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7 05: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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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經理查閱了公司內部管理文件,查找有關門衛崗位的身體健康詳細標準,但由于公司人員眾多,崗位名稱十分繁雜,各崗位的身體健康標準并沒有作為勞動規章制度寫入《員工守則》,只是作為人力資源部招聘員工時內部掌握的參考文件。劉經理因為缺乏執行依據,無法辭退張某。為了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劉經理開始著手規范《職位說明書》管理工作。
職位說明書的內容,可依據崗位工作分析的目標加以調整,內容可繁可簡。就規避勞動法律風險而言,以下方面內容必不可少。
崗位標識
1.內容說明
崗位標識也稱為崗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職位信息和員工信息兩部分,前者包括崗位名稱、崗位編號、所屬部門、直接上級等;后者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職等職級等。崗位標識信息應與《勞動合同》約定一致,《勞動合同》有編號的,可以在職位說明書上注明,使職位說明書與《勞動合同》形成關聯,互為補充(如表1)。
2.涉及的法律風險
職位說明書的主要功能是《勞動合同》和勞動規章制度內容的延伸或補充,一般而言,并不是孤立地作為員工規范文件。只有與《勞動合同》和勞動規章制度互相印證的信息,才能加強各自的規范效力,而在勞動糾紛中,則具有更強的證據效力。否則只能達到相反的證明效果。
崗位標識是職位說明書與《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關聯的基礎和關鍵部分,職位說明書的崗位標識一定要與其他規范性文件形成明確且唯一的對應關系。這樣才能相互印證,互相補充。
工時安排
1.內容說明
工時安排主要是明確工作起止時間。對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崗位,確定工作起止時間較為簡單。但如果不同崗位,以及同一崗位的不同員工工作起止時間有不同的安排,必須逐一予以明確規定。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職工,如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有的無法提前預測工作起止時間,則可在職位說明書上約定:以上崗簽到、交接班簽字時間作為工作起止時間(如表2)。
當然,休息日也可以是周一到周日的任意兩天。休息日工作的,安排補休后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2.涉及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應該依據法律規定做好工時安排。確定工作起止時間,是判斷員工是否正常出勤、是否存在加班以及追究工作時間內勞動紀律責任等的基礎。工時安排不明確,發生法律糾紛時,一般都由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當前我國的標準工時工作制是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需要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此時,參照標準工時工作制進行核算,保證勞動者每工作8小時就有16小時的休息時間。如火車司機工作16小時后,應休息32小時。
需要注意的是,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時是上限。有的單位體恤員工,上下午都允許員工提前半小時下班,并將這個做法體現在工時安排上。此時,勞動者只在工時安排規定的時間內對單位有勞動義務。一旦單位在超出書面規定的工作時間安排工作,即便是在8小時以內,也會被認定為是加班時間。
1.內容說明
在新聘用員工時,任職資格也叫錄用條件。根據任職資格要求的不同特性分析,可以把任職資格分為顯性、半顯性和隱性三類。顯性的任職資格包括年齡、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和職業資格等能直觀表現的方面;半顯性的任職資格包括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等可以間接表現的方面;隱性任職資格則包含了各種技能、能力的水平和個性特征等通過員工行為表現的方面。對于不同層級、不同專業領域的人來說,在這三類任職資格方面要求的重點也是不同的。
2.涉及的法律風險
任職資格設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對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處理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用工成本即已確定,而勞動效率則需在勞動過程中方可預測。因此在試用期確定能否繼續聘用是提高用工效率的有效手段。而試用期內也不得任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勞動者需具有該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2項之情形,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由于試用期較短,最常見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一般是第39條第1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項,在錄用、任職時不具備相應條件,以欺詐手段、采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認定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要適用上述法律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或認定《勞動合同》無效,單位需舉證錄用或任職的條件和標準明確并已向勞動者明示,仲裁、司法機關才會予以采信。因此,錄用或任職的條件和標準納入職位說明書確屬必要。
就任職資格的合法性而言,任職資格不得違反《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等不同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員工,不得歧視殘疾人,不得以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任職資格就會因不合法而無效。
職責任務
1.內容說明
職責任務由相互聯系的兩方面內容構成:一是崗位職責,即該職位所要承擔工作任務。二是業績衡量標準:即用哪些指標以及標準來衡量每一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茖W的做法是一項工作職責對應一個業績衡量標準(如表3)。
2.涉及的法律風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能否勝任工作,則需依據工作職責結合、業績衡量標準進行考核。缺乏其中一項,都無法單獨證明勞動者能否勝任工作;二者未一一對應或形成關聯,也會導致考核結果缺乏有力支撐,難以使人信服。
操作規范
1.內容說明
操作規范指為保證本部門的生產、工作能夠安全、穩定、有效運轉而制定的,相關人員在操作設備或辦理業務時必須遵循的程序或步驟。對于涉及廉潔自律的事項,也應該予以明示。
操作規范是由于崗位的特殊性,針對某一崗位所作的特別要求。由于只對某些特定崗位進行規范管理,不宜將針對這些崗位的特別規定寫入具有普適性的規章制度,這部分內容可選擇在崗位說明書中明示(如表4)。
2.涉及的法律風險
操作規范對于容易發生違規操作和工傷事故的崗位尤其重要。對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操作;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煤礦安全作業等特種作業,具有行業規范,應依據行業規范執行。企業要為員工設定規范的操作程序、步驟和手段,員工應按規操作,以保障安全運行,避免工傷事故發生。
勞動規章名錄
1.內容說明
勞動規章名錄,是以目錄形式將該崗位需遵守的勞動規章制度逐一列出,向員工明示規章制度內容的一種可選擇方式。是否將勞動規章制度名錄列入職位說明書中,可視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運行實際情況而定(如表5)。
2.涉及的法律風險
在職位說明書中列出勞動規章制度名錄的必要性在于:①規章制度需經明示,對員工才有約束力。在職位說明書中列明規章制度名錄是規章制度的一種明示方式和途徑,便于員工查詢和學習。②職位說明書與勞動規章制度形成關聯,增強各自的規范效力。③規章制度規定了勞動者的行為規范,是職位說明書的構成部分。
薪酬構成
1.內容說明
薪酬待遇由《勞動合同》約定,并依其執行。但具體到薪酬發放時,一般會根據管理需要,設置個性化的薪酬項目。各薪酬項目的發放依據和標準如何確定、與《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酬待遇是何關系,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說明。哪部分是《勞動合同》上規定的數額(固定項),哪部分是在薪酬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數額(變動項),應當予以注明(如表6)。
2.涉及的法律風險
薪酬待遇中發放和管理的規范可以在薪酬管理辦法中予以規定,但當公司涉及的崗位和人數較多時,各崗位薪酬項目具體的數據標準,規章制度難以做出具體規定。因此,各崗位各員工的每個薪酬項目的數據標準就需要在職位說明書上明示,否則勞動者可能就薪酬標準和實際所得產生異議。尤其是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是爭議的多發地帶,不但在薪酬管理辦法中要規定清楚,也需要在職位說明書中做出明確。
填寫和管理要求
1.語言描述
基于規范崗位管理、防范法律風險,在管理中作為權利義務說明書、在法律糾紛發生時作為重要證據的職位說明書,有更加嚴格的設計要求和填寫規范。要將日常的工作內容通過書面化的語言描述出來,努力采用科學、規范、準確的職位說明書的描述方法和要求。
以職責任務為例,職責是對崗位所需要完成的工作的概括性描述;任務是對職責的細分,能比較具體地直接用來指導行動的職責。首先要匯總出該崗位的所有職責,把這些職責進行業務輕重或者是時間長短的分門別類,然后對各個類別再進行二次分解,把該崗位的內容分解到能夠清晰闡述一個事件甚至是一個具體的動作。在這個過程中關鍵是要先了解所有的業務,以及業務的具體情況,然后再進行分解。對應職責任務,業務衡量標準是對每一項工作任務應該達到的程度的具體要求,主要從“時間、數量、質量”等方面來闡述。
2.簽收聲明
用人單位制訂職位說明書后,應由員工簽收,員工和用人單位分別留存。為了增強職位說明書規范性內容的約束力,在員工簽收職位說明書時,應要求員工做出“本人已知悉并同意職位說明書全部說明事項,自愿受職位說明書規范內容的約束。”之類的聲明。未經勞動者簽收并做出聲明,不能表明已與勞動者就其內容達成合意,職位說明書只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意見表示。這樣,職位說明書防范法律風險的功能就大打折扣了。
為了增強職位說明書的法律效力,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將職位說明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1 醫療業務檔案管理探索
1.1 加強醫療業務檔案管理根據醫院業務改革歸檔范圍:一般醫院的醫務部、護理部均抓質量、管理,由于兩個部門各自獨立,難以把醫療業務綜合反映。隨著醫院管理專業化的要求,綜合業務部門走向專業化之路已成必然趨勢。為此成立專門質量管理部門-質量控制部,把質量控制的職能從醫務部和護理部中分離出來,同時全面監控全院的醫療質量,負責檢查、督促、改進、醫療糾紛事件的管理等,使質量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系統化、規范化、標準化。醫務部負責醫療制度的制訂與落實、進修管理、醫務人員調配、各科室業務協調、資源調配等日常醫務管理工作,管理病案室、院感科,醫務部就會形成較全面的相關資料。護理部負責全院護理人員的培訓、護理制度的制訂與落實、流程改造、人力資源調配、護理市場拓展、新技術、新項目開發等??平滩控撠熑嚎萍忌陥蟆螵?,帶教工作、繼續教育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能部門形成的資料較全面地反映一家醫院整體醫療業務的管理水平。根據日常工作和職能,職能部門之間需要經常溝通了解,及時變更歸檔范圍。
1.2 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專、兼職檔案管理員
目前兼職檔案員隊伍常不穩定,行政人員實行輪崗制,人員一年半載就會更換。應向各級領導宣傳檔案工作法規,提高員工的法規、責任意識。在人手方面予以支持。綜合檔案室要及時了解人員調動情況,并對新同志進行檔案管理培訓,每年邀請檔案局老師對全院兼職檔案員進行專業培訓,鼓勵檔案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和外出理論研討交流。職能部門是醫院管理的主要部門、日常事務煩瑣,人員少、工作忙,希望把原始材料全部提交綜合檔案室,就不用再管了。檔案員需要不厭其煩地上門指導,有計劃重點幫助整理,從分類、裝訂、整理各個環節進行指導。1.3 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
醫療業務檔案的收集和整理,需要制定《醫療業務檔案歸檔制度》,參照文書檔案整理規則,按照年度-問題分類。(1)醫務管理主要有:醫療制度的落實、進修管理、會診協議和記錄、病例討論制度及記錄、學術委員會記錄、技術水平年度考核資料、醫療隊衛生支農工作匯總、下鄉證明、臨床醫療質量與工作效率年度報表、健康教育宣教資料、傳染病報告記錄、醫院內感染管理措施、監測記錄、執業醫師注冊管理,以及藥劑、檢驗、病理、麻醉、放射的管理。質量控制管理主要有:醫療事故爭議登記報告處理、醫療安全報告措施效果評價,安全教育內容會議記錄、服務質量監控組織、病歷書寫質量標準及監控考核方法、年及季度監控匯總。護理管理制度落實檢查記錄、護理查房記錄、護理教學培訓記錄、護士技術操作考核評價記錄、護理書寫質量考核。(2)專業技術人員業務檔案的收集整理:為全面反映員工的專業技能和業務素質,對每一位專業技術人員建立業務檔案。一人一卷,按照姓名拼音排序建立人名索引。事先向各部門說明要提供的材料范圍,讓他們平時有意識地積累資料。向多部門收集,需要較好的溝通協調能力。各部門提供的材料較瑣碎且數量大,每年由各部門派人一起整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檔案包括四方面主要內容:①基礎材料: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個人簡歷、工作經歷;有關學歷、學位證明、證書;從事專項技術工作的年限證明材料;參加各種專業培訓學習的證明、證書、鑒定、成績單;參加支農和衛生下鄉等醫療工作情況。②從事衛生技術工作的成果材料:著作專題研究報告;學術論文;專業技術新成果鑒定書;其他具有備案價值的各種技術工作成績的證明。③專業技術任職、技術資格評聘材料: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請表、申報表、考評表、審批表、證書復印件、聘任合同、任命書。④其他材料:三基考核材料、先進工作者證書、獎狀;對外合作攻關成果材料;參加專業學會的證明;工作失誤差錯材料。(3)完善的病歷檔案:病歷檔案對醫院有著特殊意義,它是醫療工作的全面記錄,客觀地反映了疾病診斷、治療及其轉歸的全過程。病歷檔案是醫療活動信息的主要載體,教學的極佳教案,科研的良好素材,而且也是評價醫院醫療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的依據,同時又是在發生醫療糾紛時醫院舉證的重要依據。特別是近年來,病歷檔案在刑事訴訟、金融保險等服務方面發揮了主要作用。病歷檔案保管完好,能及時地收集、整理、歸檔、利用,并且與醫院管理系統數據接口,使用方便,為臨床研究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1.4 重視利用,加強編研為臨床服務
根據醫院醫療業務管理的需要,檔案管理人員在各部門調研溝通的基礎上,編輯出:《醫院管理制度匯編》、《各部門崗位職責和人員職責》、《基礎數據匯編》、《病歷書寫指南》、《常用藥物手冊》、《醫學論文匯編》、《疾病病種索引》等十余種匯編材料,為醫務人員在平時工作參考提供方便。其中《病歷書寫指南》、《常用藥物手冊》對每位醫生來說都非常重要。
摘 要 近來會計舞弊現象在香港的證券市場上有上升趨勢。以香港為例,監管機制符合機制最低要求,但仍然未能完全杜絕會計舞弊的行為。舞弊案暴發使大中小股東蒙受嚴重的經濟損失。要整治會計舞弊情況,必須針對問題深入剖析,抓住問題的矛盾,才可以對癥下藥。本文分析了證券市場會計舞弊的誘因并提出針對性的對策。
關鍵詞 香港 上市公司 舞弊
香港正致力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努力把證監會定位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者,證券監管正從以監控者評價為基礎的管理模式轉向以信息披露為基礎的管理模式,逐步增強證券中介機構一線質量控制,通過嚴懲違規行為提高市場公正性。香港上市公司目前問題的存在,不是缺乏約束制度,而是由于公司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違規成本低而造成的每一項約束制度都沒有得到落實。只有在這些根本性問題上獲得突破,上市公司的舞弊問題才能獲得根除。針對舞弊誘因,本文將提出下列各個相應對策完善治理工作。
香港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監管非常嚴密,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披露監管網絡,既有強制性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時也要求上市公司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并對信息披露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增強了信息披露的迅時性,這些對中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上市公司管理層受到利益驅動,以致個人的利益優先于企業本身的利益,加上個人道德守法意識薄弱。從監管角度看來,證監會與港交所各自因為利益沖突考慮、監管角色被動,處罰力度不足都是造成會計舞弊的外部原因。加上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出現缺陷,不能有效監督內部機制,造成虛假信息傳播,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投資決策。
如果高層管理確實想減少其上市公司中的舞弊行為,可以努力挑選高道德標準的人;制定道德標準和決策規則;通過模范來影響大家;描繪工作目標,以及提供道德訓練。將它們全部或絕大部分作為綜合計劃的一部分來實施時,便具有明顯改善一個上市公司道德氣候的潛力。
一、提高股票投資者的理財能力
上市公司定期的財務報告,主要功能是讓投資者了解公司業務前景與挑戰,以及現時的財務狀況。甚至不少會計舞弊也在財務報表中露端倪,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投資者必須學習如何使用財務報告,增加金融知識。香港不少小投資者,以短線炒賣為主,對有份投資的上市公司日并不熱衷,亦不會參預股東大會,或選舉代表小股東的獨立董事。喜好短線炒賣代表投資態度有問題,證監會應該加強教育,令這群小股民了解投能遇上的風險,并作出正確投資決策。提高企業透明度及財務報告使用者的能力,令舞弊曝光機會大增,阻嚇舞弊者。
二、加強法律懲戒力度
上市條例不具法律的約束力,凸顯了上市公司監管方面的弱點。以前證監會建議規定所有上市公司通告,業績報告、年報書都將成為提交予證監會的法定呈報,若有任何虛假或誤導的內容,有關將可能面對刑事檢控,判處罰款甚至入獄,這一個措施,彌補了上市條例性法定權力的不足,非常具有威懾力。年度報告就是很好的查察會計舞弊的證據。只要上市公司嚴格執行信息披露要求,企業透明度將會相應提高,即使上市舞弊,投資者也可從披露當中找端倪。立法、加強董事會權責、引入外部監察力量等等,以確保管理層在舞弄數字時,加重相應的成本,從而限制管理層的違規行為。
三、推行集體訴訟法,賦予小股民訴訟權力
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由于缺乏集團訴訟法案,而且舉證責任于原所以小股民罕有地能向上市公司管理層申索賠償,而且訴訟費用相當昂不是一般小股民可以負擔。所以要確保小股民的利益得到保障,香港應體訴訟法,讓小股民可以團結力量,以集團融資方式提出訴訟。為了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一定要重視民事法律責任在規限上市公司會計舞弊方面的重要意義,及早完善有關規定,確立民事法律責任在會計舞弊法律責任中的應有地位。嚴格規定對虛假信息披露人的處罰力度,加大其造假成本。還要在證券法律信息披露制度中完善有關盈利預測、關聯交易披露的規范以及如何有效防止財務報告中的利潤操縱等內容。
