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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03-26 22: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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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論文

第1篇

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曾經提出:“形式主義”原則是一切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法律的“形式主義”主要是指法律活動的程序性。從人們的一般認識來看,法律活動的程序性通常是指立法和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而行政活動的程序性最初是被排斥在外的。行政活動或行政行為充滿了復雜性和變異性,不同行政機關會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管理對象做出自己的決定,即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幅度很大,因此,講究行政程序及其規范化被認為是給行政機關工作束縛手足,會影響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各國行政程序法制化都經歷了艱難的歷程,各國法學家對此往往視為難題。在中國法律現代化進程中,行政程序法典化亦成為一個雖然棘手但應該知難而上予以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概念的看法

美國著名法官曼斯斐爾德曾經說過:“世界上的大多數糾紛都是由詞語所引起的”。在法律界,法律概念的爭論尤其如此,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更如此。由于各國行政機構活動方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這兩個概念有著先天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但我們一開始討論就無法回避這個問題。

目前,有關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的認識很不一致,爭論的焦點是:行政程序是規定行政主體的程序,還是規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程序;行政程序法是僅僅規范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程序,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各方行為的程序;行政程序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僅僅屬于行政主體還是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有行政程序方面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實際上,這個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中一系列概念之爭,涉及到行政法學以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為主線,還是以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相互作用為主線來組織行政法學概念。筆者以為:行政法主要是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中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說,行政法既有以行政權為重心發揮其作用的方面,也有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活動、發揮其作用的方面。在現代行政法別要注意這一點,不僅行政實體法如此,行政程序法更如此。當代憲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普遍認為,“參與是民主政治的基石”。現代民主和民主行政的成長,主要系于政治參與和行為參與,“正當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概念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和成長起來的。各國行政法莫不在這方面有所突破,從而改變了行政相對人在以往法律關系中實際所處的客體地位。試以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為例,該法把聽證程序作為行政程序的核心,而無論是正式規章的制定還是正式裁決程序中的聽證,都設有利害關系人參與上述活動的程序。德國行政法目前的設計也不止規定行政機關的活動程序,而且還規定了行政相對人的活動程序,他們的學者甚至認為這樣做還不夠。如波恩大學公法研究所所長FritzOssenbuhl批評說:“(德國)行政程序法仍以一種兩極式(雙方性)程序為主。它并不注重復雜多變利益或是多角利益關系,例如建筑物之起造人、相鄰人、官署以及第三人的關系只有偶而會提及,利益沖突或相沖突的利益并沒有作為行政程序規范之內容”。〔1〕從我國已公布的法律、法規來看,涉及的行政程序也并不是單指行政主體(主要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相對人以及利益相關人也都涉及行政程序。例如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不止是規定公司登記機關的程序權利和義務,而且規定了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中登記人的程序權利和義務。我們再以《行政復議條例》這部比較典型的行政程序法規來看,其程序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一般涉及復議機關、復議申請人、復議被申請人三方,因此把行政程序的主體僅僅歸結為行政主體是不妥當、不全面的。筆者的結論是:行政程序是以實現公共行政職能為目的而設立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行政活動中的程序,行政程序法則是有關行政程序法律規范的總和。這樣概括的優點是涵蓋面廣、內涵豐富,把行政程序所涉及的復雜關系都納入了調整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人們在使用“行政程序法”這一概念時有時分為另兩種情況:一種是指廣義的行政程序法,也稱實質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即既包括有一部單獨的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包括存在于各種形式中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另一種是狹義的行政程序法;僅指國家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程序法。本文討論的行政程序法,是指行政程序的法典化,因為我國分散存在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已有相當數量,中國法制現代化所需要的,正是一部統一的適合中國國情的行政程序法典。盡管它不可能涵蓋所有行政程序,也不可能匯總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但它是統率和指導所有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和法律文件的基本法,是直接落實憲法有關依法行政原則的基本法。

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

對于行政過程的程序化問題,人們的認識是比較遲的。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西班牙編纂的行政程序法典是上個世紀末1889年才取得成功的。繼西班牙之后,奧地利、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也頒布了本國行政程序法,它們的出現是適應行政權擴張和自我約束的產物,并同其行政訴訟制度的產生有相當密切的關系。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先僅僅強調行政行為的根據,但這并不能完全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因此人們又開始從行政程序方面去尋找規范行政權的新途徑,而行政程序法典的出現和其內容的更新在每一個國家又具有自己的特點。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英美法系國家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強調對公民程序權的保護。美國法學界在提出制定行政程序法問題的一開始,就把司法程序移植到行政過程、行政行為中來。在此基礎上,行政程序獲得了獨特的發展。正如美國當代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所描寫的:“除司法程序之外,我們還需要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中創設新的程序形式,以便革新關于公共教育、污染、福利、廉價住房、公平就業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法律部門”。他認為,社會的發展“需要有新的形式、新的儀式來引導公眾以創造性的而非破壞性的方式實行參與”,“法律程序中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2〕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趨勢不是偶然的,這是社會調節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角色之間矛盾的產物,是調節政府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矛盾的產物,也是政府解決實現社會公正目標與自身效率目標矛盾的產物。從這樣的角度觀察問題,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成為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熱門課題也不是偶然的。中國市場經濟剛剛起步(當時人們還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加以認識)之際,一些敏感的年輕的法學工作者就開始重視法律程序以及行政程序問題。〔3〕行政法學界也有不少學者從發展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角度探討重視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4〕這可謂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之先聲。進入90年代以后,我國法律界和法學界對行政程序法制化問題越來越加以關注。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各領域都有相應的程序立法,并有一些學者不斷加以理論的探討和研究。最近一個時期,有些高校和法律研究機構還成立了行政程序法課題研究組,對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程序立法的要求、內容、原則等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5〕這一切表明,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正成為我國法學界一個方興未艾的新的重要研究課題。

根據筆者的觀察和研究,行政程序法典化至少有以下社會功能和積極作用:

(一)促進政治參與,推進民主政治

行政程序法在促進的完善、政治民主的完善方面的作用已成為各國行政法學界的共識,當然,有關行政程序法的理論基礎在不同意識形態的國家存在著區別。在西方國家中,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則首推英國法的“自然公正”原理和美國法的以“正當法律程序”為核心的公正程序原理。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是一個古老的法治原則,它很早就表現為英國高等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的監督,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它是普通法中最基本的程序原則,它強調任何人在行使權利可能導致對方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的意見,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這些思想發展到現代,它正好為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原則直接奠定了基礎,并為英國增添了新的內容。美國的歷史和國情決定了它的傳統理論是基于對司法法院的信任和對于行政不信任而形成的,他們的法學家普遍認為:對于行政權的監督,一方面是憲法的問題,另一方面又是行政法的問題,在政策提案過程中的參與,是憲法和政治制度的問題,但在行政過程中,公民能否積極、能動地參與行政,則是行政法、特別是行政程序法的問題。因為行政權的發動過程中就存在權利和權益的紛爭,通過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及法律意義上的當事人的相互論爭,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得以確定和保障,行政權才得以發動,也就是說,行政權即使有法律根據也不能單方面地、恣意地行使。誠如美國大法官道格拉斯說過的:“行政程序法分別了依法而治與恣意而治,堅定地遵循嚴格之程序保障是我們在法律之下平等正義之保證。”美國行政法學家勞奇教授也說:“行政程序法能將行政權控制于公平及民主之利益下”,“行政程序法是一種防范行政權專擅所使用的工具”。〔6〕中國的行政程序法將為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完善社會主義而服務,它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原則下起草和制定。憲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必須聽取人民意見,提高工作效率和反對。其第二款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因此實行行政程序法中最基本的制度,例如事前的公聽和聽訊制度,以及事后的申訴和賠償制度等,在憲法中都已有確切的依據。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正是落實憲法有關條款的基本措施,無疑將有力地推動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

(二)防止行政侵權,保障公民權益

目前各國為防止、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活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建立了許多制度,也創造了不少經驗,其中最主要的途徑有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三種。立法監督主要采用法律的形式規定行政權限,使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在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律主要體現為“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先”原則,但有些國家發現,立法監督有其局限性,隨著服務行政、給付行政的發展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擴張,立法監督有可能發生“空洞化”的傾向,已往的原則已面臨現實的挑戰。行政監督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包括行政系統內部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例如運用行政復議、行政監督等形式,這是一種依靠行政機關自制力和自我恢復力的糾錯機制。但是各國實踐表明,這種監督機制也有它的局限性,行政系統內部的保守性,特別是“官官相護”的傾向容易滋生和被保留。司法監督則主要表現為司法審查機制,即通過行政訴訟等制度對行政機關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對公民權益保障的機制,但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機制往往受到受案范圍等規定的限制,尤其司法審判人員的數量與素質對發揮司法監督作用有較多制約。上述三種監督機制的作用都有不足之處,因此有些發達國家已另辟蹊徑,做出新的努力,例如澳大利亞法律界在公共行政理論獲得新發展的基礎上創制并形成一種“新行政法”,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加強委任立法和制定行政政策、計劃、規劃中的咨詢論證程序,增設行政裁判和某些行政行為中的調解協商程序。澳大利亞“新行政法”的發展趨向代表了不少發達國家和地區行政法的發展趨向。

可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涉及現代國家中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調整機制的民主化、科學化問題。中國也不例外。80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制定了《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條例》、《行政復議條例》和《國家賠償法》(涉及行政賠償)等,對行政權的監督機制已初步形成,并已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人們更希望有一種事前和事中的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使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作出前或進行過程中就受到有效的監督,例如促使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決策程序、行政決定程序、行政檢查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從而使行政法產生更積極的監督行政和預防行政違法的作用。

行政程序法幾乎作為行政法是否成熟、一國法治是否形成的標志被提了出來。有的學者這樣認為:“因為人性是易于錯誤的,及可能因偏見或特別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響判斷,故為求客觀、理性、公正的決定起見,必須有程序法的規制,按程序法系實體法所發展出來的工具,用以創造團體意識及尊重人性尊嚴,使人民預見、預測政府行為所受之約束,減少裁量行為之錯誤,而精確地實現實體法。”〔7〕也就是說,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法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都是防止行政權力濫用、保障公民權益的法律手段,那種過分強調行政程序法作用而把它凌駕于行政實體法之上或將行政程序法完全割裂于行政實體法之外的說法,并不符合中國國情和實際需要。

(三)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改革開放

行政程序法不僅保障公民合法權益,而且可以提高行政效能;不僅可用以防止行政權活動的濫用,而且可以發揮其積極指導行政權運行的作用。中國的改革開放需要行政程序法這一法律手段,因為程序合理性被視為規范設計合理性和歷史進化合理性的結合部,行政程序法將使行政組織的效率和行政相對人的自由選擇巧妙地結合起來,從而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積極地推動我國社會的進步。

我國對外開放過程中就有一個行政程序逐步與國際規范接軌的問題,特別是涉外經濟管理方面的行政程序迫切需要與國際接軌。在爭取加入國際貿易組織的過程中,中國行政程序法的完善就成為一個急迫的任務。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市場準入的諒解備忘錄》中,中國政府就對美國有關涉及行政立法、行政許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程序問題上作了承諾,這些承諾無不涉及行政程序法的完善。例如該備忘錄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中國制定進出口方面的“新的法律、規定、條例、法令、行政指導和政策應在這些措施生效之前公布”,再如該備忘錄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在對衛生和植物衛生檢驗或認證標準的要求作出任何修改或補充前,我方須通知,并給外方發表評論的機會。在有關許可程序的規定方面,中國承諾公布取得許可證和批準許可證的程序等等。類似國際協定、協議的簽署,一方面對我國原有行政程序是一個沖擊,但另一方面也正好促使我們在行政程序科學化、法制化方面作出努力。從積極方面的效果來說,我們必須改變“重實體權利,輕程序權利”,“重實體義務,輕程序義務”以及“重內部行政程序,輕外部行政程序”等老觀念,樹立起“程序是法律的生命”、“程序是權益的切實保障”等新的法律價值觀念。可以預料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無疑將提高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有力地推動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持續貫徹執行。

三、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面臨的困難和我們的努力方向

行政程序法典化已成為中國法學界學者們憧憬的目標,它將是中國行政法走向成熟的標志,但同時要看到,這是一項最艱巨的行政立法系統工程,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中最具有挑戰性的課題。在行政法歷史上,不少國家曾經努力制定一部適合本國需要的融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于一體的統一的行政法典,但幾無成功。于是立法家與學者們又開始向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方向努力,這一方面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獲得了成功,但一般來說,都花費了很大的力氣。例如奧地利國會議員早在1875年就提出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要求,到1926年才使該國《一般行政手續法》公布生效,經過了幾十年時間。我國臺灣地區50年代就有學者提出“行政法之法典立法問題”,于1974年開始設立行政程序法專案研究組,先后完成兩項研究報告,1989年又進一步進行“行政程序法之研究”專題研究工作,于1990年擬定“行政程序法草案”,目前尚處于草案討論過程中。〔8〕在我國,雖然《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廣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員的行政法治意識已有很大提高,單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初步開展起來,學者們對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已有一些基礎,但在立法理論和實踐的準備方面仍相當不足。其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我國歷史上缺乏民主法制傳統,中國法制史上有關行政程序立法理論幾乎是空白,更談不上給我們留下民主行政程序方面的思想遺產。在一般政府工作人員和行政領導頭腦中,依法定程序行政的觀念十分淡薄,“目的和效果是一切,程序是無關緊要的”觀念在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執法過程中往往占主導地位。

(二)行政程序法典化需要具備比較充分的理論準備,尤其需要在比較研究各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借鑒別國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方面做大量基礎性的工作。我國對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尚缺少相當人力、人才的投入。

