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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醫臨床;長骨;內固定器斷裂
一、案例
張某,男,40歲,2017年8月17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脛腓骨開放性骨折(圖1),當日在某市人民醫院行右脛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治療,9月25日攝片復查提示骨折斷端對位對線可,10月29日感患肢腫脹疼痛,11月3日攝片提示內固定物斷裂(圖2),11月5日又在該院行右脛腓骨骨折術后鋼板斷裂內固定取出術+內固定術治療,11月8日攝片復查(圖3),2018年4月15日攝片復查提示骨折斷端對位對線可并見骨痂形成。
二、討論
脛骨干骨折是十分常見的損傷。治療脛骨骨折主要是恢復其長度和力線為主[1],以免遺留成角畸形、旋轉畸形或縮短畸形等。目前,治療脛骨骨折多行手術治療以達到解剖復位。一般的治療方法有:外固定術、鋼板固定術和交鎖髓內釘固定術等。其中鋼板固定術后鋼板斷裂在醫療糾紛中也成為常見問題。在司法鑒定時,一般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內固定器的質量
內固定器包括鋼板及螺釘,其質量問題是骨折愈合的先決保障。對于國產內固定器,應讓醫院提供其質量檢測合格證和產品說明書,確定內固定及螺釘的材質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對于進口內固定器,在只有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情況下,可以委托監督檢驗部門鑒定其化學成分、顯微結構及硬度指標是否達到標準。本例中院方提供了斷裂鋼板的質量檢測合格證及產品說明書,材質符合國家標準。若患方對此有疑問,建議向法院申請對內固定器作專門質量鑒定。
(二)內固定器的選擇
四肢長管狀骨內固定鋼板的長度至少是骨折處骨干直徑的5倍,螺釘數目應少于鋼板上釘孔數的一半[2]。鋼板的長度越長,其彈性就越大,就越不容易折斷。釘槽處是鋼板斷裂的常見位置。根據生物力學,若在近骨折端加入螺釘,則其受力就會集中在該處,增大鋼板斷裂的概率,故螺釘的位置應遠離骨折端。同時鋼板應放置在張力側。對于鎖定螺釘和非鎖定螺釘的單獨或混合使用,并沒有統一結論。本例中醫方對于內固定器的選擇正確,但是在螺釘安放位置時存在一定的差錯,有的螺釘距離骨折斷端太近,甚至可以看到其骨折線已經累及到螺釘安放處。
(三)鋼板和骨面距離問題
Ahmsd等[3]認為鋼板和骨面距離應小于2mm。根據杠桿原理,若距離過大,其力臂就會加大,剪切力增大,造成鋼板斷裂。而在手術中判斷距離時一般采用X線透視,并選擇多個角度觀察證實。本例中鋼板與骨面距離符合該條件。
(四)植骨問題
蔣協遠等[4]認為骨折內側有骨質缺損或者斷端之間有2mm以上的間隙時,會增大鋼板斷裂的概率。骨折斷端存在較大較嚴重的骨質缺損時,建議植骨,植骨后可促進斷端骨折愈合,有利于骨痂生長。一般植骨材料為自身髂骨為宜。本例中骨折情況不需要植骨。
(五)康復問題、二次損傷
骨折的后期治療有功能鍛煉。功能鍛煉可以有效的恢復關節的功能以及促進骨折的愈合。但是過早負重會增大鋼板斷裂的概率。功能鍛煉和負重應該以骨折愈合情況確定,骨痂出現后方可開始,根據醫師的指導逐步增加鍛煉量。同時定期復查X片調整方案。以上注意事項應該在醫囑中注明。另外,過大的暴力作用在骨折部位也可造成內固定器的斷裂。本例中不能排除患者過早負重或者不科學功能鍛煉導致內固定器斷裂,也不能排除患肢受到二次外傷的情況。
知情同意法醫學屬于醫學和法學的交叉性學科,它是一門與社會科學密切相關的自然科學.在現有的法醫學檢驗與司法鑒定過程中,涉及醫學倫理學問題最多的還是法醫病理學尸體檢驗與司法鑒定工作.也就是說,法醫病理學司法鑒定工作也注定是與人文社會環境緊密聯系的社會學工作.本文結合具體的司法鑒定實際案例,就司法鑒定鑒定糾紛產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生的常見原因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法醫病理學司法鑒定糾紛問題作一闡述.
1典型案例
案例1:楊某,女,13歲,初中一年級學生.某日從學校放學回家,飯后不久出現腹部疼痛、言語困難等癥狀,繼之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和意識喪失.楊某在當地衛生院搶救過程中死亡,醫院根據死前癥狀考慮死者系“急性農藥中毒死亡”.為明確死因、死亡性質及本例死亡與醫療行為之間的關系,家屬委托當地衛生部門以及某“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法醫學尸體檢驗和司法鑒定,其目的在于進一步完成醫療事故鑒定.尸體檢驗結果,法醫學尸體檢驗和司法鑒定結論是“心肌組織和肺組織局灶性出血(鏡下)”,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因資料不全,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家屬對司法鑒定過程提出疑義,希望司法鑒定人員能夠明確本例是否有“急性農藥中毒死亡”的情況存在.家屬從鑒定人員處得到的答案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是“因為死者胃內空虛無胃內容物,無法進行毒物檢驗與鑒定”.本案尸體檢驗和司法鑒定的最終結果是“死亡原因未能確定、死亡性質未能確定、死亡與醫療行為之間的關系未能確定”.至此為止,家屬方已經花費相關費用3萬余元,這對在農村以務農為生的農民家庭來說確實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由于未能明確本例死亡的相關問題,家屬在楊某死亡并土葬2月余后決定聘請其他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專家對其尸體進行進一步的法醫學檢驗.開棺驗尸工作在當地派出所和村委會的協助下完成,尸體檢驗之日天氣寒冷并陰雨綿綿.午夜12時許,司法鑒定人員在當地派出所和村委會的協助下開始開棺驗尸.死者墓地在離村莊近3Km的后山上,墓地前立有墓碑.棺木外泥土松軟潮濕,棺木完整,尸于棺內.棺內尸體由一條白底藍花棉被包裹,棉被及衣著有多量褐色腐敗血水浸染.尸體高度腐敗,全身組織明顯軟化或呈液化狀態,呈晦暗灰褐色.尸體檢驗結果,無法辨認個體容貌特征以及個體性別、發育狀況、營養狀況及其他身體特征;更無法辨別有無軟組織損傷情況、機械性窒息情況或生前自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然疾病的尸體特征.毒物檢驗結果,除尸體高度腐敗外,死者胃及胃內容物檢材中檢出氨基甲酸酯類農藥呋喃丹的有效成分,考慮楊某系“氨基甲酸酯類農藥呋喃丹急性中毒死亡”.
