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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小農經濟沒有商品交換,不會出現缺物資的現象。
小農經濟指生產是為了直接滿足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而不是為了交換的經濟形式。 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的對立面,私有制經濟的一種表現。小農經濟是男耕女織。 小農經濟,也可以說是自然經濟,它的特點一是分散,二是生產出來的產品都用來自己消費或絕大部分用來自己消費,而不是進行商品交換,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 但小農經濟并不完全等同于自然經濟,小農經濟強調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而自然經濟主要與商品經濟相對。
小農經濟產生于春秋戰國時期鐵犁牛耕的背景下,而自然經濟早在原始社會就產生了。自然經濟的最本質屬性是物質生產的自足自足,和商品經濟相對立,而小農經濟的最本質屬性是家庭經營,經營規模狹小。以家庭為生產、生活的基本單位,精耕細作。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生產出來的產品用來自己消費或繳納賦稅,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
小農經濟的主要特點是:在小塊土地上使用落后的手工工具進行分散經營,生產力水平低,抵抗自然災害的能力弱,經濟地位不穩定,在私有制占統治地位的社會易于走向貧富兩極分化。
(來源:文章屋網 )
視概念為一般表述而不作特別處理。分析歷史概念的重要以及在課堂教學中價值的意義
【關鍵詞】歷史人物歷史事件課堂教學
新課改進行了多年,我們在"用教科書"教的過程中比較重視教科書中歷史人物、歷史事件的宏大敘事,對
具體的歷史概念要么隨意解讀一番,要么視概念為一般表述而不作特別處理。然而,有些被忽視的概念無
論是對澄清歷史得出結論、連接歷史事件的過程,促進學生更好地理解教科書的內容等都大有裨益。下面
我以中國近代史教科書中的幾個概念為例,在分析的基礎上說明歷史概念的重要以及在課堂教學中價值的
意義。
一、"民本"與"民主"
民主是熱門話題。可有人說,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早就有了民主,言外之意,現在提出民主是多余
的。
其實,中國幾千年文明史里根本就沒有民主,而且中國古代社會也根本產生不了民主。
不錯,2500多年前的孔子提出過"仁政"的思想,后來孟子也主張"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這在
當時是具有革命性質的先進思想,是貴族領主制社會進入集權官僚制社會經濟結果在上層建筑里的反映,
是有史以來第一次為數量很大卻占地很少的小生產者自由民即農民說話(而在之前的奴隸只是會說話的工
具,根本沒有人的基本權利)。
然而,這是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是農業文明的產物。它的要害是讓統治者懂得"民"在鞏固統治中的作
用,使之理解"民可載舟,亦可覆舟"(唐太宗);它的核心是對民進行馴化、軟化、奴化。明確提出只有
"為民著想"、"為民作主",民才能"安分守己",天下才能太平。所以,幾千年來,魏征、包拯、海瑞這些
清官被推崇備至;"當官不為民作主,不如回家賣紅薯","為官一任,造福一方"也就成了為官者的最高境
界。民本思想的極致,是期盼救世主的出現;而其主體——"民",卻始終處于無足輕重的地位。
民主,質言之,就是人民自己當家作主。它最早是西方工業文明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經濟的出現而出
現。經商者四處流動,他們不僅有著強烈的主體意識,而且成了社會經濟的主流,為自己的經濟利益著想
,他們在國家政權里面必須有各種各樣的民利。民主思想是進口貨,只是到了前后才吹入中
國。
中國歷代統治階級除了鼓勵知識分子做官外,別的就什么也不重視了,尤其不重視自然科學,更不鼓
勵商品經濟,"重農抑商"是中國長期的基本國策,"種田萬萬年"的思想已經深入國人的骨髓。而知識分子
也只想做官,"學而優則仕","升官發財"是中國知識分子的人生目標。"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還有
什么比做官更合算呢?世世代代固守在土地上的小生產者農民,只盼當個順民,聊以糊口,當然信息閉塞
;而知識分子又只想忠于朝廷,"治國平天下",加上"三綱五常"的機制將其嚴密地控制著,他們作為社會
個體的主體意識--民主意識還能產生出來表現出來嗎?
民本,是為民作主;民主,是人民作主。前者是主"民";后者是"民"主。要害是主體不同,不可顛倒
。民本,是農業文明的產物;民主,是工業文明的產物,來路不同,不能混淆。
二、"小農經濟"與"自然經濟"
小農經濟的特點是有二:一是分散,一是生產出來的產品主要用來自己消費,不是為了進行商品交換;小
農經濟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中國古代的社會經濟就是小農經濟占主導地位。 自然經濟是自給自
足的經濟,生產的目的不是為了滿足市場交換的需要,而是為了生產者個人或經濟單位的需要的一種經濟
形式。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內涵不同。
小農經濟只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自耕農是生產者也是消費者;自然經濟的生產、生活單位包括多個
家庭組成的經濟單位,如封建莊園,但是莊園主并不一定是生產者。
第二,土地所有制基礎不同。
小農經濟賴以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呈現多樣化的特點;自然經濟一般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在封建社會
中,自己擁有土地等生產資料稱為自耕農,但基于封建土地兼并的發展趨勢和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確立和發
展,自耕農逐漸減少。
第三,社會環境不同。
小農經濟存在于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以及社會主義社會,故有封建小農經濟和社會主義小農經濟的類
型;自然經濟學存在于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它與商品經濟是根
本對立的。
第四,雖和商品經濟共存但性質不同。
小農經濟可以和商品經濟相聯系,甚至可以說小農經濟是商品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經濟與商品經
濟是根本對立的,自然經濟的存在,商品經濟的發展就會受到很大的限制。當然,二者還是有一些聯系的
,如都是生產力水平相對低下的產物,都帶有自給自足的性質和特點,都以土地所有制為存在和發展的基
礎等。
上述二對歷史概念不是"不起眼"的"細節"問題,也不是教學中"可講可不講"的知識,如何處理與分析
關鍵詞:理學經濟倫理;封建小農經濟;發展與促進
中圖分類號:F30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0-0006-02
理學經濟倫理是適應并維護封建生產方式和扼制、反拔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建立在宗法家族主義農耕文明基礎之上,與具有中國特色的封建經濟基礎相適應的道德規范體系,從總體特征來看,它與商品經濟倫理分屬于兩種不同的價值體系。它在中國古代的基本作用是適應并促進了封建小農經濟的發展,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使之長期處于稚嫩狀態。它對中國經濟發展的作用在明代中葉的前后是不同的。在明代中期以前,中國還沒有產生新的生產關系,中國的封建生產關系并不算落后,生產力仍在發展,這期間理學起著維護封建統治,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理論價值,理學經濟倫理還能適應并促進封建生產方式的發展,因而具有進步性。明代中期,中國的經濟出現了歷史性的變化,新的生產方式――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出現了萌芽,面對新的社會變化,程朱的后輩理學家們不是努力建設一個合理的經濟秩序,更新社會、國家的管理方式,以疏導、培育日益蘇醒和增長的新經濟因素的幼芽,而是仍然堅持天理的封建說教,企圖以扼止“人欲”為代價,用強化道德秩序的辦法來達到穩定政治經濟秩序的目的,理學經濟倫理對新生產方式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阻礙作用日益顯露出來。也就在這時,中國的種種問題和危機開始充分暴露,中國在世界范圍內開始趨于落后,中國封建制度仍在農業文明的發展方向上繼續緩慢行進,走向爛熟。毋庸置疑,中國社會經濟由先進滑向落后,經濟倫理沒有突破是一個重要因素。到了近代,它的保守性和危害性更加明顯。歷史事實證明,理學經濟倫理不可能促進中國的近代化,隨著歷史的發展,它作為一種文化類型的存在,與封建王朝一樣被拋到時代的后面去了。
