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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式教學模式(PBL)是一種以問題為導向的教學方法,是以學生為中心的新型教育模式,這種方法主要將臨床實驗問題作為基礎,以全體護理學生為主體,通過分小組討論的方法,在指導護理實驗教學教師的參與下,圍繞特定的護理學專題或者具體的研究病例進行臨床診治和護理方法等問題的深入研究和學習過程[1]。隨著廣大人民健康模式觀念的更新,整體化和系統化的護理已經成為社會需求,對護理人員的創新能力,溝通交流和分析解決問題能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礎護理學是護理教育的主題,傳統教育模式往往無法達到綜合培養的目標[2]。因此,如何調動護理學生對基礎護理學的學習積極性,激發學生對本學科的興趣成為了教學過程中的一個較大的問題。本研究通過對近1年于本科實習的護理專業學生進行PBL模式教學,效果卓著,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入選2013-2014年于本科實習的護理專業學生90人作為研究觀察對象,將入選受試學生隨機分為觀察組48人和對照組42人,分別應用PBL模式和傳統教學模式。
1.2 方法 對照組采用傳統教學法,進行以理論講授為主的教學,由教師向學生進行課程講解和示范護理實驗知識,進行實驗教學。而觀察組則采用問題式(PBL)教學法,具體方法如下:(1)帶教老師根據具體的教學內容設計適當數量的問題,于前一課時交給學生,組織學生復習教學內容并查閱相關文獻資料,同時提供系列開放性問題,此為提出問題具體步驟;(2)要求學生利用業余時間進行資料的查詢,通過大量資料的篩選尋求最佳答案,將入選學生進行隨機分組,針對具體問題以小組為單位進行展開式討論,指導教師對學習任務進行劃分,制定學習計劃,引導學生發揮團隊精神進行共同分析和思考問題,進而解決問題;(3)完成學習后帶領學生在實驗室進行護理實驗實踐操作聯系,分小組進行討論;(4)帶教老師對每組討論進行點評,對問題進行總結和分析,使得學生對學習內容認識更加深刻,鼓勵學生對相關問題進一步分析和探討,各小組間交流學習經驗,取長補短,帶教老師進行總結,對討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揚長避短;(5)根據每組學生的討論內容匯總記錄,形成實驗報告。
1.3 觀察指標 (1)階段考核成績為百分制,對所學內容進行總結并建立考試題庫,通過計算機隨機抽取命題進行考核,考核成績分為以下三個等級:大于80分為優;60分至80分為良;60分以下為差;(2)針對學生實驗報告進行分析,對綜合素質進行評定;(3)對學生進行教學方法評價問卷調查,從課堂氣氛、學生間溝通、師生間溝通、主動參與四方面進行調查,每項0~5分,程度隨分數升高而增加。
1.4 統計學處理 應用SPSS 16.0統計分析軟件進行數據分析,計數資料以百分數表示,采用 字2檢驗;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以P
2 結果
2.1 階段考核成績 觀察組學生考試成績優良率為95.83%,對照組學生考試成績優良率為71.43%,兩組學生階段考核成績優良率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字2=5.71,P
2.2 實驗報告成績 觀察組學生實驗報告成績為(92.69±3.86)分,對照組為(84.64±4.15)分,兩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t=5.28,P
2.3 教學方法評價情況 對兩組學生進行教學方法評價問卷調查,分別在課堂氣氛、學生間溝通、師生間溝通、主動參與方面進行評估,差異均具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問題式教學法(PBL)于上個世紀六十年代被美國的神經病學教授Barrows在麥克馬斯特大學首次提出,并將其引入醫學教育領域[3-4]。而后Schmidt 教授詳細論證了PBL模式的優點,并倡議在醫學教育中應用PBL模式作為傳統教學的補充教育方法。直到上個世紀末,在美國,70%的醫學院已不同程度地采用了PBL模式進行教學,歐洲部分醫學院也開始進行問題式教學法的課程[5];1994年英國曼徹斯特醫學院在1~4年級的教學中全面采用了PBL模式。目前,PBL已經成為國內外較為流行的一種教學方法并多學科廣泛應用[6-7]。PBL模式又稱“基于問題式學習”,是以臨床實際問題為出發點,以學生為主題,老師為主導,圍繞某臨床實際問題等,通過小組討論的方法進行的研究性學習[8]。PBL模式是縱向教學方法的一種,其以精心選擇和設計的與學習內容密切相關的問題為主要內容,通過理論和臨床雙方面的拓展橫向知識,在解決臨床實際問題的同時使得學生對基礎知識深刻了解,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促使學生更多地進行自主學習,練就更加熟練的臨床問題處理本領[9]。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下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既要遵循法學本科教學的共同要求,又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因材施教,在教學過程中既講授普適性原則也講解本土化制度,要巧妙地用法理學中法律規則“法律后果”的缺失來解釋現實的刑事訴訟程序,用法理學的反思法解讀中外基本原則等刑事訴訟的重大問題,使學生能夠準確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理解刑事追訴活動的理想與現實。
關鍵詞: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刑事訴訟;本科教學;法理學
一、基于法理學開展刑事訴訟教學的意義
十八屆四中全會報告中強調要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建設,法律人才培養因此面臨著新的機遇與挑戰,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更是任重道遠。本科教育作為這一培養計劃的起點,或者直接為國家和社會輸送優秀的法律人才,或者針對后續的法科研究生培養提供優質生源。這便需要該計劃實施下的本科學生要夯實各法律部門的基礎知識,能夠妥帖把握各法律部門的基本精神,能夠準確地運用各法律部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具體制度等進行法律推理,在日常工作乃至生活中能夠恰當地運用法律思維。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作為其中的重要一環,要實現前述目標,既要遵循法學本科教學的共同要求,又要結合自身的特點因材施教。它的特殊之處在于,刑事訴訟與一個國家的政治發展水平息息相關,在處理國家與個人關系時會隨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而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取舍時有所側重,并在立法、司法各環節中有所體現。這就要求我們在教學過程中既要講授刑事訴訟的普適性原則也要講解本土化制度,需要巧妙地用法理學的知識與方法巧妙地組織材料,使學生運用學過的法理學知識與方法消化吸收,最終準確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理解刑事追訴活動的理想與現實。
二、基于法理學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策略
