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2 09: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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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林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生產;作用;問題;對策
生態環境逐漸惡劣,森林資源短缺,水土流失速度加快,空氣質量下降,PM2.5值逐漸提升,霧霾天氣頻發,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同時也對人們的身體健康構成威脅,所以,如何加強森林保護,改善生態環境是新時期發展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提高林業發展,是實現生態環境保護的關鍵,下面從林業發展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物質保障、社會基礎以及有著決定性作用等方面展開重要作用分析,并提出實現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幾點可行對策。
1林業發展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作用
1.1提供物質基礎保障
森林資源作為林業經營管理中的主要管理對象,其規模龐大,是一項具有循環性的經濟載體,隨著近年來我國對林業管理的重視越來越高,對林業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也有了新的要求,不斷進入科學技術的融合,實現現代化的信息管理模式,主要管理形式為機械化模式,不僅能夠獲得了良好的勞動生產效率,還對林木資源有了更好的運用以及產出計劃,從而森林資源走向科學經營、合理開發的發展渠道,并且在林業快速發展下,生態系統的可循環高效率作用愈加明顯。使得林業發展在滿足人們物質需求的同時,還能夠滿足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發展要求。
1.2滿足生態環境社會基礎要求
生態環境平衡發展的基礎條件就是人們對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提升,并主動參與到保護生態環境陣列中,而這種保護理念與支持意識并不是從嘴上宣傳可以實現的,而是需要經過實際的林業文化建設,利用有權威性的宣傳條件進行保護意識傳播。林業發展能夠有效的提高森林資源價值,促進生態林業可持續發展,并將森林資源功能以循環式的形式發揮出來,讓人們真確的意識到森林資源對社會、經濟、生態、環境等多方面都有著重要的作用,不由自主的傳播生態理念,相互感染、相互影響,進而形成“保護森林資源、實現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創建美好家園”的意識。
1.3對生態保護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濕地與森林已經成為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對生態環境有著保護與維持的作用,可以說承載著生態可持續發展的決定性與主導性的重要作用,在森林中,有近70%的產業已參與到地球化學循環中,并對生態系統中生物界與非生物界之間的交換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是促進生態系統穩定、平衡、合理發展的關鍵。而要想提高對生態系統的保護水平,首先就要加強林業發展,實現凈化空氣、水土保持、降低自然災害、供應工業化生產、節能減排、提高經濟,讓人們清楚地意識到森林資源存在的重要性。
2林業發展中生態保護存在的問題
2.1森林資源短缺
我國人口眾多,人均森林面積占用量非常少,已經與國家相關規定的人均森林占用面積標準不相符,據目前森林覆蓋面與人口數量統計,我國人均森林蓄積量僅在世界的百分之十,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非常大,已成發展滯后狀態。我國森林資源的短缺并不是一時引起,而是經由長期森林管理不當,林業建設不積極,森林保護意識淡薄做引起,因此,解決森林資源短缺問題是促進生態平衡發展的關鍵。
2.2林業生態建設保護政策不完善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生態建設保護意識非常薄弱,并且重視度也不高,因此相關的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體制也不夠完善,還有很多地區認為生態環境建設只需要自然林的生長就可以,人缺少對林業建設、生態保護的環節,并且對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也不充足,建設體制過于簡單、敷衍,也沒有采用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致使亂砍濫伐行為頻現,不僅保護不到位,反而破壞成分還非常大,沒有完善的管理政策,缺乏健全的生態保護激勵機制,更沒有對生態系統所能創造的經濟價值看重,不注重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浪費資源,致使最終管理工作一塌糊涂。
2.3林業生態建設工作實施力度差
我國草原植被不斷遭受破壞、水土流失情況越來越嚴重、森林資源浪費現象明顯、土地沙漠化、植被再生能力差等情況越來越普遍,這已經引起國家相關部門的重視,也提出了立即整改的要求,并制定一系列改進方案,在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方面也作出研究,并對改善生態環境提出加強林業生態建設要求。而實際上,各地區對林業生態環境建社工作缺少的是落地實施,所以,就算有相關的改善政策與計劃,而不去有效實施,也就屬于形同虛設。同時在林業建設管理中,對森林植被結構的搭配與規劃也缺少科學性,管理中問題諸多,解決能力有相對較低,進而導致林業生態環境建設工作效率低。
3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3.1依靠科技發展林業
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就意味著要實現三個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資源基礎要有保證,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實現科學造林、育林、養林,改變傳統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加強信息化營造林的實現,讓森林結構更加合理化,促進多樣性生態發展;第二是經濟基礎要有保證,加強林業發展,不僅要保證資源的充足,還要讓森林資源有利用價值,并且具備循環性高效率價值效果,借助科學理論知識,提高節能環保的木制產品研發與生產,以滿足綠色、環保的健康社會發展要求;第三是生態平衡發展基本要求,在促進經濟效益提升的同時,還要考慮生態系統的平衡性、穩定性發展,借助科技發展的優勢,加大對生態系統中有利資源的開發,在開發資源的同時,要著重考慮資源的再生要求,使之形成良性循環的生態發展,同時要注重森林生態系統結構的多樣性發展,避免單一樹種的大面積培育,完善群落,實現合理的生態大系統。無論是在森林管理中、還是木制產品生產與利用中,都要加強科技的運用,實現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形成經濟生態共同發展的趨勢。
3.2優化林業經濟結構
在第一產業方面,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大力推進短周期工業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豐產林、竹林和名特優新經濟林建設;在第二產業方面,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促進以低層次原料加工向高層次綜合精深加工轉變的步伐;在第三產業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業、花卉業的發展。調整生產力布局,淘汰落后產業,改造傳統產業,培育新興產業,推動產業重組,解決林業產業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調整林產工業產品結構,努力開拓木材林產品的新用途,延伸產業鏈,增加附加值,解決林產品結構不合理和產品缺乏競爭力的問題。
3.3注重林業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
林業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二者之間具有互相依存、互相矛盾、互相影響、互相作用的關系。在既重視經濟效益又注重生態效益的時期,不僅當時的經濟快速發展,而且后期的經濟增長也能保持著良好的增長勢頭。當然,我們應注意,對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注重,并非消極的注重,而是積極的注重。如果采取消極的注重,即單純注重生態環境而放棄必要的經濟增長,那么,終究會因沒有必要的經濟增長而導致經濟效益滑坡,缺乏強有力的經濟實力支撐會使得生態環境保護失去現實意義或物質基礎。“生態效益經濟”這一概念,便充分反映了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
參考文獻
[1]陳衛雄.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保障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意義研究[J].農家科技旬刊,2015(10).