(三)行政行為范圍廣泛、復雜,且變化頻繁。尤其是我國幅員遼闊,中央到地方行政機關林立,職能廣泛,對各種行政機關的程序作統一的規范和要求,要有極強的概括力,并且必然遇到許多立法技術上的困難。

(四)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行政程序中納入法制軌道的僅占很少的份量,絕大部分行政程序還沒有納入行政程序法軌道。已有的行政程序法規范大多分散、零亂地存在于各種形式的規范性文件中,缺乏各系統、分領域的、科學的規定。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大多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反映了高度集權為特征的行政體制模式的要求,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等等。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提出有關的立法建議和設想,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從實現社會主義法治高度認識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使中央立法部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

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工作肯定會遇到阻力,首先來自行政機關體制的習慣勢力,他們往往認為搞行政程序法是多此一舉,不適合中國國情和行政部門特點云云。因為行政程序法要求行政程序有相當強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容易引起行政官員的抵觸情緒。這種情況各國都很普遍,例如,德國行政官員至今對行政相對人和當事人聽證、閱覽行政檔案和卷宗權利的規定抱有抵觸情緒。我國在擬訂“行政處罰法草案”中借鑒了國外經驗,在處罰嚴厲和處罰手段幅度比較重的情況下規定必須經聽證程序,對此,征詢草案意見時遇到不少行政部門、甚至司法部門的反對,可見,行政程序法典化過程就是培養和提高行政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法律意識的過程,不從觀念上發生深刻的轉變,行政程序法典會難產,頒布后也難實施和收到預期的效果。國外的有關經驗值得借鑒,即行政法學者必須和立法部門、政府部門很好合作,建立良好的持久的協作關系,并最終由有關國家機關來牽頭和帶動此項工作。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得到幾屆總統的支持,為此專門設立全美國際會議,吸納政府官員和國內外學者一起商討行政程序法典化問題。由于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需要很長時間,制定后要不斷修改與完善,因此還專設長期工作的機構和組織,隨時對立法中有關問題加以探討。我國也應有這一考慮。

(二)為避免曲折,少走彎路,應對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法理論,尤其是對立法目標模式和基本原則作深入、系統研究,作好充分的理論準備。

各國國情需要不同,對行政程序法典提的目標模式也不同,一般有控制模式、效率模式、權利模式等區別。控制模式,其宗旨主要借助行政程序控制下級行政機構活動,防止下級機構偏離上級意志行事,這一模式特別注重內部行政程序法。效率模式的宗旨是注重行政程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為目標,對行政程序的民主性則常加以忽視。權利模式則以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為重心,重點以行政程序來規范、限制和制約行政機關對行政權的行使。究竟以何種模式作為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取向首先應加以研究,例如我國應以民主與效率相結合的模式為最佳,但民主與效率發生矛盾時又應以何者為重點則應作出具體、明確的安排與選擇,其依據是中國國情現狀和發展方向。

各國行政程序法典都有自己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立法的規定和學者的歸納都各不相同和具有自己的特點。關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探討已有數種初步意見,例如有的學者提出合法原則、合理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順序原則、效率原則,〔9〕有的則提出民主、公開、效率的三大原則,〔10〕應進一步展開討論。臺灣學者羅傳賢在其著作中提出了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應予衡量原則等,〔11〕其中合理因素可予以吸收。

(三)從整理現有行政程序法規范和總結已有行政程序法制化經驗出發,分塊進行行政程序立法,在取得階段性立法成果基礎上再創制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中十分注意政府公報制度和法令匯編制度,為立法作資料準備。該法之形成亦并非一氣呵成,而是采取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并不斷納入法典的方法。這一經驗值得參考,當然不需要照搬。我國行政法學者應松年教授也提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畢竟是一項巨大的工程,立即動手制定一部包括各方面內容的全面系統的行政程序法,準備工作尚嫌不足,……因此,是否可以化整為零,各個擊破。”他主張可以先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和行政執法的程序,逐步積累經驗,采取一條穩步前進的途徑。〔12〕目前我國立法部門正是這樣做的,例如最近關于“立法法”的起草,就關系到行政立法的程序。局部的突破和成功會有助于整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這是整個系統工程的前奏和組成部分。

(四)抓緊收集各國、各地區行政程序法典立法資料,開展比較研究,進行立法經驗交流,取人之長,補己之短,為后來居上創造條件。

各國、各地區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中都有一個相互借鑒和學習的過程。1885年奧地利關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議案對西班牙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有很大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意大利行政程序立法又受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的很大的影響。美國行政程序立法過程中曾借鑒大陸法系國家有關經驗等等。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草案就是在廣泛收集外國行政程序法最新資料基礎上進行的,他們還派學者實地考察日本、英國、德國、韓國、匈牙利、土耳其等國,獲得寶貴意見和資料。在考察過程中,發現有些國家行政程序立法非常注重審判人員司法實務經驗的提煉,把法官們在辦案過程別涉及行政程序合法性審查中積累的成功經驗以立法方式加以明確。對此經驗臺灣地區十分重視并引進,對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典起草工作提供了幫助。筆者建議:為加強行政程序立法的比較研究,有關部門可以召集和舉辦海峽兩岸、包括港澳法學家對此問題的討論會,擴而充之,也可以吸收東亞地區或世界各國相關學者在一起探討這一課題。中國學者只要虛心學習,尊重實踐,并與實際部門攜手合作,一定能為中國行政程序法典的早日出臺做出應有的貢獻。

〔1〕《德國行政程序法十五年來之經驗與展望》,載臺灣《政大法學評論》第47期,第244頁。

〔2〕《法律與宗教》,三聯書店版,第60頁。

〔3〕參見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載《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1期。

〔4〕參見江必新、周衛平編著《行政程序法概論》,北京師范學院出版社版,第310頁。

〔5〕《中國法學》1995年第2、3期發表了有關行政程序研究課題的調查報告。

〔6〕轉引自臺灣羅傳賢著《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第8頁、第10頁。

〔7〕轉引自臺灣學者羅傳賢《行政程序法基礎理論》第6頁。

〔8〕見臺灣《行政程序法之研究》資料及大陸章劍生著《行政程序法學原理》等書。

〔9〕見章劍生《行政程序法學原理》第101~118頁。

〔10〕應松年:《關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幾個問題》,載《行政程序法研究》第12頁。

第2篇

一、暴力犯罪的概念

目前各國刑法中均為在刑法典中系統集中的規定暴力犯罪這一類犯罪,而是泛指暴力作為犯罪手段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從刑法學角度來看,若以犯罪的實質來界定暴力犯罪的話,暴力犯罪即"是指行為人故意以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財產,應受到刑罰懲罰的行為。"[1從犯罪學角度來看,我們又可以刑事立法和司法實際為依據界定暴力犯罪。認為摘要:"所謂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脅迫而實施的犯罪。從刑法學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以暴力為特征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各種犯罪都應該認為是暴力犯罪。"[2結合以上,私以為,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相威脅,侵犯他人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性質嚴重的攻擊。

二、暴力犯罪的特征

1.從行為來說,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發性、冒險性等特征。作案手段和工具一般比較簡單原始,例如殺人一般使用棍棒、磚石、刀斧、匕首等鈍器或銳器,或采用拳擊、卡喉、溺死、投毒等方式。但是,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趨向日益明顯,憑借智力而不是體力來完成的暴力犯罪越來越多。

2.從社會危害性來看,暴力犯罪的明顯特征是具有暴力性,兇殘性,狡詐性和危險性。這也是暴力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根本區別,暴力犯罪分子一般都性強,作案心狠手毒,較其他類型的犯罪對社會具有更大的威脅,影響更惡劣。

3.從類型來看,殺人、、傷害等傳統類型有增無減,空中劫持航空器、搶劫銀行、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新的犯罪類型也已經出現,直接指向社會進行報復、泄憤的政治性暴力犯罪時有發生。

4.從時空分布來看,殺人、行為這些暴力犯罪的發案率,農村高于城市,而流氓斗毆行為則是城市高于農村。搶劫主要發生在城市的近郊。從作案的具體場所來看,殺人和案發生在犯罪人或被害人的住所占有一定的比例;而發生在小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的搶劫案以及最近發生在一些大城市駕駛機動車飛車搶奪案占有很大的比例;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還針對飛車搶劫搶奪出臺了專門的司法解釋。從時間來看,案多發生于每年的春夏秋三季,其中尤以夏季為最;搶劫則由以前多發生于年初歲末轉為無明顯的季節性分布。

5.從犯罪主體來看,暴力犯罪在絕對數上男性多于女性,但據統計,女性暴力犯罪者在全部女性刑事犯罪者中所占比重卻高于男性暴力犯罪者在全部男性刑事犯罪者中所占的比重。

另外,近年來的統計數字表明,暴力犯罪中以青少年為多,且呈現一種低齡化并向校園蔓延的趨向。三、暴力犯罪發生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發生實際上是有一定的規律可循的摘要:即"壓抑--誘發"這樣一個基本的模式。級由某種因素造成了個體需要的壓抑,于是產生了嚴重的心理挫折和沖突就外化為攻擊性的行為亦即暴力犯罪。具體說來,其原因可分為以下幾種摘要:

1.犯罪人自身不良的生活背景

不良的生活背景是指壓抑個性、妨礙人格正常形成和發展的生活經歷和環境,如貧困、缺乏母愛的人生早期經驗,缺乏理解和友愛的人際關系等。在這種不良的生活背景下,極易形成一種人格。盡管這種不良生活背景是作為人的直接環境而發生影響的,但它經常是社會矛盾的折射。比如在暴力環境下成長的青少年比在一正常環境下成長的青少年更具暴力傾向。

2.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經常作為一種強刺激而導致殺人、傷害等犯罪行為的發生。當糾紛中有過錯的一方未受到應有的批評和處理,而無過錯的一方也未得到適當的救濟撫慰時,后者可能會采取過激行為用以泄憤報復。糾紛一方或雙方心胸狹窄,報復心重,更易發生暴力行為。

3.暴力犯罪人自身的個性缺陷

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摘要:易沖動,缺乏以致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狹窄、自卑感強、疑心重,報復心強;虛榮好勝,以自我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質差。這些個性上的缺陷,降低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從而加大了對不良刺激的反應強度。

4.被害人的刺激功能

暴力犯罪經常是在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互動中產生的。個人品行不端、生活作風不嚴厲,首先實施挑釁行為等,往往成為個人被害的誘發因素。通常人們認為被害人只是犯罪行為的被承受者,但在暴力犯罪中有些是由被害人的行為激發的。

5.暴力渲染,即大眾傳播工具管理的失范

有探究表明,暴力渲染具有一種心理暗示功能,看到過別人實施攻擊性的兒童或成人,比沒有看到過的人更易采取攻擊,并且具有較大的強度。假如他在某種場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示的影響就會被激發出來。因此報刊、影視對暴力事件的宣傳報道,哪怕它無意于教唆人去實施暴力行為,但可能實際上起著暴力犯罪的渲染功能。

6.經濟秩序的失范

美國學者伊恩·羅伯遜曾經說過摘要:"假如一個社會一方面看重人人都過富裕生活的目標,但是另一方面又拒絕使人人都有平等的機會以社會承認的方式致富,那么它就會引起偷盜、欺詐和類似的犯罪。"[3當前我國雖然處于一個新經濟秩序構建的過程中,新的社會價值觀念正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著多種經濟形式和經濟利益的差別,對經濟秩序實行調控的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健全,社會分配不公,導致貧富差異現象嚴重。物質利益和價值需求之間巨大差異,引起以攫取他人財產為侵害目標的搶劫、殺人等暴力犯罪的發生率年年上升。由此認為,經濟秩序的失范也是暴力犯罪的一個重要誘因。

參考文獻

[1葉高峰主編.《暴力犯罪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P27.

第3篇

關鍵詞:財務危機,管理,機制

 

1概念論述1.1財務危機財務危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資金運動的必然產物,是獨立于主觀意愿之外存在的,是人們所不能拒絕和排斥的。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國內外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我國中小企業面臨的財務危機日益凸現。

財務危機又稱為財務困境,是從現金流量而不是盈利的角度來下定義的,當企業對債權人的承諾無法實現或難以遵守時,就意味著財務危機的發生。對于財務危機,通常公認有兩種確定的方法:一是法律對企業破產的定義,企業破產是用來衡量企業財務危機最常用的標準,也是最準確和最極端的標準;二是以證券交易所對持續虧損、有重大潛在損失或者股價持續低于一定水平的上市公司給予特別處理或退市作為標準。

1.2財務危機管理財務危機管理機制是一個整合了財務危機防范機制、財務危機診斷機制、財務危機預測機制以及財務危機處理機制的完整體系,是對財務危機進行防范、監控、轉化的過程以及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的總稱,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財務危機的管理具有不確定性、應急性和預防性三個基本特征。

2我國中小企業財務危機管理現狀及解決對策中小企業由于生產規模較小,在經營模式上更加靈括,生產成本低、效率高。。但中小企業的發展常常受到經濟、法律和制度上諸多因素的制約,比如政策的限制,技術管理人員的缺乏,生產設備落后,以及由于金融體系不發達,社會城信缺失而導致的融資困難等等。就目前的經營情況來看,雖然有這么多相互關聯的制約因素,但缺乏資金仍是阻礙這些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因素。而當這種資金產生斷流的時候,極容易造成中小企業的財務危機的發生,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適當的管理,以預防這種危機。。

2.1事前防范2.1.1市場環境變化(1)金融危機的影響

隨著2008年經濟危機的影響,是企業意識到經濟不景氣等宏觀經濟因素對于企業的財務狀況有著直接的影響。當經濟繁榮的時候,客戶的賒銷要求響應減弱,公司在銷售產品和資金回籠的速度也相對較快。當整個行業環境陷入衰退期的時候,整個價值鏈的市場都會畏縮,供應商急著催收帳款而客戶則要求延遲付款,企業會陷入在前無退路,后有追兵的困境。

