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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行政管理 規章制度 合法性 問題與對策
前 言:
高等學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學管理效率的基礎中提出的,是學校為了實現教學目標,依照制定的相關制度,運用可行性手段和舉措,發揮管理和行政職能,充分利用各種現有的資源來實現預定目標的組織活動。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為關鍵的一個環節,是一個多層次、高難度的復雜化性系統,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實現其教書育人、科研創新兩大功能的基礎與保障,是學校管理系統中承上啟下、協調左右的橋梁和紐帶。然而,從高校行政管理的發展方向來看,現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僅僅關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將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納入到自審、自查的范疇,以促進高校管理的全面發展和規范。而這種合理性、合法性的審查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在對高校行政管理規章制度的審查上。
高校規章制度是高校為了組織和處理各項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從此定義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規章制度是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所謂規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圍內普遍有效性并能夠反復適用的規則;其次,高校規章是一定的高校主體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規范;最后,高校規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為了組織和處理學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規范行政管理權的有效運行。從我國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體制的現實狀況來看,與高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有關的規范主要包括如下兩大類:一類是屬于法的范疇的規范性文件,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調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范疇的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則。另一類則不屬于法的范疇,是學校自行制定的內部教育處理規章制度。這兩方面的規范都是高校教職員工、學生必須遵守的,也是他們正常學習、工作、生活的強有力保障,特別是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更是與廣大教職員工、學生息息相關。
一、高校規章制定權概述
(一)公立高校規章制度的性質
公立高校通過內部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是其約束內部成員的主要方式,是落實高等學校教育管理職能的細化手段的行為作出的規定和約束。作為高等學校的內部規則,是高等學校自治管理權的延伸和體現,是高等學校日常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和行為準則。它本質上來說,雖具有預先設定性、一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屬性,不屬于法的范疇,不屬于行政法的淵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和參照,但是作為內部管理范疇和自制規則,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學校規章制度可被認為是對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一種補充或完善,并對內部成員具有約束力,是對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規范制定權的合法依據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權的事業單位,校規制定權是其自主管理權的主要組成部分和重要體現。根據行政法上兩個重要的原則,即法治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公立高校制定校規的權力必須來自于法律法規的明文授權,否則就會失去其制定的依據并喪失其應有的效力。縱觀我國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的體系,從法的效力層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幾種:第一、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規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據。憲法第19 條第2款、第89 條第7款規定了國家發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賦予國務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權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國教育體制的重要單行法,其第28 條、第42 條規定和賦予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制定自己的章程進行自主管理的權利,還規定受教育者應當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該法第41條、第53 條在規定了高等學校的校長行使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等6項權力, 同時要求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第四,國家教育部2005 年3月25 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8 條規定,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 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 并及時向學生公布。綜上,我國從憲法到行政規章, 從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賦予高等學校校規制定權。
