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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在擬采用住宅等級評級制度,消費者可以從住宅工程的保險等級中了解該工程的實際質量,以此決定自己的消費意向,這樣就迫使建設單位必須重視住宅工程的實際質量,以此獲得高等級的質量評級,來提升自身品牌,吸引更多的消費者。減輕施工單位經濟壓力從而提高施工水平。采用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其保險評級制度也包括對施工單位施工質量的評級,這樣就能促使施工單位努力提升自身水平,承接建造高信用等級和保險等級的工程,從而從根本上提高住宅工程的質量。與此同時,我國目前工程承包合同中總工程款的3%~5%左右通常會以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名目被建設單位預留,作為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的工程維修費用。合同規定,工程質量保修期結束后,建設單位應將保修金余款返還給施工單位,但實際情況卻是大多數建設單位都會想盡辦法不予支付該部分余款。因此,施工單位會從工程其他部位“擠”出該部分應得利潤,這樣會對住宅工程質量帶來危害。采用住宅工程保險制度,由保險公司承擔對工程完工后的質量缺陷保險,就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少質量保證金的數額,使得施工單位可以獲得應有利潤,從而減少工程中的偷工減料,提高住宅工程的質量。使用階段住宅工程質量問題得到有效解決。住宅工程不同于其他商品,其存續時間最少為50~70年。我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7條有關于我國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的規定,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建主體有著存續時間上的高要求,但是目前自由競爭的建筑市場并不穩定,規模較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隨時都有可能退出住宅市場,一旦若干年后其建設的住宅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將得不到應有的修復,住宅工程使用者的利益無法獲得穩定保障。采用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由保險公司代替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等承擔住宅工程的質量保修責任。在我國現行體制下,保險行業的規范、存續、進退出機制遠高于建筑行業,當出現住宅工程質量問題時,保險公司的償付與處理能力能夠保障住宅工程獲得有效的資金處理其質量問題,從而保障住宅工程在使用階段也能夠得到有效的質量維護。
我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實施的總體設想
實行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要有法律、制度、信用、社會等多維度特定環境的支持,參考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體制情況,可首先確定住宅工程質量保險的正式法律地位,以法律為基礎保障逐步引導推進其他環境的建立,促進我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快速健康的發展。在此基礎上,逐步健全住宅工程保險體系,包括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工程質量檢測專業機構的設立,住宅質量性能認證辦法的完善,以及保險費率等級劃分方案的確定等。完善住宅工程質量保險體系后,就可以確立一套完整的《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試行辦法》。選取有代表性的城市,包括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國內一線城市,武漢、長沙等中部二線城市,重慶、西安等西部二線城市,及某些三線城市,開展全國試點工作。總結《住宅工程質量保險試行辦法》的優缺點,進一步分析住宅質量性能認證等級劃分標準、投保匯率確認辦法,以及監理與保險聯合機制是否行之有效等具體實施項目。根據推行結果研究完善最終《住宅工程質量保險》條例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成為我國的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強制條例。完善我國住宅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形成保險業對建筑業監管、質保的雙行業滲透,形成對我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業的保障,推動我國住宅工程行業規范、有序的發展。
[論文摘要]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自1992年房地產市場啟動以來獲得迅速的發展。可以說,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目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仍需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保險費率政府擔保
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因自然原因或社會性原因致使無法繼續歸還住房抵押貸款時,由保險公司一次給付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按貸款合同尚需歸還的貸款本息。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自1992年房地產市場啟動以來獲得迅速的發展,但也存在著許多亟待規范的問題。
一、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險種設計不合理
在國外成熟的金融市場上,主要有三類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防范抵押物滅失風險的財產險、防范借款人不履約風險的抵押貸款壽險和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根據國際慣例,第一類保險是購房者獲得抵押貸款時必須購買的,后兩類保險則至少應選擇一種,這樣才能全面保障貸款機構和借款人雙方的利益。我國市場上各保險公司開展的住房抵押保險主要以《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房屋財產保險為主,抵押貸款壽險和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尚處于起步摸索階段,沒有充分展開。這種情況下,銀行在發放住房消費信貸時面臨借款人找不到真正意義上的擔保人,導致銀行只能通過提高購房首期付款的比例、縮短抵押貸款期限、繁瑣的貸款審批手續等措施來規避信貸風險。
二、保費昂貴,設計不合理
1.保險金額的確定不合理。保險公司在確定抵押房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時,通常都以商品房銷售合同載明的購置價格作為投保房屋的保險金額,但這種做法并不合理。這是因為:第一,購房者在貸款時已用自有資金交付了首期款,購房款中只有部分來自個人住房貸款款項,從抵押房產保險為維護貸款人的資金安全目的來看,只要保險金額和貸款本息相等,貸款銀行的債權即可得以保障。銀行不應該把所有的信貸風險都轉嫁出去,強制購房者按照住房購買總價來全額投保該險種,增加了購房者的保費負擔。第二,房屋購置價主要由地價和房價兩部分組成,而從抵押房產保險所列出的保險條款責任來看,所承保的只是房屋部分,由于土地是不可滅失的,土地被列為不保財產,地價部分實際上并不能也不需要得到保險保障,現行做法違反了《保險法》關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的規定。
2.保險費率過高。費率作為保險產品的價格,顯然是廣大投保人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是影響投保人是否購買保險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以前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費率為1%左右,30萬元15年期的貸款躉繳保費超過1萬元。而國外同種業務的保險費率卻相對低得多,加拿大和美國不到0.5%,而日本只有0.3%②。這主要是因為:第一,保險公司給貸款銀行的費較高。盡管中國保監會明文規定費是5%,但實際中平均費為40%,最高的甚至達到50%。第二,盡管保險費率在市場上最終達到均衡是市場供需雙方長期博弈的結果,但保險公司為降低風險,在厘定費率所需已往統計數據不足(開辦時間短)的情況下,會把保費定得過高,而過高的保費其實恰恰增大了保險公司的風險。因為,在保險中由于逆向選擇的作用,風險低的人(收入流穩定或道德風險與行為風險較低)不愿意參加保險,而風險高的人卻積極參加保險。當費率提高后,其中低風險的人會選擇退出保險,留下風險更高的人,普遍高的風險迫使保險公司制定更高的費率,也就使更多風險相對低的人退出保險。逆向選擇若得不到有效控制,此類保險業務必然開辦不長,就會面臨夭折的危險。
3.保險期限設計不合理。眾所周知,抵押房產可以為現房和期房①。若是在投保時抵押房產為期房,也就是說住房所有權證還沒有在被保險人手中。而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存在著很多未知的風險,就算是售房合同中規定了交房日期,最后購房人能夠真正入住的日期也是很不確定的。購房者在房屋未建成、產權未辦時往里投月供都有風險,而且因為沒有房屋,此時的抵押房屋財產保險基本上是無效的。正在建設中的期房屬在建工程質量險承保范疇,這個險種是法律強制開發商必須投保的,讓貸款者投保交房前的房產險,存在重復投保嫌疑。所以,這段時間是不應被計入保險期限內的。保險期限應該在真正交房時才開始。在保險合同簽訂后到被保險人拿到房屋鑰匙之前這一段時間的風險,應由開發商投保工程質量保證險來規避。