(2)建立規范的風險管理系統,進行事前防范

要防范財務危機的發生,就要研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如何提前發現已經存在的各種各樣的風險和預先控制將要發生的各種各樣的風險。主要是應用財務危機預警指標,對企業在舉債、用債、償債過程中所涉及的各個環節、各種因素進行預測,并充分估計各種不利因素的影響可能引發財務危機的程度,以便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危機防范主要是在危機尚未發生之前,未雨綢繆,事先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危機戰略設計,制訂一套乃至幾套防范危機的方案,以便對危機進行預控,盡量避免危機的發生。

企業可以嘗試建立—整套規范、適合的風險管理流程,對風險進行系統的管理,考慮自身的發展狀況、經營特點、資源、管理理念、戰略目標等,借鑒大型企業、國外企業先進的風險管理經驗,建立適合自己的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可以考慮建立企業財務危機預警系統,這是一種成本較低的危機診斷工具,是通過利用財務報表的相關數據推測其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變現能力的系統模型。通過這個系統,企業可以預知財務危機的征兆。當可能危害企業財務狀況的關鍵因素出現時,財務危機預警系統能預先發出警告,以提醒經營者早作準備或采取對策以減少財務損失,控制財務危機進一步擴大。

2.1.2風險預防意識(1)風險預防意不強

目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沒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內部控制仍不健全。風險管理更多的是一種危機管理,即在企業發生財務、市場、法律等危機時才緊急采取措施補救,無疑對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不利。

這種在事后而不是事前對風險危機進行管理,毫無預防的策略,只能跟在危機的后面進行補救,而不會占取任何主動權。

(2)加強對員工的素質培訓

中小型企業要加強對企業員工素質的培訓,優化企業領導班子、職工隊伍,不斷創新企業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提高管理層至職員的風險管理意識及素質。從人的思想上、內在上提前建立這種預防措施。

2.1.3關聯關系(1)關聯依賴性強

中小型企業由于生產規模小,一般的都極容易產生依賴母公司、銀行或關聯企業的特點,在這種依賴的情形下,當關聯企業發生危機、銀行不予貸款,極可能會造成中小型企業資金斷流,如果中小型企業在銷售,供應甚至管理、技術各個方面都完全依賴于關聯公司的幫助,那么沒有了支持,極有可能造成倒閉。

(2)減少依賴

中小型企業由于規模較小,對于資金的需求較強,因此,企業應當加強與關聯企業、銀行的合作關系,通過這種良好的關系,可以使得企業獲得充足的資金來源;并且隨著我國政府逐漸放寬對資本市場的限制,各類企業開始在圍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企業到境外融資的方法有多種,可以考慮到國外上市,通過出售債權、股權或以知識產權人等,獲得資金,也可以直接獲得風投資金等,中小型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選擇適合的融資方式。

2.2事中監督2.2.1負債(1)負債額較多

負債籌資是一把雙刃劍,既可帶來財務杠桿利益,又能引發籌資風險。公司適度負債,可以獲取財務杠桿利益,但過度負債會使公司的支付能力變得極為脆弱,甚至發生支付危機,偏高的負債一方面會弱化企業的支付能力,蘊含著財務危機;另一方面,一旦信用鏈條上某一環節出現故障,或實際現金凈流量比預期凈流量相差較大,影響即期債務償付,必然出現財務危機。

(2)減少負債

對企業來說,采用負債經營必須衡量由其帶來的收益和風險損失,既要充分利用財務杠桿給企業帶來的收益,又要防范由于負債帶來的財務危機。引發的財務危機主要體現在負債比例過高和負債結構不合理兩個方面。負債比例過高,負債增加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并降低了企業的再籌資能力;負債結構不合理導致負債到期日過份集中、長短負債結構比例失調、出現不能按時償還本息、利息負擔過重甚至出現集中清償給企業造成巨財務壓力的情況。一般來講,公司的財務危機都伴隨著債務履行的壓力,因此,企業要優化債務結構,防止過度負債。

2.2.2現金流(1)現金流短缺

公司只有將產品銷售出去,才能獲得持續的資金收入,但是產品的銷售風險時刻存在,一旦產品存貨積壓,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將會銳減,最直接的影響將是公司的日常營運將收到影響。因此,有必要保持產品銷售渠道的暢通性,獲得持續的資金收入。

(2)增加企業現金流

現金流是企業的血液,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每一環節的循環和周轉無不需要現金流的支撐。財務危機最為直接的表現形式是現金流量的不足。很多時候,企業發生財務危機更是由于企業一時資金周轉不靈造成的。因此,加強現金流量管理,增加現金流量,對予企業防范財務危機尤為重要。

從財務上看,要加速應收賬款的結算,定期對所持有的應收賬款和客戶進行全程的跟蹤分析,以達到對所持有的應收賬款進行日常監督。與此同時,盡量減少對于資金的支付,增加現金流的流動,強化存貨管理,使其固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加速其周轉,加快對于產品的銷售,最大限度的減少對資金的占用。

2.3事后扭轉2.3.1變現資產(1)缺少短期內可變現資產

部分中小型企業會將大部分的資金購買固定資產等,雖然企業的資產絕對數值較大,但是可能可變現資產較少,使得企業發生危機的時候,無法依靠迅速出售資產而獲得現金。

(2)迅速確定可變現資產

有些企業在現金出現嚴重短缺時,往往必須舍棄一些對他們而言不重要的資產以加速資金的回籠。這時,他們就必須關注哪些資產他們可以迅速出售,而哪些資產從長期戰略的角度考慮最為重要。因此,企業應當適當的考慮各個企業的資產價值,并確定一部分的可迅速變現的資產,當企業發生危機的時候,可以迅速變現,為企業回籠資金。

2.3.2其他同時,企業也應該加強對員工的道德培訓,使其樹立這種節約的意識,同時,還需要制定相關的節約制度,通過相關的行為規范來約束員工,努力營造一個節約的文化氛圍,針對浪費現象進行適當的處罰和,建立這種公司規范與制度,從長遠上扭轉這種局面。。

3結論完善的企業危機管理機制,是成功企業的重要標志。通過不斷完善企業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對外適應能力,才能防范危機,預測危機,應付出現的危機并擺脫困境。建立這種完善的危機管理機制,有利于提高企業危機管理水平,防止和避免企業破產,利于提高企業的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利于豐富和發展財務管理理論。企業管理當局必須對企業的財務危機管理給予足夠的重視,保證企業高速、健康、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施軍.中小企業財務危機管理的現狀及建議[J].中國商界,2008,(11).

[2]張龍.陳文湘.論我國中小企業財務危機控制對策[J].商場現代化,2009(8).

[3]賴新英.國內中小企業財務危機成因與特征研究[J].現代經濟信息,2009(15).

[4]張曉峰,周丕娟.論企業財務危機管理[J].當代財經,2002,(7).

[5]管亞梅.財務危機的預防與管理[J].財會研究,2000,(10).

[6]李慶山.財務危機的發現與預坊[J].山東財會,2008,(8):25-28.

[7]蘇琦.論民營企業財務危機管理及對策[J].現代商業2009,(6).

[8]蘇靜娜.擺脫企業財務困境的財務危機管理對策[J].商場現代化2005,(32).

[9]李作戰.當前我國中小企業財務危機管理的現狀及對策[N].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7,9(9).

[10]劉鋒.中小企業財務危機管理的現狀、成因及對策[J].現代管理科學,2007,(2).

[11]孫秀輝.論企業財務危機管理[J].黑龍江對外經貿,2005,(4).

第4篇

邏輯學由亞里士多德創立,是從形式和非形式兩方面來研究概念、命題、推理及其各自規律的一門科學。它的本質是以思維為研究對象,尋求事物的相互關系,并通過已知來推斷未知。

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教師的指導下,組織學生對案例進行思考、分析、討論等。它的特點是運用具體事例作為知識傳遞的一種呈現載體,在課堂中引進現實問題,把枯燥乏味的理論知識教學變成解決實際問題的公開討論,旨在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案例教學法應用于邏輯學教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邏輯學作為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得到了國際上的認同,但其在我國高等院校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存在諸多亟需解決的冋題。

一是邏輯學受重視程度不夠。高校邏輯學的開課率不高,多為考査課或選修課。加上其功利性不強、看似與就業關系不大,多數學生便將其視為邊緣課程,興趣不高,重視不夠,甚至多數學生還存在逃課或在邏輯學課堂上做其他作業的現象。

二是邏輯學學習難度大。我國邏輯學課程開課時間較晚,學生上大學前根本沒有機會接觸相關知識。同時,邏輯學本身抽象難懂,通常學生還未開始學習就已覺得棘手。

三是邏輯學課程體系的完整性難以保證。邏輯學本身的知i只結構復雜,教材內容豐富,還要進行復雜的推演,推理系統和公理系統構造極其規范、嚴謹。在課時偏少、內容抽象的情況下,教師只能選擇部分內容進行講解,極大影響了課程體系的完整性。

四是邏輯學教學與現實脫節。目前’高校邏輯學教學偏重傳統邏輯理論知識的傳授,內容陳舊且缺乏趣味性,與現實生活關聯不大’與各類#接不緊、針對性不強。

總之,我國邏輯學教學現狀不佳,教師難教、學生難學的現象普遍存在,不能充分發揮邏輯學作用。因此,教學改革迫在眉睫。而采用和吸取新的教學方法成為改革的重要路徑,所以探索案例教學法極具必要性。

(二)可行性

從1920年首次提出案例教學法以來,案例教學法已在很多學科的教學領域取得成效。雖然有專家認為案例教學法因其局限性而不適合所有課程,但總結案例教學法的方式和邏輯學的特點可看出’二者具有內在同一性。因此,在邏輯學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具有可行性。

一是案例教學法和邏輯學有共同的根源。案例教學法是運用身邊的實例對理念、思維進行承載體現的方法,案例背后隱藏的是理念、思維發展的潛在形態和規律。而邏輯學則著眼于純粹的理念及正確的思維方法和規律。因此,通過對案例本身的反復討論和辯駁,可以引導學生不斷放棄錯誤觀點、逐步接近正確結論。

二是案例教學法符合邏輯學的發展趨勢。由于受純形式化人工語言的影響,邏輯學在其發展過程中不斷趨于形式化,逐漸脫離人們的現實生活。而作為邏輯學分支的非形式邏輯,關心的是自然語言論證,更易被人們運用于實際生活中。這與案例選擇應面向生活和現實要求相吻合,因此,案例教學法更符合邏輯學的現展方向。

三是案例教學法符合邏輯學的教學目標。邏輯學的最大價值就是普及素質教育,學習邏輯學不僅能為學生的專業研究奠定基礎,還有助于培養其批判性思維能力和創新性思維能力。案例教學法最大的特點是能有效彌補邏輯學的抽象性,改變枯燥的學習模式,引導學生積極思考,從而提升學習興趣和效果。

總之,案例教學法和邏輯學能夠彼此契合。通過邏輯學多種教學方法的實踐證明,案例教學法對化解當前邏輯學教學馗尬的困境切實有效,極具可行性。

三、邏輯學課程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的現實探索

(一)與多媒體技術相融合

進人信息化時代,多媒體廣泛應用于教育領域,憑借其自身優勢極大提升了教學效果。在邏輯學教學中將案例教學法與多媒體有機融合,能夠創造情境,增加案例表達的生動性,從而達到應有的教學效果。傳統教學只是單一地講解、介紹案例,學生很難抓住案例所反映的思維規律本質,更談不上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教學效果難以保證。而將多媒體和案例相結合,便能以一定的脈絡結構、文字、圖片、聲音、視頻等形式將案例呈現出來,一方面能在有限的課程時間內向學生傳遞更生動、更直接的案例信息,提高學生對案例的理解能力和把握程度;另一方面,能夠最大程度吸引學生的注意力,調動他們課堂參與的積極性,更好地實現師生互動,從而大大提高學生對邏輯學的認知程度和學習興趣,采用正確的邏輯思維方式進行判斷、推理,提升學生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建立龐大的案例庫

要在邏輯學教學中充分發揮案例教學法的作用,必須擁有大量體現邏輯理論的案例,案例的豐富程度直接影響課堂氛圍和教學效果。因此,構建符合邏輯學學科要求的案例庫尤為必要。這需要教師借助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網絡微博等平臺,收集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各種思維形式的例證作為原始案例,再按照邏輯學的學科要求進行精心設計和加工整理,提取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案例,避免編纂不合實際或缺乏時代特色的案例。同時,可讓學生一起參與案例收集工作,以布置作業的方式,讓學生有意識地留意、挖掘現實生活中的相關案例,并進碰輯加工和整理。這樣一方面鍛煉了學生難、整理和分析資料的能力,能夠為教師進行邏輯學教學積累符合專業特點的案例;另一方面,也鍛煉了學生運用邏輯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達到邏輯學教學目的。

(三)按不同專業制定案例方案

高校邏輯學主要針對哲學、法學、文學、管理學等專業的學生開設專業課,而對其余專業的學生則非專業課。對這兩類學生進行教學,除要求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相異外,案例選擇也應有所區別。教師應根據學生所學專業不同,選擇帶有專業特性的案例進行教學。例如,對哲學專業的學生,應盡量從哲學原理和哲學流派中選擇有關案例,特別是結合哲學原著進行教學,可使學生借助邏輯學平臺與先哲們對話;對法律專業的學生,應盡量選擇一些真實案件作為案例,著重分析邏輯思維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的運用;對文學專業的學生,則應多選擇一些名著名言、寓言故事和生活中的典型事件作為案例,體現邏輯思維在實際生活中的運用;對選修邏輯學的非專業學生,則可擷取廣為人知、幽默有趣的典故、笑話作為案例,吸引他們喜歡、關注直至學好邏輯學。為不同專業制定不同的案例方案,有利于邏輯學與各個學科的學習相結合,從而增強案例教學法的針對性和目的性。