二、高校規章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加快,高校學生權利意識增強,狀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激烈討論。在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敗訴告終,法院判決高校敗訴的主要理由則是高校內部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從而暴露出現行高校管理規范中的諸多問題。鑒于此,筆者認為只有規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規章制度,實現高校校規法治化,才能減少高校與其成員之間的法律糾紛,才能更好地推進依法治校。
(一)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規范, 管理不到位
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規范是影響規章制度質量提高的瓶頸!。目前許多高校制定規章制度時, 一般是職能部門認為工作需要了, 就提出并組織人員起草相應的規章制度, 在一定范圍內討論和征求意見并修改, 經主管學校領導同意或有關會議審議后由該職能部門頒布實施。這樣的程序在幾個主要環節上存在明顯問題。一是沒有立項審批環節, 對擬制定的規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審查; 二是對草案內容的審查機制不健全, 使得草案 帶病!接受最終的審議; 三是征求意見工作由于沒有法規部門或人員的參與, 往往征求意見的過程和對意見的處理上受到起草部門意愿的影響, 有時難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沒有嚴肅正規的頒布實施環節, 由學校為主體制定的規章制度簡單由職能部門發文頒布實施; 五是沒有實施后的審查、解釋、修訂和廢止等環節。所以, 按照這樣的程序來制定規章制度就顯得十分的隨意,規章制度的質量也難以保證。制定規章制度十分重要, 但如果在實施過程中疏于管理, 規章制度不僅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用, 有時甚至會產生負面作用。比如, 該修訂的時候不進行修訂或是該整合的時候不進行整合; 規章制度已不執行但遲遲不正式廢止; 甚至有的規章制度從一開始就沒有很好地執行過, 形同虛設; 多年不進行規章制度的匯編工作, 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規章制度, 查閱和使用也十分困難; 等等。以上問題, 會造成學校規章制度混亂, 喪失權威性, 執行中有困難或矛盾, 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規章制度的體系不完善
在國家社會、經濟和文化建設中發揮越來越的作用, 高校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職能的內涵和范圍不斷擴充, 各類機構不斷增加, 需要處理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 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相應的規章制度建設沒有能夠及時跟上, 所以造成許多高校規章制度體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觀的規章制度。比如, 學校的章程、議事規則, 對各領導小組、委員會、職能部門職責的規定, 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導性文件等。二是對一些原則性的規定, 沒有制定出具體的實施細則或辦法, 使得這些規定無法真正落實。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質的文件, 許多具體的工作該怎么做, 沒有文字表述, 一直以來是老人傳新人。而且對于新矛盾、新問題的處理, 很多停留在作為個案處理的層面上, 沒有很好地歸納總結, 將其上升為一種規定或制度。規章制度體系不完善的另一種表現是重復或交叉制定規章制度, 屬于補充規定性質的規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問題
高校規章制度除了存在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情況外, 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體混亂問題。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 但對于哪些規章制度必須由學校制定, 哪些授權由職能部門制定這個重要問題, 許多高校沒有明確的規定, 造成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混亂。例如, 某高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是由教務處制定的, 缺乏權威性。甚至有職能部門修改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情況。如某高校關于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規定#制定時是經過校長工作會議通過的, 但后來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訂。二是內容不一致或沖突問題。在多數高校的規章制度中, 或多或少存在規章制度內容不一致或沖突的問題。一種情況是不同職能部門制定的文件之間內容不一致或沖突, 另一種情況是同一職能部門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間內容不一致或沖突。由此可見, 在制定和實施規章制度的時候, 必須考慮遵循正當程序, 否則即使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 但學校的管理行為或決定卻不合法。三是規章制度實施日期問題。一個規章制度的實施日期是規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組成部分, 高校規章制度作為學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 其實施日期應當有明確的記載, 尤其是涉及到學籍、獎懲、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時顯得尤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規章制度的建議
鑒于公立高校規章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以及現實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僅從法律角度對完善我國公立高校規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議。
(一)更新觀念,以尊重和維護學生的權益為中心
