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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度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3 15: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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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度論文

第1篇

[摘要]加工貿易稅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稅制度、出口退(免)稅制度和征稅制度。加工貿易保稅制度有全額保稅、定額保稅和不予保稅之分。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方法雖然因具體貿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與一般貿易相比更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加工貿易征稅制度則對不同貿易方式、不同來源料件、區內區外企業實行了區別的征稅待遇。

[關鍵詞]加工貿易保稅出口退稅稅收制度

一、加工貿易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一種國際上通行的海關制度。我國加工貿易稅收實踐中,對于來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規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輔料及包裝材料,海關全額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生產環節消費稅,包括免征工繳費的增值稅。但是,進料加工方式下,海關則區別情況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全額保稅、定額保稅或不予保稅。一般來說,保稅工廠、保稅集團、對口合同可予以全額保稅;其它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應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經向海關提供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誤,準予向納稅地海關申請已納稅額返還。此外,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再按實際消耗進口料、件數量予以已納稅額返還。

但是,若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無論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進口,只要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等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等特殊監管場所,均實行全額保稅。但是,基于歷史原因,我國多數加工貿易企業位于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之外,因此對于這些企業而言,進料加工進口貨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稅甚至不予保稅的可能。

二、加工貿易出口退(免)稅制度

對于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以免稅為主,不予出口退稅的政策。如果出口企業是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稅,但對其耗用的國產材料則不辦理出口退稅,其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而是計入成本。

但是,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我國實行出口退(免)稅制度。該貿易方式下出口貨物的消費稅的退(免)稅辦法與一般貿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的退(免)稅則有所區別,即根據進料加工復出口的具體貿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計算方法。

1.作價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其中:“銷售進口料件金額”是指出口企業銷售進口料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稅率”是指當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小于或等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按進口料件的征稅稅率計算,而若進口料件征稅稅率大于復出口貨物退稅稅率的,則按復出口貨物的退稅稅率計算;“海關對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進口料件實際征收的增值稅稅額”是指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2.委托加工復出口

出口貨物應退稅額=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該原材料等的適用退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工繳費金額×復出口貨物退稅率+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海關對進口料件實征增值稅稅額=應征稅額-減征稅額

3.自行加工復出口

(1)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稅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海關核銷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

(2)實行“免、抵、退”法計算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其中: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且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即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的關稅和消費稅

這里,當納稅人有進料加工業務時則應扣除“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且當“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出口貨物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時,“免抵退貨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按0填報,其差額結轉下期;按“實耗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包括單證不齊全部分)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所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按“購進法”計算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為當期全部購進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與征退稅率之差的乘積。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中“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如上所述。

—當期應退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免抵退稅額之間的小者由此可見,當出口貨物的征稅率與退稅率不一致時,與一般貿易出口相比,加工貿易出口有助于減輕企業承擔的征退稅率不一致導致的稅收負擔。因為,一般貿易出口企業需要承擔所有征退稅率差額部分的負擔,而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則只承擔國產料件部分的征退稅率差額負擔,若加工貿易企業全部使用進口料件,且全額保稅,則基本不受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出口退稅率降低的影響。

此外,當加工貿易企業將用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時,貿易部門與稅務部門對這類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稅收處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據目前的有關規定,海關對深加工結轉業務視同進出口貿易實行保稅監管,即并不對該項業務征收任何進出口稅費;但是,稅務部門則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資企業(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資企業)“不征不退”的免稅期滿之后,對所有企業的深加工結轉業務均視同內銷先征稅,然后再在出口環節辦理退稅,并且深加工結轉環節使用的國產料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顯然,這種不一致增加了此類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深加工結轉業務的發展,也不利于加工貿易價值鏈條在國內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貿易企業便利用特殊監管區域或特殊監管場所的稅收優惠制度,來解決此類問題。根據《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55號)、《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150號)、《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7號)、《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26號)等的規定,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運入區內(或中心內)的貨物視同出口,準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區內(或中心內)企業銷售給區外(或中心外)企業的貨物視同進口,當該區外(或中心外)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時,準予其按照加工貿易稅收政策執行。這樣,深加工結轉業務中,上下游企業就可以通過上述區域或場所獲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業的貨物入區(或中心)就可以獲得退稅,而下游企業從相應園區(或中心)進口貨物并獲得發票,向海關辦理“進料加工”就可以享受進口料件保稅,從而減輕了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加工貿易征稅制度

1.加工貿易出口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仍然享受免稅;但是,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則必須按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此外,若該不予退(免)稅的貨物為應稅消費品,還應按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數量或離岸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2.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的規定

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全部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不征收出口關稅;如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具體計算公式是:

出口關稅=出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關稅稅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其中,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審核確定。

企業應在向海關備案或變更手冊(最遲在成品出口之前)時,向海關如實申報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