(四)貼近學生學習實際

現在許多應屆畢業大學生都會參加公務員或選調生考試,這些考試的試題往往涉及大量邏輯學知識,例如,概念論、三段論推理、直言命題的對應關系,模態命題,復合命題及推理,可能性推理,等等。這些內容在各種考試中所占比例大,是學生感覺最費時間、最難得分、復習時最難突破和取得成效的部分。因此,教師可以在教學中結合這些考試,將一些典型試題作為文字案例,對其中的邏輯關系進行針對性分析。這種貼近學生實際和學習要求的案例教學,一方面將學生置于關乎自己未來考試的語境下,極大激發學生學習邏輯學的積極性,增強他們的應試能力,也提高了他們的邏輯素養;另一方面,幫助學生節省考前參加培訓的費用,減輕了他們的經濟負擔,使學生學有所用、學以致用。

(五)進行戶外實驗教學創新

戶外教學作為課堂教學的有益補充,能夠進一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帶動他們探求知識、啟發思考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邏輯學案例教學應根據學生興趣和需求,開展形式多樣的戶外案例教學創新。例如,舉行邏輯應用討論會,選擇學校草坪或操場為活動地點,由教師建議或者學生自主提出要求,針對社會某個熱點案例進行邏輯分析。開討論會時,為激發學生對案例的理解和把握,可以讓學生通過小品表演的形式再現案例情境,然后指導學生對案例背后的邏輯理論、邏輯方法和邏輯規律進行討論,鼓勵他們大膽發表自己的看法,有興趣的同學還可以根據討論內容和成果,撰寫研究報告或論文,以便他們更全面地認i只邏輯現象和邏輯規則;還可以組織有興趣的學生開展學術沙龍,或者在業余時間舉辦研討班’鍛煉他們在邏輯學領域的面能力o

四、結語

第5篇

    一、訴訟實施權的學理定位

    (一)訴訟實施權與當事人適格、正當當事人

    與德國理論相比,中國和日本的民事訴訟法理論在訴訟實施權、當事人適格、正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上存在著本末倒置的現象,原告、被告兩造正是由于擁有訴訟實施權才成為正當當事人,而不是由于其為正當當事人而擁有訴訟實施權。對于這一現象,日本東京大學高橋宏志教授也指出,“在母國法的德國,這一概念似乎多被表述為訴訟實施權,那么為何在我國較多地適用當事人適格之表述,其原因尚還不太明確。”{1}本文認為,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日本以及我國學者在繼受德國民事訴訟法學有關學說時出現了偏差,從而形成了德國、日本兩種解釋模式。

    德國民事訴訟法經典著作并非將訴訟實施權與當事人適格等同起來對待,而是嚴格地將其兩者區分開來:當事人適格屬于訴訟正當性的要件,而訴訟實施權則是訴訟合法性的前提條件。{2}也就是說,訴訟實施權和當事人適格之間不可混淆,訴訟實施權是指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或者被告對以訴的形式主張的權利實施訴訟的權利。這一權限通常情況下由聲稱自己是所主張的權利的獲得人的原告或者被主張某權利的被告擁有。而當事人適格涉及的問題是:原告是否依照實體法享有他所主張的權利(所謂的主動適格)以及該權利是否針對被告(所謂的被動適格)。如果缺乏主動適格或者被動適格,則應視為無理由而駁回,而缺乏訴訟實施權則使得訴不合法,{3}可見,在德國,訴訟實施權屬于程序性條件,而當事人適格屬于實體性要件,由此推導出“有訴訟實施權的起訴者或者應訴者仍然有可能不是正當當事人”的結論。也就是說,訴訟實施權和當事人適格在母國法的德國并不是等同或者幾乎等同的概念,這是因為誰主張他享有權利,誰就有權對該權利實施訴訟,{4}即享有訴訟實施權;至于是否為正當當事人則有待法院經過實體審查之后加以確定。總而言之,訴訟實施權是當事人適格的基礎,訴訟實施權是當事人適格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其充分條件。

    日本學者通說將當事人適格、訴訟實施權以及正當當事人等同或者幾乎等同起來加以研究。三月章教授認為,當事人適格系指對于屬訴訟標的的特定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以當事人的名義參與訴訟并且請求透過裁判來予以解決的一種資格。就權限而言,具有當事人適格之人就擁有訴訟實施權或者訴訟參與權。具有當事人資格之人也稱為正當當事人。{5}新堂幸司教授也認為當事人適格是指對于作為訴訟標的之特定權利或者法律關系,可以作為當事人來實施訴訟,要求本案判決之資格。具有這種資格之人的權能,被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這種資格或權能之人,被稱為正當當事人。{6}而日本第四代民事訴訟法學領軍人物高橋宏志教授則直接指出,“當事人適格也被表述為正當當事人或訴訟實施權”。{7}由此可見,日本學者通說不區分訴訟實施權、當事人適格、正當當事人,將訴訟實施權于當事人適格等同起來,作為訴的正當性因素。{8}

    我國學者通說認為,就具體特定訴訟,具有當事人適格的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此種權能或權限,在德國、日本等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理論上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遂行權(prozessfuhrungsrecht, prozessfuhrungs-befugis)。對特定的訴訟或訴訟標的有訴訟實施權或者訴訟遂行權的人,或者就特定訴訟有當事人適格的人,即為本訴訟的正當當事人(die richtige partei)。因此,當事人適格、正當當事人、訴訟實施權或者訴訟遂行權,語義相同,{9}進而,我國學者得出“當事人適格、正當當事人與訴訟實施權的含義基本相同”{10}的結論。綜上所述,我國民事訴訟法學者基本上都將訴訟實施權、當事人適格與正當當事人等同或者幾乎等同對待,并且認為由于當事人適格導致當事人具有訴訟實施權,而不是由于當事人具備訴訟實施權,所以才是正當當事人。換言之,我國學界普遍采日本解釋模式。{11}

    從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訴訟實施權、當事人適格、正當當事人的關系處理上存在著兩種模式:德國模式和日本模式。德國模式認為訴訟實施權是訴的合法性要件,而當事人適格是正當性要件;而日本模式則將三者等同或者幾乎等同起來,作為正當性要件加以對待。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以及祖國大陸學者的通說均為日本模式。結合我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者肖建華教授的有關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研究成果,{12}我們大致可以認為,德國法所謂的“訴訟實施權”對應的主體應當是“當事人”,而不是“正當當事人”。日本通說所謂的“訴訟實施權”對應的主體則是“正當當事人”,日本中村民事訴訟法學派及我國雙重適格說所謂的“訴訟實施權”則分為兩個層面,分別對應“當事人”和“正當當事人”。

    將訴訟實施權與當事人適格儼然區分開來固然有強化程序獨立性的功能,但是,即使將訴訟實施權定位為訴的正當性要件,并輔之以形式當事人理念,并不會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或者程序權利的行使造成實質性妨礙。此外,基于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表明有必要修正表達習慣,因此,本文傾向于將訴訟實施權定位為訴的正當性要件。

    盡管如此,訴訟實施權和當事人適格還是不能簡單地完全等同起來。一方面,在本文的理論框架內,當事人適格傳統意義上的基礎,即管理權或者處分權僅僅構成訴訟實施權的要件之一,因而,不能將當事人適格與訴訟實施權完全畫上等號。另一方面,訴訟實施權強調的是權能,當事人適格強調的是資格,而資格和權利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區別,資格只是權利的眾多屬性之一。{13}權利就是類型化的自由,既為自由,則權利主體享有相應的處分權,而資格則是一種獲得某種特定權利的可能性,能否獲得權利還取決于其他條件,就資格本身而言,享有資格的主體對資格不具有直接的處分權能。換言之,區分訴訟實施權和當事人適格的價值就在于訴訟實施權具有處分權能,而當事人適格不具備處分權能,故對其區分還是具有重要意義。

    (二)訴訟實施權與訴權

    民事訴訟法的宗旨在于解決糾紛、保護私權。法院通過訴訟程序明確私權,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私權。在通常情況下,訴訟程序是執行程序的前置性程序,因此,能否啟動訴訟程序事關民事權益能否得到國家的司法救濟,而能否啟動訴訟程序就是訴權所要解決的問題。訴權的概念起源于羅馬法,actio一詞在羅馬法中的原意是指某人訴諸官廳,不論他處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隨后又指訴諸官廳的權利即訴權,或指進行訴訟采用的程序而言。{14}在羅馬法時代,由于實體法與程序法不分,“有訴才有救濟”的制度所謂的“訴”兼有實體法請求權與程序法訴權的雙重屬性。隨著程序法的獨立,為了解釋當事人何以進行訴訟而發展出訴權學說。但是,由于法治背景與法學理念的不同,訴權學說經歷了一系列的演變與紛爭:先后經歷了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憲法訴權說、訴權否定說、多元訴權說等諸多學說的發展。在現階段,公法訴權說屬于通說,但其又經歷了抽象的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的公法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權利保護請求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糾紛解決請求權說)、司法行為請求權說(訴訟內訴權說)等不同學說。目前,德國的通說是司法行為請求說,{15}而日本的通說是本案判決請求權說。{16}司法行為請求說主張訴權是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依實體法和訴訟法審理和裁判的權利,是任何人對于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法院得請求作出裁判的公法上的權利,它并不是存在于訴訟外的權利,而是訴訟開始后實施訴訟的權能。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則主張訴權是要求法院為本案判決的權利,是當事人請求法院就自己的請求是否正當作出判決的權利。{17}

    由此可見,訴權的內涵存在著多種理解,其外延也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大陸法系國家學者大體上能夠貫徹體系強制,即在其論述中使用同一層面的“訴權”概念,因而尚沒有造成大規模的混亂。{18}然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學者對訴權的理解各不相同,在使用“訴權”一詞時,往往不事先界定其所謂的“訴權”是何種層面意義上的訴權,甚至在同一部著述中也不能貫徹體系強制,為了實現不同的論證目的,而有意采用不同層面意義的“訴權”概念。盡管對“訴權”的理解不盡相同,多數民事訴訟法學者支持訴權“憲法化”,積極推進“訴權入憲”。但是,仍有部分學者指出,應當“入憲”的是裁判請求權,{19}而訴權只不過是憲法層面權利的裁判請求權在民事訴訟法的體現而已{20}。從而提出裁判請求權與訴權的相互關系的問題。

    在訴權、裁判請求權的關系上,存在著不同的觀點,日本宮澤俊義教授主張裁判請求權就是司法行為請求說層面的訴權;{21}日本新堂幸司教授主張裁判請求權作為訴權的核心內容;{22}我國劉敏教授則主張將裁判請求權作為司法行為請求權層面的訴權只是反映裁判請求權的某一方面內容,而沒有涵蓋裁判請求權的全部內涵。{23}

    本文認為,抽象訴權層面的訴權和裁判請求權的關系只是解釋選擇問題,而并非價值判斷問題。這是因為不管使用“訴權”還是“裁判請求權”來表述“right to access to jus-tice”,只要人們對其所界定的內涵一致,根本不會影響到公民行使訴諸法院和要求公正審判的權利,也不影響相應的民事訴訟法規范設計。對于解釋選擇問題,不存在是非之分,只存在優劣之別。優劣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就是使用上的便利。由于訴權本身存在諸多種理解,使用者在使用時必須說明其所使用的“訴權”是指哪一層面的訴權,而裁判請求權則直接指向惟一的內涵,使用者在使用時無需做過多的事先交代,故裁判請求權使用起來更為方便。因而,本文提倡使用“裁判請求權”的概念。

    此外,基于同樣的道理,對于扣除“裁判請求權”內涵的“剩余訴權”也可以通過使用另一個專有名詞以尋求使用上的便利。本文認為可以通過訴訟實施權來表述“剩余訴權”。其理由是:縱觀現存的各種訴權學說,大致可以分成抽象訴權論和具體訴權論,對于抽象訴權論層面的訴權,可以通過“裁判請求權”加以涵蓋,而對于具體訴權論層面的訴權,則可以通過訴訟實施權來加以涵蓋。換言之,本文持訴權二元觀,認為訴權有抽象訴權、具體訴權兩個層面,但是,由于訴權概念的嚴重渙散性,為了使用上的便利,使用“裁判請求權”指代抽象層面的訴權,使用“訴訟實施權”來指代具體層面的訴權。這一點也符合大陸法系國家的發展趨勢,前者猶如羅森貝克的《德國民事訴訟法》一書不再設置“訴權論”,而直接使用“司法請求權”的概念;{24}后者猶如新堂幸司的《新民事訴訟法》將“訴權論”放在“訴訟要件”項下加以論述,并指出訴權即請求以訴的利益及當事人適格為成立要件的本案判決之權利。{25}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訴權、裁判請求權、訴訟實施權的關系大致可以用如下公式加以表述:訴權=裁判請求權+訴訟實施權。

    (三)訴訟實施權與糾紛管理權

    糾紛管理權學說由日本民事訴訟法學家伊藤真教授所創立。該說認為,在起訴前的紛爭過程中,具體地、持續地采取旨在消除糾紛原因行動之人,換言之,通過實施種種解決糾紛行為來創造糾紛實體本身之人,將被賦予糾紛管理權。糾紛管理權并不否定這種自己的個人利益直接遭受侵害者的當事人適格,而僅僅意味著向直接受害者以外之人進行當事人適格的擴張。糾紛管理人所獲得的判決,無論是有利還是不利都將拘束其他糾紛當事人,不過,并不拘束其他并行地享有糾紛管理權之人。{26}然而,我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家江偉教授則將糾紛管理權作為形式當事人(即非爭訟實體權利義務主體作為當事人)的適格基礎,并將糾紛管理權區分為法定糾紛管理權和意定糾紛管理權,前者對應于法定訴訟擔當制度,后者對應于任意訴訟擔當制度{27}應當說,我國學者所謂的糾紛管理權并不是日本學者所稱的糾紛管理權,而只是借用其名稱,前者要求具體地、持續地采取旨在消除糾紛原因行動,而后者則要求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實體當事人的明確授權。

