人員(殘疾程序分為:肢體、智力、精神殘疾1、2級,視力殘疾盲1、2級為無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3級,語言聽力殘疾1、2級,視力殘疾低視力1、2級為少部分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4級,語言聽力殘疾3、4級為有部分勞動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臥床不起,住院費、醫藥費開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員;
3、單親家庭尚無就業或無穩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學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5、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且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的70歲以上老年人;
6、依法撫養和領養孤兒的家庭;
7、突遭嚴重天災人禍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對象(C類)
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但因下崗、失業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或家庭生活困難相對較小的家庭和人員。
第十九條補助標準
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全額補助;特殊保障對象(B類)實行重點補助;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差額補助。同時因以上家庭或人員按原保障標準仍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適當提高其家庭補助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條分類施保中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及收入計算等均按本《細則》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低保資金籌措、發放和低保辦公經費
第二十一條城市低保所需資金包括中省市補助資金,區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財力1%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局要將上級補助的低保資金和本級安排的預算資金及時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不被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補助資金到位之前,應首先落實本級低保預算資金,并采取超調、墊支等方法,保證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四條城市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民政部門核定低保對象人數和月補差標準,財政部門核撥低保金,金融部門發放到人”的管理原則,由區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機構以貨幣形式將低保金按月足額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杜絕以實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變相抵扣低保金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五條低保金存折由區民政局直接發放,戶主或家庭成員持戶口本、身份證到區民政局低保辦領取,特殊情況需要代領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持代領人和戶主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方可領取。
第二十六條低保對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證按期到委托銀行網點領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領的,應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開具相關證明,銀行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代領人的身份,手續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領人一次只能領取一戶低保對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條區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經費,由區財政每年按照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資金總額3%的比例列入部門預算。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調研、培訓、核查、建檔、表格印制、微機網絡維護、交通、通訊等方面開支。低保工作經費可計入我區應匹配資金的總額中,但不得進入低保專戶。
第二十八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金全部納入區低保資金專戶,專款專用。
第九章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應自覺履行下列義務:
(一)低保對象應積極主動配合低保工作人員的入戶調查,按要求如實申報家庭財產和實際收入;
(二)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積極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社區公益勞動。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勞動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在其申請低保時,要先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就業申請和登記,同時要積極參加勞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就業培訓。如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為其介紹職業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條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情況報告制度。在冊基本保障對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領取卡、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按要求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一次,在冊重點保障對象和特殊保障對象每半年報告一次,如實報告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等變化情況。
第三十一條建立低保對象動態管理制度。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隨時納入保障范圍;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增發、減發或停發低保金。對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審批機關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適當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條實施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制度。對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年審制,只需掌握人員變化情況;對特殊保障對象(B類)每半年審核一次;對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一個季度重新審核審批一次。基本保障對象是分類施保中的重點管理對象,也是動態管理工作中的重點,此類人員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寫出續保申請,并說明申請續保的原因和不能就業的正當理由,并按低保的審核、審批程序進行審批,以促使其早日就業。
第三十三條檔案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低保對象家庭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低保對象檔案要一戶一檔,實行微機與檔案的同步管理。其紙質檔案材料為:戶主申請書、家庭成員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申請審批表、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單位證明等材料。區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對象的電子檔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監督
第三十四條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辦事程序、低保金發放等情況,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傳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建立和完善低保對象公示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統一設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欄(牌),對享受低保待遇的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享受金額、家庭住址等情況進行常年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建立低保監督咨詢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低保監督箱和咨詢監督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和咨詢。對于群眾反映和舉報的問題要逐一登記,及時辦理,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著落。對署名的上訪信件和電話,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答復本人。