(一)用“法律后果”缺失規則詮釋現實的刑事程序按照法理學的一般理解,規則是指“具體規定權利和義務以及具體法律后果的準則,或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具體后果的各種指示和規定。規則有著嚴密的邏輯結構,包括假定(行為發生的時空、各種條件等事實狀態的預設)、行為模式(權利和義務規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缺少任何一部分,都不能算作完整的規則;規則的前兩項如果是有效的,那么它的后一項也應是有效的”[1]。除了基本原則以外的其他刑事訴訟規范,便是上述法律規則的直接體現,它們的邏輯結構也應該遵循上述規律??墒俏覈▏筝^長期內由于受階級斗爭觀念的影響,將刑事訴訟視為階級斗爭的一種途徑,重視打擊犯罪,重視刑事審判后的定罪與量刑,忽視被追訴人的基本權利保障,忽視程序本身的公正,因而域外法治國家立法確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不僅得不到客觀的對待,而且還被作為資本主義立法的虛偽性加以批判,最終導致它們為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吸收的事實無人問津。隨著國家全面撥亂反正,近20年來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理論研究已經走上正軌,但是由于“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傳統的歷史延續,盡管域外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被立法逐步認可,但也存在著吸收不到位的問題,除基本原則之外的刑事訴訟規范(對應著法律規則)存在著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后者說到底便是法理學法律規則中“法律后果”的缺失,這一問題早已為訴訟法學者所關注,認為一個完整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由“實體性規則”和“實施性規則”共同構成的。前者指的是“規定在什么條件下進行什么訴訟行為的規則,它的基本結構形式是‘如果甲,那么乙,否則丙’”,后者指的是“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性規則的內容的規則,它的基本結構形式是‘誰來做,怎么做’”[2],前者的“功能在于給出進行有關訴訟行為的條件”,后者“則具體規定了進行這些訴訟行為的方式或程序”[3]。我國以往的問題是,2012年以前刑事訴訟立法中實體性規則和實施性規則均不完善,如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哪一方承擔,這是明顯的實體性規則的缺失。又如刑訴法第43條禁止刑訊逼供等,但是若果被追訴人供述源于刑訊,那么該供述的證據效力如何,立法語焉不詳,是明顯的實施性規則的缺失。好在2012年刑訴法第二次修改后,實體性規則的不完善有所改進,但實施性規則的不足或缺失問題仍懸而未決。鎖正杰博士的研究結論,對于分析和改進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下的本科教學也應該讓學生認識到這一問題,但是按照“實體性規則”“、實施性規則”的界定深入淺出地講述出來并非易事,甚至會占用大量課時而達不到預期效果。如果按照法理學中對法律規則邏輯結構的理解,將“實施性規則”的缺失與法律規則中“法律后果”規定的缺失相聯系,說明當下我國大多數刑事訴訟規則存在著“法律后果”缺失,需要在今后的刑事訴訟立法予以完善,便會實現法理學知識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靈活運用,起到溫故而知新的效果,最終實現學生對我國刑事訴訟立法的實然與應然的總體性把握。
(二)運用反思法解讀刑事司法中的重大問題法理學教科書中的法學研究方法主要有經濟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實證研究方法。后來,張文顯教授又提出了部門法哲學研究的三種方法———語義分析方法、價值分析方法、反思方法。語義分析方法是作為實前述證研究方法之一介紹的,這樣僅僅反思方法是一般法理學教科書中沒有涉及的,這一方法說到底也是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已為域外法理學教授所認可,也為我國學者的論文所闡發,對于理解我國當下的刑事訴訟問題也是必不可少的。反思,顧名思義,就是復而思之,反過來而思之,就是思想以自身為作為思考的對象。作為一種“思維方法、一種哲學方法,反思的特點就在于通過對思想和認識據以形成的那些‘前提’(無論是感性的前提,知性的前提,還是價值的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變革人們的思想和認識”[4],這對于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中基本原理、基本原則的學習是必不可少的,它既能激發學生對這一學科的學習興趣,也能促進對這一學科基本問題的理解,不僅知道是什么,還能理解為什么。目前,我國絕大多數高校的刑事訴訟本科教學使用的教材是陳光中先生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刑事訴訟法》,在沒有專門針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本科教材編寫之前,這一教材用于該計劃下的本科教學還是比較理想的,因為它是由全國知名高校的資深學者撰寫的,能夠隨著學術研究的進展、立法的進展不斷修訂,做到與時俱進。不過,此教材在一些重要內容的處理上也存在著一定的模糊之處,越是這樣的地方,越需要讓學生以反思方法進行追問,因為“反思方法也是一種追問方法,在某種意義上,反思就是追問”[5]。這一方法要求在了解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是什么之后,追問為什么立法這樣規定沒有那樣規定,不同訴訟原則之間、同一訴訟原則之下的各個訴訟制度之間有沒有矛盾,不同的訴訟理論之間的分歧是什么,分歧產生的原因是什么。這樣對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理論的理解就會更加深入,有助于推進刑事訴訟的立法完善和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發展。
最為突出的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具體制度設計的前提,是刑事訴訟法律精神的集中體現。但上述教材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卻并不是很清晰,因為該書第五章“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中第一節概述中一共講了方面內容:一是基本原則的性質和功能;二是國際通行的原則;三是我國基本原則的體系。第二節到第十五節分別敘述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問題是,既然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有國家追訴原則、控審分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公正審判原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6],那么我國的13個基本原則與這6個原則又是什么關系,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沒有國際社會已經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沒有說明了什么問題,原因何在?我國今后刑事訴訟立法需不需要確立這樣的通行原則,我國現有的13個原則又該如何定位,與通行原則的契合之處與差異之處分別在哪里?這一系列的追問,便可以將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前世、今生、來世在學生強烈的求知欲驅使下問題化了。
當然,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中這樣的問題還很多,如我國的檢察獨立、審判獨立與域外的司法獨立之間的不同點在哪里,我國對程序性爭端處理中的決定與域外的“準抗告”程序之間的差異何在,為什么存在這種差異,等等。通過一系列追問,學生便會拓展思考空間,拓寬知識面,更好地把握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實然與應然。也只有這樣,這一計劃培養下的學生才能對教科書的內容有準確的理解,又能在重要問題上超越教科書的理解,并在同情的基礎上進一步關注這些問題的解決,進而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予以關注,最終對我國刑事訴訟的把握更全面,一旦走向工作崗位才會“以自己的良知和智慧維系著法律公正和社會良善”“,憑借深厚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分辨是非、判斷利弊,合理推論、作出處斷”[7]。這樣的刑事訴訟法學習與其他學科類似的學習結合起來,相互補充、相互促進,才能使本科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落到實處,使未來的法律人擔當起國家法治建設的大任,使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目標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1]《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法理學》編寫組.法理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0.