3.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與產(成)品內銷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轉為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準予內銷的有效批準文件,對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稅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過網絡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員整理而的,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質量的論文,本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對您論文寫作,提供一定的幫助。加工貿易稅收制度解析為免費畢業論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業用途。

款并加征緩稅利息;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內銷征稅,并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追回退(免)稅款。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加工貿易企業可向海關申請內銷,并免于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予提交許可證件。海關對申請內銷的邊角料根據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價格計征稅款,并免征緩稅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貿易出口應稅商品或不予退(免)稅商品的征稅制度對進料加工、來料加工以及國產料件、保稅進口料件區別對待,沒有一視同仁,這顯然不利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的發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企業使用國產料件的積極性,從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貿易產品的國內增值率。其次,雖然加工貿易料件與制成品內銷制度中規定“進口料件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但未明示該規定是否也適用于制成品,從而使得企業可能利用加工貿易方式規避國家對某些制成品的進口限制,在國內銷售該類產品。最后,根據規定,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內銷的制成品,其補稅時的完稅價格按制成品的成交價格審定;而區外企業內銷制成品時,則按料件的原進口成交價格或與料件相同或類似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定。一般情況下,制成品的成交價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價格,而且根據“關稅升級”理論,制成品的進口關稅稅率也要高于料件的進口關稅稅率。因此,這種差異顯然對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利。

總之,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并且其稅收管理涉及稅務與海關等多個部門,從而導致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因此,在引導我國加工貿易順利實現轉型升級的前提下,我國各相關部門應協調統一加工貿易稅收制度,在盡可能保持稅收中性的基礎上,合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從而確保我國加工貿易制度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第2篇

一、稅收與資源保護

稅收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征稅,在社會進行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從而調節人們的社會經濟活動,實現國家的各種目標。在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經濟體制下,要實現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長遠目標是不能完全靠市場機制來實現的,國家的適當干預必不可少,而稅收這一重要的經濟杠桿在資源保護中將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合理的資源稅收政策,不僅會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還能起到保護資源及宏觀控制的作用,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資源經濟政策的總體目標就是促使社會經濟活動中產生的資源社會成本(外部成本)內在化,即有效實現資源價值的最大化。筆者認為稅收調節手段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式之一:如通過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行為進行稅收減免優惠措施來鼓勵再生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增加不可再生資源的稅賦比重來引導消費群體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以培育成熟的循環經濟等稅收調節手段,能有效防止不可再生資源(特別是希缺資源)的過早滅失。資源稅收的價值在于為人類持續發展加注利益的燃料,所以資源稅收制度是一種利導性制度。將資源保護納入稅收制度,利用稅收杠桿保護自然資源,已經成為許多國家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

二、資源稅制建構的法理基礎

1.法治理論

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收的征收和繳納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也不得被要求納稅。稅務機關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征收稅款。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現代各國普遍把稅收法定主義作為憲法原則加以規定:如美國憲法就規定征稅的法律必須由眾議院提出。法國憲法第34條規定“征稅必須以法律規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征收新稅或改變現行稅收,必須以法律定之”。等等2.我國也已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納稅人和征稅機關都必須按照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力,征稅機關并不具有自由裁決權,更沒有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權力。基于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資源的有償使用應摒棄行政手段的不當干預,通過征收資源稅,用法律來確保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順利進行,以防行政部門利用行政手段收取資源費的隨意和無序。

2.公平理論

公平一直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公平應屬于正義的范疇,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述“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社會各種資源、利益以及負擔之分配上的正義,可稱為“實體正義”;二是社會利益沖突之解決上的正義,可稱為“形式正義”或“程序正義”

3.資源稅作為國家調節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必要手段,應優先考慮公平,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平等的分配資源。資源稅所追求的公平充實了傳統的法律公平價值觀念,并對后者造成了沖擊,極大地拓寬了法的價值空間。有學者認為,“環境法則以現實的不平等為基礎來建立公平體系,在承認市場主體資源稟賦差異的前提下,給每個主體以‘相對特權’,追求結果大體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在這種公平觀下,財產和收入差距太大是不公平的,因而應該適當遏制;犧牲當代人和后代人的環境利益的單純經濟發展是不公平的,必須加以控制。

4.因此根據此觀點,筆者認為資源稅收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應當包括代內公平、代際公平以及權利公平。從公平性角度出發,資源稅是調節資源數量和質量差異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手段。

三、中國資源稅制的完善

要建立完善的資源稅制,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根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我國的資源稅收體系進行綜合重構。這無疑是一項長期、艱巨和復雜的任務。筆者認為,改革和完善資源稅收管理體制的新舉措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資源稅收調控的制度性手段和臨時性手段相結合,以制度性手段為主,臨時性手段為輔。

