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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企業,精細化管理,財務管理
精細化管理是企業為適應集約化和規模化生產方式,建立目標細分、任務細分、流程細分,實施精確計劃、精確決策、精確考核的一種科學管理模式。電力企業要想在經營中有所創新,突破現有發展瓶頸,必須加強對精細化管理的認識,并運用到管理實踐中。隨著我國“十一五”規劃中眾多新建項目的開工,電力行業勢必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在迎接新的挑戰之際,本文探討了精細化管理在電力企業財務管理中的若干問題。
一電力企業財務管理現狀
長期以來,我國電力企業處于壟斷地位,財務管理意識較淡薄。國民經濟快速發展,拉動了社會對電力需求的不斷上升,2000年之后各地出現的拉閘限電現象不僅使電力企業面臨眾多批評,而且使國家蒙受了巨大經濟損失。在這樣的背景下,全國電力系統開展了“精細化管理”活動,力圖在行業內部根除弊端,建立新型的管理方法,以便壓縮成本,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總體看來,當前電力企業財務管理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市場主體意識不強
電力行業競爭日益激烈,從上游的發電企業和其他設備(服務)供應商,到下游的客戶,都會根據自己的要求自主選擇。而不少企業仍未轉變理念,沒有意識到市場需求已經發生變化。企業財務部門未能把自己真正投入到市場中,壓縮成本、減少不必要開支的觀念淡薄;同時,一些財務人員面對信息不對稱帶來的變化,未能及時發現財務預算的目標和范圍已經產生很大不確定性。
(2)財務管理手段顯得單調
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財務分析方法在當今信息含量極大豐富的年代,顯得過于簡單,并且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但是不少電力企業仍然沒有采取當今主流的一些科學管理方式,全面預算、全面質量管理等方法未能有效開展。對于電力企業最重要的成本控制方面,如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電損現象的損耗核算方法不夠科學,進一步造成無法從財務角度找到解決方案。(3)財務信息化進程緩慢
電力企業往往規模大,管理幅度長,大量的資產和經營活動集中在子公司及其它相關企業。中間的管理空缺、財務空缺,是造成財務管理效率低下,財務數據偏離實際的重要原因。有的企業雖然引入財務軟件,但限于財務人員的電算化水平不高,僅僅將其作為手工帳的替代品,未能進一步開發利用軟件的增值服務。二電力企業的精細化財務管理
精細化管理作為一種管理理念,最大的功能在于挖掘企業潛在的管理功能,將各方面工作細化,將從前未能開展的任務開展下去,從前尚未想到的服務實施下去。將精細化管理的思維貫徹到企業財務管理當中,可以增強財務部門的責任感,提高財務管理的質量和效率。結合電力企業的實際情況,應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精細化財務管理工作。(1)制度先行,完善現有管理體系
面對日益縮小的利潤空間以及不斷增長的用電需求,電力企業實施精細化財務管理,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建立起能有效開展工作的財務制度。首先,財務部門責任人以身作則,充分重視精細化管理活動的開展。財務經理應不斷學習現代化的管理方法,敢于改革過去財務部門崗位、用人、制度諸多方面的不合理之處,支持財務部門進行更深層次的變革。其次,完善財務組織體系,在原有的財務、會計、出納等崗位基礎上,增設電算化管理人員,財務分析員,預算編制員等崗位。適當調整崗位模式,動員全部的財務人員投入精細化管理當中,以橫縱交叉的矩陣式體系深入到各業務單元,用精細化的控制、精細化的核算、精細化的分析,確保財務部門落實財務管理精細化的要求。最后,理清財務管理體系,梳理管理界面以及管理流程,不斷在實際業務中細化各個業務層面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操作細則。
(2)降低成本,提升盈利水平
電力企業的物資分散,新建在建工程多,造成不必要的損耗也多。目前企業的競爭主要是成本的競爭,因此財務部門必須花費大力氣對成本進行控制和監督。
從源頭開展成本控制,切實貫徹成本核算的科學方法,借鑒鋼鐵等其他行業的成本管理措施,進行標桿管理、作業成本和責任成本制度,開展ABC物質分類方法。建立科學規范的標準成本體系,認真編制成本分解計劃,著力從內部挖潛增效,制定成本費用定額,細化成本支出項目,減少不必要的浪費,將盈利水平提高一個臺階。特別需要強化對項目投資規劃、科研、物資采購、施工過程的成本管理,加強經濟調度,優化上網電量結構,控制購電成本上升;拓寬融資渠道,充分利用各類金融工具,努力降低資金成本。
(3)開展全面預算管理
預算管理是以公司戰略為導向,采用價值量和實物量等形式,對公司業務流、資金流、信息流和人力資源流進行整合,為實現戰略目標而開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動。電力企業在未來的發展中,面臨日益增多的電網升級改造工作,重點在于構建公司全面預算管理體系,依據“十一五”規劃和企業經營戰略的要求,采用價值形式對經營活動進行預測決策和目標控制。通過業務、資金、信息的整合,明確適度的分權、授權,以及戰略驅動的業績評價等來實現資源合理配置、作業高度協同、戰略有效貫徹的目標,
精細化管理模式下推進預算管理,應堅持“所有經濟活動都必須納入預算,所有預算收支都必須延伸到項目,所有預算項目都必須細化到月度”的原則,以效率和效益配置生產要素,合理分配有限資源。借助財務軟件,將預算編制從過去的年度預算,逐步發展成為季度預算、月度預算;同時將過去的固定預算發展成為滾動預算,建立合理的預算體系。其次,電力企業生產預算或業務預算重點是成本費用預算,需要財務人員不斷拓寬預算內涵,形成產、供、銷全過程的預算體系。投資預算告訴管理層何時進行投資、資金從何處來、何時收回投資,應加強對以電價為基礎倒推投資的預算,降低盲目投資的概率。
預算過程中,建章立制,落實權責是保證預算管理規范化和程序化的首要任務,同時完善預算管理組織機構,從組織上保證預算體系的正常運行,各級預算責任單位均要承擔起本單位預算管理的責任,財務人員要不斷學習相應的編制預算的方法。崗位上應縱向分層級、橫向分專業,落實各預算單位的責任和權利,量化、分解經營目標,規范管理,加強考核,為經營目標的實現提供有效保證。
(4)加快財務信息化進程
財務信息化是促進公司財務管理規范化、科學化的科技手段,以信息化建設促進財務現代化工作,為財務管理工作搭建良好的信息平臺,提升財務基礎工作質量。
電力行業日常核算工作量復雜,手工帳比較浪費時間,加上一些財務人員對財務軟件的功能認識不足,導致日常業務中的小錯誤不能及時發現,降低了成本的真實性。引入精細化管理,就是要財務人員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財務數據分析中,為成本管理、預算管理做好更多的準備工作。為此,公司應加大對財務信息硬件投資,引入科學的財務軟件平臺并且不斷進行培訓,按模塊完成整個企業的財務信息化進程。三總結
實施精細化財務管理,需要將財務工作的職能提升到經營管理層次上,加強動態的,全方位的控制;要以“細”為出發點,財務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悟細微工作帶來的巨大變化,對每一個工作任務,都要建立起相應的工作流程和業務規范。精細化管理的最終目標在于通過不斷深化財務管理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優化財務核算,提高財務信息的有效性,最大限度為提升企業的盈利能力提供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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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孝,精細化管理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運用.財會通訊(綜合版),2004-13
3金翔,精細化預算管理浙江電力財務戰略選擇.電力信息化,2005-05
我國自1979年開始經濟體制改革,并著手探索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在中國的運用。1986年12月,我國頒布了《企業破產法(試行)》。后在1991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我國又補充增加了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但由于諸多原因,我國的破產立法在形式上呈現出多樣化、在內容上呈現出立法條文簡單化,以致我國破產立法中的程序制度和實體制度設計及其在實踐中的運用存在眾多問題,已經遠不能夠適應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求。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我國重新制定破產法勢在必行。但新破產法的起草工作自1994年開始至今,尚未頒布施行,筆者自然會感觸良多。以下僅就我國重新制定破產法時遇到的幾個問題談點個人看法,以期能夠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
一、關于破產法的功能
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認為,破產法的功能在于促進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企業優勝劣汰競爭機制的建立和發展。這樣的認識集中反映在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1條中。現時在重新起草破產法過程中,仍有不少意見主張破產法應當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加速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產業配置為目的。
這種認識實際上模糊了破產法的功能,對我國重新起草破產法有害無利。任何法律都必須有利于社會生產和生活關系的健全與發展,否則,就不可能有生命力。在我國現階段,制定破產法在客觀上應當有利于或者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這是不言自明的事情。但是,我們不能把破產法客觀上所能起的作用,歸結為破產法的功能。否則,我們將模糊對破產法的認識,不適當地擴充破產法的功能,從而對破產法所能起的作用寄予過高的期望值,以致于因破產法的實施困難而對破產法產生懷疑。例如,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頒布這么多年了,大家有目共睹破產法對國有企業的改革并沒有產生多少促進。這說明破產法的功能并不在于促進經濟體制改革。
在重新起草破產法時必須認識到,破產法的功能,如同民事訴訟法,在于通過國家的公權力來清理不能清償的債權債務關系。破產法只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組成部分,相對于民商事基本法只具有補充意義,因此不能負擔促進改革的過巨重任。事實上,我們在制定破產法時卻使得破產法負擔了本不應負擔的功能。諸如以下兩個問題的解決,實際與破產法的功能無關,但卻深深地影響著破產法的制定。
因破產法不具有改善國有企業的經營的功能,而國有企業所具有的時代特點似乎使得部分國有企業不能適用破產法。國有企業破產難,這其中除了企業破產后的人員安置沒有好辦法以外,其他的原因還有:國有企業和政府的關系一直沒有徹底理順、國有企業的財產權屬及范圍不清晰、國有企業的債權債務發生的原因復雜等。總之,凡是沒有按照公司法改組的國有企業,它們并不能真正成為參與市場競爭的獨立實體,它們在法律上已取得的法人地位就難以完全落實,如果我們希望處于這樣境地的國有企業也和其他真正具備法人地位的企業同樣適用破產法,顯然是不現實的。國有企業的破產不可能普遍推開,這其中的原因相當復雜,涉及到我國國有企業的的體制改革、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以及銀行商業化進程等多個方面,這恐怕是我國制定破產法時所不能徹底解決的問題。
眾所周知,破產企業的職工如何安置,已經成為我國推行破產制度的最大難點。由于這一障礙的存在,很多人認為制定新破產法時應當考慮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涉及到失業者的重新就業和社會保障。失業者的重新就業,不僅取決于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而且依賴于勞動力市場的有效運作,這恰恰又是我國勞動就業制度的不足之處。我國尚未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破產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則更為乏力。但這兩個層面的問題,恰恰是破產法所不能提供解決方案的問題。破產法為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理法,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為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問題,至于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物質幫助的保障問題,并不屬于破產法的規范內容,應當由其他法律(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加以規范,并通過其他途徑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和物質幫助利益。這個問題,在我國1986年12月制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過程中就已經討論過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不能寄希望于破產法來解決勞動者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故不能在新破產法中規定勞動者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利益;但并不是說破產程序就不關注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勞動者的工資報酬請求權以及社會保障費用請求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到優先的保護。
二、關于破產法的適用范圍
如何啟動破產程序,首先面臨的問題是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依照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只有企業法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1]破產立法例對債務人的適用范圍的規定,是適用破產程序的條件。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更具體地說應是,什么樣的債務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中的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以及重整程序,恐怕應當有所考慮。不同類型的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的適用上是否應當有所不同?有無必要設計不同的破產程序以適應不同的債務人?總體上說,并非所有的債務人均可以適用破產程序。在我國當前的法律體系下,這個問題似乎較為簡單,只有企業法人能夠適用破產程序。非企業法人負債不能清償的,不能適用破產程序清理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但是,惟有企業法人可適用破產程序,似乎并不足以解決我國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債務不能清償的問題,破產程序的適用范圍在實踐上有擴張的必要。[2]
在我國起草新破產法的過程中,破產程序是否應當適用于企業法人以外的債務人,曾經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第二種意見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法人,而不能適用于自然人。第三種意見認為,破產法應當適用于中國境內的所有的企業法人和依法核準登記的非法人企業。[3]關于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的分歧,主要在于自然人是否可以適用破產程序?若自然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則自然人在多大范圍內可以適用破產程序?第一種意見將企業法人和自然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而主張適用統一的破產法,破產程序應當適用于所有的不能清償債務的自然人。第二種意見否定自然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實際上否定了自然人的破產能力。第三種意見沒有明確主張自然人的破產能力,但因主張非法人企業的破產,非法人企業的破產勢必涉及非法人企業的設立人或出資人的破產,實際上承認部分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適用破產程序。現在的實際情況是,新的破產法草案支持第三種意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4月)第3條規定:“本法適用于下列民事主體:(一)企業法人;(二)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三)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四)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和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的,在本法規定的程序范圍內視為存續。”
