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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市場狀況分析
從民間借貸市場的基本情況來看,作為一種簡單有效的融資方式,民間借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也因此使得當前的民間借貸市場呈現出了繁榮的景象。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依靠的是地區經濟的進步以及其自身所具有的一些優越性。
(一)借貸數量大、范圍廣
近年來民間借貸市場運營的情況是,民間借貸數量大、范圍廣,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同時,由于其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此相關的數據統計存在一定的難度。有數據曾顯示,就某地區調查的100家企業和個人來看,70%―80%的企業或個人都承認自己曾經發生過民間借貸的行為,同時就他們的借貸數據來看,借貸金額從幾百元到幾百萬元不等,總借貸金額達到4400萬余元。
(二)借貸利率高
民間借貸利率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一方面是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的狀況需要決定,特別是地區資金供求的狀況,當地區經濟發展平穩或者處于經濟疲憊期時,民間借貸利率就會相應較高。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市場的運營,也同樣要受到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影響。總體趨勢也會隨著國家對信貸政策的調整而變化,當信貸政策處于收緊期時,民間借貸的利率也就會隨之提高,反之,情況則相反。就目前民間借貸市場的狀況而言,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要高于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兩倍,存在高利貸的現象。
(三)借貸手續簡化
相對于正規的金融機構而言,民間借貸確實存在著自身的優勢。民間借貸相比較銀行借貸來說手續簡單,大大縮短了資金周轉的時間,民間借貸的這一特點,剛好適應了民間資本運營的需要。然而借貸程序簡化之后,相應地也會出現各種問題,借貸協議和擔保協議的缺失勢必會引發糾紛。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1.法律標準缺失
民間借貸法律門檻過低,針對民間借貸的法律還不健全,即使存在相關法律,在規范力度上過于寬松,立法技術也存在欠缺,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存在漏洞等等。民間借貸沒有明確的立法標準,對于民間借貸的判斷標準上存在模糊性,民間借貸行為者之間的利益標準不明確,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差。
2.相關制度缺失
由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設定還不健全,其后果導致的就是相關的制度也難以確立。比如主體退出機制、個人破產制度等等,制度的缺失已經難以滿足當前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需求。
(二)法律監管不到位
1.存在無序發展的問題
民間借貸的資金部分流向國家限制的領域,最直接的結果就是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的力度,導致資金分配不均,嚴重影響國家的整體發展布局,造成社會利益方向的偏離。另外,民間借貸的無序發展,容易加劇金融機構的惡性競爭,原因在于民間借貸過度吸收了社會資金,銀行資金減少,勢必會引發存款競爭,嚴重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存在監督制約機制缺失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在法律制度方面還不健全,導致其規范力度不夠,這就是使得借貸雙方無法做到一個有效的監督與制約,特別是就資金的所有者而言,無法掌握自己的資金流向,容易發生借款人無法償還的行為,借貸人將無能為力。
(三)法律秩序不規范
1.沖擊正規金融機構
民間借貸的高利率產生的誘導,引發了一些借貸風險危機,一些投機者選擇鋌而走險,挪用正規機構的資金償還民間借貸,以次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經過投機者的轉投,正規金融機構難以確定資金的流向,導致信貸資產質量的降低,最終影響了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
2.誘使大量非法資金流入
由于民間借貸法律制度存在缺失,就為非法資金的流入提供了機會,也為不法分子開展洗錢、非法融資等提供了環境。民間借貸不同于正規的金融機構,從運營機制到管理機制都不完善,因此就增加了查處不法行為的難度。因此,民間借貸的合法化就成為了規范融資秩序的重中之重。
三、針對民間借貸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幾點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當前,我國尚沒有在民間借貸領域完善合理的法律,使得一些非法的民間借貸有機可乘,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民間借貸,并能夠保障民間借貸的合法運營。以放貸人的資歷、業務領域、資金來源、可控利率范圍作為規范民間借貸的主要內容,并以提高法律的權威性以及財務制度的完善性為手段,合理認籌民間借貸的微觀方面,區分非法金融和民間借貸,明確何為合理的,何為明令禁止的,由此改變民間借貸如今的法律環境,保證民間借貸的正規運營。
(二)加強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
首先,健全監管制度。民間借貸的另一個特點是多樣性,在其發展的過程中,可能會延伸至證券、保險等其他金融領域,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監管制度和各監管部門的協調合作,民間借貸領域勢必是產生動蕩,甚至會牽連到其他金融領域。各監管部門的通力合作才能保障民間借貸領域的有序化運營。
其次,對民間借貸進行備案登記。對民間借貸進行備案登記的目的就是建立起一個“登記簿”,讓有“戶口”、合法的民間借貸組織享有更穩定的保障。不僅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團體,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違法行為。
最后,創新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方式。由于民間借貸與其他金融活動有較大的差異,所以在監管方式上應有所不同。
(三)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
解決民間融資的問題不僅要依靠民間借貸,也應開發商業銀行的小額信貸業務,靈活地應對中小型企業在信貸方面不同的需要。只有將這些方面協調配合,積極引導我國的信貸市場,規范信貸制度,保持信貸環境“干凈”,方能建立多層次的融資體系,保障信貸市場的安全和規范。
參考文獻:
[關鍵詞]貨幣供給量 信貸規模 資金鏈
一、現狀簡介
2008年美國爆發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歐洲緊接著出現債務危機,量化寬松的貨幣政策在歐美各國盛行,世界經濟總體增長速度放慢。危機的爆發起源于金融行業,然而很快實體經濟也受到沉重打擊,危機從美國擴散到全球,由發達國家到發展中國家。
面對復雜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宏觀方面,中國政府采取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到2011年,中國的宏觀政策轉向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從貨幣供給量的角度來看,以每年十二月的M2作比較,2002年到2008年,中國貨幣供給量每年同比增長16%左右。2008年末,中國M2為475166.6億,2009年末為610224.5億,同比增長28%左右。2010年末M2比2009年末同比增長19%左右,達到725851.8億,到2011年末中國M2為851590.9億。在此期間中國GDP增長率為每年10%左右,表明在金融危機期間中國貨幣供給量嚴重過剩。
于此同時,中國民間資本活躍,民間借貸盛行,其借貸利率也普遍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對高收益的追逐,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引發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一系列的現象。原本存在于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和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正常借貸行為,正影響著中國經濟金融的健康發展。
二、相關理論
