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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TU76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明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關系就是一種貴、權、利進行規定。通過制定程序性條款,確定雙方的工作程序、制約雙方的不良行為,通過制定責任性條款分清雙方對于工程的工期、質量,造價應負的貴任。這樣一旦出現諸如:實際地質狀況與劫察報告有異,設計單位對設計變更出圖不及時,業主指定的特殊專業施工隊工程進度滯后、材料設備供應商提供的材料設備不合格等情況時,就可以依照合同相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處理。合同關系明確了就直接增強了合同的可操作性,這樣可進免以后雙方陷于扯皮和矛盾中,有利于建筑企業的工作的材料設備不合格等情況時,就可以依照合同相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處理。合同關系明確了就直接增強了合同的可操作性,這樣可避免以后雙方陷于扯皮和矛盾中,有利于建筑企業的工作。
二、合同管理職能的要點
1工程項目管理以合同管理作為起點,進入項目首先作合同分析,它控制著整個工程項目管理工作。
2合同管理本身所具有的管理職能和工作過程。它由合同分析、合同資料、合同網絡、合同實施控制和索賠管理等組成。它們構成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子系統。
3合同管理與其它管理職能,如計劃管理、成本管理、組織和信息管理等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這種關系,既可以看作是工作流,即工作處理用序關系,又可以看作是信息流,即信息流通和處理過程。
三、建設工程合同風險的成因
1 合同條文不完整和不嚴密所引起的理解失誤
首先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風險都沒有一個準確的認識,缺乏風險控制意識,沒有預計到在工程施工中會發生的各種情況。這就會導致在建筑市場中的競爭過分激烈,合同的約定與簽署都沒有一個科學完善的流程,最終導致承包企業的損失,或者是由于合同中的條文不清而致使承包方不能清楚的理解合同內容,造成失誤。例如在一些合同中會設置這樣的條款 “承包企業為施工方便而設置的任何設施,均由他自己付款。”這種提法對承包方很不利。
2建設工程合同對工期約定不明及影響工期的合同約定風險
就發包人而言,工期是建設工程合同較為重要的部分,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不明必然給發包人帶來巨大風險。《建設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對承包人有權順延工期做出相應的規定。因此,發包人必須對此做出詳盡的研究,避免承包人順延工期的風險。比如,開工條件的約定,若對開工條件做出不利于發包人的約定,將導致承包人以施工場地達不到施工條件而要求順延工期的風險。
3發包人違約帶來的風險
一些業主的合同履行能力差,無法支付工程款或者故意拖欠工程款;分包商( 特別是發包人指定的分包商) 違約,不能按質、按量、按時完工;由于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效率低,沒有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或者發出錯誤的指令,都有可能給承包商帶來巨大的損失。
四、制定法規以規避風險
政府通過制定法規,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鑒定以及合同爭議的解決等進行原則上的規定,如:美國的《建筑統一條例》,日本的《建筑業法》等對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了原則規定
如由德國建筑工程承發包委員會(DVA)偏制,德國工業標準委員會(DIN)審定作為工業標準頒發,適用于建筑工程的承發包條例(簡稱VOB),是進行工程承發包以及合同管理的依據,雖然它不是建筑法,不屬于正式法律,只是一種條例。但是,它規定一切國家投資的項目必須嚴格遵照此條例。
仲裁或訴訟是解決合同爭端的兩種最終方式,屬于法律最終解決方式。國際仲裁慣例是或裁成審制,即合同雙方只能選擇仲裁或訴訟兩種方式中的一種,且結果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仲裁的另一個特點是仲裁不執行屬地原則,而由合同雙方共同選定某一仲裁機構進行,由法院保證其得以強制執行。
盡管仲裁或訴訟不是合同爭端采用最多、最合適的方式。但由于其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它的存在對雙方采用友好解決方式具有很強的造勢作用。在這兩種方式中一般國家都強調盡量采用國際仲裁的方式,且多數標準合同條件都有專門的仲裁條欲,合同雙方會在專用條款中將所選要選擇的仲裁機構給予明確。國際仲裁機構都有一套自己嚴密成熟的仲裁章程、規
則和程序。
五、全過程動態管理,降低經營風險
現在很多工程項目都采用承包方式進行招投標,因為這種總承包方式減少了業主平行發包的數量以及由于平行發包引起的矛盾和問題,所以受到業主的普遍歡迎。但是通過總承包,這些矛盾和問題客觀地又轉移給了建筑企業,對建筑企業而言,需要不斷加強管理以適合變化著的市場。建筑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要學會全過程共動態的進行。在早期簽訂合同時要減少合同隱患,中期要加強跟蹤、診斷,后期要進行總結評價。
完警合同文本。在選用合同時人們往往習慣選用一些通用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又稱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主耍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在《協議書》中除了要說明工程概況、質量標準、合同工期、工程造價等主要內容外,還要進一步明確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及文件的解釋順序。《通用條款》是遵照法律法規,同時考慮了工程慣例的通常做法,具有較強的通用性。但針對某些工程而言,格式合同中往往有許多通用條款工程是不適應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會盡量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甚至可能隱含有對建筑企業不利的因素,這就要求建筑企業不要貪圖使用的快捷,必須詳加分析,在《專用條款》針對不同工程的特點,剔除《通用條款》中不公平的條款,重新對不明確的條款作出具體的約定,對缺少的內容增加合理的專用條款,使合同能得更好的理解。
六、工程擔保
工程擔保是工程風險轉移措施的又一重要手段,它能有效地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許多國家政府都在法規中規定要求進行工程擔保,在標準合同條件中也含有關于工程擔保的條款。
國際上常見的工程擔保種類如下:投標擔保(Bid Bond/Tender Guarentee):反行擔保(Perforoence Bond):預付欲擔保(Advance Paymant Guarantee);雄修擔保(I(sintenance Hond):付軟擔保(PaysentBond):業主支付擔保:分包擔保(Subcontract Bonds):臨時進口物資稅收擔保一些國家規定。該國發包的某些工程所用的工程材料和施工機械設備如需進口的,可以免交進口稅。臨時進口物資稅收擔保的主要作用是擔保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應將臨時進口的施工機具設備運出工程所在國,如要求其留下,便應照章納稅。這樣就可以避免承包商借免稅之機,將進口有關物資用于其他非免稅工程或賣掉而牟利。這種擔保是政府要求承包商提供的。
七、結語
合同是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核心,是保證工程順利開展首要任務,它貫穿于企業管理的全過程。因此, 必須十分重視合同風險管理,才能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確保承包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足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 胡季英、關柯、李忠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國際比較分析[J].建筑管理現代化.2004. 3.
