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2-27 11: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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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之本。同時它也影響到旅游業發展的興與衰。中國作為一個多民族和有著5000年悠久歷史與燦爛文化的國家,具有眾多珍貴的歷史遺跡、人文景觀和奇特的風俗民情,為旅游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前景。但是,所有這一切都必須以藍天、碧水和青山為依托,都離不開環境保護的保障作用。只有得到精心保護、處在良性循環狀態的自然環境和人文景觀,才能激發人們的旅游愿望并轉化為現實的旅游需求。因此,環境保護是所有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目前,我國的生態環境形勢十分嚴峻。從總體上看,全國生態破壞的范圍在擴大,程度在加劇,危害在加重。森林植被被嚴重破壞,生態功能衰退;土地退化,特別是水土流失、土地沙化、鹽漬化等土地荒漠化進一步加劇,人地矛盾日益突出;水生態平衡嚴重失調,江河斷流,湖泊萎縮,地下水位下降,水患災害日趨頻繁;生物多校性銳減,珍稀瀕危物種滅絕速度加速了,益蟲益鳥益獸種群數量減少。由此可見,生態日益遭到破壞正嚴重制約我國旅游業的發展。為此,筆者認為,要發展旅游業,就必須倡導旅游者提高保護生態環境的自覺性和責任意識,相信,只要我們共同努力,中國生態環境一定會一天比一天好起來,山川秀美的目標一定能夠達到!旅游業的明天必定是一片蔚藍的天空……[1]
在百度搜索:社會實踐調查報告:保護我們蔚藍的天空
一、化妝護膚,女性生活不可少
女性歷來被看作美的化身,留住青春、留住美麗是每位女性的夢想。而麗質并非全是天生,后天的保養和外在的修飾必不可少。化妝和護膚既是女性對美的追求,也是女性社會經濟活動的需要。本次調查顯示,北京、上海、廣州、成都四市有90.8%的城市女性使用各種化妝護膚品,只有不到一成的城市女性不使用化妝護膚品。化妝和護膚已經成為女性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年輕人歷來是追求美麗的主力軍,調查結果顯示,青年人比老年人更愛使用化妝護膚品。年齡在34歲以下的青年女性中,有94.6%的人使用各種化妝護膚品;而年齡50-59歲的老年女性中,只有81.6%的人使用化妝護膚品,比青年女性要低13.0個百分點。年齡在35-49歲的中年女性中,有91.4%的人使用各種化妝護膚品。
化妝膚、護膚品的使用與收入密不可分。收入水平高的女性中,使用化妝護膚品的比例也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低收入女性中,有81.6%使用化妝護膚品;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1000元的中低收入女性和1000元—1500元的中等收入女性中,分別有91.4%和94.4%的女性使用化妝護膚品;家庭人均月收入1500元—2500元的中高收入和2500元以上的高收入女性中,分別有98.4%和
97.8%的女性使用化妝護膚品。
二、女性使用的化妝護膚品種類豐富多彩
本次調查得到了女性經常使用的化妝護膚品種類,潤膚霜、洗面奶、日紅位列前三,分別有82.9%、68石%和50二%的女性使用。列前五位的還有防曬霜和眉筆,使用比例為28%和25%。護膚是化妝的基礎,女性對護膚用品的使用比例要高于化妝用品。
在護膚用品中,基本的皮膚護理用品的使用率最高。女性最常用的五種護膚品是潤膚霜、洗面奶、防曬霜、面膜和眼霜,分別有82.9%、68.6%、28.6%、22.7%和16.6%的女性使用。名列前兩位的護膚品正是基本的潔膚、潤膚用品。
在女性使用的化妝品中,基本的化妝用品如口紅、眉筆、粉餅的使用比例最靠前。本次調查結果顯示,口紅、眉筆、粉餅、睫毛骨和唇線筆的使用比例分別為50.2%、25.0%、15.9%、15.2%和14.3%。
在各種類的化妝護膚品中,除眼霜外,其他種類的化妝護膚品均以年輕人的使用比例為最高。眼霜的使用比例以中年人最高。調查顯示,有17.2%的中年人使用眼霜,比青年人16.3%的比例略高,比老年人使用眼霜的比例高出11.4個百分點。
三、選擇化妝護膚品:主要看效果
女性“面于”和自信的產品,選購自然要慎重。通過對影響女性購買化妝護膚品因素的調查,我們發現女性在購買化妝護膚品時,首先考慮的是使用效果和是否適合自己的膚質,包裝和價格的影響力相對較弱。
調查中,我們請被訪女性對影響其購買化妝護膚品各因素的重要程度打分,“很重要”為5分,“重要”為4分,“一般”為3分,“不太重要”為2分,“不重要”為1分,通過加權平均,發現在影響女性購買化妝護膚品的10個因素中,位列前三位的因素是:使用效果、適合膚質和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其平均分分別為4.58、4.48和4.37,都屬于很重要范圍?,F代都市女性在化妝護膚品的消費上日益理性和成熟,精心挑選適合自己使用的化妝護膚產品,價格已不是影響其購買化妝護膚品的決定性因素。調查顯示,影響女性購買化妝護膚品的因素中,列后三位的是包裝、價格和店員服務,平均分分別為3.09、3.43和3.50。
通過對化妝護膚品購買影響因素的因子分析,可以發現在化妝護膚品的購買上,存在三種類型的女性:第一種女性注重化妝品的使用效果,她們在選購化妝護膚品時,首先考慮自己的使用習慣,產品使
用效果及產品成分是否適合自己的膚質。第二種女性看重化妝護膚產品的品牌,她們更愿意購買包裝精美,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產品,她們也常注意化妝護膚品的產品說明書。第三種女性是以價格為中心的化妝護膚品購買者,她們在購買化妝品時,往往很在意價格的可接受性。
四、四市化妝護膚品市場每年高達70億元以上
(一)四城市女性每人年均化妝護膚品支出758元
女性天生愛美,她們在化妝品上花起錢來絕不含糊。本次調查結果顯示,北京、上海、廣州和成都四市購買化妝護膚品的女性中,每年平均花費約為758元,大約占其家庭人均收入的4.8%。照此計算,四城市的女性化妝護膚品市場的年均容量約為71億,市場巨大。調查還顯示,上海女性每年花在化妝護膚品的錢最多,平均約為882元;其次是北京,約為720元;成都相對最少,僅為541元。
女性購買化妝護膚品也受假日經濟的影響。進一步調查顯示,四市女性20__年1月份在化妝護膚品上的平均花費為99元,高出20__年每月平均花費(63元)達56.8%。
(二)收入越高的女性在化妝護膚品上的花費越多
本次調查顯示,家庭人均月收入與化妝護膚品的花費呈正相關關系。交叉分析得知,家庭人均月收入2501元以上的高收入女性每年在化妝護膚品上的花費約為2089元,在各收入組中花費最多;其次是1501-2500元的中高收入女性,每年花費約1103元;1001-1500元的中等收人女性、501-1000元的中低收入女性和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女性的花費分別為625、475和285元。平均估算,家庭人均月收入收入每增加100元,四市女士每年用在化妝護膚品上的花費約增加69元。
從女性化妝護膚品[本文來源于文秘站-www,,找范文請到文秘站網]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來看,低收入家庭女性最高,隨收入增加化妝品支出占收入的比例逐步下降。當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1500元以后,家庭其他支出比例下降,化妝品支出比例在一個更高檔上又開始增加。調查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的家庭,化妝品支出總額不高,但支出比例高達6.9以收入500-1000元的家庭化妝品支出比例降為5.4%,1000-1500元的家庭進一步降至4.2%。而當收入達到人均月收入1500-2500元時,化妝品支出比例升至4.8%,2500元以上則進一步升至5.1%。這為不同檔次化妝品細分了市場。
關鍵詞 未成年 刑事 調查
中圖分類號:D916.3 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社會調查制度的現狀
(一)實行社會調查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特別程序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1年)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
(二)社會調查的對象與主體。
