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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學數學教育 獨立思考 方法途徑
【中國分類法】:G623.5
小學數學教育實質上是學生思維能力的培養,小學數學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培養能力、開發智力。在小學數學教育中要具有創造性,要有計劃、有目的、有組織的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要注重學生的創造性思維能力的培養。教師要對學生的創造性思維能力的培養給予高度的重視,作為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就在小學數學教育中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做出思考與探索。
一、 在小學數學教育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重要意義
獨立思考能力,簡而言之,就是學習者在不借助外界幫助的情況下,通過自身的思考與探索來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小學數學教育是小學生的思維開發的起始階段,在小學數學教育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首先,小學數學教育有其自身的教學目標,主要體現一下方面,一是要完成對學生智力的開發,二是要提高學生的邏輯推理與獨立思考能力,三是要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學生自主學習的欲望與動力。因此,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是課程標準對于學生的基本要求。其次,在新課程改革的大背景下,素質教育正在全面的推進。從學生的綜合素質發展的角度看,小學數學教育除了要傳授學生最基本的知識技能,還要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因此,在小學數學教育中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是實現素質教育的重要手段,對于小學生的綜合素質的發展具有關鍵作用。
二、 在小學數學教育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現狀的分析
首先,在我國小學數學教育中,主要的教學模式是灌輸式教學,學生學習是屬于接受式的學習。教師教學的主要目的是傳授數學知識與技能,學生學習的主要目標是應當負考試,取得高分,在升學考試中取得一個好的成績。在這樣的教學模式中,教師不會成為課堂教學的引導者與組織者,而是學習活動的控制者,控制者課堂的教學進度,控制著習題的標準答案。學生在學習中失去學習的主體地位與學習中的主導性,在教師的權威下,學生的學習變成為機械的抄書與背誦。學生全面的服從于教師與課本的權威,獨立思考能力不能得到一點的發揮。長此以往,學生會放棄自己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成為“應試教育”的傀儡。
其次,在應試教育的大背景下,教育的最終目標是追求分數與升學率。由此,學生的課業負擔會不斷加重。據相關調查研究,學生的學習課程要6到7 科,平均每天學習時間要搞大十幾個小時,學生在大量的學習任務下非常的疲憊不堪,沒有時間與精力去進行獨立思考,長此以往,會在客觀上產生了一種被動型獨立思考能力欠缺的現象。
1、 在小學數學教育中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的重要途徑創建輕松和諧的民主教學氛圍
通過種種跡象表明,灌輸式、接收式的教學形式嚴重阻礙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小學數學課堂教學氛圍呆板活躍、忽視學生學習的主體地位。因此,要在小學數學教育中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最為重要的就是創設民主和諧的課堂教學氛圍。比如,在講授加法計算的時候,比如“3+8+9+12”的時候,教師不能僅僅依靠教師講授,教師需要引導學生分組討論合作研究,尋找創新的計算方法,在學生的不斷討論之后,教師要總結點評,公布答案,引導學生培養自己的創造性思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
2、 教師要使教學內容形象生動,新穎有趣,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據相關的調查研究,大部分的小學生認為數學學習枯燥無味,自己不能夠提高學習自己的學習興趣。數學是來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在小學數學課堂教學中,教師要將教學內容與實際生活結合起來,在教材中挖掘出形象有趣的內容,使學生感受到學習數學的樂趣,激發學生學習數學的熱情,使學生在實際生活中學會數學。比如在學習10以內的加減法的時候,教師根據數字的特殊性,結合實際生活,比如利用手指來進行運算。教師將學生的學習內容與生活實際緊密的結合起來。
3、 營造活躍的課下數學文化探討模式
校園課下數學文化的探討需要以學生、教師為主體,以校園為主要場所,以實際教學知識為主要內容。在實際的教學中,教師將一個班級的學生分成若干個學習活動小組,在每個小組中選出一個負責人,負責平時的學習活動與研究活動,每個小組的學習內容應該由集體成員共同的探討,總結出需要集體討論的學習內容。教師不定期的對學習活動進行檢查,檢測學生的學習與探討情況,在進行一定的指導啟發、指導與檢驗,在這種輕松地課下學習氛圍下,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會逐漸被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也會不斷地得到提升。
4、引導學生抓住思維的轉折點。學生在數學學習的過程中要及時的抓住學生的思維的轉折點,跨越學生學習的障礙點,這個時候教師需要及時的加以引導、點撥,克服學生學習中的“卡殼”現象,培養學生的發散性思維與創造性思維。引導學生抓住思維的轉折點,教師需要引導學生掌握計算方法,掌握解題方法,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練習。
總之,在小學數學教育中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它關系到小學生的創造性思維的培養,智力的開發與創新能力的提高。教師要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進行思維的訓練與培養活動,提高數學教學質量,提高學生的思維能力。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推進小學生的全面發展,教師必須要培養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以便學生獲取知識,發展自身思維,克服思維中的惰性,促進自己勤于思考,善于發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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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偉:《小學數學教育中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才智,2011,8.
一、考試制度對獨立學院教學體制的重要性
獨立學院的學生入學門檻相對一本二本的學生比較低,學生的學習能動性和主動性較差,但要完成同樣的本科教學目標,就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要求辦學規模、學科專業設置、師資隊伍、教學科研水平、基礎設施、辦學經費及領導班子配備等要合乎要求、學校名稱的確定,必須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層次、類型、學科門類、教學科研水平、規模、領導體制、所在地等來確定。獨立學院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努力改善辦學條件,尤其要加強基礎設施和師資隊伍建設,同時按照學校發展目標和人才培養要求積極調整專業設置,完善教學計劃、教學規范及教學管理制度,力爭使各項辦學條件都達到民辦普通高校所應有的基本要求。考試是檢查學習情況和教學效果的一種重要方法, 如同檢驗產品質量是保證工廠生產水平的必要制度一樣。當然也不能迷信考試, 把它當作檢查學習效果的唯一方法。要認真研究、試驗, 改進考試的內容和形式, 使它完善起來。對考試的總結因人而異,但從古至今,考試確實是考核一定時期內的成績的最有效途徑。部分高校長期以來不重視學業考試的改革和職能發揮, 教學中存在考試內容陳舊、考試形式與方法單一、考試后無反饋等問題。獨立學院作為新生力量,很多地方都不完善,往往一味的抄襲母體學校的制度,使得走上思維陳舊的老路。
獨立學校是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的機構, 因此, 必須對獨立學校的教學提出更高的要求。考試是對高校培養高級專門人才質量進行檢驗的有效方法。有考試參與的教學能將高等學校的教學活動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這是因為, 實施考核本身對于大學生明確課程目標, 鞏固所學知識, 檢驗學習效果, 掌握關鍵問題, 訓練思維, 培養應變能力, 都具有積極的作用。高校考試就是一種教學形式和教學方法, 它參與到高校的教學過程, 滲透在高校教學體系之內, 并與其他教學形式和教學方法一起共同促使高等學校的教學取得最優化的效果。
二、獨立學院考試制度存在的弊端
( 一) 考試管理機制上的弊端
大多數獨立學院都設立了專門的考試部門或是相關的崗位,專門負責學院的各種考務工作。從表面上看, 似乎加強了考試的管理, 使各種考試趨于規范化。其實, 這僅僅是一種管理形式的加強, 并不能在質量上起把關的作用, 而且容易導致一些不良因素的出現。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考試目的功利化, 導致考試這個教學功能眾所周知, 考試具有預測、評定、選拔、診斷、激勵、調控等多種功能, 但在現實中卻往往被扭曲, 過多地表現出表象性、功利性特征, 考試的主要目的變成了及格、拿到學位證。按照傳統的理解和習慣性作法, 考試就是課程學習的終止符, 考試結束則意味著課程教學活動的終結。及格萬歲成了一些學生的流行口號,他們僅以考試過關、取得文憑作為學習的最終目標。
2、大部分閉卷考試影響學生的心理
現在極大多數高校在考試方式方法上采用閉卷考試, 只有很少一部分的考查科目采用開卷考試,并且考試時間都集中在期末。這樣的考試方法, 盡管從表面上看, 有利于增強考試的規范化、嚴肅性, 但弊端還是較多的。首先, 容易導致一些投機取巧的不良行為出現。現在高校的閉卷考試大多數是側重于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理解、掌握或運用的檢測。然而, 每門課程這方面的內容都是很多的, 學生很難都能背下來。因此, 越是閉卷考試,對考試過程組織得越是嚴密, 給學生造成的心理壓力、精神負擔越重, 也就越容易導致一些投機取巧
的不良行為出現。由于這種考試給學生帶來了較大的心理壓力與負擔, 加之考試正在嚴冬或酷暑之際進行, 容易導致學生心身方面不健康的問題出現, 有些學生甚至出現考試恐懼癥、考試焦慮癥、神經衰弱癥等心理疾病。
3、考試形式單一, 不利于創新人才的培養
目前單一的理論考試形式忽略了追求知識的深度、廣度及其互通性與靈活性。考試形式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閉卷考試多, 開卷考試少; 筆試方式多, 口試、答辯、操作方式少; 理論考試多, 技能考察少; 客觀性試題多, 主觀性試題少等。側重于簡單判斷和靜態考核, 識記能力成了考核的主角, 而對實際操作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團隊協作能力、獨立思考能力、批判思維能力和創新能力的考查較難。
一、醫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制度下醫院財務管理的相關工作中存在著諸多的問題,有關人員應該積極的找出這些問題,并從根源上解決問題,讓醫院財務管理在新的制度下更好的發展。
1.未實施全面的預算管理