基于稅制的穩定性、公平性、簡化和便于管理的要求,資源稅收調控手段的運用應盡可能地在稅制設計時全面考慮政府調控的要求,將調控措施體現在規范的稅制中,使其形成一種對自然資源有效運行的制度化調控。當然,市場經濟的運行有許多不確定性,很多情況下需要采取一些臨時性的稅收調控手段。但應盡可能少地采取臨時性的稅收調控手段,其只能作為一種拾遺補缺,不能對其形成長期依賴,更不能動輒采取臨時性的優惠措施。

2.根據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實行差別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使我國的稅收制度向著與資源更友好的方向轉化,今后應更充分地利用稅收優惠和稅收差別的手段來體現環境政策的要求。筆者認為首先應將資源稅分成兩大類即可再生資源稅和不可再生資源稅,分別確定其相應的基本稅率,在這種“兜底稅率”的基礎上再考慮其相關的稅額幅度和減免優惠措施。同時在對某類資源實行減免優惠措施時,必須遵照資源稅收法律的有關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沒有法律規定的不得進行任意減免優惠,而且還應該有相應的年限設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資源稅收法制化,也才能有效的避免稅收職能部門的尋租行為。在基于以上規劃的范圍內,分別在以下幾個環節進行不同的稅收法律制度構建:一是在投資環節,鼓勵企業進行不可再生資源的替代資源的開發與可再生資源的節能降耗環保的固定資產投資,對此類投資減免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調節稅或允許此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鼓勵企業投資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等;二是在生產環節,鼓勵企業進行高效、節能與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安裝節能設備進行生產的企業以及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方面給予優惠,對生產中嚴重損害資源、浪費資源的企業加重稅收。三是在消費環節,鼓勵資源節約型消費行為,對利用可循環利用物資生產的產品、可再生能源以及廢舊物資生產的產品等征收較低的消費稅,對稀缺資源或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材料的消費品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四是在資源的研制和開發、技術的革新等領域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等,以鼓勵和促進科技的進步和發展。總之,通過稅收的差別來引導人們選擇對資源友好的生產和消費方式,保障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3.推行稅費改革,綠色資源稅制

目前,我國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大多還是以收費的方式來進行管理,而以稅收的手段特別是具生態效益的資源稅在我國還處于十分幼稚的階段。在我國當前資源被濫用而危及資源安全的嚴重局面下,實行稅費改革(如水資源費改為稅)、綠色資源稅制是我們必須加以研究和強化的重要課題。

4.在進出口環節征收資源調節稅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對外貿易交往日趨密切,外資企業如潮水般涌向我國這片資源富集的土地。為了吸引大量的外資,我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的優惠措施,當然也包括稅收優惠等經濟措施。在技術、資金短缺時期,這些方針措施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隨著我國資源短缺壓力的增加和對資源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國也有必要在進出口環節征收資源產品調節稅。對進口的那些我國急需稀缺的資源產品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而對那些出口的消耗國內大量的自然資源,或者是進口具危險物質性的原材料、初級產品和成品征收進口或出口環節的資源調節稅。

5.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提高征稅標準,以增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調控力度

首先,堅持有償開采原則,實行等同納稅,普遍征收,使資源稅成為對所有生產企業和用戶都有監督作用的經濟措施。可考慮將實行保護性開發的林業資源、水資源、土地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有效地控制人為破壞生態環境、浪費資源和污染環境的行為發生。其次,資源稅的單位稅額普遍較低,不足于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在理順資源價格體系的同時,適當提高資源稅的征收標準是很有必要的。對污染程度較重的資源以及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別稀缺的資源要課以重稅。

6.資源稅的征收應發展成為“預防性”行為。

第3篇

一、稅收與資源保護

稅收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征稅,在社會進行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從而調節人們的社會經濟活動,實現國家的各種目標。在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經濟體制下,要實現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長遠目標是不能完全靠市場機制來實現的,國家的適當干預必不可少,而稅收這一重要的經濟杠桿在資源保護中將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合理的資源稅收政策,不僅會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還能起到保護資源及宏觀控制的作用,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資源經濟政策的總體目標就是促使社會經濟活動中產生的資源社會成本(外部成本)內在化,即有效實現資源價值的最大化。筆者認為稅收調節手段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式之一:如通過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行為進行稅收減免優惠措施來鼓勵再生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增加不可再生資源的稅賦比重來引導消費群體對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以培育成熟的循環經濟等稅收調節手段,能有效防止不可再生資源(特別是希缺資源)的過早滅失。資源稅收的價值在于為人類持續發展加注利益的燃料,所以資源稅收制度是一種利導性制度。將資源保護納入稅收制度,利用稅收杠桿保護自然資源,已經成為許多國家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