由于其他相關問題無法明確,為此家屬對原“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工作產生了鑒定糾紛,最終到了面對公堂的地步.案例2:趙某,男,23歲,高校一年級學生.某日凌晨5時許,趙某在家起床小便后自感胸悶和呼吸困難,其父母立即撥打“120”急救中心,“120”急救中心醫生來到后給予患者“吸氧及心電圖檢查”,同時給予其他相關的搶救治療,但終因搶救無效于半小時后死亡.由于死亡迅速,家屬對其死亡原因的鑒定以及120搶救過程提出了質疑.經進一步了解,本例否認外傷史,否認殺鼠劑、安眠鎮靜劑及農藥急性中毒情況.為明確死因,家屬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法醫學尸體解剖檢驗與鑒定.
本例尸體解剖結果,趙某存在嚴重的肺胸疾患,表現為自發性氣胸并雙肺重度萎陷;肺大泡破裂;雙肺多發性肺大泡形成并灶性肺出血;支氣管擴張癥;間質性肺炎伴急性肺淤血、肺水腫;慢性支氣管炎并慢性支氣管周圍炎;陳舊性胸膜炎伴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雙肺上葉胸膜纖維性粘連.此外,本例還檢見腦、心、肝、腎、脾等臟器的急性缺氧性改變、腎上腺的急性應激改變和慢性闌尾炎改變.本例死因分析,死者氣胸所致的雙肺萎陷程度嚴重,足以導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礙死亡.本例未發現體表及內臟組織器官的中毒性改變以及暴力性因素致死改變和其他自然性疾病改變,因此本例的死亡原因應鑒定為“系在肺部疾患的基礎上因肺大泡破裂導致自發性氣胸以及由之所致的急性呼吸功能障礙而死亡”.
結果死者家屬對鑒定結論有疑義,多次上書書面材料.由于家屬對鑒定結論不服,本例最終也到了面對公堂的程度.案例3:張某,男,78歲,退休職工,死于慢性肺源性心臟病.由于家屬與死者生前感情深厚,于是死者的尸體被存放于-8℃的冰柜中3月有余.又出于某些特殊原因,死者家屬委托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進行尸體檢驗,以明確尸體表面是否“存在有損傷”的情況.
第1次尸體檢驗后家屬出現鑒定糾紛,原因在于家屬認為“尸體檢驗時尸體衣服未能脫下,影響了鑒定結果”.第2次尸體檢驗后家屬再次出現鑒定糾紛,原因在于家屬認為“尸體檢驗時鑒定人員因違反鑒定程序導致死者肢體骨折”.
第3次尸體檢驗結果證實“肢體骨折情況存在”,家屬要求高額賠償.最終的鑒定糾紛結果,家屬得到了一定額度的經濟賠償.盡管如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此,死者家屬仍然不滿足于目前的賠償額度,本案例的鑒定糾紛仍在持續.
2分析討論
2.1鑒定糾紛產生的常見原因近年來由于社會因素以及其他種種原因,與法醫病理學司法鑒定相關的鑒定糾紛案件時有發生,并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如何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法醫病理學司法鑒定糾紛的產生,就成為了一個擺在每一位司法鑒定人面前的重要課題.筆者認為法醫病理司法鑒定糾紛產生的常見原因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因司法鑒定人自身的原因而引發鑒定糾紛;
第二,尸體解剖造成尸體毀損或由于固有的尸體現象的發生而引發糾紛;
第三,因法醫病理學學科的局限性而引發鑒定糾紛;第四,因司法鑒定體制不完善或因鑒定專家學術觀點不同而產生鑒定糾紛;
第五,在司法鑒定過程中因當事人利益受損而引發鑒定糾紛.筆者認為除上述原因之外,司法鑒定人員技術操作不規范和鑒定工作不細致,也是引發鑒定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此外,在尸體解剖和司法鑒定之前沒有與家屬進行較為深入細致的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溝通和交流,也就是缺乏與家屬之間完成“知情同意”工作,是引發鑒定糾紛的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我們結合具體的案例,對引發鑒定糾紛的常見原因分析如下.案例1的原法醫病理學司法鑒定工作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失誤,最終導致鑒定糾紛的產生.
第一,尸體檢驗不規范,尸體檢驗過程中未提取相關的毒物檢材進行毒化檢驗;本例所述“未提取毒物化驗檢材的原因是胃內空虛無物”,說明本例司法鑒定人員對法醫學尸體檢驗與司法鑒定的手段和方法認識不足.
第二,對于這樣一個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質都不明確的案件來說,司法鑒定人員并沒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延誤了公安機關立案偵察以明確死亡性質的最佳時機.本例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質未能明確,而有關人員在完成尸體檢驗之后也沒有考慮向公安機關報告,因而進一部延誤了立案偵察和明確死亡性質的時機.第三,本例尸體檢驗的原始資料收集都不夠全面.本例在醫療事故的鑒定過程中,因司法鑒定人員的法醫學尸體檢驗和鑒定工作不夠細致和熟練,他們在原始資料的收集過程中缺乏相關法醫學專業的鑒定技能,導致本案死亡原因及死亡性質無法明確,最終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結果使死亡與醫療行為之間的關系也無法明確.第四,司法鑒定人員未能與死者家屬進行必要的溝通,沒有完成法醫病理學尸體檢驗與司法鑒定工作中的“知情同意”,也未與公安機關進行可疑情況的匯報.上述原因種種,最終導致了司法鑒定糾紛的產生.案例2鑒定糾紛的主要原因在于,尸體解剖與司法鑒定之前沒有與家屬進行較為深入細致的溝通和交流,也就是缺乏“知情同意”工作,導致家屬誤認為“只要尸體解剖就必然會得到解決一切問題的鑒定結論”.可以理解的是,在法醫學實踐中涉及鑒定的各方通常都期望通過法醫病理司法鑒定來完全明確死亡原因、死亡時間、死亡性質、致傷原因、死亡與醫療行為之間的關系等相關的鑒定問題,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僅僅就死亡原因而言,即使是再高明的法醫病理學家,通過尸體檢驗也只能明確大約70%案件的死亡原因.至于死亡時間推斷、案件性質判定、致傷原因確定、死亡與醫療行為之間關系的確定等問題,即使是綜合了案情調查、現場勘查、尸體檢驗、實驗室檢驗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分析后,有時也難以得出明確的結論.因此,因法醫病理學學科的局限性造成鑒定結果達不到委托人預期目標時就會引發鑒定糾紛.案例3的鑒定糾紛主要原因在于,雖然本例有尸體冰凍時間過長和死者年邁骨質松脆等情況存在,但本例的確存在著鑒定工作不夠規范的情況.超級秘書網
第一,司法鑒定人員在進行尸體檢驗之前,沒有充分考慮到長期冰凍尸體的檢驗難度,沒有進行充分的尸體化凍就進行尸體檢驗,結果導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致對死者脫衣困難,所以尸體檢驗時未能為死者脫去衣衫,因而引起家屬的疑問.第二,尸體檢驗時沒有充分思考尸體檢驗的程序和規范,結果尸體檢驗用力過大,導致肢體折斷.第三,本例自始至終沒有很好地與家屬進行尸體檢驗與司法鑒定的相關溝通和交流,是導致家屬產生鑒定糾紛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2.2鑒定糾紛的防范意識法醫病理學司法鑒定工作的重要任務,就是通過對尸體進行檢驗,結合案情調查、現場勘驗、毒物檢驗、物證檢驗以及其他相關的檢驗結果,最終完成確定死亡原因、明確死亡性質、推斷死亡時間、推斷致傷物、明確死亡與醫療行為之間的關系等工作任務.由于目前存在的種種原因,當今司法鑒定糾紛的案例日趨增多,這就要求我們司法鑒定人員不僅需要總結經驗和教訓,還要不斷地進行生命科學倫理學方面的專業學習,盡量減少和避免鑒定糾紛的產生.法醫病理學各項工作的開展,都需要司法鑒定人員與死者家屬、辦案人員、醫護人員和社會各界人員進行緊密的工作聯系.司法鑒定人員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會引起上述各方面的充分注意,而法醫學鑒定結論性答案的出具也十分引人注目.
