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23 10: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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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的主要內容為:
第一條 為規范對外貿易秩序,維護國家對外貿易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行政處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發票可分為監制出口發票和自制出口發票。監制出口發票是指由各地稅務部門統一印制和監管的出口發票;自制出口發票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自行打印的出口發票。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低開出口發票”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中,向進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發票的票面價值低于出口報關時所提供發票票面價值的行為。
第四條 在出現以下情況時,商務部會同稅務總局進行調查,海關總署予以配合:
1.國內企業、相關行業組織等關于涉嫌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舉報;
2.進口國相關政府部門正式提出的關于涉嫌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通報;
3.通過海關互助合作,發現對外貿易經營者涉嫌存在低開出口發票的行為;
4.其他關于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舉報。
第五條 商務部在接到調查請求之日起10日內,對調查請求情況進行初步審核。根據審核結果,對于危害國家對外貿易秩序和對外貿易利益的,將有關材料移交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在接到商務部移交材料起50日內將對是否存在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進行核對,并將核對結果移交商務部。
商務部在接到海關總署核對結果之日起10日內,對初步認定存在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事實的,將有關材料移交稅務總局;稅務總局在接到商務部移交材料起50日內對對外貿易經營者是否從事該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移交商務部,但凡涉嫌偷逃騙稅需移送稽查部門立案調查的,不受此限。對初步認定不存在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事實的,商務部應終止調查。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商務部在確認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時,自收到稅務總局的調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依法對低開出口發票行為進行初步裁定,并將裁定結果在10日內書面送達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對確認不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商務部應終止調查。
第六條 在初步裁定送達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之日起7日內,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如有異議可向商務部提交書面申辯材料,并可提出聽證申請。
第七條 商務部對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處罰進行聽證的,應當遵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八條 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內,由商務部對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涉嫌低開出口發票行為進行最終裁定。
第九條 對存在低開出口發票行為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商務部依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初次違反的企業予以警告;對第一次警告后2年內再次違反的企業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以上違法行為,對外貿經營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可視其情節,給予違法企業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內從事有關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處罰。 對于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可視情節,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內擔任外貿企業法定代表人。
以上處罰,將依據《對外貿易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公告。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自行政處罰做出之日起7日內送達相關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十條 當事人對第九條所列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的相關調查給予配合、協助。
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對調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的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應該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一.工作目標
根據《方案》精神,結合我市外貿領域的實際情況,加強宣傳,重點打擊外貿領域三類商業欺詐行為:利用外貿合同詐騙行為;低開、虛開出口發票行為;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的價格瞞騙和假出口行為。通過發揮各部門聯合監管的功能,達到整頓和規范對外貿易秩序,維護對外貿易環境的目的。
二、工作重點
(一)關于預防利用外貿合同騙取資金的欺詐行為的發生。
由滁州市商務局牽頭,工商、公安、稅務、外管等部門組成聯合工作機制,形成滁州市建立對外貿易信用體系建設的方案,充分體現各部門功能互補、信息共享以及發揮各自監管職能,形成監管合力。同時,根據我市工作的進展情況,商務局、工商局、公安局、稅務局、外管局等部門將組成聯合工作小組,現場辦公,協調相關問題,落實具體實施工作。