是否允許自然人破產,在理論上不應當有任何障礙。考慮破產法對自然人的適用,必須充分認識破產法的功能。前已言之,我們不能給破產法附加任何額外的功能,諸如促進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企業優勝劣汰競爭機制的建立和發展,促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等多方面。[4]在考慮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這個問題時,人們已經間接地模糊了破產法的功能,并希望破產法能夠徹底杜絕自然人的惡意逃債行為,如果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而不能杜絕因為自然人財產不透明所可能產生的惡意逃債,則不便適用于自然人。當我們清楚地認識到破產法的功能就在于清理債權債務關系時,自然人的財產狀態是否透明、自然人是否會有逃債行為,不應當成為阻止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的借口。破產法應當盡其所能來清理債權債務關系,并建立相應的機制保障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破產法為清理債務清償不能的程序法,它的運作不因為債務人為法人還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在破產程序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差別,惟在于其受破產程序支配后的財產范圍和債務清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不應當影響破產法擴大范圍適用于自然人,自然也沒有必要專門為自然人設計其特有的破產程序。破產法適用于法人,也應當適用于自然人,可以真正做到自然人與法人在債權債務清理程序上的平等。
擴大破產法的適用范圍而包括自然人與企業法人,我們必須設計靈活多樣的程序制度。我國的破產程序包括清算、和解以及企業重整程序。因為不同的程序其復雜程度以及耗時、耗費的程度不同,應當有區別地適用于負債狀態不同的債務人。總體上說,自然人的負債狀態較法人的負債狀態簡單,故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度應當適用于自然人,若將企業重整程序適用于自然人,實益可能并不顯著。靈活多樣的程序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負債程度不同的債務人清理債權債務的要求,而不論債務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我國破產法除了設計有可供債務人選擇的破產程序外,在破產程序的開始以及進行的諸環節,我們都要考慮破產程序進行的靈活度,審理破產案件的法官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享有足夠的自由裁量權,以便做到適用破產程序的及時、公正和有效率。在起草破產法時,對于破產案件的審判組織、破產程序的啟動、財產管理人、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司法文書的送達等諸多方面,都考慮到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別而增加法官的裁量幅度,即使擴大破產法的適用范圍,也不會有不能克服的程序操作上的問題。目前我國在制定新破產法時,擴大其適用范圍于自然人,更不存在立法技術和實務操作上的極度障礙。[5]因此,新破產法應當適用于自然人。
若將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則在程序制度上設計上必然會遇到以下兩個無法回避的問題:
第一,破產免責問題。破產免責,指在破產清算程序終結后,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免除破產的自然人未依破產程序清償的債務的繼續清償責任。自然人破產后,是否免除其未清償債務的清償責任,立法例上有兩種主張:免責主義和不免責主義。以法德傳統破產法為代表的立法例[6],多傾向于不免責主義;與此不同的英美法系國家,普遍實行破產免責主義。日本、韓國、我國臺灣地區的破產立法對于自然人也實行破產免責主義。我國現行破產法適用于企業法人,不存在破產免責制度。重新制定破產法而適用于自然人時,不可避免地會面臨是否給予自然人破產免責的問題。如何對待破產的自然人的免責問題,尚未在我國引起廣泛的討論,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但從文明國家的發展這個角度來考慮問題,我國未來對自然人的破產采取免責的立場,應當是一個選擇。我國重新起草的破產法草案,對于破產免責已有相應的規定,所采取的基本立場應當是推行有條件的許可免責主義,即破產的自然人清償債務達到法定的比例,可以申請法院許可免除其未清償部分的債務的清償責任。[7]但破產免責不適用于破產的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
第二,復權問題。復權制度,是指破產的自然人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請求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解除其因破產宣告所受破產程序以外的公私法上的權利限制的一項制度。自然人受破產宣告的,其身份地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而受到相應的限制,這些限制隨著破產程序的終結而失去效力。但破產的自然人所受破產程序外的限制,并不會因破產程序的終結而解除。在破產程序之外,出于種種原因、特別是公益的考慮,其他法律會對破產的自然人附加身份地位的專門限制,以約束破產的自然人為或者不為相應的活動。我國現行破產法不適用于自然人,故不存在自然人破產而其地位受法律限制的情形,但對于破產的法人負有責任的自然人,其身份地位則依法受到限制。如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若我國新破產法適用于自然人,則其他法律自然應當對破產的自然人的活動范圍或方式加以限制,就有必要建立復權制度。英美法系各國實行破產免責主義,復權制度與破產免責制度相關聯,有破產免責的發生,就有當然的復權。我國立法可以予以借鑒。
三、關于破產原因
破產原因是法院對債務人適用破產程序的原因。因我國新破產法規定有清算、和解與重整程序,故破產原因應當與這些程序相關聯,而不能單純歸結為破產清算的原因。
關于破產原因,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針對清算與和解程序,以三元結構、民事訴訟法以二元結構加以規定。[8]這樣的規定給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認定破產原因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在起草新破產法時,有關破產原因的規定出現了不同的聲音,即:第一種意見認為,目前國有企業虧損面比較大,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復雜,有必要對國有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條件,如虧損的程度、負債率、不能清償債務的時間等量化標準。第二種意見認為,破產原因為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唯一依據,在認定的標準上對所有類型的債務人均應當同一;在立法上,破產原因為法院審理破產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問題,各種不同類型、行業、規模的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也不能對破產原因予以量化。第三種意見認為,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已經“資不抵債”的,才能構成破產原因。[9]但破產原因應當實現一元化,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已經成為破產立法起草人員和學界的主流觀點。“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且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
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以外,尚有以下的債務人的行為,應當認為構成破產原因:
第一,停止支付。債務人停止支付債務的,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以適用清算程序、和解程序或者重整程序。在此情形,債務人得以其具有清償能力的事實,“破產原因”的推定,從而避免適用破產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并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第二,債務超過。債務超過為法人的破產原因,在我國實務界常被稱為“資不抵債”。企業法人的負債額超過其資產額的,為防止其債務繼續膨脹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增加社會生活的不穩定因素,有適用破產程序對債務超過的企業法人加以規制的必要。《德國支付不能法》第19條明確規定“債務超過”為法人開始破產程序的原因。我國尚無以債務超過作為法人的破產原因的立法和實務,而且鑒于現實生活中國有企業“資不抵債”的現象突出,估計將債務超過列為破產原因,立法技術上有一定的困難。我國新破產法草案對此尚未做出規定。合理的選擇應當是,企業法人的負債額超過其資產額的,不論其是否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均構成企業法人開始破產程序的特殊原因。
第三,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虞。債務人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危險,即債務人的財務狀況足以使人預見到其不能清償行將到期的債務的,構成“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虞”,應當給予債務人適用破產程序的機會。此等破產原因對于發生財務困難的企業法人具有意義。尚未發生不能清償到期狀態的企業法人,若已經有財務困難,則沒有必要非等到該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發生時才適用重整程序;否則,該企業將喪失重整成功的機會。德國在修改其破產法時,專門增加規定“行將出現支付不能”為債務人申請開始支付不能程序的原因。[10]故針對企業法人的重整,我國有必要在新破產法中將“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之虞”規定為企業法人重整程序開始的原因,以更加方便債務人啟動和運用重整程序。
四、關于破產程序的模式結構
破產法在性質上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但主要還是程序法。我國實行破產程序受理開始主義。依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破產程序分為破產宣告前的程序和破產宣告后的程序兩大部分,具體由破產案件的受理程序、破產案件的審理程序、破產宣告程序、破產清算程序組成;在破產程序進行中,還存在避免破產宣告或者破產分配的和解程序。[11]但我國現行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程序存在諸多缺陷,并以清算債務人的財產為主要目的,不符合破產立法改進運動的發展趨勢。破產觀念自近代產生防止或者避免破產清算的和解制度開始,日益具有了更為豐富的內涵,只不過其變革或者現代化的程度在各國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破產制度向破產清算制度、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協調作用的方向發展的趨勢,應當是不容懷疑的。如何設計破產程序成為我國破產立法不能回避的問題。
破產程序的開始以申請主義為原則。當事人申請破產而非法院以職權適用破產程序,應為我國破產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在這個前提下,我國破產程序的模式結構體現為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與破產清算程序的結合。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或和解,或破產清算,以求法院能夠裁定開始破產程序。不論債務人申請的程序目的差異,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破產程序對于債務人的財產和債權的清理均具有約束力[12],有關的利害關系人應當通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以及破產清算程序相互間,應當具有法律規定的可轉換性,破產清算程序開始后至破產分配前,當事人可以申請適用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和解程序開始后,當事人可以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程序或重整程序;重整程序開始后,當事人可以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程序或和解程序。關于破產程序應當包括清算程序,理論和實務均沒有異議,引起爭論的問題是破產程序應否包括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以及如何設計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以下僅就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作些說明。
1.重整程序
重整程序為一種新型的破產程序,是在對傳統破產清算制度進行變革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企業再建型的債權債務清理程序。起初,重整制度以公司重整制度(CorporateReorganization)為限。股份有限公司因發生財務困難,有停業的危險時,經法院裁定予以整頓而使之復興的制度。公司重整制度是美國聯邦破產法最先創立的,現已普及到世界多數國家。
各國法律規定的重整制度在適用范圍、條件和強度上有所不同。但是,現代重整制度的適用已經呈現出超越股份有限公司范圍的必然趨勢。美國在制定1898年破產法時,首次將破產清算制度和企業再生制度相結合,開始了美國公司重整制度的創建;其后1933年和1934年對破產法中的重整規定予以多次修正,于1938年通過坎特拉法(TheChandlerAct)完成了重整制度的革新,創立了美國的現代企業重整制度。重整制度自其產生時起,注意力就不在于如何避免公司被關閉清算,而在于公司現狀的維持和未來的發展,從而促使有破產危險的公司盡快復蘇以求壯大。經過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改革后的美國破產法規定的重整制度,可以適用于個人、法人以及合伙。[13]
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具有類似的功能,但它擺脫了和解程序消極避免適用破產清算的不利方面,是一種預防破產清算的積極制度。和解程序不能代替企業重整程序,企業重整程序要比和解程序挽救企業更為積極,重整的手段和目標是多方位的。重整程序將社會利益放在第一位,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沖突更加突出;[14]實際上,在重整程序中,當事人自治的地位還是相對較弱的。再者,重整程序的特點還在于,債務人的重整計劃是促使企業積極復興的必要條件,經利害關系人表決接受和法院裁定認可后,具有終結破產程序的效力;重整計劃批準后的債務人不再受破產程序的約束,但應當按照重整計劃經營事業和清償債務。
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沒有規定重整制度,該法第四章規定有和解與整頓制度,但該法規定的整頓制度不同于嚴格意義上的重整制度。一方面,我國國有企業的虧損面比較大,瀕臨破產清算的企業比較多,存在的問題各不相同,讓所有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企業都運用破產清算程序,不僅不現實,而且對社會生產力會造成浪費,同時也會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我國需要尋找強有力的方式幫助虧損或者瀕臨破產清算的企業走上復興之路;另一方面,企業再生通過和解制度,當然可以解決一些問題,但和解不是企業再生的唯一途徑,重整制度是對和解制度價值的全面發展。所以,我國重新制定破產法時,應當規定企業重整程序。對此,理論上的呼聲十分高漲,新破產法草案也規定有重整制度。