因此在進行上述司法鑒定的過程中,司法鑒定人員無論是鑒定程序有誤,或是鑒定業務不熟或對于某些事物的處理不當甚至只是言語使用的不當,都有可能引發鑒定糾紛.為此,法醫司法鑒定人員不但要有過硬的法醫病理學專業知識,還必須懂得與法醫學司法鑒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定相關的醫學倫理學專業知識,同時還必須具備司法鑒定人所應該具備的鑒定保護意識.目前文獻資料結果顯示[1-4],雖然國外已經有一些關于醫學倫理學的文獻報導,但在國內尚缺乏法醫病理學相關的醫學倫理問題研究報道.筆者認為,司法鑒定人員應該對司法鑒定糾紛問題予以足夠的重視,積極將醫學倫理學的理念引入到法醫病理學司法鑒定的具體實踐中來,更廣泛深入地探討法醫病理學司法鑒定中的醫學倫理學問題,如知情同意問題.司法鑒定糾紛問題的探討和研究對于保證法醫病理學司法鑒定工作的順利開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它對于保障鑒定人與委托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它對于今后司法鑒定糾紛的防范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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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對本院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精神病醫學鑒定資料中116例精神病人刑事案件司法鑒定資料分析進行回顧性分析。報道如下。
1臨床資料
1.1一般資料
116例鑒定精神病人中男103例,女13例;年齡17~81歲,平均(33.71±12.46)歲,21~40歲的青壯年96例;婚姻狀態:未婚85例,已婚19例,離婚11例,再婚1例。文化程度:文盲35例,小學46例,初中25例,高中10例。職業分布:無業74例,農民16例,漁民7例,工人4例,干部1例,其他14例。
1.2方法
采用自行設計調查表作回顧性調查,內容包括:一般人口學資料、案件類型、鑒定目的、結論、刑事責任能力、鑒定診斷等項目,鑒定診斷依據1998年年按中國精神疾病分類和診斷方案第2版(CCMD2-R),2001年起按中國精神疾病分類和診斷方案第3版(CCMD-3),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及我國修改后的《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院在實際操作中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按照“完全”、“部分”或“限制”、“無”3個等級進行判定。
2結果
精神疾病與案件類型的關系見表1;表1精神疾病診斷與案件類型的關系(略)
各類精神病法定能力評定情況見表2;表2各類精神病法定能力評定情況(略)
每年發生的刑事案件情況見表3。表3每年發生的刑事案件情況(略)
說明:MR:精神發育遲滯;分裂:分裂癥;躁狂:躁狂癥;人格:人格障礙;癲癇:癲癇所致精神障礙;沖動:沖動控制障礙;酒精:酒精所致精神障礙;腦器: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短暫:急性短暫性精神病;妄想:妄想陣發;滋事:包括尋釁滋事、擾亂、打人;破壞:損壞公共、家庭財物
重大刑事案指危及他人生命的案件:傷害、殺人、猥、放火、投毒
3討論
國內研究中精神病人刑事案件鑒定中以精神分裂癥為主,占49%~80%[1~3],精神發育遲滯其次。本研究中精神疾病分類以精神發育遲滯45例居首,占38.8%,高于李良杰的10.4%[4],和宋建成的18.6%[3]。精神分裂癥31例,占27.6%,低于張鉞[5]的80%,朱國欽[6]的78.48%,李良杰的44.7%[4],與陳維梅的61.4%[7]。說明本地區精神病人刑事案件中以精神發育遲滯為最多。
兇殺案件在司法精神醫學上占有重要地位,本組資料兇殺案例占同期全部鑒定案例的4.8%,明顯低于朱國鈦的40.19%[6]張鉞的30.4%[5]李良杰的26.8%和沈慕慈的21.9%[1,4]其中精神分裂癥殺人5例,占50%,抑郁癥和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各2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礙1例,說明精神分裂癥是兇殺案的主要病種,與朱國欽、陳維梅等學者的研究基本相符[6,7]。精神
分裂癥可以幻覺妄想支配下作案,對社會治安、人身安全危害極大,因此,加強對精神分裂癥的防治工作是防范精神病人作案的重要措施。酒精所致精神障礙和癲癇所致精神障礙均在意識障礙下行兇殺人,或因人格障礙激惹性行兇,作案手段殘暴,后果嚴重,同樣是防范的重點。
精神發育遲滯病人作案中以盜竊和為主,分別占62.5%、22.5%,本研究中未見有兇殺案,由于精神發育遲滯病人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差,易在沖動情況下或在易受他人指使下犯罪。
本資料精神病人作案以21~40歲的青壯年占絕大多數,未婚者多;文化程度以受教育程度低的占多數,其中文盲35例、小學46例;職業分布為無業人員74例、農民16例。說明這類人群的精神病人是今后防治工作的重點。
精神病人發生刑事案件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影響力大,引起舟山市政府的重視,2005年舟山市開展“暖人心、促發展”工程(簡稱“暖促工程”),由政府出錢對重癥精神病人進行集中收治,刑事案件發生率,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發生率明顯下降,1998~2004年精神病刑事案件年均發生14.3例,重大案件年均發生5.9例,“暖促工程”后年平均發生刑事案件8例,重大刑事案件年均發生1例,說明在政府重視精神病人管理后精神病人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發生率明顯下降,成效顯著。
因此,政府重視精神病人管理,加強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及時治療各種精神疾病,尤其是對有攻擊、傷人言行的精神病人加強治療和管理,及時積極采取防范措施,是防止精神病人刑事案發生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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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檢驗根據,《法醫學尸表檢驗》(GA/T149-1996)、《法醫學尸體解剖》(GA/T147-1996)、《機械性損傷尸體檢驗》(GA/T168-1997)、《機械性窒息尸體檢驗》(GA/T150-1996)、《猝死尸體檢驗》(GA/T170-1997)等標準進行檢驗:
(一)現場情況現場位于空曠的水泥地面,未見木棍、磚石等物。
(二)尸檢情況1.衣著檢查:裸尸。2.尸表檢驗:男性尸體,尸長172cm,發長1.5cm。發育正常,營養良好。尸斑暗紅色,位于身體背側低下部位,指壓褪色;尸僵存在于身體各大關節。頭面部:雙眼角膜透明,雙側瞳孔等大等圓,直徑約0.6cm。雙側球瞼結膜及外耳道未見異常。人中處可見一1.4cm×0.8cm表皮剝脫。右下唇粘膜可見一0.5cm×0.5cm“П”形挫傷,內側粘膜裂傷。余外觀未見明顯異常。項頸部:未見明顯異常。胸部:右腋中線第4-6肋處可見一13.2cm×6.5cm有內上至外下“中空性”皮下出血。余外觀未見明顯異常。腹部:外觀未見明顯異常。背臀部:右肩胛骨下可見一3.1cm×1.2cm由內下至外上的“中空性”皮下出血,其外側端伴表皮剝脫。與外觀未見明顯異常。四肢:左上臂可見一8.0cm×3.2cm范圍的皮下出血。右上臂可見一6.7cm×3.4cm“中空性”皮下出血。余外觀未見明顯異常。會及:未見明顯異常。3.解剖檢驗:頭皮下未見明顯異常,打開顱腔,顱蓋骨及顱底骨未見骨折,硬腦膜外、硬腦膜下未見出血,全腦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以雙側顳頂、腦底、腦干為著。頸部皮膚、皮下組織、肌肉未見出血,舌骨、甲狀軟骨未見骨折。打開胸腹部,胸骨、肋骨未見骨折,胸腹腔內未見積血、積液,各臟器未見破裂損傷,胃內約有150g乳糜狀內容物,胃黏膜未見出血及潰瘍,余臟器未見異常。打開陰囊,皮下組織及雙側未見出血。左上臂、右胸部及右上臂損傷處切開見淺層脂肪及肌肉出血,深層肌肉及骨質未見損傷。沿軀體背部中線切開項背部皮膚,右側肩胛骨下損傷處皮下及淺層肌肉未見出血,深層肌肉可見一6.5cm×5.0cm范圍出血。項背部皮下及淺層肌肉未見出血,深層肌肉可見一5.0cm×3.5cm范圍出血,寰椎及樞椎旁肌肉處可見一3.3cm×3.0cm范圍出血。頸椎未見骨折,頸段脊髓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切面未見明顯異常。提取檢材及處理:提取腦、心臟、肝臟、兩肺、兩腎及腎上腺、脾、胰腺臟器組織經福爾馬林液固定后進行病理檢驗。提取胃內容物及心血進行毒物檢驗。