關鍵詞:合同管理;高速公路;建設管理;作用
中圖分類號:U41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高速公路建設資金投入巨大,項目建設不可控制因素較多,如何在合理使用人力、財力、物力的情況下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成為我們當前面對的主要任務。這就為工程建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合同的管理。因而作為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有效利用合同文件的能力,從而更好地處理合同事件。因此,在高速公路工程中必須加強對合同的管理,才能更好地處理各種合同糾紛,最終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確保高速公路工程順利、安全、高效的完成。
一、我國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合同條文缺乏嚴謹性和規范性
高速公路建設工程合同種類繁多,條款復雜,制定合同時用詞要規范、嚴謹,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在擬定合同時,承包商一般都是按照示范文本草擬合同條款,再由業主方簽署。在幾次反復確認過程中,會受到各種不利因素的影響,導致最后的合同條款和招投標文件中的條款不相符合,就因為合同的這種缺乏嚴謹性和規范性,給合同的履行產生了影響。
2、合同管理體制不夠完善,合同法律意識不強
有的施工企業在工作的過程中對合同管理體制的建設不夠重視,很多的項目管理機構并沒有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的管理都是技術人員的兼職工作。因此造成整個合同管理機制不健全,缺少動態合同管理機制及具體的操作流程,實時工程進度無法進行跟蹤及管理,有的合同管理人員素質偏低,不了解合同管理程序,執行不到位,沒有進行必要的審查和評估,也就沒有對合同管理的有效性進行監督和控制。
3、而忽視設計階段的合同管理也至關重要
很多施工單位往往對設計階段的合同管理不夠重視,而把主要精力花在施工階段上。其實,真正來講,設計階段才是控制成本的一個主要環節。若設計人員對整個工程的成本、工期等不給予重視,而只關心工程項目是否安全、實用,造成工程項目提高成本。
4、合同索賠困難
高速公路施工過程中的復雜性就決定了它是一個索賠多發的項目工程。索賠是法律賦予損失方的合法權利,是對缺陷合同的一種補充,也是承包方和發包方對工程風險比例的再分配。索賠是對工程損失進行補償的一種手段,也是承包方保護自身的一種正當權益。但因為受到多方面不利因素影響,在實踐施工過程中索賠難度很大
二、合同管理在高速公路建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通過合同管理預防企業經濟損失
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人員結合自身工作的經驗,把路基表面清除之后和填筑之前碾壓高程當作計算路基土方量的底高程,且該工程已經經過工程監理人員的批準,并由監理人員將合同管理人員計算出的土方量上報給建設單位的合同部門審核,但經過建設單位合同部門的審核,給出了采用的底高程與專用條款不符的決定,因為在專用條款中規定:計算路基土方量時按照設計圖紙所提供的原有地面的高程。但施工企業在投標時就將填前碾壓高程當作底高程作為土方報價的底高程。但建設單位給出的理由是:為了確保工程造價預算得到有效的控制,就已經更改了通用條款,且在專用條款中進行了說明,施工企業必須確保清表與填前碾壓下沉量包括在土方價格中。所以施工企業只有按照合同中所提出的專用條款進行施工,而這就會導致施工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還會降低自身在建設單位的形象,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由此可見,加強合同管理,認真閱讀和推敲合同中的每一項條款是預防企業遭受經濟損失的重要法寶。因此,合同管理在高速公路建設管理中具有的經濟性作用體現出來。
2、可以更好的通過書面確認來控制合同糾紛
為了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切實保障自身的權益,作為合同管理人員必須注重書面確定,尤其是對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一些可能涉及合同事宜的言行,及時采用書面的形式上報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進行確認,確保以后處理合同事
宜不會出現“空口無憑”的扯皮現象。有的施工企業確信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在某件事上有違規或變更行為時,認為涉及的進度不大,并且為了搞好和建設單位的關系和害怕建設單位會以后“收拾”自己,而選擇了放棄索賠權利。不僅使自己的利益遭受了損失,而且還會使建設單位小瞧了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能力。尤其是目前國內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競爭十分激烈,標價通常都較低,作為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必須高度重視。
3、通過合同管理有效索賠
在高速公路工程中,雖然國際通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文件中的相關條款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在實際中還應結合工程實際,才能更好地將其作用發揮出來。作為合同管理人員,在進行合同索賠事宜處理時,必須注意索賠工作的實效性,一般施工企業從引發索賠事件的28個工作日內就應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具體的流程是首先把索賠意向書遞交監理工程師,并將副本遞交建設單位。但是需要注意是,目前很多合同中對索賠的時效性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向建設單位的索賠,同樣應追求時效性,一些施工企業往往由于不注重這一問題導致索賠失效,因此必須引起施工企業的高度重視,尤其是作為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對此問題高度重視。
三、加強高速公路合同管理措施分析
1、對合同條款加以規范,注意合同細節管理。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合同糾紛一般都是在價款結算時產生的糾紛,例如如何支付工程款,如何審定設計變更價格等。因此,業主方和施工方都要有一定的預見性,將這些細節問題列入合同條款中,避免日后產生糾紛,若合同里沒有這方面的內容,要及時進行補充和修改,保證合同的規范性和嚴謹性。
2、提高對合同管理的法律認識,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
加強對我國建筑招投標標法的學習,通過不斷深入學習,讓雙方都提高對合同的法律認識,了解合同是保障工程順利進行,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筑行業走向科學管理的橋梁。
3、做好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的實施控制工作
在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對各方面都具有協調和控制作用,主要管理的內容包括對合同的監督、跟蹤、診斷以及處理問題等。對合同進行控制可以讓雙方責任順利完成,還能挽回損失,通過合法手段爭取自己的權益。
4、加強合同索賠風險的管理
承包商要加強合同風險管理,實施工程擔保制度。在合同中推行擔保制度,可以轉移合同風險。在簽署合同時,承包商若發現合同中有明顯的風險轉嫁給本身時,要立即要求對方進行修改,對雙方達成修改的協議要在談判紀要這項內容嚴謹列出,讓其成為合同文件有效的一部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要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隨時發現索賠機會,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互相結合,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
社會進步對高速公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研究工作將會越來越被重視和普及,也越來越意識到高速公路建設管理中加強合同管理的必要性,通過合同管理預防經濟損失、有效索賠和預防糾紛,最大化的維護自身的權益。
參考文獻
[1]韓笑.合同管理在高速公路建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J].山西建筑,2007,(23).