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社會調查的對象一般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隨著青少年犯罪比例的上升,在做好未成年犯罪案件社會調查的同時,可以考慮將18至25周歲的青少年也納入社會調查的范圍內。
在社會調查員主體的確定上,該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人員實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1)自行指派內部人員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2)委托相關社會團體如共青團、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承擔該項工作;(3)聘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定教育學、心理學等知識,熱心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員作為專職社會調查員;(4)由法律援助律師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的律師開展社會調查。
二、貫徹社會調查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一)對外地戶籍未成年人開展社會調查難。
隨著社會發展,人口流動加劇,在這些地區,外來人員犯罪率居高不下。如果一味要求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需制作社會調查報告,會導致訴訟成本過高,且受時間限制,導致外地戶籍和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困難重重。
(二)社會調查主體資源短缺。
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在辦案方面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比如基層檢察院的辦案部門,案多人少一直是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而開展社會調查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資源,長期委托其他機構和個人也需要進一步的部門溝通和制度完善。此外,社會調查員基本上都是跨行作業,難免專業化程度不高,影響社會調查的深入性和結論的可靠性,專業化社會調查員極度稀缺。
(三)社會調查報告質量有待提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各地對于社會調查報告的制作仍處于摸索階段,導致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良莠不齊。比較突出的問題有,社會調查報告過于形式化,僅僅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犯罪前后表現等方面粗略詢問,沒有做深入調查和分析,內容簡略,流于形式。還有一些社會調查報告個人傾向性較為嚴重,沒有以中立、客觀的態度進行調查,此類社會調查報告當然無法為法院審判提供客觀公正的意見。
(四)社會調查報告性質不清。
關于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理論上沒有明確定性,實踐中也存在很大的爭議。有觀點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屬于證據的一種,符合證據客觀性、關聯性、真實性的要求,并且能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加以印證,從而影響量刑。而另一種觀點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得出的結論具有主觀性,且社會調查報告與案件事實之間并不存在客觀、必然的聯系,故不能稱之為證據,只能作為量刑的參考。
三、關于完善社會調查制度的思考
(一)如何明確社會調查的范圍。
社會調查范圍的確定,一方面應當讓社會調查沖破地域限制;另一方面應當擺脫可能判處刑期的束縛。
對于外地戶籍與非常住本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會調查,如果因為訴訟的高成本和不方便而將他們排除在外,難免會影響法律的公平正義。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異地委托的形式展開社會調查。即委托未成年人戶籍地或常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指派或聘請社會調查員制作社會調查報告。這樣,就可以將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納入社會調查的范圍之內,確保公平。
但是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應該進行社會調查呢?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有些觀點認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才應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的目的應當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長背景、犯罪成因、一貫表現、監護教育等情況,從而為法院量刑提供一定的依據,而非一味要求從輕、減輕處罰以達到緩刑、免于刑事處罰或不的目的。且鑒于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注,將社會調查制度束縛在刑期里實屬錯誤,我們應當對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對未成年人的品性作出準確的評判。
(二)如何培育專業社會調查員、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現階段的社會調查員大多數是跨行作業,社會調查也成為了臨時性工作,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長遠發展看,相關部門應當著手建立或扶植專業的社會調查員培訓機構,進行心理學、社會學等相關方面的專業培訓,如有必要,可以設立社會調查員專業資格證書,讓社會調查員擁有國家認可的專業資格,這樣無論對于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還是社會調查報告的可靠性甚至是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都是大有裨益的。
在培育出專業化社會調查員的以后,或者是仍由臨時社會調查員擔當重任的現在,對社會調查員在調查過程中的監督一定是個重要的話題。鑒于社會調查報告對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上的影響,充分關注社會調查報告的客觀真實性要求我們完善監督制約機制。(1)司法行政機關監督制約。明確公檢法對相應各階段的社會調查工作有監督義務。(2)回避制度。明確有親屬或利害關系的社會調查員應當回避。(3)兩人以上調查制度。明確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社會調查。(4)法庭質證。明確社會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控辯雙方提出意見。
(三)如何提升社會調查報告質量。
要提升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首先必須提升調查員的素養,其次必須加強監督,最后應當規范調查報告內容。
提升調查員的素養和加強監督在第二點中有所體現,主要是培育專業化社會調查員和完善各方的監督制約機制。規范調查報告內容不應死板地確定一個模板,將各項內容往里套,這樣容易使社會調查流于形式。調查方式和內容都可以靈活機動,但主要內容仍然要完善、有深度。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含兩部分,一是個人情況,二是據此提出的意見。調查報告應當附有證明調查報告內容的材料,提出的意見要明確,對未成年人的犯罪成因、悔罪態度、人格品性論證分析。內容應當客觀、中立,既要收集對其有利的材料,也不可選擇性忽視對其不利的材料。