[2][3]鎖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學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39-44.
[4][5][7]張文顯.部門法哲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6-18.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法律思想的核心。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富勒對道德的概念進行了界定,他將道德區分為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在富勒看來,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實現人之力量的道德;義務的道德確立了使有序社會成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會得以達致其特定目標的那些基本原則。如果說愿望的道德是以人類所能達致的最高境界作為出發點的話,那么,義務的道德則是從最低點出發。在將道德分為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的同時,富勒將自然法分為實體自然法和程序自然法兩種。其中,實體自然法關注于法律的實體目的和理想,被稱為法律的外在道德 程序自然法關注于法律的制定、解釋和適用等程序,被稱為法律的內在道德。富勒認為,內在道德是使以規則指引人類行為的事業成為可能的道德,它是法律能夠成為法所必需的先決條件。這個先決條件并不涉及社會價值的實體判,但如果立法者要完成其任務,就必須考慮這些原則,因為,這種程序自然法的缺失不僅僅會導致一套糟糕的法律體系; 它所導致的是一種不能被恰當地稱作為一套法律體系的東西。具體而言,法律的內在道德包括以下八項具體內容:
( 一) 法律的一般性原則。一套使人類行為服從規則之治的系統所必須具備的首要素質是顯而易見的: 必須有規則存在。從最低限度上講,不管公不公正,必須存在某種類型的規則。并且,與其他社會規范不同,法律因具有一般性而是普遍適用的。
( 二) 法律的公開性。結果的可預見性要求法律需要公布于眾。通過公布法律,人們得以了解法律,對個人行為做出調整。
( 三) 法律的非溯及既往原則。法律用規則來規范人的行為。用明天將會制定出來的規范或指引今天的行為等于是在說胡話。
( 四) 法律的清晰性原則。清晰性要求是合法性的一項最基本的要素。含糊和語無倫次的法律會使合法成為任何人都無法企及的目標,或者至少是任何人在不對法律進行未授權的修正的情況下都無法企及的目標。
二、對新自然法學的重新定位
( 一) 自然法學的價值分析方法
自然法的理論是西方法理學的主導理論之一,發展到現代,自然法理論所研究的論題已經不同于古代和近代的自然法理論,它不再是一種形而上的理論。在古典自然時期,理論研究集中在自然狀態、社會契約和人類理性等抽象虛幻的問題; 二戰后復興的新自然法學將關注點放在一些理想價值上,法律應當符合一定的理想價值。新自然法學家們的理論有一個大體相同的前提和主張,他們都把研究重點放在隱藏在實在法背后、更深層次,能夠指導法律制定的法的觀念。他們主張,在抽象意義上,一個國家的實在法律制度應該合乎一些理想價值。
這些理想價值,在富勒這里即指的是道德。自然法學派以自然法作為評判實在法的尺度,突出強調法律與理想價值之間的聯系,因而自然法學派的研究方法常常被稱為價值分析法。所謂價值分析方法,是指從價值入手,以價值為標準,對法律進行分析評價的研究發方法。與其他方法追問的問題不同的是,價值分析法追問的法學基本問題是法律應當是怎樣的?。所以可以說,價值分析法的視角是站在制定法之上的,這種分析方法以超越現行制定法的姿態,用哲人的眼光和終極關懷的理念,試圖回答法律為什么存在以及法律應當如何存在的問題。對法律中價值因素的討論,在西方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在探討法律的本質、特征以及功能的問題時,古希臘時期的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均是從正義這一重要價值作為切入點的。而對正義的研究不僅局限于法學,政治哲學尤其是倫理學對以課題的討論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這是從這時候開始,將法學研究和倫理學研究相結合的研究傳統得以形成。后來在古羅馬即中世紀時期,自然法學說在奧古斯丁和阿奎那那里得到進一步發展。
1問題的提出
社會科學的方法論,是一個十分復雜的論題,其輻射范圍可及于所有人文社會學科的領域。而作為社會科學的一門重要學科,法學學科也需要相應的研究范式。我們在研究中也應該看到:法學方法論的出現,自始就涉及整個社會科學的方法論問題,乃至從整個哲學社會科學中尋找有益的借鑒,這在當代尤其如是。
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一支,在方法論上的相同之處。確實,社會科學方法論對于法學研究也可以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鑒。法律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也應該是社會有機體的功能之一,這樣就可以在社會學視野下研究法律的更多面向。然而,主流的法學理論研究方法常常是以規范實證研究為主導,側重對文本概念的分析,而輕視法的內在價值和社會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揭示在社會科學方法論下以研究實證法律規范為前提的“法學方法”的缺陷。
2實證法學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筆者認為,以研究實證法律規范為前提的“法學方法”(法律方法)的缺陷:從哲學意義上說,在于習慣以構成思想之內容的概念語詞為標準作為評判客觀世界的依據,而忽視了法學作為一門批判性學科所應有的以思想之本身為對象的前提批判的重要性,亦即反思的重要性;從方法論意義上講,在于實證法學過于強調技術操作層面上的重要性,而忽視價值分析所體現的理論關懷。
思維依據不同層次,可以劃分為表象思維、形式思維以及思辨思維。反思即是對表象思維所指向的客觀生活世界及形式思維所指向的概念語詞世界之再思考。法學意義上的思想同樣包括兩個思想維度,如果以實證法律規范作為法學研究之構成思想,那么,實證法律規范之基本范式以及基本邏輯應該成為法學研究之批判的前提,并以此塑造法學學科的品位和價值。
然而,從某種程度上講,法學研究背離了這一研究范式,不注重反思性研究而注重從實證角度出發,追求形式邏輯的同一性。盡管這只是一種較低層次的思維方式,但是毋庸諱言,傳統法學理論在歷史演進過程中,曾一度由分析實證法學所主導。而更為極端的是所謂的概念法學。從法理學角度講,作為法律體系的一切規則所具有的確定性之屬性,要求受法律約束的人能夠可靠地預測什么法律規則將被發現或者創制來管制他們的行為,這些規則將如何解釋和適用。這種觀念給概念法學的產生提供了成長的土壤,其基本要旨就是在于強調對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構造法律的結構體系,從而追求邏輯上的一致性和精密性。例如,三段論則是自亞里士多德以降至今在對法律規范的注釋與運用中屢試不爽的演繹方式。通過對案件事實的單純的感知或經驗判斷,將案件事實涵攝于法律規范之下,得出法律適用的邏輯結果。但是,隨著法律不確定性命題以及法律現實主義的浪潮出現后,對形式邏輯的質疑也開始出現。不可否認,形式邏輯基于其實踐理性的價值固然有它存在的必要性,但這是否能作為我們法學研究的唯一前提呢?以一例分析之。