4.保費繳納方式不合理。在保費繳納上,目前普遍實行一次性躉繳的“一刀切”方式。申貸人本應可以選擇一次性躉付或逐年繳納保費,但辦理貸款保險費時,卻要申貸人一次性躉付,剝奪了消費者逐年交費的選擇權。雖然躉付方式可以獲得一定的折扣,但這會增加申貸人即期付款壓力。另外,部分公司的條款對于一次性繳清的計算方法并不合理。一次性投保的保險費=保險金額X年保險費X繳費系數,其中繳費系數為連續多年保費貼現值。保費計算公式僅僅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并未考慮房屋價值由于折舊逐年減少,保險金額相應地逐年減少,年保險費也應當逐年減少的因素。一次性投保以房屋購置價為保險金額,借款人實際是多繳納了保險費。
三、受益人不合理
目前,我國含還貸保證責任的房貸保險是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混合物,繳費義務和受益權利嚴重扭曲。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往往要求購房者到其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房貸信用保險,并明確商業銀行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在購房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殘疾而無力償還貸款時,由保險公司償還出險后尚需償還的購房貸款本息。商業銀行不交納保費也不作為投保人,但卻得到了信用保險才有的保險賠付;而購房者雖然繳納了屬于保證保險范疇的保險費,而其自身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這種受益人不合理的狀況不利于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業務的發展,亟需解決。
四、壟斷操作,強制購買保險
作為向銀行貸款購房的消費者,貸款人有權選擇是否要購買住房按揭保險,也有權選擇投保的保險公司和保費的支付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銀行一般采取強制購買保險和指定保險公司的手段。首先,在貸款時,消費者必須按照銀行的要求為房屋購買一份保險,否則就無法得到貸款,住房保險成了按揭貸款“毫無彈性的強制搭配商品”。其次,在購買保險時,銀行和保險公司往往實行“聯姻”,在購買貸款保險時通常由銀行指定一家保險公司。因此消費者根本無法自由選擇保險公司,只能按照銀行的意愿投保。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姻”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排斥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也使保險行業失去了應有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這類做法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有關規定》。這種建立在銀保雙方聯手控制基礎上的行為,不僅排斥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也使保險行業失去了應有的服務質量和水平,因此難逃“不正當競爭”和“壟斷”之嫌。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是住房抵押貸款市場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分散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各種風險。它不僅可以增強購房者的信用等級,或者在其遭受不幸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而且對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產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應該正確并深入認識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存在的問題,以此提出具體的解決措施,大力推進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曹曉燕、楊益:“規范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思考”,載《保險研究》2003年第10期。
2.劉穎、劉東英:“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科學定位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載《中國房地產金融》2004年第1期。
3.廖俊平、朱嘉紅:“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市場的缺陷與完善”,載《城市開發》2004年第10期。
銀行在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中的法律地位如何[1],一直有較大爭議。有人主張貸款銀行在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中是受益人,有人主張其是被保險人,有人主張其是投保人。正是由于人們對銀行在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中的身份定位模糊不清,甚至是混亂的,導致了人們對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一系列誤解和盲目批評。
筆者認為銀行在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中的身份,應當區分住房抵押貸款房屋險、住房抵押貸款壽險、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住房抵押貸款信用保險等具體險種,從具體的保險利益出發來進行分析和界定。
一、住房抵押貸款房屋保險中銀行的法律地位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1]我國《保險法》第10條第2款將投保人定義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因此,銀行可否是住房抵押貸款房屋保險的投保人,取決于其是否對該房屋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2]
銀行是住房抵押貸款的債權人,同時對房屋具有抵押權。如果抵押房屋因地震、火災等原因而發生毀損、滅失,則銀行的抵押權難以實現,銀行的債權也就很難保障。邏輯上,當抵押房屋因保險事故發生而毀損滅失時,保險人依保險合同給付借款人保險金;而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可就抵押房屋的保險金優先受償。但現實中未必如此。借款人作為被保險人,既是保險利益的享有者,又是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金請求權的行使者;而銀行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沒有任何權利。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就抵押房屋保險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只能由銀行向借款人行使,而不能由銀行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所以,有必要明確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對該房屋具有保險利益。[3]抵押物滅失,雖將使抵押權消滅,但抵押權人并得依抵押權之次序,分配其賠償金,故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具有保險利益,得基此而訂立財產保險契約。[4]因此,銀行對于該抵押的房屋具有保險利益,可以作為投保人,以該抵押房屋向保險人投保住房抵押貸款房屋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利益受保險合同保障,于保險事故發生(或約定期限屆滿)時,受有損失,從而可以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系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并有權受領保險金給付之人。[5]銀行投保住房抵押貸款房屋險,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銀行的抵押權不能實現,遭受經濟損失,其自然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有權受領保險金,所以這時銀行是被保險人。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其對該抵押房產當然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借款人可作為投保人為自己的房屋投保住房抵押貸款房屋險。實踐中,借款人往往應銀行要求,通過特別約定條款在住房抵押貸款房屋險中將銀行設定為第一受益人。有人主張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投保的住房抵押貸款房屋險屬于“為本人也為他人利益的保險”,被保險人有兩個,即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和作為抵押人的借款人。而對銀行的抵押權利益的保險目的,作為投保人的借款人必須在保險合同中與保險人事先明確約定,否則,其被保險人只是作為投保人的借款人。故銀行的身份應該是被保險人,或者確切地說應是第一被保險人。[6]筆者認為該種觀點有待商榷。