(二)嚴厲查處低開、虛開出口發票的行為。出口發票是出口企業根據國際慣例向進口商自行開具的一種形式發票。我局將會同稅務、外管等部門在深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盡快制訂程序化的、可操作的管理措施,嚴厲打擊低開、虛開出口發票的行為。同時,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宣傳教育,將治理低開、虛開出口發票的行為作為一項長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嚴厲打擊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的價格瞞騙、假出口行為。在進出口環節,積極利用海關風險監控機制,廣泛開展對外貿領域內的價格信息核實以及企業稽查。綜合運用查緝和規范兩種手段,將打擊進出口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與規范企業進出口行為有機結合起來,既要制裁違法企業,又要鼓勵守法企業,引導企業經營行為走向合理合法的正確軌道上來,在外貿進出口領域,形成一個良性、長效的綜合治理機制。
三、職責分工版權所有
為更好地開展打擊外貿領域商業欺詐行為專項行動,有效協調相關部門在專項行動中的工作,商務局會同公安局、工商局、國稅局、外管局等部門組成打擊外貿領域商業欺詐行為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辦公室設在商務局對外貿易科。辦公室作為專項行動領導辦事機構,主要職責包括:召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和成員會議;負責執行領導小組的決議;督促、落實相關部門在專項行動中的工作任務;調查督辦專項行動中的重大或典型案件;推動市際信息共享制度;向領導小組提交工作報告。定期溝通對外貿易領域中利用合同詐騙的案件;定期匯總現有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信息,各部門內部要確定本系統內信息的匯總機制;對滁州市對外貿易信用工作予以指導和協調;會同相關部門向滁州市相應對口部門提出要求,形成滁州市對外貿易信用體系建設方案并盡早實施。加強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宣傳教育力度,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低開、虛開出口發票對我市商品、企業以及國家聲譽造成的不良影響;盡快推動關于治理低開、虛開出口發票管理辦法的出臺;對依據辦法查實的低開、虛開出口發票的對外貿易經營者進行處罰;敦促地方有關部門將治理低開、虛開出口發票作為整頓和規范外貿秩序的一項長抓不懈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商討建立進出口商品價格信息共享制度,違規違法企業通報制度。
四、工作進度
按照《安徽省打擊外貿領域商業欺詐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2005年12月—2006年1月,動員部署階段,印發工作方案及實施方案,做好相關的前期準備工作。
根據《方案》精神,結合我市外貿領域的實際情況,加強宣傳,重點打擊外貿領域三類商業欺詐行為:利用外貿合同詐騙行為;低開、虛開出口發票行為;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的價格瞞騙和假出口行為。通過發揮各部門聯合監管的功能,達到整頓和規范對外貿易秩序,維護對外貿易環境的目的。
二、工作重點
(一)關于預防利用外貿合同騙取資金的欺詐行為的發生。
由市商務局牽頭,工商、公安、稅務、外管等部門組成聯合工作機制,形成市建立對外貿易信用體系建設的方案,充分體現各部門功能互補、信息共享以及發揮各自監管職能,形成監管合力。同時,根據我市工作的進展情況,商務局、工商局、公安局、稅務局、外管局等部門將組成聯合工作小組,現場辦公,協調相關問題,落實具體實施工作。
(二)嚴厲查處低開、虛開出口發票的行為。出口發票是出口企業根據國際慣例向進口商自行開具的一種形式發票。我局將會同稅務、外管等部門在深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盡快制訂程序化的、可操作的治理措施,嚴厲打擊低開、虛開出口發票的行為。同時,要高度重視,加強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宣傳教育,將治理低開、虛開出口發票的行為作為一項長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嚴厲打擊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的價格瞞騙、假出口行為。在進出口環節,積極利用海關風險監控機制,廣泛開展對外貿領域內的價格信息核實以及企業稽查。綜合運用查緝和規范兩種手段,將打擊進出口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與規范企業進出口行為有機結合起來,既要制裁違法企業,又要鼓勵守法企業,引導企業經營行為走向合理合法的正確軌道上來,在外貿進出口領域,形成一個良性、長效的綜合治理機制。
三、職責分工
為更好地開展打擊外貿領域商業欺詐行為專項行動,有效協調相關部門在專項行動中的工作,商務局會同公安局、工商局、國稅局、外管局等部門組成打擊外貿領域商業欺詐行為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辦公室設在商務局對外貿易科。辦公室作為專項行動領導辦事機構,主要職責包括:召集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和成員會議;負責執行領導小組的決議;督促、落實相關部門在專項行動中的工作任務;調查督辦專項行動中的重大或典型案件;推動市際信息共享制度;向領導小組提交工作報告。定期溝通對外貿易領域中利用合同詐騙的案件;定期匯總現有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信息,各部門內部要確定本系統內信息的匯總機制;對市對外貿易信用工作予以指導和協調;會同相關部門向市相應對口部門提出要求,形成市對外貿易信用體系建設方案并盡早實施。加強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宣傳教育力度,通過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低開、虛開出口發票對我市商品、企業以及國家聲譽造成的不良影響;盡快推動關于治理低開、虛開出口發票治理辦法的出臺;對依據辦法查實的低開、虛開出口發票的對外貿易經營者進行處罰;敦促地方有關部門將治理低開、虛開出口發票作為整頓和規范外貿秩序的一項長抓不懈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商討建立進出口商品價格信息共享制度,違規違法企業通報制度。
四、工作進度
按照《省打擊外貿領域商業欺詐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年月—年月,動員部署階段,印發工作方案及實施方案,做好相關的前期預備工作。
(一)備案登記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年第14號),自20*年7月1日起,凡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對外貿易經營者未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的報關驗放手續。其中,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二)備案登記程序
1、對外貿易經營者可點擊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網上備案登記系統”,并在網上認真填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登記表》中所有事項的信息,確保所填寫內容是完整、準確和真實的。
