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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分包工程的定義、確定工程分包的程序與重要環(huán)節(jié)、分包工程需要重點防范的幾個問題還有加強企業(yè)財務人員培訓等四個方面論述了財務部門在分包工程成本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分包工程;成本控制;財務部門;作用研究
如今國內各行業(yè)都注意技術的專業(yè)和產品的質量問題,特別是建筑業(yè),一般都將工程分成各個小工程、小環(huán)節(jié),然后再分給多個專業(yè)承包商,最后簽訂合約,由各個專業(yè)的承包建筑團隊對各自擅長的部分進行施工,這樣,既保證了工程質量又可以解決公司的技術問題,一舉兩得。不過,這就給財務部門的工作加大了難度,財務部門要從實際的施工過程中,對分包工程進行科學的控制,結合實際制定合理的成本控制方案,盡量避免因對成本控制不當而對企業(yè)造成大量的資金損失,嚴格保證企業(yè)的利益問題。
1工程分包的定義
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yè)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yè)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并對其進行全方位監(jiān)督管理。分包與總包有直接的合同約束,具有相應的責任連帶關系,而業(yè)主則不牽扯其中,現在很多業(yè)主運用手持式視頻通信對各個分包進行協(xié)調管理,改變傳統(tǒng)管理模式,使遠程管理更為直觀高效。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yè),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xié)調管理。
2工程分包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2.1選擇承包商
工程分包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工程的質量,所以在選擇承包單位的時候,一定要嚴格選拔,要選擇有能力、有資歷、專業(yè)技術過硬的團隊,而技術專業(yè)程度的與否,這一點是極為重要的,直接影響到工程建設的根本質量等問題。
2.2分包工程的合同評審
為保證財務部門能夠準確地計算成本,并對成本進行有效的控制措施,企業(yè)必須要在項目部對外簽訂分包工程合同前進行公司內部的自我評審,并且,財務部門必須要參與到合同的評審工作中,在評審時,要嚴格注意的是:合同當事人的各項資料,合同要求的工程內容以及工程地點,然后是合同的各個款項以及違約的賠償問題,還有就是合同施工期限,以及合同中對工程質量的要求標準,最后就是工程結束并有企業(yè)檢定符合標準后,和承包單位的結算問題。財務部門務必要對上述內容進行嚴格的把關,做到心中有數,以便在工程施工后對工程成本的控制。
2.3切實加強合同管理
工程項目一旦出現問題,那么雙方簽訂的合約便是對工程問題的判定標準,所以說,對于分包的合同一定要公正,要對各個條約以及款項的內容進行細化,使得協(xié)議雙方都能夠有效化解風險,從而保障自身的利益。同時,加強分包合同的管理,能夠保證合同雙方在施工的時候能夠嚴格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來完成工作,從而保證工程的質量。
2.4工程結算以及審計
根據現在的分包工程結算的情況來看,內部審計的制度還不夠完善,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對工程分包的結算工作產生影響,同時對工程分包結算的工作也有一定的制約作用,所以,必須要重視工程結算和審計的工作,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提高工程分包結算和審計的效率。
3分包工程需要重點防范的幾個問題
工程分包給各個團隊之后,財務部門要想做好工程成本的控制工作,就要對分包隊伍在施工時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防范:個別分包單位在拿到工程預付款后一跑了之;有的分包單位,為了早日把利潤拿到手,可能會不支付、拖欠材料款和工人工資;有的分包單位在單價得不到滿足時,以撤人員、拖工期來要挾,以達到提高分包單價的目的;有的項目部甚至不考慮中標價格,把工程以高于中標價的價格分包出去形成巨額虧損;有的項目部對分包工程的價格非常隨意,沒有重新按照定額和預算標準進行計算,僅定一個提取管理費的比例,最終提取的管理費還不夠補償分項工程開支的費用;大多數項目部對勞務分包隊伍包工不包料,導致材料費用失控;有的項目部對分包隊伍施工部分工序的工程數量存在重復計價現象,導致多撥工程款,最后形成虧損。碰到上述問題,財務部門要及時向公司高層匯報,并且要做到時刻監(jiān)督工程的資金成本。
4加強企業(yè)財務人員培訓
除了上面論述的幾點之外,還要加強對企業(yè)財務人員的培訓工作,畢竟企業(yè)要想不斷地進步發(fā)展,歸根結底主要依靠的是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在分包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財務部門的人員需要對各項錢款進行嚴格把關,對成本的控制和計算必須要達到嚴謹,這樣才能保證企業(yè)不會虧損。
5結束語
綜上所述,企業(yè)在采用分包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財務部門要積極地配合項目部努力做好加強分包工程成本控制,突出財務部門在分包工程成本管理的中心地位,并不斷強化自身對成本控制全過程的參與,努力加強成本管理,實行全方位、全過程、全員的成本控制,才能切實降低分包風險,不斷適應市場競爭的激烈形勢,實現成本控制的目標,來實現企業(yè)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使施工企業(yè)得到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
作者:張志宏 單位:甘肅建投建設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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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承包在中國推行了近十年,涉及的區(qū)域范圍由農村逐漸擴展到了城市,但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有所差異,使得其模式、內容和具體操作也有所不同。從實踐來看,在承包內容上,治安承包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是治安防范承包;二是治安管理承包。實行治安防范承包的省市比較多,如自1999年以來,泰安市委、市政府以“治安防范職業(yè)化承包責任制”形式解決了城鄉(xiāng)不少治安問題。此后,治安承包的內容逐步擴大到一部分治安管理權,如寧波余姚市牟山鎮(zhèn)從2005年就開始推行治安承包責任制,將治安巡邏以及村內的私房出租管理、暫住人口登記等管理權一并承包。各地的治安承包行為對于承包的范圍沒有一個規(guī)范的統(tǒng)一規(guī)定,造成了公共治安承包中治安防范和管理行為的類型與幅度不統(tǒng)一。
(一)治安防范承包
治安防范是社會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之一,也是全體公民的一項責任和義務。這一責任和義務,既可以要求全體公民在沒有經濟利益的前提下為社會公共治安安全盡義務,也可以將其與經濟利益掛鉤,承包于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治安防范承包具有合法性。治安防范承包中的承包內容雖然一般屬于私權范疇的事項,如糾紛調節(jié)、對違法犯罪人員的舉報權和制止權、對違法犯罪分子的正當防衛(wèi)權、檢舉權和扭送權、治安巡邏等,但其中的治安巡邏卻具有雙重屬性:既屬于公安機關的公權力,又屬于私權的范疇。治安巡邏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而依法組織實施的一種巡查警戒活動;在我國進行治安巡邏工作的既有專門巡警隊伍,又有由各種民警、武警和派出所抽調的警力等組成相對固定的警察隊伍,還包括由民警組織和帶領的群眾性治安聯防組織。由此看來,治安巡邏雖屬公權力的內容,但實踐中承包的事項僅限于群眾性治安聯防組織所實施的事項(又稱為治安巡防),為一般管理權范疇,對于屬于警察權范疇的強制措施和執(zhí)法活動并沒有納入承包范圍。因此,對于治安防范承包內容的范圍界定應從兩個方面出發(fā):一是治安巡邏;二是治安巡邏之外的治安防范內容;對后者進行承包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對于前者中的治安巡防(即群眾性治安巡邏)進行承包并沒有牽扯到警察權的市場化,也不違法。因此,在此基礎上的治安防范承包就能作為社會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的一項新舉措,其存在也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治安管理承包
治安管理是公安機關的行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具體的治安管理職權有治安管理命令權、治安處理決定權、治安強制權、治安處罰權、治安調解權、治安獎勵權等。治安管理是國家警察機關的權限,涉及公權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也就是說,治安管理是一項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執(zhí)法活動,是具有執(zhí)法性質的公權。根據法治原則,任何一項行政權力的取得與讓渡都必須有法律的授權,這就使治安管理承包內容的合法性受到了極大的質疑。但筆者認為:首先,法律本身就具有滯后性的特點,現行的法律雖沒有給予治安管理承包以合法的地位,但這并不能說明治安管理承包從本質上就是錯誤的;其次,法治原則的依法行政并不僅僅是指恪守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的現成文本規(guī)定,還應包括這些法律所體現的立法精神與法律原則。治安管理權中的一些具體權利如戶籍管理、暫住人口的登記和發(fā)證、房屋出租管理以及治安調解權雖屬公權力,但不屬于國家強制管理權,是具有業(yè)務性的管理權。將其承包并沒有改變公權力的性質,只是對該權力進行必要的社會授權調整,并沒有造成“公法向私法的逃遁”。執(zhí)法權依然掌握在公安機關手中,治安承包人只是通過行使這一部分非強制性的管理權來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輔助力量和補充,以便更充分地發(fā)揮行政權的靈活性優(yōu)勢以及廣泛的社會資源參與熱情,進而實現公共管理的多元共治。
二、承包協(xié)議性質的困境:民事合同VS行政合同
對于公共治安承包的協(xié)議性質,理論界并沒有作很明確的界定。大部分學者將公共治安承包協(xié)議籠統(tǒng)定義為行政合同,殊不知根據承包內容的不同,其協(xié)議的性質也應作不同的詮釋。
