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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的因素優選九篇

時間:2024-01-05 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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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的因素

第1篇

[關鍵詞]室內空氣污染;影響因素;危害;防治方法

隨著市民環保意識的日益提高,家庭以及一些公共場所裝修后室內空氣的質量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但對于如何正確看待室內環境檢測本身及結果,大多數人都會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如某辦公樓,工程驗收時室內環境檢測合格,使用后檢測甲醛小幅超標,人們對此難免會產生疑問和猜測。希望以下論述能幫助人們消除對室內環境上的認識誤區,正確對待生活中有關室內環境污染的問題。

(1)室內感覺不到有難聞的氣味,不代表室內的空氣就沒污染。對此,要說明兩點:第一,不同污染物有不同的氣味,人們對于不同氣味的敏感程度因人而異,且相差甚遠,例如,多數人的甲醛嗅沉閾為(0.06-0.07)mg/m3,而有的人可高達2.68rag/m3,這種人雖然感覺不到氣味,但同樣會受到傷害;第二,并非所有發出氣味的物質都在室內環境檢測要控制的范圍內,換句話說,就是有異味,也并不代表室內環境檢測一定不合格。

(2)材料雖然聲稱是環保的,裝修以后的室內空氣各項指標依然會超標。很多人認為,購買的是環保材料,裝修后的室內空氣各項指標一定合格。實際上,市場上的裝修材料魚目混珠,檢測報告也有送檢和抽檢之分,生產廠家的檢測報告多為送檢報告,只能證明送檢產品合格,既便是抽檢,其代表性也極其有限,未必代表消費者購買的那批材料;如所購材料的確為環保型,也只能說明其有害物的釋放量在一定的界限值以下,并非不含有害物質,即使材料本身很環保,但通過摻加一些外界的輔助材料比如說一些膠粘劑等含化學成分較多的介質,最后也會影響到室內空氣的各項指標。

(3)使用相同的裝修材料,室內空氣測得的結果未必相同。即使同樣的房間,同樣的設計,使用同樣的材料,但裝修畢竟是手工操作,裝修材料的用量不可能完全一致且房間的通風條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不同房間檢測結果存在差異應屬正常。即使同一房間,面積較大時,不同測點也可能有明顯差異,因此檢測規范對大面積房間的檢測點數有相應的明確規定。當房間面積在50m2以下時檢測點數為1個,面積在50-100m2之間時檢測點數為2個,當面積為100―500mz之間時檢測點數不少于3個。

(4)裝修結束后就立即檢測,檢測結果不能完全代表該房間的空氣質量。裝修材料散發有害物質的量會隨時間推移呈下降趨勢,材料用量符合有關要求時,一般7-14天漸趨穩定,因此建筑、裝修工程應在工程完工7天以后,家庭裝修最好一個月左右,再開展檢測工作。這期間應保證充足的通風,以利于有害物質的散發,使檢測結果更接近于實際使用時的狀況。

(5)驗收檢測就算合格,也不可高枕無優隨便使用。工程驗收的室內環境檢測是監控建筑與裝修工程中所用建筑、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檢測結果合格只代表在封閉1小時的情況下。由裝修材料導致的空氣中的污染物質會小于界限值,大量投入使用后,由于室內條件發生變化,由外購家具、生活起居等帶來其他污染源,此時室內環境狀況也會有所變化,不能認為彼時合格,此時一定合格。如果要了解使用時的室內環境情況,家庭檢測時建議封閉8一lO小時,檢測結果更接近真實。

(6)房子雖然是毛坯房,但室內污染問題依然存在。沒有裝修過的毛坯房是沒有污染的,應該說絕大數人都是這樣想的。其實不然,一些毛坯房在施工時,有些工序必不可少,比如廚房和衛生間的防水處理,建筑材料中花崗巖、水泥及石膏等所含有放射性的氡氣,一些商品混凝土中摻加的外加劑,一些粉刷涂料中所含有的膠粘劑等當它們這些有害物質同時釋放、疊加時,所產生的有害氣體濃度就會上升,加之房產公司把鑰匙交給住戶時多是門窗緊閉,所以剛買來的毛坯房室內空氣污染不容樂觀,也是情理之中。因此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中對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做了強制性要求。