首先,如若承認銀行第一被保險人的地位,則銀行可以直接取得該保險金的所有權,問題是發生保險事故時借款人不一定會發生拖欠銀行貸款本息的情形,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而銀行又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金,導致了兩次清償。其次,如果將銀行認定為第一被保險人,則必然要求借款人作為投保人應事先與保險人有明確約定,方可確認銀行的被保險人身份,否則其被保險人就只能是借款人。而實踐中,這樣的特別約定是很少見的,絕對大多數的住房抵押貸款房屋險合同中都只是將投保人也就是借款人作為被保險人。即便經過特別約定,在被保險人欄中按順序填明銀行和借款人,保險事故發生時,銀行和借款人作為順序先后的被保險人,依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那么銀行與借款人兩者的保險金請求權應該如何行使?銀行從保險公司受領的保險金數額應該是多少呢?如果保險事故雖然發生,但是借款人另有其他資金可以并事實上按期償還了貸款本息,那么還有必要賦予銀行第一被保險人的地位嗎(因為作為第一被保險人的銀行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而在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情形下,銀行有何理由再去享有該保險金請求權)?第三,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2],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如果將銀行界定為被保險人,實際上銀行是很難履行這些義務的,因為銀行畢竟不是該房屋的占有使用人,對于該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并不十分清楚。
筆者認為,當借款人作為投保人投保住房抵押貸款房屋險時,銀行是對該保險金債權享有質押權的質權人。借款人投保住房抵押貸款房屋險,通過特別約定的方式,將銀行設定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并將保單交由銀行持有和保管。這一特約的真實意圖,并不是將保險金所有權讓與給抵押權人,而只是為了在保險金給付之時,讓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先行受領和占有保險金,使保險金上成立擔保物權。這種以特別約定的方式通過交付和占有擔保物而成立的擔保是一種質押:債務人(購房人)以其對第三人(保險公司)的債權利益,向債權人(銀行)提供擔保,保險金債權上成立了銀行的一項意定債權質權。[7]當保險事故發生后,銀行作為質權人,先行受領和占有該保險金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擔保,而不是直接取得該保險金所有權,唯在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的情形下,銀行方可以該保險金來清償借款人所欠的貸款本息。
可見,當銀行作為投保人投保住房抵押貸款房屋險時,銀行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3];當借款人作為投保人投保住房抵押貸款房屋險時,銀行是對保險金債權享有質押權的質權人。
二、住房抵押貸款壽險中銀行的法律地位
借款人對自己的人身具有保險利益,可以投保住房抵押貸款壽險,當借款人因意外事故導致傷殘、死亡或者因疾病等情形而喪失還貸能力的時候,由保險公司代為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此時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
住房抵押貸款壽險,屬于人壽險。人壽險保險的受益人,系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享有人壽保險契約利益或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人。[8]我國《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住房抵押貸款壽險中,借款人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當然有權指定該保險的受益人。因此,在住房抵押貸款壽險中,銀行可以經由借款人的指定,而成為該保險的受益人。銀行作為該保險的受益人,只能于債權限額內受領保險金給付,因為借款人指定債權人銀行為該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旨在確保其債權的實現,也僅僅系確保其債權實現,至于其高于債權額的保險金額,實質上是為自己投保,理應歸借款人所有。[9]
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具有債權上之經濟利益。因此債務人之生存、死亡,對于債權人有金錢上之利害關系,故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有保險利益存在,得以債務人之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而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10]故銀行作為債權人,得以借款人(債務人)的人身或生命為保險標的,投保住房抵押貸款壽險,以保障其債權的順利實現。實踐中銀行投保住房抵押貸款壽險的情形極少。
三、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中銀行的法律地位
借款人向保險人投保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以擔保自己的債務能夠順利清償,當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時,由保險人代為償還其所欠貸款本息。此種保證保險,類似于有償的保證擔保,保險人作為保證人,向銀行擔保借款人能夠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貸款,銀行于此情形可以請求保險公司代為償還借款人所欠的貸款本息。所以在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中,銀行是被保險人。需要注意的是,保證保險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并非總是由保險人完全承擔,國外有些保險公司即只按被保險人(債權人)放貸總額的75%承擔保證保險責任,而另外25%的風險則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之所以如此,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濫放貸款,促使其謹慎從事。[11]超級秘書網
四、住房抵押貸款信用保險中銀行的法律地位
銀行為了防范借款人因為意外事故導致傷殘、死亡或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而發生無法按期償還貸款的信用風險,可以借款人的信用向保險公司投保住房抵押貸款信用保險。當發生借款人信用風險時,銀行有權請求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金,以保障銀行的債權順利實現。因此,在住房抵押貸款信用保險中,銀行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
【參考文獻】
[1]李玉泉:《保險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122頁。
[2]朱銘來(主編)《保險法學》,南開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頁。
[3]楊光:“論改進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條款”,載《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3期,第29頁。
[4]梁宇賢:《保險法新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版,第63頁。
[5]溫世揚(主編):《保險法》,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64頁。
[6]陶麗琴、申進忠:“對住房按揭貸款兩個保險問題的法律質疑”,《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2年第2期,第27頁。
[7]陶麗琴:“抵押物保險合同上的擔保物權的競合——以按揭住房保險為視角”,《現代法學》,2007年第1期,第61頁。
[8]梁宇賢:《保險法新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頁。
[9]尹田:《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86頁。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國民健康狀況及醫療水平的提升,人均預期壽命已達到75歲。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指出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并處于快速老齡化階段。據預測,至2013年年末,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將突破兩個億,占總人口數量的1/5;到2050年我國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數量將達到4.3億,占總人口數量的1/4。另外,社會環境發生變化,“四二一”家庭的增加使得傳統的家庭養老困難重重。目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是以國家養老保險為基礎、企業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為補充,但鑒于我國養老問題的緊迫性及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中的一系列問題,為了更好的解決養老問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