    基于繼承我國學者理論創新的勇氣,本文也試圖對糾紛管理進行新的理解。在本文的理論框架里,首先,糾紛管理權為訴訟實施權的上位概念,擁有糾紛管理權的主體不但可以訴諸法院,還可以通過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協議,簽訂仲裁協議進行仲裁等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來謀求糾紛的解決。其次,糾紛管理權的來源有兩支,其一,基于實體的糾紛管理權,主要針對爭訟實體權利義務主體作為解紛主體的情形;其二,基于程序的糾紛管理權,主要針對非爭訟實體權利義務主體作為解紛主體的情形。再次,基于實體的糾紛管理權可以根據其產生方式的不同,分成爭訟實體權利義務主體作為解紛主體的糾紛管理權、法律許可的訴訟信托的受托人作為解紛主體的糾紛管理權以及基于普通信托的受托人作為解紛主體的糾紛管理權三種;{28}基于程序的糾紛管理權也可以根據其產生的方式的不同,分成基于法律規定的程序糾紛管理權和基于實體權利義務主體授權的程序糾紛管理權兩類,這兩類程序糾紛管理權在民事訴訟法上分別對應著法定訴訟擔當制度和任意訴訟擔當制度。最后,對糾紛管理權作出這種新解讀的目的在于澄清以下觀點:糾紛解決手段有多種,而將糾紛管理權作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固然沒有不妥,但是,有必要強調糾紛管理權對應的具體權限不僅僅局限于訴訟,而這一點,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有著深刻的體現。{29}

    綜上所述,訴訟實施權是糾紛管理權項下的一種權能,而糾紛管理權除了具備訴訟實施權能以外,還有仲裁實施權能、和解實施權能、調解實施權能等等其他解決糾紛的權能。這里對“糾紛管理權”所進行的新解讀與我國當前倡導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在理念上一脈相承。可以認為,訴訟實施權并不等同于糾紛管理權,而只是糾紛管理權的一種權能,與此同時,享有糾紛管理權的主體未必享有訴訟實施權,這是因為糾紛解決的途徑是多種多樣的,當事人的糾紛存在解決的必要性并不等同于該糾紛就有付諸訴訟的必要性,即糾紛管理權主體想要獲得訴訟實施權還必須以系爭標的具備訴的利益為條件。

    二、訴訟實施權的構成要件

    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者羅森貝克教授認為,訴訟實施權是指以自己的名義作為當事人為自己的權利或者他人的權利實施訴訟的權利。{30}該定義簡單明了地傳達出訴訟實施權的含義,但是,卻未能夠對訴訟實施權的構成要件作出任何回應。截止目前,國內尚未檢索到有關訴訟實施權構成要件的有關論述,而訴訟實施權構成要件的檢討對司法實務具有重要積極意義,{31}因而,本文在此對訴訟實施權的構成要件進行不周延的探析,提出訴訟實施權的兩構成要件說,以期能夠激發學術界對訴訟實施權構成理論展開深入研究。

    首先,系爭主體必須對系爭標的具有糾紛管理權。對系爭標的獲得糾紛管理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為實體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原實體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主體,訴訟承擔人,訴訟標的繼受人以及法律許可的訴訟受托人等;{32}第二,法律明文規定將訴訟實施權從實體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主體處移轉給不享有或者部分享有實體權利的人,主要是指法定訴訟擔當人;第三,實體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律許可或者司法默許的范圍內將其訴訟實施權移轉給不享有或者部分享有實體權利的人,主要是指任意訴訟擔當人。

    其次,系爭標的必須符合訴的利益。訴的利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訴的利益是指侵權事實或糾紛事實的發生,使得侵權事實或糾紛事實具有以訴訟保護權益或解決糾紛的必要性;廣義的訴的利益則包括糾紛的可訴性,{33}當事人適格,以及狹義的訴的利益。這里所謂的訴的利益是從狹義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之所以將訴的利益作為訴訟實施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因為訴的利益強調的是訴訟標的本身付諸司法審理的必要性,而傳統的當事人適格只是強調起訴者或者應訴者對該具有交付法院審理必要的訴訟標的進行訴訟的正當性。從這個角度來分析,訴的利益并非是“主體的‘訴的利益’”,{34}而是“訴訟標的的‘訴的利益’”。這是因為訴的利益是“關于擇選應作出本案判決之訴訟標的的要件”,而當事人適格則是“有關擇選應作出本案判決之當事人的要件”。{35}換言之,訴的利益是當事人適格的前提,只有在侵權事實或糾紛事實具有動用國家司法權力加以解決的必要性時,才有進一步考慮具體起訴者或者應訴者是否為最能使糾紛獲得必要、有效且妥當解決之人。

    再次,糾紛管理權和訴的利益必須同時具備。一方面,對系爭標的具有糾紛管理權并非是享有訴訟實施權的充分條件。盡管在司法中心主義的思潮影響下,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呈現出日益擴大的趨勢,但是,價值的多元化決定了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加之司法本身的諸多局限性,致使法院只是對有限的糾紛進行受理。因而,糾紛管理權人未必就是訴訟實施權人。另一方面,系爭標的符合訴的利益也并非享有訴訟實施權的充分條件。即使系爭標的本身具有訴的利益,也只有糾紛管理權人享有訴訟實施權,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并不享有訴訟實施權。由此可見,只有在糾紛管理權人對具備訴的利益的系爭標的時才享有訴訟實施權。這與兼子一教授將訴的利益稱為客觀的訴權利益,而將當事人適格稱為主觀的訴權利益具有共通之處{36}。

    最后,訴訟實施權人是否具有自己的利益不應成為訴訟實施權的構成要件。羅森貝克的經典著作認為,在訴訟實施權的意定移轉中,不僅需要權利人明確的授權,還要求訴訟實施權人具有自己的利益,而且授權本身不足以讓其具有自己的利益,以防止訴訟實施權的受讓人不公平地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地位。本文認為,任意訴訟擔當制度的適用固然會帶來消極后果,但是,這些后果并非不能從制度設置上加以克服,而且要求任意訴訟被擔當人具備自己的利益,倘若該利益與任意訴訟擔當人的利益相沖突,反而不利于充分發揮任意訴訟擔當在糾紛解決實效性方面的功能;倘若要求任意訴訟擔當人與任意訴訟被擔當人之間構成共同訴訟人關系,那么又顯得對任意訴訟擔當制度的適用作出了過于苛刻的限制。此外,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大量擴散性利益(diffuse interest)、集合性利益(collective interest)以及個人同類型利益(homogeneous individual interest)遭受損害,卻缺乏有效個別性司法救濟的途徑,因而現代型訴訟、集團訴訟、團體訴訟、示范性訴訟等新型訴訟制度相繼誕生。在這些新型訴訟制度中,起訴者并非總是存在著自己的利益,因而,,要求訴訟實施權人具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利益過于苛刻,也不符合現實,不應該將其作為訴訟實施權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本文所謂的訴訟實施權不同于傳統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訴訟實施權,因為其不僅要求糾紛管理權的要件,而且要求訴的利益的要件,而傳統民事訴訟法學理論將訴訟實施權與訴的利益處于并列的地位。盡管訴的利益是在當事人適格基礎—管理處分權學說不適用于消極確認之訴、難以圓滿解釋形成之訴等弊端的前提下產生的修正性學說,但是人們的思維已經習慣于將訴訟實施權僅與當事人適格聯系在一起,因而,新近出現的訴的利益尚沒有納入訴訟實施權的范疇內也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然而,不可否認的是,不管是傳統的管理處分權(本文納入糾紛管理權的范疇),還是訴的利益,它們都起著共同的功能—奠定訴訟實施權的基礎。因而,本文認為,訴的利益應當與糾紛管理權處于并列關系,共同作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

    三、訴訟實施權的類型化

    具備糾紛管理權(系爭主體方面)以及訴的利益(系爭標的方面)雙重要件才會產生訴訟實施權。然而,隨著訴訟實施權的產生方式、淵源關系、排他性程度等的不同而在適用規則上有所區別。

    首先,根據訴訟實施權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還是根據實體權利人的主觀意志產生,訴訟實施權可以類型化為法定的訴訟實施權和意定的訴訟實施權。前者是指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而產生的訴訟實施權,對應著實體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主體以及法定訴訟擔當人的訴訟實施權。后者是指根據實體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主體的授權而取得的訴訟實施權,對應著任意訴訟擔當人以及訴訟信托人的訴訟實施權。這種類型化的價值在于:對于立法者而言,需要充分運用價值衡量原則,對法定的訴訟實施權的設置以及意定的訴訟實施權的限制條件進行足夠充分的正當性論證;對于司法者而言,對法定的訴訟實施權只需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執行即可,而對意定的訴訟實施權則除了審查法定條件以外,還需要進行價值判斷,考察具體情形下的意定的訴訟實施權是否違背法律原則與基本精神。

    其次,根據訴訟實施權之間的淵源關系,可以將訴訟實施權分為原生的訴訟實施權和次生的訴訟實施權。前者是指基于實體法的規定而對系爭標的享有的訴訟標的,對應著實體權利人的訴訟實施權。后者是指從實體權利人處移轉而來的訴訟實施權,對應著實體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主體以外主體的訴訟實施權,其中后者還可以進一步類型化為法定次生訴訟實施權和意定次生訴訟實施權。這種類型化的價值在于:原生的訴訟實施權無需專門進行正當性論證,因而,實體權利人作為訴訟實施權主體是原則;而次生的訴訟實施權則在某種程度上限制甚至剝奪了實體權利人的訴訟實施權,因而,實體權利人以外的人作為訴訟實施權人是例外,需要對其進行正當性論證。

    再次,根據訴訟實施權的排他性,可以將訴訟實施權類型化為排他的訴訟實施權和競合的訴訟實施權,前者是指只有一個主體對系爭標的享有訴訟實施權,即訴訟實施權人是惟一的;而后者是指針對同一系爭標的,有兩個以上主體享有訴訟實施權,即訴訟實施權人是復數的。這種類型化的價值在于:第一,在通常情況下,實體權利人是排他的訴訟實施權人,實體權利人以外的人沒有合法且正當的事由不得干預他人對糾紛事項的管理,否則就違背私法自治原則。第二,如果排他的訴訟實施權被賦予了實體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主體,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實體權利人的訴訟實施權或者被依法剝奪,或者被依自愿原則放棄。由于在這種情形下,實體權利人喪失了司法救濟的機會,因而,要求立法者進行最為嚴謹的正當性論證(針對法定排他訴訟實施權的情形),要求司法者對實體權利人的自愿進行最為嚴格的解讀(針對意定排他訴訟實施權的情形)。第三,競合的訴訟實施權的數個主體之間行使訴訟實施權的順序既可以由法律明確規定,也可以由該數個主體之間進行約定,但是,在競合的訴訟實施權的背景下,對訴訟的安定性、對訴訟相對方的利益保護均有可能造成損害。因而,應當對競合的訴訟實施權進行相對于排他的訴訟實施權更為嚴格的限制。此外,競合的訴訟實施權人不能同時或者先后對系爭標的起訴或者應訴.否則將致使對方當事人處于訴累之中。{37}

    復次,根據訴訟實施權的取得方式,訴訟實施權可以類型化為原始的訴訟實施權和繼受的訴訟實施權。前者是指訴訟實施權人并非從其他主體處受讓而來,而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最初取得訴訟實施權,對應著實體權利人以及法定訴訟擔當人的訴訟實施權;后者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于法律事實從原始的訴訟實施權人受讓而來訴訟實施權,主要對應著任意訴訟擔當人的訴訟實施權。這種類型化的價值在于繼受的訴訟實施權的效力需要審查授權行為的有效性,而原始的訴訟實施權則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而沒有法官對訴訟實施權行使自由裁量權加以個別性認定的空間。

    最后,根據訴訟實施權主體多寡,訴訟實施權可以類型化為個體的訴訟實施權、團體的訴訟實施權以及集體的訴訟實施權。這種類型化的價值在于:在應然層面上來分析,個體的訴訟實施權往往涉及的是私益,團體的訴訟實施權則涉及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集體的訴訟實施權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因而,隨著系爭標的所涉公益程度的逐漸加深,其訴訟程序設置也逐漸從當事人主義逐步轉向職權主義,因而對訴訟實施權的限制也就逐步更加嚴格。

    四、訴訟實施權的處分權能

    結合前文有關糾紛管理權的論述,基于實體的糾紛管理權相當于學界通說所謂的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實體的訴訟權能”(sach legitimation),而基于程序的糾紛管理權則相當于學界通說所謂的非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程序的訴訟權能”(process legitimatio)。結合本文有關訴訟實施權構成要件的論述,實體糾紛管理權人是系爭標的的主體,對該實體法上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享有管理處分權,只要訴訟標的具備訴的利益,即享有訴訟實施權;而程序糾紛管理權人則不是實體法上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的主體,但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實體當事人的授權而對該訴訟標的有管理處分權,只要訴訟標的具備訴的利益,即享有訴訟實施權。

    從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除了要求系爭標的具備訴的利益以外,還要求系爭主體對系爭標的享有實體的管理處分權或者程序的管理處分權。因此,訴訟實施權的歸屬主體既可以是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主體本人,也可以是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主體以外的第三人。訴訟實施權從實體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主體移轉給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是立法者基于某種更高價值的追求而強行將訴訟實施權進行一定的處分(如法定訴訟擔當、檢察機關作為原告的公益訴訟),或者是實體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律明示或者司法默示的范圍內基于其意志自愿將訴訟實施權進行一定的處分(如任意訴訟擔當、訴訟信托)。