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管理者與被管理之間的關系,而是一種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教育者,應當將尊重和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其首要任務。具體落實到高校的規章制度建設方面,高校應確立以學生確立為主體、尊重學生權利的制度體系。 轉貼于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則
正當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針對我國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議高校在制定和實施規章制度時,必須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否則即使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學校管理行為也會因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歸于無效。基于正當程序原則,高校規章制度的實施過程中應當包含:告知相對人所實施行為的根據和理由、送達、聽取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告知權利、舉行聽證及事后為相對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等程序。當然,對于不同的事項,具體程序也不同。正當程序原則的適用,不但可以促進高校實施規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規范,而且更有利于對學生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
比例原則源于德國行政法,目前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納。廣義的比例原則,一般多細分為:適合性、必要性和狹義比例性。 比例原則的引入有助于權衡高校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以大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性行為而被校方處分為例,如果適用比例原則,就可以從處分的適應性和目的性、處分手段的溫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較這三個方面對校方的規定作出較好的權衡。比例原則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規章制度時亦可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這樣就可以對學校相關權利的行使達到事前預防和事后監督的雙重作用。
(三)注重協調,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監督機制。為使將來自治規則受到適當的限制與監督,仍然需要確定法律保留事項、政府法規規章可以規定的事項以及自治事項。并在事項劃分基礎上,建構一種各層次規則有效運作的制度:法律規定或者授權政府規定由其保留的事項,但絕對保留的必須由法律規定;政府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可自行規定有關事宜,但以不侵擾學校自治為限;學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學校規則,只要在自治范圍之內,學校規則在法律、法規、規章留下的空隙內進行的填補,當承認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個事項是否屬于自治范圍,并非完全從實體上予以考慮,也絕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規章立、改、廢程序
1.立項和起草。高校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確認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的,可以授權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負責起草;職能部門、單位認為有必要制定規章制度的,應當向學校提出立項建議,對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報學校法制部門審核;立項審核通過且經主管校領導同意后,由有關職能部門、單位具體負責起草。起草部門或單位應當就規章制度涉及的主要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對涉及其他部門或單位職責的,應當征求其他部門或單位的意見。起草部門或單位與其他部門或單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上報規章制度草案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2.審核。規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門或單位將規章制度草案、說明以及有關材料,報學校法制部門初審。報請審核的規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或單位共同起草的,由幾個部門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規章制度草案經初審通過后,由主管校領導主持,召開由起草部門或單位、有關專家、規章制度的管理服務對象代表等參加的專題辦公會,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審議。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規章制度草案,應實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3.決定、公布與解釋。規章制度草案經審核后,應由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報請校長或黨委書記審閱同意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的規章制度,由學校按照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印發文件,予以公布。規章制度解釋權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統一行使。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可以授權職能部門、單位對規章制度進行具體解釋。
4.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單位應當經常對規章制度進行清理,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對已公布的規章制度及時修改或廢止。規章制度修改或廢止后,應當及時公布新的規章制度,在新的規章制度中明確原規章制度廢止的時間。
四、結 語
