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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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新管理方式
提高管理效率稅收征管信息化是一項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相結合的復雜創新過程,是通過利用信息技術把組織管理的計劃、組織、人事、領導和控制五大職能集合起來,在新的管理平臺上創新原有的組織結構、管理手段與業務流程的活動。嚴密的理論和豐富的實踐表明,把信息化建設與稅收征管業務工作充分結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稅收征管體系原有的缺陷,進一步完善稅務機關的崗位職責體系,優化管理人員與稅務征收業務的有機結合,更加明確不同崗位的工作職責和權力義務,推動稅收征管工作從傳統的粗放型向現代的精細化方向轉變,從根本上解決以往“管事和管戶”在稅源分配和稅收信息溝通方面存在的矛盾。
(二)提供數據支撐
確保工作質量稅收征管信息化是以科技創新為動力,以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為基本手段,把現代最新科學技術與稅收征管活動結合起來的一項活動。這種跨行業、跨學科的深度融合,為稅收征管提供了科學、準確的數據支撐。這種具有“科技+管理”特點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具有強大的數據集中和整合功能。一方面,通過它的運行可以及時獲得大量、完整、真實和系統的稅源數據,大幅度提高和優化稅務系統各種數據的應用層次;另一方面,通過使用這些經過篩選和處理的高質量的數據,可以輔助稅務征管部門較大程度上提高稅收征管的工作效率,促進征管部門工作質量的顯著提高,同時,還可以大幅度降低出錯率,減少重復性工作,從而起到提高業務效率和行政管理效率的目的。
(三)強化稅源監控
規范稅收執法稅源管理是稅收征管中的重要任務之一,實現稅務征管信息化則可以從一個方面大大強化對稅源的監督管理。依托稅收征管系統,輔之以無限的互聯網絡,可以更大程度上拓展稅源監控體系的功能,在更廣泛的空間內加大稅源監控的覆蓋面,充分提高監控的靈敏程度和反應速度。通過構建和使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可以從源頭上依照不同行業、不同組織、不同稅種和不同的時限對所有納稅對象實現全方位的高度監控,同時做好稅收計劃和預測工作,實現有效的稅源監控。以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代表的稅收征管信息化的實現,對規范稅收征管工作也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當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引入到征管工作中后,科學的程序和模塊將會使征管人員執行稅收政策法規的行為進一步程序化、模式化和固定化,從而起到在更高的層次上保障稅收執法工作法制化、正常化的基礎性作用,大幅度減少和克服稅收征管中長期存在的隨意執法、違規執法的行為和機會。稅收征管流程的程序化和規范化不僅可以使征管工作本身更加條理化、高效化,而且便于納稅對象更早的準備納稅相關材料和需要繳納的稅金,減少或消除征管部門與納稅單位之間的矛盾,更好的服務于納稅單位。
二、通過信息化推動稅收征管轉型的途徑
我國經濟體量已經躍居世界第二,但稅收征管信息化總體水平偏低,導致大量的稅源流失和稅收管理混亂。當前,要實現稅收征管工作的轉型,必須充分利用現代利息手段提高稅務部門的管理效率,強化稅收征管的服務意識,拓展稅收監控的功能。
(一)加強信息化建設
密切部門間聯系為了加強部門之間的聯系,強化稅收征管,減少稅源流失,我國頒布的稅收征管法以及稅收征管實施條例強調,工商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銀行等金融機構、司法和海關等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現有的法規雖然強調了部門之間配合的必要性,但是這些部門之間應該采取什么手段,如何實現有機的高度配合,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卻并沒有給出現成的答案。而信息化作為稅收征管信息的快速傳遞和處理渠道,具有天然的強化各部門之間的聯系,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的功能。它為密切政府不同部門間的聯系,加強部門溝通,通過電子化處理納稅人信息資源在全國或區域范圍內的順暢流通提供了可能,同時也為解決信息占有在部門間、部門和個人之間的不對稱提供了更多的條件。
(二)發揮信息優勢
提高評估質量稅收征管部門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稅務管理、提供納稅服務常用的有效手段之一是進行納稅評估。科學性強、結構合理、質量優異的納稅評估具有提高納稅遵從意識和高效實施征管監控的功能,對完善稅收征管擴大稅收來源具有直接的引導作用。而真實、及時、全面的信息是取得合理評估結果的前提。也就是說,只有掌握納稅人的資金周轉情況,了解其經濟業務的實質,才能對其納稅申報和稅款的繳納進行監控。而信息化具有強大的信息集成和處理能力,稅收征管部門通過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不同行業納稅評估模型,實現納稅評估方法創新,將會對提高納稅評估質量起到明顯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三)發揮網絡功能
1.各級領導重視,目標任務明確
青海省國稅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信息化建設的工作要求,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出發點,堅持“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重點突破、整體推進”的思路,在信息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堅持以信息化建設為突破口和切入點,把推動信息化作為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支撐,在青海省各州、地、市、縣國稅局建立起符合稅收信息化建設和征管工作要求的計算機廣域網和信息數據集中處理系統。完成了綜合征管軟件1.1版的升級工作,實現了全省運行一個軟件,數據一級處理。
2.數據觀念不斷強化,應用水平明顯提高
數據是稅收信息化建設的生命線,在信息化建設的進程中,青海省基層各級國稅機關不斷強化數據觀念,進一步提升數據處理能力,在數據集中的基礎上,逐步實現管理集中,將軟控制轉換為硬監控。隨著計算機應用領域的不斷拓寬,全省國稅系統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稅收征管、行政管理、決策支持和對納稅人服務等各個方面的工作都滲透了信息化帶來的變化。在稅收征管方面,按照“在全省搭建一個平臺,運行一個軟件,數據集中在省局,統一分析,統一利用,信息共享”的目標,青海省稅務局制定了綜合征管軟件推廣應用“三步走”的策略。在政務信息化建設方面,2005年建成了青海國稅門戶網站,人事、教育、監察、財務管理等軟件也相繼投入使用,成為整個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還在全省各州地市和海西州局的全部縣級國稅局都開通了電話視頻會議系統。這標志著我省信息化建設又邁進了一個新的臺階。
3.基礎設施日趨完善,隊伍素質穩步提高
1994年,機構分設時全省國稅系統只有幾十臺計算機,僅僅應用于計財部門統計、征收部門開票和部分部門打字等工作上,信息化建設硬件基礎十分薄弱。經過多年的發展,截止2006年青海省國稅系統已擁有各種型號計算機2870臺、小型機6臺、服務器37臺、掃描儀77臺、打印機918臺。硬件配備的重點已由州地市局轉移到區縣局。在網絡建設方面,“十五”初期,青海省國稅系統僅有兩極結構的網絡系統,網絡運行效率很低。根據青海省國稅系統信息化建設的人才需求情況,各級基層稅務機關堅持一手抓培訓,一手抓應用,以培訓保應用,以應用促培訓。
4.部門間協調配合,征管水平明顯提高