【關鍵詞】統計;高速公路;建設;管理
1、背景分析
隨著我國各地區間經濟合作與社會交往等方面需求的不斷增加,地區間交通運輸的快捷度與便利性已經成為了決定地區發展方向的關鍵性因素。在這一背景下,基礎道路工程,特別是高速公路的建設工程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近年來,我國高速公路事業飛速發展,全國高速公路的總里程數已突破9.6萬km,高速公路網已在我國東部地區基本形成,并有向西擴展的趨勢,可以說,我國的高速公路已經進入了建設的黃金時期。而在公路建設不斷創出新高的同時,高速公路工程也因其投資額巨大、工期緊張、工藝要求嚴格等特點,更加需要科學的管理決策作為指導。而在我國公路建設制度日臻完善,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中統計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被各界認知和重視。
2、統計工作在高速公路建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1 高速公路建設中統計工作的內容及其特點分析
統計工作一般是指運用各種現代統計手法,對社會、經濟、建設項目等的發展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為決策部門提供統計數據資料,并通過統計的形式,為其對象提供咨詢服務或予以監督。而在高速公路的建設管理中,統計工作主要是指通過對公路基礎建設、資本運營及其費用管理等情況進行資料的收集和分析加工,并對這些數據資料進行科學管理的活動,其具體工作內容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前期建設情況的相關信息的統計;所轄范圍內高速公路情況的統計;高速公路運營期間各項費用信息的統計;高速公路投入運營后各項維護和養護信息的統計;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統計工作。
高速公路的統計工作具有工作量巨大、信息要求具有極強的準確性和時效性等特點。由于統計的內容包括與高速公路建設管理相關的工程建設運營、道路維修養護等各類相關數據信息,涉及項目多、內容廣,需要大量的時間進行收集和整理。如在高速公路的運營方面,統計要將境內各路段的過路、養路等費用自低一級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向高一級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按項按類逐級匯總,并進行大量的整理分析工作,為今后的高速公路建設提供數據信息參考。而這些信息本身及其審核都須具有很高的精確性,即除確保各項統計信息要客觀、真實外,還應正確分析其變化趨勢,探究其變化原因,并及時排除主觀或客觀因素導致的統計失誤,杜絕統計信息不精確給公路的建設管理可能帶來的問題。此外,公路建設管理信息總是處于不斷的更新和變化的狀態中,因此必須使用先進的統計技術和工具,確保數據能夠得到及時的更新和維護,為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決策提供更加科學有效的信息支持。
2.2 統計工作在高速公路建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作為貫穿高速公路建設管理始終的重要工作,統計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2.1 為公路工程的各個階段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
在公路建設前期,預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概預算資料中需要大量關于項目影響區域內國民經濟指標、社會經濟活動方面的統計數據。項目建設時期,工程量清單、設備清單、主要材料購置等方面同樣需要通過統計這一重要工具,對相關數據信息進行客觀分析、科學論證,以決策指導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進入營運管理期后,統計工具更是促進高速公路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管理手段。
2.2.2 實現公路資源的優化配置優化
無論在公路的設計施工或是運行階段,高速公路的建設工程都需要實現在資金、人力、及物力等各方面資源的合理配置。統計工作對相關數據信息進行分析研究后,將提供合理準確的信息,以便相關部門對各方面資源的配置進行優化調整,從而有效地節約成本、充分利用資源,并提高了工效、縮短了項目工期,使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工作始終處于健康狀態。
2.2.3 保證公路項目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公路項目的建設實施進程,任何信息的錯誤都可能導致嚴重的事故。若高速公路建設環節中某個數據的小數點點錯位置,一旦采用此數據,可能會使工期延誤、成本提高,甚至使整個工程癱瘓或造成無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因此必須以全面細致的統計工作對各項數據予以審核,確保公路的設計方案、項目的成本核算、養護措施規范等準確可靠,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
2.2.4 平衡經濟利益、社會及環境效益等各方關系
高速公路的建設運營,既具有促進經濟發展、加強地區交流等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也同時對環境空間產生著影響。傳統的基礎建設中,往往對公路項目的生態效益不加重視,導致一條道路的建設改變了整個地區的生態環境,使沿途大量居民的生活環境和生活質量受到影響。在這一背景下,將生態統計工作引入公路建設管理,通過對生態數據的分析研究公路建設方法及運營方式對環境的影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路建設運行對生態的改變和破壞,有利于在工作中平衡經濟利益、社會及環境效益等各方關系,實現我國交通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3、結語
綜上所述,統計工作對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中的各個環節都具有重要的影響,既反映著當前公路建設、運營的整體情況,也能通過對數據資料的分析對其內部管理提出合理建議或進行有效監督,在我國的基礎建設事業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貢獻和作用。然而應該看到,目前的統計工作中依然存在著統計技術落后、統計人員知識結構老化等問題,影響了數據信息的準確性與統計功能發的揮。這些問題必須引起管理者的充分重視,加強統計工作的專業技能培訓及統計標準化、法制化的規范建設,通過高效的統計實現公路建設管理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張青麗. 淺談新形勢下公路統計工作的完善與發展對策[J]. 科技創新導報, 2012, (32).
[2]潘麗玲. 公路工程建設期的統計工作[J]. 現代商貿工業, 2007, (02).