行政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高校管理發展中的必由之路,總之, 重視并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建設,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是實現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 有利于促進高校管理工作科學、規范和高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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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完善公司經營管理及內部管理,強化公司企業文化、提升企業形象。推進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力,保證公司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門。
第三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控的組織管理
1、董事長或(董事)是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最終批準人,主要工作職責:
(1)對公司各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制定、修訂、廢止的審批權;
(2)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中出現制度、流程爭議的最終裁定權。
2、行政人事部是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的日常歸口管理部門,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制訂、修訂各部門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管理相關實施細則;(2)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過程中不規范行為進行糾正與處罰;(3)根據反饋和要求,適時修訂、完善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
3、各部門是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者,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本部門或崗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組織及實施管理;(2)負責建立健全與流程配套的表單、管理制度、規章等文件的擬訂、使用;(3)負責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進行落實、推行、反饋,并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改進計劃,對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實施情況進行匯報;
第二章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執行、檢查、反饋、修訂
第四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
1、由相關部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擬定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草本,對新擬定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進行文字描述,并向行政人事部申請進入審批流程;
2、行政人事部根據草本及文字描述召集涉及相關部門及人員開會討論,形成一致意見后,由本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制訂部門修正后報行政人事部審核;
3、行政人事部按照《公司管理規定》上報董事長或(董事)審核批準實施。
4、個人以及部門之間不得直接干預,各部門的工作流程和規章制度。(可提出意見或建議)
5、部門對部門之間出現工作流程質疑問題或建議,可通過文字報告形式,報送行政人事部。
6、行政人事部可通過行政會議方式研討解決。最終裁定權(董事長或董事)
(7)各部門匯報工作要嚴格遵守公司制度流程,不得越權、私定。
第五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一經頒布,全體員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違反,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對已確定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在沒有正式修訂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靈活變通",不得借故不執行。
第六條、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執行情況檢查
1、規章制度、工作流程頒布執行一個月內,行政人事部進行全面檢查落實執行情況。
2、行政人事部不定期開展檢查工作,每季度抽查不少于一次,與相關部門負責人訪談了解,并做好檢查及訪談記錄。
3、行政人事部會同各相關部門,對各部門的執行情況進行集中檢查。
4、各部門定期或不定期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形成文字性材料匯報行政人事部。
第七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反饋
各部門在月匯報中反饋,行政人事部檢查反饋情況,并于10個工作日內擬定落實解決方案。
第八條 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的修訂
1、年度修訂:原則上每年修訂一次,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全年運行情況,提出修訂計劃,遞交行政會議批準實施。
2、特殊修訂:根據公司需求緊急程度,適時修訂,由責任部門提出申請,行政人事部審議后遞交總經理批準實施。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學習及工作流程的培訓
第九條 規章制度的學習
規章制度經批準頒布后,各相關部門必須于1周內組織本部門人員學習,新員工入職時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對其進行規章制度學習,落實規章制度相關內容,并做好學習記錄備行政人事部檢查。
第十條 工作流程的培訓
1、流程培訓由各流程主題部門實施,要求每年年初集中培訓一次;新流程、修訂流程在實施前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培訓一次;新員工入職時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培訓一次。