甘肅省生態環境惡劣,水資源嚴重缺乏,植被稀少,水土流失嚴重,這里每年黃河泥沙超過5億噸,占黃河流域年輸沙量的三分之一。
與新疆環境宣教中心合影
二、西北兩省、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㈠
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成績
㈡
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1、新疆生態環境質量不高,生態系統脆弱,系統抗逆性較差,抵御生態環境災害的能力十分低下,主要表現在:
⑴
新疆綠洲面積不斷拓展的同時,沙漠化面積仍以每年
168.8
平方公里的但局部地區植被仍在減少,速度擴展,綠洲內耕地次生鹽漬化面積以每年
0.7
萬公頃的速度增加。
⑵
沙塵暴等自然災害頻發使綠洲內大氣降塵居高不下,災害性天氣對綠洲的侵蝕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1997
年,新疆因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5
億元,1998
年為
59.18
億元,1999
年為
64.44
億元,分別占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
3.7%、4.35%
和
5%。
⑷由于自然和人為因素,使許多河流下游水量銳減,甚至斷流,塔里木河下游斷流河道已達
320
公里,其它小河流都有不同程度的縮短。
⑸
植物資源中甘草面積目前正以每年
2.4
萬公頃的速度被破壞,雪蓮、貝母、肉蓯蓉等藥用植物資源的儲量迅速減少,特有的野生動物數量和種類也在銳減,生物多樣性保護形勢十分嚴峻。
⑹
新疆森林覆蓋率雖逐年增加,但局部地區植被仍在減少,塔里木盆地的胡楊林面積減少到
54%,準噶爾盆地的荒漠梭梭林面積減少了
69%。
2、甘肅省自然資源豐富,生態類型復雜多樣,但長期以來,由于自然因素和人為作用的影響,所面臨的諸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旱災、沙塵暴等生態環境問題十分嚴峻。保護生態環境,維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仍然是環境保護部門和環境保護工作者的一項重要任務。
⑴
水土流失十分嚴重。全省水土流失面積37.94萬平方公里,占全省總土地面積的83.49%,每年輸入江河的泥沙量6.44億噸。
⑶
天然林保護任務艱巨,植被覆蓋率增長緩慢。由于過度開發,人為破壞,以及自然退化,天然植被覆蓋率低下,森林覆蓋率9.37%,比全國平均森林覆蓋率16.55%低7個百分點。
⑷
草原超載過牧,大部分草場趨于退化。全省草原面積占土地總面積的36.62%,為全國5大牧區之一,目前受到嚴重退化、沙化和鹽堿化這“三化”的威脅,90%以上出現了不同程度退化,中度以上退化的達到33%。
⑸
生物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由于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和環境污染,使野生物種的棲息地面積不斷縮小和遭受破壞,加上一些地方濫捕、濫獵、濫采屢禁不止,導致野生動植物數量不斷減少,生物多樣性受到嚴重破壞。
⑹
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由于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的失調,導致資源浪費、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鄉鎮企業“三廢”污染防治進展緩慢,化肥、農藥、地膜及畜禽養殖等面源污染范圍擴大,危害嚴重。
與甘肅環保局交流經驗
三、兩省、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驗和做法
㈠
新疆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驗和做法
1、強化環境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圍繞開發建設的各項工作,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充分運用新聞媒體等多種手段,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深入進行、環境區情教育,不斷提高各級決策者和各族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2、加強領導,建立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生態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把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落到實處。層層推進各級政府任期和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自然保護區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建設和管理、資源開發項目的管理等生態環境保護內容納入責任狀。
3、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體系。自治區及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重大責任。在自治區實施大開發的過程中,各有關部門都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推動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摘 要:在堅持權利本位的前提下,憲法對影響環境的所有義務主體設定普遍義務并要求他們履行義務,這應該是當下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主要出路。
關鍵詞:環境義務;憲法化;模式選擇;路徑設計
中圖分類號:D9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9)12-0079-03
一、憲法關于環境保護規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紀60-70年代以來,各國憲法為了回應和解決生態危機,從整體表現出了生態化的發展趨勢,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環境基本國策;二是環境基本權利;三是環境基本義務。環境基本國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問題,多年來一直飽受學界的詬病;環境基本權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理論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至今關于環境權的概念、主體、內容等基礎性的問題尚未達成基本的共識,這成為了環境權憲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礙。因此,筆者認為,相比之下,采用“環境基本義務”的模式,也許是當前憲法回應生態危機、維護環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這也與我國環境立法的傳統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國的環境立法體系而言,無論是為了實施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國際公約,還是為了履行對人類的環境職責或對國際條約的義務而建立的國內立法,都是通過確認義務和督促履行義務來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的。我們認為這種“義務本位”的傾向并沒有錯,而我們需要改進的是:怎樣彌補應當設置而沒有設置的義務空白;怎樣把義務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樣確保法定環境義務能實際履行。[1]總之,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體普遍設定義務,并要求他們履行義務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惟一出路,而現在我們需要做的就是把環境義務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來。具體到憲法層面上,就是通過憲法明確規定所有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憲法義務。
我國憲法關于保護環境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該條款可以被理解為包含了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家有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的義務。二是國家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三是國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義務。四是國家有采取措施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
從該條文中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憲法對環境保護的規定在主體上主要局限于“國家”,強調國家在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對“國家“以外的其他主體并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如上所述,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體普遍設定義務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主要出路,而這里的“所有主體”一般而言,包括國家、自然人和各種組織。這些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醫院等等。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的做法,將這些組織統稱為“單位”,也就是說環境義務的主體主要包括三大類,即國家、自然人和單位。所以說,現行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明顯忽視了“自然人”和“單位”這兩個重要的環境義務的主體。從更為有效地保護環境和維護生態安全的目的出發,筆者認為在以后的修憲中憲法應該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確認所有義務主體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二、環境義務憲法化的模式比較
世界環境義務立法基于各國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傳統,產生了多種多樣的設計方式。綜觀各國憲法中環境義務的條款,大致可以歸為如下幾種設計方式:
一是義務型。一些國家的憲法中在規定環境義務的時候,采取了單一義務型的設計模式,即僅僅是規定了公民保護環境的義務,而沒有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利和政府保護環境的義務。如俄羅斯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保護自然環境、愛護自然財富的義務。”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塞爾維亞、摩爾多瓦、阿塞拜疆、哈薩克斯坦、烏克蘭等。這些國家的憲法大多是新近頒布的,代表了世界憲法發展的基本趨勢。
二是權義結合型。不少國家在規定保護環境的義務時采取了這種方式,就是在憲法中既規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適宜的環境權,同時也規定他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如格魯吉亞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權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環境,有權利用自然和文化環境。每個人都應保護自然和文化環境。”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亞、葡萄牙等。
三是義責結合型。以這種方式確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時,同時也強調了國家負有環境保護的責任。如立陶宛憲法規定:“國家和每個人都必須保護生態環境免遭有害的影響”。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巴拿馬、古巴、敘利亞、越南等。
四是權義責結合型。這種模式既規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適宜環境的權利,同時也明確了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且國家有維護生態安全的責任。如韓國憲法規定:“全體國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適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國家和國民應努力保護環境。”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土耳其、秘魯、克羅地亞、馬其頓、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種模式是世界各國憲法中關于環境義務入憲條款的具體設計類型。考慮到環境權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論上的非議和實踐中的爭議,筆者認為將其憲法化并不能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因此,在環境義務的入憲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現環境權的組合類型,也就是說,“權義結合型”與“權義責結合型”并不是環境義務入憲在選擇上的理想模型。比較“義務型”和“義責結合型”兩種模式可以看出,“義責結合型”的模式在義務主體的規范上更具體也更全面。事實上如果不考慮主體的因素,“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的差異并不大,它只是“義務型”的一種特殊的模式。“義責結合型”中的“責”指的是“國家的環境職責”,狹義一點的理解是“政府的環境職責”,而政府的環境職責是指法律規定的政府在保護環境方面的義務,也稱政府第一性環境義務。所以說,“義責結合型”其本質仍是“義務型”,這也與本文的主題“環境義務”的憲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將“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作為兩種類型分別介紹,主要是與“環境義務”入憲的立法建議有關。根據筆者的統計,世界各國關于保護環境的義務條款的規定,從憲法文本的結構上看,主要規定在“經濟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兩大部分。當然,由于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憲法文本的結構布局的不同以及立憲者的措詞愛好的差異,在稱呼上也會有所不同。例如,同樣是關于“經濟制度”的規定,有的國家憲法在大標題上用“根本經濟基礎”,如阿富汗;有的國家用“經濟和財務”,如伊朗伊斯蘭憲法;有的國家用“國民經濟和勞動”,如立陶宛等。而同樣是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有的國家用“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如格魯吉亞等;有的國家憲法在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薩克斯坦;有的國家用“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如俄羅斯。當然,更多的國家是將“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分章或分節規定,從而將保護環境的義務規定在“基本義務”的項下,如泰國、烏茲別克斯坦、印度等。這里,為了表述上的習慣和方便,采用我國憲法的章節名稱將世界各國憲法中不同章節名稱里的有關“環境保護義務”內容的規定主要歸結到“經濟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稱呼項下。
根據筆者的統計和比較,發現“義責結合型”的義務條款基本上都出現在章節名稱為“經濟制度”的內容中。如越南憲法在第二章“經濟制度”中規定了“國家機關、武裝部隊單位、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一切個人”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立陶宛憲法在第三章“國民經濟與勞動”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此外,敘利亞、巴拿馬、古巴、危地馬拉等國也都將環境義務的條款規定在與“經濟制度”有關的章節中;而“義務型”模式中關于“義務條款”的規定都出現在類似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中。如吉爾吉斯坦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規定了“愛護周圍環境、自然資源和歷史文物是每個公民的神圣義務。”烏茲別克斯坦憲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義務”里規定了“公民必須保護自然環境”的義務。此外,哈薩克斯坦、斯里蘭卡、印度、愛沙尼亞等國都在類似的章節對公民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我國環境義務憲法化的模式選擇
通過對“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條款在各國憲法中的分布規律的歸納與比較,筆者發現“義責結合型”的義務條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類似于“經濟制度”這樣的章節之下,是因為它們的義務主體包括“國家”,而當憲法規定國家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時,將這樣的條款規定在類似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項下顯然是不適宜的。結合上文對我國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條款的規定,筆者認為現行憲法第二十六條主要是明確了國家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而該條規定在第一章“總綱”之中。我國憲法第一章是關于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規定,由于各制度沒有獨立成節,所以,從宏觀上看,與大多數國家將類似條文規定在“經濟制度”的項下并不矛盾。這樣,粗略看來,我國關于環境保護條款的規定似乎與“義責結合型”的入憲模式一致,其實不然。我國憲法中關于“環境義務”的規定明顯遺漏了“國家”以外的其他義務主體。因此,可以說,我國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義務的規定既不屬于“義責結合型”,也不屬于“義務型”,當然也就更談不上屬于已經被我們排除了的“權義結合型”和“權義責結合型”。
在這種情況下,完善我國憲法的環境義務條款就面臨著兩種模式的選擇即“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因為是“環境義務”入憲,所以一般的觀點可能會認為采用“義務型”的模式,將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放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中更為適宜。但考慮到我國憲法文本的實際,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義務型”模式的國家憲法中對環境權主體的表述一般采用“每個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個公民”的字樣。如塔吉克斯坦憲法規定:“保護自然環境、歷史與文化遺產是每個人的義務。”秘魯憲法規定:“所有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貝寧憲法規定“任何人都有義務維護環境”。這也與它們的章節名稱有關,一般是規定在“人和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基本義務”、“人民的義務”、“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項下,而我國憲法中關于這一主體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個人”、“所有人”、“任何人”這樣的字樣,顯然與章名“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不相稱。
其次,即使不考慮章名的問題,在第二章最后一條后面增加一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從措辭上看也不一致。因為現行憲法第五十二條到五十六條雖然分別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但是每個條文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啟文,陡然增加這么一條以“每個人”開頭的法條,從法條的整體結構上看,顯得不和諧。