信息化建設是一項全局性工作,不是哪一個部門的事,必須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基層稅務部門通過系統的自動跟蹤監控,增強了執法人員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開展征管的自覺性,提高了征管質量。綜合征管軟件試運行以來,申報率保持在99.55%以上,入庫率由98.98%提高到100%,滯納金加收率由82.82%提高到98.29%,稅種登記準確率由99.75%提高到99.81%。通過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對行政執法權運行過程的監督。執法人員規范操作的多了,違規操作的少了;依法按程序辦稅的多了,隨意執法的少了。試運行期間過錯行為分別下降了49.28%和48.69%,實現了由單純依靠“責任心”向“責任制”的轉變。
二、青海省國稅基層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設備利用率較低,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青海基層稅務部門信息化建設缺乏體制和制度的保障,抓信息化建設的思想僅停留在如何建機房、買計算機、打印機等硬件設備的層面上,有了機器又開始追求更高配置。截止2006年,青海省基層國稅人機比為1∶0.8,已經完成能夠滿足國稅工作的實際需要。但有些基層單位盲目追多、追新,輕視對配備到位的硬件設備的日常管理和長期配套機制的保障,甚至出現硬件設備閑置不用的情況,造成資源浪費。由于管理跟不上,硬件設備一年新、兩年舊、三年成破爛的情況已不是個別現象。
信息化程度越高,對人才的需求也越高,雖然近幾年基層稅務系統大力開展計算機知識培訓,優化人員素質結構,使得稅務系統人員的整體素質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精通計算機應用技術又精通稅收業務的復合型人才比較缺乏,所以稅務部門人員素質的老齡化、人才斷層問題已不容回避,重視人才、培養人才、留住人才已成為青海省國稅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當務之急。
2.信息不能共享,數據無法集中
根據青海省“點多線長”的特殊情況,目前尚不能建立數據信息的高度集中、充分共享的征收體系,從而造成部分信息割據。致使采集的信息可靠性不強,對數據采集只注重數量,忽略了對數據的質量分析。尤其是數據集中在省局后,對數據處理、監控不夠,分析能力不強,還沒有形成較為成熟的數據處理分析模型,導致業務和技術“兩張皮”。集中征收度低,不僅造成了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而且影響信息共享與傳遞更不利于上級對下級實施有效監督。征收單位多,信息采集點和流轉環節必然多,信息在傳遞過程中被反復篩選和過濾,上級單位很難了解基層的真實情況。
3.只注重工程建設,忽視了數據管理
青海國稅雖然已經建立了門戶網站,但忽略了對網站的應用和維護管理。內部網站上的有些信息數據嚴重滯后,而且對于進入計算機的業務數據不能保證百分之百的準確性,甚至存在人為修改基礎數據的現象。說明對數據應用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沒有認識到數據是一種具有極高利用價值的資源,從而導致綜合征管軟件運行中產生大量“垃圾數據”。真正的信息化不是對傳統工作流程的簡單模仿,更不是對手工勞動的簡單替代,而是要將轄區內所有的業務工作變成共享數據,并自動地通過數據提示工作狀態和出現的問題。客觀地說,青海省的稅收信息化還處于起步階段,要想在短期內達到高度智能化也不現實,但實現數據化的目標必須堅定不移,應該從基礎抓起。
4.只注重軟件開發,卻忽視了系統整合
在稅收信息化建設過程中,至今仍然沒有統一規范的應用系統平臺,導致信息不能共享和有效利用。從金稅工程建設方面講,信息化的統一性就沒有解決好。現在稅務系統應用的軟件比較多,如評稅、退稅、發票比對等,這些軟件經過多年使用升級已經比較完善,但金稅工程沒有解決與其他稅收征管軟件的接口,尤其是從2004年我省推廣應用CTAIS系統后,各征管應用軟件自成一體,相互分離,軟件之間數據結構不一致,兼容性差等,忽視了系統整合,沒有實現信息化期望的管理信息統一。這樣既增加了工作量,又不利于信息資源的共享使用。另外與其他部門的信息聯網、數據共享滯后信息庫還局限于稅務系統內部,未能與工商、銀行、審計、海關等相關部門實現信息聯網,網絡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三、加快稅收信息化建設的措施
1.牢固樹立稅收信息化管理的思想理念
沒有先進的管理理念,再先進的技術也無法產生巨大的效益。青海國稅部門一定要轉變觀念,要從引進現代信息技術入手,全面樹立稅收信息化管理的思維理念和創新意識,用信息化的觀點認識稅收工作的全過程。充分了解信息化建設是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降低征收成本,進一步提高決策水平,加強內外部監督的最有效手段。在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的過程中,緊密聯系青海地區的實際,結合當地稅收業務,牢固樹立應用第一的思想,堅持系統化整體推進的方針,科學的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的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2.全方位創新現行稅收管理體制
首先,要規范稅收征管業務流程。業務需求的統一規范是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前提,稅收業務和工作規程必須按照信息技術的要求進行重組和優化,建立符合信息技術要求的,統一規范的業務規程、流程以及表證單書,要注意各個崗位工作的有機銜接,以確保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科學,規范,統一和高效。其次,要建立科學嚴密的崗位責任制。按專業化管理的思路設立明晰的崗位職責,要對稅務部門的各崗位職責進行再劃分,對管理權限進行重新調整,完善管理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稅收征管重人,財,物的最佳配置,才能從機制上解決“疏于管理,當化責任”的問題。
3.業務建設與軟硬件建設協調發展
在機構調整的基礎上整合業務需求,以優化組織機構為前提,優化業務設置,使各項稅收征管業務和行政管理業務的工作流程適應計算機處理的要求。比如盡快搞好金稅工程與CTAIS軟件的升級及接口工作,做好這兩大應用軟件及其他軟件的整合銜接。CTAIS是立足于國稅需求,兼顧對地稅業務的可擴充性,是一個以基層稅收征管為核心,以城域網為背景的城市級大型應用系統,但其由于投入運用時間較短,還有待完善,要吸收原先各個征管軟件的優點,盡快升級,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其功能,不斷增強系統擴展性,以滿足不同業務的需要。特別是將金稅工程的信息與CTAIS從一體化的方向出發,使兩者統一到一個信息系統上來,減少工作重復和浪費,避免信息來源的多頭和不協調。
4.兼顧內部建設與外部建設
數據的集中是實現數據共享的基礎,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加強稅收信息化管理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搞好稅務部門內部的信息化建設,實現部門內部信息共享,對于納稅人的信息做到集中采集,分享使用;其次要做好與外部的交流與溝通,提高稅收信息化建設的社會化程度,逐步縮小各類涉稅主體在管理模式、工作方法、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差距,避免單兵作戰、形成“信息孤島”。稅務部門在加強自身征管建設的基礎上,要與第三方如地稅、工商、銀行、公安、海關、等部門搞好信息渠道的協稅聯系,廣泛采集相關信息,建立簡便、安全、穩定、流暢的信息共享體制。只有這樣,才能依靠計算機信息技術,從靜態、動態以及橫向、縱向等方面把握和評估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及準確性,切實加強稅源管理監控,為稅務稽查的重點實施打好基礎。
參考文獻:
[1]王長明.影響稅收信息化建設的五個因素[N].中國稅務報,2002-3-20.