2、爭議的解決
(1)、當各方對同一流程,出現不同意見,沒有達成一致,可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行政會議仲裁。
(2)、當違反流程規定,對公司下達糾正措施通知單,存在異議,可在2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行政會議仲裁。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一條 未按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執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批評、警告處分,在按該部門相關制度進行扣罰之后,再處以100元以上(上不封頂)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主要責任。被處罰記錄記入個人檔案,并與公司年終個人及部門評優掛鉤。
關鍵詞:新建企業 業務流程 規章制度
對于新建立的企業來說,企業籌建初期建立的管理基礎非常關鍵。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業務流程,如同四通八達的橋梁和道路,只有搭建起這些橋梁和道路,架起與企業戰略相匹配的流程框架,才能使企業上下溝通暢通,準確真實的將信息傳遞到公司的每個區域。而企業的規章制度是對流程設計思路、執行要求、獎懲措施的具體描述。兩者相輔相成,相互支持,促使公司不斷提高管理效率,實現企業效益的最大化。
1.業務流程和規章制度的關系
作為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制度和流程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當制度按照企業業務鏈條建立,內容具體到業務的各個步驟,以文字或者圖表的形式將業務的前后邏輯和關系都描述清楚,就可以將其看作文字化的流程,如ISO9000體系中的程序文件。當流程以文件的形式呈現出來,并且作為管理要求在企業中強制推行,那同樣也可稱之為制度,如企業建立的審批流程等。因此,流程與制度的內涵沒有區別,都是企業內形成文件的管理規則。
制度和流程又有著各自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制度和流程產生的時機不同。任何一個企業只要誕生,自然就有了流程,只是這些流程很多時候沒有被規范化。而制度則是在企業的管理者看到企業運行中出現問題,或預計到可能出現問題時建立的。
(2)制度和流程的表現形式和內容不同。流程一般是用圖表表示,可直觀的看到業務活動的各個步驟和環節。業務流程一般不會重復描述,流程和流程之間通過流程接口連接起來,形成企業的業務活動框架。但流程在描述上不能展示流程的設計思路、執行時的細節以及不按要求執行導致的后果等內容,制度恰恰可以彌補這方面的不足。但由于制度一般是文字形式描述,不夠直觀,因此內容上有較多重疊,如果制定時缺少溝通,可能會出現沖突。
(3)涉及的范疇不同。制度更多的是針對局部問題而制定的規則,不存在上下游或層級關系,將企業分塊的制度堆積起來將覆蓋到企業管理與業務運作的每個角落。而流程針對的則是全局,上下級流程之間存在從屬關系,同級流程之間存在上下游關系。雖然流程具有全局性,但其注重的是關鍵業務的運轉,并不要求覆蓋到每個點。
綜上所述,流程和制度都是企業管理體系的重要基本要素,各自以其不同的方式在企業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2.新企業如何做好業務流程及規章制度建設和管理
2.1流程建設和制度建設應統籌考慮,二者相互補充
對于新建企業來說,沒有歷史因素的制約,在設計管理體系時就應該將流程管理和制度管理統籌考慮,最好以流程為基礎、以流程為線條制定制度。
首先,應明確企業發展戰略目標,包括長期和短期的目標,有了明確的目標就有了行動的方向,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應該怎樣設立環節和步驟就有了大致的輪廓。
其次,進行全面分析,針對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劃分業務大類,如人力資源管理、工程建設管理、財務管理等。在業務大類下再劃分不同級次的業務流程,形成企業的流程框架,直到最末級,末級流程一般對應的就是一個個具體的業務活動。一般來說,企業建立時都已基本確定了組織架構和職能部門,在此基礎上,針對已梳理好的末級流程,應明確每個流程的主管部門和協作部門,這主要是針對流程跨度涉及多個部門的業務活動來說的。主管部門對流程的運作進行總體策劃,制定流程的具體執行細節和步驟,涉及其它部門時,及時溝通,共同協商,確保流程步驟設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然后,按照確定的流程制定相關制度。如采購這一業務大類,可以分為采購計劃、供應商及招投標、采購合同、到貨驗收、出入庫、庫存盤點等具體流程,當這些流程的執行步驟確定后,展示給人們的是一種從端對端的有邏輯關系的活動過程,但這些活動為什么這么設計、不執行產生的后果和風險、應受到何種獎懲及監督的要求等就需要由配套的制度來體現了,這樣制度和流程組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文件。
規章制度在建立時,還要重點考慮以下要素:1)該項制度的目的和依據是否明確;2)該項制度的表述對員工來說是否容易理解;3)該項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4)該項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能滿足上述要素的制度就是切合實際,可貫徹的。
2.2流程和制度的建立要體現全面化、系統化、合理化的特點
流程是企業一切管理活動的基礎,具有全面化、系統化、合理化的特點。全面化是指企業各個部門的各項工作都要有明確的工作程序,都要有標準可依,業務模式和實踐經驗應通過流程固化下來。這樣即便人員發生變動,工作也有持續性。
系統化是指流程和制度的內容是相互聯系的,而不是孤立的各自為政。給業務流程確定主管部門是比較好的辦法,也就是企業里的每項具體業務都有部門牽頭,在企業的整體運作中,每個部門都既要牽頭策劃好自己負責的工作,也要配合其它部門完成非本部門主管的工作,每個部門都有要求其它部門配合工作的權利,也有要配合其它部門工作的義務,這樣可有效的促進部門間的橫向溝通。
合理化是指流程和制度必須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包括人員結構、生產預期以及企業文化等),圍繞本企業的方針目標建立。新建企業由于沒有管理基礎,在建立管理制度時,經常會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有共性,同類企業的制度可以通用,就錯誤的把同類企業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打包”照搬到新企業來實施。借鑒和學習是可以的,但脫離本土的制度是沒有生命力的,如果不認真的結合本企業實際分析研究,制定的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會遭遇重重障礙,要是不得不推倒后重新制定,朝令夕改,則會嚴重影響制度的嚴肅性,犯了的企業管理之大忌。
二、自覺排隊購買飯菜,不擁擠、不插隊、不嬉笑打鬧。領到飯菜后一律在餐廳用餐,嚴禁將餐具帶出餐廳。