(7)外界環境對室內空氣的質量存在一定的影響。空氣是流動的,只要存在污染源,就會對周圍的環境產生不良影響。一個房間有了新污染源,如購進家具,也會影響相鄰房間的空氣質量。很多情況下,室內環境并不僅局限于室內,如果一個家庭正在裝修,也多少會對相鄰家庭產生一些影響,而建筑物公共部位(如樓梯、走道、外墻)的粉刷、油漆等對其中住戶的影響更加明顯。我們在以往的檢測中就發生過類似的問題,當我們在封閉的房間里檢測時外界同時在進行外墻的粉刷和樓梯扶桿的油漆涂刷,雖然此時門窗禁閉,但檢測下來的結果仍然超標。

其實雖然影響室內空氣質量的因素很多很復雜,但其防治的方法也很多,大致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室內裝修所用的材料應選用符合國家標準、高質量的健康環保建材。一般來說,人造板材是最容易造成室內污染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盡量選擇原木建材和家具。施工工藝要盡量選用無毒、少毒、無污染、少污染的施工工藝。裝修時應減少采用人工合成板,如膠合板、纖維板等。推廣裝飾配件根據設計圖紙要求工廠內機械化生產,將成品運至現場后直接裝配即可的施工工藝。

(2)消除室內空氣污染,最有效的方法是通風換氣。室內裝修材料中污染物的釋放量與室內溫度、溫度、通風程度以及材料的使用年限、裝載度有關,在條件允許情況下盡量選擇春、秋季施工。

第2篇

【關鍵詞】 經濟發展 環境污染 能源消費 環境治理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為充分發揮江蘇的教育、科技、人才、交通、工業、開放等資源優勢,江蘇根據中央和國務院要求,果斷實施“兩個率先”、沿江發展、創新推動等戰略,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綜合實力位居全國各省市前列。

截至2013年末,江蘇實現地區生產總值59161.75億元,其中,第一產業實現產值3646.08億元,第二產業實現產值29094.02億元,第三產業實現產值26421.65億元。人均GDP達到74607元(折合12047美元),高于全國32699元。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實現36373.32億元,財政收入實現6568.46億元,人均實現消費26622.79億元。實際利用外資332.59億元,進出口總額5508.44億美元(其中出口3288.57億美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38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98元,城鄉居民人均儲蓄存款42602元。在長江三角洲地區,江蘇土地面積占比為48.7%,人口占比為50.1%,地區生產總值占比為50.0%,其中:第一產業占比65.6%,第二產業占比為52.4%,第三產業占比46.2%。

江蘇經濟在連續多年保持兩位數快速增長、綜合實力顯著增強的同時,環境污染面日益擴散,環境質量惡化日趨加劇。例如,在全國范圍內發生的十大水污染事件中,就有2件發生在江蘇境內。當前,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江蘇經濟轉型發展、社會各界廣為關注的一個重大現實問題。因此,本文的研究意義不言而喻。

二、文獻回顧

對環境與經濟增長較早的理論研究,始于D’Arge(1971),他在Harrod模型下分析了經濟增長與自然環境的相互影響。Forster(1972)則較早地在新古典增長模型中考慮了環境污染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他將存量污染視作生產要素納入生產函數,并假設污染的產生是由于資本的使用而導致的。在這一分析框架下,Forster(1973)進一步分析了環境污染治理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由于其效用函數中同時包含了消費與污染,并且環境污染治理需要占用資本用于生產的那部分資源,因此在最終的均衡點上,消費水平和資本水平均比新古典模型Stokey(1998)在其AK模型中,假設低收入水平時使用污染最嚴重的生產技術,這可以理解為消費的邊際效用要大于污染所帶來的負面效用。這時,經濟增長伴隨著環境惡化。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的時候,由于消費的邊際效用遞減,而污染的邊際效用卻在增加,最終使得更加清潔的生產技術獲得在經濟發展中使用。在經濟發展的全過程中,開始是環境污染不斷增加,后來由于清潔技術的大量運用使得污染逐漸減少。