一些醫院在制訂全面預算目標的時候,預算的內容不夠全面、預算指標的設置缺乏可行性和準確性,可操作性不強,還有一些醫院對于理解全面預算管理不是很透徹,預算的內容無法覆蓋醫院所涵蓋的所有項目。而且許多醫院在制定全面預算時,沒有將醫院本身的戰略目標作為出發點和支撐點,僅僅只是重視短時間內的目標而忽略了醫院的長期發展戰略目標。
2.成本控制壓縮不夠徹底
很多醫院都是通過對前一年的數據進行適量調整來進行成本控制,常常忽略成本的實際變動情況和管理的需要,使醫院的成本控制方案沒有充分的依據。在現實的醫院財務管理過程中,很多醫院沒有做到嚴格的成本控制,造成了資源嚴重浪費的局面,并且缺少一定的執行監督的手段。在醫療成本、項目經費、辦公經費、公共支出上還存在大手筆支出的現象和重復支出的問題。
3.內部控制基礎較為薄弱
一些醫院沿用不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部分財務工作人員對內部控制制度不夠重視,尤其是思想上的不重視,膚淺的認為內部控制制度僅僅只是個形式,并且為實際工作添加了多余的負擔,可操作性弱。而且有一些醫院的重大經濟決定很少讓真正的財務工作人員參與,而只是讓其接觸一些不必要的邊緣決策。
4.國有資產管理較為混亂,職責不清
部分醫院資產配置不合理,有些國有資產違規使用,而且資產處置不符合相關規定,資產評估的機制不很健全,資產統計也不很規范,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的歸屬不明確。具體表現為不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不統一的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與此同時安全性相對較低,賬實不符。部分醫院資產采購不通過政府采購的途徑,而是自己進行采購。在出租出借等方面的報批手續都很不完善,資產管理不科學,與醫院承擔的社會醫療和服務職能不匹配。
二、醫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的解決方案
發現問題的最終目的是解決問題,所以在發現了這些存在的問題之后,應該積極尋找相應的解決策略,只有在根源上解決了這些問題,才能使我國的醫院財務管理更加完善、合理。
1.利用信息化進行預算編制
醫院在進行預算編制時,應當充分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先進的預算編制方法。進一步完善預算管理機構是非常有必要的,對預算的執行過程和結果進行管理和控制,分析評價醫院預算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確保醫院預算管理能夠有效實施。提高全面預算管理內容的完整性,將醫院的所有收支活動納入到預算管理中,切實發揮全面預算的管理職能。
2.制定制度嚴格進行成本控制
必須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相關科目成本的核算,進一步增強成本控制。盡量做到勤儉節約,杜絕奢侈浪費。嚴格按照經費審批程序進行經費審批,有需要的時候實施聯審聯簽制度。要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對于一些重復購置、重復建設的問題要杜絕。
3.強化內部控制基礎
醫院要在新準則和內部控制規范的要求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在各個關鍵點都要有明確的內部控制措施,強化醫院內部風險管理責任,構建風險管理框架,積極創建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及時發現各種不確定因素,積極構建基于風險控制的醫院內部控制管理體系。
4.建立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新制度要求要創新國有資產管理方法,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機構,明確相關管理職責。制定完善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做好相關賬務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優化資產配置,科學使用資產。資產配置應與醫院承擔的社會職能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勤儉節約、從嚴控制。做好資產采購和處置工作。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相關程序依法辦理。嚴格監督檢查,落實相關責任。
一、會議分類及會議管理對象
按法律地位分,有法定會議及自定會議。前者如按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起來的公司要求定期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以及關于信息與報告的會議等,對此,《公司法》有詳盡的規定,企業必須無條件遵守。后者指企業根據自身需要舉行的有一定目的的會議,是日常管理的必要手段。按會議內容劃分有投資會議、人事會議、財務會議,生產、銷售、訂貨會議等。按會議目的劃分如決策會、碰頭會、討論會、協調會、通報會等。
按會議規模大小及與會人員范圍劃分有部門內部會議、全員會議、聯席會議、管理機構會議、外部會議等。還有其他劃分方式不再一一列舉。
以上的會議分類中,法定會議及必須參加的外部會議屬于企業的“硬成本”,部門內部會議及基層會議的成本、效益已體現在部門負責人或部門的責任考核中,而跨部門會議,不僅占用二個以上部門的資源,而且是中高層管理者的主要工作內容之一,具有較強管理示范意義,因此本文將之作為會議管理對象,來探討會議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及效益評價。
二、會議管理的目標
會議管理的目標是實現會議效率最大化。效率指投入產出比,即針對會議的目的去選擇有效的會議程序以追求一定效益實現下的成本最低或一定成本下的效益最優。明晰會議目的是達成效率的前提,圍繞目的進行計劃、安排及組織,這正是現代價值工程論的精髓。
盡管不同的環境、文化產生不同的會議模式,有的企業通過會議來收集甚至加工信息,有的企業依賴于會議來溝通,有的企業僅利用會議來作出決策,有的企業把會議作為散漫高談的場所,有的企業則實行精心的事前準備及嚴格的現場控制,但一般來說,會議是決策正式前的必經程序,也是管理者用以上情下達,下情上陳的常用工作形式,因此,會議的目的可概括為:決策、協調、評價與報告。
三、會議管理的內容
為實現會議效率目標而進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動即構成會議管理的內容,包括會議體制建立、會議程序安排、會議責任核算、會議責任評價四個方面,具體分述如下:
(一)會議體制
即根據企業自身的管理特點及需要建立的制度化的會議安排。這樣形成了各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周期,便于工作安排、資料準備及問題的集中解決,同時在體制建立的過程中,以效率為準則理順了各種會議之間的關系、目的,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會議重復、低效的現象。會議體制可在保持一定的穩定性的基礎上進行適時調整。表1以某公司的會議體制為例。
(二)會議程序
會議程序化的好處在于消滅徒具形式的會議,力求優質、高效地達成會議目的。事前的會議信息傳達利于有針對性的充分的資料準備,從而節約會議時間;會議決議反饋利于增強會議決議的嚴肅性及督促其得到執行,從而保證會議效果。
1、主辦者簽發會議通知單,由工作人員送達各擬出席者處簽章后返回。主辦者填寫:會議名稱,舉行時間、地點,會議內容,會議預定時間長度,出席者及應準備的資料(復印份數),可否代出席等;擬出席者填寫:簽名,變更或修正意見,委托出席事項等;如返回至主辦者的通知單上有變更意見而主辦者可以接受的話,主辦者應重新發送通知單。這樣主辦者、出席者均對會議內容心中有數,既使會議開得緊湊,又利于達成良好的會議效果,較之會議時間的浪費,事前會議內容的充分送達是值得的。
2、召集開會。主辦者應嚴格按預定的時間和議題開會,促進守時守秩的良好習慣形成;資料的展示也是主辦者要考慮的,如在電子化會議中,準備好必要的會議設備和熟練的操作人員等。
3、會議記錄及反饋(適用于關系重大的決策型會議)。忠實于會議做好會議記錄并經整理后在一定期限內分送與會者及有關人員簽字認可,作為重要的會議檔案以備日后查閱。整理期限也須以高效為原則,如有的外資企業規定為會議結束后2天內。會議記錄及反饋的目的是分清責任,提高會議嚴肅性,促進與會者提高責任心,認真發言,對提高會議質量有積極影響。
4、會議決議及執行情況督查。會議結束后,主辦者除了擬定會議決議,成文的制度、措施等,還須重視檢查會議結果的執行、落實情況。一般在會議中應約定經與會者同意實施檢查的期限,如會議結果的實施情況不佳,可能需再次召集會議重申、協調和解決,這時又重新進入會議召集程序。
有的企業專門對會議資料準備及會議記錄格式、決議報告等文書、圖表作出規定,形成相關部門的日常工作內容,以保證資料的正確性和權威性,明確責任,提高會議準備的質量。表2為某公司的會議報告書一覽表。
(三)會議責任核算
任何一項管理措施若缺少合適的考核與評估,流于形式就難以避免,會議管理也不例外。
1、會議責任核算涉及部門。主管部門負責評議會議效益、協調會議成本的歸屬等事項,由于本文所研究的會議管理的對象是跨部門的中高層會議,所以對會議效益的評價由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可在定期舉行的經營管理機構會議上做出評議,在部長會議上公布評議結果。記錄部門負責報告核算及反饋,一般是財務部門。發生部門則是責任中心,是考核對象,一般是會議主辦部門,因為其職能既定且在履行職責的范圍內有權決定會議的舉行次數、時間等,另外,有些情況如專為某個部門協商事項所發生,主辦部門可和與會部門協商進行費用分割。
2、會議責任成本。在實行部門單獨核算及考核的體制下,“管理費用”的二級明細賬戶設為“部門”,三級明細賬戶再設為“會議成本”。每次會議結束后主辦部門將《會議通知書》復印件交財務部門進行會議成本核算,《會議通知書》復印件上記載有會議實際時間長度,實際出席者簽名等基本要素,是會議成本核算的原始憑證。財務部門要注意按照內部核算的思路進行內部轉賬,以保持總賬平衡。會議成本確定是會議管理的難點問題。作為衡量效益的一個量化指標,會議成本不再隱藏于管理費用中而是單獨列示出來。如何選擇簡便可行而又誤差較小、利于評價的成本確定方法,需要運用相關財務知識進行反復地設計、估算、驗證后才能最終確定。
這里給出一個公司的成本計算方法以供參考:
會議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直接費用
直接成本=會議時間×(與會管理人員人數×與會管理人員每分鐘工資額+與會一般人員人數×與會一般人員每分鐘工資額);間接成本=會議時間×每分鐘會議費(會議費即會議室、空調、電話等固定設施的折舊費用以及會議專職服務人員的工資性成本等);為簡便起見,每分鐘會議費可使用年度預算標準值,即年度會議費預算÷年度會議時間預算,與會人員每分鐘工資額也可使用年度預算標準值;直接費用即該次會議發生的標語制作、飲料、餐費、辦公用品費用等。
3、會議責任報告。財務部門定期提供會議成本數據反饋至各發生部門及主管部門,各發生部門據此制作《會議分析報告》,列明每次會議的目的、決議、實施進度、產生的直接間接效果、會議成本、分析說明等,向主管部門報告,作為主管部門進行評價的依據。
(四)會議責任評價
由于對會議收入的記錄需借助某種估計、假設,其本質上是虛擬收入,因此對之核算非常困難,且由于收入核算系統設計上的風險過大,使其計量結果難以信賴;另外會議在面臨經營活動中的許多不確定因素時,可能會增加不少臨時的、非常規的任務,將之單純作為費用中心來管理亦不符合實際,所以對會議的責任評價最好能著眼于效益,由發生部門結合量化的會議成本進行自我評估(即對會議收益的定性或定量分析)并報告給主管部門,目的是在保證職能不發生缺失的基礎上提高責任效率。
總之,建立會議管理制度時,要記住“管理基于現實,循序漸進,適時而變”的原則,進行大量的調查分析和認真測算,在此基礎上找到合適的管理方法,使之易于接受和推行。千萬不要本末倒置,因管理成本過高而阻礙創新與變革,“管理出效益”是一個艱苦的創造和落實過程,理念、決心和行動三者缺一不可。
一、“閱讀與思考”所涉及的內容分析
縱觀初中數學六冊中的“閱讀與思考”材料,根據教材編寫者的意圖和筆者的教學實踐,課本中的“閱讀與思考”專欄根據其內容可劃分為三類:
1.教材相關內容的拓展與加深
如“多邊形的三角剖分”“用求差法比較大小”“勾股定理的證明”“海倫―秦九韶公式”“黃金分割數”“平行四邊形法則”“數據波動的幾種度量”“旋轉對稱性”等。
2.數學歷史的介紹,或數學思想的反映
如“中國人最先使用負數”“方程史話”“幾何學的起源”“一次方程組的古今表示及解法”“一張古老的三角函數表”“數字1與字母X的對話”“為什么要證明”等。