二、資源稅制建構的法理基礎

1.法治理論

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收的征收和繳納必須基于法律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征稅,任何人也不得被要求納稅。稅務機關不能在找不到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征收稅款。這里所指的法律僅限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現代各國普遍把稅收法定主義作為憲法原則加以規定:如美國憲法就規定征稅的法律必須由眾議院提出。法國憲法第34條規定“征稅必須以法律規定”。日本憲法第84條規定“征收新稅或改變現行稅收,必須以法律定之”。等等2.我國也已明確規定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原則,納稅人和征稅機關都必須按照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力,征稅機關并不具有自由裁決權,更沒有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權力。基于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資源的有償使用應摒棄行政手段的不當干預,通過征收資源稅,用法律來確保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順利進行,以防行政部門利用行政手段收取資源費的隨意和無序。

2.公平理論

公平一直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公平應屬于正義的范疇,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述“作為公平的正義”。正義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社會各種資源、利益以及負擔之分配上的正義,可稱為“實體正義”;二是社會利益沖突之解決上的正義,可稱為“形式正義”或“程序正義”

3.資源稅作為國家調節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必要手段,應優先考慮公平,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平等的分配資源。資源稅所追求的公平充實了傳統的法律公平價值觀念,并對后者造成了沖擊,極大地拓寬了法的價值空間。有學者認為,“環境法則以現實的不平等為基礎來建立公平體系,在承認市場主體資源稟賦差異的前提下,給每個主體以‘相對特權’,追求結果大體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在這種公平觀下,財產和收入差距太大是不公平的,因而應該適當遏制;犧牲當代人和后代人的環境利益的單純經濟發展是不公平的,必須加以控制。

4.因此根據此觀點,筆者認為資源稅收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應當包括代內公平、代際公平以及權利公平。從公平性角度出發,資源稅是調節資源數量和質量差異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手段。

三、中國資源稅制的完善

要建立完善的資源稅制,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根據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我國的資源稅收體系進行綜合重構。這無疑是一項長期、艱巨和復雜的任務。筆者認為,改革和完善資源稅收管理體制的新舉措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實行資源稅收調控的制度性手段和臨時性手段相結合,以制度性手段為主,臨時性手段為輔。

基于稅制的穩定性、公平性、簡化和便于管理的要求,資源稅收調控手段的運用應盡可能地在稅制設計時全面考慮政府調控的要求,將調控措施體現在規范的稅制中,使其形成一種對自然資源有效運行的制度化調控。當然,市場經濟的運行有許多不確定性,很多情況下需要采取一些臨時性的稅收調控手段。但應盡可能少地采取臨時性的稅收調控手段,其只能作為一種拾遺補缺,不能對其形成長期依賴,更不能動輒采取臨時性的優惠措施。

2.根據資源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實行差別稅率和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使我國的稅收制度向著與資源更友好的方向轉化,今后應更充分地利用稅收優惠和稅收差別的手段來體現環境政策的要求。筆者認為首先應將資源稅分成兩大類即可再生資源稅和不可再生資源稅,分別確定其相應的基本稅率,在這種“兜底稅率”的基礎上再考慮其相關的稅額幅度和減免優惠措施。同時在對某類資源實行減免優惠措施時,必須遵照資源稅收法律的有關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沒有法律規定的不得進行任意減免優惠,而且還應該有相應的年限設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使資源稅收法制化,也才能有效的避免稅收職能部門的尋租行為。在基于以上規劃的范圍內,分別在以下幾個環節進行不同的稅收法律制度構建:一是在投資環節,鼓勵企業進行不可再生資源的替代資源的開發與可再生資源的節能降耗環保的固定資產投資,對此類投資減免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調節稅或允許此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鼓勵企業投資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產業等;二是在生產環節,鼓勵企業進行高效、節能與清潔生產,對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安裝節能設備進行生產的企業以及綜合回收利用廢棄物進行生產的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方面給予優惠,對生產中嚴重損害資源、浪費資源的企業加重稅收。三是在消費環節,鼓勵資源節約型消費行為,對利用可循環利用物資生產的產品、可再生能源以及廢舊物資生產的產品等征收較低的消費稅,對稀缺資源或以不可再生資源為原材料的消費品征收較高的消費稅;四是在資源的研制和開發、技術的革新等領域給予所得稅上的優惠等,以鼓勵和促進科技的進步和發展。總之,通過稅收的差別來引導人們選擇對資源友好的生產和消費方式,保障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3.推行稅費改革,綠色資源稅制

目前,我國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大多還是以收費的方式來進行管理,而以稅收的手段特別是具生態效益的資源稅在我國還處于十分幼稚的階段。在我國當前資源被濫用而危及資源安全的嚴重局面下,實行稅費改革(如水資源費改為稅)、綠色資源稅制是我們必須加以研究和強化的重要課題。