最后,考慮到章名和行文的問題,如果將上述條文改為:“公民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也依然不能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因為一方面對環境的保護義務并不限于一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同樣負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另一方面,這種規定又遺漏了“單位”這樣的義務主體,對環境義務的規定仍不全面。
綜上,筆者從比例原則和效率原則出發,建議對“環境義務憲法化”的完善采用“義責結合型”的設計模式,具體的做法是對現行憲法第二十六條進行補充和刪改,即刪除第二款“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因為這一款一來與第一款關于國家保護環境的宏觀規定在總體上不協調;二來需要國家組織和鼓勵的“自然資源”并不限于森林,它與其他自然資源相比也并不顯得更加特殊和更加重要,所以這樣規定反而顯得掛一漏萬、得不償失。刪除這一款后,增加“個人和單位”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這樣與第一款剛好形成“國家”、“單位”和“個人”三類義務主體保護環境的義務。由于我國憲法的“總綱”主要是關于國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則、主要方針和基本國策的規定,而生態環境安全問題也逐漸成為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問題,所以將其規定在“總綱”之中也應該不會顯得突兀和僭越。
參考文獻:
關鍵詞:環境義務;憲法化;模式選擇;路徑設計
一、憲法關于環境保護規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紀60—70年代以來,各國憲法為了回應和解決生態危機,從整體表現出了生態化的發展趨勢,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環境基本國策;二是環境基本權利;三是環境基本義務。環境基本國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問題,多年來一直飽受學界的詬病;環境基本權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理論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至今關于環境權的概念、主體、內容等基礎性的問題尚未達成基本的共識,這成為了環境權憲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礙。因此,筆者認為,相比之下,采用“環境基本義務”的模式,也許是當前憲法回應生態危機、維護環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這也與我國環境立法的傳統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國的環境立法體系而言,無論是為了實施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國際公約,還是為了履行對人類的環境職責或對國際條約的義務而建立的國內立法,都是通過確認義務和督促履行義務來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的。我們認為這種“義務本位”的傾向并沒有錯,而我們需要改進的是:怎樣彌補應當設置而沒有設置的義務空白;怎樣把義務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樣確保法定環境義務能實際履行。總之,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體普遍設定義務,并要求他們履行義務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惟一出路,而現在我們需要做的就是把環境義務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來。具體到憲法層面上,就是通過憲法明確規定所有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憲法義務。
我國憲法關于保護環境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該條款可以被理解為包含了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家有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的義務。二是國家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三是國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義務。四是國家有采取措施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
從該條文中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憲法對環境保護的規定在主體上主要局限于“國家”,強調國家在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對“國家“以外的其他主體并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如上所述,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體普遍設定義務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主要出路,而這里的“所有主體”一般而言,包括國家、自然人和各種組織。這些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醫院等等。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的做法,將這些組織統稱為“單位”,也就是說環境義務的主體主要包括三大類,即國家、自然人和單位。所以說,現行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明顯忽視了“自然人”和“單位”這兩個重要的環境義務的主體。從更為有效地保護環境和維護生態安全的目的出發,筆者認為在以后的修憲中憲法應該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確認所有義務主體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二、環境義務憲法化的模式比較
世界環境義務立法基于各國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傳統,產生了多種多樣的設計方式。綜觀各國憲法中環境義務的條款,大致可以歸為如下幾種設計方式:
一是義務型。一些國家的憲法中在規定環境義務的時候,采取了單一義務型的設計模式,即僅僅是規定了公民保護環境的義務,而沒有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利和政府保護環境的義務。如俄羅斯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保護自然環境、愛護自然財富的義務。”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塞爾維亞、摩爾多瓦、阿塞拜疆、哈薩克斯坦、烏克蘭等。這些國家的憲法大多是新近頒布的,代表了世界憲法發展的基本趨勢。
二是權義結合型。不少國家在規定保護環境的義務時采取了這種方式,就是在憲法中既規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適宜的環境權,同時也規定他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如格魯吉亞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權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環境,有權利用自然和文化環境。每個人都應保護自然和文化環境。”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亞、葡萄牙等。
三是義責結合型。以這種方式確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時,同時也強調了國家負有環境保護的責任。如立陶宛憲法規定:“國家和每個人都必須保護生態環境免遭有害的影響”。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巴拿馬、古巴、敘利亞、越南等。
四是權義責結合型。這種模式既規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適宜環境的權利,同時也明確了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且國家有維護生態安全的責任。如韓國憲法規定:“全體國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適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國家和國民應努力保護環境。”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土耳其、秘魯、克羅地亞、馬其頓、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種模式是世界各國憲法中關于環境義務入憲條款的具體設計類型。考慮到環境權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論上的非議和實踐中的爭議,筆者認為將其憲法化并不能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因此,在環境義務的入憲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現環境權的組合類型,也就是說,“權義結合型”與“權義責結合型”并不是環境義務入憲在選擇上的理想模型。比較“義務型”和“義責結合型”兩種模式可以看出,“義責結合型”的模式在義務主體的規范上更具體也更全面。事實上如果不考慮主體的因素,“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的差異并不大,它只是“義務型”的一種特殊的模式。“義責結合型”中的“責”指的是“國家的環境職責”,狹義一點的理解是“政府的環境職責”,而政府的環境職責是指法律規定的政府在保護環境方面的義務,也稱政府第一性環境義務。所以說,“義責結合型”其本質仍是“義務型”,這也與本文的主題“環境義務”的憲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將“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作為兩種類型分別介紹,主要是與“環境義務”入憲的立法建議有關。根據筆者的統計,世界各國關于保護環境的義務條款的規定,從憲法文本的結構上看,主要規定在“經濟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兩大部分。當然,由于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憲法文本的結構布局的不同以及立憲者的措詞愛好的差異,在稱呼上也會有所不同。例如,同樣是關于“經濟制度”的規定,有的國家憲法在大標題上用“根本經濟基礎”,如阿富汗;有的國家用“經濟和財務”,如伊朗伊斯蘭憲法;有的國家用“國民經濟和勞動”,如立陶宛等。而同樣是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有的國家用“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如格魯吉亞等;有的國家憲法在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薩克斯坦;有的國家用“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如俄羅斯。當然,更多的國家是將“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分章或分節規定,從而將保護環境的義務規定在“基本義務”的項下,如泰國、烏茲別克斯坦、印度等。這里,為了表述上的習慣和方便,采用我國憲法的章節名稱將世界各國憲法中不同章節名稱里的有關“環境保護義務”內容的規定主要歸結到“經濟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稱呼項下。