(三)其它相關檢驗結果和材料1.病理檢驗臟器組織大體檢驗:全腦重1580g,大腦小腦的切面未見挫傷和出血,椎動脈、基底動脈及腦底動脈環未見血管畸形、動脈瘤及粥樣硬化改變等,腦橋中線附近實質內見散在點狀顏色改變,與未見異常,左心室、右心室、室間隔厚度分別為1.2cm、0.3cm和1.4cm,左右冠狀動脈開口位置正常,左前降支見局部I級粥樣硬化,管腔輕度狹窄,余冠脈未見異常。左、右肺分別重520和550g,表面光滑,觸之質地稍實,切面淤血貌。肝重1900g,表面及切面未見異常。脾臟重180g,表面光滑、包膜緊張,切面無異常。雙腎均重250g,包膜易剝離,表面光滑,切面皮髓質界限清。胰腺及雙側腎上腺肉眼未見異常。顯微鏡下組織學檢驗:腦:大腦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血管擴張充血;小腦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中腦灶狀出血,高倍鏡下神經元呈輕度水腫;腦橋呈灶狀出血。心臟:心肌表面可見大量脂肪組織,并向心肌間質浸潤,部分心肌萎縮;左心室壁脂肪組織內淋巴細胞呈灶狀浸潤;心肌肌纖維部分斷裂,呈鋸齒狀;心肌間質血管擴張充血,間質內有纖維素滲出伴漏出性出血。冠狀動脈未見明顯異常。肺臟:肺泡腔內可見大量均質紅染水腫液,部分肺泡腔內可見巨噬紅細胞;肺泡壁內毛細血管高度擴張充血伴有紅細胞漏出。肝臟:脾小體中央動脈擴張充血,脾竇紅髓內重度淤血。腎臟:腎小球及間質內散在出血,腎小管上皮細胞輕度水腫。腎上腺:腎上腺被膜血管擴張充血,皮質水腫,細胞水樣變性;髓質淤血伴出血。胰腺:胰腺組織細胞未見明顯異常。2.毒物檢驗提取胃內容物及心血進行常規毒物檢驗,心血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327mg/100ml;胃內容物及心血未檢出常見有機磷農藥、常規安眠鎮靜類藥物、常見老鼠藥、氰化物、一氧化碳等毒物。
二、死亡原因分析
蛛網膜下腔出血是蛛網膜下腦溝中的血管破裂,血液從血管中流出進入蛛網膜下腔。按其發生原因可分為外傷性和非外傷性兩類。根據現有材料,許某頭部左側遭受拳擊傷后倒地立即昏迷,經檢驗其有口鼻部挫傷,寰樞椎旁肌肉出血,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干灶狀出血,結合椎動脈、基底動脈及腦底動脈環未見血管畸形、動脈瘤及粥樣硬化等病理性改變,符合外傷所致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干灶狀出血的特征。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主要位于腦挫傷的部位。出血原因為皮質靜脈和軟腦膜在腦挫傷時破裂,血液流入蛛網膜下腔,或由于額面部外傷使頭突然后仰致腦底動脈破裂出血。打擊下頜、頸部、項部及揮鞭樣損傷時,特別是頭部發生扭轉者,可在椎動脈入顱處發生破裂,流出的血液進入頸髓和腦底蛛網膜下[3]。分析認為其頭部左側遭拳擊打傷后,有急速扭轉或過度后仰的過程,導致椎動脈入顱處發生破裂和蛛網膜下腔的血管發生撕裂出血,流出的血液進入頸髓及腦部蛛網膜下腔。頭部急速扭轉或過度后仰也可以造成腦干灶狀出血、寰樞椎旁的肌肉拉傷出血。因外傷性彌漫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干出血、顱內壓升高可致呼吸中樞受壓受損引起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三、損傷的形式
棍棒打擊人體造成的損傷稱棍棒傷,因棍棒易于獲取和攜帶,是傷害案件中較常見的致傷物。圓柱形棍棒若快速、重力地打擊在平坦且軟組織較豐富的部位,可出現“中空性挫傷”。其形成機制被認為是由于致傷物接觸的中心部分的皮膚快速垂直下壓,牽拉撕裂血管,當中心壓力瞬間釋放后,血液迅速進入損傷區邊緣組織間隙而發生出血[4]。根據許某口鼻周處損傷的形態和特點,分析認為人中處損傷符合鈍性物體作用所致,右下唇粘膜損傷符合牙齒墊硌所致;其右胸壁、右肩胛背部及右上臂的長條狀皮下出血呈中空性形態特征,符合棍棒類物體打擊的特點。
四、飲酒與死因的關系
乙醇的濫用常造成許多意外事故的發生。乙醇可以使大腦的高級整合能力受到影響,還能使血管擴張、血流增加,這是由于血管運動中樞受抑制和乙醇及代謝產物的刺激,引起組織胺升高[5]。醉酒后的腦血管呈現一種非正常的臨界狀態,即使有很輕微的外力也容易發生破裂出血[6]。許某有飲酒史,心血中乙醇含量327mg/100ml,屬醉酒狀態。
五、結論
××檢察院檢驗鑒定文書
(文 號)
(鑒定專用章)
司法會計鑒定書
一、委托單位:
二、送檢人:
三、送檢材料:
甲公司相關的財務會計憑證、明細賬及報表復印件。
四、委托要求:
對送檢材料所反映的甲公司截留×補貼款所作的會計處理進行司法會計鑒定。
五、受理日期:
六、開始鑒定日期:
七、簡要案情:
×年至×年間,在發放×補貼中,為解決有關費用問題,經A某某提出并決定,由甲公司以×為名,強行與對方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并以×名義強行從發放的×補貼中截留部分補貼共計×元,該款主要用于A某某等人送禮和甲公司開支。
八、檢驗:
(一)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日第×號記賬憑證及其附件,會計分錄:借現金、貸營業收入;金額×元;摘要:技術咨詢費。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技術服務協議。發票付款方名稱:乙組;收款方名稱:甲公司;金額×元。
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份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檢材×是甲公司×年×月相關的營業收入明細賬。經檢驗,檢材×現金及營業收入賬目金額已經登記在相應的明細賬頁。
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份的報表。經檢驗,甲公司×年×月份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合計與該公司當年×月份的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賬目余額一致,×年×月營業收入明細賬余額與×年×月損益表銷售收入本月一致。
(二)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份相關記賬憑證及其附件(憑證詳見附件)共×份,會計分錄:借現金、貸營業收入,核算金額共計×元;摘要:收技術咨詢費。憑證均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和技術服務協議,發票付款方名稱均為個人;收款方名稱為甲公司。
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份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營業收入明細賬。經檢驗,檢材×至×記賬憑證現金及營業收入賬目金額已經登記在相關的明細賬頁。
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份的報表。經檢驗,甲公司×年×月份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合計數與該公司當年×月份的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賬目余額一致,×年×月營業收入明細賬余額與×年×月損益表銷售收入本月數一致。