被告:大同市土地管理局。
1993年11月23日,原告山西泰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豐公司)與被告大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大同市土地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大同市土地局將位于大同市城區鼓樓西北角面積為8939.77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泰豐公司,使用期40年,土地出讓金額為8045793元。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30日內,泰豐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15%,計1206868.95元人民幣作為合同的定金;泰豐公司應在簽訂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大同市土地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泰豐公司賠償;泰豐公司在向大同市土地局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5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合同簽訂后,原告泰豐公司于1993年12月27日給付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及土地出讓金2793131.05元,兩項合計400萬元。1993年12月28日,大同市土地局給泰豐公司核發了8939.77平方米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后泰豐公司向大同市土地局提出書面申請,稱因資金周轉困難和冬季無法施工,請求將余款4045793元的付款日期延長至1994年4月1日。大同市土地局研究后表示同意。到1994年4月1日,泰豐公司未將余款交付大同市土地局,大同市土地局多次催促泰豐公司履行合同,泰豐公司均未履行。1994年9月22日,大同市土地局書面通知泰豐公司,限其于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處理。泰豐公司接到通知后,至9月30日仍未履行合同。1994年9月30日,大同市土地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和《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決定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所發土地使用證注銷登記,對泰豐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206868.95元和土地出讓金2793131.05元不予退還。大同市土地局將該決定通知書于1994年10月24日送達泰豐公司。泰豐公司在接到通知書后,曾于1996年3、4月在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請求報告中主張過權利,但均無結果。
為此,泰豐公司以大同市土地局單方撕毀合同為理由,于1997年8月20日向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大同市土地局退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793131.05元,并賠償因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或者繼續履行已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約定出讓的土地確定由其使用。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答辯稱:從199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原告泰豐公司應當支付違約金792萬元,再加上剩余款,原告已經無能力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我局依據有關規定決定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定金及出讓金不予退還。另外原告泰豐公司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依法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
「審判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來進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原告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按約定交清土地出讓金,屬于違約行為,其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退還。但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沒收原告泰豐公司已經交納的除定金以外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于法無據,依法應予返還。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辯稱以該部分土地出讓金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因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已超過原告所付定金數額,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泰豐公司所訴利息一節,因導致解除合同系原告違約所致,亦不予支持。被告大同市土地局辯稱原告泰豐公司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一節,因原告泰豐公司在法庭審理中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據,證明其曾于1996年3、4月主張過權利,故據此足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原告泰豐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所辯無據為證,不予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11月27日判決如下: 被告大同市土地局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原告泰豐公司土地出讓金2793131.05元。
宣判后,大同市土地局不服,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一、雙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完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執行的,其對泰豐公司的2793131.05元土地出讓金依法是不予退還,而不是沒收。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雖未明確規定在受讓方違約時不予退還已交納的部分出讓金,但也未規定應該退還;而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明確規定定金和出讓金不予退還。二、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我局于1994年10月24日將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泰豐公司,在此后近三年的時間中,泰豐公司向我局提出過的要求是重新受讓土地,始終未主張過退還出讓金。泰豐公司于1997年8月20日起訴,已遠遠超過了訴訟時效,一審判決所述“原告主張權利”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我局與泰豐公司同為平等民事主體,泰豐公司主張權利只應向我局主張或向法院起訴,而不應向別的人或上級單位主張。 泰豐公司答辯稱:一、大同市土地局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收回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九條規定,應依法確認該轉讓合同有效。二、我公司曾于1996年3月16日正式向大同市人民政府遞交過請示報告,主張過權利,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大同市土地局與泰豐公司依法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泰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約定交清土地出讓金屬違約行為,其所支付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不予返還。大同市土地局對泰豐公司已交納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其所依據的《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超越了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53條規定的授權范圍,故其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其主張依法不予支持。大同市土地局所稱泰豐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一節,因泰豐公司已向大同市政府行文主張權利,大同市政府系大同市土地局的主管部門,故應視為與向大同市土地局主張權利有同等效力,應認定時效中斷。綜上所述,對大同市土地局的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9年7月28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雙方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 合同法律效力是合同依法成立后所發生的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是:第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第二,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第三,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是有效合同的標準。本案中,原告泰豐公司與被告大同市土地局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所以說泰豐公司與大同市土地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有效合同。