(四)如何界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對于實踐中對于社會調查報告性質的爭議,筆者較為認同第一種觀點,即社會調查報告屬于證據的一種。
首先,社會調查報告雖然是由個人撰寫,并提出意見,但是調查員提出的意見是基于前期的社會調查所得,在做好調查員培訓和監督制約的基礎上,我們有理由相信調查情況及結論是能夠達到客觀真實的要求的,可以作為特殊證人證言使用。如果今后社會調查員具有專業資質,亦可以作為鑒定意見。
論文關鍵詞 社會調查制度 社會調查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基本含義及意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其基本含義是指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過調查其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情況等一系列從案卷中無法看到的情況,從而判斷其人格特點及人身危險程度,以此作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實施個別化處遇的參考。其中,該項制度在檢察階段被稱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制度,該項制度并不直接反映案件的犯罪事實,其旨在通過一些客觀指標來確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從而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觀惡性、再犯可能性及可挽救性作出一個基本的判斷,并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時作為參考。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發展和實施情況
社會調查制度早已上升為國際少年司法的原則之一,并被世界多個國家在少年司法領域運用。我國自1997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率先開展社會調查制度的試行以來,各地不少司法機關都展開了對這項制度的探索,尤其是新的刑事訴訟法的出臺,將此項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極大地推動了社會調查制度的普及和發展。以北京市為例,目前北京市檢察系統確定了幾家試點單位,每家試點單位基本以全覆蓋的形式對每個未成年犯罪案件引入了社會調查制度。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困境
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還是一項新興的制度,其一切還在摸索之中,社會調查員和司法機關也還在不斷地磨合之中,故在該制度試行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問題,由于該項制度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全過程,筆者在此主要是討論該制度在檢察階段的運行情況及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缺乏統一的社會調查機構及專門的社會調查員
新《刑事訴訟法》對于社會調查制度只有概括性的規定,目前各地司法機關對于社會調查也基本屬于單打獨斗的情況,社會調查員有的由志愿者擔擋,有的由團干部兼任,有和司法局、心理咨詢師合作的,還有聘請一些學校老師或民間組織的人員來作的,調查員來源不一,素質參差不齊,即使很多社會調查員具有較高的工作熱情,但其專業化明顯不足,即使有一些培訓也基本屬于淺層次、表面化,在頻率上也是偶爾為之。社會調查報告是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輔助證據,一個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和專業的社會調查員隊伍顯然是必不可少的。這就如同案卷中的鑒定結論一樣,必須要認證機構及專業人員的鑒定才能夠被采納并具有較強的說服性,如果隨便找一個機構就來鑒定,試問這樣的鑒定結論如何讓人信服呢?
(二)調查報告欠缺全面性
法律規定社會調查的內容覆蓋面很廣,但就目前的情況而言,理想和現實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社會調查報告難以達到全面性的要求,主要原因如下:(1)調查時間有限。由于受到案件審查時限的限制,調查報告的制作時間、調查范圍都受到影響,尤其是審查批捕階段的調查報告,法律規定批捕只有7天的辦案時限,但實際上除去立案、領導審批時間,還有周末的兩天,在承辦人手中頂多只有四天時間,如果碰到大型節假日之前來的案子,甚至可能只有一至兩天的時間,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即使承辦人馬上發調查委托函并且次日就帶調查員去看守所提訊(如果碰到一些情況還無法做到次日就能提訊),調查員的時間更是少之又少;(2)隱私權保護問題。由于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屬于在校學生,出事后家長出于保護孩子的目的沒有將事情告知學校,怕學校將孩子開除(目前在實踐中已出現這樣的情況)。社會調查的全面性要求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的要求發生了沖突,遇到這樣的情況,調查員一般會出于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而放棄對學校、單位的調查;(3)拒絕調查或虛假信息。要做一個全面的社會調查,不可避免的要登門走訪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學校或者同學鄰居等,但對方往往出于各種原因對調查有抵觸心理,不愿配合調查。甚至還有的犯罪嫌疑人為了隱瞞自己的犯罪情況提供給社會調查員虛假的家庭地址、電話等,這種情況在外地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新疆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常常出現,導致社會調查報告只能采訪犯罪嫌疑人本人,使得調查報告難以客觀全面;(4)責任心問題。目前社會調查員的來源比較復雜,其選任和條件也沒有一定的規章制度,更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所以對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基本寄希望于社會調查員本身的責任心和素質,如果不巧碰到責任心不那么強的社會調查員,那么調查報告的質量就無法保證。
(三)調查報告的專業性、深刻性不足
社會調查報告的主要目的是調查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而人身危險性與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所以在調查報告中需要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進行全面的分析。但實際上,即使是在專業的心理學家看來,對于一個人人格的判斷都是個難中之難的問題,而且目前的心理學人格判斷大都是著眼于對一個人人格氣質的判斷,沒有關于人身危險性的人格測量表,何況一個人的人格中有不好的傾向也不意味著其一定會犯罪,更無法完全決定其再犯可能性。所以如此專業的問題對于非心理學、犯罪學專業甚至非法律專業的社會調查員來說,確實是有不小的難度,造成社會調查報告在事實的列舉之后所得出的結論較為格式化、表面化,更傾向于重述一些顯然正確的普遍真理,欠缺真正有說服性的分析,而據此得出的羈押必要性及再犯可能性判斷的準確性更值得商榷。
(四)客觀、公正-理性與感性的問題
社會調查制度的初衷是為了更全面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情況,以期在刑事訴訟中對其能夠有更公正、客觀的處遇,而社會調查員不同于公、檢、法機關人員的身份,也是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但是,這里面似乎存在一個悖論,只要有非司法機關的人員參與,就一定會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么?因為就個體而言,每個人都是有感情、有偏向性的,而且根據法律的保密性要求社會調查員不能夠閱卷,其采訪的對象也都限于犯罪嫌疑人這一方的人員,而不涉及到被害人或證人一方,尤其是在了解一個人的成長經歷的過程中,感情往往占了上風,遇到比較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更容易輕信其所編造的一些事實,更難以做到完全的理智和中立,很可能只是看到案子的其中一面就下了結論,筆者就曾遇到過這樣的情況。
