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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Zengfeng1ZhengLiyan1WuLibo1
(1.NankaiUniversity,TianJin,300071;
2.GuilinInstituteofTechnology,Guilin,GuangXi,541004;
3.Bei-Da-GangReservoirAdministrationDepartmentalism,TianJin,300270)
Abstract:TheprojectofYellowRiverdivisionforTianjin(alsocalledYin-Huang-Ji-JinProject)isaneffectivemeasuretoresolvetheproblemofwaterresourceshortageinTianjinCity.Bei-Da-gangreservoiristheonlyoneregulatingreservoirforthisproject.Yin-HuangwatergetssaltedduringbeingstoredinBei-Da-GangReservoirandtheCl-concentrationgoesbeyondtheⅢStandardofGroundWaterQualityfinally.Basedonmasstransfertheory,Yin-HuangWatersalinizationmechanismisroundlyanalyzed.ItisconcludedthattheYin-HuangwatersalinizationmechanismismainlyaffectedbythephysicalgeographyandweatherconditioninBei-Da-GangReservoirarea.Someprojecttoretardthespeedofthesalinizationisproposedinthearticle.
Keywords:Bei-Da-GangReservoir;WaterSalinization;MassTransferTheory;PreventionMeasures
1“引黃水”在北大港水庫蓄存前后鹽度變化情況
“引黃濟津”工程是國家為解決天津市水資源嚴重潰缺問題而實施的一項重要應急措施[1],“南水北調”工程是國家為解決北方缺水問題而制定的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重要決策。北大港水庫作為“引黃濟津”工程和“南水北調”工程東線備用方案的調蓄水庫,研究“引黃”、“引江”的淡水(目前只有“引黃水”)在北大港水庫蓄存期咸化機理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與深遠的戰略意義。
北大港水庫是位于天津市大港區的一座大型平原水庫。大港區是由退海形成的濱海平原地區。北大港水庫所在地區在歷史上為洪瀝水沖積之古瀉湖、逐漸演變為海進海退鹽堿荒蕪的漬水之地,后經人工圍堰建壩形成現存規模的北大港水庫[2]。“引黃水”在北大港水庫蓄存一段時間后水質與原黃河水水質有很大的差異,特別是其鹽度(本文只考察氯離子濃度)變化很大。由表1可明顯看出,“引黃水”在北大港水庫蓄存一段時間后,氯離子濃度逐步增加。
2傳質理論簡述
質量傳遞是屬于傳遞現象的范疇,傳遞現象是自然界和工程技術中普遍存在的現象。質量傳遞是物系中一個或幾個組分由高濃度區向低濃度區轉移的一種現象,描述質量傳遞現象定律為費克定律[3],表達式如下:
表1引水期間“引黃水”與在北大港水庫中蓄存一段時間后的“引黃水”氯離子濃度比較
Tab.1CompareofCl-Concentrationin“Yin-Huang”WaterbetweentheDrawingWaterPeriodandSomeTimeafterBeingStoriedinBei-Da-GangReservoir
“引黃水”入庫前氯離子濃度(單位:mg/L)
“引黃水”入庫后氯離子濃度(單位:mg/L)
取樣點
取樣日期
氯離子濃度
取樣點
取樣日期
氯離子濃度
南運河九宣閘(“引黃濟津”工程天津市入口)
2003-9-23
2003-10-10
2003-10-21
2003-10-31
2003-11-12
2003-11-21
2003-12-18
2003-12-31
2004-1-5
47.9
97.2
37.7
43.2
47.6
57.4
71.8
76.2
78.1
十號口門(北大港水庫向天津市供水出口)
2003-8-17
2003-10-1
2003-10-31
2003-11-11
2003-12-1
2004-2-2
2004-2-25
2004-4-19
2004-5-11
697
598
184
177
155
155
175
237
258
注:(1)摘自天津市環保局監測中心提供的第八次“引黃濟津”沿線水質監測成果表。
(2)地面飲用水Ⅲ類水質標準中氯離子濃度≤250mg/L。
(3)第八次“引黃濟津”于2003年9月22日“引黃水”進入天津市,于2004年1月6日結束。
(2)
式中:JA—在y方向上相對于質量平均速度的質量,kg/s·m2;
DAB—物質A在物質B中的擴散系數,m2/s;
dρA/dy—在y方向的濃度梯度kg/m3·m。
3“引黃水”水質咸化機理分析
3.1土壤的影響
北大港水庫周邊地區及庫底土壤屬于鹽化土壤,其含鹽量一般在0.2%~1.5%。“引黃水”進入北大港水庫后,必然滲入土壤的孔隙中,形成了土壤水。顯然,土壤水與水庫中“引黃水”是連通的。根據溶解理論,土壤顆粒中所含的鹽分必然溶入土壤水中,這樣在土壤水與水庫中“引黃水”之間就形成了鹽度梯度,根據質量傳遞理論,鹽分將從鹽度高的土壤水中擴散到鹽度低的水庫“引黃水”中,造成“引黃水”鹽度增加。因此,鹽化土壤是“引黃水”水質咸化的一個源(圖1)。
圖1北大港水庫水質咸化機理模型示意圖----蒸發濃縮作用與傳質作用
Fig.1Bei-Da-GangReservoirWaterSalinizationMechanismModelSchetch
aboutEvaporationConcentratingandMassTransfer
3.2水文地質情況的影響
大港區是天津水文地質分區最下游的一個區,其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富水性及水質等特征,均系最差者。大港區第四系淺層水,水位埋深為0.82~6.02米,水化學類型主要為氯化鈉型水,地下水中氯離子濃度高達1500mg/L[2]。北大港水庫庫區的地下水將會通過土壤孔隙與“引黃水”相連,地下水的含鹽量高于“引黃水”的含鹽量。同樣根據傳質理論,由于存在鹽度梯度,地下水中的鹽將向“引黃水”中擴散,造成“引黃水”鹽度增加。因此,含鹽量高的地下水是“引黃水”水質咸化的另一個源。
3.3氣象條件的影響
大港區瀕臨渤海,處于大陸性與海洋性氣候的過渡帶,屬溫暖帶大陸性季風型氣候,季風顯著,四季分明,春季多風少雨,夏季濕熱多雨,秋季干燥氣爽,冬季寒冷少雪。
3.3.1蒸發量與降雨量的影響
由圖2知,大港區年蒸發量大于年降雨量(年平均差值達1400mm),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補充新的“引黃水”,則庫區水量就會減少。由于蒸發作用只帶走水,不帶走鹽分,則剩下的水體中的鹽的濃度就會增加,這就是蒸發濃縮作用。因此,蒸發濃縮作用是造成“引黃水”水質咸化的另一個原因(圖1)。
圖21974年至2001年大港區年蒸發量與年降雨量對照圖
Fig.2ComparingAnnualEvaporationwithAnnualRainfallfrom1974to2001
3.3.2風的影響
大港區位于季風氣候區,并且由于大港區臨海,幾乎每天都有風。風是引起水體混合的重要因素,當風吹過水面時,對水面產生剪切應力,形成風浪,并產生風吹流,同時形成垂直環流和水平環流[4.5]。由風形成的風浪和環流,對水體產生強烈的攪拌作用,這將會加速鹽從庫底土壤和地下水向“引黃水”中的擴散速度,從而加快“引黃水”水質咸化速度。另外,風的存在還會加快水分蒸發的速度[6],從另一個角度加快“引黃水”水質咸化速度。此外,風還吹起部分水庫周圍的鹽化懸浮土粒進入水庫,也會增加“引黃水”的含鹽量。
3.4“引黃水”入庫前原存水水質及水量的影響
由3.1、3.2和3.3的闡述知,在“引黃水”進入水庫前,水庫原存水(或是上次“引黃水”剩余水,或是蓄洪水)的含鹽量必定很高,氯化物含量超過地面水源Ⅲ類標準(表1中2003年8月17日水樣即為2002年“引黃水”剩余水)。另外,由于北大港水庫是一個天然低洼地經人工圍堰形成的水庫,其庫底地形凹凸不平,因此不可能將水庫原存水排盡,這樣原有含鹽量很高的水就會和含鹽量很低的“引黃水”混合,造成“引黃水”水質咸化。通過簡單的計算可知,原存水含鹽量越高,水量越大,在總庫容一定的情況下,混合水水質咸化程度越大。
4減緩“引黃水”水質咸化速度的工程措施建議
由于“引黃濟津”工程要求實施八個月才能解決天津市供水問題,往年由于北大港水庫水質咸化問題到第六或第七個月開始水體中氯離子濃度就超過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250mg/L),而不得不提前中止供水,浪費了大量的水資源。
根據上述對“引黃水”在北大港水庫蓄存一段時間后水質咸化機理的分析可知,北大港水庫所處的自然地理條件和氣象條件是影響水質咸化的主要因素。當然,我們不能改變這些客觀條件,但我們可以根據質量傳遞理論,對北大港水庫采取一些工程措施,減緩“引黃水”水質咸化的速度,以期達到“引黃濟津”工程要求實施八個月時間內對水質的要求,或者盡量減少廢棄水量、節約水資源。
建議措施一:建議在保證總蓄水庫容的情況下,縮小水庫面積,增加水庫的水深,將有利于減緩“引黃水”水質咸化的速度,理由如下:
(1)假設庫底鹽化土壤土質均勻,則其傳質通量為定值。縮小面積可以減少水體與庫底鹽化土壤的接觸面,減少了庫底鹽化土壤傳入水體中鹽的總量,在引黃水總體積一定的情況下,就降低了引黃水中鹽的濃度,也就是減緩水質咸化的速度。
(2)蒸發量是以mm計,但蒸發損失水的體積與水體表面面積成正比。因此,縮小水庫面積可以減少由于蒸發而損失的水量,減輕蒸發濃縮作用造成的水質咸化速度。
建議措施二:整平庫底或在庫內挖掘一些導流溝,盡量將“引黃水”入庫前的原存水排盡。也就是說,在“引黃水”與原存水的混合水水量為定值時(即北大港水庫總庫容為定值),高含鹽量的原存水量越小,則“引黃水”水質咸化的程度越小。
參考文獻:
[1]張勝紅,郭書英,徐向廣.2000年引黃濟津應急調水實施方案研究[J].海河水利,2002(2):10~11.
[2]天津市水利局水利志編纂委員會.天津市水利志—大港區水利志[M].天津:天津科學技術出版社.1998.
[3]陳濤,張國亮.化工傳遞過程基礎[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2.
[4]王運洪.水庫湖流多負荷數值模擬[J].廣西科學,2001,8(2):118~123.