理學經濟倫理在中國歷史上的基本價值在于:促進封建小農經濟發展,阻礙商品經濟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在明代中期以前主要起著積極作用,在明代中期以后主要起著消極作用。
從總體上看,理學經濟倫理對封建小農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適應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的特點,維護和穩定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宗法家族主義政治經濟體制。唐代中葉以來的社會變革使中國封建社會形成了這樣一種多層次的經濟結構:從土地所有制結構來看,形成了封建國家經濟、地主經濟、小農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和皇帝、皇室宗親、官僚貴族、官(鄉)紳地主、自耕農、佃農等多層次的社會經濟群體;從社會生產結構來看,形成了以耕織一體的自然經濟占支配地位條件下的農業與手工業、商業等經濟部門之間的特殊聯系以及農民與手工業者、與商人的經濟聯系;從分配結構來看,形成了國家賦稅徭役、官吏俸祿、地主地租、工商業利潤以及農民勞動所得基本衣食生活資料等多層次經濟利益分層。理學經濟倫理把社會倫理問題與整個民族的社會心理活動糾纏在一起,將經濟與倫理相重疊,最后完全從這一思維背景中提取解決社會經濟問題的信息和方法,將政治和經濟等各種矛盾作宗法倫理的化解和處理。這樣,理學經濟倫理一方面像一塊模板塑造出符合封建政治和倫理規范的經濟人格;另一方面又像一條堅硬的河床規范著經濟這條奔騰不息的河流,以防其肆意泛濫。它把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納入它的人倫道德之網,不僅給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又加上一條倫理紐帶,而且把政治上的等級關系和多層次性的社會經濟結構一體化、集權化和穩固化,從而具有極大的調節和聚合作用。
第二,適應了宗法制小農經濟的社會經濟基礎。理學經濟倫理竭力推崇家庭和家族的地位,強化家族血緣宗法關系,相信這是一種最合理的生產組織形式,由此推而廣之,可以達到社會經濟關系的和諧穩定。正是中國的宗法小農經濟與理學倫理相結合,創造了中國封建社會中后期經濟的繁榮。西方的經濟學家一直認為追求私利是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恩格斯也強調:“自從階級對立產生以來,正是人類卑劣的――貪欲和權勢欲成了歷史發展的杠桿。”[1] 但是理學的公利主義由于找到了自己的社會經濟基礎,因而在現實中發揮著巨大的正面作用。這個基礎便是宗法制小農經濟。因為在家庭或家族內部,成員之間休戚相關、榮辱與共,一般會更重視情感心理的需要,集體感與凝聚力都是非常強的,家庭或家族的公利確乎具有極高的地位。應該指出,小農在一定的時期是具有很大創造力的。著名的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西奧多?舒爾茨指出:“小農的經濟行為在傳統農業的范疇內,他們是一種富有進取心并能對資源作最適度運用的人。傳統農業可能是貧乏的,但效率很高,它漸趨接近一個‘均衡’的水平。在這個均衡之內,生產因素的使用,較少有不合理低效率的現象。總之,小農作為一個經濟人,毫不遜色于任何資本主義企業家。”[2] 可以說,對于宗法制的小農經濟,只要政府能“為政以德”,努力扶植并加以保護,至少能給一條生路,他們就能夠使社會經濟繁榮,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理學經濟倫理的愿望。然而,盡管統治階級都希望有這樣的經濟繁榮,但其貪婪的剝削本性使其不可能真正持續做到“為政以德”,天災人禍總會把宗法制小農經濟推向絕境,于是農民們鋌而走險,揭桿而起。
第三,適應了封建社會的生產力狀況。這突出地表現在重農主義、均平分配原則和崇儉黜奢消費觀方面。“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決定性的生產部門。”[3] 中華民族屬于農業民族,和世界其他古老民族一樣,歷來重視農業生產。重農主義作為封建國家干預和調節社會分工與產業結構應遵循的倫理規范,在宋代仍然是符合中國國情、符合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對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但在宋代以后,特別是資本主義萌芽產生以后,一些思想家們不加分析地一味抑“末”,則嚴重地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中國在宋代及以后很長一段時期內,社會生產力都是處于停滯狀態,特別是沒有新的科學技術的刺激,新的生產方式沒有也不可能產生,社會財富的日趨集中和由此引起的貧富自發兩極分化,只能使財富進一步以更大的規模、更快的速度集中在既不勞動又不經營的寄生性的地主階級手中,農民失去土地之后,除了做佃農或淪為乞丐外別無出路,因而不僅不會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而且反而會使社會生產力受到更大破壞。理學的均平分配論對當時社會財富的集中和貧富兩極分化趨勢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助于把社會各等級分層的財產占有等差距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使社會各階級、各階層在財富的占有和分配上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從而保持封建社會經濟結構的相對穩定,促進封建社會經濟發展的短暫繁榮。
“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和消費形式。”[4] 生產力越落后,消費水平就越低,社會越貧窮,消費結構就越簡單,反之亦然。中國古代社會以男耕女織為主要生產形式,它只能提供糧食和衣料。這種小農經濟的能量即使在太平盛世又能有多大呢?吃飯曾經是中國人的頭等大事,溫飽問題至今在不少地區仍未得到最后解決。可以設想,中國古代在這個問題上會是多么艱難,正像經濟史告訴我們的,所謂“文景之治”、“貞觀之治”,也只不過是勉強解決溫飽,倉庫里有一點余糧,而大部分時期,除少數人以外,難免啼饑號寒。歷代思想家又有多少不是以溫飽作為太平盛世的根基、禮樂文明的前提呢?因此,以溫飽為社會消費目標,絕不是一個保守的目標。崇儉黜奢的消費原則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國情所決定的,以此作為消費倫理是明智與現實的。它緩和了生產與消費的矛盾,穩定了國民經濟;確保了積蓄,備戰備荒;有利于國家財政收支平衡和抑制統治階層的奢侈性消費。
第四,適應了封建社會商業發展的需要。自從有了社會分工就有了商品交換,商業是封建自然經濟必不可少的補充部分。理學經濟倫理雖然輕商,但并不否認商業存在的合理性,其經濟倫理思想廣泛地涵攝商業行為規范。在中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水平低下,市場規則不完善,加之受到種種封建特權和其他因素的干擾與阻礙,價值規律不可能自由地充分地對商品經濟發生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的商品交換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甚至欺詐性。理學提出的倫理道德法則作為一種作用于人的心理,作為實現社會經濟心態協調統一的力量,自然有利于維持封建商業的正常秩序。商人們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促使買賣的公平進行,也愿意接受理學倫理道德教條的約束。例如封建社會后期,民間商業運行中形成的組織嚴密的“伙計”制度,就是我國商人利用理學經濟倫理關于“人和”的文化資源,將傳統的宗法家族關系轉化為新的商業組合的一項創舉。商業“伙計”制度的產生,不僅給日益發展壯大的商業補充了力量,帶來了利潤,而且也增強了商界的凝聚力和穩定性,從而促進了古代商業的發展。不僅如此,理學經濟倫理還以一種特殊方式作用于封建社會中后期的商業行為,這就是商人們大都同理學有著世代相沿的“血緣”關系。他們中不少人自幼熟讀朱熹集注的科考教材《四書》,深受理學倫理的熏陶,從小就樹立了踐履儒學理想的抱負和志向,只是由于在科場中累試不第,或因家庭牽累,才棄學經商,棄儒為賈。商人與理學的這種特殊關系,足以表明商人與理學在精神上的相通之處。所以,商人們盡管埋頭于茍茍營利的生意場上,卻并沒有遺忘理學的諄諄教誨,而且當他們在商場上發跡之后,其中不少人躍躍欲展少年志,棄商學儒或捐錢入仕。這對于他們來說,既是一種社會榮譽,一種事業成功的裝飾,又是一種難得的資本,會給他們所從事的商業活動帶來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單從倫理動因來看,正是因為理學既不否定商業的存在而又輕商抑商,所以中國封建社會商業才長期處于稚嫩狀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宗法制小農經濟的發展有其內在的極限。理學經濟倫理對當時社會運行機制無條件的維護無疑會阻礙新的科學技術的推廣運用,從而妨害社會經濟的突破性發展。事實上,自唐宋以后,中國農業經濟的增長,主要是依靠開辟新的土地和提高集約化的程度來實現的。到了明代中葉,經濟最發達的江南地區的農業經濟增長,就明顯地受到了邊際效用遞減律的影響了。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3.