(一)民事合同
從上面看來,治安防范承包的承包內容除了治安巡防具有雙重屬性外,其他的都屬于私權領域。而對于治安巡防以外的治安防范內容承包合同應看作民事合同。所謂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不含治安巡防內容的治安防范承包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民法基本原則而達成的一種合同;內容屬于私法領域的內容,不涉及公權力,主要包括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和獎懲;發(fā)包方與承包方都屬于平等主體;合同也是基于雙方合意而簽訂的;因此,此類合同當屬民事合同。
(二)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稱為行政契約,是指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雙方的意思一致,所締結發(fā)生行政法上法律關系的合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防范中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等;從合同內容來看,承包人和發(fā)包方的權利、義務都圍繞著“公權力”(如登記出租房、外來人口登記、治安巡防等)而存在,而這些權利和義務具有行政屬性,要受行政法原則的約束,不能隨意免除和放棄;簽訂該種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執(zhí)行公務、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合同是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合同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yōu)益權,主要表現為簽訂合同的選擇權,如寧波泗門鎮(zhèn)治安承包的承包人三分之一是黨員,一半是退伍軍人。這就是派出所運用簽訂合同選擇權,通過招標的形式,選擇特定簽約對象的結果。這充分說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與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在本質上屬于(準)行政合同。
三、承包簽約主體的困境:公安機關VS民間主體
在公共治安承包的實踐操作中,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物業(yè)公司等均可在不同的條件下作為對外簽訂主體。至于在何種條件下和何種合同中,誰能作為發(fā)包方,成為對外簽訂主體卻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和要求。如浙江嘉興的嘉善縣出現了由警署將治安防范承包給民警個人,再由民警挑選保安人員進行防范的模式。治安防范承包分為治安巡防承包以及之外的治安防范承包,二者由其內容性質不同,導致對外簽訂主體必有差異。因此,隨意地確定發(fā)包方可能會引發(fā)合法性質疑。
(一)祛除治安巡防中治安防范承包合同的簽訂主體困境。這類合同的內容屬于私法領域的內容(如糾紛調節(jié)、對違法犯罪人員的舉報權和制止權、對違法犯罪分子的正當防衛(wèi)權、檢舉權和扭送權等),合同性質屬于民事合同,其發(fā)包方既可以是村民委員會、物業(yè)公司、社區(qū)等民間組織,也可以是公安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所機構。因此,此類合同的簽訂主體一般不存在多少爭議。
(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與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簽訂主體困境。行政委托是指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體委托另一行政主體或其他組織及個人,以委托人的名義代行其職權或者其他事務,其行為效果歸屬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8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因此,當承包方為個人的時候,這類承包是否屬于行政委托關系呢?《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4款明確提出,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此款已將個人行使公權力納入可能情形之一,承認個人也能作為行政主體。筆者贊同陳新民教授的學術觀點,即行政任務的委托可以依法律或其他法規(guī),甚至經由行政合同來委托及授予執(zhí)行權限。由此看來,治安管理承包與治安巡防承包實質上屬于一種行政委托關系。另外,又由于此類合同屬于行政合同,簽訂主體的一方必須為行政主體,因此,公安局以發(fā)包方的身份出現,直接參與此類承包合同的簽訂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問題在于公安派出所是否也能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發(fā)包方?在行政委托關系中,委托方必須是行政主體,非行政主體不能成為行政委托法律關系中的委托方當事人。根據行政法學的行政主體理論,公安派出所作為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只要有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或者權力機關對其作了某種專門行政授權,且當其行使這種職權時,公安派出所就可以成為行政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關于城鎮(zhèn)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以及《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等,公安派出所享有法律、法規(guī)設定的關于暫住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職權,因此,公安派出所可以憑行政主體身份對外簽訂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
以上對公共治安承包合同的對外簽訂主體進行了標準定性,但筆者認為,不含治安巡防內容的治安防范合同的簽訂可以不讓公安機關直接參與,而是由公安機關以外的民間組織或個人與承包方自行簽訂,公安機關只是在受邀請的情況下,以承包合同的居間者面目出現,負責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合同履行,這樣有助于減少眾人對該合同性質的誤解,體現該類承包合同的民事性及主體地位的平等性。而治安巡防承包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的簽訂則必須由公安機關直接以發(fā)包方的身份,直接參與合同的簽訂,以保證行政合同訂立的合法性與合同履行的公正性。
四、承包合同當事人角色定位的困境:發(fā)包方VS承包方
(一)公安機關(發(fā)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公共治安承包是應公共治安需求多樣性與提供單一性的矛盾而應運而生的,是一種公共治安的多元主體提供方式。雖然這一新嘗試以契約的方式提高了公共物品供給的效率,但同時也引發(fā)了公安機關的角色定位問題。
有人認為在公共治安承包中,公安機關是在向社會轉嫁和轉移自己的法定義務,與市場經濟要求政府當好“守夜人”、管理好公共事務的趨勢是相悖的。治安承包是滿足那些安全需要較高的組織或個人而展開的,是公安機關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安全服務以外的一種補充形式。當前,行政權力正逐漸向服務行政、給付行政轉變,從某種角度上來看,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也可以被認為是一種給付公共產品的服務行政。法律并不禁止公安機關根據民法規(guī)定通過與特定公民、法人簽訂治安承包合同的方式來履行職責。但不管是治安防范承包,還是治安管理承包,公安機關都不得以治安承包合同存在為由而拒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或為治安管理失職進行辯解。如果實行承包后,公安機關將不再向這些地區(qū)提供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務,這就有可能在公共治安承包者的承包失敗以后,使那些本想獲得較高安全需要的組織或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更大損害的風險。《人民警察法》第6條規(guī)定,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是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職責。因此,公安機關不應該在該區(qū)域的治安防范任務被承包以后而成為“甩手掌柜”,而應當是給這塊承包區(qū)域加上雙保險,確保發(fā)包人享受到高于一般區(qū)域的公共治安服務。
當承包人履行合同侵犯了其他公民或組織的權利而使社會治安出現了問題時,公安機關是否仍須按公法承擔相應責任也成為了角色定位的困境問題。公共治安承包的合同分兩種:一種是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另一種是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后者屬于行政委托關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的規(guī)定,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權力時,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委托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就說明在后一種承包合同中,公安機關仍須按公法承擔責任,因為《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對公安機關的約束不可能因為公安機關自身與特定公民、法人之間簽訂的一紙合同而被解除。但前一種合同(即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屬于民事合同,這類合同中的公安機關勿須按公法承擔責任。當其作為此類合同的發(fā)包方時,負有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若因其附隨義務的缺失而導致承包人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權利時,公安機關應承擔民事責任;當其只作為此類承包合同的居間者出現時,公安機關只承擔監(jiān)督者的責任。
