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28 02: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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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考察近幾年高等學校藝術教育的迅猛發展,我們會發現其中存在的大量問題都根源于我們關于藝術教育價值目標缺乏應有的深入思考,以人文教育統領技藝教學,以大眾教育取代精英教育,以審芙教育超越功利教育是高等學校藝術教育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
近幾年來,全國高等學校藝術教育的發展呈現出巨大的表里反差。在表層次看來,藝術教育的發展是令人樂觀的.從生源基礎來說,中小學基礎音樂的教育的積極廣泛開展,為高校藝術教育提供了雄厚的招生來源;從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教育來看,各大音樂(師范)院系的持續擴招,各大綜合高校乃至于理工科院校普遍新增藝術院(系或者專業)I從高校藝術教育的推廣普及來講,各級各類高校文藝活動如“藝術節”等節慶如火如荼。以2006—2008年全國的藝術類高考報名人數的增長為例,自2006年全國藝術類高考報名人數過百萬以后,藝術類高考熱潮迭起,全國每年以約20%的水平遞增。高考大省河南2007年更是藝術類高考報名人數創紀錄的四成增長,2008年繼續遞增19.4%。同期,全國2000多所高校中已有逾700所高校新設或則新增藝術類專業。但是,從深層面來看,對于高等學校藝術教育進行全面深入分析和調查的人士都能夠體味到,我們時下的藝術教育教學存在著巨大的隱憂。首先是高校藝術類教學水平在擴招形勢下出現下滑;在就業形勢壓力下,許多高校(尤其是新增藝術類專業學校)的藝術專業辦學出現萎縮局面,更為危險的是許多藝術類專業教師乃至于教學主管領導,沒有把藝術教學的目標確立為開發學生自我創造潛力的獨特活動,視藝術教學為校園中令人愉悅的裝飾品,把藝術教學的存在看做可有可無;在各種藝術具體教學活動中,藝術類教學的發展為技巧技能的強化訓練所左右,教學效果服從和服務于少數人(精英)的成功,教學創造力的培育受困于教學主體——學生缺乏人文精神的理念和對于藝術作品和生活審美感知的淡漠。這些問題最終必將導致我們藝術教育作為美育和素質教育支柱的功能缺位,作為高等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者,我們必須在自己酌教育教學實踐活動中對這一課題加以思考,并尋求應對之策。
一、我國現行的高等學校藝術教育體制分為專業和非專業(公共藝術類教育)兩個層次,分別針對于藝術專業學生和廣大非專業學生。但是無論專業和非專業教學中,我們都有意無意地把技能訓練,技法技巧的強化作為重點。因此無論在教學內容安排、教學組織形式、教學時數的安排,還是大學生廣泛參與的社團文學藝術活動中,只講求專業忽視技巧背后對于藝術美、人性豐滿的追求。這必將導致藝術教育教學陷入對于技能技巧的無限崇尚,對于時尚藝術的跟風模仿(這對于感知敏銳而又缺乏相應的理論和實踐修養的高校學生是具有自身合理性的)。高校學生藝術設計表現出來的無生機的雷同,音樂創作演奏演唱中呈現出來的刻板的“神似”,這可以在如火如茶的高等學校校園各級各類文藝活動中屢見不鮮。在這種教育教學氛圍內發展的藝術及其作品必然缺乏對于思想的表達,無力于情感信息的表現,更加無法成為透射大學生人生的信仰、理想、情感、人格追求、審美趨向的強力音符。在這種技能技巧教育主導取向指導下的藝術教育,必然導致“習藝愈勤,修養愈淺”。這種所謂的藝術教育在許多教育學者必然是看來是非人文的,非人性的。
由此,以人文精神統領技藝技巧教育就成為藝術類教育教學的必然選擇。當代科學史奠基者薩拉將科學、宗教和藝術視為人類對自身的真、善、美探究的結晶體,將之喻為一個三棱錐體的三個面.從錐體底部的各個側面看去,它們之間似乎相距甚遠,但愈往錐體頂端攀登,它們的距離愈靠近,及至頂端,達到了完整的統一。這就要求我們的技能技巧教學要緊密結合學生對于自我的生活中“真”和“善”的理解,以自我獨特視角的審視、統領和構造自己的技能技巧。這些技能技巧也只有在融入自己對于特定對象和作品的創造性理解之中時,才能成為真正的藝術。因為只有這樣,藝術才具有創造者個體的屬性,才具有內在于人自身生命的人文意義,這就是現代意義的人的生存價值和意義的統一。所以,有必要加強藝術史、藝術欣賞、藝術批評、特別是美學的教育,打破以往技能技巧訓練占絕對主導地位的局面,通過廣泛而深人的人文學識修養教育和引導,實現大學生人文精神的塑造,這是走出‘‘藝術創造一技藝訓練”這一教育教學困境,培育具有創造力的藝術人才的必然選擇.
二、高等學校藝術教育的宗旨在于培養和造就“我國21世紀的一代高素質新人”。因此我們的藝術教育應該是大眾教育,即面向每一個受教育者,以提升整個受教育群體的藝術素養和藝術創造力為最終目標標,這就是藝術教育在高校內的大眾化。但是基于我們傳統的藝術教育的目標取向,藝術只能是一部分人的高雅享受,藝術是一部分人天才的創造,藝術教育只能為一部分人服務,無論是閑暇階層,抑或是天賦異稟者。這種藝術教育的“精英化”實際上否認了高等學校藝術教育的大眾化。鑒于此,美國音樂教育學家貝內特·雷默(BennettReier)曾經基于傳統音樂教育中五線譜的教學作過這樣的論述:“五線譜是非常復雜的,哪怕是單行譜表.如果我們想要普通音樂課上所有的在校孩子們都培養起實際使用它的能力,即使只用于學生們在這樣的課上唱歌和演奏比較簡單的音樂,那我們也必須花上過量的時間來教讀譜技能。事實上,我們已經這樣做了大約兩個世紀了,結果卻是令人羞愧.只有極少比例的學習者的樂譜讀寫能力真正超出了入門階段……,這不是我們現有藝術教育教學活動的真實寫照嗎?特別是面臨時下商等學校持續擴招,我們將面對著越來越多技能水平參差不齊,興趣愛好豐富多樣的大學生,我們的藝術教育的對象受到越來越多的置疑。許多藝術教學工作者對于自己的教育教學的工作目標也越發模糊了。高等學校文化藝術活動,無論專業還是非專業領域,總是只有一部分人,而目總是一少部分人愿意和能、夠參與的活動。這必然導致高等學校藝術教育教學實踐活動與宗旨的錯位。
以上問題的解決的關鍵在于我們轉變對于藝術教育的“精英化”觀念,實現藝術教育的大眾化,更需要我們對于藝術教育的內涵上作更深層次的理解。首先在藝術教育教學的對象上,我們的專業教學和公共藝術類教學應該注重發掘大多數人的藝術潛能,善于激發少數優秀者的才智,以多向度的發掘代替單一的技能技巧評比,最終實現藝術教育對于大多數人的本來意義——學會發現美、欣賞美、創造美。其次,在教學內容的豐富化,我們要特別注意將具有表現力的,能夠激發起學生活力的各種作品,無論其風格特色抑或是來源地域,都應該引入我們的藝術教育教學。而不是與此相反,以在我們現有許多學校的專業音樂教學中,一味排斥所有的流行音樂和“非主流音樂學習外國音樂的興趣僅僅局限在歐洲文化圈之內;更沒有能夠充分尊重中國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的許多優秀的本土音樂文化,近年來高校專業音樂教學對于青歌賽中原生態唱法的“失語癥”的根源就在于此。所以,高等學校應該將藝術教育的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尤其是重視普及,加強公共藝術類教學的師資,改革教學體系和內容,為最廣大的高校學生創造良好的藝術潛能發掘展示和培養的環境。
三、高等學校的藝術教育,尤其是專業藝術教育,存在著強大的社會功利性慣性。由于傳統社會中的藝術教育是少數人享有,藝術教育強調技能技巧的專業要求,許多人把藝術等同于一種奢侈的享受品。在市場化經濟的作用下,人們思考藝術教育的功能時往往與經濟利益掛鉤。對于許多考生而言,藝術類高考錄取分數較低,以后能夠獲得高薪的期盼,往往是他們涌人藝術類高考群體的重要原因。同樣,許多高等院校在藝術專業設置和教學中,片面強調的是投入產出效益比,追求的是藝術類教學的模式化流水線式教學,無不是功利化在藝術教育中的體現。更為令人擔憂的是,在許多綜合性、理工類院校中,包括大多數藝術教育工作者乃至于高校的教育主管領導在思考藝術教育的基礎性地位時,仍然把藝術教育功能的基礎建立在以藝修德,以藝開智,以藝促體之上,簡而言之,藝術的功能只能夠依賴依附于德育、智育和體育,這何嘗不是一種更深層次更具慣性的功利化取向呢?這些取向的存在對于許多高等院校的辦學理念、行為發揮著強大的導向作用。由此,我們在高等院校看到的藝術教育教學和校園文藝活動的違背藝術發展規律種種表現就不足為奇了。:
關鍵詞:藝術民俗學;文化產業;教學模式
藝術與人類的總體文化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它隨著人類的文明、習俗發展而不斷演變。以藝術為對象的研究也在不斷地完善,在藝術學領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學者們從藝術的起源、藝術發展的規律、藝術與社會的關系、藝術的創造等方面進行探討,更有學者從民俗學、人類學等角度對藝術展開研究。就藝術與民俗而言,有學者從民俗中的藝術展開討論,另有學者從藝術中的民俗進行探析。不論民俗中的藝術還是藝術中的民俗,都是對藝術與民俗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的探究,旨在深入了解伴隨民俗產生的藝術本質以及藝術產生、創作的民俗文化內涵。正如學者鐘年在其文章中所述“對于藝術的認識,不能‘止步于對藝術事象的靜態分析’,而應該‘以藝術活動中的審美形式與情感效應為材料,將其置于民族區域社會中生產生活的、社會時尚的、宗教信仰的廣闊背景下予以觀測論析’”。[1]就此研究視角,張士閃教授首先提出了“藝術民俗學”的學科建設理念,嘗試在民俗文化研究和藝術學研究的學科間,建立一門交叉性的學科研究理念,旨在研究藝術與民俗之間的關系,同時對藝術進行民俗學的視角研究。學科歸屬上,藝術民俗學是藝術學的分支學科,由藝術學與民俗學、民族學、人類學、社會學等學科相結合而形成。藝術民俗學的研究對象“首先是作為藝術活動背景的民俗文化,包括民俗事象和民俗觀念。其次,它將以民俗學的視角重新審視、闡釋藝術的源起,本體,功能,以及藝術與民俗的真實關系。”[2]藝術民俗學的研究對象不僅是民間文化的表象之一,同時還是文化形態的一種表現方式,它們在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地發生著形態和功能上的演變。文化產業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就“產業”而言,其本源之意為國民經濟的各種生產部門,后隨著第三產業的興起而逐漸拓展為“泛指各種制造、提供物質產品、流通手段、服務勞動等的企業或組織”。[3]從文化產業角度結合藝術民俗學的研究視角對其進行觀照,能更全面地對藝術的本源進行闡釋,同時也對其產業化發展展開更深入地探討。當下,我國的文化產業事業正蓬勃發展,在此熱潮中應運而生了文化產業專業教育,尤其在我國的少數民族地區,文化產業與民族文化息息相關,同時也與民俗、民間藝術聯系緊密。因此,要發展文化產業,對藝術民俗的研究、探討必不可少,在文化產業專業領域開設藝術民俗學這門課程也是有必要的。筆者在本文中將嘗試探討藝術民俗學在文化產業這一專業領域中的教學模式,從而為今后的文化產業民俗研究提供一定的依據。
1教學模式制定的理論依據
人才培養是高等學校的首要功能之一,在人才培養的教學過程中必須遵循教育的發展規律,正如潘懋元先生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理論“:教育外部關系規律指教育必須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即必受一定經濟、政治、文化所制約,并為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服務;教育內部關系規律指教育必須與人的發展規律相適應。”[4]同樣,藝術民俗學在文化產業專業領域中的教學也應遵循以上的教育規律。由此,制定與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相一致的教學模式是有必要的,而且應該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1.1結合藝術民俗學的教學特征,應該突出區域特征或民族特色
就筆者執教所在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而言,該地區世居12個民族,其中少數民族有壯族、瑤族、侗族、苗族、水族、毛南族、水族、彝族等11個,民族文化資源豐富,藝術產生所依附的民俗文化也各具特色。在教學中深入挖掘、整理各民族文化資源,構建富有少數民族地區特色的文化產業專業領域藝術民俗教學特色,強化學生的優創意識、特色意識和品牌意識,在保護和傳承該地域中優秀的藝術、民俗類文化的同時,有意識地引導學生在文化產業領域中進行藝術民俗的研究。
1.2重視學生能力培養
通過日常教學,使學生接收系統的理論知識培訓,包括藝術民俗學學科所涉及的藝術學、民俗學、人類學、社會學等基本理論知識,以及藝術民俗學科學專業知識和規范,對學生進行專業的理論訓練,樹立學生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通過專業知識學習和專業能力的培養,提高學生的創新和實踐能力,同時使學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學術研究水平。
1.3促進專業教學改革與發展
進一步深化教學改革、完善專業結構、鞏固藝術民俗學專業優勢,逐步建立健全該專業課程體系,整體優化教學方法與手段,制定有效的教學評價標準,拓寬文化產業專業領域學生的專業視野,是藝術民俗學在教學中亟待完成的重要任務。藝術民俗學教學除了遵循專業研究規范外,還要圍繞我國的高等教育人才培養標準,結合我國國情下的文化產業發展情況進行專業教學。在2012年《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中,提出“高等教育質量觀貫徹于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教學科研創新、服務社會發展、文化傳承創新之中”。由此可知,藝術民俗學教學貫穿在文化產業專業領域中應結合該專業的學科特點,讓學生在掌握文化產業基礎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引導學生掌握民俗學、藝術學的專業研究方法,嘗試藝術民俗與文化產業等學科理念融合展開科學研究,進行文化創新和傳承。
2藝術民俗學教學目標與規格設計
目前高校教學在面對不斷變化和發展的社會市場與就業需求下,加強學生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訓練。由此,在文化產業專業領域中藝術民俗學的教學中,要本著“突出地域特色和民俗特點”的目的,抓住在文化產業中如何發展民間藝術與民俗的基本點,培養具有較高綜合素質、人文素養的,即掌握藝術與民俗知識又能夠將其靈活運用于文化產業相關領域的學生,具體如下:首先,通過藝術民俗學在文化產業領域環境中教學,讓學生通過理論與實踐的交叉性學習,不斷提高學生的綜合文化素養。因此,在教學中對學生提出以下幾點要求:一是必須適應時代和社會的發展,了解并駕馭歷史文化發展與文化產業的意識形態理論體系。隨著現代社會信息化的逐漸加強,作為文化產業專業的學生,在此領域中更應該具有敏銳的觸角,而且要意識到藝術民俗學這一交叉學科在學習過程中僅紙上談兵是不能為今后從事的專業服務的,必須學會用科學的理論方法引導學習實踐以及學術研究,要注重當下新的形勢、政策、信息、思想等,做新型的文化產業與藝術民俗的復合型學者。二是學生要有良好的藝術修養,同時掌握民俗文化與民間藝術的基本理論和研究方法。民間藝術的生存需要民間文化的沃土滋養,藝術的創作也離不開對民間藝術的了解和掌握。民間藝術體現了不同地域、不同人群所特有的審美觀念與道德意識,其間更蘊含了人與人、人與自然以及人與社會和諧相處的理念。因此,在藝術民俗的教學中,以藝術、民俗文化為根本,秉承傳承傳統文化的觀念,站在當下文化產業發展的新高度,探求如何構建新時期藝術民俗學的教學模式,加強學生通過整合學科知識和運用知識傳播發展藝術與民俗文化的能力。其次,通過教學,讓學生在不同學科的交叉學習中具備傳承及實踐創新能力。張士閃教授提及藝術民俗學的研究應該注意以下幾方面的研究:一是從民俗學研究的整體文化觀出發,對典范社區內曾經存在的和仍然存在的藝術事象予以梳理,對其中的各個藝術門類進行慎重的微觀性分體研究和宏觀性綜合研究,為社區文化的藝術定位、發展提供出指導性建議;二是注重藝術活動與民俗社會之間的關系進行雙向的動態研究;三是中國的藝術民俗學研究應注意其自身特色。[5]文化產業專業領域中的藝術民俗學教學,除遵循以上幾點研究原則,還要結合社會文化的發展現實,讓學生把社會實踐同創新思維相聯系,在日常學習的實地調研等實踐活動中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來學習知識,同時學會如何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從而啟發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將其運用到具體的案例分析和操作過程中。
3藝術民俗學教學模式中的課程教學設計
文化產業專業領域中所設立的藝術民俗學課程教學有別于一般學科中的藝術民俗學教學,除遵循一般課堂教學原則外,還有其獨特的課程教學設計,以期達到良好的教學目的,具體如下:
3.1根據實際情況展開教學,注重因材施教
綜合來看,文化產業專業領域的學生的文化素質一般較高。但就藝術民俗學這個學科而言,涉及了藝術和民俗,具有一定特殊性,尤其是藝術,并非每個學生都了解。因此,在教學過程中,可以根據學生掌握藝術、民俗文化基礎知識的具體情況,進行專業知識教學。對藝術基礎常識較弱的學生,讓其多聽、多看,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學生的藝術鑒賞力;對民俗文化常識較弱的學生,可通過消化課堂講授知識和實地調研體驗,增強學生的民俗意識和文化自覺性,掌握民俗文化基本理論。
3.2把握教學整體性與靈活性
在進行藝術民俗學的教學過程中,傳統教學方式通常采用純理論性的授課方式,難免會枯燥乏味,讓學生在冗雜的理論學習中失去對課程的興趣。因此,筆者認為在本門課程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將傳統的理論授課分解為理論與實踐穿插,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靈活掌握課程的進度。例如,教師可將學生分成幾個小組,每個小組各自選定一個調查對象,在進行前期的理論知識學習后,學生可在規定時間內對其選定的對象進行文化、現狀、發展、藝術性、民俗特征等方面的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寫出調查報告并做課堂展示。學生的課堂展示不僅要表述清楚所調查對象的具體內容和文化背景等,還要結合文化產業的專業特點進行思考并展開有效的闡釋。此類學生課堂展示的教學形式,將以學生為主體,自主策劃每次課堂演示,教師為輔助對展示完的學生進行提問引導,從而達到本門課程的教學目的,提高學生的藝術、民俗文化素養。
3.3掌握學生實踐學習的合理性
藝術民俗學在研究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必須將藝術活動與民俗社會之間的關系結合起來,同時進行雙向的動態研究。由此,將這個研究觀念引入其教學模式中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藝術民俗學的教學中,尤其在文化產業專業視閾下的藝術民俗學教學更加要關注在變遷的民俗社會中藝術活動所發生的變化以及動態的藝術活動所依附的民俗社會大環境。從而,在學生將藝術民俗學基本調查方法運動到實踐過程中時,教師應根據學生的調查進度隨時給予指導,適時糾正學生在實踐中所遺漏的關鍵信息,指導學生合理運用相關學術知識進行實地調研和調查報告寫作,同時也鍛煉了學生的組織、策劃能力。中國悠久的歷史文化留下了豐富的民俗活動和具有特色的藝術形式。在張士閃教授提出構建藝術民俗學這一學科開始,就提出本門學科應該將文獻資料、歷史考古和民俗調查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展開學術研究,從而更清晰、準確地認識存在于各地域、人群中的民俗和藝術。同樣,今天我們將藝術民俗學放置文化產業這樣的專業領域中進行教學,不僅要遵循以上學術觀點進行教學,而且要與現代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結合,與文化產業發展的特點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引導式教學,從更廣闊的視角去看待藝術民俗學,也為人才培養提供更多的教學實踐依據,讓藝術民俗學研究的對象能夠更好地傳承和發展。
參考文獻:
[1]鐘年.《藝術民俗學》評述[J].民俗研究,2001(2):169-170.