[2] 西奧多?W?舒爾茨.改造傳統農業[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
關鍵詞:農村金融;農村經濟;創新;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2.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6)08-0054-04
一、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特殊性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農村金融是根植于農村經濟土壤之上的制度安排。基于金融發展的一般規律:經濟發展及其結構決定金融發展及其結構,因此只有從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特征分析入手,才能找到農村金融創新動力的邏輯起點。由于我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農業社會,而且歷史比較漫長,超過世界上任何其他的國家,這本身就蘊含著我國農村問題的特殊魅力。迄今為止,應當說,研究我國農村經濟問題的文獻已比較豐富,但是涉及我國農村經濟制度深層次的探討,特別是立足于歷史長期演進視角者依然鮮見(張杰,2003)。[1]正是因為如此,今天,大凡涉及農村金融改革的制度安排,依然無法擺脫“摸著石頭過河”的困境,這一點在目前進行的農村信用社改革過程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選擇適當的分析視角就顯得十分重要。
談到農村問題,不得不研究農村經濟的細胞――農戶,宏觀層面――農村經濟運行正是微觀層次――農戶行為的有機組合。國外歷史文獻對于農戶行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強調農戶的理性動機,可稱之為“理性小農說”。例如197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舒爾茨認為,農戶相當于資本主義經濟當中的企業,小農的行為準則與企業的行為準則沒有什么區別,因而改造傳統農業與企業追求利潤過程當中獲得創新激勵的路徑是一致的。[2]另一類側重農戶生存邏輯,可稱之為“生存倫理說”。蔡亞諾夫(Chayanov)認為,在農業社會當中,農戶與資本主義條件下的資本家是有根本區別的,由于農戶不是資本所有者,因而其行為特征不可能與企業主一致,如果說企業家考慮的是利潤最大化,農戶首先考慮的則是溫飽問題,因此他不可能像資本家那樣去進行所謂的成本――收益比較。[3]為此,農戶的行為模式是無法簡單套用市場化的分析套路的。以上兩種思路僅僅是就一般意義上的農戶行為進行分析而得出的結論,其研究藍本畢竟是立足于西方社會,如果將視角移至我國農村,會發現這個問題更為復雜、內涵更為豐富。黃宗智教授對我國農戶的研究做出了巨大貢獻,在對我國小農經濟進行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之上,他提出了獨具特色的“小農命題”。[4]
與西方學者的觀點不同,黃宗智認為,我國農民的“半無產化”狀態決定了我國小農經濟的獨特屬性:農戶除了不多的土地之外再無其他資產,因而是一種“半無產”狀態,這種半無產狀態又形成了農戶獨特的收入結構――農業收入與非農傭工收入,以兩者之和維持生計。這種狀態在過去表現為農民在種地的同時,還要經常外出扛長工、打短工,在當今的社會中則演變為以“鄉下農民”與“城市農民工”雙重身份來參與經濟活動。這一格局之所以能長時間延續,首先是基于我國農業人口“過密化”的特殊原因,無論是單純務農收入還是單純的非農傭工收入,都無法保障農戶的生存,只有同時以兩者支撐,才能保證生計之需。黃宗智教授進一步認為,這兩種收入的地位不是等量齊觀的,務農收入雖然不高,但是一種“生存保險收入”,非農傭工收入盡管可以從形式上超過農業收入,卻只能是一種“補充收入”。之所以如此,不僅是因為務農收入具有相對穩定性,還因為對農民而言,與那片生于斯、長于斯的土地具有無法割舍的文化、習俗與情感聯系,土地除了維持生存之外還有確立家庭尊嚴、維系家庭社會地位等厚重的內涵因素。而這些因素是不能以簡單的量化分析來說明的。因此,資本主義企業的行為范式對于小農經濟條件下的農戶非但不適用,而且相去甚遠。由此可以看出,盡管黃宗智的分析與蔡亞諾夫的分析結論相似,但從過程與層次上看,黃宗智教授的觀點顯然要更深入一步,因為他的分析并沒有僅僅停留在一般經濟因素分析的層面上,而且涉及到了歷史人文因素等更為深刻的層面。根據“小農命題”的邏輯,不難得出推論,我國農村的小農經濟具有一種“超穩態”的社會結構,即便是到了當代,外部的市場因素也很難迅速瓦解小農經濟的格局。
按照經濟決定金融的一般邏輯,我國農村經濟制度的特殊性必然要影響到農村的金融結構及其性質。由于小農經濟具有天然的自我封閉屬性,這種經濟模式與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信用活動是相互排斥的,因而在農村所見到的被稱為“非正規金融”的交易活動常常都與血緣、親情、鄰里關系相關聯,而且交易過程都是人格化而非匿名化的,這種金融交易顯然與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活動的開放性、匿名性、廣泛性相去甚遠。正是因為如此,農村金融內部的創新過程就會表現得遲緩且與外部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協調。
二、政府介入狀態下金融創新的格局
小農經濟的存在與延續,與社會化的大生產顯然是不兼容的,由此產生的社會經濟的二元結構也必然成為制約經濟均衡發展的一個障礙。在這樣一種格局下,政府介入金融創新的邏輯思路必然是:運用政府主導之下的信用力量,使小農經濟迅速向社會化大生產融合。無論是從時期將信用社由民辦強制轉化為官辦,還是1994年將中國農業銀行的部分政策性業務劃出成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及1996年的農業銀行與信用社分離,2003年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推出等一系列舉措無不體現這一基本主導思想。
從宏觀層面分析,這種主導思想與政府的理性預期目標是一致的。在一個以農業為基礎的國度里,農業發展緩慢,農業向工業化轉變的過程滯后,對國民經濟整體發展的制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政府介入,實施“強制型”或通俗地稱為“政府主導型”金融創新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一般而言,政府主導的金融創新屬于宏觀制度層面的創新,盡管其中也可能包含一些十分具體的微觀層面產品與服務的供給,但制度供給一旦確立,相應的微觀層面創新內涵與外延也就基本確立了。
如果將這種創新路徑與西方國家金融創新的路徑相比較,就會發現其中的典型差異。市場經濟國家的金融創新主動力來自于微觀主體,來自于市場活動,正是由于微觀的創新,導致原有的金融制度規則不再適應新的金融交易過程和新的金融活動程序,最后導致一國金融制度、監管規則的調整,整個創新路徑體現為先微觀、后宏觀;我國農村金融創新則是先有制度供給,然后出現新的金融產品、服務、交易方式等,整個創新路徑體現為先宏觀、后微觀①。為何會出現與其他國家截然不同的相反路徑,一些學者從我國社會經濟的“二重結構”角度予以解釋,認為在縱向社會結構之下,政府的權威可以降低制度變革成本,至少可以節省創新過程的時間成本。[5]為此,我們不應當簡單地否定“政府干預”之下的各種農村金融制度安排。事實上,1979年中國農業銀行恢復以來,農行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曾一度居于核心地位,起著主導農村金融的作用。此后的一段時期內,農行一直是農業信貸資金的主要供給者。自1980年以來,農行和信用社的貸款總額逐年增加,由1980年的589億元,增加到2000年的24986億元,增長了41.4倍,年遞增20.6%。農行的農業貸款也在逐年增長,由1980年的128億元,增長為2000年的4877億元,增長了37.1倍,年遞增18.9%。從客觀上講,這一階段在政府主導之下的農村金融制度安排,無論是對農業發展還是農村經濟的增長,都起到了相應的推動作用。特別是改革開放之后的一個時期,鄉鎮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大量涌現,對“超穩態”小農經濟是一次不小的沖擊。這里,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就是,沒有政府安排下的農業銀行、信用社的金融支撐,很難想象大量的鄉鎮企業會有一個迅速成長階段。
但從農村金融改革的整體績效而言,改革開放以來歷次由政府主導的制度變遷還不能令人滿意,目前社會各界對農村金融改革最大的非議集中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滯后性與非均衡性。關于農村金融改革滯后與非均衡的問題,筆者已專門做過論述(2006),茲不贅述。[6]在此,僅結合我國農村經濟結構做一簡要分析。如前所述,我國的縱向社會權力結構決定了其推行制度創新的效率,同時也蘊含著制度長期被扭曲的可能性。
政府作為創新的主導者,要保證制度供給的充分有效性,首先要盡可能大量地占有信息,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事前完全徹底了解情況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而只能是采取先試點,后推廣,通過“在改革當中不斷完善”的方式來不斷調整改革參數與各方經濟利益關系。前面已經談到我國的小農經濟“超穩態”的社會基礎,小農經濟具有自給自足、自我封閉的屬性,因而天然地排斥與外部世界交往(準確地說應當是排斥與血緣、宗族、親屬以外社會圈層的交往)。因此,政府在主導改革的過程當中,要想獲得更加充分信息的難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農村金融制度供給與農村金融服務需求不相耦合的情況就會經常出現。其次,縱向社會權力結構之下制度創新的效率(特別是時間成本方面的優勢)是建立在“政策一刀切”基礎之上的。而我國農村如此之廣袤,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人文地理環境、社會風俗、歷史積淀極不相同,統一化的政策措施顯然無法“包治百病”。在2003年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當中,盡管其靈活性比以往的方案已有所增加,但依然沒有走出“政策一刀切”的基本套路。對于這一問題,政府實際上處于兩難抉擇過程當中:實施整體劃一的變革,節省時間,節省決策成本,有利于排除各方干擾(這也是縱向社會權利結構的最大優勢之一),但一旦方案不結合實際,制度創新的供給與需求不相匹配,就會導致改革受挫;而采取“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方案盡管有利于制度創新的供給與需求相匹配,但決策成本大,決策時間長,而且還容易出現實施過程中的“倒逼機制”(亦即縱向社會權利結構的優勢難以發揮)。如何擺脫這種困境,是未來一個時期農村金融發展與創新過程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三、從宏觀角度再度審視農村金融制度改革與創新