金融危機的爆發直接導致我國出口額的下降,以出口為主的中小企業國外市場緊縮,部分企業資金鏈出現問題,面臨破產倒閉的困境。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消費、投資和出口,在出口受影響的情況下,只有依靠消費和投資來保增長。提高消費所占GDP的比重,以及消費結構的調整需要很長的時間,投資便成為短期內一種拉動經濟的快捷方式。
此時,中國實施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貨幣供給增長比例超過前期,面臨破產倒閉的企業可以獲得貸款而存活下來,把投資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但是,金融危機所帶來的大環境的惡化并沒有立刻改變,除美國金融危機外,歐洲出現債務危機,中國國內消費也沒有立刻啟動呢。過度的貨幣供給量帶來了通貨膨脹,物價上漲。于此同時,中國的房地產市場正如火如荼的發展,房價節節攀升,股票市場也迎來一波反彈。在賺錢效應作用下,部分從銀行流出的資金,本來應當流向實體經濟,發展中小企業卻流入樓市,股市。為穩定物價,使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房價合理回歸,人民銀行開始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提高存款準備金率,縮減信貸規模。銀行信貸的緊縮導致中小企業在銀行的貸款減少,企業再次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壓力。本來依靠銀行而存活的部分中小企業,在信貸緊縮的背景下,只能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存活,或者倒閉破產。另一方面,在樓市宏觀調控作用下,購房者不斷調整預期,持幣觀望,樓市成交量下降,價格止漲,部分流入樓市的資金不能及時套現收回成本,只能通過民間借貸來維系企業生存。
這些因素交織在一起,促進了中國民間資本市場的發展,而民間借貸由于其對象主要是危機中存活的中小企業。這些危機中暫時存活的企業在市場中競爭力較弱,貸款者為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性,使得民間借貸利率一般高于銀行同期利率,有的甚至是銀行同期利率的幾倍。高收益的示范效應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部分以民間借貸為形式的金融組織出現,隨之而來的就是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的現象。
可以認為,中國目前民間借貸現象中存在的問題是金融危機后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情況下,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的結果。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在金融危機后對維持經濟增長有一定作用,而當貨幣供給增長比例下降,銀行信貸緊縮時,部分企業就會再次出現破產倒閉情況,或者被迫選擇高利率的民間借貸。貨幣供給量的增加刺激投資增長,出現通貨膨脹,而增長速度的降低又導致企業的破產倒閉,出現通貨緊縮。貨幣供給量及增長速度影響著經濟的發展。
三、總結建議
美國經濟學家弗里德曼認為,貨幣供給增長率應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增長率過快導致通貨膨脹,抑制通脹又會導致通貨緊縮。通脹和通縮本質是貨幣現象。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各種金融組織形式不斷演進,如果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就會出現非法集資等金融現象。
經濟結構的調整,金融體系的健全,經濟的穩定發展,一方面宏觀貨幣政策的選擇應當審慎,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平衡短期與長期的利益;另一方面,不斷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為解決經濟發展中所出現的問題發揮指導作用。
參考文獻:
[1]米爾頓?弗里德曼,安娜?J.施瓦茨.美國貨幣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4
[2]哈爾?R.范里安.微觀經濟學:現代觀點[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3
[關鍵詞] 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自有資金;臨時調劑
【中圖分類號】 D92【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6-135-1
一、企業間資金借貸有不同的種類,并非所有種類都損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首先,根據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法律依據的答復》,并結合相關司法案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通常認定: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屬無效合同。然而這種一概的認定,事實上忽略了企業間資金借貸所存在的不同種類和情形。
其次,對于企業間的資金借貸,通常的理解是無關企業間以牟利為目的的非法資金拆借,是企業在擅自經營銀行貸款業務,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然而,這其實僅僅只是一般情況下的企業間借貸,還有一種特殊企業間資金借貸的情形,那就是關聯企業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下稱“臨時調劑”),與前述通常意義上企業資金拆借有著本質的差別。關聯企業間的資金調劑是指:對于有關聯關系的企業,在確實資金壓力巨大又告貸無門,或者來不及向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另一關聯企業對資金匱乏企業給予的臨時性資金支持和調劑。
二、我國財稅相關法規及部分法院事實上已經開始肯定臨時調劑的有效性
第一,關聯企業間的資金調劑在現實生活中并不鮮見,而且這種行為已經為我國財稅相關法律、法規所肯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即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方以支付資金使用費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上市公司應按取得的資金使用費,沖減當期財務費用。
第二,2010年浙江省高院下達《關于為中心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第三點規定“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而自2011年以來,浙江很多地方已經為企業間借貸“松綁”,其中,寧波市中院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認定的原則為“要有自己主營的業務,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利率不超過合法的范圍”,即可認定為有效。
三、隨著經濟發展,各方各面均呼吁應當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和多樣化的融資渠道
其一,對于合理引導民間融資,總理在今年四次提出,總理在不同的場合、通過不同途徑表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要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
其二,2012年兩會期間,就有代表提出: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企業間借貸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已經廢止,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間借貸問題未作規定,合同法僅對公民間借貸作了規定。根據企業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反映出的情況,企業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應當由金融法規或金融政策確定為合法借貸。有代表建議,中國人民銀行盡快制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或出臺相關的金融政策,有條件地承認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許可非金融機構不以放貸為主業的、一定范圍內的借貸行為,并具體從貸款額度、期限、利息、擔保、登記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作出規定。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現實的司法理念、社會環境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此原有司法解釋已經難以適應社會的發展,在社會經濟已經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如堅持一味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無效顯然是一種武斷的做法。