(五)社會調查的覆蓋面問題及司法成本問題
新刑訴法規定的社會調查是“可以”做,目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挑選合適案件做的,有不怎么做的,也有全面覆蓋的。到底什么樣的案子必須做,什么案子無須做還需要研究商榷。例如前面所列舉的新疆人犯罪案件,社會調查報告基本都限于對其本人的調查,其親屬要么就是找不到或無從查找,或者即使能夠查找但是由于路途遙遠以及出差的人身安全等問題無法調查,還有翻譯的配合問題等等,致使此類調查報告的質量無法保證其全面性和深刻性,而且在批捕和起訴階段幾乎沒有區別,導致司法成本的浪費。還有其他一些案件也有類似的問題。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出路
在列舉了這么多的問題之后,社會調查制度的出路又在哪里呢?這樣一個被寄予了厚望的制度,如何才能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呢?筆者在此提出幾點拙見,希望能對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盡一份力量,使其更具有可行性、科學性,能夠早日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第一,設立專門的社會調查機構,聘請專業的社會調查員。機構及調查員的資質問題始終是社會調查制度的硬傷,如果能夠在省、直轄市級司法機關、或者團委等部門下設立專門、統一的社會調查機構,并聘請具備法律、心理學等專業素質的社會調查員,統一編制、統一管理,無疑是提高社會調查報告的專業性和權威性的最好辦法。
第二,引入專業的心理人員參與調查和評析。由于人身危險性評估的特殊性,在社會調查過程中引入專業的心理咨詢師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分析和評估的過程中,可以幫助社會調查員有效地提高調查報告的專業性和深刻性,并可以作為今后對該犯罪嫌疑人進行特殊處遇及幫教措施的可靠憑據。
論文關鍵詞:社會調查制度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在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成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作出決定或者裁決的重要參考因素。
目前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進行了規定,各地也在實踐中探索著這一制度。但是,從這些規定也可以看出,我國并沒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制度。各個部門都針對本部門的具體情況作出了規定,但整體上沒有銜接,缺乏完整的梳理與清晰地系統。社會調查主體規定得比較籠統,而且缺少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統一規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和作用在我國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規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規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導致了實踐中司法部門在實施社會調查時的不統一。
目前,結合我國實際建立統一、規范的社會調查制度已成為必然趨勢,筆者認為其核心問題主要有:
一、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具有關聯性,而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幫教的條件,并沒有證明犯罪事實本身。因此我們認為社會調查報告不是證據,控辯雙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對其加以質證。但如果公檢法機關發現律師和委托的社會調查員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有比較大的分歧,則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會調查員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報告。社會調查報告是經過調查后作出的書面報告,是司法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參考因素,其應該具有準法律文書的性質。隨著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不斷發展與成熟,應該制定出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統一格式和必備內容。
二、進行社會調查的主體
1.社會調查主體應具備的條件。社會調查主體是通過走訪相關人員、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學習、社區以及其他關系所在地等進行實地調查,從而掌握該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的人。因此其必須滿足三個方面的要求:應當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況有比較全面、深入的了解;應當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社會調查工作;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
2.社會調查主體的范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師無論是從自身條件還是從為未成年人辯護需要的角度看都應當進行社會調查,并向司法機關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為避免律師只是從對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報告而出現報告不準確和不全面的情況,公檢法部門作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訴方和裁判者,也應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況。依照我國目前司法解釋的規定,控辯雙方都可以提交社會調查報告。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在公檢法部門形成專門針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的系統性制度。以我國實踐看來,各級共青團的權益部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中具有一定條件的工作人員可以擔任社會調查的工作,他們有相關專業知識,有較高的文化水平,有與青少年工作密切相關的工作經驗,同時又能保證中立性,公檢法部門可以委托其進行調查。還要特別指出的是,2004年社會工作者被載入中國職業標準目錄并逐步專業化。社區的一項主要工作職責就是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隨著這個職業走向正軌,社工也就比較適合進行社會調查工作,而且社區在法庭作出判決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情況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社區矯正。
3.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關系到其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涉及其履行職務的職權保障,決定其制作的調查報告的屬性,影響其調查職能的充分發揮。應盡快從立法層面明確界定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賦予調查人員等同于鑒定人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以使調查人員能以正當的名分參加訴訟,獨立自主地提出調查報告并接受各方質證。