4.在進出口環節征收資源調節稅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對外貿易交往日趨密切,外資企業如潮水般涌向我國這片資源富集的土地。為了吸引大量的外資,我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的優惠措施,當然也包括稅收優惠等經濟措施。在技術、資金短缺時期,這些方針措施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隨著我國資源短缺壓力的增加和對資源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國也有必要在進出口環節征收資源產品調節稅。對進口的那些我國急需稀缺的資源產品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而對那些出口的消耗國內大量的自然資源,或者是進口具危險物質性的原材料、初級產品和成品征收進口或出口環節的資源調節稅。

5.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提高征稅標準,以增強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調控力度

首先,堅持有償開采原則,實行等同納稅,普遍征收,使資源稅成為對所有生產企業和用戶都有監督作用的經濟措施。可考慮將實行保護性開發的林業資源、水資源、土地資源、草場資源等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有效地控制人為破壞生態環境、浪費資源和污染環境的行為發生。其次,資源稅的單位稅額普遍較低,不足于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在理順資源價格體系的同時,適當提高資源稅的征收標準是很有必要的。對污染程度較重的資源以及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別稀缺的資源要課以重稅。

6.資源稅的征收應發展成為“預防性”行為。

第4篇

【論文摘要】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已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隨著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其中綠色稅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紀20年代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觀稅收調節環境污染行為”的環境稅收思想,即對導致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特別稅種,使外部成本內在化,以實現對環境、資源的有效利用。在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拓展和深化后,綠色稅收概念被賦予更新、更廣闊的內涵。

從廣義上說,綠色稅收是稅收體系中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利用和保護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從狹義上看它包括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內容: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征稅(如xej-~油征收的消費稅);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對于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采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改革開放20多年來,國內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生態環境卻遭到嚴重破壞。目前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銀行與環境經濟專家在《關于中國環境污染的調查報告》中指出,中國大城市的環境污染狀況是世界上最嚴重的,全球空氣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有10個在中國。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態的恢復,并且和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管理體制、政策法律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xej-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在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更好地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環境和資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現狀

早在20世紀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主要體現在:

1.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3.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現行稅制未形成綠色稅收制度,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規范,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

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應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輸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1.擴大并建立完善的環境稅種體系,明確征收范圍。開征新的環境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將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開發生產行為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物質列為環境污染稅的征收范圍。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

2.完善稅制要素。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3.完善稅收優惠措施。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入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4.改革消費稅制度。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進行改進。(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別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第5篇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可見,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對各種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內容。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現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財產所得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發展,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計算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可以說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科學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自然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理論。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方法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我國應當允許股份制企業扣除分配的股息,僅就余額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以消除由于對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業所得稅又征個人所得稅而產生的重復課稅現象。

第6篇

關鍵詞:環保;稅收制度;和諧社會

1完善環保稅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和諧社會是社會系統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良性互動的狀態,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及公共治理的和諧,是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的綜合。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建立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實現和諧社會的綜合目標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我國環保稅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我國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我國現行多為征收環境費,地方為了保護其利益對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私下給與保護,降低排污標準而且征收標準偏低,征收依據落后,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規范,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不理想,對保護環境起不到高效調節作用。目前現行的資源稅并不是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征收的范圍狹窄,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和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稅,實質上是屬于礦產資源占用稅的性質,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

(2)主體稅系缺失。

各種環保性質的條文散落在各個部分和相關的法規中,沒有一個合理和科學的體系,各種法律的不同的立法的目的使得各個法條具有不同的標準甚至彼此之間產生適用竟合的問題難以得到解決。目前我國所征收的環保稅收的征收范圍只是眾多自然資源的礦產資源和鹽,對我國其它需要保護的其他重要對環境要素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對我國整個環境保護作用有限,難起到稅收本該發揮的作用。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稅收分配管理體制的不合理。

如資源稅由于在分配管理體制采取省、地、縣三級共享的分成制度,造成各級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偏松和代征代扣未能真正到位,很多地方甚至采取放棄管理。同時由于分配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大部分的開采利益流向央企和上級財政,造成基層財政對資源稅的征管失去積極性。3國外建立綠色稅制的經驗與借鑒

西方發達國家為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出全面“綠化稅制”有稅制。

3.1設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對廢氣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美國70年代開征的二氧化硫稅,法國、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國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稅。

(2)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前西德從1981年起開征水污染稅。

(3)對垃圾排放課征的污染稅或垃圾稅:如挪威1974年開征的飲料容器稅,規定對不能回收的飲料容器征收30%的從價稅,美國、法國、挪威、澳大利亞等國在輪胎的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的舊輪胎稅。

(4)對噪音污染征稅:如美國征收的噪音稅。

(5)對農業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稅。如比利時、芬蘭、挪威、瑞典等國都對農藥和化肥征收污染稅。

3.2調整原有稅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優惠制度

(1)對消費稅的調整。包括: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費稅率;在原有消費稅基礎上,對能源另征能源稅或能源消費附加稅;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對清潔能源減稅。

(2)對所得稅的調整。對環保投資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或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免;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環保設備加速折舊;公車私用的稅收措施調整。

(3)對機動車稅的調整。征年機動車稅時對節能車予以優惠;節能車銷售稅的稅收優惠。

4完善我國環保稅收制度的措施

4.1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建立環境污染稅類的主體稅種。

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污染稅、垃圾稅、噪音稅、開征燃油稅。

(2)建立資源保護稅類的主體稅種。

增強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調整計稅依據,以實際開采、占用數量或生產數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以此限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的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也并入資源稅.