3.教材相關內容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
如“用正負數表示加工允許誤差”“長度的測量”“用經緯度表示地理位置”“生活中的反比例函數”“科學家如何測算地球的年齡”“概率與中獎”“視圖的產生與應用”等。
二、“閱讀與思考”在教材中的作用分析
通過閱讀和分析這些“閱讀與思考”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其立足點與編寫意圖是讓學生了解數學在人類文明發展中的作用,進一步去認識和理解數學,感受數學的歷史與文化的熏陶,培養學生數學閱讀理解、方法遷移和獨立思考能力;通過構造數學模型,讓學生積極發現生活中數學的美妙,體現數學知識的應用價值,從而培養學生應用數學解決現實生活問題的意識和觀念,這些也是滲透數學的人文價值及提升學生數學素養的一種需要和途徑。如果教師能深入分析“閱讀與思考”,認識其所蘊含的教育因素,挖掘其內涵與外延,使這些材料鮮活、靈動起來,為我們的教學服務,成為落實課程目標的手段之一,那它將在對學生的德育、知識鞏固、能力培養等方面發揮其獨特的作用。
1.為數學教學工作中的德育功能提供文化素材
數學教材不但承載著數學的基礎知識,還有提供傳播數學文化的任務。數學作為一種文化,有著它的歷史淵源和發展歷程,在學生的學習中滲透這些數學文化已成為數學教學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閱讀與思考”中,如“中國人最先使用負數”“海倫―秦九韶公式”等為我們提供了愛國主義教育的素材;“為什么要證明”使學生感悟數學是一門嚴謹的學科,可以此為契機逐步養成學生嚴謹求學的學習品質;“科學家如何測算地球的年齡”“視圖的產生與應用”又可以為教育學生樹立崇尚科學精神提供話題,等等。
2.為學生數學學習的興趣培養提供初始材料
由于長期來受應試教育的影響,學生習慣于“聽”,疲于應試,導致數學在大部分學生眼中是一門充斥著數字和符號的冷冰冰的學科,因此師生之間也難免會有一定的心理距離,上課時往往處于學生被動的接受狀態,如果教師能恰時恰點地將部分“閱讀與思考”中的素材進行開發利用,對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必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情景創設是新課程的一個明顯特點,是激發、引起學生學習興趣的主要手段,部分“閱讀與思考”中的數學史話、實際問題就可以做為情景引入的初始材料。
3.為學生課外知識的拓展、應用提供參考資料
有的“閱讀與思考”以問題形式出現,如“平行四邊形法則”“用求差法比較大小”等,它可以與課本的配套作業相聯系。在教師的指導下,讓部分學有余力的學生課后自主閱讀、分析、研究、解決這些問題,使學生樹立數學建模意識,提高他們的數學應用能力,這對學生的可持續發展來說一定是有益的。
三、“閱讀與思考”的教育教學功能探究
基于以上對數學新教材中“閱讀與思考”的認識,它的設置無疑豐富了課程資源,擴大了教材的可讀性與教學內涵,以提高學生作為未來公民所必需的數學素養。但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教師往往只關注課本正文中與中考相關的知識,不愿意把時間與精力花在開發和利用“閱讀與思考”的資源上,或只讓學生課外稍微去瀏覽一下,抑或干脆束之高閣不予理睬,使其被遺忘在教材的角落里成為一種擺設。下面就新教材中“閱讀與思考”使用策略和教學功能談談筆者自己的一些看法。
1.利用“閱讀與思考”素材創設教學情景,激發學生學數學的興趣
長期以來,教師更多地關注了學生的思維培養,而忽略了數學文化的熏陶與滲透,這樣做的結果是:許多學生認為學習數學枯燥乏味,是讓人生厭的。德國教育家第斯多惠指出:“教學的藝術不在于傳授本領,而在于激勵、喚醒、鼓舞。”我們知道:數學文化正是從歷史的視角來看待數學思維活動的,數學史為數學文化的思考提供了具體素材,它有利于培養學生學習數學的興趣,激發學生學習數學的動機。假如我們能夠挑選“閱讀與思考”中的一些數學史話在課堂里加以滲透,將可以起到很好的“喚醒”與“鼓舞”的效果。
案例1:人教版八上13.3《實數》一課在教材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從有理數到無理數,這是數的范圍的一次擴充,對學生以后學習數學有著重要意義,因此如何在這個概念課里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以提高學習效率顯得至關重要。
課前,筆者在網上搜索了十來個課件,其設計的思路基本如課程教材研究所、中學數學課程教材研究開發中心編著的《教案》里所說的:“學生以前學過有理數,可以讓學生簡單地說一說有理數的基本概念、分類”,設計意圖是“學生自己回憶有理數的分類,為引入實數的分類作好鋪墊”。其實有理數的概念是在七年級上冊第一章第二節就學了的知識,時隔一年多,讓學生自己回憶談何容易,更何況上課伊始,學生思維還沒有進入最佳狀態。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老師幫學生回憶的成份多,而學生只是暈乎乎在一系列的數的分類中跟著老師轉。貌似上課條理很分明,而實際收效甚微。
受章節后面“閱讀與思考”里的“為什么說不是有理數”啟發,筆者嘗試著以故事的形式導入新課,結果很大程度地吸引了學生的注意力,達到很好的效果。筆者從公元前6世紀畢達哥拉斯學派的“萬物皆數”說起,提到“一切量都可以用整數或整數的比(分數)表示”時借機對原先所學的有理數作了回顧復習,然后講到希帕索斯發現邊長為1的正方形的對角線的長度不能用整數或整數比表示,從而引發了數學歷上的第一次危機,乃至希帕索斯的被害。聽了故事后,出于一種強烈的好奇和憤恨心理,學生對顛覆畢達哥拉斯學說的“無理數”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思維也開始處于亢奮狀態,而且有部分學生還就“為什么說不是有理數”討論開來了。
其實能做為新課引入的“閱讀與思考”素材還有如《中國人最先使用負數》《方程史話》《概率與中獎》等,只要我們能巧妙加以利用,一定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的。
2.利用“閱讀與思考”素材設計數學活動,培養學生做數學的能力
人民教育家陶行知認為“教而不做,不能算是教;學而不做,不能算是學,教與學都以做為中心”。在實施新課程的現在,陶行知教育思想仍然指導著我們的數學教學。“閱讀與思考”作為選學的內容,是教材正文內容的補充與延伸,課前導引中提出“到選學內容中去看看廣闊的數學世界”,以加深對相關內容的認識。如果我們能夠適時地利用“閱讀與思考”的材料引導學有余力的學生去質疑和反思,開展進行實驗、觀察、分析、綜合、演算、論證、歸納等活動,讓學生在經歷體驗中構建知識,定能在完善認知結構的同時,提高部分學生學數學的能力。
案例2:在八下第二十章“閱讀與思考”中有“數據波動的幾種度量”,對于這篇材料的利用問題上,筆者選擇了班級里其中十位數學成績較優秀學生參加了自主合作探究活動。事先給他們定下的三維目標是:①知識與技能目標,通過自學材料、上網查詢等方式經歷數學離散程度的探索過程,了解刻畫數據離散程度的四個度量方法――極差、方差、標準差、平均差,并能通過計算器求出相應的數值;②過程和方法目標,經歷“閱讀理解材料――整理、演算、分析數據――綜合運用已有知識解決問題”的過程,獲得數學活動的經驗;③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通過學生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培養學生勇于實踐、樂于協作的學習品質,使學生體會到數學的奇妙,享受成功的喜悅,提高學習數學的興趣。
在此基礎上,筆者進一步給學生設計了活動方案:①閱讀“數據波動的幾種度量”材料,結合課本正文內容,了解極差、方差、標準差、平均差的概念,分清它們的計算方法;②上網查詢與極差、方差、標準差、平均差相關的資料,對它們所能反映出的離散程度問題作進一步的理解;③以本班在第二次月考數學成績為研究對象,找出中位數、眾數,計算出平均數、極差、方差、標準差、平均差等,對數據進行多方面分析,總結本班數學成績的分布情況;④對照學校提供的本年級段的數學成績數據,找出問題學生,對本班期末迎考的復習工作提出建議。
在這次探究活動的最后,學生提出了比較適合本班學情的復習迎考建議,如針對數學成績兩極分化嚴重問題建議在班級里開展“傳幫帶”活動等都是切實可行的。筆者感覺通過這樣一次活動,教師和學生都收獲頗多。諸如此類,若能結合“平行四邊形法則”、“勾股定理的證明”、“多邊形的三角剖分”等材料開展探究活動,一定也會讓學生受益匪淺的。
3.利用“閱讀與思考”素材建立數學模型,加強學生用數學的意識
數學來源于生活,又服務于生活。挖掘“閱讀與思考”素材在生活實踐應用中的價值,讓學生看到數學是一門看得見、摸得著、用得上的學科,培養他們用數學模型去解決實際問題的思想意識,這對于學生更好地認識數學、學好數學,提高綜合運用能力是有促進作用的。仔細分析近年來各地出現的中考題,我們可以發現教材正文之外的題材已經備受命題者的青睞。
摘要:《物權法》第106 規定,確立了我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應是物權的公示和公信原則,其價值是通過犧牲靜態安全,來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確保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保護善意人利益。本文認為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應有所完善,在其債權法律效果上,因錯誤登記致使權利人利益遭受損害時,登記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不動產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理論基礎;價值;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處分權的動產占有人讓與動產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若受讓人占有時出于善意,則依法即時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傳統上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于動產,多數國家的民事立法都確認了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突破了這一限制,使善意取得制度也適用于不動產:《德國民法典》規定了土地權利的善意取得,瑞士和我國臺灣地區立法也確立了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我國《物權法》是繼《瑞士民法典》肯定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后完整確立這一制度的立法。
一、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
(一)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依我看來應是物權的公示和公信原則。物權的公示原則含義是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出開。物權的公信原則含義是物權的變動以登記或者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即使登記或者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按照這兩個原則,物權的正確性是通過法律認可的形式反映出來的,即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物權和動產交付占有的事實的物權就是正確的物權,這也就是物權的公示力。那么物權的公示何以導致物權的公信呢?其實質在于法律以蓋然性的推定方式來判斷物權的正確性,而不是從客觀真實的角度來界定。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忽視和犧牲占有與所有權分離、登記權利人與真實權利人分離、所有人可能遭受不當利益為代價的。公信原則的確立不僅僅是對受讓人與原所有人間個別利益的單純比較,而是超越了個別利益層次上的思考,關系并體現出社會全體對交易安全的需要。公信力和公示力是不動產登記的本質效力,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只要不動產一經登記,便被賦予了絕對真實之公信力,至于物權所顯示的內容是否與真實狀況相符在所不問。在我國,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登記制度,具有較強的公信力,依法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即使登記的內容與真實的權利不符,亦視為登記內容正確。