我國破產法若采用重整程序,應當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考慮:(1)重整程序適用范圍限定。重整以企業的再建為直接目的,社會公益需求為適用該制度所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程序的運行和效力相對復雜,有必要將其適用范圍限定于企業法人。(2)法院地位至上。重整程序是否應當開始,完全取決于法院的裁定許可;重整程序開始后直至重整計劃被批準生效,債務人的所有活動均在法院的嚴格監督和控制下進行,管理人中心主義應當服從于法院的司法裁量權。(3)當事人自治的相對性。重整程序中的法院地位至上弱化了當事人自治的地位。法院在企業的債權人和股東決定企業重整命運的意愿之外,對重整程序開始與否有最終的自由裁量權。(4)重整目標和手段多樣化。企業重整的目標,不僅要清理債務人的債務,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且要實現企業的未來發展,維護社會生產力和社會公益。為實現企業重整的多重目標,在重整過程中可以采取法律允許的多種手段重組有債務危機的企業。(5)重整程序優先適用。重整程序開始后,對企業已開始的和解程序或破產清算程序等任何民事執行或者司法程序,應當停止;特別是,重整程序對于在債務人的財產上有別除權的權利人,亦有約束力。[15]
2.和解程序
和解程序是有破產原因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達成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而終結破產程序的一種程序。和解作為一種程序,是與破產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并存的具有獨立意義的制度。[16]破產制度發展到近代,和解制度應運而生。在我國的理論和實務上,長期以來認為和解程序的目的在于避免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而使債務人擺脫困境,所以和解應當著眼于債務人的復蘇或者繼續存在。我國現行破產法就是基于這樣的考慮規定了破產宣告前的和解與整頓制度。
因和解制度是為了克服和避免破產清算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創設的一項程序制度,其目的可概括為三項:(1)避免對債務人適用破產程序;(2)避免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3)避免通過破產清算分配破產人的財產。于是,和解制度就被劃分為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和解、破產程序開始后至破產宣告前的和解、以及破產宣告后的和解。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和解制度應當貫徹兩個基本出發點,其一為利用和解制度避免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其二為利用和解制度避免通過破產清算分配破產人的財產。[17]破產程序中的和解,只不過是一種不同于破產分配的償債方式,和解的目的只在于通過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諒解讓步而了結債權債務,并不以債務人的復蘇為目標。所以,在破產程序進行中運用和解程序,可以避免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或者避免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破產分配。基于這樣的考慮,重新起草破產法時,應當靈活設計破產程序中的和解程序,允許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的任何期間申請和解,以給予債務人選擇和解的充分機會。
和解程序為重整程序的基礎。在肯定和解程序的基礎上,立法應當明確規定拯救瀕于破產或者已經陷于破產境地的企業法人的重整程序。因為我國新破產法將規定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在適用上自然會顯得不那么重要,但若我們將和解程序適用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不十分復雜的破產案件,自有其存在的價值。和解程序適用于債務人財產過少的破產案件,在處理的程序上較為簡化、節省費用和時間,有利于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終結破產程序。
五、關于管理人中心主義
管理人中心主義,是指破產程序的事務性工作通過管理人來進行,管理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依法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接管、清理、保管、運營以及必要的處分,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管領財產的能力受到限制,諸如不得清償個別債務,其目的在于保證破產程序的公正進行。既然債務人的管領財產的能力受到限制,就要有相應的制度來保證債務人的財產不受意外的處分,故在破產程序中不能缺少管理人。我國現行法規定的管理人僅以“破產宣告后”的破產清算組為限。
在破產程序受理開始主義之下,我國現行立法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不夠周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程序即告開始;即使在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情事下,經債務人和解申請而開始整頓的,破產程序也只是中止,并未終結。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以及和解整頓過程中,債務人的財產由誰監督或管理,已經成為困繞人民法院處理破產案件的障礙。另外,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后,在成立破產清算組織之前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雖然在緊急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這終歸是一種不得已的辦法。在破產程序進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予以財產保全,一方面加重了法院保全財產的負擔;另一方面,破產程序具有保全債務人財產的概括效力,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對已開始的破產程序本身就是不必要的。在破產程序中,法院并無義務管理債務人的財產。我國在破產程序制度上應當建立適合國情的財產管理人制度。[18]
我國的司法實務對于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有所推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除可以隨即進行破產宣告成立清算組的外,在企業原管理組織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下,可以成立企業監管組。企業監管組成員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股東會議代表、企業原管理人員、主要債權人中產生,也可以聘請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參加。企業監管組主要負責處理以下事務:(一)清點、保管企業財產;(二)核查企業債權;(三)為企業利益而進行的必要的經營活動;(四)支付人民法院許可的必要支出;(五)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工作。企業監管組向人民法院負責,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導、監督。”
我國新破產法草案建立了自破產程序開始后的管理人制度,基本上完善了我國現行破產程序中的財產管理制度。[19]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管理人自被指定之日起,作為債務人財產的代表,應當依法行使下列職權:(1)接管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印章和其他物品;(2)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債務人所欠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納稅情況;(3)制作財產狀況調查報告;(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債務人的繼續營業;(6)管理、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債務;(7)接受第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或財產權利的交付;(8)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9)聘用必要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10)必要時,要求召集債權人會議;(11)有關債務人的財產的糾紛,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或者仲裁;(12)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管理人行使的其他職權。
以管理人中心主義作為我國新破產法的立足點,可以加強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或保全。管理人中心主義還可以相應減輕法院的責任或負擔,法院參與破產程序的事項應當多集中于程序方面,而非管理人應當為的事務性工作上。我國的破產程序應當堅持管理人中心主義這樣的原則,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具有極為特殊的中心地位。管理人中心主義,應當貫穿于統一的破產程序的各個環節。管理人中心主義不能僅僅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有意義,而且應當有效于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管理人中心主義與重整程序中的債務人的地位并不矛盾,我們確實可以看到,在破產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中,管理人的中心地位十分顯著;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作用則是有限的。管理人的作用在重整程序中有時并不十分顯著,這種現象只是管理人中心主義的異化,即管理人的職能向重整程序中的債務人的有條件的轉移,并非對管理人中心主義的否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4月)第70條規定:“在重整保護期,管理人可以聘任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企業的營業事務。”[20]關于管理人中心主義,我國破產立法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并不是要否堅持管理人中心主義的問題,而是在這個中心主義的架構下,如何協調管理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益分配問題。對此,我國立法者還要作出更為細致的努力。
六、關于破產程序中的意思自治
在破產程序中,意思自治在兩個層面上展開:個體意思和團體意思。個體意思使得破產程序具有進行的基礎;而團體意思則維系著破產程序的公平。
破產程序中的個體意思,通過破產申請和債權申報等制度予以體現。破產程序要貫徹破產申請和債權申報的自愿原則,非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不得開始破產程序;破產程序開始后,非有債權人申報債權的行為,破產程序無法進行。故破產申請和債權申報構成破產程序得以進行的基礎。
非有破產申請,不得對債務人開始破產程序。但是,破產程序中的個人意思自治,并不具有絕對的意義。個人意思不得濫用;甚至,個人意思在有些場合為法律所排斥。在理論上,破產程序的開始以破產申請為必要。債務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自己破產。但若債務人為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法人的信用基礎發生危機,這時,為了防止債務的進一步膨脹,保護多數債權人的利益,法人的代表應向法院申請破產。與申請破產相對應的問題是,若無債務人或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法院可否依職權開始破產程序?我國現行法沒有規定、司法實務暫時不承認人民法院可以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直接依職權開始破產程序。但是,我們如果考慮到,破產并非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之間的私事,它涉及到眾多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利益,從而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的法院,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進行適度的干預。所以,這是個人意思服從法律安排的體現。再者,破產申請提出后,申請人基于其個人意思請求撤回申請的,因破產程序關乎多數債權人的利益,本非專一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故是否準許撤回申請,由法院依照破產申請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因此,破產程序中的個人意思,其自治的范圍依從于對多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的需要。
在破產程序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的意思自治,為債權人團體意思的自治。破產程序對于各種有利害關系的人都會產生實質的影響,甚至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諸如勞動者的失業等方面,特別是直接關系到參加破產程序的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居于主導地位,對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負有全面責任。管理人在法院的領導下,對債務人的財產行使全面的管理權,并負具體的責任。在破產程序中,應當堅持管理人中心主義,但必須強調債權人的自治,以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團體利益。債權人自治是破產程序的基本制度,包括債權人會議和監督人[21]兩種基本形式。一般而言,債權人會議和監督人在破產程序中的作用,相輔相成,債權人會議和監督人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目的都在于維護債權人全體的利益。但是,監督人履行職責受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約束,債權人會議凌駕于監督人之上。
我國現行破產法規定了債權人會議,肯定了債權人團體的自治地位。但是,在破產程序中,僅有債權人會議代表債權人的利益,似乎還不足以維護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公平利益,特別是債權人會議閉會期間,由誰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的進行,在我國法律上仍為空白。債權人會議由全體債權人組成,人數眾多,對破產程序難以實施日常監督,若經常召集債權人會議,也不利于破產程序的節儉和簡化。況且,債權人會議不是債權人全體的常設機關,特別是債權人會議休會期間,無法對破產程序進行中的具體事務實施監督。所以,從實際需要出發,以使債權人自治貫串于破產程序進行的各階段,我國破產立法有必要設立監督人制度;監督人由債權人會議選任,代表債權人會議對破產程序實施日常監督。我國新破產法草案的創新之一就是規定債權人會議任選的監督人制度,這是對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自治形式的補充。[22]
七、關于破產程序中的利益平衡