(三)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份相關記賬憑證及其附件(憑證詳見附件)共×份,會計分錄:借現金、貸營業收入;核算金額共計×元;摘要:收技術咨詢費。憑證均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和技術服務協議,發票付款方名稱均為個人;收款方名稱為甲公司。
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份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營業收入明細賬。經檢驗,檢材×至×記賬憑證現金及營業收入賬目金額已經登記在相應明細賬頁。
檢材×至×是甲公司×年×月份的報表。經檢驗,甲公司×年×月份現金日記賬及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合計數與該公司當年×月份的資產負債表貨幣資金賬目余額一致,×年×月營業收入明細賬余額與×年×月損益表商品銷售收入凈額本月數一致。
九、論證:
檢材所反映甲公司收取技術咨詢費×元所作的會計處理賬證相符、賬表相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七條規定。
十、鑒定意見:
根據檢驗及論證,檢材所反映甲公司收取的“技術咨詢費”×元已作為營業收入及現金收入進行了會計處理。
鑒定人:
(資格證書號)
鑒定人:
(資格證書號)
日期:
第二部分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年×月×日,本院公訴人C某某要求對甲公司及其A某某截留×補貼款案件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進行文證審查。
該鑒定結論是:甲公司收取的“技術咨詢費”×元已作為營業收入及現金收入進行了會計處理。
二、審查情況
該鑒定采用了復式檢驗法,對記賬憑證進行了特征描述,并以此對同一會計信息,從記賬憑證到賬簿,再到報表,進行了互相核對印證,排除了會計信息可能存在的或然性。然而,對于檢材是否合法取得,沒有進行論證。
三、審查結論
補充檢材取得是否合法的論證后,可采信作為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使用。
審查人:
關于甲公司違法經營×化學品案
司法會計鑒定書
(文號)
(日期)
×公安局:
應貴隊的聘請,對甲公司違法經營×化學品案,進行司法會計鑒定。根據所提供的材料,經審核查證,現將鑒定結論報告如下:
一、鑒定要求
主要鑒定:(1)×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違法經營×化學品的銷售額、毛利及凈利額。(2)×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違法經營×化學品的銷售額、毛利及凈利額。其中×年×月×日至×月×日甲公司違法經營×化學品的銷售額、毛利及凈利額。
二、鑒定情況
(一)關于甲公司成立情況的查證
經查,甲公司成立子×年×月×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國內合資)法定代表人為A某某,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元。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見附件)。未查見×化學品的經營許可證。
(二)關于甲公司違反國務院規定經營×化學品,×化學品的查證
1.經查。甲公司違法經營×化學品,違反了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2002年頒布并于同年3月15日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見附件2/1-6)。
2.經查,據《化學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品名表》顯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有×種(見附件3)。
3.經查,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規匯編》顯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有×種(見附件3)。
4.經查,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行業標準》顯示,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有×種(見附件3)。
5.經查,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規匯編》顯示,甲公司自×年×月至×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有×種(見附件3)。
(三)關于甲公司違法經營×化學品銷售額的查證
1.關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銷售額的查證。
(1)經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種,合計銷售額為×元(見附件4/1-3)。
(2)經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種合計銷售額為×元(其中×年×月的銷售額為×元)(見附件4/4-5)。
2.關于甲公司自×年×月×曰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銷售額的查證。
(1)經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曰未查見經營×化學品。
(2)經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種。合計銷售額為×元。
綜上查證,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種和×種,共計銷售額為×(×元+×元+×元)。
(四)關于甲公司違法經營×化學品的毛利和凈利的查證
1.關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毛利和凈利的查證。
(1)經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種。根據實際進貨價計算。銷售成本為×元,毛利為×元(銷售收入×元一銷售成本×元)(見附件7-9)。根據稅務機關規定,應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元(應繳納增值稅×元×5%)、企業所得稅×元(銷售收入×元×5%)、個人所得稅×元(銷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費×元(銷售收入×元×1%),凈利則為×元(毛利×元一城建稅×元一企業所得稅×元一個人所得稅×元一管理費×元)(見附4/7)。
(2)經查,甲公司自×年×月×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種。根據實際進貨價計算,銷售成本為×元,毛利為×元(銷售收入×元-銷售成本×元)(見附件4/7-9)。根據稅務機關規定,應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元(應繳納增值稅×元×5%)、企業所得稅×元(銷售收入×元×5%)、個人所得稅×元(銷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費×元(銷售收入×元×1%),凈利則為×元(毛利×元一城建稅×元一企業所得稅×元-個人所得稅×元-管理費×元)(見附4/7)。其中甲公司自×年×月×日至×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種。根據實際進貨價計算,銷售成本為×元,毛利為×元(銷售收入×元一銷售成本×元)(見附件4/7-9)。根據稅務機關規定,應城市建設維護稅×元(應繳納增值稅×元×5%)、企業所得稅×元(銷售收入×元× 5%)、個人所得稅×元(銷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費×元(銷售收入×元×1%),凈利則為×元(毛利×元-城建稅×元_企業所得稅×元-個人所得稅×元-管理費×元)(見附件4/7)。