在“洞穴奇案”中,依據法律規范,無疑地,該四名探險者確實殺了人,按照三段論的模式,應當作有罪判決,判處死刑。但是,在我們看到的法官的各種陳詞中,盡管結論持平,但是無論是絕大多數民眾,還是那些堅持有罪判決的法官,其內心的良知并不傾向于有罪判決。導致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在于,實證法律規范的機械適用遮蔽了立法的價值取向,否定了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聯系,剩下的只是一堆僵死的條文。因此,從實證法律規范的角度出發,未必能得出合理的法律結果。要實現該案正義,有必要對其進行價值分析,從而證立無罪判決的正當性。事實上,無論從緊急避險的法理論,抑或是期待可能性降低等角度,也許都可以成為證成無罪的理由。當然,舉這一案例的意義并非要證立無罪或是有罪判決,而在于通過剖析這一案例所體現的法理,揭示出法律的“社會維度”,以及價值分析對于實現個案正義的重要性,甚至是法官的主觀價值判斷有無客觀化標準等面向。
3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對于“法學方法”而言,除了以構成意義上的概念語詞為研究對象,更應該關注概念范疇背后的價值理念,思考法律規范本身的正當性,以及法治社會中在特定情況下如何理性地行動,并通過對思想本身的反思達至整體的自由性與環節的必然性的統一。
總之,在社會科學研究之中,我們要認真對待價值判斷,具體而言,就是一方面要認識到追求價值判斷的絕對客觀性是行不通的,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放任價值判斷的主觀恣意性,而要追求價值判斷的正當化;但追求價值判斷的正當性,又需要一定可靠的方法和技術。
最后,參照社會科學方法,筆者認為,法學研究方法應當以規范注釋為理論基礎,以社會實證為理論視野,以價值分析為理論追求。
關鍵詞:法學方法論;現代價值;學科價值
前言:對于法學方法論來說可以從廣義角度與狹義角度兩方面進行分析,從廣義角度講,它是研究法律以及如何運用法律的學科,從狹義角度講,則是法律方法論,它的研究重點在于法律語言行為。總之,法學方法論就是以研究法律適用價值為主的學科,在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中占據重要地位。
一、當代法學方法論的理論價值
從哲學角度講,方法論存在于世界觀中,運用方法論可以更好的認識世界與把握世界,對于法學方法論來說,就是幫助人們認識法律世界的方法,在利用法學方法論的過程中應注意與哲學的聯系,這也是法學方法論成立的前提。對于方法論而言,它是建立在本體論基礎上的,而本體論的實現則需要得到方法論的支持,缺少了方法論,世界觀也就無從談起,所以,可以說方法論能夠引導哲學。對于當代法學方法論來說,其理論價值主要體現在它是法理學走向法律真理的橋梁,盡管學好法理學可以對以往的法學進行反思,但反思結果是否正確則需要在法學方法論的作用下進行檢驗,這時法學方法論的橋梁作用便凸顯出來[1]。
二、當代法學方法論中學科價值
對于法學方法論的學科價值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看出:
首先,在我國歷史上法學方法論存在的時間很多,在法學方法論剛出現的時候很多人并不認同,也不看好,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學方法論得到了包括普通群眾在內的所有人的重視,以中國政法大學為首的多所院校的學者都對法學方法論研究產生了濃厚興趣,同時,與之相關的書籍一步步出現在人們視野中,如楊仁壽學者創編的《法學方法論》一書中,從客觀角度分析了法學與法律,同時,楊仁壽學者在書中運用“悱韓案”指出了法學方法論的存在價值,他認為法學方法論能夠為法官審判提供指導,進而實現維護正義的目的??梢姡陙砗芏鄬W者逐漸加大了對法學方法論的研究與關注,而這一轉變的出現則與法學方法論中的學科價值有直接關系。
其次,法學方法論作為開展合法公正的司法判決工具,它在法律學術界的出現可以讓更多法學學者認識到部分法律論證中存在的錯誤,也可以完成不當法律的解釋,可以說法學方法論是一種帶有批判特征的工具。如在上文中提到的“悱韓案”中,在初審中法院判定原告韓思道勝訴,處被告郭壽華罰金300元,而后被告不服上訴,遂被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主要是由于現有法律中存在缺陷,由此可見,在法學方法論的作用下可以發現現有法律中在立法的過程中便存在漏洞,這對做好法律制度完善有一定好處,這樣一來法學方法論的學科價值也便體現出出來[2]。
三、當代法學方法論的裁判價值
法學方法論中的裁判價值可以從提高法官的自我認識與維護國家法律公信力兩方面看出。首先,從提高法官自我認識方面講,在法官進行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務必保證所使用的法律法規是當下使用且有效的,而法學方法論的裁判價值則體現在能夠為釋法提供參考,在法學方法論的作用下,法官可以選擇合適的法律法規進行審判,同時也能在法律續造時應用合理的法律原則,使得法律應有作用可以充分體現出來。其次,在法學方法論的作用下,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度也會所有提升,只有得到公眾認可的法規才能被人民所應用,而法學方法論則可以起到這樣的作用,只有經過實踐檢驗且正確有效的法律法規才能出現在人們生活中,所以說,法學方法論現代法律建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四、當代法學方法論的法治價值
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時期,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基礎做保障,而現代法學方法論的法治價值就可以從這些方面體現出來。眾所周知,法治代表著法律之上,司法又是法治價值實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在司法中合理的用法律才能保證裁判合理,對于法學方法論的法治價值則體現在能夠為司法實踐提供充分且合理的理由,真正實現以理服人。如在法庭審判中,正當利益應受保護方的律師會運用所學知識說服法官,而法官則需要說服自己,而這一切的根據都是由符合要求的法律做基礎,這些法律的構建則是法學方法論的結果,這樣一來,法學方法論的法治價值也通過這種方式體現出來,由此可見,法學方法論已經成為現階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應加大對法學方法論的重視,為做好法律法規研究奠定基礎[3]。
結束語:
在以上研究中得知,法學方法論在現代具有異常重要的作用,它所帶來的價值是不可被取代的,尤其是在眾多學者逐漸加大了對法學方法論重視的今天,一定要注意多種因素的聯系,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法學方法論進一步發展,進而為現代法律法規建設提供有價值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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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視財政法基礎理論研究
任何一門學科要想獲得較大的發展與繁榮就必須首先在基礎理論上下工夫,沒有一個堅實的基礎理論做支撐,任何學科都不可能獲得長足的發展。
財政法學是以財政法及其與財政法相關的一切社會現象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學科。我國財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是相當薄弱的,大多基礎理論問題都沒有進行深入的探研,而只是停留在借鑒法理學、部門法學和財政經濟學的一般理論成果的基礎上。可以說,尚沒有提出具有中國財政法學特質的基礎理論學說。甚至有些基礎理論問題尚未引起人們的重視或關注,如財政法學方法論、財政法學體系、財政法范疇、財政權力(利)、財政法行為、財政法責任等。
我國財政法學尚沒有得到較大的發展與財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薄弱和欠缺有著直接的聯系。沒有基礎理論的支撐,財政法學就是蒼白和無力的,它只能停留在對現有的財政法律文件的淺層次注釋和評價的層面,只能對財政法制建設提供一些零星的立法建議和完善措施,這種方法和思路使財政法研究注定只能隨著我國的財政法制建設亦步亦趨,而始終落后于實踐。由此,我國財政法學研究成果的價值是暫時性的、應急性的,而不可能是長遠的、穩固的。