四、賦予小股民發言權
現時香港股民可以透過兩種管道持有股票,一是以個人名義,把股票由銀行或證券行提取作“現貨”持有,或是以人名義,由銀行或證券行代為持有。如股民選擇由金融機構代為持股,小股民將不能置身于上市公司股東名冊內,并因此失去參與股東大會的資格,不能在股東大會發言或投票。這種方式無疑是剝削了股東的部份權益,但由于進行股票買賣前,股票必需先存入銀行或證券行,再經由合資格的股票經紀進行,不少股民都喜歡以人持有,但相對應的權益已被剝削了。證監會應正視這種情況,讓這群小股東即使以人持股,仍然可以出席股東大會,為自己的權益負責任。
五、保證獨立的社會審計
按照上市公司的道德準則評價決策和管理的獨立審計,提高了發現舞弊行為的可能性。這種審計可以是一種便常性評價,類似財務審計一樣;或者是抽查性質的,并不預先通知。一個有效的道德評價計劃應包括這兩種方式。為了保證正直,審計員應對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負責,并直接將審計結果呈交董事會。這不僅給了審計員一個警告,而且減少了那些被審計的上市公司報復審計員的機會。
在近年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中,虛構銷售紀錄是最常見的舞弊情節,若案中并無存在審計師串謀訛騙,審計人員的能力及審計指引便存在漏洞令舞弊者有機可乘。根據《公司條例》規定,所有有限公司賬目必須經由審計師審核,并送交公司注冊處備案。按審計報告所列,審計師的職責是就公司賬目發表審計意見,確定公司賬目是否合乎“真實而公平”的質量,對于受到信息不對稱困擾的投資者而言,審計意見正好讓投資者決定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是否可信。
六、提升財匯局權限
針對上市公司與審計師之間的保密協議令審計師不能向外披露公司時的審計師聘用制度必須更改。由上市公司董事會代位股東與審計師簽訂議,聘用一方應是股東,而非上市公司,從而令審計師對股東負責,而非公司負責。對于監管審計師方向亦需要變更。
財務匯報局可根據接收到的投訴展開調查或查訊。亦可作出主動調查或查訊。任何人有關乎審計及匯報的不當行為或沒有遵從財務匯報規定的事宜的資料及/或證據可向財務匯報局提出投訴。任何審計或匯報不當行為的個案將會轉交予香港會計師公會跟進,任何與《上市規則》有關的個案將會轉交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跟進。財務匯報局是沒有權力執行紀律處分或檢控。然而財匯局暫時未有紀律處分或撿控的權力,所以長遠而需要提升該局的權限,當會計業完全脫離自我監管,才能提高會計界的挽回投資者對上市公司賬目及審計師的信心。
七、改進管理階層的薪酬評價體系
要綜合績效評價,因為當績效評價僅以經濟成果為焦點時,結果將會開始為手段辯護。一個上市公司如果想使它的管理者堅持高道德標準,它必須在績效評價過程中包含這方面的內容。例如,一位經理的年度評價除了包括他在多大程度上達到了傳統的經濟指標的評估,還應包括他的決策總起來的多大程度上符合上市公司的道德準則的評估。不用說,如果這位經理在經濟指標方面看起來不錯,但在道德行為方面得分不高,就應當受到恰當的處罰。
八、更嚴格的人員甄別體系
假設個人處于不同的道德發展階段并擁有不同的個人價值體系和性格,一個上市公司的雇員甄選過程(包括面試、筆試、背景測試等),應當用來剔除道德上不符合要求的求職者。然而,這并非易事,即使在最好的情況下,是非標準很成問題的人也可能被錄用。甄選過程則應被視為是了解個人道德發展水平、個人價值準則、自我強度和控制中心的一個機會。
九、建立誠信的企業文化
上市公司文化的內容和力量也會影響道德行為。一種可能形成較高道德標準的文化,是一種高風險承受力,高度控制,以及對沖突高度寬容的文化。處在這種文化中的管理者,將被鼓勵進取和革新,將意識到舞弊的行為,并對他們認為不現實的或不喜歡的期望或需要,自由地進行公開挑戰。強文化比弱文化對管理者的影響更大。如果文化的力量很強并且支持高道德標準,它會對管理者的道德行為產生非常強烈和積極的影響,從而減少舞弊事件的發生概率。
十、改進獨立董事制度
提升內部監控環境及獨立董事的成效,減低舞弊的機率監管機構要求上市公司必須設置獨立董事職能,卻未有對這個職能提專業要求,形成不少上市公司引入“友好”出任獨立董事,既能附和港交同時避免受到“過份”監管。有時獨立董事并沒揮應有監察的功能,反而在舞弊事件曝光后紛紛辭任,印證了香港上市公立董事角色,不過是一個企業“花瓶”而己。首先設立真正獨立的獨立董事制度,并由獨立董事出任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脫離企業,獨立從屬審計委員會,才可改進企業內部的監控環境。針對香港現時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專業性不足。港交所應當在《上市規則》中規定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如規定獨立董事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專業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與法規及規劃或從事經濟和財務相關工作經驗:并確定不得與該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公司任職的人員及其親屬有親屬關系;明確規定獨立董事職權,確保獨立非執行董事與其它董事有同等的知情權,及要求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定期就上市公司的工作向有關監管機構提供獨立的報告,及列明獨立非執行董事其它應該履行的基本責任以確保獨立非執行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獨立地位。
十一、設立正式的保護機構
我最后建議上市公司提供正式的機構,以使處于道德困境的雇員能按自己的判斷行事而不必擔心受到懲戒。例如,一個上市公司應任命道德咨詢員。當雇員面臨困境時,他們能夠向咨詢員尋求指導。道德咨詢員的角色首先應是一塊共鳴板,一條讓雇員開口嘮叨自己的道德問題原因和發表自己的意見的渠道。當各種選擇明確后,咨詢員應該扮演促成“正確”選擇的倡議者的角色。上市公司應設立一個專門的申訴過程,使雇員能夠放心地利用它提出道德問題,或對踐踏道德準則者鳴笛示警。
只要健全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加上外部弘揚法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和港澳廉政公署加強合作和共識,共倡誠信管治,增強抗風險能力,一定可以有效的防治香港上市公司舞弊,共創經濟繁榮。
參考文獻:
[1] 王春閣.內地公司香港上市及兩地監管合作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第一條為規范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保證司法鑒定質量,實現司法鑒定的科學、客觀、獨立、公正,保障司法與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制定本程序通則(以下簡稱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適用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從事的各類司法鑒定活動。
第三條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按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并通過年度檢驗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四條本通則所指的司法鑒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并經年度注冊的司法鑒定人。
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所核定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執業類別開展鑒定業務,不得從事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的司法鑒定事項。
第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開展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則的規定。
第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活動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委托人的監督。
第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非法干涉。
第九條司法鑒定應當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有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采用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條與案件有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如實提供鑒定材料。
第十一條司法鑒定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回避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司法鑒定公正的。
第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的,向司法鑒定人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申請,由司法鑒定人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不回避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撤銷鑒定委托。
第三章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
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第十五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鑒定要求以及簡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觀、真實的鑒定材料。
因提供的鑒定材料虛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現的錯鑒,由委托人負責。
第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
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決定受理的,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書面說明理由。
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司法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二)送鑒的鑒定材料不具備鑒定條件的,或者與鑒定要求不符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則規定的。
第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向委托人公開其司法鑒定人的基本情況,供委托人進行選擇。
第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依法向委托人收取鑒定費用。
第四章司法鑒定的實施
第一節初次鑒定
第二十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
第二十一條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二十二條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文書由本機構內主管業務的負責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簽發的人員簽發。
第二十四條司法鑒定從受理之日起一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如確需延長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延長至30日。復雜、疑難案件的鑒定時限確需延長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
法醫精神病鑒定及司法會計鑒定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二十五條作婦科檢查時,須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有監護人在場。
第二十六條現場勘驗、尸體解剖時,應通知委托人到場,并在勘驗、解剖記錄上簽名。如委托人不到場,不影響現場勘驗和尸體解剖的進行。
第二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對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或者對鑒定結論有重大分歧意見時,應當由司法鑒定機構主管業務負責人主持會鑒,或者在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后再作出結論,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第二十八條對涉及多學科知識和技術手段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可聘請有關專家協助鑒定。專家意見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送檢材料,并依鑒定程序逐項建立檔案。鑒定時若需耗盡檢材或者損壞原物的,應當商請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條在鑒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
(一)委托人要求終止鑒定的;
(二)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三)確需補充鑒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
(四)發現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終止司法鑒定,應當退回有關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
第二節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一)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二)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第三十二條補充鑒定可以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鑒定文書是原司法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二)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三)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重新鑒定所提供的鑒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鑒定相同的鑒定材料;鑒定材料有異的鑒定,不是重新鑒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鑒定可由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重新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司法鑒定人進行,
第三十四條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五條復核鑒定人須有不低于原司法鑒定人的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六條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初次鑒定的規定。
第五章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第三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司法鑒定后,應當按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第三十八條司法鑒定文書是鑒定過程和鑒定結果的書面表達形式(包括文字、數據、圖表和照片等)。
司法鑒定文書分為司法鑒定書、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文證審查意見書、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等。
第三十九條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規范、標準。
司法鑒定文書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語,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不得載有案件定性和確定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內容。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鑒定要求、送鑒材料情況、檢驗或者檢查過程、鑒定(檢驗)結論或者審查(咨詢)意見、鑒定(檢驗、審查、咨詢)人以及其它應當包括的內容。
鑒定(檢驗、審查、咨詢)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并注明專業技術職稱,對鑒定結論進行復核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司法鑒定文書經簽發人簽發后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
第四十條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第四十一條司法鑒定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司法鑒定人重新制作司法鑒定文書:
(一)非正式印刷的;
(二)鑒定文書有表述錯誤的;
(三)不符合委托書要求的;
(四)有其它明顯差錯的。
第四十二條司法鑒定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文書無效:
(一)司法鑒定機構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
(二)行為人不具備司法鑒定人執業資格或者超越執業類別的;
(三)未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或者無司法鑒定人簽名的;
(四)法律、法規有其它規定的。
第六章司法鑒定人的出庭
第四十三條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構的要求按時出庭。
第四十四條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依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鑒定相關問題。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全資子公司 公司治理 財務總監 監督
一、前言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國有獨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一個法人股東(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