注意:在登記時請選擇“*市商務局”作為“備案登記機關”,并使用簡體中文填寫表格。
2、對于擬工商注冊成立的新企業或擬工商登記的個人,可在辦理營業執照的同時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范圍,然后再通過商務部網站,按上述辦法申報;對于已經在工商注冊成立的企業必須先向工商部門申請增加“從事進出口業務”的經營范圍,然后再通過商務部網站按上述辦法申報。
3、對已工商注冊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資),在登錄我局網站備案登記之前,必須先到工商局增加“貨物及技術進出口”的經營范圍。
4、提交網上申請數據后,請將網上填寫好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打印下來(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張A4紙上)。認真閱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背面的條款,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簽字、蓋章。
注意填表要求:經營者名稱及經營場所需翻譯成英文,英文要規范,字母必須全部大寫,經營場所前必須加“河南省”,英文譯名的地址要與中文相對應;日期及電話、傳真要規范格式,日期由8位數字組成,如20*-07-26,電話及傳真號碼應為固定坐機,前面應加區號0371—;打印提交《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后,需抄下“登記表系統編號”,否則無法打證。
(三)送報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蓋章和法人簽字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正反打印到A4紙,打印表);
2、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4、企業法定法人或個體工商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6、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獨資經營者),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境外企業,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復印件均需校驗原件。
請企業填報數據時,務必認真填寫和核對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
(四)辦結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第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市商務局)應給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說明理由。
(五)相關文件
1、《對外貿易法》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二、后續手續辦理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自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之日起30日內,需按下列程序到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辦理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
(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尚未加入“貨物及技術進出口”字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請憑市商務局核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資料,到市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
(二)憑市商務局核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并領取《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
注意: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市商務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之后,即獲得外貿進出口經營權(下稱獲權企業),獲權企業需及時向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獲權企業在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后,要及時向市商務局外貿處反饋《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和該企業的海關代碼,以便進行外貿進出口相關數據的統計。
獲權企業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及時反饋信息,配合市商務局外貿處做好統計工作。對不及時反饋信息的企業,商務部門將有權不予辦理企業的出口商品獎勵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其他后續事宜。
(三)憑《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等到市國稅局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手續。
(四)到河南省外匯管理局辦理進口購匯和出口核銷的登記備案手續。
(五)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等到河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進出口商檢的有關手續。
(六)在有國際結算業務的銀行辦理進出口業務結算帳戶。
(七)到*海關辦理“電子口岸”的有關登記錄入手續。
涉及海關等各部門的具體辦理程序和所需資料請直接向經辦部門咨詢。
三、事項變更
(一)須辦理變更的事項
凡有下列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1、企業名稱(包括中、英文名稱)
2、經營場所(包括營業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冊資本
5、工商登記注冊號
6、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
(二)辦理變更須提交的材料
1、加蓋公司公章的事項變更申請書(簡要說明要申請變更的項目和理由)
2、加蓋公司公章、法人簽字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事項變更申請表》
3、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注意:企業名稱變更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工商登記注冊號變更須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冊號變更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原來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5、法定代表人變更,須提交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6、企業在海關辦理的《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正確填寫變更申請表,在“申請變更內容”欄目中填寫相應變更項目,無變更內容的欄目,須填“無變更”。提交的材料必須用A4紙打(復)印,提交材料時須帶原件核對。