發達國家比我國較早進入老齡化社會,社會服務保障體系相對完善,金融保險市場發達,相關養老經驗豐富。縱觀世界各國的反向抵押貸款業務,美國的相關業務開展相對深入、制度相對完善、影響相對廣泛,其制度模式、政策法規等對我國以房養老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美國的運行模式,同時因亞洲文化的特殊性,還分析了新加坡和日本的運行模式。借鑒別國經驗,依據我國實際現狀發展適合國民的金融養老產品,對緩解我國養老壓力,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質量意義重大。
二、“以房養老”的概述
“以房養老”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在此主要討論其狹義概念,即“住房反向抵押貸款”(Housing Reverse Mortgage)。傳統的“住房抵押貸款”又稱按揭,是指銀行向貸款者提供大部分購房款項,購房者以穩定的收入分期向銀行還款付息,而在未還清本息之前,購房者不能擁有全部房產產權。而“反向”即指銀行或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意借款人以擁有的獨立房產為抵押,其獨立評估機構受委托對借款人進行綜合評估,評估內容包括借款人年齡、預期壽命、房產未來估值及折損等。金融機構按其房屋的評估價值減去房屋折損及未來貸款利息及各項咨詢服務費用后,將房屋剩余價值分攤到預期壽命年限中去,即定期或一次性從金融機構領取一定數額的現金,以滿足“住房富有、現金貧窮”的老年人日常生活及醫療保障的需求。借款人去世或永久性搬離房屋時,貸款的金融機構才有權處置該房產,將房屋進行出租、銷售或拍賣,從而獲得貸款補償。但貸款人或其繼承人還清貸款及貸款利息時,可重新獲得房屋的所有權。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主要面向退休后儲蓄減少、退休金和基本養老金較少,而子女沒有贍養能力或沒有子女的,[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服務,歡迎您的光臨dylw.net]不足以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及醫療衛生保障的老年人。這種狀況下,擁有獨立產權住房的老年人可以通過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方式將固定資產轉化為現金流,以保障老年生活水平。
三、“以房養老”的國際模式
(一)“以房養老”的美國模式
目前,美國是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發展最成熟、最完善的國家。美國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于20世紀60年代萌芽,至20世紀80年代初期,對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大都停留在理論研究,且業務數量甚少。真正意義上的發展是1987年聯邦政府頒布《1987年國家住房法案》,明確闡述了聯邦政府對于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政策。1989年美國聯邦住房管理局(FHA)推出住房價值可轉換抵押貸款(Home Equity Converse Mortgage, HECM),同時美國住房按揭貸款聯合會(房利美 Fannie Mae)將資本證券化引入住房反抵押貸款的資本運作,加強了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流動性。2000年以后,由于國會和政府的支持及消費者的認同,美國住房反向抵押貸款迅速發展。目前,美國有125家金融機構提供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每年簽訂貸款合約13000~18000筆[1]。現階段,美國已形成了三類產品為主體的反向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美國聯邦抵押聯合會推行的房屋價值轉化抵押貸款(Home Equity Conversion Mortgage,簡稱HECM)、房利美公司推出的房屋保管者(Home Keeper)和私營機構財務自由老年人融資公司推出的財務自由計劃(Financial Freedom Plan)。
目前,HECM是美國反向抵押貸款市場中規模最大、最重要的貸款品種。在美國各州都能獲得,約占美國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市場的95%,因此本文主要就HECM的各項規定進行解釋說明。
1.申請者條件要求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提供的對象是62歲及以上的、擁有獨立產權的老年人,且要求該抵押房屋為老年人的主要居住地。申請者要向相關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并簽署協議。
申請者在申請貸款之前要向相關機構咨詢,并出示證明。咨詢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借款人充分了解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益處和弊端、除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外的其他可能選擇,以及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將對他們生活及財務狀況有何影響[2]。咨詢機構必須是經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簡稱HUD)批準的機構,這些機構要與反向抵押貸款的提供者保持獨立關系,并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咨詢機構多為專業咨詢公司或老年機構,以保證潛在申請者得到準確的信息。
2.貸款額度及貸款發放、償還方式
貸款的額度主要受借款人的年齡、當時市場利率的影響及房屋評估價值的限制。貸款額度要低于房產的評估價值或者房屋的出售價格。房屋價值越大,可貸金額越多。但貸款額度有所限制,最高額度為$417000,貸款最高額度因所在地不同而額度不同。
貸款的發放及償還也較為靈活。一次性全部領取、一段時間內分期分段領取或者取得一個信用額度,都是可以選擇的領取方式。在信用額度內,貸款人可以按需提取。所貸款項可以按借款者的意愿,選擇將來某一時期償還,也可以選擇借款者死亡或者永久性遷出后償還[3]。房屋出售后扣除貸款本利之后的剩余價值返回給貸款人或其繼承者。在貸款協議到期時,房屋將被放貸機構出售,房屋出售后扣除貸款本利和后的剩余價值返回給貸款人或其繼承者,若房屋出售所得金額不足償還貸款的,放貸機構對貸款人及其繼承人也無追索權。
3.借款機構的相關要求
房屋價值轉化抵押貸款(HECM)是由政府主導,貸款機構為聯邦住房管理局(FHA)授權的銀行、抵押貸款公司和其他私營金融機構[4]。當資產出售時,貸款額度超出凈資產的話,聯邦住房管理局(FHA)承保的保險可以保障貸款機構避免損失。
對房屋價值可轉換抵押貸款(HECM)產品來說,利率由政府規定,但貸款機構可以根據各自情況調整利率水平:利率根據一年期短期國庫債券利率調整;年度調整利率最高上浮2%,總共不得超過5%;月度調整利率總共上浮不得超過10%。
4.申請涉及的費用
(1)貸款申請費。即用于借款人準備借款合同及貸款程序中的費用。該貸款申請費的多少依據申請者的房屋評估價值[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服務,歡迎您的光臨dylw.net]。如果房屋評估價值低于12.5萬美元,則貸款人只需交付$2500的申請費;如果房屋評估價值超過100萬美元,則該費用計算公式為20萬美元的2%加上超出20萬美元之后的剩余房屋價值的1%,但該費用最多不超過6000美元。例如,一個房屋價值為25萬美元,則貸款申請費用為$4500(2%*$200000+1%*$50000=$4500)[5]。實際中,不同貸款機構的收取的實際費用不同。
(2)貸款保險費。申請者申請反向抵押貸款時必須購買聯邦政府的保險。HECM保險保證貸款機構破產后借款人仍繼續收到貸款;或貸款到期,貸款數額超出住房價值、房屋貶值,出售住房得到的資金不能彌補全部貸款,則聯邦保險可確保貸款人能全額收回貸款。貸款保險費按房屋評估價值的2%收取,最高不能超過HUD規定的房屋價值的2%,之后每年的年保險費為貸款額的50個基點。另外,HECM最新規定,允許消費者一次性付清保險費,以保證他們將來足額拿到貸款。
(3)房屋產權調查費用及產權保證保險費。不同的州域和貸款機構對房屋產權調查費用的收費標準不同。
(4)房屋評估費用。申請反向抵押貸款前要申請房屋評估。房屋評估費用受房屋評估價值和房屋所在州域不同而變動。該費用由房屋所有者在反向抵押貸款申請前用現金支付,且該費用不能用所貸款支付。
(5)服務費。服務費用由貸款機構向申請者收取,服務內容不僅包括初期借款服務,還包括之后發送賬目清單及合同執行的一系列服務。費用大概為每月30~60美元不等。該費用每月提前從貸款金額中扣除。每年的借款手續費也提前從貸款金額中扣除。
簽訂反向抵押貸款合同后,房屋所有者仍要求繳納房產稅、房屋責任保險,直至房屋所有權轉移到貸款機構。
5.風險分析
(1)借貸人的風險。首先,住房反向抵押貸款需要高額咨詢成本和手續費用,交易成本比較高,通常占到住房價值的1%~2%。對于房屋價值較低的申請者,是一筆較大的支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協議簽訂后,借款人還可以居住在自有房屋內,所以,從美國來看,聯邦住房管理局(FHA)規定的可貸金額不少于住房評估價值的40%,不超過住房評估價值的60%。其次,當借款人不能持續繳納財產稅、保險和房屋修理費用時,則抵押貸款合同失效,貸款金額及利息需全部償還。另外,對于和配偶一起借款的老年人來說,當其中一方老人去世或永久性搬離(即需要醫療救助)時,對于另一方,若不全部償還貸款則無權繼續居住在該房屋中,即喪失抵押品贖回權,這對于其中另一方將來的生活造成了影響。