破產程序所涉及的利益為多方利益。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為基本利益,居于受保護的平等地位。但破產程序不僅關乎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且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破產程序中的各方利益,應當有制度設計上的考慮。以下三點,可能是我國破產立法所必須要衡量并作出取舍的地方。
首先,債務人的重整利益,優先于破產程序中的其他利益。債務人的重整利益與破產程序中的其他利益之間,存在沖突。債務人有破產原因,其請求重整的,其重整利益應當受到應有的尊重。若重整程序開始,則債權人自無由重整財產獲得個別清償的機會,即使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或者對債務人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支配權的擔保權人,亦不能從債務人的財產中獲得個別清償。這是采用重整制度所必須實行的制度。所有的債權人,不論其是否享有擔保,以及對債務人的財產歸屬或支配利益享有權利的其他人,均受重整程序的支配。在重整程序中,即使個別表決組的權利人不同意重整計劃,法院亦可基于其自由裁量權順延重整期間或者批準重整計劃。可見,債務人受重整程序的保護利益是十分優厚的。我國破產立法應當堅持這樣的立場。
其次,破產程序中的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團體的利益,與個別債權人的利益之間總是存在沖突的,保護了債權人的團體利益,就不可避免地會忽視個別債權人的利益,這是由破產程序的公平與公正的屬性決定的。在團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理性的選擇是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在破產程序中,之所以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原因在于參加破產程序的利害關系人的多面性;若沒有團體利益的形成機制,破產程序就無法進行。而且,破產程序中的利害關系人通過團體多數表決機制,維系破產程序的公正性(團體利益)。即使個別利害關系人的意思,與多數利害關系人的意思不同,破產程序將依照多數人的意思照樣進行。這是破產程序實現公正的價值目標所在。凡參加破產程序的利害關系人,均受破產程序的約束,享受破產程序上的利益,并承擔因破產程序而產生的不利后果。在這個意義上,債權人自治的制度較為完整地反映了破產程序的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的價值目標。再者,在破產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中,任何普通的債權人均不能有超越破產程序的利益;在重整程序中,不僅普通債權人受重整程序的約束,而且對債務人的財產有擔保權益的利害關系人,亦受破產程序的約束。這樣的制度設計也反映著團體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的價值目標。
最后,勞動權益,優先于破產程序中的其他利益。企業被適用破產程序,勞動者的工資權益以及社會保險權益,在一定程度度上會受到相應的影響,特別是會引起勞動者的失業而影響勞動者的生機。在這樣的風險機制下,勞動權益應當在破產程序中居于優先受保護的狀態。勞動權益優先于國家的稅收請求權和普通債權。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7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我國的司法實務對于受優先保護的勞動權益,作出了內容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6條規定:“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第57條規定:“債務人所欠非正式職工(含短期勞動工)的勞動報酬,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第58條規定:“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集資款,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勞動權益是否優先于債務人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我國現行法并沒有提供相應的一般解決方案。[23]勞動權益為破產程序中的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優先于在債務人的財產上存在的擔保物權,這應當是我國破產立法應當明確的問題。
[1]在我國現行法的框架下,可以適用破產程序的企業法人,包括依照《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對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否應當適用破產程序,在新破產法的起草過程中引起了爭議,但筆者認為現行法的模式并無明顯的不妥,故在此不作論述。
[2]見鄒海林:《關于新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的思考》,《政法論壇》2002年第3期。
[3]有關詳細內容,請參見常敏、鄒海林:《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重新制定》,《法學研究》1995年第2期。
[4]見鄒海林:《破產法若干理論與實務問題研評》,《民商法論從》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頁。
[5]見鄒海林:《關于新破產法適用范圍的思考》,《政法論壇》2002年第2期;湯維健:《修訂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思考》,《政法論壇》2002年第3期。
[6]在德國,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國支付不能法》規定了破產的自然人有條件的許可免責主義。見《德國支付不能法》第286條至303條所規定之“剩余債務的免除”制度。
[7]但最近完成的破產法草案所持立場為有條件的當然免責主義,即破產的自然人清償債務達到法定比例時就免除其未清償部分的債務的清償責任。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4月)第148條。
[8]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條將破產原因表述為“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將破產原因表述為“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9]見鄒海林:《中國的破產制度及其發展方向》,《中國市場經濟法治走向》,昆侖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頁。
[10]《德國支付不能法》第18條。見杜景林等譯:《德國支付不能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頁。
[11]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所規定的和解程序,為避免債務人被宣告破產而設計,竟能適用于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但《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和解程序,則沒有將之限定于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將和解程序概括為避免破產宣告和破產分配的程序,和解可以適用于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以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
[1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指定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必要的接管或監管,以確保債務人的財產為破產程序的公正進行而存在。關于債務人的財產受破產程序的支配的相關問題,可參見本文后述的管理人中心主義。
[13]見王衛國:《論重整制度》,《法學研究》1996年的1期。
[14]見李永軍:《破產重整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頁。
[15]見鄒海林:《中國的破產制度及其發展方向》,《中國市場經濟法制走向》,昆侖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164頁。
[16]見李永軍:《破產重整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頁。
[17]見鄒海林:《論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及其革新》,《法學研究》1994年第5期。
[18]見鄒海林:《破產法若干理論與實務問題研評》,《民商法論從》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頁。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2002年4月)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第29條規定有管理人的多項職權,基本上可以反映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中心主義。
[20]但該條的規定確實不同于美國破產法第11章重整程序所規定的“占有中的債務人(debtorinpossession)”制度。在美國破產法中,占有中的債務人為重整程序中管理債務人財產的基本態樣,除非法院基于某種理由任命債務人財產的管理人或受托人(trustee)。但筆者并不贊同在我國的破產程序中實行與美國破產法相同的“占有中的債務人”制度。另外,該條的規定還存在其他的缺陷,需要和草案中的重整程序的其他規定相配合進行修改,故有進一步斟酌的巨大空間。
[21]監督人為破產程序中的全體債權人的代表機構。監督人依不同的立法例,稱謂有所不同。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稱為檢查委員會;意大利、法國、德國、泰國稱為債權人委員會;日本、韓國等國稱為監查委員或者監查人;我國臺灣地區則稱為監查人。我國新破產法草案準備采用“債權人委員會”的稱謂。
1995年高考語文試卷總體框架穩定,測試內容比較科學地反映了學科的內容聯系和基本規律,題型結構、賦分比例、試卷長度、最低書寫量等項指標都有很好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全卷題量適中,除作文題外的31道試題中,難易題比例適當,從而保證了試卷總體難度的適宜和穩定。
1995年高考語文試題以其測試目標明確,注重應用性,突出運用已有的知識去解決新問題的能力為特色,較好地處理了考查基礎知識和考查各種能力——識記、理解、分析、應用、綜合——的關系,考查語言和考查文學的關系,考查低層次能力和考查高層次能力的關系;并且創意設問角度新穎,表述平實、準確。干擾項設置巧妙、隱蔽,使多數題目擁有理想的區分度。應該說是一份較好的選拔性考試試題。
一、語基試題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語基試題包括第一大題和第五大題,主要考查掌握和運用語文基礎知識的能力,識記名篇名句的能力和現代漢語句子的表達能力。兩題共42分,占總分的28%。在400份抽樣試卷中,兩題得分率分別為52.69%、45.62%,及格率為34.33%、31.5%。
1.緊扣《中學語文教學大綱》和《語文科考試說明》,兼顧語文教學的各項目標,著眼于應用,突出對能力的考查,是第一大題的顯著特點。11個小題,既考查學生對語文知識的記憶、理解能力,又考查學生對語文知識的分析、應用能力。
從考生答卷情況來看,有幾個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重視。
第一,忽視字詞基本技能訓練的傾向亟待改變。第1小題考查內容包括容易混淆的多音多義字,如“拓”、“殷”、“屏”等;容易讀錯的字,如“畸形”的“畸”;容易寫錯的字,如“重疊”的“疊”。這類考題實際上是考查學生對漢字音、形、義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的。此題得分率低,為19%。再如考查成語使用的第4小題,雖然選項中的四個成語“無所不為”、“半斤八兩”、“首當其沖”、“想入非非”,常見常用,學生并不陌生,但由于未能結合語境把握它們的確切含義和感彩,相當多的考生還是誤選了錯項。此題得分率極低,僅有4.33%。
第二,辨析病句的能力亟待提高。第7小題是辨析句子正誤的。A、B項錯在動賓搭配不當,不合邏輯,如“安排……問題”、“研制開發……新技術”。D項錯在“演奏”、“演唱”之前缺少主語。應在“既無演奏,也無演唱”之前加主語“現代人”,使句意明確。上述錯誤,只要考生運用學過的語法知識對選項逐一加以分析并不難發現。然而,遺憾的是此題得分率不高,僅33%。看來識別句子正誤的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第三,學生閱讀視野亟須擴大。
第8、9、10各題考查學生古代文化常識和中外作家、作品知識的掌握情況;第11小題考查學生的文學鑒賞能力。這些題目雖然難度不大,但還是有部分考生不能得分。這反映了學生知識面狹窄。建議有條件的學校,舉辦文學講座或開設“名著介紹”、“古詩詞鑒賞”等選修課,以開闊學生視野,豐富學生知識。
2.第五大題的特點是實用性強。無論是需要填出的名句,還是需要修改的便條,抑或需要依據資料續寫的句子,都有著極強的實用性。考生按照要求完成了,且完成的好,說明他運用現代漢語的能力強;反之,則說明他運用現代漢語的能力差。
選填名句,五句中有三句[[1]、[2]、[5]]在中學語文教材中出現過,對大多數考生來說,考題不難、因此得分率高達78.5%,但也有少數考生該得的分得不到。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對名句識記不牢,或對句意理解有誤,因而隨意填寫,如把“不以樂乎”寫成“不亦樂乎”、“不亦說乎”;把“不以規矩”寫成“不依規矩”、“沒有規矩”等。二是錯別字造成失分。如寫錯“靈犀”的“犀”,把“規矩”寫成“規距”,把“滿招損”寫成“滿遭損”等。看來,中學的背誦訓練要堅決反對不求甚解的學風,不懈地減少和消滅錯別字,仍是中學閱讀教學的一項重要任務。
第30和31題是以寫作角度考查改錯和造句能力的。第30題要求考生修改一張用詞不得體的便條。此題創意新穎,要求提高。過去同類型題目只要求識別用詞的正誤,現在則不但要求識別,而且要求改正。有的考生因不能準確辨析,誤將得體的詞語反而改得不得體,如把“約”改為“請”,把“談”改為“商議”;有的雖能找出不得體之處,卻改得欠妥,如把“磋商”改為“告知”、“共商”;有的則不按照題意要求修改詞語,而是改動句子,如把“現決定改期”改為“現不能去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這反映了考生按要求修改不得體用詞的能力較差。第31題的問題,以第2處續寫居多。此處須按年份分段寫清男性和女性職工的增長率,用比較的方法說明“婦女就業的增長率越來越高于男性”;而近70%的考生因審不清題意要求而不能得分。他們或只用百分率表述女性就業增長情況,而忽略男性,未作比較;或看不出年份分段的規律,概括不出“前七年”、“后七年”這樣精煉的詞語,所以只好照抄資料原文,內容表述雖然正確,卻因字數大大超過而失分;也有的不是就女職工的增長率,用作比較的方法續寫句子,而是就這種情況反映什么加以說明,結果與下文語意重復,不相連貫。當然,也有因數字的表述與書寫不正確、不規范而失分的。凡此種種,都說明考生的現代漢語表達能力還有較大缺陷,這方面的訓練亟待改善和加強。
二、現代文試題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第三、第四大題考查考生的閱讀理解能力,所選材料既有科技短文,又有人文類讀物。與往年不同的是,結構上有所調整。考查閱讀科普類讀物能力的第三大題,全部采用選擇題形式,放在第Ⅰ卷中;考查閱讀人文類讀物能力的第四大題,則仍歸屬于第Ⅱ卷。
現代文試題著重考查了學生理解詞語、把握文中關鍵語句、辨別和篩選文中重要的信息和材料、劃分段內層次、概括段落大意、分析文章中心等能力。從選材內容和設題來看,科技短文難度與去年持平,人文類讀物難度則有所下降。但考試成績并不理想。在400份抽樣試卷中,第三大題得分率為62.53%,及格率為56.33%;第四大題得分率為21.1%,及格率則為零。
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缺乏整體把握文意、概括全文主旨的能力。
第三大題第23題讓考生選擇標題的正誤,實際上是考查學生提煉概括主題的能力。標題是文章內容的提煉和概括,體現文章的主要觀點和思想。通觀全文,使用的大多是“可能”、“如果”這樣一些帶有推測、假設性的詞語,最后的結論也是未知的,不明確的。那么,制作標題時,就只能采用未肯定語氣,而不宜采用肯定語氣。此題難度并不大,但得分率僅有34.6%。這說明學生還缺乏總結文章大意的能力,應引起今后教學的注意。
2.缺乏清晰周嚴的理性思辨能力和準確簡煉的語言表達能力。
第四大題從總體來看,不偏不怪,難度適宜,但成績偏低,第25、26、27、28各題得分率分別為14.96%、18%、4.17%、16.92%。
第25題要求考生“用自己的話分條簡要概括”舊式教育的三種弊端,并且規定每條超出8個字,該條不給分。大部分考生都能從第二自然段中找出舊式教育的三種弊端,但有的不全用自己的話去加以概括,而是照抄原文,答成“把內容裝進頭腦”、“意在模仿程式腔調”、“守著利祿主義”;有的雖然用的是自己的話,但概括的內容不準確、不全面,如答成“死記硬背不講效果”、“一味模仿不講實用”、“追求功名無益社會”;有的則概括的內容不具體,含糊不清,意思不明,如“讀書不管有用沒用”、“學古文不管有無效果”、“目標狹隘無益社會”等等,從而造成該題嚴重的失分。