(三)辦理變更的程序
1、填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事項變更申請表》并向市商務局外貿處提交上述材料。
2、市商務局將有關數據通過網絡上報國家商務部,同時根據需要變更或發放新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3、憑變更后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到海關、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四)辦結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第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市商務局)應給符合條件的企業換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說明理由。
四、補換證書
(一)補換范圍
1、遺失《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發生嚴重污損;
3、因有關部門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置換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辦理程序
1、凡遺失《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須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補領手續:
(1)在省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2)向市商務局遞交書面申請等材料;
(3)由市商務局發放新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4)企業憑新發放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到海關、稅務、外匯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2、屬于“補換范圍”第二、三條情況的企業申請補換證書時無需刊登遺失聲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寫明補換證書的理由,刊登遺失聲明情況,蓋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簽字);
2、刊登“遺失聲明”報紙的原件(“遺失聲明”中應說明企業名稱、所遺失證書的右上角編碼,并聲明該證書作廢);
3、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6、只遺失正本或副本證書的企業,須將其未遺失證書的原件交回;
7、企業在海關辦理的《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提交材料必須用A4紙打(復)印,提交材料時須帶原件核對。
(四)辦結時限
自收到企業申報的相關材料第5個工作日,登記機關(市商務局)應給符合條件的企業補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說明理由。
五、資格注銷
已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如因公司停業等原因,可自愿申請注銷其備案登記記錄,不再經營進出口業務。
(一)辦理程序
1、向市商務局對外貿易處提交書面申請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備案登記表或資格證書已遺失的需在省級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2、市商務局在收到申請后,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系統”中將其備案登記信息置為無效。
(二)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內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銷和申請注銷原因等,需加蓋公章和法人代表簽字;
2、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正、副本)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六、備案登記受理時間
每周二、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兩天
辦理地址:
郵編:
【關鍵詞】中國企業 貿易融資 風險管理
一、中國外貿企業分類
(一)國有大中型企業
國有大中型企業是我國的主導型企業,這些企業一般由國家控股,企業具有一定化解風險的能力。
(二)中小型企業
中小型企業是改革開放之后快速發展的一些企業,據數據顯示,現在我國中小型企業已經占我國企業數量的95%以上,這些企業經營貿易種類廣泛,靈活性較強,但這企業抗風險能力比較差。
二、我國企業貿易融資面臨的風險
風險是一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時刻都要應對的,企業貿易融資同樣存在風險。無論是有著融資優勢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還是在融資方面處于劣勢的中小企業都會面臨融資風險。本文針對貿易融資經常出現的風險進行了歸類分析。
(一)交易風險
企業之間進行交易具有一定風險性,企業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任何差池都會造成交易的中斷或者改變,這種中斷或者改變往往會帶來風險性。例如,交易中出現單方面毀約、技術不過關、市場行情的變化、對方企業的資信低等,這些都是導致交易失敗的因素。交易失敗會對貿易融資帶來一定的風險。
(二)企業信用風險
從企業分類中可以了解到我國企業分為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國有大中型企業相對企業信用較高,面臨的企業信用風險較低,但占有我國企業數量95%以上的中小型企業信用度較低。中小型企業雖然數量多,但是在質量上并不占優勢,在市場激勵的競爭下,很多中小型企業面臨著經營虧損、業務量少、技術不過關的問題,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業信用風險,也是造成貿易融資風險的重要因素。除了客觀因素造成的信用風險,企業還存在著主觀因素造成的信用風險,一些企業為了獲得更多的發展資金,有時候會通過違法的方式套取銀行的貿易融資,這種行為帶來的貿易融資風險更大。
(三)金融機構資信風險
在貿易融資過程中,金融機構扮演著資金提供者的角色,所以企業在選擇金融機構進行貿易融資時一定要了解其資信度。中國有權進行貿易融資的金融機構一般是指銀行,雖然銀行在一定程度上比私有的金融機構可信度更高,但資信風險同樣存在。銀行一定要選擇具有可信度的海外銀行,否則,資信度低的海外銀行也會造成貿易融資風險。
(四)監管風險
中國的稅務機構有權利監管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但是有些區域的稅務機關,對于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監管不到位,當企業申請貿易融資時,銀行無法全面真實的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這樣在一定程度會造成貿易融資風險。