二、原告泰豐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定金是一種古老的債的擔保方式。它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以保證合同履行為目的,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給付對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形式。《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成立不僅應有當事人的合意,而且應有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合同成立后,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發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一是證明合同的成立;二是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價款;三是在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本案原告泰豐公司在與被告大同市土地局簽訂合同后,根據合同約定,給付大同市土地局定金1206868.95元,合同中的定金條款成立,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原告泰豐公司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按規定交清土地出讓金,違反合同約定,其所支付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泰豐公司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法院認定泰豐公司所支付的定金依法不予返還是正確的。
三、原告泰豐公司已交納的部分土地出讓金是否應予退還 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所在。大同市土地局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認為對泰豐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不予退還。對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未明確規定解除合同后是否退還已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受讓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讓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讓金不予退還。”但該條規定超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4條的規定,與之相抵觸,實際造成對于未足額交納出讓金的土地受讓人而言,交的出讓金越多,損失越大,即違約輕的懲罰重,違約重的處罰輕,該條規定不應適用。大同市土地局不予退還泰豐公司的部分土地出讓金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其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一、二審法院判令大同市土地局退還泰豐公司土地出讓金是正確的。
責任編輯按: 對于本案的處理,有必要再多說幾句。
一、關于合同的解除。從原告的起訴理由和上訴答辯理由中,可以明顯感到不同意被告解除雙方之間業已成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涉及到被告所行使的合同解除權是否正當的問題。從合同關系來看,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在出現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事由時,依約定或法定條件行使合同解除權。本案合同中約定了受讓方應在簽訂合同后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其后,雙方之間雖有延期付款的約定,但至所延付款期滿即開始發生計算逾期30日的法律效果,從此時起經過30日受讓方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即有權解除合同。本案出現了這樣的事實,所延付款期滿,經出讓方多次催促,受讓方在逾期30日后仍未付余款,根據合同約定的條件,出讓方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即為合法有效。同時,出讓方的這種行為,也符合當時有效施行的《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允許解除合同的情形之一,即合同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有疑問的是沒有履行是指全部沒有履行,還是也包括部分沒有履行,規定不明)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結合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來看,本案被告作為出讓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也是正當的,即被告的行為符合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在當事人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但對本案合同約定的“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大同市土地局有權解除合同”,對該“逾期30日”可否理解為該法第九十五條所規定的“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是不可以的。因為,“逾期30日”僅是解除權產生的條件,或者說為解除權開始行使的條件,在未滿30日之前,大同市土地局還不享有解除權。因此,如按該法處理,不發生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的問題。
【關鍵詞】合同管理;風險辨識;評價
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健全,合同在公司當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合同風險的管理也成為了企業當中的重要工作內容。合同管理的風險辨識作為合同管理工作四個階段當中的第一階段,其在整個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換句話說,只有做好公司當中的合同管理風險的辨識和評價,才能夠使合同管理工作做的有價值和有意義,通過切實有效的方法來將合同管理中的要素風險和流程風險有效的辨識出來并對其風險進行系統的評價,從而保障公司的利益。
一、合同管理風險
隨著我國逐漸融入經濟全球化競爭中,我國公司的法律意識也在逐漸的提高,公司中的法律部門地位在逐漸的上升。公司法律部門的業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訴訟管理和合同管理:訴訟管理的重點側重于事后管理,合同管理側重于事前與事中的管理。隨著我國企業觀念的改變,由重點關注訴訟管理在逐漸的轉變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重點體現在多個方面:提升企業的整體形象是合同管理的基礎作用,控制企業的經營風險是合同管理的核心作用,創造企業的經濟效益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作用,加強企業的管理水平是合同管理的最根本作用。
本文所研究的合同管理風險指的是,企業在管理各類合同時由于對客觀條件和未來行為的不確定性,而引發的與既定合同管理目標各種偏離的綜合,其中包括兩種偏離方向即正偏離和負偏離。此種風險觀念針對的不是單體合同中的各種風險,而針對的是企業在合同管理過程中綜合各類合同所形成的風險管理,管理的是合同管理中的風險,文中稱為合同風險管理。
二、合同管理風險辨識
按照合同管理的特點,合同管理風險分為兩種即合同管理中的要素風險和流程風險。