三、社會調查開始的時間
雖然目前在理論和實務界比較熱衷于討論審前社會調查,但是筆者認為,律師和公安機關委托的調查員應當自偵查階段就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并提交社會調查報告。因為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該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可以作為偵查機關決定是否取保候審以及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批準逮捕以及是否起訴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未成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個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據此提出的建議。個人背景資料包括基本情況和背景情況。個人基本情況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況、性格特點、是否在校讀書等情況,背景情況包括走訪未成年人的家庭學校、社區以及關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況、在校表現情況、社區對其的評價以及社會交往等情況,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情況;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實施犯罪行為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受害人遭受犯罪影響的程度、對犯罪人的態度以及是否與犯罪人達成了刑事和解等。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盡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文件。社會調查報告中的建議部分是指進行社會調查的律師和社會團體中的調查員依據調查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提出處理該未成年人的建議,主要包括是否應當取保候審,是否應當被不予批準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起訴,是否可以對未成年人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適用緩刑等。
五、社會調查報告的作用
在偵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訊問未成年人和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強制措施以及檢察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的重要依據。在審查起訴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成為檢察院是否酌定不起訴的依據。在審判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法院決定對未成年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判處緩刑等輕刑的重要參考依據。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提供的信息對未成年人進行幫教。在執行階段,執行機關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采取針對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矯正方法,盡快消除其危險性,使其成為正常健康的公民。
為了拓展自身的知識面,擴大與社會的接觸面,增加個人在社會競爭中的經驗,鍛煉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畢業后能真正真正走入社會,并且能夠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處理各方面的問題,我們懷著同樣的夢想參加了這次的社會活動,在活動中我們體會快樂,在活動中我們汲取更多的知識;在活動中我們深入民心!我們深入農村,了解民情。參加暑期“三下鄉”,我真的感到很榮幸。雖然是短短的十幾天,卻是截然不同的體會。
這次我們去的是秦安縣西川鎮王灣村,在這里開始了我這個假期的社會實踐。實踐,一方面,就是把我們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客觀實際中去,使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有用武之地,只學不實踐,那么所學的就等于零。另一方面,實踐可為以后找工作打基礎。通過這段時間的實習,學到一些在學校里學不到的東西。因為環境的不同,接觸的人與事不同,從中所學的東西自然就不一樣了。要學會從實踐中學習,從學習中實踐。
調查報告2.實踐內容
三下鄉已經結束已經一個月,回顧那段難忘的日子,我感慨良多,留給我們的不僅是感動,還有成長。對比以前,感覺自己成長了不少,變得更加成熟、勇敢、自信。生活對我如此慷慨,讓我在付出一點點的時候卻讓我收獲了很多,學會了很多為人處事的道理。而這些都是我人生不可缺少的財富。為了讓我們“三下鄉”這個品牌活動更出色,這次活動我們做了充分的準備,主要內容涉及以下六個方面:
2.1、“法制下鄉、法律宣傳”
我們結合自己所學的專業,發揮我們的特色,根據農村法律普及率低的情況做一些法律宣傳。我們可以通過彩頁宣傳,傳單宣傳,走訪宣傳等。
2.2、法律調研
利用我們所學的專業知識,結合國家制定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深入實際的調查該地的農民對“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認識。調研主要有三個大的課題:
(一)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農民工打工難;
(三)農民的維權途徑;
2.3、模擬審判
在農村可能審判案子可能大多適用“簡易程序”,即我們現在所說的“炕頭審案”,所準備的“模擬審判”項目可以讓村民了解真正的審判程序,認識法律的威嚴性。為此我們準備了兩個案子,一個民事案子,一個刑事案子。
2.4、支教
在支教方面,我們結合自身的特長,給初中孩子們進行授課,內容有,首先,我們講述我們的大學生活,讓他們更好的了解大學校園,促進他們的求知欲。其次,我們將自己成功和學習的的經驗傳授給他們,幫助他們提高學習效率。
2.5、文藝演出
將我們將為為村民準備兩臺臺晚會節目有印度舞、話劇、獨唱等,以進一步滿足廣大農民群眾對文化的需求。
2.6、支農
在業余時間,我們將深入基層,幫助農民干農活,真正的走進農民,了解他們的心聲,了解他們的生活狀況,同時也是實踐與知識的一個結合過程,是我們的“第二課堂”。
2.7、支持環保,低碳宣傳
當今社會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環保意識也逐漸在人們頭腦中淡化,加之我們實際行動的破壞,整個地球的環境問題不能忽視,熱愛我們的地球,熱愛我們的家,就讓我們獻出自己微笑的一點點力量,所以我們設計了這次活動。
2.8、電影法律宣傳
通過農村題材維權電影的放映,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是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精神因素,更是農村法制建設的艱巨任務,農民的法律意識將直接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
支教、法律宣傳、低碳宣傳、趣味心理游戲、文娛匯演?、模擬審判……這過程的點點滴滴,我仍然歷歷在目,卻無法用筆一一記錄。每次,當我想起大伙在例會上激烈討論的情景,我滿腔熱情;當我想起在每次活動中大伙忙碌的身影時,我滿懷感動;當我想起學生淳樸的笑容時,我滿盈開心……成長看似是一瞬間的事情,但我知道,我是在經歷中體會成長。這種成長,何其珍貴!