(五)其他風險
對外貿易時雙方國家的經濟環境、政治環境、外交關系等都會成為風險項,只要有一方國家出現經濟、政治、文化等問題,這些問題會危及對外貿易的正常進行,同時貿易融資的風險也隨著而來。例如中國企業和非洲企業進行貿易時,一定要充分了解當地的政治狀況,因為政治不穩定帶來的戰爭也會成為交易失敗的因素,一旦交易失敗就有可能出現貿易融資風險。
三、加強我國企業貿易融資風險管理對策
(一)銀行制度嚴格的審核流程和后期管理制度
銀行在貿易融資中占有主導地位,其對貿易融資管理的情況直接影響到貿易融資的安全。銀行在處理企業融資申請時,一定要按嚴格的流程辦理,而且在辦理過程中做好調查和分析,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公司一定要拒絕。銀行工作人員不能徇私枉法,因為個人原因造成國家不必要的財產損失。銀行對于通過企業貿易融資的企業要進行后期管理,一旦發現企業在財務和資金流向方面出現問題,需要和銀行領導匯報,并及時采取相關措施。
(二)企業加強管理
企業是貿易融資中資金的申請者和接受者,所以企業有權利對資金的安全性負責。外貿企業一定要選擇可靠、有信用的合作單位,提供貿易融資時一定要謹慎,在了解合作伙伴的真實信息和真實的交易目的時才能進行貿易融資。一些企業有時候為了獲得更大的利潤,在選擇合作伙伴時會忽略一些重要的信息,這樣很容易被合作方通過軟條款的形式騙取融資資金,所以企業一定要提高風險意識,把貿易風險度降和企業融資的風險度降到最低。
(三)稅務機構
稅務機構一定要對外貿企業的財務狀況和資金流向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在監督過程中一旦發現外貿公司的財務狀況有問題,一定要及時的對其進行調查,并通知相關部門,在最大限度上保護國家財產。
(四)創新貿易融資新業務,促進貿易融資多元化發展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發展,更多的銀行開展了貿易融資業務,而且銀行之間為了完成任務進行激勵的競爭,針對這種情況,國家不能采用單一的貿易融資方式,應該根據銀行、外貿企業和市場需求的相關情況創新更多的貿易融資方式,這樣不僅可以減少銀行惡性競爭的現象發生,而且還能為更多的優質企業提供貿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降低貿易融資的風險性。
四、結語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企業的對外貿易越來越頻繁。隨之,貿易融資也越來越頻繁,但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響,貿易融資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大,所以當出現貿易融資風險時各部分一定要采用相應的政策進行控制。銀行、企業、稅務機構等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建立一套完整的貿易融風險體系,并且時刻要有貿易融資的風險意識和處理風險的能力,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正常開展,才有利于企業健康的發展和貿易融資的安全性,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國家財產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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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春利.論中小企業貿易融資業務的發展[J].新金融,2004(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外國的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外方投資者)同中國的公司、企業(以下簡稱中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專門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外貿公司)
第三條合資外貿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資外貿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外方投資者所占比例應在25%以上。
第四條設立合資外貿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易公司注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資者應具有外貿經營權;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公司注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中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三)合資外貿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2、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3、有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專業人員以及其他必備的物質條件。
第五條申請設立合資外貿公司,中方投資者須將下列文件通過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
(一)項目建議書、中外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三)擬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會計報表;
(五)外經貿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經貿部對各地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進行批復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六條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申請獲得批準后,申請人應自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七條外方投資者及中方投資者可用貨幣資金、實物以及無形資產(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出資。合資外貿公司的合資各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繳清其認繳的出資額。
第八條合資外貿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經批準的經營商品范圍內自營或貨物、技術進出口及相關服務,經營本公司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業務。