2.關于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毛利和凈利的查證
(1)經查,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日未查見經營×化學品(見附件4/6)。
(2)經查,甲公司自×年×月×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種。根據實際進貨單價計算,銷售成本為×元,毛利為×元(銷售收入×元-銷售成本×元)(見附件4/9)。根據稅務機關規定,應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元(應繳納增值稅×元×5%)、企業所得稅×元(銷售收入×元×5%)、個人所得稅×元(銷售收入×元×1%)、商城管理費×元(銷售收入×元×1%),凈利則為×元(毛利×元-城建稅×元-企業所得稅×元-個人所得稅×元-管理費×元)(見附件4/7)。
綜上查證,甲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種和×化學品×種,合計毛利×元(×元十×元+×元),合計凈利×元(×元+×元+×元)。
三、鑒定結論
(一)甲公司在無×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經營×化學品。
(二)×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違法經營×化學品×種和×化學品×種。合計銷售額為×元(×元+×元+×元),毛利為×元(×元+×元+×元),凈利為×元(×元+×元+×元)。其中:
1.×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種,銷售額為×元,毛利為×元,凈利為×元。
2.×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種,銷售額為×元。毛利為×元,凈利為×元。
3.×年×月×日至×年×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種,銷售額為×元,毛利為×元,凈利為×元。
4.×年×月×日至×月×日違法經營×化學品×種,銷售額為×元,毛利為×元,凈利為×元。
高級司法會計師
日期
第二部分
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年×月×日,公訴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對案件中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文書進行審查。
×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結論稱,本案所涉甲公司,于×年×月至×月,違法經營×化學品,并獲得盈利。
二、審查情況
(一)該鑒定對所涉公司違法經營化學品的表述超越了司法會計鑒定的范圍。
(二)該鑒定僅是對照相關行政規定,查找出甲公司經營了哪些在沒有許可證前提下被禁止經營的化學品,并計算出數量、金額和盈利情況等。既未對檢材進行描述性檢驗,也未進行論證。僅是一般的涉案查賬。
三、審查結論
刪去相關認定甲公司違法經營的語句、改換文書名稱為查賬報告后,擬可僅作為查賬結論使用。
關于A某某涉嫌貪污案的司法會計鑒定書
(文號)
委托單位:×檢察院
委托時間:×年×月×日
鑒定要求: 對×年×月至×月A某某涉嫌貪污×萬元短期委貸資金及其去向的財務事實進行司法鑒定。
送檢材料: 委托方提供的甲公司賬冊、憑證和法院的法律文書等。
一、概況
×年×月至×月,A某某在擔任乙公司負責人期間(見附件一/1),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將上述單位的×萬元資金,轉入甲公司和辛公司。已追回×萬元,未追回×萬元。
二、檢驗
(一)關于甲公司的基本情況
甲公司系×年×月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注冊資本:×萬美元。董事長和法人代表均為A某某,副董事長和總經理為B某某。經營范圍:生產和銷售×產品等。×年×月,因注冊資金未到位,甲公司被當地工商局注銷。甲公司存續期間,未開展過正常經營業務,只查到大額借貸資金進出,財務上也無完整的賬冊,只查見一部分應收、應付往來賬戶(見附件一/2-6)。
(二)關于A某某動用×萬元資金的情況
1.關于丙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丙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甲方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丙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本金的3%,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二/1)。
×年×月×日,丙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交給乙公司。經乙公司背書后,轉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該×萬元后,主要用于付給丙公司利息×萬元、壬公司貨款×萬元、癸公司貨款×萬元、子公司利息×萬元、丑公司×萬元,歸還辛公司借款×萬元,合計×萬元(見附件二/2-17)。
因甲公司未歸還丙公司借出的×萬元,丙公司向法院提訟。其后,根據×法院判決和×法院民事調解,由乙公司返還給丙公司本金×萬元、利息×萬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賠付丙公司×萬元(見附件二/18-25)。
2.關于丁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丁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丁公司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丁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本金的×%,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三/1)。
×年×月×日,丁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交給乙公司。經乙公司背書后,轉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通過寅公司歸還×年×月×日甲公司向子公司的借款×萬元,歸還甲公司向卯公司的借款×萬元。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卯公司借入的×萬元,用于付給辰公司貨款×萬元,付給午公司×萬元,與其他資金一起付給未公司×萬元(見附件三/2-20)。
因甲公司未歸還丁公司借出的×萬元,丁公司向法院提訟。其后,根據×法院案外調解協議,由乙公司返還給丁公司×萬元、利息×萬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賠付丁公司×萬元(見附件三/21-22)。
3.關于戊公司和庚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1)關于戊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戊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戊公司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戊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本金的×%,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四/1)。