關鍵詞: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危害
實踐證明,在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過程中,水文地質問題始終是一個極為重要但也是一個易于被忽視的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二者關系極為密切,互相聯系和互相作用,地下水既是巖土體的組成部分,直接影響巖土體工程特性,又是基礎工程的環境,影響建筑物的穩定性和耐久性。至于容易被忽視,是在實際的勘察工作中,在勘探成果內因為很少直接涉及水文參數的利用,水文地質問題往往只被認為是象征性的工作,在勘察中大多只是簡單地對天然狀態下的水文地質條件作一般性評價。在一些水文地質條件較復雜的地區,由于工程勘察中對水文地質問題研究不深人,設計中又忽視了水文地質問題,經常發生由地下水引發的各種巖土工程危害問題,令勘察和設計處于難堪的境地。為提高工程勘察質量,在勘察中加強水文地質問題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工程勘察中不僅要求查明與巖土工程有關的水文地質問題,評價地下水對巖土體和建筑物的作用及其影響,更要提出預防及治理措施的建議,為設計和施工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質資料,以消除或減少地下水對巖土工程的危害。
1、工程地質勘察中水文地質評價內容
在以往的工程勘察報告中,由于缺少結合基礎設計和施工需要評價地下水對巖土工程的作用和危害,總結以往的經驗和教訓,我們認為今后在工程勘察中,對水文地質問題的評價,主要應考慮以下內容:
(1)應重點評價地下水對巖土體和建筑物的作用和影響,預測可能產生的巖土工程危害,提出防治措施。
(2)工程勘察中還應密切結合建筑物地基基礎類型的需要,查明有關水文地質問題,提供選型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
(3)不僅要查明地下水的天然狀態和天然條件下的影響,更重要的是分析預測在人為工程活動中地下水的變化情況,及對巖土體和建筑物的反作用。
(4)應從工程角度,按地下水對工程的作用與影響,提出不同條件下應當著重評價的地質問題。
2、重視巖土水理性質的測試和研究
巖土水理性質是指巖土與地下水相互作用時顯示出來的各種性質。巖土水理性質與巖土的物理性質都是巖土重要的工程地質性質。巖土的水理性質不僅影響巖土的強度和變形,而且有些性質還直接影響到建筑物的穩定性。以往在勘察中對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的測試比較重視,對巖土的水理性質卻有所忽視,因而對巖土工程地質性質的評價是不夠全面的。
巖土的水理性質是巖土與地下水相互作用顯示出來的性質,而地下水在巖土中有不同的賦存方式,不同形式的地下水對巖土水理性質的影響程度有所不同,而且影響程度又與巖土類型有關。
結合水是地下水在粘性土中的主要賦存形式,在砂土中含量甚微。結合水尤其是弱結合水與粘性土相互作用時顯示出來的性質如可塑性、膨脹性、收縮性等歸為粘性土的物理力學性質,因其受強力束縛,活動范圍極為有限,對巖土的動態水理性質影響較小。
3、全面了解地下水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主要是由于地下水位升降變化和地下水動水壓力作用兩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地下水位變化可由天然因素或人為因素引起,但不管什么原因,當地下水位的變化達到一定程度時,都會對巖土工程造成危害,地下水位變化引起危害又可分為三種方式:
(1)水位上升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潛水位上升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其主要受地質因素如含水層結構、總體巖性產狀;水文氣象因素如降雨量、氣溫等及人為因素如灌溉、施工等的影響,有時往往是幾種因素的綜合結果。
①土壤沼澤化、鹽漬化,巖土及地下水對建筑物腐蝕性增強。
②斜坡、河岸等巖土產生滑移、崩塌等不良地質現象。
③一些具特殊性的巖土體結構破壞、強度降低、軟化。
④引起粉細砂及粉土飽和液化、出現流砂、管涌等現象。
⑤地下洞室充水淹沒,基礎上浮、建筑物失穩。
(2)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的降低多是由于人為因素造成的,如集中大量抽取地下水、采礦活動中的礦床疏干以及上游筑壩、修建水庫截奪下游地下水的補給等。地下水的過大下降,常常誘發地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以及地下水源枯竭、水質惡化等環境問題,對巖土體、建筑物的穩定性和人類自身的居住環境造成很大威脅。
(3)地下水頻繁升降對巖土工程造成的危害。
地下水的升降變化能引起膨脹性巖土產生不均勻的脹縮變形,當地下水升降頻繁時,不僅使巖土的膨脹收縮變形往復,而且會導致巖土的膨脹收縮幅度不斷加大,進而形成地裂引起建筑物特別是輕型建筑物的破壞。
地下水在天然狀態下動水壓力作用比較微弱,一般不會造成什么危害,但在人為工程活動中由于改變了地下水天然動力平衡條件,在移動的動水壓力作用下,往往會引起一些嚴重的巖土工程危害,如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的形成條件和防治措施在有關的工程地質文獻中已有較詳細的論述,這里不再重復。
水文地質工作在建筑物持力層選擇、基礎設計、工程地質災害防治等方面都起著重要的作用,隨著工程勘察的發展,其必將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重視,切實做好水文地質工作將對勘察水平的提高起著極大的推動作用。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稅收執法風險防范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概念
所謂執法風險,就是具執法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行為執法或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給國家或人民群眾造成一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以及應履行而未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部分,承擔著為國聚財,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稅務機關是國家財政收支的關鍵部門,已越來越成為國家紀檢監察部門關注的對象。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如果我們的稅收執法人員不及時調整工作思路,轉變執法觀念,克服隨意執法的老毛病,就隨時存在著執法風險,小到經濟損失,大到觸犯刑律。
二、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意義
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意義就在于保障稅收執法部門有一個安全的稅收執法環境,起到穩定隊伍,增強凝聚力,提高戰斗力的目的,從而促進稅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維護稅法的尊嚴。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的意義主要應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如果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安全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今天這個受到紀律處分,明天那個受到法律制裁,將嚴重影響稅收執法隊伍的穩定,不利于各項稅收工作的開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是保護同志、穩定隊伍的基礎,是內樹正氣、外樹形象的關鍵。
二是樹立稅收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如果我們的稅收執法人員能夠時刻保持執法風險意識,做到正確執法,文明執法,同時做好稅收服務,努力化解征納矛盾,不僅能夠降低執法風險,而且能夠很好地樹立自身以及整個稅收執法隊伍的形象。反之,如果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就會造成征納關系緊張,降低自身執法安全系數,增大執法風險,損害執法隊伍的形象,使稅收執法工作處于被動。因此,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也是樹立稅收執法機關良好形象的根本。
三是確保稅收征管質量和稅收收入。如果稅收執法人員能夠始終保持執法風險意識,就能確保政令暢通,使各項稅收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實,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確保盡職盡責,應收盡收。
三、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
一是執法不嚴被追究責任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不能嚴格依法治稅,執法隨意性大,疏于管理、、推諉扯皮、處罰不當、違法不究等行政不作為問題。如某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稅收管理中未深入實地進行稅源巡查,工作蜻蜓點水、敷衍了事,從而造成多起納稅人采取假停業、假轉非手段偷稅的事件,被群眾舉報后受到行政處分。
二是執法水平低引發執法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方面是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程序不清,使用稅務文書及引用法律條文錯誤,職責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粗心麻痹,工作不細致。如納稅人的稅款已繳納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卻未及時解除而造成執法過錯。又如某稅務所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一名稅務人員一時沖動拉下了動力電閘,使企業正常生產突然中斷而造成經濟損失,經行政訴訟敗訴而被判行政賠償。
三是執法腐敗,被處罰。主要表現為一些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淡薄,不嚴于律己,執法不公等問題。如某稅收管理員亂拿商戶的商品被舉報受到行政處分;又如某稅收管理員超標準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而被查處。
四是執法不文明引發執法風險。表現為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誘使征納雙方矛盾激化,惡化執法環境等問題。如原項城市公安局駐國稅局公安特派室干警李某在協助某稅務所工作時,因酒后出警被檢察機關查處。
四、稅收執法風險的類型
就稅收執法風險的類型而言,筆者認為,分為刑事責任風險和行政責任風險兩個方面。
(1)刑事責任風險
所謂刑事責任風險,就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較為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對稅收執法人員而言,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執法行為主要有以下7個方面:
1、。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過去有“小小專管員,權力大無邊”的說法,就是納稅人對部分稅務干部越權執法行為的不滿意看法。這種行為目前在極個別同志身上仍然存在。
2、。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人員一般是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檢查納稅的情況,遇有征稅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級報告等。這部分人往往因為缺乏一定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求上進,飽食終日,無所用心,馬虎行事。一時失足將造成千古恨。
3、索賄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受賄有大有小、有輕有重,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索取納稅人錢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條香煙、一雙皮鞋、一件飲料等,其結果就容易釀成大禍。這在一線執法人員中不敢說沒有。
4、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應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稅案件除了得到納稅人的好處不移交外,往往是因為納稅人認錯態度較好,并且愿意接受處罰或說情求饒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識淡薄稅務人員認為,只要補稅、罰款能順利入庫便萬事大吉,容易放棄對這些犯罪行為予以嚴厲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5、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公安、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大量的涉稅案件證實,如果沒有稅務人員的參與或出謀劃策、,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發票等行為又怎能輕易屢屢成功呢?其事實令人震驚,其教訓無比慘痛。
6、、不征少征稅款。是指稅務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納稅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不征少征。
7、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是指稅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
以上這些錯誤的執法行為如果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風險。
(2)行政責任風險
所謂行政責任風險,就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較輕,尚未觸及刑罰,但應受到系統內部黨、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的風險。因此,行政責任風險主要包括黨、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兩種類型。
1、黨、政紀處分。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5種形式。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形式。