根據筆者的統計和比較,發現“義責結合型”的義務條款基本上都出現在章節名稱為“經濟制度”的內容中。如越南憲法在第二章“經濟制度”中規定了“國家機關、武裝部隊單位、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一切個人”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立陶宛憲法在第三章“國民經濟與勞動”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此外,敘利亞、巴拿馬、古巴、危地馬拉等國也都將環境義務的條款規定在與“經濟制度”有關的章節中;而“義務型”模式中關于“義務條款”的規定都出現在類似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中。如吉爾吉斯坦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規定了“愛護周圍環境、自然資源和歷史文物是每個公民的神圣義務。”烏茲別克斯坦憲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義務”里規定了“公民必須保護自然環境”的義務。此外,哈薩克斯坦、斯里蘭卡、印度、愛沙尼亞等國都在類似的章節對公民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我國環境義務憲法化的模式選擇
通過對“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條款在各國憲法中的分布規律的歸納與比較,筆者發現“義責結合型”的義務條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類似于“經濟制度”這樣的章節之下,是因為它們的義務主體包括“國家”,而當憲法規定國家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時,將這樣的條款規定在類似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項下顯然是不適宜的。結合上文對我國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條款的規定,筆者認為現行憲法第二十六條主要是明確了國家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而該條規定在第一章“總綱”之中。我國憲法第一章是關于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規定,由于各制度沒有獨立成節,所以,從宏觀上看,與大多數國家將類似條文規定在“經濟制度”的項下并不矛盾。這樣,粗略看來,我國關于環境保護條款的規定似乎與“義責結合型”的入憲模式一致,其實不然。我國憲法中關于“環境義務”的規定明顯遺漏了“國家”以外的其他義務主體。因此,可以說,我國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義務的規定既不屬于“義責結合型”,也不屬于“義務型”,當然也就更談不上屬于已經被我們排除了的“權義結合型”和“權義責結合型”。
在這種情況下,完善我國憲法的環境義務條款就面臨著兩種模式的選擇即“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因為是“環境義務”入憲,所以一般的觀點可能會認為采用“義務型”的模式,將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放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中更為適宜。但考慮到我國憲法文本的實際,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義務型”模式的國家憲法中對環境權主體的表述一般采用“每個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個公民”的字樣。如塔吉克斯坦憲法規定:“保護自然環境、歷史與文化遺產是每個人的義務。”秘魯憲法規定:“所有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貝寧憲法規定“任何人都有義務維護環境”。這也與它們的章節名稱有關,一般是規定在“人和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基本義務”、“人民的義務”、“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項下,而我國憲法中關于這一主體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個人”、“所有人”、“任何人”這樣的字樣,顯然與章名“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不相稱。
其次,即使不考慮章名的問題,在第二章最后一條后面增加一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從措辭上看也不一致。因為現行憲法第五十二條到五十六條雖然分別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但是每個條文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啟文,陡然增加這么一條以“每個人”開頭的法條,從法條的整體結構上看,顯得不和諧。
從某種意義上說,資源環境是人類農業經濟活動的物質基礎,農業生產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豐富的自然資源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條件。人類在農業開發的過程中必須遵從客觀規律,不能以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因此,環境與發展并不是相互對立、不調和的,而是相互促進、相輔相承的。
(一)可持續發展的農業應遵從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
因為農業包括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自然再生產受到自然因素的影響,經濟再生產受到經濟、技術以及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所以說農業是自然系統與經濟系統結合的復合系統。因此,在發展農業時,不僅要遵從自然規律還要遵從經濟規律。
(二)可持續發展的農業必須遵從環境經濟學和生態經濟學理論
環境經濟學的理論核心之一是外部性理論。對于農業而言,如果采用低效率的方式配置資源,進行經濟活動無疑會對外界環境產生負效應。比如,不合理地使用化肥農藥,以提高單位產量,結果可能導致水體污染、土壤退化等加深層次的負面影響。因此,在發展農業時,應當遵從環境經濟學理論。同時,生態經濟學理論也為可持續發展的農業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生態經濟學強調在生產的過程中,應盡可能地按照生態學原理,使生產的過程按照生態鏈耦合的方式進行。因此,在農業的生產過程中,更應強調物質、能量流動的合理性。
(三)可持續發展的農業需遵從“3E-R-T”模式
所謂“3E-R-T”模式是指,可持續發展的農業要考慮到5個方面的因素,包括生態、環境、經濟、技術、資源,即在技術可行、有利于生態恢復、環境保護的條件下,合理地、充分地利用資源,促進經濟的持續發展,以實現生態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二、保護農業生態環境與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措施
(一)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建立現代農業耕作模式
按照相關政策要求:要加強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提高土地和水資源的利用率,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破壞;調整種植業、養殖業內部結構,優化農業生產區域布局,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推進鄉鎮企業技術進步和體制創新。所以,我國農業的發展必須走資源節約、生產集約高效、保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道路。要合理地進行生產區域布局,改進和完善傳統的粗放型耕作方式,走以生態、環境保護為指導思想的現代農業耕作模式,走“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道路,盡量減少或避免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使農業得到持續健康的發展。
(二)要積極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加強保護生態環境工作,才能夠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因此,必須采取多種措施,積極建設良好生態環境。要建設好生態環境,就必須加強城鄉企業的清潔生產工作,把對環境的污染治理工作做在污染之中,而不是污染之后。
(1)要積極做好城鄉工業布局的規劃,只有實行好的規劃,才能改善農業環境的污染現狀,使農業環境的污染得到抑制。建立綠色的農業生態環境,才能保證小康社會的建設。
(2)還要積極加強對城鄉居民生活垃圾的治理,要采取分離垃圾的做法,把垃圾分成不同類別,然后積極探尋處理方法,要增加除填埋、焚燒以及露天堆放之外的處理做法;要盡量使垃圾能夠得到利用,使垃圾變廢為寶。
(3)要在農村大力發展沼氣的應用,農村沼氣得到大力應用,就可以解決資源的循環利用。沼氣使用量的增大,一方面可以凈化農村環境;另一方面還有利于緩解能源的消耗,還能夠為農村的植物增加有機肥料;使有機肥料得到大量利用,減少化肥的使用量。這樣就會提高農業生產力,提高農作物的產量。
(4)還要積極建立水資源的循環利用設施,要提倡節約用水,增強人們節約用水意識,這樣才能夠把有用的水用到實處。
這樣才能改善農業環境的污染現狀,使農業環境的污染得到抑制,建立綠色的農業生態環境,才能保證小康社會的建設。