法學是一門應用科學、實踐科學,作為部門法學的財政法學,其應用性和實踐性更強,再加上理論聯系實際的指導,很多學者都傾向于與實踐緊密相連的研究,但往往忽視了純理論研究的價值,理論聯系實際的前提是有理論存在,在根本沒有理論存在的情況下,所謂的聯系實際,就只能是就事論事,其理論的抽象性和普適性都要受到極大的限制。理論研究的價值不是眼前的,也不是暫時的,而是長遠的,當然,理論出臺之后,其最終的生命力還是需要由實踐來檢驗的。
要鍛造財政法學與眾不同的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必須依賴于財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加強。只有較科學的財政法學基礎理論,才能將財政法學研究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使之不僅關心在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財政管理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更會著意將財政法置于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大環境中,確立財政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有機的處理好財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如何協調的問題等;也只有較科學的財政法學基礎理論才能使財政法內部發展為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科學體系,使概念與概念之間、原則與原則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環環相扣卻又領域分明。可以說,財政法學理論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財政法立法的質量和財政法實施的效果,也決定了財政法學能否在我國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以及財政法學自身研究的進展和步伐。
財政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首先應當重視法理學,也就是要進行“財政法的法理學研究”,將財政法的理論及研究條理化、體系化和規?;?。一方面要將法學上的一些共性問題,如價值、效力、功能等置于財政法的具體環境中深入研究,使其為財政法學基礎理論的完善做出貢獻;另一方面也要著力從財政法自身出發,對財政法的起源、原因、性質、功能、價值,以及主體間的相互關系等展開法理分析,為其尋找法理淵源。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來指導具體的財政法活動,而從具體的財政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總結出一般法理,這樣才能引導財政法學走向成熟。財政法學基礎理論研究還應關注財政法在憲法上的含義和要求。除了增加理論深度的法理學和提升效力位階的憲法學以外,財政法學還應該多借鑒國家學說、政治學、財政學、公共選擇理論、社會學、歷史學,以及新興學科等相關學科的先進成果,以豐富自己的理論殿堂。
二、拓展財政法研究領域
任何一門學科要不斷發展,不斷取得新的成果,就必須不斷開拓新的研究領域,就必須從中不斷發現新問題,解決新問題,財政法學也不例外。
財政法學是一門年輕的、開放的、尚處于成長、上升期的新學科。謂其年輕,是因為它不象民法學和刑法學一樣擁有悠久的歷史淵源;謂其開放,是因為它與經濟學、政治學以及其它法學學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與融合;謂其成長和上升,是因為它的應用和發展空間無限廣闊。目前,財政法可研究的領域尚有很多,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的領域也有不少。當然,未開墾的領域并不等于學科一定會向前發展,這就要求我們的研究人員具有開拓創新的精神以及不畏艱難險阻的毅力和勇氣。
拓展研究領域的方法和思路有多種,可以借鑒其他部門法學研究的課題與領域,從而發現本學科需要研究的課題與領域,也可以深入財政法制建設的第一線,通過采訪、觀察、訪談、調查等方式發現新問題,并以此為切入點,開拓一片新的研究領域,尋找財政法實踐急需解決的理論問題。
拓展財政法研究領域實質在于發現問題,而發現問題最重要的是方法的問題。方法是達到目的的基本路徑,科學的研究方法對于豐富一個學科的理論體系,提升該學科的整體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財政法學是一個融法學、經濟學和政治學與一體的綜合性學科,即使在法學內部,它與其它學科的交叉與融合也十分明顯。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其選擇具有開放性和發散性,加強對財政法學方法論的研究是當務之急。自然科學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種自然科學方法的采用,近些年出現的“經濟學帝國主義”傾向,實際上也是得益于經濟學方法的廣泛運用,經濟學方法的獨特性也就奠定了經濟學在人類各門學科中的重要地位。財政法學乃至于法學,要想樹立自己學科的地位,就必須在研究方法(如規范分析法、價值分析法、經濟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和比較分析法等)上下工夫,就必須創造出自己獨特的研究方法。
為拓寬研究領域,財政法學應注意加強與法學其他學科的聯系,加強彼此之間相通點的研究。財政法與憲法、經濟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等關系非常密切,我們從中能夠找到跨部門合作研究的共性問題。今后,財政法學必然在加強自身基礎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在跨學科研究方面不斷深入拓展。除此之外,中國財政法學還應該大力加強外國財政法、國際財政法和比較財政法的研究,廣泛地借鑒國外財政法立法和執法的先進經驗,吸收國外財政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豐富和發展渴望進步的新世紀的中國財政法學。
三、挖掘財政法研究資源
一門學科要想取得長遠的發展,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本學科的領域之內,而要從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發展的高度出發,去不斷拓展自己的研究領域,不斷挖掘自己的研究資源。
在我國各門法學學科
發展都比較落后的情況下,制約各個部門法學發展速度的主要因素就是研究資源的多寡。在我國的部門法學中,民法學之所以能夠率先發展為一門比較成熟的學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民法學有豐富的研究資源,大量國外的先進民法典的翻譯,大量國外民法學著作的引進,都為我們民法學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研究資源。同樣,行政法學之所以能夠在短時間內興起并逐漸走向繁榮,除了我國加強行政法治建設的現實需求外,豐富的研究資源的引進也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刺激因素。
比較起來,財政法學的研究資源的確是稀缺的。目前我國尚沒有引進幾部象樣的外國財政法文件,也沒有翻譯幾部象樣的外國財政法學著作。沒有充足的財政法學研究資源,我們研究的視野和研究的水平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難以充分有效的借鑒和利用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財政法制建設的經驗和成果,這樣我國的財政法制建設也只能在低水平狀態下徘徊,財政法學發展的速度緩慢,也就不難解釋了。