    基于訴訟實施權由發生爭議的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是常態,而爭議法律關系的主體被剝奪了訴訟實施權,或者訴訟實施權被轉移給不享有權利的人或者只享有部分權利的人是例外,所以德國學者得出只有在非實體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主體作為訴訟實施權的歸屬主體的情況下,擁有訴訟實施權或者訴訟實施權的缺乏才有意義的結論。{38}由此可見,實體權利或者法律關系主體享有訴訟實施權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因而,訴訟實施權的研究重點在于訴訟實施權的移轉。訴訟實施權的移轉方式包括如下兩種:(1)移轉實體權利、義務而移轉訴訟實施權;(2)不移轉實體權利、義務而移轉訴訟實施權。對于第一種情形,原實體權利義務主體或者法律關系主體若是為了訴訟的目的而轉讓實體權利義務則是訴訟信托,并不能當然產生訴訟實施權移轉的法律后果;若是為了其他合法目的進行的信托行為則能夠導致訴訟實施權隨著實體權利義務的移轉而移轉。對于第二種情形,實體當事人和形式當事人存在一定的分離,形式當事人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實體當事人依法生效的授權而對某一特定的訴訟標的享有程序的管理權或者處分權。中外學者對這種程序的管理權或者處分權的解釋各不相同,德國學者主要通過法定/意定訴訟實施權理論、{39}日本學者主要通過當事人適格的擴張理論、{40}我國學者主要通過“一般利害關系人”理論、“程序當事人同當事人適格相區別理論”{41}來解釋同一法律現象—訴訟實施權主體的擴張,既判力主觀范圍的延伸,訴訟解決糾紛實效增強。相對而言,本文贊同通過訴訟實施權理論來分析這一法律現象,這是因為,適格當事人的擴張理論、“一般利害關系人”以及“程序當事人同當事人適格相區別理論”都沒有從本質上來分析適格當事人擴張的本質問題—實體當事人和形式當事人之間存在著一種權利的移轉,而這種被移轉的權利并非總是實體性權利,而可能僅為程序性權利的訴訟實施權。在訴訟實施權意定移轉的背后,必然涉及訴訟實施權的處分權能問題。只有當訴訟實施權具有處分權能時,實體權利義務歸屬主體才可以將其訴訟實施權移轉予他人。因此,所謂的訴訟實施權的處分權能就是訴訟實施權原始歸屬主體享有的依其意志將訴訟實施權移轉給第三人的權能。

    盡管訴訟實施權可以依據實體權利義務歸屬主體的意志而發生轉移,但是訴訟實施權的處分權能是有限的。首先,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訴訟實施權既為權利,當然也有其邊際,凡是超過該邊際的行為即構成權利濫用,因而對訴訟實施權處分如同對其他的處分,都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其次,由于訴訟實施權是程序性權利,對其進行處分涉及與法院的審判權相協調的問題,涉及訴訟安定性的維護,涉及對方當事人攻擊防御地位的保護,因而,訴訟實施權的處分權能并不能等同于實體權利的處分權能,有必要對其進行相對于實體權利的處分而言更為嚴格的限制。相應地,建立在訴訟實施權處分權能基礎之上的任意訴訟擔當、訴訟信托等制度的適用范圍也就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訴訟實施權的移轉與其他制度在功能上存在著沖突或者重合之處,其制度設置可能與其他制度構成沖突,其制度功能具有可替代性,因而,通常情況下,限制訴訟實施權的意定移轉并不必然對當事人實行權利造成妨礙。

    綜上所述,盡管訴訟實施權的意定移轉現象在理論上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加以解釋,但是其本質在于訴訟實施權原始歸屬主體享有的依其意志將訴訟實施權移轉給第三人的權能,即訴訟實施權的處分權能。但是,訴訟實施權的處分權能是有限的,對其進行限制除了權利處分固有的限制理由以外,還有作為程序性權利處分所特有的限制理由,此外還受到制度功能可替代性方面所引發的適用限制。

    結語

    國外對訴訟實施權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而我國學界無暇顧及訴訟實施權的研究而徑直研究建立在其基礎上各種具體訴訟制度(如訴訟擔當、訴訟信托、公民訴訟、公益訴訟、集團訴訟、代表人訴訟、團體訴訟、現代型訴訟等)展開對策性研究。然而,訴訟實施權是深入研究相關制度所繞不開的理論前提。鑒于國內外資料的匱乏,文章通過對“訴訟實施權一當事人適格、正當當事人”、“訴訟實施權一訴權、裁判請求權”以及“訴權一糾紛管理權”三對法律概念的辨析,對訴訟實施權的法理定位進行摸索,明確訴訟實施權的內涵與外延,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訴訟實施權的構成要件包含糾紛管理權(主觀要件)和訴的利益(客觀要件)雙重要件。與此同時,為了尋求具體情形下訴訟實施權適用方法,本文對訴訟實施權的類型化及處分權能進行了開拓性研究,以期起到拋磚引玉之功效。

 

 

【參考文獻】

{1}[日]高橋宏志:《民事訴訟法—制度與理論的深層分析》,林劍鋒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6頁。

{2}[德]羅森貝克、施瓦布、戈特瓦爾德:《德國民事訴訟法》,李大雪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 - 287頁。

{3}[德]漢斯-約阿希姆·穆澤拉克:《德國民事訴訟法基礎教程》,周翠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頁。

{4}同注{2},第287頁。

{5}[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訴訟法》,汪一凡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25頁。

{6}[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訴訟法》,林劍鋒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4頁。

{7}同注{1},第206頁。

{8}應該補充說明的是,這里所謂的日本解釋模式指的是日本通說的解釋模式,而不涵蓋少數派觀點。日本少數派學者中村英郎教授則將訴訟實施權類型化為訴訟的訴訟實施權和實體的訴訟實施權,前者是與實體法上的法律關系無直接關系而專門地基于訴訟上的理由而產生的訴訟實施權,后者是指基于實體法上的權利或法律關系而產生的訴訟實施權。中村教授將訴訟的訴訟實施權歸入訴訟要件,而將實體的訴訟實施權歸入權利保護要件(本案要件),分別在訴訟審理階段和本案審理階段進行審理。換言之,中村民事訴訟法認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的主體起訴或者應訴的情形下,訴訟實施權屬于本案要件;而對于在實體法上的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的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起訴或者應訴的情形下,訴訟實施權屬于訴訟要件。參見[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訴訟法講義》,陳剛、林劍鋒、郭美松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頁。

{9}江偉、邵明、陳剛:《民事訴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頁。

{10}邵明:《民事訴訟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頁。

{11}應該補充說明的是,我國也有部分學者主張雙重適格說,即認為當事人必須同時具備程序適格和實體適格。雙重適格說與日本少數派中村英郎教授的解釋模式具有共通之處。但是,誠如肖建華教授所指出的,當事人適格是以“訴訟實施權”理論為基礎,而當事人則屬于上位概念,而所謂的雙重適格說則仍然存在用實體概念去統一程序概念的意圖。參見譚兵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162頁。

{12}肖建華教授認為,所謂的程序當事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在訴狀內明確表示,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和應訴,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私權和其他民事權益的一方及其對方。這與羅森貝克的教科書所主張的“誰主張他享有權利,誰就有權對該權利實施訴訟”具有相同之處。有關程序當事人的詳細論述,參見肖建華:《民事訴訟當事人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30頁。

{13}權利的屬性有利益、自由、主張或要求、資格、可能、認可或保障等。參見范學進:“權利概念論”,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2期。

{14}[羅馬]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第205頁。

{15}《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6版)雖然沒有對訴權進行闡述,但是,在其導論第3節“司法(行為)請求權和法律保請求權”中表明了作者支持司法(行為)請求權、反對法律保護請求權的態度。參見前引{2},第15-18頁。

{16}本案判決請求權說經日本民事訴訟法學者兼子一教授倡導而成為通說,新堂幸司教授也認為,為了防止訴權的內容過于渙散,訴權內容應當僅限于接受裁判權,而不包括要求法院為判決以外其他行為。也就說,將訴權定位為“請求以訴的利益及當事人適格為成立條件的本案判決之權利”。參見前引{6},第179頁。

{17}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專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頁。

{18}盡管如此,傳統大陸法系國家近來也出現了不再使用“訴權”概念的跡象,如羅森貝克創立的《德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設置章節對“訴權”進行論述,而在導論部分直接使用“司法請求權”的概念。

{19}按照“裁判請求權”使用者的定義,裁判請求權是指任何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執時都享有請求獨立的司法機關予以公正審判的權利。這項基本權利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稱謂,法國稱之為“訴訟權利”,日本稱之為“接受裁判權”,我國臺灣地區稱之為“訴訟權”、“接近法院的權利”、“請求受法院審判的權利”,大陸稱之為“訴訟權”、“訴諸司法權”、“接受法院裁判的權利”、“接受裁判的權利”、“訴權”。參見劉敏:《裁判請求權研究—民事訴訟的憲法理念》,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頁。

{20}同注{19},第36-39頁。

{21}[日]宮澤俊義、蘆部信喜:《日本國憲法精解》,董璠輿譯,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261頁。

{22}同注{6},第179頁。

{23}同注{19},第37頁。

{24}參見注{2}。

{25}參見注{6}。

{26}同注{1},第248頁。

{27}同注{9},第198-203頁。

{28}訴訟擔當與訴訟信托、普通信托的核心區別在于:訴訟擔當人的實體權利人并沒有將實體權利信托給任意訴訟擔當人,而訴訟信托的原實體權利人為了實現移轉訴訟實施權的目的而將實體權利信托給訴訟受托人,普通信托人的實體權利人基于移轉訴訟實施權以外的其他目的而將實體權利信托給受托人而引起訴訟實施權移轉。

{29}舉一個例子來說,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音樂著作權人之間幾個法律問題的復函》(1993年9月14日法民(1993)第35號)、《著作權法》第8條第1款、《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條共同構建了這樣的制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但可以行使訴訟實施權,還可以行使“仲裁實施權”,此外,在實際上,該組織還可以行使“和解實施權”、“調解實施權”等權能。

{30}同注{2},第286頁。

{31}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轉讓系爭標的物所引起的當事人變更、共同原告簽訂合同約定由其中一人遂行訴訟而另一人退出訴訟所引起的當事人變更等亟需訴訟實施權構成理論加以解決的問題。

{32}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第四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34頁。

{33}糾紛的可訴性,是指糾紛具有適于訴訟或審判解決的可能性,而狹義意義上的訴的利益則是糾紛適用于訴訟或審判的必要性。盡管如此,即使民事糾紛具備可訴性與訴的利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排斥運用非訴訟方式或機制(和解、調解和仲裁等)解決民事糾紛。

{34}我國學界通說認為,訴的利益考察的內容是主體是否有必要起訴或者應訴。參見注{32},第135頁;注{10},第231頁。而日本學者卻認為,訴的利益,涉及的是有關請求內容自身作出本案判決必要性及實效性之問題,而當事人適格涉及的是,在訴中對特定當事人作出本案判決的必要性及實效性之問題。參見注{6},第187頁。

{35}同注{6},第205頁。

{36}同注{6},第205頁。

{37}意定競合的訴訟實施權的授予在本質上就是實體權利人授權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就系爭標的起訴或者應訴,同時保留自己將系爭標的付諸訴訟的權利。其法律效果是實體權利人與被授權人均具有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訴訟行為的權限。在意定競合的訴訟實施權人沒有就訴訟實施權行使順位作出特別約定,事后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形下,只要其中一方起訴或者應訴,另一方就應該視為喪失訴訟實施權。遵循從效果到性質的研究思路,本文認為,此種情形下的授權行為視為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即以被授權人先行行使訴訟實施權作為授權行為的生效要件。

{38}同注{2},第287頁。

{39}同注{2}。

第6篇

【關鍵詞】現象學描述/心理學理解/因果說明

【正文】

雅斯貝爾斯(Karl JASPERS 1883-1969)為德國精神病理學家、心理學家和哲學家。他對20世紀精神病學的理論和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此,除了克拉培林、弗洛伊德和布洛伊勒,人們通常把雅斯貝爾斯視為現代精神病學的“偉大創始人”。

一、精神病治療與研究

1908年,雅斯貝爾斯以《思鄉與犯罪》一文獲海德堡大學醫學博士學位。適逢畢業,海德堡精神病院院長F.尼塞爾對他的博士論文十分欣賞便收他為助手,這樣雅斯貝爾斯就在海德堡精神病院工作了6年(1909-1915)。

當時,海德堡精神病院由于有E.克拉培林、F.尼塞爾而成為德國最重要的精神病研究與治療中心。由于患有慢性支氣管炎,雅斯貝爾斯可以不按醫院規定的時間工作,準許參加所有的研究討論、參加集體查訪、聽病人病情介紹,參加關于診斷鑒定的研討。此外,他有一個供實驗用的房間,他可以選擇自己感興趣的東西進行獨立研究。他是大學生精神疾病病房中關于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礙的法律鑒定人和醫生。因此,他得以察知精神病治療學的一切方面:心理學、社會學以及教育學諸方面。在醫院“嚴格的科學精神”激勵下,雅斯貝爾斯很快成為一名既有理論修養又經驗豐富的精神病醫生。據信,他當時作出的一系列精神疾病的法律鑒定和診斷至今還收藏在海德堡精神病院中。