(三)要積極保護農業資源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耕地是農業生產的基礎資源,失去了耕地,農民就失去了基礎,因此,在農村要對耕地資源實施合理開發和保護,農村耕地的紅線要始終記在心中,實施在行動中,保護耕地是防止資源退化和縮減的有效揩施,因此,對于農村的耕地,要從保護農村耕地資源出發,進行科學研究。因此,當地政府要把加強農村生產的建設用地,一定要加強規劃管理,堅決不能觸動底線,這樣才能積極穩妥開展農村基本農田建設,達到嚴格限制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在調整中絕不占用耕地面積,這樣才能使農村有限的耕地資源得到保證。
此外,還要積極加強保護水資源,要對農村水資源實施統一管理模式,要利用高科技保護水的蒸發速度。主管的農業部門,應積極推廣節水技術,要組織農民,積極構建節水型的農業生產體系,這樣就可以轉變傳統的大水灌溉農業的生產方式,建立創新的,可以提高農業灌溉利用率的農村生產方式。
(四)要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科技促進農業可持發展
現代農業科技的廣泛應用,是提高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法寶,它有利于緩解中國農業資源的短缺問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生態環境的作用,這樣就可以利用中國現有的水資源、土地資源、動植物品種資源等,在現代農業科技的發展中,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農村資源的利用率和轉化率,使農村資源得到大的收益,逐步轉變只是片面追求農業生產量的傳統觀念,要從原有的觀念的轉化中,緩解生態環境被不斷污染和破壞的現狀,這樣才能使中國農業生產之路,走上可持續發展的康莊大道。
(五)因地制宜,發展地區特色農業
在發展農業模式方面不能搞“一刀切”,盡量避免“風格雷同的現象,應在不同地區發展具有優勢特色的地方農業,揚長避短,形成優勢互補。在山區,應大力發展果業、林業、畜牧養殖業。在丘陵地帶,應根據其自然環境,選擇合適的農業發展方向。在平原地區,如果在經濟發達的地區,由于城鎮化的發展,因其農地稀少,應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合理規劃、節約用地,利用高科技發展高效、生態、觀光農業;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應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擴大灌溉面積,大力推行節水和干早農業在貧窮落后地區,應建立完善服務體系,提高勞動者素質,提高耕地的生產率,控制人口增長,以及加強環境建設。
參考文獻
關鍵詞:城市規劃;環境地質;論析
改革開放之后,隨著經濟和科技的迅速發展,我國的城市化的速度迅速加快,城市的規模不斷擴大。在城市化進程中,城市規劃的重要性也日益突顯。合理有效對城市的發展進行規劃,有助于城市的科學發展以及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人們除了日益重視城市規劃的作用外,也意識到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因此,人們提出了環境地質的概念。環境地質指的是應用地質數據和原理,解決人類占有或活動造成的問題(如礦物的采取、腐敗物容器的建造、地表侵蝕等的地質評價)。人們通過將環境地質這個概念運用到城市規劃之中,便可以準確科學了解城市化過程中生態環境的保護狀態,這樣一方面,人們可以將城市化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降低到最低程度,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地質評價,人們可以系統了解生態環境的狀況,及時采取措施做好補救工作,有效防止破壞的擴大化。
1.城市規劃
城市規劃在城市化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對城市的發展進行合理規劃,人們可以盡最大程度有效利用土地進行建設,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另外,合理的城市規劃還可以使城市更為美觀,并將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城市規劃是為了實現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所作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在城市規劃過程中,自然條件的作用不可以忽視。因此,城市化的過程也是人類活動與自然界交互作用的過程。這個過程不可避免的會受到自然條件的影響。因此,在城市規劃過程中考慮自然條件因素,可以利用有效自然條件來發揮城市的功能。
2.環境地質
長期以來,人類在發展過程中都是“先污染后治理“,只重視經濟發展的效率,忽視了對環境的保護。這一做法的結果是大量的環境問題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出現,嚴重影響了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為此,人們開始考慮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重視對環境的保護。于是,在20世紀70年度,人們提出了環境地質概念。在這個理念的指導下,人們可以評價自身對環境的影響,從而及時發現生態環境的狀況,切實做好防護工作。
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我們可以對我國的環境地質情況進行評價,經過評價,我國存在一些環境地質的突出問題。例如,我國的地下水超采極為嚴重。這種情況在北方尤為突出。我國北方很多地方缺水。為了滿足生活和生產對水資源的需求,人們對水資源進行開采。但是,開采的過程缺乏合理規劃,導致地下水超采的情況十分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水資源環境。據統計,華北地下水超采達1200億立方米,相當于200個白洋淀的水量。地下水位不斷下降,一個世界最大的地下水降落漏斗區已在華北形成。又如,我國沙塵暴災害嚴重。我國北方很多地區都招受到沙塵暴的威脅。例如,在2011年8月,我國新疆地區便招受到沙塵暴的威脅。沙塵暴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活和生活活動,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
3.城市規劃與環境地質
目前,我國存在一些環境地質問題。這些問題不利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了消除這些突出的環境地質問題,我們應該將環境地質的思想運用到城市規劃之中,對城市化進程中環境地質問題進行有效評估。其最顯著的效果,一方面,在城市規劃中進行環境地質評價有利于更好發揮城市功能。城市規劃的一個重要功能便是促進城市發展,使城市更好發揮功能,為人們服務。而對環境地質進行評價,可以及時對城市過程中水資源、礦產資源以及廢棄物的放置情況進行評估。例如,水資源是城市發展和人類生活的重要自然資源。對水資源情況進行評估,可以有針對性對水資源進行保護,提升它的質量,避免人們的生活受到水資源缺乏的影響。另一方面,在城市規劃中進行環境地質評價有利于更好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環境。實現經濟和自然環境的和諧發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為了實現城市的和諧發展,對環境地質評價必不可少。例如,采礦活動會破壞生態環境,甚至威脅采礦人員的生命安全。及時對礦產情況進行評價,可以規劃采礦活動,保證礦產資源合理有規劃的開發,并對礦區的生態進行有效保護。
4.在城市規劃中對環境地質突出問題的解決措施
目前,我國的城市化過程存在一些突出的環境地質問題。這些問題制約這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著人們的正常生活,阻礙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為此,我們應該認真做好這些問題的解決工作。
4.1加強衛星城的建設。衛星城是指在大城市周圍地區,為分散中心城市的人口和工業而新建或擴建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城鎮。地質環境問題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城市人口的急劇增加。我國在改革開放以來,大量的農村人口涌入了城市尋求發展機會。這不僅給城市帶來巨大的環境壓力,也帶來了巨大的資源壓力。在這種重壓之下,自然資源的保護工作壓力也隨著加大。而建設和發展衛星城,則可以大大緩解城市的人口壓力,可以有效避免城市資源的過度使用。例如,法國政府大力發展衛星城,有效避免了巴黎主城區自然資源的過度使用。自1965年建設巴黎新城開始,法國政府大力推動衛星城的建設。目前,衛星城有效減輕了巴黎主城區的人口壓力,使更多的自然資源得到有力利用,促進了巴黎的發展。
4.2加強對環境地質情況的調查分析。城市的環境地質條件是城市規劃過程中不可忽視的重要條件。加強對城市環境地質調查分析,有助于對城市發展進行合理規劃,避免環境地質問題發生。例如,在開發建設之前要對環境地質情況進行調查。了解開發地區的環境地質情況,對它的水資源、礦產資源和巖土環境等自然條件進行評估,可以充分利用資源進行開發工作,并避免開發對資源造成破壞。又如,可以對礦產資源情況進行調查,規范對自然資源的開發。礦產開發會引發土壤質量下降,并導致地面沉降等問題。因此,要對礦產環境地質情況進行調查,方能有效規范采礦活動,盡最大程度降低采礦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
4.3在城市化進程中注意保護生態環境。自提出環境地質的概念以來,人們開始重視城市化進程中的環境地質問題。但是,令人遺憾的是目前一些環境地質問題仍然十分突出。為此,我們需要保護生態環境。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避免環境地質問題出現,可以從兩個方面努力。一方面,我們要提高對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識。我們要認識到生態保護的重要作用,并把這一理念運用到日常工作之中。另一方面,我們可以通過發揮法律的作用工作保護環境。我們要加強環境保護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制定之后,對于破壞環境的做法,我們要依法給予制裁。
5.結語
自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迅速發展,城市面積不斷擴大,城市人口不斷增加。這需要我們對城市發展進行合理規劃,使城市為人類的生活和生產提供更多的便利,使城市和生態環境協調共同發展。為了實現這些目標,我們可以將環境地質的理念引入城市規劃。環境地質指的是應用地質數據和原理,解決人類占有或活動造成的問題。在城市規劃過程中重視環境地質理念,不僅有利于更好發揮城市功能和更好保護生態環境,而且有助于解決我國突出環境地質問題。目前,我國水資源缺乏、沙塵暴災害頻發、突發地質災害嚴重等環境地質問題嚴重威脅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阻礙了社會的發展。為了消除環境地質問題,我們可以采取加強衛星城的建設、加強對地質情況的調查分析和在城市化進程中注意保護生態環境等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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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農業資源短缺