[2]張士閃.當代藝術民俗學的研究視界[J].齊魯藝苑,1998(2):48.
[3]王偉.民俗藝術產業化的路徑研究[J].學術論壇,2010(8):161.
關鍵詞:藝術民俗學;文化產業;教學模式
藝術與人類的總體文化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它隨著人類的文明、習俗發展而不斷演變。以藝術為對象的研究也在不斷地完善,在藝術學領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學者們從藝術的起源、藝術發展的規律、藝術與社會的關系、藝術的創造等方面進行探討,更有學者從民俗學、人類學等角度對藝術展開研究。就藝術與民俗而言,有學者從民俗中的藝術展開討論,另有學者從藝術中的民俗進行探析。不論民俗中的藝術還是藝術中的民俗,都是對藝術與民俗之間相互依存的關系的探究,旨在深入了解伴隨民俗產生的藝術本質以及藝術產生、創作的民俗文化內涵。正如學者鐘年在其文章中所述“對于藝術的認識,不能‘止步于對藝術事象的靜態分析’,而應該‘以藝術活動中的審美形式與情感效應為材料,將其置于民族區域社會中生產生活的、社會時尚的、的廣闊背景下予以觀測論析”’。就此研究視角,張士閃教授首先提出了“藝術民俗學”的學科建設理念,嘗試在民俗文化研究和藝術學研究的學科間,建立一門交叉性的學科研究理念,旨在研究藝術與民俗之間的關系,同時對藝術進行民俗學的視角研究。
學科歸屬上,藝術民俗學是藝術學的分支學科,由藝術學與民俗學、民族學、人類學、社會學等學科相結合而形成。藝術民俗學的研究對象“首先是作為藝術活動背景的民俗文化,包括民俗事象和民俗觀念。其次,它將以民俗學的視角重新審視、闡釋藝術的源起,本體,功能,以及藝術與民俗的真實關系。”藝術民俗學的研究對象不僅是民間文化的表象之一,同時還是文化形態的一種表現方式,它們在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地發生著形態和功能上的演變。
文化產業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就“產業”而言,其本源之意為國民經濟的各種生產部門,后隨著第三產業的興起而逐漸拓展為“泛指各種制造、提供物質產品、流通手段、服務勞動等的企業或組織”。從文化產業角度結合藝術民俗學的研究視角對其進行觀照,能更全面地對藝術的本源進行闡釋,同時也對其產業化發展展開更深入地探討。
當下,我國的文化產業事業正蓬勃發展,在此熱潮中應運而生了文化產業專業教育,尤其在我國的少數民族地區,文化產業與民族文化息息相關,同時也與民俗、民間藝術聯系緊密。因此,要發展文化產業,對藝術民俗的研究、探討必不可少,在文化產業專業領域開設藝術民俗學這門課程也是有必要的。筆者在本文中將嘗試探討藝術民俗學在文化產業這一專業領域中的教學模式,從而為今后的文化產業民俗研究提供一定的依據。
1教學模式制定的理論依據
人才培養是高等學校的首要功能之一,在人才培養的教學過程中必須遵循教育的發展規律,正如潘懋元先生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理論:“教育外部關系規律指教育必須與社會發展相適應,即必受一定經濟、政治、文化所制約,并為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服務;教育內部關系規律指教育必須與人的發展規律相適應。”同樣,藝術民俗學在文化產業專業領域中的教學也應遵循以上的教育規律。由此,制定與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相一致的教學模式是有必要的,而且應該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1.1結合藝術民俗學的教學特征,應該突出區域特征或民族特色
就筆者執教所在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而言,該地區世居12個民族,其中少數民族有壯族、瑤族、侗族、苗族、水族、毛南族、水族、彝族等11個,民族文化資源豐富,藝術產生所依附的民俗文化也各具特色。在教學中深入挖掘、整理各民族文化資源,構建富有少數民族地區特色的文化產業專業領域藝術民俗教學特色,強化學生的優創意識、特色意識和品牌意識,在保護和傳承該地域中優秀的藝術、民俗類文化的同時,有意識地引導學生在文化產業領域中進行藝術民俗的研究。
1.2重視學生能力培養
通過日常教學,使學生接收系統的理論知識培訓,包括藝術民俗學學科所涉及的藝術學、民俗學、人類學、社會學等基本理論知識,以及藝術民俗學科學專業知識和規范,對學生進行專業的理論訓練,樹立學生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通過專業知識學習和專業能力的培養,提高學生的創新和實踐能力,同時使學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學術研究水平。
1.3促進專業教學改革與發展
進一步深化教學改革、完善專業結構、鞏固藝術民俗學專業優勢,逐步建立健全該專業課程體系,整體優化教學方法與手段,制定有效的教學評價標準,拓寬文化產業專業領域學生的專業視野,是藝術民俗學在教學中亟待完成的重要任務。
藝術民俗學教學除了遵循專業研究規范外,還要圍繞我國的高等教育人才培養標準,結合我國國情下的文化產業發展情況進行專業教學。在2012年《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中,提出“高等教育質量觀貫徹于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教學科研創新、服務社會發展、文化傳承創新之中”。由此可知,藝術民俗學教學貫穿在文化產業專業領域中應結合該專業的學科特點,讓學生在掌握文化產業基礎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引導學生掌握民俗學、藝術學的專業研究方法,嘗試藝術民俗與文化產業等學科理念融合展開科學研究,進行文化創新和傳承。
在國家、區域及社會中,文化資產不僅是認同感符碼,而且比以往更全面地嵌入全球消費當中。觀光客參觀自身及他處歷史的方法主要有二:造訪各式各樣的實體遺跡,或參與各種形式遺留下來的儀式和行為。然而,文化資產的保護、保存、展示及管理之動機和措施,常與參觀的游客有所區別,也和選擇性地將歷史包裝成遺產的觀光部門有所不同。此類差異反映出依附于文化資產上的不同價值觀及用來篩選文化資產的不同價值體系。
在此背景下,本研討會主要是檢視文化資產的評價及保護過程中的張力和機會,并在較寬廣的社會領域中,檢視以發展為目標的文化資產使用方式。希望探索文化資產如何在轉變及在流動的價值觀中“運作”,并探索觀光與游客形塑、嵌入、改變社會遺產價值的各種方法,如:
·觀光的運作和身為游客,如何影響我們對文化資產的理解?
·我們對過去歷史的價值觀如何轉變?
·在這實時、多重實體的時代以及多重文化的社會中,(應該)如何使游客和社會大眾了解文化資產?
這類問題都影響文化資產的政策和政治活動,及國際觀光業的動態。
本研討會目的為提供跨越不同學術領域的關鍵對話,也征求各學術領域論文,如人類學、考古學、藝術史、建筑學、文化地理學、文化研究、民族學、民俗學、經濟學、歷史學、遺產研究、景觀研究、休閑研究、博物館研究、哲學、政治學、社會學、觀光研究、都市與空間計劃等。
我們歡迎所有探討關于觀光及文化資產關系的觀點。任何與遺產相關的論文都是我們征稿的對象——世界遺產、自然遺產、人造及都市遺產、殖民遺產、宗教遺產、遺產景觀、無形遺產、博物館遺產、食物遺產等等。主題包括:
·了解游客的遺址體驗——敘事、記憶與情感
·闡述并傳達遺產的價值——包含復雜的觀眾
·藉有形及無形資產建立認同感——挑戰傳統
·以遺產為基礎的再生計劃——懷舊經濟
·將過往歷史作為觀光消費的商品化過程——(反)傳統再造
·沖突的遺產——權力、榮耀與取代
論文關鍵詞:習語,框架理論,概念隱喻
1. 引言
習語,作為人類發展的產物,大多來自于民間故事、文學作品及日常口語等各種形式,并由于受到地理環境,生活習慣以及思維方式等因素的影響,習語具有較強的文化特征。長期以來,人們對習語的研究大多局限于習語詞條的收集、編纂以及習語的文學以及文化特征的研究等。本研究將在概念隱喻理論的基礎之上,運用Lakoff的框架理論來分析習語理解、詮釋以及運用。
2. 習語和隱喻的定義
2.1習語的定義
在漢語中,習語又被稱作熟語,《現代漢語詞典》(1998)將熟語定義為固定的詞組,只能整個應用,不能隨意變動其中成分,并且往往不能按照一般的構詞法來分析。《美國習語字典》(2005)將習語定義為固定短語(”set phrases” or “fixed phrases”)。《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1997)則將習語定義為不能依據其字面拆解的意思獲得其含義、須要作為整體來理解的短語或者句子(Phrase or sentence whose meaning is not clear from themeaning of its individual words and which must be learnt as a whole unit)。
2.2 概念隱喻理論
Lakoff和Johnson(1987)所建立的概念隱喻理論強調人們的經驗和認知能力在語義理解中的重要作用文學藝術論文,提出了經驗主義的語義觀。他們認為,隱喻可以通過人類的認知和推理將一個概念域系統地、對應地映射到另一個概念域論文開題報告。他們指出,“我們的許多概念系統是由隱喻構建的”(1980)。這種隱喻式推理一是基于人的經驗,二是基于具體到抽象域的映射,即從源域(sourcedomain)到目標域(target domain)的映射。
3. 概念隱喻與習語
3.1概念隱喻理論對習語的闡釋
Lakoff和Turner(1989)曾通過一般層次隱喻的假說解決兩大問題——擬人和諺語。根據這一假說,我們也可以將其解釋后者的方法運用于習語的認知研究和闡釋。例如:
(1) 屋漏偏逢連夜雨。
看到這句話人們的腦海中首先出現一個屋頂漏雨的房屋的圖式,一直以來在人們的觀念中,房屋是一個讓人躲風避雨的棲身之所,但是假如房子漏雨了,偏偏還恰逢連夜雨,那么這樣的房子便稱不上棲身之所了。
由此特殊場景圖式我們映射到一個一般場景圖式。
一件事情已經發展到了困難重重的地步,但是假如這個時候再遭遇到連連的障礙,便會使整件事情幾乎陷入舉步維艱、難以進行的絕境。
由于萬事萬物間的聯系性、依存性,由這個一般場景我們又可以映射到一個與之相關的人類行為的圖式:
一個人身處困境,在這個時候又遇到更多新增的麻煩,由此陷入無所適從的絕境。
這樣一個與人類行為有關的一般圖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具體的情景,因此,可以實現該習語在具體情境中的應用。例如,
Lakoff和Turner將這種具體領域與一般領域之間的關系稱作普遍即特殊隱喻(GENERIC IS SPECIFIC metaphor),即通過一個特殊領域到一般領域的映射以達到理解的目的。
3.2 概念隱喻理論對習語闡釋的不足
概念隱喻理論通過由特殊到一般,再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為我們理解習語并運用習語提供了方便的途徑。但同時,也存在很多的不足,由于該理論的解釋大多局限于字面意思的解釋,在解釋一些具有跨文化差異甚至矛盾的習語時便顯得捉襟見肘,無法深入地對該習語的文化背景以及深層含義進行闡述和理解。例如:
在漢語中,出門在外我們常說“四海之內皆兄弟”、“在家靠父母文學藝術論文,出門靠朋友”,但是在英美文化中,卻更多地流傳著這樣的習語, God helps those that help themselves(天助自助者); Self-preservation is thefirst law of nature(自我保護是自然的第一法則)。這些關于同一問題的習語卻體現出了較大的差異性甚至矛盾,是我們無法單獨地借助概念隱喻理論解釋的。
4.Lakoff的框架理論與習語
4.1Lakoff的框架理論
“框架”(Frame)這一術語最早是由人類學家Bateson(1956)提出的心理學概念,美國人工智能專家Minsky(1975)首先提出了框架理論(frame theory),并將其運用于計算機心理學,Fillmore(1975)首先將框架理論引入了語言學。在這一背景下,Lakoff(2004)在《了解你的價值觀并構建辯論》一書中將認知科學以及社會學中的“框架”(frame)運用到了政治學等領域中論文開題報告。
他認為,心理結構即框架決定了我們對世界的看法和認識。我們的心理框架可分為表層框架和深層框架。在我們平時的活動中,所見、所聞會激活我們的表層框架,并喚起代表了最根本的價值觀和道德觀的深層框架,只有當我們所見、所聞的事物所代表的價值觀、道德觀與我們自身的價值觀、道德觀相契合時(即所見、所聞的事物所構建的框架與我們的心理框架相契合時),才能引起我們的共鳴,反之則無法產生認同。也就是說,框架構建了我們的觀念,決定了我們的思考方式,繼而影響了我們的行為方式。如:
又如:
(2)tax relief
Lakoff認為,tax relief是布什使用最成功的詞語。他認為,tax relief是一個隱喻,relief這個單詞喚起了人們內心這樣一個框架——一個無辜的人,由于受到一些外力的因素影響而深受苦難,而relief所傳達的意思則是解除痛苦和煩惱(taking away of the pain or harm)。眾所周知,在美國文化中,稅收是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的,大到買房產、買地皮文學藝術論文,小到買一支牙膏都需要付稅。因此,當布什的tax relief通過演說、報紙傳達到全家萬戶時,勢必在絕大多數人的心中喚起了上述心理框架,為他贏得大選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我們的心理框架決定了我們對所見、所聞的反應和看法,從而左右我們的決定。反之,心理框架也主導了措辭的選擇和使用,即不同的措辭反映了不同的心理框架。而習語,作為長期流傳于民間,為人類所用的語言,必然集聚了深厚的社會文化氣息,因此也就必然反映了不同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因此,若要真正地了解一個習語的內涵且為自己所用,就不能僅僅局限于對該習語的字面解讀,而要深入地解讀和理解,因為只有當該習語所反映的價值觀與使用者所處的文化背景相一致時,才可能產生預期的影響力。因此,我們可以使用Lakoff的框架理論分析一些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甚至自相矛盾的習語。
4.2 框架理論與相互矛盾的習語闡釋
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有著不同的價值觀、道德觀,自然對相同的事物存在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理解,換言之,不同的習語也對應著不同的價值觀和道德觀。比如:
(3)a Our sins and our debts are often more than we think. (我們的罪和債遠比我們想像的要多。)
b 人之初,性本善
這兩句習語都是關于人性的,前者闡述了人性原罪說文學藝術論文,而后者則強調人性本善的觀點。而究其根本,還是由于兩個習語來源于不同的文化,基督文化信奉原罪說,而中國儒家思想則認為人性本善,因此對人性也就構架了不同于基督文化的框架,見諸于文字;反之我們也可以說,不同的習語反映了架不同的心理框架。又如下例:
(4)a Hard words break no bones. (難聽的話不會傷筋動骨論文開題報告。)
b 棍棒傷皮肉,惡語傷人心。
前者認為別人的流言蜚語不會對自己造成影響,而后者則恰恰相反。這是因為,在西方社會,人們極其注重品德品行。西方文化認為,只要行得正,沒有做有損他人利益的事情,別人對自己的評價并不重要。而在東方文化中,由于長期深受儒家文化的影響,一定程度上,人與社會環境是密切相關甚至一體的,人在社會中得到的評價是判斷名譽面子的標尺。
因此對心理結構即框架的了解為我們跳出字面意義的局限性,了解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習語提供了很好的工具和方法。
4.3 框架理論與習語的使用
Lakoff的框架理論幫助我們理解了字面表述不同甚至矛盾的習語的深層含義,反之,我們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構建不同的目標框架,選用相應的習語,以達到傳達的目的。比如,作為老師,我們常常要勸導學生好好學習文學藝術論文,積累知識,使用“知識多,不壓人”;在和一個沉迷于電腦游戲,不思進取,不愛學習的學生交流時,我們可以說Art is long, life is short;而對于那種將時間過度用在學習上,而忽略生活的學生,我們則需提醒他們勞逸結合,則可以說All work and no play makes Jack a dull boy.