第三十七條區民政、財政、審計、紀檢和監察等部門要經常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責任追究與處罰辦法
第三十八條低保工作人員在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核、審批過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為者,要追究其工作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申請人在就業、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傷殘等級等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出證誰負責”的原則,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對有關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對出證單位、出證人、負責人及冒領低保金的人員各處以冒領金額的1—3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低保待遇或減發、停發低保金以及對給其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從事低保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公職或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2、擅自改變保障對象和保障金額的;
3、在調查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寫調查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明知當事人不符合低保條件,故意為其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4、、、收受賄賂、為泄私憤或、故意刁難低保對象而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意見,將其拒之低保范圍之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貪污、挪用、扣壓、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違反低保政策規定和影響低保工作開展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誠信原則,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處罰:
實行專項救助,協助城區失地困難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從我市實際出發,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綜合考慮市區各街道辦事處經濟發展、人均收入和最低消費水平等因素。
(一)實施城區失地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證遵循下列原則:
1.屬地管理原則;
2.動態管理原則;
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4.政府保證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原則。
(二)城區失地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證實行分級負責制。
1.市政府負責對城區失地困難居民低保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需要。確保城區失地困難居民低保工作順利實施;
2.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失地困難居民低保工作的具體管理和初審工作;
3.村民委員會受街道辦事處的委托。
二、保證范圍及保障對象
保證范圍為家庭成員上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證規范的城區失地困難家庭(原則上為人均年收入低于693.00元)特別是對下列對象給予重點保證:
(一)主要勞動力殘疾或長期患病的困難家庭;
(二)無力保證子女享受義務教育的困難家庭;
(三)收養或領養孤兒的困難家庭;
(四)贍養人無贍養能力且單獨居住的老人;
(五)因自然災害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
(六)因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
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及家庭不得列入保證范圍:
(一)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勞動的
(二)法定贍養人有贍養能力但不履行贍養義務的
三、家庭成員認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家庭成員認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學習無工資收入需要父母供養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規定的具有贍養、扶(撫)養關系的其他人員;
(五)沒有法定贍養、扶(撫)養關系的人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視為家庭成員。
主要包括:家庭成員的收入按上年純收入計算。
(一)種植、養殖業收入;
(二)勞務收入;
(三)工商業收入;
(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五)其他應計算的家庭收入。
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傷殘撫恤金、優待金、見義勇為獎勵金、義務教育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四、保證規范及保障資金
依照既保證城區失地困難居民基本生活,確定最低生活保證規范和保證補差標準時。又有利于鼓勵生產自救的原則,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市農村居民純收入;
(二)市維持農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三)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四)對無家庭收入的城區失地困難居民。補差規范內分檔次給予補貼;
(五)確定的最低生活保證規范和補差規范要隨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六)城區最低生活保證所需資金由市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五、申請、審批順序
(一)城區失地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證工作堅持應保盡保、動態管理的原則。
(二)城區失地困難居民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依照個人申請、村民代表會議評議、街道辦事處審核、民政部門審批等順序依法進行;
(三)家庭收入達到或逾越低保標準的低保對象。
六、監督管理
(一)村委會要把城區失地困難居民低保工作列入村務公開內容。
(二)民政部門、市區街道辦事處要把失地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證政策、辦事順序、保證對象和資金發放情況向社會公示。
一、緊扣重點領域推進政府信息公開
(一)做好“十四五”規劃信息公開。9月30日前,主動公開本地“十四五”規劃綱要和專項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區域規劃及配套政策,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歸集整理和主動公開歷史規劃(計劃),做到“一張藍圖繪到底”。加強數據互聯互通,區政府網站匯集展示鄉鎮(街道)和區級相關部門規劃,展示全區規劃體系,引導全社會關心、支持、監督規劃實施工作。〔責任單位:區發改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13個專題規劃編制牽頭部門(單位)〕
(二)做好重大戰略部署信息公開。圍繞區委五個《意見》及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創新驅動、擴大開放等重大戰略,加強政策。持續抓好肺炎疫情常態化精準防控信息公開,加快推進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公開,突出做好就業、教育、醫療、衛生、養老、征地、保障性住房等民生信息公開。認真貫徹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專門規定。〔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教科體局、區人社局、區商務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民政局、區應急管理局、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區鄉村振興局等有關部門〕