[2]何進.面對信息時代沖擊的稅務征收管理變革[J].涉外稅務,2003,(2).
[3]錢國玉.論稅收管理專業化與信息化改革[J].稅務研究,2002,(1).
[4]王恩青.青海稅收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研究與思考[J].稅務學習,2006,(11).
論文摘要:隨著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繼頒布,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內容。在會計實務中,必須對這些差異進行充分認識,以確保企業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順利進行。
會計上的收入體現企業的經營成果,稅收上的收入則是稅收的稅基或稅源。收入方面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收入的含義和收入的確認兩個方面。隨著新會計準則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相繼頒布,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內容。在會計實務中,必須對這些差異進行充分認識,以確保企業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順利進行。
一、收入確認范圍上的差異
在收入確認范圍上,會計收入小于所得稅法收入,具體體現在:
會計收入。其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企業會計準則》中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會計收入的范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而將在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比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為“狹義”上的收入。但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范圍。
正如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狹義)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所得稅收入。其范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所得稅法第6條采用列舉法明確了所得稅收入的內容。其中,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企業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經濟利益流入,與會計準則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則屬于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相當于會計準則中的“利得”。但“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的其他收入,不形成會計準則中的利得。另外,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范圍大于會計收入,除了包括會計收入之外,另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項目。
二、收入確認條件上的差異
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從上述確認條件可以看出,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從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出發,注重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
所得稅法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以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為例,所得稅收入應為:企業獲得已實現經濟利益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控制權;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各種勞務收入確認的確認條件應為: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交易中發生的成本能夠合理地計量。企業的其他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因此,對所得稅收入的確認主要是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只要有利益流入企業或者企業能控制這種利益的流入,所得稅法就應該確認為收入。
三、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但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們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后,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以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也就是說,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參考文獻:
關鍵詞:稅收征管;信息不對稱;稅收流失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調控經濟社會政策的重要工具。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國家征稅構成了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侵犯,因此偷逃稅款是納稅人本質的、天然的心理動機。據資料顯示,2004年度我國稅收流失的絕對額在4000億元左右,2005年我國總體流失在3200億元至4300億元之間,約占應納稅款的30%以上。信息不對稱對我國稅收征管造成了嚴重的不利影響。從這個意義上看,任何完美的稅制都無法絕對避免稅收流失的發生,一些對治理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各項舉措的研究和探索也僅僅是立足于把稅收流失的規模控制在某一合理的范圍之內,盡管合理的稅收流失規模范圍究竟應為多少,目前在理論界尚無定論,但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的稅收流失規模無疑已經遠遠地超出了這一合理范圍。
一、對資源配置的危害
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危害,是指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現象對經濟體系中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各種資源流動和組合的危害。從微觀的角度來看,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對于納稅人而言,更確切地說是國家向偷逃稅的納稅人所支付的“財政補貼”。這種“財政補貼”的存在,使同類企業或同類產品的稅收成本不同,從而引起市場失真,錯誤引導社會資源配置。同時,還會破壞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迫使那些守法納稅的經營看要么轉而改行,要么被擠出市場,這就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市場效應。從稅收與商品的價格關系看,由于稅收是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因此,如果某些商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稅收流失,就會使這些商品在市場競爭中與依法納稅的同類商品相比具有價格優勢,能夠以更低的價格進行銷售或者在同樣價格條件下賺取更多利潤,從而使得對該商品的需求擴大,或者吸引更多的資源投人到該商品的生產經營中來。
另外,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危害還表現在它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和虛耗。納稅人為了利用各種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漏洞,花費大量精力和時間來研究各種偷逃避稅方案,有的還花費大量錢財聘請專業顧問,或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方式進行無謂的調整。而作為征稅人的稅務部門,為了防止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的發生,減少偷逃稅,不得不額外增加各種軟硬件設施,增加更多的稅收征管人員和稽核人員,導致稅收征管成本增加。最后,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還會造成各種財務、會計信息的扭曲,從而危害人們的經濟決策和投資決策,而決策的失誤往往是資源配置中最大的失誤。二、對國家宏觀調控功能的危害