(二)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現實基礎
善意取得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通過限制財產所有權人的追及權和一定程度上犧牲所有人的利益來實現維護商品交換的安全和良好社會秩序的目的,在現實實踐中,不動產交易也會因登記錯誤、疏漏等原因發生無權處分問題。如果宣告任何無權處分行為無效,要求善意受讓人向真正權利人返還財產,將使交易的當事人因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而支付交易費用,從而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從現代商品流通特點看,當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以后,標的物可能在多個當事人之間轉讓易手,有的時間已經久遠,有的當事人多次變換,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很難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無法對市場上出售的商品逐一查清,證據也難以搜集。因此如果不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而允許原所有權人向現在的占有人追奪原物,勢必會現有秩序,使大量的人力、物力陷入無休止的舉證之中,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當事人也會陷入訴累。因此,在一個以交易維系的社會里,法律應犧牲靜態安全,來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也應成為市場經濟社會物權變動時遵循的一般原則。
二、我國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的完善
(一)如何界定受讓人主觀上是否存在“善意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時須為善意是適用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必備條件。關于善意的含義,在現代民法中有“積極觀念說”與“消極觀念說”兩種學說,前者指受讓必須有將讓與人視為所有權人的觀點,后者要求受讓人不知或不應知受讓人為無處分權人即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消極觀念說。我認為,《物權法》第106 條中“善意”,可以理解為受讓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過失,而對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情形不知情,即只要受讓人不知或不應知讓與人為無權處分人,且受讓人的不知或不應知不是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并且盡了一個正常登記簿查閱人的注意義務后仍不知曉,即可以推定其主觀上是處于善意。對于善意以何人、何時為標準,我認為,以本人為受讓人者,以本人為善意判斷標準; 以人代為受讓者,以人為判斷標準。在善意的時間判斷上,應以登記申請時為判斷時點,只要受讓人提出登記申請時為善意即可。鑒于此,關于“善意”的具體判斷有待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確定。
(二)無權處分內涵的界定
我國《物權法》第106 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根據該規定,“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前提。盡管該條中沒有明確將“無權處分”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列舉出來,但由于該條將其作為前提條件,所以,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之一。不動產善意取得和動產善意取得的重要區別就表現在“無權處分”的內涵不同。對于動產而言,其無權處分的認定比較容易,就是沒有處分權的處分行為,而對于不動產而言,無權處分的認定,則不僅僅包括沒有處分權而處分財產,還要擴大到明知登記錯誤而處分財產,因為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主要針對登記錯誤的情形,登記權利人雖然記載在處分人的名下,但是,他明知該登記錯誤的存在,而仍然予以處分。從登記權利人的處分行為而言,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行為。
《物權法》第106 條將善意取得制度統一適用于動產和不動產,掩蓋了二者在認定無權處分方面的差異。所以,在登記錯誤的情況下,處分他人的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
三、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 物權上的法律效果
適用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后果之一是所有權的轉移,不動產善意取得要件一旦具備,不動產受讓人便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則喪失其所有權,即受讓人與原所有人之間發生了物權變動。不動產善意取得系直接基于法律規定,故為原始取得,善意受讓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屬終局確定,故善意受讓人已有權再將其取得的不動產所有權作出處分。
(二)債權上的法律效果
1.讓與人與受讓人
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的法律效果在債權關系上的體現是:當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等情況時,讓與人可依不當得利規定,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其受讓之不動產,受讓人不能借口善意取得而拒絕。
2.原所有權人與讓與人
根據《物權法》106條的規定,受讓人依照善意取得獲得不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讓與人)請求賠償損失。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這一請求權屬于債權性質的權利,且該請求權不以無權處分人有過失為要件。
3.原所有權人與受讓人
《物權法》106條的規定,受讓人依照善意取得獲得不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僅有權向無處分全人請求賠償損失。根據該條文的反對解釋,原權利人無權對善意受讓人請求賠償損失。受讓人取得之物權,因系法律基于保護交易安全之需要而使受讓人終局地保有其所取得之物權,受讓人系基于法律規定取得標的所有權,不構成不當得利,真正權利人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
4.原所有權人與登記機關
《物權法》第10 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但目前我國缺乏統一登記機關,這必將使得不動產的登記與法律的實質性要求存在差距。在現實中也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登記錯誤。由于登記簿系由登記機關制作,不動產登記簿在登記機關的控制之中,登記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國家登記機關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應負實質審查的義務。所以當因登記機關的過錯致不動產登記發生錯誤,且因該錯誤登記致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遭受損害時,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和物權法的相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四、物權法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價值
(一)有利于維護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
當無權處分人處分不動產時,若受讓人是善意且已辦理權利登記,這時基于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應該對該行為加以保護。若不承認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善意的受讓人的權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也就得不到維護。
(二)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
在交易頻繁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受讓人無從了解出讓人對其所出讓的不動產是否真正享有處分權,若不確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基于善意取得財產,卻要因出讓人無處分權而返還財產,使已成立生效的財產轉移關系歸于無效,受讓人通過交易取得的不動產被法律所否定,這勢必會造成交易主體在將來的生產和交換的擔憂,不利于保護交易的安全,不利于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和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構建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交易者就不會對交易的安全擔憂,符合社會效益原則。
(三)對司法實踐有著重要的作用
確立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對指導人民法院審判實踐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為現實中的民事糾紛經常涉及不動產交易的善意取得,但由于我國之前匱于此項制度而很難得到解決。因此,此項制度的建立必將指導人民法院的審判,也有利于真正解決糾紛,體現法律保護的原本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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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摘 要】仲裁作為訴訟外解決民商事糾紛的一種重要法律制度,在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方面有著悠久的歷史和作用。仲裁協議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直接影響到仲裁程序的運行。本文從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原則,仲裁協議效力認定的程序,仲裁協議效力認定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制度的完善等幾個方面進行論述。
【關鍵詞】仲裁協議;仲裁;效力認定;法律關系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協議。《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公約》的規定,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協定承允彼此間所發生現有或可能發生之一切任何爭議,如果涉及可以仲裁解決事項之確定法律關系,不論為契約的性質與否,應提交仲裁的協議。