目前大部分的國有獨資公司正逐步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朝著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方向發展。但對于國有獨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方面仍存在著不足的地方。而目前的全資子公司基本上沒有董事會、監事(會)的架構,由經營班子各個層面的職責。缺失的公司治理結構會給導致企業存在著財務會計信息失真、財務收支混亂、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而這些問題最突出的反映在財務管理上。
所以,對于全資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上無法取得較好的突破的情況下,考慮探索建立和完善財務總監派出制度,通過建立財務總監制度,對事前、事中、事后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解決全資子公司中目前存在的治理結構上的難點。
二、財務總監的涵義及主要職責
財務總監是指由企業的出資人決定的,體現股東的意志,全面負責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全面監督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
本文是針對全資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監督管理缺失的角度出發,所以財務總監的職責更多的定位在:
1、財務總監應該是作為公司管理層和領導班子的成員的角色,是公司重要的戰略決策制定和執行者之一。
2、財務總監以出資人(所有者)的角度,突破傳統財務觀念,從戰略高度去審視財務與會計問題;
3、針對公司治理中以及財務管理工作中的問題,更好的履行出資人的管理、監督、監察職能。
4、財務總監可以從更高層次要求規范各項財務制度,把業務風險和財務工作有效結合,更有效控制和防范企業風險。
三、全資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或相對滯后,全資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缺失
國有獨資公司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其資產歸根結底屬于國家所有。根據現有的《公司法》規定,對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內部治理的要求程度相當低,特別是監督力度不夠,只是通過設立法人人格否認及舉證責任倒置來讓股東健全內控制度,很可能出現侵吞公司財產,架空國有股東地位,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的情形。
根據福建省國資委的一項統計數據表明,目前各個集團下屬各級全資子公司2百多家,設立財務總監的比例少。對于全資子公司的管理,基本上是任命委派,同時職工民主等監督弱化,財務監督乏力,對企業的實際經營者缺乏監控,沒有決策權、監督權和執行權分離的制約機制。
所以全資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相對滯后,有必要通過由國有產權所有者或出資人任命財務總監,對國有資產的運行和保值增值進行全過程監督。
2、財務工作人員缺少權限賦予機制,無法真正履行職責
多數企業的財務隊伍只是公司的一個內部職能部門,財務負責人不是由公司股東大會或由履行股東職責的機構提名產生,而往往直接由公司領導層提名或任命。財務工作人員和企業董事會、經營班子之間存在著被領導與領導的關系,財務負責人實質上難以履行下屬監督上級領導(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的職能,從而成為監督擺設的“花瓶”。
3、財務人員缺乏可操作的監督手段
即使是某些有實施派出財務總監制度的公司,雖然賦予財務總監一定的職權,但是由于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制衡機制的本身缺陷和企業領導的任命制,財務總監難以獲得與公司董事會平行而獨立的監督手段,在監督工作開展中,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具體可操作、必要和有效的監督手段。在現行國有企業的監督體制中,各種監督的職責定位不清,監督效率較低。在實際運作中大多數企業財務總監難以做到“日常、過程、獨立”的監督,監督職能難以有效發揮,監督效果不明顯。
4、監督缺失導致腐敗產生、國有資產流失,財務會計信息失真
國有企業監督機制的缺失,在沒有約束監督的情況下,一些國有企業管理層的權力已大大超出一般人的權力,由于外部因素的誘惑下,管理層容易就“被腐敗”,國有資產、權力被私有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由于制度的缺失,內部因素的不健全,治理結構的不完善才是腐敗和國有資產流失的根本原因。
缺乏監督機制,也導致了財務信息的虛假、財務信息的失真。國有企業的經營者為了經營業績、晉升的需要,經營者更側重于公司收入、利潤、回報率等財務指標,而不關心實際的經營過程和經營成果,這也勢必導致了管理層為了經濟、政治的利益而粉飾會計報表,多種因素導致管理層本身一開始就有制造經營成果的沖動,對財務信息加以粉飾甚至造假,所以制造虛假的財務報表對于企業經營者來說將是必然的選擇。從全資子公司的治理上看,解決的辦法主要還是要靠外部的獨立人員、機構(包括外派財務總監、外派監事等方式)進行監督。
四、實施財務總監派出制度對于完善全資子公司管理的作用及意義
1、完善全資子公司的監督制衡機制,是公司治理結構有益的補充
從企業出資人的角度來說,財務總監的監督范圍應大一點,而從經營者的愿望來說,財務總監的監督范圍應小一點。在企業的公司治理方面,特別是對于全資子公司這樣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非常有必要探索建立完善財務總監派出制度,完善這類公司的監督制衡機制。財務總監介入企業治理,對經營者產生制約,運用制度建設的手段,真正按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構建權力制約機制。
2、財務總監可以協助決策層制定公司發展戰略
財務總監的作用可以超越基本的財務核算財務基礎工作的角色,為公司發展和戰略決策提供有利的財務數據分析和財務信息,用最真實的最可靠的財務信息為公司制定發展戰略。也可以更好的做好企業的內部控制,達到風險管理的作用。
財務總監的作用既是管理者,又有審計監督的職能,這樣可以有效的了解監控企業財務活動,又能發現問題的根本所在,規避風險,規范管理,是其他監督形式不可替代的。
3、有效指導財務管理中的基礎工作,規范管理和運作好會計信息工作
維護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是財務總監最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指導企業在日常的工作中的財務信息的處理,保證企業提供真實、公允的會計信息。
各類型不同的企業,在公司發展中總會有大量復雜的業務活動和各種矛盾,并涉及到大量復雜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需要處理。建立財務總監,可以從流程上規范籌資、投資、收入和分配各環節的資金運動,規范管理和運作處理好各個部門之間、下屬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對外的財務關系。
4、制約經濟權力、強化拒腐倡廉
企業的腐敗行為,難免與財務管理密切相關,權力失去監督,都將導致腐敗。建立財務總監派出制度,能從機制上對經濟權力制約,防止企業決策失誤、資金損失,對全資子企業的經營者在行使權力時,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損害國家、企業、股東利益的行為予以制止或及時糾正,確保企業健康發展。
五、建立和完善財務總監派出制度的對策建議
1、充分認識建立派出財務總監制度的必要性
財務總監制度吸收了總會計師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的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彌補了總會計師在職責權限上的局限性和內部審計制度滯后性的缺陷。另外,企業的監事會雖然也是監督機構,但其職能主要是事后監督,而且大部分人員也不是專職工作,而財務總監則是對國有企業的整體財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專業專職監督。財務總監制度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財務總監制度維護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從國資委以及集團企業等各個層面應對充分認識到建立財務總監制度的必要性。
2、財務總監與董事會、經營層相互配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建立有效的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監督制衡機制
財務總監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正確履行自身的權利,避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監督和被監督是不可分割的關系,對于財務總監在履行職責的同時,要合理合規的按照規矩辦事,避免監督人的腐敗和越位,造成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產生新的腐敗和國有資產流失。
同時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對于財務總監的工作要積極配合,協助財務總監履行職責,企業在召開董事會、班子會、職代會、以及其他涉及資產運營和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的會議時,應由財務總監作為公司的班子成員列席參加,并發表意見和看法。
3、建立專業、高效的財務總監隊伍
財務總監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大批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隊伍,要對財務總監的人選的構成、資格、專業素質、職能、制度等方面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各個企業可以嘗試建立財務總監門檻上崗任職資格制度,以便可以隨時獲得符合財務總監資格條件的人選。選任財務總監必須對其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財務總監有能力履行財務管理及監督職責。
建立培訓制度。對財務總監人選進行必要系統的培訓,建立派出財務總監繼續教育培訓和研討交流制度。比如《會計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會計、審計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培訓;監督檢查方式、工作程序的培訓。還要定期組織財務總監成員進行工作研討和經驗交流,相互溝通情況,交流信息,提高監督管理水平。
4、明確財務總監工作職責,正確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及監督職權
財務總監要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出資人)賦予的工作職責和監管方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正確行使職權,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財務活動以及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履行公司財務監督職責,對董事和經營管理人員業務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財務總監作為班子成員參與董事會會議或者公司班子會議,通過正常、正確的渠道獲取信息。
財務總監工作既要在監管中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又要遵守和維護公司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既參與所出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生產經營活動,又要體現國有資產有效監管的工作要求,體現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5、運用好財務總監的監督檢查報告成果,充分發揮財務總監派出制度的作用
患者楊某,女,60歲。因進行性吞咽困難3個月,于2012年3月15日在A院行胃鏡檢查示“食道癌可能”。病理報告示:鱗癌。2012年3月17日入住A院普外科, 4月10日在全麻下行“食管癌切除、食管胃主動弓上吻合術”。4月28日(術后18 d)初步診斷為吻合口瘺,并告病危及給予外科一級護理。5月24日(術后44 d)診斷為吻合口瘺,請某三級甲等醫院(以下簡稱B院)胸外科會診協助診治。2012年6月8日患者出院后,轉至B院進一步治療,同年7月24日患者死亡,死亡診斷為食管惡性腫瘤、術后左側膿胸、呼吸衰竭。 2012年11月,患者至某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投訴,反映手術醫師收受紅包及手術醫師辭職后患者沒有得到有效、及時的治療,導致患者病情加重死亡,要求調查處理。
2調查及處理
2012年11月某區衛生行政部門對該起醫療糾紛進行了立案調查。
2.1調查結果
A院為楊某診治的醫師甲,2011年4月29日由其他醫院變更注冊到A院,2012年5月1日辭職離開A院,就職于該市另一家醫療機構。
查閱手術記錄,2012年4月10日在全麻下為患者行“食管癌切除、食管胃主動弓上吻合術”。手術醫師為B院胸外科主任醫師乙,第一助手為醫師甲。A院請醫師乙會診并協助完成手術,但在病史中無相關會診醫囑、會診申請單及會診記錄,且A院并非醫師乙的第二或第三執業點。
對患者家屬反映的醫師乙及醫師甲收取紅包一事,經調查依據不足。
查閱該院的醫療機構許可證,診療科目中有外科及二級分科胸外科專業。但該院除已辭職的醫師甲為胸外科專業主任醫師外,無其他技術職稱為副主任醫師以上的胸外科專業醫師。
2.2處理
由于A院違反了《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向其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督促整改,并根據《上海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給予記1分的處理。
3討論與思考
3.1醫療機構應嚴格遵守醫療服務合同
回顧整個治療過程,A院對患者的治療、搶救存在以下不足:A院對于患者病情的危重性及預后估計不足;在患者術后出現并發癥時診斷、處理措施不當;與患者家屬的病情溝通方面存在不足;在醫師甲辭職后醫院胸外科技術力量相對薄弱,沒有及時請外院會診并及時轉院治療。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颊?012年3月17日出于對醫師甲的信任入住該院普外科,辦理入院手續后即與A院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與醫師甲是否受聘于A院無關聯性。患者與醫師甲不存在醫療合同關系,所以在醫師甲辭職離開A院后,A院希望醫師甲繼續負責患者后續的治療顯然是不切實際的,A院必須對患者后期的治療承擔強制締約義務。如果限于技術條件不能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醫院應該在尊重患者家屬知情同意權的前提下,及時請會診或轉院治療,在本案中A院顯然沒有盡到該義務。
3.2醫院應尊重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知情同意書是醫生對患者進行詳細解釋說明的具體表現方式,是證明醫患雙方告知同意履行的主要措施,也是減少醫療糾紛的有效方法。醫療知情同意書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作用[1]:① 督促醫方履行告知說明義務;② 保障患方實現知情同意權;③ 證明醫方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和患方同意權的行使。本案例中A院在對患者病危通知、病情變化告知、限于技術力量要求患者家屬轉院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具體表現在:① 醫師甲在患者術后18 d初步考慮為吻合口瘺,4月28日病程記錄中有告病危及給予外科一級護理,但沒有書面告知。② 5月24日限于胸外科專業技術的局限性,醫院建議家屬轉院,但沒有書面告知記錄。③ 4月28日至6月8日患者轉外院治療的40 d內,患者病情逐漸加重,但就患者病情變化,醫院對患者家屬的告知沒有書面記錄。由于醫院沒有書面證據證明就患者病情危重、要求患者轉院等方面盡到了告知義務,一旦進入訴訟程序,醫院將承擔無法舉證的責任。
3.3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會診管理規定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擬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需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應當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用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第十條規定: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本案中,手術記錄明確記載2012年4月10日為患者做手術者為醫師乙,第一助手為醫師甲,但在病史中無相關會診醫囑、會診申請單及會診記錄。A院邀請B院的醫師乙協助完成手術,但沒有履行相關手續,違反了《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醫師乙沒有參加術前討論,沒有書寫會診記錄,違反了《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病史記錄中未書寫會診記錄,同時違反了《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雖對會診醫療機構和邀請醫療機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但我們在日常衛生監督檢查中發現:① 部分醫療機構請外院會診時沒有在醫務科登記備案,甚至沒有會診醫囑;② 部分會診醫師從外院直接趕到手術室,術前未親自診查患者,未書寫會診記錄;③ 由會診醫師主刀的手術,由第一助手書術記錄,但無手術者簽名認可。
外請專家“做完就走”的手術,對患者是危險的手術,存在較大的醫療安全隱患[2-3]。手術只是整個治療過程中的一個環節,絕不是治療的全部,沒有良好的術前診查、術后觀察和處理,不僅達不到手術的預期效果,有的甚至會危害患者生命,衛生監督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和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規范外請手術和會診的管理。
3.4規范會診費的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夺t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屬醫療機構根據診療需要邀請的,差旅費由醫療機構承擔;屬患者主動要求邀請的,差旅費由患者承擔,收費方應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費票據。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應當統一支付給會診醫療機構,不得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本案中無依據證實醫師收受患者家屬紅包,但根據患者家屬提供的錄音材料,A院的醫師甲以會診費的名義向患者家屬收取了一定費用,A院未向患者家屬提供發票或收據;糾紛發生后,已從A院辭職的醫師甲將前期收取的費用還給了患者家屬。在本案的調查中,醫療機構聲明該糾紛中醫師甲請外院的醫師會診是個人行為,其未向醫務科匯報。但該院對會診患者疏于管理、病史書寫不規范是不爭的事實。
醫療機構應規范會診費的收取,在會診申請單上就會診目的、理由、費用等情況告知患者家屬并由家屬簽字確認,同時在病區的醒目位置貼出告示告知家屬不能將會診費私自交給手術醫師,應交到醫院財務科并開具發票或收據。要通過完善制度來規范和約束醫生的會診行為,杜絕出現醫師以會診費的名義向患者收取紅包,損壞醫院和醫務人員的形象。
4參考文獻
[1]陳玲,韓紅星,張向陽.對患者知情同意權的探討[J].中國病案,2011,12(3):28-29.
[2]解偉.“外出會診”惹上的官司[J].中國衛生人才,2013(2):41-43.