三、注意用餐文明,餐廳內不得喝酒、吸煙,不得大聲喧嘩。
四、愛護餐廳設施,保持餐廳桌面、地面、墻面的清潔,協助餐廳工作人員搞好餐廳衛生。
五、注意節約,不浪費飯菜,吃剩的飯菜要倒入指定的容器里。
六、餐廳工作人員要統一服裝上崗,打菜打飯時要戴口罩,工作時態度和藹,舉止文明。
第一條 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試用工和臨時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不含獎金和風險收入。
二. 工資結構
第三條:員工工資由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
第四條: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職務津貼、工齡工資、住房補貼、誤餐補貼、交通補貼。
第五條:固定工資是根據員工的職務、資歷、學歷、技能等因素確定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固定工資在工資總額中占40%。
第六條: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考勤表現、工作績效及公司經營業績確定的、不固定的工資報酬,每月調整一次。績效工資在工資總額中占0-60%。
第七條:員工工資總額由各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擬定后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每月對員工進行考核,確定績效工資發放比例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審批后予以發放。
第八條:員工工資扣除項目包括:個人所得稅、缺勤、扣款(含貸款、借款、罰款等)、代扣社會保險費、代扣通訊費等。
三. 工資系列
第九條:公司根據不同職務性質,分別制定管理層、職能管理、項目管理、生產、營銷五類工資系列。
第十條:管理層系列適用于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十一條:職能管理工資系列適用于從事行政、財務、人事、質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務工作的員工。
第十二條:項目管理工資系列適用于各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
第十三條:生產工資系列適用于生產部從事調試、焊接、接線等生產工作的員工。
第十四條:營銷工資系列適用于銷售部銷售人員(各項目部銷售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員工工資系列適用范圍詳見下表1:
表1工資系列適用范圍
工資系列
適用范圍
管理層系列
1.總經理 2.副總經理
職能管理系列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生產部、質管部、物流管理部所有員工
項目管理系列
各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
生產系列
生產部從事調試、焊接、接線等生產工作的員工
營銷系列
銷售部銷售人員(各項目部銷售人員可參照執行)
四. 工資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 工資計算公式:
應發工資=固定工資+績效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
固定工資=工資總額×40%
績效工資=工資總額×60%×績效工資計發系數(0-1)
第十七條:工資標準的確定:根據員工所屬的崗位、職務,依據《崗位工資一覽表》確定其工資標準。待崗人員工資按照本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試用期員工工資參照附件1《試用期員工工資標準表》。
第十八條: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鉤,試用期與待崗員工不享受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確定方法見表2。
表2:績效工資確定方法
考核成績
績效工資計發系數
績效工資發放數額
90(含)--100分
≤1
績效工資×計發系數
80(含)--90分
≤0.8
績效工資×計發系數
60(含)--80分
≤0.5
績效工資×計發系數
60分以下
≤0.3
績效工資×計發系數
第十九條:職能部門普通員工考核由其部門經理負責;部門經理考核由其主管副總負責;項目部成員考核由其項目經理負責。考核成績和計發系數每月8號前上報至人力資源部。
注1:原則上管理層工資由公司承擔,若管理層人員兼任項目經理,則其基本工資由公司承擔,績效工資由項目部承擔。
(一)通行費收費政策“五公開”
1、公開收費政策和規定;
2、公開收費程序和辦法;
3、公開收費標準和逃費車輛處罰標準;
4、公開收費人員工作號碼和照片;
5、公開收費紀律和要求。
(二)愛崗敬業“五精神”
1、振興公路事業的拼搏精神;
2、勤奮敬業的創新精神;
3、踏實工作的奉獻精神;
4、團結友愛的互助精神;
5、愛“站”如家的主人翁精神。
(三)征收職業“六道德”
1、熱愛本職,牢記宗旨;
2、說話和氣,熱情服務;
3、講究衛生,著裝整齊;
4、秉公辦事,不徇私情;
5、文明待人,耐心解釋;
6、應征不漏,應免不收。
(四)征收人員“六風紀”
1、工作時間內必須衣帽整齊(管理人員在辦公室內可以脫帽),證件齊全,佩戴端正,春秋、夏、冬服裝不得混穿;
2、舉止大方,談吐文雅,儀容端正;
3、禮貌待人,文明用語,規范講話,不得冷、硬、橫、暴;
4、男同志不允許蓄長發和留胡須,女同志不允許披肩長發、戴耳環、濃妝艷抹;
5、執行公務時,不準背手、抄手抱立;
6、值班時間不準挽衣袖、卷褲筒、披衣敞懷,執行稽查工作時,不準抽煙、嚼檳榔,不準戴墨鏡。
(五)文明窗口“八示范”
1、環境衛生,秩序良好,設施標牌齊全;
2、著裝整齊,掛證上崗,使用文明語言;
3、主動熱情,準確迅速,安全暢通;
4、依法收費,照章處罰,無亂收亂罰;
5、規范服務,高質高效,無差無錯;
6、提供咨詢,有問必答,禮貌收費;
7、遵章守紀,忠于職守,樂于奉獻;
8、站亭衛生規范,無攤點,無廣告。
(六)文明執勤“八要求”
1、內抓管理,遵守紀律,外樹形象,規范執勤;
2、列隊整裝交接班,班前班后常常講評;
3、文明用語,牢記心里,掛在嘴上;服務忌語,時刻警覺,堅決不說;
4、收費時唱收唱付,找補后給票禮貌送行;
5、開足車道服務八方司乘人員,急人所急,慷慨相助過往車輛;
6、貪污舞弊,自覺抵制,征費索賠路損,嚴守上級標準;
7、查車糾正違章先行敬禮,依法處罰違章先進理由;
8、開啟欄桿升降務必安全到位,過失損壞車輛應當致歉賠償。
(七)廉政收費“十不準”
1、不準勒索或收受服務對象和群眾的禮品、財物。
2、不準接受車主和駕駛員的吃請。
3、不準擅自給車主或駕駛員減免通行費。
4、不準給無證人和準駕不符合的人亂開暫扣證。
5、不準隨意扣車、扣照和打人、罵人。
6、不準在收費過程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或打擊報復。
7、不準使用非法票據或不給票中飽私囊或搞帳外“小金庫”。
8、不準瞞報、截留通行費收入。
9、不準將與收費工作無關的人員帶入收費場所,不得將服裝及證件轉借給他人使用。
10、不準在工作時間喝酒、娛樂,嚴禁賭博、酗酒和其它違法行為。
(八)文明收費“十用語”
1、您好!