(三)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政務服務水平信息公開。按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區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2021年工作要點的通知》(區府辦發〔2021〕16號)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推進情況、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好差評”結果公開。主動公開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并動態調整,梳理清單所列事項的管理權限、審批流程、辦理要件等,及時公開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等工作舉措,做好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信息,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持續推進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公共資源配置領域信息公開。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對象、類別、結論等信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規范公開。推進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公開。〔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辦公室、區發改局、區人社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審計局、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司法局等有關部門〕
(四)做好財政信息公開。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穩步擴大預決算公開范圍,組織所屬單位開展預決算及相關報表公開工作。深化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在統一平臺定期公開地方政府債務品種、限額、余額、期限、利率、償還計劃等信息。加強惠民惠農惠企政策和資金發放信息公開,及時公開財政資金直達基層的重要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等信息,推動財政補貼信息公開向村(社區)延伸。持續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常態化公開。依法規范公開政府采購信息。〔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財政局、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單位)〕
二、持續深化基層政務公開
(一)調整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基層政府要結合《鄉鎮(街道)法定行政權力事項指導目錄》《賦予鄉鎮(街道)縣級行政權力事項指導目錄》《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本級公共服務事項目錄及區市縣、園區下放鄉鎮公共服務事項目錄(2020年版)的通知》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區區本級公共服務事項目錄及下放鄉鎮公共服務事項目錄(2020年版)的通知》,編制本地行政權力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并動態調整。針對事項名稱、內容、依據、時限、主體、方式、渠道、公開對象等要素,調整完善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實現政務過程和結果全公開。按要求抓好標準指引落實和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編制。〔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涉及基層政務公開26個試點領域的有關部門(單位)〕
(二)規范政務公開平臺和流程。對照政務公開組織管理、主動公開基本目錄編制、主動公開工作、依申請公開、指南編制公布、年度報告編制、主動公開平臺建設、績效考核、社會評價等9項省級政務公開地方標準,優化流程和環節管理,將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操作規范嵌入業務系統。區政府門戶網站集中分類區政府及部門、鄉鎮(街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設置統一的互動交流和在線辦事入口。政務服務大廳、便民服務中心、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設立標識清楚、方便實用的政務公開專區(窗口),提供信息查詢、公開申請、辦事咨詢等服務。〔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辦公室、區行政審批局、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辦公室、區檔案局、區文廣旅局等相關部門(單位)〕
(三)提升辦事服務信息公開便捷利民水平。全面梳理辦事指南、流程、機構等服務事項,做到辦事事項要素齊全、內容、表格、樣表準確,確保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政務服務場所的行政權力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內容、、管理同源。推行一次性告知、信息主動推送、“網上辦、掌上辦、一次辦”等服務,讓辦事群眾對事前準備清晰明了、事中進展實時掌握、事后結果及時獲知,及時公開辦事統計數據,實現“一網通查、一網通答、一網通辦、一網通管”。采取政務新媒體、短信、電子郵件、紙質材料等方式,精準惠企利民政策和基層群眾普遍關心的民生政策信息。〔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辦公室、區行政審批局、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辦公室、區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單位)〕
(四)擴大群眾參與覆蓋面。確定行政決策事項和標準,明確公眾參與的事項范圍、方式、渠道,動態調整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在區政府門戶網站集中向社會公布。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公共政策措施、建設項目,采取政府網站、新媒體、報刊、電視或者聽證會、實地走訪、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基層群眾意見,了解行政決策執行中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政務開放日活動。〔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五)推進基層政府治理能力提升。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健全公開平臺,打造專業隊伍,加強基層政務公開主要任務落地落實信息公開,及時總結和推廣基層政務公開工作經驗做法和特色亮點,提高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水平,以政務公開促落實、促規范、促服務,助推基層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辦公室、涉及基層政務公開26個試點領域的有關部門(單位)〕
三、回應群眾關切增強政策落地效應
(一)加強重大政策解讀。貫徹落實區委全委會議、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政府工作報告》等要求,以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重點領域改革、實體經濟發展、鄉村振興戰略、對外開放合作、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民生福祉等為重點任務,堅持政策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組織同審簽同部署,政策文件與解讀同步在政府網站并相關聯。實質性解讀政策背景、決策依據、出臺目的、舉措內涵等,凡是面向企業和群眾主動公開的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專業性強、影響市場預期的政策,積極主動靠前引導,及時權威信息。〔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新聞辦、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二)改進政策解讀工作方式。暢通政策咨詢渠道,依托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服務網等設立政策咨詢綜合服務窗口,推進政策問答數據資源和區12345政務服務熱線知識庫互聯互通,為企業和群眾提供“一號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詢服務,精準傳達政策意圖。采用圖文解析、簡明問答等方式,運用虛擬現實(VR)、可視化圖表、音頻視頻等新技術手段,提升解讀質量和水平。〔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三)構建群眾關切回應體系。統籌熱線電話、領導信箱等群眾訴求渠道,實現回應資源有效整合。構建群眾訴求服務矩陣,規范群眾訴求受理、轉辦、督辦、回訪等全流程辦理標準,健全“臺賬登記—交辦轉辦—整改銷號—辦結回復—定期抽查”訴求回應閉環機制,及時公開留言答復情況,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的急難愁盼問題,確保群眾關切回應規范化常態化。建立健全評價機制,提升聯系群眾、解讀政策和回應群眾訴求的能力。〔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新聞辦、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四)增強群眾關切回應效果。加強輿情回應臺賬管理,認真核查作出的承諾落實及公開情況,切實維護政府公信力。對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疫情防控、房地產金融、工資拖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食品藥品安全、教育醫療養老、安全生產、困難群眾生活等熱點問題,及時向群眾公開回應結果,接受群眾監督,引導群眾關心理解支持政府工作。開展群眾關切回應工作品牌創建活動。〔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新聞辦、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四、強化政務信息資