(二)治安承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至于治安承包方同樣也存在著相應的角色定位困境。首先,承包方在合同中代表誰工作,應對誰負責,這是一個困境。在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中,公安機關與承包方之間是一種行政委托關系,此時,承包方是代表公安機關來工作,并對其負責;在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中,不管公安機關是否作為合同的對外簽訂主體,承包主作為民事主體不存在代表誰工作,但他卻應對合同另一方,即“發(fā)包方”負責。其次,如果這些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出現了傷亡現象,由誰來承擔責任以及是否算公傷也值得斟酌。筆者認為,在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合同中出現的傷亡可以算工傷,而不能算公傷。公傷是指在國家法律范圍內,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公務造成的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時責任應由公安機關來承擔。而在民事合同性質的治安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出現的傷亡不能算作工傷,責任應由自己承擔。第三,承包方在巡防時要完成承包任務難免會對有嫌疑的人進行盤查或檢查,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也就是說,盤查屬于警察刑事權的一部分,承包方無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立法法》第8條第5款規(guī)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如果隨意盤查過往車輛及人員,顯然是侵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有悖于《憲法》在內諸多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如何確定承包人角色的法律定位直接決定治安承包是否合法。第四,承包方進行巡防的場所沒有進行明確界定。若其將巡防的場所擴大至公路時,則牽涉到上路執(zhí)法權的執(zhí)法主體資格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條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由此看出,上路執(zhí)法權只屬于極少數的特定行政執(zhí)法機關,民間組織或個人都不具有。而深圳市福田區(qū)首批160名民防隊員于2003年3月25日開始上路巡邏。這種巡邏主體和巡邏行為是否合法,不禁引人深思。
五、承包經費來源的困境:財政資金VS社會資金
對公共治安進行承包,其初衷之一就是為了解決政府財政拮據的問題。根據筆者對公共治安承包具體實踐事例的總結和概括,其經費來源共有以下四種形式:1.村民或居民自己出錢;2.完全由財政部門劃撥;3.完全由企業(yè)出資;4.由居民或村民出一部分,由財政部門出一部分;5.由居民或村民出一部分,由企業(yè)出一部分。雖然各地采取多種方法來提供承包經費,但主要目的卻是相同的,即“治安承包,百姓掏腰包”,也就是所謂的“羊毛出在羊身上”,這就相當于把政府的財政緊張轉嫁給了公民,讓公民來承擔這一部分差額。所以,一直有人質疑治安承包經費來源的不妥,即既然公民已經通過交稅方式為政府提供的公共治安這種公共產品付了費,如果再另外交費,就交了雙份費用。治安承包這一模式沿襲了新公共管理的“顧客導向”,將“公民”看作了顧客,采取了“使用者付費”的方式,忽視了“公民”模式的權利訴求,加重了“顧客”模式的利潤色彩,導致經濟上的貧窮者和政治上的貧弱者得到更低劣的服務,甚至得不到服務。此外,治安承包還有一個“誰主管,誰負責,誰出錢,誰受益和花錢保平安”的理念,即是說如果在某個區(qū)域中,有些居民沒有出錢,而有些居民出了錢,那么沒出錢的居民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到治安承包服務或者享受的程度不一樣?再或者外地的人到了這個區(qū)域,是不是也要交錢才能完全保障自己的安全?這就有悖于公共服務分享的無差別性及安全平等性,有一種變相歧視的嫌疑。所有這些問題引起了眾多學者對公共治安承包公平性的拷問。同時,根據《立法法》第8條第6款的規(guī)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實踐中,公共治安承包十分混亂的經費來源形式導致有些經費來源并非是村民或居民自愿繳納,而是帶有強制、半強制的性質,有些甚至違法。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其經費只能由財政撥款,不能憑借“誰受益,誰出資”的規(guī)則向公眾收取;對于不含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其經費來源應依發(fā)包方不同而定:一是若公安機關為對外簽訂主體,則由公安機關承擔主要經費,村民或居民承擔小部分經費;二是若發(fā)包方為公安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則可按其區(qū)域性進行劃分,由受益者自籌經費,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只適當地提供補貼,而純商業(yè)區(qū)域的治安承包可完全由店鋪自籌經費;在一般的居民小區(qū)(非富人小區(qū)),則由居民自籌經費,政府只針對特殊情況的困難群體(如貧困戶、殘疾人等)進行補貼。
公共治安承包是社會治安嚴峻現實的召喚,是公共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的催生成果,是人們在社會轉型期中使社會的治安矛盾通過對傳統(tǒng)體制的揚棄和對市場體制的借鑒而得以在內部暫時解決的一種現象。作為一種新的嘗試,它與其他的新生事物一樣帶有自身的缺陷和問題。這種大眾爭議的社會現象究竟是離經叛道的行為,還是銳意革新的創(chuàng)舉,就迫切需要我們用理性審視的“法眼”對其所面臨的法律困境進行考量和解析,進一步尋求到公共治安承包的發(fā)展之道和完善之策,唯其如此,才能使公共治安承包制度與實踐擺脫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處境,邁向法治化的康莊正途。
1.1實驗分組根據MTT檢測結果,后續(xù)研究采用50和100μmol•L-1處理組進行實驗。按照橙皮素作用濃度不同將細胞分為3組:DMSO對照組、50和100μmol•L-1橙皮素處理組;DMSO對照組中用DMSO代替橙皮素,其體積分數不超過0.2mL•L-1。各組細胞置于37℃、5%CO2環(huán)境中培養(yǎng)至一定時間后,進行相關指標檢測。
1.2流式細胞術檢測細胞凋亡和細胞周期每組收集1×106個細胞,用冰浴預冷的PBS洗3次,再用冰浴預冷的70%乙醇固定,4℃過夜。2000r•min-1離心3~5min,沉淀細胞。每管細胞樣品中加入0.5mL碘化丙啶染色液,緩慢并充分重懸細胞沉淀,37℃避光溫浴30min,經流式細胞儀檢測,平行實驗重復3次。實驗結果以細胞凋亡百分率和細胞周期各時相百分率表示。
1.3熒光定量PCR檢測采用Trizol法提取各組細胞總RNA,利用紫外分光光度計測定RNA的濃度和純度,以A260/A280=1.8~2.0為宜。以經反轉錄獲得的cDNA作為模板,采用SYBRGreen熒光染料,按照試劑盒說明進行定量PCR。定量PCR反應條件為:變性,95℃、30s;PCR反應,95℃、5s,60℃、20s,共40個循環(huán);95℃、5s,60℃、1min。然后按照每15s上升0.3℃至95℃后,保持15s。分別收集熒光信號,進行熔解曲線分析。經定量PCR后,分別獲得各組細胞中GAPDH的Ct值和目的基因的Ct值,Ct是熱循環(huán)儀檢測到反應體系中熒光信號的強度值,采用相對定量PCR2-ΔΔCt值法計算各目的基因相對于GAPDH基因的表達量。ΔΔCt=(實驗組目的基因Ct-實驗組管家基因Ct)-(對照組目的基因Ct-對照組管家基因Ct)。平行實驗重復3次。
1.4免疫印跡分析收集各組細胞,用蛋白裂解液裂解細胞以獲取各組細胞總蛋白,并用蛋白濃度測定試劑盒測定各組總蛋白濃度,以保證上樣時各組蛋白水平一致。蛋白變性后經SDS-PAGE分離,再轉移至PVDF膜上,用脫脂奶粉封閉,加兔抗人Notch1(1∶1000)和Hes-1(1∶1000)以及GAPDH(1∶1000),4℃過夜。加入HRP標記的羊抗兔二抗,室溫搖動1h。用ECL顯色,X線曝光顯影。平行實驗重復3次。采用Image軟件分析免疫印跡結果中各條帶的灰度,將各組GAPDH條帶灰度值標準化,并以DMSO對照組為1進行標準化,分析各目的蛋白的表達變化。1.8統(tǒng)計學分析應用SPSS10.0統(tǒng)計軟件對數據進行分析處理。各組細胞增殖抑制率、細胞凋亡率、細胞周期百分率和基因相對表達水平均以x±s表示,多組間樣本均數比較采用單因素方差分析。
2結果
2.1各組Tca8113細胞增殖抑制率與DMSO對照組比較,125μmol•L-1橙皮素處理組24、48和72hTca8113細胞增殖抑制率明顯升高(7.88%±1.90%、26.28%±2.20%和47.05%±1.90%)(P<0.05);在橙皮素處理72h后,25、50、75、100和125μmol•L-1橙皮素處理組細胞增殖抑制率分別為(6.14±1.20)%、(28.69±2.10)%、(28.33±2.60)%、(45.26±3.00)%和(47.05±1.90)%,橙皮素對Tca8113細胞的增殖抑制作用呈現時間劑量依賴性。且在同一監(jiān)測點(24、48和72h),50和75μmol•L-1橙皮素處理組細胞增殖抑制率[(4.89±1.40)%vs(5.77±1.80)%、(17.91±2.60)%vs(19.27±2.30)%、(28.69±2.10)%vs(28.33±2.60)%]組間比較差異無統(tǒng)計學意義(P>0.05),100和125μmol•L-1橙皮素處理組細胞增殖抑制率[(6.96±2.00)%vs(7.88±1.90)%、(24.21±2.70)%vs(26.28±2.20)%、(45.26±3.00)%vs(47.05±1.90)%]比較差異亦無統(tǒng)計學意義(P>0.05),故選擇50和100μmol•L-12個濃度進行后續(xù)實驗。
2.2各組細胞凋亡率和細胞周期百分率48和72h細胞凋亡檢測結果顯示:50和100μmol•L-1橙皮素處理組的細胞凋亡百分率分別為(15.9±1.8)%、(23.4±1.7%)和(27.4±1.6)%、(35.1±1.9)%,均高于同監(jiān)測點DMSO對照組(1.4%±0.3%,2.9%±0.5%),差異有統(tǒng)計學意義(P<0.05);且100μmol•L-1橙皮素處理組細胞凋亡百分率高于同監(jiān)測點50μmol•L-1橙皮素處理組(P<0.05)。見圖1。細胞周期結果顯示:橙皮素作用于Tca8113細胞后,G0/G1期細胞百分率明顯升高,S期細胞百分率明顯下降(P<0.05)。見表1。
2.3橙皮素作用下Notch1和Hes-1mRNA表達水平熒光定量PCR結果顯示:與DMSO對照組比較,100μmol•L-1橙皮素處理組細胞中Notch1(2.06±0.11)和Hes-1(2.61±0.11)的mRNA相對表達水平均升高(P<0.05)。見表2。2.4橙皮素作用下Notch1和Hes-1蛋白表達免疫印跡檢測結果顯示:與DMSO對照組比較,100μmol•L-1橙皮素處理組細胞中Notch1蛋白及其活化形式Hes-1蛋白表達均上調。見圖2。