研究資源的獲得不能等待他國或他人來提供,只能靠財政法學者自身的努力,去不斷學習,不斷挖掘財政法的研究資源。當然,這需要我們的財政法學者具有堅實的外文基礎以及孜孜不倦、埋頭苦干的精神。如果我們能夠組織力量在短期內翻譯一批國外先進的財政法規范性文件,翻譯一批國外著名的財政法學著作,再從我國臺灣地區引進一批財政法學著作,那么,我國財政法學研究的繁榮將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對于國外的學術專著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應全面收集,建立外文財政法資料中心。對其別具有理論價值和應用價值的,國家應投入必要的資金,并積極組織人員翻譯出版。由于這不僅是翻譯者個人完成科研任務的問題,而是關系到中國財政法制建設和財政法學整體的發展,因此,凡是具有能力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這一偉大的事業。至于我國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以及其他華語國家的財政法學資料也應該利用各種機會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財政法資料中心。設想中的外文財政法資料中心和中文財政法資料中心可設在財政部或有條件的科研機構和大學內,有關資料不能為某一個或幾個單位所壟斷,應該面向社會開放,最大限度的發揮其效應。
四、加大財政法研究合作與人才培養的力度
邁克爾·貝勒斯(Michael D·Bayles)為美國佛羅里達州立大學哲學教授,以其在各部門法中的法理學研究而聞名。在程序正義研究方面,他通過對英美學者20余年來的有關研究成果的總結,從更廣泛的角度進行理論思考,提出了系統的"程序正義"理論。按照英國學者格里根(D·J·Galligan)的看法,正是通過貝勒斯的努力,一種在法理學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綜合性程序理論才得到發展;貝勒斯在這方面的貢獻足以與大學者邊沁相提并論[2].貝勒斯有關法律程序問題的代表作是《法律的原則――一個規范的分析》[3]和《程序正義――分配于個人》[4].前者通過對程序法、刑法、合同法、侵權法和財產法的分析,提出了評價法律程序的一般原則和價值標準。后者則對一般意義上的法律程序進行了全面的價值分析,集中體現了貝勒斯在程序正義問題上的理論建樹。
本文擬以英美最近30年以來程序價值理論的發展為背景,對貝勒斯的程序正義理論做簡要的介紹和評析。鑒于程序價值理論在我國向來不甚發達,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也不被真正重視,立法、司法甚至法學界還存在著較為嚴重的"重實體輕程序"甚至"程序虛無主義"的傾向,這種介紹和評析至少可對我國法律程序價值理論的重新構建具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作用。
一、貝勒斯理論的學術背景
人類社會的法律價值可以分為兩大基本層面:正義和功利。前者盡管含義模糊且無定論,但它一直被不同社會的人們視為法律制度所要實現的內在價值理想。后者是一種無孔不入的價值,強調從結果的可接受性上評價行為或制度的正當性。目前,在英美程序價值理論的研究方面,大體上存在著兩種模式:一是偏執于法律程序的功利性,強調程序對于形成好的法律或者實施實體法的有用性,主張從程序所產生的結果方面來評價其正當性;另一模式則偏執于法律程序的正義性,強調程序的內在道德性,主張從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來建立其價值標準。前者一般被稱為程序工具主義,后者則被稱為程序本位主義或者過程中心主義。
邊沁曾對程序工具主義理論做過經典性的論述。他的理論集中體現在對于審判――尤其是刑事審判――程序的分析上。這種理論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1)審判活動的直接目的在于實現判決的正確性和準確性,即正確地將法律適用到已得到證明的事實上;(2)程序法作為所謂"附屬法",只在它有助于執行實體法的情況下才具有善的品質,程序的目的就在于形成正確的裁判結果;(3)正確的裁判――即對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只有在其符合所謂"功利原則"的情況下才能得到證明,而功利原則所要求的則是"保證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5].上述三點表明,邊沁眼中的審判程序主要是用以實施實體法的工具或手段,而實施實體法本身的"更高目的"則在于實現所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因此程序法的存在根據也就在于通過實體法而間接地貫徹功利原則。顯然,邊沁并沒有對判決結果的正確性以外的程序價值問題形成清晰的認識,對法律程序正當性的評價也沒能超越其功利原則。
邊沁的程序價值理論畢竟屬于上一個世紀。這種絕對強調程序法相對于實體法的服務或保障功能、否認程序自身獨立價值的觀點受到越來越強大的挑戰。從本世紀中期以來,程序工具主義者轉而強調法律程序需要用其它外在價值作為其評價和構建的標準。經濟成本理論和道德成本理論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
經濟成本理論是經濟分析法學派通過將經濟效益觀念運用于法律程序的分析而提出的。作為這一學派的代表人物,美國學者波斯納認為,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實施過程中的經濟耗費是評價和設計法律程序時所應考慮的重要價值,也是司法活動所應達到的價值目標。為了實現這一價值,兩種經濟成本應當減少:一是直接成本,即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所耗費的經濟資源,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兩部分;二是錯誤成本,即由于法院做出錯誤的裁判而發生的資源耗費。對法律程序進行經濟分析的一般目標在于衡量法律程序和司法活動能否最大限度地降低上述兩種經濟成本的總和。波斯納運用這種方法對一系列程序規范進行了分析,如證明責任、獲得法庭審判的權利、聘請律師的權利,等等。盡管波斯納本人決心遠離并堅信自已已經遠離了功利主義,但是他的分析仍然堅持了程序工具主義的理論,因為他將法律程序的目標定位在實現某一外在的價值,只不過這里的外在價值不再是實現實體法,而是節約司法活動的成本。[6]
道德成本理論是由英國學者德沃金提出的。與功利主義和經濟成本理論不同,道德成本理論認為,在評價和設計一項法律程序時,應當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實施中的道德成本。要對道德成本做出清晰的界定,必須把它與所謂的"純粹成本"區分開來。例如,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一名無罪的犯罪嫌疑人最終受到錯誤的定罪和刑事處罰,這里的純粹成本主要是由刑罰的錯誤實施、無罪者被錯誤地投入監獄等因素引起的資源耗費;道德成本是指由于錯誤地懲罰無辜者所帶來的非正義。道德成本的產生源于人的權利受到剝奪,因為剝奪一個人應得的權利就是不公正地對待他。通過道德成本這一概念,德沃金超越了經濟分析理論,在法律程序中引進了權利的觀念。在德沃金看來,要真正享有一項實體性權利(如不受錯誤定罪的權利),就必須求助于第二項權利――程序性權利。在這里,程序性權利與實體性權利發生了某種聯系;在與純粹的利益有關的場合下并不存在程序性權利,因為這里只造成純粹的傷害;由于沒有任何人的權利受到侵害,這里并不發生道德傷害問題,而只有那些受到道德傷害的人才需要程序上的保障。德沃金的結論是,離開實體權利,程序保障基本上是一種政策而不是原則問題,因為任何有關特定程序保障的要求在這時微弱得可忽略不計[7].