(一)加強政務信息資源管理。9月30日前,集中統一規范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時限及時法定主動公開內容,及時公開和更新行政機關管理社會、服務公眾的依據和結果。動態調整行政權力和責任事項清單,通過政府網站和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確保線上辦事指南與線下辦件標準一致。優化政府信息公開專欄檢索、下載功能,推進市、區兩級專欄數據互聯互通,方便社會公眾快速準確獲取所需信息。加強本級政府、本系統、本行政機關政策文件庫建設,推動區級政策文件庫等數據資源與市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有效聯通。完善部門規范性文件報送、刊登和通報機制,推進數字化利用,通過政務新媒體傳播內容,提升服務社會水平。〔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行政審批局、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二)深化政務新媒體清理整合。健全政務新媒體監管機制,建立完善全面準確、動態更新的政務新媒體基本信息庫,原則上一個單位在同一平臺只開設一個政務新媒體賬號。定期分析政務新媒體運行維護狀況,針對一哄而上、重復建設、“娛樂化”“空殼”等問題開展清理整合,整合功能相近、用戶關注度和利用率低的賬號,關停內容陳舊、無力維護的賬號。實施分級備案制度,政務新媒體的開設、變更、關停、注銷要向主管單位報備。〔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三)加強政府網站和政務新媒體建設維護。全面推行政府網站集約化建設,建立網上政府數據庫,推動市、區集約化平臺互聯互通和協同聯動,實現公開、互動、服務融合發展。推進政務新媒體與政府網站融合發展,實現整體聯動發聲。各政務新媒體2周內更新內容,互動留言24小時內回復。嚴格內容審核把關,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信息,避免引發負面輿情。定期核驗辦事服務類信息的準確性、功能實用性,及時調整更新相關信息。2021年底前,區政府門戶網站支持互聯網協議第六版(IPv6)。〔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新聞辦、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四)強化公開平臺載體監督管理。開展季度抽查和半年檢查,專項檢查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建設和內容保障情況,政府網站季度抽查比例須達到100%,政務新媒體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將信用類專項網站全部納入統一監管,切實解決有賬號無監管、有無審核等問題。建立監管臺賬和問題清單,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對存在突出問題的要督促整改并報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新聞辦、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五、切實筑牢工作基礎
(一)加強指導引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依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管理、平臺載體建設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及時總結推廣。主要負責同志每年至少聽取1次政務公開工作匯報,專題研究部署推進工作,保障工作經費,配齊配強專職人員。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培訓和研討交流,不斷提升業務能力。將《條例》納入領導干部學法和公務員初任培訓課程,加大業務知識和工作技能培訓力度,提升工作能力水平。依法規范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和評議,避免簡單地以第三方評估代替政府行為。〔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二)改進工作作風。正確對待各類政務公開第三方評估結果,原則上不以行政機關名義領取民間獎勵,不選擇性參加評估結果對本機關有利的會、論壇等相關活動。把依申請公開工作作為服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支持市場主體創業創新的重要方式,更好滿足申請人個性化合理需求。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和省上具體收繳規定,嚴格依照規定的標準、程序、方式計收信息處理費。〔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單位)〕
各鄉鎮應嚴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創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動實施意見》和《四川省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評估指標(試行)》的要求,結合實際,全面啟動創建法治政府活動,并有計劃、有步驟地向前推進。(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各部門)
二、開展深化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活動
確定區公安局、區農業局、區工商局三個部門為示范活動單位。示范單位要嚴格按照省、市以及區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要求,繼續做好梳理行政執法職權,分解落實執法責任,著力推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努力探索提升行政執法水平的途徑和辦法。要結合本部門行政執法實際,制定特色鮮明、重點突出的《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示范活動實施方案》,切實做到加大執法力度添新舉措、規范執法行為創新機制、落實執法責任出新成效、增強隊伍素質上新臺階。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示范單位的綜合指導,定期開展總結交流,為全面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提供經驗。(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行政執法部門)
三、強化規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
一是統一規范性文件的界定,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前期調研、中期論證和后期審查工作。二是完善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程序。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堅持合法性原則,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將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有效期制度與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規定有機整合。三是強化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嚴格執行《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以及《x市游仙區人民政府關于轉發x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的通知》(綿游府發[2006]19號)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的規定,認真審查區政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加強對區政府所屬部門和鄉鎮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切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四是定期清理規范性文件,鞏固清理成果。五是增強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在被正式通過后應當在游仙政務網上公布,盡快讓群眾了解和知曉。(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各部門)
四、繼續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四川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做好依申請公開和主動公開工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大力推進重大決策、財政預決算、重大投資建設項目、食品藥品安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等公眾關注的政府信息的公開工作,拓寬政府信息公開渠道,特別要把游仙政務網和今日游仙辦成信息公開的重要平臺,不斷拓展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廣度和深度。加快推進區行政權力網上透明運行工作,構建權責清晰、程序嚴密、運行公開、制約有效的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機制。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監督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認真落實“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的信息公開審查制度,確保不發生失泄密事件。(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保密局、區信息辦)
五、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
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目標,按照市委市政府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要求,加大行政調解工作的力度,妥善化解各類行政爭議糾紛,探索新形勢下矛盾糾紛化解新機制、新方法。制定行政調解辦法,明確調解原則、調解范圍及調解程序,確保行政調解工作有章可循。規范調解流程,設計配套的調解文書,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制,不斷強化調解優先意識,科學、規范、高效調解,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有關部門)
六、完善科學決策機制,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