3討論
(一)職工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小,覆蓋率低,統(tǒng)籌層次較低
隨著多元化社會的發(fā)展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以及頻繁的城市就業(yè)的互動,有一定規(guī)模的城鎮(zhèn)職工不在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中.我國養(yǎng)老保險制度存在著區(qū)域分割、社會人群分割等多重分割,導致我國大部分地區(qū)仍然是市級統(tǒng)籌水平,有的地區(qū)甚至實行縣級統(tǒng)籌,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控能力不強,提高統(tǒng)籌層次較為困難。
(二)現行的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籌資方式單一
養(yǎng)老保險資金是以企業(yè),個人支付和財政補助為主要的籌資形式。基本養(yǎng)老金由于國家政策的限制導致其經營渠道少,收入不高;投資補充保險基金以及它的運作并沒有形成市場運作機制
(三)現行的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制度責任主體不明確,政府,企業(yè)和個人的責任劃分不清,個人賬戶有空賬運行的問題,隱性債務巨大
1、我國基本養(yǎng)老保險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理順,相關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存在相互交叉問題和掣肘問題。沒有建立技術系統(tǒng)支持,運行質量和效率不高,養(yǎng)老保險服務手段落后,難以適應我國信息化社會和社會化管理服務需要。
2、就當下的實際情況來說,我國個人賬戶在管理運行過程中存在著空賬運行的問題。
3、當下中國的養(yǎng)老保險金隱性債務達到了GDP的50%。
(四)人口老齡化、高齡化帶來的養(yǎng)老壓力與挑戰(zhàn)
現在的中國已經開始踏入老齡化社會的行列,高齡化現象越來越嚴重,老年人口會達到7400多萬人。壓力具體表現在:1、退休年齡偏低帶來的問題。壽命的延長并沒有伴隨退休年齡的提高,這個現象就導致了退休人員能夠領取養(yǎng)老金的時間相對增長,同時也造成了就業(yè)人員與已退休人員在養(yǎng)老金收支的不協(xié)調。2、提前退休現象所產生的問題日漸顯著。提前退休問題對養(yǎng)老保險基金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具體表現在費用少支出大的不協(xié)調,因此提前退休是中國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金財務危機產生的主要來源。
(五)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監(jiān)督、審計機制不完善
由于尚未出臺統(tǒng)一的社會保障法,中國現有的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制度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就是條塊分裂、責任模糊、管理機構混亂。具體表現在:
1、立法缺乏有效公平的觀念。
2、立法缺乏統(tǒng)一規(guī)劃。
3、法制結構的不。
4、立法機構秩序混亂,層次較低。
二、完善我國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多層次的養(yǎng)老保險體系,建立明確合理的責任制
在構建中國養(yǎng)老保險體系過程中,針對不同人群的勞動關系特征,確立適應不同人群的相應的保障制度,有效及時地采用能夠覆蓋全民的、適度集中的、有序排列的多元制度。多層次的養(yǎng)老保險體系可以做到合理有序的分工,明確劃分政府、企業(yè)和個人各自的職責,充分發(fā)揮企業(yè)以及市場的作用,保留傳統(tǒng)養(yǎng)老的優(yōu)點,充分發(fā)揮個人和家庭在養(yǎng)老問題中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制度籌資模式,提高繳費率
目前單通道的養(yǎng)老保險籌資模式還存在著融資水平高,結構僵化等問題,因此,在權衡基金收支平衡時,還要充分考慮到社會成本和可以承擔的范圍,在以上基礎再進行研究合理、公平、適當、有序的籌資,對籌資渠道進行拓展,適時地調節(jié)籌資層。具體可以采用的方法:
1、建立公有財產收入機制。
2、國有資產融資、債券融資、稅收融資、產業(yè)融資等渠道,為補償資金來源。
3、建立基金的靈活調劑機制。
(三)調整養(yǎng)老金的增長方式
由于我國存在經濟發(fā)展不平衡的國情,所以調整養(yǎng)老金的增長方式要循序漸進。要根據各個群體關于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障的不同需求進行鑒別,有所區(qū)別,有所重點地進行調整。
(四)采取科學方法應對老齡化高峰
中國的人口年齡結構已經趨于發(fā)達國家,但是經濟卻處于發(fā)展中國家,老齡化與經濟發(fā)展的矛盾,要求我們要制定科學的方法與制度來用對人口老齡化與高齡化的挑戰(zhàn)。以充分考慮養(yǎng)老金替代率為基礎,將養(yǎng)老金待遇和公民個人繳費情況合理掛鉤,但要注意的是,要處理好保障制度與保障標準的關系。
(五)完善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監(jiān)管機制
建立與完善相關的監(jiān)管機制,例如要加強對養(yǎng)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保基金的監(jiān)管機制,加強基金管理和運營的規(guī)范性和公開性,實行社會化、透明化和民主化的管理和監(jiān)督。養(yǎng)老保險基金監(jiān)管應該是由內部監(jiān)管與外部監(jiān)管相結合的,一方面通過養(yǎng)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對自身的監(jiān)管。另一方面,通過外部的監(jiān)管來促使養(yǎng)老保險制度實施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使養(yǎng)老保險制度能夠更好的運行。
三、結語
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相對于其他的一些建筑工程來說具備著其自身獨特的特點,首先,其工程規(guī)模一般來說比起其他的一些工程都大,工程的時間也長,整個工程掌控起來就比較的麻煩,另外,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對于具體的技術操作要求更為嚴格,容不得一絲的馬虎,因此,對于整個工程的質量控制就比較的困難,但是因為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特殊性,其后期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必須得到嚴格的保障,所以,做好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質量保障工作是極為關鍵的。但是,從另一方面看,要想做好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質量保障工作卻并不容易,基于其規(guī)模大、耗時長的特點,能夠影響到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質量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我們進行控制的話就極不容易,很容易因為自身的一點疏忽造成整個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失敗,所以,我們更應該重視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質量保障工作,努力把質量保障工作做好。
二、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質量保障措施
做好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質量保障工作并不容易,需要我們考慮的問題是多方面的,因此,我們也必須從各方面入手綜合把握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的質量保障工作,只有如此才能切實做好質量保障工作,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從管理到合同,再到經濟措施等三方面針對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進行必要的質量管理。
(1)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管理在任何一個工程項目施工中都必不可少,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因為其規(guī)模大的特點更是應該加強管理工作,為質量保障工作打好基礎,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細節(jié)做好管理工作:
1、方案的制定。
任何一個工程在施工前都必須做好相應的方案制定工作,這是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的前提,同樣也是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在制定相應的工程方案時,我們需要考慮的內容有很多,施工人員、施工設備、環(huán)境因素、技術措施、成本價格等都需要我們事先進行考慮,然后綜合各個要素制定出最為合理的建設方案,進而指導后期工程的順利進行。
2、做好細化管理。
當前細化管理在各行各業(yè)中都有所涉及,同樣的,我們也可以把細化管理運用到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中來,正是因為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規(guī)模大,設計內容多,所以我們才難以進行整體的管理,而細化管理恰恰解決了這一問題,細化管理把整個的工程細分為很多小的項目,然后再針對這些細節(jié)進行管理就容易多了,當然在細化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必須參考建設圖紙,嚴格按照圖紙規(guī)定的來進行管理和審核。
3、嚴格施工技術。
具體來說和施工質量聯系最為密切的還是施工技術,因此,我們就必須確保在施工中施工技術的準確性,再進一步就是說再選擇施工團隊時要確保該施工團隊具備施工的能力,能夠準確無誤的進行施工,避免素質低下的施工人員進行施工,另外,在具體的施工中我們也應該做好具體的監(jiān)控工作。
4、保障施工設備。