【關鍵詞】法學;研究方法;方法論
對于方法一詞,我們并不陌生。在工作中,我們要注意工作方法;在學習中,我們要講求學習方法;在科學研究中,我們更要運用研究方法。那么何謂方法?從一般的意義上說,方法就是人類在改造世界和改造自身的實踐活動中所采取的特定方式;這種方式包括精神和物質兩個層面的內容。所謂方法論是指某一科學領域中各種具體的研究方法的集合。方法論對于學科的研究尤其重要;科學、正確的方法,不但有利于研究,而且會使研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法學研究中,我們又采取什么樣的方法論?
一、法學方法論釋義
所謂法學方法論,指的是法學研究中所使用的各種方法以及對這些方法所作的理論闡釋。在廣義上,法學研究方法指的是在法學研究和實踐的過程中人們所采用的各種方法;既包括學者們在法學理論研究中所使用的方法,也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所使用的特定方法。在狹義上,法學研究方法僅指后者,也即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者在運用法律處理案件時采用的方法。
二、法學方法論的基本原則
方法論的原則在方法論的體系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這些原則是我們認識問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出發點和思路。對于法學研究而言,我們所堅持的方法論原則有以下幾點。
1、以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皩嵤隆本褪强陀^存在的事物,“求”就是研究。在進行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時,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要求我們做學問、搞研究時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而不能憑主觀臆斷。
2、以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堅持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唯物論觀點。法律作為社會上層建筑是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作為支撐的。因此,在法學研究中,我們必須結合社會經濟條件和經濟狀況來研究各種法律現象,否則就不能解釋法的相關理論。
3、以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堅持社會現象的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的觀點。在看來,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發展的基本面貌。在研究法律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把法律置于繽紛復雜的社會生活中,通過其與各種社會現象的相互聯系來研究法律,從而把握其本質和發展規律;而不是將其與社會生活孤立和割裂開來。
4、以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堅持社會歷史的發展觀點。按照的世界觀,整個世界是運動和發展的,人類社會如此,法律也更是如此。社會生活在不斷變化,我們的法律也應適時地做出調整來應對這種變化。在法學研究中尤其要用發展的眼光來認識和分析各種法律現象。
三、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在法學研究的方法論體系中,法學家們所使用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然而在眾多具體的研究方法中,有一些方法在法律現象矛盾特殊性方面的研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們同時在法學各分支學科的研究中也被普遍適用。這些方法被稱之為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1、階級分析方法。階級分析方法就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在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占有重要地位,其在法學研究中也被廣泛應用。人們普遍認為法律具有利益性,法律通過權利義務的設定來調整利益分配、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進而影響社會關系。作為法學的基本方法,階級分析法為法學理論研究提供了行動指南,同時也為法制實踐提供了理論參照。
2、價值分析方法。所謂價值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實踐活動的目的和動機的體現。在法學理論的文獻中,價值經常被定義為值得希求的或者美好的事物。價值分析方法就是通過對社會現象價值屬性進行認知和評價的方法,對一定的社會價值或理想予以揭示、批判或確證。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體系,從終極的意義上說,它本身的存在并不是目的,而是為了一定價值的實現。
3、實證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方法是在價值中立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實證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學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學的一個基本任務是揭示法的實然狀態,即回答法在實際上是怎樣的。法學之所以是一門獨立的學科,就是因為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對于這類“法律實然”問題的解決,只有經過嚴格的專門訓練并借助于特定的實證分析方法,才能做出準確的回答。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法律出版社,1997.
稅收優先權是指當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并存時,稅收債權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受清償。(注:參見徐孟洲、譚立著:《稅法教程》,86頁,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從優先權制度的起源看,優先權的制度價值在于通過打破債權平等而給予特定債權人特別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債權人以優先、特別保護,實現實質的公平正義。而稅收是國家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質基礎,具有強烈的公益性,故不少國家都從法律上對稅收債權的優先權制度做了認可與規定。但是,對稅收優先權的范圍、程度、行使程序,人們的看法并不一致,各個國家的規定也不一樣,體現了不同的價值理念追求。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破產法》(試行)、《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都規定了稅收優先于普通債權的優先權性質,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更進一步明確了稅收優先權制度,確立了以發生時間的先后為依據對稅收與有擔保的債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進行判斷的原則,突破了擔保物權一律優先于稅收債權的原則規定,其是非功過值得理論界做出深刻探討。另一方面,我國法律關于稅收優先權的規定還是粗線條的勾勒,各個法律之間還存在一些不協調之處,如何對稅收優先權予以準確、恰當的價值定位并在此基礎上,將我國的稅收優先權制度的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完善,也是理論研究義不容辭的責任。本文擬對這兩個問題做一探討。
一、稅收優先權的發展趨勢及法價值分析
(一)稅收優先權的發展趨勢
從比較法的分析看,稅收優先權的發展呈現出不斷弱化的趨勢。表現在:
1.稅收優先權效力等級的弱化。第一、稅收優先權位于基本人權之后。各個國家和地區普遍把職工工資作為破產清償的第一順序的債權。第二、稅收優先權在擔保物權之后。從現行法律規定看,只有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明文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債權優先于一切債權及抵押權,臺灣地區的其他稅捐的優先權皆位于擔保物權之后。而其他國家的稅收優先權普遍位于擔保物權之后,民法上的物權優先原則貫徹的比較徹底。第三、稅收優先權位于企業重整債務之后,日本、法國、英國、美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都作了類似規定。第四、稅收優先權的位次越來越低,有些國家甚至取消了破產中的優先清償權,實行沒有等級的破產。比較典型的,前者如美國,稅收優先權位列優先權的倒數第二。后者如澳大利亞和德國,把稅收改為一般破產債權。(注:參見李永軍著:《破產法律制度》,333—334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