黨、政紀處分雖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風險,但卻足于影響個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命運。如有一位稅務干部,工作積極認真、工作業績也很突出,就在上級考慮擬對他進行提拔重用的時候,該同志卻不慎遺失了一份空白完稅證而受到警告處分,同時上級也取消了擬對他認命的決定。
2、經濟處罰
經濟處罰很簡單,就是讓出現執法過錯的人員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作為懲罰來刺激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近年來,國稅部門通過大量的工作實踐并依靠計算機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機制管人”措施。《全員崗位責任目標考核》和《稅收執法責任制》就是這套機制的核心內容。它通過對每一位人員及每一個崗位的合理劃分,明確了詳細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對照每一項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對工作任務的影響程度,設定相應的分值及款項。對應盡而未盡到的職責和未完成工作目標的人員給予相應的扣分扣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責任風險主要為政治風險和經濟風險。
五、執法風險產生的根源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政策性風險主要表現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級單位為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稅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卻忽視了對本系統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也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納稅評估方式,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規范的操作規程,就是國家稅務總局臨時制定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強。各基層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隱患較大。像納稅評估稅款的定性及入庫問題,在當前使用的“綜合征管軟件V2.0”中就沒有這一模塊,如果按“查補稅款”入庫,就變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報入庫,又變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稅務機關為了取得納稅人的配合,向納稅人宣傳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開展的一項優化服務措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偷稅行為也不轉交稽查處理。又如稅務機關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種納稅管理辦法,像《停歇業管理辦法》、《轉非、注銷管理辦法》等,這些在法律上應視同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出的約束雙方的要約式行為,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往往根據自身需要而隨意朝令夕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毀約。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解決,一旦被司法機關抓住把柄,就會帶來嚴重的執法風險。
二是內部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一是稅收執法人員業務不熟,違反執法程序引起的執法風險。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不思進取,得到且過,不深入學習和鉆研稅收業務,不懂裝懂,憑感覺、憑經驗、憑關系執法而造成執法錯誤。二是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執法質量不高。如制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范,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條文錯誤,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給行政相對人或司法機關追究留以口實。三是執法人員隨意執法留下風險隱患。如在進行納稅檢查或送達稅務文書時,因熟人熟臉而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為而產生的風險。如漏征漏管戶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稅務人員、、帶來的風險。如不征或少征稅款,徇私出售發票,虛假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得了好處不移送達到刑事標準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環境導致的執法風險。這方面主要是來自地方政府對稅收工作的干涉。在當前各地都在努力發展經濟的大環境下,部分基層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稅同發展地方經濟對立起來。為了招商引資,搞活地方經濟,私自出臺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干預稅收執法,然而出現問題以后還要稅務機關承擔責任。另外,稅收立法與我國法律體系之間仍存在不協調,使稅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不通暢,造成相關部門協稅護稅意識不強,影響了稅法的實施效力,容易形成執法風險。還有,隨著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使稅收執法風險的變數更大。因此,國稅部門在征管理念、執法體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仍需不斷改進和完善。
六、稅收執法風險的防范與化解
研究執法風險的目的就是為了防范與化解執法風險,從而有效保護執法人員的執法安全,全面提高執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就必須圍繞著建立平安國稅、和諧國稅、陽光國稅、效能國稅而展開,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視,提高防范意識
各級稅務機關都要把防范執法風險、構建平安國稅切實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努力為基層執法人員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確保國稅人員的執法安全性。
(二)要摒棄“權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識,強化“法治”觀念
稅務機關要強化對稅務人員的“法治”教育和“執法風險”的警示教育,不斷強化稅收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識,自覺地學法、遵法、守法,讓“法”深入人心,克服執法上的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
一是要求稅務機關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針對本系統的每一個崗位制定出相應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及追究實施辦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順執法規程。二是要求稅務人員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自覺依法行事,努力克服執法隨意性,盡力避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從而提高執法質量,規避執法風險。
(四)要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一是稅務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時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與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而引起的風險。二是稅務機關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時候,不能拍腦瓜、想當然,而要經過認真的研究、充分的論證,切實注意對稅務干部的法律保護。三是稅務人員要盡力做好本職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誤而引起的風險。四是稅務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避免因違法行政而引起的風險。
(五)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要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稅收執法人員就必須具備一定的,能夠正確開展稅收執法活動的綜合素質。這些素質包括正確的思想觀念,端正的工作態度,必要的法律知識,熟練的業務技能和計算機操作技術以及協調能力等。因此,稅務機關應統籌兼顧,有的放矢,有針對性的加強稅務人員的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盡可能地提高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六)要強化稅法宣傳,做好行政協調,力求社會廣泛支持,努力構筑稅務部門與社會各界及廣大納稅人的和諧關系
在稅收執法活動中,如果能做到讓納稅人或相關人員理解、支持、配合稅收工作,那么就會減少或降低執法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稅收任務。要做到以上工作,稅法宣傳是必不可少的。多年來,稅務部門在進行稅法宣傳時比較注重縱向宣傳,即對納稅人的宣傳,忽視了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橫向宣傳。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關人員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動或僵局,這不僅不利于稅收執法工作的開展,而且會提高執法風險系數。因此,在強練內功的同時,做好稅法宣傳,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爭取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構建平安國稅,創建和諧國稅,才能有效保障稅收執法和稅務干部的安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有鑒于此,在當前這樣一個經濟轉型,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過渡時期,建立物業稅制應當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物業稅建設涉及面廣,要解決的問題既多又雜。它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甚至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宏觀經濟健康穩定發展都會產生重要影響;物業稅制建設對財政收入和稅制格局的變化,對地方稅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縮小貧富差距,對促進房地產的有效合理使用,對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都將產生較大而深遠的影響。物業稅制建設不僅要研究解決稅權、稅負、稅費合并問題,還要研究解決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減免稅等稅制問題,同時要研究解決物業稅征收管理方法及配套措施,以確保物業稅各項政策得到正確貫徹執行,不斷提高物業稅征收率問題。
物業稅制規劃和建設應當首先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議提出的“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穩步推進稅收改革”的原則;其次要貫徹“稅制統一、稅權下放、調節收入、節約資源、便于征管”原則。物業稅制建設的目標應當是:將物業稅制建設成國家稅制體系中的重要稅種,地方稅體系中的主要稅種,省以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超過50%),能發揮聚財和調節分配的稅收職能作用,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提高房地產有效管理利用水平,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既能與國際財產稅制相銜接,又符合中國國情的稅制。
物業稅制建設的方法應當是研究規劃,制定方案,進行試點,改進完善,全面施行。研究規劃,就是要動員和組織財稅理論界、財稅部門、政府土地房屋管理部門和社會上關心物業稅制建設的人員對物業稅制建設中的問題從理論上、實踐上進行研究,先做出總體規劃,在此基礎上對各個階段要解決的專題問題進行專門研究。提出幾套方案;制定方案,就是綜合備方案的優劣制定一套比較可行的方案;進行試點,就是將上述方案選擇部分地方進行試點,對試點方案進行檢驗;改進完善,就是根據試點的情況對試點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全面施行,就是將通過試點修改和完善的方案在全國推廣施行。推廣試行也可先大城市及郊縣,后中小城市及郊縣、鄉鎮、工礦區,再到其他縣、鎮及農村。
物業稅制建設的步驟應在統籌規劃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改革的輕重緩急、難易程度、國家宏觀調控要求,社會各界及房地產擁有者和使用者對房地產稅制改革的接受程度等各方因素,科學安排改革的步驟:
在稅費的合并方面,目前,房地產涉及的稅種有交易環節的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收益環節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保有期間的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收費上有稅務部門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以及規劃,國土、建設部門征收的有關費用。物業稅制建設在稅費合并方面可以分四步走:
第一步,合并房地產保有期間的稅種,將內外稅種合并,房屋和土地稅種合并,即把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建立新的物業稅。
第二步,在第一步建設到位并正常運行一段時間后,將房地產交易環節的部分稅種并入物業稅,即將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并入物業稅,增加物業稅收入規模,提高物業稅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
第三步,在第二步改革到位并正常運行一段時間后,將國家對房地產交易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并入物業稅(包括教育費附加),進一步擴大物業稅收入規模,使物業稅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第四步,停征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營業稅、城建稅,或降低房地產交易環節的營業稅、城建稅稅負,適當提高物業稅稅率,鼓勵房地產流通,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提高房地產利用率,減少空置房屋,節約土地資源。通過稅費合并,達到整合稅種、規范稅制、穩定收入的要求,使物業稅成為地方稅體系中的主要稅種。對物業經營所得征收的所得稅是否并入物業稅應當慎重研究,筆者意見是不擬將所得稅并入物業稅。因為,所得稅是對物業經營所得的征稅,有所得則征,沒有所得不征,所得多多征,所得少少征,以物業稅取代所得稅,不利于發揮所得稅的職能作用,不利于多環節調節收入分配、公平稅負。物業保有期只有對外經營才有所得,如果把物業經營所得征稅并入物業稅,那么,對物業經營收入征收的營業稅、城建稅等是不是也應并入物業稅,這樣就混淆了物業保有和經營不同稅收的性質作用,是不可取的。
在擴大征稅范圍方面。這里說的物業稅征稅范圍包括物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和物業稅征稅對象的范圍,以及物業所在區域的范圍。現行房地產有關稅種納稅人范圍,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擁有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事業單位房產和居民自行居住用房產免征房產稅。物業稅的征稅對象范圍主要是指征稅區域范圍內的土地和房產。物業稅的地域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物業稅制要發揮其聚集財政收入和調節分配的職能,就必須在現行房地產稅制基礎上擴大征稅范圍,增加征稅覆蓋面,以達到寬稅基的要求。在物業稅制建設過程中,應當考慮實際情況,逐步擴大征稅范圍。擴大征稅范圍也可考慮分三步進行:
第一步,取消現行房地產稅對事業單位擁有的房地產和居民個人擁有的別墅等少數高檔住房的免稅優惠,征收物業稅。從稅收上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控制建造別墅等高檔住宅,提高高檔住宅保有期的成本,節約土地資源,調節部分收入。
第二步,在第一步成功實施的基礎上研究擴大對居民擁有普通住宅的征稅問題,進一步縮小減免稅范圍,按照低稅負的原則確立居民普通住宅的稅負,同時使物業稅收入規模得到擴大。這一步改革,要慎重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要在大多數居民有負擔能力、能承受、能理解的前提下進行,不能操之過急,不能因改革影響穩定,影響房地產市場發展。
第三步,實行由城市到農村的改革。把物業稅征稅區域從城市擴大到農村,這是由于一方面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在向農村延伸、擴展,衛星城鎮在增多。另一方面,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加注意健康和環保,農村的度假村、別墅和其它商品房將迅速發展,如對農村房地產不征稅,將不利于節約土地資源和環境保護,不利于農村公共設施的建設,不利于統籌城鄉協調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物業稅征稅范圍在由城市向農村擴大的過程中,要穩步進行。農村、農民、農業問題不僅僅是經濟問題,更是重大的政治問題,物業稅范圍擴大到對農村房產和土地征收,要堅持不能增加絕大多數農民的負擔,不能增加農民種植業、養殖業成本,不能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原則。因此,物業稅征稅范圍擴大到農村,也應分為三步進行:
第一步,把物業稅征稅范圍首先擴大到大城市郊區。因為這些大城市郊區房地產已發展到了相當的規模,房地產市場較為活躍,房地產價格到了一定的水平,郊區農民較為富裕,有一定的負擔能力,加之宏觀上要求對這些城市房地產市場進行調節,這些城市也是當前房地產宏觀調節的重點。
第二步,將物業稅改革由大城市郊區擴大推廣到中小城市郊區和旅游風景區及周邊地區,通過這一步改革擴大物業稅規模,增強中小城市的財力,促進中小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
第三步,由地方政府根據區域內房地產發展規模和房地產市場發展情況,綜合考慮調節收入、節約土地資源等多種因素,確定物業稅進一步擴大的區域。在這一步要慎重研究對農村哪些土地和房屋應當征稅,對農村房地產征收物業稅要與各地農村房地產的發展規模和市場發展相適應,要綜合考慮農村、農民、農業問題,要有利于農村農業發展,合理界定農民擁有房屋征稅范圍。
在改進和完善計稅依據方面。計稅依據有多種選擇,包括房地產建造原價、凈值、租金、評估價或房屋土地的面積等。評估價一般又包括市場交易平估價、重置成本評估價、市場收益評估價等,我國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計稅依據為房屋建造原價,對用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為土地使用面積。將現行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建立新的物業稅后:
第一步,不論房地產是否出租還是自用,均以房地產原價為計稅依據,對土地也不再另按面積征稅。這樣做繼承了現行房產稅對自用房產的征稅辦法,盡管不盡合理,但簡便易行,征收成本較低。
第二步,要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研究探索按評估價征稅問題:
一是要總結當前模擬評稅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模擬評稅辦法;
二是要學習借鑒國際上一些好的做法,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和房地產不同類別,確定房地產價格的評估程序、方法和標準;
三是明確評稅主體及評稅主體在確定房地產評估值中的地位、法律效力及相關職責。房地產價值評估是一個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
目前世界各國和地區在征收房地產稅時,對房地產價值的評估主要有兩種做法:
一是由稅務部門直接評估并按自行評估的房地產價值征收房地產稅,如美國、香港等。
二是由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或由其委托中介機構——房地產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由土地房屋管理部門審核確定房地產評估價值,稅務部門不從事房地產價值評估工作,直接依據土地房屋管理部門審核確認的房地產評估價值征稅,如澳大利亞、新西蘭等。
從我國現行體制來看,擬采用第二種做法來確定評估主體。這是因為,稅務部門直接進行房地產價值評估需要成立專門機構,招聘房地產評估和信息技術專業人才,還要直接收集房地產市場信息,據了解,香港對房地產物業征收的差餉稅由差餉署征收管理。差餉署直接隸屬于財政司,是與香港稅務局平行的獨立單位,現有人員900多人,高峰時達到1300多人,而香港稅務局也只有2000多人。我們在現行情況下要成立專門的機構管理房地產稅,或在地稅部門成立專門機構進行房地產價值評估難以做到,而地稅部門就現有人員數量和素質都不能勝任房地產價值評估工作。因此,由國土房管部門或由其委托房地產評估專業機構評估房地產價值,然后由政府土地房管部門審查確認房地產評估價,稅務部門依據這個評估價征收物業稅,比較符合精簡行政機構和人員的要求,使評估工作市場化、社會化,這種方法不惜為一種較好的方法。
房地產價值評估機制等有關問題解決之后,我們就可以進行物業稅計稅依據改革的第三步,即在條件具備的地方,按房地產評估價值征收物業稅,使稅收的增減與房地產價值的升降成正比,房地產稅制更加公平、合理。
稅務行政執法的依據是稅收法律,稅收法律不是一部單獨的法律,而是法律體系。這個法律體系也不僅僅是帶有“稅”字的法律構成,而且還包括其他一些不帶“稅”字的法律。稅務行政執法如果離開其他相關法律來理解帶“稅”字的法律,那是很難貫徹到位的。例如,某稅務機關于2005年11月11日對某納稅人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納稅人于11月12日上午9時繳清了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如果按照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當是在24小時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那么該稅務機關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則超出了規定的時間界限。現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將稅務機關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限由24小時改為一日,那該稅務機關于11月13日下午3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是否屬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關鍵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參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上述稅務機關是屬于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
二、參照司法實踐判斷稅務行政執法活動的正確性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過去稅務實踐工作中有三種看法:一是在納稅人不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必須書面通知其申報;二是稅收征管法本身就規定了納稅人只要是發生納稅義務就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法的出臺就是通知了;三是認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同時要辦理稅種登記,告訴納稅人應該繳哪些稅,如何繳稅等等,這個過程就是一種通知。那么究竟上述哪個觀點是正確的呢?目前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此并無具體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1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二條對上述問題做了具體解釋:“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分三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即為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二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三是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必須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該司法解釋是對刑法二百零一條偷稅罪的解釋,明顯不能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而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問題又沒有做具體規定,那么在稅務實踐工作中應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理解上述問題。司法解釋實際上就是對司法實踐標準的統一,司法解釋一旦出臺,下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執行。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就是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理解上述兩個問題的,這就是司法實踐。所以稅務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根據上述司法實踐來判斷什么是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在司法實踐中是站得住腳的。
在稅收檢查執法過程中,除了要多掌握相關書面的法律知識,多看稅收方面的案例之外,還應該多看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通過這些案例可以把握法官、檢察官對相關問題是如何理解的。另外,在稅收執法過程中稅務機關還應當多與法官、檢察官溝通。因為法官、檢察官對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并不如稅務人員熟悉,稅務機關應當多向法官、檢察官多介紹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使其對涉稅案件的理解更準確。
三、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