首先,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的存在,可能會危害到政府對宏觀經濟形勢的總體判斷。由于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從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中獲得更多利潤的地下經濟活動“繁榮”起來。一方面,由于地下經濟能通過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活動獲得更多的利潤,不斷積聚更多的財力物力再投入到地下經濟活動之中,通過本身的繁殖增長起來,另一方面,地下經濟活動的高收益、高回報會吸引公開經濟中一些資源的流入。而地下經濟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監控,其增長率、就業人數等指標都沒有納入到政府的經濟統計數據之中,這樣容易使宏觀調控部門對現實經濟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對包含公開經濟與地下經濟兩部分的真實經濟的增長速度和規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觀察到的公開經濟的增長速度和規模,而忽視了地下經濟的危害。除了經濟增長的速度和規模外,地下經濟和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的存在,會對其他各項經濟統計指標造成扭曲。
其次,作為宏觀經濟調控決策的重要依據的有關貨幣供求的各項指標,也可能會由于地下經濟和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的存在而受到危害,產生扭曲。例如,由于地下經濟活動往往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嚴重、利潤比較豐厚的經濟活動,要維持這些活動相應地需要吸納相當一部分貨幣,如果中央銀行在決定貨幣供應量時只考慮到公開經濟的貨幣需求,而沒有考慮到地下經濟的貨幣需求就會使得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行中貨幣供應不足,導致中央銀行增加貨幣發行。從表面上看,中央銀行是多發了貨幣,但如果考慮到地下經濟的貨幣需求,則這種過大的貨幣供應量實際上是與整個經濟活動的需要相適應的。再如,現金被譽為地下經濟的天使,為了偷逃稅和逃避其他監管,地下經濟活動大多以現金交易方式進行。這樣,隨著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的日益嚴重、地下經濟規模的擴大,全社會,對流通中現金的需要也會增加。以上這些都會危害到貨幣需求量、貨幣供給量。現金需求量、貨幣流通速度等指標的統計和分析。
三、對收入分配的危害
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一方面導致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分配,另一方面,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還產生了極壞的示范效應,導致了守法納稅者的心理失衡和追隨效仿,從而造成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的惡性循環。首先,部分納稅人通過偷稅或避稅等手法使實稅負水平大大低于同行業的其它納稅人,本來納稅人作為稅收的負擔者,其實際稅收負擔應該是與其生產、經營、收入情況用一致的。但由于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者逃避了納稅的義務和負擔,而國家總的稅收計劃和任務卻并未因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而有所減少,因此,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稅收任務就勢必轉嫁到那些依法納稅的納稅人身上,從而加重了守法納稅者的稅收負擔。其次,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使實際稅收收入低于預期的稅收收入,為了獲得既定的稅收數額,政府不得不提高法定稅率水平.或擴大征稅范圍,開征新稅等,以保證財政支出的需要。從而使依法納稅者反而要承受更加沉重的稅收負擔,使社會財富的分配更加不公,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
另外,如果依法納稅者看到各種稅收違法行為未得到應有懲罰的話,必將嚴重挫傷其納稅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甚至使其也加入到偷逃稅的行列中來。在稅負不公和過重時,納稅人認為花更多的錢,采取更復雜的手段和冒更大的風險來逃稅是值得的,由此會形成一種惡性循環: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收入減少(分配不公)——稅率提高或開征新稅——分配更加不公——更多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對稅收流失。其結果必然是激化了公眾對稅收制度的抵抗心理,加劇了納稅人和稅務部門之間的沖突和緊張關系。
參考文獻:
[1]譚慶關,趙黎明.信息不對稱下稅收征管的多重博弈分析[J].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2005,4:13-15.
關鍵詞: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現狀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科技稅法體系不夠完善。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是通過對一些基本稅收法規的某些條款進行修訂、補充而形成的,散見于各類稅收單行法規或稅收文件中,使人們對政策難以全面把握,執行起來容易出偏差。此外,科技稅收制度的項目孤立,不便于稅收宏觀調控和管理功能的充分發揮。在科技稅收立法上,沒有一個總體規劃,各種規定之間交叉重疊或遺漏不全,有些過時的規定沒有及時廢止。
稅收優惠以直接優惠為主,間接優惠為輔。我國在科技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上偏重于直接優惠,較少運用加速折舊等間接優惠方式,優惠的對象主要是那些已經和能夠獲得技術開發收益的企業,對那些尚處于技術研發階段以及需要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缺乏應有的稅收刺激,對扶持更多的企業加入技術創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稅收優惠以區域為主,產業為輔。在經濟發展初期,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起到先導性、示范性、集聚性和輻射性的作用,可以在短期內吸引資金流向對高科技產業優惠的地區,建立起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區域環境。通過建立高新技術開發區,然后對進入開發區的企業給予各種優惠,這是國際上通行的方式,但對企業來說,這種方式有較多的副作用。稅收政策對產業性稅收優惠的弱化,造成了同一性質的產業因所處區域不同而產生稅賦不同,有悖于稅收公平的原則,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稅收手段在促進全國科技進步方面的作用。
缺乏必要的流轉稅優惠。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為企業所得稅的減免,這也是以企業獲取所得為前提的,在科技稅收優惠措施中未采取相應的流轉稅,即我國稅收優惠往往只看重結果,只對高科技企業的利潤優惠,給予減免,而對其投資如固定資產的投資等處理上,沒有給予高科技企業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流轉環節除進口科研、教學用的先進儀器、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農業技術服務、科研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外,其他流轉稅方面的優惠幾乎為空白。而流轉稅類在稅收總收入中所占比例卻達70%以上。
高新技術產業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完善建議
逐步實現稅收優惠以直接為主向間接為主轉變。間接優惠具有較好的政策引導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導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也有利于體現公平競爭。我國的當務之急就是推行加速折舊政策和建立技術開發基金。
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改革。具體說來,一是適當取消或降低部分優惠政策的限制條件。如對購進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辦法擴大范圍進行改進,取消以上年所得稅為基數的限制等。二是加大稅收優惠的幅度。如對于加速折舊,可以縮短折舊的年限,使優惠更有力。三是允許企業購進高新技術設備所含稅款全部沖抵銷項稅額,以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促進企業加速設備更新,提高產品技術含量,以利于企業長遠發展。四是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除允許享受一般企業的進項稅額抵扣外,還應該允許企業將研究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費用按比例從增值稅稅基中抵扣。
稅收優惠環節由結果環節向中間環節側重。長期以來,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重點都集中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生產、銷售兩個環節,實際上是針對結果的優惠,而對創新的過程并不給予優惠。用這個方法如果在取得收入以前進行了大量的科技投資,則享受不到優惠鼓勵。在這樣的政策激勵作用下,企業就把重點放在引進技術和生產高新技術產品上,而對建立科技創新體系和研究開發新產品投入不足,同時也造成生產線的重復引進和最終產品生產能力強大,而中間產品、配套產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開發能力不足等問題。