2.稅收優先權的適用范圍的弱化。第一、稅種越來越窄。臺灣地區現行法僅規定了土地增值稅、關稅和營業稅三種稅收的優先權,法國僅規定了直接稅收和營業稅的優先權,美國僅規定了公司稅和財產所得稅的優先權,英國連公司稅和所得稅的優先權也予以取消。第二、時間范圍越來越小。一般規定為破產宣告前的6個月,最長不過12個月。超過此期限的稅收不享有優先權。第三、稅收優先權的客體越來越窄。如,法國破產法規定稅務局的優先權以納稅人的動產為標的。
3.稅收優先權的適用形式越來越嚴格。以法國為例,從登記與公示看,稅款優先權原來不需要公示,但由于稅款金額往往很高,第三人利益得不到保護,從1966年開始,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必須就個人所得稅、公司稅、營業稅、間接稅和關稅的稅款進行登記,才能享有稅款優先權。
(二)稅收優先權發展趨勢的法價值分析
稅收優先權越來越弱化的趨勢,說明人們的價值觀發生了重大轉變,對稅收優先權的制度價值有了新的定位。
1.基本人權特別是生存權的尊重與高揚。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確定了生存權是一種靠國家的積極干預來實現人“像人那樣生存”的權利。自此以后,生存權成為在近代市民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宣言的體系中前所未有的嶄新的基本人權。生存權在憲法中的出現,引起了兩個方面的重要變化,一是基于公共福利對私有財產權做了限制,宣稱財產權負有為公共福利而利用的義務。二是國家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保障義務。二者共同構成了20世紀憲法最基本的重要特征。(注:參見[日]大須賀明著:《生存權論》,1—3頁,法律出版社,2001。)這些重要特征必然對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制度產生重要影響。體現在破產法和稅法上,就是在破產分配中,破產企業職工工資優先于擔保物權和一切債權包括稅收債權受償,且最低生活費不予征稅。(注:[日]北野弘久著:《稅法學原論》,97頁,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在基本人權面前,稅收債權沒有什么優先性可言。
2.對社會交易秩序安全的尊重與維護。如果說秩序、公平和自由是法律的三個基本價值,(注:[英]彼德·斯坦約翰·香德著:《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3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89。)那么,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秩序則是社會最重要的秩序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價值。韋伯說過,“資本主義所需要的是一種類似于一臺機器讓人可以預計的法?!?注:[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723頁,商務印書館,1997。)而產權的安全性和交易規則的穩定性恰恰是應該讓人可以預計的法的重要內容。因此,尊重和維護產權的安全性和規則的穩定性是十分重要的。破產清償順序既是市場交易秩序中的一個重要規則,又是保護產權安全的重要機制。稅收優先權的出現恰恰打破或破壞了原來的破產清償順序,并由此破壞了產權的安定性和規則的穩定性。(注:這是因為稅收債權的數額一般較大,一旦列為優先債權,其他債權將難以得到清償和分配。澳大利亞的Harmer Report認為,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對稅收優先權的廢除會影響國庫的收入。想反,卻有許多債權人被迫放棄他們合理正當的請求權。參見注③,李永軍書,334頁。)因此,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產權特別是私有產權安全的角度看,稅收優先權不能過分高揚,以免動搖市場經濟必需的產權的安定性和規則的穩定性。
3.對公共利益的重新認識與定位。稅收優先權的一個重要理論根據是,稅收是滿足是公共需要、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須的,簡言之,稅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征收的,稅收也是為公共利益而支出的。但是,公共選擇學派證明了政府有可能濫用公共利益,因此,“平等、自由、安全和公共利益都不應當被假設為絕對價值,因為,它們都不能孤立地、單獨地表現為終極和排他的法律理想。……我們必須將它們置于適當的位置上。”(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19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4.對實質平等與福利制度的再認識。資本主義強調自由、平等和民主。但是,當人們的地位嚴重不對等時,這種自由與平等就是空洞的。20世紀初,伴隨對生存權的關注與重視,人們對實質公平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通過國家福利實現實質平等的措施紛紛出臺,而這又進一步為擴大稅收、提高稅收優先權的位次提供了現實依據。但是,70年代后,隨著經濟滯脹現象的出現,人們開始反思實質公平和福利制度,提出了一大批反對實質公平和福利制度的思想。關于實質平等,人們主張現代國家的憲法一般是以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為基本原則的,生存權等社會權是作為自由權的補充物而存在的。因此,生存權等社會權意義上的平等權是對自由權意義上的形式平等的補充,處于從屬地位,而形式平等是占主導地位的。(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3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因此,國家對實質平等的追求不能傷害市場經濟對形式平等的追求,而稅收優先權的不恰當定位恰恰是對形式平等的傷害。就福利制度而言,人們也進行了深刻反思,認為福利制度加劇了財政緊張,培養了人的惰性,挫傷了投資的積極性,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效率,主張削減財政支出和稅收。(注:參見陳銀娥:《現代社會的福利制度》,105頁,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這些思想必然要求降低而不是提高稅收優先權的效力等級和位次。
5、經濟全球化對工業競爭力的影響。經濟全球化是指以科技進步和生產力發展為前提,以生產要素和資本流動為主要表現形式,以世界各國經濟相互依存性增強為特點,世界各國經濟在生產、分配和消費各個環節的一體化趨勢。(注:參見白樹強:《全球競爭論—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競爭理論和政策》,5—6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雖然全球化最初是由企業為對付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而驅動的微觀經濟現象,但是,經濟全球化又反過來使各國企業間的競爭更加直接、激烈。一方面,“鑒于企業越來越認識到跨國生產對提高競爭力和利潤率的必要性,企業將會給政府施加越來越大的壓力,以使政府為企業創制適應國際經營的條件?!?注:UNCTAD,(1996)PromotingGrowth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a Globalizing and Liberalizing WorldEconomy,Pre-conference text,TD/367,3 April,p.7.轉引自白樹強:《全球競爭論—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競爭理論和政策》,34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另一方面,根據邁克爾·波特的國家競爭優勢理論,國家競爭優勢的基礎是企業,政府應該為企業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這樣一來,在提高企業競爭力從而提高國家的競爭優勢方面,政府與企業的利益及工作重心都是一樣的。這就要求政府在有關稅收優先權的立法與執法中,充分考慮到企業的競爭力和國家的競爭優勢,向企業做出某種形式的妥協與讓步,以保證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優勢。在稅收政策上,就是國家為了企業的競爭優勢而不斷地減稅、退稅和免稅。這說明,稅收債權的優先性已讓位于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競爭壓力。
二、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