稅收法律體系明確了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但有些權利和義務明確得不是很具體,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如何把握征納雙方在稅收分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又成了一個重要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原則應當是: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權力從嚴把握,對納稅人的義務從寬把握。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從字面理解,“扶養”是指同輩之間的一種幫助關系,而不包含老人和兒童。對老人應當是用贍養,對兒童應該是用撫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也是這么理解的。那么能據此說明上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就不包含老人和兒童了嗎?很明顯是不能這么理解的。再有,什么是家屬?《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對此做了含糊的解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根據這個規定好象是不共同居住的配偶就不是納稅人的家屬了?那么對“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應如何理解呢?正確的理解應當是:納稅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其他人,三個條件是:一是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二是無生活來源;三是由納稅人扶養。只要是符合這三個條件的,不管與納稅人是什么關系都應當是納稅人的家屬。
四、合理理解稅務行政執法依據
法律條文是死的,如何在稅收執法過程中運用法律條文這就需要依靠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根據不同的事實合理理解運用了。那么稅務行政執法人員對稅收法律條文的理解是否正確就直接關系到征收權力的落實和納稅人利益的保護。
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這個規定的宗旨是為了保全稅款不至流失,即為一種稅收保全措施,也就是賦予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的提前征收權力。提前征收畢竟是對納稅人權益的合法侵犯,但如果錯誤地運用了這個權力則是對納稅人權益的非法侵犯了。提前征收的前提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那么什么是“有根據”認為呢?一種說法是有一定線索,另一種說法是有證據。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那是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事,也就是說根據一定的線索作出符合邏輯的判斷可能會發生什么這只能是一種可能,或者說有跡象,但并不一定就會發生,那就更不是行為了。因為行為是正在發生或者過去已經發生過的,將來可能會發生的那是跡象。《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明確的前提條件是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所以,“有根據”就不能理解為是有線索就可以了,而應當理解為有一定的證據,但也不能理解為要有充分的證據,因為稅務機關要掌握充分的證據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為了及時防止稅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納稅人逃避稅款的充分證據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五、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
人無完人,都難免犯這樣那樣的錯誤。法律、法規、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也都是由人制定出來的,所以也難免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可能是出于某種目的有意識地出臺的錯誤的文件,例如有些地方政府違反法律法規出臺的擅自減免稅的規定等。所以稅務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正確認識和理解各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涉稅文件,對那些已經出臺的稅收方面的各種文件應當認真研究其合法性,以避免執行錯誤的文件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導致不必要的行政訴訟,甚至于執法犯法。
那么如果稅務執法人員發現有關規定是錯誤的該怎么辦呢?對此,《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和《公務員法》已做了明確規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細節決定成敗
細節并不一定就決定成敗,但成敗關鍵就在于細節。目前,在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思想中有這么一種普遍的想法,就是:我就這么做了也沒有出現什么問題啊。對的,納稅人不告的確是沒有問題,但納稅人把稅務機關告上法庭后那些細節就成了決定稅務行政訴訟勝敗的關鍵了。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恰恰又有很多方面的細節,如果對這些細節稍不注意就又可能導致稅務行政決定的失效,導致稅務行政復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如某稅務稽查局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中有個數據與事實不符,打印校對時也沒有發現,依法送達納稅人后,納稅人發現了這個問題,把稅務機關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決該處理決定與事實嚴重不符,作出撤消該處理決定的判決。再如,某稅務所對納稅人作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依法送達后,納稅人在三個月內既不履行,也不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稅務所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是加蓋該稅務所還是該稅務所所屬的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呢?對此很多稅務執法人員認同應該加蓋縣級稅務機關的公章,因為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都應該經縣以上稅務局批準。如果在《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上加蓋的是縣以上稅務局的印章,則說明這次稅收強制執行的執法主體即是該稅務局。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可見,強制執行的主體應當是“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誰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由誰實施強制執行措施,而上述稅務行政處罰是由稅務所作出的,所以對稅務所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主體也應當是該稅務所。
七、執法程序要合法
作為稅務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的稅收法律體系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稅收實體法主要是指各稅種的法律法規,稅收程序法主要是《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稅款征收、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的程序做了具體規定,在稅務行政執法應當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在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不管稅收實體法運用得如何正確,只要是執法程序上發生錯誤都會導致稅務行政訴訟的敗訴。以往的事實證明,很多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敗就敗在執法程序違法方面。
八、行必有法
過去大家都很注意: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那么在稅務行政執法中還應當注意“行必有法”,也就是說每一項稅務行政執法活動都應當找到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稅務行政行為都是越權行政,稅務機關不得為之。因為稅務行政權力是屬于公權力,而公權力的特點即是法無明確規定不得為之。所以衡量某一稅務行政執法活動是否有法律效力關鍵就看其是否有法律依據。
除以上八個方面以外,在稅務行政執法中還應盡量規避可能出現的風險,如稅務行政訴訟風險、執法工作難度風險和執法成本風險等。
一、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總體比較
(一)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共性
1.稅制改革的背景。
由于70年代過于強調稅制促進經濟發展與實現社會縱向公平的功能,稅制設計復雜化,稅率檔次多且優惠與減免繁雜,不僅扭曲了人們的消費、儲蓄與投資決策,而且沒有達到公平目標。因為稅收優惠多為富人享受。同時因稅收征管相對落后,偷逃稅現象嚴重;為調節收入分配設置的高檔稅率幾乎無人適用,富人的實際稅負有時比窮人還要低。另外,高稅率與窄稅基并存,使得稅收收入低下,一般發展中國家稅收收入只占GDP的15%-20%,僅為發達國家的50%一60%。同時,稅制結構不盡如人意,表現為稅源單一,過分依賴某些稅種。發展中國家間接稅占財政收入的64%,相當于GDP的20%(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為60%和10%)。間接稅中,關稅又占絕大部分。直接稅過度依賴公司所得稅,少量的個人所得稅大部分依靠對公共部門與外國公司的雇員征收。稅收收入的低水平和對某種稅的極度依賴,易造成財政收入不穩定和對經濟的調控能力差等問題。隨著城市化的發展,經濟交易日益復雜,對公共設施與公共管理的需求也在質與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財政支出規模需要相應擴張,從而具有增加稅收和稅制改革的內在壓力。而70年代開始,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經濟都有所改善,拉美與東亞更是取得了驕人成績。經濟的發展,市場交易量擴大、經濟行為趨于規范化,收入水平增加,為稅制改革創造了條件。
2.稅制改革的目標和趨勢。
關于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有關國際組織提出了許多建議和原則。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建議有:傾向于水平平等,提高稅收的效率性,擴大稅基,消除稅收刺激,使通貨膨脹對稅制的影響中性化;盡可能減少稅率檔次,當收入難以界定和衡量時采用預提稅和一次總付稅辦法,個人扣除不超過人均收入水平;用國內稅收代替關稅,增值稅實行單一稅率和廣稅基,引進各種消費稅等。世界銀行向發展中國家推薦的稅制改革標準是:從生產稅轉向消費稅,例如引進增值稅和消費稅;擴大所得稅稅基,降低扣除額和稅率的檔次;建立簡化而又合理的利潤稅,即稅率數目少和中性;避免對股息的雙重征稅,因此利息和股息收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處理所得稅和利潤稅時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降低關稅;改善稅務管理等。從總體上說,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基本上遵循了這些建議和指導思想。
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簡化稅制”為主要內容,力求達到減少扭曲、保證橫向公平的目標。強調稅收的中性,主張減少稅收對資源配置過多的干預,稅收激勵措施的運用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在社會公平方面,更注重橫向公平,一種“大致公平”取代了過去以高質量管理為前提的絕對的縱向與橫向公平。由于統一稅政、實現橫向公平能被人們客觀感受與接受,而縱向公平更多取決于人們的主觀評價,因此稅制改革阻力相對較小。
3.稅制改革的內容。
改革集中在直接稅、間接稅改革與加強管理3個方面。
在直接稅上,通過規范與取消各種減免與優惠、將一些額外福利納入稅基等辦法拓寬稅基,逐步應用預提稅與推定稅來減少稅源流失。同時,降低稅率,簡化結構,并努力實現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的一致。如印度1994-1995年將原公有企業稅率45%和非公有企業稅率50%統一為40%。另外,重視財產稅。例如玻利維亞1986年稅制改革不但推定征收業主所得稅,還于1987年開征贈與稅,征收對象包括個人財產、不動產、股份、資本份額和登記權利,有1%、10%和20%3種稅率。
在間接稅上,重點是一方面引進增值稅,另一方面降低關稅稅率,以促進經濟自由化和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例如印度1991-1995年多次降低關稅稅率。
在稅收管理上,包括通貨膨脹指數化,計算機化的申報與管理,對于征收部門給予必要的機動權力與適當的激勵,以減少征稅成本及行敗,嚴厲懲罰各種偷逃稅行為等。
(二)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差異
1.稅制改革的直接動因不同。
有的國家由于外部經濟條件變化引起了國內經濟主要是財政狀況惡化,在巨大壓力面前被迫進行改革,如阿根廷、玻利維亞、土耳其、馬拉維等。其中,坡利維亞是在世界經濟衰退、國內農業遭到惡劣氣候破壞、財政收入僅占GDP的3%、通貨膨脹率為12000%的情形下,開始1986年稅制改革的。而阿根廷1989年改革的經濟背景是通貨膨脹失去控制、經濟生活實際上美元化、社會公眾對政府經濟政策失去信任。
有的國家則是將稅制改革作為經濟調整的一種有力手段加以運用的。如印尼是在政局穩定、財政收支平衡甚至有結余的情況下,為改變過度依賴石油收入、改進不合理的稅制結構而改革稅制的。韓國則是從長遠考慮,為適應經濟發展戰略調整而對稅制進行改革的。
2.改革的過程和步驟不同。
如在建立增值稅方面,墨西哥實行增值稅是全面鋪開,一步到位,對所有商品與勞務一律征收。而印度則采取了分步走策略,早在80年代末期,就對部分商品實施有限度的增值稅(MODVAT),但直到1992年后才逐步將覆蓋范圍向零售與勞務領域延伸。又如對利息收入,不同國家有不同處理方式,馬拉維與牙買加,對名義利息收入全額課征,哥倫比亞與墨西哥只對實際利息征收,摩洛哥、土耳其以低利率、預扣稅方式征收。
3.改革的效應不同。
無論是從宏觀稅負的高低、稅率結構的變化,還是稅制改革對經濟發展的作用看,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效應都各不相同。
二、拉美地區稅制改革的基本特征
拉美國家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圍繞稅制結構合理化和稅收管理現代化,陸續進行了大規模的財稅體制改革。
(一)稅種結構的合理化
1.全面推行增值稅。
拉美各國在推行增值稅過程中,合并以往過多的流轉稅種,相應取消各種形式的銷售稅,僅對某些特殊商品實行特別消費稅。如在1977-1980年,墨西哥用增值稅取代商業稅,取消了32種聯邦消費稅和500多稅地方稅。