×年×月×日,丙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付給戊公司。戊公司背書后,交給A某某。A某某將該支票直接付給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記入“其他應付款――戊公司”賬戶×萬元(見附件四,2-4)。
案發后,戊公司借出的×萬元,已通過×個單位簽訂轉賬協議書追回,由申公司歸還酉公司。
(2)關于庚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庚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書,庚公司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庚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委托手續費,為本金的×%,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五/1)。
×年×月×日,丙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付給庚公司。×月×日,庚公司開出×銀行的#×現金支票×萬元。兩張支票,合計×萬元,由庚公司交給A某某。A某某將其直接付給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記入“其他應付款――庚公司”賬戶×萬元(見附件五/2-6)。
庚公司借出的×萬元,根據×法院判決和×法院判決,扣除已付給庚公司利息×萬元、戊公司利息×萬元、丁公司利息×萬元,合計×萬元,由乙公司歸還庚×萬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賠付庚公司×萬元(見附件五/23-25)。
(3)辛公司收到×萬元的去向情況
辛公司收到以上×萬元后,主要用于付給庚公司利息×萬元、戊公司利息×萬元、丁公司利息×萬元,其余×萬元,作為甲公司歸還×年×月×日向辛公司借款×萬元的本息。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辛公司借入的×萬元(×萬元+×萬元),A某某將其直接解入戌公司。根據戌公司的×年×月×日《轉賬通知》稱,戌公司收到的上述×萬元,是收回×年×月×日戌公司經乙公司轉貸給辛公司的借款(見附件五/7-22)。
三、論證
一、檢材由委托方依法收集并提供,因而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二、對上述有關財務事實的檢驗,符合公允的證據規則。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見附件九/1)。A某某將客戶交給銀行的委托貸款通過自己經營的公司貸給客戶,在自己經營的公司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又由銀行賠付,改變了客戶委托貸款的所有權,其行為明顯觸犯了法律。
四、鑒定結論
×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將上述單位交給乙公司的×萬元委托貸款,納入其個人控制之下。其中:轉入A某某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賬戶×萬元;以甲公司的名義付給辛公司×萬元。案發后,已追回×萬元,未追回×萬元。因法院的調解、裁定、判決,經執行三次賠付(×萬元+×萬元+×萬元),乙公司直接損失×萬元。
落款:鑒定機構及其鑒定專用章
高級司法會計師:
(印章)
司 法 會 計 師:
(印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年×月×日,本院公訴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對案件中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文書進行審查。
×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結論稱,×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將上述單位交給乙公司的×萬元委托貸款,納入其個人控制之下。其中:轉入A某某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賬戶×萬元;以甲公司的名義付給辛公司×萬元。案發后,已追回×萬元,未追回×萬元。因法院的調解、裁定、判決,經執行三次賠付(×萬元+×萬元+×萬元),乙公司直接損失×萬元。
二、審查情況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該鑒定未使用言詞材料,檢驗部分的敘事脈絡也較清晰。其次,存在下列問題:
(一)檢驗不充分
第一,檢驗采用的僅是查賬的敘事法,未對檢材特征進行觀察描述。
第二,未從多個角度、利用多份相關的涉案會計資料對資金收付進行檢驗。
第三,未利用各種條件對資金收付的會計記錄進行檢驗。
(二)論證不正確
該鑒定對于檢材來源合法性和檢材真實有效性的論證是缺乏論據的;對于檢驗方法的論證是錯誤的;對于非會計行為合法性的論證是多余的。
(三)結論缺乏部分依據
該案中雖然甲公司會計記錄不全,但乙公司是老企業,必定有規范的會計記錄,這部分會計記錄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定性。然而,該鑒定未對這一范圍的涉案會計資料進行檢驗,因而結論中“直接損失”一詞缺乏事實依據。
三、審查結論
若鑒定人無意做重大修改,但能將文書改為“查賬報告”,并在結論中刪除“直接損失”一詞,該鑒定結論擬可采信作為查賬結論使用。
司法會計鑒定書
文號
××檢察院:
我們接受××檢察院聘請和甲公司委托,對甲公司申廠辦公室原主任A某某涉嫌貪污案,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經參閱××檢察院提供的案卷材料,并審核有關財務憑證等資料,現將鑒定結論報告如下:
一、緒言
案情概述:根據案卷材料,×年×月×日,A某某利用經手、保管和登記“技協費”收支賬資金之便,將其中×萬元占為己有。
鑒定要求:1.×年×月×日至×年×月×日收入技協費的記賬情況。2.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申廠P品加工費的情況。
檢材提供:檢驗中所涉及的財務憑證和有關資料,由甲公司、乙公司等單位提供。
二、檢驗
甲公司申廠的技協費,主要來源于R品技協費、勞資科提獎等各類技協費以及P品加工費、G品加工費等。×年×月×日之前設“技協費(收支)賬”、“人才基金賬”,均由B某某登記;×年×月×日后,部分“技協費(收支)賬”則由A某某登記。
(一)關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收入技協費的記賬情況
經查,甲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支付申廠技協費、勞務費、結余獎等×份付款憑證,并與申廠的3本小金庫賬[即B某某登記的技協費(收支)賬、A某某登記的技協費(收支)賬、人才基金賬]進行核對,甲公司申廠合計收入技協費、勞務費、結余獎等×元。如《×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申廠技協費收入記賬情況一覽表》所示。其中:由A某某簽收領款并記入技協費(收支)賬的有×份計×元,由B某某簽收領款并記入人才基金賬的有×份計×元,由B某某簽收領款但賬上未見登記的有×份計×元;由A某某簽收領款并記入技協費(收支)賬的有×份計×元,由A某某簽收領款但賬上未見登記的有×份計×元,由A某某簽收領款但賬上未見登記而實際用于會議開銷的有×份計×元,未見領款人簽收而由A某某制單且賬上未見登記的有×份計×元; 其他類×份計×元(見附件一/1-91)。