第九條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合資外貿公司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并獲得配額、許可證后,方可進口或出口。合資外貿公司進口或出口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的進出口商品,須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進出口商品招標、投標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合資外貿公司的外匯收支,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合資外貿公司應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納稅,對其出口貨物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待遇。
第十二條合資外貿公司應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統計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期向當地有關主管部門上報財務、會計、統計等報表。
第十三條合資外貿公司可以加入進出口商會或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如加入須服從商會或協會的協調。
第十四條合資外貿公司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受中國法律、法規的管轄,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的保護。合資外貿公司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與內地公司、企業舉辦合資外貿公司,參照本辦法辦理。
關鍵詞:出口退稅;經濟;國際貿易;問題;建議
前言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通過調整產業結構積極發展對外貿易,出口貿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三駕馬車”之一。出口退稅作為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重要舉措,為我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動力。自出口退稅政策實施以來通過不斷的發展與完善,以及我國經濟投資環境及出口企業競爭力方面的提升,我國企業通過自身的發展,“走出國門”積極的參與到國際市場競爭中,實現了經濟的良性發展。做好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出口退稅政策的幫助與扶持,為更好的使出口退稅政策為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需要根據出口企業發展形勢及市場經濟發展狀況的基礎上適時的對出口退稅政策進行相應的調整,促進經濟發展和企業發展。
1 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歷史及發展現狀
我國最早的出口退稅政策可以追溯到上世紀的80年代,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行,我國經濟快速發展,1985年我國初步完成了對于出口退稅政策的建立,尤其1994年稅改以來,我國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了多次大幅調整,初步實現了與國際統一協調。現今,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對于不同的貨物有不同的退稅率,對于國家鼓勵出口的商品提高退稅率,對于國家不鼓勵出口的商品不予退稅;對于生產型企業在出口退稅上采取的免抵退政策,對于外貿型企業采取的是退/免稅政策。近一段時間以來我國的貨物出口貿易受國際經濟大環境的影響,貨物出口貿易的增長幅度降幅較大。這種情況下,更需要發揮出口退稅政策這一經濟手段在我國貨物出口貿易中的作用,根據國際市場的變化情況,調整出口退稅政策,使我國的經濟能夠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
2 出口退稅政策在外貿經濟發展中所存在的缺陷分析
2.1 出口退稅政策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對于外貿經濟的影響
出口退稅政策的出現是為了鼓勵我國企業外貿出口,使企業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到公平的競爭機會,有效增強其市場競爭力。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發現出口退稅政策自身存在著一些問題,已經影響到其應有效用的發揮。另外,我國已全面推行營改增,企業通過使用增值稅票實現相關費用的抵扣。相較于國外的出口退稅制度,對于企業來說,如果在進行出口貿易的過程中出口退稅率低于征稅率不但不會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反而會使出口企業的稅收成本大幅提高。
2.2 出口退稅違法屢禁不止
在出口退稅制度的制定上,出口退稅的征收和征管機構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現行的稅收征管水平、征管模式與經濟發展形勢不相適應,征稅與出口退稅的管理之間脫節嚴重,由于兩者分屬不同的管理機構,出口退稅的管理機構無法對所需退稅企業的財務核算情況以及企業的銷售收入等情況進行真實的掌控,征稅機關也無法及時對外貿企業報關的出口貨物以及所辦理的退稅信息等進行掌控,導致我國企業中存在著相當一批以出口退稅為唯一利潤來源的企業,這些企業通過出口低附加值產品,并從出口退稅上獲得利潤;對于一些出口科技含量較高貨物的企業,并沒有在出口退稅制度上獲得更多的政策傾斜,體現在對于外貿出口的競爭的優勢也不明顯。在此情況下,出口退稅違法案件嚴重,對我國稅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據不完全統計每年因偽報、申報不實等問題所造成的出口退稅損失就高達數百億元,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為國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 提高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幾點建議
3.1 加強我國出口退稅征收政策的完善
對各地區出口退稅信息無法共享的情況,可以通過加強大數據技術在稅務部門的覆蓋,各地稅務部門都能夠對于退稅申報企業的信息進行共享,便于稅務部門核實企業的真實信息,提高對于出口退稅的監管能力。
3.2 做好中央與地方對于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劃分與制定
長期以來我國在出口退稅上采用的是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種,這一出口退稅的政策由于涉及到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收支劃分,總是根據當時國內發展情況頻繁的進行調整。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收支之間存在矛盾使出口企業無法及時的獲得出口退稅的稅款,不利于出口企業的發展。針對這一問題,加快對于出口退稅職能的劃分,明確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收入劃分,才能確保出口退稅能夠更為順利、高效的實施。
3.3 做好“營改增”后的企業出口退稅的核算