設備也是施工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施工中我們會用到各種各樣的施工設備,這些施工設備的狀態(tài)也決定了工程質量的優(yōu)劣,因此,我們也需要確保這些施工設備一直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
5、確保施工人員素質。
施工人員的素質不僅僅包括其專業(yè)素質,其本身的素養(yǎng)對于整個工程來說也是意義重大的,一個高素質的施工人員能夠盡職盡責的完成本身的工作,而素質有待提高的施工人員則很可能因為松懈造成不必要的質量問題。
(2)做好相關合同的簽訂和保管。
合同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是至關重要的,在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施工中我們會和各種各樣的施工團隊和合作方產生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很多情況下無法解決都是因為沒有相關合同作為依據,可見合同對于工程的重要性;除此之外,合同對于工程的質量保障工作也是極為重要的,在施工前簽訂必要的質量保障合同,一旦發(fā)現施工中存在和合同不相符的工程項目,就可以以合同為依據責令施工方進行整改,確保工程的質量,另外,在一些材料的選購和器械的租賃上也應該簽訂必要的合同來進行管理,這樣不僅方便我們對于整個工程的掌控,還能夠確保材料的質量和器械的正常工作。
(3)經濟手段的合理利用。
一個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離不開資金的支持,對于土木工程和房建工程這樣的大型工程來說更是離不開資金,并且還需要充足的資金來支持整個工程項目的運行,比如我們在材料的購買時如果沒有資金的話就難以買到合格的材料,甚至可能存在以次充好的現象,最終影響到工程的質量;此外,對于工程施工現場中的工人來說更是需要我們確保具備足夠的資金來發(fā)放工資,一旦沒有工資的話也就無法確保施工人員的順利施工。
三、結語
摘要:為應對金融危機,國家實施大規(guī)模基礎設施建設,為了優(yōu)質高效完成各項工程建設任務,勘察設計單位適時建立充實“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靠前指揮。論述了如何發(fā)揮建設指揮部的技術調度及其組織協(xié)調作用,全面分析、明確了建設指揮部職責,為有利于指導和幫助其發(fā)揮最大效能進行了討論。
關鍵詞:勘察設計單位;建設指揮部;技術調度;組織協(xié)調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影響,我國以空前的力度擴大內需,加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各項基建工程建設的時效和質量被提升至政治高度,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責任重大。為適應新形勢,圓滿優(yōu)質高效地完成基建項目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勘察設計單位陸續(xù)組建和充實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全面負責協(xié)調同建設方、施工方的關系,了解、收集甲方建設意向,及時向施工方提供設計圖紙,全面闡釋設計思路,實時解決施工中遇到的技術難題,想建設方之所想,急施工方之所急,確保工程建設項目如期交付使用。建設指揮部作用發(fā)揮如何,直接影響到工程項目的進度與質量。因此,只有職責清晰,工作有可為之處,成效才能明顯。
1了解客戶需求,做建設方技術參謀者
建設方最關心的就是能用相對較少的資金建設出標準高、運行良好的產品。工程建設,設計是靈魂,一個好的設計,不僅可以為建設方節(jié)約資金,同時也可以為建設方打造出質量精品。作為現場建設指揮部,工程前期,必須了解客戶的所求,并將收集到的意見及時反饋到設計總體組成員,要把建設方的設計意圖和建設藍圖融合到未來的設計之中,要讓設計產品從技術層面處處體現建設方的要求、意圖、靈感。工程建設期間,要善于傾聽建設方意見,從技術層面多給建設方建議。同時要多換位思考,要從建設高質量的精品出發(fā)不斷優(yōu)化設計方案,努力滿足變化的客戶需求。想客戶之說想,急客戶之所急,用實實在在的數據說話,用科學合理的技術解釋疏導,做建設方的技術參謀者,必定贏得建設方的贊同。
2滿足施工要求,做施工方現場指導者
一首動聽的樂曲,離不開曲作者,更離不開彈奏者。作曲精美,彈奏嫻熟,樂曲自然旋律優(yōu)美、悅耳動聽。如果說設計圖紙是廣大技術人員嘔心瀝血譜就的一曲動聽樂譜,施工方則是那嫻熟的彈奏者,先進的機器設備則是那必須的悠揚樂器。樂曲要動聽,工程要上乘,譜曲者——設計方的造詣是前提,彈奏者——施工方的技術是關鍵。二者配合默契、通力合作方能打造精品。配合施工是設計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是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設計方有義務、有責任向施工方提供良好的設計圖紙、完善的后續(xù)服務。作為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必須在設計人員和施工方搭建起溝通的橋梁,做施工方的指導者,及時闡釋設計意圖,實時跟蹤建設進度。對于施工方在建設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多一點耐心和細心,及時給予指導。對于現場發(fā)現的新問題,要本著“治病救人,懲前毖后”的原則,實時優(yōu)化工程技術方案。確需變更設計的,要在尊重事實的情況下,盡可能地為施工方創(chuàng)造優(yōu)良的施工環(huán)境和投資環(huán)境。
3維護單位權益,做企業(yè)對外形象的代言者
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是企業(yè)管理機構重要的一部分。指揮部分布在祖國各地,是企業(yè)的窗口,其一言一行無不代表著企業(yè)的整體形象。維護企業(yè)集體權益、大力宣揚企業(yè)文化、提高企業(yè)社會美譽度、擴大企業(yè)社會影響力是各指揮部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對外交往是一門藝術,其工作人員必須堅守自己的底線,絕不能做損害企業(yè)利益的事情。“人無信則無立”,每一位成員都要誠信待人,廣交朋友。要牢固樹立客戶意識和服務意識,積極主動,周到細致。要常懷律己之心,常思貪欲之害,不以惡小而為之,要處處體現高風亮節(jié)的優(yōu)良品質,增強大局觀念和協(xié)作意識,不推諉、不扯皮,積極倡導、培育扎實高效的工作作風。
4洞察市場信息,做對外市場經營的開拓者
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中,企業(yè)繁榮與衰敗、制勝與出局,最根本的決定因素是企業(yè)對市場的把握度和其產品在市場上的占有率。企業(yè)求生存、謀發(fā)展必須做好市場經營這篇文章,要把經營市場,開拓市場作為企業(yè)發(fā)展的第一要務。“手中有糧,心中不慌”,為保證企業(yè)長期繁榮發(fā)展,打造“百年基業(yè)”,必須占領市場的高地,獲取較高的市場份額。常言道:知己知彼,方能百戰(zhàn)百勝。在經濟活動中,信息的獲取是重中之重。只有了解甲方的投資動機和建設意向,才能有目的培育市場、開拓市場、經營市場。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作為企業(yè)的前沿陣地,和政府機關各投資方、建設方打交道最多,亦最容易了解到他們未來的投資動向。因此,要有敏銳的市場意識,當得知工程建設信息后,一方面要堅持先入為主的原則,積極介紹企業(yè)的資質與能力,要讓甲方充分認可企業(yè)的能力與服務;另一方面,及時向企業(yè)內部整理反饋市場信息,與單位內部相關業(yè)務部門形成合力。建設指揮部似崗哨,各業(yè)務生產部門似陣地,哨兵敏銳,陣地火力威猛,企業(yè)定能出奇制勝,始終占領市場的高地。
5關心職工生活,做派遣配合施工人員的關照者
建設指揮部設在工程施工一線,遠離企業(yè)本部。指揮部人員、設計總體組全體成員和廣大配合施工人員常年駐守在外,風餐露宿,沐雨櫛風,條件相對艱苦,隔山隔水,缺少的是家人的體貼與關懷,增加的是對家庭的牽掛和愧疚,做好這些人員的心理工作,是各指揮部領導的首要任務。各指揮部領導要善于做思想工作,對這些人員的一言一行要明察秋毫,把握其思想動態(tài),有針對性地做好解釋疏導工作。同時,要力所能及地幫助他們解決家庭、婚姻等各個方面的現實困難,切實消除他們的后顧之憂。穩(wěn)地住其心,方能鼓舞其勁。配合施工人員來自五湖四海,生活方式、飲食習慣各不相同,建設指揮部要充分克服條件的制約,盡可能地讓每位人員都吃得上一口好菜,健康有保證,工作才有干勁。由于條件所限,娛樂設施配置相對欠缺,工作之余,文化生活單一枯燥,指揮部要因地制宜的多活動,當好文體活動的策劃者和組織者,豐富他們的業(yè)余文化生活,增進彼此間的感情與友誼,努力營造和諧溫馨的野外業(yè)余生活。
勘察設計單位建設指揮部是在大規(guī)模基建項目全面鋪開的情況下應運而生,無論在完成配合施工工作、補充完善工程設計、解決現場重大技術問題,還是加強配合施工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規(guī)避化解設計風險、維護企業(yè)市場信譽等方面,都大有可為之處。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遺產保護 傳承與保護
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發(fā)展,人們對民族民間文化的需求與日俱增,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文化財富,是發(fā)展先進文化的根基和精神資源。因此,如何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和類型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文化遺產包括物質和非物質兩大類。物質類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等可移動文物和歷史文化名城、名街區(qū)、名村鎮(zhèn)等。非物質類包括口頭傳統(tǒng)、民俗活動和禮儀節(jié)慶、傳統(tǒng)手工藝等以及與此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
(1)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力度欠缺。通過查閱相關資料,得知我國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是不夠的,這導致了普查力度的欠缺和對很多非物質文化遺產認識不清,其申報工作自然也會滯后。在這里,有一些廣為人知的文化資產并沒有申報成功,例如陜北的安塞腰鼓、傣族的潑水節(jié)、青海同仁的熱貢藝術等,這些仍然被拒絕在了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門之外,令人扼腕嘆息。