四、關于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區別認定的法律前瞻
(一)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區別認定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禁止企業間借貸的時代背景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初期,需要建立以銀行為中心的金融秩序,因此嚴格禁止任何破壞了金融業務專營的行為,當時企業間頻繁的借貸破壞了這種金融秩序,所以為現行法律法規所禁止。但是,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入逐步完善的階段,需要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和多樣化的融資渠道。但是當前金融服務的壟斷和其他融資渠道的不暢通根本無法滿足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對于資金的需求,有些企業之間目的合理、借入資金也不流入受限制行業的拆借不但不會對金融秩序構成威脅,反而有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
(二)對于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區別認定,符合最高院的努力方向。最高院曾就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問題征求過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建議放開企業間借貸,其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企業間借貸普遍存在;二是《合同法》沒有明確禁止;三是既然民間借貸己經放開,再禁止企業間借貸,對企業“不公平”。然而,由于各種原因,最高院的征求意見并未被有關部門采納。盡管最高院及人民銀行還未修改企業間借貸無效的相關規定,但浙江省高院的司法實踐卻已經支持了企業間借貸行為。
五、結語
關鍵詞 民間借貸 監管機構 法律制度
作者簡介:杜麗君,西北政法大學2014級碩士研究生。
民間借貸作為與正規金融相對的非正規金融的主要方式,是沒有經過國家依法批準而從事資金借貸業務,它主要是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以自有資金的借貸為主要的表現形式。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社會資金的不斷需求,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呈現出的問題,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進行規制。使得民間借貸能夠法治化、規范化、正規化。能夠保障民間借貸在市場經濟下順利的運行,為了更好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促進我國民營經濟快速平穩發展,需要以立法的模式和制定相關的制度營造良好的民間借貸環境。
一、民間借貸產生原因
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它作為一種資金流轉方式已經在普通人的觀念中獲得普遍認可。隨著改革開放后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有了更活躍的發展,這既是融資主體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外在資金供給不足情勢下的無奈選擇;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原因。
第一,個人的原因。隨著經濟發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斷增加,使得民間的剩余資金較充足,這為民間借貸的產生提供了可能。另外,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逐漸改變了人們以往把選擇儲蓄作為唯一理財方式的觀念,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和周期短的特點吸引著更多的注意力,擁有自有資金的人們更愿意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到這種借貸中去。
第二,企業方面的原因。改革開放以后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人們自主創業的思想涌動,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建立和發展,他們的資金需求量非常大,即使國家采取措施增強金融體制提供信貸的能力,但是資金短缺仍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阻礙;再加上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業都有良好的信譽和資本狀況去滿足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條件,或者不能很快得到所需要的資金,所以這些中小企業更傾向于求助于民間借貸。
第三,國家方面的原因。金融機構為適應貨幣政策抬高信貸的門檻,他們為了減少風險更樂意將資金貸給那些信譽好和市場影響大的大型企業,因此基層金融服務嚴重不足這就影響了很多中小企業的資金鏈條,阻礙了其發展。中小企業為了發展自己的企業,以適應市場的發展需求,擴大生產經營,不得已會向民間借貸來尋找自己的資金源。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問題
民間借貸的形式繁多,主要表現為直接借貸、企業集資、地下錢莊,非法集資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出現一些新形式的民間借貸方式,如票據貼現、投資咨詢公司、網絡借貸等。其中,由于民間資金的借貸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規制,總是出現各種各樣的糾紛,并對現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常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首先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為了適應市場的發展,資金需求相對很高。其次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最后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在社會中最為常見,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國現有的對民間借貸的現狀主要體現有以下方面:
第一,從立法原則上講,民間借貸缺少立法原則,從現有的民間借貸發展的過程中,立法機關并沒有形成統一、有效的民間借貸立法原則,使得民間借貸在無約束地發展著,出現畸形的現有模式。從立法角度上講,沒有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民間借貸的地位合法化產生歧義。在當今市場經濟情況下,民間借貸不規范的發展著,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并且,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使得民間借貸呈現出各式各樣的情況,因此,帶來很多的問題,導致民間借貸不能順利的進行。
第二,從制度層面的角度出發,民間借貸缺少完善的規范制度。民間借貸在現代的社會背景下具有很大的風險,不進行規范的監控,很容易導致民間借貸的異性發展,破壞整個社會市場的平衡發展。其次,在現有的國情下,缺少市場準入制度,市場中大量不具有民間借貸資格的各種中介機構辦理民間借貸,導致民間借貸行為中的不正當競爭、非法犯罪活動不斷出現,擾亂了金融市場經濟的發展。再則,是,民間借貸缺少保險存款制度,導致在民間借貸交往中,因缺少保險,使出借人的利益得不到相關的保護,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嚴重侵犯了民間借貸主體的合法權益。最后,缺少對于民間借貸法律方面的宣傳。使得開展民間借貸的主體很少了解到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法規,導致民間借貸不能順利的向前發展。
第三,民間借貸自身層面上缺少自我約束的機制。在現實的民間借貸過程中,民間借貸活動分布廣并且分散,不具有統一的自我約束機制,呈現出各式各樣的民間借貸方式,同時也出現各種問題,擾亂了民間借貸的發展狀況。同時,民進借貸美白也缺少培訓,進行民間借貸行為的工作人員參差不齊,文化素質也不僅相同,甚至有些工作人員沒有先關的專業知識。還有些工作人員只是為了完成現有的工作而已。并且,在工作中沒有得到統一的培訓和實務方面的學習,其工作人員只是按照固定的流程進行工作,不具有創新精神和敬業精神。 三、 對我國民間借貸制度的完善