[關鍵詞]國企;公司法人治理;外部董事;制度創新
[作者簡介]鄭書前,河南大學法學院講師,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博士生。河南開封475001
[中圖分類號]D922.291.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05―0093―04
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配置是核心問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也是從公司組織機構權利義務責任的合理配置人手的。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成敗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司治理結構的合理制度構建。文章力圖從外部董事角度分析當前國企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缺陷,并提出制度創新的若干構想。
一、外部董事制度創新對完善國企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意義
(一)國企公司的特殊性呼喚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創新。國有企業不同于私有企業的特色在于國家作為唯一或主要出資人(即國有股一股獨大),而國有股身份本身是個非常特殊的經濟和法律現象。國家本身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行使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的干預權,而在國企中,國家又作為出資人出現。也就是說,國家在市場競爭格局下,既是規則制定者、監督者,也是規則實施者。這導致在國企和其他經濟主體之間,很難真正建立起平等競爭的社會經濟和法律條件。同時,國家作為行政管理者參與到經營決策中,難免有裁判員和運動員角色不分之嫌疑。國有股一股獨大決定了國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容易發生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權利義務職責劃分不明確,國有股權代表權力既過分集中又經常“缺位”。
筆者以為,解決國企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問題,不應把改變國企資產所有權性質作為根本出路。國企“一賣了之”,只能帶來更大的社會動蕩,尤其是導致國有資產巨大流失、社會分配不均加劇、弱勢群體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等嚴重社會問題,以這些損失換取國企改制成功和公司治理結構合理化,只能最終導致國企改革的徹底失敗和對社會、經濟的嚴重沖擊。當然,筆者并非否定國企股權多元化的改革思路,只是認為這不是根本出路。國企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創新的出發點,需舍棄改變國有股東的性質,而另謀他法。按照新制度經濟學代表人物諾斯的解釋,制度變遷的原因在于相對價格的變化。相對價格的變化使交易產生了新的獲利機會,理性的經紀人自然會根據成本――收益計算來獲取預期收益,從而要求改變原有的制度安排。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制度創新,也需要找到能使國有企業產生新的獲利機會的節約成本、增加收益的制度安排。相對于改變國企股權結構而言,對國企公司董事會進行制度創新能夠更大程度地節約社會成本,產生較大收益,這是我國國企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重要思路。
(二)外部董事制度創新對國企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重要性。董事會是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機構,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全權行使管理公司的職權,它上聯股東會、下接監事會,是公司組織機構中的核心和樞紐所在。完善董事會制度,一直被認為是構造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董事會制度的完善,引人外部董事制度是一個重要思路,以此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研究起點對國企改制將起到提綱契領之功效。
外部董事又稱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獨立董事的職責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是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外部董事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傳統,和英美法系公司治理模式直接有關。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大體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采用的二元制模式,以德國為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分別行使決策、執行和監督三項職能,監事會成為事實上的董事會,董事會就成了執行董事會(類似經理層)。由于德國公司法還規定監事會中應有一定比例的職工參與,這就形成了股東、經理階層和職工代表共同決定公司重大政策目標和戰略的公司組織機構模式。另一種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元制模式,以美國為代表,公司僅設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不設監事會。董事會既是決策機構又是監督機構,不僅具有業務執行職能,而且也具有監督業務執行的職能。我國公司治理模式,一方面類似于德國的二元模式,但同時引入了外部董事制度,這明顯是借鑒英美法系的結果。這樣的借鑒究竟是一種制度創新還是失敗,學界有不同看法??隙ㄒ庖娬J為,獨立董事制度可以利用外部董事專業上的優勢,吸取各種不同觀點,提高董事會決策水平;能真正履行董事會的監督職能,避免內部人控制;可以防止大股東操縱董事會,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可以有效地避免政府干擾,尤其是國有控股的情況下,弱化其控制力度。否定觀點認為,獨立董事缺乏效率、缺乏獨立性、無法取代監事會。在現有公司法框架內,我們應將重點放在如何加強監事會的監控職能上,而不是去引人獨立董事制度并將全部希望置于其上。
對以上爭論,筆者無意探討正反兩種意見孰是孰非。應該說,獨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出發點和初衷是好的,但在具體操作上,否定觀點的確值得重視,也即如何能讓獨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真正發揮應有作用,是要認真對待的課題。國企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筆者以為應采取一種務實態度,結合國情對獨立董事制度作必要的制度創新,這不失為解決問題的理想思路。如果這些制度創新能夠實際起到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對獨立董事的爭論就沒有必要了。
二、國企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外部董事制度創新
(一)外部董事專家庫制度。新修訂的《公司法》第123條對外部董事制度采取了行政授權立法方式予以規范:“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边@說明,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是法定要求,而對非上市公司,法律未作強制性要求,由企業自愿選擇。對國企而言,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要求設立獨立董事,非上市公司的國企改制也可以大膽嘗試。2001年8月16日中國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只有寥寥7條規定,對獨立董事的產生,只規定了任職資格和提名、選舉和更換辦法。但是無論是任職資格還是產生辦法,都是建立在獨立董事有豐
富的可選擇對象范圍基礎之上。否則,有權提名的主體(董事會、監事會和大股東)所提名的獨立董事極有可能與提名者有某種利益牽連,雖然不構成對獨立董事獨立性法定條件的違反,但依然會在某種程度上降低其行使職權的獨立性。解決外部董事獨立性的最佳方案,是設立專門的候選獨立董事專家庫,由提名人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并且說明被選人員和自己沒有利益上的牽連關系,這樣的候選機制和遴選辦法類似于美國司法審判的陪審團成員選擇模式。這種獨立董事的產生辦法解決了獨立董事進入環節上的獨立性問題。
外部董事專家庫制度的建立,是一項系統工程。西方國家的公司普遍接受的觀點是獨立董事必須符合董事職業化的要求,要有能力把各種技能、閱歷與對特殊行業的視角融為一體而履行獨立于管理層的職責。因此,獨立董事大多是通過廣泛的社會搜尋,并通過嚴格的篩選程序而聘用的,并有一套淘汰機制。我國國有企業外部董事專家庫的建立,不一定要完全照搬西方的外部董事職業化模式,因為畢竟國內的外部董事人力資源是比較稀缺的。但是可以借鑒的是,把相對廣泛的外部董事人才資源納人可選擇對象,然后通過嚴格的篩選、評議機制最終決定外部董事的人選。建立外部董事專家庫的具體操作,筆者以為可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同時外部董事專家庫的名單和選擇范圍、選擇條件、選擇程序要進行廣泛的社會公示,以便社會監督。
(二)外部董事激勵和考核機制。外部董事激勵機制,決定了外部董事對公司事務的動力。有學者指出:獨立董事的努力程度與金錢激勵的相關性越好,最優激勵強度越大;努力程度對公司績效提高的影響越大,最優強度越大。這說明,對外部董事支付的薪金和報酬,不是越多越好,而是盡可能接近外部董事對職責履行的努力程度和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實際貢獻。我國目前的外部董事薪酬,一般實行固定報酬為主的形式。外部董事的薪酬標準一般低于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薪酬水平,但高于公司中級或部分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外國比較復雜的薪酬支付辦法和較為發達的激勵機制相比,我國大多數公司的外部董事報酬支付辦法還處在起步和摸索階段。
對國有公司的外部董事而言,如何能將其薪酬與其對公司職責履行的勤勉程度以及對公司的實際貢獻建立直接關聯,是激勵機制是否有效的關鍵。筆者以為,應將目前單一的工資報酬形式改變為基本工資、獎金、股票期權三部分組成的復合模式。其中股票期權是根據公司業績水平,包括市場業績和財務業績(通常以綜合財務業績為主),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專項激勵基金,用公司激勵基金購買公司普通股,以公司普通股作為長期激勵形式支付給外部董事并鎖定一定時期,通過期股行權來實行股權激勵計劃。這樣設計的外部董事復合薪酬模式能夠較好地實現激勵目標,既滿足一般性報酬支付標準,又結合外部董事自身工作性質和特點對其履行職務的勤勉努力程度起到刺激和激勵作用;還促使外部董事加強對公司長期經營業績的關心,將自己的利益和公司利益緊緊捆綁在一起,不再做“花瓶董事”。
對獨立董事的報酬決定權和考核權歸屬問題也很重要,它關系到獨立董事是否真正獨立和對誰負責。如果由董事會決定,毫無疑問,獨立董事將聽命于董事會而成為其附庸;如果由股東會決定,則獨立董事將成為大股東的利益代言人;如果由獨立董事自己決定如何進行業績考核和報酬支付,那么顯然是“監督者自我監督”,也無法實現獨立董事制度設計的初衷。在獨立董事、董事會和股東會進行的三方博弈中,最佳的方案是利益平衡和相互制約。筆者以為,國有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負責進行獨立董事業績考核和薪酬方案提議,該委員會中外部董事所占的比例應不少于三分之一。獨立董事所提方案由董事會審議,最終由股東會(國有獨資企業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通過。董事會審議該薪酬支付方案時,如有異議,可要求薪酬委員會予以說明,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隨意否決。在該薪酬方案涉及某個具體的外部董事時,其本人應回避。
(三)外部董事的責任限制。外部董事責任,是指外部董事因未盡善良管理注意義務和誠心忠實義務而給公司帶來損害時對公司所負的賠償責任。在我國的法律機制中,董事法律責任一般包括董事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此處不討論董事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僅限于民事責任。要合理判斷獨立董事的責任問題,出發點是獨立董事是否盡到了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禁止獨立董事為了個人利益而犧牲公司利益或者放棄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注意義務則是董事(包括獨立董事)作為全面負責公司業務的決策控制者對公司負有積極的作為義務,必須以誠信的方式作為一個普通謹慎的人專注于從事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監督。違反了忠實義務的責任承擔,對外部董事和內部董事沒有本質區別,因為忠實義務的違反一般是董事從事了損害公司利益的故意行為,從行為本身即可以進行過錯的判斷。而違反注意義務,則要根據外部董事的具體行為、外部董事所掌握的信息、外部董事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具體場合等等,判斷其有沒有過錯。相對于內部董事而言,對外部董事注意義務的要求要低一些。原因在于:外部董事作出獨立判斷所依據的信息主要來源于管理層,而管理層可能故意提供不完全、不真實的信息。由此導致獨立董事的決策判斷失誤而給公司造成損害,顯然不能要求他與內部董事承擔相同的法律責任。其次,外部董事不可能像內部董事一樣有充足的時間投入到公司信息的詳細了解和全面掌握上,而且其報酬一般比內部董事要低得多,如若要求法律責任內外一致顯然有失公平。
筆者以為,對外部董事的責任限制,可以作以下具體安排:第一,在具體的外部董事被提訟時,其承擔對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等的賠償責任應當貫徹過錯責任原則,要由原告方舉證證明外部董事對相應的損害有過錯,而且作為抗辯事由,獨立董事已經盡到注意和勤勉義務即可免責。第二,在非出于故意的外部董事不履行職責或不合適地履行職責的情形下限制外部董事的賠償范圍,具體來說,此種情況下外部董事賠償范圍以其所獲得的報酬和實際利益為限。第三,應當由公司為外部董事投保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這種保險責任是在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在行使職權時,面臨因過錯行為導致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而依法應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公司董事及高級職員將面臨的風險轉移給商業保險公司承擔,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來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作為外部董事的責任保險,應當強制性地要求國有公司為外部董事投保。通過這些具體制度的安排,外部董事的責任得到合理限制,這將有利于在我國現實國情下,充分發揮外部董事這種稀缺的人力資源的專業知識優勢和特殊技能潛力,為國有企業的順利改制和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三、外部董事制度創新的相關機制配合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一個多層次有機構成的系統工程,其組成成分之間相互作用,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以外部董事制度創新作為推動國企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有效手段,離不開公司制度相關機制的配合。
(一)外部董事和監事會的職責分工。我國上市公司最初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解決監事會監督職能的缺失所導致的上市公司治理失控問題。但是,由于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上的二元體制,如何處理好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關系,關系到獨立董事制度能否有效地發揮作用。
外部董事與監事會的職權劃分主要在于兩者的法律定位不同。國有公司設立外部董事的目的在于對出資人負責,追求投資回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并就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能力對出資人負責;依法維護企業職工、債權人、用戶、供貨商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確保法律法規在國有公司的執行;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資委)報告工作,確保公司和董事會的運作對國資委的透明度。外部董事通過參加董事會會議、投票表決所議事項等方式參與對公司的經營決策。為了發揮外部董事的作用,外部董事除了具有公司法賦予董事的職權以外,還享有這樣一些職權: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可權,在外部董事對其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判斷依據;向董事會提議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外部董事對國有公司的有關重大事項如提名和任免董事、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重大關聯交易的具體情況、外部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等,發表獨立意見。監事會是公司組織機構中的專門監督機構,通過履行職權對包括董事會在內的公司其他機構及其組成人員,包括國有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及董事等進行外部監督。應該說,外部董事和監事會的職責分工應當建立在對兩者性質、地位的明晰化和職權的明確劃定的基礎之上。
一、醫療事故法律改革的現狀
從1987年6月29日到2002年8月31日,醫療事故的法律處理是由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簡稱《辦法》)和民法調整的。《辦法》由于存在許多缺點,一直受到批評。王利明和楊立新把《辦法》的缺點規為如下幾點。[3]第一,醫療事故的定義過窄。《辦法》規定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他們認為醫療事故還應該包括醫療差錯。醫療差錯是指因診療護理過失使病員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傷和痛苦。第二,《辦法》中的免責條款完全排除了醫生因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任。他們認為如果病員的不良后果部分是由醫生的故錯造成的,醫生也應該分擔責任。第三,《辦法》的損害賠償原則是和《民法通則》第119條不一致的。這就產生了法院適用法律的因難。
《規定》和《條例》在許多方面對原有的醫療事故的法律處理進行了改革。這些改革無論對醫生和醫院在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確定方面還是在對病人的賠償方面都更加有利于受害病人。在責任規則方面,《條例》方便了取證。原有的《辦法》沒有規定病人對病歷和各種原始資料的取證權。北京市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甚至排除了病人對自己病案的查閱權。《條例》第10條明確規定了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等各種病案資料。
這一法律改革是和某些發達國家的法律發展相一致的。盡管在英國普通法上醫生對病人有信任的義務而使得病人有權限制醫生把病人病歷信息披露給第三者,但是法院一直不認為病人在普通法上有權取得自己的病歷資料。[4]從訴訟程序法來看,對抗制的訴訟形式也被認為雙方可以向對方隠瞞自己的案子。[5]但民訴法的現代趨向是雙方可以向對方取得必要的證據。在英國的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3條第二款和《最高法院條例》第7A條下,受傷害或死亡的原告或家庭成員可以在訴前向法院申請要求可能成為被告者向原告或原告的人披露相關文件數據。訴訟提起后,《最高法院條例》第一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有權從對方取得在對方有權占有,控制或權力所及下的跟訴訟有關的文件。除了訴訟法的改革外,受傷害的病人還可以根據1984年的《數據保護法》,1988年的《取得醫療報告法》和1990年的《取得病歷記載法》來獲得自己的病歷資料。
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病人取得自己的病歷等資料是源于醫生對病人的信托義務。[6]屬于隠私和個人的病歷記載信息是病人的自治權的一部分。醫生對病人的保障病人利益的信任規則要求病人有權取得及醫生有義務提供病歷記載給病人。由于病人對自己病歷資料的取得權起源于衡平法,法院有時有拒絕病人取得自己病歷資料的裁量權。這種裁量權通常是為保護病人的利益而行使的,而且法院通常要醫生舉證說明不提供病歷數據是為了病人的利益。