2、請繳通行費。
3、請稍候。
4、對不起。
5、請您拿好通行票。
6、請出示月票(證件)。
7、請交驗通行費票。
8、謝謝合作。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托,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采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并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并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注明經營范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并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并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2]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為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并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并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并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并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為: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3)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涂改、偽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 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志和懸掛標志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志燈。
第三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并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運輸。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采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 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4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
第五十條 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愿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為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后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后交還。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5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志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中圖分類號】R47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2095-6851(2017)06-00-01
手術室是醫院中高風險,高強度的科室,很容易發生安全隱患[1]。因此,手術室中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本文中在我院2016年4月進行嚴格實行手術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具體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在我院2016年4月進行嚴格實行手術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中,在2015年4月到2016年4月期間,手術室共進行5200臺手術,在2016年4月到2017年4月期間共進行6400臺手術。記錄兩年間手術室中出現的護理差錯,并進行比較。
1.2 方法
1.2.1 根據之前手術室中出現的護理差錯,發現其中的安全隱患(1)在手術的過程中,手術醫師對護理人員下達的是口頭的醫囑,而護理人員在記錄中發生遺漏或者記錄不全的情況。(2)洗手的護理人員由于對新的手術的操作不了解,導致不能很好的配合手術醫生進行手術,從而引起安全隱患。(3)由于手術的排班以及人員的安排不合理,我院中手術較多,護理人員的素質具有較大的差異,或者護理人員將負面的情緒帶入到手術中導致出現安全隱患。(4)在護理的過程中,由于護理人員沒有聽清患者的反應或者護理人員不經意間的話,對患者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
1.2.2 在手?g中出現異物留在患者體內(1)由于護理人員沒有在手術前準備好,導致沒有數清物品,導致異物留在患者體內。(2)有少數的醫生具有不良的操作習慣,在手術中將整塊的紗布放入患者體內進行止血,護理人員對此不清楚,出現異物留在患者體內。(3)護理人員在工作中防范的意識較差,如手術包不按照常規放置,沒有清點物品的統一的流程等。
1.2.3 加強安全管理措施(1)將手術中搶救的流程中設計手術記錄單,肢體的觀察單,液體輸注單,口頭醫囑補記單,生命特征的記錄單等,可以減少護理人員的描述和記錄,并突出急救的全面和規范。(2)選取具有事業心,上進心的護理人員進行進修學習,并傳授給醫院的全體護理人員。組織護理人員學習新技術以及新機器,并制定工作流程,在工作間懸掛,讓護理人員記住,消除由于不熟悉工作的情況發生的護理差錯。(3)在手術室的護理工作中排班非常重要。在排班時要根據護理人員的身體的情況,年齡,業務能力,學歷等因素,讓各層次的護理人員達到取長補短的效果,可以有效的提高護理效率。(4)在護理中要注意以患者為中心,認真聽取患者的訴說,認真觀察患者的反應,防止出現護理的差錯。(5)在手術前需要嚴格的清點物品,并由護士長進行檢查以及考核。在清點物品時做到醫生與護理人員相互監督的情況。(6)將手術的器械包,敷料包的內容物進行規范,將內容物的清單貼在包上,并將清點的過程程序化,在操作臺上貼上清點的程序。