第26題要求考生參照第二點錯誤認識的表述方式(因果句式),概括說明第一點錯誤認識是什么。考生答題首先要分清兩種錯誤的不同范疇。第一點錯誤是關于語文學科的性質的認識,第二點錯誤是關于語文教學的任務的認識,有的考生對二者認識模糊、混淆在一起,答成“把語文課看成傳授知識,不把語文當成學習工具”;有的考生雖然知道第一點錯誤是關于語文學科的性質的認識,但對錯誤的具體內容卻不了然,答成“沒有清楚認識語文的性質,以為語文教學便是承襲舊式教育那一套”。還有的考生意識不到第一種錯誤認識中包含著因果關系,因而回答時或者只有因、沒有果;或者只有果,沒有因。更為普遍的是,在表達“語文是工具”的判斷時,認識不周嚴,丟掉了“人生日用”和“不可缺少”兩個限制性短語,表達自然不準確不全面了。
第27題得分率特低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對“前提”的實質認識不清所致。許多考生根本不清楚“前提”實際上說的是關于語文教學任務方面的錯誤認識,卻把由于這種錯誤認識而帶來的后果和表現形態(“認為一講一聽之間事情就完成了”)當成錯誤認識本身來回答,自然不能得分;還有少數考生到第二自然段中去胡亂尋找答案,所答更是牛頭不對馬嘴了。
第28題選擇屬于“不教”的項,許多考生習慣于從提供的閱讀材料中去找答案,而第四自然段又沒有對此作具體說明,因而便從教師作用的角度去思考,誤把“不教”理解為教師主要不是教知識而是教方法,從而選擇了六項中的"A、C",而未選擇正確項"B、E",結果造成嚴重的失分。
上述情況表明,相當多的考生尚缺乏應有的清晰、周嚴的理性思辨能力和準確、簡煉的語言表達能力。有鑒于此,今后的閱讀教學和現代文復習,必須有針對性地設計精要的練習并進行嚴格的訓練。只有這樣,閱讀能力方可逐步養成,測試成績方能有望提高。
三、文言文試題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第二大題主要考查文言文閱讀能力。試題材料節選自唐代魏征等撰寫的《隋書·列女傳·鄭善果母》一文。測試內容涵蓋了辨析字義詞義,判斷句意正確與否,區別文言實詞、虛詞,歸納同一內容的句組,總結全文基本思想等各個方面,達到了命題者全面考查學生閱讀文言文總體水平的設計意圖。沒有偏題、怪題和難度過大的題。試題所選材料難易程度更加切近高中畢業生的實際水平,思想內容也更有積極的進步意義。從測試結果來看,在400份抽樣試卷中,得分率為47.98%,及格率為29.67%,區分度較好。這些都是應予肯定的。
但是,第二大題也存在某些失誤,這就是對所選材料的版本依據沒有進行合理的分析比較,取舍個別字詞時缺乏斟酌。如“吾為汝家婦,獲奉灑掃。如汝先君,忠勤之士也”中的“如”,《北史》作“知”。顯然,《北史》是正確的。這句話表達了一種因果關系:正因為我是“汝家婦”,才“知汝先君”乃“忠勤之士”。而《隋書》作“如”,則造成上下文邏輯關系的脫節,使語意不能貫通。由此推斷,“如”當為“知”之傳抄筆誤。
第二大題從考查內容來看,可分三個方面。
第一方面(包括12、13、14小題)考查學生根據上下文辨析常用實詞詞義的能力。
第12小題要求學生分辨多義字在特定語言環境中的正確含義。“致”字雖有多種含義,但在“豈汝身致之邪”這句話中,它的正確含義是“達到”、“求得”而非“導致”。第13小題還是考查學生理解多義字的能力,同時兼及考查對通假字的掌握情況。兩個“勤”字的意思都是“盡力”“出力”,雖然“盡力”的對象不同,一是為國、一是為己。兩個“徇”字都是“殉”的通假字,意思都是“獻身”“犧牲”。“以身徇國,繼之以死”中的“徇”,是說把一生獻給國家,尚未死亡;“乃是天子報爾先人之徇命也”中的“徇”,是說已經為國捐軀了。兩者雖然表達的時間不同,但字的含義卻是相同的。考生如果理解不了這點,就會做出錯誤的選擇。此題的得分率只有8.67%,說明考生把兩個“徇”字理解成了不同含義。第14題考查學生理解詞語的能力。“夜分”一詞在初中教材《三峽》一文中出現(“自非亭午夜分,不見曦月”),且有注釋,卻有半數以上的考生作了錯誤的選擇。這說明考生復習時看注釋少,有的甚至甩開課本,干脆以“資料”代替課本,陷入題海,誤入歧途。
第二方面(包括15、16、17、18小題)考查學生能否正確理解句意的能力。考生只有基本讀懂全文,明確這段古文的主旨,才能分別理解各小題語句的含義,進行正確的選項。
第15、17題既考查古代漢語的基本句型,又考查文言虛詞的一般用法。第15題的難點是“故”的正確含義。“故”在此句中是“仍舊”、“依然”的意思,與“猶”相同,而非“所以”。這種用法在高中文言文教材中曾經出現,如:“……乘犢車,從吏卒,交游士林,累官故不失州郡也。”(《赤壁之戰》)第17題的關鍵在于能否正確區分“若”是假設連詞還是人稱代詞。這兩題的得分率分別為60%和35%。第16題難度較大,既考查學生能否分辨多義詞在句中的具體含義,又考查學生是否了解古代漢語與現代漢語不同的特殊句式。“妄”有“狂妄”、“胡亂”多種意思,但結合語境來看,只有釋為“胡亂”才更切合文意。“何由”是介賓結構,賓語前置。考生只有明了上述兩點,才能作出正確選擇。第18題實際上為多項選擇題。考生只有從總體上把握這段古文的思想,才能作出正確的歸類、選擇。此題難度不大,得分率為75%。
第三方面(19小題)考查學生對全文文意的整體理解,屬于較高層次的能力測試。與去年同題相比,難度大大降低。考生只要進行合理的邏輯推斷,就能進行正確的選項。鄭母教子時,兒子并非“年幼的孤兒”;鄭母教子的目的也并非要其“繼之以死”或“散贍六姻”。依此,可先后排除ABD三項,那么正確地敘述文意非C莫屬。因為只有C項才符合鄭母教子的初衷、要求和目的。但此題得分率并不高,為41%,表明考生整體理解文意的能力還較差。
這個大題占全卷總分的13.3%,在400份抽樣試卷中,得分率為47.98%,及格率為29.67%。這啟示我們,中學的文言文教學一定要引導學生認真讀課文,看注釋,并注意通過課文這個“例子”,積累和掌握常用文言實詞,虛詞用法,古漢語特殊句式以及有關的文化常識。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實現知識和能力的遷移與轉化,達到運用課內知識解決課外問題的目的。
四、作文試題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今年的作文試題采用了提供材料、一村兩用、大小搭配的命題樣式。考生只有讀懂提供的寓言詩《鳥的評說》,了解寓言詩言淺意深、言近旨遠的文體特點,準確理解與正確把握該詩的深刻寓意,才能完成好32、33兩題,寫出切合題意要求的對話片斷和議論文章。
1.今年的寫作試題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目的明確,考查全面。
今年的作文分大小兩個題目,目的在于全面考查學生的記敘描寫能力和說理議論能力。考生要完成好這樣的題目,除表達能力之外,尚需具備諸多方面的能力——閱讀能力、理解能力、想象能力、分析能力、概括能力,同時還要了解寓言的一般特點,把握對話方式的基本要求。這和去年的命題相對強調考查記敘能力相比,更顯示出綜合考查的特點。
第二,設計精巧,限而不死。
如前所述,今年的作文試題采用了提供同一材料,大小兩題搭配的形式。這樣的好處是:減少閱讀量,避免完全“另起爐灶”;兩文有一定聯系,思維轉換不太突然。它的限制性,使考生事先準備的范文失去“用武之地”,增加了作文測試的信度,它的靈活性,又為考生提供了較為廣闊的想象、思考的余地,可使他們一展自己的寫作才華。這樣的設計意圖和命題意向是完全應該予以肯定并受到廣大教師歡迎的。
第三,切合實際,有利教學。
第32題要求中涉及的對話、想象和寓言知識,都是考生熟悉的。初中階段學過童話寓言單元,學過有關寓言的文體知識以及王梓坤的《想象的作用》;高中階段又學過屬于寫作專項訓練內容的知識短文《聯想和想象》。另外,考題提供的材料中涉及的麻雀、燕子等鳥類,也應是學生所常見和熟悉的。寫自己了解和熟悉的東西,有利于考生寫作水平的發揮。第33題要求寫的議論文,是高中階段反復學習并經常強化訓練的一種文體;而對事物作辯證而全面的分析更是政治課哲學觀點的一個基本內容和高中生應該具備的起碼的思維品質。這樣的作文命題是切合學生實際的,也是有利于中學教師依據教材進行穩定而有序的教學的。
2.考生答卷優秀率降低,區分度不大。
第六大題共60分,集中在36-41分的占55%,而達到48-60和42-47分數段的試卷,分別占0.5%和15.75%。這反映出今年的寫作考查優秀率降低,區分度不大。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1)考生應該具有的寫作方面的綜合能力有欠缺。前文談到,考生要寫好這兩篇作文,需要具備多方面的能力。如果某一方面欠缺,則可能使整篇文章遜色。比如第32題要求考生任選寓言詩中的兩種鳥,運用對話方式敘寫一個片斷。有的考生由于閱讀能力差,寫出的對話片斷背離原材料,專寫鳥互相褒揚;由于缺乏想象力,有的考生只能簡單照搬原文拼湊一番了事。完成第33題,若缺少閱讀理解能力,則把握不住材料的主旨;若欠缺表述能力,雖能把握原材料主旨也難以盡如人意。大部分考生由于不同程度地欠缺某一方面的能力,因而造成今年作文一類卷比例只有0.5%的缺憾。
(2)考生生活面狹窄,遠離自然,缺乏應有的觀察力。原材料所提供的七種飛禽,應該是學生所了解和熟悉的,而從抽樣的100份試卷來看,就大多數考生選的麻雀和燕子而言,也有一些不符合鳥的特性的描寫。如把燕子“怕冷”的原因歸為“銜柴”做窩;寫麻雀在地上覓食,不說“跳來跳去”,而說“走來走去”,等等。由于缺乏觀察,對鳥的描寫,確切生動傳神的極少,多數考生只能以“漂亮的羽毛”、“悅耳的歌喉”等概括性的詞語來代替,失之于雷同、呆板。
(3)考生學習帶有程式化傾向。第33題中,約有半數以上的考生總要主觀任意拔高作文的思想高度。如論述“尺有所短,寸有所長”,總要牽強附會地和改革開放、反腐倡廉、張鳴歧、孔繁森等聯系起來,似乎只有這樣寫才能增強文章的思想意義,才算聯系生活實際。這些情況說明,考生錯誤地認為文章所寫內容只有和重大事件或當前宣傳工作的中心、重點聯系起來,才符合作文要求。至于文意流暢與否、行文有無枝蔓,則全然不顧。
那么,在課堂教學中,如何把探究性學習方式用好用活呢?我們的體會是:讓課堂充滿問題,讓問題充滿思考。
一、問題是探究性學習的核心
探究性學習是當今培養學生創新素質較為先進的學習方式之一,它的學習效果是通過需要探究的問題來呈現的。中學各科大量的學習內容,均可在教師的指導、啟發下,以產生問題的形式,通過學生自主學習、主動探究來使學生獲得知識,增長才力。心理學家布魯納說:“教學過程是一種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持續不斷的活動。”問題是探究性學習的核心,所以,教師能否恰到好處地設置有價值的問題,學生能否在質疑中提出有挑戰性和吸引性的問題,是探究性課堂學習能否獲得成功的關鍵。大量成功實驗的事實證明,以問題為核心的探究性學習方法完全適合中學生的學習需要。從思維發展的特點來看,中學生的思維已具有獨立性、批判性和創造性的特點,他們能夠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對事物加以分析和批判。運用探究性學習方式,能夠讓學生在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合作討論、相互交往與師生互動中開發潛能,從而增強時代要求的各項素質。從現代心理學角度來說,人是萬物之靈,探究、體驗、欣賞等需要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學生的這些需要,為提倡運用探究性學習方式提供了教育學和心理學的依據。再從哲學的范疇來認識,一切創新都是從問題開始。問題就是矛盾,要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就要引導學生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善“導”的教師,總會在課之始、課之中和課之尾不斷引出發人深省的問題;成功的課堂教學,也總是能夠創造問題情境,讓課堂充滿問題。
二、問題是創新的起點和興趣的動因
美國心理學家吉爾福特說:“科學家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提出問題的能力。”由此可見創新的起點是問題。只有發現問題和提出問題,才能有目的的、有步驟的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得出相應的結論。所以說問題的提出是創造過程中的第一階段,沒有問題就邁不出第一步,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也就無從談起。縱觀人類社會,認識的發展、技術的創新以及科學的發明無一不是從發現問題開始。熟透了的蘋果,從樹上掉下來,這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可是牛頓從這一平凡的想象中發現了問題,提出了問題,并最終得出“萬有引力”這一偉大的科學定律。培養學生創新精神當然也要從問題開始。
再者,問題最易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生感到有興趣,學起來就積極主動,滿腔熱情。我們在教學實踐中發現:創新精神的前提是興趣,而興趣的動因卻是問題。“學起于思,思源于疑”,疑即是問題,是引起思考的動因,是激起學生學習欲望和探究精神的最積極因素。課堂教學調查表明:教師采用描述、講解的方法,時間一久,學生的興趣便呈逐步下降趨勢,學生興趣率最高達到85%;而設置問題讓學生探究,學生的興趣卻呈逐步上升趨勢,興趣率平均高達95%-100%。問題是興趣的“啟發劑”,所以,在課堂教學中充滿問題的探究性學習方式最受學生的歡迎。
三、問題要有價值,有意義,充滿思考
當然,讓課堂充滿問題并非意味著一堂課提出的問題越多越好。如果過去那種啟發式教學變成了“滿堂問”,便是走了極端。課堂教學固然要以問題為線索,但問題應有主次與輕重之分,科學與庸俗之別,難易與適度之標。一句話,問題必須緊扣教材,緊扣學科特點。
問題設置要有價值,有意義,還要有層次。課程中的問題一般來自于三方面,一是教師設疑,二是學生質疑提出問題,三是課文后習題上的問題。教師設疑是學生質疑、解疑的重要前提,直接影響學生解題的興趣和能力。所以教師在備課中要精心把握設疑的尺標,根據學生知識能力的實際水平,以堅持讓學生“跳一跳摘果子”的原則來設置問題。教師設疑可安排在課之初,讓學生帶著問題進入教學,使問題起到綱舉目張、高屋建瓴的作用;也可在課之中,當學生提不出什么問題時,教師的設疑如同一石投向平靜的水面,會蕩出層層漣漪;也可在課之尾設疑,讓學生感到時已盡而意無窮,拓展課堂教學的吸引力。
學生質疑,是探究性學習的重中之重。愛因斯坦說過:“提出一個問題,往往比解決一個問題重要——提出問題需要創造性的想象力。”要使學生能夠提出一些有價值、有意義、有思考性的問題,就需要教師的指導、點撥,這樣才會逐步提高學生問題意識和解決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
四、更新觀念,建立新型師生關系,構建新型教學模式
現代教學觀念認為:不會提出問題的學生,不算是學習好的學生。課堂教學要把培養學生的問題意識與創新能力作為探究性學習的重要內容。可是,當前的課堂教學中多數學生往往缺乏問題意識,提不出問題,也不會提問題。造成這種沉悶現象的根本原因是:長期受傳統的教學觀念的影響,教師習慣了滔滔不絕的“滿堂灌”,學生則養成了以靜聽代學習的習慣,“好學而無疑”成為普遍現象。
我們在開展探究性學習實驗之始,曾作了一次“問題意識”的專項調查,結果表明:60%左右的學生認為,上學就是跟老師學,老師教什么,我就學什么,學會就行;因為老師滔滔不絕地講,我們不需要提什么問題,也沒時間提問題。大約10%的學生是受傳統教法影響養成思維的惰性,只愿聽老師講,懶于動腦去思考;20%的學生是課堂上有問題,也有自己的看法,但不愿提出問題或不敢提問題,因為老師喜歡聽話的孩子,喜歡上課專心致志聽講的學生,有問題也只好等待從老師的講解中得到解決;只有10%的學生認為:我們喜歡提問題,與老師交流問題,課堂應給我們提問、討論的機會,但有的老師允許,有的老師不喜歡這樣做。
以上調查可以看出,傳統灌輸式的教學,雖然已被批判了半個世紀,但是陳舊的教育思想還籠罩在一些教師心頭。所以,為了貫徹新綱要精神,真正讓學生做學習的主人,教師要更新觀念、改進教法,學生也要更新觀念、改變傳統的學法,這樣我們才能建立新型的師生關系,構建新型的教學模式。
現代教育理論早就指出:民主、平等、寬松、和諧、鼓勵的教學情境是促進學生學習意識的重要因素。新型的師生關系本質上不再是一種知識的傳授過程,而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平等的精神上的交流,是教師的價值引導和學生的自主學習相統一的對話過程。民主、平等旨在表明教師與學生之間不是一種簡單的給予和被動接受的關系,而是一種互相尊重、互相影響、互相促進的平等民主的交往關系。所以在探究性學習的過程中,教師不能把自己的觀點強加給學生,而是師生、生生之間共同探究,共享知識、共享智慧、共享經驗、共享探究問題研究的意義和價值的過程。我們在實踐中也深深感到,探究性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往往來自于一個充滿問題研究的情境中。構建新型的師生關系,就特別強調教師要尊重學生的需要,這是教育教學取得成功的必要條件;教師以促進者的角色給予學生更多的鼓勵和欣賞,將寬松、民主、和諧的情境展現在學生面前,關注學生的內心世界,這些都是教學取得成功的秘訣。
1.1線損管理組織結構設置不合理
隨著科學經濟的不斷發展,電力行業逐步落實“一強三優”的電力管理目標,傳統的電力企業線損管理的組織結構已無法適應電力行業的發展需求冰不斷涌現出各種問題,如企業各職能部門過度重視自己的日常工作,經常性忽視線損管理工作,根本無法處理好線損管理中與智能部門產生直接利益關系的問題;而對于與其利益無關的問題則不關心,電力企業各部門、各人員對線損管理工作的參與積極性較低,甚至認為線損管理工作是其本職工作以外的額外負擔,忽視線損管理的整體目標,導致無法形成良好的跨部門線損管理協作工作。
1.2線損管理機制缺乏生機活力
由于線損工作涉及眾多部門,因此管理難度較大,而要有效調節各部門合作、提高線損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是我們必須重視的問題。作為一項重要的綜合性技術經濟指標,線損率容易受電網總體規劃、組織結構、電網運行狀態、電能計量方式、準確性等影響。企業生產運行部門、配網運行管理部門、調度部門等執行工作當中存在與線損工作相關的內容,如抄表到位、電量差錯、檢查周期、電表輪換、調前合格率等,造成線損管理水平低的因素有很多,甚至難以區分是哪個部門的錯失,但主要都是因為管理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對線損管理工作厭煩,最終導致電能損耗嚴重。