可以肯定,《條例》對患者取證權的規定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病人勝訴的機率。
《規定》要求醫療機構承擔不存在過錯及過錯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這一舉證倒置的規定是和英美國家的舉證責任有區別的。在英美法系國家,證明醫生有過失及故失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舉證之責在病人。[7]當然,病人并不需要證明醫生絕對有過失或過失是損害后果的惟一原因。受害的病人只要證明根據提供的證據,醫生更有可能有過失及醫生的過失更有可能是造成病人傷害的原因。受害的病人也不是必須要用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的過失。他可以依賴從證明的事實中作出的沒有被相反證據否定的合法推定。[8]在某些案子中,法院為了減輕病人難以完成舉證的困難允許病人從自己遭受的損害事件中推定醫生有故失。這被稱之為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resipsaloquitur)。
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來自伯恩訴博厄斗一案。[9]在該案中,原告在經過一條公共道路時被經營面粉的被告從二樓窗口缷滾出來的一桶面粉所打傷。原告在該案中由于沒有證明該桶是怎樣被處置的,初審法官判決被告無過失。在上訴中被告認為證據和桶是由不屬于他控制的第三者所處理相符合的以及原告不應該以猜測來代替證明被告的過失。主持上訴的波洛克爵士說:“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適用于某些案子,此案正是其中之一?!边@樣,原告在該案中從被捅打傷的事實推定出被告有過失而贏了該案。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認可了在某些情況下原告可以從某事實推定被告有過失。
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的適用是受限制的。斯各特一案最早簡述了某些限制。[10]在該案中,埃爾法官說:
一定要有合理的過失證據;但是當某個事物是在被告或他的雇員的管理之下以及如果那些管該物的人謹慎從事的話,事故通常是不會發生的,那么在被告不能解釋的情況下事實提供了合理的表明被告有過失的證據。
從這段話中可以發現兩個重要的限制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適用的條件。第一,被告或某些受他雇用的人控制著一個事物或某個場合;第二,事故通常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不會發生。這些限制條件后來也被美國的法院所采用。[11]
跟其它案例相比,在醫療事故案件中使用事實說明了自己的規則并不是很理想的。病人在手術臺上死亡的原因可能跟手術無任何關系。有些風險是現有醫療技術所不能避免的。如果我們不能肯定病人的傷亡是由醫生的故失所造成而適用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的話,過失責任原則將被嚴格責任所取代。盡管在醫療事故案件中使用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并不總是很理想,但是這并不排斥這一規則在某些案件中的適用。美國和英國早在20世紀40年代及50年代就將這一規則適用在特定的醫療案件中。
美國的雅巴拉訴斯潘加得一案是很有代表性的案子。[12]在該案中,原告因闌尾炎而需要動手術切除闌尾。當原告手術后從麻醉中醒來時,他發覺自己的右肩受到了嚴重的損傷。這一損傷是和手術沒有任何關系的。它可能是在手術過程中原告在被搬遷過程中摔傷的。也有可能是原告在手術過程中因身置不當受到壓力而損傷的。法院認為要一個處于麻醉昏迷狀態的人去證明在手術過程中的某個特定護士或麻醉醫生或外科醫生有過失是不公正的。最后該案的病人因適用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而得以勝訴。該規則在這一案件中起了二個作用。第一,它起了間接證據的作用。第二,它克服了跟手術相關的人員間相互串通沉默的作用。
英國的卡雪地一案也顯示了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在醫療事故案件中的適用。[13]該案中原告左手的第三和第四指得了掌攣縮病。為了治療,原告在被告的醫院動了手術。手術后,原告的手和臂被一個很緊的夾板固定了十幾天。不幸地,在夾板被拆除后,原告的兩個經手術處理的手指完全僵硬了。更壞的是不僅原告的另兩個好的手指也僵硬了而且原告的手也傷殘了。法院在醫院對負責手術的所有成員承擔責任的事實基礎上認為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適用于該案。在該案中,誰也搞不清損害究竟是怎樣發生的。被告在放棄專家作證而自己又不舉證過失推定的情況下被判承擔了過失法律責任。法院也裁定原告不必證明某個特定的醫生有過失。
在英美兩國,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也適用在其它的一些醫療事故案件中。如該規則適用在醫生把消毒棉球,沙布和器具在手術后遺留在病人體入。[14]然而,不論在英國還是在美國,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并不適用于所有的醫療事故案件。
根據《規定》第9條第3款,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的另一事實。顯然,《規定》已把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引入到醫療事故的訴訟中。由于《規定》采用了舉證責任的倒置,所以把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限制在某些醫療事故案件的適用中已無可能。所以我國在醫療事故的處理中,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的適用是和英國和美國不相同的。
我們再來看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適用的后果。在英國,盡管有相反的案例,[15]該規則的適用提供了被告有過失的初步推論。這就要求被告解釋如果自己或其它雇員無過失時事故也可能發生。如果被告不能用證據來自己過失的推論,被告就要承擔責任。如果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事故在自己無故失的情況下也會發生時,被告過失的推定就要被。[16]如果被告過失和無過失的機率相等的話,原告就會敗訴。[17]法院還重申過被告過失的舉證責任在原告。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并不使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18]
在美國,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的程序效力更低一些。在大多數州,該規則的適用可以使陪審團推定被告有過失,但是卻不能強制陪審團得出被告有過失的結論。[19]舉證的責任并沒有轉移到被告。在一小部分州,該規則的適用將會導致可的過失法定推論。[20]這意味著陪審團不但可以推定被告有過失,而且在被告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將被要求推定被告有過失。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在這些州的法律效力類似于英國的規則。
在我國,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適用的法律后果跟英國是相同的。遺憾的是在《規定》明確采用舉證倒置的情況下,事實說明了自己規則在醫療事故案件中用處不大?!兑幎ā返?條第8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梢钥隙?,我國舉證倒置的法律要求將增加醫生敗訴的機率。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組成從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轉為由醫學會負責增加了鑒定的中性成份。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事故的鑒定缺乏中性是一直受到批評的。中消協會長曾指出,醫療鑒定一直是醫院和醫療部門組成的醫療事故委員會鑒定的,結果往往有利于醫院一方,這顯然對消費者不公正。[21]很多患者也認為,鑒定機構與醫院當事人關系密切,又缺少客觀監督,若當地有地方保護主義或部門保護主義的傾向,則患者難討公道。[22]某些統計數據也顯示了這一點。在1998年,消費者直接寄給中國消費者協會的醫患投訴共125件。其中,涉及患者死亡的33例,涉及患者傷殘的30例,兩項共計63例,約占總量的50.4%.這些患者本人或其親屬均提出了鑒定要求,但被接受并經過鑒定的只有30例。在被鑒定的30例中,被認定為醫療事故的僅5例。[23]1998年,中消協根據衛生部辦公廳處的要求,將125件投訴分別轉給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后來,只有其中4例回函,另有兩件原信退回,其余的119件均無著落。[24]
即使我國現在由醫學會負責對醫療事故鑒定的規定也是和英美法系的法律不相同的。在英美法系國家,醫生可以為原告或被告提供專家意見,但最后采用那方專家意見的決定權在法院。澳大利亞的一個案例很有代表性。[25]博爾恩法官在該案中說:
專家意見會幇助法院。但最后是由法院決定被告是否對原告承擔謹慎的義務以及是否違反了該義務。法院會得到專家證據的引導和幇助??墒欠ㄔ翰粫趯<业闹湎伦鞒鰶Q定。法院會非常重視專家的意見。有時法院的判決是和接受專家支配而得出的結論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法院不是盲目地跟著專家意見作出判決。法院通常是認真考慮和平衡所有的合法證據。如果法院僅僅地按照專家意見而沒有鑒別性地考慮專家意見和其它證據,法院則拋棄了自己根據證據確定被告是否對原告擁有義務以及是否違反義務的責任。
另一方面,法院具有最終決定權也不表明法院可以無視所有的專家意見。在診斷和病情處理方面,法院通常依賴專家意見。[26]法院必須首先確認專家的看法是否代表了在醫學領域有經驗的職業團體的意見。[27]在符合這一原則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接受代表了二種不同職業團體中的任何一種專家意見。當然在二種醫生職業團體的意見在能力上和負責程度上有很大區別時,法院可以偏好其中一種好的意見。[29]
英美法系在處理醫療事故時法院對專家意見的處理給我國提供了一些借鑒。從有利競爭和選擇的角度來看,我國法律應該接受醫生或病人自己選擇的有名專家的鑒定意見。根據《條例》第40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該《條例》第46條也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法院受理案件的情況下,對醫療事故責任的處理不必以醫學會鑒定組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為前提條件。在這點上,最高人民法院應該改變自已過去的立場。
法院接受醫生或病人自己選擇的有名望專家的鑒定意見不僅給當事人提供了選擇而且有利于法院和行政機構之間在處理醫療事故方面的機構競爭。當然,病人或醫生自己選擇專家也有缺點。第一,當事人的律師只會選擇有利于自己當事人的專家提供的專家意見。這種現象有時會造成律師和專家串通而向法院提供不公正的意見。在信息不完善的情況下,這是完全可能的。第二,在醫療事故的訴訟對抗性加劇的情況下,訴訟成本會明顯增加。在存在社會成本的情況下,訴訟成本的增加既不利于社會也不一定總是有利于當事人。第三,病人和醫生分別尋找不同的專家會造醫務專家資源的浪費。沒有理由表明法院比醫學會組成的鑒定能更好地確定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
如果醫學會能保證在醫生和病人之間保持中立的話,由醫學會作為醫療事故的惟一鑒定者也無尚不可。《條例》首先對組成專家的任職資格進行了規定。鑒定人員不僅必須要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而且必須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及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30]其次,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是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它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31]
從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鑒定委員會人員組成到由醫學會負責鑒定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增加了鑒定機構的中性成份。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鑒定人員也顯示了這一傾向。從其它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鑒定人員不僅可以解決特定地區某類專業人員缺乏的現象而且也可以避免醫療機構和本地鑒定人員關系過于密切而不能保持中立。還有,《條例》增加了當事人申請特定鑒定人員回避的權利。[32]最后,當事人訴諸法院的選擇給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增加了必要的競爭。
《條例》對爭議投訴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原《辦法》沒有規定當事人在什么期限內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可是,北京市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從醫療事故發生時超過兩年申請鑒定的,不予受理。”按照《條例》第37條第2款,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初看,《條例》一年的規定短于北京市《實施細則》兩年的期限。但是,事實卻往往不盡如此。北京市《實施細則》兩年的期限是確定的期限。它是從醫療事故發生時起兩年。超過兩年的醫事故將不予受理?!稐l例》的一年期限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它可以是從當事人知道醫療事故造成健康損害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當事人應當知道自己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算。當然,起算點必須是兩者中早的一個。由于許多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可能在醫療事故后好長一段時間后才反映出來,《條例》對某些醫療事故的投訴期限比北京市的《實施細則》規定的二年期限還要長。投訴期限的延長將增加醫療事故訴訟的頻率。丹恩從的研究表明訴訟時效對成年人縮短一年降低了8%的訴訟頻率。[33]
跟《辦法》相比《條例》增加了病人知情權的規定。根據《條例》第11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醫生將受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34]相對不太清楚的是違反病人知情權是表明醫生有過錯或是過錯的一個證據還是給病人以提起違反法律的侵權救濟。比較可取的是把違反病人知情權作為醫生過失的一個證明。[35]當然,違反病人知情權只是在某些醫療事故案件中能使病人獲得勝訴。國外在這方面也是如此的。[36]病人知情權的規定將增加病人勝訴的機率。這將會進一步增加病人索賠的頻率。[37]
《條例》和《規定》不僅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擴展了醫生和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而且增加了對受損害病人的賠償金額。在原《辦法》下,醫療事故賠償的數額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在《辦法》實施的最初幾年,各地制定的最高補償限額非常低。[38]在《條例》下,確定賠償數額的方式是統一的。這就限制了某些省制定過低賠償金的可能性。當然,具體的賠償數額在許多方面決定于受損害病人當地的生活水平。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明確規定將明顯增加賠償金額。根據《條例》第50條第9款,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奇怪的是,《條例》傾乎更重視對死亡者親屬精神痛苦的補償而不是對受傷害病人本人精神痛苦的補償。這是值得商榷的。
雖然《條例》在許多方面增加了對受害者的賠償金額,但是也應該看到《條例》在賠償額方面作了許多限制。如誤工費被限制在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39]殘疾生活補助費不僅被限制在30年而且只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40]另外,被扶養人生活費只按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而且對有勞動能力的人只扶養到16周歲。[41]
不庸贅述,《條例》對醫療事故賠償額的限制是和民法中的實際賠償原則不一致的。[42]這種不一致會導致法院適用法律的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李新榮訴天津市第二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療事故賠償一案如何適用法律的復函》體現了法律適用的矛盾性。用行政法規來作為特別法去改變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原則是不妥當的。比較可取的辦法是由人大常委會來對救濟方法的取舍,訴訟時效的變更和賠償數額的增減作出規定。
二、對保險市場的影響
從社會福利角度考慮,好的法律規則是為醫生和病人提供激勵因素使得他們對醫療事故避免的投資的邊際成平等于他們的邊際收益。大于邊際收益點的邊際投資是浪費資源的。這樣對社會而言,適量的醫療事故總是存在的。這正如現代人們寧愿容忍由于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也不愿徹底拋棄現代交通工具一樣。對無可避免的醫療事故,醫生的醫療責任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成了不可缺少的分散風險的工具。當然現實中絕大部份醫療事故都可以通過第一者或第三者保險來分散風險。
阿羅認為在人們厭惡風險的假定下,如果保險公司不承擔社會損失,大數法則將通過保險分享風險來降低總的損失和每一位受保者的損失。[43]大數法則(theLawoflargenumbers)表示當保險集合中擁有獨立或非相互關聯風險的人數增加時,對每一個人的期待損失預測的精度也隨之提高。風險的獨立性或非相互關聯性是指一個風險的發生不會改變另一個風險發生的機率。只有獨立的或非相互關聯的事件才能通過保險來分散風險。而當期待損失的預測精度提高時,風險的不定性就會減小。[44]風險不定性的減小會提高保險的可得性。顯然,保險公司的作用是確認獨立或非相互關聯的風險并把他們聚集在一起以降低總的風險。但是保險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能提供的。交易成本會影響保險的可能性。[45]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問題也會增加提供保險的難度。
阿克勞夫對逆向選擇的討論完全適用于保險市場。[46]如果保險公司不能區別好的和壞的受保人,保險公司的保費必須反映受保人集合的平均風險。要是受保人之間的風險差別很大,低風險者會覺得保費遠大于他們期待的損失。這樣他們會放棄保險。低風險受保人的離開將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為了避免無損,保險公司必須增加保費。保費的增加將進一步失去相對低風險的受保者。如果這一過程繼續下去的話,某些保險將不復存在。
為了改善逆向選擇問題,保險公司都想法通過保費或其它合同條款來分離不同風險的受保人。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把保險集合中的風險歸類縮小的話,該類險別保險提供的困難性非常大。風險分類改善了保險公司預測期待損失的能力;這使得保險集合中在受保人較少的情況下的預測精確度提高。風險分類不僅降低了保險集合的風險度而且減少了保險成本。風險分類還改善了逆向選擇問題。逆向選擇問題的改善使得保險對風險集合中的低風險受保人的吸引力增加。[47]所以保險業務的很大部分是對個別受保者評估和對風險的定價。汽車保險中對汽車所有者年齡的區分和對醫療責任險中醫生經驗的分辨都是為了改善逆向選擇問題而吸引更多的低風險受保者加入保險集合。還有一個風險區分的標準是看受保人需要的保險額。對受保人保險額不加區別將導致不同風險受保人之間財富的不合理再分配。[48]
波力道德危機理論可以解釋為甚么有的保險不容易提供。[49]道德危機指一旦受保后投保人會降低避免風險的努力。這會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保險公司增加的風險又會以更高的保費來反映。道德危機的另一個意思是事故發生后受保人會增加賠償請求額。波力認為在如下的三個條件滿足時,對某些事件的保險更有可能:(1)在零價格時的需求不會大大超過正價格時的需求,(2)事件的隨機性很大使得通過分散風險而降低風險極大地增加;和(3)人們對事件的風險厭惡性很大。[50]
為了減輕道德危機問題,保險公司常常采用免賠額和共同保險。免賠額規定當承保的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只賠償一定數額以上的損失。共同保險規定如果承保的事故發生,受保人自己必須承擔損失的一個百分比。[51]但是免賠額和共同保險在第三者保險中比在第一者保險中更難采用。由于醫療責任侵權法里的保險是第三者保險,所以在醫療責任保險中適用免賠額和共同保險的難度很大。如果采用的話,對受害病人的賠償會打折扣。