(2)貸款者的風險分析。一方面,對于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放貸人來說,所有欠債都依賴于未來住房銷售時的收入,對借款人住房以外的財富或收入沒有追索權。因此,房屋價值的波動是影響貸款機構風險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對稱,借款人對自己的身體狀況認知相對貸款人有優勢,當借款人的壽命大于預期壽命時,導致貸款數額高于房屋價值的風險。
(二)“以房養老”的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實行“以房養老”模式已超過了10年,亞洲文化的特殊性使新加坡的“以房養老”模式有較強的借鑒性。本文主要介紹新加坡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模式。
新加坡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是于1997年由職總英康保險合作社率先推出的,60歲以上擁有私人住房且產權在70年以上、并且是公司的壽險保戶的老年人可以申請將房子抵押給職總英康保險合作社,由其一次性或分期支付養老金。老年人在去世前可以居住在抵押的住房內,保險公司在老人去世后處理房屋產權,若有房屋價值高于貸款金額及其利息,則其繼承人有權獲取剩余資金。但此產品僅限于私人建造的商品房且該產品的設計是有追索權,一旦貸款本利和超過房屋價值,屋主或其繼承人就必須負擔超過部分的歸還。這使得房屋所有者擔心由于長壽問題導致本利和超過貸款而被迫出售房屋[6]。
新加坡政府組屋全稱為組合房屋,其主要提供給中低收入者、由建屋發展局統一建造和管理。2006年3月,新加坡八成居民人口的政府組屋也可以申請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擁有政府組屋的70~90歲的老年人,將房屋抵押給職總英康保險合作社,保險合作社負責發放生活費,直至貸款期滿或屋主去世。貸款機構獲得房屋所有權后,賣掉房屋,以收回貸款,或申請者的家人、繼承人還錢貸款收回房子。
(三)“以房養老”的日本模式
東京都的武藏野市于1981年將“以房養老”模式引入日本,現階段實行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有地方政府的福利部門為主體的政府“以房養老”模式,也有通過銀行等民間金融機構參與機構的“以房養老”的模式。
1.政府參與型
就政府福利部門推行的模式來說,各地具體實施模式不同,但總體上,申請門檻較高。以東京為例,要求申請人擁有獨立產權的65歲以上的老年人,且不能與子女同住;要求建筑為獨門獨戶且土地價值在1500萬日元以上。低于當地低收入標準的家庭無資格申請,且已享受“低保”的家庭不能申請,集體住宅不能申請。
每個月的融資上限是30萬日元(可以支持老年人夫婦兩人的生活),但總額度不能超過抵押房屋土地價值的70%。貸款額度到達總額度上限,則貸款期滿。每三個月發放一次生活費,貸款利率比較低,約為年利率3%。貸款的償還期限是申請人去世后三個月內,由擔保人負責一次性償還[7]。
2.民間機構參與型
參與“以房養老”的民營機構大多為銀行、信托公司、信托銀行及房地產公司。而結合信托業務開展“以房養老”是日本的典型特點。1981年在武藏野市試點推廣時,信托業務就有所涉及。日本將結合信托業務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稱作“資產活用型銀行貸款”或“信托反向抵押”。民營機構參與的方式主要采用借貸人將[專業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論文服務,歡迎您的光臨dylw.net]房屋抵押,向經辦機構貸款。為進一步發展信托業務,日本已經嘗試提出新信托反向抵押的框架——信托銀行通過借款人的抵押房產生成金融資產年金,貸款人將為借款人提供醫療看護資金,同時將金融資產年金證券化,向流通市場上的投資人推出證券化產品[8]。該信托業務可以使多數信托機構持有的居住用不動產結合,形成更大的資產資源。
四、國外“以房養老”經驗的啟示
(一)完善法律法規
各國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發展,都是在政府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保障機構及申請者的權益的基礎上而發展起來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涉及產權、土地70年使用權限、金融保險及市場監管等問題,這些需要政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市場參與主體,規范市場運作環境,增加市場透明度,增強借款方的市場信心。
(二)政府支持
國外經驗表明,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發展,都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市場培育、資金支持、風險保障、監督審查等。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發展過程中還會面臨利率波動、壽命風險及房價波動等的可能性。同時,參與其中的借款人多為老年人,貸款機構多為銀行和保險公司,要求風險控制能力高。因此,沒有政府的支持培育,相關金融機構及貸款人將會面臨較大的風險,不利于我國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發展。
(三)加大思想宣傳
受中國傳統文化影響,我國國民對“以房養老”模式的接受度較低,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順利推行需要國民對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了解及認可。雖大部分機構民眾對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有了初步認識,但了解程度不夠深入,要加大對其宣傳力度,使各層級政府、社會、相關機構及國民真正了解其發展模式及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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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論文參考文獻:
[1]周春生.企業風險與危機管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6
[2]吳寶安.如何進行風險管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5
[3]吳鳴.經濟風險論:從風險角度對中國現實經濟問題的硏究[M].人民出版社,1989
[4]陳家發.物業管理行業規范與自律的發展現狀與思路[J].中國物業管理,2007(11):40-41.
[5]蘇寶煒,李薇薇.淺談物業經營合同決策管理及風險規避[J].現代物業,2008(1):25-27.
[6]唐峰.加強治安防范降低管理風險[J].現代物業,2007(9):84-85.
[7]呂景勝.物業管理的風險防范[J].中國中小企業,2007.8:17-21.
[8]廖秋林.保險與企業風險管理[J].海南金融,2001,5:52-54.
[9]趙曉玲.企業風險管理[J].河北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3(1):70-72.
[10]許謹良.風險管理(第三版)[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11]胡芬芬,周裕全,曾偉.風險管理是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必然選擇[J].南昌高專學報,2006,21(5):21-24.
[12]郭鏡.物業服務企業的風險研究[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21:15-18.
物業管理論文參考文獻:
[1]王慧.淺析發達地區和國家保障性住房社區物業管理的經驗與啟示,文學教育,2011.06.
[2]張龍科.政府保障性住房社區物業管理模式探討,中國物業管理2011.10.
[3]張貴軍.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社區物業管理模式研究,城市探索2012.1.
[4]顏芳芳.新加坡和香港保障性住房社區物業管理的經驗與啟示,科技與企業,2012.1.
[5]茍強.為惠民工程“錦上添花”--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社區物業管理的探索和實踐,中國物業管理,2011(2):54~55
[6]王燕生,孔昭君.論物業管理的觀念和原則.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2).
[7]晉江市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圖.2012
[8]康曦;我國保障性住房社區物業管理存在問題與對策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0年
[9]陳小天;聯通大廈物業管理改進研究[D];吉林大學;2010年
[10]夏勇;安徽省物業管理顧客滿意度評價研究[D];合肥工業大學;2010年
物業管理論文參考文獻:
[1]張作祥.物業管理概論[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187-212.
[2]高炳華.物業管理實務[M].武漢: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9.142.
[3]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2007年11月.
[4]公共產品理論.百度百科名片.
[5]張年.轉型期物業管理的社會政策分析一一以上海為例[D].上海:復旦大學,2008.5-6.
[6]賀靜.完善我國物業管理制度的法律探討[D].廣州:暨南大學,2005.
[7]韓朝.我國物業管理行業行政管理體系研宄[D].北京:北京林業大學,2010.21-22.
[8]鄒楠.上海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現狀[J].中國物業管理,2010,(01).
[9]林常青.中國物業資產管理的現狀與趨勢[J].中國物業管理,2009,(11).