調查報告3.實踐感想
從活動進入最后的籌備開始,我就深深感受到了大家團結的力量。我們齊心合力的備課,我們認真的排練,我們激勵的討論。這一切都是“我們”,而不是“我”,團隊凝聚力、團隊合作精神就應該是這樣的。十八名隊員在陌生的地方,面對陌生的人群,總有眾多挑戰和艱難,但是,當十八個人的智慧融合在一起,任何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團結互助,挑戰艱難,這是本次活動的主旋律。
在實踐的這段時間內,我們穿街走戶接觸各種各樣的人和事,這些都是在學校里無法感受到的,在學校里也許有老師分配說今天做些什么,明天做些什么,但在這里,不會有人會告訴你這些,你必須要知道做什么,要自己地去做,而且要盡自已的努力做到最好。
在學校,只有學習的氛圍,畢竟學校是學習的場所,每一個學生都在為取得更高的成績而努力。無論是學習還是工作,都存在著競爭,在競爭中就要不斷學習別人先進的地方,也要不斷學習別人怎樣做人,以提高自已的能力!記得老師曾經說過大學是一個小社會,但我總覺得校園里總少不了那份純真,那份真誠,盡管是大學高校,學生還終歸保持著學生的身份。接觸那些剛剛畢業的學長學姐,他們總是隊我說要好好珍惜在學校的時間。在這次實踐中,我感受很深的一點是,在學校,理論的學習很多,而且是多方面的,幾乎是面面俱到;而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會遇到書本上沒學到的,又可能是書本上的知識一點都用不上的情況。
回想這次社會實踐活動,我學到了很多,從我接觸的每個人身上學到了很多社會經驗,自己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而這些在學校里是學不到的。在社會上要善于與別人溝通是需要長期的練習。以前沒有工作的機會,使我與別人對話時不會應變,會使談話時有冷場,這是很尷尬的。人在社會中都會融入社會這個團體中,人與人之間合力去做事,使其做事的過程中更加融洽,事半功倍。別人給你的意見,你要聽取、耐心、虛心地接受。在工作上還要有自信。自信不是麻木的自夸,而是對自己的能力做出肯定。社會經驗缺乏,學歷不足等種種原因會使自己缺乏自信。其實有誰一生下來句什么都會的,只要有自信,就能克服心理障礙,那一切就變得容易解決了。知識的積累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識猶如人的血液。人缺少了血液,身體就會衰弱,人缺少了知識,頭腦就要枯竭。這次接觸的釀造業,對我來說很陌生,要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須了解這方面的知識,對其各方面都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應用于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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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社會調查制度通過調查未成年人的個性特征、一貫表現、成長經歷等現實情況,分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各種因素,考察其人身危險性,并進而尋求對未成年罪犯的最有利于其回歸社會的處理方式。在我國健全與完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對減少刑事司法程序對未成人的負面影響,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人 社會調查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能否在違法犯罪后獲得有效矯正,不僅關系到個人前途榮辱,更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和民族的興旺發達。未成年人由于心智發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環境和社會習氣所影響,從而引發違法犯罪問題;但從另一個方面來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過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歸社會。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護更應該細致、完善,在法治發展歷程中,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由于在維護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權益、對其進行科學改造過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漸獲得理論和實務界的廣泛認可,社會調查已成為保護未成年人相關機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發達國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廣泛應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概念
(一)含義
社會調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通過走訪,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現、誘使其犯罪的主客觀因素,在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心理矯治對未成年罪犯進行心理引導和心理測試,以期對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長、改造環境做出科學的分析,使公、檢、法機關能夠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犯罪未成年人選擇恰當的處理方式。
(二)社會調查的內容
社會調查報告并非越完備越好,限于社會調查員的精力和調查的必要性,社會調查并非要對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長環節都做非常詳細調查,社會調查的重點,應當是:對未成年罪犯犯罪產生重大影響的各種因素;未成年罪犯的個性特點及矯治現實可能性;未成年再社會化的條件,包括:(1)身心狀況。如健康狀態、心理發育、智力程度等。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如是否為學生,有無輟學、流浪等情況。(2)性格及不良習性。包括個人性格、興趣愛好、社會交往等情況。特別要考察有無小偷小摸、迷戀網絡游戲、酗酒、打架、欺壓他人等不良嗜好,閱讀不良讀物、瀏覽不健康網站等。(3)學校表現或工作表現。包括在校學習、表現情況,學校教育管理是否得體,學校周邊環境。如已參加工作,則重點考察其工作期間工作表現、同事之間人際關系、工廠附近環境秩序等。(4)家庭成員構成,父母是否健在,家庭關系和睦與否,家庭是否完整。(5)居住地社會環境及鄰里關系,如鄰里關系正常與否、鄰里評價等。
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試行多年,各地司法機關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摸索工作,新刑事訴訟法 中也第一次對這一制度予以明確規定,在隨后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對其給予了進一步細化。但作為一項訴訟制度,新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社會調查制度的規定仍有不完善之處。制度制定如何,直接影響其司法實踐的效果,制度的缺失之處必然影響其規范社會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對社會調查制度進行探討,明細問題所在,提出完善建議。
二、我國社會調查制度的缺陷
在我國由于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單,社會調查制度并不完備,其中存在的問題,總結如下:
(一)社會調查制度設置不合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將社會調查作為一項可選擇程序規定,這極有可能造成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不愿花費人力物力進行社會調查,有多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會進行社會調查是一大問題。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各地進行的試點中,調查模式各不相同,調查員的選定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調查報告的質量難以實現調查制度設計的初衷。
(二)異地調查缺失
進行社會調查的試點地區,針對的對象都是具有本地戶籍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而在戶籍不在犯罪地的未成年被告人,鮮有開展相關調查。例如北京市法院每年審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戶籍的未成年人已經占到未成年被告人總數的75%左右,但對外地戶籍未成年罪犯的調查工作除海淀區人民法院以外,基本未開展。 公平正義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標之一,由于社會調查報告可能成為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輔助資料,因而這一現狀將會間接產生對本地戶籍和外地戶籍未成年罪犯在逮捕、量刑方面的不平衡。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益引起民眾廣泛關注的情況下,異地調查制度的缺失難免引起民眾對未成年司法公正的正確認識。
(三)調查員業余化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將可以進行社會調查的主體規定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團、婦聯等單位和團體,調查主體具有多元化的特點。在各地的社會調查試點中,各地進行試點的司法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進行了不同的摸索,調查主體比較混亂,如律師、學生志愿者、教師、公益機構、青少年保護委員會、專職的社會調查員在各地的社會調查中都發揮著作用。除專設社會調查員外,其他社會組織的成員自身法律素養如何難以保證,調查能力也因人而異,且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無法全身心投入到社會調查中。社會調查工作內容多、條件辛苦,這要求調查員應具有較高的自身修養,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外,還應具備一定的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經驗、掌握統計調查所需的基本能力。現階段,我國社會調查主體還難以達到這樣的要求。亟需建立高素質的調查員隊伍,實現調查主體的職業化、專業化。
三、我國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社會調查為必經程序
現階段,將社會調查規定為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訴訟成本,降低訴訟效率,但與順利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相比,這樣的代價是值得的,現有人力物力財力能夠承受這樣的“額外負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啟動社會調查由案件承辦人或承辦機關決定,這不利于對未成年罪犯的平等保護。而許多國家將社會調查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的必經性前置程序,在社會調查的基礎上全面考察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和幫教條件。因此,建議將社會調查制度確立為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保護程序,全面維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二)社會調查主體專業化