(3)建立消費稅類的主體稅種。

消費稅: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對導致環境危害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進行征收,發揮消費稅在保護環境方面的功能。

(4)建立環保關稅。

出口稅對國內資源(原材料、初級產品及半成品)征收。進口稅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甚至對其進行貿易制裁。

(5)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稅種也應體現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環保稅收理念。如要取消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稅或低稅征收的規定,要取消有毒農藥、農膜低稅率的規定。

4.2建立合理的環保稅收體系,包括合理的法律體系和執行體系

建立以資源稅收為核心的稅收的體制,以針對環境改造行為為主,把資源的開發利用所造成的對環境的影響算入到資源利用的成本中來的制度,對環境改造活動征收而不是對已經形成污染的結果后作出的行政罰款不同,環境稅作為一種保護環境的措施,更多是預防性。

4.3貫徹環保稅費激勵機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減免體制

(1)增值稅優惠。對整治污染和利用污染生產的企業實施優惠。除了現行的對“三廢”利用的稅式支出,還要對從事城市污染和垃圾處理的企業實行零稅率,對循環利用資源和節能生產產品的生產企業的優惠。

(2)消費稅減免。對環保產品、清潔產品給予稅收優惠。

(3)關稅優惠。對環保產品出口,應給予鼓勵,不征稅。同時,在國內退稅方面應給予優先,爭取早退稅、退足稅。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治理污染設備、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免征進口關稅。

(4)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減免。

(5)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消費型增值稅政策。

4.4完善稅收分配管理體制,保障我國循環經濟的實現

資源與環境稅收應劃分為地方稅、中央稅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并在中央政府統一立法下,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再按一定比例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分配。考慮到環境與資源治理與保護大多依靠地方的力量,所以不應單獨設立中央稅,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在收入劃分時也應讓地方占大頭。

第7篇

1.會計核算執行力度不夠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進行會計核算就會改變企業原有的分散管理資金的現狀,從而實現了資金的統一管理和集中收付。但是,由于企業的會計制度還很不健全,主要是我國企業各個部門的資金收支并沒有全部納入核算管理,導致預算對支出的控制和約束不力,進而導致企業的會計核算力度不夠。

2.政府部門沒有做好對企業會計核算的控制工作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我國的政府部門并沒有執行好對企業會計核算的監控工作,即使對企業的會計核算有一定的控制,但是大部分都是流于形式的。有關政府部門對企業的會計核算還是以事后監督為主,沒有轉為全方位和全過程的監控。因此,我國政府部門沒有做好對企業會計核算的控制工作也是我國企業會計核算過程之中的主要問題。

3.不同企業會計核算不統一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不同企業的會計工作不統一,在會計核算這一方面表現的尤為突出。有的企業在實行會計核算的時候,雖然預算單位對資金的支配權并沒有改變,但是各財務審批事項是由單位負責人來進行,這樣資金就會移到會計核算中心,會計核算中心就應該對資金進行全面的管理。然而,由于現在企業的會計制度都比較的落后,并且原始的會計制度就不統一,這樣就導致會計核算的過程執行起來非常困難。因此,進而就導致企業的會計核算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出現。

二、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的重要意義

傳統的稅收制度對會計核算還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主要是它的執行體系還不夠完整,并且不能夠真正地反映出企業的財務狀況,這樣不利于企業進行成本核算。所以,這種稅收制度也不利于真實地反映企業有關財務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為了滿足我國企業會計核算的發展,實行稅收制度下的企業會計核算就顯得很有必要。同時,在需求上也對我國現階段企業的會計稅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企業中進行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核算已經是勢在必行,并且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的模式

1.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賬目管理

實現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管理首先應該實現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賬目管理。第一,完善會計科目體系建設。會計工作人員需要對企業的財務收支進行分類,對財務資金再次進行設計和分類,進而對財務資金進行統一分類。當然,財務統一收支結算的模式應該以企業的總收支分類為基本依據,建立財務資金支付體系。但是,這種會計體系能夠較好地解決財務分散模式下的會計賬目無法進行有機整合的問題。第二,提高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的運行效率。目前,企業的會計結算中心已經實現了網絡化、標準化和數字化,進而將財務數據庫系統和相關的應用服務程序緊密相連。同時,財務管理軟件能夠對會計科目進行批處理,通過計算機網絡技術可以實現終端的數據共享,從而加強現行稅收制度下結算的高效運行。