實現稅收優惠從以地域優惠為主向以產業優惠為主轉變。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應盡量少用區域性稅收優惠,而要以產業性優惠為導向,以項目優惠為主。首先看其是否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然后看企業所從事的研究開發項目、科技開發投入等。稅收優惠應轉向對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優惠,凡是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不論是否處于高科技園區,都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科技發展的現狀,將科技研究開發項目分為重點鼓勵項目和一般鼓勵項目,分別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待遇,并實行科技投資項目立項登記制度和科技成果的驗收鑒定制度,以便監督管理。
參考文獻:
關鍵詞:新稅收制度;建筑業;應對
200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國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暫行條例》、新《實施細則》),原來關于建筑業營業稅的規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依各自的權限于2009年上半年相繼下發文件對原有文件進行清理。
相對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老《暫行條例》和老《實施細則》,新《暫行條例》、新《實施細則》在建筑業營業稅政策作了重大調整,其中最主要的是調整了建筑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相當一部分建筑業的納稅人不能系統掌握新條例的政策精神,從而面臨較大的稅收風險。對建筑業來說,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五大稅收政策變化:
1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提供建筑業勞務過程中使用自產的建筑材料及安裝設備的,應當就貨物和勞務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新《實施細則》第六、第七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①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新《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看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屬于列舉的范圍)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這比舊規定少了資質和合同簽訂方面的要求。根據國稅發[2002]117號文規定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且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的納稅人,才能按混合銷售分別納稅。
對于《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這樣理解與把握:混合銷售行為的流轉稅不是“一刀切”,既不是一律全額征收增值稅,也不是一律全額征收營業稅。建筑業的納稅人,不論是否有建設資質,在計征營業稅時,均不包含貨物的銷售額,在計征增值稅時,均不包含建筑勞務收入。所以,存在混合銷售行為的建筑業納稅人,應設置不同科目,將工程項目中的應稅勞務收入和應稅銷售收入分開核算,按各自稅率分別計提與繳納營業稅、增值稅,避免核算上的錯誤加重自身稅收負擔,并給企業帶來納稅風險。
2工程總承包人不再是營業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總承包人按扣除分包價款后的營業額差額納稅
老《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而新《暫行條例》將些項內容刪除。新《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第六條規定:“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這是對建筑業總包人的稅務規范。新《暫行條例》在納稅義務方面已經解除了工程總承包人的法定扣繳義務。建筑業的總包人不再被法定為分包人的扣繳義務人,省去了代扣代繳稅款環節,由分包方自行于勞務發生地繳納稅款。總包方差額納稅的方法在老《實施細則》也有相應的規定,前提都是取得合法憑證。所不同的是新《實施細則》規定只有總包方發生分包業務可以差額納稅,其他企業的再分包業務應按取得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因為轉包屬于法律禁止的行為。新《實施細則》還刪除了老《實施細則》對“轉包”的相關規定。
為應對上述稅收政策的變化,建筑企業應加強分包合同的管理,約束分包方層層再分包行為;應加強發票管理,監督分包企業及時開票,已進行分包結算的要確保取得分包發票,以便取得合法憑證進行差額納稅。此外,作為總包方的建筑企業,在理順下游分包方的業務的同時,要處理好向建設方開具總包發票的金額及稅款計算問題,防止出現不合理開票現象。例如總包工程款為100萬元,其中分包為40萬元,如何開具發票更合理?正確的處理模式應為:總包人向建設單位開具100萬元的發票進行工程結算,分包方向總包方開具40萬的發票進行分包工程結算,然后總包將分包開來的發票進行營業額抵減并申報納稅,也就是說,總包開100萬元的發票,但計稅依據只有60萬。
3工程總承包人全額納稅后,分包人或轉包人仍應當就分包或轉包收入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新《實施細則》規定:未提供分包人或轉包人發票的工程總承包人應全額申報繳納營業稅,但總承包人的納稅并不能抵銷分包人或轉包人的應納稅款。提供建筑勞務的分包人或轉包人仍應按營業稅法規定,就其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
這是對上述第二點變化的延伸與強化,主要是對建筑業分包人進行規范。通過總分包間的業務關系,用總包單位的利益來約束分包單位合法取得發票,堵住稅收漏洞。
為應對稅收政策的這個變化,作為分包方的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主管稅務機關對于分包發票開具的規定,防止開具的分包發票不規范被總包單位拒收,既影響工程款的結算又造成稅款損失。作為總承包方的建筑企業在結算時應認真審核分包發票的各項信息內容,特別是工程項目信息內容,防止取得不能抵扣的分包發票。例如,河北省地稅機關要求從2010年4月1日,超過50萬元的工程項目要進行項目登記,生成全省唯一的15位數字組成的工程代碼。若該工程存在分包,則分包單位必須在該登記項目下注冊,在上述15位代碼基礎上再生成4位數字組成的工程代碼,用來代表分包信息。總包單位取得的分包發票如果不符合上述規范,將不能抵扣,全額納稅。
4建安企業外購設備計征營業稅時,不允許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原政策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也就是說,對列舉范疇內的設備,不論是由建設方提供的還是由施工企業購買的,均不組成承包人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而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只有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不征收營業稅。由施工方提供外購設備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根據新《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來處理。
為應對稅收政策的這個變化,建筑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加強與建設單位進行溝通,講解稅收政策的變化,在不影響甲供材料總金額的情況下,爭取讓建設方多提供設備,少提供消材,以獲得最大的稅收優惠。
5預收工程款發生納稅義務
對于建筑安裝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財稅主管部門先后下發過兩個文件進行明確:一個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第159號),另一個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財稅[2006]177號文規定,建筑安裝合同中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作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即從2009年1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業尚未開工時收到的預收款項以及開工后收到的預收工程款,在收到的當天即發生納稅義務。
為應對稅收政策的這個變化,建筑企業應改進營業稅的提取計算方法,在計算確認本期應納稅營業額時,增加考慮本期新增的預收款,并注意抵減前期已經計算繳納營業稅款但在本期確認為收入的預收款。
參考文獻:
[1]李明.《新稅制下建筑業納稅會計與納稅籌劃》.中國市場出版社.2010年.