孫剛(2004)在Stokey(1998)、Aghior和Howitt(1998)的分析框架下,進一步分析了環境保護對可持續發展路徑的影響。他通過模型分析認為,環境污染治理存在一個門檻效應,只有環境污染治理的邊際貢獻率足夠大,在能夠維持可持續發展。Andreoni和levinson(2001)則構建了一個更為簡單的微觀模型,發現不同特點(規模報酬)的環境污染處理技術,可能會形成不同的經濟增長和環境污染的關系。

崔寧寧等學者(2005)分析了江蘇省歷年來經濟發展與污染排放特征的關系,認為其符合EKC(環境庫茨涅曲線)理論,并且這一曲線尚未達到轉折點。吳玉萍(2002)、劉耀彬(2003)、楊凱(2003)、王宜虎(2006)等人的研究,則分別證實了北京、武漢、上海、南京等城市EKC的存在及其特征。劉應希(2005)根據廣州市18年來SO2排放量與經濟增長的相關數據,發現廣州的SO2排放量與經濟發展存在”M”型關系,它是2個單列的“倒U型”曲線。

三、江蘇環境污染現狀

“九五”以來的四個五年計劃期間,江蘇經濟在以兩位數快速發展的同時,環境污染的增長速度也在加快,日益突出的環境問題成為經濟與社會發展的一大瓶頸。統計分析數據顯示:整個“十五”期間以及“十一五”中期之前,江蘇工業廢水、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速度均呈快速增長趨勢,其中“十五”期間環境污染增長速度最快。進入“十二五”以來(2011―2013),隨著全省各地對環境污染治理強度的逐步加大,工業“三廢”排放量有所減少,但是工業煙(粉)塵排放量則出現時多時少的波動現象。

1、工業廢水排放現狀

“九五”期間,江蘇工業廢水排放量沒有逐年增長,反而呈現逐年減少的特征。2000年比1995年工業廢水排放量減少1.83億噸,年均減少0.366億噸,年均削減1.66個百分點。“十五”期間,工業廢水排放量急劇增加,由2000年的20.19億噸猛增到2005年的29.63億噸,五年增幅為46.76%,年均增長9.35%。“十一五”期間,工業廢水排放量逐年減少,由2005年末的29.63億噸減少到2010年末的26.38億噸,排放總量減少3.25億噸,排放量年均減少0.65億噸。進入“十二五”以來(2011―2013),工業廢水排放量逐年減少,由2010年末的26.38億噸減少到2013年末的22.06億噸,排放總量減少4.32億噸,排放量年均減少1.44億噸,年均排放削減率為5.8個百分點。

全省排放的工業廢水中,大部分來自于蘇南地區,這是由于蘇南工業較為發達,并且其發展速度快、資源能源消耗多。以2013年的統計數據為例:全省工業廢水排放總量為22.06億噸,蘇南五市(南京、無錫、常州、蘇州、鎮江,下同)排放量合計達到13.7億噸,在全省的排放量占比為62.1%。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最多的是蘇州市,最少的是鎮江市。

(1)化學需氧量排放及比較。在“九五”和“十五”期間,江蘇在對污染物排放的調查統計中,未將化學需氧量列入統計范圍,更未將其列入黨政領導政績考核范圍。“十一五”中期以來,江蘇正式將化學需氧量列入調查統計并向社會公布。統計數據顯示:在“十一五”期末至“十二五”期初,該項指標增長幅度較大,2011年比2010年排放量猛增45.82萬噸,增幅達到58.15%。隨后,這項指標呈現逐年微小減少態勢。在蘇南地區,該項指標值約占全省的1/4強,其中:排放量從高到低的城市依次分別為南京市(203040t)、蘇州市(85941t)、鎮江市(41890t)、無錫市(39072t)、常州市(37871t)。