一、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
(一)仲裁協議的一般成立要件
當事人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由于仲裁協議是當事人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事關當事人對訴權的重大利益處分,因此在行為能力上應采用和訴訟行為能力相當的較高標準即需要當事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意思表示真實:根據我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仲裁協議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上要求有兩層涵義:一是當事人有將糾紛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該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二)仲裁協議的特別成立要件
仲裁協議的特別成立要件是指基于仲裁協議本身的性質和特點必須具備的成立要件。這些要件主要包括:約定的仲裁事項具有可仲裁性:平等主體之間的具有可處分性的權利糾紛是判斷爭議是否具備可仲裁性的標準。仲裁協議具有可執行性:這是仲裁協議在必要內容上的要件,包括雙方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的可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機構。
二、仲裁協議效力認定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仲裁協議制度,就立法而言應該說是基本上符合國際上的一般做法。然而與以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為代表的國際仲裁立法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我國《仲裁法》實施至今,種種仲裁實踐活動表明我國現行仲裁制度在某些方面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的需要。我認為,要完善我國現行的仲裁制度,不僅需要對仲裁制度本身進行改革,而且也需要借鑒發達國家在仲裁制度規定上的先進經驗,對相應的配套制度進行完善。
(一)仲裁協議形式要求過于僵硬
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要求仲裁協議必須為書面形式。雖然我國已經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傳統的書面形式作擴大解釋,與國際仲裁發展方向相一致,但是,對于雙方當事人在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提起仲裁,另一方當事人不提出異議反而參加仲裁,仲裁庭予以記錄的形式不能被認定為有效的書面仲裁協議;以援引的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在《解釋》中規定的過于簡單,這些不足之處嚴重挫傷了當事人的仲裁意愿,不利于我國仲裁制度的發展。
(二)仲裁協議實質要件要求過于嚴格
仲裁事項作為仲裁協議生效要件的問題我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然而,還是有很多不能仲裁。
《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爭議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構處理的行政爭議。此條款對不可仲裁事項的范圍作了明確而具體的列舉,但存在的問題也很明顯:一是否定列舉的方式無法窮盡應排除的事項范圍。仲裁法第三條只規定了兩類不能仲裁的事項,似乎除了這兩類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均可仲裁。實際上除了這兩類案件以外,還有許多案件是不可以仲裁的,如企業破產案件、違憲案件等。二是我國仲裁立法籠統地排除婚姻、繼承、收養、監護等關系事項的可仲裁性,有欠妥當。這類關系同時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特點,人身關系因為不具有可處分性是不可以仲裁的,但是將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不做區分,一律規定不能仲裁,缺乏合理性。
三、我國仲裁協議立法之完善
(一)放寬仲裁協議的形式要求
重新規范仲裁協議無效的條件,仲裁協議的存在表明了當事人有把爭議提交仲裁的意愿。這種意愿應該得到尊重。因此應當嚴格控制仲裁協議無效的范圍,重新規范仲裁協議的無效條件。
基于仲裁協議在仲裁中的重要作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作出了規定。雖然很多國家要求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但隨著商事仲裁價值被人們廣泛認同,各國鼓勵及支持仲裁政策的深入,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解釋越來越寬松,探求當事人是否真實表示了共同的仲裁意愿,避免因仲裁協議形式的欠缺而無效或不能執行。1996年《英國仲裁法》規定,只要仲裁協議存在于某個能被證實的載體上,無論是書面文件、通訊形式或是錄制文件,都可以認定其書面形式。2006年重新修訂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對于仲裁協議形式,通過了兩種立法方案供各國立法者選擇:方案一是繼續堅持仲裁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的原則,同時對書面形式作出擴大解釋;方案二則只是簡單的對仲裁協議進行定義,而并不涉及仲裁協議的形式問題。換言之仲裁協議既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二)完善仲裁協議的實質要件
增設臨時仲裁制度首先,建立臨時仲裁制度是發展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需要。其次,建立臨時仲裁制度是改善我國投資環境的需要。
1.概括界定可仲裁事項范圍。
只要整體上是可仲裁事項,均可以接受,認定仲裁協議有效。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法院已進行了有效的嘗試,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簽訂仲裁條款的,應認定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是明確的”。可見,協議中仲裁事項的有無及明確與否,應當屬于當事人自由約定的范疇,即使當事人事后對此產生爭議,還可以由仲裁庭進行判斷。對于擴大可仲裁事項范圍的問題,在仲裁法中最好避免具體的列舉方式,采用靈活性比較大的概括式對仲裁范圍作出界定。可以借鑒國際社會普遍的規定,表述為“平等主體當事人具有處分權的事項”。
[關鍵詞] 農民工 群體意識 組織化 醫療保障 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越來越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開始到外地打工,成為城市中不容忽視而且規模巨大的特殊社會群體――農民工。農民工為城市的建設和快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他們中的許多人已經與城市無法分割,應當享有普通市民所享有的社會保障,尤其是最基本的醫療保障。有2.1億之多的農民工已成為中國產業工人的主力軍,他們的權益應該得到保障。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問題是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農民工群體的基本特征
農民工作為城市中涌現的特殊社會群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流動性。大多數農民工既無相對穩定的住所也無穩定的職業,經常處于流動之中,從一個城市向另一個城市,從一個崗位向另一個崗位流動。
2.角色未定性。在二元社會結構的大背景下,農民工以農民的身份進入到城市,扮演城市工人的角色。這種職業與身份的不一致,直接導致了農民工雖然工作和居住在城市中,但在制度上卻沒有把他們視為城市的一員,也導致了他們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各種權利和保障。
3.組織化程度低。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一般都沒有組織性,由于他們一般缺乏專業技能,主要從事短期的體力勞動。農民工求職的方式主要靠在建筑工地或在交通方便的路口蹲點,等待別人來挑選并雇傭他們。
4.權利意識淡薄。由于農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匱乏,權利意識淡薄,并不懂得用合同或組織的方式對自己權益受侵害進行提前預防。在一些低端行業,很多女民工根本不知道她們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權益受勞動法保護,一旦懷孕就自動辭職。
5.狹隘功利性。由于受小農意識的影響,農民工缺乏長遠眼光,更多關注自己的眼前利益和顯示利益,而較少關注長遠利益和潛在利益。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表現出狹隘的功利性熱情,對涉及他人和集體利益的事務,則又顯得較為冷漠。
農民工的上述特征,是小農意識在農民身上的自然表現。這些特征雖然有經濟貧困和文化愚昧作為解釋,但正是這些東西成了限制他們改善生存狀態的主客觀條件,也成了建立和推行涉及農民工的各種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障礙。
二、農民工醫療保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已引起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視,并逐步出臺了一些政策,但面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缺失及其對工傷、醫療保險的迫切需求,這些政策的效果難如人意。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形成和建立緩慢的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民工醫療保障意識較低
農民工對長期艱苦的農村生活已經適應,雖然他們大多數從事高危行業,而且生產生活條件非常惡劣,但他們覺得自己年輕力壯,不會生什么大病,沒有必要參加醫療保障制度,更不愿繳納相關費用。主要原因是:第一,他們的維權意識低下,對自身的醫療保障權利認識不夠;第二,對于參保后能享受到的權利認識不夠,對醫療保障尚未建立起信任;第三,農民工收入比較低,除了基本生計之外沒有能力繳納昂貴的醫療保障費用;第四,部分用人單位社會責任缺失,對要求參保的農民工進行刁難甚至解雇,農民工為了能夠養家糊口,只能放棄對醫保的要求。
2.農民工組織意識淡漠,能力貧乏
農民工是一個身份特殊性的群體,他們在城市中生活,扮演著城市建設者和參與者的角色,但戶籍卻是農民。中國的醫療保障具有極強的單位組織性,這便意味著占相當大比例無組織依托的農村流動人口,還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制度內的醫療保障。
3.中國城鄉醫療保障制度的設計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
由于中國實行農村和城市醫療保障雙軌制,農民工享受不到城鎮居民的各種醫療保障待遇,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則規定農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這就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由于農民工一般都在外地打工,如果參保,一旦患病就要在戶籍地定點醫院就醫,顯然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如果農民工不參保,則會影響到家庭中其他人員參保的可能性。再者,各地政府在制定針對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政策時,往往以本地區情況為考慮重點,所制定的政策在籌資標準、付費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使各地的醫療保障政策無法對接。顯然,這種地區性的政策無法滿足農民工流動的需求。