對于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創新問題,國內理論界大致形成兩大思路,一種是堅持政府主導,充分運用現有農村金融的組織體系、存量規模,對之進行必要整合與功能創新,使之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農村經濟結構,充分發揮其在金融體系與農村經濟體系當中雙重主力作用;另一種觀點是要注重發揮“非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制度創新過程中的作用,由于非正規金融與農業、農村、農民具有天然的親和力,其制度安排及其形式更為農戶所樂意接受,這種金融活動更容易嵌入農村經濟的各個層面與過程當中,從而形成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內生因素,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后由農村金融活動的主體――農民來決定最終選擇什么樣的金融上層建筑。[7]
整體上看,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占據主流地位。從我國目前正在實施的農村金融改革過程來看,實際上也體現的是第一種觀點的思路。通過前面的分析得知,我國的農村金融制度改革與創新選擇第一種思路具有客觀必然性,這不僅僅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整體布局的要求,也是充分發揮金融功能,促使小農經濟走向開放,與社會化大生產相互交融的要求。誠然,非正規金融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東南沿海一代的民間經濟能夠在全國率先走過資本原始積累的過程,昔日的非正規金融活動是做出了貢獻的。然而,相對于存量巨大、覆蓋面廣泛的正規金融而言,非正規金融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因而,重視非正規金融在創新當中的作用不能等同于非正規金融取代正規金融的作用。
因此,如何發揮政府主導之下農村金融創新的效率,實現改革的預期目標,就成為問題的一個關鍵。眾所周知,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的市場化程度很低,而且資本高度稀缺,若采取類似于城市經濟當中“國有股減持”方式將政府對農村金融產權控制力度削弱或取消,放手由市場調節農村金融服務的供給與需求,其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因此,在政府主導框架之內,通過制度供給的方式激勵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創新將是一個必然的選擇。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在建設新農村的過程當中,政府的一個重要歷史使命就是要不斷弱化千百年來我國農村經濟當中業已形成的“超穩態”的小農經濟結構而不是保留它或者固化它。這也是政府主導之下農村金融創新所要實現的目標之一。
而難點在于,如何保證政府主導創新過程的充分理性,如何克服政府主導創新決策成本過大的問題?根據張杰等人的研究,在我國二重結構(1996)的社會制度之下,社會的運行過程直接體現為“官”與“民”的對立。這種社會結構的優勢在于政府的意圖能夠迅速地傳遞到社會下層。[8]在現實生活當中,這種運作特征體現為,一旦某個問題引起政府的高度關注,該問題就會立刻進入“解決”的程序當中。然而,這種社會結構的效率要依托于一個全能型的政府以及政府必須事事過問,一旦對某件事情“關注”不夠,就會導致制度安排嚴重滯后,同理,政府調查研究不夠深入,掌握信息不夠全面,其決策也會造成制度供給的扭曲。目前,我國正在實施過程當中的有關農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就正在面臨這一問題困擾。
相比之下,歐洲的社會經濟結構呈現“三重化”的特征,即在政府與貧民之間,有一個商業中產階層,這個中產階層并不是政府的幕僚或者人,而是具有獨立經濟地位及與之相適應的政治地位的社會階層。這個中間層存在的意義在于,他們既與下層貧民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支撐、相互制衡的關系,同時也與政府存在著相互支撐、相互制衡的關系。這樣一來,政府就有可能退出全能型政府而轉向功能型政府,這也是西方社會提倡小政府、大社會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一。而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結構當中,正是由于缺少這樣一個連接宏觀與微觀的“緩沖帶”,結果必然導致最高當局事必躬親。以正在進行的信用社改革為例,改革過程當中的每一個細小環節都離不開中央銀行、銀監會這樣的高層決策部門過問。在這樣的社會框架當中,即便是決策當局有時間、有精力面面俱到地關注改革的每一個側面,也會極大地限制甚至是泯滅微觀主體創新的主動性。通過以上的分析,是否可以提出這樣一種思路,在今后農村金融體系重構過程當中,應當通過明晰產權、完善治理結構的方式,將現有的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甚至包括一部分非正規金融組織體系塑造成為農村社會經濟結構當中的中間階層,使之充當聯結宏觀制度創新與微觀產品、服務創新的橋梁。如果這一思路是可行的話,那么無疑將會揭開我國農村金融發展新的一頁。實際上,這樣一種中間階層在我國的某些地區、某些領域已經初現端倪。例如前面提到的“溫州商團”,他們即不是社會上層幕僚,也不屬于社會下層民眾,而是形成了一股可以影響宏觀經濟的不可小視的力量。盡管從目前來看,這股社會力量行為模式還有一定的非理性特征,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體制的不斷演進,其理性化的成份正在不斷加深,這樣一個階層成長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匿名經濟與市場規則內生的過程。信用活動的匿名化,社會信任的邊界突破血緣、宗族、鄰里關系的限制,這些都是未來農村金融深化改革的核心內容,如果外部制度供給有利于這一深化過程,則解除金融壓抑,實現金融發展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在邏輯上是成立的。
注釋:
① 在我國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也曾出現過局部的微觀創新超前的情況,但這些創新通常不被歸入正規金融創新之列。例如改革開放中期“三會一部”的出現,這些金融活動就很快地被界定為“不合法”并加以整頓治理或者取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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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黃宗智.華北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M] .北京:中華書局,2000.
一
中國地主制經濟的主要特征是實物地租、土地買賣和小農經營。它的形成是以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為前提的。在地主制經濟下,一家一戶的小農,是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農民既從事糧食生產,又種植蔬果,飼養禽畜,還養蠶織帛,種麻棉織布,通過耕以自食,織以自衣,即通常所說的“男耕女織”,以滿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由于小塊土地經營和家庭勞動的局限,任何一個農民家庭都不可能滿足自己全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需要。小農經濟在生產上的這種局限,迫使他們從事商品生產,與其他農民和手工業者交換產品,取得自己不能生產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以維持再生產,從而維持自己家庭的溫飽。因此,農民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不僅有實物平衡,而且有價值平衡。其再生產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除自己以實物形態滿足一部分之外,其余部分就要通過市場進行價值補償和實物替換。農民家庭并不單純是一個自我完成再生產的經濟單位,而是一個包含—定程度的以流通為媒介的再生產的經濟單位。針對這種情況,我曾經提出,中國封建社會農民的生產,是“農業和手工業、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雙重結合”的概念。以后又指出,“這種雙重結合,是小農經濟在生產上的基本特征”,它“已經成為農民生產的內在結構”[1] 。這是說,農業和手工業,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在農民生產中緊密聯系而不可分割地結合為一個整體,通過它們的各自運動,又互相依存、互相補充所形成的綜合效應,既有利于農民家庭生產與消費平衡的實現,又有利于整個小農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中國封建社會農民的這種生產模式,經歷了一個長期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在封建社會初期,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水平都比較低下,《管子》說,“夫民之所生,衣與食也”,當時農民的生產就自然地主要是解決吃與穿的自給自足問題,逐漸形成農業與手工業結合的所謂“男耕女織”的生產結構。如以戰國時代的情況為例,《孟子梁惠王》所記載的,“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管子禁藏》所說,民“率三十畝而足于卒歲,歲兼美惡,畝取一石,則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當十石,糠秕六畜當十石,則人有五十石。布帛麻絲,旁入奇利,未在其中”。這都反映了這種“男耕女織”的情況。正是由于農民主要是生產糧食與布帛,封建國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這種實物賦稅反過來更加強了這種耕與織的結合。