2加強電力企業線損管理的有效措施
事實上,供電企業在建設我國節約型社會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不僅可以優化能源配置,還能滿足我國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的基本用電需求。我認為必須強化供電管理中的線損管理工作,從根本上降低能源損耗,根據本人多年從事線損管理工作經驗,總結出幾點關于加強線損管理的實用措施。
2.1明確線損管理方向
線損管理工作的復雜性主要表現在它涉及領域廣,包括電網的規劃建造、生產技術、調度運行、營銷管理及電能計量等。一直以來,我公司都十分重視線損管理工作的質量控制,成立專門的線損管理隊伍管理線路,同時制定科學合理降損規劃,定期開展線損分析例會、改造計量裝置,從局部到整體全面抓好線損管理工作的質量控制,明確線損管理方向、正確處理線損管理各項工作的關系,提高線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真正實現電力工業節能降耗的目的。
2.2正確處理線損與降損的內在關系
深入研究線損產生原因,針對不同線損產生原因采取不同的降損方式,其中最常用的是管理降損和技術降損,采用技術降損措施可有效降低理論線損值,通過管理降損措施能讓實際線損值逐步趨近理論線損值,由此可知,技術降低損和管理降損對提高線損管理質量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采用技術降耗措施需要大量資金,具體措施為改善電力網結構、優化電壓等級、盡可能縮短電力網供電半徑、優化整合無功配置等,真正起到降低能耗的根本目的;與技術降耗相比,管理降耗所需的資金投入量較小,強化線損管理可有效減少供電環節人為因素引起的“跑、冒、滴、漏”電量損失,有效降損。雖然技術降耗與管理降耗在本質上存在差異,但兩者又是降損管理工作中兩個重要輪子,相互協調且缺一不可。通過組織結構的有效整合、激勵機制的全面構建、控制手段的真正落實可保障電力資源的優化整合,提高線損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確保企業資金投入獲得良好經濟效益,為供電企業的線損戰略目標服務。
2.3有效調整線損管理的組織結構
為有效滿足電力企業組織一體化的根本性原則,企業應重視線損管理組織結構的完善調整,對管理活動區別對待,一方面要確保線損管理工作有組織、有目標地開展,但又要避免其涉入到職能部門的具體業務中,全面結合線損運作管理工作與企業項目管理工作。為有效滿足電力企業組織一體化的根本性原則,企業應重視線損管理組織結構的完善調整,為此,大膽引入供電企業混合型線損管理模式,即在電力網原有組織結構前提下,積極構建與職能部門同層次甚至在線損管理上、高于職能部門層次的線損管理部門,充分突出線損管理在企業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另外,全面考慮我公司的架構規模,線損管理工作可不獨立設置線損管理部門,只需將線損工作職責考慮進部門發展策劃即可,充分發揮企業各部門的綜合管理職能,將線損戰略目標與公司整體戰略有效融合,從公司的整體利益出發,提高線損管理工作的質量。
2.4建立完善的線損管理激勵機制
為實現降損戰略的管理目標,應建立科學合理的線損管理激勵機制,并且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2.4.1激勵機制應采用多形式表達,并且要滿足不同層次的實際需求
事實上,供電企業的降損策略管理目標明確單一,由于各員工個人需求復雜繁多,為增強企業凝聚力,企業可積極構建激勵機制,以充分激發企業員工的工作熱情,全面提高線損管理效率。
2.4.2保證激勵機制的公平性、科學性和合理性
不管采取何種激勵手段,必須注重機制本身的公平性、科學性和合理性,唯有嚴格遵循公平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的激勵原則,才能更好地鼓勵先進,以先進個人帶動整體,充分發揮員工工作積極性,讓員工更加投入線損工作中,更好地完善自我,實現個人目標。
2.4.3激勵機制要帶有一定時效性
為有效保證激勵機制的實施效果,應確保激勵機制的應用時效性,盡可能保證及時激勵,以更好地發揮機制的激勵效果,讓員工以飽滿的精神狀態投入線損管理工作。2.5強化電量計量掌控,合理改造線路加強電力能源輸配電量的計量管理,是開展線損管理工作的基礎。因此,我們要合理規劃電網建設,科學配置輸變電設備,加強電網經濟調度與檢測,根據實際使用需求及時調整運行方式。最為有效的方式就是使用集中抄表系統,針對電能表的使用情況定期更換淘汰型電能表,有效減少電能計量損失,同時要積極推廣應用誤差小、準確性高、起動電流小、超載能力強、抗傾斜、表損低的電能表,大力應用抄表自動化管理的全電子電能表,合理設置電能計量點,對專線用戶加裝失壓記錄儀,杜絕人為因素影響,及時查處現場各種計量差錯。
3結語
一、學具操作在小學生數學學習中的作用
所謂學具操作,實質上是把掌握特定的概念、命題等應有的智力活動方式“外化”為動手操作的程序,通過學生的操作,把這一外部程序“內化”為兒童的智力活動方式,從而實現對數學知識的理解和掌握。學具操作有助于學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數學概念、法則等抽象知識,在小學生的數學學習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1.通過學具操作,幫助學生理解抽象的數學概念。小學數學里的很多概念,對學生來講是非常抽象的,學生理解時存在一定的困難,尤其是一些起始概念,往往很難找到與之有適當聯系的已知概念作為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學具操作,把抽象的概念具體化,幫助學生理解和掌握。如教學分數的初步認識時,讓學生對圓形、長方表和正方形的紙片進行折疊,然后引導學生觀察、分析、比較,從而形成對幾分之一和幾分之幾的初步認識。
2.通過學具操作,推導抽象的法則和公式。數學教學不只是數學活動結果的教學,而且是數學活動過程的教學。當前要實現由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軌,就要徹底改變重結論輕過程的做法。因此,不僅要使學生記住數學的法則和公式,更重要的是要讓學生理解法則和公式的來源及推導過程,學具操作是達到這一目的的有效途徑。如長方體體積公式的教學,要讓學生用24塊代表體積單位的小正方體拼擺出長、寬、高不同的長方體,在操作的基礎上進行觀察、比較,總結概括出長方體的體積公式。
3.通過學具操作,幫助學生理解應用題。應用題教學是小學數學教學中的難點,適當的學具操作,可以幫助學生形成應用題的情景,理解題意,為應用題的正確解答創造條件。不僅在教學簡單應用題時,由于低年級學生缺乏生活經驗,需要利用學具幫助其理解題意,即使中高年級應用題教學中的許多內容也需要通過適當的操作,使抽象的數量關系具體化,如行程問題、求平均數應用題等。
4.通過學具操作,幫助學生理解幾何知識,形成初步的空間觀念。小學數學里的幾何知識屬于直觀幾何,學生通過剪、拼、折、擺等動手操作活動,不僅掌握了形體的基本特征和面積、體積的計算方法,而且有助于形成學生的初步的空間觀念。
二、學具操作的理論依據
學具操作的方法之所以在小學數學教學中被廣泛地采用,有其深刻的理論依據。
1.通過學具操作能有效地解決數學的抽象性與小學生思維的形象性之間的矛盾。數學是研究客觀世界的數量關系和空間形式的科學,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小學數學雖然反映的是數學的最基礎知識,但同樣具有抽象性的特點,任何一個數學概念、法則、公式的產生都是一系列抽象概括和判斷推理的結果。即使一年級小學生所要掌握的最簡單的數概念也是從許多具體的事物中概括出來的。而小學生的思維是以具體形象思維為主,逐步向抽象邏輯思維過渡。兒童思維的這種特點與數學的抽象性之間構成矛盾,學具操作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途徑。小學階段所學的數學知識,許多都可以設計成外顯可見的操作程序。如學法,讓學生動手“等分”某些物體;又如學習平行四邊形、三角形和等腰梯形等面積公式時,讓學生運用剪拼的“割補”方法,藉以內化為思維中的“割補”方法。從兒童思維的基本方法“分析與綜合”、“抽象與概括”來分析,“分析與綜合”最初是源于動手的工具性操作的“分析與綜合”。操作的“分析”,如拆開一件東西,分開一組東西,把一堆東西平均分成若干等份等等;操作的“綜合”,如把拆開的東西組合起來,把分開的東西拼湊起來,把等分的東西相加起來等等。“抽象和概括”從語源或語義學上看,思維的“抽象”也意味著動手提取、提煉和同時拋棄次要的東西;“概括”則意味著動手壓縮、包住、摘取要點等。可見,小學數學知識可以外化為外部動手操作活動,而通過學生的操作,又可以內化為內部的智力活動。多年來所使用的直觀演示的方法,對幫助學生理解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近年來國內外在數學教學方法改革的過程中,強調不僅教師要有教具,而且學生要有學具,通過人人動手操作,幫助學生掌握抽象的數學知識,獲得解決問題的方法,培養其探索精神。
2.學具操作的方法,符合兒童的心理特點,有助于激發學生內在的學習動機。小學生具有強烈的好奇心,喜歡參加各種各樣的活動,利用學具操作,可以使每個學生都參與到教學過程中去,滿足他們好奇好動的特點。他們在活動中動手操作,動口陳述操作過程,動腦思考新規律,總結新結論,始終處于積極的狀態。如教學圓錐體體積公式時,有的教師設計了這樣一個環節:在推導出公式以后,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幾組等底不等高、等高不等底的圓柱和圓錐體形狀的鐵桶以及沙子等,讓學生操作。學生發現操作結果與公式相矛盾,圓錐體的體積不等于圓柱體體積的三分之一。經過充分的討論后,發現了一個經常容易被忽視的問題:圓錐體的體積等于等底等高的圓柱體體積的三分之一。學生通過自己的操作和思考,在獨立得出結論的同時,也體驗到成功的樂趣,而這種體驗是促進學生進一步學習的最好的動力。與此同時,教師可以在學生操作的過程中,了解到學生的思考過程。我們知道,學生獲得同一結果的思維過程或解題方法可能完全不同。有的學生是以較簡便靈活的方法解答的,有的學生是以較笨拙的方法解答的,有的學生還可能是通過錯誤的方法得到了正確的答案。如計算8+5時,有的學生從8開始數:9、10、11、12、13。有的學生把5分成2和3,體現了“湊十”的方法。因此,通過學生的操作,教師可以根據了解到的不同情況對學生的操作進行評價,使學生得到及時的反饋信息,從而進一步增強學習的積極性。
3.學具操作的方法,使學生多種感官協同活動,有助于學生思維的發展。巴甫洛夫高級神經學說認為,人類具有第一、第二信號系統。第二信號(以語言、文字為表現形式的信號)系統是在第一信號(以感覺、知覺為表現形式的信號)系統逐漸豐富、發展的基礎上產生發展起來的。第二信號系統只有通過第一信號系統并與第一信號系統相聯系,才有意義。一個正常的人,只有他經常地、正確地與第一信號系統保持聯系,即與現實的最近通道保持聯系,他才能利用第二信號,才有可能進行科學發明,自我完善等等。蘇聯早期教育家布朗斯基認為:“思維以極密切的方式跟肌肉——運動機構聯系著。”克魯普斯卡婭也認為,學校應當從兒童最年幼的時候開始,就加強和發展外部感覺、視覺、聽覺、觸覺等等,因為知覺的力量和多樣性都取決于這些感覺的敏銳性、完善和發展程度。因此,必須讓兒童有可能經常練習自己的外部感覺。由此可見,要發展和完善思維能力,首先意味著要發展和完善它的“根基”,即開動感覺和知覺的所有形式——首先是視覺、動覺、聽覺進入積極活動。這就是學具操作不僅能幫助學生理解和掌握抽象的數學內容,而且能促使學生思維發展的理論依據。而目前的學校教育的情況是,學生從進入學校開始,第二信號系統就過分地開始加碼,而第一信號系統基本上只完成一些輔職能,由于第一、第二信號系統的相對平衡遭到破壞,第二信號系統的發展也就受到阻礙。尤其是在小學數學的學習中,給學生帶來的困難更嚴重,導致學生死記硬背結論,機械套用公式等現象。
兒童心理的發展可劃分為直覺動作思維、具體形象思維和抽象邏輯思維三個階段。小學生的心理發展,處于由具體形象思維向抽象邏輯思維的過渡階段。但是兒童正在形成的一種新的思維并不排斥、也完全不能替代前面形成的幾種思維。在教學過程中不論是抽象邏輯思維、具體形象思維,還是直覺動作思維,都應得到發展,而且它們是在密切的互相作用中發展的。利用學具進行操作,能使學生對所學內容的各個細節進行充分的全面的感知并形成表象,而形象思維的豐富性、條理性將直接影響概念的充實性和準確性。可以說,學具操作使直觀的和抽象的思維都在教學過程中得到了發展和完善。
三、學具操作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注意操作材料的選擇。數學是研究事物的數和形的,而不是物體的外部特征和屬性。因此,選擇操作材料的標準,是要看學生與操作材料建立的活動和構成教學過程本質的活動這兩種活動之間的關系,即操作活動是否有利于促進認識活動,如果這兩種活動之間沒有聯系,那么直觀材料也就是無益的,有時甚至可能起到分散注意力和妨礙學生思維的作用。由此可見,操作材料的選擇要根據數學學科的特點,并非越直觀形象越好,也并非是多多益善。像我國許多學校采用的計數器,就是一種半具體半抽象的很好的學具。國外的奎遜納彩色棒是一些長度不等的木條(長度從1厘米到10厘米不等,橫截面是邊長1厘米的正方形),涂上不同的顏色,分別代表從1到10這10個數字。利用它可以幫助學生認數、計數,進行整數四則計算,還可以認識分數,進行分數的四則計算,以及學習有關數的整除方面的知識。
2.要明確學具操作的目的。在教學過程的不同階段運用學具操作有其不同的作用。在學習某些數學知識前進行的學具操作,目的是幫助學生獲得一定的感性認識為理解知識作好準備。如齒輪問題,學習前讓每個學生對一組相互咬合的齒輪進行轉動,轉動中學生會發現大齒輪轉得慢,小齒輪轉得快,轉動的快慢與齒數有關。通過這樣的操作活動,為學生進一步學習“兩個互相咬合的齒輪,它們所轉的總齒數一定,齒數與轉數存在著反比例關系”這一知識提供了具體的感性經驗。在學習某些新知識的過程中,進行學具操作的目的是揭示概念的本質屬性,幫助學生形成新概念或抽象概括出新的規律。如學習“圓周率”和“三角形的內角和”時,就是讓學生準備幾個直徑不等的圓形紙片和大小不同的三角形紙片,通過學生的量、剪、拼、折等實踐活動,邊操作邊思考,在教師的啟發引導下,發現規律得出結論。在鞏固和復習時進行學具操作,目的是深化所學的知識,弄清知識間的區別和聯系,如學習了“比多”、“比少”應用題后,往往會形成“比多”就加,“比少”就減的錯誤認識。可以通過操作,讓學生對這樣一些易混易錯的知識加以區別,加深理解。
3.要重視語言在學具操作中的作用。語言是思維的工具,在學具操作時要充分發揮語言的作用。讓學生表述操作的過程,根據操作過程說出思考過程,并把操作的結果用準確、精煉的數學語言表達出來。加里培林認為:“可以毫不夸大地說,沒有言語范疇里的練習,物質的活動根本不能在表象中反映出來,要離開實物的直接依據首先要求有言語的依據,要求對新活動作言語的練習”,“言語活動的真正優越性不在于脫離與實物的直接聯系,而在于它必然為活動創造新的目標——抽象化”。也就是說,在教學中要避免只動手,不動口,把動手與動口結合起來。離開語言,就難以實現從直觀到抽象的過渡。
4.操作中要注意進行表象的訓練。表象是學生由操作形成抽象知識的必不可少的中介環節,缺少這一環節,就會影響理解知識的深度,影響抽象和概括的進行。所以,必須重視表象的橋梁作用。許多優秀教師在教學中非常注意抓表象訓練。如:“現在有12個梨,要平均放在3個盤子里,每盤放幾個?”要求學生閉上眼睛,一邊想,一邊不出聲地說,想好后講給大家聽。一個學生說:“我先在腦子里擺好3個盤子,然后在每個盤子里放上1個梨,再把剩下的梨按這種方法一個一個地分,最后數數每個盤子里有幾個。”有的教師在教學“長方體和正方體的認識”時,讓學生閉上眼睛,按照腦子里出現的長方體的形狀,說一說長方體有哪些特征。表象的形成需要有意識的專門訓練,忽視表象的訓練,抽象就失去了依據,操作也就失去了意義。
(一)、供電企業現狀——問題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我國的供電企業主要有國家電網公司和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組成,同時還存在著獨立經營等集團公司和自發自供企業。由于供電企業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管理模式多元化,經營方式多元化等特點,筆者認為供電企業有必要運用問題管理模式進行改革,雖然我國供電企業仍在高速發展,但目前供電企業仍存在以下幾個較大的問題:首先在危機處理方面。由于危機大多是突如其來的,面對這樣的危機事件很少能做到周全的應對,使眾多企業遭到致命的打擊。如電網安全事故的發生,將會造成大面積的停電進而帶來危機。而電網安全作為供電企業安全供電的前提與保障,一旦出現此類電網安全事故,將影響到千家萬戶的生活與生產,最終導致的經濟損失是不能估量的。由于社會對供電問題的法律意識加強,使供電企業停電事件引發的社會性群體反應增強,帶來的風險更大,損失更嚴重。又如由于供電企業服務問題及合同問題所引發的危機,如出現違反服務合同的情況,將會使企業的社會形象遭到破壞,出現信任危機。當供電企業生產經營行為處理不當時,會導致類似危機的出現,部分情況嚴重的將引發法律糾紛。此外一些媒體的導向錯誤,也將引發供電企業的危機,當錯誤的媒體導向引發了公眾視點聚焦到對供電企業不利的負面新聞上,將使供電企業受到非議,雖然客觀上講供電企業屬于自然壟斷,但是面對公眾和供電市場的壓力也應保持清醒的認識。其次是供電企業的電力營銷管理問題。筆者認為,必須高度認識到電力營銷是我國供電企業發展的核心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也必須符合社會發展和市場營銷的需求。目前電力產品銷售困難、服務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制約著電力銷售,使得供電企業在市場經營中處于劣勢。如電力營銷系統中存在的風險與不足,一是技術風險,二是操作風險,三是違規操作的風險。這些不同的風險對電力營銷信息管理系統造成了威脅,并直接制約著電力營銷管理的發展。此外電力營銷的調查階段也并不合理,雖然部分供電企業應用計算機技術但整體上仍然是零散的低水平的,容易造成供電企業的管理決策失誤,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針對我國供電企業所存在的這兩大主要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改革和創新,特別是在管理制度上要對其加以深刻的反思與探究,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供電企業更快更好的發展。