2.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人員管理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結算的會計人員也存在很大的問題,因而需要提高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第一,加強人力資本開發及人力資源配置,選拔優秀人才。企業應該加強人力資本的開發和人力資源的配置,以吸引綜合素質更高的會計人才。然后,可以根據職位的要求將會計人才進行有效的分配,以促進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工作的運行。第二,劃分人力資本級別,鋪設晉升道路。企業的財務結算中心是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的運行模式,結算中心的性質決定了現行稅收制度下管理人員職位等級的劃分。第三,建立崗位輪換制度,防范財務風險。為了進一步保證企業會計結算體系的有效運行,企業應該建立健全、完善的崗位管理制度。良好的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人員管理制度還能夠讓會計人員全面的接觸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結算的財務管理模式,使得企業的會計人員能夠較快地熟悉預算、核算、結算、資產管理等業務流程。

3.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檔案管理

企業還應該實行現行稅收制度下的會計檔案管理。第一,增強原始憑證的完整性。對于企業的會計結算中心而言,增強原始憑證的完整性應該包括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從而能夠增強原始會計憑證的完整性和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以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尤其是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快速發展,現代的會計信息取得、存儲、傳輸等功能都已經發展的非常成熟,網絡信息技術的使用也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第二,保障會計信息的安全性。在原始憑證的基礎上,企業會計結算中心還應該加強實行電子賬務加工,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安全性。首先,加強對會計信息的計算、分類和檢查等處理。其次,強化數據存儲和備份工作,防止數據丟失等風險。最后,優化數據的傳輸方式,防止會計信息數據被修改。

四、提高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的建議

1.強化企業會計核算管理

提高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工作,首先就要強化企業會計核算管理,進而細化部門預算編制。現行稅收制度下的企業會計核算一般需要包含所有部門的公共資金的完整預算,主要是將各類不同的各項資金核算在該企業的年度預算之中。因此,要進一步貫徹和執行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制定出科學且符合實際的標準,為提前會計核算做好準備。通過提前會計核算,可以使核算細化到各個企業的各個部門和各個具體的項目,從而提高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核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因此,強化企業會計核算管理有利于企業現行稅收制度下會計核算工作的實行。

2.轉變企業會計核算中心職能,加強支出監督管理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實行企業會計核算,應該轉變傳統會計核算中心的職能,加強支出監督管理,進而促進會計核算中心從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目前,企業會計核算中心的主要工作是資金的支付和會計核算。當然,這不僅僅是記賬的職能,更應該是具有核算執行信息的反饋和控制的職能。通過核算各個企業部門的會計預算情況,可以監管和控制各個部門的資金使用進度。還要加強企業會計核算的事前控制,會計在收到部門核算的支付申請后,應該及時確認相關信息,然后才進行支付。因此,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中心要徹底的改變傳統的觀念,真正做到從核算型向管理型的轉變。

3.建立健全的企業會計核算中心內部管理制度

在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還應該建立健全、完善的核算中心內部管理制度。有效的管理必須要有健全的規章制度作為保證,因此,要求企業會計核算中心的管理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核算監督制度等。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企業會計核算中心內部管理制度對于實現現行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4.加強企業內部部門間的協作與配合

在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為了避免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出現重復現象,進而提高現行的稅收制度下企業會計核算工作的效率,要求企業必須采取適當的會計核算方式,從而更加真實有效地反映企業的成本管理。同時,加強對現行的稅收制度下企業成本的控制,從而促進企業現行的稅收制度下會計核算工作的科學化發展。因此,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的企業核算要求加強企業內部部門之間的協作與配合。

五、總結

第8篇

關鍵詞:環保;稅收制度;和諧社會

1完善環保稅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和諧社會是社會系統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良性互動的狀態,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及公共治理的和諧,是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的綜合。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建立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實現和諧社會的綜合目標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我國環保稅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我國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我國現行多為征收環境費,地方為了保護其利益對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私下給與保護,降低排污標準而且征收標準偏低,征收依據落后,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規范,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不理想,對保護環境起不到高效調節作用。目前現行的資源稅并不是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征收的范圍狹窄,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和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稅,實質上是屬于礦產資源占用稅的性質,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

(2)主體稅系缺失。

各種環保性質的條文散落在各個部分和相關的法規中,沒有一個合理和科學的體系,各種法律的不同的立法的目的使得各個法條具有不同的標準甚至彼此之間產生適用竟合的問題難以得到解決。目前我國所征收的環保稅收的征收范圍只是眾多自然資源的礦產資源和鹽,對我國其它需要保護的其他重要對環境要素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對我國整個環境保護作用有限,難起到稅收本該發揮的作用。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稅收分配管理體制的不合理。