2016年國家在稅收上全面實行了營改增,在營改增后,外貿企業的服務單位也由原先的直接納稅人轉變為了增值納稅人,所開具的稅票都變為了具有抵扣功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些企業根據自身的稅負測算,將增值稅專用稅票所增加的稅負計算到服務費用中,這樣,外貿企業的成本費用大幅增加,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尤其是最近一段時間全球經濟低迷,增加的企業成本會對企業利潤及企業競爭力都帶來不小的挑戰。營改增后對外貿易企業服務單位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用來出口退稅,這部分相關的稅務政策上仍然處于空白。目前,我國的稅負處于從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改變的關鍵階段,采用消費型增值稅主要是為了降低中間環節的稅負,降低企業的稅負負擔。做好增值稅環境下的出口退稅,才能真正的降低企業稅負負擔,提高對外貿易企業的競爭力。
4 結束語
出口退稅是為了使本國出口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一個較為公平的水平,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鼓勵出口的措施。本文在分析了我國出口退稅所存在的一些缺陷的基礎上對如何做好出口退稅提出了幾點建議。
參考文獻
[1]陳平,黃健梅.我國出口退稅效應分析:理論與實證[J].管理世界,2003(12):25-31.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際貨物運輸行為,保障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和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并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第三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的國際貨物運輸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的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在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貨物運輸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對國際貨物運輸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促進國際貨物運輸業的合理布局;
(二)保護公平競爭,促進國際貨物運輸業服務質量的提高。
第六條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接受有關行業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條件
第七條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根據其行業特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從事的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
第八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二)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三)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每設立一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增加注冊資本50萬元。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申請人應當向擬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所在地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轉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國務院部門在北京的直屬企業申請在北京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條申請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草案;
(三)負責人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姓名、職務和身份證明;(四)資信證明和營業設施情況;
(五)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條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的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內提出意見,并轉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設立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的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對批準設立的國際貨物運輸企業,頒發批準證書。
第十二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憑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稅務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申請人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80天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始營業的,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應當撤銷批準證書。
第十四條批準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國際貨物運輸企業在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時,需要繼續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的30天前向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申請換領批準證書。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換領批準證書的,其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資格自批準證書有效期屆滿時自動喪失。
第十五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終止營業,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設立申請批準程序,報告所在地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并繳銷批準證書。第十六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申請設立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四章業務
第十七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可以接受委托,代為辦理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訂艙、倉儲;
(二)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