中國農耕發達,人民的食物結構歷來是以糧食為主。糧食生產在農民的整個生產中,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據李悝在《盡地力之教》中說,“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農民全家一年的口糧,占其糧食生產量的五分之三。戰國時的耕地百畝,折合現在的市畝大約為三十一畝二分。當時五口之家的農民,就要用將近二十市畝土地生產的糧食,才能做到自給口糧,盡管上述數據的準確性與代表性都難以判定,但仍可以說明口糧生產在農民生產中的地位。
當時農民與農民之間、農民與手工業者之間的產品交換,已經普遍存在。從《孟子滕文公》所記載的情況看,農民要用糧食與從事“陶冶”的手工業者交換“釜甑”和鐵農具,要與“梓匠輪輿”之類的木工交換糧食與布帛,還要用糧食與手工業者交換“冠”。甚至有些農民還要與其他農民交換布帛。李悝在上述著作中就說過,有些農民是“衣,人率用錢三百”,靠賣掉糧食來買衣服。盡管當時農民用于交換的糧食與布帛,主要是自用有余和交納封建賦稅以后的剩余生產品,但已不是“偶然留下的剩余物”[2] ,而是具有一定數量的經常存在的剩余生產品。這種建立在“男有余粟,女有余布”基礎上的交換,正是在當時生產力條件下,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結合的一種原始的簡單的表現形式。由于當時農民能夠用于交換的生產品還不多,商品性生產還很不發展,農民主要是靠自給性的“男耕女織”來實現家庭生產與消費的平衡,所以當時上述生產雙重結構的重心,是在自給性的農業與手工業的結合,具有比較強烈的自然經濟色彩。
隨著農業生產力和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民生產的這種模式也在不斷地發展。在中國封建社會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男耕女織”始終是農民生產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商品性生產在逐漸增加,具有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農民在逐漸增多。到宋代,“河朔山東養蠶之利,逾于稼穡”[3] 。福建建寧一帶山區的農民,“又多費良田以種瓜植蔗”[4] 。太湖“地方共幾百里,多種柑桔桑麻”[5] 。這些記載都反映了這種情況。到明代中葉,封建政權取消絲棉布帛的實物賦稅之后,這種“男耕女織”的生產結構,就開始發生變化。在一些自然條件不適宜養蠶織帛、或不適宜種棉織布的地區,許多農民已不從事絲和棉的紡織。特別是到清代前期,棉花雖已在全國范圍內取代絲麻成為主要的衣著材料,在一些自然條件不適宜種棉的地區,從事棉紡織的農民仍然很少。織布又有一定技術要求,也使許多地區的農民植棉而不織布,或者紡紗而不織布。加以棉花產區和非棉花產區從事棉紡織的經濟效益大不相同,遂使農民自給性的棉紡織逐漸向商品性的棉紡織轉移,棉花產區的商品性棉紡織日益發展,并形成了許多棉布集中產區。這就導致了農民以自給性“男耕女織”為內容的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逐漸削弱和分解。這種發展變化,在清代前期日益顯著。全國各地從北方到南方,都出現了這種情況。文獻資料中記載的這類事例很多,如在山東,據康熙《鄒縣志》說,“婦女不勤紡織,坐而待哺”。如在山西,據乾隆《五臺縣志》說,“地不產棉,婦女不知紡織,雖尺布亦取給于市肆”。在江蘇,乾隆《山陰縣志》說,“淮人寸絲尺布皆資于市,桑不知栽,繭不知織,棉不知種,葛不知采”。在江西,同治《瑞金縣志》說,“瑞邑既無蠶桑之利,又不獲紡織之助,民間婦女皆安坐而仰食于其夫”。
據鄭昌淦教授對清代地方志的記載考察,全國直隸等十八個行省中,沒有棉紡織的州縣約在五百四十個以上,約占全部州縣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農村棉紡織很少的奉天、廣西、云南,貴州,甘肅等省的部分州縣(因方志缺少)尚未包括在內。否則,沒有棉紡織的州縣還會更多一些[6] 。
又據劉秀生教授對清代中后期產棉地區一千零五十九個縣的文獻資料考察,其中生產棉布的縣為六百八十五個,不生產棉布的縣為三百七十四個。這是說,就是在產棉地區,不產棉布的縣就占達全部縣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他又對棉紡織比較發達的直隸,江蘇,山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等八個省五百二十九個縣地方志的記載考察,其中產棉布的縣有四百二十三個,不產棉布的縣為一百零六個。后者約占全部縣總數的五分之一[7] 。
又據吳承明教授在《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二卷中估算,十九世紀前期為我國農民家庭棉紡織發展最盛的時期,由于前后的資料過少,按1860年計,農村棉紡織戶則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百分之四十五,非棉紡織戶則約占百分之五十五。其中棉紡織發達的江蘇省,非棉紡織戶也占達全省農戶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棉紡織不發達的福建和廣東兩省,非棉紡織戶則約占達兩省農戶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五[8] 。
上述這些研究,為文獻資料的缺乏和記載的不夠詳明所局限,其數據當然不會是很準確的。但也可以看出,清代前期,農民自給性的棉紡織,特別是紡紗而不織布,雖然還廣泛地存在,但是不從事棉紡織的農戶卻已大量出現。加以農民的商業性農產品生產和包括棉紡織在內的商業性手工業生產,都獲得了很大發展。農民生產雙重結合的重心,就自然地從自給性的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轉向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的結合,使后者成為廣大農民家庭實現生產與消費平衡的主要途徑。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經提出過“生產方式的堅固性和內部結構”的問題,并且指出這在中國表現為“小農業與家庭工業的統一形成了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9] 。到了清代前期,這種情況已經有了變化。
但是,自給性的糧食生產仍然在農民的生產中保持著自己的重要地位。在當時農業生產力水平下,農民也還需要用相當多的耕地來作到口糧自給。如在江南地區,包世臣在《安吳四種》中說,“蘇民精于農事,畝常收米三石,麥一石二斗。以中歲計之,畝米二石,麥七斗,抵米五斗”。這是說, 在正常年景,一畝田夏秋兩季可收米二石五斗。他又說,農民的口糧,“合女口小口牽算,每人歲食米三石”。按照他的說法,如果是“四口之家”的農民,則約需種田四畝多,才能自給全家的口糧,如果是“五口之家”的農民,則約需種田六畝,才能自給全家的口糧。據教授在《江村經濟》一書中說,民國年間,江蘇吳江縣,一個四口之家的農產,必須有五畝半土地,才足以解決口糧自給。這也可資佐證。江南地區種植糧食的農民,一般是“一夫耕不過十畝”。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這些農民需要將糧食收獲量的一半以上作為口糧。江南地區的糧食畝產量,從全國來看是比較高的,其他地區農民的口糧生產,應當還會高于這個比例。盡管商品性生產在農民生產中的地位已日漸重要,但是,基于糧食生產對于商品生產具有基礎作用的普遍原則,從每個農戶來說,自給性的糧食生產仍然是他的商品性生產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與前提。
清代前期,農民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相結合的模式,已獲得了普遍而充分的發展。當時,不論南方和北方,許多地方官在“勸農”的時候,都總是按照這種模式來為農民設計生產。乾隆間,河南嵩縣知縣康基淵就提出,農民應當生產“谷米布帛”以“務本”,而又應當種植經濟作物進行“調劑”,以“兼權錢幣”。他要求農民的耕地在收“麥后,八分種粟,二分蒔藍。以十畝計,可獲粟二十四石,收藍易價,藍后種蔬二畝,所出亦可獲緡錢二十四千文,利反倍多也”[10] 。這是北方的一例。從南方來看,康熙間,湖南長沙縣知縣朱前詒在《勸民開塘示》中說,農民種田,“大率三十畝,以二十畝栽禾,以八畝種豆,留二畝以種果芋蔬菜等項,按時播種,早晚灌溉,便可取利養家”[11] 。湖南農民的主食是米谷,從明代起,豆類的“功用已全入蔬餌膏饌之中”,可見他是把豆作為經濟作物提出來的。
不但官方的規劃是這樣,民間的規劃也是這樣。清初,浙江桐鄉縣張履祥的友人鄔行素病歿,“遺田十畝,池一方,屋數楹”。家有老母、寡妻、長子、稚子與侄。張為其家所規劃的生產是:由于“瘠田十畝,自耕僅可足一家之食”,加以家庭人口老弱多,“力不任耕”,難以種稻,遂安排種豆三畝,豆起種麥。種桑三畝,種竹二畝,種果二畝,池畜魚,還養羊五六頭,以其糞畜桑養蠶。這樣,“豆麥登,計可足二人之食”。絲綿可以易衣,竹、筍、果與魚、羊,“俱可易米”。“如勤力而節用,佐以女工,養生送死,可以無缺”[12] 。這里農村商品生產比較發達,商品性生產項目就安排得多一些。前述官方和民間為農民生產設計的模式,與前引《孟子》、《管子》中所記載的模式,無疑是顯然不同的。
順治《麟游縣志》還指出,該縣“核桃最佳,于地尤宜”。農民遂“以谷為本,以此為末,本末相權,庶谷不致于竭,而兇年亦可無虞矣”。作者用“本末相權”來概括自給性生產和商品性生產在農民家庭生產與消費平衡中相輔相成的作用,是非常精辟的。這種“本末柑權”,與《孟子》所說的“通功易事,以羨補不足”的交換,無論是質和量上都大有差別。所有這些記述都正是農民的這種生產模式,在現實生活中已得到普遍發展的反映。
注釋
[1] 參閱拙作《清代前期小農經濟的再生產》,《歷史研究》1984年第5期;《清代前期農民商品生產的發展》,《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年第1期;《價值規律在封建社會農民生產中的作用》,同上刊,1991年第2期。
[2]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61頁。
[3] 莊季裕:《雞肋編》卷中。
[4] 韓元吉:《南澗甲乙稿》卷一八。
[5] 莊季裕:《雞肋編》卷中。
[6] 參閱鄭昌淦:《明清農村商品經濟》第2章。
[7]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 該書第308頁。
[9] 《資本論》第3卷第371、373頁。
[10] 乾隆《嵩縣志》卷一五。