民間借貸是一把雙刃劍,它在為市場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的同時,也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為了使其更好的發揮其積極作用,我們應該在現有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制度的基礎上,規范對民間借貸的管理,注重用政策指導其發展方向,取締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非法方式,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來探索適合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監管制度。
(一)從法律層面上來講
在新立法之初,應該首先確立其立法的原則,對立法活動進行統一的指導。立法原則不僅可以指導立法活動,也可以在適用法律的時候發揮補充作用。要對現有的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新的立法工作,應該是在尊重實踐原則、規范統一原則和金融安全的原則之上進行的。在這樣的原則指導下,制定和實施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使民間借貸的地位確定合法。由于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有關的法律不完備,導致我國的民間借貸行為不能規范有序發展。國家應該根據市場經濟規律的基本要求,及時修改清理現行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統一立法,建立一套系統而完善的民間金融法律運行體系,為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將不屬于違法范圍的“灰色金融”規范化。再則,確立民間借貸的立法原則。
(二)從制度層面上來講
1.建立民間借貸監測網絡和體系制度,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實時控制。民間借貸在現代的社會背景下具有潛在的風險,為盡量減少甚至遏制風險的發生,國家有必要定期收集有關民間借貸的數據,通過對數據的分析來檢測民間借貸的各方面狀況,對其資本總量、變化趨勢做出總結以防范風險的發生。這些數據分析得出的結果,也可以給國家的決策機構進行正確金融決策提供依據。
2.建立民間借貸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完善立法的基礎上,對符合法律標準的放債人、借貸人以及中介機構等發放營業許可證,允許其開展有關的借貸活動。使進行民間借貸行為的主體規范化,民間借貸行為中的不正當競爭、非法犯罪活動可以從根源上得到有效的遏制。
3.建立民間借貸行為的存款保險制度。民間借貸機構應當將民間借貸行為的機構和個人的信用等級低、抗風險能力弱、資產運營風險高進行嚴格的分類,當發生信用危機時,就有相應的措施進行有效的解決。如果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損傷,就應當啟動存款保險制度,有效地維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應針對民間借貸的特有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使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從而提高民間借貸在大眾中的形象,這樣還可以為貸款人提供保障。
4.完善國家法律宣傳的制度。國家加強對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宣傳和國家政策的宣傳,使開展民間借貸行為的主體了解國家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提高其主體的法律意識,促進資金主體根據國家的政策做出正確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出借行為,國家可以通過此行為來引導資金流向。法律的宣傳關系到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的基礎,在國家進行法律宣傳的同時,民間借貸的相關人員應當努力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推動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三)從民間借貸主體自身層面上來講
1.民間借貸機構應加強自律和自我約束。民間借貸活動分布廣并且分散,政府在監管的過程中不能做到全面有效的監管。民間借貸機構是民間借貸工作的核心,加強自我約束是最基本的問題之一,應當嚴格遵照法律及相關的規范約束自己,保障自身的中立性和信譽性,引導其他民間借貸參與人遵守法律和相關規范。并且還要求開展民間借貸的機構和個人自身在國家法律政策出臺后自覺貫徹,以確保其自身的活動符合法律的要求。
關鍵詞:民間資本;規范;創新
民間資本投資運作對地方經濟長遠發展有著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民間資本參與經濟活動有利于打破壟斷,保證實現社會公平,實現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但是,民間資本流動具有一定的無序性和不穩定性,如果能夠得到有效利用,則會極大促進經濟發展,若操作不當,則會對經濟發展產生破壞。就目前調查顯示,民間投資發展仍面臨著諸多制約因素和不利環境,亟待給予合理引導與規范利用。
一、當前民間資本運作的主要特點與發展趨向
1.民間資本投資規模快速增大
受政府國家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政策鼓舞和地方政府配套政策指引,我市民間投融資活動日趨活躍。據調查,目前汾陽市列入規劃的大型投資項目50余項,累計吸引區內外民間資本80余億元,較上年同期猛增89%,其中,已建成的20個項目共完成投資8.48億元。
2.民間資本流向非煤產業趨勢明顯
(1)投資旅游產業。原汾陽安興煤業公司在轉型中斥資近億元重建汾州府文廟,力求打造汾陽的標志性文化旅游景觀。重建項目占地60畝約4萬平方米,規模宏大,目前該項目工程已接近完工。
(2)投資文化教育產業。原汾陽敬仁煤業公司在轉型中選擇發展教育產業,該公司投資9000余萬元創辦集幼兒園、小學、初中、高級職業中學為一體的敬仁學校。
(3)投資白酒產業。部分汾陽煤老板聯合中陽縣煤老板以及中煤汾陽公司等投資人,集資50多億元積極投入山西省重點項目--汾陽杏花村酒業集中發展區,按照“民營資金投資建設,汾酒集團托管經營”的模式,依托汾酒品牌,開拓白酒行業。
(4)投資涉足金融行業。主要是煤老板李祥如等人發起組建山西汾陽市祥富小額貸款公司,目前該小額貸款公司運行正常,截至2011年底貸款余額達5600余萬元。
3.民間資本融資投向地域化特征明顯
據調查顯示,目前汾陽市民間融資發展日趨呈現區域化、產業化特征,表現為融資投向主要集中于當地主導產業。比如,三泉鎮民間融資受呂梁三泉焦化園區帶動,主要投向煤焦、運輸等關聯領域;杏花村鎮民間融資集中投向白酒生產及相關行業;演武鎮及鄰近地區依托華北最大再生膠市場民間融資主要用于再生膠加工、收購等。
4.民間資本融資規模與利率變化與當地產業景氣度息息相關
如:汾陽市三泉鎮,受焦化行業低迷影響,該區域民間融資規模約為2000萬元較去年同期下降20%,利率水平也較去年同期25%左右下降至15%左右;而焦化市場火爆的2007年該區域融資規模達5000萬元,利率水平也維持在25%至40%區間。
5.民間資本向集團化、規模化發展
據調查顯示,2011年,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中,汾陽市24家被兼并的煤炭企業決定聯合組成“汾陽市煤炭企業轉型發展聯合協會”,該協會成員聯合起來將從煤炭行業中擠出閑散資本投向當地農業、教育、文化旅游和城鄉建設等方面資金總計達6億多元。
6.民間資本融資主體多元化
貸款人由傳統的商人逐漸擴散為干部、群眾、農民和教師等社會各個階層。據調查,柳林縣約有1/4家庭參與了民間借貸。借貸者以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為主。私營企業向社會融資一般額度比較大、利息比較高,而且沒有固定期限,是一種長期借貸。也有企業為了銀行貸款周轉而進行短期高息大額民間借貸。微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向社會融資,額度一般不是很大。在3萬元-20萬元不等,月利率以1.5%-3%居多,還款期限為3個月-2年。農民為發展生產也參與民間借貸,借款金額較小,大多數在1萬元-3萬元,還款期限為6個月-12個月。
二、民間資本發展中的問題及制約因素
追求利潤最大化是所有資本的本性,民間資本發展過程比較曲折,由于政府的認可程度不夠,資本所有者并不能將資本注入合適的投資領域,民間資本大致只能在傳統的微利行業融資,或者是短期對某類或者某些商品進行炒作以追求利潤,運作流程不夠規范。其產生的根源為:
1.市場準入門檻的制約
雖然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都相繼出臺了鼓勵和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政策,這些政策的落實對民間投資的增長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不僅僅在具體落實中,有些還在于政策本身。對民間投資仍存有歧視現象,使得民間投資在稅收、用地、融資等方面與國有投資還不能一視同仁,這無疑阻礙了民間投資的發展,因此,市場準入制度直接限制了民間投資的通道。