(1)增值稅盡可能覆蓋所有商品生產、銷售和勞務活動。例如,智利和墨西哥等國,在由傳統的銷售稅轉為增值稅過程中,實行了全面征收原則。無論什么行業,只要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勞務,就要繳納增值稅。智利1975年正式實施增值稅時,僅僅對農業、礦業、基本食品暫不實行增值稅,1977年開始對所有商品的生產和銷售都實行增值稅制度。在勞務方面,拉美各國除教育、一部分衛生等部門外,絕大部分勞務都實行了增值稅。墨西哥也從一開始就無例外地對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的勞務全部實行增值稅。玻利維亞1986年規定初級生產、幾乎所有服務、個人財產定期出售、個人財產與不動產租賃以及進口的增值部分,都要繳納增值稅。
(2)實行單一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的設計是一個政策性和技術性很強的問題,特別是在以前實行銷售稅稅種較多、稅率高低不一的情況下、確定增值稅稅率往往要經歷由不規范到規范的過程。智利在推行增值稅前,銷售稅稅種比較簡單,其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稅率分別為17.5%和4%。增值稅出臺時,確定的增值稅稅率為20%。增值稅稅率之所以定得高,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抑制消費和控制通貨膨脹。墨西哥實行增值稅時稅率設置比智利復雜,因為其原實行的銷售稅稅種較多,稅率很難統一。增值稅在出臺之始共設置了4檔稅率:對出口和未經加工的初級產品實行零稅率;對糧食、醫藥等少數商品實行6%的低稅率;對大多數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及提供的勞務實行15%的標準稅率;對一些特殊商品實行20%的高稅率。由于多檔次的稅率導致征管問題,1992年合并了增值稅稅率檔次,對所有商品和勞務實行10%的單一稅率,使之得到規范。
(3)對小額納稅人簡化管理。在實施增值稅中最棘手的是向小額納稅人征收增值稅。在這方面,不同國家按簡化管理原則,分別采取了不同辦法。其中,在墨西哥,凡是年銷售收入不超過年最低工資7倍或者資產不超過年最低工資15倍的納稅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向購買者收取增值稅。收取增值稅者必須向稅務機構申報,否則就不必申報。智利注重使每個納稅人進入增值稅體系,為此采取了幾種辦法簡化管理:一是將小額納稅人作為一般納稅人管理。只要其對增值稅的申報和計算方法比較熟悉,可自愿作為一般納稅人。二是按銷售額將小額納稅人分成若干等級:月平均銷售額不超過20個納稅單位的為小額納稅人,但須到稅務機關專門登記;不登記則作為一般納稅人對待。根據小額納稅人月銷售情況,將其分為5個納稅等級,每個等級從低到高算出不同的銷售稅額,即可確定出小額納稅人應納稅額。三是對一些不易監管的小額納稅人,如零售商販、小型糧食生產者等,由與其購銷活動直接關聯的企業代扣代繳,稅率可適當優惠。
2.所得稅改革。
(1)在擴大稅基、規范稅率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1989年,墨西哥重構了企業所得稅制,主要原則是: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減輕企業稅負。對稅前列支和減免稅政策進行調整,重新規定稅前列支范圍和標準,從嚴控制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針對改革前許多企業為偷稅而有意造成假虧損或轉移資金等情況,對企業開征資產稅作為所得稅的補充。資產稅的稅基是企業實際資產價值,稅率為2%。當企業因虧損而無所得稅繳納時,則繳納資產稅;當有盈利要繳納所得稅時,可抵掉以前繳納的資產稅。另外,為防止外資企業利用轉移價格獲取暴利,還對外資企業購貨發票建立了嚴格審查制度。在降低稅率方面,1989年企業所得稅稅率為40%,1991和1994年分別減至35%和34%。
(2)實行適應性強、調節面廣的個人所得稅。一般對工薪收入者和自由職業者實行不同辦法。智利對工薪收入者由雇主在支付工資時扣繳,稅率為5%-45%;同時每年將所有收入申報一次,繳納工資所得之外的其他各種收入的所得稅。自由職業者每月按收入的10%預繳,全年按5%-45%的稅率估算,多退少補。在智利居住的外國人取得勞務收入后,如將收入匯出須再繳20%的附加費。外國人取得的投資分紅收入若要匯出,則需繳35%的附加費。這主要是為鼓勵外商再投資,防止資本外流。90年代以來,巴西在聯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基礎上,由州政府在1%-5%的幅度內加征地方個人所得稅。同時降低稅率,最高稅率由45%降為25%;并減少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超額累進稅率由9級簡化為3級;擴大稅基,取消稅前各種扣除項目和優惠措施;按指數化的貨幣單位劃分課稅收入級距;逐月按工資報酬預征個人所得稅。
3.稅收管理權限的改革。
在稅制改革的同時,對管理權限也進行了調整,各國實行的措施包括集中稅權和統一稅收。例如,墨西哥國家法律規定,州政府可以征稅,但經聯邦和州政府協商談判,后者放棄了流轉稅等主要稅種的征稅權,聯邦事實上成為稅收高度集權的政府。同時,對以前獨立征管的關稅體制也進行了改革,將其納入全國財政稅務系統,相應建立了納稅人進口自動報關和抽查制度。
(二)稅收征收管理的現代化
1.降低稅收時滯,減少通脹對稅收收入的影響。
在通脹時期,降低征收時滯對收入的影響主要有3種方法:(1)建立預付制。70-80年代,拉美國家普遍采用預付制征收商業企業的所得稅。(2)縮短評定期和納稅期,提高納稅的頻率。在高通脹時期,對月度稅采取兩周預付一次的做法。例如70年代中期,智利的大企業每兩周必須預繳一次增值稅。烏拉圭增值稅納稅期,1987-1988年間縮短了將近60天。有些國家的月度稅繳納周期,從20天縮短到15天甚至7天。(3)稅款支付指數化。即在計算稅款時,計賬單位不用法定償付手段,而是用一種可根據一些指數如消費物價指數等進行調整的財政或稅務計量單位。巴西按通貨膨脹調整的稅制已進行了20多年,由通貨膨脹導致的稅收調整已成為稅收文化中的一部分。1979-1987年,墨西哥主要通過縮短公司稅的預付期和納稅期來增加稅收,1987年后也開始實行稅收指數化。
2.實行嚴格稽查制度,加強稅收征管。
在打擊偷逃稅方面,主要是建立納稅人單一注冊體制,包括姓名、企業名稱、地址以及應納稅種。為使所有部門都使用同一稅碼識別同一納稅人,一些國家的稅務機關使稅碼與居民的身份證號碼一致,以便核對各種信息。其中智利的做法,首先是從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入手,從1960年起花3年時間建立了稅號制度,任何買賣都要在發票上注明當事人的稅號。其次,按照GDP計算出增值稅稅基,乘上稅率后得出估算的理論稅額,然后與實際征收額比較,根據其差額估算偷逃稅情況。再次,通過計算機進行稽查,稽查人員對當事人進行面對面檢查。
另一個措施是加強稅收審計。拉美一些國家,由于生產與收入高度集中,審計活動也主要集中在納稅大戶,中小納稅人偷逃稅情況嚴重。1979-1982年,智利等國改變審計策略,以中小納稅人為重點審計對象,增值稅收入增加了56%,其中,大戶增加了17%,中等納稅人增加了87%,小額納稅人增加了186%。
三、東盟國家的稅制改革狀況
80年代以來,東盟國家先后對稅制進行了改革,建立起更加公平、有效和簡便的稅收制度。因為舊的稅制不能有效利用資源,在運作中也常失之公平。一方面,這種稅制高度依賴間接稅,并采用差別稅率;另一方面,直接稅累進性很強,免稅與特惠范圍相當廣,使稅制體系錯綜復雜,難以有效地發揮促進經濟增長的作用。另外,持續擴大的預算赤字難以通過增加財政收入來彌補,也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稅制。
(一)引入增值稅制度,輔以選擇性貨物稅,區別對待必需品和奢侈品
稅制改革前,印尼國內間接稅主要有:貫穿生產階段的周轉型銷售稅,對煙草、啤酒和酒精類飲料等限制性商品征收的產品稅和各類印花稅。這3項稅收在全部稅收收入中占11%,稅率復雜多樣,銷售稅的稅率在1%-20%之間,各種稅收豁免泛濫,對財政貢獻很小。1983年改革間接稅體系,實行稅率統一為10%的增值稅,在消費階段征收,國內消費的商品除個別外幾乎沒有免稅和低稅率待遇。但是,未加工的食品和其他未經加工制造的主要商品不在征稅之列,保護了窮人的利益。菲律賓也采用了10%稅率的增值稅。在泰國,增值稅已被提上了議事日程。新加坡在80年代依然采用零售銷售稅,但1994年也進行了以建立商品服務稅(即增值稅,稅率為3%)為中心的稅制改革。
(二)降低所得稅稅率,同時削減優惠,擴大稅基
舊稅制采用稅率較高的累進性所得稅,同時提供了許多只有富人才能享受的免稅和特惠規定,不僅導致普遍的不公平感,而且使各類經濟活動、投資和企業組織形式之間真實稅負差別很大,影響了經濟主體的決策。另外,東盟為吸引外資和保留人才,也相應降低了個人所得稅稅率,如印尼從10%-50%變為15%-35%,菲律賓從5%-60%降至1%-35%。在公司所得稅方面,印尼從20%-45%降至15%-35%,馬來西亞從45%降至35%,新加坡從40%降至31%。泰國雖曾提高稅率,但1992年減征了個人及公司所得稅。菲律賓1998年的稅制改革繼續降低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1998年從35%降為34%,1999年降為33%,2000年起降為32%。
為彌補財政收入減少的缺口,相應擴大了稅基。主要是削減原有的扣除和豁免,對附加福利和資本收益課稅,對自由職業者、農民、商人等難以征稅的群體推行估算制度。例如,印尼將附加福利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并限制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優惠。同時為增大公司稅稅基,削減對企業的稅收鼓勵,又將國有企業收入包括到稅基中。菲律賓對分公司的匯出利潤稅,1998年由原來的按扣除費用后計征改按扣除前計征,同時實行最低公司所得稅制度,按稅法計征的應納稅額占營業收入額不足2%的按2%繳納。
(三)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協調一致,消除對股息的雙重課稅
股息的重復課稅問題,表現在對公司所得課征公司所得稅后,又在公司股東取得股息后課征個人所得稅。這種重復課稅使經濟主體對企業組織形式和融資手段的選擇受到扭曲,社會遭受無謂的效率損失。東盟主要利用差別稅率制、股息扣除法、股息所得免稅法、股息所得扣抵法等將股息與其他收入合并課征,來消除重復課稅。
(四)亞洲金融危機后的稅制改革
東盟國家在1997年金融危機發生后,紛紛采取各種政治和經濟措施以挽救經濟,在財政方面實行增稅減支的緊縮政策,同時也對包括進口原材料、中間產品的關稅和投資收益課稅等降低稅率。受金融危機影響嚴重并向IMF求助的東盟國家,稅制改革是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設定的框架內進行的,其核心內容在于開放國內市場,減少政府對民族工業的保護。
泰國在金融危機后及時調整稅收政策,一方面提高汽油及一些奢侈品的稅收,如規定每升汽油增收1株,啤酒增收3%,同時提高皮革服裝的進口關稅;另一方面,調整進出口稅率,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如從1998年1月1日起,將塑料、黃豆的關稅由40.5%和5%降低為35.25%和3%,停止向海外上市公司征收15%的資本利得稅。印尼的重要涉稅措施有:暫免大豆和部分船用設備的進口關稅,降低具有出口潛力的商品出口關稅,把享受優惠政策的商品由10種擴大到18種;取消對虧損嚴重的國營飛機制造廠和國民汽車項目的稅收優惠。
受金融危機影響相對小、宏觀和微觀經濟基本穩定的國家或地區的稅制改革,偏重于通過減稅優惠,扶持本地區家庭與企業渡過困境。
四、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經驗與啟示
發展中國家雖然經濟社會條件差別較大,但其稅制改革基本符合國際稅制改革的總趨勢。從總體上看,發展中國家的稅制改革目標是:不管公司的組織形式如何,都對利潤征稅;降低所得稅稅率;個人所得實行綜合稅制;將資本利得并入所得稅稅基;接通貨膨脹率調整所得稅和利潤稅的稅基;用增值稅取代各種銷售稅;使利潤稅稅率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相等;將利息收入也納入所得稅稅基;協調所得稅和利潤稅,以制止企業增加債務融資的傾向。
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的共同之處在于,都在致力于改變稅收結構,轉向對消費課稅;降低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擴大稅基;稅收征管具有顯著的變化;強調稅收的效率和中性;在公平方面,更強調橫向公平而不再是縱向公平;減小稅收的扭曲;鼓勵自由市場活動。在具體措施上,主要是開征增值稅,降低個人所得稅和公司利潤稅的稅率,拓寬所得稅和利潤稅的稅基,隨通貨膨脹率進行調整,建立稅收征管制度,適當降低關稅。這些稅制改革經驗,與我國前一階段的稅制改革相似,并對我國下一步稅制改革具有重要啟示。
——針對許多企業為偷稅和避稅而有意造成假虧損或轉移資金等情況,我國可參照墨西哥等國經驗,對企業開征資產稅作為所得稅的補充。以企業實際資產價值為稅基,稅率可定為2%,當企業因虧損而不繳納所得稅時,則繳納資產稅;當企業有盈利要繳納所得稅時,可以抵掉以前繳納的資產稅。或參考玻利維亞的做法,征收推定公司所得稅,對公司凈值征收,每年評估一次,稅率可定為1%-3%。
——在擴大稅基、規范稅率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努力實現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的一致,使個人所得和企業所得負擔大致同等的稅收,并避免股利等所得的雙重課稅。在社會公平方面,更注重橫向公平,以“大致的公平”取代絕對的縱向與橫向公平。提高個人所得稅免稅額,減輕工薪收入納稅人的稅負。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即將加入WTO,對外投資增加和跨國公司的發展,所得稅應轉向綜合所得稅制。
——建立在通貨膨脹時期避免實際稅收收入減少的制度。比如可以建立預付制來征收企業所得稅;縮短評定期和納稅申報期,提高納稅的頻率;實行稅款支付指數化,在計算稅款時,計賬單位不用法定償付手段,而是用一種可根據物價指數調整的財政或稅務計量單位。通過這些財政保護制度,可避免在高通貨膨脹時期蒙受稅收損失。
——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實行全面征收原則。即無論什么行業,只要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提供勞務,就要繳納增值稅,以降低納稅人避稅和逃稅的機會,并盡可能減少增值稅稅率的檔次。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增強增值稅的中性,簡化對小額納稅人的管理。
一、引言
增值稅是社會化大生產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為了更好地適應現代經濟的生產社會化、專業化、國際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客觀要求,對傳統的流轉稅課征制度進行改革的結果。自從1954年法國成功地把舊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以后,其影響非常廣泛。由于增值稅是一個高效、中性的稅種,因而倍受各國青睞,短短的40多年就風靡全球。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增值稅。