2.結果
在2015年4月到2016年4月一共做了5200臺手術,其中有1臺發生事故,有20臺出現不良的事件。在2016年4月到2017年4月一共做了6400臺手術,其中有0臺發生事故,有2臺發生不良事件。嚴格實施手術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后,手術室中護理差錯的發生率小于實施前,差別具有統計學意義(P
3.討論
【關鍵詞】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
一、什么是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
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是現代物流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依據現代物流企業內部各種環節、各項工作的特點,從各個側面規定在物流活動中應該遵循的原則和方法,它是現代物流企業管理物流活動的基本制度。它相當于現代物流企業內部的“法律”,它是保證現代物流企業物流經營活動正常進行的手段。
二、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的內容
現代物流企業的一切管理規章制度,都是依據現代物流企業運輸、倉儲、配送等方面的內容而定。現代物流企業的物流活動,決定了現代物流企業管理不僅要加強對經營過程的全面管理,而且還要加強對經營要素的管理。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的內容如下。
(一)實現全面計劃管理的規章制度
編制計劃應作為現代物流企業管理的一項主要規章制度,應當以“立法”的方式,讓全體員工遵守,發揮計劃職能的作用。首先,它要求現代物流企業各部門、各環節的物流活動都要實行計劃化。實行計劃化就是要使現代物流企業物流作業和經營活動所涉及的一切方面都必須根據經營決策做出相應的計劃安排。其次,要使計劃管理貫穿于現代物流企業物流活動的全過程之中。最后,要使計劃管理層層落實,成為現代物流企業全員性的計劃管理。
(二)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人力資源是現代物流企業經營的最主要因素,加強這方面的管理特別重要。一般來說,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和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兩個部分。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內容大致有:各類員工的招聘、錄用、培訓、考核、晉升、獎懲的原則和方法的具體條文。勞動管理制度主要有勞動定額、勞動定員、勞動力組織的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勞動保護制度、勞動操作規程,安全守則、勞動競賽獎勵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物流作業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現代物流企業物流作業管理方面的制度包括物流作業操作管理制度和物流作業工具管理制度。現代物流企業物流作業操作方面的管理制度包括:采購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儲存保管管理制度、裝卸搬運管理制度、流通加工管理制度、配送管理制度、物流信息管理制度等內容。
現代物流企業物流作業工具方面的管理規章制度有:各種機器設備的使用規程、維護、保養、修理以及領用發放制度等。它主要根據機器設備使用說明的技術文件要求,規定員工操作駕駛的正確方法,維護和修理的周期和方法等。這些制度的作用在于充分發揮勞動手段的效用,保持機器設備的完好程度,避免人為破壞,有利于現代物流企業物流活動的開展。
(四)營運物資方面的管理規章制度
營運物資主要是現代物流企業開展物流活動的各種物資。這些物資的管理規章制度主要有:物資驗收入庫制度、保管的原則和方法、維護保養質量規程、物資的盤點制度、儲備量控制等方面的制度。這些規章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證經營過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保證各種物資的質量完好、數量準確。
(五)財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是現代物流企業按照國家有關物流財務方面的方針、政策制定的,適合本企業物流財務活動的一項管理制度。物流財務管理制度貫穿于物流活動的全過程,現代物流企業的全體員工都必須遵守物流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它具體包括:資金管理制度、報銷管理制度、會計管理制度和審計管理制度等內容。
三、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的創新
波士頓咨詢公司的研究表明,1970年《財富》雜志中評出的500強企業,近1/3在1990年的名單中消失。這些企業“消失”的原因就在于沒有對環境做出認真、準確、及時的分析和判斷,或者講環境已經變化了,但管理企業的方式和制度仍然沒有作相應的調整而引起的。現代物流企業也應該吸取這些企業“消失”的教訓,隨時要根據物流環境的急劇變化而做出適當的改變。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的創新應具備的特點有:
(一)先導性
現代物流企業要從市場環境出發,及時調整現代物流企業的發展戰略,修改和重新制定現代物流企業的管理制度,組織現代物流企業的創新活動,這就是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的先導性。 現代物流企業只有具備了創新性的管理制度,才能形成現代物流企業的一種主動創新和持續創新的動力。
(二)協調性
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的創新應與外部制度創新相互協調,形成內外統一的現代物流企業管理制度。比如,美國的3M公司,成立于1902年,它是一家涉及辦公用品、通訊運輸、航空航天的綜合性公司,它的全稱為明尼蘇達礦業公司。它以創新為公司價值觀的核心,公司形成了一套多層次的“利于創新、勇于創新”的制度體系。它把公司的管理制度分為公司整體層次的管理制度、小組層次的管理制度和個人層次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它保證“員工有15%的創新時間的規定”激發了員工的創新意愿。3M公司的制度創新與外部環境相互協調。
(三)動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