1.要素風險。辨識合同管理的要素風險使用的是專家調查表法,即通過對公司中資深的法律人員和法律的理論專家進行深度的訪談,來辨識出影響合同管理風險中的要素風險,可以分為以下幾部分:①組織結構風險。組織結構風險可以劃分為四個子項即合同管理部門功能的健全性、公司法律顧問的能力、合同管理機構的具體設定情況、合同管理體質。合同管理體制考察的主要是公司客觀情況與合同管理體制是否相符,合同管理體制主要有集中管理體制和分級授權管理體制兩種,兩種管理體制有利也有弊,重點看的是合同管理體制是否可以促進公司發展、保障公司運營;②人力資源風險。人力資源風險可以劃分為六個子項即負率隊伍穩定性、公司負責人法律意識、相關部門對法律工作支持程度、合同管理人員操作能力、配備法律人員充足性、合同負責人法律工作經驗。六個子項分別從高層的決策者、中層的管理者、底層的操作者的角度,來考察他們對合同管理工作的影響程度。此外人員的穩定性和數量也是合同管理水平的重要影響因素;③合同管理制度風險。合同管理風險包括三項內容即管理制度的調整性、管理制度明確程度、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管理制度的調整性是指隨著時間的推移,制度是否可以及時的調整,降低制度對實踐的不適應性;管理制度明確程度是指制度的明晰性;管理制度健全程度是指制度的全面性。④合同業務流程風險。合同業務流程風險可劃分為四個子項即業務流程的有效性、規范性、可操作性、效率性。
2.合同管理流程風險辨識。合同管理流程風險辨別使用的方法是業務流程法,即根據合同的業務流程,在合同的立項、選商、申報、審查、審批、簽訂、履行、歸檔以及合同糾紛中辨識合同的風險。部分風險因素獨立出現,會直接的影響到某一個決策因素;有的風險因素通過另一個風險因素會間接的影響到決策因素;有的風險因素會同時的影響到多個決策因素;有的決策因素會同時受到多個風險因素的影響。
三、合同管理風險的評價
在辨識合同管理風險的基礎上,采用科學的評價分析法測評企業的合同管理風險,以使管理者可以清楚的了解合同的管理難點和重點,進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改善措施。在合同管理流程過程當中風險主要有招投標風險、合同簽訂風險以及合同履行風險三大類型,其具體內容參見表一:
為了更詳細的了解合同流程風險的發展規律,需要從兩個維度將風險分解即風險的危害程度和風險的發生幾率,以便于按照風險發生的特點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經過專家對招投標風險、合同簽訂風險以及合同履行風險當中15個風險點進行分析和歸納,可將其分為5個種類:
合同風險種類及特點對照表(表二)
通過表二不難看出,在進行合同風險管理過程中雖然風險種類很多,造成合同風險的因素也很多,但是只要合同管理者在合同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上加強對合同風險的管理,任何合同風險都是可以控制并將其幾率降到最低甚至是排除風險的。
結束語
綜上所述,合同管理風險辨識與評價作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當中的重要內容,其對于合同管理、公司的經濟效益以及未來發展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通過對合同風險管理當中的要素風險和流程風險辨識的分析與探討以及有效評價,從定量的角度研究了管理風險的綜合評價,總結出合同管理當中風險的特點和規律,為企業合同管理人員對合同風險進行有效的辨識和評價提供幫助,從而降低企業的運行風險,為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李俊松.基于影響分區的大型基坑近接建筑物施工安全風險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12.
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每個開發樓盤的施工進度、質量和成本決定了資金回收的速度、企業產品的自有生命周期和企業的獲利空間。項目在開發過程中的施工進度、質量和成本控制歸根到底都是通過各種合同的履行來實現的。目前我國房地產企業在項目開發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履約意識不強、項目合同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機制不健全的現象。提高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1 建設項目合同管理在工程項目中的意義與作用
1.1 合同對整個工程項目的設計計劃和實施有決定性作用
合同分配著工程任務,具體地規定著工程任務相關的各種問題,工程所涉及到的生產材料和設備供應、運輸,各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分工協作關系由簽訂的各合同協調并統一工程各參加者的行為;合同確定了項目的組織關系,規定著項目參加者各方面的經濟責任權利關系和工作分配情況,直接影響著整個項目組織和管理系統的形態和運作;合同作為工程項目任務委托和承接的法律依據,是工程項目各參加者之間經濟關系的調節手段,也是工程實施過程中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和解決雙方爭執的依據。
1.2 合同管理在項目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建設項目點多、面廣、戰線長,合同標的涉及的范圍寬、內容復雜、金額巨大,通過合同管理,能夠落實項目的目標和計劃,將項目的工期、成本、質量目標有效統一起來。工程項目管理的制度化要求嚴格合同管理,無論是設計、施工還是項目的運營,只有嚴格合同管理,才能按期保質地完成工程項目。
2 建立項目合同管理系統
房地產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會涉及建設單位、設計部門、監理公司、材料設備供應商、銀行、保險、政府職能部門等眾多錯綜復雜的關系,妥善處理和協調各種公共關系是房地產項目開發成功的關鍵。因而需要一些專業扎實、業務精通的合同管理人員在充分了解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務流程后,識別企業各職能部門合同管理要素,系統地分析各要素相互間的關系建立合理的科學的合同要素網絡,合同要素網絡要確保建設項目合同在談判、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爭議解決等一系列過程中能妥善處理好與各關系人之間的經濟關系與法律關系,是建立項目合同管理體系的依據。
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體系的設計應能確保提供對合同文本和條款的擬定、研究、審查、談判、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爭議解決等的總體原則和操作方案,合同管理體系的框架應能有效保證在合同“兩期”內合同要素網絡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2.1 合同形成期
堅持“遵守”、補充、“審核”相結合的原則,保證簽訂的各類合同從過程體系上維護企業的根本利益。遵守各類合同標準文本的合同條款,保證簽訂合同的總體方向,維護合同各方基本的責、權、利關系;補充合同條款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保證不同工程項目、不同時期、不同簽約方簽訂合同的差異性,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的利益;審核補充條款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合同責任人提出,以保證合同補充條款在合同日后順利履行。
2.2 合同履行期
建立合同目標管理責任體系,全面落實合同標的,實現合同目標。確定合同執行責任人,明確責任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不同時期的管理目標,并要求合同責任人根據目標制定完成管理目標的工作計劃;建立合同責任部門定期匯報和合同管理部門定期檢查制度,從宏觀上監督責任人按計劃履行合同的情況,保證合同管理工作計劃的落實和合同目標的最終實現。建立合同考核制度,把合同考核標準和指標納入企業部門績效考核體系中,激發合同責任人的工作潛能,保證合同網絡各要素之間的協調性。
3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制度化和標準化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建立一套適應企業目前發展狀況的比較完善、切實可行、合理合法、能有效調動各合同管理責任人積極性的管理制度,通過管理過程中的各類管理標準強化管理制度的執行力,能夠有效堵塞各類漏洞,避免企業在簽訂、履行、變更合同時遭受經濟損失。
程序化是合同管理的保障。把合同管理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轉變成工作程序,有利于將合同和合同分析文件下達到責任人;在項目組織和項目管理體系的建立過程中,落實各合同規定,有利于協調各合同關系,明確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力,執行合同檔案管理,監督合同實施過程,調解合同爭執,處理索賠與反索賠,從而對工程實施跟蹤診斷,來實現對工程進度、成本、質量控制。合同臺賬及檔案管理程序:在程序的設計上除要考慮按標準編號收發、歸檔、保存合同外,還要記錄合同從談判、簽訂、履行、變更、終止、爭議解決等一系列過程,為合同后評價提供原始素材;合同簽訂管理程序:要明確各類合同實施的目的,充分考慮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堅持程序化管理和例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合同簽訂管理程序,從源頭上控制合同執行的方向,保證簽訂的合同最大限度的維護企業的利益;合同履行管理程序:為及時預測、發現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監督、追蹤、反饋各類合同信息,必須在堅持全面履行原則的前提下,堅持合同目標管理與合同考核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設計并優化合同履行管理程序,保證項目相關的各個合同按計劃高效率地執行,保證房地產開發項目按期保質地正常實施;④合同變更及索賠程序:由于合同的變更和索賠發生后,意味著企業在運作過程中偏離了預測的方向,因而在程序設計方面要明確合同變更及索賠的提出方、決策權屬的相互關系,明確企業處理變更和索賠的原則,保證按程序辦事既能有效減少變更和索賠的發生,又能及時處理變更和索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為企業的管理者的決策提供依據。