(2)保護意識落后,資金技術匱乏。當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并未納入正式的軌道,因此對其的調查和保護利用工作就會很滯后,觀念的滯后是會帶來許多嚴重后果的,會導致一些本該被及時保護起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而逐漸敗落直至消失,這將是我們民族的巨大精神損失。一是對傳統(tǒng)文化或民間文化在主流文化中占據重要的地位,但是很遺憾目前對這方面存在認識不清的狀況;二是將文化遺產“文物化”,文物是對整個文化遺產的保護,大部分都是一些實實在在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實物,這樣非物質的文化遺產便不能得到足夠的重視;三是有一種觀點一直在流行,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注定是要消失的,因此要任其自生自滅。
(3)非物質文化遺產缺乏法律保護依據。當前我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方面是很不完善的,能作為參考的只有文物保護法,而文物保護法之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其保護范圍只局限于有形文化遺產,而對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卻有相關的科學界定和保護措施。
三、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措施
(1)確定傳承項目,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力度,組織專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評估、判斷、篩選,把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地方特色,具有時代相承特點,具有獨特的知識、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藝,保護和傳承它對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的,確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重點傳承項目,并根據其類別、特點、瀕危程度,申報不同級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此推動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2)通過相關法律進行保護。法律是保o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途徑,在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的進程中,必須要注重加強中央與地方的協(xié)作與指導關系。全國各地政府應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礎之上,根據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狀況,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分工與職責。
(3)加強政府扶持力度,進行保護。一是增加投資。要想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力度,使得更多的群眾能夠正確意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這就需要各地政府積極組織社會當中的各種資源,通過積極組織各種宣傳范圍廣、輻射能力強的宣傳活動,有效提升民間文化的知名度,從而有效提升人民群眾的參與度。二是協(xié)同合作,共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工作屬于全面、系統(tǒng)的工程,這就需要中央、各級政府、地方文化機構、宣傳機構以及非物質文化的專家進行協(xié)同合作,要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從而有效提升整個社會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保護的認識。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是為了延續(xù)生命,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中,采取博博物館式、檔案式或者是數字化式的辦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錄音、錄像、文字記載等加以保護,或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者進行保護并鼓勵其傳承等辦法,只能治標,不能治本。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延續(xù)其生命力,應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生存環(huán)境和發(fā)展動態(tài),堅持用發(fā)展的動態(tài)眼光審視與保護,只有這樣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魅力得以傳承。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生存環(huán)境和發(fā)展動態(tài),就是不僅要把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呈現的文化形態(tài),還要將目光投向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所生存的環(huán)境之中,注重對其文化發(fā)生、發(fā)展的環(huán)境進行研究,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加強對其生存環(huán)境、生長土壤進行保護和培養(yǎng),決不能單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采取切斷環(huán)境,“斷根取木”式的保護。堅持用發(fā)展的動態(tài)眼光審視與保護,就是要把發(fā)展、運動的哲學觀貫穿保護工作始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fā)生、發(fā)展和生存需要特定的環(huán)境和背景,隨著環(huán)境和時代的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也要有順應時代改變自身的能力,吸收有利于自身發(fā)展的因素,適應社會時代和環(huán)境的變化。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具有順應時代的發(fā)展變化,對社會的變化置之不理,因循守舊,那么終將被社會所淘汰。所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當遵循這一發(fā)展運動觀,用運動的觀點審視全局,杜絕生硬的絕對式的、強制性的保護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和保護在我國已經開展,希望在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力度的同時,也要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文化伴生與文化共生問題,堅持用運動發(fā)展觀審視全局,否則所保護的遺產項目難免會成為文化的“孤島”和記憶的“碎片”。
綜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寶貴的歷史文化資源,然而當前的保護現狀是不容樂觀的,作為新時代的高中生,我深感肩上的責任重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不是單靠政府就可以完成的,也需要我們民眾增強保護的意識,提升自己的文化修養(yǎng),并且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fā)展提供消費市場,這樣才能有效對其進行保護,將我們民族的“記憶”留住。
關鍵詞:合理;工程報價:方法
建設工程實施招投標制度是建筑行業(yè)走向市場經濟的必然。實施招投標制度有利于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促進施工企業(y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大量推廣和應用。對施工企業(yè)來說,投標已成為其獲得工程任務和求得生存發(fā)展的主要手段。因此,在這種優(yōu)勝劣汰,適者生存的競爭機制下,如何做到科學、合理的編制工程投標報價,增加投標中標率,是施工企業(yè)必須掌握的策略和技巧。根據筆者幾年從事工程報價的經驗和所見,總結以下幾點。
一、準備工作
我們在領取招標文件和設計圖紙之后,首先根據招標文件和圖紙并且結合企業(yè)自身的經濟、技術實力和當前企業(yè)工程任務飽滿度等相關情況,確定詳細的編制投標報價的方針、策略,制定翔實的編制計劃,使投標人員有章可循,各司其職。
二、仔細,認真研究招標文件
在計算報價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前,一定要仔細、認真地閱讀招標文件。因為招標文件是工程招標過程中的最具權威的文件,它有最高的解釋權。
(一)理解招標范圍
通過仔細研究招標文件和設計圖紙,全面了解招標文件的各項要求和報價范圍。這樣可以初步了解工程開竣工日期、各種主要施工方案部署及其相關資料。對于總價合同項目,由于其工程量清單和單價中標后固定不變,除工程變更外部的調整。因此,必須理解招標范圍;避免在報價過程中出現多報,少報及漏報子目現象。
通過研究招標文件和審核圖紙,還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程報價單價,如:今后有可能發(fā)生由于業(yè)主、設計單位提出的優(yōu)化設計或設計變更,從而導致增加工程量的項目,可適當提高其項目報價單價;反之則可降低其報價單價。
(二)分析和掌握工程特點
企業(yè)應該分析工程項目的工程特點,了解工程的重點、難點,提出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措施,提高中標率。如:技術性的難題、專業(yè)性的技術方案、特殊性的工藝施工程序、新材料的應用等。
三、進行施工現場實地考察
為了合理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勞動力組織設計和準確的計算報價,在編制投標文件前,我們要會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一起去施工現場進行實地考察。建議考察時要注意以下要點:
(一)考察施工現場及附近場地的情況,生產、生活設施布置以及施工過程中運輸道路情況。
(二)考察施工現場的地質、地貌、地形等自然狀況。
(三)考察工程所在地的建筑材料生產供應情況及勞動力組織情況,可以為計算報價時提供合理的材料單價依據和人工費用依據。