5. 結語
習語作為文化、思想知識的傳承,既是值得珍惜的人文財富,同時也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交流工具。本文在概念隱喻理論的基礎之上,運用Lakoff的框架理論,突破了以往研究局限于字面的局限性,闡釋了部分習語的深層含義、文化背景以及蘊含的價值觀、道德觀,并為這一部分習語的使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根據個人的目的和想法,使用習語以達到傳遞信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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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竹文化研究 成績 缺陷
一、方興未艾:竹文化研究概覽
竹文化研究正式起步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黨和政府是竹文化研究和開發的最重要推手。政府相關部門直接組織過一些有影響的活動,如評選和命名“竹鄉”活動、舉辦竹文化節、興辦旅游休閑及科研開發基地等。宣傳部門也通過不同平臺廣泛宣傳竹文化。政協等部門組織收集鄉土資料,編纂有地方特色的書籍,如《嵊州竹文化》、《青神竹文化》、《益陽竹文化》、《咸寧竹文化》等。不少中小學將竹文化引進校園,成為生態教育的一部分。
在這種聯合推力下,竹文化研究逐漸走向機構化和規模化。1993年,中國竹業協會成立。1997年,總部設在中國的國際竹藤組織成立。高校和學術單位也成立了各種不同層次的研究機構,專業刊物如《竹子研究匯刊》、《世界竹藤通訊》等陸續創辦,一批以竹文化研究為中心內容的政府立項課題相繼出現。
竹文化研究的具體工作是從文獻的收集和整理開始的。直到上世紀90年代初,才陸續出現一批標志性的學術著作。1992年,周裕蒼推出《中國竹文化》,這是一部研究和選集兼而有之的著作,知識性、趣味性和可讀性是其特色。1994年,何明等的《中國竹文化研究》面世。該書闡述較之周著更全面,理論自覺意識更突出。1999年,何明等推出《竹與云南民族文化》,此書田野調查和文化理論并重,選題新穎富于現實意義。2000年,關傳友的《中華竹文化》問世,該書從物質和精神兩大領域論述了竹文化的廣泛影響和應用。2001年王平所著《中國竹文化》運用多學科綜合交叉的研究方法,展現了中華民族竹文化絢麗多彩的全景。2003年,吳靜波等的《竹文化》側重從中國傳統文化與竹文化關系的獨特視角進行了探索。2006年,彭鎮華等的《綠竹神氣》在第5屆中國竹文化節上舉行了隆重的首發式。該書規模空前,選編、圖片、考證相結合,被認為是集大成式的權威的著作。
竹文化研究走過了三十年,總結其研究狀況實有必要。以上是對竹文化研究的鳥瞰,下面則力圖更細致地呈現出各領域的成果。其中“竹文化與文學”部分從略,具體可參看拙文《三十年來詠竹文學研究述評》(《文教資料》2010年7月上旬刊)。
二、奇風異調:竹文化與少數民族
我國南方許多少數民族世居竹產區,形成了無所不在的別有風調的竹文化。竹文化與少數民族的關聯已然成為研究熱點。
首先,相關的著作有所涉及。何明等的《竹與云南民族文化》(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是迄今唯一論述竹文化與少數民族關系的專著。全書分三編:“物質篇”,從竹與文明進程說起,從吃、住、行、用到農業生產、種竹護竹習俗、竹編工藝等都介紹翔實;“精神篇”,主要論述了各種崇拜和巫卜術,也介紹了樂舞在審美表現中的多重功用;“展望篇”,就云南竹文化的開發前景提出了若干建議。專著之外,很多相關著作如《中國竹文化》(王平著,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巴蜀竹文化揭秘》(屈小強著,巴蜀書社,2006年版)等,都從不同角度涉獵了少數民族竹文化。它們重點都放在西南少數民族區域,或在事例與事象上采用少數民族的成果,或干脆專辟新章集中論述少數民族圖騰崇拜、竹鄉風俗,等等。
其次,相當數量的論文探討較為深入。這些論文或總體論述,如關傳友的《論云南省的民族竹文化》(《北京林業大學學報?哲社版》,2008年第4期)即從物質和精神兩方面,詳細論述了云南地區的民族竹文化,認為物質文化主要體現在竹建筑、竹食品、竹服飾、竹制交通工具和設施、竹器物、竹樂器、竹制生產工具等方面;精神文化主要由竹崇拜、竹民俗、竹歌舞、種竹護竹習俗等構成。或單就一個民族的竹文化展開全面的調查和論述,如關傳友的《論云南哈尼族的竹文化》(《世界竹藤通訊》,2008年第5期),王時的《夜郎竹文化》(《民族論壇》,2003年第7期),等等。龍倮貴的《試論彝族竹文化》(《畢節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對竹生彝人的神話傳說,頂禮膜拜的竹圖騰、竹祖靈,以及禁忌之風,乃至竹制法器之習,都作了客觀描述。文章認為:“竹崇拜的原始形態為男性生殖器崇拜,竹節即男性生殖器官。”觀點頗為注目。
少數民族竹崇拜包含有豐富的文化信息。羅曲的《布依族的竹崇拜》(《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2000年第11期)列舉了布依族民俗節日中蘊含著的竹崇拜意識和習俗,描述了該族日常生活中生老病死都與竹事相關的事實。王平的《南方少數民族竹崇拜的起源及特征》(《湖北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4期)認為,竹崇拜是南方少數民族的土著文化,其主要特征可分為三方面:一是南方諸族的竹崇拜既有共性特征,又有個性差異;二是這種竹崇拜主要體現在神話傳說和習俗方面;三是這種竹崇拜從地域和民族分布來看,都已經形成了較大范圍的“竹文化圈”。
三、墨緣心音:竹文化與繪畫
畫竹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竹畫最早見于漢代石刻竹葉碑。竹子走入畫紙后,發展迅速,乃至形成畫史上一大流派――墨竹畫派。竹文化與繪畫研究取得的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將畫竹技法與文化介紹結合起來,出現了一批側重教育的書籍。如《墨竹要述》(盧坤峰著,河北美術出版社,1985年版)、《墨竹教程》(莫各伯編著,嶺南美術出版社,1992年版)等。一些竹譜類的著作也屬此范疇,如《墨竹畫譜》(劉福林著,中國和平出版社,1991年版)等。
(二)出現了一批畫冊集。有的是為了配合政府竹文化活動而編集,如《名畫家畫竹鄉:2007中國(安吉)竹文化節》(《名畫家畫竹鄉》編委會,2007年版)等。有的是美術出版社為了研究和欣賞的需要,影印或編纂古代名家的竹畫,如《墨竹譜圖》(吳鎮著,天津人民美術出版社,2008年版)等。
(三)一批研究性的著作相繼問世。首先,各種版本的美術史,對竹畫尤其是墨竹畫派多有留意。其次,各類竹文化研究的著作,往往將竹與繪畫作為一部分,在特有的體例和理論框架中進行闡論。如《中國竹文化研究》(何明等著,云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十一章,便是運用符號學理論來論析竹畫文化的。最后,專門論竹畫的書也偶有出現,《湖州竹派》(馮超著,吉林美術出版社,2003年版)是其中寫得較有特色的一種。
(四)學術論文的關注點較為集中。焦點之一是整體觀照。如何寶年的《竹文化與繪畫》(《文教資料》,2001年第4期)的亮點在于從總體上探討了墨竹畫派盛行的原因。衛欣的《墨竹與中國文人畫的審美特征》(《揚州職業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論述了竹子從繪畫形象轉化為繪畫符號,并且最終還原為審美對象的過程,進而以墨竹為中心探究了詩歌中的自然美和原生態美,儒家人倫道德審美與文人畫中審美關系的流變,揭示了墨竹題材成為文人選擇的原因,闡釋了文人畫的審美特征。
焦點之二是研究對象多為墨竹。有對其畫論進行論述的,如余連祥的《中國古代墨竹畫論中的幾個基本范疇》(《藝術廣角》,2002年第6期)總結出“師法自然”、“成竹于胸”、“書畫同源”、“寫竹神氣”四個基本范疇,并進而論述墨竹畫的四重境界。元代墨竹畫家柯九思歷來評價分歧很大。萬新華的《柯九思墨竹藝術論》(《東南文化》,1999年第4期)就柯九思藝術師承、作品及其風格特征、畫品進行了縝密的論析和比較,得出較為平正的結論:“盡管柯九思藝術對后世影響不大,但我們不可否認他在歷史上承先啟后的作用。”丁厚祥則試圖闡釋墨竹與禪宗的相通之處。他在《文人畫、墨竹與禪宗》(《藝術百家》,2008年第6期)中,以王維、文同、金農等人的墨竹畫為藍本,分析了“以竹悟禪”、“以禪悟竹”的實例,闡釋了禪宗思維方式、表達方式對中國古代墨竹畫的影響。
四、徜徉翠林:竹文化與旅游開發
利用竹文化大力開發旅游資源,是政府正在積極推動的一項戰略。竹文化旅游是朝陽產業,加強對它的研究有重大現實意義。
目前尚未出現專門的學術專著。不過各種旅游辭典和教材都將竹文化納入其體系,這多少可以見出一些進步和影響。如《中國旅游文化大辭典》(中國旅游文化大辭典編輯委員會編,江西美術出版社,1994年版)即專列“浙江竹文化”條目來介紹,教材《新概念旅游學》則專設一節“論發展竹文化旅游業”來探討。
學術論文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總體論述竹文化旅游資源開發的;二是具體論述到竹產區資源的利用問題。
《中國竹文化旅游資源的開發路徑》(王富德等,《安徽農業科學》,2007年第6期)認為竹文化旅游資源內涵豐富,涉及竹與自然、竹與城鎮、竹與村寨、竹與民居、竹與飲食、竹與運動、竹與生態養生、竹與文學、竹與藝術、竹與傳統工藝、竹與交通、竹與園林等諸多方面。開發和利用好“復合型旅游資源”,可以帶來經濟、社會、生態三大方面的效應。鄒芳芳等在《建造蘊含竹文化的竹旅游景觀研究》(《林業經濟》,2008年第3期)中將竹旅游景觀資源和造景方式各歸納為六種。文章注意到竹與精神文化、生活文化、工藝文化、藝術文化等中國傳統文化的歷史淵源關系,以及竹具有其獨特的竹韻、竹色、竹境等自然美學特性。董文淵等的《竹林生態旅游環境解譯系統的構建研究》(《竹子研究匯刊》,2004年第4期)則是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較為細致地論述了竹林生態旅游環境解譯系統構建的原則和方式。
浙江省竹文化旅游資源的開發走在全國前列。很多論文都以該省竹產區作為研究對象。如《安吉竹文化與旅游》(駱高遠等,《浙江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2007年第5期)、《淺談安吉竹文化與產業開發》(張宏亮等,《世界竹藤通訊》,2007年第4期)《天目竹文化初探》(何鈞潮等,《竹子研究匯刊》,2003年第3期)、《從多視角探索龍游竹文化》(唐朝亮等,《科學文化》,2000年第8期)等。蔡敏華的《基于竹產業優勢的浙南麗水生態文化旅游初探》(《竹子研究匯刊》,2008年第4期)探析了竹文化旅游價值的表現,論述了麗水竹文化生態旅游開發必須遵循的原則,并對開發項目和品牌建設提出了設想。
浙江省外的類似論文也不少。如楊梅的《試論贛南客家竹民俗文化資源及其開發與利用》(《懷化學院學報》,2006年增刊)描述了客家在社會生活各方面存在的竹民俗,特別建議竹文化民俗旅游的開發應與贛南紅色旅游相結合。馬文銀的《邵陽生態旅游開發》(《熱帶地理》,2005年第3期)提出了邵陽竹文化生態旅游開發應建立欣賞觀光型、休閑體驗型和文化商貿型的基本模式。
五、巧奪天工:竹文化與景觀園林
據《拾遺記》載:“始皇起虛明臺,窮四方之珍,得云岡素竹。”說明至遲在秦代,竹子就開始用于造園。竹子的秉性和節操與文人多有投契,故竹與文人園林關系密切。邱希陽等在《小議竹與文人園林》(《竹子研究匯刊》,2006年第6期)中對文人園林發展史的脈絡作了劃分,認為兩晉時期是起源期,隋唐是形成期,兩宋是興盛期,明代和清初是極盛期。金荷仙等的《竹文化在中國古典園林中的運用》(《竹子研究匯刊》1998年第4期)是文化與實踐結合的一次嘗試,文章對竹子的生物特征,文化內涵,以及造景方式作了重點說明。
與許多醉心于古典的研究者不同,張鴿香的《淺談竹文化在現代園林中的應用》(《南京林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3年第4期)則將目光引向現代。文章從對策和實踐的角度,從七個方面分析了竹文化在園林中的具體應用。陳維越等的《竹在中國人居環境應用的淵源與發展》(《北方園藝》,2007年第3期)似要將范圍從園林擴展到人居環境,文章認為園林工作者在使用竹子造景過程中,必須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融入現代元素和創作理念,在空間塑造、表達方式、生態開發方面進一步拓展,這樣才能創造出理想的、高層次的人居環境。
探討竹類景觀美學特征是造景理論的基礎。這類論文中的代表是陳榮定等的《竹類植物景觀美學剖析》(《竹子研究匯刊》,2004年第3期)。該文分別從景觀美的多重性、景觀形式美的構景要素、景觀的組合美、景觀的構景原則、景觀的物理層次、景觀的意境及其創造過程等方面進行了剖析。在方法上采用信息傳播原理、接受美學等理論,作者聲稱:“這些探索對于全面把握竹類植物景觀的美學特征是一種新的嘗試。”
用來成景造園的竹子統稱為觀賞竹。它是構成園林的重要元素。王慷林編著的《觀賞竹類》(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年版),收錄近百種竹類,以原產中國或集中分布于中國的類群為主。書中對每種竹子的主要形態特征、主要生物學特性、生活環境、產地或分布地、園林特性、經濟用途及繁殖方法等都有描述。謝孝福編著的《觀賞竹》(中國農業出版社,1999年版)扼要介紹了我國栽竹歷史與竹文化史,竹的生物學特性與分布,庭院栽植及其盆栽與盆景制作等方面。陳啟澤等的《觀賞竹與造景》(廣東科技出版社,2006年版)、陳其兵的《觀賞竹配置與造景》(中國林業出版社,2006年版)兩書關注的主題相同,但各有側重。前書亮點之一在于“賞析篇”,書中配有近300幅彩圖,對名園竹景、民間竹刻等作了精到的點評和賞析;后書重點介紹了古今觀賞竹配置與造景的學用手法及觀賞竹在各種城市綠地中的應用。兩書的出版,代表了該領域的最新成果。
六、辨同別異:中日竹文化比較
竹文化研究經歷了一個不斷開疆拓宇的的過程。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研究者將眼光投向國外,其中以日本竹文化,以及中日竹文化比較成就最為突出。這除了相鄰的地理因素外,當然與日本本身的竹文化發達有關,更與日本深受漢文化影響分不開。
陳愛琴等的《日文竹類專業詞匯之研究》(《竹子研究匯刊》,1997年第4期)率先站在中日語言文化比較的高度來對竹類專業詞匯展開探討。文章就“日文竹類專業形態術語之研究”、“日、中文竹種名互譯探討”、“日文中的竹文化語言之研究”三個問題作了切實的論析,文中還輔以圖表說明,簡切生動。
《日本竹文化符號及其內核特征的研究》(《沈陽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7年第6期)和《日本竹文化現象及其內涵》(《浙江林學院學報》,2008第3期)是畢雪飛的兩篇力作。兩文相輔相成,可視作姊妹篇。作者認為,日本人“驚訝于神秘的竹筍一夜之間冒出,將其視為男根的象征,代表旺盛的生命力和較強的繁殖力”。日本竹文化體現了日本民族仔細的觀察力和精致的思考方式。“與中國竹文化相比,日本竹文化應用領域更為廣泛。在日本,竹文化符號的反映上與中國竹文化相同,具有濃重的宗教、美學、文學、藝術、民俗等特點。在日本,竹既是神道祭祀的載體,又是禪宗禪趣的代表,同時又是理想以及堅忍不拔的人格的象征”。
從神話和巫術的角度去比較,這是一個別致的視角。徐曉光《瓜、桃、竹與人的出生――中國西南少數民族與日本植物崇拜神話比較》(《貴州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2004年第3期)即是對中國西南少數民族與日本有關瓜、桃、竹等植物崇拜神話及始祖神話進行比較研究,指出中國西南少數民族與日本民間由于風土環境及生產、生活方式的相似,因而在植物崇拜神話的母題情節上也有著驚人相似的地方。何寶年的《中日古代竹筮文化比較二題》(《江蘇教育學院學報?社科版》,1999年第4期)就中日之竹筮選取兩個文化現象來比較,即(一)竹花與竹實;(二)竹與鳳凰。通過仔細排比,作者得出結論:“中國的竹筮文化比日本更為豐富。竹與鳳凰的傳說和竹花竹實兆兇的思想給日本影響很大。而日本的竹筮文化也有些與中國不同的地方,即日本的竹花竹實不僅有祥瑞之兆,而且有喜慶的象征。”