通過第一節對醫療事故法律改革侵權責任擴展和賠償金額增加的討論和本節對保險功能的簡單描述可以看出我國醫療事故的法律改革對醫療責任保險將產生重大的影響。如前所述,病人知情權的規定將增加訴訟求償頻率。延長求償申請期限也會增加訴訟求償頻率。還有,病人取證權的規定和醫療事故鑒定方法的更改都會增加病人勝訴的機率。另外,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改革也將增加病人勝訴的機率。而病人勝訴機率的提高又會使更多的病人提訟。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識的提高,病人訴訟的頻率也會進一步的上升。
訴訟頻率的增加和賠償數額的提高有時并不能靠提高保費來轉嫁成本。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是通過第三者保險來實現的。第三者保險將更難區分風險大小而產生逆向選擇問題。例如,醫療事故對高收入者的賠償額要比對低收入者的賠償額大得多。另外,同樣的事故對不同病人的損害程度是不同的。這會導致保險公司確定保費的困難性。保險公司究竟是按醫生的經驗和技術來確定保費還是按照醫生所看病人的收入來確定保費。在醫療事故在不同病人身上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害情況下又如何確定保費。如果保險公司對保額進行封頂,那么許多受損害的病人就得不到好的保障。這又是跟醫療責任險的初始目標背道而馳的。
醫療事故的第三者保險也會加重道德危機問題。如受害者有增加醫療費,誤工費和陪護費的傾向。很明顯,醫療事故受害病人在零價格時對醫療的需求遠大于正價格時的需求。《條例》對這一道德危機問題的處理方法是結案后確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但對結案前的人身傷害治療費用則憑據支付。在這一方面道德危機問題依然存在。另外,《條例》規定患者住院的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跟其它賠償費用相比,《條例》對陪護費的規定偏松。這也會導致受害人有擴大陪護費求償的傾向。在誤工費問題上,《條例》把無固定收入者的賠償定在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這也可能使這些人有延長誤工期間的動機。
精神損害險也只有在第三者保險中才有。精神損害賠償會加劇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現象。[52]精神損害撫慰金在賠償總額中占很大比例。這將因增加醫生投保時的風險差異而可能產生逆向選擇問題。事后,受害者也有夸大精神損害的動機。當然《條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作了上限規定。
對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上限的規定雖然有時不能使受害者得到足額賠償,但是卻有利于減輕逆向選擇問題。在第一者保險市場上,人們是不購買精神損害險的。同時《條例》對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限制雖然不符合實際賠償原則,但卻會迫使高收入者購買第一者人壽和傷殘保險。第一者保險由于更能減輕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問題而使保險市場更有效。
需要指出的是《條例》對受損害病人賠償費用的限制規定并不是最佳的公共政策。許多醫療事故的受害病人的實際損害將得不到足額賠償。更佳的公共政策是讓保險公司對醫療事故責任險的承保額上限進行限制而達到減輕逆向選擇問題。對受害病人在承保額上限以上的損失由醫生或醫療機構承擔。但是,醫生或醫療機構在對受損害的病人在承保額上限以上的損失進行賠償時,法律應允許醫生或醫療機構從本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數額中扣除病人因為購買第一者保險而得到的補償的數額。
這樣的規定有利于醫生或醫療機構減少通過努力能避免的醫療事故的數量。跟病人相比,醫生和醫療機構更可能作出努力而避免醫療事故。對于醫療事故的避免成本大于期待損失的醫療事故,醫生和醫療機構也是風險的更佳承受者。在保險公司對賠償上限作出限制而迫使中產階層以上人員購買第一者保險的情況下,不能完全承擔保額以上損失的受害者都是低收入者。跟低收入者相比,醫生和醫療機構更能承受這樣的損失。醫生和醫療機構也能通過收費把受到的損失從其它病人收取費用的利潤中得到補償。對于購買了第一者人壽和傷殘保險的高收入者,法律應允許醫生和醫療機構在對他們的損失進行賠償時扣除這些人從保險公司得到的在醫生和醫療機構第三者醫療責任險承保上限以上的第一者保險金。這樣做的理由是能改善逆向選擇問題和防止不必要的財產從低收入者轉向高收入者的現象。希望我國將來在制定醫療事故處理法時嚴肅考慮這一建議。
保險公司經營成平的很大一部分是推銷保險業務。對醫療責任險而言,是否有強制醫療責任險將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成平。強制醫療責任險將會大大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但是除深圳外,我國大部分地區還未對醫生和醫務人員實行強制執業風險保險。高的經營成本必須通過醫療責任險保費來反映。如果高的保費大大超出低風險醫生的期待損失時,低風險醫生會不愿購買醫療責任險。這將會導致逆向選擇問題的出現。再加上高風險醫生或醫療機構更愿意購買醫療責任險,這將進一步加劇逆向選擇問題。據何雪峰和沈保報道,廣州不會對醫院作出硬性購買醫療責任險的規定。南京的大多數醫院也不愿購買醫療責任險。[53]顯然,從社會角度考慮,實行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將增大社會福利。
2000年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率先在全國范圍內推出醫療責任保險。跟著,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也陸續推出了此險種。在《條例》和《規定》出臺后,人民保險公司已增加了精神損害賠付。但是至今醫療責任險的實行仍然舉步維艱。本文的分析認為醫療事故糾紛的增加必然使大數法則產生作用從而有可能降低醫療責任險保費和增加保險公司利潤的看法是過于簡單化的。現實要求我們使醫療事故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責任規則和賠償規則更有利于限制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現象。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建立一個有效的醫療責任保險市場。
如果我們不分析醫療事故法律處理的財富分配影響,那么對醫療事故法律改革對保險市場的討論將是不完全的。擴展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和增加對受害病人的賠償額原本是為了保護病人的權利??墒欠珊头ㄒ幍牟煌晟萍氨YM的不斷上升將使低收入病人更難獲得好的醫療服務。還有,醫療事故對高收入者的賠償遠高于對低收入者的賠償,但是醫生對各種病人的反映了保費的收費是一樣的。這就會出現財富從低收人者轉向高收入者的不符合分配正義的現象。[54]顯然,我國醫療事故的法律和法規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法學者再也不能不重視法律對社會資源的配置性影響和對社會財富的分配性影響。如果詩人只能從茅屋為秋風所破嘆出安得廣廈千萬間的詩句,那么學者顯然在為更多的人提供廣廈方面的社會功能更大一些。
三、結尾
本文從我國醫療事故的法律處理的改革討論了侵權法的發展趨向。文章也在適當的地方比較分析了我國醫療事故處理的法律和英美法系國家法律相同和不一致的地方。在詳細地討論了我國醫療事故法律改革對侵權責任的擴展及對醫療事故受害者增加賠償額后,文章進一步分析了在醫療事故中侵權責任的擴展和賠償金額的增加通過對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問題的作用而對醫療責任保險市場產生的影響。作者認為,只有醫療事故處理的行政法規和法律的責任規則和賠償規則更有利于限制逆向選擇和道德危機現象,我們才能建立一個有效的醫療責任保險市場。文章也對醫療事故法律處理的進一步完善提出了適當的建議。
注釋:
[1]HarveyWachsman,“IndividualResponsibilityandAccountability:AmericanWatchwordsforExcellenceinHealthCare,”10St.John‘sJournalofLegalCommentary303,505(1995)。
[2]田吉生和金偉飛,《浙江日報》,2002年4月18日。
[3]王利明和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到309頁。
[4]MichaelJones,MedicalNegligence(London:Sweet&Maxwell,1996)at551.
[5]同上,第556頁。
[6]McInerneyv.MacDonald,[1991]2Med.L.R.267;(1992)93D.L.R.(4th)415(S.C.C.)。
[7]Jones,見注4,第244頁;Wilsherv.EssexAreaHealthAuthority[1988]1AllER871;RichardEpstein,Torts(NewYork:AspenPublishers,Inc,1999)at171.
[8]Jones,見注4,第146頁;Epstein,見注7,第171頁。
[9]Byrnesv.Boadle,2H.&C.722;159ER299(Ex.1863)。
[10]Scottv.London&St.KatherineDocksCo.,3H.&C.596;159ER665(Ex.1865)。
[11]JohnWigmore,Evidence,§2509(1sted.1905);RST§328D.
[12]Ybarrav.Spangard,154P.2d687(Cal.1944)。
[13]Cassidyv.MinistryofHealth[1951]2K.B.343.
[14]Garnerv.Morrell,TheTimes,October31,1953,C.A.,Epstein,見注7,第183頁。
[15]Hendersonv.HenryJenkins&Sons[1970]A.C.282.
[16]Ballardv.NorthBritishRailwayCo.1923S.C.43,54perLordDunedin.
[17]ColevillesLtdv.Devine[1969]1W.L.R.475,479,perLordDonovan.
[18]NgChunPuiv.LeeChuenTat[1988]R.T.R.298(P.C.);加拿大的法律與該案相似,見Holmesv.BoardofHospitalTrusteesoftheCityofLondon(1977)81D.L.R.(3d)67(Ont.H.C.)。
[19]Gilesv.CityofNewHaven,228Conn.441,630A.2d1335(1994);Brownv.Scrivner,Inc.,241Neb.286,488N.W.2d.17(1992);WilliamProsser,“ResIpsaLoquiturinCalifornia,”37CaliforniaLawReview183(1949)。
[20]Stone‘sFarmSupply,Inc.v.Deacon,805P.2d1109(Colo,1991)。
[21]《中國醫療事故引發法律大戰》,《長江日報》,2000年3月30日。
[22]同上。
[23]孫愛國,《中華工商時報》,1999年8月17日。
[24]同上。
[25]F.v.R.(1982)33S.A.S.R.189.
[26]SidawayvBethlemRoyalHospitalGovernors[1985]1AllER643,659.
[27]Hillsv.Potter[1983]3AllER716,728;Bolithov.CityandHackneyHealthAuthority[1993]4Med.L.R.381,386.
[28]Maynardv.WestMidlandsRegionalHealthAuthority[1984]1W.L.R.634.
[29]Poolev.Morgan[1987]3W.W.R.217,253.
[30]《條例》第23條。
[31]《條例》第24條。
[32]《條例》第26條。
[33]PatriciaDanzon,“TheFrequencyandSeverityofMedicalMalpracticeClaims:NewEvidence,”49Law&ContemporaryProblems57,71-72(1986)。
[34]《條例》第56條第1款。
[35]TheQueenintheRightofCanadav.SaskatchewanWheatPool(1983)143DLR(38)。
[36]Epstein,見注7,第143-46頁;Jones,見注4,第336-351頁。
[37]DonaldDeweesetal.,“TheMedicalMalpracticeCrisis:AComparativeEmpiricalPerspective,”54(1)LawandContemporaryProblems217,244(1991)。
[38]王利明和楊立新,見注3,第308頁。
[39]《條例》第50條第2款。
[40]《條例》第50條第5款。
[41]《條例》第50條第8款。
[42]《民法通則》第119條。
[43]KennethArrow,“UncertaintyandtheWelfareEconomicsofMedicalCare,”53(5)AmericanEconomicReview941,960-61(1963)。
[44]GeorgePriest,“TheCurrentInsuranceCrisisandModernTortLaw,”96TheYaleLawJournal1521,1539-40(1987)。
[45]D.LeesandR.Rice,“UncertaintyandtheWelfareEconomicsofMedicalCare:Comment,”55AmericanEconomicReview140(1965)。
[46]GeorgeAkerlof,“TheMarketfor‘Lemon’QualityUncertaintyandtheMarketMechanism,”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488(1970)。
[47]Priest,見注44,第1543頁。
[48]參閱Arrow,見注43,第963-64頁。
[49]MarkPauly,“TheEconomicsofMoralHazard:Comment,”58(3)AmericanEconomicReview531(1968)。
[50]同上,第534頁。
[51]有關免賠額和共同保險,請參閱Arrow,見注43,第960;Pauly,見注49,第535-36頁。
[52]Priest,見注44,1546-48頁。
關鍵詞:工程教育認證;工程教育教學;教育理念;培養目標;培養標準;持續改進;課程體系;教師隊伍;
作者簡介:林健,清華大學教育研究院教授、公共管理學博士生導師。
一、導言
認證是由非政府、非盈利的第三方組織對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教育質量標準的教育機構或專業所做出的正式認可。工程教育認證作為高等教育認證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專業認證,是由專業性認證機構(協會)組織工程技術專業領域的教育界學術專家和相關行業的技術專家,以該行業工程技術從業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資格為要求,對工程技術領域的相關專業的工程教育質量進行評價、認可并提出改進意見的過程。
從性質上說,工程教育認證是一種合格性評價,而非選優評估,它是對工程教育是否達到所規定的最低標準所進行的檢查。因此,專業認證的結果是二元的,僅有通過和不通過之分,而沒有等級或層次上的差別,與專業排名無關。通過認證也僅僅意味著接受認證專業達到了最低的質量要求。
工程教育認證的目的有三:一是推進工程教育改革,進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質量;二是促進工程教育與行業企業的聯系與合作,增強工程人才培養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適應性;三是促進工程教育的國際互認,提升工程教育的國際競爭力。
工程教育認證的意義也有三:一是能夠獲得對工程教育質量更為客觀的評價。教育同行及行業專家可以準確、高效地找出工程教育存在的問題,并為教育質量的提升提供行之有效的措施建議。二是通過工程教育認證的專業能夠有力地向潛在的用人單位表明其達到了相關層次和類型工程人才培養的基本要求。這不僅有利于該專業畢業生的就業,而且有利于該專業未來生源的吸引。三是通過工程教育認證為相關專業提供了交流合作的平臺。這不僅包括教師之間的交流、教師流動、學分互認和學生轉學,而且包括行業企業的合作以及各種教育教學資源的共享,甚至可以形成某一專業類的區域性或全國性的教育聯盟。
從另一個角度,教育、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使得工程教育認證成為一種必然。一方面,隨著工程教育規模的擴大,靠工程教育機構自我評價的工程教育質量顯然缺乏可信度和可比性,因此必須有一個區域性或全國性的工程教育質量標準并由外部專家對工程教育質量進行認可;另一方面,對于關系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健康等重要領域的工程師和工程技術人員等執業資質的認定也需要有與之相銜接的工程教育認證,以保證他們在接受教育階段達到本領域對工程師和工程技術人員在能力、素質和修養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再一方面,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工程人才流動、工程項目合作、工程實踐環境以及工程產品服務的國際化,要求工程教育質量不僅在本國內得到認可,還要得到國際間的互認,因此需要具有國際實質等效的工程教育認證。
此外,工程教育自身的改革和發展也將對工程教育認證提出新的要求。首先,為滿足產業轉型升級以及促進新興產業發展的需要,工程教育需要對傳統學科專業進行布局調整以及設立新專業,這就要求工程教育認證對相應的認證專業領域進行修訂、調整和充實;其次,為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工程人才需要的變化,工程教育必須及時修訂和更新相關專業培養標準,這就要求工程教育認證的相關標準能夠適時更新,以對擬認證專業的人才培養標準的修訂起到促進作用;第三,新的教育教學理念、教育技術和教育質量保障手段的引入,以及課程體系、教學方法、校企合作方式等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也要求工程教育認證拿出與之相適應的工作方案,包括自評報告的內容和要求、現場考查的重點和指標要求、認證專家的遴選和培訓、工程教育認證工作流程等。
由以上分析可知,工程教育認證的產生和發展與工程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密不可分的聯系,對這種聯系的分析研究對加強和促進二者之間的關聯性和改革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著重對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研究。
二、工程教育認證與教育教學理念轉變
1.樹立以學生為中心的教育理念。
工程教育認證強調以學生為中心,具體表現在幾個方面:專業要有圍繞學生的招生、學習指導、質量保證、學分認定和就業等方面的措施;培養目標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應包括對學生畢業時的要求;課程教學內容要根據對學生的畢業要求選擇和設計;師資隊伍和其他支持條件要有利于學生培養達到預期目標;認證的核心在于全體學生的表現。
事實上,以學生為中心的教育理念決定了教育質量評價的落腳點在于學生學習成果即學生能力的提升上。具體地說,不論開設的課程是否國家級精品課程,不論主講教師是否國家級教學名師,不論專業在學生學習環境上投入多少軟硬件設施,如果學生在學習上收獲有限,就不能證明教育教學質量是高的。
在工程教育實踐中,要樹立以學生為中心的教育理念,并將其落實在專業培養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模式改革以及教育教學資源建設的全過程之中。具體而言,一切教育教學過程和環節都應該以學生為本,包括:培養目標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培養標準要使學生成為行業企業需要的人才,課程體系要成為培養標準實現的平臺,教學組織和方法、教師隊伍建設、教育教學資源配置等要有利于學生能力和素質的培養等,以至于所有的教育教學活動都朝著達到培養標準和實現培養目標的方向努力。
2.強調以培養目標為導向。
工程教育認證強調以工程人才培養目標為導向,具體表現在幾個方面:專業培養目標與畢業要求的表述要有利于對培養目標的實現度進行評價,能更好地體現國際實質等效的要求;學生畢業要求的滿足要支撐專業培養目標的實現;認證專業必須通過舉證證明可以期望每個合格畢業生滿足培養目標要求;專業培養目標與畢業要求必須對人才培養的全過程中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起導向作用,是承擔教學任務的每位教師的行為準則;對培養目標和畢業要求實現度的評價必須分解為對學生整個學習過程中的全程跟蹤與進程式評估1。
在我國工程教育實踐中,長期存在著教育教學活動與專業培養目標相脫節的現象:其一,專業培養標準與培養目標不一致,前者不能支撐后者的實現;其二,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沒能圍繞著培養目標的實現系統性地進行改革和更新,而是各自為政,與培養目標的實現缺乏必然的聯系;其三,教學組織形式和教學方法沒有與實現培養目標的需要相結合,而是沿襲不變,往往與培養目標的實現毫無關系;其四,教育經費的投入和教育教學資源的配置不能滿足培養目標實現的需要。
改變上述現象的做法是:在專業人才培養整個過程中,要強調以培養目標作為開展各項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資源投入和配置、形成教育培養制度和制定教學管理措施的導向。從系統性實現專業培養目標的角度,強調以培養目標為導向主要體現在以下系列環節:將培養目標落實到培養標準;將培養標準細化并分別作為課程模塊目標和課程目標予以落實;學習掌握有利于實現課程目標的教學方式;以培養標準為總目標開展每門課程教學和其他教學環節。
3.注重教育產出和實際成效。
工程教育認證注重教育產出和實際成效。“教育產出”指的是畢業生的能力,即“畢業要求”,是保證培養目標實現的關鍵,是工程教育認證具有國際實質等效性的具體體現。在工程教育認證中,對教育產出的認定是十分嚴謹的,接受認證專業必須以“舉證”的方式回答兩個問題:為確保每一位合格畢業生達到畢業要求,專業做了什么?專業如何評價這些做法達到了畢業要求所表述的預期效果?