(2)氨氮排放及比較。“十一五”期末,江蘇氨氮排放量為6.3萬噸。進入“十二五”以來,該項指標有所升高,尤其是從2011年明顯開始攀升,2011年排放量比2010年增長幅度為149.52%。2012年比2011年排放削減0.41萬噸,排放量削減2.61個百分點。2013年比2012年排放減少0.57萬噸,排放削減3.72個百分點。就蘇南地區而言,該項目排污指標占全省的31.58%,而蘇南的5個城市中南京和蘇州排放量最大。

2、工業廢氣排放現狀

“九五”期間,江蘇工業廢氣排放量五年間遞增15.33%,年均遞增3.06%,排放量增長較緩。“十五”期間,江蘇工業廢氣排放量劇增,五年間凈增加量達到11118.38億標立米,五年增速達到122.47%,年均增速為24.49%,是近二十年來工業廢氣排放最多的五年,其增速遠超過江蘇這一期間的GDP增速。“十一五”期間,江蘇工業廢氣排放量凈增11016.35億標立米,五年間排放遞增54.55%,年均增速10.91%,比“十五“期間年均增速回落13.58個百分點。這說明,江蘇工業廢氣排放總量較上一個五年而言有所減少,但仍以年均10.91%的速度遞增。如圖1所示。

(1)二氧化硫排放及比較。“十五”以來,江蘇二氧化硫排放呈現期初較少、中期大幅度增加、期末微量減少的變動趨勢。其中,“十五”期間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出現劇增現象,2005年較2000年排放量凈增53.01萬噸,年均增加排放10.6萬噸,年均增速12.57%。“十一五”期間,這一指標值減少32.29萬噸,年均減少6.46萬噸,年均削減率為4.7%。“十二五”的前三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與“十一五”期末值相比,排放減少11.21萬噸,年均減少排放3.74萬噸,年均削減3.54%。江蘇排放的二氧化硫,有近一半來自蘇南地區。在蘇南地區排放的二氧化硫,有60%來自于南京市和蘇州市,40%的來自于無錫市、常州市和鎮江市,其中常州市的排放量最低。

(2)氮氧化物排放及比較。“十二五”以來,江蘇氮氧化物排放量呈現逐年減少態勢,截至2013年末,3年內減排氮氧化物19.77萬噸,年均減排6.59萬噸。2011―2013年間,年均排放削減4.29個百分點。在江蘇排放的氮氧化物中,有53.63%來源于蘇南地區。蘇南五市排放量由高到低的城市依次分別是:蘇州市(249636t)、無錫市(148750t)、南京市(143701t)、常州市(13502t)、鎮江市(82025t)。

(3)工業煙塵粉塵排放量及比較。“十五”以來,江蘇工業煙塵粉塵排放量呈現逐年遞增的發展態勢,其間:“十五”期間工業煙塵粉塵排放量急劇增加,其增長速度年均達到21.68%,遠遠超過江蘇GDP的增長速度;經過“十一五”期間的連續治理,工業煙塵粉塵排放量呈現逐年減少態勢,五年累計減排33.07萬噸,年均削減率為8.47個百分點;在“十二五”的前三年,這一排放量先后出現“增加減少“、”增加減少”兩次波動現象,即:2011年比2010年增加排放量3.62萬噸、遞增8.04個百分點,2012年比2011年減少排放9.04萬噸、削減18.59個百分點,2013年比2012年增加5.96萬噸、遞增15.05個百分點。這說明,江蘇工業煙塵粉塵排放量在多年間基本維持在同一個水平上,雖有減排,但是其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在江蘇排放的工業煙塵粉塵總量中,有50.76%來自蘇南地區。表1反映了南京、無錫、常州、蘇州和鎮江的排放數量及其在蘇南地區乃至全省的占比。其中:排放量和排放增速從高到低的城市依次為:南京市、蘇州市、無錫市、常州市、鎮江市。

3、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現狀

“九五”以來,江蘇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總體呈遞增趨勢,并且呈現顯著的階段性特征。“九五”期間,工業固體廢產生量年均遞增3.06%,進入低速增長期;“十五”期間,固體廢物產生量年均遞增17.9%,進入高速增長期;“十一五”期間,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年均遞增11.49%,雖然較“十五”期間增速放緩,但仍屬于快速增長期;“十二五”的前三年間,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年均遞增6.59%,進入中速增長期。