2.市場壟斷者的制約
2005年“非公經濟36條”執行效果不佳,被認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配套措施和細則的缺失。而新“36”條從理論上突出了執行性和操作性,提出了細化到二級科目的領域,國務院還將各個領域引導民資進入分配給了相關的部委來負責。但民間投資主體是否能夠順利介入各個領域,還得看各部委的實施細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近年來,民間投資范圍是不斷放寬的,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業壟斷,國家壟斷阻礙民間資本投資基礎設施 ,部門壟斷阻礙民間資本投資金融、保險、通信、衛生等新型服務業,民營資本只能限于傳統的消費品工業和商業、餐飲業、服務業、建筑業。而目前這些行業大多趨于飽和,競爭激烈,盈利的空間較為有限,使投資積極性受到抑制。
3.缺乏成熟投資市場
目前,我國民間資本投資渠道較少,沒有成熟的投資市場,無法滿足投資者的需求。由于我國的許多行業特別是一些壟斷性行業存在各種門檻和限制,民間資本根本就沒有進入投資領域的機會。根據2009年中國改革評估報告披露,目前在國民經濟80多個行業中,允許公有制經濟進入的有72個行業,允許外資進入的有62個行業,但是允許民間資本進入的僅僅有41個行業。因此,民間資本只好選擇農產品等沒有投機限制的商品進行炒作,從而引發市場價格劇烈波動。
4.相關法律層面的制約
據調查,由于擔心私有財產得不到保護 ,私營企業家無法形成對將來的穩定預期,也就不會全力以赴地擴大投資。實際上,對私有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不健全是影響我市民間投資的深層次原因。
三、規范利用民間資本發展的措施與創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1)修訂現有法律法規。民間資本涉及領域廣泛,政府在對其進行法律約束時難度較大。因此,我國政府及相關機構必須要多角度考慮問題,盡量將涉及民間資本投資運作的法律條款細化。針對民間資本投資涉及的范圍,要修訂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如《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合伙法》、《信托法》等,讓民間資本投資活動有法可依,防止國家出現法律監管真空領域,導致民間資本投機行為不能被及時制止,擾亂正常經濟活動。
(2)盡快出臺相關法律。針對我國目前在民間資本管理方面尚未形成較為完整的法律體系框架的情況,我國政府應當盡快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如《風險投資法》、《企業破產法》、《企業收購與兼并法》、《投資權益保護法》、《私人財產保護法》、《反壟斷法》等,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規,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領域和行業,為民間資本投資領域的擴大提供法律保障。使民間資本所有者既能夠在法律的監管之下依法進行投資活動,盡量減少投機活動,同時又能夠給予他們法律保護。
2.完善政府政策
(1)擴大市場準入范圍。針對我國目前國家對民間資本投資門檻設定較高,限制過多的情況,政府要放寬民間資本投資的準入限制。凡是國家法律沒有明令禁止的投資項目,以及允許外資經營的項目,都要向民間資本開放。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工業、貿易、交通、高新技術產業、社會服務業、水利、電力、燃氣、集中供熱、通信、城市公共交通、垃圾處理、污水處理、醫療、教育、農業資源開發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等多個領域投資經營。在開放的同時,要避免出現“玻璃門”(看得見,進不去)和“彈簧門”(進得去,但無法持續經營,又被彈出來)。
(2)出臺相關優惠政策。政府要在公平、公正、合理的指導方針下,推動相關機構給予民間資本在投融資、財政、稅收、價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讓民間資本能夠順利地獲得發展機會。首先,在財政政策方面,政府要允許財政資金直接以國有資本參股方式或者補償方式投入以民間資本投資為主的項目,支持民間資本更好的運作。同時要適當擴大基礎設施的特許經營范圍,提高民間資本投資者投資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的資金回報率。其次,在稅收方面,政府要盡力讓民間資本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若民間資本投資于國家鼓勵的領域,如高新技術產品開發、新產品開發、出口產品開發等,則要加大優惠力度以增強民間資本的投資熱情。政府要根據民間資本的投資領域,在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加速折舊、費用列支、投資抵免以及關稅與增值稅方面予以優惠。同時要避免中央和地方的重復征稅行為,以保護合法經營的民間資本所有者。
3.加強民間融資市場的監測分析
繼續加強民間借貸樣本點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包括民間借貸發生額總量、借貸期限、利率水平等重要指標,要動態跟蹤把握指標變化趨勢,及時預警和防范民間借貸行為中“亂集資”和“高利貸”的潛在風險。同時,還要加強民間借貸情況的實證調查研究,包括民間借貸資金投向、企業信用狀況等。
4.加強投資引導,提升民間資本使用效率
加強產業投資目錄引導,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著眼于經濟結構調整的需求,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投向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和支持的領域,投向政府主導的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促進產業升級的技術改造和自主創新項目領域。加強信息引導,建立投資信息機制,及時向民營企業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社會資金供需、優惠措施和技術進步等信息,引導民間資本良性運作,逐步進入市場潛力大、投資回報好的產業領域。
5.增強民間資本自身發展能力
(1)樹立良好信用形象。我市民間資本所有者要針對自身信用等級不高的弱點,努力改變形象,盡力提高在評估機構的信用等級,爭取得到更多金融機構的支持。民間資本所有者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避免出現欺詐行為,更不能為了一己之私而抽逃資金、拖欠賬款、逃廢銀行債務、拖欠稅收等。
(2)健全企業財務制度。民間資本所有者要按照相關財會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并進行依法核算和嚴格控制。要以《會計法》為基礎,建立規范、完善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和自律的財務管理組織體系,約束民間資本所有者的經濟行為,使之符合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
(3)加快培養專門人才。民間資本所有者要注重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在制定專門的人才培養計劃,多渠道引進國內外的高技術人才,為我市的民間資本管理注入新的活力。
6.推進金融創新,增加民營企業金融服務供給
(1)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做大做強。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已經成為民間融資組織化的典型代表。小額貸款公司是利用資本金發放貸款,其信貸供給沒有納入信貸規模管理,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做大做強在緊縮背景下有利于擴大資金供給規模,支持經濟發展。
關鍵詞:民間借貸;成因;規制措施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2-0149-02
一、民間借貸的界定
民間借貸又稱民間貸款,它與正規貸款既相互補充又相互競爭,廣義上,民間借貸是處在國家宏觀調控與金融監管之外,除正規貸款外的貸款,民間借貸不出現在官方的統計報表中,同時也不受法律保護,它是一種非正規的金融活動。民間借貸是市場經濟下企業融資活動的產物,當正規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出現總量與結構供給不足時,它又成為必要的補充。民間借代的主體僅包括純粹的民事主體,但是不包括金融機構,它可以發生在任何民事主體之間。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行為,筆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存在于正規金融機構之外的,它是以貨幣資金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及本息償付為內容的發生在非金融機構的各種經濟主體之間的活動。