1913年,雅斯貝爾斯以《普通精神病理學》一書從W.文德爾班那里獲大學心理學授課資格。

1915年,他離一了醫院,1916年任心理學副教授,1917年任哲學副教授。這期間,海德堡大學醫學系曾聘他作尼塞爾的繼任人,由于健康原因,他不得不辭退聘書。但是自轉向心理學、哲學以后,他依然關注精神病學的理論和實踐。除了修訂再版《普通精神病理學》(1920、1921、1946)之外,他在許多著作中探討了精神病學的重大題材。這些著作有《世界觀的心理學》(1919)、《哲學》(1932)、《精神分析批判》(1950)、《技術時代的醫生》(1958)等。尤其是,關于諸精神病患者的病理報告又一次為精神病理學的一個特殊領域奠定了基礎。這些報告有:《斯特林堡與梵.高》(1922)、《尼采》(1936)、《預言家埃策奇爾》(1947)等。

雅斯貝爾斯精神病理學研究的第一個成果是他的博士論文《思鄉與犯罪》(1909年付印)。1910-1913年,他除了發表許多關于近代精神病治療學文獻的短評之外,還發表了一些重要文章:《論發展與過程》(1910)、《智力測驗的方法與低能的概念》(1910)、《分析幻覺時的真實性與現實判斷》(1911、1912)、《患精神分裂癥時命運與精神病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可理解關系》(1913)、《真實的知覺》(1913)等。這些文章(后被匯集成《精神病理學文章》一書出版,1963)成為雅斯貝爾斯《普通精神病理學》一書的基本骨架。

《普通精神病理學》初版于1913年,被認為是科學精神病理學的奠基之作。此書的問世標志著精神病理學第一次形成為一門科學,直到今天此書依然被視為每個精神病理學討論的基礎。自問世以來,《普通精神病理學》一書不僅對德國精神病學,而且對世界各國的精神病學實踐產生了廣泛影響。1928年、1951年、1964年,此書被分別譯成法文、西班牙文和意大利文。期間,早期精神病理學作品還被譯成日文、西班牙文和英文。遲至1963年,此書才由赫尼克、漢密爾頓譯成英文。但是,早在1933年W.麥耶—格羅斯流亡英國時,英國精神病學界就已關注起雅斯貝爾斯現象學的精神病理學了。盡管雅斯貝爾斯著作的英譯本同時在美國出版,但其影響似乎有限。究其原因,客觀上精神分析在美國長期占統治地位,無形中形成了一道嚴密屏障;主觀上,雅斯貝爾斯的康德式思維方式和寫作風格也不易為美國人理解。然而,情況正在改變。近20年來,精神疾病癥狀學的作用和影響明顯加強,因此在美國診斷學研究中出現了一股新的臨床精神病理學趨向,開始接受雅斯貝爾斯為代表的古典海德堡學派的經驗描述傳統。

二、雅斯貝爾斯精神病理學產生的歷史背景

精神病學的研究對象是復雜的精神疾病,某一歷史階段精神病學的發展不但取決于當時醫學科學水平,同時與當時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哲學思想關系很大。因此,首先應從20世紀初德國精神病學的歷史狀況中理解雅斯貝爾斯的精神病理學著作。

19世紀上半葉,精神病學中整體人類學觀點占統治地位,與此相應,精神疾病被理解為源于人的生活關系的疾病。但是,自19世紀后半葉起,隨著自然科學的迅猛發展,精神病學也同其他醫學學科一樣發展為一門自然科學。自然科學的精神病學倡導因果說明模式,堅持從腦病理基礎中推導出心靈事件。與疾病概念相適應,心靈疾病被視為直接的軀體后果或軀體伴發的心靈疾病,從而心靈疾病被認為是病理解剖學障礙、病理生理學障礙的副現象。進言之,科學努力的目標在于確定疾病單元,并盡可能將這一單元的癥狀學、病源學特征與腦器官緊密聯系起來。W.格里辛格、T.麥尼特、C.韋尼克、V.克拉夫特—埃賓斯等人的臨床概念,集中體現了這種自然科學的精神病學模式。

從總體上看,E.克拉培林的精神病學也屬于自然科學的軀體派傳統,但它已標志著軀體病理學取向的精神病學開始轉向臨床描述和現象學取向的精神病學。克拉培林以嚴謹的科學態度積累臨床資料,第一次將躁狂—抑郁癥與早發性癡呆(精神分裂癥)區別開來。盡管他也確信心靈障礙的根據在于腦作用的病理改變,但與當時許多自然科學取向的精神病學家們的思辨態度不同,他堅持臨床觀察和經驗描述的基本立場。

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由于哲學解釋學、現象學、精神分析等理解方法的興起,自然科學的精神病學模式開始受到沖擊,促使心理學理論從實驗的生理心理學理論進入到現象學理解的整體心理學理論。在這世紀性“心理學危機”和轉向中,雅斯貝爾斯通過精神病理學方法的系統化,通過把現象學—理解概念導入精神病理學,進一步削弱了自然科學的精神病學模式。

雅斯貝爾斯開始他的研究工作時,精神病治療學還處于一種臨床經驗的水平,沒有統一的科學體系。格里辛格認為“精神病是腦病”;克拉培林把精神病分為早發性癡呆與躁狂—抑郁癥;弗洛伊德的分析精神病治療法,盡管遭到廣泛指責,但這時已開始尖入瑞士和德國;E.布洛伊勒試圖把分析的理解進一步推廣用于精神分裂癥;R.高普根據性格、環境、遭遇來解釋癲狂癥;E.呂丁認為疾病的遺傳因子對精神分裂癥有重要意義。整個的這一門科學現出一派混亂,解剖學、生理學、生物遺傳學、分析學、神經學、心理學、社會學等等各種解釋,眾說紛紜,毫無定論。此外,理論忽而形成,忽而被忘卻,變幻不定;人們使用各種不同的術語;有人試圖把上述所有方法都使用起來,但又不知這些方法之間的界限和聯系。

雅斯貝爾斯對精神病學的現狀極為不滿,他深感精神病學的思維“停滯不前”。因此,他的基本要求是,凡研究精神病理學的人必須首先要學會思維。必須找到一種能夠清晰地描繪病癥而且能夠重新認識描繪這種疾病的語言,同時還必須弄清何謂理論、何謂科學、何謂方法、何謂理解。于是,1911年當主治醫生A.威爾曼斯請他寫本精神病理學教科書時,雅斯貝爾斯便欣然允諾。兩年后,《普通精神病理學》一書便問世。此書的宗旨是,根據方法論秩序從概念上澄明精神病理學的認識狀況。

三、雅斯貝爾斯精神病理學的基本思想

康德哲學是雅斯貝爾斯精神病理學著作的哲學基礎。按照康德哲學,世界是全體,是理念。據此,雅斯貝爾斯認為“人的全體”是哲學的對象。精神病理學關于人的知識總是有限的,并不存在系統的精神病理學知識或包羅萬象的精神病理學理論;世界上的一切知識都涉及特定的對象,都要求具有正確觀點的正確方法。所以把任何真理絕對化都是錯誤的,造成這種錯誤的原因是把特殊事物的客觀存在等同于絕對存在,把對象等同于存在自身。因此,精神病理學家必須獲取可靠的科學態度,必須用科學概念把握現實,以科學范疇概括現實。只有對特定知識采用特定標準,人們才能獲得關于心靈現象的有效知識。這種方法論上的自覺意識防止精神病理學家把特殊的對象知識轉普為教條主義的絕對知識,使他們意識到理論自身的意義而從特定理論的束縛中解放出來。

對于雅斯貝爾斯來說,心理學理論僅僅是人們為了推斷心靈基原而構想的可能的“想象”和“圖畫”,心理學理論的合理性僅僅在于這種設想的可使用性,而不在于它們所設想的東西的可能的實在性。因此,他全面徹底地拋棄了那些把某個有限的實在直接當作基原的那些理論,例如那些“腦神話學”。他認為,任何一種理論都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關鍵是在這些理論的可用性的范圍內正確地使用它們。如果把一種本來在有限范圍內有意義的理論加以絕對化,這種理論就會變成一種“全體知識”,一種“信仰”。

在雅斯貝爾斯那里,認識心靈生活的科學方法是理解(Verstehen)和說明(Erkl@①ren)。理解與說明并重,且僅僅適用于有限的心靈領域。根據狄爾泰、M.韋伯和早期胡塞爾的方法論學說,雅斯貝爾斯把現象學方法引進精神病理學研究,使之與自然科學的說明方法并行不悖,促成了精神病理學中的理解與說明的方法二元論。

“說明”領悟心靈事件的基原,追索客觀化的、因果規律性的心理關系。如果在心靈中心理學地、或在大腦中生物學地發現了一個心理狀態或心理障礙的原因,那么便可以說,這個心理狀態或心理障礙得到了說明。例如,某些心理障礙的原因可以是化學的——大腦中缺乏某種材料,也可以是物理的——大腦受到損傷。因此,在“說明的心理學”中,人們循著因果鏈去探索外在于意識的原因,往往把某一化學原素或物理事件視為某一心靈事件的原因。雅斯貝爾斯把腦顱、特別是大腦皮層中高度復雜的生物學作用設想為心靈事件的前提,但他強調,心靈進程的直接的軀體基礎是不可認識的。

借助說明,可以把握“過程”(Prozess)即不可治愈的精神疾病事件。過程意味著迄今為止的心靈發展中,突然出現了逐步改變心靈活動的全新的東西,某些異物“嫁接”到人格上。一個過程是不能理解的,必須去說明。雅斯貝爾斯區分了兩種過程:心靈過程與器質性腦疾病過程。前者,如精神分裂癥改變心靈生活而不破壞心靈生活;后者,如癡呆過程則破壞心靈生活。總之,過程是一種心靈關系,對此須從腦事件或外在于意識的事件加以因果性說明。

無論何處,凡是認識最終以“外在的因果性”即以原因為根據的地方,認識都是一種說明,反之,只要認識的基礎是一種“內在困果性”,是一種動機,那么認識就成了理解。理解是對心靈現象和關系的同感再現。理解即“同感理解”,它建立在一種直接的“明證性”(Evidenz)基礎上。

現象學理解旨在直觀地再現病人意識中的直接所與物,為此它必須對一定的心靈現象進行“挑選、限制和區別”。在此,必須中止所有自然科學和心理學的假設,甚至也不追究心靈關系。在靜力學理解中再現心靈的橫斷面即“心靈的質”,雅斯貝爾斯稱之為“現象學”。現象學構成理解心理學的方法論、概念論基礎。雅斯貝爾斯把現象學稱作“主觀心理學”,并把它與“客觀心理學”對立起來。與主觀心理學不同,客觀心理學是從感官可覺察的客觀事件出發,接近其他個體的心靈生活。

如果說現象學的靜力學理解僅僅致力于零星的心靈的質,那么發生學理解則致力于心靈的關系。發生學理解旨在再現心靈的縱剖面,以期把握“心靈的東西如何以明證性從心靈的東西中產生”。通過“設身處地”、“同感”,發生學理解把心靈關系證明為“可理解關系”、“可同感關系”或“心理學的關系”。在此,可理解關系通常是能夠測定個別關系的“理想型”(Idealtypus)關系。雅斯貝爾斯區別了兩種理解:理性理解與同感理解。如果思維的內容按照邏輯規則產生,理解到動機邏輯上是手段——目的的關系,那么這種理解就是理性的理解;如果只是通過理解者對對象的移情,動機才清楚,那么這種理解就是同感理解。

理解的主要依據在于理解者自身的主觀體驗。他要理解如何從印象中產生出感受、從感受中形成希望、狂想、恐懼等心理狀況。通過認識可理解關系,發生學理解領悟到“人格的發展”(Entwiklung einer Pers@②nlichkeit)。人格的發展,其特征是它本身就是可理解地發展的。因此,如果一個人在其一生中沒有不可理解的、產生新東西的“大波折”,便可以按照他的秉性來理解他的一生。

從理解與說明這一方法論分立中產生出心靈現象的原則性區分:發展與過程。把發展與過程區分開,是通過克拉培林為世人所知的。但是,重要的是雅斯貝爾斯通過這一區分,得出了一條對精神病學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的假定:理解的局限性與說明的無限性。由于主觀移情能力以及客觀可移情性這兩個方面的限制,理解到處受到局限。反之,說明沒有確定“原則性界限”,它由于對象的緣故而成了包羅萬象的東西。這樣,無法再理解的時候,卻可以說明。

“可理解性”(Verst@①ndlichkeit)與“不可理解性”(Unverst@①ndlichkeit)的標準是“明證性”,即一種主觀標準。因為一方面,作為全體,可理解關系也會經歷某種因果說明。另一方面,在“心理過程”范圍內,也存在可理解關系。因此,在同一心靈關系之內,說明與理解可交錯把握。但原則上,理解的界限就在心靈關系在人格發展中得不到整合的地方,即過程剛剛開始的地方,例如,先天性經驗性格的現實,器質性疾病、精神病、生存現實等。簡言之,心理學理解的界限就在生物學的因果機制起作用的地方。

對雅斯貝爾斯而言,關于可理解性(心靈發展)與不可理解性(心靈過程)的區分,至多是描述性癥狀學的劃分,而不是疾病分類學的劃分。但是,根據雅斯貝爾斯關于“可理解性”與“不可理解性”的區分,也可用作一種鑒別診斷的標準:可理解性—發展—神經癥(或非精神病的心靈生活);不可理解性—過程—精神病。因此,根據這一區分,雅斯貝爾斯以后的精神病學、特別是K.施奈德學派進一步區分了“非病態偏離”(同感關系、反應、人格發展等)與精神疾病(不可理解的、只能加以說明的過程)。

雅斯貝爾斯倡導和堅持臨床精神病理學即精神疾病的癥狀學。他的一個基本論點是,精神病學的診斷依據是精神疾病的癥狀,因此疾病單元及其診斷圖式必須建立在單個癥狀和綜合癥狀基礎上。