在我國社會調查主體呈現多元化的特點。這樣規定雖有利于社會調查的開展,但是缺陷亦很明顯:一方面,控辯雙方基于各自訴訟職能,各自進行的調查難免有失偏頗,難以保證客觀和全面;另一方面,委托其他社會團體調查,雖可避免上述立場問題,但社會團體成員本身有自己的工作職責,社會調查只能是在不影響其本職工作的前提下進行,難以全身心投入調查工作,勢必影響調查工作的全面開展,且調查人員的法律素養、調查能力、調查積極性都無法得到可靠保證。調查工作難以做到專業、精準,調查報告難以保證客觀性?;诖?,可借鑒國外社會調查員專職化的經驗,在法院內部,獨立于審判法官,設立專職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員實行和法官一樣的選撥、任免制度,并且定期進行專業技能提升培訓,不斷提高調查員的社會調查能力。
(三)規范社會調查程序
社會調查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為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參考,讓不必進入刑事審判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過其他途徑得以處理,如撤銷案件、不起訴、暫緩起訴。為了充分發揮社會調查的這一功能,應將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同時,應通知法院指派調查員進行調查,社會調查和偵查同步進行,各有側重。調查員將調查報告及時提交偵查機關,以便及時準確判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以決定是否提請逮捕、是否起訴、是否暫緩起訴、量刑時參考等。
社會調查員接到調查任務后,應當立即著手進行調查。如果通過實地調查難以判斷犯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或人格特性的,可以采用心理測試、精神鑒定等方法進行測試,并結合實地調查資料,制作出嚴謹的社會調查報告。此外,在建立外地戶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會調查過程中,可采用委托犯罪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院來進行異地調查工作的方式,既節約調查成本又可提高調查質量。
日本《少年法》規定,在調查、審判的全過程,法官要與調查官保持充分的聯絡,借此監督調查活動的不當之處,保障法律正當程序的要求。 為了保證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節約調查力量,調查員的調查活動應接受檢察院的監督,如果調查員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時,檢察機關應及時給予指導、糾正,構成違法犯罪的應及時給予相應的紀律或刑事處分。對調查員,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實行回避制度,以保證調查報告的真實性。
(四)規范社會調查報告的使用
關鍵詞:社會調查;理解;適用
中圖分類號:D915.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500(2013)09-0049-01
一、何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概念,目前學術界并未形成統一的說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可概括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查明案件本身事實外,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家庭生活環境、幫教條件等情況進行了解,形成的對犯罪主體主觀惡性、社會危險性、可矯治性、可諒解性的系統評估報告或資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理解、適用
目前有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規定主要為《刑事訴訟法》,但該規定較為原則、寬泛。若要在實踐中發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應有效用,則必須先充分理解其內涵。
(一)調查的主體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社會調查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通常我們認為,公安、檢察、法院既可以是社會調查的啟動主體,也可以直接是調查的實施主體;但是社會調查一般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精力,目前司法實踐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狀況,辦案人員往往沒有足夠時間進行細致調查,很難保證社會調查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實,發揮其應有效用。
因此,如何才能真正使社會調查工作落到實處、發揮實效是擺在我們面前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由于社會調查報告必須保證其客觀與公正性,本著節約司法成本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可以適時建立多元化調查主體格局,考慮成立一個專門性社會調查組織作為獨立的第三方來進行社會調查,該組織人員由青少年保護組織、社區服務機構等中立調查機構等組成,并對參與調查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包括法律、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業知識,使調查員具有獨立性、專業性、專職性以及長期性。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時,將此項調查任務交予該組織人員進行。但與涉案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或者與調查事項和所涉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該案的調查人員。
(二) 調查的內容
我國對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的規定主要包括“六部門意見”和《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對社會調查的內容具有一定的指導性,但這些規定往往是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信息、生活經歷等較為表面的指標來考量未成年人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或者社會幫教條件,并未涉及到影響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層次內在原因。
所以,筆者認為,在社會調查的內容上,我國可以參考俄羅斯和日本的相關做法,在現有普遍對個人基本情況、家庭背景、受教育情況、居住環境調查的基礎上,聘請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做專業的測試,利用專業知識全面分析,深層次挖掘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或內在原因,進而作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評估、提出幫教建議。
(三) 調查的方式
社會調查啟動的時間應該在偵查階段,手段也應盡可能多樣化。但實踐中,調查方式普遍比較單一,通常為傳統的訪談方式,主要包括:到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工作的地方走訪,通過調查問卷調查、面對面談話、觀察情況、電話采訪、書面函件調查;不定時地對未成年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談話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時表現。
上述調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為調查報告的內容采集提供了大量的素材,但為了使調查內容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實用性,我們仍需積極拓展社會調查新方式、新渠道。將各種不同的調查方式結合起來,互相印證,如通過心理測試、醫學或精神病學鑒定等方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專業的科學鑒定,以期更好地印證走訪所得到的信息,分析被告人人格情況和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真正有助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理。
(四) 調查報告的適用
社會調查報告是一個綜合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資料,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以及可信度都能起到比較直觀的證明作用。實踐中,調查報告可適用于公安偵查、審查逮捕、審查、緩刑建議、法院審判以及教育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個環節中。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情況,決定是否提請批捕、移送審查;審查逮捕過程中,檢察機關可通過參考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綜合衡量查明其社會危險性,查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審查過程中,公訴部門可以根據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做出是否提起公訴、附條件不或者不的決定;在檢察院向法院提出緩刑建議時,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所反映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險性,以及是否具有有效監護、幫教條件可以為保證緩刑的正確實施提供有效參考;審判階段,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品格證明,在量刑中適用。除此之外,在判決生效后,對未成年人罪犯進行教育挽救過程中,可參照社會調查報告中有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思想情況調查,摸清其綜合表現,對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教育和前途教育,真正做到幫助未成年人罪犯,使其擁有一片更廣闊的天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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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M].北京: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 176.