一、古代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諸方面的關系。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制度經歷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隸主階級國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會,土地屬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隸社會,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實行的井田制為代表的土地國有制,經濟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從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榮。春秋時期,隨著鐵農具的出現、牛耕的推廣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開墾為私田,加之兼并戰爭頻繁,土地轉讓關系進一步發展,在井田上耕種的勞動力減少,井田制遭到破壞。魯國實行按畝收稅,其他諸侯國也競相效仿,這實際上承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國以及其他諸侯國先后進行變法,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從而解放了生產力,促進新興地主階級的發展壯大,自耕農成為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
二、重農抑商和閉關鎖國政策
重農抑商政策強調發展農耕,限制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它是古代中國歷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經濟政策。海禁與閉關鎖國政策主要指禁止國人出海貿易,嚴格限制外商來華貿易。重農抑商政策與閉關鎖國政策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可從實施階段、目的、影響等方面進行比較。
1.實施階段:前者實施于戰國時期,貫穿于整個封建社會;后者實施于封建社會衰落時期。
2.實施目的:前者在于壓制商人勢力,維護封建統治經濟基礎;后者在于防御外來殖民勢力,維護封建體制。
3.根本目的:兩者都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前者是要嚴格控制國內市場和商業活動,后者是要禁止國人出海貿易,限制外商來華貿易。
4.影響:兩者都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前者在封建社會初期有利于農業的發展,到中后期則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后者有一定的自衛作用,但不利于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使中國長期與世界隔絕,限制了中國與西方的經濟文化交流,使中國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經濟部門的特征
1.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特點
把握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可從生產模式、生產方式、農業結構等角度著手。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以小農個體經營為主是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精耕細作技術是我國古代農業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農經濟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在沒有天災、戰亂和苛政的情況下,“男耕女織”式的小農經濟可以使農民勉強自給自足。從農業結構上看,以糧食種植業為主,以家畜飼養為輔。中國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農業經濟發展基礎上取得的。小農經濟是推動精耕細作技術發展的主要動力,是中國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礎。但是,小農經濟狹小的生產規模和簡單的分工,很難擴大再生產,阻礙了社會分工和交換經濟的發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為阻礙社會生產發展的因素。
2.古代中國手工業發展特征
古代手工業是指依靠手工勞動,使用簡單工具的小規模工業生產。手工業產生時從屬于農業,主要表現為家庭手工業。在原始社會末期,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生產部門。所以,手工業的第一個特點是其生產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夏商周時期以青銅鑄造為代表的手工業,由官府壟斷、政府直接經營,進行集中的大作坊生產。春秋戰國時期,逐步形成了官營、私營、家庭手工業三種經營形態。官營手工業產品精美,享譽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據主導地位;明中葉以后紡織、制瓷、礦冶等行業中,私營手工業后來居上,占據社會手工業生產的主導地位;而家庭手工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穩定小農經濟,但技術落后,生產分散,妨礙了市場的發育。這是古代手工業發展的第二個特點,即官營、私營和家庭手工業三種經濟形態并存,官營手工業占據特殊地位。第三個特點則是手工業的生產技術不斷進步,長期領先于世界,產品遠銷海外。第四個特點就是手工業生產部門不斷增加,勞動分工越來越細,著名的有冶金、絲織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業發展與農業發展緊密結合,并長期受到農業生產的制約,手工業的布局隨著經濟重心南移而變化也是古代手工業發展的一大特點。
關鍵詞:農村經濟;金融約束;發展
中圖分類號:F832.4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0432(2014)-05-09-1
0引言
就目前來看,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農村經濟發展也趨于穩定健康發展的狀態,新農村建設取得了實效,農民收入有了明顯提高,生活幸福指數也有所提高。但是,在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道路上,還存在一定的制約因素,農村金融約束就是其中之一。筆者主要分析了我國農村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受到金融約束的原因。
1金融約束
金融約束就是政府通過實施一系列金融約束政策促進金融業的發展,從而推動經濟快速增長,其隱含的前提是政府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業,或者說政府可以解決市場失靈問題。金融約束理論的核心內容:政府通過一系列金融政策在民間部門創造租金機會,以達到既防止金融壓抑的危害又能促使銀行主動規避風險的目的。金融政策包括對存貸款利率的控制、市場準入的限制,甚至對直接競爭加以管制,以影響租金在生產部門和金融部門之間的分配,并通過租金機會的創造,調動金融企業、生產企業和居民等各個部門的生產、投資和儲蓄的積極性。政府在此可以發揮積極作用,采取一定的政策為銀行體系創造條件鼓勵其積極開拓新的市場進行儲蓄動員,從而促進金融深化。
2農村經濟發展受到金融約束的原因
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約束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農村金融結構體系屬于二元化,對農業生產產生一定的約束性;二是金融機構需要把信貸作為一種基礎,在經濟的發展中起到供給補充的作用;三是農村經濟發展中采用小農生產組織形式,與現代的金融資本不匹配。
2.1農村金融結構體系屬于二元化,對農業生產產生一定的約束性
一方面,在農村正規的金融機構很難正常運轉。例如,如果農民的貸款用于消費,則增大了還款的風險。另一方面,非金融機構在農村屬于合理的機構,這種金融機構的特點在于只能維持很簡單的經濟生產,沒有向現代化的農業注入大量的資本。非正規渠道取得的資本在一定條件不能有效地運行。同時,非正規資本的利息過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造成了很多非經濟性的問題。所以農村金融結構體系的二元化,給農業生產帶來了一定的約束性。
2.2金融機構需要把信貸作為一種基礎,在經濟的發展中起到一種供給補充的作用
現在的金融體系本身屬于資本供給的中心渠道,非正規的金融體系屬于自發的狀態。雖然我國已經對金融體系進行改革,但是農村的儲蓄資本轉向投資,流入到城市中,削弱了農村經濟增長需要資本,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此外,我國的金融資本市場本身處于轉型和相互融合的階段,對農村經濟的發展會造成很大的沖擊和影響。從農村經濟的發展角度出發,這種金融借貸資本的形式會造成農民很難支付還款,農村經濟增長受到高資本低回報的影響,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2.3農村經濟發展中采用小農生產組織形式,與現代的金融資本不匹配
主要表現在農村金融體系資本不完善,制約了獲得資本的方式。同時,小規模的農業生產方式無法支撐現代意義上的金融體系。農村經濟發展需要提高勞動生產率,轉移非農業生產。農業剩余勞動力只是暫時地離開農村,他們對小農經濟仍然存在一定的依賴,把很多希望都寄托在農村土地上。農戶的非農收入需要進行有效的補充,不能替代農業收入,缺少現代的資本支撐使小農經濟的簡單生產得到全面擴張。現在的商業金融機構很難為小農經濟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
3結語
關鍵詞:烏江流域;小農意識;多元;兼容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農耕是人類為了生存、繁衍和發展,在認識客觀物質世界的基礎上,謀取生活資料來源的最基本的生產方式,是人與自然和社會關系的綜合表現。農耕的出現“是人類歷史上一件劃時代的大事,是由攫取經濟到生產經濟的偉大革命性轉變。人類第一次通過自己的活動來增殖天然的產品,從而改變了整個社會的經濟面貌,對人類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1]71綜觀烏江流域農耕文化歷史,始終是在特定的自然生態和社會生態的動與靜之中,和諧而有序地發展變化著,除了物質層面上的諸如農耕工具、農業品種等文化現象之外,還集合了儒釋道文化,及各民族宗教文化、風俗習慣為一體的精神層面,由此形成了烏江流域地區多元、多彩,且具有較強兼容性、開放性、延續性的地域農耕文化特征。
一、傳統農業中的小農經濟特征