[關鍵詞]裝備;采購;合同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72
[中圖分類號]E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06-0-01
1 裝備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法律環境不完善
法律是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保障。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現行的法律已無法滿足裝備采購合同管理的需求,法律環境不完善成為裝備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問題之一。因法律效力不強,在裝備合同管理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合同履行中的嚴肅性不足,部分條款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致使無法切實履行,甚至還存在弄虛作假的現象;第二,對合同違約的仲裁力度不夠,造成拖、降、漲等情況屢有發生;第三,行政干預較多,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預定目標也很難實現。
1.2 合同乙方管理機構不健全
從目前的情況上看,相對于軍方,裝備合同乙方的合同管理結構不健全。多數合同乙方沒有統一規范的機構和標準對裝備合同進行管理,從而導致對合同簽訂的監督審查能力較弱,具體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合同審查方式不一致,有的要經過廠內合同簽訂評審程序,有的在現場直接由市場部人員簽訂,沒有廠內流程;第二,對合同的審查力度不夠,不管裝備合同是否走廠內流程,都存在對簽訂合同條款認知不充分的情況,這說明裝備合同條款的簽訂存在“盲點”,只關注重點條款,忽視輔助條款;第三,乙方合同簽訂人員能力水平層次相差較大,這主要是因為:合同乙方工作制度及方法有差別,對合同的重視程度有差別。
1.3 采購合同管理方法缺乏科學性
當前,裝備采購合同管理中尚未引入系統化、科學化的全壽命管理理念,受經費來源不同、合同管理思想守舊等因素的影響,裝備采購合同管理往往由多個部門負責,在裝備科研、生產、使用、維修、報廢等不同階段均由不同部門管理。各部門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在裝備采購過程中,各部門以合同形式明確與承包商之間的權責,使裝備采購合同出現分段簽訂情況,嚴重削弱了裝備合同管理各階段之間的緊密聯系,導致合同管理缺乏整體性、連貫性,不利于實施裝備采購的全過程管理。
2 解決裝備合同管理問題的有效方法
2.1 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為了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應制定與完善裝備采購合同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健全法律體系。例如:完善《裝備采購條例》《裝備采購合同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等。如果從完善裝備采購合同管理各個階段上看,則應進一步制定和完善與合同訂立、合同履行監督、合同糾紛處理等相關的法規制度,比如:完善《裝備采購招標管理辦法》《裝備詢價采購管理辦法》《裝備競爭性采購管理辦法》、裝備采購合同訂立管理辦法》《裝備采購合同履行監督工作管理規定》等法規,制定《裝備采購合同糾紛處理辦法》等法規及其配套的實施細則。通過上述法規細則的制定和完善,不但能夠使裝備采購活動更加規范和統一,而且還能有效彌補裝備采購合同法律環境薄弱的問題,有助于增強裝備采購項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降低行政干預,杜絕弄虛作假及拖、降、漲情況。
2.2 健全合同乙方管理機構
完善的合同管理組織機構是實現裝備采購合同制的重要基礎,也是實現法治化管理的根本要求。因此,按照當前的裝備建設情況,應健全乙方合同管理機構并由其全權負責裝備采購合同的監督、審查,同時,可在該機構下設立一些相關組織,如法律部門、技術部門、財務部門等,分別行使不同的管理職責。各個系統也應建立起專門的裝備采購合同管理機構,以此來提升工作效率及合同管理水平。通過合同管理機構的設立,可以將合同簽訂與合同履行等職能從組織上分開,并形成相互制衡、互相監督的局面,有效避免了機構權力集中的問題。此外,還要對乙方合同訂立管理部門人員進行系統培訓,與軍方進行合同管理交流學習,促進合同訂立質量與水平。
2.3 運用科學的合同管理方法
針對當前裝備采購合同管理方法上存在的問題,應運用科學的方法加強對采購合同的管理。一方面可對裝備的采購經費進行統籌協調,將所有經費集中到一起統一管理,以此來提升經費的使用效率。同時可將裝備采購過程中的各個階段視作一個整體,實行科研、訂貨、維修、保障的一體化管理,這有助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要做好采購全要素的管理,在合同中除了應對傳統的幾大要素(如質量、價格、進度等),進行明確規定外,還應對涉及裝備系統的特殊要素(如裝備的可靠性指標、保障性要求等),加以明確規定。由此不但能使采購的裝備質量獲得整體性提升,而且還能使相關要素之間得到平衡,進而獲取裝備的最佳效能。
3 結 語
在裝備采購項目中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引入先進的管理方法不斷提升合同管理效益。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裝備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環境、健全合同管理機構、明確機構中各部門的職責、提升人員素質,實現對裝備采購過程的統一化、系統化管理,從而促進裝備建設快速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石油企業 合同管理 風險評估風險控制 大港油田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9-245-02
一、石油企業合同管理風險評估的方法
合同管理的風險評估方法是指采取何種方式對合同風險進行評估。從邏輯上來說,風險識別與風險評估是前后先繼的,先進行識別然后進行評價與估計。但從企業管理工作的宏觀角度來說,合同風險評估需要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進行。筆者認為,企業合同風險的評估是一項基于經驗的科學,需要依據一定的方法對企業合同運行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可以運用生產,業務流程法和調查表法識別與評價合同風險。在掌握合同流程的基礎上設計調查表,先選取少量調研對象發放調查表,聽取調查表試填者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后。修改和完善風險調查表。調查表經過幾輪的試填一反饋一修改后,形成正式的合同風險調查表。按照上述方法將調查結果進行篩選和分析,按照統計學的方法,大致可以估算出企業合同管理過程中各個環節的風險系數水平,在此基礎上分析得出此次合同風險調查反映出的問題和建議。可以說,石油企業合同管理中的風險評估工作是一項既具有科學性又具有強烈管理實踐色彩的創造性工作。
二、石油企業合同管理風險評估的案例分析
按照上述生產,業務流程法和調查表法我們可以首先設計出石油企業風險評估調查表的內容。調查表的內容設計是否科學以及是否符合現實需求是調查是否能夠成功的關鍵。筆者認為,對于合同風險進行評估的調查應該是基于對企業現有合同管理工作的關鍵點以及同行業企業合同風險的顯露點來進行設計。
參照中石油公司合同風險評估調查表的設計原則與設計內容,筆者對大港油田合同管理的風險評估調查表設計了內容。并依據合同管理風險與合同法律風險將上述調查表進行了分別設計。設計了兩大類7小類29個具體的指標。在本研究中,筆者將上述29個具體指標設計成了調查問卷,對大港油田及其所屬公司進行了問卷調查,下面筆者將對下述兩大類7個小類29個具體指標進行介紹,并對調查結果進行統計。