[論文摘要]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自1992年房地產市場啟動以來獲得迅速的發展。可以說,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目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仍需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
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因自然原因或社會性原因致使無法繼續歸還住房抵押貸款時,由保險公司一次給付被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按貸款合同尚需歸還的貸款本息。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自1992年房地產市場啟動以來獲得迅速的發展,但也存在著許多亟待規范的問題。
一、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險種設計不合理
在國外成熟的金融市場上,主要有三類住房抵押貸款保險:防范抵押物滅失風險的財產險、防范借款人不履約風險的抵押貸款壽險和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根據國際慣例,第一類保險是購房者獲得抵押貸款時必須購買的,后兩類保險則至少應選擇一種,這樣才能全面保障貸款機構和借款人雙方的利益。我國市場上各保險公司開展的住房抵押保險主要以《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房屋財產保險為主,抵押貸款壽險和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尚處于起步摸索階段,沒有充分展開。這種情況下,銀行在發放住房消費信貸時面臨借款人找不到真正意義上的擔保人,導致銀行只能通過提高購房首期付款的比例、縮短抵押貸款期限、繁瑣的貸款審批手續等措施來規避信貸風險。
二、保費昂貴,設計不合理
1.保險金額的確定不合理。保險公司在確定抵押房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時,通常都以商品房銷售合同載明的購置價格作為投保房屋的保險金額,但這種做法并不合理。這是因為:第一,購房者在貸款時已用自有資金交付了首期款,購房款中只有部分來自個人住房貸款款項,從抵押房產保險為維護貸款人的資金安全目的來看,只要保險金額和貸款本息相等,貸款銀行的債權即可得以保障。銀行不應該把所有的信貸風險都轉嫁出去,強制購房者按照住房購買總價來全額投保該險種,增加了購房者的保費負擔。第二,房屋購置價主要由地價和房價兩部分組成,而從抵押房產保險所列出的保險條款責任來看,所承保的只是房屋部分,由于土地是不可滅失的,土地被列為不保財產,地價部分實際上并不能也不需要得到保險保障,現行做法違反了《保險法》關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的規定。
2.保險期限設計不合理。眾所周知,抵押房產可以為現房和期房①。若是在投保時抵押房產為期房,也就是說住房所有權證還沒有在被保險人手中。而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存在著很多未知的風險,就算是售房合同中規定了交房日期,最后購房人能夠真正入住的日期也是很不確定的。購房者在房屋未建成、產權未辦時往里投月供都有風險,而且因為沒有房屋,此時的抵押房屋財產保險基本上是無效的。正在建設中的期房屬在建工程質量險承保范疇,這個險種是法律強制開發商必須投保的,讓貸款者投保交房前的房產險,存在重復投保嫌疑。所以,這段時間是不應被計入保險期限內的。保險期限應該在真正交房時才開始。在保險合同簽訂后到被保險人拿到房屋鑰匙之前這一段時間的風險,應由開發商投保工程質量保證險來規避。
3.保險費率過高。費率作為保險產品的價格,顯然是廣大投保人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是影響投保人是否購買保險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以前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費率為1%左右,30萬元15年期的貸款躉繳保費超過1萬元。而國外同種業務的保險費率卻相對低得多,加拿大和美國不到0.5%,而日本只有0.3%②。這主要是因為:第一,保險公司給貸款銀行的費較高。盡管中國保監會明文規定費是5%,但實際中平均費為40%,最高的甚至達到50%。第二,盡管保險費率在市場上最終達到均衡是市場供需雙方長期博弈的結果,但保險公司為降低風險,在厘定費率所需已往統計數據不足(開辦時間短)的情況下,會把保費定得過高,而過高的保費其實恰恰增大了保險公司的風險。因為,在保險中由于逆向選擇的作用,風險低的人(收入流穩定或道德風險與行為風險較低)不愿意參加保險,而風險高的人卻積極參加保險。當費率提高后,其中低風險的人會選擇退出保險,留下風險更高的人,普遍高的風險迫使保險公司制定更高的費率,也就使更多風險相對低的人退出保險。逆向選擇若得不到有效控制,此類保險業務必然開辦不長,就會面臨夭折的危險。
4.保費繳納方式不合理。在保費繳納上,目前普遍實行一次性躉繳的“一刀切”方式。申貸人本應可以選擇一次性躉付或逐年繳納保費,但辦理貸款保險費時,卻要申貸人一次性躉付,剝奪了消費者逐年交費的選擇權。雖然躉付方式可以獲得一定的折扣,但這會增加申貸人即期付款壓力。另外,部分公司的條款對于一次性繳清的計算方法并不合理。一次性投保的保險費=保險金額X年保險費X繳費系數,其中繳費系數為連續多年保費貼現值。保費計算公式僅僅考慮了貨幣的時間價值,并未考慮房屋價值由于折舊逐年減少,保險金額相應地逐年減少,年保險費也應當逐年減少的因素。一次性投保以房屋購置價為保險金額,借款人實際是多繳納了保險費。
三、受益人不合理
目前,我國含還貸保證責任的房貸保險是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的混合物,繳費義務和受益權利嚴重扭曲。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往往要求購房者到其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房貸信用保險,并明確商業銀行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在購房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殘疾而無力償還貸款時,由保險公司償還出險后尚需償還的購房貸款本息。商業銀行不交納保費也不作為投保人,但卻得到了信用保險才有的保險賠付;而購房者雖然繳納了屬于保證保險范疇的保險費,而其自身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這種受益人不合理的狀況不利于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業務的發展,亟需解決。
四、壟斷操作,強制購買保險
作為向銀行貸款購房的消費者,貸款人有權選擇是否要購買住房按揭保險,也有權選擇投保的保險公司和保費的支付方式,但在實際操作中,銀行一般采取強制購買保險和指定保險公司的手段。首先,在貸款時,消費者必須按照銀行的要求為房屋購買一份保險,否則就無法得到貸款,住房保險成了按揭貸款“毫無彈性的強制搭配商品”。其次,在購買保險時,銀行和保險公司往往實行“聯姻”,在購買貸款保險時通常由銀行指定一家保險公司。因此消費者根本無法自由選擇保險公司,只能按照銀行的意愿投保。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姻”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排斥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也使保險行業失去了應有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這類做法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有關規定》。這種建立在銀保雙方聯手控制基礎上的行為,不僅排斥了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也使保險行業失去了應有的服務質量和水平,因此難逃“不正當競爭”和“壟斷”之嫌。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是住房抵押貸款市場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分散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各種風險。它不僅可以增強購房者的信用等級,或者在其遭受不幸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而且對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產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應該正確并深入認識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存在的問題,以此提出具體的解決措施,大力推進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發展。
注釋:
①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8月15日的《2004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建議:“取消現行房屋預售制度,改期房銷售為現房銷售。”但各地暫時并未取消預售房制度,有關期房未來的發展將拭目以待。
②施建祥:“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存在問題及其改進意見”,載《上海保險》2002年第9期。
參考文獻
1.王重潤:《信息、效率與機制》,經濟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2.劉穎、劉東英:“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科學定位住房抵押貸款保險”,載《中國房地產金融》2004年第1期。
3.廖俊平、朱嘉紅:“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市場的缺陷與完善”,載《城市開發》2004年第10期。