二、民間借貸激增的發生機制
1.民間資本日益增多,融資渠道不暢,人們轉變投資方式
我國近年來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得人們手中的財富越來越多,加之人們投資意識的增強,房地產、股票市場火爆,但這些投資行業高回報高風險,專業知識要求較高,而傳統的借貸方式投資較安全,程序簡便易操作,既能使借貸者較快取得收益,還免除正規貸款、投資的必要的工商、稅收、銀行等的手續,節省資本,因此民間借貸成為人們投資的首選方式。
2.銀行貸款門檻過高,程序繁雜,人們轉向民間融資
首先,銀行的貸款門檻過高,把那些沒有足夠的財產作抵押或者提供信譽良好實力雄厚的擔保人提供擔保的貸款者拒之門外;其次,銀行為了避免金融風險,嚴把放貸關,貸款程序復雜,人們轉而投向見效快,程序簡捷的民間融資。
3.基層金融機構功能的衰退
金融體制改革后,我國四大銀行基層網點的減少與信貸管理體制的集中化,最終,以這些正規、普遍的融資方式作為基礎的基層城鄉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功能性疲軟。同時,在資金實力、服務功能方面,像農村信用社這樣的中小金融機構也無法從根本上填補這種缺位。所以,中小型企業走民間借貸這條路是必然的選擇,經濟發展的內在推動力和市場自身規律的作用,
4.高回報率進一步活躍了民間借貸市場
由于民間借貸利率比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高出幾倍,所以出現了民間借貸發展勢頭迅猛的趨勢。尤其是在當前正規融資渠道走勢低迷的形勢下,民間借貸的優勢更見凸顯。
5.作為民間信貸運作機制基礎的親緣、地緣為紐帶的關系本位促進了其發展
民間金融機構在放貸時是以借款人和中介人的信用為基礎的,它一般不以抵押或擔保必要條件。這種方式有著道德約束的保障,發生的是個人的關系,屬于民事行為,訴訟方便,避免了與銀行、工商等部門的訴訟,節省訴訟資本,并且民間放貸自由靈活,對擔保品的限制較小,正因其符合傳統多數人民的風俗習慣,道德標準,故其激增在情理之中,民間借貸風險正是依靠親緣和熟人關系來維護,才使得其勢如破竹、發展迅猛。
6.借貸雙方具備各自的相對優勢
民間借貸的貸款方之所以熱衷于選擇民間借貸方式而舍棄其他投資手段,正是看中了這種方式可以為其實現利潤最大化。對于借款人而言,選擇民間借貸是為了擴大生產規模,獲取更大收益,即使民間借貸需要付出高成本,其仍能迅速緩解燃眉之急,日后收益足以彌補現實損失,仍有利可圖,盡管存在銀行等金融機構,但其融資成本過高,故其自然會選擇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對雙方都有利益可圖,為民間借貸的長期存在提供了條件。
三、民間借貸完善、規制的措施
鑒于以上對民間借貸激增成因的分析以及其自身固有的參與主體及其資金來源的廣泛性、借貸方式的靈活性、借貸形式多樣化、借貸期限長期化、借貸利率市場化的特點,并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階段及實踐,本文在堅持對民間借貸的規制采取有重點,依分類的原則下,對其體制的完善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對策性建議。
1.制定《新型民間借貸機構法》
首先應明確在現有經濟條件下,民間借貸機構有其存在的現實必要性,亟須法律對其主體合法性給予明確規定,以求與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所以允許民間閑散資金參與現有融資市場勢在必行,制定《新型民間借貸機構法》刻不容緩;其次應當明確其具體職能,服務于民營經濟主體。這樣,以法律對其職能、內容、形式等予以明確,使其與現有的金融機構實現體制融和、對接、在這一指導思想指引下完善具體立法體系。
2.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在立法上,以分類規制的方法,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具體應包括三個部分:一是我國現有的相關普通民事法律主要用以規范非針對性的個人借貸行為;二是相關主體法用來規制特殊的民間借貸機構的融資法律關系;三是專門的民間借貸法適合規范以具有商業目的并以從事此行為為經常性活動的機構和個人的法律行為。同時,從民間借貸的主體、利率、區域、資金來源等方面有重點的制定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以有利于民間借貸最大優勢的發揮為原則,以民間借貸是否形成規模經濟,民間借貸風險集中度的高低來確定民間借貸的具體實施區域,堅持有層次,分步驟的立法,執法,司法原則。
3.建構新型民間借貸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
建立商事性借貸主體準入制度,應從以下方面完善對商業性放貸人準入的相關法律:一是通過制定浮動注冊資金行為的方式以實現限定主體的目的;由于借貸行為的資金密集性高的特點,其注冊資本的限定遠遠高于我國隊一般公司的規定。實現交易的安全,維護借款人的合法利益,符合其可期待利潤,最終達到金融市場秩序有條不紊地運行。正因為高門檻可以屏蔽不良放貸人的進入,減少其風險性,并為整個金融安全網的構建提供了屏障,所以規定是適宜的。二是在審查申請人資格的方面重程序、嚴把關。把對放貸人資格的審查和主要股東、高管人員的“軟信息”審查作為重要突破口。鑒于民間放貸行為極易引起糾紛,引發犯罪,因此加大審查力度,完善相關規定,以求把那些必須有瑕疵的主體排除在健康民間借貸市場之外,應重點審查放貸人資格中的對申請人和主要股東、高管人員的“軟信息”。我國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應當重點規定這方面的程度和條件,并細化程序。
4.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和轉移制度
通過設立由金融,法律專家組成的危機鑒定中心,提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定期警報信息,改進、加強相關網絡的融通,實現點、線、面全方位立體化覆蓋,建立健全危機預警機制。對市場運行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要求其與銀監會相互協作,對區域內外的隱患給予綜合評定,對危險因素加以排除,隨時追蹤、預測、分析,以期實現市場那個的良性互動。
5.民間貸款利率問題亟待解決
利率作為規范民間借貸的關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范圍內,民間借貸的合法性與借貸利率水平息息相關,對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制制約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完善程度以及對民間借貸的保護力度。必須設定利率限制,首先要合理規定利率上限。利率本質上是利潤率的一部分,因此,利率上限的確定在立法上要求具備很強的技術性,需要對生產性資本和消費性資金的收益率加以考慮,投資回報本身的風險性、契約執行的情況等也應列入必須予以關注的因素,因此,有學者建議確定一個不確定的利率限制。關于高利貸的最適宜的標準,為達到公平保護借款人的目的,則不適宜制定較高標準,并且超過社會平均利潤率后,貸款的償還客觀上存在不確定性。某些借款人為償還貸款,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這時道德風險的發生必然隨之而來,同時,若對高利貸的標準制定得過低,也將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銀行對借款人發放貸款缺乏積極性,使借款人融資出現困難;二是民間借貸從合法轉向地下,法律規定的相關缺失,借款人將付出更大的成本。立足我國目前的經濟現狀,地下錢莊的泛濫充分對第二種可能提供了事實證明。其次需要完善高利貸法律責任制度。民間借貸立法可設置兩個利率限制標準,不同程度的違法行為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建立梯級過渡性的雙層法律責任制度對進一步削弱高利貸的負作用,同時也可以減少刑事手段對經濟活動的過多干預,以實現法律社會的雙效應。
6.相關執法部門需加強監管、監察力度,規范執法活動中新型融資市場的秩序
嚴格控制民間貸款在公司總資產中的負債比例,民間借貸資金來源的風險臨界點—禁止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越雷池半步,否則就是立法的嚴重缺失和執法的不作為,必將危及金融安全。在堅守這個風險臨界點的前提下,應當為民間借貸資金來源提供新的,更加多元化的解決途徑,以便于民間借貸的有序、和諧發展,提高金融市場的運作效率。以確保商業性民間借貸負債融資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規定商事性民間借貸經營者的融資渠道。首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的界線在立法上必須給予明確的劃分。其次,在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原則下,應有層次,分步驟地放開商事性民間借貸經營者向銀行等融資的渠道。再次,對從事三農的民間借貸經營者,應當進一步加大政策性融資資金支出,減少可控的風險。最后,規定商事性民間借貸人發行金融證券,吸收非金融類企業的大額存款、資產證券化等融資渠道,使其具有預見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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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金融;風險成因;監管