由于長期的資源不足,使得我國教育界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十分強調教育的投入。雖然,提高和保證教育質量離不開教育經費投入和教育資源提供,但是,在教育投入不足和教育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更需要重視教育效益,即教育的投入產出比。也就是說,只有重視教育產出及實際成效才能夠形成教育發展的良性循環,獲得更多、持續的教育經費和資源投入。
注重教育的產出及其實際成效是追求教育質量的核心,它不僅有利于教育效益,也有利于教育管理。一方面,它能夠引導教育實踐者注重其工作結果、追求實際、更好地做好本質工作;另一方面,它能夠使教育管理者從日常管理中解脫出來,以業績為導向,給予教育實踐者更多發揮其能力和創造性的空間。因此,在這種教育理念的作用下,提高教育質量就成為順理成章之事。
注重教育產出的關鍵在于關注“產出”的相對值,而不是其絕對值。教育質量的高低應表現在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前和接受教育后其知識、能力和素質的“增量”上,正是這個相對值,才能夠準確反映出教育的作用和效果。而以絕對值衡量教育產出的做法,不僅不可能客觀、公正地評價教育產出,還可能弱化了教育的本質屬性。
4.堅持全體學生共同達標。
工程教育認證堅持全體學生共同達標,即接受認證專業的全體合格畢業生要共同達到畢業要求。這里的“全體”關注的是每一個學生,而不是少數學生或者尖子生,因此,不允許也不接受將少數學生的標志性成果作為專業認證的“舉證”材料。由此可見,工程教育認證重視的是教育資源,包括優質教師資源、場地設備資源、圖書網絡資源和實習實踐條件等能夠被全體學生實際使用的狀況。
工程教育認證中的每一條畢業要求都不應該憑空想當然就滿足,需要全體學生共同達到的畢業要求必須通過落實到明確的教學環節來實現。一方面,課程和其他教學環節必須在實現畢業要求上具有明確的功用;另一方面,必須有有效的評價機制以保證每個教學環節在實現畢業要求上的功用均得到發揮。
堅持全體學生達到畢業要求(即培養標準)在工程人才培養上將產生如下影響:首先,專業會根據教育資源擁有情況決定學生規模,以保證進入專業的每一個學生均能享用良好的教育資源;其次,將促使學校出臺政策和制定措施,以支持和激勵高水平教師將更多精力投入專業教學;第三,將促使學校和專業加大在教育教學上的投入,重視教育資源和教學條件建設;第四,將促使學校和專業更加重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創新以及教育教學管理,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5.以持續改進促進質量不斷提升。
工程教育認證不僅關注接受認證專業的現狀,更強調該專業必須具有持續改進機制,并以此不斷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工程教育認證強調的持續改進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五方面內涵:一是以持續改進為目標建立專業教學管理制度;二是將常態化的教學評估和評價作為持續改進的基礎;三是將行之有效的教學質量監控和反饋機制作為持續改進的必需;四是專業內每位教職員工是持續改進的主體并負有責任;五是持續改進的成效要具體體現在學生的表現上。2
工程人才培養質量持續改進是一種重要的質量意識,是一種經常性的質量改善活動,可以發生在人才培養過程中的任何環節,它既要注重效益又要講究效率,需要全校上下和全體員工的共同參與[1]。滿足工程人才培養需要的人才培養質量持續改進過程可以由識別(Identify)、計劃(Plan)、試驗(Test)、研究(Study)和行動(Action)五個連續的階段組成,簡稱IPTSA循環。[1]
持續改進機制建立的核心在于“持續”上,因此,持續改進必須成為教職員工自覺自愿的行動,只有這樣才能使質量改進行為持之以恒,才能使質量不斷提升。建設教師自主驅動的人才培養質量保障機制應該成為高校努力的方向,高校在掌握教師自主驅動的質量保障循環特點的基礎上,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樹立以教師為本的質量保障理念、在教師崗位聘任中強調教育教學能力、通過各種方式持續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水平、在績效薪酬制度改革中引導教師重視和投入教學以及出臺各種激勵措施形成教師重視質量的長效機制。[2]
三、工程教育認證標準與工程人才培養標準化
工程教育認證標準是為了培養滿足行業企業需要的工程人才而對工程教育提出的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在國際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國工程與技術認證協會(ABET)工程認證委員會(EngineeringAccreditationCommission,EAC)2014~2015年度的工程專業認證標準(CriteriaforAccreditingEngineeringPrograms,2014~2015)3包括8項通用標準(學生、專業教育目標、學生產出、持續改進、課程體系、教師隊伍、設施和學校支持)和2項專業補充標準(課程和教師隊伍)。中國工程教育認證協會2014年修訂的工程專業認證標準包括7項通用標準(學生、培養目標、畢業要求、持續改進、課程體系、師資隊伍和支持條件)和3項專業補充標準(課程體系、師資隊伍和支持條件)。不論是哪個國家的工程教育認證標準,其首先是針對本國工程教育實施主體在工程教育的核心要素上提出基本要求,以培養出滿足行業企業需要的工程人才;如果要加入學歷的國際互認協議,還必須具有國際實質等效性。
工程教育認證標準提出的基本要求是所有接受認證工程專業均必須滿足的最低標準,這就意味著,擬認證工程專業均必須首先達到這一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工程人才培養的標準化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工程教育認證標準提出了所有擬認證專業所培養的工程人才在知識、能力和素質上必須涵蓋的要求。這容易導致擬認證工程專業將實現認證標準中的“畢業要求”或“studentoutcomes”作為專業的最終追求,而忽略了本專業應有的人才培養的優勢和特色,從而可能導致大批擬認證專業工程人才培養的同質化。
其次,中國工程教育認證標準規定了工程人才培養的課程類型并對每類課程的學分提出要求,在各個專業類的專業補充標準中甚至對各類專業的課程名稱和課程內容也予以了規定。作為實現人才培養目標和達到畢業要求的重要載體,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過度規范和精細要求,容易成為擬認證專業難以或不想進行課程體系改革重組以及教學內容不斷更新的借口。
第三,工程教育認證標準在學生、持續改進、師資隊伍、支持條件等方面的要求對于建立和規范工程人才培養體系無疑是積極的,但也容易限制擬認證專業獨立地開展工程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活動。事實上,存在這樣的較為普遍的現象,擬認證專業往往將關注點和主要精力放在工程教育認證標準所規定的要求上,而不夠重視或忽略了本專業應有的獨立性。
為了避免上述問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各國專業認證機構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鼓勵各個專業中的“studentoutcomes”不僅要涵蓋通用標準,而且要有反映出本校特點的要求,強調個性化和多樣化;又如減少或淡化課程類型,給予各個專業在課程體系改革上更大的靈活性,以照顧專業類中不同專業在課程設置上的差異性;再如重視認證標準的前瞻和導向作用,將經濟社會發展及行業企業對工程人才培養的變化要求及時反映到認證標準中,使之引導工程教育改革與發展,或者至少不與工程教育改革相矛盾。
申請專業認證的工程專業所在的高校類型各異,如果均抱著只是通過工程教育認證的想法,則對工程專業的建設和發展是毫無意義的。極端點說,辦學歷史不長的本科院??赡芤驗闉榱送ㄟ^專業認證而忽略了本校工程專業人才培養特色的形成,從而產生一批具有同質化傾向的工程專業;而那些辦學歷史悠久的院校也可能僅為了通過專業認證而沒有從根本上重視工程教育認證強調的持續改進,弱化了本校工程專業人才培養特色的發揮。
總之,一個國家的工程教育認證標準要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及時更新,它既要綜合反映近期內(3~5年)本國行業企業在工程人才培養上對工程教育提出的基本要求,又要在本國工程教育改革和發展上發揮前瞻和導向作用;一所高校的工程專業申請專業認證的目的既要是檢驗這些專業的人才培養是否達到行業企業的基本要求,使畢業生能夠跨入人才市場競爭的門檻,更要以促進這些專業人才培養質量的持續改進和工程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為主要目標,不斷提升畢業生的市場競爭力。
四、工程教育認證與工程專業培養目標制訂
工程專業培養目標是對學生畢業后在知識、能力和素質上應該具備或達到程度的綜合描述,是本專業各種教育教學活動的行動指南和全體師生努力的共同方向。ABET工程專業認證標準(2014~2015)第2條———培養目標上的規定是:“專業必須有公開的、與學校使命相一致、滿足各種利益相關者需要、與各條認證標準相一致的培養目標;必須有包括專業利益相關者參與的、有記錄、系統實施、有效的專業培養目標的定期評審程序,以保證培養目標與學校使命、利益相關者需要和各條認證標準相一致?!盵3]達到這樣要求的培養目標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培養目標的制訂。在深刻領會學校使命的基礎上,通過與畢業生、教師和用人單位等與本專業存在利益關聯的群體和組織的座談、訪談和市場調研,分析研究本專業服務面向區域當前和未來一段時期對本專業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制訂出既滿足利益相關者需要,又與學校使命及認證標準要求相一致的本專業的培養目標。
(2)培養目標的公布。專業應該通過所在學校和院系網站、招生簡章、教師和學生手冊以及在專業培養方案中公開本專業培養目標,這一方面符合專業認證要求對外正式培養目標的規定,更好地接受利益相關者的監督;另一方面也能夠更好地獲得利益相關者對培養目標的意見和建議,以為日后進一步完善和更新做準備。
(3)培養目標的定期評審與修訂。專業應該建立培養目標的定期評審和修訂機制,一方面要注意收集來自各利益相關方對培養目標的意見和建議;另一方面要定期(如每年一次)召開畢業生、校友、教師、用人單位、行業組織和捐資者等的座談和咨詢會,并通過網上或書面調查,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在定期的培養目標修訂中予以充分考慮。要按照專業認證要求做好全過程的詳細記錄,包括時間、人員、意見和修訂情況等。
合格有效的工程專業培養目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滿足服務面向地區經濟社會對本專業人才的需要;2符合學校的具體實際,體現本校辦學優勢和本專業人才培養特色;3具體明確,可分解落實、能操作實施、可檢查評估、能實現達成;4必須被全體師生所理解和接受,能夠指導專業培養方案的實施,成為師生開展教學活動的指南。
為了制定出滿足以上條件的工程專業培養目標,工程專業所在院系需要依次做好以下工作:1根據所在高校的辦學定位和服務面向,明確本專業服務面向;2通過對服務面向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工程人才需求的調研和分析,明確社會對本專業人才的要求;3在與其他高校,尤其是本地區同類高校的比較中,確定本校的辦學優勢;4在與本專業人才培養存在競爭關系的其它高校相關專業的比較中,確定本專業的人才培養特色;5按照上述工程專業培養目標必須具備的條件3,制定出若干條本專業培養目標;6通過各種可能的渠道和場合,向本專業師生宣傳和講解本專業培養目標,一方面廣泛征求聽取意見,另一方面使他們理解和接受,從而共同支持培養目標的實現。
五、工程教育認證與工程專業培養標準
工程專業培養目標的實現必須通過該專業相應的培養標準來落實。工程專業培養標準對人才培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貫穿于工程人才培養全過程:1是制定工程專業培養方案的依據。不論是課程體系改革重組、教學內容更新、教學方式改革,還是教學計劃的制訂、課程教學大綱的編制等,均是以落實和實現專業培養標準為目標。2是本專業人才培養過程師生員工教育教學行為的指導。在實施人才培養的全過程中的所有直接或間接的教育教學活動,不論活動本身是否開展、如何開展,師生員工是否參與,如教改立項、教學研究、教材建設、學生課外活動、教師隊伍建設、校外基地建設等,所有這些行為均要以專業培養標準為指導。3是本專業人才培養質量評價的標準。不論是人才培養過程中對相關教育教學活動的評價,還是人才培養全過程結束時對畢業生質量的評價,均是以本專業培養標準為準則。
在工程教育認證中,專業培養標準被稱為學生產出或畢業要求。ABET工程教育認證標準第3條———畢業要求規定:專業必須有支撐培養目標實現的畢業要求。因此,擬認證工程專業必須根據自己制訂的培養目標,提出用于保證培養目標實現的畢業要求。作為擬認證工程專業畢業要求的共同基礎,ABET工程專業認證標準(2014~2015)提出了11條基本的畢業要求如下:[3]
(a)應用數學、科學和工程知識的能力;
(b)設計和開展實驗以及分析和解釋數據的能力;
(c)在現實的約束條件下,如經濟、環境、社會、政治、倫理、健康、安全、可制造性和可持續性等,設計滿足期望需要的系統、部件或過程的能力;
(d)多學科團隊的運作能力;
(e)識別、規劃和解決工程問題的能力;
(f)對職業和倫理責任的理解;
(g)有效溝通能力;
(h)接受廣博的教育以理解工程解決方法對全球、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影響;
(i)認識終身學習的需要并具備終身學習能力;
(j)具有當前熱點問題的知識;
(k)應用技術、技能和現代工程工具于工程實踐的能力。
對擬認證專業所提出的畢業要求有三方面規定:一是必須完全覆蓋上述11條ABET畢業要求;二是說明本專業畢業要求是如何支撐本專業培養目標的實現,如可采取表1所示矩陣表的方式:三是本專業畢業要求必須能夠分解到課程或教學活動,成為衡量這些課程或教學活動實施效果的具體要求。
工程教育認證對畢業要求的規定對工程教育有以下作用:一是通過認證的工程專業均達到統一的基本畢業要求;二是各專業在基本畢業要求上能夠突出各自的重點和特色;三是每一條畢業要求的實現必須通過具體的課程或教學活動得以保證。
工程教育認證采取自頂向下的分解落實方式將培養目標、培養標準和課程或教學活動有機地形成一個整體,充分保障了專業培養目標的實現,從而從根本上扭轉我國工程教育普遍存在的培養目標、培養標準和課程設置三者相互脫節的問題。
六、工程教育認證與工程教育質量持續改進