七、白璧微瑕:竹文化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縱觀竹文化研究狀況,在肯定其取得豐碩成果的同時,也不難發現其缺陷。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文化的獨立性不足。只有精神層面的文化成為一種高貴和獨立的存在,文化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文化。但現在人們使用的是一種寬泛意義上的文化概念,即人類有史以來創造的一切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總和。在這個觀念的指導下,加之中國人實用理性的思維慣性和惰性,便很容易將文化物質化,精神反而淪為物質詮釋的工具。具體到竹文化研究,就是將竹子的實用性和科學性放在目的性位置,而竹子的精神文化價值只是附庸和點綴。
(二)研究框架貪大求全。舉凡與竹沾邊的,幾乎都納入了竹文化研究體系。這就直接導致在一些標志性的著作里,過于追求全面,從“器”到“道”,無所不包。由于篇幅的限制和作者知識結構的差異,在論述時很容易“大而化之”,膚泛之弊在所難免。當務之急是對竹文學、竹哲學、竹音樂、竹繪畫等深入挖掘,細而論之,努力打造各領域內的專著。這樣便進一步加強了資料文獻的梳理,使之更加專業化,提高研究的理論品格。
關鍵詞:云南;高校圖書; 特色文獻資源;建設開發
中圖分類號:CT25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723X(2013)03-0116-04
隨著當代世界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社會已進入了信息化時代。電子信息科技的快速發展,不僅為人們的信息傳遞提供了便利,同時也為圖書文獻資源信息的儲存、傳輸、共享創了條件。怎樣充分利用電子信息這一科學技術手段開發高校圖書文獻資源,促進高校圖書文獻資源信息化建設,并建立起各具特色的電子信息圖書文獻資源,是處于相對落后的云南高校圖書館建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認真研究這一問題,對促進云南高校圖書館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云南高校圖書館文獻資源的特色優勢
截至2013年,云南共有59所高校,各高校都建有圖書館,云南大學、云南師范大學、昆明理工大學等幾家圖書館藏書較為豐富,藏書達到150萬冊以上,大多數高校圖書館藏書在50萬冊左右,小的只有10多萬冊。盡管云南的高校圖書館藏書規模相對較小,但頗具文獻資源特色。
(一)得天獨厚的館藏文獻優勢
云南各高校圖書館經多年的文獻資源建設,已形成獨具特色的收藏體系,擁有得天獨厚的館藏文獻優勢。歷代珍稀歷史文獻、地方民族文獻以及相應的生物、礦產、水電開發、旅游資源等文獻收藏數量多,極富地方特色。如:云南大學圖書館以生物生態學、歷史學、民族學及地方少數民族資料為收藏重點,并珍藏有2000余種民國時期報刊。昆明理工大學圖書館已形成以理工為特色的多學科、多層次、多類型的專業文獻資源體系,被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為西南地區有色金屬專業文獻信息中心。云南民族大學圖書館的特色文獻包括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學、民族學、文化人類學、民族地方文獻、民族古籍。云南師范大學圖書館的時期西南聯大研究文獻是其特色館藏。云南農業大學圖書館以農業和生物科學文獻為收藏重點。西南林業大學圖書館在林業科學、生態旅游等領域形成具有區域特色的專業文獻保障體系。云南藝術學院民族藝術資料中心擁有豐富的藝術文獻資源,其中民族民間藝術資料頗豐,在全國各類圖書館中也較為突出。紅河學院圖書館在收集哈尼族文獻資源方面狠下功夫,也獨具匠心,成為我國館藏哈尼族文獻最多的圖書館。大理學院擁有一定數量的南詔大理地方文化研究資料和民族醫藥文獻。西雙版納職業技術學院圖書館藏有我國最多的“貝葉經”和傣醫藥文獻資料。臨滄師專圖書館藏有豐富的佤族文獻資料等。一個獨具特色,初具規模的云南高校圖書館文獻資料特色優勢已經顯現。
(二)云南高校圖書館文獻資源特色優勢的作用
盡管云南高校圖書館文獻資源特色優勢開發利用還不夠充分,但其優勢作用已經初步顯現。一是與云南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促進了云南經濟社會發展。云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大理學院、西雙版納職業技術學院等圖書館的生物生態學、有色金屬、民族醫藥文獻資源,為促進云南的生物產業、冶金產業、民族醫藥產業等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二是我省各高校的民族文獻特色資源有力地證明和推動了云南各民族和睦相處,共同進步的歷史。三是促進了高校的學科建設。云南大學的人類學民族學獲得教育部一級學科并在全國高校該學科建設中排名第一,云師大的西南聯大研究在全國獨樹一幟,昆明理工大學的礦冶專業在全國各高校赫赫有名等等,這些都與云南高校圖書館文獻資源特色優勢發揮的作用分不開。
(三)有待解決的問題
云南高校圖書館文獻收藏不僅各有自己的特色,而且展示了云南高校圖書館文獻資料收藏與云南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多元性特征,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圖書資源收藏規模小、散,資源開發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共享和圖書文獻資源的充分利用不夠,特色突出,但整合不夠,系統開發不足,文獻資源信息化開發和管理科技人才嚴重短缺,開發能力差,開發與保護方面做得不到位。二是與地方檔案館和高校圖書館特色文獻資源信息共享做得不夠。云南省圖書館藏有幾百萬冊圖書,其中孤本、善本等特殊資源比較豐富,云南省檔案館收藏的歷史文獻資料有的是各高校所不具有的,州市圖書館也藏有許多具有地方及民族特色的文獻資料,但開發不足,與高校文獻共享方面做得并不到位。由于不能共享,導致高校的特色圖書資源豐富性優勢顯現不充分,實力還顯單薄。三是收集特色文獻資料力度不夠。由于受到經費的限制,民間還散落著許多特色文獻資料沒有得到收集和保護。特別是有的資料還要到國外收集,如:云南的傣族、哈尼族、佤族、景頗族等都是跨境而居的民族,其獨具民族特色的文獻資料在國外還保存有許多,有的是散落在民間,有待我們進一步收集整理,以豐富云南省高校圖書館的特色文獻資料。
二、聯合建設具有地方特色的
文獻信息資源收藏體系(一)重視紙質文獻收藏
特色化文獻是地方高校圖書館資源的根本優勢所在,是文獻信息服務的基本保障,也是文獻資源共建共享的基礎。地方高校的教學和科研與當地經濟文化建設密切相關,在每年為地方經濟文化建設輸送大量人才的同時,產生了大量的科學研究成果,形成富有地方特色的文獻資料,學校對教學科研的文獻信息需求也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各高校圖書館繼承和發揚傳統,在原有文獻資源建設的基礎上,發揮主觀能動性,揚長避短,利用學校所在地的地理優勢及資料收集的便利性,采取相應措施繼續建設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獻資源收藏體系。加強收集反映當地歷史沿革、文化源流、民俗風情、民族文化、自然資源的文獻研究資料。結合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并以學校的優勢學科為導向發展特色館藏,采取經費傾斜的政策,加大對優勢學科的實體文獻購置。本地域各高校圖書館之間相互協調,聯合采購文獻資料,發揮各學校的學科優勢,突出各校特點,走資源共建共享道路,共同建造有地方特色的文獻資源共享體系。
注重特殊文獻資料的收集,包括本校學位論文、內部刊物、調查資料、會議文獻等,比如:西雙版納州政府與云南大學聯合舉辦了三屆全國貝葉文化研討會,其會議文獻是研究傣族歷史文化不可缺少的資料。2009年7月國際人類學與民族學聯合會第十六屆世界大會在昆明召開,有大量的會議文獻資料產生,每年有許多國際會議在云南各高校召開。收集會議的文獻資料是一種補充特殊館藏的良好途徑,同時也為文獻資源的數字化建設準備實體資料。各高校的專家學者著述和收藏頗豐,收藏其贈書也是一種補充特殊館藏的良好途徑,如云南大學圖書館文庫保存的方國瑜教授贈書,其研究價值和收藏價值都很高。
(二)加強電子信息資源建設
在建設館藏紙質資源的同時,需要加強電子信息資源建設,豐富文獻信息資源的種類和數量。網絡環境下,信息資源數量劇增。云南地區各高校圖書館由于規模大小不同,投入電子資源建設的經費多少不一,所采購數據庫的數量有很大差別。如昆明理工大學圖書館的電子信息資源建設包括:各種中文電子期刊全文數據庫、中文電子圖書系統、外文全文數據庫、外文文摘庫、博碩學位論文和會議論文庫、專題庫和綜合庫、視聽資源及大量的免費資源庫和推薦資源庫。相比之下,各地師范專科學校圖書館的電子信息資源建設就比較少。以一館之力提供用戶所需的文獻信息資料是不現實的。應該樹立共同發展的理念,走聯合發展道路。本地域的大學圖書館聯合起來,進行電子信息資源聯合采購,降低單個圖書館的采購成本。同時建立起共建共享信息協作網絡,提高資源的利用率,促進電子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建立聯合書目數據庫,互通館藏信息。并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資源數量大、檢索方便快捷等特點,收集相關的網絡信息資源,建立相應的學科資源導航庫,以滿足學校教學科研的需求。
三、聯合開發各高校的特色文獻資源
(一)建設特色數據庫
現階段各高校圖書館基本都自建了館藏書目數據庫,有條件的高校館還建立了本校的博碩學位論文庫,并將部分特殊館藏進行了數字化處理。云南大學圖書館把珍藏的民國時期報刊和一部分利用率較高的圖書數字化,到目前為止,自建的書庫中書刊已達上千種,用戶可在校園網上查獲全文,深受用戶好評。但各高校建成的特色數據庫很少,不能很好地滿足學校教學科研需求。高校用戶群體有多層次、多學科、個性化、專業化等特點,隨著進入網絡時代,網絡信息資源在其工作和學習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為了解本省省情,掌握學校教學科研的基本情況,學校專業設置和科研動態,圖書館工作人員應深入到各學院了解用戶文獻信息需求,采用文獻借閱統計分析、用戶需求問卷調查、座談會、學術論文文獻計量分析、數據庫文獻下載統計、網絡信息交流等方法。深入了解并分析不同層次和不同學科用戶的文獻信息需求,掌握用戶的文獻信息需求的規律和特點,以此為依據,有針對性地開發文獻資源,進行特色數據庫的建設。
充分發揮云南高校圖書情報工作委員會的作用,根據本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制定文獻資源開發規劃,聯合開發各館所收藏的文獻資料,提高其利用率,籌集資金,組織人力物力,以學校教學科研為導向,本館資源為主體,與其他圖書館加強橫向聯系和信息交流,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和已積累的大量文獻資料,挖掘各圖書館的特色資源,建立各種具有地方特色的專題文獻數據庫,以發揮當地文獻資源優勢。比如:建設云南特有的15個少數民族專題研究數據庫[1](P45~47)、云南生物資源、水電能源、旅游資源、礦產資源開發、云南高原湖泊環境治理保護、國際河流跨境資源環境研究等專題數據庫,上網提供服務。既能使有限的資源經開發后發揮最大效用,又可在全球范圍內的資源共建共享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建立學科機構庫
機構庫(Institutional Repository)是開放存取運動中推薦并發展起來的一種學術資源整合和服務方式。機構庫收集、保存本校學術資源,如期刊論文、電子預印本、學位論文、圖書或其章節、技術報告、實驗數據、會議記錄、教學課件、計算機軟件、學習資料等。能夠全面、系統、持續地反映學校的教學科研成果,促進學術交流。方便用戶查閱資料,改變傳統學術出版造成的學術出版通過商業出版,再由用戶付費購買的狀況,節約經費,有效應對學術危機。早在2004年吳建中教授就指出:機構庫是指收集并保存單個或數個大學共同體知識資源的知識庫,在學術交流體系改革的諸要素中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即擴大對研究資源的存取能力,重申學術機構對學術的控制力,增強競爭力,減少雜志的壟斷性,提高經濟自救力和與各類機構及圖書館之間的關聯性等。未來的圖書館不僅要整合信息資源,而且要整合各類知識資源,如大學、研究機構以及實驗室形成的知識資源,因此,機構庫對圖書館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和意義。圖書館只有采取積極的姿態,迎接挑戰,與時俱進,才能真正實現自己的價值,完成自己的使命。[2](P5~8)
大學機構知識庫可成為圖書館最有特色的數字化學術資源,在現代信息網絡環境下,順應潮流構建機構知識庫對于大學圖書館是一種新的發展機遇,高校圖書館系統應該充分利用各校的教學科研成果優勢建立學科機構庫。以云南大學為例,民族學的教學與研究有優良的傳統和深厚的基礎,早在20世紀20年代,中國民族學研究的先驅楊成志、吳文藻就在云南大學從事人類學的教學與研究,后經幾代民族學家八十余年的努力,該校的民族學研究在國內外達先進水平,成為民族學和人類學在中國西南的重要學術研究和人才培養基地。生態學與微生物學是云南大學的另一優勢學科,多年來教學科研人員在科學研究、應用技術開發推廣和人才培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為承擔國家和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基地和人才培養基地,為開發利用云南生物資源和經濟建設發展服務。這些學科經多年的建設發展,積累了大量的教學科研成果,為機構庫的建設貯備了豐厚的資源。其他高校也同樣存儲了各具特色的建庫資源。目前國外的大學機構庫的建設發展十分迅速,已研發出成熟的建庫軟件、建庫模式和管理模式,我國的機構庫建設也處于起步階段。云南各高校圖書館經過多年建設發展,硬件設施齊全,資源組織能力較強,并有建庫的人員和技術支持,具備了良好的建庫基礎,云南地區高校學科機構庫的建設可借鑒臺灣地區機構庫采用的“分散建置,集中呈現”模式[3](P63~66),只要積極開展學科機構庫的建設,一定會有成果產生。
(三)注重電子信息人才培養,加強國際國內及省內各高校圖書館之間的交流
云南是多民族省份,是全國多民族和諧共生的典范。云南獨有的25個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文字符號、文化資源等,怎樣將其轉化為圖書文獻資源并建立數據庫,做到各高校資源共享,是一個需要攻克的技術難題。不能做到特色文獻資源信息化、數字化,對于交通不便的云南各高校來說,要做到資源共享就是一句空話。所以,加強把少數民族特色文獻資源和各高校館藏的圖書文獻資源轉化為可共享的電子信息資源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應注重培養圖書資源信息化管理技術人才,著力培養一批研發、傳播、應用管理人才,在浩瀚的圖書資源海洋中能用最短時間收集到所需要的文獻資料信息,國外已有成熟的技術。怎樣將國外成熟技術學習和嫁接到云南的圖書管理上,我們需要培養應用型的圖書文獻資源電子信息管理人才,在這方面,云南大學已經做出了探索,如:派圖書管理員到印度等民族圖書文獻資源開發做得好的高校交流學習,培養自己的現代電子信息圖書管理人才,借鑒其先進經驗并應用到自身的圖書館建設上,這是值得推廣的經驗。
要重視與國內特色圖書文獻資源開發研究做得好的高校圖書館加強交流。我國新疆大學圖書館館藏的維吾爾族等少數民族文獻、北方民族大學圖書館館藏的“回族學”和“西夏學”、蘭州大學館藏的“敦煌學”、高校圖書館館藏的“藏學”等民族特色學科文獻資源的開發和建設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要充分利用西部大開發和西部區域論壇等平臺,加強與上述高校的交流學習與合作,借鑒先進經驗培養一批獨具云南特色的高校圖書文獻資源現代管理人才。
建立起云南省高校特色圖書館資源開發應用的組織機構,成立云南省高校圖書館特色資源研究會,通過研究會來整合各高校的特色圖書資源,并交流信息,互通有無,推廣成功經驗,促進云南省內各高校圖書館特色文獻資源共享。
[參考文獻][1]昌建納.傣族文獻資源開發的思考[J].圖書情報工作,2003,(12).