民間金融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已經有了悠久的歷史,早期的民間金融是在大家互相了解和信任的基礎上形成的,經過了這么多年的發展,雖然形式和方式有了變化,但是信用這個基礎一直沒有變也不能變,否則,在發生那么多的借貸危機和風險的情況下,這種金融模式是不會存活并越來越發展壯大的。和官方金融相比,民間金融的形式和其有很多不同,但是它τ詮憒蟮鬧行⌒推笠檔淖試俗,對增強百姓對我國金融的信心和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1 我國民間金融風險的問題
1.1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金融形成的時間很早,并且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已經是我國金融體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它并沒有被國家正式的承認并納入正規的地位,所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著一點也是沒有辦法立法并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我國有關金融的法律很多,但是成熟的卻不多,而對民間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就更加少了。所以,這對于民間金融的合理有序發展一直不能有效的開展,對它之中存在的風險和違法犯罪現象也并不能合理的避免和有效精準的打擊,并且民間金融和流程和運作都是有著比較隱蔽的特點,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管就很有可能無法避免民間金融在流轉的過程中出現一些非常情況從而對地方造成許多不好的影響甚至國家的經濟有序發展甚至國家的穩定都有一定的妨礙和威脅。如果事情出現之后再由相關部門出面解決,就會影響百姓對它的信任,這個時候再解決已經為時已晚了。
1.2國民素質以及從業人員的素質較低
在信用的基礎之上將資本的使用權利進行讓渡的行為即是借貸的本質。民間金融主要存在于民間,特別是農村欠發達地區,其經濟社會的落后條件決定了其具有互和違約風險較低的特點。在目前這個物欲橫流的時代,人們普遍追求物質生活忽視了對于精神生活以及道德的關注,社會道德底線不斷被打破,在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之下,“旁氏騙局”現象不斷發生,各種跑路事件時有發生。民間金融交易的機構組織對于從業人員的要求相當嚴格,例如典當行業,他們的從業人員必須熟悉多種業務,其他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房產、機動車輛、歷史以及高科技等也必須廣泛涉獵。目前典當行業的發展不景氣,逐步被邊緣化,其對于優秀人才的引進遠遠落后于銀行業。并且開設典當這門課程的高校只有湖南經濟學院和天津大學。如果沒有系統學習典當知識直接從業,就會造成典當行業人才供給短缺,嚴重影響典當行業發展。
1.3民間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遇到困境
民間金融領域政府全能行政主義的模式較普遍,這就造成了政府在民間金融監管作用過大,而社會作用較弱。這種監管模式會導致政府監管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較大,而且必須承擔社會風險和道德風險的共同打擊,監管效果可想而知。通過對民間金融體制進行改革,問題在于政府付出的成本預算以及承擔的社會風險和道德風險常常無法精確預測,所以無法對制度改革的可行性有效評估。從江浙地區已經開展的制度變革來看,民間金融監管體制可以變革。制度是一種公共產品,它在供給和需求雙方力量共同作用下產生。如果二者力量達到平衡時,制度就可以延續下去。民間金融領域,制度供給的力量或者大于制度需求的力量,或者小于制度需求的力量,正是這種制度需求的不平衡給我國民間金融監管造成了很大麻煩。
2 我國民間金融風險成因分析
2.1我國民間金融風險的內生原因分析
2.1.1民間金融機構的自身脆弱性
在快速發展的經濟環境里。基本上所有的金融機構都在負債運營,該特征迫使金融機構在運營中充滿了不確定性,脆弱性是所有金融機構的特征。相比于我們的國有金融機構,民間金融機構負債率更高,所以脆弱性的特征給民間金融機構帶來的風險更為嚴重。從分析來看,由于地理位置和親緣關系發展而來傳統經營方式和現在民間借貸機構的運營方式遠遠不同,資金借出者們通常不了解資本的最終去向,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某批資金償還不了,那么這個地區里的民間借貸會產生盲目的從眾心理,負債率高的民間金融機構旺旺無法再很短的時間里償還所有借貸人的資金,導致民間金融機構資金流出現斷裂,導致崩塌。所以民間金融機構本身的脆弱性給他們帶來的風險基本上無法規避。
2.1.2民間金融內部組織的不健全
民間金融組織的發展一般依靠親緣關系,這種關系雖緊密但是不牢靠,一旦出現問題,沒有標準的流程去解決,這說明民間金融內部組織根本是無序的,跟正規的金融機構相比,一方面沒有規范的評價制度,另一方面沒有專業的評估人才。而且民間金融組織放款過程比較粗放,過程一般都是口條協議或者借條。而且這種借貸款一般都集中在某個地區,跟正規的機構不同,出現風險時,無法轉移分散,導致一旦發生風險,就很有可能引發當地社會危機甚至動蕩。
2.2我國民間金融風險的外生原因分析
2.2.1民間金融法律政策缺失
民間金融從誕生開始,就沒有得到政府的絕對支持,具有先天的弱勢。而且雖然沒有絕對的禁止民間金融,但是我國法律就沒有正規的認可和承認民間金融。民間金融一直沒有走進法律中,一直處于灰色地帶,政府也知道民間金融處于地下黑色地帶,但是我國從建國以來,就沒有真正出臺正規的金融政策對民間金融的支持,也沒有出臺過正規的法律法規來約束民間金融。所以,民間組織和個人通常為了追求更大的利潤空間,經常鉆法律的漏洞,故意宣傳有巨大的高額利息,忽悠民眾去購買。一般采用這種模式去籌集資金使機構正常運轉。如果有惡意的民間借貸組織以看起來正常的方式進行非法集資,騙取民眾投資,就很有可能導致詐騙案件的發生。
2.2.2監管制度不完善
跟正規金融機構交易不同,民間機構交易通常都是非正式場合開展的,這種交易方式一般沒有統一的標準流程,依靠的是雙方的信任程度,如果沒有問題,一切都正常,但是如果一旦發生分歧,在沒有憑證的情況下,雙方無法依靠法律保障自己的權限,不管是對借方還是貸款都是一個巨大的風險。政府對金融進行監管,首先建立在監管主體明確,監管機構獨立性,監管機構權威性,然后落實到監管是否能很好的執行,最后在出現問題的時候,能保證將損失降低到最小范圍內。中國的并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監管流程,這就導致非法集資在出現問題時,無法找到監管主體,讓民眾蒙受巨大的財產損失。
3 我國民間金融風險對策研究
3.1繼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防范理論
如何保障金融能夠健康運行,盡力完善當前的相關法律條文,化解和防范金融風險已成為我國加入WTO之后亟待解決的問題。首先,要使民間金融的地位得到合法性,由市場提供更多的基礎性的有關配置功能,逐步放寬對金融市場過多的限制,包括投資領域、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其次,民間金融以什么方式存在、向什么方向演進可根不同的社會和經濟環境進行調整和適應。最后,要加強對民間金融債權人的相關法律保護措施。同時我們重視民間金融,消除民間金融在借貸過程中的弊端,首先針對民間金融存在的風險進行管控,然后指定一些政策,這些政策能夠為政府制定法律法規提供依據。
3.2完善金融監管體系
民間金融不易管控,數額雖然總體大,但是主要的群體比較散亂,造成監管的難度大大提成,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降低金融市場的風險,所以一直沒有明確的監管體系。由于不受管控,民間借貸組織經常受到利益的驅使,做出瘋狂的舉動,而且一旦做大,也極易操控借款人,進一步擴大自身的收益。但是一味的打擊,嚴厲監管并不能引導其向良性的發展,也不能有效的降低其風險、因此,只有從手段上完善民間監管體系才能有效規避民間金融風險。我們一定要正式正規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組織,它們有各自的市場定位,應當具體細化其在不同領域的作用,針對不同的服務群體,開展不同的金融業務,將民間金融納入到監管之下。
3.3建立風險規避體系
民間金融中借貸方一般是個人或者中小企業,這一部分本來就難以形成有效的資源共享和信息共享。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對他們來說非常的重要,這樣一方面能大大提高他們獲取信息判斷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保證承受最低的風險,大大降低民間借貸的風險。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體系,那些資金充裕的個人或者中小企業才放心的將錢借出去。因此,應當建立民間的征信體系和信用體系,不僅能夠促進民間金融的良性發展,而且能為中國建立征信體系做出貢獻。我們應當看到,如果建立了信用體系,不僅能為個人和企業服務,還能為整個金融市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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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條一定要由借款人當面書寫,而不是由出借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出借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一般來說,借條的格式為:標題、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寫明事由和還款日期,涉及到金額的,必須大寫。還應注意字里行間不宜有空格和空行,否則容易被持條人增寫其他內容。