目前,我國社會的老齡化速度越來越快,現有的養老服務已不能滿足老齡化的速度。在2006年,在機構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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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子文.以房養老—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國際經驗與我國的現實選擇[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21。
[3]孟曉蘇.論建立“反向抵押貸款”的壽險服務[J].保險研究,2002(12):44。
[4]涂永紅,劉柏榮.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28。
[5]劉云生.中國不動產法研究(第 2 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0。
[6]歐永成.商業銀行客戶知情權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4:27。
論文內容提要:養老保障與住房保障整合發展是指以居民的社會保障需求為中心進行政策調整,形成一體化的解決方案,使人們對養老和住房的需求得到同時滿足;整合各種社會資源來完善養老保障和住房保障,使兩者實現良性互動,互為補充,互相促進,協調發展,產生“1十1 > 2”,的整體效應。
長期以來,我國城鎮住房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相互之間是完全獨立進行的。這種“獨立性”既體現在具體工作中,也體現在方案設計上。然而兩項改革雖然任務不同,但其基本思路存在著共性之處,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方案與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方案中關于職工個人自我保障的有關制度設計有著內在的一致性。融通使用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重新整合社會保障資源,把住房當作重要的養老資源,既可以提高職工個人保障資金安排的合理性,也有利于減輕兩項改革所要求的資金負擔。通過這樣一種整合,可以使住房和養老兩大難題同時得到解決,這對確保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有重要的意義。
一、養老保障和住房保障整合發展的必要性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世界各國都在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中國也不例外,1990年代,中國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這無疑是中國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本國國情、歷史、文化傳統而進行的一種制度創新。這一創新取得了積極的成果,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與制度設計初衷相違背的情況。例如,出現了個人賬戶的“空賬”問題。同時,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窄,名義替代率高,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的補充層次成效甚微,而且家庭保障功能日益弱化,使得老年人生活水平下降。而與此同時,1998年國家開始推行住房體制改革,停止住房實物分配,以住房商品化為目標,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這無疑也加重了年青人的負擔。此外,高等教育收費制度的改革,以及由于社會競爭日益激烈所引發的人們對于人力資本投資的高度重視,教育支出在家庭經濟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養老、購房、子女教育費用已成為壓在在職職工身上的“三座大山”,他們無奈之下只能減少當前消費來增加儲蓄,直接導致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我們需要打破已有的改革思路進行制度創新,將兩者進行整合來探求解決問題的方法。
二、國外養老和住房相結合的經驗借鑒
(一)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強制性地規定雇主和雇員將收人的一部分上繳給中央公積金局,通過建立中央公積金制度來為每一個雇員提供全面的社會福利保障。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始建于1955年7月,建立這一制度的初衷是為年邁退休的雇員提供養老金。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公積金的用途已擴大到了住房、保健、投資和教育等多個方面,中央公積金制度也從單純的為退休人員提供生活保障的強制性儲蓄計劃演變成一項全面的社會福利保障儲蓄計劃。根據《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法》規定:凡在新加坡有薪金收人的人,必須在每月發薪后14天內與其雇主按相應比例繳納公積金,其中雇主交16%,雇員交20 %。公積金局將雇主和雇員當月繳納的公積金根據其年齡結構和對公積金的需求確定三個戶頭的分配比例。其中一半以上的中央公積金用于雇員購買住房,其余的用于養老、醫療等項目。所有參加公積金的雇員都是公積金的會員,會員可以使用公積金的50%作為購房首付款,其余部分可以通過購房長期貸款,分期償還購買的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息通常由市場利率決定,原則上略高于銀行的平均利息,而貸款利率一般比商業銀行低1個百分點左右。
綜上所述,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由政府實施的一項旨在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促進社會安定、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強制性儲蓄制度,保障范圍從最初的養老逐步向住房、醫療、教育等領域拓展。在不影響養老金積累的情況下,滿足了雇員多種保障需要。對雇員來說,公積金不再是一筆由政府控制,只能用于老年生活保障的“死錢”,而是一筆屬于自己的資產,雇員可以根據個人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需要,將其投資于住房、教育等合理安排資金,提高公積金的使用效率。由于公積金的存儲利率和投資收益都比較高,為雇員的養老積累了充足的資金,可以很好地保障雇員退休后的生活。
(二)美國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
根據美國住房調查數據顯示,1989年全美有1200萬個住房所有者為62歲以上的老人,其中70歲以上的住房所有者大約有80萬個,他們的房屋價值一般在10萬至20萬美元之間。雖然這些老人的房屋價值較高,但是有一部分老人的年收人卻在3萬美元以下,導致了大量的“房子富翁,現金窮人”,為了提高這些低收人老人的生活水平,必須運用金融手段,盤活住房這筆巨大的不動產來增加老人的收人現金流。于是,“反向抵押貸款”便應運而生,并逐漸成為許多老年住房所有者的理想金融理財產品。雖然反向抵押貸款目前僅占美國住房抵押市場的極小份額,但發展速度很快,據政府統計,1989年至1999年,各金融機構共融資了近10億美元的反向抵押貸款,到了2002年,這一數字翻了一番。美國最大的反向抵押貸款發行方之一富國銀行房屋貸款中心預測,反向抵押貸款總額將會以每年20%的速度快速增長,到2015年將達到237億美元。
反向抵押貸款是指個人以自有完全產權的房屋作為抵押,以定期或不定期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于個人生活和其他開支的一種金融產品。貸款后借款人對抵押房屋繼續擁有居住權,借款人可以選擇在死亡之前通過出售房產或其他資金來源還本付息,或選擇死亡之后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給金融機構。若約定借款人死亡后其房產歸金融機構所有,則借款人在其有生之年不需要給付任何還款和利息。這種貸款適合于擁有個人房產的老年人,可實現以房養老。美國反向抵押貸款主要由三種形式:由聯邦住房管理局( 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承保并在各州發行的房產權益轉換貸款(HECM)、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提供的房屋保留者貸款(Home Keep-er)及私人部門提供的“財務自由”( Financial Free-dom)高額反向抵押貸款,后者專門為凈值超過40萬美元的房屋提供反向抵押貸款。其中聯邦住房局有保險的住房反向貸款HECM是最主要的反向抵押貸款形式,占市場份額的95 % 。
三、養老保障和住房保障整合發展的思路
通過以上研究發現,養老和住房存在著一定的內在關聯性。首先,每個人都有養老和住房的需求,但是這種需求并不總是同時存在的,人在年輕時需要住房,而只有在退休時才需要養老金。其次,住房是一筆巨大的不動產,購買住房不只是消費,也是一筆重大的投資和儲蓄,通過住房價值的提前變現,可以盤活住房這筆巨大的不動產,將其轉化為養老資源。最后,養老保障和住房保障同屬于社會保障的范疇,國家通過一定的政策措施確保“老有所養”和“居者有其屋”。社會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就是國家為解決居民的住房和養老需求而進行的強制性儲蓄積累。養老和住房存在著如此多的關聯性,那么,養老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的構建也應該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因此,筆者嘗試通過將兩者進行整合來探求解決問題的方法。養老保障與住房保障整合是指以居民的社會保障需求為中心進行政策調整,形成一體化的解決方案,同時滿足人們對養老和住房的需求,整合各種社會資源以完善養老保障和住房保障,使兩者實現良性互動,互為補充,互相促進,協調發展,產生“1+1>2”的整體效應。在保證同等生活質量的前提下,盡量降低成本,或在消耗同等資源的條件下,通過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生活水平。