【關鍵詞】場域理論;教育技術文化場;文化“流”模型;教育文化;技術文化;教育技術文化
【中圖分類號】G40-057 【文獻標識碼】A 【論文編號】1009―8097(2010)02―0011―06
一 引言
法國著名社會學大師皮埃爾•布迪厄(Pieree Bourrdieu,1930~2002)明確提出了“場域”這一重要范疇,并把它作為分析工具廣泛應用于社會學研究中,充分展示了場域理論的新穎視角和獨特價值。套用劉全生教授的話說,場域范疇對觀察、理解和深入分析教育技術活動與教育技術現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本體論和方法論意義。[1]教育是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文化這個大系統之中的一個因素。作為文化的一個要素的教育,也只有把它放在文化的整體框架之中,才以充分認識它的涵義。[2]另外,“作為教育各分支學科思想匯總的教育學(也包括教育基本理論、教學論等)也要把技術作為教育自身的一個有機構成要素,對教育與技術的關系進行概覽性研究”。[3]可見,教育技術與教育、技術、文化之間關系甚密,運用場域理論的基本研究方法有助于厘清它們的內在聯系,這也是教育技術學科實踐和專業反思的內在訴求。
二 場域理論
場域、資本和慣習是布迪厄場域理論的三個基本范疇,也是社會學分析的基本概念工具。
1 場域
場域(field)是一個關系性概念:“從分析的角度來看,一個場域可以被定義為在各種位置之間存在的客觀關系的一個網絡(network),或一個構型(configuration)。”[4]布迪厄認為:“在高度分化的社會里,社會世界是由具有相對自主性的社會小世界構成的,這些社會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邏輯和必然性的客觀關系的空間,而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邏輯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約成支配其他場域運作的那些邏輯和必然性。”[5]這些不同的客觀關系(初級客觀性)空間便構成了社會不同的“場域”。現實的就是關系的。根據場域概念進行思考就是從關系角度進行思考。[6]
目前,教育技術系統已經成為一種多領域、復雜的、高度分化的系統。[7]它與場域系統在形式與實質上的契合成為本文研究的原初動因。
2 資本
資本(captial)是積累起來的勞動,當行動者或行動者群體在私有的――也就是獨占排外的前提下占有利用它時,便可以因此占有利用物化形式,或者體現為活生生的勞動的社會能量。[8]
資本分為:經濟資本、文化資本、社會資本和符號資本。經濟資本是可以轉換成金錢的資本。文化資本(也叫信息資本),本身又能以身體化的、客觀化的、制度化的三種形式存在。社會資本,是指某個個人或是群體,憑借擁有比較穩定、又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化的相互交往、彼此熟悉的關系網,從而積累起來的資源的總和。[9]這三類資本可以制度化并彼此相互轉換:經濟資本是以財產權的形勢被制度化的,文化資本是以教育資格的形式被制度化的,社會資本是以社會義務組成的,以某種高貴頭銜的形式被制度化。[10]他將前三種資本的認可形式稱之為符號資本:“符號資本是任何種類資本的這樣一種形式:當它通過感知范疇被感知的時候。這些感知范疇是對于若干區分或對立的具體化的結果,這些區分或對立銘刻在資本的各種各類的分配結構中(強/弱、大/小、富/貧)。”[11]可見,符號資本主要發揮“一般等價物”的功用。
3 慣習
從布迪厄使用“慣習”(habitus)一詞的意圖、境脈、上下文和邏輯關系中,可推斷其基本內涵[12]:就性質而言,它是一整套性情系統,也就是感知、評判和行動區分圖式系統;就存在形式而言,既具有穩定性――植根于心智以至于身體內部支配個人行為,又是可以置換的――在某個領域所獲得的慣習在另一個經驗領域可能會發生類似的效果;就慣習的發生發展而言,它一方面通過社會條件或者調節作用,建構認知、感知和行動圖式,另一方面,又賦予個人活動以一種形式和連續性,獲得行動的意義和理由;最后,慣習往往是在無意識層面上引導著實踐。
4 場域理論基本要義
(1)場域是(教育)社會學研究的聚焦點。“場域才是基本性的,必須作為研究操作的焦點。”[13]場域的關鍵特征:它是由諸種客觀力量被調整定型的一個體系;是沖突和競爭的空間。改變了不同資本形式的分布及其相對分量,也就改變了這一場域的結構。在這個意義上,場域又象一種“角斗場”,是一種權力、地位、力量的較量。
(2)關系主義是方法論基礎。根據場域概念進行思考就是從關系的角度思考。一個場域是由附著于某種權力(資本)形式的各種位置間的一系列客觀歷史關系所構成(初級客觀性),而慣習則是由“積淀”于個人身體內的一系列歷史關系所構成,其形式是知覺、評判和行動的各種身心圖式(次級客觀性)。
(3)場域運行的動力機制。一個場域的動力學原則,就在于它的結構形式,同時還特別根源于相互面對的各種特殊力量之間的距離、鴻溝和不對稱關系。[14]正是場域中積極的活動力量造成了場域中至關重要的差異――確定了特定的資本。
場域運行的整個動力過程如圖1:
當社會行動者一旦進入場域,即獲得這個場域所特有的行為和表達的特殊代碼,這是他進入場域必須交納的入場費。換言之,由于每個獲準進入場域的行動者必然受到場域邏輯的壓力,以達到對該場域規范、規則、約束條件的認同,從而在場域中獲取合法的角色身份。因此,入場費構成一個場域主要的邊界問題(其他還有學歷、稟賦、協調會話、資歷、能力、自我認知等)。它的作用是“確定了誰適合于參加這一場域,從而對行動者進行優勝劣汰”。[15]
每個場域都擁有各自特定的利益形式和特定的幻象。“幻象”(illusio)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思想中預設和生產出來)利益形式。所謂幻象,是一種心神投入,投入游戲,又被游戲牽著鼻子走。[16]它通常作為某場域中所有成員集體性的執著的信念。“幻象”通過慣習來召喚行動者進行實踐活動的。[17]可見,幻象有點諸如活動意圖、意念和想法之類的東西,它潛藏于身體之中有意識地影響行動者的具體行為。“真正行動只是與某些‘利益’相吻合,并具有被這些利益激發的潛在可能。”[18]不過,布迪厄多次強調實踐邏輯的模糊性。“慣習是含混與模糊的同義詞……盡管這種邏輯多少有些含混不清,但它卻勾勒出了與世界的日常聯系。”[19]。所以在圖1中用“斷裂”箭頭表示在某些情況下“幻象”的不確定性、模糊性和無意識性。
慣習是一種歷史生成的、持久的、社會“潛在行為傾向系統”,一種先于個人存在并賦予個人以某種社會身份的文化系統和心理習慣。[20]慣習即是個人的,也是集體的社會的。[21]社會行動者與世界之間,是社會建構的知覺與評判原則(即慣習)與決定慣習的世界之間的“本體論契合”(ontological complicity)。[22]由于慣習的結構是作用于它的行動的各種力量所組成的那個場域的產物,所以,只有當慣習完完全全地融入這個場域之后,它才能切切實實地把握它的行動場域。隨著在場域中實踐參與的不斷進行和展開,慣習“通過將過去的各種經驗結合在一起的方式,每時每刻都作為各種知覺、評判和行動的母體發揮其作用,從而有可能完成無限復雜多樣的任務”。[23]
除慣習之外,行動者的實踐行動,將會受到所持資本的數量和結構的重要影響。“他所采取的每一步行動,不論是不惜冒點風險多少有些小心謹慎,是顛覆還是守成……取決于擁有資本的數量和結構。” [24]
再者,由于慣習是一個開放的性情傾向系統,當受到不同實踐經驗(如權力體驗、地位差異、資本價值、利益分割等)的反向作用與影響時,慣習也得以不斷強化,或是調整自己的結構。
最后,場域邊界是經驗的,不同場域間的關聯是復雜的。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對每個現實的具體的經驗世界進行研究,“你才會估量出它們具體是如何構成的,效用限度在哪里,哪些人卷入這些世界,哪些人沒有,以及它們到底是否形成了一個場域。”[25]
至此,場域結構、資本、權力等通過實踐活動相互糾結,賦予場域以動力,使場域始終處于變動不居的運演之中。
三 教育技術文化場辨析
為什么要從文化場的角度審視教育(技術)呢?因為“文化給教育以社會價值和存在意義,教育給文化以生存依據和生機活力。”[26]教育技術學是隸屬于教育科學的二級學科,使得教育技術必將表現出強烈的“教育”歸屬感,在教育技術實踐過程中也必將孕育出教育文化之“流”。如果不研究教育技術中的文化現象,難以對教育技術的本質、規律和發展有個清醒認識。“教育猶如一條大河,而文化就是河的源頭和不斷注入河中的活水,研究教育,不研究文化,就只知道這條河的表面形態,而摸不著它的本質特征”。[27]然而,教育技術是教育中的技術(technology in education),在遵循教育的規律前提下,采用的是技術的手段和方法,以解決教育教學中的實際問題。[28]這就是說教育技術還帶有明顯的技術屬性。隨著現代計算機技術、網絡互聯技術和移動通訊技術的大量涌入,教育技術學的技術特點更加鮮明。這從AECT2005教育技術定義[29]特別增加的“技術性”觀點得以佐證。顯然,教育技術因其“教育”歸屬和“技術”特點注定要與文化和技術發生盤根錯節的聯系。
1 文化與教育文化
英國學者愛德華•泰勒(1832~1917)認為:“文化是一種包括全部知識、信仰、道德、法規、習俗以及所有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獲得的其他能力和習慣的復合整體”。[30]布如伯與克勒庫恩(Broeber & Kluckhohn, 1952)認為:文化由顯式和隱式的行為模式所組成;文化的本質核心包括傳統的(即由歷史派生的或選擇的)觀念及其附隨的價值;文化系統即被作為人們活動的產品,又被作為進一步活動的決定條件。[31]文化還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文化泛指人類在歷史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稱,狹義文化是指人類所創造的精神財富的總和,主要包括:制度文化和思想文化。[32]
如此種種,取向不同,然究其共性,仍可窺一斑。按文化內容的性質不同,文化可分為三層結構[33]:物質層(外層)、心物結合層(中間層)和心理層(內層)。物質層是人類作用過的、打上人類意志和活動的印記的“第二自然”;心物結合層是指人類精神產品,是人類的精神產品的非物質形式的對象化,它離不開一定的物質載體,如組織、制度、理論等,也叫制度文化;心理層包括價值觀、心理狀態、思維方式、審美情趣、道德情操、宗教情緒、民族精神等,也叫深層文化。
什么是教育文化?教育文化是“指在教育領域這一特定范圍內,教育工作者和學生在其教育活動中,所形成和創造出來的物質和精神產品及其形成和創造的過程”。[34]即教育文化即包括了文化傳統對于教育的滲透和積淀,也包括了教育主體(如教師、學生、管理者等)拓展提升和創造生成的新型文化。顯然,教育文化在繼承文化的固有特性(如象征性、復合性、多樣性和共享性等)基礎之上,還將呈現出鮮明的“育人”的特性(教育性)。
2 技術與技術文化
廣義的技術是指人類在改造自然、社會和人自身的全部活動中所應用的一切手段、方法、知識等活動方式的總和。具體包括:生產技術、社會組織技術、精神技術。[35]“技術”的全面概念應包括有形的東西(硬件)和無形的東西(軟件)這兩個方面。[36]從本體論視角看,一種廣義的技術存在,泛指包括技術知識體系和技術構想之“有”;一種狹義的技術存在,專指客觀的、實在的、可被感知的技術實體和技術活動過程。[37]技術是“由物質的器物和表現為勞動手段的行為方式以及與其相適應的心理、意識、思維方式與價值觀念等精神因素共同構成的統一的文化整體”。[38]顯然,“技術也具有文化那樣的器物層、制度層和觀念層三個結構層”。[39]
什么是技術文化?技術文化是“以技術為本體或‘源’所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文化聯系。”[40]技術文化是通過技術對人類的進化過程和生存環境的描述,并設法以此來解釋人類的各種活動和社會文化現象。亦即,技術文化必須依附于技術的使用,包孕于技術設計、技術過程和技術產品之中。與教育文化類似,技術文化也將繼承文化的固有特性,不過,它將呈現出鮮明的“技術”特性(及物性)。
初步結論是:文化(這里指教育文化、技術文化)與技術在層次結構上存在相互“呼應”關系。文化視野中的技術具有與文化相同的層次結構,技術視野中的文化層次結構不僅在形式上與技術相對應,而且在內容上更是相融的。[41]
那么,技術文化與教育文化又存在著怎樣的內在聯系呢?
3 教育技術文化
教育技術是教育中的技術。教育技術所研究的不是教育的全部內容,也不是技術的整個領域,而是教育與技術交叉部分的理論與實踐。[42](筆者注:即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唯物辯證法)(圖2)
類似地,教育技術文化是教育文化和技術文化的交叉部分,亦即教育技術文化是用于教育的那部分技術文化或者說技術支撐下的可利用和生成的那部分教育文化。(圖3)
4 教育技術文化場架構
從文化的生成機制看,教育文化與技術文化屬于兩種亞文化,它們具備國家的、民族的主文化的一般特征,又在各自的發展規律和邏輯運演中“氤氳化生、沉淀凝結”出新的文化特質。它們相對獨立,遵循各自邏輯和規律必然性,而教育文化和技術文化分別構成各自場域的主要資本,成為本場域參與者主要爭奪的對象。同時也應看到,教育文化和技術文化同屬于同一主文化下的亞文化,二者聯系緊密,左右呼應,作用頻繁。表現為:一是彼此交融、相互滲透、雙向轉化,即“涵化(acculturate)”[43];二是通過二者的“聯姻”,催生和孕育出一種獨領的新型文化形態――教育技術文化。自“脫胎”之時起,教育技術文化便從“雙親”文化中獲得“遺傳”基因(教育文化特質和技術文化特質),隨著自身不斷發展、成熟和壯大,教育技術文化按自身邏輯結構和歷史發展規律展開,也逐漸形成教育技術文化場域(即場域的自主化)。如圖4所示。
5 教育技術文化的進化機理
(1)三層文化要素的涵化
由于文化(教育文化和技術文化)和技術在層次結構的“呼應”關系為兩種文化的互動、滲透、轉化和交融提供了機會和可能。結合圖4,可以清晰地看到,教育文化和技術文化在深層觀念文化、中層制度文化和表層物質文化上直接接觸而使各自文化發生滲透、傳播、融合和進化,即通過“涵化”過程而使用得教育文化和技術文化得以共同豐富和發展,并催生出新型的教育技術文化(圖5)。
(2)技術文化與教育文化進化的“流”模型
在技術文化場中,就文化分層的“權重”來看,“心理文化層”
首先,必須承認技術文化中存在知識經驗、技藝技巧、思維方式,甚至價值觀、審美情趣等無形的觀念文化。正是因為“有精神形態的技術存在,由此形成一個從‘技術抽象’到‘技術具體’的轉變過程,亦即觀念變器物的過程”。[44]
其次,作為技術文化中的行為規范、準則和制度,是技術器物成功設計、生產和銷售的重要保證。良好的制度文化,對工作作風、行為方式、生產效率將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現代的文化制度與價值理念則在一定意義上是以技術手段或技術關系、規范和技術理性為基礎衍生及升華的結果。
再者,技術是一種客觀的物質操作活動。“技術是一種客觀現象……一定要在造物及其結果中體現出來,一定要外化為某種感性活動或者物質性的凝結。”[45]技術稱其為是一個從主體性內部狀態走向外部實在的過程,這個過程體現為:一是造物的活動;二是人工制品。[46]
因此,由于技術本身的實在性、及物性和功用性,技術文化的重心將沿著:“技術心理制度文化物質制品”的方向移進。另外可導出一條重要推論:技術文化是以“硬”為主、“軟”為輔的動力型文化。(由于技術文化分層導致權力不均衡而產生動力特征)
在教育文化場中就文化分層的“權重”來看,“物質文化層”
首先,教育文化的物質工具、載體在文化傳承、教化育人、資源保存方面具有重要價值,但由于學校教育受到時間、空間、能力、條件、環境等因素的影響,真正進入教育視界中的文化媒體、教育資料相對較少。
第二,同技術文化一樣,教育文化傳承也企盼必要的高效化、人性化、科學化管理的方法、策略、規范和制度。
第三,教育文化的旨趣在于對人性的尊重、生命的關懷和幸福的理解,因此它將重點關注學習者的精神需求、情感體驗和自我實現。在教育文化視野中,“教育是人類本質、生命活動中的一部分,是人類追求自由自覺活動的一個領域,這個領域同樣滲透著彌漫于科學、哲學、藝術、宗教等其他領域的人類的文化精神。”[47]“教育的重任是在傳統的基礎上尋找并重新建立民族精神的家園,塑造民族的靈魂,給所有人的生命安下根基,讓人們的理想和精神有所依托。”[48]
于是,源于教育本身的生命性、及人性和價值性,教育文化的重心將朝著:“物質文化層制度文化層精神文化層”的方向移進。另外可導出一條重要推論:教育文化是以“軟”為主、“硬”為輔的動力型文化。(由于教育文化分層導致權力不均衡而產生動力特征)
至此可見,教育文化與技術文化在各層所占有權重不同,除了決定著各自內部縱向移進方向不同,同時還會導致兩種文化間在橫向涵化趨勢不同,最終形成了文化進化的“流”。 (紅色虛線箭頭)
(3)“流”模型的場動力機制
從場域論的關系思維出發,教育文化場的行動主體主要包括教育學原理、課程與教學論、教育心理學、教育文化學、教育社會學、教育管理學等背景的專家、教師和管理人員,他們在教育實踐活動中通過不斷爭奪教育文化資本(當然,這是最主要的部分)以獲得在該場域中的地位和權力,最大限度地擴大自身影響、展現自我價值。因此,教育文化資本、身份地位與權力、場域的客觀關系結構相互影響、滲透、轉換,在這種意義上講,三者可以劃上“等號”。在一般情況下,場域的關系結構保持相對穩定,于是,場域主體容易將它內化為感覺、評判和行為的圖式――即慣習。反之,慣習一經形成,便作為一套行為傾向系統,它通過將過去的各種經驗結合在一起的方式,根據自己潛在或顯在的評判指標和行為模式,去努力爭奪教育文化資本,調整和優化自身在該場域中的位置。
技術文化場的動力機制與教育文化場大體類似。主要區別在于行動主體和文化資本。技術文化場的行動主體主要由具有工程師、設計師、程序員、美工、設備維護人員等各類技能操作型人員組成。他們在技術實踐活動中通過不斷爭奪技術文化資本(最主要部分)以獲得在該場域中的地位和權力,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實現技術壟斷,展示自我價值。在此,技術文化資本、技術身份地位、場域的權力結構三者劃上了“等號”。
教育技術文化的行動主體則更加交錯復雜。“大批專家、教師從不同研究領域,帶著不同學科背景的加入到教育技術研究工作中來,使研究隊伍不斷壯大。”[49]早期的教育技術專業人員主要是從物理學、電子學專業轉過來的,而現代教育技術的實踐主體則傾向于多元化:“包括教育、心理、教學設計、計算機技術、媒體理論等不同背景的專家和學者”。[50]隨著教育技術學逐漸走向成熟、自主和完善,教育技術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得以空前拓展,如果將教育文化和技術文化“喻”為軸的“兩極”,在它們所形成的連續統上,每位實踐主體則在“軸”的某個點(及其鄰域)展開研究和實踐,建構和爭奪教育技術文化資本,調整和優化在場域中的位置。在教育技術場域的視野中,持有豐碩教育文化的主體一端,應更多地關心教育中的技術應用,并將教育理論、思想、信念通過運用多種技術來表達和實現――即教育技術化;而富積技術文化的主體一端,則應更多地關心技術用于負載的教育思想、價值和意義,促進人的發展,最終實現教育目標――即技術教育化。(圖6)
四 教育技術文化場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筆者將從“教育技術文化系統的場域分析教育技術文化系統的功能定位教育技術文化共同體建設”這條脈絡進行梳理。
首先,場域理論對從文化視角展開教育技術實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本體論和方法論意義。
教育技術場域眾攬了多種背景參與主體,他們在以往學習背景和經歷體驗的基礎上,獲得并認同各自的身份和責任,形成持續存在的性情傾向、品味和偏好。當“遁隱”于身體的慣習由內而外驅動個體時,行動主體和自己所在場域的分工、職責、義務(即場域關系中的位置)自動“對接”起來――即所謂的“本體論契合”,配合完成各自分擔的責任,最終實現整個教育技術場的協同運作。也正是因為參與主體學習背景和資本需求的差異(如教育類別的人員傾向于爭奪教育文化資本,而技術類別人員則傾向于技術文化資本,而綜合類別的人員在爭奪教育文化資本和技術文化資本的量和質也不同,于是形成連續統),他們積極參與各種專業實踐、進修學習、職務競選,爭取各種技術性和文化性資本,場域主體彼此探討與協商、協同與競爭、實踐與監督的互動過程中,不斷創造著、生成著、評判著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教育技術的文化觀念、制度規范和人工制品,形成教育技術場域中頗有特色的文化現象,如教師博客文化、Web Quest主題學習文化。因此說,教育文化和技術文化在教育技術場域中得以辯證統一,它們是教育技術文化系統所折射出的“兩個面”。從哲學本體論角度看,教育技術是一種客觀存在(存在論),是教育技術化和技術教育化構成的連續統雙向交織、相互包含、彼此界定、互為一體的教育技術文化場域的復雜生態系統(本質論)。
其次,有利于明晰教育技術文化系統的功能定位。
根據前面的文化“流”模型可知,在教育文化系統和技術文化系統的“耦合”過程中形成了文化“流”,這種文化“流”不是機械循環,而是“代謝循環”,即在循環中不斷有新舊文化的交替、縱向移進和橫向涵化的交織,從而生成并推動教育技術文化系統沿著螺旋上升趨勢發展進化。一方面,技術文化向下移進,實現將包孕于技術之中的深層觀念文化轉化為可感知、外在的人工器物和制品,使技術教育化;另一方面,將承載于各種媒體、工具、環境之中的教育文化向上移進,潛入學習者內心深處、轉化為寶貴的精神財富,凸現教育的“教化”和“育人”功能,使教育技術化。這種進化機制從微觀(中觀)角度提示了教育技術文化系統的功能定位:一是要備加關注學習者情感意識、價值觀念和個性人格的塑造和建構。“教育不僅是文化之一部分,而且是文化中的一種生命機制,是文化的活力之所在,也是文化健康發展的基礎與保障。”[51]從某種意義上講,“教育活動本身就是精神文化的創造”。[52]二是要重視學習資源、媒體和工具的研究、開發與利用。既重視根據實際需要重新設計制作新型媒體、工具和資料,也強調對其他領域新技術的借鑒、移植和改進,如目前研究熱點之一的移動學習(m-learning)即移動電話、個人數字助理PDA、Pocket PC等新型技術和設備的教育應用 [53];還要特別重視現有技術的有效利用,避免重復開發而造成人財物的巨大浪費。“如何盡可能挖掘和發揮現在物質條件的潛在價值,使現有的物質文化更加富有教育意義是教育內部物質文化創造的基本課題。”[54]三是要加強教育技術文化制度的建設,充分發揮制度規范的激勵、保障、評價和反饋作用。
最后,有利于消除教育與技術之間的“隔閡”,促進互動、共生與和諧,促進教育技術文化共同體建設。
從上述功能定位分析可見,理論研究取向的主體(以理論研究為主、技術實踐為輔)和技術運用取向的主體(以技術實踐為主、理論研究為輔)是整個文化系統的創造者、使用者和傳播者,他們誰也離不開誰,不可或缺也不可替代。但不同教育背景的實踐主體都能找到發揮才干的最佳“處所”,將自身置于整個場域關系之中來審視自我,定位身份,認同角色,形成學習文化共同體。共同體實際“意味著在一個活動系統中的參與,參考者共享他們對于該活動的理解,這種理解一他們所進行的行動、該行動在他們生活中的意義以及對所在共同體的意義有關”。[54]美國學者巴拉布(Sasha A. Barab)和達菲(Thomas M. Duffy)總結出共同體的基本特點:共同的文化歷史傳統;相互依賴的系統;再生產循環。促進學習和改進績效這一共同愿景將廣大的教育技術參與主體“凝聚”一起,從進入教育技術文化場域起,他們就分享著共同的歷史文化傳統,這種傳統部分地獲得了社會協商的意義。這有助于為個體和共同體提供一種有共享目標的感覺,也有助于提供身份。當新手與同伴或成熟實踐示范者一起實踐時,新手也會體現出反映共同體的“慣習”,共同體就會不斷生產和再生產出教育技術文化,場域結構也不斷得以調整和優化,共同體也得以維持、發展和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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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f Educational Technology Culture Field
HE Bin
(Mathematics & Nature department of Nantong branch of Jiangsu educational institute,Nantong,Jiangsu,226100 )
內容摘要:泛在計算、物聯網等新興科技正在掀起新一次的信息產業革命浪潮,推動人類步入“泛在網絡” 〔1 〕社會,使任何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之間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的信息聯通成為可能,將“一切”事物的信息轉化為具有現實或潛在價值的資源。世界各國的民事立法為個人隱私、智力成果等信息類型提供了某些專有權利保護,但沒有把一般和整體意義上的信息納入私權客體的范疇。為了解決人、社會、國家及其彼此之間的信息利益沖突,防止純粹的信息技術優勢演變成信息霸權和專制權,有必要確立一套具有包容性、靈活性和內在統一邏輯的信息權屬識別制度。基于法治文明和經濟理性的信源信息權概念和若干基本原則,為形成信息確權的全球性規則提供了一種理論路徑。
關鍵詞 :泛在計算 物聯網 “泛在網絡”社會 信息權利
一、問題的提出
以信息為客體的權利類型在民法中久已有之,而且有逐漸增多之勢。例如,知識產權法的誕生和發展,使作品、技術方案、商標、商業秘密、數據庫等信息表現和組合方式成為“可壟斷的標的”;〔2 〕隱私權法、個人數據資料保護法,以及旨在保護特定內容、形式的信息的專門立法,將自然人的敏感信息、具有身份識別意義的信息納入了人格權、財產權的規制范疇。不過,現有的信息權利規范,散見于立法目的、立論基礎不同的法律,各自管轄著某些局部的信息領域。它們可以堆砌成一堆“立法目的狹隘的法律組成的雜燴”,〔3 〕卻無法合攏為一幅全面覆蓋的信息權利譜系。在人類可以感知、利用的海量信息當中,已經登上“私權孤島”的信息種類仍然非常有限,絕大部分仍然游離在遼闊的法外之地,或者說集合為人人可得獲取和利用的“信息公地”。〔4 〕
隨著泛在計算、物聯網技術 〔5 〕的推廣應用,大量微型化、智能化、嵌入式的信息感知設備在物理環境中的普遍部署,人類正在步入“泛在網絡社會”,〔6 〕從而極大超越既往的生物官能局限、時間空間局限和對象內容局限,獲得從“一切”事物的信息(包括那些看似最簡單、最尋常的信息)里挖掘資源價值的能力。理論上,任何物體的信息都可能作為客體被他人便利地獲取,〔7 〕任何人也都可能作為主體,對任何物體的信息便利地實施獲取行為。因此,人類的社會關系格局正在面臨著一場日益迫近、史無前例的巨變:任何人、任何物的任何信息都可能非自主地、不自知地脫離原來有限、可控的范圍,瞬間可為他人乃至公眾所得,私人、社會、各類組織機構之間,以往靠物理時空阻隔而自然劃分形成的信息界域(可以排他性地利用信息的范圍)發生交疊混同,原有的信息界域既面臨著急劇限縮的風險,又充滿了極度擴張的可能。于是,當前“孤島+公地”和“雜燴”式的信息權利制度架構遭到了根本性的挑戰,面臨著一個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理論價值的問題,那就是:將一切信息納入私權規制的范疇,為一般和整體意義上的信息資源作出“產權界定”,是否必要和可能?