4.農民工的醫療保障的法制不健全
醫療保障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一種制度。當前農民工醫療保障立法的滯后、法律制度的欠缺給農民工醫療保障權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問題,如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勞動保障監察力度不夠、執法不嚴等。目前,中國還沒有一部系統的完整的面向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法律,這就使得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工作無法可依。
三、建立健全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措施
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全與完善不僅關系到其權益的維護,而且對中國農村城市化進程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也有著重大而深遠的影響。隨著經濟所有制形式和勞動就業方式的多樣化發展,農民工群體日益壯大,不斷分化為三大類:第一類長期在城市工作,有著相對穩定的職業、住所和收入來源。這部分人實際上已經是市民,除了沒有城市戶籍外,他們與城鎮居民沒有本質上的不同。第二類是農閑時候外出打工,農忙時節回家種地的農民工,也可以稱為季節工。他們本質上還是農民,只是農閑時進城打工,打工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在農村的生活。第三類是占農民工大多數的流動打工者。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工作技能的提高,他們中的一部分會向第一類轉變,另一部分則會回到農村成為第二類農民工,也就是季節工。而當前所實施的農民工醫療保障措施,幾乎都是依據第一類農民工制定的,忽略了季節工和第三類流動打工者的存在,導致制度設計與現實嚴重脫節。
2008年10月14日,國家發改委了《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雖然其中提到要妥善解決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問題,但沒有詳細而具體的實施措施。而且由于農民工的特殊身份和就業特點,在政策的推進過程中依然會存在很多問題,對此必須采取相應的對策。
1.提高農民工醫療保障意識
農民工是醫療保障的客體,也是責任主體。他們對醫療保障的認識,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醫療保障的推行與實施效果。但因醫療保障目的的長遠性與農民工普遍存在的傳統、保守和急功近利的觀念存在一定沖突,農民工并不重視自己享受社會保障的權益。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當務之急是要經由廣泛宣傳提高他們的保障意識,調動他們參與醫療保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作為城鄉聯結的載體,農民工正處于城市健康教育活動和農村健康教育活動的交叉點。在目前農民工全部納入社會醫療保障體系還無法充分實現的情況下,可以組織醫院、醫務工作者直接進入農民工密集區域,免費為農民工義診,發放藥品,傳授基本醫療衛生知識,普及工傷自救和互救的有關技巧。以農民工集中區和流入地為重點,開展健康知識普及和教育工作。針對農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與疾病問題,以提高農民工基本健康標準為目標,強化農民工自我保健意識和能力。
2.滿足農民工醫療服務的多樣化需求
由于農民工群體本身存在異質性,其需求也具多樣性,應從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推進城市化高度,制定多元化的醫療保險政策。除了改善農民工生活和工作環境之外,對那些有穩定住所、穩定工作和穩定收入的農民工,納入城市的基本醫療保障范疇,給予同城鎮職工相同的醫療待遇。對那些只在農閑時才外出打工、沒有脫離農業生產,生活重心仍在農村的季節性農民工,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下。這樣既可以使他們通過外出打工增加收入,又可以得到醫療保障,免除其后顧之憂。對于那些已經脫離了傳統的土地保障范圍,在城市工作、生活,但沒有固定住所,沒有相對穩定工作,流動性強、穩定性差的農民工,建立全國統一的“流動醫保賬戶”作為一種較為合理的過渡性政策。這樣即使農民工經常變換工作地點,也不必去所在城市醫療保險機構參保和退保。
3.強化農民工醫療保障的政府責任
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公益性和福利性要求政府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有政府責任真正到位,才能保障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全和發展。首先,要從制度上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問題,必須打破城鄉分割的管理體制,改革戶籍制度,實行居住地戶口登記制,使他們能夠在城市獲得長期合法的居住權,給予農民工與市民平等的待遇;其次,建立城鄉統籌就業的組織領導體制。應成立全國城鄉統籌就業的領導小組,總攬全局,統籌規劃,組織重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并協調解決各地區、各部門等方面的利益矛盾。各級政府要相應地成立城鄉統籌就業領導機構,負責總體方案和各項政策的協調、制定與實施。再次,企業作為農民工群體的直接受益者,應承擔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的主要繳費責任,要意識到農民工醫療保障與勞動力資源之間的關系。當然,農民工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相關義務。農民工醫保制度通過農民工個體承擔一定比例的參保費用,在農民工可承受的范圍內,分擔企業的經濟負擔。同時提高農民工的控費意識,有利于促進農民工醫保制度的健康發展。
4.加快立法進程,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障的制度建設
在勞動法、老年人、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律的基礎上,針對中國處于城市化和市場化轉型的實際,應加緊制定針對新的最大弱勢群體――農民工的醫療保險法律和法規,以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社會的公平與公正。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對農民工的醫療保障資金的投入,明確資金的來源;運用法律手段來規范農民工醫療保障制度建立過程中的權、責、利關系,明確中央和各地方政府所應承擔的責任;改善農民工醫療保險費用的繳納方式,依法管理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推進商業保險試點工作,以此來增加農民工抵御風險的能力。另外,還要設立相應的仲裁機構來解決醫療經費支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經濟糾紛。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肩負勞動法規政策的檢查監督職能,應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應及時查處糾正,予以經濟制裁和行政處罰,并在農民工權益受損時,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與支持,幫助農民工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之,農民工的醫療保障制度已經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但由于農民工自身的特殊性,在相關政策的實施中遇到許多障礙。農民工醫保制度的順利推行需要各方面的努力與相互配合,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爭取醫療保障制度在農民工權益維護與保障,構建和諧社會,促進中國城鄉改革和發展中發揮更重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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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離婚/自由/保護/救濟
當面對不斷升高的離婚率、更多的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傷害的兒童以及因離婚而陷入貧困和痛苦的一方當事人時,我們必須有所行動,應該建構一套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以確保將離婚給當事人的傷害降至最小程度,并切實保障離婚后經濟上處于弱勢的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因離婚而陷入貧困。
一、對離婚自由進行適當限制
(一)自由的相對性特征
“自由是社會中的自由,不是孤立的、無聯系的、個人的自私的自由。此時,自由是一種狀態,自由是通過平等的限制來實現的。自由又是一種結構,個人的自由、團體的自由和眾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憑借和渠道來侵犯社會中任何個人或任何類別的人的自由。從而認為這種自由只是正義的代名詞,是與正義的同一。”[1] 從這個角度說,自由是社會中的自由,社會中的自由要求行為主體行使自由權利的同時不妨礙、不損害其它人和整個社會的自由,所以說自由就是社會正義,或者說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會正義,人類對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是對社會正義的不懈追求。為了實現社會正義,人類必須對自由作出某種程度的限制或者說要準確把握自由的內涵和外延。
(二)離婚自由的相對性表現
離婚自由相對性主要表現在婚姻法自身的約束。
首先,婚姻自由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和鞏固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離婚自由是對結婚自由的補充和完善,是對婚姻自由的保障。無論結婚自由還是離婚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因此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和離婚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指明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范圍,劃清了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因此不得濫用離婚自由這一權利損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
其次,婚姻法在屬性上雖是私法性質,但亦應該看到婚姻家庭主體之間有不同于一般市場經濟主體間的利益價值運行規則,人身依附關系、倫理關系強烈,家庭成員間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婚姻法具有強烈的“公法”功能、社會保障功能,所以2001年修正《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在一定程度上對離婚自由進行了適當的限制和必要的調整。