(四)收集工程所在地的有關費用計算依據及方法等各種報價的資料。
(五)收集工程所在地的與施工有關的歷年各個時期的氣溫、降水及冬雨季施工期等氣象資料。
由于以上因素將會影響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等從而影響投標報價,因此通過實地考察,我們可以根據己取得的資料、信息指導我們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計算工程報價。
四、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是投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符合招標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工程特點,結合企業(yè)自身的技術力量、施工經驗、機械設備和管理水平等實際情況,通過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比選,對實施該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與具體實際條件的可比性,做出全面評價,要充分體現投標企業(yè)的施工組織設計具有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編織一個既能中標又能獲利而且具有社會效益的報價,是投標報價的核心,而這個核心必須建立在科學、先進、可行、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基礎上。只有在確定了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后,才能確定各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法、工藝流程、施工順序、勞動力數量、機械設備、各種材料來源、臨時設施布置、工期質量標準及保證措施等。而這一切都是報價過程中工程項目、數量和其數據來源的重要依據,與報價有著直接、密切的關系。編制一個好的施工組織設計,可以大大降低投標的報價,提高競爭力。2008年我們中標的“迎奧運環(huán)境整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就包括以下方面:
1、編制說明及工程概況:
2、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目標;
3、施工總體部署:
4、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5、進度計劃及保證措施;
6、主要施工技術方案;
7、主要質量保證措施:
8、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及環(huán)保保證措施;
9、雨季施工措施:
10、主要材料、設備供應計劃:
11、主要施工機械設備計劃:
12、施工管理機構及勞動力調配計劃;
13、工程造價管理及成本控制措施。
五、編制報價書
報價書是投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企業(yè)投標競爭的直接體現,因此它是企業(yè)投標是否成功的重中之重。
首先,在計算工程量過程中,一定要認真、仔細;既不能多算,也不能少算、漏算。有條件時,盡量應用電算化計算工程量,力求工程量計算準確快速。
第二,工程量計算完成后,就著手進行單價分析、組合。確定單價的關鍵是套用合適的基價定額和合理的材料價格。因此,投標人員必須對市場上投標所需材料的詢價結果進行認真地分析、研究,最終合理的確定材料價格,使報價合理、可靠。
第三,單價確定過程中,企業(yè)還可以根據考察現場和分析圖紙、招標文件所獲得的實際情況進行恰當的調整,不僅可以平衡當前報價,而且還可以在以后的結算中獲得盈利。在報價清單中,可以采用不平衡報價法。如對于先期工程報價可以較高;計日工作可稍高于工程單價中的工資單價;暫定金額如發(fā)生的可能性很大,可以定高些等。
第四,施工企業(yè)還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水平和工程情況,提出可行、科學的降價措施,合理確定降價費用,計算出工程的投標報價。
(一)改革個人賬戶的原則
一是“頂層設計”原則。2010年10月18日,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二五規(guī)劃建議》中提出要“更加重視改革頂層設計和總體規(guī)劃,明確改革優(yōu)先順序和重點任務”。本文認為,頂層設計的內涵有兩個:一是在時間上既向前看也往后看,改革方案要前瞻性和歷史性并重;二是在空間上改革方案要有綜合性、科學性,不僅考慮制度內變量,還要考慮外生變量,注意制度間的關系、影響。具體到個人賬戶出路上,既要注意個人賬戶改革與城鎮(zhèn)居民醫(yī)療保險制度的關聯性,又要考慮勞保醫(yī)療留下的制度遺產(如家屬免費參保),更要把握醫(yī)療保險制度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的總體戰(zhàn)略。二是“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xù)”原則。《社會保險法》提出,“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xù)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目前,城鎮(zhèn)醫(yī)療保險仍未實現廣覆蓋,居民醫(y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較低,且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補貼,可持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基礎不牢。因此,討論個人賬戶出路關鍵是要通過改革個人賬戶,提高城鎮(zhèn)醫(yī)療保障制度的運行效率,實現不同制度的融合,縮小制度間差距,促進制度可持續(xù)發(fā)展,鞏固城鎮(zhèn)醫(yī)療保險的覆蓋面。
(二)已有個人賬戶改革思路
關于個人賬戶的出路問題,有學者提出改良個人賬戶的多種措施,如提高個人賬戶互濟性,擴大支付范圍;建立家庭賬戶;實行名義賬戶制;提高個人賬戶積累等。但上述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個人賬戶存在的問題。為此,不少學者提出應取消個人賬戶,主要有三種思路:一是將劃撥入個人賬戶的資金直接轉化為工資,發(fā)給個人現金。二是把個人賬戶資金留給單位或個人去購買補充醫(yī)療保險。三是將個人賬戶并入社會統(tǒng)籌,實現“三步走”戰(zhàn)略瑏瑠。取消個人賬戶發(fā)給個人現金的思路,僅能夠提高健康參保者(主要是年輕職工)及其家庭的消費效用,提高職工醫(yī)療保險的運行效率。第二種思路,購買商業(yè)保險能夠提高購買者的保障水平,但商業(yè)保險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老年退休者很容易被排除在外。并且,社會醫(yī)療保險的目標是“保基本”,購買商業(yè)保險應屬個人自愿行為,如果強制購買則超出了政府干預的邊界。在醫(yī)療保險城鄉(xiāng)統(tǒng)籌的大背景下,當前主流是實施“三步走”戰(zhàn)略:第一步,合并公費醫(yī)療與職工醫(yī)療保險形成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取消個人賬戶并入社會統(tǒng)籌,合并城鎮(zhèn)居民醫(y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形成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第二步,將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與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合并,形成區(qū)域性的國民健康保險;第三步,由區(qū)域性國民健康保險形成全國性國民健康保險。“三步走”戰(zhàn)略將個人賬戶并入統(tǒng)籌基金,能夠降低退休參保者、慢性病參保者的就醫(yī)負擔,且不需要設置過渡期即可實現調整。但這種方式的問題是:
(1)合并后的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仍主要依賴于政府補貼,保障水平不會很高,難以實現“保基本”。
(2)合并后的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長期的籌資瓶頸未能解決,財務可持續(xù)性面臨困境。
(3)政府仍需不斷增加對城鎮(zhèn)居民(及農村居民)的補貼,財政負擔將日漸增加。
(4)職工和職工家屬“一家兩制”(乃至一家人參加多個制度)問題仍然存在,未能解決城鎮(zhèn)內部醫(yī)療保障制度的碎片化,且醫(yī)療保險待遇差距將進一步擴大,不利于未來進行制度融合。
(5)由于收入、疾病風險、醫(yī)療資源分布的城鄉(xiāng)差距巨大,難以確定合并后的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的繳費水平、報銷比例、定點醫(yī)院等以誰為標準。把兩個收入水平不同、消費水平不同、醫(yī)療服務需求不同和醫(yī)療費用效用不同的人群捆綁在一個制度內,在籌資水平和保障水平上就高就低都不妥當。
(6)試點地區(qū)的情況表明,由于城鎮(zhèn)居民對醫(yī)療服務需求的數量和質量高于農村居民,在統(tǒng)籌的制度內,存在農村居民補貼城鎮(zhèn)居民的現象,這是一種逆向再分配,對農村和農民是不公平的瑏瑡。總的來說,已有文獻局限于就事論事,對個人賬戶出路的討論僅限于解決個人賬戶本身的問題,而缺乏全民醫(yī)保的整體觀,無法有效改善當前城鎮(zhèn)醫(yī)療保障制度的運作效率。同時,上述方案,僅指出了改革的可能方向,缺少對方案本身的優(yōu)勢劣勢、可行性、面臨的挑戰(zhàn)及應對措施的論證。
(三)“三網合一”改革思路及其必要性
基于本文前述的改革原則,我們提出城鎮(zhèn)醫(yī)療保障的“三網合一”思路瑏瑢,其路徑是:第一,保留企業(yè)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中社會統(tǒng)籌部分的所有制度安排,并修改“企業(yè)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為“中國城鎮(zhèn)基本醫(yī)療保險”;第二,取消公費醫(yī)療制度,其受益人參加城鎮(zhèn)基本醫(yī)療保險(目前這一步已基本完成);第三,取消企業(yè)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中的個人賬戶制度,將這部分保費用于其被撫養(yǎng)人口,就業(yè)人口為主動參保人,被撫養(yǎng)人口為被動參保人,因為“一老一小”參加了城鎮(zhèn)基本醫(yī)療保險,即可取消城鎮(zhèn)居民醫(yī)療保險。《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隨著城鎮(zhèn)化進程,農村居民數量減少,收入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籌資水平提高,城鄉(xiāng)差別逐漸縮小。當城市化率達到75%左右時,討論城鄉(xiāng)醫(yī)療保險制度是否合并的條件就成熟了。取消個人賬戶,用個人賬戶資金將職工家屬納入職工醫(yī)療保險的方式的特點在于:
(1)提高制度運行效率。將職工家屬納入職工醫(yī)療保險制度屬于強制參保,強制參保效率上優(yōu)于自愿參保。職工醫(yī)療保險與居民醫(yī)療保險分立,而前者繳費遠高于后者,將誘導靈活就業(yè)人員加入居民醫(yī)療保險。將家屬納入職工醫(yī)療保險制度,可以極大降低這種扭曲效應導致的低效率。
(2)提高城鎮(zhèn)居民醫(yī)療保障水平,實現“保基本”,縮小制度間待遇差距。2011年,城鎮(zhèn)職工醫(yī)療保險人均支出1592.8元,而居民醫(yī)療保險人均支出186.8元,相差近8.5倍。將家屬納入職工醫(yī)療保險,即使保障水平與勞保醫(yī)療時一樣為職工的一半,仍將大幅提高居民醫(yī)療保障水平,有利于實現“保基本”目標,縮小制度間待遇差距。
(3)鞏固城鎮(zhèn)醫(yī)療保險覆蓋面。2011年,職工醫(yī)療保險和居民醫(yī)療保險參保總數4.73億人,占城鎮(zhèn)總人數6.91億人的68.5%。其中,居民醫(yī)療保險實行自愿參保,而自愿參保無法解決逆向選擇問題,難以鞏固覆蓋面。將家屬納入職工醫(yī)療保險制度,由自愿參保轉為強制參保,能夠確保覆蓋面不下降。由于家屬可以免費參保,也有利于刺激中小企業(yè)員工和靈活就業(yè)人員積極參加職工醫(yī)療保險,從而間接擴大覆蓋面。
(4)降低政府財政負擔,保障居民醫(yī)療保險制度可持續(xù)運行。根據歷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2008-2011年,中央財政收入增長率分別為17.5%、9.8%、18.3%與20.8%,中央財政用于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社會保障和就業(yè)等方面的民生支出的增長率分別為29.2%、31.8%、19.9%和30.3%,民生支出增長率遠高于財政收入增長率,不可能長期持續(xù)。居民醫(yī)療保險收入主要來自政府補貼。2011年,居民醫(yī)療保險總收入594.2億元。根據《醫(yī)藥衛(wèi)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1年,政府對居民醫(yī)療保險補貼標準最低為人均200元,實際補貼額超過442億元(2.21億人乘以200元/人),超過總收入的74%。
(5)未來,隨著政府民生支出快速增加,財政壓力日增,居民醫(yī)療保險長期運行面臨籌資瓶頸。而2011年,個人賬戶當年結余就高達431.0億元。將家屬納入職工醫(yī)療保險,化解了個人賬戶結余資金的貶值風險,政府也無需再為居民醫(yī)療保險提供巨額補貼。
(6)實現職工醫(yī)療保險和居民醫(yī)療保險制度自然融合。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醫(yī)療保障制度均實行家屬聯保制度,即就業(yè)者參保,家屬免費享受醫(yī)療待遇。也有少數國家和地區(qū),如法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實行家屬繳費參保。可見,取消個人賬戶,用個人賬戶資金將家屬納入職工醫(yī)療保險,能夠促進廣覆蓋、保基本和可持續(xù)目標的實現,能有效利用個人賬戶資金,既促進效率,又體現公平,同時可自然地解決城鎮(zhèn)內部一家多制問題,縮小職工和家屬之間的醫(yī)療待遇差距,并且不會增加政府、企業(yè)和個人負擔。
二、可行性分析及面臨的挑戰(zhàn)
(一)可行性分析
(1)制度基礎取消個人賬戶,將職工家屬納入職工醫(yī)療保險有三方面的制度基礎:一是,個人賬戶本屬于個人,取消之后用之于家庭成員,理屬當然。對職工而言,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個人醫(yī)療消費,效用低下。取消個人賬戶,將家屬納入職工醫(yī)療保險制度中,將大幅提高職工家屬醫(yī)療保障水平,且不需額外繳費,職工反對的意愿較低。二是,過去勞保醫(yī)療的制度基礎,人們對家屬免費參保的觀念尚未完全消失,有一定的心理基礎。三是,職工醫(yī)療保險和居民醫(yī)療保險同屬于一個部門管理,容易實現制度融合。
(2)籌資問題個人賬戶的資金能否保障職工家屬享受半費待遇?我們首先區(qū)分城鎮(zhèn)的三種家庭:有就業(yè)者家庭、失業(yè)者家庭和三無家庭。在上述制度設計下,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凡就業(yè)者必須參加“中國城鎮(zhèn)基本醫(yī)療保險”,其家屬免費參保。根據《社會保險法》規(guī)定,“失業(yè)人員在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yī)療保險待遇。失業(yè)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從失業(yè)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這樣,失業(yè)人員由失業(yè)保險基金為其支付醫(yī)療保險費,三無家庭(含無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由醫(yī)療救助制度幫助其參保。我們先考察有就業(yè)者家庭和失業(yè)者家庭的職工家屬免費參保所需財力。根據現行規(guī)定,職工醫(yī)療保險繳費率為8%,其中,4.2%劃入社會統(tǒng)籌基金,占醫(y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52.5%,3.8%劃入個人賬戶,占47.5%。2011年,4.2%的社會統(tǒng)籌基金(每年均有大量結余)保障人群為在職職工與退休職工,人數為2.52億人。假定家屬保障水平與職工相同,3.8%的繳費率能夠保障的家屬總人數為2.28億人;如果家屬保障水平為職工的一半,3.8%的繳費率能夠保障的家屬總人數為4.56億人。而2011年,居民醫(y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2.21億人。因此,職工和居民醫(yī)療保險合并,從總體上資金是充足的。根據賈洪波的測算,2007-2050年,如果居民與職工醫(yī)療保障水平相同,居民醫(yī)療保險繳費率在1.92%-2.33%之間,遠小于3.8%。由于福利剛性,建議家屬(診療目錄與職工完全相同)保障水平為職工的一半。就每個家庭而言,我們可以從就業(yè)者負擔人數角度來看。近10年來,參保在職職工與退休職工之比保持在3:1。據調查,退休職工與在職職工人均社會統(tǒng)籌基金的支出之比,遠大于3:1。這表明,4.2%的繳費率下,1個就業(yè)者能夠負擔起2人的醫(yī)療費用。而2000-2011年,我國城鎮(zhèn)居民家庭每一就業(yè)者負擔人數(指平均每戶家庭人口/平均每戶就業(yè)人口)均低于2.0。因此,3.8%的繳費率只需要保障不到1.0個職工家屬,完全負擔得起。因此,只要家庭中有就業(yè)者或失業(yè)者,家屬均免費參保,在財力上不存在問題。最后,考察三無家庭及低收入家庭的參保繳費問題,即醫(yī)療救助所需代繳的資金。根據民政部《2011年社會服務發(fā)展統(tǒng)計報告》,2011年底,全國共有城市低保對象2276.8萬人。根據國務院《深化醫(yī)藥衛(wèi)生體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政府對新農合和城鎮(zhèn)居民醫(yī)療保險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按照這一標準,在本文的制度設計下,政府需要補助的參保費用為54.6億元,相當于對居民醫(yī)療保險的補貼額的10%。即使未來補助標準提高,也完全在政府承受范圍之內。2011年,職工醫(yī)療保險社會統(tǒng)籌基金收入為2596.1億元(4945.0乘以52.5%),而2010-2011年,社會統(tǒng)籌基金年度結余為511.0億元(3518.2減去3007.2),則2011年社會統(tǒng)籌基金支出為2085.1億元(2596.1減去511.0)。2011年,職工醫(y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25227.1萬人,人均社會統(tǒng)籌基金支出為826.5元。按照家屬待遇為職工一半,家屬待遇為413.3元。2011年,居民醫(y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22116.1萬人,需資金量為914.0億元,遠高于2011年居民醫(yī)療保險實際總支出(413.1億元),遠低于2011年個人賬戶收入(2348.9億元)。取消個人賬戶用于提高職工家屬保障水平后,個人賬戶仍能結余1434.9億元。
(二)挑戰(zhàn)及其應對
將家屬納入職工醫(yī)療保險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戰(zhàn):
(1)取消個人賬戶后,由于不再向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劃撥資金,他們的醫(yī)療負擔可能加重。為解決這一問題,取消個人賬戶之前可以先著手修訂“三個目錄”,推行門診統(tǒng)籌,向這類人群傾斜,保證其待遇不下降,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2)2011年,城鎮(zhèn)就業(yè)總人數為35914萬人,職工醫(yī)療保險參保職工18948萬人,參保率為52.8%,如果包含退休人員6279萬人,參保率則為70.2%,參保率有待提高。因此,即使當下把已參保者的家屬全部納入進來,仍有相當部分的城鎮(zhèn)人口不能納入,仍需要為他們提供保護。不過,城鎮(zhèn)就業(yè)人員統(tǒng)計中包含了農民工,而農民工參保率很低。2011年,全國外出農民工15863萬人,年末參加職工醫(yī)療保險的農民工為4641萬人,占外出農民工的29.2%。無論如何,有城鎮(zhèn)戶籍的就業(yè)人員參保率目前可能低于100%。這樣,在我們的制度設計下,就有部分城鎮(zhèn)就業(yè)人員及其家屬沒有參保。但這并非是制度設計的問題,而是《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執(zhí)行的問題。因此,未來必須逐步規(guī)范、嚴格執(zhí)行《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盡早實現職工應保盡保,并按照職工實際工資繳費。
(3)不論哪種取消個人賬戶的思路下,當前個人賬戶資金大量閑置的人群,也即健康人群受損都最大。對這部分人群,一方面要允許個人賬戶已積累資金全部歸己,但仍限于醫(yī)療消費支出;另一方面,要通過宣傳教育,使其理解其直系親屬可免費參保所獲得的利益。但仍有小部分(單身或已婚的)沒有被撫養(yǎng)的子女或父母的健康參保者受損。應該指出,尚無解決這一問題的對策。為提高新制度的接受度,政府應繼續(xù)保持對職工家屬的財政補貼,但將人均補貼標準固定下來,之后不再提高。隨著職工家屬參保人數逐漸穩(wěn)定,政府財政補貼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將不斷下降。
三、評估及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