二、《苦舟子詠》簡介
《苦舟子詠》是柯爾律治唯一一部完整的長詩。這部長625行的敘事謠曲是一個神秘恐怖的浪漫故事:一名老水手對一個赴結婚宴的客人講述了他自己的可怕的故事。客人想走開,趕快去赴宴,卻為老水手眼中的特殊表情所吸引住,不得不站在那里把這個故事聽完了。老水手和同伴們坐了一艘船出海去。一路上很平安。然后遇到了一陣暴風,暴風過后,這位水手卻無端地射殺一只了航海者認為好運象征的信天翁。因此,厄運又降臨了。船駛進靜海中,那里沒有風也沒有浪;太陽如火如荼地照耀著。海水綠綠地滿載著腐物。船停在那里不動,老水手被視為這次厄運的造因者。水手們都渴得要死去,仿佛有一只船要駛進救他們卻又消失不見了。那是一只幻船,水手們一個個都死在甲板上,每個死者的眼光都注定在這位殺死信天翁的水手身上。全船的人,只有他沒有死。后來,他對于自所做的惡罪覺得悔恨。于是天使們可憐他的悲苦,使死尸們站了起來,仍去做水手們的職務。他們開上了帆。雖然沒有風,船卻漸漸地移動。于是,這船一直駛到了老水手的故鄉。一個領航者離了海岸,出來迎接。但在他到這船之前,它卻突然地沉下了,留下了這位老水手在海波中與死神掙扎著。他被領航者所救。后來,他一想起那時受的言之不盡的痛苦,便不能忍。他的心在體內燒著,一直到了把這可怕的故事說了出來,方才覺得舒服。三、分析老水手的心理歷程
“自由、平等、博愛”是資產階級道德重要規范。“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提出來的。它既是資產階級的政治主張,又是資產階級道德的重要內容。這一口號的提出不僅在政治上曾經起過推動歷史進步的作用,而且在人類道德發展史上也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因為它否定了人身依附關系,肯定了人身自由;否定了等級特權,肯定了人的平等;否定了把人不當人的非人道主義的博愛思想。一句話,肯定了人的尊嚴、價值以及個人對幸福的追求。所以,它對個性的張揚和自我意識的發展,對人們掙脫禁欲主義、蒙昧主義、等級主義的枷鎖都起到了巨大的革命作用。西方基督教的萬物泛神論主張神無處不在,萬物都是神的表象。這種主張認為:上帝就等于萬事萬物;任何個別事物就是上帝;世上的事物實際上都是虛無的。在這兩種思想的支配下,作者把信天翁認為是基督教的使徒。老水手無端地射死了信天翁,表示他拒絕社會給他的禮物,他除掉了深愛自己并代表超自然的事物,也就除掉了對這個世界的感情。老水手違反上天的指意,違反自然規律,射死了無辜的信天翁,必然要受到懲罰。于是,災難來了:風停了,船無法前進,陽光酷熱,水手們口干舌燥。這時候,有人指責老水手——“你怎敢放肆,將神鳥射死!是它引來了南風。”此時,老水手開始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于是,他開始不斷地感到內疚。心理學認為,在道德情感系統中,羞恥感是其中的一個元素。畢達哥拉斯要求人們對自己言行進行反省以后,就應該在內心里對卑劣的行為感到羞恥、悲哀和恐懼;對善良行為感到欣喜。沙莆慈伯利認為,道德上的善惡主要取決于感情系統中的羞恥感。他說:“凡出自不公正的情感所作的,就是不義惡行和過失;如果情感公正、健全、良好,并且情感的內容有益于社會,而且還是以有益于社會方式施行,或有所感動,這就必定在任何行動中構成我們所說的公平和正直。”不義、惡行和過失將引起人們的羞恥感。羞恥感是個人的自我道德意識的一種表現,表示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動機和道德品質的譴責時的內心體驗。良心是羞恥感的的主要作用機制,常表現出焦慮、羞愧和內疚等情緒。道德焦慮是一種復合情緒。其中,痛苦和畏懼是主要構成“因子”。但它僅以避免外在處罰為目的,是低級形式的羞恥感,可又是羞恥感發生的基礎。那么,羞恥感的真正作用是什么?是內疚,只有內疚才是高度的主體意識的產物,它激活潛在的思維和力量,專注與對過失的懊悔和追悔的行為,促進個體的心理成熟。如果個體內疚匱乏,那他將對道德不屑一顧,達不到“有羞知格”的認識。同時,羞恥感要以自尊為前提,一個沒有自尊的人是不會知恥的,更不會自責。自尊體現了對自我社會話的切近,沒有自尊的防衛,就不可能有自責的意識和行為的發生。老水手對自己的不道德行為知恥,慚愧和悔恨。老水手真是由于良心發現才深感自己行為的錯誤,于是惶惶終日,不斷自責自己。
事態進一步發展,在他懺悔和祈禱下掛在脖子下的鳥掉下來了,但是同行的水手都因為缺水而一個個地死去,只有老水手一個人活著。這似乎是上帝對他的又一個懲罰。他一方面覺得自己的罪行深重,導致了其他水手的死亡——痛苦;另一方面在茫茫大海中,一條船上就他孤零零的一個人——恐懼。于是他的內心又經歷了一場痛苦與恐懼的考驗。良心是每個人自身內部的道德評析,是自己對自己行為道德價值的認識、認知、判斷、態度、感情、體驗、意向、意志、動機等一切心理反應活動。老水手不斷對自己驚醒良心譴責。良心的基本因素是感情,感情是對需要的體驗,是心理的動力因素。它一方面產生良心的認知因素,推動自己去判斷自己行為的道德價值;另一方面則產生良心意志因素,推動自己做出改過遷善的選擇。在行為過后,良心對行為的后果有影響和評價作用。對于履行了道德義務并產生了好后果的影響和行為,它便于進行自我譴責,使人感到內疚、慚愧和悔恨。這種自我譴責,往往能形成一種力量,促使人們改正自己的行為。
后來,老水手虔誠地祈求海蛇破開魔法,他才獲救得以回家。人非圣賢,孰能無過?人生在生活中不免發生道德過失。道德反省就是通過對道德過失的追悔,從而激勵人們采用新的道德行為去補救已經釀成的道德不幸,并且通過對道德過失的覺醒為將要開始的道德行為提供羅盤。道德反省的實質在于主體對自己已作的道德選擇進行批判性的分析,是在主體已經體驗到自己的道德行為存在著過失的情況下,從而進行的對自己內心的深刻反思。通過反思,要為今后的行為提供新的路線和方案,明白來者可追,逝者可補。在今后的行動過程中,要用千倍的補償替代原有的損失;通過反思,主體對自我發展和自我需要與社會道德的系統會領悟得更加深刻。
故事的最后,老水手回到了家。于是出現了開篇的那一幕:他極力拉住去赴婚宴的人,讓他們聽他講這個離奇的故事——他想尋找聽眾,承認自己的錯誤,說出自己的故事,解除內心的痛苦——贖罪。盡管老水手已經虔誠懺悔,但還是有種負罪感難以釋懷,于是他渴望被人理解,宣泄出來以排除內心的痛苦。生活也是這樣,當我們遇到困難、痛苦的時候,不要封閉自己,找一個忠實的聽眾,把自己的苦惱說給他聽。這是一種釋放壓力的好方法。總之,柯爾律治的這首詩歌以神秘、怪誕著稱,其中的心理描寫可謂是典范!詩歌探討了罪與罰、善與惡,生與死等哲學問題,宣傳了一切生物皆上帝聽造的教義。但詩歌的真正價值并不在故事本身或它所包含的哲理上,而在以造型藝術的精確性和音樂的流動感為讀者創造了一幅幅神奇的海洋畫面:時而風平浪靜,沉寂安寧;時而風暴驟起,一片喧囂。在寫作此詩時,柯爾律治并不熟悉大海,但他能憑借想象,使真實的情形與幻想的景象互相交織,把平凡的細節與詩意的象征融為一體,充分顯示了瑰麗奇特的想象能力。在詩藝上,長詩將英國民歌的自由與古典文人詩的謹嚴冶于一爐,煉就出適合表達浪漫主義情緒的活潑自然的詩體,而長詩的音韻與節奏之美,也表現了詩人能讓文字進行歌唱的本領。
[參考文獻]:《英美文學選讀》天津大學出版社出版
論文關鍵詞: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設計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概述
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是稅務機關運用一定的指標體系對稅收管理過程及其結果進行概括性的評價。評價時應本著系統的、戰略的、權變的眼光,注重對指標的相互關系及其權重的確定,采取客觀、公正、科學、全面的評價方法,快捷準確地將信息反饋給管理層,以供實施控制決策之用。稅收管理績效評價可以從效果和效率兩方面進行。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目標