工程教育質量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須通過連續不斷的持續改進才得以不斷提高。持續改進是工程教育質量保障的重要環節,也是工程教育認證的重要目標之一。ABET工程專業認證標準(2014~2015)第4條———持續改進規定:“專業必須定期使用恰當的、有文件證明的程序評價和評估畢業要求實現的程度。這些評估結果必須系統地用于本專業的持續改進。其他可獲得的信息也能夠用于幫助本專業的持續改進”。[3]
工程教育質量持續改進源于兩方面的需要:一是工程教育質量尚未達到既定的專業培養目標和畢業要求,需要繼續改進和完善教育教學工作;二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行業企業對工程人才的要求在不斷變化,相關工程專業的教育教學工作需要持續改進。即使沒有上述原因,在教學活動過程中,只要發現質量問題或有提升質量的可能,就應該予以重視并改進質量。因此,持續改進應該成為大學文化的重要內涵,成為每一位師生員工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行為導向。
為了達到工程教育質量持續改進的目的,工程專業必須建立機制完善、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學質量持續改進體系,這個體系主要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教育教學管理制度。這部分主要由教育教學管理組織架構和運行方式以及教育教學管理規章制度構成。組織架構包括校長和教學副校長、校教務處、學院院長和教學副院長、專業系主任和教學副系主任、校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校院教學督導組、院系辦公室、課程組、實驗室等。運行方式主要指組織架構中的個人和組織在教育教學管理上所承擔的責任、發揮的作用、相互間關系以及投入的時間和精力等。規章制度主要包括由學校和院系層面出臺的、以文件形式出現的、與工程專業密切相關的各種規定、要求、條例、意見和管理辦法等。
(2)教學環節質量要求。持續改進主要落腳于專業教育中的主要教學環節,要否對某一教學環節進行持續改進的依據是其質量是否達到既定的質量要求。工程專業教育中各主要教學環節的質量要求源于對該工程專業畢業要求的分解和細化,必須明確、清晰,可以表述成若干個要點。同時要明確每個教學環節質量要求的責任人、質量評價所基于的基本數據、評價周期、評價結果的使用及其改進措施等。
(3)質量持續改進主體。教育教學質量持續改進的主體是多元的,主要包括承擔教育教學活動的教師、主動參與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和對教育教學活動進行管理的教學管理人員。在這三元主體中教師是關鍵的一元,這是因為:不僅整個教育教學活動是由教師來準備、組織和實施的,而且質量評價結果的采納、教育教學質量的改進等也是主要由教師來進行。
(4)內部質量監控機制。專業應建立人才培養質量過程監控機制,包括對主要教學環節的質量監控和定期對專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評價。教學環節質量監控的目的是防止在教學環節中出現與該教學環節質量要求不符的偏差。教學環節質量監控機制主要由監控點、監控者、監控內容和監控方式構成。一個教學環節的質量監控點應該在能夠對教學質量進行有效評價的時候;質量監控者與監控內容和監控方式相關,可以是擔任教學任務的教師、參與教學活動的學生以及教學管理人員或其他教師等;監控內容主要是檢查判斷學生是否達到教學環節預期的質量要求;監控方式取決于監控內容,必須是能夠有效、客觀、準確地評價出所評教學環節質量的方法和措施。對專業教育教學質量的定期評價機制是由學?;驅I所在院系組織的、定期開展的針對課程體系設置、教學計劃安排、教育教學方式、教育教學效果等方面的評價。定期評價的參加人員可以有教師、學生、教學管理人員、專家、院系領導等;評價方法應該形式多樣,如聽課、座談會、規范性檢查、學生評教、專家督導等。
(5)畢業生跟蹤反饋機制。畢業生及其用人單位對專業教育教學質量有一個整體的認識和判斷,容易從自身職業發展的需要、企業對人才的要求和社會對人才的預期等不同的視角對工程專業教育教學質量改進提出十分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因此,需要建立定期對畢業生職業發展進行跟蹤、對行業企業的人才需求變化進行調研、對當前的專業教育教學工作進行檢討以修訂和完善專業培養方案、促進專業教育質量持續改進的機制。
畢業生可以分成應屆和往屆兩類,主要通過座談會和線上/線下問卷調查兩種方式征求意見。應屆畢業生剛結束整個專業教育,對整個專業教育教學過程記憶猶新,能夠從系統的角度對專業教育教學提出建議和意見,包括專業培養方案、課程體系設置、教學方式、教學內容、課堂教學、課外學習、實踐教學、教師教育教學能力、教育教學資源等方面。往屆畢業生經過3~5年的社會工作,容易對專業教育所能為學生提供的與行業企業對人才期待的兩方面進行比較,據此對專業教育教學改革提出建議和意見,包括企業對人才需求的變化、畢業生能力和素質的要求、專業教育的重點、課程改革的方向、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等方面。對用人單位主要采取座談會、研討會、到企業實地調研及問卷調查等方式征求意見,他們會從企業實際需要的角度,對畢業生的知識、能力和素質進行評價,并據此對專業教育的重點和改革提出建議和意見。
(6)社會質量評價機制。主要通過具有公信力的社會第三方評價機構、通過網絡平臺等傳播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專業培養目標、培養標準和培養方案等文件信息的方式,同時關注社會輿論與主要媒體的評價意見等,以得到社會各方面對專業教育質量的監督并獲取社會各界改進專業培養方案的建議和意見。
(7)評價結果反饋機制。通過內部質量監控機制、畢業生跟蹤反饋機制以及社會質量評價機制獲得的對專業教育質量評價結果應該通過分門別類后及時地反饋給相關質量責任人。課程和教學環節的責任人是任課教師;課程體系的責任人是專業負責人、課程組長和骨干教師;專業培養方案的責任人是系主任和專業負責人;教育教學資源的責任人是系主任、專業負責人、實驗室管理者等。反饋給質量責任人的專業教育教學評價結果應該盡可能清晰、明確,并予以必要的說明,以幫助責任人理解和采納。
(8)質量改進完善機制。教育教學質量責任人在獲得質量評價結果后,應認真分析質量偏差的原因,采取行之有效的質量改進措施,及時地對教育教學質量進行改進和完善,并關注和跟蹤改進后的效果。從根本上說,重視教師在質量改進中的主體作用,鼓勵和引導教師將持續改進活動嵌入教育教學活動之中,將通過各種渠道得到的教育教學質量信息用于自我反思和改進教育教學,是建立有效的質量改進完善機制的關鍵。
工程教育質量持續改進是一個不斷循環的質量改進過程,即是連續不斷地實施發現質量改進機會、尋找質量改進措施和實現質量改進目標的質量改進循環。[1]這個循環的終結是以實現質量目標為標志。
七、工程教育認證與專業課程體系改革
專業課程體系是實現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標準的主要載體,這方面在工程教育認證中得到強調。ABET工程專業認證標準(2014~2015)第5條———課程體系規定:“專業課程體系應符合學校和專業的培養目標和產出(畢業要求),必須包括三個部分:適合本學科的大學數學和基礎科學;適合學生學習領域的工程科學和工程設計;適應學校和專業培養目標的通識教育。此外,學生最后要完成一項綜合設計,為工程實踐做好準備。”[3]
為了保證培養目標、畢業要求及其課程體系的一致性,使課程體系能夠有效地支撐培養目標和畢業要求的實現,就必須對工程專業原有的課程體系進行改革重組。在各種課程體系結構中,最適合工程人才培養的課程體系是模塊化結構[4]。模塊化課堂體系的設計和構建思路是:自頂向下、分解集成[4]。模塊化課程體系的設計和構建可通過4個基本步驟完成[4]。
培養目標、畢業要求及其課程體系的一致性關鍵在于課程體系是如何支撐畢業要求的實現。通過模塊化課程體系實現畢業要求需要兩方面的努力:一是將畢業要求自頂向下落實到課程;二是由每一門課程自底向上支撐畢業要求實現。自頂向下落實由三步組成:1將畢業要求逐條分解到能夠作為課程模塊目標的程度;2將分解后的畢業要求落實到相應的課程模塊;3將每一課程模塊的畢業要求進一步分解到每一門課程。自底向上支撐也由三步組成:1通過每一門課程的實施實現該門課程的目標;2將各個模塊內每一門課程的目標予以集成以形成該模塊的目標;3將各個課程模塊的目標集成,就最終實現了畢業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畢業要求通過兩次細化分解后落實到每一門課程的課程目標,既是對相應課程的培養要求,也是對該課程的考核要求。畢業要求的實現過程如圖1所示。
通過圖1,可以進一步看出課程與畢業要求之間存在如下密切關系:
(1)每一門課程能夠為多條畢業要求的實現做貢獻。一門課程的功用是多元的,這不僅是因為課程目標可能源于多條畢業要求,擔負著不同程度上實現相關畢業要求的任務,而且還由于該課程作為先導課程的延續和后續課程的基礎,發揮著“承前啟后”的作用,因此,也間接為其他畢業要求的實現做貢獻。
(2)一條畢業要求的實現需要多門課程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的有效實施才能達到。一條畢業要求的實現即使可以以一門課程的實施為主,但仍然需要多門關聯課程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的連續實施,通過這些課程的相互配合、持續作用和不斷強化,以最終達到該條畢業要求。事實上,在課程體系設計和構建時,往往將這幾門關聯的課程置于一個課程模塊之中,以共同實現某條畢業要求。
畢業設計是一門重要的綜合性課程,在實現畢業要求和培養目標上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工程教育認證將畢業設計作為課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其定義為:“學生在多種現實約束條件下,按照合適的工程標準,綜合運用已獲得的知識和技能完成的綜合工程設計?!盵3]從實現畢業要求和培養目標的角度考慮,畢業設計應該滿足四方面要求:1選題要密切結合本專業的工程實際,包括企業面臨的生產、技術、研發、市場、管理等方面;2注重培養和提高學生綜合應用所學理論、方法和技術手段解決工程問題的能力;3注重強化學生的職業素養、工程意識、團隊精神和合作能力;4避免采用畢業論文的形式替代畢業設計。
課程體系的改革重組離不開企業或行業專家的參與。企業或行業專家不僅最清楚當前和未來社會對工程人才的需求,包括人才層次、類型、結構和規格等,而且十分清楚目前高校工科畢業生在知識、能力和素質上存在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企業或行業專家的參與不僅能夠對專業培養目標和畢業要求提出符合實際的建議和意見,而且能夠對培養方案、課程設置、教學內容、理論聯系實際、學校與企業結合等提出切合實際的建議和意見。
還需要注意的是,承載著畢業要求的課程體系只有通過其中每一門課程的有效實施才能最終達到畢業要求,而一門課程的有效實施至少需要做到兩點:1必須采用與課程教學內容相適應的教學組織形式和教學方法;2需要有與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相應的評價方式,以檢驗一門課程的實施是否達到預期效果。
至此,從本文第四節開始討論的工程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逐層分解落實和反饋貢獻可以用圖2表示。
八、工程教育認證與工科教師隊伍建設
建設一支數量足、結構合理、質量高的工科教師隊伍是培養滿足培養目標和畢業要求的工程人才的關鍵[5]。ABET工程專業認證標準(2014~2015)第6條———師資隊伍規定:“專業應有足夠數量的教師以具備覆蓋專業所有課程領域的能力。必須有足夠數量的教師以提供充分的生師交互、學生建議和咨詢、大學服務活動、專業發展、與工業和專業實踐者以及用人單位的交往。專業教師必須有適合的任職資格和足夠的權威以確保對專業的恰當指導,以及開發和實施對專業的評價、評估和持續改進過程。教師的整體勝任力可以通過如下因素判斷:教育、背景的多樣性、工程經歷、教學效果和經歷、溝通能力、發展更有效專業的熱情、學識水平、專業團體的參與、專業工程師許可等?!盵3]
考慮到工程是實踐性很強、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的重要學科,對從事工程教育的教師的要求既有與其他學科教師相同的部分,也有其獨特和專門的地方,結合ABET的上述規定與我國當前的實際,工程教育教師隊伍的建設應著重在以下幾方面做好工作。
(1)教師任職資格:從事工程教育的教師不能夠像其他一些學科的教師那樣僅要有博士學位,并勝任教學和科研工作,他們還必須具有廣博的知識面[5]、豐富的工程經歷和多樣的職業發展歷程,只有這樣才能履行好工科教師的職責。
(2)教師數量結構:除了必須完成課堂上的教學工作外,工科教師在課外還必須承擔大量與學生發展緊密相關的工作,包括師生互動、為學生學習和職業發展提供建議和咨詢、與工業企業以及用人單位交往合作等,這就要求每個工程專業要有足夠數量和不同經歷背景的教師,以確保這些工作的完成。
(3)教師教學能力:高校與研究院所的主要區別在于人才培養,因此教師的教學能力是其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項能力。年輕工科教師往往缺乏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的學習以及教學管理方面的經驗,因此,一方面要開展教育教學方面的研究,使他們接受新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把握教育教學規律,了解學生學習動機和期望;另一方面要通過學校教師教學發展中心培訓或到國內外著名高校研修的方式,提高教師的課堂施教、教學評價、質量改進能力,以達到提高教學效果和豐富教學經歷的目的。
(4)教師學識水平:工科教師應該學識淵博,即不僅要有廣博的知識面,高深的學術造詣,還要有良好的學術素養,這就要求他們從三方面努力:一是擴大知識面,從本學科專業領域拓展到其他相關學科專業領域,從本專業的技術標準、政策和法律法規拓展到人文和社會科學;二是結合國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本學科的前沿發展開展本學科專業領域的工程科學與技術的理論和應用研究;三是注重學術修養、為人師表,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培養批判性意識和創新精神,自覺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聲譽,模范遵守學術道德和規范。
(5)教師工程經歷:工程學科專業的特點也決定著工科教師必須具有豐富的工程實踐經歷,而這些是無法在校內獲得的。因此,對于缺乏工程實踐經驗的教師,尤其是青年教師,要創造條件并鼓勵他們到相關行業領域的企業和研發機構一線,參與生產運行、技術改造、研究開發、內部管理、市場開拓等方面的工程實踐活動,累積和豐富工程實踐經歷,提高工程實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