最后,我國是多民族國家,各民族生活風俗習慣和歷史文化傳統不盡相同,對婚姻自由的理解上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離婚自由的相對性、地域特性、特殊性更為強烈。所以2001年《婚姻法》第五十條對民族自治地區的婚姻家庭法作出允許變通的規定。
(三)正確理解離婚自由應有之意
真正做到離婚自由將能體現出社會的進步和社會的文明程度,離婚自由在婚姻法中的應有之意應為:
1、離婚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為基本前提,這是由社會主義婚姻的本質(以愛情為基礎的兩性結合)和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決定的。
2、離婚的目的是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為了解除雙方肉體和精神的痛苦,而不應該因為離婚而加重痛苦或造成新的折磨。
3、離婚自由體現的是社會正義,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一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員創傷式的精神傷害。
4、結婚意味著愛情的結合和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的承擔,離婚也應該反映愛情的破滅和家庭責任、社會責任的承擔,不應因為離婚而造成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的缺失。[2]
二、離婚具體法律制度的相關構思
(一)離婚原因立法宜采用概括的破綻主義
婚姻法關于離婚原因應采用概括的破綻主義,即以婚姻破裂為離婚的惟一充分而必要的理由,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姻雙方當事人就離婚達成合意即可申請離婚,由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領取離婚證。如僅就離婚達成合意,就財產的分割沒有能達成協議的,由婚姻當事人單獨向法院提起分割財產的訴訟。
2、婚姻雙方當事人均無證實對方有過錯或因犯罪行為造成婚姻破裂的義務。
3、“婚姻破裂”的標準確定為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無效。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婚姻當事人無需向法院說明離婚理由,法院只審查確系婚姻當事人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可確認。
4、不因婚姻當事人一方有過錯而剝奪其提起離婚的權利,否則在當事人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下,這一死亡婚姻將無法解除。
5、應當尊重婚姻法對離婚權的限制,如在女方懷孕、哺乳期內,男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等。
(二)確定共同財產分配的按需分配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方法是離婚自由利益衡平機制的重要一環,生活中有人極端地認為“離婚官司就是分財產官司”,而現實也表明多數離婚訴訟的財產分配左右著當事人對待離婚的態度。
夫妻財產制度及其離婚時分割方法的演進反映了在世界范圍內婦女地位的不斷提高和社會正義理念的逐步實現。從妻子離婚后一無所有的財產并吞制到可以拿回部分嫁妝價金的統一財產制、從夫妻各自所有的分別財產制到離婚時有權獲得一半財產的共同財產制,直至結婚后實行分別財產制,離婚時有權分享增值的分享財產制,更多的國家對家務勞動給予與職業勞動等同價值的評價。無論夫妻雙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經濟收入,對家庭所作的貢獻視為相同,因此,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根據離婚時公平財產分割法,一方仍有權分得對方的財產。中國2001年修正《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適用均等分割原則,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但這些貌似公平的原則,在具體實施中所引致的后果常常使當事人感覺不公平,違背正義的理念。因為盡管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分割的原則隱含著保護無社會工作、承擔主要家務勞動一方的利益的理念,但這只是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是對家務勞動付出的回報。但是,從事家務勞動一方減損的人力資本并沒有得到補償,也無法分享因其貢獻而提高了人力資本一方的預期利益。
筆者認為,中國婚姻法應當采用公平財產分割法,公平分割財產的機制就是要在離婚時,主要不考慮婚姻期間財產的狀況和財產的來源,而重點考慮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條件處于弱勢的一方,不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財產或分享對方增值的財產,而且還可以獲得更多的比例:
1、分割財產時首先區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區分的標準有(1)當事人約定,婚姻當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財產的性質進行約定的,從其約定;(2)取得時間,結婚之前取得的為個人財產,結婚以后取得的為共同財產;(3)財產性質,專屬于婚姻當事人一方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其余均為共同財產。
2、對共同財產的分配不再與過錯相聯系,分配的標準是以當事人當時或未來的財產需要和收入能力為基礎。分配時考慮的因素主要有:(1)夫妻雙方各自的就業能力、商業機會;(2)夫妻雙方各自的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況;(3)夫妻雙方各自的身體狀況、年齡差異;(4)個人財產的數量和質量;(5)婚姻持續的時間和各自對家庭的貢獻。
(三)確立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原則
對于有未成年子女而需要離婚的家庭,現行2001年修正《婚姻法》沒有從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角度進行規范,筆者認為婚姻法應當從程序和實體諸方面設計,保護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的離婚過程中受到最小的傷害。
1、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應當通過訴訟程序進行。
與訴訟離婚相比較,兩愿離婚更不利于社會對婚姻的挽救,婚姻登記機關只要審查離婚合意是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同意離婚,發給離婚證,并不問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引起的其他問題的解決,特別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有沒有盡到責任。現實中,有很多的當事人為了盡快達到離婚的目的、或為了滿足對方提出的要求,甚至迫于對方的壓力等原因,會主動放棄代未成年子女向對方索要撫養費或足額生活費的權利,表面上是自愿的,但其實質是違反婚姻法精神的,將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險困境的邊緣,極易導致未成年人陷于貧困和痛苦之中。強制通過訴訟程序離婚,法院會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減少其因父母離婚陷于貧困和痛苦之中的可能性。
2、采取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暫緩離婚。
可由法律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凡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要離婚的,配偶雙方必須先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達成一個令社會能夠接受的合意,由受理離婚訴訟的法院進行審查,在配偶雙方沒有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達成一個令社會能夠接受的合意之前,離婚訴訟中止進行。
(四)建立配套的離婚輔助救濟制度
法律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應當實現保護弱者利益的社會正義。離婚救濟制度通過損害賠償強制過錯方補償無過錯方的損害,撫慰受害者的精神,達到明辨是非、分清責任的目的,實現法律正義;通過離婚扶養費、補償費和經濟幫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離婚時的弱勢一方在經濟上的后顧之憂,保障離婚自由的真正實現。綜觀各國立法,離婚救濟制度有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扶養、離因補償和離婚經濟幫助等多種形式:
1、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一項古老的離婚救濟方式,早在實行過錯離婚主義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就明確規定:如離婚被判為過錯全屬夫妻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這一規定一直沿用至今。[3] 盡管現代盛行無過錯離婚主義,一些國家仍將離婚損害賠償作為重要離婚的救濟方式。因為,過錯可以不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但法律對確因一方過錯所引起的離婚不應無所作為,只有追究有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才符合法律的正義。
但是,近年來,對在無過錯離婚的背景下是否還應采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一些國家出現了反思與討論。有學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背離了無過錯離婚原則,加大了離婚成本,有使糾紛時間延長、擴大當事人之間的鴻溝,延緩當事人走出陰影之嫌。[4] 這種反思在制定法律上得到了反映,如2000年修訂的瑞士民法典親屬編取消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設立了易于操作的離婚扶養制度,對婚姻關系中弱勢的一方生活困難者與遭受損失者通過離婚扶養予以保護和救濟。
2、離婚扶養
綜觀現代各國的離婚扶養制度,原則上是基于需要,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情況,是對于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原配偶提供的必要的救濟方法,以公平和補償為理念。離婚扶養與夫妻之間的扶養性質不同,離婚已解除了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雙方自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即已消滅。但對于因離婚而陷于生活困難,或生活水平嚴重下降的一方,則通過離婚扶養的方式,補救因離婚所產生的消極后果,補償當事人一方因結婚所產生的對婚姻信賴利益的損失。設立離婚扶養制度意在確保離婚自由的同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婚姻關系中弱者的利益,以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減輕社會負擔。所以有學者認為,離婚扶養請求權是因夫妻身份而生之扶養義務在離婚時的延伸和表現,或者說是離婚導致的婚姻生活保持請求權的喪失之填補或救濟,是對離婚不良后果的有效彌補。[5] 離婚扶養制度變化的趨勢是更加追求公平正義,注重保護弱者利益,逐漸擯棄過錯理念,不拘泥于形式平等。