稅收管理的目標是為了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稅收管理績效目標服從和服務于稅收管理目標,通過實施績效評價,引導和促進稅務機關實現稅收管理目標。因此,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目標應當是在稅收遵從的前提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從而達到稅收收益最大化和納稅滿意度最大化。
(二)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實施前提
一是要有高質量的數據資源。實施有效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要求高度的稅收信息化程度,管理數據資源高度集中,至少要到省一級,有專業的數據處理中心,對產生的數據資源實時進行校驗、統計、篩選、分類、分析,有相應的保障數據質量和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二是對稅收管理過程及結果進行標準化管理。要最終做出績效評價的判斷結果,除了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還必須有可行的評價標準對評價對象進行分析評判。評價標準是評價結果產生的基準和前提。
(三)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主體
在高度信息化條件下,稅收管理主體可以分為兩個層面:管理層面和操作層面。管理層面主要指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和單純具有內部管理職能、不直接面對納稅人的地市級稅務機關,操作層面即為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下,稅收管理主體就是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主體。
(四)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范圍
現代稅收管理理論中的稅收管理.主要是指稅收的征收管理,只包括稅收執法權的管理。稅務機關績效評價包括對稅務行政管理權和稅收執法權行使績效的評價。本文主要是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執法權的過程及其結果產生的績效,即稅收管理績效進行評價分析。
二、構建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應注意事項
(一)合理設定評價指標
指標設計在以“目標管理”為手段的績效評價體系中具有重要意義。指標既是稅務人員工作行為的導向,又是評價稅務人員工作業績的標準。好的指標可以起到事前積極誘導和事后公正評價的作用,差的指標會使整個績效評價體系失效甚至對整個稅務系統造成危害。我們對稅務人員工作績效進行考核和評價的全部內容,必須涵蓋稅務人員7O~8O以上的工作,根據崗位職責確定指標。指標的設計要體現多元化,不僅要能綜合反映稅務人員的工作業績,還要考核其工作態度、創新精神、知識水平、工作能力,是否能與他人交流與共享信息。各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結合實際在此基礎上自行設計指標體系。這就意味著指標的設計要堅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對于兩類指標組合權重的選擇取決于被評價稅務人員的崗位職責。不同的部門工作側重點不同,有的是在于提高納稅人的滿意程度,樹立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有的是在于實現稅款的應收盡收、減少納稅人的稅款漏征率。對量化指標要求高的稅務部門,則量化指標的權重大些,對定性指標要求高的稅務部門,則定性指標的權重大些。
(二)注意事中溝通
若把稅務部門績效評價體系比做一臺機器,溝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劑,它能保證整個績效評價體系良性運轉。沒有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溝通機制也就沒有稅務部門的績效評價體系。溝通存在于評價前、評價中、評價后三個階段。在績效評價實施前的指標設計階段,稅務部門的領導或評價者應把被評價人員納入到指標的設計過程中。溝通一方面可以使績效指標和標準成為每一個部門和稅務人員均能理解的共同語言,從而對其行為產生事前誘導作用,消除排斥心理、引導接受并指導行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指標的設計與實際相脫離,增強了指標的可操作性。對于績效評價后的溝通,評價人員根據被評價稅務人員的績效評價結果,鼓勵與組織目標一致的行為,同時對于不符合或偏離組織目標的行為予以引導,幫助找到原因,并提出改進建議使其接受進一步的培訓或改變工作態度。人們最常忽視的是評價過程中的溝通,然而在評價過程中及時進行溝通引導被評價稅務人員的行為,可以防微杜漸,大大改善評價結果。在實際工作中,事中溝通也通常最有效。
(三)根據個體需要選擇激勵手段
績效評價與績效付酬是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傳統行為學理論分析,行為是由動機支配的,而動機是由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了解和把握人的需要特點,是建立有效的激勵制度的基礎。需要的層次性決定了激勵手段的多樣性,即物質激勵和非物質激勵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對于物質激勵,可以通過對薪酬體制的設計而完成,在績效評價體系中,稅務人員的工資一公務員基本工資+績效工資x工作難易系數。對于非物質激勵,可以通過“情感激勵”對稅務人員個體工作給予認同、尊重、表揚,對其職位的提升、賦予信任和責任來實現。評價人員必須確定被評價稅務人員目前所處的需求層次和特點,并依據其特點選擇適合不同個體的激勵結合方式。
(四)建立硬性約束機制
激勵和約束是稅務部門績效評價體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因素,只有二者之間實現整體協調,才能發揮績效評價的功能。績效評價體系內的約束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如果稅務人員的評價結果較差或與整個系統的目標相悖,將遭受批評和懲罰,為此付出代價;另一方面對評價結果差的稅務人員的處罰就是對其他稅務人員的約束,或者說是反面激勵,從反面達到激勵約束相容。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績效評價體系中,激勵和約束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它們協同在一起發揮最優作用。
三、不同層面設計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的探討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技術的運用及其分析
1.基于平衡計分卡的績效評價。