(二)、供電企業中應用問題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筆者認為在我國供電企業當中需要應用問題管理。由于供電企業存在危機和問題,需要借由正確合理的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而問題管理模式作為一種對癥下藥的“源頭解決”方式,可以幫助供電企業管理從自身做起,理性積極的對待問題,及時發現問題從小處抓起,可以使企業真正從問題中發現機會,獲得更多的積累和發展。無論從哪個角度,供電企業問題管理都是勢在必行的。此前,美國最大電力和天然氣經銷商安然公司的轟然向人們敲響了警鐘。安然公司成立于1930年,作為當時世界上最大的綜合性天然氣與電力公司之一,在企業成立初期發展勢頭強勁,但由于在其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不重視,最終導致了危機的出現,并一發不可收拾的導致了的結果。這種嚴重的后果,有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領導者對于問題管理的不重視。筆者認為問題管理模式強調的就是從“危機管理”向“問題管理”的轉變,并不是說完全替代危機管理,而是說以“防治”為主。在以往的實踐中發現,很多著名企業迅速發展壯大,又迅速滅亡的例子不勝枚舉。這種“快起快倒”的現象就是由于對問題管理并不重視造成的。特別是針對供電企業的危機處理往往是突然的,甚至是毀滅性的。美國著名的《商業周刊》曾經在安然公司的問題上提出了防范于未然的措施,即重新審視商業限制的措施,審查政府能源政策,改革審計委員會,審計者的制度輪換,重視政府對企業的會計賬務規定等。可以看出社會各界已經認識到問題管理的重要性,企業內部的小問題經過日積月累也會造成企業失去解決問題的能力,最終失去處理危機的機會。
二、供電企業現存的問題:
由于電力工業作為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產業,因此供電企業作為特殊的國有企業對國民經濟以及人民生活影響巨大。而電力改革也正按照國家相關的要求緊鑼密鼓的進行著。各供電企業如何結合自己的實際,進行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創新呢?首先歸結于供電企業現存的問題,只有針對問題進行管理制度改革,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供電企業的基本職能由供電規劃、供電建設、供電生產、供電營銷、供電監管等幾部分構成。國家相關法律也對其進行了制度規定,但在具體實踐過程中仍存在以下問題:
(一)、供電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
相對于現在企業制度的具體要求,我國供電企業存在著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的問題,大部分實行“分層管理”、“分級負責”的治理結構。在部門設置上也存在功能重疊,部門繁多的問題。例如會計機構設置不合理,在大部分供電企業當中會計機構缺乏獨立性,由于會計機構的獨立性將直接影響到供電公司的職能發揮,因此造成了供電公司信息的不對稱性。
(二)、人力資源利用不當:
供電企業當中部分人員素質不高。各行各業的發展都需要高水平的從業人員,如果沒有技術人員的指導,供電基礎設施建設通常是機械的重復之前的架構,失去了創新能力,會使整個供電企業的農村電網建設停滯不前。而高水平的從業人員,不僅包括技術人員、服務人員還包括管理人員,只有將他們相結合,才能讓供電企業的運營從單一的建設和基礎作用轉變為發揮自己的創新水平,最終提高其供電能力。在部分供電企業中,某些員工政治素質不過硬、服務觀念不強、業務技能不精準、上進心與責任感意識不強,導致了與供電企業前進步伐的不適應。此外,由于基層供電所存在著多種用工方式,因此從業人員水平參差不齊,造成了供電企業管理的風險之處。而且供電企業內部的不協調也降低了工作效率。例如,在供電企業內部有部分員工認為供電企業的管理應該針對營銷部門或營業窗口,跟生產部門、機關科室沒有關系,認為優質服務是針對客戶而言的,所以對工作的怠慢與不配合導致業務流程的拖沓,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三)、電網薄弱,信息技術水平不高:
目前,我國電力行業有一個突出的問題——電網的建設滯后于經濟發展。具體體現在主干電網薄弱、在眾多城鎮中出現電網老化,農村電網覆蓋面積小,導致一些地區供需不平衡。如果有市場都無法占領,那么對于提高服務質量等問題更是望塵莫及。近年,國家已經投資了巨額資金進行農村電網改造、城鎮電網改造以及新農村電氣化建設,但是由于電力通道與工程建設進度等原因,并沒有徹底改變電網薄弱的問題。建設一個堅強電網,提高電能質量對供電企業而言已迫在眉睫。此外由于供電企業的規劃及實施過程需要大量的計算機數據,因此需要很強的軟件能力。例如在供電企業實施ERP管理模式時,需要運用到的軟件就有很多,如國產的金蝶、用友、東大阿派等,又如國外品牌SAP、IFS等,由于該技術系統對產品要求較高,且國外產品質量較好,因此多用國外軟件保證該系統的可持續性,但是其應用條件要求高,實施難度很大,總之信息技術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管理模式的創新運用。
(四)、供電企業營銷手段落后:
目前我國的供電企業管理以省級為實體,各個地區供電企業作為非獨立核算的國有企業,是省級電力公司的分公司。近年,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穩步推進,在各方面已經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與世界發達國家供電企業相比,我國供電企業在營銷過程中仍存在很大差距。首先,在財務管理方面,各地區供電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進行利潤分配,以內部虛擬市場方式進行分級經濟責任制,以收支兩線的全額預算制為主要方式進行財務管理。其次,在組織結構上,以傳統的企業組織結構為主,車間、部門、班組仍以職能劃分。在農電體制改革后,農電管理由代管轉變為直管形式,但是人力資源管理模式和制度仍存在于傳統的企業組織結構中,造成管理人員冗雜,黨政工作人數眾多而生產人員不足的現象。
(五)、服務質量較低:
窗口人員服務不主動,回答客戶問題時缺乏熱情和禮貌,服務用語不規范,電話服務臺坐席人員業務素質水平、專業化服務技巧較低……類似的案例在供電企業當中頻發,究其根本,在供電企業內部有許多員工認為服務只與營銷部門和營業窗口有關,與生產部門或機關科室無關。另外,優質服務在供電企業中是一個全方位、全過程、全員參與、多層次、多角度的系統工程。根據電力商品的產、供、銷、用一體化,瞬間性、連續性、一次完成等特性,客觀要求供電企業各部門之間協調一致向客戶提供優質服務。
三、針對供電企業現存問題提出幾點措施:
自古就有哲人勸諫天下人“千里之堤,潰于蟻穴”。理論與實際的結合向我們說明,每一個危機事件的產生與發展都不是無憑無據的,都是以小的問題擴大為大的影響。這就要求我們時刻保持清醒與警惕的意識,在危機的處理與總結中獲得尋找問題進而解決問題的能力。筆者針對上述供電公司的問題提出幾點個人的意見:
(一)、問題管理的理論結合實際:
問題管理雖然是針對問題進行的解決措施,但并不單一匱乏,針對供電企業有很深刻的借鑒意義。
1、設置挖掘問題的機構:
前文已經敘述了關于供電企業與問題管理聯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于問題管理的第一步就是要挖掘問題,那么這樣的任務在供電企業中由誰來擔任呢?我國首部問題管理著作《管理夜話:問題管理的模式與案例》的作者孫繼偉博士曾經在問題管理的理論講解中提及,要建立首席問題官。業界一些人認為這一觀點聽起來有些小題大做,但實際則不然。挖掘問題作為問題管理模式的基礎是十分重要的,一切活動都需要建立在尋找問題這一基礎上,進而出臺改革措施。筆者認為在各級供電企業的日常工作中,應該設立挖掘問題、尋找問題的機構,可適當與監管部門合并。將這種尋找問題的觀念深入到企業的每個人心中,只有這樣才能使供電企業找到完善的力量。由于我國供電企業的特殊性質,雖為國有企業但是地方級的財務與利潤又是與上級供電企業分離的,這樣的性質要求供電企業的員工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集體榮譽感。員工的積極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供電企業的領導級別是否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取決于該供電企業領導級別能否正視問題、積極解決問題。中國自古沿襲“中庸”的思維方式,員工很大程度上是“看”問題,但不是“說”問題,而領導作為管理級別可能出現脫離群眾、脫離問題的情況,這就需要問題挖掘機構的出現。問題挖掘機構的職責在于挖掘問題和尋找問題,作為監管的另一種形式,是一種有權而無為的職位,并不凌駕于供電公司領導之上,但其客觀的意見對領導和供電公司具有指導意義。
2、培養全公司的問題管理觀念:
一個公司的整體觀念有多么重要呢?筆者引用這樣的一個實例向大家說明:在20世紀80年代末,著名的通用電氣公司處于低落的時期,整個公司的士氣低落,為了提高公司的效率,各部門精簡員工,但這樣的做法使整個企業又一次陷入了混亂當中,“一名工作了30年的工程師擔憂地說,即使他在辦公桌上死去幾天了都不會有人發現,即使有人發現了他的尸體,這個人也不會知道他是誰。”很多企業面臨士氣低落的問題都采取類似的做法,但往往適得其反。而通用電氣的董事長杰克•韋爾奇認識到,只有讓員工真正成為企業的主人才能調動積極性,為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員工如何能參與到公司的管理中來呢?通用電氣公司采用了“群策群力”的具體做法。那么到底什么才是“群策群力”呢?也就是要動員全公司的人員,從管理者到普通員工自己來發現本單位的問題,進而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和途徑,最后將這種全體人員尋找的問題與解決方式貫徹實施,進而解決問題。這種模式在問題管理中稱為“傾力解決模式”。在“群策群力”的改革后,通用電氣公司創造了好的收效,而且這樣的措施不僅在這一家企業獲得了效果。在國內很多企業也沿用了這樣的方式,中國遠洋集團、鞍山鋼鐵集團等國內知名企業也采用了類似的方式改革管理制度。筆者認為在我國供電企業當中也應當實行這樣的管理方式。很多事情,無論多么渺小,一旦員工提出來,就值得傾力解決。這種“傾力解決模式”的主要目標就是培養一種企業文化,“這種文化中每個人的想法都有價值,每個人都是其中的一部分,上司是在領導而不是控制,是在教練而不是旁觀。”一種企業文化的確立是無形的,但是一旦確立了企業文化和企業管理的觀念就會釋放出強大的精神能量與物質能量。挖掘員工的團結心和榮譽感,可以使供電企業的內在能力得到充分的釋放,最終獲得全面發展。這種問題管理的觀念必須要深入到供電企業的文化當中,只有這樣才能使得供電企業的發展同員工的發展結合在一起,同時也會減輕利潤分配問題的種種弊端。員工作為企業的主人,在自己看到的問題尋找解決途徑到最終解決的過程中,可以得到管理能力的鍛煉,也可以更多的了解各部門之間的職能分配,最終促進供電企業的團結和發展。
3、實事求是,正視問題,解決問題:
各供電企業在發現問題時應該正視問題,在問題管理的前期階段,發現了問題,得知了解決方法,但是很多管理者并沒有依據實際解決問題。如果在實施中出現阻力,將前功盡棄。實事求是就是要求供電企業的管理者,可以根據實際及時應變和決策,問題的發現即使再及時,也控制不了問題的發展變化。在最終決策時必須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策,只有符合客觀實際的決策才能推動供電企業的問題改進。正視問題就是說對問題的態度要正確,很多供電企業的管理層面對問題采取逃避的態度,或是輕視問題,這使問題一步步擴大為不能控制的局面。問題的解決需要管理者積極配合的態度,如果一味逃避或者是輕視問題,那么就違背了問題管理的實際意義,也不能起到問題管理的優勢作用。
(二)、智能電網與“三集五大”的建設:
國家電網公司在其2009年的工作總結年會上部署了新的工作任務,其中提出了關于建立智能電網的目標和“三集五大”的建設目標。與會代表普遍認為,“三集五大”的提出,是對供電公司新工作的貫徹落實,更包含了對于破解公司深層次體制機制矛盾的期望,爭取在關鍵領域和重要環節上取得突破的進展。在此次會議中針對國家電網的SG168工程的智能化建設與“三集五大”相結合,做出了喜人的規劃。智能電網信息化的啟動,使得我國供電企業必須滿足“變革組織架構”的創新管理模式,促成三大集約與五大環節的改革。由于面臨著新時代國家電網的改革與發展要求,對信息化的電力產業提出新的方向,這要求各級供電企業做出新的規劃,迎接新的任務和新的挑戰。
針對“三集五大”這一建設目標,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具體方面對供電企業實行全方位的管理制度改革:
1、改善供電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觀念:
供電企業如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應當擁有優秀的人才,因此人力資源管理在供電企業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首先要轉變觀念,在供電企業中營造人文氛圍。供電企業若想從根本上改變傳統的人事管理方式,從而向以人為本的人力資源管理思想上轉換,把人力資源的集約化管理列入戰略管理的高度上,把人力資源真正作為一種資源來看待,在招聘與引入人才時,要做到有針對性的規劃工作。根據供電企業實際條件,確定招聘的條件,不應以高學歷為標準,必須要考慮到實際的適用性,注重經驗與專業技能等綜合水平。同時要在招聘的同時培養后備力量,使供電企業員工對于自身發展有更高的追求。要在供電企業中營造人文氛圍,加大企業關于人力資源管理的新觀念和新認識,使員工明確自身能力建設的基本要求,以便其在日后工作中追求相應的從業能力。其次應完善人才隊伍結構。結合供電企業自身的人才隊伍情況,組織企業員工進行培訓和職業生涯設計。對員工的培訓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在信息時代,掌握知識就是掌握了時代,因此有針對性的搞好員工個人發展與企業發展的結合,提高供電企業員工從業能力。作為電力企業,必須要建立健全新型培訓與管理的機制,積極進行培訓計劃,增加培訓內容和創新思維,提高培訓內容中實效性與創新性的結合,提高培訓質量,以增加長期有效的競爭能力。筆者認為對供電企業員工培訓的一個主要方面,在于提高員工素質教育,提高服務質量水平,樹立供電企業服務大眾的理念。所有員工一定要樹立“基建為生產服務、生產為營銷服務、營銷為客戶服務、供電為社會服務”的大服務理念;二是要樹立“機關為基層服務、后臺為前臺服務、上道工序為下道工序服務”的全員服務理念;三是要樹立“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只有自覺把這三種理念轉為心態,付之為行動,才能把優質服務做到“人人是窗口,個個重服務”,才能確保為客戶提供優質的電力和以人為本的服務。
2、將可持續發展觀念深化到供電企業的大營銷企業管理體系中:
筆者認為“三集五大”建設目標對于供電企業而言就是人力資源、財務資源與物資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各供電企業投資者在發展戰略上做出了改革,為保證其發展目標的實現,在管理模式上積極創新。有些供電企業推進公司股權多元化,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市場為導向促進增長方式和產業結構的轉變。具體來講:首先要堅持科學發展的觀念。作為供電企業改革的重中之重,創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企業是從戰略角度和社會總需要角度出發的,供電企業在追求自身發展與環境、社會相結合時,應堅持通過節能、節水、節電以及合理再利用、控制污染等一系列舉措達到對供電企業物資的集約。筆者認為,在供電企業問題改革的道路上,必須要將科學發展觀列入其中,只有在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才能促進供電企業與社會的雙贏。其次供電企業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這關乎到供電企業的道德規范和受關注程度,在生產產品、獲得利潤的同時,需要主動承擔對社會和環境的責任。推進協調發展,則要求供電企業做到減少土地等資源的占用和浪費,改變生產方式,將資源集約化。加強環境保護意識,發展循環經濟。并在供電企業內外建立公信力,培養輿論的正確導向也是使供電企業提高核心競爭水平的重要措施。而承擔社會責任中另一部分就是對其客戶服務的態度問題。那么應該如何規范服務態度呢?筆者提出幾點切實的意見,望對今后工作有所幫助。(1)、開展“用電咨詢服務”,可就用電如何規劃、如何安裝、日常維護注意哪些問題等介紹給客戶;開展“電力產品及電器產品演示、展銷”,“假冒劣質產品陳列”等,給客戶提供電力銷售全方位、多視角的咨詢、服務。(2)、取消用電申請,將電力客戶與供電企業的供需關系完全平等起來,擺正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3)、建立售后服務體系。所謂供電的售后服務就是指完成給客戶的報裝供電后,當客戶用電過程中出現異常時,接到信息,在短時間內檢查處理,恢復正常,以及定期的回訪等。做好以上幾點的同時,企業的營銷服務一定要規范,包括機構的設置,規章制度的建立,人員的行為以及舉止用語等,樹立起一個全新的企業形象。在推進“三集五大”改革的過程中,不少供電企業采用不同措施取得了不錯的成效。上海市電力公司由原有部門24個精簡為19個,基層單位由原有的27家減少到26家,供電組織從16家削減到9家,并成立7個專業化公司,其組織與管理的改革使得該供電企業在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物資管理上得到集約,并在工作流程中更加方便完善,從此在其工作中展現出新的面貌和成效,成為各供電企業“三集五大”改革的帶頭模范。“三集五大”是轉變供電公司發展方式的核心,其借助變革組織架構,以創新管理的方式優化業務流程,從而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率,最終實現國有資產保值甚至增值。推進“三集五大”,信息化是基礎,標準化是關鍵。只要抓住這兩點,就可以運用這一指導思想在問題的解決過程中取得好的收效。