3、離因補償
離因補償是指離婚時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財產,以彌補對方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離因補償重在公平,保障離婚當事人不因離婚而造成生活水平嚴重下降,減少離婚給當事人以及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同時,離因補償的請求權人無須負擔他方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只要負責舉證離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種損害即可,是否應當給予補償,則由法官根據具體情節裁判。如法國民法典第270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補償因婚姻中斷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條件差異的補償金。補償的數額,依受領方的需要以及給付方的收入情況而定,但一般應當考慮離婚時雙方的生活水平以及在可預見的將來此種情況的變化。
4、離婚經濟幫助
離婚經濟幫助是指離婚時對生活困難的一方,另一方有扶養能力的應當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困難方一定的資助的制度。離婚經濟幫助是中國自1950年《婚姻法》頒布以來一直沿用的離婚救濟方式。
2001年修訂《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應對困難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基礎上,增設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與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強化了經濟幫助的內容,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離婚救濟制度體系,它反映了我國有關離婚指導思想的重大變化,由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發展為保障離婚自由、實現保護弱者利益的社會正義與法律公平。不可否認,這一離婚救濟體系仍存在一些問題,首先,立法觀念仍顯落后,一些法律條文只注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未充分考慮實際結果的公平與平等,這就使表面上公平平等的規定難以落到實處,身處弱勢一方的利益難以得到救濟。如修訂后的離婚經濟幫助仍然存在條件苛刻、幫助時間短、適用范圍窄,受助者難以得到真正幫助的問題。其次,各種相關規定仍過于抽象、有些規定不符合實際情況,如關于離婚時對家務勞動的補償規定就幾乎是形同虛設。[6] 再次,程序公平的重要性沒有得到重視,如損害賠償的取證難就是由于舉證規則沒有從受害方的視角為他們著想,其結果必然造成離婚損害賠償難以真正實現其本應有的作用和價值,甚至引起負面影響。
筆者認為,如何將公平原則、補償原則、衡平理念實質性地體現在我國的離婚制度和保護婦女離婚權益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制定出一套不拘泥于形式平等,更加追求公平正義,注重保護弱者利益,周密嚴謹,操作性強的離婚衡平制度仍然是我們所面臨的重大課題。
三、相關法律制度的保障與完善
(一)對現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
1、婚姻案件民事訴訟的特殊性分析
婚姻糾紛屬于民事關系糾紛的范疇,但與其他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普通民事案件又有所不同,因為婚姻關系是以人身關系為主、財產關系為輔,財產關系大多帶有強制性,且權利義務的對等互動要求低。[7] 由于婚姻關系的特殊性,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訴訟制度已作了某些特殊規定,如起訴權的特別限制、必須的調解程序等,然而這些特殊規定并不能完全適應婚姻案件審理的需要,因為普通民事訴訟程序的普適性與婚姻訴訟的特殊性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
(1)普通民事訴訟的對抗性不適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雖然是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時甚至是比較激烈的沖突,但由于當事人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以及這種關系的自然屬性、人身和倫理屬性,使他們之間的爭議不僅需要運用事實和證據加以解決,更重要的是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因此處理案件時要考慮合情合理合法,要考慮他們日后生活的和睦相處,以對抗式訴訟處理婚姻案件,容易加劇當事人之間的緊張關系,導致案件向極端方向發展,造成當事人之間互不相讓、彼此敵視。
(2 )普通民事訴訟的公開性不適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一味強調公開原則,對妥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或許弊大于利,尤其在我國“家丑不可外揚”傳統文化影響下,婚姻糾紛本來就是不可示人的私事,在大眾面前論爭,會使雙方受到很大的傷害,一旦公開審理,雙方為了面子都想勝訴,其行為可能會走上極端,結局可能會只剩離婚一種了,婚姻關系改善幾乎不再可能。
(3)普通民事訴訟對審判效率的追求不適用于婚姻案件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強調“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是正確的,但對于婚姻案件強調效率未必有益。有時,婚姻訴訟的發生是出于當事人的一時激憤,對這類案件除了依據事實和法律處理外,時間也是很好的方法,給當事人較長時間思考、反思,也給了當事人自己妥善處理矛盾和親友協助轉化矛盾以較充分的時間,所以對婚姻案件宜拖延不宜速決。[8]
2、建立婚姻案件專門民事訴訟程序
制定專門的婚姻訴訟法或者民事訴訟法中的婚姻特別程序,建立專業化的法官和法庭。
(1)離婚案件的審理不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前提條件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一般而言,在離婚訴訟中導致雙方當事人無法就離婚訴訟達成協議的情形主要包括有是否同意離婚、子女由誰撫養、撫養費用的確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共同債務的承擔等問題。有的就其中一個問題爭執,有的就多個問題爭執。實際生活中,大量的普通的離婚案件不屬于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2)離婚案件的審理不設最長期限。
就離婚案件個案而言,沒有審理期限的限制,給當事人較長時間思考、反思,也給了當事人自己妥善處理矛盾和親友協助轉化矛盾以較充分的時間,要求承辦法官高度的自我約束。
(3)強化法院審理期間的調解力度。
調解是離婚訴訟法定的不能省略的必經程序,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須貫徹調解原則,從受理案件開始到判決前為止,審判人員都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9] 同時,調解不僅是審理離婚案件的程序性要件,也是判斷應否準予離婚的實質性要件之一,只有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時,法院才可以準予離婚。
(4)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身份關系的判決,實行一審終審。
離婚訴訟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有關身份關系的判決應當確定一審終審原則,避免雙方當事人的身份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否則對社會、對他人均會產生諸多不良影響。
(二)加快發展社會保障制度
1、實施自由離婚制度與發展社會保障機制的關系
中國傳統婚姻家庭的社會價值還體現在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結婚、組成家庭是婚姻當事人減輕社會對個人不利影響的堡壘,離婚使得婚姻當事人抗擊外部對己沖擊的能力減弱,如果社會保障體制能夠及時彌補所喪失的婚姻家庭的這一功能,對于平衡其利益、慰撫其精神,盡可能減少離婚事件給當事人的生活以及社會安定帶來負面影響具有積極的意義,以使當事人不必因離婚后的生活保障問題而長期忍受配偶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能夠讓當事人在這些行為發生之初即尋求法律上的救濟,從而真正實現離婚自由。
2、加快發展與離婚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建立離婚后社會保障救濟制度。對離婚后造成的一方陷于貧困,可以通過離婚輔助救濟途徑解決,如果不能使生活困難者達到社會平均生活水平,國家應當承擔離婚后的社會保障救濟責任,即離婚后生活困難的或在社會上失去競爭力的一方可以得到必要的社會保障救濟。
如英國現行的法律在處理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上,強調要把這些問題納入到整個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去考慮,因為英國離婚的人群當中大部分是收入較低的平民,在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付比較高的撫養費幾乎是不現實的。相當一部分英國婦女在結婚以后,就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家里,從事家務勞動,照顧家庭,失去了必要的在社會上競爭勞動崗位的能力,或者說她占有的社會資源與其他人相比要少得多。 如果有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婦女離婚后就可以得到必要的社會保障救濟,她也不必因為擔心離婚之后得不到生活保障,而在一個不幸福的家庭中繼續遷就下去。
建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婚姻家庭的立法有深遠意義。中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設絕對離不開社會保障制度的同步發展,因為家庭物質生活的內容與社會保障制度息息相關。這也要求中國進一步完善離婚救濟制度的立法,以對離婚之后的弱勢一方提供更趨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濟。
注釋:
[1] [英]埃德蒙·柏克著,蔣慶、王瑞昌譯,《自由與傳統》,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105-106頁。
[2] 梁冰、王道強:“論 ‘離婚自由’的’必然性’和’相對性’”,載中國法學網,iolaw.org.cn/shownews.asp?id=12503,2005年7月4日。
[3] 《法國民法典》,羅潔珍譯,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頁。
[4] 羅麗:“論日本的離婚撫慰金制度”,載《法學評論》2002年卷第2期。
[5] 陳小君著,《海峽兩岸親屬法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09頁。
[6] 夏吟蘭:“離婚救濟制度之實證研究”,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6期。
[7] 曹詩權著,《婚姻家庭繼承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