1.合同外部風險要素調查與統計。合同外部風險要索主要指的是從宏觀上來說影響合同運行的因素。筆者認為,影響合同外部運行的主要指標體系有:(1)合同管理人員指標體系。合同管理人員是企業當中專門從事合同管理的專業人員,是否具有合同管理人員以及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與水平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合同管理水平與風險評估水平。因此影響石油企業合同管理風險評估水平的首要因素是人力資源因素,即合同管理人員指標體系應該設計為合同風險評估的首要指標體系。該指標體系可以具體設置如下幾個分項指標:公司負責人的法律意識、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的法律工作水平、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操作能力、相關部門對法律工作的支持程度、法律人員配備的充足性、法律隊伍的穩定性六個子項。除了上述平面設計的內容之外,還要考慮上述人員的數量以及穩定性與有效性等。(2)合同管理制度指標體系。良好的制度是預防危機與管理危機的重要構成要素。因此筆者認為,石油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影響企業合同運行的主要外部因素之一,圍繞該部分應該設計相應的指標體系。筆者認為該項可以包含:制度健全程度、制度明確程度、制度動態調整性、制度和諧性四項內容。制度健全程度考察制度的全面性;制度明確程度考察制度的明晰性;制度動態調整性著重考察隨時間發展,制度能否及時調整,以減少制度對實踐的不適應情況;制度和諧性重在考察有無政出多門、相互矛盾的情形。(3)合同管理流程指標體系。管理是一種流程控制,合同管理的流程控制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石油企業合同應該按照《石油企業合同管理規定》等行業性操作過程進行操作,從合同簽約依據維護,到理順管理流程,最后到合同驗收環節。都要傲到合規性操作。筆者認為該部門可以具體設計業務流程規范性、業務流程效率性、業務流程可操作性、業務流程有效性四個子項共同構成合同管理流程風險。業務流程規范性以考察各予公司所制訂的合同管理業務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規定和管理要求為主;業務流程效率性考察合同管理業務流程的便捷性;業務流程的可操作性主要考察所制訂的業務流程是否符合管理實踐,有無不合理之處;業務流程的有效性著重考慮流程操作的效果,業務流程能否有效地防范預計到的合同管理中的各種風險。(4)合同管理系統指標體系。隨著《中國石油合同管理系統》的進一步應用,系統用戶能夠全面掌握合同簽訂的流程,及時跟蹤合同的審批情況,縮短了合同的簽訂周期。同時使合同經辦人員和審批人員加強了合同簽訂、履行、驗收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方便了合同的日常管理,基礎資料的檢索、合同運行狀態的跟蹤,明確各類合同的流程。在選擇了合同類別后,合同將在系統中自動匹配相應的類別和審批流程,使合同審批更加方便,推進了合同管理的進步,提升了合同管理的水平。筆者認為對于中石油合同管理系統的執行情況應該單獨設計指標體系進行調查,具體可以分為信息及時性、可靠性、有用性和網絡安全性四項。
2.合同內部風險要素調查與統計。(1)合同締結指標體系。合同締結指標體系是指在合同內部運行過程中,合同締結階段所產生的風險因素而形成的調查指標體系。締結合同風險的指標體系可以設置合同相對人風險(合同相對人在資信、資質、履約能力方面存在瑕疵)、書面合同風險、合同審查風險、人風險(合同簽定人是無權人)等。目前,石油企業的大型合同都需要按照招投標的法律程序完成合同的邀約與承諾過程,因此合同締結的指標體系可以依據招投標過程中具有風險的環節來進行設計。具體來說,可以設計如下子項目:招投標合法性風險、招投標規范性風險、招標人風險(此種情形下石油企業是投標人)、投標人風險(此種情形下石油企業是招標人)、評標專家風險(此種情形下石油企業是招投標活動的一方當事人)。評標專家風險主要是指招投標管理機構對評標專家選擇不規范以及評標專家職業道德是否很好執行存在風險。(2)合同文本指標體系。標準合同對于防止合同文本風險具有重要意義,能夠極大地提高企業防范合同風險的水平。中石油花費巨資開發并在其系統內推廣標準合同影響重大,意義深遠,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改善合同管理質量,所以將其單獨考察。標準文本風險重點考慮了標準文本的覆蓋率、文本的質量水平、標準合同的適用性三個方面。標準文本的覆蓋率能夠反映是否覆蓋了合同業務的全部領域、標準文本的質量高低能夠反映合同文本的質量水平,標準文本的適用范圍能夠表明是否明確,標準合同的適用性能夠反映標準合同在實踐中的使用程度。(3)合
同履行指標體系。合同履行指標體系是將依據法律經驗的判斷及行業經驗的判斷,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設計而成的風險調查指標。筆者認為,合同履行環節的風險點主要有合同履行風險(交易雙方或者合同相對人未按照約定方式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行使或者不當行使了相關的抗辯權利)、合同變更的風險(未按照國家合同法律或者合同的約定而變更了合同標的,使合同履行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發生了變動)、合同解除風險(未按照國家法律或者合同約定正確行使合同解除權等)、違約責任風險(合同當事人出現了違約事由,而沒有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約定追求其違約責任)。
三、石油企業合同管理風險控制的基本路徑
上文中筆者對石油企業合同管理風險評估的方法進行了介紹并結合大港油田合同管理的風險評估調查進行了個案推演。結合風險識別的基本方法與路徑,我們可以總結出石油企業合同管理風險控制的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風險控制應納入危機管理體系。合同風險不是石油企業的偶發事件與突發事件,而應納入企業的危機管理進行系統管理。合同是企業微觀運行的法律表征,合同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企業的風險,因此合同風險的控制應該納入企業的危機管理體系,形成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建立起石油企業合同風險的防范與控制的制度體系。
2.合同風險的識別是風險控制的基礎。合同風險的識別是合同管理的起步,也是對合同風險進行控制的基礎。石油企業應該建立起合同風險識別機制,由專業人員利用專門知識與專業方法對企業合同的運行進行風險分析,找出動態運行著的合同可能存在風險的關鍵節點,有目的、有重點地進行風險評估與防控。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674-1145(2017)05-000-01
摘 要 本文對供方工作表現評價的實施方法進行了簡析,目的是通過借此實現對供方的動態管理,優勝劣汰。
關鍵詞 供方 工作表現評價 實施
供方是企業的相關方之一,企業應管理好自己的供方。高質量的供方管理對于企業和供方都能起到正向作用,可以提升供方對企業質量安全的貢獻水平,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的采購成本,達到提高企業利潤的目的。對供方開展工作表現評價是供方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對供方進行工作表現評價可以從企業的供方中遴選出優質供方,企業應對這類供方進行積極督促和培養,并與其開展長期合作。對供方進行工作表現評價同時也會發現一些能力存在明顯不足的供方,企業可以依據評價記錄對這類供方采取相應措施,例如不再續簽合同、主動停止其提供物項或服務等。高質量的供方工作表現評價實施方法則是我們實現高質量的供方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供方工作表現評價實施
供方工作表現評價的實施可以參考以下方法開展:
(一)確定評價組織部門
一般供方的接口部門都是企業的合同管理部門,并且合同管理部門的人員對于相關合同的進展最為清楚,也容易將供方工作表現評價的結果反饋給供方或者以合同考核的方式對供方產生一定的作用。因此,供方工作表現評價的組織部門應是合同管理部門。
(二)確定評價節點
在合同管理流程中,一般都會有對供方的履約評價環節,因此,對供方的工作表現評價最好與單個合同掛鉤。可以在合同執行至支付最后一筆款項(質保金)前對該單個合同的執行情況開展工作表現評價。
(三)制定評價要素
工作表現評價的要素可以包括四個方面:質量保證能力、技術能力、商務狀況、安全管理能力。其中質保能力是可選項,針對的是物項和服務重要性高的供方;安全管理能力也是可選項,主要針對的是進入企業內部提供服務的供方。另外,根據供方承擔任務的特點,物項類供方和服務類供方的工作表現評價要素有所不同,例如服務類的可能會對人員配備情況及工作態度等做評價,物項類的可能會對物項性能在使用中的狀況等做評價。當所評價供方為多個使用部門提供物項或服務時,技術能力則由多個部門共同評價,可以根據管理合同項目的多寡在權重設置上有所傾斜。
(四)成立供方工作表現評價組
根據評價要素的設置情況,評價組通常由安全監督部門、質量保證部門、使用部門、合同管理處室的處室負責人指派專人組成。評價組組長由合同管理部門的采購經理擔任。
(五)評分標準
在各評價要素方面,應編制本要素的評價表,為盡量保證公正公平,最好設置標準評價表,每次開展工作表現評價時直接使用模板即可。胃鎏蹌康鈉婪稚柚5個等級,包括“優秀、良好、一般、需要改進、明顯不足”。每個等級對應的得分分別是“5分,4分,3分,2分和1分”。
(六)結果分級
各評價要素(技術、商務、質保、安全等)得分=(實際得分/實際評分項目的總分)*100,如果有n個使用處室參與評價,技術部分的得分=(責任處室評價實際得分/實際評分項目的總分*100+使用處室評價實際得分/實際評分項目的總分*100)/n。總的得分為各領域得分的加權得分:總得分=技術得分*40%+商務得分*20%+質保得分*20%+安全得分*20%。按照評分結果對照分級表確定供方該年度工作表現的星級。
(七)生成評價報告
對供方的各要素評價完成后,由采購經理負責匯總各要素評價表,給出總體評價結果,并編制評價報告,經各評價人所在處室會簽后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生效。
(八)評價結果應用
1.五星級供方。五星級供方是優秀供方,企業應從業務流程整體優化的角度尋求與供方進一步合作的機會,通過業務流程的整合能夠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工作,消除不增值活動。對于被評為五星級的供方,可以在其合格供方資格到期后可以適當簡化處理,用工作表現評價報告等效資格續評報告;可以優先與其簽訂中長期合同。
2.四星級供方。對于本級供方,各評價部門應針對供方的不足之處積極督促和培養,使其能夠有所改進,成為五星級供方。合同管理處室可以考慮與四星級供方簽訂中長期合同。
3.三星級供方。對該類供方應加強采購過程控制和管理,并積極發展其他替代供方。如其中有具有技術獨占性或壟斷地位情況,各評價處室須針對該供方的不足之處,積極督促和培養,使其能夠有所改進,級別有所提升。
4.二星級及以下供方。對于本類供方,其能力明顯不足或需要改進,合同管理處室應采取措施如:不再續簽合同、主動停止其提供物項或服務等。并根據情節考慮是否取消其合格供方資格或將其列入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