核實借款人、保證人的身份信息,簽的名字要與身份證名字相同,書寫端正,借條上最好寫下借款人、保證人的身份證號,并將借款人、保證人的身份證復印一份備底。
二借條內容盡量簡潔明確,不要用模棱兩可的語言,許多漢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在借條中一旦使用這些漢字,就有可能造成糾紛。比如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既可以理解成已歸還欠款人民幣壹萬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幣壹萬元。
因此,盡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尤其要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種模糊不清的語言。
對于涉及的借款金額及利息等關鍵數字,要用中文數字來明確,比如月息1.5分,要用月息一分五厘來表達。
三在借貸糾紛中,利息約定也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有些借貸中,借款人為獲得高息而借款,可一旦產生糾紛,過高的利息約定,并不受法律保護。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24%,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一般來說,一分息是指月利率1%,換算成年利率就是12%,由此可以推算出,三分息、五分息有多高。
如果借條內,沒有約定利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過了還款日沒有歸還的,可以要求逾期利息。
四章放忠庭長還提醒出借人要保留好付款依據,對于民間借貸要求的舉證責任越來越嚴格,法院除了認定書面借據,還要核實雙方借款的基礎關系,比如借款的用途,此外還需要確認是否發生了款項的交付。所以最好采取銀行轉賬的方式,而且要保存好轉賬和入賬的記錄,以便發生糾紛后利于舉證。
五對于數額較大或有風險的借貸,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第三人作擔保人。抵押物應做好抵押登記,避免借款人將抵押物轉讓或出售。
【關鍵詞】P2P 網絡信貸 風險監管
一、P2P網絡信貸行業發展的現狀
相關數據表明,我國P2P借貸公司數量截至2012年已經達到300余家,其放貸總額亦比2011年高出2.7倍,達到228.6億元。艾瑞咨詢集團表示,P2P網絡借貸在未來兩年內我國貸款總額中所占比例僅能達到27.6%。然而,相關分析亦表明,P2P網絡借貸的交易份額將在其相關法律條款和投資理念不斷普及的情況下逐漸增加。
P2P網絡融資業之所以在短短幾年的時間里就取得如此龐大的發展規模,這與其高度的便捷性與超低的門檻不無關系,并且,它的發展豐富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方式,降低了融資成本,真正的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另外,P2P網絡融資業的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我國對高新產業技術的創新欲望,大大加快了我國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的步伐。
二、P2P網絡信貸行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行業監管缺少法律依據
長期以來,我國金融行業對P2P網貸業的行業界定一直是各空白,也因此一直處于無機構監管狀態,使該P2P網貸業經歷了較長的自行混亂的發展時期。直到2014年P2P網貸業才正式納入銀監會監管范疇,并于2014年7月《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同年12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雖然這兩則條例為我國P2P網貸業以及P2P網絡平臺進行了行業與業務的定性,但仍只是對我國P2P網貸業與P2P網貸平臺的發展做出基本的規范與發展方向的引導,暫時仍沒有具體的監管措施和正式的法律法規出臺。
(二)投資者的維權存在困境
P2P網絡借貸平臺因準入門檻普遍較低,大部分超過50元即可進行投資,而部分“寶寶類”網絡理財產品更是1元起購,大部分P2P網貸平臺對投資人的資本來源審核大多簡化處理,這就使得P2P網貸平臺的投資人群體十分龐大,若P2P網貸平臺出現關門倒閉的情況,這些投資者都面臨切身利益遭受損失的情況。在我國大面積的P2P網貸平臺關門倒閉的案例中,平臺負責人往往會直接跑路,即便是不跑路的也難以提供有效的財產抵押拍賣以償還廣大投資者的損失。投資者對自身損失的利益不知該向何人追討,深陷維權無門的狀況。這是也是我國除開缺少監管法規之外,P2P網貸業中還缺少針對投資者利益進行保護的法規,投資者在進行維權時,沒有一部可依的法律進行合法維權,只能通過“網貸天眼”、“網貸大本營”等網絡媒體上自己的維權意愿,但真正能得到回應的只是少數,少數沖動的投資者還會采取過激的措施如打造平臺營業點、強闖政府機構部門等違法方式進行維權,這正是我國大部分P2P網貸平臺的投資者維權難的現狀。
(三)平臺缺乏充分風險準備
金融業中大部分子行業中的機構都會設立風險準備金,這是在該行業基本法中有過明確規定的事項,例如銀行的存款準備金、期貨交易所的風險準備金等。P2P網貸平臺既然已經被納入銀監會監管范疇,理應設立風險準備金,但就目前而言,銀監會的相關條例還沒有針對這一問題提供法律依據。而我國P2P網貸業長期處于無監管狀態,大部分P2P網貸平臺的第三方信息中介身份十分微弱,部分P2P網貸平臺甚至存在自營業務或者與同集團內部的其他公司存在直接的資金流轉,這將對該平臺投資者的利益產生極大影響。在設立風險準備金的同時,還應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加以監管,而不是平臺自身身兼建立者與監督者的職能。
(四)個人信用征信體系缺失
我國個人信用征信體系發展比較緩慢,導致P2P網貸平臺的投資人對融資方的資信信息難以充分了解,同時,平臺會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有選擇性的隱瞞部分融資方的資信信息,進一步加大了投資人的評估成本,提高了其投資風險。在個人信用征信體系缺失并且短時間內難以完善的情況下,銀監會應引導P2P網貸業組建第三方專業信用評估機構,針對P2P網貸市場的參與者尤其是融資方的資信信息進行專業細致的審核,提高評估信息的真實性,并予以充分披露,以此降低投資人的投資風險,提高其投資收益。
三、引導P2P網絡信貸行業規范發展的措施
(一)健全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
作為一種新型的互聯網思維式的民間借貸,P2P網絡借貸相關業務的所有的資金、材料、法律手續等都是借助互聯網完成的。因此,民間借貸糾紛、網絡金融等問題在P2P網絡借貸過程中時有發生。因而,在民間借貸與互聯網金融兩個方面同時實行P2P網絡借貸監管勢在必行。為此,相關部門及時完善了其相關法律法規,確保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的有法可依,促進其規范發展。
(二)加大行業透明度及自律性
作為金融市場各行業的基本準則,行業自律對于缺乏相關法律制度保障的P2P網絡借貸行業而言至關重要。因而,為提高行業透明度,提升該行業在投資者心目中的地位,P2P網絡借貸必須加強其財務信息的披露力度,規范其資金運營,指定有效的自律標準和監督體系,增強第三方機構在其資產評估、審計、法律等方面的監管,提升投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對行業各項業務的運營和自有資金實行隔離管理,進而實現其自律制度的完善。
(三)強化P2P網站信息安全技術
為保證平臺的開發和數據庫管理方面的安全性,P2P網絡借貸平臺必須不斷加強其網絡科技研發,提升其網絡科技整體水平。為避免遭受非法網絡攻擊,平臺自身須對已有數據進行備份。此外,穩定的平臺業務運營、借貸過程的流暢性、個人信息和資產數據的審核與保密、客戶合法權益的保障皆為P2P網絡借貸平臺提升去網絡科技水平的重要使命和目標。
(四)積極開展社會化征信體系
個人信用征信體系的不完善不僅阻礙了P2P網絡借貸行業的科學化和規范化進程,同時也制約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因此,加速社會化征信體系的完善已經刻不容緩。征信體系可以從兩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嚴格對借款人資信評估的審核,防控因壞賬而導致的資金風險;二是增強個人信用征信系統的社會服務價值,確保市場經濟的穩定與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繆蓮英,陳金龍.P2P網絡借貸中社會資本對借款者違約風險的影響――以Prosper為例[J].金融論壇,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