如資源稅由于在分配管理體制采取省、地、縣三級共享的分成制度,造成各級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偏松和代征代扣未能真正到位,很多地方甚至采取放棄管理。同時由于分配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大部分的開采利益流向央企和上級財政,造成基層財政對資源稅的征管失去積極性。3國外建立綠色稅制的經驗與借鑒

西方發達國家為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出全面“綠化稅制”有稅制。

3.1設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對廢氣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美國70年代開征的二氧化硫稅,法國、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國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稅。

(2)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前西德從1981年起開征水污染稅。

(3)對垃圾排放課征的污染稅或垃圾稅:如挪威1974年開征的飲料容器稅,規定對不能回收的飲料容器征收30%的從價稅,美國、法國、挪威、澳大利亞等國在輪胎的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的舊輪胎稅。

(4)對噪音污染征稅:如美國征收的噪音稅。

(5)對農業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稅。如比利時、芬蘭、挪威、瑞典等國都對農藥和化肥征收污染稅。

3.2調整原有稅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優惠制度

(1)對消費稅的調整。包括: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費稅率;在原有消費稅基礎上,對能源另征能源稅或能源消費附加稅;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對清潔能源減稅。

(2)對所得稅的調整。對環保投資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或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免;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環保設備加速折舊;公車私用的稅收措施調整。

(3)對機動車稅的調整。征年機動車稅時對節能車予以優惠;節能車銷售稅的稅收優惠。

4完善我國環保稅收制度的措施

4.1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建立環境污染稅類的主體稅種。

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污染稅、垃圾稅、噪音稅、開征燃油稅。

(2)建立資源保護稅類的主體稅種。

增強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調整計稅依據,以實際開采、占用數量或生產數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以此限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的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也并入資源稅.

(3)建立消費稅類的主體稅種。

消費稅: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對導致環境危害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進行征收,發揮消費稅在保護環境方面的功能。

(4)建立環保關稅。

出口稅對國內資源(原材料、初級產品及半成品)征收。進口稅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甚至對其進行貿易制裁。

(5)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稅種也應體現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環保稅收理念。如要取消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稅或低稅征收的規定,要取消有毒農藥、農膜低稅率的規定。

4.2建立合理的環保稅收體系,包括合理的法律體系和執行體系

建立以資源稅收為核心的稅收的體制,以針對環境改造行為為主,把資源的開發利用所造成的對環境的影響算入到資源利用的成本中來的制度,對環境改造活動征收而不是對已經形成污染的結果后作出的行政罰款不同,環境稅作為一種保護環境的措施,更多是預防性。

4.3貫徹環保稅費激勵機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減免體制

(1)增值稅優惠。對整治污染和利用污染生產的企業實施優惠。除了現行的對“三廢”利用的稅式支出,還要對從事城市污染和垃圾處理的企業實行零稅率,對循環利用資源和節能生產產品的生產企業的優惠。

(2)消費稅減免。對環保產品、清潔產品給予稅收優惠。

(3)關稅優惠。對環保產品出口,應給予鼓勵,不征稅。同時,在國內退稅方面應給予優先,爭取早退稅、退足稅。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治理污染設備、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免征進口關稅。

(4)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減免。

(5)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消費型增值稅政策。

4.4完善稅收分配管理體制,保障我國循環經濟的實現

資源與環境稅收應劃分為地方稅、中央稅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并在中央政府統一立法下,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再按一定比例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分配。考慮到環境與資源治理與保護大多依靠地方的力量,所以不應單獨設立中央稅,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在收入劃分時也應讓地方占大頭。

第9篇

關鍵詞:綠色稅收;可持續發展;環境稅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2.公平與效率相協調

環境保護稅應該體現出“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生態平衡的企業和個人征稅。同時,環保稅應在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環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與環保相關的稅收征收上,經常出現“人情稅”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在新環保稅制中,應體現對破壞環境的企業和個人必須依法征收的原則。

4.專款專用

稅款專用是環保稅充分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應當把稅收用于政府承辦的環保設施和重點環保工程上。同時,又要為環保科研部門提供科研經費,用科技手段來加大環保的力度。

四、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我國建立綠色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變排污費為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可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以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注重環境保護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可供選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沒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沒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

4、稅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進再生資源業的發展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電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5、適當拓寬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現行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僅對礦產品和鹽類資源課稅,起不到全面保護資源的作用。因此,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資源。把礦藏和非礦藏資源列人其中。并且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以擴大資源的保護范圍。可將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并人資源稅中,使資源稅制更加規范、完善,以進一步促進我資源的合睬護和開發。

6、稅率的確定要有助于扶持企業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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