英國經濟學家伊特韋爾(Eatwell.J.)與美國經濟學家米爾蓋特((Milgate.M.))和紐曼((Newman.P.))編纂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小農(peasant)是耕種土地的人”,許滌新主編的《政治經濟學辭典》、馬洪利等主編的《經濟與管理大辭典》、丁光遠的《經濟大辭典》(農業經濟卷) 也都有小農和小農經濟的辭條, 這些辭典的解釋都強調小農和小農經濟指的是為了簡單再生產,滿足自身食物的需要,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傳統農業的個體小生產者,其耕作方式以鐵犁牛耕為主。“他們耕種的目的都是為了謀生,而不是為了攫取利潤”。[2]40考察烏江流域地區,其小農經濟的特點在歷史上表現為:
第一,生產經營單位規模小。在農業社會,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然而,烏江流域地區的民族多聚居在山多田少,土地貧瘠的地方,使人們的生產活動十分困難。正如《勞動歌》寫道:“山外原無地,刀耕農當鍤,火種野無煙。灌溉難為力,榮枯只問天,傳聞春夏日,此歲雨綿綿。”[3]302耕地狹小,環境封閉,加之地質災難,如水土流失,致使土層淺薄,肥力下降,基巖,石漠化面積擴大,使得人均耕地量面積不大,人們只得在極為狹小、分散的小塊土地上從事種植業生產。所以,在烏江流域農耕史上,以“溪峒”①為代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自然經濟居于主體地位,分散、隔絕的山地特征十分明顯。人們耕地以自食,紡織以自衣,伐木以建屋,劈竹以制器……構成“小國寡民”的經濟基礎。
第二,生產工具原始。生產工具是衡量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尺,其發展是一個從粗陋到完備,從簡單到復雜的歷史過程。從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烏江流域農耕文化從使用天然石塊,再到對石料經過選擇,進行打制和磨制,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歲月。 “工具的磨制是由于農業發生后才需要并普遍出現的。由于農業的產生,才有了所謂以磨制為特征的新石器。”[4]夏商周時期,雖然私有制已經出現,但烏江流域地區的人們還主要靠集體耕作,使用的農具,絕大部分仍然是木制和石制工具,僅有少量青銅農具。直到秦漢時期,才開始出現鐵器農具的使用和以及牛耕技術。西漢時期,由漢武帝時搜粟都尉趙過發明的開溝與播種同時進行的專用播種農具“耬車”,亦在烏江流域夜郎地區得到了應用。三國、兩晉和南北朝時期用于農業灌溉的翻車,用于谷物加工的水碓、水磨,隨唐時期創造的新灌溉工具“筒車”,用于水田耕的“曲轅犁”等農業生產工具在烏江流域地區已基本成熟和定型。之后,宋、元、明、清直到中華民國,烏江流域地區的農耕工具少有突破和發展。在建國之后實行農村集體化時期,烏江流域部分地區曾出現過短暫的如拖拉機、收割機等農業小型機械化時代,但隨著土地承包下戶,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重新了占據主導地位,使得農機械化工具曇花一現,烏江流域地區的生產工具出現大面積的倒退。時至今日,在大部分偏僻的農村,其生產仍主要依賴人力、畜力和粑子、鋤頭、鏵犁等手工工具,水平似乎滯留在隋唐時期。究其原因,除了體制方面的原因之外,一方面傳統農具工藝和操作相對簡單。傳統農業中的耕、鋤、割、脫粒等所使用的犁、木漏、鏟、鋤、鐮刀等工具,沒有復雜的機械原理,簡單易學,不需要多高的文化程度,不需要專門的培訓學習,就可掌握,且使用方便,一個人即可操作;另一方面烏江流域地區地形復雜,地貌崎嶇,境內山多地少,嚴峻的生產條件不適合一定規模的現代農耕農具使用。
第三,農業生產經營方式散漫。《墨子》有云:“農夫早出暮入,耕稼樹藝,多聚菽粟,此其分事也。婦人夙興夜寐,紡績積,多治麻絲葛緒捆布,此其分事也。”在烏江流域農業社會時代,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男耕女織的自然經濟在社會生產力中占著主導地位。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基本單位的體力勞動是烏江流域地區長期以來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各自為政、各行各法散漫的經營方式是這一基本模式的特點。
生產規模小,工具簡單原始和個體的散漫的生產方式,加之山川阻隔,交通不便,使得生活在烏江流域地區的農民祖祖輩輩,終日臉朝黃土背朝天,在炎炎烈日下在凜冽寒風中勞作,他們對外面的世界知之甚少。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方式和坐井觀天的視野,一方面造就了他們質樸、誠實、勤勞、勇敢的秉性,一方面又養成了他們不思進取、固守成規、僵化保守、自私自利、狹隘懦弱等人性缺陷。我們將這種人性缺陷所反映出來的社會心理和社會意識稱之為小農意識。小農意識是烏江流域地區傳統農業社會中典型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是中華民族傳統道德和價值觀的主要載體和表現形式。
二、多元與兼容的農耕文化特征
(一)差異性與多元性
美國生態學者朱安利?斯圖爾德(Julian Steward)認為,“相應的環境特征由文化決定。較簡單的文化比發達的文化更直接地受環境制約。”[5]12自然環境不僅決定了物質存在的方式和形態,也是文化現象賴以產生的載體。從地域上看,烏江流域地區西接云南、北連巴蜀、東臨荊湘,南毗嶺南,使之天然地與四川、湖南、廣西和云南有較多的交往。加之通往鄰省的河流多在下游通航,形成一個通道,所以,烏江流域地區東、南、西、北四部分的區域差異相當明顯,分別受楚文化、粵文化、滇文化和巴蜀文化的影響。然而,封閉式的自然經濟,又客觀上造成了烏江流域農耕文化的相對封閉性。無論是中原文化、巴蜀文化、滇文化、楚文化、粵文化以及西方文化等,在傳入烏江流域地區的過程中都受到一定障礙,時間上滯后,空間上有限。大而言之,烏江流域地區的黔東、黔中、黔西、黔北四大塊始終沒有得到充分的融合,各具特色;小而言之,山與山之間,壩子與壩子之間,山與壩子之間,似乎各是一個小天地,文化的傳承在某種意義上大于文化的傳播,所以,多樣性的文化特征明顯地表現出來,影響人們的生產以及生活方式。在農業生產方式、技術水平以及衣、食、住、行各方面顯示出若干差異和獨特之處。譬如說,生產方式上,與技術水平有關,有粗放式的刀耕火種,有集約式的精耕細作;飲食喜酸、喜辣、喜食糯米,長于煙薰、腌制。山地環境,還影響人們的氣質,養成一種吃苦耐勞、不畏艱險、樸實耿直、粗獷憨厚的民風,從而形成若干特殊的風俗習慣、民俗信仰,在文化上表現出許多特有的自然形態,形成了它多樣化格局和迥然不同的風格特點。總之,在生產生活方式上,不但地區間有較大差異,民族間有所不同,而且同一民族處在不同地區也不一樣。表現出烏江流域地區包括農耕文化在內的差異性和多元性特點。
(二)兼容性、開放性、延續性的農耕文化特征
烏江流域地區文化具有典型的移民特征。歷史上,各個民族因不同的原因從四面八方遷徙至此,帶來了不同的文化。但由于山川阻隔,交通不便和破碎的地形,使生活在烏江流域各區域各民族文化雖然未能得到充分整合而形成了一個個相對獨立的文化圈,使烏江流域地域文化“既多且奇,融而未合,分而未化”。然而山高谷深的地理環境,阻隔不了民族之間的相互對流,阻隔不了農業作物的遷徙與交融。一方面,產于烏江流域地區的、稻谷、烏桕、油桐、茶葉、馬匹等,通過驛道、水路的運輸,改變了周邊地區乃至中原地帶的農商格局,另一方面,從中原、內地傳入進來的玉米、紅薯、棉花、洋芋、煙葉等也改變了烏江流域地區的農耕種植面貌。同時,各民族之間的互為穿插,特別是與漢族之間的雜錯而居,加之封閉式的自然環境逐漸被打破并開放,使得各民族在農耕作業、技術水平、生活方式等在傳承與延續的接觸點上發生了諸多的變異,產生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農耕文化特點。正是這個原因,同其他文化現象一樣,烏江流域地區的農耕文化在兼容、開放與延續性中得到了進步和發展。從這種意義上說,烏江流域地區的農耕文化的發展與各民族之間的交融有著剪不斷的文脈關系。
(三)以農為本、守則與和諧的農耕文化特征
生活在烏江流域地區的先民為了生存、繁衍,在認識自然與改造自然的過程中,發育和培植了具有烏江流域區域特點的農耕文化。這一文化最大的特征是就是以農為本,守則與和諧。如在服飾方面,盡管各民族的服飾千姿百態、色調多樣,但從總的樣式來看,其上衣和褲子都較為肥大,特別是袖口和褲口都較為寬松,以便于從事農耕生產;在村落選址方面,為了少占耕地,一般都建在視野開闊而土地見少的坡地上,依山勢向上分臺而筑。而把那些較為平坦的洼地、壩子、臺地留著耕田種地之用,這反映了烏江流域地區山多地少的現實,又體現了烏江流域地區人民“以農為本”,節約用地以求生存和圖發展的心理。在烏江流域烏蒙山回族地區,流傳有“戶戶種良田,家家小而全”的諺語,就是這種“以農為本”思想的體現。在西北高原地帶,那些橫亙在山梁、山坡上的層層梯田,是烏江流域地區農耕文化中一道獨特的風景,閃耀著烏江流域地區人民順天順地,接天地之氣,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智慧與靈光。在一些不宜于農業耕作的高山草地,則用于放牧。藍天白云、牛羊成群,落英繽紛、鳥唱蟲鳴,充分體現了烏江流域地區人民守則與和諧自然生態的農耕文化思想。所有這些,無不反映了烏江流域地區的民族特質和民族風貌,亦從本質上體現了傳統農耕社會里人民共同的價值取向。
綜上所述,烏江流域地區在歷史上是各民族交往的大走廊和結集地,從不同的地方和區域帶來了各自不同的文化符號。烏江流域地區山高菁廣,地勢險峻,山道崎嶇,水道不暢的地理生境,使這些民族文化符號在“大雜居、小聚居”的生存環境下,使烏江地區的農耕文化既具有 “山地文化”的小農經濟特征,又具有分異融合、守則和諧的特點。
注釋:
①所謂溪峒,從地理上看,是指一些相互隔絕的小區域,在萬山叢中,人們以“壩子”為中心形成聚落,彼此間隔著道道山梁和溪流,方圓數里或數十里不等,自成一個小天地。從經濟上看,由于地形復雜,氣候多樣,動植物呈垂直分布,所以在一個小區域內,大體可以“自給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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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而厘清這些問題對于正確選擇農民經濟合作的內容、堅定落實“統分結合”的農村經營體制、通過政府主導推動我國目前的農民經濟合作都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在農業生產環節家庭生產組織形式的相對合理性
從歷史學的認知方式來看,19世紀中期以來,東西方國家的農民經濟合作都鮮有在種植生產環節進行的,家庭經營形式在現代農業階段種植生產過程中長期延存的事實本身就已經證明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相對的合理性。的確,任何理論都需要放在歷史運動的實踐過程中去驗證,但是,若要更深入地把握其內在本質聯系,那就必須從多維度進行邏輯分析。和工業以及農業養殖業相比,農業種植生產一般具有自身一系列特征,因此使農業種植生產不宜采取大規模集體同質勞動,相反,家庭生產組織形式更具有相對的合理性。