關于信息的權利化、專有化,學界素有反對的聲音。例如,一些世界主義者將知識產權制度斥責為大公司攫取財富和權力的工具,形成和維系不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手段,〔8 〕認為工業時代的信息權利制度遺產,與網絡社會互動、分享、創新的精神相矛盾,不符合人類社會的整體發展需求。因此,必須就“知識財產權利的再分配”達成新的國際協定,開放知識信息的自由獲取;〔9 〕還有一些實用主義的觀點認為,在網絡技術面前,個人控制隱私信息流動的任何努力終將是徒勞的,通過法律禁止對隱私等類信息的任意獲取也是沒有意義的。〔10 〕
毋庸置疑,尋求、獲取、傳遞信息的自由具有人權高度的價值,〔11 〕限制信息的私有化程度,保有“信息公地”,對于捍衛私人權利和公平正義、形成公共意見、公共理性和社會共識至關重要。〔12 〕但是,期望在自愿的倫理抉擇之外,通過修改信息權利制度規則來實現信息利益共享,或許過于浪漫和不切實際,認為法律在技術面前無能為力也過于消極悲觀。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信息的“去權利化”主張隱含著一個似是而非的假定:如果信息資源是開放的,那么所有人都可以平等獲益。“但在實踐中,由于境況(包括知識、財富、權力、途徑、能力)的差異,一些人總是能夠比另其他人更好地對公地加以利用”。〔13 〕“信息公地”的最大獲益者,可能恰恰是既有的信息技術優勢方,而不是受到信息鴻溝阻隔的劣勢方。民族國家之間、商業機構之間的競爭關系,很大程度上也體現為對信息控制、使用權力(利)的爭奪。限縮或者固化信息權利的客體范圍,有可能成為新型技術手段支撐的“信息霸權主義”或“信息專制主義”的墊腳石,使信息資源的配置模式回歸“叢林法則”,背離秩序、正義和效率,使全球范圍內的人、社會、國家之間的界域關系面臨嚴重的不確定性。
由此可見,對信息感知技術的濫用進行法律干預殊為必要。一些有預見性的學者也認為,盡管新型信息感知技術本身還在發展和成熟過程中,但是在其得到完全充分的應用之前,就應當構建堅實的法律框架,塑造嶄新的、更有效的信息權利結構關系。〔14 〕不過,對于泛在網絡技術環境下的信息權利關系和制度框架究竟應當如何建構,國內外還缺乏系統深入的研究。
筆者以為,從人類法治傳統和經濟理性出發,通過對現有信息權利類型的延續和擴張來應對泛在網絡社會中的新型利益沖突,或許是一條切實可取的路徑。筆者試圖揭示泛在網絡環境下的社會基本矛盾,分析傳統的信息權利制度與發達的信息獲取能力之間的契合性,并為建構一個具有包容性、靈活性和內在統一邏輯的全面覆蓋的信息權利譜系,提出一種可能的理論框架。
二、泛在網絡社會的基本特征和矛盾
泛在計算、物聯網等新興技術正在引領信息產業的新一次革命浪潮,〔15 〕使人類社會從基于計算機、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的“電子社會”(E社會,Electronic Society),或者說,較為初級的網絡社會,過渡升級為“泛在網絡社會”(U社會,Ubiquitous Network Society)——一個由無處不在的通信網絡支持的,具備超強的環境感知、內容感知能力,可在任何物理對象(包括人體或其他物體)之間隨時隨地實現信息獲取、傳遞、存儲、認知和決策的社會。
(一)信息感知技術的應用原理
在泛在網絡技術環境下,無論是生命體或非生命體,都可以通過嵌入式或非接觸式的信息感知裝置、有線或無線的通信網絡,成為向外界源源不斷提供信息的來源,或者是接受外界信息指令的標的。世間萬物,理論上都可以被賦予某種程度的人工智慧,獲得猶如智能生命的某些特性。被自然定律支配的客觀物質世界,將因此散發出“強烈的泛靈論(animism)氣質”。〔16 〕這些夢幻般的技術圖景,無不依賴一種最基本、最底層的技術設備——傳感器。
傳感器是由敏感元件和轉換元件組成的檢測裝置,能夠感受被測度的量(如物理量、化學量、生物量,具體可包括力、質量、速度、流量、位置、密度、硬度、溫度、濕度等),并將物質上負載的這些信息表征為便于傳播、使用的電子數據信號。為方便討論,筆者將通過傳感器獲取的信息統稱為“傳感信息”。
傳感器可以被設計成不同的外形尺寸和功能組合,部署在被監測對象內部或附近,或者通過遙感遙測技術,實現對被檢測的物質環境,尤其是一些依靠傳統人力難以接近或實時監控的特殊環境的信息感知。這種技術在智能家居、建筑物安全、區域安防、健康護理、復雜機械控制、城市智能交通、氣象與災害預報、農林牧漁生產、軍事防御與打擊、空間環境探索等領域具有巨大的應用價值,受到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高度關注。在我國,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的智能化改造已非常普遍,物聯網信息技術已經開始廣泛應用到管理與生活的多個方面。〔17 〕
(二)與人體感知信息方式的比較
人體是精密復雜的物質系統,可以通過感覺、知覺將外界物質(例如書籍)或內部物質(例如肌肉組織)的信息納入主觀范疇,能夠感受到大腦中存在的記憶、想象、情感等思維信息。自然人通過身體感官獲取的這種信息可簡稱為“人感信息”。
從自然科學或哲學的角度看,信息必須以物質為載體,沒有脫離物質而單獨存在的信息,所以無論是傳感信息,還是人感信息,信息來源本質上都是物質,信息內容都是物質的運動狀態的量的表征。〔18 〕人體所能感知的信息,都來自被感知的物質對象,理論上都可以用某些計量單位的數值來表征。在信息論的話語體系里,這些產生被感知信息的物體稱作“信源”(information source),從信源那里獲取信息的物體稱作“信宿”(destination),信源、信宿可以是人或者是物。〔19 〕
傳感器是人體獲取信息的工具性延伸,能夠幫助人超越肉體感官的局限性,代替人體獲取信息,可被視為信宿。從社會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傳感器與人體獲取信息方式的最大區別,在于信源與信宿之間是否必然具有“二物分立性”:作為信宿的傳感器是一個物體,〔20 〕而信源則是不同于傳感器的另一個物體——二物非一物。如果傳感器與信源分屬兩個不同的權利人,那就意味著“二物分立性”之外還兼有“二主分立性”——二物各有其主。
相比之下,人體獲取信息則能“遠取諸物,近取諸身”,人體感官除了將身外之物作為信源,還可以把人體本身作為信息感知的對象(比如人對自我病痛、情緒、思想等信息的體驗)。此時,感官(信宿)與感知對象(信源)在觀念上被認為同屬人體這一個物體而不再被分為二物。所以,這是一種內省式的信息獲取方式,全程在一人身體內完成,不涉及任何由他人擁有權利的物體。
(三)泛在網絡社會中的信息利益沖突
泛在計算與物聯網技術的功能本質是對信息載體的監控。如果不加節制地濫用,會催生一個“令人毛骨悚然的不再有秘密可言的世界”,“由智能設備組成的人工環境,將注視著、探聽著、理解著我們的絕大多數舉動,一切都記錄在案,什么都遺漏不掉”。〔21 〕“‘卷宗社會’的基礎已經具備”,計算機可以利用大量信息記錄分析甚至預測人的行為方式。〔22 〕不管是出于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利益、個人娛樂或者其他什么目的,只要在信息感知設備方面進行投入,或者購買某種監視服務,任何人都能晉升為某種級別的“監視者”,但同時又難以逃脫被更高級別的“監視者”監視的命運。最后,如果所有的傳感信息最終都被掌握在少數終極機構手中,而這些機構又不能受到合理有效的裁制,那么喬治·奧威爾筆下“看著你的老大哥”的幽靈或將投胎于現實世界。〔23 〕
人們既渴望獲得自己不擁有的物質(包括人體,人體以外的其他物體)上的信息,以分享他人或公共信息界域的價值,又希望能夠嚴格掌控自己擁有的物質上的信息,以維系傳統信息界域的價值。這種監視與反監視的矛盾,源于前文所述的“二主分立”的社會法律關系,即信源與信宿分屬不同的權利人,信宿權利人獲取信息的利益與信源權利人保有信息的利益發生了沖突。對物體信息泛在感知的客觀狀態與排他性保有的主觀需求之間的矛盾,是泛在網絡社會特有的基本矛盾。因此,如何為信息傳感技術的應用方式和應用范圍劃定底線和邊界,解決信源、信宿“二主分立”狀態下“物質信息”(即人體或物體上負載的信息)的權屬問題,對于當下及未來社會關系格局的塑造,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三、信息確權既有進路的局限性
如果將信息的載體分為人體和物體(人體以外的其他物體)兩類,那么以人體為載體的信息(簡稱人體信息)權屬,可以從現有的信息權利制度中找到寬泛但不周延的確認依據;以物體為載體的信息(簡稱物體信息),其作為獨立的權利客體的性質則沒有獲得承認。
(一)對人體信息的權利確認
自然人的身體上負載著非常豐富的信息,包括思維活動信息、面貌形體信息、肢體行為信息、語言聲音信息、內臟器官信息、所處地理位置信息等。隱私權與個人數據保護相關的權利規范,能夠為這些無法窮盡列舉的人體信息提供較為全面的保護。
發軔于百年前美國普通法的隱私權,“通說認為是對個人信息使用方式的控制權”,即“控制個人信息的獲取、公開和使用條件的權利”,〔24 〕凡是那些能夠被“合理地期待作為隱私”的信息 〔25 〕均可作為隱私權的客體。因此,隱私權實際上授予了自然人排他性地保有與其身體相關的某些隱秘信息的權利。不過,何謂“合理期待”,美國法中并無明確統一的標準,不同法域基于差異化的社會治理環境,更難以就隱私權涵蓋的具體信息內容形成共識。在信息感知技術應用全球化、網絡化的背景下,“非標準化”的隱私信息判斷標準,為“不對稱”地占取異國法域的人體信息留出了空間。〔26 〕
由歐盟首創并被多國效仿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側重通過公法手段為“處理”個人信息 〔27 〕的民事行為提供規則,在保障隱私權的同時促進個人數據的自由流動。所謂“個人數據”,通常是指“與一個身份已被識別或者身份可被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任何信息”。〔28 〕他人在獲取、傳播、利用某人的個人數據之前,原則上須經過其本人同意,這相當于賦予了自然人對其身體上的某些信息的專屬權利。
隱私權法和個人數據保護法只保護那些與特定自然人之間存在可被他人識別的關聯性的信息(Personally Identifiad Information,簡稱PII),“個人可識別性”是構成隱私信息或個人數據信息的必要條件。這就意味著,那些缺乏可識別性,或者被刻意消除了可識別性的人體信息,將被排除在專屬保護范圍之外。“個人可識別性”要件在實務中適用的妥當性不無疑義,茲舉一例:
據報載,國內市場上有“手持式3D激光掃描儀”出售,這種設備可以用來掃描記錄人體外形的三維立體數據,有商家按照顧客提供的此類數據,利用3D打印技術,按照1:1的原比例定制“與被掃描女性極為相似、皮膚觸感和真人接近、可以作出各種姿勢”的“成人娃娃”。媒體提醒,“如果女性發現有人用‘奇怪的儀器’對準自己,且有異常光線,應提高警惕”。〔29 〕由于中國目前尚無“個人數據保護法”,〔30 〕關于該案例中未經許可掃描人體3D信息行為的違法性問題,或可從肖像權的角度進行討論。依有的學者主張,除面部以外,凡是能夠被辨識出某人特征的身體外部形象,例如“某模特兒眾所周知的‘’”,亦應受到肖像權的保護。〔31 〕但是,這對從事其他職業者不為公眾所知的腿部或身體其他部位的外形信息,難免有歧視對待之嫌。又,即便是個人數據保護法也只保護那些具有個人特征、能夠識別出為某人的3D體形信息,假若掃描的部位沒有明顯特征,或者掃描儀配有直接進行“匿名化” 〔32 〕處理的功能,在掃描數據時進行即不可逆的自動修正,去除顯著的個人特征,那么此類未經當事人許可的掃描似乎就難謂有違法之處,但是其與普遍的社會道德觀念顯然悖逆。由此可見,現有法律制度對人體信息的權屬確認功能不盡周延合理。
(二)對物體信息的權利確認
獲取和利用物體信息,是人類個體的生物本能和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條件。然而,世界各國與信息相關的權利制度,皆以保護“人的信息”為己任,其體系結構基本包括兩大支脈:以人的隱私權為代表的人格權和以保護人的智力成果為宗旨的知識產權。物體信息當中除了少量屬于隱私信息、智力成果信息的部分可以獲得法定轉權利的保護,其余的純粹反映物體自在運動狀態的信息(可簡稱純粹物體信息,諸如質量、速度、方位,尺度、溫度、密度、濕度等物理量的信息),未被既有法律制度承認為一類具有獨立意義的權利客體,作出過系統、明晰的產權界定。
物體信息在整體上未被區分為“你的”和“我的”,可能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原因:其一,物體占有人采取的某些物理隔離措施,能夠有效防范他人獲取物體信息,這種自力救濟的簡便性和有效性,淡化了運用公力方式為占有人提供救濟的必要性或者強制占有人向他人開放物體信息的可行性;其二,純粹物體信息是對物體客觀運動狀態的鏡像映射,是既存的事實信息,缺乏創造性、新穎性,為物體信息設定權利人,起不到激勵信息生產的作用;其三,純粹物體信息是關于物體狀態的原始數據信息,往往要依靠人腦的智力加工才能轉化為具有實用性的信息,對物體信息的專屬保護,可能妨礙此類信息實際效用的最大化;其四,不同的物體可能負載相同的信息(例如兩個物體具有相同的溫度),因此難以在特定信息、特定物體或者特定權利人之間建立起專屬的法律聯系。
要在現有制度框架內提出對物體信息排他性權利的訴求,往往需要轉而以人格權或知識產權侵權為訴因。例如,谷歌公司擁有一種獲取環境立體信息的技術:把特殊影像器材和gps裝置架設在緩慢移動的小型車輛上,深入世界各地的街道進行實景拍攝,將沿途行人、車輛、建筑物等的影像信息,整合成水平環繞360度、垂直俯仰290度視角的“谷歌街景”,供互聯網用戶免費使用。瀏覽者能像置身現場的司機或行人那樣,感受到在街道中穿行的逼真視覺效果。“谷歌街景”以及此前類似的“谷歌地圖”、“谷歌地球”服務項目,受到不少公共機構和社會民眾的反對。〔33 〕引發爭議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對于街道沿途可見的車輛、花木、建筑等物體的外觀影像信息,谷歌是否有權掃描并展示?易言之,對暴露在公共場所的有主物的外觀信息,他人是否有權獲取并公開?博林訴谷歌公司案 〔34 〕部分地回答了這些問題。該案原告博林夫婦訴稱,谷歌擅自闖入私家車道,記錄私宅影像,侵害了其隱私權。美國法院認為,隱私侵權須滿足以下要件:首先,以物理方式侵入原告獨處的場所;其次,運用感官偷窺或偷聽原告的私事,或著采取其他方式調查原告的私事;最后,侵害是實質性的,對普通理性人而言已達到“高度冒犯”的程度。結論是,雖然很多人都反感谷歌街景展示自己的房屋,但“除了那些最敏感的人,很難相信誰還會因此感到羞辱”,最終判定谷歌未侵害原告的隱私。
但是,該案判決仍然隱含著一些值得引申思索的問題。如以侵害隱私權作為本案的訴因是否妥當?自然人擁有的物體的信息是該人的隱私權客體嗎?試想,一只走在大街上的狗的外形信息,是狗主人的隱私嗎?未經許可采用遙感手段獲取寵物狗的心跳、血型、骨骼密度等生物體征信息,是對人格權的侵害嗎?即便從隱私權的角度可以確認自然人對某些物體信息的專有權,但擬制人顯然無法享有隱私權,它們擁有的物體上的信息除了可能受到知識產權或某些專門單行立法的保護之外,絕大部分的純粹物體信息都難以在現有權利類型中找到確認權屬的依據。這是否意味著他人只要不對物體實施物理性的侵入或損害,就可以自由獲取此類信息?〔35 〕
總的看來,現有的信息權利規范散布于立法目的、立論基礎不同的單行法當中,各自管轄著某些局部的信息領域。這些規范彼此之間缺乏緊密的邏輯聯系,無法契合成覆蓋所有信息的權利體系。在現代信息傳感技術面前,既有的信息確權進路已經不足以對“一切事物的信息”作出“產權”界分。要系統地回應信源與信宿“二物分立”、“二主分立”狀態下的信息權屬之爭,必須求諸新的權利話語和規制思路。
四、“信源信息權”的基本范疇與正當合理性
如果我們承認,當一個人基于經驗、文明社會的假設或者是共同體的道德感,懷有某種受到法律承認和支持的合理期望時,這種期望是符合自然權利或道德權利的法律權利,〔36 〕那么我們也必須承認,人們普遍地懷有一種期望,那就是能夠排他性地保有和享用其身體和其所擁有的物上負載的信息。擁有人身權的自然人,或者擁有物權的人,對其身體或物上的信息懷有這種期待的應受保護性,可稱之為“信源信息權”,即信源的權利人對負載在信源上的信息權利。因為信源包括人體和物體兩類,故信源信息權又可分為“身體信息權”和“物體信息權”。
信源信息權具有自然法上的正義性,實在法的基礎以及經濟學上的合理性。這一范疇的確立能夠為泛在網絡環境下的信息權屬制度安排奠定基礎。即便物理環境的制約可以被科技手段輕松逾越,但在信息獲取行為人與信源之間,依然矗立著清晰的法律屏障,信息傳感技術的應用方式和應用范圍,仍須遵循明確的底線和邊界。
(一)身體信息權的自然法淵源
人的身體就是信息的一種載體形式,人體的任何組成部分的任何運動狀態都可以量度和表征為信息、細胞的基因序列、心臟的搏動頻率、大腦的意識活動、聲帶的振動、肢體的動作、人體移動的速度、所處的地理位置等,莫不如是。身體信息對擁有身體的人或者他人來說,可能都是有價值的。但是,由擁有身體的人自主地保有和享用這些信息,拒絕他人隨意刺探,對于維系人的目的性、主體性地位,實現分配(持有)正義具有無可替代的意義。
作為“對自然法具有拯救意義的哲學基礎”以及“世界共通的現代哲學”,〔37 〕康德哲學當中有一個根本性的命題——“自然目的論”。它強調“人不僅像一切有機生物那樣是‘自然的目的’,而且是自然世界里的‘終極目的’”。〔38 〕因此,人必須被當成目的,而不是手段,這種道德要求限制了人對待他人的方式,那就是必須尊重人,不可將人物化、財產化、客體化,甚至限制了人對其自身的處置方式,不能像對物那樣對自我擁有所有權。〔39 〕據此推論,對他人身體信息的不受限制的獲取,意味著將他人純粹作為獲取信息的物質手段,用于其所不欲的目的,無論是否會對身體造成物理上的侵害,都因其有悖于自然目的而不可接受。拒絕他人對自己身體信息的獲取,既是人對他人享有的自然權利,也是人對其自身負有的德性義務。
從分配正義的角度看,人的身體信息是可以與人體相分離的兩種事物。例如,人腦中的信息可以外化為智力成果,負載在書籍、光盤等物質媒介上,因此具有可以轉讓的財產屬性,并可以作為一種資源形式在社會中實現再分配。不過,分配正義的基礎是獲取的正義、轉讓的正義,以及獲取正義和轉讓正義的交替重復。〔40 〕對信息的正義持有如果是按照正義的轉讓原則獲得的,那么所有正義持有都可以通過轉讓正義向上追溯至初始的獲取正義,即對最初負載在人體上的信息的獲取是否符合正義的原則的問題。如果不帶任何預設立場地把負載于人體的信息視為權利人不明或沒有權利人的財產,那么按照“先占取得”的自然權利原則,由于一個自然人比任何其他人都更早地通過其自己的身體占有了這些信息,因此也只有由其本人初始獲取該信息的權利才是正義的,只有本人才有資格原始取得針對其身體信息的權利。或者說,人對其身體上負載的信息享有天然的、初始的、正當的信源信息權。
身體信息權人對身體信息的使用方式,應包括對信息進行的任何操作,如對信息的獲取、記錄、存儲、修改、刪除、恢復、查詢、更正、利用、傳輸等,或者本人允許他人對信息實施的上述任何操作。為便于與已有法律術語銜接,筆者將這些使用方式統稱為對信息的處理。
按照民法對權利性質的傳統劃分標準,對身體這種信源的信息權可進一步分為本人固有的、不可與人身分離的“信息人身權”和可以移轉讓渡的“信息財產權”。其中,身體信息人身權的核心是對信息處理方式的“自我決定權”,即基于自己的意志,決定其本人或他人對信息的處理方式的權利,具有形成權、對世權的性質。例如,決定自己處理信息、許可他人處理信息、撤銷對他人處理信息的許可,或者排除他人對信息實施未經許可的處理等。該自決權非依法不可剝奪,已被某些國家承認為具有“一般人格權”的性質,屬保障“人格自由發展”的基本權利;〔41 〕身體信息財產權的核心是對信息處理的“實施權”,即對信息采取具體處理行為的權利,屬于支配權、相對權。例如,他人可以通過無償或有償的方式獲得本人的許可,從而對本人的身體信息實施處理行為,在本人許可的范圍內,他人還可將實施處理行為的權利再次讓渡給第三人。