我國是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引進增值稅的,增值稅作為我國最大的稅種,占稅收收入的60%左右,在財政收入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現行增值稅仍有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需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和可行的辦法,進一步對現行稅制加以改進和完善,以便使增值稅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二、我國現行增值稅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對增值稅概念的質疑
迄今為止,不同的教材對增值稅的概念有過不同的解釋,但大多比較簡單,難以概括增值稅的全貌。其中,最理想的應該是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稅法》上的概念: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但筆者認為這一概念仍有不完善之處。
1.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有三大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但實際上,除以上規定外,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視同銷售貨物、部分混合銷售行為和部分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等。
其征稅范圍是非常復雜的。見下圖:
概念中提到“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并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流轉稅”,實質上稅款抵扣制僅限于一般納稅人在銷售應稅項目時采用,小規模納稅人在銷售應稅項目以及納稅人(不論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在進口貨物時一般是不采用稅款抵扣制的。
3.沒有提及出口退稅。增值稅的一個重要作用是促進國際貿易,它是通過出口退稅來實現的,但概念中卻沒能概括進去
(二)游戲規則明顯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利,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們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
我國目前處于市場經濟剛剛起步階段,小規模企業約占企業總數的80%以上,它是規模化生產的補充,其發展對整個經濟起重要作用,增值稅的政策制定和征管手段必須考慮他們的利益,為小企業能夠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
1.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稅負不均,容易引發不規范行為。從對小規模納稅人征收增值稅的征收率來看,我國商業企業的征收率為4%,其他企業為6%。據測算,在其他條件一致的情況下,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稅收負擔為3.92%,遠低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實際稅負5.66%。小規模納稅人按6%的征收率征稅,相當于一般納稅人按17%稅率征收時,增值率達到35.3%時的稅額,這顯然是偏高的,在國際上增值率一般認定在20%左右。相比之下,我國對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的設定是偏高的。
2.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影響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經濟往來。我國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扣稅憑證使用,限于購銷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對購銷雙方有一方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一般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雖規定對于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給一般納稅人的,經縣(市)級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所在地稅務所為其代開專用發票。但實際操作起來很麻煩,所以一般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限制了它與一般納稅人的商業往來,不利于增值稅稅收政策的連續性。下一個環節的一般納稅人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要比從一般納稅人處進貨付出更高的價款且已納稅款的抵扣額又大大減少,這使小規模納稅人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困難境地,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
(三)重復征稅
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生產型增值稅,對當期購入固定資產的已征稅款不允許抵扣,從而使這部分稅款資本化,分期進入產品成本中,成為其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當產品以含稅價格銷售到以后的生產經營環節時,再增值、再征稅,不僅形成重復征稅,而且產品流通次數越多,重復征稅就越多。
(四)征稅范圍偏窄
我國的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口四個環節,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服務行業暫不實行增值稅。另外,還包括4個特殊項目(這些單位一般應該征收營業稅,但發生這些行為應交增值稅)和三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混合銷售行為以及兼營非應稅勞務。其中,混合銷售行為如果該納稅人以銷售應稅項目為主,這時應征收增值稅;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沒有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非應稅勞務銷售額,其非應稅勞務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稅。)
國際上規范化的增值稅范圍為:所有貨物銷售、生產性加工、進口、修理修配、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建筑安裝業和勞務服務業等。從當前國際增值稅發展趨勢看,增值稅制度越規范,征稅范圍越寬,覆蓋率越大,就越能保證增值稅機制的良好運轉,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而我國現行稅制征稅范圍窄,與發達國家相比相差甚遠,直接導致增值稅銷售貨物與營業稅應稅勞務抵扣鏈條的中斷,削弱了增值稅環環相扣的制約作用,不利于公平競爭。
(五)計算麻煩
只有一般納稅人在銷售應稅項目時才用到稅款抵扣制,其應納稅額完整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數額)-上期留抵稅額公式1
其中,每一項又都包括許多內容,以第一項為例,其計算過程如下:
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計稅銷售額×稅率
計稅銷售額的確定又有三種情況:
1.一般銷售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
2.特殊銷售額,稅法上具體規定了六種情況;
3.視同銷售額,規定了三個順序。
稅率又有兩檔:基本稅率17%和低稅率13%。
三、對增值稅改革的建議
增值稅的政策改革,既要考慮我國國情,又要貫徹落實國際慣例,同時還要考慮可操作性。因此,改革和完善增值稅制度勢在必行。
(一)穩步漸進地實施增值稅的轉型。實行徹底的、與國際統一的、先進的“消費型增值稅”是我國稅制發展的方向和必然趨勢
如果實施消費型增值稅,首先,將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的可能,而且使固定資產一部分投入能提前得到補償,這有利于加速企業資金周轉,充分調動企業科技投入的積極性;其次,有利于實現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實現不同行業、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真正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再次,有利于進出口貿易,在進口環節上,如果國內產品銷售采用消費型增值稅,可使國內產品的稅負輕于進口產品,從而抑制進口。在出口環節上,消費型能夠實現增值稅全面抵扣已征稅款,符合終點課稅原則,最容易保證足額退稅。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相關行業;稅負分析
作為國務院擴大內需十項措施之一,備受關注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將減輕企業負擔1200億元。新增值稅制度將按稅制中性原則全面轉型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稅制方面最顯著的變化即是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抵扣,這一重大變化將為生產型企業節約大量資金,解決自1994年以來一直存在的固定資產部分增值稅重復征稅問題。增值稅轉型是我國稅制改革中的關鍵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稅制改革的難點。在實行了長達五年大范圍改革試點之后,中國政府已具備足夠的改革經驗安全穩定地推廣此項改革在全國進行。
一、全面的增值稅轉型勢在必行
30年來,財政體制改革支持了財政收入與支出的增長,并且一直以高于GDP的增速增長。從1978年到2007年底,我國財政收入年均增長14.5%。2007年中國財政收入達51321.78億元,比上年增長32.4%。盡管政府出于宏觀調控的需要,高財政收入也的確為政府的經濟調控能力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無論從征收范圍還是征收方法上都存在諸多問題。自1979年來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由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可抵扣,存在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重復征稅等問題。如固定資產進項稅計人固定資產成本,按期計入折舊費用,在繳納銷項稅額時不可抵扣。企業重復繳納增值稅,阻礙了企業硬件更新、技術進步和國內企業產業提升。
從2004年7月起,東北地區“三省一市”的八個行業開始試點增值稅轉型,2007年7月起試點范圍延伸到中部六省26個城市。從時間上講,試點推行過久對經濟的不利影響很明顯。長時間的區域試點會使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破壞環環相扣的征稅機制。這必然使市場出現割裂,使得區域經濟發展條件不平衡,產業從高稅區向低稅區轉移。這在東北地區試點得到印證。各地企業紛紛到東北注冊分公司,轉移業務,從東北地區購買機器設備以求獲得政策之利。這是一種極不正常的投資轉移,會擾亂國內統一的市場。如果政府將一項普惠型的稅制改革當作地區經濟扶持政策來使用,利弊得失要權衡考慮。至少在目前來看,為區域經濟的平衡而在國內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必然會帶來投資秩序的混亂。所以惠及全局的改革不應該長期處于區域試點狀態。
相比2007年所得稅二稅合一的改革受到外資企業極大的反對,增值稅改革則是各界一片期待。政府的一再謹慎,使改革進度緩慢,其中不排除政府的種種顧慮,也不乏相關利益部門的干擾。稅制改革進程緩慢的主要原因,一是增值稅在我國整體稅收的比重過大,改革必然傷筋動骨;二是我國的征稅手段較為落后,而生產型增值稅是三種類型增值稅中最為簡便的征稅方式。另外,前一階段投資膨脹和增值稅改革之間的關系問題也是政府猶豫的原因。
這些問題在東北三省一市與中部五省的改革方案中都已經得到了解決。
第一,財政減收的問題。增值稅作為中國第一大稅種,十多年來一直占稅收總額30%以上比例。對這項稅制的改革有牽動經濟全局的作用。中國長期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稅率定為17%,折合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約23%。這一實際稅率高于很多國家和地區,如印度4%和12.5%,我國臺灣地區7.5%,韓國10%,俄羅斯13%,德國16%,葡萄牙17%,英國17.5%。長期高財政收入使政府長期從社會取得大量財富。增值稅轉型將減少財政收入1200億元,相當于2008年財政收入的2.9%,財政可以接受。國家在經濟危機中普遍的降稅政策為增值稅全面轉型提供了良好的契機,有關方面不能以財政收入下降為借口,拖延改革大局。
第二,若為了遷就落后的征稅手段就維持落后的稅收體制,向企業重復征稅是顯然說不通的道理。在世界范圍內,增值稅發展的總體趨勢是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稅率及征管方式趨于統一簡化,稅收的分配調節作用較充分,行業稅負均衡。全球90%以上的國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難道我國的征稅手段與稅收人員素質落后于90%以上的國家?生產型增值稅使企業長期背負更新設備的納稅負擔,降低了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動力,阻礙了企業更新硬件與實施發展戰略。企業在國內尚難以發展壯大,就更難走出國門,成為跨國性大公司。關鍵是有關部門是否有改革的動力,有沒有讓利于企業、讓利于民的決心和勇氣。今后一段時期政府將完全改變宏觀調控方向,政府適時作出減稅政策的調整,增值稅改革就有足夠依據。
二、相關行業稅負變化分析
本次增值稅全面轉型方案最大亮點是全額抵扣、全行業轉型,取消增量限制,允許企業新購入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金全額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從大類行業來看,增值稅轉型對利潤增速影響最大的前八位大類行業是: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石油、塑膠、塑料;金屬、非金屬;造紙、印刷;木材、家具;紡織、服裝、皮毛;日用電子器具制造業;采掘業。(見表1)
顯然,增值稅轉型使大量采購設備、固定資產投入很高的行業受益,其中固定資產投資回報率較低、折舊年數較短的行業受益尤其大。
1一般納稅人實際稅負驟減