單個癥狀(Einzelsyptom)是靜力學意義上可確定、可觀察的基本現象。例如,“木僵”:意識清醒、無反應;“躁狂癥”:運動性激動、狂歡;“精神錯亂”:語言無連貫性、行為不可理解;“偏執狂”:妄想、幻覺。判定綜合癥狀(Symptomkomplex)的主要標準是“共發頻繁性”和“異質性內容的蔓延”。雅斯貝爾斯把綜合癥狀歸納為三類:(1)器質性綜合癥狀。例如,“柯薩可夫綜合癥狀”、腦震蕩后虛弱癥狀、各種器質性癡呆等;(2)意識改變綜合癥狀。例如,譫妄、各種精神錯亂、朦朧狀態等;(3)反常心境綜合癥狀。例如,躁狂癥、抑郁癥。此外,雅斯貝爾斯還注意到了一系列“過渡癥狀”和“附加癥狀”。

根據單個癥狀和綜合癥狀,雅斯貝爾斯構想了關于精神疾病的“診斷圖式”(Diagnoseschema)。雅斯貝爾斯把診斷圖式的內容概括如下:(1)伴發心靈障礙的軀體疾病,如腦疾病、伴發癥狀性精神病的軀體疾病、各種中毒性軀體疾病;(2)重精神病,如真性癲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3)精神變態獨立的反常反應、神經官能癥和神精癥癥狀。

在雅斯貝爾斯之前,人們對診斷圖式已有所了解,但首先從科學方法論角度加以反思和系統表述的是雅斯貝爾斯。這一診斷圖式經某些修正后為當代診斷學和分類學普遍采用。

四、雅斯貝爾斯對當代精神病學的影響

雅斯貝爾斯所倡導的臨床精神病理學即精神疾病的癥狀學方向對現代歐洲以及世界許多國家的臨床精神病學產生了巨大而深遠的影響,并開創了歐洲臨床精神病學的新紀元。他的主要功績在于指出精神疾病的臨床診斷的基礎是精神疾病的癥狀。精神科醫生在臨床診斷中,首先要做癥狀學診斷,然后結合人格特征、病史、病因以及癥狀動態發展病程,從而進一步確定疾病分類學診斷。所以客觀地判斷精神癥狀,對精神科醫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由于此,雅斯貝爾斯的臨床精神病理學被認為是臨床精神病學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雅斯貝爾斯把現象學方法應用于精神病理學研究,奠定了精神病理學中的現象學研究方向。他的現象學的精神病理學,強調收集和檢查異常精神狀態必須根據可觀察到的精神病人的行為表現,以及病人有意識的心理體驗所表現出來的現象,強調要盡量避免主觀猜想。

方法論和分類學是雅斯貝爾斯精神病理學的主要成就。他創造和描述了各種方法并有意識地進行各種各樣的探討。他通過區分可理解關系和因果關系、理解與說明、發展與過程等,指明了通達心靈生活的基本途徑。他的方法不僅僅是理解—說明的二元論,而是三步驟:現象學描述—心理學理解—因果說明。這三重方法集中標明了海德堡學派精神病學的方法論特征。

精神病學界長期關注的焦點之一是內源性精神病的“軀體基礎”問題。鑒于“基礎”問題的復雜性,雅斯貝爾斯在區分“可理解關系”與因果關系時,最終把這個問題擱置一旁不顧。在他那里到處顯示出克拉培林軀體學觀點的蹤跡,但他通過可理解標準中的“主觀性轉向”淡化了“軀體學派”與“精神學派”之間曠日持久的對比。因此,他的精神病理學標志著精神病學理論從克拉培林原初的疾病分類學概念進入到描述性癥狀學研究。

雅斯貝爾斯的精神病理學直接啟迪了K.施奈德的精神病理學思想。1950年施奈德發表了《臨床精神病理學》,此書被認為是雅斯貝爾斯精神病理學思想的具體應用。此書除了重申雅斯貝爾斯業已闡明的基本觀點,還澄清了許多臨床疑難問題,為科學的臨床精神病理學的日常實踐提供了可能性。

像雅斯貝爾斯一樣,施奈德也認為精神疾病的癥狀分析是臨床診斷的唯一基礎。但是,在評估軀體癥狀與心理癥狀的作用問題上,他強調軀體癥狀診斷的優先地位,其結果,在他那里,雅斯貝爾斯的描述性精神病理學便失去了疾病分類學上的中立性,被卷入到一場內源性精神病本質的爭論中去。施奈德學派認為心靈疾病本質上是一種軀體事件,進而假定內源性精神病也有其軀體基礎。根據雅斯貝爾斯的二分法即理解與說明、可理解心靈關系與不可理解心靈關系、發展與過程的區分,施奈德把心靈障礙區分為病態心靈障礙與非病態心靈障礙。并且,由此進一步把器質性精神病與內源性精神病歸結為病態心靈狀態,而把反應、發展和人格變異歸結為非病態的正常偏離。在他看來,雅斯貝爾斯的可理解關系就是量的心靈病態,而不可理解的因果關系則是質的現象。原則上,兩個領域非此即彼,不能互相過渡。

像雅斯貝爾斯一樣,施奈德也劃清了可理解關系領域與因果關系領域。但是,他受M.舍勒“同感學說”的影響,用“意義關系”、“意義連續性”、“意義合法性”等概念代替了雅斯貝爾斯的“可理解關系”概念。施奈德認為,在過程和精神病病例中,生活史的意義關系是中斷著的。因此,并非所有心靈關系都需要經歷“發生學的重新體驗”,而對于過程診斷來說,發生學的不可重新體驗性也未必總是先決條件。施奈德區分了精神病的此在與如此之在(Sosein)、精神病的內容與形式,這一區分最終限制了雅斯貝爾斯關于發展與過程的區分。

施奈德的學生G.胡貝爾首次把雅斯貝爾斯-施奈德的“方法論診斷學”應用于精神分裂癥研究。在《妄想》(1977)等著作中,胡貝爾進一步放寬了妄想問題上的理解界限。他反對把妄想(Wahn)與理解絕對對立起來,但他像施奈德一樣,堅持認為只有從不可理解性中才給推論出某一心靈狀態、妄想及一般精神病的本質。

在精神分裂癥研究中,胡貝爾運用雅斯貝爾斯的描述性現象學方法揭示了許多可理解關系,特別是揭示了類妄想精神病中生活史與人格的聯系。他以大量臨床資料證明了即便是那些“一級癥狀”(Symptom 1.Ranges)也具有部分可推導的傳記特征。例如,就“妄想知覺”這一級一特征的體驗方式而言,反常的固有關系即知覺事件的自我關系是不可理解的,但是作為類基質現象,與疾病過程相應的基礎障礙卻是可理解的。這表明,精神病和妄想并不意味著根本上是不可理解的,而僅僅意味著這里存在著心理學理解的界限。運用雅斯貝爾斯的發生學理解方法,可以證明精神病與生活史之間一大段可移情的關系。

海德堡學派及其后繼者們繼承和發展了雅斯貝爾斯所開創的現象學的“理解精神病學”。海德堡學派堅持理解與說明的二元論方法,努力把理解界限說用以鑒別不同類型的精神障礙:非病態精神障礙與病態精神狀態。

雅斯貝爾斯的一系列方法原則(如可理解關系與因果關系的二元論、發展與過程、不可理解性定理等)成為描述性現象學精神病學與精神分析之間方法論爭論和疾病分類學爭論的焦點。雅斯貝爾斯拒斥弗洛伊德的“心理學的說明”,指責他的理解心理學是一種“自我誤解”、一種“似乎理解”(Als-ob-Verstehen),因為在他看來,弗氏實際上是在自然科學的思辨形態中從事所謂理解心理學。他認為,精神分析從事思辨理解,要求“漫無界限的可理解性”,只會導致“任意理解”,淪為一種新的“巫術形式”。反之,精神分析方面,則把雅斯貝爾斯嚴格的理解界限判定為一種方法論的“偏見”。公平而論,雅斯貝爾斯精神病學的基本依據是心靈現象、癥狀和綜合癥以及疾病單元,而精神分析的基本依據是無意識理論和心靈創傷史。由于研究取向不同,海德堡學派與精神分析學派之間長期處于一種特殊的緊張狀態中,它們彼此懷有敵意,很少能互相諒解。

除了精神分析,E.布洛伊勒的蘇黎世學派,R.高普、E.克雷奇默爾的圖賓根學派也與雅斯貝爾斯-海德堡學派方向處于尖銳對峙狀態。受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學說的影響,布氏和克氏先后拒絕了雅斯貝爾斯關于理解與說明的二元論,轉而接受了動力心理學的疾病單元。1911年布洛伊勒發表了《精神分裂癥》一書,開始強調精神分裂癥中發生心理學的作用和心理反應性因素。1918年克雷奇默爾則以《敏感性關系妄想》一書,另行提示了理解心靈現象的途徑。兩人的精神病學概念均不包含“理解界限”的意思。

在某種意義上,精神病學中的此在分析學方向、現象學-人類學方向也與雅斯貝爾斯的精神病理學方向處于對峙狀態。但是,這兩派之間彼此還能相互諒解,其爭論不具有論戰性質。此在分析學和現象學-人類學精神病學不是致力于孤立的個別的病理學體驗,而是致力于人的此在及其病變事件的包羅萬象的結構和秩序。雅斯貝爾斯承認此在分析學和現象學-人類學精神病學均是一種描述方法,但他指責說,哲學向研究對象之中的滲透,“意味著研究本身的毀滅”。他認為,這兩個方向無視任何理解界限,直接訴諸于人的本質,不啻“越俎代皰”,侵犯了“人的全體”這一哲學的領地。反之,此在分析學和現象學-人類學精神病學則斷定,雅斯貝爾斯的理解概念業已“半途而廢”,并因其二元論妨礙了對精神疾病的理解力。然而,在臨床觀察中,現象學-人類學卻全盤接受了雅斯貝爾斯的描述-體驗術語。

至于自然科學的精神病學方向,則進一步偏離了雅斯貝爾斯的精神病理學方向。自然科學的精神病學淵源于克拉培林的軀體病理學概念及前克拉培林神經精神病學概念,其首要方法是說明的方法和定量法。以克萊斯特、列溫哈特為代表的自然科學學派全面繼承了麥尼特、韋尼克的腦器官疾病分類學,其基本觀點與施奈德的現象學派觀點迥異其趣。生物學研究的另一翼,則側重于神經生理學、藥理化學和發生學方面,其方法論基礎是統計學的精神病理計量法以及文獻系統和等級量表。然而,精神病學的生物學研究要求對研究對象進行臨床評價,需要對臨床癥狀做對比描述和觀察。生物學研究中,標準化檢查方法和評定量表的應用,也需要以描述性癥狀做為依據。在標準化的診斷學量表上,精神病學的生物學研究恰恰打上了雅斯貝爾斯現象學術語的深刻烙印。這表明,即使是那些偏離了雅斯貝爾斯方法論的精神病學學派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現象學描述性術語的影響。

縱觀雅斯貝爾斯對同時代精神病學家的影響,盡管發現有許多重要的研究者曾受到他的影響,但只有少數幾個人堅持他的事業。在他們中間,是否有一個堅持了他思想的豐富性并能夠將這種豐富性與視野的廣度和具體觀察的深度相結合,這個問題只能由有關專家們來評判。

自《普通精神病理學》問世以來,雅斯貝爾斯的方法論態度一直是國際精神病學界長期爭論的熱點。迄今,討論的焦點集中在“雅斯貝爾斯定理”即“不可理解性定理”(Unverst@①ndlichkeit-Theorem)。眾所周知,精神分裂癥是最常見的精神病,妄想則是精神分裂癥最常見的癥狀之一。鑒于精神分裂癥的病因尚未闡明,如果教條主義地運用“不可理解性定理”,那么理解者勢必過早地放棄對精神變態世界的深入理解。顯然,在精神病實踐中,若把理解與說明形而上學地對立起來,將不利于深入分析與妄想息息相關的生活事件。

毋庸諱言,現象學-人類學精神病學、精神分析取向的精神病學等為更好地理解內在精神疾病,為最大限度地逼近病人主體性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同樣不可否認,雅斯貝爾斯的理解界限說,有助于理解者尊重精神病人個體的秘密和特殊性,使病人免受全面理解欲的操縱。他的多元方法論立場有助于精神病學家防止任何個別方法(無論是解釋學的理解方法,還是自然科學的說明方法)的絕對化和迷信化。當代精神病學的基本趨向是多元化,即不同概念、方法之間的相互對立、相互趨向、相互滲透。這也說明,雅斯貝爾斯的多元方法論立場是正確的,是能夠經得起實踐檢驗的。

克拉培林精神病學的基礎是臨床疾病分類學原則即自然的疾病單元,而雅斯貝爾斯精神病學的基礎是主體體驗即病人的內在世界。雅斯貝爾斯的精神病理學為現象學的理解精神病學打下基礎,并使精神病學的理論從疾病分類學的基礎上進入描述性癥狀學研究。通過這一轉變,精神病治療學克服了病人與醫生之間的情感距離,獲得了一種新的個人維度。雅斯貝爾斯用“生存與生存的關系”標明了醫生與病人之間的個人關系,從而把一切精神治療法的意義都歸結到“生存交往”(Existentiellen Kommunikation)的視域。質言之,他的“生存交往”概念為當代精神科醫生的“參與觀察”提供了理論根據。

參考文獻

[1] K.Jaspers:Philosophische Autobiographie,München 1977.

[2] K.Jaspers:Allegemeiene Psychopathologie,Berlin 1913(9.Aufl.1973)

[3] K.Jaspers:Gesammelte Schriften zur Psychopathologie,Berlin,G@②ttingen,Heidelberg 1963.

[4] K.Schneider:Klinische Psychopathologie,Stuttgart 1950(11,aufl.1976).

[5] G.Huber,G.Gross:Sahn.Eine deskriptiv-ph@①nomenologische Untersuchung Schizophrenen Wahnhs. Stuttgart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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