平衡計分卡是一種綜合績效管理體系。它將組織經營任務的決策轉化為四大部分的指標:財務、顧客、內部流程、學習與發展,將組織戰略分為這四個方面的考察目標,每一考察目標分別設置幾個獨立的指標,多種指標組成了相互聯系的一個系列指標體系。這些目標和指標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強,構成了有機的統一體,從而達到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短期與長期、內部與外部、過去與未來之間的平衡。因此,利用平衡計分卡進行管理決策,能明確地看出它對整個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研究組織戰略目標所帶來的影響。在平衡計分卡中,財務方面是平衡計分卡的最終結果,財務指標的實現是客戶滿意和客戶忠誠的結果。只有實現內部流程的效率性和一致性,即在時間、質量和價格方面滿足客戶,才能達到客戶滿意和客戶忠誠。而內部流程的優化與否主要取決于企業員工的能力。
2.基于關鍵指標的績效評價。
關鍵績效指標的類型主要有數量、質量、成本和時限。在確定關鍵績效指標時,指標的設定要具體,切中目標、適度細化、能夠權變;指標是可度量的,是數量化和行為化的,數據或信息要具有可獲性;要具可實現性,在付出努力的情況下,在適度的時限內可以實現;要有現實性,是可證明和觀察的,不是假設或主觀猜測;指標的設定要考慮時間,關注效率。
3.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
目標管理下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研究是以系統論、控制論和信息論為理論基礎,把以工作為中心和以人為中心的管理激勵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工作任務量化,層層分解。目標管理法是為了改善組織在競爭中軟弱無力所實施的一項措施,通過權力下放和自我控制來提高組織的競爭力,它建立在充分信任和信息透明的基礎上,更強調人的創造性和主觀能動性。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有四個操作步驟:設定績效目標、確定目標達到的時間框架、實際績效水平與績效目標相比較、設定新的績效目標。
(二)管理層面基于目標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分析
1.基于目標的關鍵績效指標體系構建要求。
管理層面的工作要強調納稅人導向、結果導向。它需要為操作層面提供政策咨詢、宣傳培訓、協調審批等服務,而這些工作始終要圍繞顧客的需求進行。管理層面許多工作的最終結果要靠操作層面的執行來實現,為體現它的導向思想,有必要將其工作績效與操作層面的主要執行結果掛起鉤來。管理層面要通過對關鍵績效指標的篩選來突出工作重點,調整衡量標準,要加大對主體業務和主要職能的評價力度。對過程的控制主要通過正確執行管理體系文件來實現,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將需要關注的重要過程篩選出來,每次只從其中抽取部分進行檢查。
2.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體系設計思路。
管理層面的績效評價根據“目標引導,面向流程”的指導思想,按照“質量方針一總體目標一具體質量指標”的思路,結合管理層面的主要職能,建立起基于目標的規范化、標準化、精細化、科學化的績效評價體系。
(1)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主要體現為稅收政策能夠有效地保證稅收職能的實現,有利于保證稅收“應收盡收”的收人組織原則,有利于收人水平的調節和收人公平分配,有利于營造公平有序、誠信納稅、和諧的稅收環境,有利于促進依法治稅目標的順利實現。評價該績效目標的指標可以使用稅收征收率這一指標進行評價。
(2)稅收分析預測的準確性。受指令性稅收計劃的影響,政府部門一度強調用稅收完成數來評價稅收管理工作。要解決這樣的問題,一是要樹立制定科學稅收計劃的觀念,實事求是地測算和上報建議計劃以及影響收人的主要增減因素;二是運用科學的手段做好收人預測工作,對稅收預測的效果主要引人稅收收人預測準確率指標來評價,同時把查補稅款總額作為稅款預計水平的一個修正指標。
(3)稅收數據質量和安全性。有效的稅收監控是稅收管理的基礎,而它又是建立在有效的數據管理基礎上。管理軟件通過采取有效手段,對各類數據進行檢驗、審核、檢測和維護,及時發現和避免異常數據,清理垃圾數據、冗余數據,糾正錯誤信息,確保數據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實用。數據高度集中,對管理層面而言,維護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也很重要,可以通過垃圾數據量、冗余數據量、數據利用程度、應急預案啟動的次數、數據災難發生的次數以及解決效果等方面設定評價指標。
(4)納稅評估的質量和效果。納稅評估的有效性評價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確定的準確性、評估發現的問題戶數、補繳稅款、移交稽查戶數以及納稅人真實申報率的提高等方面。
(5)執法監督的有效性和法律救濟的處理能力。依法治稅是衡量稅收管理工作績效的核心標準和實現稅收各項職能的核心途徑。管理層面通過執法監督和法律救濟,可以通過執法檢查、納稅人投訴、案件復查等方式進行,主要通過稅務案件應訴維持率、復議案件維護率、稅務案件審理準確率等指標來評價。
(6)提供服務的質量。無論納稅人將需求直接傳遞還是由操作層面傳遞給管理層面,管理層面都應當等同于與納稅人直接傳遞,進行及時、準確的處理。因此,顧客需求的有效處理率、處理及時性和準確性都應當成為關注的內容。
(三)操作層面基于平衡計分卡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分析
1.財務的稅收征收率指標選擇。
稅收管理戰略目標主要是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程度,在財務角度主要體現為實現稅收收益最大化,其“核心結果”指標主要體現為稅收征收率的高低。在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既定的稅制模式下,稅收管理水平的高低決定了法定稅收收人的實際征收量。因此,財務方面的指標主要體現為對稅收管理水平的衡量和評價,具體包括納稅人戶籍管理水平、核定征收戶管理質量、納稅申報質量以及稅負水平四個方面的相應指標。核心結果指標則依據稅收經濟觀,在征管能力一定的情況下,稅收規模隨經濟的波動而波動。從理論上說,只要稅務機關依法治稅,對無知性稅收不遵從的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對自私性不遵從的納稅人加強管理監控,就能夠實現應收盡收。在評價是否實現有效地組織稅收收人方面,用稅收征收率進行評價。
2.征管過程驅動性指標選擇。
(1)納稅人戶籍管理水平。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戶籍管理水平主要反映評價期該轄區內納稅人獲得的全面性,以及納稅人各項基礎信息是否真實、準確。主要由稅務登記率、發票使用率、戶均發票使用量、稅控裝置數據采集率等指標來評價。
(2)核定征收戶管理質量。在日常稅收征管中,加強對核定征收戶的管理和評價,可以有效監控操作層面行使推定課稅權的情況,降低風險,實現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進而提高稅收征收率。主要由查賬征收率、定額調整率、定額戶轉查賬戶比率、個體戶平均稅負、未達起征點率、停業復業率等指標來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