我國耕地、淡水、森林和草地資源僅在世界平均水平的32.3%、28.1%、14.3%、32.3%。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由于農村思想觀念的轉變,紛紛進程務工,加之不合理的農業生產方式得不到有效改善,致使農業資源大量浪費或流失。
1.2 農業生態環境逐步惡化
當前,我國農業生態環境呈逐步惡化的趨勢,如水資源分布與人口、耕地分布不協調,總體出現短缺、污染嚴重的問題;耕地資源分布不均勻,總體質量較差,存在耕地面積連年減少的現象;森林資源不足,湖泊水面積不斷縮小;水土流失加劇,因水土流失而減少的耕地面積已經達到266萬公頃;土地沙化嚴重,因荒漠化而導致的草場退化高達1.38億公頃,耕地退化已達773.33萬公頃。農業生態環境的惡化嚴重阻礙了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違背了可持續發展應遵循的持續性、公平性原則。
1.3 生態系統功能破壞加劇
近年來,由于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的日趨嚴重,使得土壤中的養分大量喪失,導致土地日漸荒廢;農業水資源被嚴重污染,影響農業的正常生產;對森林進行無節制的濫砍濫發和對草地的盲目開墾,致使農業生態系統涵養水源、調節氣候、防止荒漠化的能力弱化;工業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加之化肥、農藥等化學物質的不合理、不適度使用,致使農業生產用地大面積板結,最終導致農業生態系統功能失調。
1.4 自然災害頻頻發生
由于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致使洪澇干旱、沙塵暴、暴雪等自然災害頻頻發生,使得我國受災、成災面積逐漸擴大,對農業可持續發展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2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策略
2.1 建設良好生態環境
我國應采取多種措施建設良好生態環境。首先,加強工業企業“三廢”治理工作,做好城鄉工業布局規劃,改善農業環境污染嚴重的現狀,防止新污染的發生;其次,加強對生活垃圾的治理,積極探尋除填埋、焚燒以及露天堆放之外的垃圾處理做法;再次,大力發展沼氣,提倡資源循環利用。一方面有利于凈化環境;另一方面有利于緩解能源消耗壓力,為綠化植物增加有機肥料;最后,在人們生產、生活中建立水資源循環利用設施,增強人們節約用水意識,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機制。
2.2 切實保護農業資源
耕地是農業生產的基礎資源,對耕地資源實施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是防止耕地資源進一步退化和縮減的有效措施,從而實現耕地資源的持續利用。所以,政府應在加強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將非農業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一定范圍內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建設,嚴格限制農業內部結構調整所占用的耕地面積,確保有限的耕地資源得以高效利用。此外,加強保護水資源的力度,對水資源實施統一的管理。農業部門應積極推廣節水技術,構建節水型農業生產體系,轉變傳統的大水灌溉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灌溉利用率。
2.3 大力發展現代農業科技
現代農業科技的廣泛應用有利于緩解我國農業資源短缺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護生態環境的作用。我國可以利用現有的水資源、土地資源、動植物品種資源等,不斷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和轉化率,逐步轉變片面追求農業生產量的傳統觀念,從而緩解生態環境被不斷污染和破壞的現狀,使我國農業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2.4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力度
宣傳教育的目的在于從根本上轉變人們環境意識淡薄的現狀,增強人們的思想覺悟和法制觀念,這也是有效改善生態環境問題的重要措施。首先,有關部門應運用多種形式和手段,廣泛宣傳《森林法》、《土地法》、《環保法》等法律法規,使人們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以及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其次,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加深人們對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理解,逐步培養社會公眾保護環境的良好習慣,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將環保意識上升到生存意識、民族意識以及可持續發展意識的高度;再次,政府官員和環保干部應充分發揮模范帶頭作用,認真學習環境保護知識,提高決策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將保護生態環境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去做落實。
3結語
總而言之,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可持續發展是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相輔相成的關系。我國發展現代農業,既要考慮生態資源的保護,又要提高有限資源的利用效率,從而為農業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外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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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藥學教學;滲透;環保教育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727(2012)03-0145-02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明確提出:“要使學生具有初步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課標也強調:“增強對環境、資源的保護意識和法制意識,初步形成可持續發展的觀念,逐步養成關心和愛護環境的行為習慣。”如何在生藥教學中教會學生正確認識和對待環境問題,培養學生正確的環境意識,使他們能夠在實際生活中采用適當的方式方法處理與環境相關的事宜,是目前生藥學教學不可忽視的問題。筆者就如何利用生藥學課堂教學幫助學生了解中藥發展、環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的知識和相互間的聯系,獲得基本的生藥采收加工知識,談一些拙見。
通過課堂教學使學生樹立環保意識
生藥學教材中融入了環保、生藥資源保護、合理開發、生態變化等內容。生藥學課堂教學的重要內容是生藥合理采收、生藥資源合理應用和再生,而其中又把生藥發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為核心內容。在教學中樹立人與自然協調發展的觀念,培養學生關注和保護環境的意識十分重要。課堂講解應讓學生弄清楚生藥采收加工對生態環境變化、植物和動物藥材品種變化的影響,同時生態環境的變化又反過來影響植物動物品種,尤其是野生珍稀和需求量大的藥材資源。在教學中逐步滲透,讓學生明白良性循環的資源利用可促進各方協調發展,由此形成初步的環保意識。
說明藥材采收和生態環境的密切關系,加深學生對環保的認識
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口劇增以及對醫療保健事業的需求不斷增長,中藥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長期以來,由于對自然資源保護認識不足,以致在全國范圍內對藥材資源過度采挖(或捕獵)和不適當墾殖,使一些藥用動植物喪失了適宜的生存環境,減弱了再生能力,造成了中藥資源的下降和枯竭。
我國藥用動植物資源在急劇下降,但中藥材出口量卻在飆升,野生藥材資源遭到極大破壞,3000多種動植物生存受到威脅。例如,冬蟲夏草是三大補藥(人參、鹿茸、冬蟲夏草)之一,是名貴的中藥材,這幾年其身價節節攀升,每公斤銷售價已經上升到目前的5萬元。受利益驅使,人們濫挖濫采,野生資源破壞嚴重,數量急劇下降。過度的采挖給冬蟲夏草造成了滅頂之災,而且一個采挖蟲草的人一年就要破壞數千平方米的草地,而植被一旦遭到破壞就很難再恢復。所以,生態環境與藥材資源息息相關,生態平衡一旦遭到破壞,不僅嚴重影響當前中藥材的供應,而且關系到生態平衡、環境惡化以及人類生存的大問題。這些都迫使我們必須認真對待。對學生應多講解這方面的事例,課堂多做引導,使學生形成中藥材資源發展和環境保護意識。
介紹國家相關政策
對于生態環境保護,學生可能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教師的職責就是讓學生全面了解國家對中藥材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例如,國務院了對甘草和麻黃有條件地采挖的專項文件,足以說明國家對這個問題的重視。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我們自己,人類自身的生存依賴于其他物種的存在。在生藥學教學中要不斷滲透這種理念,逐步引導學生。
研究表明,某個地區的生物多樣性程度越高,該地區擁有的物種就越多,承受環境變化的能力就越強。而某一物種的消亡將會帶來破壞性的連鎖反應。我們在發展人類經濟、改善人們生活的同時,應該與生態環境和諧共處,所以,我國在發展具有優勢的中藥產業時,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是很有必要的。可讓學生根據國家政策和藥材現狀展開討論,深化學生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從自身做起保護環境,促進中藥發展。
讓學生開展相關的活動,深化生態資源保護意識
(一)轉變觀念,把保護自然資源放在教學重要地位上,讓學生開闊視野、活躍思維,得到全方面的認識,明確自身的責任