(二)物體信息權的物權法/財產法基礎
“物”在民法中通常被定義為人體以外的、可供人支配和處分的一切東西,狹義上僅指有體物。關于物的基本特征,歷來有“可被感覺觸知”、〔42 〕“占據物理空間”、“范圍邊界確定” 〔43 〕等說法。不過以當今科技與法制狀況視之,這些觀點均應有所揚棄。以“可被感覺觸知”為例,有學者將其詮釋為“能被人的五官感覺”。但是很顯然,人的感覺功能并不只依賴“五官”,一些無法由人體直接感覺到的物質,現在已經可以借助現代科技進行感知。因此,“可被感覺觸知”宜擴張解釋為“能被人體(直接或間接)感知”;關于“占據物理空間”,傳統羅馬法是從中觀尺度上理解的,對存在于微觀尺度上、僅憑肉眼難以辨識的物質(如塵埃、微生物、氣體分子、光子、電子),并不認為其具有空間形體。但是,在物理學意義上,任何物質都與一定的空間相聯系,20世紀以來的大陸法系民法也普遍承認磁場、電流、光線、聲音等無形“自然力”為物權的客體,故繼續強調物的“占據物理空間”的特征,已無實際意義;“邊界范圍確定”也不宜繼續作為物的特征,因為我國立法例中已存在大量邊界范圍不確定的物,諸如森林、礦藏、水流、山嶺、灘涂等,〔44 〕甚至還可能包括陽光、雨水、大氣等。〔45 〕鑒于上述情況,并且出于研究信源信息權的需要,筆者所稱的“物體”,廣義上是指“人體以外的,一切可被人感知的物質”,包括了民法上的物,以及民法意義以外的物質(例如日月星辰等宇宙天體);狹義上僅指民法上的物,即“人體以外的,一切可被人感知、支配和處分的物體”。“物體信息”是指某物的運動狀態的量的表征。
物權法在自然法意義上的正當性基礎已被大量論證。完全物權或者所有權是民法上關于物的基本權利類型,其核心含義是對物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支配處分權。所謂“支配處分”,本意是占有或占有的移轉。法律上的占有,非指對實物的物理上的“持有或扣押”,而是強調將物作為“意志活動的對象”,對其“純粹理性和法律的占有”。易言之,占有的法律本質不是“獲得一個外在對象”的感性、經驗的狀態,而是“理性的”、“抽象的”,可以“撇開所有經驗占有中的時間和空間的條件”,受到人們共同意志(法律)尊重的,排除他人對物的使用妨礙的權利。〔46 〕
占有最終落腳于“使用”,體現在“對物的自由使用”的三重含義之上:其一是自己使用的自由,占有人對物可得自由使用;其二是對他人自由使用的排除,他人不得對物自由使用;其三是對他人干涉自己自由使用的排除,他人不得干涉占有人對物的自由使用。這三重含義是對占有,同時也是對支配處分或者完全物權、所有權的實現形式的集中概括。在此意義上,如果某物“根據權利是‘我的’”,那么“任何他人未曾得到我的同意而使用它,他就是對我的損害或侵犯”,“凡是對我任意使用它的任何妨礙,就是傷害我或對我不公正,就像侵犯我的自由一樣”。〔47 〕
由此可見,“使用”是所有權理論中的核心概念,未經權利人許可的對物的“使用”即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不過,對于何謂“使用”,法學家們似乎沒有刻意給出過解釋,歷來把它當作一個寬泛的、無法窮盡列舉的、不言而喻的概念。那么,獲取物體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該物的一種“使用”?如果我們把對物的“使用”理解為“借助物的自身特性以實現人的目的”,那么就應當承認,有目的地獲取物的運動狀態的量的表征(信息)的行為就是對物的一種“使用”方式。試想,對書籍畫冊的賞讀,對電腦硬盤中數據的調取,對某種物體化學成分、物理性質的探析等行為,本質上都是從物當中獲取信息的行為,在法學的詞典里,再沒有能比“使用”更準確地指代這些行為的術語了。因此,物的權利人不但對物存在享有排他性使用的權利,而且應當對物所具有的全部特性,包括對物所負載的信息享有同樣的權利。在未經物的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獲取物上信息的行為,無論其獲取信息時是否與物發生過任何物理性、實體性的接觸,或者造成物的損耗,都是對權利人的所有權或物權的侵害。權利人對物體信息的權利,或者說權利人享有的物體信息權,當然地蘊含在其對物的權利當中,是物的所有權或完全物權的應有之義或衍生權利,或者說是所有權的具體權能形式。所有權是財產權,故物體信息權亦屬財產權。
按照所有權人是否明確,民法中的物被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根據權利人的數量,有主物又可分為獨有物、共有物。物體信源權的細分可以物的所有權歸屬為基礎:對獨有物負載的信息,物之所有權人可以自行實施處理,也可以決定授予他人進行處理的許可或者分許可;共有物的所有人應按共有人之間約定或法定的行權規則,單獨、共同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對物上信息的處理。上述決定權、實施權可以轉讓,并可以由多個權利人非排他性地享有。不屬于民法上的物的物體可以視同為民法上的無主物,其負載的信息是沒有特定權利人的無主信息,得被任何人實施處理。
民法物信息權本質上是所有權“權利束”的組成部分,是以使用權能為核心,與占有、收益、處分權能密切關聯的所有權實現形式。民法物信息權具有“一物一權”、“對世權”、“支配權”的特征。例如,作為特定物的一冊書籍A,只有其所有人B才對該冊書上的文字信息享有信源權,書籍作者C雖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權,但未經B的許可,C不得任意以A為信源實施信息處理行為;即便C的作品底稿滅失,已出版的書籍只剩下A這一冊孤本,再無副本或其他存檔,那么未經B許可,C也仍舊無權獲取A上的作品信息。
(三)確立信源信息權的經濟學理由
信源和信息的絕對數量是無窮大的,但正像世界上沒有兩片相同的樹葉,就嚴格的物質特性而言,任何信源都是獨一無二的。雖然某些信息可以同時負載于多個信源上(一段文字可以手抄、印刷、電子數據的方式記載在不同的介質上),但是任何兩個信源上的全部信息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在此意義上,信息也可能是一種稀缺資源,而且人為的或者制度的限制因素會進一步加劇其稀缺性。
經濟學上通常認為對信息的消費不具有競爭性,在某條信息之上可以同時并存若干互不干涉的使用,而且“A使用某條信息不會給B使用該信息增加成本”。〔48 〕因此慣于將信息(例如交通信號燈、路牌上的指示信息)視為公共產品。但是,A使用某條信息的行為的確可能降低B的福利,例如A公開了B的隱疾信息,使B感到痛苦,或者減少B可能從使用這條信息當中獲得的報償,例如A獲取了B賴以保持競爭優勢的產品配方信息。如果一個主體對某些信息的使用對他人使用這些信息來說具有負的外部性,那么這些信息就可能具有私人產品或俱樂部產品的屬性,將信息一概而論地視為公共產品并不妥當。〔49 〕
信息傳感技術發達但信息權屬不明的狀況,可能導致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為了預防信宿利用技術優勢不支付對價即獲取稀缺的信息私人產品,信源權利人必須為識別潛在的信宿、分析其使用的信息感知技術、采取相應的隔離防范措施進行投資。而信宿權利人也可能相應增加投資,以獲得更有效的突破隔離防范措施的技術能力。這些投資與信息資源的生產成本無關,屬于為了促成交易而發生的交易成本,或者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非合作博弈成本,會減少雙方通過交易所能獲得的凈利潤之和。當交易或博弈成本超過潛在交易方對信息的估值時,交易將不會發生,信息資源將無法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最優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最大化。第二種情形是信源權利人無力承擔上述交易成本,徹底放棄了對信宿的防御,放任相關信息成為憑借某種技術即可自由接觸的公地。由于缺乏收益激勵甚至受到逆向激勵,信源權利人會減少維護信息品質的投入,或者有意生產扭曲、虛假的信息,結果同樣造成信息使用效率的降低。
如果法律制度把對信息的排他性權利賦予信宿權利人,同理可能出現前述第二種情形。即便在法律上對信源權利人課以善意維護信息品質的義務,那么對這種義務履行的監管成本也將高到不可行的地步。
與上述幾種安排相比,通過法律規定將信息權利初始賦予信源權利人,并允許通過市場機制進行某種程度的讓渡,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信息資源流動,提高信息產出效率和使用效率的優選方案。
五、信息權利確認的基本原則
自然人對其身體信息、權利人對物體信息的排他性保有和享用,是可以從當今人類法治文明和經濟理性中推衍出的正當權利。將物質區分為人體和物體,相當于對一切可能的信息載體的結構性認識。以人體和物體負載的信息為客體的信源信息權范疇,相當于為人類憑借自身官能或技術手段可得感知的一切信息,提供了初始權利確認的理論工具。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限制性條件,創設和承認信源信息權并不意味著信源權利人可以完全壟斷其人體信息或物體信息,也不意味著他人未獲其許可就絕對不得對相關信息實施處理行為。提出信源信息權的范疇,目的不是取代其他特定的信息權利類型,而是為既有權利規范未能覆蓋的大片信息領域提供基礎性、兜底性、補遺性的權利確認。有鑒于此,一個具有包容性、解釋力和內在統一邏輯的信息權利譜系,可能需要建構在下列原則組成的理論框架之內:
(一)信源信息權取得原則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他人對信源上的信息享有權利,那么信源權利人(包括人身的權利人、物體的所有權人)應被推定為信源信息的初始權利人。這種推理判定信息權利歸屬的思路,可稱為“信源信息權取得原則”。
據此,對信源這種物質載體的權利的公示方式,就是信源信息權的公示方式:若信源為動產,對信源的占有即可被推定為對信源信息權的取得;若信源為不動產,則法定的不動產權利公示方式就是擁有信源信息權的外觀標志;非民法物的信源上負載的信息,是沒有特定權利人的信息,或者說是人人皆可為權利人的信息,任何人均有權對其進行處理。
信源信息權推定原則以信源權利的歸屬作為信息權原始取得的依據,意味著權利人僅憑其對信源享有的權利,即可作為初步依據,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的信息處理行為或者是對其本人處理信息的妨害行為。信息權利的公示依托于既有的權利公示方式,解決了信息作為無體財產難以通過外觀識別權利主體的問題,為信息感知技術的應用范圍劃出了較為清晰的邊界。
既往的法學研究缺乏在一般意義上對信息權利原始取得問題的探討,但是一些學者以洛克、康德、黑格爾等人的學說為淵源,或者從工具理性的角度出發,對知識產權(即關于知識信息的權利)“何以發生”作出過論證。〔50 〕其立論基礎主要是勞動理論、人格理論和激勵理論,分別強調了創造性智力勞動者的自然權利,對智力成果中人格利益的尊重以及對智力勞動的報償等。相比之下,除了涵蓋信息的范圍有廣、狹之分外,信源信息權的推定取得與知識信息權的取得理論在思路上似乎存在根本性的差異:前者將信息載體的權利人推定為信息權利人,而后者以信息的創造者為信息財產權利人。其實,這種差異不是實質性的,而是技術性的,前者不但沒有否定后者,而且與后者并行不悖,相輔相成。可以分析下列三種不同情形:(1)當A將其擁有的知識信息負載于自有的信源時,比如A在自己的電腦中創作文學作品,信源信息權人與知識產權人同為A,兩種信息權利取得理論的結論是相同的;(2)當A創造的知識信息被負載于B擁有的信源上時,除非A對相關信息享有知識產權的客觀事實能夠被確證為法律事實,否則無論基于何種理論,都不宜將A認定為信息權利人,法律推導的結論仍然是將B推定為信息權利人;(3)假如根據知識產權的取得理論,B的信源上所載信息的權利被確證為歸屬于A,此時,法律事實既然已經確立,法律推定當然不再適用,A可以因其在先享有知識產權而就B的信源上的相關信息主張權利。
(二)優先信息權保留原則
“優先信息權保留原則”,是指如果他人依據優先適用的法律規定對某些信息享有專屬權利,那么除非基于其他合法事由,這種專屬權利(簡稱優先信息權)應得到優先于信源信息權的保護,信源權利人處理信息的行為不得損害優先信息權。確認信息權利或法律規范的優先順序時,可采取權利優于法益、人身權優于財產權、基本權利優于一般權利、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等判斷標準。
例如,客戶A與商家B進行交易的記錄信息,被存儲在信息服務商C的硬盤中。依據信源信息權取得原則,C作為硬盤這種信源的權利人,可被推定為信源信息(即交易信息)的權利人,他人不得擅自處理硬盤中的信息。但是,假如A對這些交易信息依法享有隱私權,B享有商業秘密權,那么隱私權、商業秘密權作為特別法上的權利,優先于作為法益或一般法規定的信源信息權,故C對交易信息的處理行為不得侵害A、B的隱私權或商業秘密權;又,假設B在其自有的電腦硬盤中對交易信息做了備份,那么,A的隱私權作為人身權和特別法上的權利,優先于B的商業秘密權(財產權)或信源信息權(法益或一般法上的權利),故B處理交易信息的行為不得侵害A的隱私權。
信源權利人負有不侵害優先信息權利的消極義務,并不意味著優先信息權利人享有侵害信源信息權的積極權利。在“微軟黑屏案” 〔51 〕中,微軟公司享有Windows XP系統的著作權,使用盜版軟件的用戶應當承擔侵權法上的責任。但是,微軟公司未經許可即改編用戶電腦中的信息使桌面背景變成黑色,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行權方式,而是對他人信源上的信息的處理行為。電腦用戶無論是否安裝了盜版軟件,作為信源信息權人,均得對抗微軟公司對其信息的擅自處理行為。
(三)信息權利限制原則
權利的普遍法則可謂“能夠使一個人的意志選擇的自由與任何人的自由同時并存”,或者說,每個人的目的都內在地尊重別人的目的。為了保有人的尊嚴,體現人的價值,保障人的發展,既有必要為普遍意義上的信息作出個體權利的客體化安排,也有必要對這種權利加以限制,防止信息資源的排他性、絕對化占有,妨害其他主體正當目的之實現。
對信息權利的限制,是指不經信息權利人許可,即對信息實施某種程度或方式的處理。限制信息權利的方式和程度,取決于不同法域的具體制度環境,并且受到政治、文化、社會等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不過,限制信息權利的合法事由可大致歸納為三類,即為了實現信息權利人本人的、他人的或者公共的正當目的。對他人的專有信息進行處理時,應遵循最少使用、最小損害的要求,即處理的信息內容應以實現特定的正當目的為限,信息處理方式的選擇應以對信源權利人損害最小為標準。
為了本人目的而限制信息權利的情形,包括為了保護信息權利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為了履行對信息權利人負有的義務,而必需進行的信息處理。例如,為了對某人實施緊急醫療救護,或者履行醫患合同中的法定、約定或附隨義務,醫務人員在無法或不便取得該人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對其身體信息進行處理,但是涉及的信息內容和處理方式,應以滿足救護或履約的合理目的為限。
為了他人目的而限制信息權利的情形,是指他人的合法利益在價值上高于信息權利人的利益時,為了實現他人的該種利益而對信息進行的處理,不會對信息權利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造成損害。
為了公共目的而限制信息權利的情形,包括為了行使法定職權,履行強制義務,提供公共服務,維持公共秩序,保護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以及為了新聞、藝術和言論表達等目的,而對他人擁有權利的信息進行必要的處理。
(四)公開信息處理原則
信源權利人公開信源信息的行為,應被視為對信源信息權的某種程度的放棄,他人有權在遵循優先信息權保留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處理相關信息。
信源信息是否被公開,可以考慮從信源權利人的主觀意愿和信源的客觀狀態兩個方面加以判斷。首先,信源權利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不特定人主動提供的人體信息(例如在公共場所發表演說時的語言信息、舉行集會時的行為信息)、物體信息(例如在公開展示、陳列的器物的圖像信息),應被視為公開的信源信息;其次,就信源的客觀狀態而言,當其處于不特定人可以接觸的場合時,那些可被普通人憑借感官功能獲取的信息(例如當某人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其他乘客可以看見的該人的衣著形貌、隨身物品的外觀信息),應被視為公開信息。但是,對公開信息的處理不得違背優先信息權保留原則。例如,不得以侵害著作權的方式將演講人的講稿出版發行,不得以侵害肖像權或隱私權的方式,使用某人在公共場所的形貌信息。
*上海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上海大學“都市社會發展與智慧城市建設”內涵建設項目(項目批準號:085SHDX00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1〕“泛在網絡”是個舶來詞,來源于拉丁語Ubiquitous network,百度百科將其翻譯為廣泛存在的,無所不在的網絡。“泛在網絡”一詞已為多數網民使用,本文從之。
〔2〕知識產權法可以被理解為“關于授予某些種類的信息或者信息的某些方面以壟斷或準壟斷權的規制方式之法”,“知識產權法的基本標的(basic subkect matter)就是信息”。見Michel D Pendleton, The Law of Intellectu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in Hong Kong, Butterworth & Co (Publishers) Ltd, 1984, p.3.
〔3〕Joel R. Reidenberg, Privacy Wrongs in Search of Remedies, Hastings Law Journal, Vol. 54, p.877.
〔4〕參見Dana Cuff, Mark Hansen, and Jerry Kang, Urban Sensing: Out of the Woods,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March 2008/Vol. 51, No. 3, p29。