(三)、ERP管理模式的應用:
ERP模式即企業資源計劃,就是基于計算機輔助信息管理系統的一種現代企業管理方法。供電企業作為電力輸送與銷售的企業,為客戶提供必要的電力服務,筆者認為供電企業可以應用ERP的管理模式,從而在實際工作中取得巨大的成效。首先,ERP模式可以幫助供電企業與其個分支機構之間實現動態的信息交流,可以使整個供電企業在縱向得到有效的集成。供電企業與一般制造商不同,由于我國的供電企業以總部和分支機構為主要組織形式,其最大的特點在于縱向的高度集中。各供電企業按著行政區域劃分后,出現了各層次的供電公司和電管所,機構層次過多,覆蓋的區域廣闊,這種特殊之處帶來的問題很多,造成了信息流通慢,上下溝通出現問題,而ERP管理模式則能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職能改變這種問題。其次,ERP管理模式可以實現供電企業內部的管理功能的整合,可以使企業在各職能部門中間得到橫向發展。供電企業可以運用ERP管理模式,將其產、供、銷和人力、財力、物力在各個生產環節中合成為有機整體,達到高度統一。由于供電企業職能較為繁雜,所以內部職能劃分較細,部門多,業務流程也很復雜。而供電企業對于電網安全性的要求很高,在故障發生時管理內部的時效性是最為重要的一點,而ERP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實現供電公司內部的信息實時傳遞,從而保障電網安全運行,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最后,ERP管理模式可以滿足客戶要求,從技術上做到平衡供銷。供電企業生產的特殊性要求電力的供需必須時刻保持平衡狀態,這與一般企業不同,時時供需平衡與在某一生產周期內的供需平衡不同,這無形中加大了供電企業的技術難度和供銷難度。國家電網公司一直要求將客戶的需求作為各級供電企業責任的主要部分,為實現這一責任并時刻實現供需平衡,ERP管理模式的引入是十分必要的。ERP模式可以適應市場的實際,即使反映出市場變化和客戶需求變化,利于供電企業做出不同的決策。
針對供電企業在實際生產中出現的問題應該引用ERP管理模式,但是在具體實施中應該注意一下幾點:
1、結合供電企業自身特點。
ERP管理系統最初作為一種在制造、分銷行業中進行有效計劃的方法,特別是在制造業中接收、發運等環節的應用,有大量成功的案例輔以證明。但由于供電企業具有特殊性,與一般制造業不同,相比之下具有很多不同之處,因此在應用ERP管理模式時應該注意在功能計劃與具體實施上注意其特點,注意安全性能,重視政府參與,不能完全依靠市場化而過分注重經濟效益。
2、對于業務流程的重視。
對于不同的業務流程需要在開發過程中區別對待,供電企業在開發ERP軟件時要針對不同的業務進行正確的選擇,對于信息流、資金流這兩項關鍵業務加以區別,采用不同的標準。近年來,我國供電企業圍繞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已經全面應用了OA系統,并先后開發應用了調度自動化、用電MIS與財務管理系統等技術系統,從而有效地促進了供電企業管理水平的提升。而這一切技術系統的應用都是為了TPE系統與ERP系統的應用。筆者認為ERP技術系統作為一種規范化和標準化的現代企業管理模式,可以大力改善我國供電企業信息技術水平較低的問題,特別是針對ERP軟件的自主研發過程能無形中提高供電企業對于高新技術水平的追求,也利于ERP管理模式的完善,從而督促供電企業實現其對市場的快速反應,提高供電企業的管理效率和業績水平。
論文摘要我國化學除草存在問題是農田雜草群落演替加快,難治雜草危害加大了化學除草工作難度,除草劑的選擇、復配、使用時期等造成了除草劑藥害發生頻繁,長殘留除草劑危害嚴重以及除草劑噴灑器械落后。建議加強農藥和藥械的使用與管理、除草劑使用技術研究和普及,加強長殘留除草劑科學使用和管理、加強施藥器械的研制、生產、管理和使用技術的研究。除草劑產品開發要適合北方各方面條件,重視除草劑的安全性,促進我國化學除草的發展。
1除草劑藥害問題及對策
1.1使用不合理
由于誤用、濫用、混用不當、使用過量的除草劑、不適時施藥造成藥害等;使用長殘留除草劑造成殘留藥害;施藥器械和田間噴灑作業不標準、噴霧器械清洗不徹底、飄移等造成藥害;使用假劣除草劑造成藥害;經銷商、廠家誤導造成藥害等。
1.2對策
嚴格執行除草劑注冊登記、田間藥效試驗、除草劑田間藥效試驗安全性評價等制度。農業生產需要除草劑安全性評價必須全面和準確,要特別注意在不良環境條件下的試驗,苗前除草劑要進行不同土壤有機質、質地、pH值、低溫高濕、拱土期施藥、混土施藥等試驗;苗后除草劑要進行高溫低濕、低溫高濕、最好有2d低于10℃的氣溫試驗、噴液量試驗;作物不同生育階段和品種試驗;加不同類型的噴霧助劑及劑量試驗。要特別重視長殘效除草劑對后茬敏感作物安全性評價試驗,改進施藥技術避免或減輕藥害;對安全性差的除草劑不予登記注冊,加大對偽劣除草劑的查處力度,大力普及除草劑使用技術等。
2除草劑混用和混配制劑的問題及對策
2.1除草劑混用和混配制劑的問題
(1)除草劑混配和混配制劑安全性問題嚴重。除草劑混配和混配制劑重視成本、忽視安全性和藥效,一些混配不合理,已給生產造成嚴重損失。
(2)除草劑混配和混配制劑藥效差的問題。除草劑混配與混配制劑不合理,大豆田比較突出。一般有3種情況:一是混配后藥效差;二是由于增效作用而造成藥害;三是不能與當地條件、雜草種類相匹配。
2.2對策
除草劑的混用及混配制劑的開發首先應考慮安全性,應特別重視對后茬作物的安全性,長殘留除草劑應嚴格限制使用或淘汰。除草劑混配制劑的開發應對安全性、藥效、可混性、混配比例及使用技術做認真、詳細的試驗研究,特別是安全性試驗,應對不同質地、有機質含量、不同施藥時期、噴液量、溫度、濕度、加噴霧助劑及對后茬作物安全性等進行研究。
3長殘留除草劑使用現狀、問題及對策
3.1長殘留除草劑劑使用現狀
2004年我國長殘留除草劑農田使用面積近1733.3萬公頃,占農田化學除草總面積的30%。主要長殘效除草劑品種有莠去津、甲磺隆、氯磺隆、咪唑乙煙酸、氟磺胺草醚、氯嘧磺隆、異噁草松、唑嘧磺草胺、西瑪津、胺苯磺隆、甲氧咪草煙、二氯喹啉酸等。長殘留除草劑使用面積最大的是我國北方,其中大豆使用長殘留除草劑占首位,使用面積占我國北方大豆化學除草面積的50%,在內蒙古的東北部呼倫貝爾市等地,近10年來在大豆、小麥、油菜田多年連續使用長殘除留草劑,占總播種面積的80%以上。
3.2長殘留除草劑帶來的問題
長殘留除草劑的優點是除草效果好、殺草譜寬、用藥量少、使用方便、用藥成本低;其缺點是在土壤中殘留時間長,一般可達2~3年,長的可達4年以上,在連作或輪作農田中使用極易造成后茬作物藥害、減產,甚至絕產。長殘留除草劑對后茬作物的藥害連年發生,日趨嚴重,已給農業生產造成嚴重損失,并嚴重影響了農業種植業結構調整。
(1)種植比例不合理。我國北方農村種植規模大,尤其是大豆的面積較大,而大豆又多采用長殘效除草劑,由此造成多種作物倒茬輪作,特別是近年來種植業結構調整,經濟作物種植面積擴大,多數經濟作物對苗前的長殘效除草劑敏感而造成藥害,大大限制了用戶對除草劑和后茬作物種植的選擇機會。
(2)短期行為。農村土地無準確的技術檔案,由于近期內土地轉包較多,在使用除草劑時多數采取短期行為,不考慮輪作倒茬問題,使用長殘效除草劑。
(3)施藥機械落后,農藝性能差。施藥機械尚無使用技術規范可遵循,除草劑重噴、漏噴嚴重,小四輪帶噴霧機多數壓力不足,無攪拌裝置;噴嘴型號不對,苗后噴水量過大,同型號噴嘴間流量差異大,有的差1~2倍。
(4)農民文化水平低。有的農民看不懂除草劑說明書,缺少對除草劑使用技術的培訓,對除草劑使用技術掌握得少或不懂,不合理使用除草劑,甚至亂用除草劑,只顧眼前,不管長遠。
(5)受自然條件限制。如高溫、干旱、大風等影響,未能改進施藥技術。選用除草劑及除草劑混用或混配制劑不合理,藥效差就盲目增加除草劑用量。
3.3對策
(1)調整除草劑品種結構。鑒于我國除草劑生產發展迅速、供過于求的現狀,調整除草劑品種結構時機已經成熟,應對有替代品種的長殘留除草劑進行淘汰;對無替代品種的長殘留除草劑劃區限制使用范圍、用量和次數。
(2)加強管理和研究。加強對長殘留除草劑登記管理和使用技術的研究、試驗示范,加強使用技術研究,使用標準的噴藥機械和按噴藥機械使用技術規范施藥,推廣植物油型除草劑噴霧助劑,降低用藥量。依法使用長殘留除草劑。除草劑生產者要認真進行長殘留除草劑登記試驗,規范標簽和使用說明書,詳細說明種植敏感作物的間隔期。使用者要改進使用技術,作好土地技術檔案記載。
(3)加強化學除草使用技術的普及與提高。
4噴霧器械存在問題及對策
4.1噴霧器械質量問題嚴重
除草劑要通過噴藥機械來實現除草效果,噴霧機械的性能至關重要。我國北方目前種植規模較大的農民裝備了與小四輪配套的小型噴桿式噴霧機,其中農民自己制造的占相當比例,多數壓力不足,噴嘴質量差,達不到噴灑除草劑的農藝要求。還有相當一部分使用背負式手動噴霧器,這些手動噴霧器結構簡單、價格底廉、材質差、易損壞、壓力低、跑冒滴漏嚴重、農藝性能差,不適合噴灑除草劑。
大型噴桿式噴霧機僅在黑龍江、新疆等墾區使用,而且多為20世紀80年代初期從國外引進和仿造,機型落后,設備老化。
4.2噴灑技術落后
2002年我國已完成噴霧器械使用技術規范的制定,至今未曾公布實施,噴灑除草劑處于無章可循狀態。除機械外,在技術上還存在整地質量差、對水量過大過小、行走快慢、噴灑不均、壓力不夠等諸多方面的問題。
4.3對策
(1)噴霧器械要像農藥一樣立法,依法注冊管理,以保證噴霧器械質量,淘汰質量差的或自制噴霧器械及配件。(2)噴霧器械的落后嚴重影響了化學除草的發展,國家應加快引進和研制適于國情的新噴霧器械,并給予噴霧器械財政補貼。
(3)盡早公布實施噴霧器械使用技術規范,使噴灑除草劑有章可循。大力推廣噴霧器械使用技術規范,提高施藥水平。噴桿式噴霧器械重點淘汰國產噴嘴、過濾器,更換進口噴嘴和過濾器,推廣快速組裝噴頭體、噴霧器霧滴均勻度測試板。
5難治雜草種類問題與對策
5.1難治雜草種類及問題
由于忽視機械滅草措施、不合理耕作輪作、不合理使用除草劑等原因,農田雜草種類減少,難治雜草增多,主要在多年使用除草劑的大田作物,如大豆田鴨跖草、刺兒菜、大刺兒菜、問荊、苣荬菜等;水稻田匐莖剪股穎、稻李氏禾、扁稈藨草、日本藨草、藨草、慈姑、空心蓮子菜、雙穗雀稗等;麥田鴨跖草、刺兒菜、大刺兒菜、問荊、苣荬菜、播娘蒿、婆婆納、豬殃殃、牛繁縷、硬草、看麥娘、鼬瓣花、卷莖蓼、田旋花等;油菜田婆婆納、繁縷、看麥娘、大巢菜。
除草效果不好是由于選擇除草劑不對、用量偏低、混配不合理、使用時期不對、噴灑器械不標準、施藥技術不規范,自然條件影響未能采取相應措施等因素影響,并不是由于雜草對除草劑抗性造成的。
5.2對策
(1)非化學除草措施。加強機械滅草措施,深耕深翻,播前整地滅草及中耕。
(2)注意安全性。選擇安全性好的除草劑,合理混配,苗前選用異噁草松+唑嘧磺草胺、精異丙甲草胺、異丙草胺或混配制劑大豆歡;苗后選用異噁草松+滅草松+精吡氟禾草靈、高效吡氟甲禾靈、精噁唑禾草靈、精喹禾靈、異噁草松+氟磺胺草醚+精吡氟禾草靈、高效吡氟甲禾靈、精噁唑禾靈或精喹禾靈。
(3)適宜的噴液量。苗前噴液量人工背負式手動噴霧器225~300L/hm2,拖拉機噴霧機180~200L/hm2;苗后噴液量人工背負式手動噴霧器100~150L/hm2,拖拉機噴霧機100L/hm2以下。
(4)正確選用噴霧器械。苗前人工背負式手動噴霧器和拖拉機噴霧機選用11003、11004型扇形噴嘴,配50篩目過濾器;苗后人工背負式手動噴霧器選用11001型扇形噴嘴,配100篩目過濾器;拖拉機噴霧機選用80015型扇形噴嘴,配100篩目過濾器。
(5)噴霧壓力。苗前人工背負式手動噴霧器2個大氣壓,拖拉機噴霧機選用2~3個大氣壓;苗后人工背負式手動噴霧器選用2~3個大氣壓,拖拉機噴霧機選用3~5個大氣壓。
(6)行走速度。拖拉機車速68km/h,人工3~4km/h。
(7)噴頭高度。拖拉機噴霧機噴桿高度和人工背負式手動噴霧器噴頭高度40~60cm。
(8)施藥時期。播前施藥要采用混土施藥法;播后苗前施藥,最好播后3d之內施藥;苗后施藥在大豆真葉期至一片復葉期,鴨跖草三葉期以前,刺兒菜、苣荬菜八葉期前,一般闊葉雜草二至四葉期。睛天上午8時前,下午6時后,最好夜間無露水時施藥。
(9)添加助劑。施藥時藥液中加入植物油型噴霧助劑,用量為噴液量1%。
6除草劑產品開發問題與對策
6.1除草劑開發要把安全性放到首位
近20年來,我國除草劑生產有了長足的發展,上市除草劑品種近100個,在這方面還存在盲目性、追新和粗制濫造等問題。除草劑開發應考慮我國實際情況,農民種植規
模、農作物輪作方式、噴灑器械性能質量、使用技術水平等,開發的除草劑不但要能除草,更要對作物安全,對下茬作物也安全。
6.2重視老品種的開發,不要盲目追新
一些除草劑老品種經多年使用,技術成熟,安全性較好,一般用量較大,農民熟悉,國外公司已把市場打開,不需花費更多的財力、物力去開發市場,并不涉及專利問題。目前有一種傾向就是盲目追新,國外有的馬上仿造,除草劑發展和更新較快,化合物的活性越來越高,用量越來越少,但對噴灑器械和使用技術要求嚴格,一些國外新投入市場的新品種,使用技術尚不成熟,有些問題尚未暴露出來,如當年的氯磺隆、甲磺隆、胺苯磺隆等,一些廠家爭相上馬,后發現因殘留危害后作問題而不得不下馬。磺草酮成本高不宜生產。一些長殘留除草到如咪唑乙煙酸、氯嘧磺隆、甲氧咪草煙、唑咪磺草酮等不宜再發展。
6.3應重視老品種混配制劑的開發
近幾年來,國產除草劑混配制劑急劇增加,目前已超過1100個,主要問題是注重了成本低,而忽視了安全性和藥效,大多粗制濫造,混配不合理、精品不多。老品種除草劑的混配開發要選安全性好的除草劑,注重科學性,認真搞好混配配方篩選及田間藥效試驗。
7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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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近年來高考數學試題的新穎性、靈活性越來越強,不少師生把主要精力放在難度較大的綜合題上,認為只有通過解決難題才能培養能力,因而相對地忽視了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的教學。其主要表現在對知識的發生、發展過程揭示不夠。教學中急急忙忙公式、定理推證出來,或草草講一道例題就通過大量的題目來訓練學生。其實定理、公式推證的過程就蘊含著重要的解題方法和規律,教師沒有充分暴露思維過程,沒有發掘其內在的規律,就讓學生去做題,試圖通過讓中國學習聯盟量地做題去“悟”出某些道理。結果是多數學生“悟”不出方法、規律,理解浮淺,記憶不牢,只會機械地模仿,思維水平較低,有時甚至生搬硬套;照葫蘆畫瓢,將簡單問題復雜化,從而造成失分。我們一直強調抓基礎,但總是抓得不實,總是不放心。其實近幾年來高考命題事實已明確告訴我們: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始終是高考數學試題考查的重點。選擇題,填空題以及解答題中的基本常規題已達整份試卷的80%左右,特別是選擇題、填空題主要是考查基本知識和基本運算,但其命題的敘述或選擇肢往往具有迷惑性,有的選擇肢就是學生中常見的錯誤。如果教師在教學中過于粗疏或學生在學習中對基本知識不求甚解,都會導致在考試中判斷錯誤。事實上,近幾年的高考數學試題對基礎知識的要求更高、更嚴了,只有基礎扎實的考生才能正確地判斷。另一方面,由于試題量大,解題速度慢的考生往往無法完成全部試卷的解答,而解題速度的快慢主要取決于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的熟練程度及能力的高低。可見,在切實重視基礎知識的落實中同時應重視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的培養。
二、抓綱務本,落實教材。
考前復習,任務重,時間緊,迫絕不可因此而脫離教材。相反。要緊扣大綱,抓住教材,在總體上把握教材,明確每一章、節的知識在整體中的地位、作用。
多年來,一些學校在總復習中拋開課本,在大量的復習資料中鉆來鉆去,試圖通過多做,反復做來完成“覆蓋”高考試題的工作,結果是極大地加重的師生的負但。為了扭轉這一局面,減輕負擔,全面提高教學質量,近年來高考數學命題組做了大量艱苦的導向工作,每年的試題都與教材有著密切的聯系,有的是直接利用教材中的例題、習題、公式定理的證明作為高考題;有的是將教材中的題目略加修改、變形后作為高考題目;還有的是將教材中的題目合理拼湊、組合作為高考題的。如果說偶然從教材中找1-2道題作為高考試題作為高考試題可視為獵奇,不足為道的話,那么連續多年的高考數學試題每年都有許多題源于教材,命題者的良苦用心已再清楚不過了!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視教材,針對教學大綱所要求的內容和方法,把主要精力放在教材的落實上,切忌不要刻意追求社會上的偏題、怪題和技巧過強的難題。
三、滲透教學思想方法,培養綜合運用能力。
近幾年的高考數學試題不僅緊扣教材,而且還十分講究數學思想和方法。這類問題,一般較靈活,技巧性較強,解法也多樣。這就要求考生找出最佳解法,以達到準確和爭取時間的目的。
常用的數學思想方法有:轉化的思想,類比歸納與類比聯想的思想,分類討論的思想,數形結合的思想以及配方法、換元法、待定系數法、反證法等。這些基本思想和方法分散地滲透在中學數學教材的條章節之中,在平時的教學中,教師和學生把主要精力集中于具體的數學內容之中,缺乏對基本的數學思想和方法的歸納和總結,在高考前的復習過程中,教師要在傳授基礎知識的同時,有意識地、恰當在講解與滲透基本數學思想和方法,幫助學生掌握科學的方法,從而達到傳授知識,培養能力的目的,只有這樣。考生在高考中才能靈活運用和綜合運用所學的知識。
四、研究《考試說明》,分析高考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