首先,農作物生產發育的季節性、周期性、時序性,決定了農業生產過程中同一時期內作業具有單一性特征,因此使整個生產過程都可由同一勞動者連續完成。正如亞當·斯密所注意到的:“紡紗工和織布工,幾乎都是個別的兩個人,但鋤耕、耙掘、播種和收割,卻常由一個人兼作……”[1](P362)而且,我們還注意到:不僅是手工工具時代,即便是到現代化大機器時代,農業生產工具也多由個人操作;即便是大型農業機械也不過二人共同協作,所以,在現代農業階段,不論是較大種植規模的歐美家庭農場,還是較小種植規模的亞洲兼業農戶,種植生產過程大都仍是一至二個人完成。在法國,自20世紀60年代起,“所有的農場都越來越朝著以兩個農業勞動者為中心的家庭化方向轉變:丈夫和妻子,或者父親和兒子”[2](P284)。
其次,農業生產過程中投入的要素具有可分性,從而使家庭或個體分散勞動得以進行。農業生產的投入可概括為三大類:土地、勞動、資金。資金投入又可再分解為兩個亞類:第一類為機械動力性質的資金投入品,像各類農用機械,其功能在于改善農地作業的物理過程,它的實質作用在于替代人力勞動;第二類投入屬于農業生化性質的資金投入品,如化肥、農藥、良種和農用薄膜等,它的功能在于改變農地生產過程的生化性質,其實質作用在于替代土地。而土地、勞動和農業生化類資本投入都具有可分性特征,都便于生產過程中的分散勞動,唯有機械類資本投入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但作為生產要素和工具,可以通過合作購買、分散使用,也可以通過家庭經營形式的型塑,去適應家庭規模經營。比如目前在耕地面積狹小的國家,大多發展起小型機械,或者推出租賃式機械服務項目等。因此,可以說,機械類資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可碎分的。正是由于農業生產要素的這種可分性特征,從勞動的客觀對象上和物質條件上決定了它和個體家庭分散勞動經營形式的統一。
再次,農業種植生產具有勞動場域廣闊性、勞動活動非定位性等特征,極不適宜把勞動者強制集中在一起進行固定性的勞動,而適宜進行個體的、自由的分散性活動。家庭生產組織形式解決了農業種植活動中監督難的問題。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在經濟活動中普遍存在一個交易費用問題;任何一種經濟組織都存在一個管理、監督問題,而且,“共同體的擴大,還將增加協調生產決策和分配共同體產品的費用”[3](P38、P93)。解讀制度經濟學的交易成本理論,可以使我們避免對大規模勞動組織的盲目崇拜。以此為視角觀察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就可以發現:家庭組織形式適應了農業種植生產的分散勞動,能夠解決勞動過程監督難、管理成本高的問題。
在農業種植生產過程中,尤其是在傳統農業、手工勞動形態下,勞動監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在農業種植生產中勞動的質量對產業影響巨大,這就要求勞動者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自律性,具有極大的勞動熱情進行勞動的有效投人,而農業生產恰恰只有在家庭農業生產形式下勞動者才蘊含著極高的勞動欲望,才能夠實現無監督的激勵。這是因為:
第一,家庭生產組織形式使勞動者能夠占有一定的生產手段以及由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從而得以獨立、自主地進行生產。生產手段以及生產資料是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總和,是人們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所必須的物質條件。在農業生產中,勞動者占有生產資料以 及由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就意味著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統一,意味著勞動者的獨立、自由、自主。勞動者對生產手段的占有和使用,使勞動者擁有了收益的可能和條件,尤其是農業生產資料中的土地具有重復使用價值,如果被勞動者占有使用,就會使勞動者積極地去提高土地的質量和使用價值,并進行土地的附加投入,同時,由勞動者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就意
味著勞動者擁有決策權、靈活處置權、自由行動權,從而使勞動者能夠主動、負責、自律性很高地進行適宜性勞動。
第二,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明晰的成果對應關系以及勞動產品的個人處分權,一定條件下,能夠較好地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勞動的熱情來自于對成果的預期以及對應的報酬獲利。以家庭為單位的個體勞動形式能夠使勞動者明確地看到自己的勞動成果,并從中得到獎懲,因此,為追求勞動收益的最大化,古今中外的農業家庭經營者都煥發出極大的勞動熱情。
第三,個體小家庭內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利己性,消除了機會主義產生的根源。農業家庭生產形式以個體家庭為勞動成果歸屬單位,應合了家庭私有制產生以來,個體小家庭占有財富的社會心理要求。在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中,夫婦二人為養育未成年子女和追求利益的目標是高度一致的,因此,父子之間、夫妻之間,勞動監督成本幾乎為零。在當今世界上已進入現代農業的各個國家,都呈現出一個共同的現象,那就
是伴隨著現代農業生產手段的應用,反而使務農的家庭規模變得更小。比如目前在我國農村普遍存在著獨生兒子在結婚成家后和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分家單過的情況,絕大多數的微型家庭即三口之家、兩口之家,只有一對夫妻構成。導致此種狀況的原因無外乎兩個方面:~是現代化生產手段的應用,大大降低了勞動量和勞動強度,使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在兒子結婚成家后能夠獨立地進行生產;二是一對對夫妻之間必然呈現內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搭便車”行為。
二、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很強的彈性和張力
長期以來,學界對生產規模較小的農戶,不論生產手段和生產目的、內容,均習慣稱之為“小農經濟”。其實,“小農經濟”、“小農”、“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各自有著不同的內涵。“小農經濟”概念來自于馬克思、恩格斯的闡述,并由此成為一個具有特定內涵的經濟范疇。在馬克思那里,“小農經濟”就是“小土地所有制;—自耕小農,后來恩格斯把租佃者也包括在“小農”之中。“小農經濟”的主要特征是:規模狹小,孤立分散、生產手段簡單落后、自足自給等。這里可以看出:馬克思恩格斯只賦予小農經濟以自然經濟的屬性。正是基于這些特征和屬性界定,人們在論及小農經濟時,往往帶著輕蔑的貶低口吻。而“小農”應該是指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小規模生產,雖然規模小,但它未必是自然經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復合性質的經濟,還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質的經濟,這就有了學界的“自然小農”、“商品小農”之說。近代以來,中西方都大量存在著商品小農,在擁有現代生產手段要素背景下,由于自然條件方面的原因,在亞洲各國仍然盛行著小規模的家庭農業。而“家庭生產組織形式”的概念屬于形式和工具的范疇,它可以是小規模的“小農”,也可是較大規模的“大農”,還可能是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所以,肯定家庭生產組織形式的相對合理性絕不等于肯定“小農經濟”的相對合理性,即便馬克思恩格斯原本就以歷史主義觀點肯定過具有自然經濟屬性的“小農經濟”的歷史作用。
通過我們對歷史發展和長期實踐的觀察思考,可以得到這樣一個較為準確的認識判斷:家庭經營形式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形式,作為農業生產活動內容的承載工具,可以是為滿足自己需要而進行生產的自然經濟,也可能是商品小農;家庭經濟在傳統農業階段是小規模的自然經濟或商品經濟,但在現代農業階段,它也可以是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但絕不能界定它只能是小規模的。由于農業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適宜于農業初級產品生產過程特征的合理性,因此作為一種生產組織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歷史時期容納不同的生產手段,為著不同的生產目的,并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實現有機統一。
第一,家庭作為一種生產組織形式、農業生產活動內容的承載工具,可以是為滿足自己需要而進行生產的自然經濟,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復合性質的經濟,還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質的經濟。這種雙重性質的小農經濟也存在于 中國封建社會乃至近現代各個時期。近代以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交換的擴大和專業化程度的加深,各種商品農戶普遍發展。權且不論西歐,就中國近代以來農村各地都相繼出現農產品專業化生產的趨勢,形成區域性的、專業生產農戶。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我國新時期商品市場經濟時代背景下,農村已廣泛全面發展起了農戶商品經濟。
第二,家庭作為一種生產組織形式,可以容納不同的生產力,更不排斥先進的生產手段。從中世紀的鐵器工具到近代的半機械化工具,再到現代機械化工具、良種、化肥、農藥等一切現代科技手段的應用,農戶組織形式表現出巨大的張力,吸納著一切先進的生產要素,豐富著自身的內涵,使其由傳統小農向現代農業經營者及家庭農場轉化。
第三,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實現有機銜接,不拘泥于生產資料私有制。“農戶作為一種組織方式,其作用在于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實現生產要素的有效組合,它本身并沒有‘公’或‘私’的社會屬性,可以以不同的所有制為基礎,其屬性取決于其借以發展的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及其所依附的經濟體制的社會屬性。”E43(P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