(三)國際多式聯運;
(四)國際快遞,私人信函除外;
(五)報關、報檢、報驗、保險;
(六)繕制有關單證,并付運費,結算、交付雜費;(七)其他國際貨物運輸業務。
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在批準的業務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從事前款有關業務,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經有關主管機關注冊的,還應當向有關主管機關注冊。
國際貨物運輸企業之間也可以相互委托辦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業務。
第十八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遵循安全、迅速、準確、節省、方便的經營方針,為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收費標準,并在其營業地點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從事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必須使用經稅務機關核準的發票。
第二十一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資料。
第二十二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經營活動;
(二)出借、出租或者轉讓批準證書和有關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單證。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內改正的,可以撤銷其批準證書。
第二十四條國際貨物運輸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其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稅務等有關主管機關并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規定,擅自從事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國際貨物運輸業務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取締非法經營活動,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宗農產品系指生產量、消費量、貿易量、運輸量等較大的關系國計民生的農產品。
第三條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實行進口報告管理的大宗農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四條商務部委托有關組織(以下簡稱受委托組織)負責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核對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進口《目錄》項下大宗農產品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向受委托組織辦理本企業基本情況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名稱、企業海關代碼、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統計負責人姓名與簽字等。
第六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填報《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統計報表》(格式見附件),報告事項主要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聯系人、聯系方式、商品名稱、商品編碼、貿易方式、貿易國(地區)、原產地國(地區)、合同號、合同數量、合同船期、裝運港、預計抵港時間、實際船期、裝船數量、進口報關口岸、進口數量和實際抵港日期等。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通過相應電子報告系統向受委托組織進行報告。如無法通過電子方式報告,可下載報表傳真報告。
第七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在下述情況發生后三個工作日內履行進口報告義務:
1、簽訂進口合同;
2、貨物在裝運港出運;
3、貨物抵達目的港;
4、報告事項發生變更。
第八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嚴格遵守規定,及時、準確報告有關進口信息,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遲報和拒報。
第九條受委托組織應向商務部報告大宗農產品進口的信息情況,并提出建議。
第十條商務部定期在商務部政府網站“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專欄”對外《目錄》項下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
內容為:預計進口數量、預計貨物到港時間、實際裝船時間、實際裝船數量、裝運港、原產地國(地區)、主要口岸進口情況等。
第十一條受委托組織根據海關、質檢相關數據核對大宗農產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報告情況,向商務部報告結果。
第十二條對外貿易經營者違反本規定,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遲報和拒報大宗農產品有關進口信息的,商務部應向國家統計局通報。
統計部門依法對違法對外貿易經營者處以行政處罰后,商務部可以禁止違法對外貿易經營者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的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對外貿易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商務部按照《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公告辦法》的規定公告,并通知海關、稅務、質檢、外匯、工商等部門以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業中介組織、銀行等單位。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商務部舉報對外貿易經營者虛假報告進口信息的行為。
第十五條商務部及受委托組織有關人員應當為履行進口信息報告義務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向任何企業、機構和個人透露對外貿易經營者報告的信息。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外貿法》第六十五條及《貨物進出口條例》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目錄》項下以各種貿易方式進行的大宗農產品進易,包括由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保稅港區和出口加工區等。
第十七條《目錄》、受委托組織名稱以及大宗農產品進口信息周期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