一是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公眾參與、專家認證和政府集體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建立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和聽證制度,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年內選擇1-2件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聽證。二是加大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制度的貫徹落實力度,確保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比例達到100%。三是認真落實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促進決策權力和決策責任相統一。四是完善重大行政決定評估機制,采用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并修定行政決策中存在的問題,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建立規范性文件實施后的效果評估制度,年內選擇1-2件已實施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實施效果評估。(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法制辦、區監察局)
七、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一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歸并行政審批職能,核減行政審批項目,完善行政審批清理規范后續監管制度,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落實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繼續推行行政審批制度與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相結合,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和涉及行政審批的各類中介活動,防止“變相審批”和“只批不管、以批代管”現象。創新審批服務方式,通過推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辦公”,推廣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查詢,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效率。(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監察局、區政務服務中心、區政府法制辦、區信息辦)
二是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完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和信息收集機制,強化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積極推進綜合應急管理平臺和應急隊伍建設,加強應急培訓和綜合演練,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應急辦、區政府有關部門)
八、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一是加強重點領域專項依法治理。圍繞“兩個加快”,針對制約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難點問題,加大依法治理力度,通過強化依法行政,創造良好的政務環境和發展環境。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加快建設災后美好新家園;堅持依法行政,維護災后重建正常秩序,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涉災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監察局、區重建辦、國土三分局、區房管局、區建環局、區發改局、區審計局、區財政局)
二是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規范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事項、執法程序和執法責任,著力解決部門間職責交叉、權責脫節、職能邊界不清等問題。結合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完善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整合行政執法資源,堵塞行政執法漏洞,提高行政執法效能。(責任單位:區編辦、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三是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切實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和標準。(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
四是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制度和持證上崗制度,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制度。建立行政執法人員檔案,完善動態管理機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化管理系統。(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行政執法部門)
五是深化依法行政工作研究。政府法制機構要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重大部署,開展前瞻性研究,加強對推進政府及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研究,探索加強依法行政工作的新思路、新辦法。(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部門)
九、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建立和完善行政復議工作配套制度,改革復議案件審理方式,拓寬行政復議范圍,暢通行政復議渠道,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堅決予以糾正,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簡化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綜合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聽證、和解、調解等手段辦案,提高案件辦理質量。健全區行政復議機構,充實行政復議人員,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能力和行政復議的公信力。進一步落實行政復議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復議機構與法院行政審判機構的聯系,完善與行政訴訟協調對接機制,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重視司法監督,嚴格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有關部門)
十、強化對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
一是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協的監督,加強司法監督和行政層級監督,注重人民群眾的監督和輿論監督。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配套制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堅持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區政府每年要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區政府各部門要向區政府報告當年本部門依法行政的工作情況,各鄉鎮政府要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區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各部門)
二是認真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要強化對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安全、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環境保護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明查暗訪、通報執法檢查和跟蹤整改情況等多種方式提高執法監督檢查的實效性。一年內區級行政執法部門分別組織1次系統內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區政府組織開展1次行政執法案卷交叉評查,評查率不低于本部門上年度案卷總數的20%。本年度末組織力量對各鄉鎮政府、區政府各部門開展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督查,督查結果納入2010年度目標考核。(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法制辦、區政府行政執法部門)
十
一、采取措施,切實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宣傳
繼續抓好以創建法治政府為重點的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為法治政府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責任單位: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廣電局、區政府法制辦)
十
二、落實依法行政工作責任制,加強法制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