長期以來,有一種觀念,認為我國地大物博,自然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事實上,自然資源是有限的,生物資源雖然可以更新,但如果取之過多、用之過度,也會使生物資源衰減和枯竭,甚至瀕于滅絕。保護和利用是矛盾的統一,是長遠利益與近期效益的合理調節。正確處理中藥資源保護和利用的關系,兼顧近期開發和長期使用的關系,是合理利用中藥資源的關鍵。應把保護中藥資源放到重要的戰略位置,改變向大自然無限索取的錯誤做法,更新觀念,加強對保護中藥資源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自覺地進行保護和利用。身為藥學工作者,我們一定要廣泛宣傳。尤其是藥用植物資源遭到破壞的地區,更要利用各種宣傳媒介進行廣泛宣傳,讓人們了解無限度采挖野生藥用植物帶來的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加劇等生態環境方面的嚴重后果,并讓人們理解殺雞取卵式的短期掠奪行為將導致嚴重的資源破壞,造成慘痛的經濟損失,使人們能夠自覺保護資源,并相互監督,抵制破壞資源的不良行為。所以,在教學中,教師應鼓勵學生收集這方面的資料,在校園和社區設報欄進行宣傳,進一步深化學生的環保意識,提高學生的自身素質。
我國自古以來采藥就有注意保護藥材資源的優良傳統,中國藥農在這方面有不少好的經驗,應使學生詳細了解,并予以繼承和發揚,對毀滅性地亂采、亂挖堅決制止。生藥學教材對生藥材采收原則的闡述具體如下:(1)采小留大,采未開花、結果的,留下有花、果的植株,使種源不至于斷絕,如各種川貝母等。(2)在植株果實成熟后采集,將種子摘下撒回原地,再挖藥材。(3)采挖根及地下莖,只切下部分或大部分作藥材,留下芽頭、蘆頭部分,栽回原地,或移栽另一處。(4)采全草、果實、種子、花入藥的,決不采挖地下部分。(5)對生長集中成片的野生藥材,每年除草、松土1~2次,使它生長良好,以后采大留小,采密留稀,或在種子成熟后采挖。結合相關原則讓學生到草藥園中親自進行栽種、采收藥材,養成合理種植和采收的觀念,將理論滲透到實踐中,從而獲得全方面的認識,為他們的將來打下基礎。
(二)帶領學生參觀藥材生產基地,知曉藥源基地有計劃地發展藥材生產、減少污染的新技術策略,增強學生對藥材發展與環保關系的系統了解
中藥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已引起各方面的重視,全國正在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力圖經過實踐,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從根本上解決發展生產與環境保護的矛盾。一系列措施的結果是恢復了植被,保存了資源,保護了環境,提高了中藥產量與質量,促進了藥材和環境的共同發展,形成了良性循環。實踐證明,這是一條保護與發展我國藥材資源的有效途徑。應讓學生親歷從藥材種植到加工的整個過程,使學生通過自身實踐和思考,感悟保護生態環境在現今藥材采收加工和合理應用等方面的必要性。
(三)使學生養成自覺保護生態和物種的觀念
保護物種,主要是保護野生物種,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建立自然保護區、野生藥用資源保護區,在保存和保護種質資源,特別是珍貴稀有、瀕危的藥用植物物種方面,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在野生藥用資源集中分布區域或有保護價值的區域,可建立野生藥用資源保護區,根據《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或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建立國家或地方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或征得國家或地方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的同意后,在國家或地方自然保護區內建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區。如貴州東南部建立“穿山甲自然生態保護區”,四川建立峨眉山、瓦屋山綜合性資源保護區和麝、烏梢蛇單一種類保護區等等。二是貫徹《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三是引種馴化,變野生動物、植物為家種家養,變野生藥材為人工栽培,增加藥用資源,保護市場供應,減輕對野生資源的采挖量。經試驗成功后,擴大生產,補充野生資源的不足。要豐富學生這方面的知識,以開闊學生的視野,了解國家保護自然物種的具體舉措。
保護野生物種的另一重要途徑是封山育林,保護森林野生物種。封山育林是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保護培育林木資源。實行封山育林,不僅成林快,又可以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金和勞動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目前,木本藥材的85%屬中幼林,封山育林對促進中幼林的生長尤為重要。森林內喬、灌、草、藤類植物的根、皮、花、果、枝、葉以及種類繁多的動物、微生物、菌類等資源都是藥材和醫藥工業原料的重要來源。封山育林不僅促進了木本藥材的更新繁育,也保護了森林內野生藥材的生長繁衍。學生是未來的主人,他們選擇了做藥學工作者,就要讓他們系統知道保護生態和藥材物種的具體措施,為將來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提高資源利用效益,進一步深化學生保護中藥材物種的意識
對于野生中藥資源的開發利用要提高效率,要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和產品附加值,合理應用生藥材。近幾年,中藥材原料出口的數量不斷增加,但其創匯能力卻越來越小,可以說目前我國僅僅是在賣原料。長期下去,對生藥資源具有一定影響,自然就會影響到生態環境。因此,要合理開發和利用,保護生藥資源和促進資源再生,這些都需要加強科技在其中的作用。應讓學生充分了解我國生藥材發展的問題癥結所在,讓學生明白科技是促進我國中藥發展的重要動力,激勵學生學習理論基礎知識,為藥學事業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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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整理;農村生態環境;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 F323.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432(2013)-08-13-1
0 引言
土地是非常珍貴并且有限度的自然資源,是人類的基本生存保障。農村的土地更是自然資源中的精華。人們可以從土地中獲得食物和衣物,土地是保證我國人民正常生活的基礎。但是隨著近幾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城鎮化、工業化進程加快,土地資源更加緊張,大肆破壞農田耕地的情況日益嚴重。這就亟需要進行土地整理,可以促進人們更加科學合理地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率,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1 土地整理及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概念
1.1 土地整理的概念
土地整理也就是在固定的區域內,嚴格依照土地和城市規劃所明確的目的,利用經濟、行政或者法律等方式,根據土體的實際情況進行整治和改善,從而使土體利用率大大提升,最終達到增加生產,改善生活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但是在實際的土地整治中主要是對景觀進行整治,也就是不僅要實現上述所說的傳統整理,還要保證可持續發展,對生態平衡和生物的多樣性起到促進作用。
1.2 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概念
農村生態環境是一個較為復雜的整體,由自然環境、政策、人文、土地以及技術等多種因素組合而成。這些組成部分中的任何一個因素發生變化,都會對生態環境起到一定影響。雖然農村生態環境系統本身有一定的恢復能力,但是也是有限度的,如果逾越一定限度就無法恢復。例如一些破壞大自然規律對農村耕地進行盲目開發,在很多年后,就會為當時破壞生態環境方面的做法而付出代價。所以,合理的土地開發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力。
2 土地整理需要注意的農村生態環境的問題
事實上,土地整理對于社會形態、經濟效益以及生態等方面都起到明顯促進作用,尤其是對農村生態環境問題的影響更為重要,但是在實際的土地整理中,可能會有一些制約因素如沒有足夠重視設計,忽視環境保護等,導致農村生態環境無法追上土地整理的腳步,對于農村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起到負面作用。目前,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成為重點,那么在以后的土地整理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2.1 要重視改善農村生態環境
要將如何改善農村生態環境作為土地整理的目標之一,堅決杜絕破壞生態環境而盲目擴大耕地面積,從前的實際的生態災難相信給大家的教訓也足夠深刻。在土地整理的實際工作中出現了很多問題,例如沒有預先規劃、設施不完備、政策不到位等等。這些問題對保護生態環境非常不利。各級管理部門應該把環保標準列入土地整理的評定系統中,這樣才能在土地整理的同時不但經濟得到發展,生態環境也得到了保護。
因此,在以后對于耕地面積的增加、質量的提高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改善問題,都要作為土地整理的目標和任務,不能輕視其中任何一項。
2.2 提高農村耕地質量
農業生態環境系統生產力提高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農村耕地質量的提高,這也是大家所認同的。以往經驗也表明,往往在最開始土地進行整理后的兩年內,耕地質量不僅不會提高,反而會下降。那么這就需要對新增加的耕地進行管理,人們要建立起管理耕地的意識,利用生物、工程等措施的優勢,并對其進行結合,從而達到農村耕地質量的提高。
2.3 對景觀生態學理論的應用加以重視
地球上的土地、地質面貌、生命體、氣候環境等構成了景觀。景觀和土地生態系統比較類似,對地球上的每一個區域都能夠看做一處景觀,也可以說景觀是土地生態系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正是由于這個因素的存在,景觀生態學理論中關于多彩程度、融合程度、混合程度、關聯程度、位置分布、多元化等理論對土地整理具有實踐意義,同時也可以把這些理論作為土地整理效果的評定標準。
在進行土地整理的過程中,不應該單純地對土地進行暫時的、簡單的整合、調整、改進,更應該以景觀生態學的相關知識為基礎對其進行全方位的規劃設計,使得農村的自然生態景觀能夠得以保護并促進地區生態平衡。
目前,我國的許多經濟比較超前區域在對土地進行整理的時候都會陷入一個誤區,那就是過度追逐的高品質。例如在農田中過多的設置水泥道路和排水溝,長此以往樹木、花草肯定會大幅度減少。這樣做不但降低了景觀的多元化,也導致了該地區土地生態環境過于簡單,對穩定和改善生態環境非常不利。在做土地整理工作時,需要盡量改善目前的農村生態環境過于簡單、承受力弱的情況,注重建設豐富的景觀,更深入地提高農村生態環境的穩定性和多彩性。
3 結論
綜上所述,土地整理可以為人民帶來很多好處,但是同時需要注意方式,在土地整理的過程中需要注重對農村生態環境的保護,這樣才能實現土地整理的意義及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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