【關鍵詞】工學結合模式;思政課社會調查報告;教學案例
工學結合模式下探索把校企合作思政課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整合,做為思政課教學案例的運用,促使思政課教學生動靈活,形成思政課新視角來解讀思政課的理論,較容易被高職學生所接受,明確自我職業規劃,又可以使得思政課理論導引內化大學生的職業修養。
一、工學結合模式下思政課社會調查報告的歸類
工學結合模式下的思政課社會調查涉及到工學結合模式下的指導思想、就業實習、合作形式等相關內容,需要師生、企業員工三者密切合作才能把社會調查報告實施,保證調查報告的質量。
1、校內調查報告:(1)訪談相關領導與教師,與學校專業教師和校企合作領導進行訪談,了解工學結合內容與形式、實施計劃、試點班與非試點班的區別、注意事項、合作規模;同時設計調查問卷了解學生對于工學結合模式的看法;(2)訪談校內實訓企業,高職院校實訓場地有助于學生專業技能培養,了解校內實訓狀況、企業投資的設備、資金、合作情況,特別是校企合作冠名班級學生的校內實訓與其他班級學生的差異,及其高職院校自身開辦的企業公司對于學生實訓的具體要求;
2、校外調查報告:校外調查報告主要是針對校企合作企業或其他非合作企業進行,利用業余時間或寒暑假時間進行實地訪談,重點了解校企合作的實質內容、企業文化、對學生的專業技能與人文素養的基本要求、頂崗實習的方式、畢業學生的表現、企業的發展現狀與前景、不同企業的發展比較、國家政策對企業的影響和企業對國家時政的關注、企業的責任、企業的人才現狀與需求、企業的生態環保理念、非合作企業與合作企業對學生實習、畢業的基本差異。
二、工學結合模式下思政課社會調查報告的整合分析
校企合作調查報告內容涉及面較廣,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五方面內容,通過調查報告內容的整合作為教學案例與思政課的教學內容融合匯通,形成思政課理論支撐的實踐教學內容,深刻理解“怎樣去利用現代技術和怎樣同時能建立一個和現代技術相配的社會結構是兩個不能分的問題”[1]。
1、經濟方面。校企合作后與合作前效益狀況各自對比,學生實習與就業優秀的人力資源儲備的可持續發展,訂單式或冠名班培養的學習技能帶來的效益,校企合作與非合作企業的經濟效益對比,學校師資在企業的培訓花費與企業對學校的投資費用,實習學生與畢業生的保險,合作企業的科研產出情況方面等。
2、政治方面。校企合作對國家方針政策的關注,政府對校企合作和未合作的政策支持,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對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區分,企業支持地方建設的貢獻,特別是涉及民族人數眾多地方的服務理念,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空間環境等。
3、文化方面。校企合作的文化經營理念,學校的育人文化與企業文化的對接,職業素養在校企合作中的養成差異、技能文化與人文素養的融合程度,校企合作的產學研理念的養成,校企合作雙方的人員派駐,學生與師傅技能文化對實踐行為的理論支撐,校企合作對于實習生、畢業生的綜合素養測評,規章制度的落實與完善等。
4、社會方面。校企合作展現的社會形象、學生就業質量、品牌示范效應、企業對學校的資助,如企業對高職生獎學金的設置、設備的更新、實訓場地的擴容、學生技能的操練、合作雙方負責人的敬業理念與責任意識、學校與企業的發展歷程、人才的培養與創新動力的制度保障等。
5、生態文明方面。校企合作的綠色發展理念、企業的環保責任狀況,如施工現場的植被保護與周圍環境的生態融合,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校企合作課題的攻關,資源節約的制度落實,工作環境的生活舒適程度等。
三、工學結合模式下思政課社會調查報告的運用與思考
調查報告內容需進行理性思考,運用思政課理論提升工學結合模式下的社會調研報告案例蘊含的思想與思政課教學內容有機結合,“必將有助于推動師生之間教與學‘雙主體’的雙向互動”[2]。
1、加強思政課內容整合創新。調查報告案例依據思政課理論有所側重,補充思政課的創新內容,顯現思政課理論的深度與思政課內容基礎的廣度。
2、提升理論評判能力。把調查報告案例運用于課堂教學之中,通過討論案例反映的社會現象,減少理論與實踐結合的誤差,強化人文素養與職業道德素養。
3、增強聚合力。學生在討論調查報告案例過程中,使用科學合理的調研方法了解工學結合的實質,增強師生、學徒與師傅的溝通交流,激發學生調研情感。
4、教學方法靈活。通過結合調查報告案例的講解,學生可在真實情境生活中了解社會與自我,呈現互動式民主教學,教學理論通俗易懂,學生易于接受。
【參考文獻】
[1].鄉土中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