固定資產項和累計折舊減少與相應營業稅金及附加的節約,將增加企業利潤。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因折舊成本降低而導致的企業利潤增量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利潤增長后相應增加企業所得稅費用。若以企業所得稅稅率25%計算,則企業增加的凈利潤就會達到現行會計期內公司設備折舊額的10.90%。考慮企業所得稅費用部分,增值稅改革對企業的利好收入影響凈利潤部分為75%,上繳所得稅增加部分為25%。總體而言,企業的納稅結構發生變化,調整了企業凈現金流,增加凈利潤。
由于直接采用“固定資產年末余額一固定資產年初余額”代替固定資產增加值,會低估固定資產更新的實際影響(低估幅度約為150%)。一般采用現金流量表中的“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來估算。若從分期估算固定資產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影響,企業凈利潤的影響比較均勻,第一年為當期新增固定資產金額的2.55%,以后備期均為當期新增固定資產金額的1.275%。若考慮每年都會新增固定資產產生的疊加效應(即增值稅轉型的真實效果),將造成企業新增固定資產對凈利潤的影響逐年加大。假設固定資產折舊期為10年,若以當年的新增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來估算對現金流量和凈利潤的增長,累積影響相當于當期新增固定資產金額的14.53%[17%/(1+17%)]。疊加各年投資之后,凈利潤第一年將增加當期新增固定資產額的2.55%,之后應逐年上升,正面影響逐步加大,至第10年為當期新增固定資產額的14.53%,之后保持恒定。如果按凈利潤和新增固定資產增速分別為10%或15%測算,10年中的凈利潤增幅逐漸增大,平均分別為6.62%和6.08%。如果以2007年所有上市公司固定資產的平均增速為基礎,按新增固定資產增速和凈利潤增速不變計算,10年中的凈利潤增幅逐漸增大,平均為8.21%。對有規劃地更新固定資產的一般納稅人而言,轉型帶來的利好影響長期而深遠。
2小規模納稅人稅率大幅降低
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統一稅率調整為3%。取消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盡管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率遠小于一般納稅人,但由于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稅額不可抵扣,實際上小規模納稅人的負稅率高于一般納稅人。此次稅改出于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的目的,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水平大幅下調。這將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利的發展環境。此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將通過調高營業稅起征點等政策在稅收上進一步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2008年中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出現很大困難,原材料及勞務成本普遍上漲,銀根緊縮導致融資難,下半年出口貿易額下滑等問題接連不斷。全國中小企業的大批破產仍在持續,大幅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對緩解他們的困境有莫大幫助,為今后的發展前景創造了更多空間。
3礦產增值稅上調對礦產類企業各有利弊
礦產品增值稅由原來的13%調高到17%,更多地體現了政府保護資源、建設節約性社會的意圖,但對不同礦產類企業各有利弊。例如對有色金屬行業而言略有利好。其中對于采礦企業來說,增值稅稅率的調高意味著稅負的增加,加大了采礦企業所支付的社會成本,這樣會進一步擠壓采礦企業的利潤。其次對于冶煉企業而言,無論其從國內或國外采購精礦,由于行業內精礦價格取決于金屬價格,而金屬價格是由國際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確定,精礦價格:金屬價格×相關系數,購入精礦成本減少約3%(1,1.13-1/1.17)。最后,由于加工企業直接以金屬為原料,因此它們不會受到此次礦產品增值稅率調整的影響。對有色金屬行業提高了以外購精礦為原料的冶煉型企業的盈利。
礦產品增值稅率提高4個百分點對煤炭企業短期負面影響較大。在當前煤炭供需處于平衡狀態的格局下,消除了征稅對推高價格的憂慮,但走向了一個極端:供需緊張的行業格局使煤炭行業的承受力大打折扣。盡管增值稅是價外稅,表面看來并不影響利潤表各項目,但煤炭企業卻對增值稅率的提高難以通過價格轉嫁,會擠壓自身利潤。若不考慮其他因素的變化,增值稅率上調將影響噸煤收入15-20元左右,對純煤炭業務企業利潤的影響幅度為15%~20%,對非煤業務比重較大的企業影響幅度在10%左右。從2008年前三季度新增固定資產投資來看,可抵扣的固定資產增值稅對多數公司盈利影響很小。據從中部地區試點的26個工業城市的煤炭企業西山煤電、大同煤業、山西國陽新能、山西潞安環能、鄭州煤電、平煤股份等試行情況來看,抵扣效應的邊際貢獻不大。因此,2009年煤炭企業面臨煤價和業績下滑,可謂雪上加霜。
三、企業財務調整的建議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短期可普遍為企業減負、增加企業投資積極性,長期可以刺激投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因此,企業應作出相應調整。
(一)重新規劃長期固定資產投資
首先,企業要正確認識自身的類型及所處的階段,通過更新投資評價體系、制定合理的長期投融資計劃,為企業長期投資規劃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增值稅轉型的受益者主要是資本有機構成高的行業。在“羊群效應”下,裝備制造業作為上游產業鏈更是受益匪淺。另外,就國際貿易而言,由于增值稅轉型實際降低了產品成本,間接提高了中國制造的國際競爭力。勞動密集型、知識密集型產業以及商業批發零售業受益增值稅轉型較小。對跨行業經營的企業,應嚴格區分不同業務的界限,分清主次,統籌安排投資資金。增值稅轉型帶來的現金節余轉嫁到消費者尚需一段時間。在生產型增值稅下,企業承擔了投資的增值稅負擔。增值稅轉型后,短期內國家少收的稅款未能轉嫁給消費者而由企業自身受惠。這樣,短時期內企業在其他投資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降低了成本,增加了利潤。企業只有結合自身行業背景做好長期投資規劃工作,才能獲得高質量的長期發展。
(二)注重個別投資項目的效益評價
消費型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擴大有利于增加可支配資金,提高投資報酬率,降低項目的投資門檻。當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時,消費型增值稅的企業比生產型增值稅的企業納稅額少很多。納稅額之多少雖不一定就表明企業的稅負水平,但卻直接導致企業現金流出,對企業經營影響甚大。企業投資項目的取舍取決于事先估算的現金流,若企業凈現值為正,則激勵投資;反之亦然。可以將投資效益評價作為應對的重點,企業的投資效益評價工作必須考慮以下幾點因素:一要注重投資方向,避免重復盲目投資。二要注重投資效益,盡快實現投資回報。三要注重投資質量,實現效益持續增長。四要注重投資平衡,做到投資計劃符合企業自身的類型和所處的階段,這樣才能實現企業的良性發展。
(一)稅收分析目標取向需要調整擴大現代意義上的稅收分析,是全方位和多角度的分析。實際工作中,在收入導向型的組織收入觀念和任務考核機制還較為突出的背景下,還沒有完全突破因循守舊的思維舊框,沒有跳出簡單地就稅收看稅收的舊思維,往往更關注稅收與稅源、稅收與經濟分析,缺乏由單一需求向著滿足多維度要求轉變的意識。對諸多因素影響稅收變化的深度揭示反映不充分,帶有規律性、特殊性的分析模型或指數等還沒有充分建立,一些分析評估借鑒意義不強。尤其是在對稅收收入質量分析、稅收政策效應評估、征管主觀努力程度評價、稅收景氣指數制定等方面還存在不足。
(二)稅收分析工作機制需要不斷完善稅收分析工作屬于分層級分部門管理體制,系統化、全局化能力要求較高,需要各層級和各部門之間縱向與橫向協同配合。從目前工作狀況看,稅收分析縱向運行相對順暢,稅務總局基本能夠指導或協同省級稅務機關開展各項工作。但由于市級以下稅務機關及基層單位的稅收分析基礎工作仍顯薄弱,現代化分析理念和手段運用不足,分析方式方法不多,缺乏應有的深度,不能很好地適應上級工作安排,對全局性工作任務有時產生不力影響,削弱系統上下整體聯動稅收分析工作力度。橫向協作稍弱,部門合作意識有待強化。根據部門職責定位,稅務機關業務部門各有分工,開展的工作各有側重,但都屬于稅收工作整體一部分,相互之間存在有機聯系。由于當下部門之間還不同程度存在著狹隘的部門意識,形成的界限隔閡使得部門之間、各業務環節之間未能有效銜接融合,沒有形成很好的分工協調機制,統一性、統籌性不足,造成稅收分析數據平臺分散,數據龐雜,共享程度較低,分析內容既有重復也有遺漏,缺乏深度應用等問題。
(三)稅收分析的數據基礎建設亟待加強近年來,稅務部門通過信息化建設,以及一系列征管改革舉措,積累了海量的涉稅數據信息,形成稅務部門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數據資源優勢。但從現行稅收分析數據管理和應用狀況看,還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稅收分析指標體系不健全,未形成一個科學、系統嚴密的數據體系。一方面,數據指標項目設置不全、數據統計不夠完整。目前稅收征管工作的一些內容未完全納入數據收集體系,部分基本數據項目缺失,特別是統計數據分類分項目劃分不夠細致,還不能做到最小化,難以獲取稅收管理所需的完整信息,影響綜合分析效應。另一方面,用于分析的數據項目之間缺乏有機結合,其具有對應關系的具體項目數據往往采集不全,使各指標之間的對應關系斷裂,不能做到前后呼應,彼此銜接。二是數據質量管理不嚴,數據不準。由于各部門數據需求多樣,數據指標口徑不統一,采集標準要求不一,存在數據需求過多過散過亂的問題,形成一些數據指標同名異義、同義異名,數出多門、口徑不一的局面,影響了稅收分析的質量和效率。三是由于稅務系統全國數據大多集中整合不夠,數據管理機制落實還不到位,數據監管技術系統尚未健全,數據的非正常扭曲現象尚存,都會影響到稅收統計數據的真實性。
(四)稅收分析人才隊伍建設需要加大力度目前,稅收分析隊伍人員不足、素質不齊等問題比較突出。稅收分析作為一項綜合性業務,需要集稅收業務知識、計算機技術應用能力、數據分析應用技術于一身的高素質稅務人員。就當前稅務系統來說,具有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的稅收分析人員普遍缺乏,特別是基層分析隊伍的專業化和綜合程度總體與需要存在較大差距。另外,專業化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機制尚未建立健全,隊伍活力不足,亟待強化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培訓和健全隊伍建設機制。
二、建立健全稅收分析機制的建議
進一步深入推進稅收分析工作,既需要立足稅收自身,圍繞稅收現代化建設的總體要求,做好稅收分析工作,更需要跳出稅收之外,開拓思路,打破常規,創新方法,建章立制,逐步建立科學的稅收分析機制,不斷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一)開拓思路,樹立全面稅收分析思維樹立稅收經濟思維。從稅收角度觀察和反映經濟運行狀況,把握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進程,折射經濟社會發展中值得關注的問題,為各級領導決策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樹立稅收風險思維。通過對稅種、行業、地區等維度的差異性分析,查找收入風險點,提升堵漏增收水平。樹立開放性思維。拓寬稅收分析視野,從稅收角度觀察世界經濟形勢,跟蹤國外宏觀調控走向,準確分析國際經濟政治態勢對我國經濟稅收發展的影響。樹立大局意識。破除狹隘的部門意識,樹立整體觀、大局觀,形成部門之間、系統上下、單位內外通力合作的稅收分析工作格局。
(二)創新方法,突破稅收分析手段限制一是要不斷健全稅收分析指標體系,注重收集和整理稅收經濟分析工作中已經采用的分析指標,豐富和完善適應各類稅收分析新要求的稅收分析指標,科學組合各指標之間的對應關系,形成一個科學、嚴密的邏輯體系。二是要建立科學的稅收分析模型,提高分析模型的可讀性、開放性和實用性,形成稅收分析精品。三是要掌握先進稅收分析工具,在不斷完善和改進傳統分析工具的基礎上,尤其應盡快掌握數據挖掘分析技術,提高對稅收大數據金山銀礦的開采能力,豐富稅收分析的內容和深度。
(三)明確分工,建立稅務系統稅收分析聯動機制深入推進稅收分析工作,要樹立全系統一盤棋思想,通過在系統范圍內的整體性安排,建立起各層級各部門橫向互動、系統上下聯動的稅收分析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各層級和部門的優勢。同時,明晰部門崗位任務,構建職責明確、協同緊密的稅收分析工作運轉體系。一是建立縱向分層管理機制。明確各級稅務機關的數據應用管理職責和分析重點。省局級以上著重宏觀稅收經濟分析以及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分析,負責開發系統性的分析應用軟件,確定制度規范和業務流程等工作。市局以下著重基礎數據資料的采集,開展中微觀稅收稅源分析,查找征管漏洞和薄弱環節,負責相關計算機系統維護工作以及上級稅務機關布置和推送的工作任務。二是建立橫向分工協作機制。明確各職能部門具體分工,部門間既有分工側重,又需通力合作,形成分析合力。尤其加強規劃核算、相關稅種管理、稅源管理三大稅收分析工作主體的橫向聯動。三是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渠道。通過搭建共享平臺、廣開渠道的方式,提高各類稅收分析工作的交流力度和應用成效,促進系統上下共同進步、共同提高。
(四)建章立制,完善稅收數據管理體系一是從源頭抓好數據質量。在稅收數據采集管理方面,規范數據采集標準,明確數據定義和來源,統一數據指標口徑,確保數據準確,概念明確,口徑統一。二是在數據質量管理方面,從數據采集、數據傳輸、數據應用等各環節,對數據進行審核,建立信息系統異常數據檢查、清理的工作機制,實現數據的完整和準確,切實提升數據質量。三是整合數據分析應用平臺。由稅務總局層面開發界面友好、操作方便的數據綜合查詢平臺,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基礎上,開放擴大查詢使用權限,以充分發揮大數據優勢。四是進一步整合目前各級單位和部門購買或掌握的第三方數據,及時整理上傳,一并放在數據綜合查詢平臺,供全系統使用,推進數據的共享共用。
(五)注重培養,加強稅收分析專業隊伍建設一是要注重培訓提升和實踐鍛煉。進一步健全培訓機制,建立多層級培訓體系,充分利用系統內外資源,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提升稅收分析人員的專業理論素養。稅收分析工作不僅需要理論知識,還強調分析應用的實際工作能力。注重實踐鍛煉提升,給予稅收分析人員在不同崗位鍛煉機會,提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二是合理配置人才資源。根據稅收分析工作中不同管理層級和工作目標需求,做好人員整合與分工。通過人力資源優化配置,形成合理的專業人才分級使用機制,切實加強業務核心部門力量,進而提高稅收分析專業隊伍整體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