按照生命周期的不同,人們對于住房和養老金的需求是不同的。年輕時,要結婚生子,需要的僅僅是住房,而養老對年輕人來說還比較遙遠,所以,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首先應當幫助年輕人購買住房,提高他們的購買力。政府需要穩定房價,強制積累住房公積金,合理安排公積金的使用方向。只有通過綜合的政策協調,才能真正確保居者有其屋的目標。按照現行規定,職工一參加工作就要繳納養老保險費,而養老金是職工未來幾十年后才需要的。如果職工可以使用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全部資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用日后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沒有影響未來養老金積累的前提下,通過這種個人賬戶資源的合理配置可以大大減輕年輕職工的購房負擔,提高他們的購買力。同時也為養老金的保值增值找到了一個很好的投資渠道,因為用養老金可以發放公積金貸款,收益率按照現行公積金貸款5年到30年期利率計算,可高達4.23%,遠遠高于其他投資渠道,并且投資風險小。這是養老保障與住房保障整合的第一步。 人到了退休年齡后,其需求就變成了住房和養老兩個方面,通過前半生的努力,房子已經有了,養老也有社會養老保險提供退休金,但是退休金要低于工作時的收人,可能會降低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而且隨著老年人肌體的衰老,醫療費用會急劇上升,加之很多人都有退休后出去旅游的愿望,以及老年人也需要日常的生活護理等等,這些都需要經濟的支持。如果僅憑借退休金是難以達到這些要求的。所以,需要多渠道籌集養老金。住房是家庭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能將老人死后剩余的住房價值提前變現,就可以極大地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質量,而這絲毫不會影響到老年人現在的生活,只是通過一種金融手段盤活了住房這筆巨大的不動產,改變了老人“現金窮人,不動產富人”的狀況。這是養老保障與住房保障整合的第二步,即“以房養老”。養老保障與住房保障整合發展的總體設想如圖1所示:
按照整合發展模式的設計,個人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擁有的住房產權可由圖2表示:
【論文關鍵詞】以房養老;養老模式
在“未富先老”的國情下,如何切實解決好老齡人老有所養,確保他們的生活質量,成了擺在政府面前的大問題。而“以房養老”這種方式將養老保險、社會保障與購房養老相結合,為巨額保險資金尋找到安全,實現保險金“從養老中來,到養老中去”的循環。
一、概念的提出
筆者提出以房養老的基本沒想,是考慮家庭生命周期與住宅生命周期的差異,依據個人家庭擁有資源在個人家庭的一生予以最優化配置的理論,將住房這種不動產通過一定的形式和機制,實現價值的流動,以對家庭的養老保障事宜發揮相應的功用。以房養老(HEcM),也可稱為反按揭,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是指已經擁有住房的老年人將房屋產權抵押給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相應的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年齡、預期壽命、房屋的現值、未來的增值、折損情況及借款人去世時房產的價值進行綜合評估后,按其房屋的評估價值減去預期折損和預支利息,并按人的半均壽命計算,將其房屋的價值分攤到預期壽命年限中去,按年或月支付現金給借款人,~直延續到借款人去世。它使得借款人可以提前支用該房屋的銷售款,借款人在獲得現金的同時,繼續擁有房屋的居住權并負責維護。當借款人去世后,相應的金融機構獲得房屋的產權,進行銷售、出租或者拍賣,所得用來償還貸款本息,并同時享有房產的升值部分。
二、社會背景
以房養老模式預期將有廣闊市場前景和社會需求,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可操作性。
1.住房商品化,居者有其屋,存在廣泛的潛在市場,為家庭借此模式養老奠定了物質基礎。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國城市人口中有751224戶購買商品房,占城市家庭戶口的9.2%;5333%戶購買經濟適用房,占6.5%;2401075戶購買原公有住房,占29.4%;加上26.8%的家庭戶自建住房,擁有住房的城市家庭戶達到了587萬戶,占總個數的72%。由此可見,以房養老業務有龐大的潛在市場。
2、獨生子女政策加快老齡化社會到來,推動以房養老的實行。在養老保障體制并不健全,實施獨生子女政策的情況下,未來“4+2+1”家庭結構模式將占主導地位。如果老年人的子女無力或不愿承擔贍養義務,“倒按揭”不失為一種很好的養老轉換途徑。
3、核算意識、理財觀念深入人心。老年人到了退休年齡,養老雖有社會養老保險提供退休金,但退休金要低于工作時的收入,可能會降低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所以,需要多渠道籌集養老金。住房是家庭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能將老人死后剩余的住房價值提前變現,就可以極大地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質量,而這絲毫不會影響到老年人現在的生活,只是通過一種金融手段盤活了住房這筆巨大的不動產。
4、社會保障制度不夠健全,資金缺口大,政府和企業尚不能完全擔當社會養老的重任。中國的老齡化問題越來越嚴重,雖然目前的社會養老政府起著主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國人口基數大,政府難以承受養老的巨大資金。從理論上說,以房養老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也是解決養老資金的一個重要思路,它既能盤活房屋存量,又解決了社會保障問題。
三、新型模式及可行性分析
筆者從“以房養老”的前提(房屋產權)和合理處置產權的角度,認為從理論上可采取的幾種模式:對于目前還未能獲得房屋所有權的老齡人來說,如果想加入“以房養老”的行列,可以采用合資購房養老模式:合資購房養老,就是針對這樣一群購房資金不足老齡人,他們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購房,貸期內不必還本付息,身故后用該住房還貸。
合資購房可以解決老人的居住問題,還可以以變相投資的方式獲得房屋帶來的收益,但是合資購房的產權分割是最容易產生問題和矛盾的。所以,在合資購房之前一定要簽訂合資購房協議書,明確產權的分配。由于銀行借此參與房地產投資,對于房地產行業來說面臨著更大的不確定因素。
對于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老齡人來說,可以選擇以下模式:
1.反向抵押貸款。這種模式適合擁有房屋所有權者,特別是空巢老人家庭。對于反向抵押貸款模式金融機構和老人共同面對房地產風險,同時老人也能從中獲得抵押的貸款提高生活質量。國外比較盛行,我國金融工具不夠健全完善,該業務還在探索之中。
2.售房養老。老人把住房所有權出售給特定機構,使用權繼續保留到死亡為止,老人用房款養老。這種模式和反向抵押貸款最大的區別是房屋所有權和面對房地產風險問題上。售房養老主要面臨的是傳統觀念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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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置換。老人可以將自己的大房子售出,在郊區換購小房,用差價款來養老。而且,目前我國的養老、醫療等保險都可以轉移。這種模式主要出于老人的意愿,可行性較強。
4.住房出典。老人將房子出典給金融機構,獲得一定典當金來提高生活質量。老人的子女可以選擇把該房產買回,待老人去后,子女只需要把這些年金融機構支付給老人的總額償還,再按消費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房子仍舊是子女的。
5.將房子抵押給養老院,養老院負責養老。老人把房子抵押給養老院,經公證后可人住老年公寓,并重申免交一切費用,而房屋產權在老人逝世后歸養老院所有。2005年4月南京市私營的湯山留園老年公寓首家推出了此種以房養老”模式。幸福人壽已成為首個試辦此業務的公司。
6.異地集中養老模式。在環境優美、交通便利但經濟不發達地域,建立大規模養老基地,有專人護理,將都市的老人移居于此養老,原房由債權人另行處理。這種養老模式減低養老成本,提升養老質量,解決老人的孤獨問題、生理護理問題、日常起居飲食和娛樂問題等。
以上選擇模式的可行勝分析:(1)房子價格問題。以房養老存在著兩個階段的房產價格問題:簽約時的價格和老人臨終債權人收回房子時的價格。這就需要房地產評估行業的加入,但是房地產風險是無法避免的,同時,需要有很健全公正的法律做后盾,金融機構參與房地產領域,政府應該從中協調防止房地產受某些機構支控,房價飆升。(2)觀念問題。以房養老面臨著嚴重的觀念障礙,中國人的傳統是“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孫耕”。筆者提出的住房出典模式很好的解決了這一障礙問題。老人將住房出典獲得養老金,緩解了子女資金周轉問題,同時充分發揮了房子帶來的福利作用。子女只需要付完出典期間金融機構付予老人的總額就可以收回原有房子,實則是為子女延緩了支付養老消費的一種方案。(3)拓展金融業務多元化的發展。無論是合資購房養老還是其他的以房養老模式,都帶動銀行、保險等機構都參與其中。使得金融機構將社會責任和盈利目標緊密的結合在一起。有效的促進社會正常的轉型機制的運作和發展。
四、以房養老的實際意義
1、老年人出售自有住房以養老,有效解決養老資金來源,減輕家庭養老負擔,有利于調節家庭經濟生活,為家庭擁有資源的優化配置提供一種新的思路。以房養老將養老保險、社會保障與購房養老相結合,為巨額保險資金尋找到安全、收益穩定可靠的投資出路,減輕社會和家庭養老的壓力。
2、激活房地產交易市場,刺激內需,增強中老年人購建住宅、晚年幸福生活的積極性,增加國民經濟的新的增長點。為金融保險機構的業績利潤增長開辟一條新的通道,達到一種保險資金“從養老中來,到養老中去”的新型循環機制。
3、倡導兒女獨立自強,老人自我保障,減輕老人和兒女的養老負擔,組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代際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