〔5〕泛在計算(Ubiquitous Computing,又譯做“普適計算”)的概念最早出現在馬克·維澤(Mark Weiser)的論文中,是指把微型化、嵌入式、不可見(invisible)的軟硬件計算設備,廣泛部署在生活和工作環境當中,從而為人們提供無處不在的、能移動的、不間斷的運算服務;物聯網的構想由比爾·蓋茨(Bill Gates)、凱文·阿什頓(Kevin Ashton)等人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提出,其基本含義是,將信息傳感技術與互聯網等通信網絡相結合,從而實現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之間信息的互聯互通。
〔6〕國內有些資料將其譯為“泛在信息社會”或“泛在社會”。E社會追求實現3A通信(Anyone, Any time, Anywhere),即任何人與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地點的通信聯系,U社會則增加了一個A(Anything),即除了人之外,任何物體也都可以被尋址識別,并與任何人或其他物體進行通信,甚至被實施某種程度的控制。國際電信聯盟的官方網站匯集了眾多關于泛在網絡(Ubiquitous Network)和泛在網絡社會的技術性研究成果,參見itu.int/osg/spu/ni/ubiquitous/,2014年9月19日。
〔7〕這方面的一個典型例證是美國的“棱鏡”秘密監控項目。參與該項目的中央情報局、國家安全局前雇員斯諾登通過英國《衛報》披露,美國情報當局長期對所有網絡通信數據都進行記錄備份,可以像訪問數據庫那樣,隨時調閱任何電子郵箱的內容,通過截獲分析原始信號數據,達到“隨心所欲,無所不知”的程度。參見Edward Snowden: “NSA whistleblower answers reader questions” 2013年6月17日,guardian.co.uk/world/2013/jun/17/edward-snowden-nsa-files-whistleblower,2013年7月26日。
〔8〕例如有觀點認為,WTO通過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其實是十二家跨國公司游說的結果。這些私人利益集團利用其對政府和全球組織的支配影響力,成功地將私權上升為公法,進而建立起國際法上的知識產權規則,以保護其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參見[美]蘇珊·K.塞爾:《私權、公法——知識產權的全球化》,董剛、周超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
〔9〕參見Manuel Castells, “The Network Society: From Knowledge to Policy,” in Manuel Castells and Gustavo Cardoso eds., The Network Society: From Knowledge to Policy, Washington, DC: Johns Hopkins Center for Transatlantic Relations, 2005, p. 19.
〔10〕參見[英]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肯尼斯·庫克耶:《大數據時代》,盛楊燕、周濤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223頁。
〔11〕聯合國、美洲國家組織、歐洲委員會、非洲聯盟、英聯邦、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等組織,均將信息自由權視為基本人權。參見[加]托比·曼德爾:《信息自由:多國法律比較》,龔文庠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6—23頁。
〔12〕參見楊仁忠:《公共領域論》,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頁。
〔13〕Anupam Chander and Madhavi Sunder, The Romance of the Public Domai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92, no. 5, 2004, p. 1331.
〔14〕對泛在計算和物聯網環境中的新型法律爭議問題,已有一些全局概覽式的前瞻性研究,參見 Jerry Kang, et al., Pervasive Computing: Embedding the Public Sphere, 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 vol. 62, 2005; M. Scott Boone, Ubiquitous Computing, Virtual Worlds, and the Displa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 Policy for Information Society, vol. 4, no. 1, 2008; Rolf H. Weber, et al., Internet of Things: Legal Perspectives, 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2010; Dana Cuff, et al., Urban Sensing Out of the Woods,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vol. 51, no. 3, 2008; Lars S. Smith, RFID and Other Embedded Technologies: Who Owns the Data? Santa Clara Computer & High technology Law Review, vol. 22, 2006. 我國人文社會科學界關于此類問題的關注剛剛起步,且大多集中在圖書情報學領域,罕有針對法律問題的探討。
〔15〕參見黃桂田、龔六堂、張全升主編:《中國物聯網發展報告(2012—2013)》,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Ian G. Smith eds., The Internet of Things 2012: New Horizons, internet-of-things-research.eu/pdf/IERC_Cluster_Book_2012_WEB.pdf,2013年8月12日。
〔16〕劉永謀、吳林海、葉美蘭:《物聯網、泛在網與泛在社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2年第6期。
〔17〕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正在實施的泛在網絡發展規劃,有日本的U-Japan、i-Japan戰略計劃,韓國的U-Korea、U-City戰略計劃,美國的“智慧地球(Smarter Planet)”項目,歐盟的“環境感知智能(Ambient Intelligence)”項目等。參見吳巍等:《物聯網與泛在網通信技術》,電子工業出版社2012年版,第17—22頁。我國從保證國家可持續發展能力、競爭能力的高度出發,于2011年制定了《物聯網“十二五”發展規劃》,“智慧城市(Smarter City)”建設目前已“席卷中國大地”,一線城市和眾多二、三線城市都了智慧城市戰略。
〔18〕學界從各種方法論和研究視角出發,對信息含義的界定方式多達數百種,限于篇幅,不再列舉辨析。結合法律問題對信息含義進行探討的中文著述。參見李曉輝:《信息權利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版,第7—26頁;劉青:《信息法新論——平衡信息控制與獲取的法律制度》,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60—62頁;齊愛民:《捍衛信息社會中的財產》,北京大學出版社年2009版,第45—50頁。
〔19〕信息論是運用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的方法研究信息、信息傳輸和信息處理的一般規律的學科。信源、信宿的概念由被譽為“信息論之父”和“信息時代奠基人”的香農首先提出,參見C. E. Shannon, A Mathematical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The Bell System Technical Journal, vol. XXVII, no. 3, 1948, pp. 380—381.
〔20〕作為哲學的基本范疇,物質是統一的,不是以“個”為單位的“物體”的集合。但是,從特定的(如道德的、法律的、經濟的)認識論角度,可以在觀念上將物質區分為若干獨立的個體,即“物體”。
〔21〕Richard Hunter, World Without Secrets: Business, Crime, and Privacy in the Age of Ubiquitous Computing , John Wiley & Sons, Inc., 2002.
〔22〕David Chaum, Security Without Identification: Transaction Systems to Make Big Brother Obsolete ,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vol. 28, issue 10,p1030.
〔23〕奧威爾在他著名的政治寓言小說《一九八四》中,描繪了一個極權主義登峰造極的社會,一個幾乎無時無刻無所不在的“老大哥”通過“電幕”監視著所有的人的言行舉止。批評者認為,美國“棱鏡”項目就堪稱現實版的《一九八四》。See Felicity Capon, Sales of Orwell´s 1984 rocket in wake of US Prism surveillance scandal, telegraph.co.uk/culture/books/booknews/10115599/Sales-of-Orwells-1984-rocket-in-wake-of-US-Prism-surveillance-scandal.html,2013年8月10日。
〔24〕Paul M. Schwartz, Internet Privacy and the State, Connecticut Law Review, vol. 32, 1999, pp. 820—821.
〔25〕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1967).
〔26〕例如,哈佛大學的研究者曾在20世紀90年代以“免費體檢”的名義,抽取安徽大別山地區大量農民的血樣,把這些“比金子還寶貴的”、“未受污染的基因資源寶藏”運回美國用于基因組搜索,申請基因專利。哈佛大學和贊助商為此獲得了大筆經費和投資。參見John Pomfret and Deborah Nelson, An Isolated Region´s Genetic Mother Lode, Washington Post, 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8/10/01/AR2008100101158.html,2013-02-16;熊蕾、汪延、文赤樺:《偷獵中國基因的活動——哈佛大學基因項目再調查》,《瞭望》2003年第38期。當時,中國尚未頒布關于遺傳基因的管理性規定,民眾也缺乏隱私權利意識。
〔27〕此處的處理包括對個人信息進行的任何操作或者一系列操作,例如收集、記錄、組織、存儲、改編或著修改。恢復、查詢、利用、傳播、分發、披露、排列或者組合、隔離、刪除或銷毀等。參見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rticle 2, (b)。
〔28〕Directive 95/46/EC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rticle 2, (a).
〔29〕池海波:《定制3D“真人”當心侵權》,《法制晚報》2013年7月26日,第A27版。
〔30〕我國已頒布若干與個人數據處理相關的國家標準,如《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GB/Z 28828-2012),《健康信息學 推動個人健康信息跨國流動的數據保護指南》(GB 25512-2010)等,這些標準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國內學者關于個人數據保護法律問題的著述,有齊愛民:《個人資料保護法原理及其跨國流通法律問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周漢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等。上述國家標準、專業文獻關于個人數據(或稱個人資料、個人信息)的定義,均要求具備“身份可識別性”。
〔31〕王澤鑒:《人格權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頁。
〔32〕“匿名化”是指修改個人數據中的某些內容,消除可識別的特征,使個人數據與特定自然人之間無法或難以建立起對應聯系。個人數據保護法對匿名數據的處理一般都采取相對寬松的規制態度。不過,從經驗上來看,真正能夠滿足匿名或化名的實質要求是相當困難的。參見[德]克里斯托弗·庫勒:《歐洲數據保護法:公司遵守與管制》,曠野等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0頁);在擁有大量數據的情況下,“反匿名化”(通過技術手段從匿名數據中發現數據主體的真實身份)非常容易實現,徹底的匿名化是不可能的。See Paul Ohm, Broken Promises of Privacy: Responding to the Surprising Failure of Anonymization, UCLA Law Review, vol. 57, 2010.
〔33〕這些憂慮主要集中在安全和隱私兩個方面。多個國家的政府官員表示擔心這些詳細的地理信息會為不法分子提供幫助。據報道,發動2008年孟買恐怖襲擊的人員就曾利用“谷歌地圖”上的信息研究選擇襲擊地點。See Rahul Bedi, Mumbai Attacks: Indian Suit Against Google Earth Over Image Use by Terrorists, Telegraph, telegraph.co.uk/news/worldnews/asia/india/3691723/Mumbai-attacks-Indian-suit-against-Google-Earth-over-image-use-by-terrorists.htm,2013年5月l日訪問。谷歌為了減少違法嫌疑,采取了一些技術手段。例如,對街景中的人臉、汽車牌號、軍事區域、要害機構等敏感信息進行了模糊處理或擦除等),但是堅持認為街景項目合法并一直運營至今。
〔34〕Boring v. Google, Inc. , 598 F. Supp. 2d 695 (W.D. Penn. 2009).
〔35〕例如,根據我國交通部的要求,一些省份正在強制要求對客運、貨運車輛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車輛定位信息將“在統一的頂層設計框架下……實現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快推進“重點運輸過程監控管理服務示范系統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2〕798號),gov.cn/gzdt/2013-01/04/content_2304567.htm,2013年7月19日。不過,作為一種重要社會和經濟價值的信息資源,車輛定位信息的權利主體、權利的可實現方式尚不明確,強制安裝GPS裝置、收集定位信息政策的合法性也有討論的必要。
〔36〕[德] 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沈宗靈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41—42頁。
〔37〕參見劉曉勇:《批判哲學與自然法——論康德的批判自然法思想》,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年,第147—151頁;[日]桑木嚴翼:《康德與現代哲學》,余又蓀譯,臺灣商務印書館1967年版,第185—186頁。
〔38〕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Judgment, London:Macmillanand Co.. Limited 1914. p.352.
〔39〕洛克等人主張“人對其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權”,不贊同“人不能自我擁有”的觀點,并將一切權利的客體(包括生命)視為“財產”。不過,關于人是否自我擁有的觀念之爭,很大程度上不是針對“目的論”本身,而是實現“目的論”可得使用的手段與方式。
〔40〕參見[美]羅伯特·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157頁。
〔41〕參見張源泉:《德國訊息自決權之范圍及其界限》,《法律科學》2010年第4期。
〔42〕參見江平、米健:《羅馬法基礎》,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頁。
〔43〕參見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頁。
〔44〕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6條、第48條。
〔45〕參見《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第2條、第7條。有觀點認為,地方法規無權在氣候資源上創制物權,但“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規定,亦見于我國《憲法》第9條和《物權法》第48條。
〔46〕〔47〕[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權利的哲學》,沈叔平譯,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3—54、58頁。
〔48〕[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頁。
〔49〕有觀點認為,公共產品的經典經濟學定義缺乏實用性,其本質屬性不應是自然或技術上的特征,而是產權制度安排的法律和社會效果。沒有一種事物天然就是公共產品,制度可以制造稀缺性和私人產品。參見李雷:《公共產品的所有權界定及其現實意義》,《現代經濟探討》2010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