(二)關于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申廠拋丸加工費的情況
依據案卷提供:×年×月×日至×年×月×日,乙公司根據丙公司的要求,委托甲公司申廠進行P品加工,然后由乙公司向丙公司收取勞務費,每噸加工費為×元,乙公司扣除其中×%后,其余均支付給甲公司申廠。
經查,乙公司提供的8份發票存根聯(見附件二/1-4),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丙公司共支付乙公司勞務費×元。按×%計,乙公司應支付甲公司申廠加工費×元。
三、論證
會計賬簿是各單位經濟利益最基礎的數據,凡發生的一切會計事項,都必須如實登記入賬,保持收付雙方的完全一致性。在以上檢驗中,技協費的發出,有發出方(單位)付出憑證為證,技協費的收入,應全部登入申廠“技協費”收支賬,有廠方和其他已入賬的會計數據為證。因此,上述檢驗中所闡述的技協費發出和應記入小金庫賬上的收入而不入賬的財務事實是成立的。
四、結論
1.×年×月×日至×年×月×日,甲公司申廠收入而未入賬、又不知去向的技協費等資金共有×份計×元。其中:由A某某簽收領款但賬上未見登記的×份計×元;由B某某簽收領款但賬上未見登記的×份計×元;未見領款人簽收而由A某某制單且賬上未見登記的×份計×元。
2. ×年×月×日至×年×月×日,乙公司代丙公司應支付甲公司申廠加工費×元。
鑒定人:
復核人:
鑒定機構
(鑒定專用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年×月×日,公訴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對案件中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文書進行審查。
該鑒定結論的主要內容是:由A某某簽收領款但賬上未見登記的5份計×元;乙公司代丙公司應支付甲公司申廠加工費×元。
二、審查情況
(一)依據不足
1.收集了哪些檢材未明確說明。
2.對由A某某領取但未入賬錢款事實的認定,是依據申廠統計表與甲公司資料核對得出的。為何不是用申廠的賬冊與甲公司信息核對?這些賬冊是否客觀存在?統計表的數據是否確切?這些問題既未在檢驗中說明,也未在論證中說理。
(二)未經有效論證
1.對檢材來源的合法性和檢材的有效性未予論證。
2.雖然在論證部分有文字安排,但內容卻是與結論相反的。論證說“凡發生的一切會計事項都必須如實登記入賬……,所以,上述檢驗中所闡述的技協費發出和應記入小金庫賬上的收入而不入賬的財務事實是成立的”,但檢驗所選的申廠檢材卻是“匯總表”,而不是賬冊,依此怎么會證明“財務事實是成立”的?顯然,邏輯上很混亂。
(三)部分結論不適用
結論部分第二項,回答的是“應當支付”,而鑒定委托要求是“實際支付”,兩者顯然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審查結論
若因檢材確實難以收集而無法進一步完善的話,該鑒定結論只能作為一般的查賬意見使用。
司法會計鑒定書
文號
(鑒定專用章)
委托單位:
委托日期:
送 檢 人:
送檢材料:×年×月至×年×月,某銀行所提供的儲戶活期歷史明細對賬單和乙公司、丙公司、丁站有關記錄工資發放信息等涉案會計資料復印件及相關證明。經整理分類,編號如下:
鑒定要求:A某某,男,×歲,系甲站原站長。任職期間,自×年×月至×年×月止,A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從同時掌管的乙公司、丙公司和丁站三家企業中,以“C某某”的名義先后共領取掛名工資×萬元人民幣,由其個人支配使用。委托要求本鑒定對以上三家企業這部分支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
檢驗:
一、劃入存折部分的情況
1.×年×月至×年×月,乙公司先后三十七次向“C某某”儲蓄戶支付工資,共計×元。其中,八次計×元,記增加應付工資、減少銀行存款;其余×元記增加營業成本、減少銀行存款(詳見附表一、附表三、C001至C005、C 008至C013、C015、C017至 C041)。
同時,乙公司先后二十六次向 “D某某”儲蓄戶支付工資,共計×元,均記增加營業成本、減少銀行存款(詳見附表一、附表三、C015、C017至C041)。
2.×年×月至×年×月,丙公司先后八次向“C某某”儲蓄戶支付工資,共計×元。其中,三次計×元,記增加應付工資、減少銀行存款;其余×元記增加營業成本、減少銀行存款(詳見附表一、附表三、C006、C007、C010至C014、C016)。
3.×年×月至×年×月,丁站先后十四次向“C某某”儲蓄戶支付工資,共計×元,均記增加應付工資、減少銀行存款。另有一次支付現金1 800元,記增加應付工資、減少現金(詳見附表一、附表三、C042至C056)。
同時,丁站亦先后十四次向“D某某”儲蓄戶支付工資,共計×元,均記增加應付工資、減少銀行存款(詳見附表一、附表三、C 042至C055)。
4.以上第一至第三項涉案會計事實中所涉及的“D某某”儲蓄戶數額均并入“C某某”儲蓄戶計算(詳見2002)。
5.以上第一至第三項涉案會計事實時間跨度為×年×月至×年×月,三家企業先后共五十六次向“C某某”儲蓄尸支付工資×元。其中,乙公司支付了×元,丙公司支付了×元,丁站支付了×元(詳見附表一、附表三)。以上五十六筆工資中,三筆未儲入“C某某”戶,即×年×月至×年×月和×年×月,共計3 400元;另一筆×年×月×元系直接領取現金,有“C某某”簽字。其余五十二筆計×元,與銀行“C某某”戶儲蓄記錄吻合(詳見附表一、Z001)
二、領取現金部分的情況
6.×年×月至×年×月,丙公司向“C某某”支付工資,計現金×元。計入應付工資(詳見附表二、附表三、X019)。
7.同期,丁站先后四十七次向“C某某”支付工資,共計現金×元。其中,二十三筆計×元計入應付工資,其余×元計入營業成本(詳見附表二、附表三、X001至X009、X010、X011至X017、X018、X020至X048)。
8.×年×月起,丁站在支付“C某某”每月×元的工資中代扣個人調節稅×元,實際發放現金×元(詳見X020至X048)。
9.除×年×月份外,每份現金報銷單均有“C某某”簽字(詳見X001至X048)。
論證:
1.本鑒定所依據的檢材均由委托方向案發單位收集取得,并由提供方蓋章,因此,檢材符合證據證明能力假定。
2.按照會計核算原理,一項經濟業務的發生,必然引起兩個方面或兩個以上方面的會計記錄。本鑒定均由兩份或兩份以上檢材證明同一涉案會計事實,即存入銀行和領取現金的部分分別由銀行存折記錄與有“C某某”簽字的現金報銷單印證;不僅如此,每一次付出均由傳票、應付工資或營業成本、銀行存款日記賬或現金日記賬等記錄相互印證,體現了會計勾稽關系,所以,檢材符合證據證明力假定。
3.根據第二項論證所述原理,本鑒定對以上第一部分第五項檢驗和第二部分第九項檢驗中的那些或缺乏銀行存折記錄、或無“C某某”簽字、或無現金報銷單的涉案會計事實將不予認定,顯然是合理和謹慎的。
4.同理,根據第二項論證所述原理,以上第一部分第四項檢驗所提及的存入“D某某”戶工資實際上也是存入“C某某”戶的涉案會計事實,也應由相關檢材印證。因此,在缺乏銀行及其結算憑證、但合并計算又符合銀行記錄的情況下,采信乙公司和丁站所出具的書面證明并以此修補檢材斷層,仍符合檢材的證據證明力假定。
5.自×年×月起,檢測站每月發放“C某某”工資時均代扣了個人調節稅,使“C某某”每月確實少領了×元現金,累計×元,似乎應從其領取總額中予以扣除。然而,此類代扣是基于前一工資數額而發生的代繳,仍應視為是從這一工資數額中發生的支出,因此,本鑒定仍然將這一部分金額計入“C某某”工資總額中,方法也是合理的。
結論:
×年×月至×年×月期間,乙公司、丙公司和丁站三家企業先后向“C某某”支付工資,累計×元。其中,四次計×元(大寫)不能肯定是否客觀存在,其余一百次計×元(大寫)事實客觀存在。
鑒定人:(簽名)
鑒定人:(簽名)
復核人:(簽名)
日期:
第二部分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年×月×日,公訴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對案件中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文書進行審查。
該鑒定結論稱,乙公司、丙公司和丁站三家企業先后向“C某某”支付工資一百次計×元。
二、審查情況
該鑒定文書檢驗與論證合理、周密、嚴謹,前后呼應,所以,鑒定結論依據充分。
三、審查結論
可以作為鑒定結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