江蘇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有60%多來源于蘇南地區。2013年,蘇南五個城市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中,有37.52%來源于蘇州市,有25.61%來源于南京市,有15.88%來源于無錫市,有21%分別來源于常州市和鎮江市。換言之,蘇州市和南京市是蘇南地區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最多的城市,而常州市和鎮江市則是產生工業固體廢物較少的城市。

四、江蘇環境污染的成因

其一,部分重點行業及以及少數支柱產業成為環境污染物的主要來源地,其運行慣性導致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發展舉步維艱。

2012―2013年間,江蘇省調查總隊曾經對江蘇20個重點行業的部分企業進行了抽樣調查。筆者根據這次調查統計資料,運用指數分析、回歸分析等方法將調查數據重新進行計算和整理,得出一套新數據。通過這些新數據,可以分類分析不同行業污染物排放指數,及其對環境質量的損害影響程度。

重點行業排放工業廢水比較。該項行業排放指數顯示:農副產品加工業(0.0322)、酒和飲料與茶葉制造業(0.0491)、紡織業(0.2750)、造紙和紙制品業(0.0724)、石油加工與燃料加工業(0.0347)、化學原料與化學制品制造業(0.2045)、金屬制品業(0.0302)、醫藥制造業(0.0265)、化學纖維制造業(0.0361)、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0499)、金屬制品業(0.0302)、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0.0712)、電力和熱力生產供應業(0.0187),都是排放工業廢水的行業,其中:紡織業(53040.03萬噸)、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39439.38萬噸)、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9642.45萬噸)、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13739.49)等行業,都是排放工業廢水的大戶。

重點行業排放化學需氧量比較。該項行業排放指數顯示:農副產品加工業(0.0729)、酒與飲料和茶葉制造業(0.0752)、紡織業(0.2219)、造紙和紙制品業(0.0921)、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0.2253)、化學纖維制造業(0.0359)、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0388)、醫藥制造業(0.0351)、石油加工和煉焦與核燃料加工業(0.0317)都是排放化學需氧量較多的行業,其中紡織業(40695t)、農副產品加工業(13385t)、酒與飲料和茶葉制造業(13784t)、造紙和紙制品業(16890t)、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41305t)、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7107t)、計算機與通信和其它電子設備制造業(8298t),都是工業化學需氧量的排放大戶。

重點行業排放氮氧化物比較。該項行業排放指數顯示:紡織業(0.2184)、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0.2812)、農副產品加工業(0.0652)、酒與飲料和茶葉制造業(0.0778)、造紙和紙制品制造業(0.0662)、石油加工和煉焦與核燃料加工業(0.0576)、化學纖維制造業(0.031)、金屬制品業(0.0242)、計算機與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0.0491)等行業,均為排放氨氮化物較多的行業。

重點行業排放工業廢氣比較。該項行業排放指數顯示:石油加工與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0.0228)、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0.0521)、化學纖維制造業(0.0107)、非金屬礦物制品業(0.0934)、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3658)、電力和熱力生產及其供應業(0.3311)、造紙和紙制品制造業(0.0152)等行業,都是與工業廢氣排放直接聯系緊密的行業。其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17778.53億立米)、電力和熱力及其供應業(16092.01億立米)、非金屬礦物制品業(4539.36億立米)、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2531.13億立米)和金屬制品業(1736.36億立米),廢水排放量位居20個被調查行業的前五位。

重點行業排放二氧化硫比較。該項行業排放指數顯示:電力和熱力生產及其供應業(0.4639)、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1457)、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0.1026)、造紙和紙制品業(0.0442)、紡織業(0.0524)、非金屬礦物制品業(0.0649)、石油加工與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0.0565)等7個行業,位居被調查的20個行業之首,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五位的行業從高到低依次為: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118847t)、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83665t)、非金屬礦物制品業(53004t)、石油加工和煉焦與核燃料加工業(46061t)、紡織業(42079t)。

重點行業排放工業煙(粉)塵比較。該項行業排放指數顯示:電力與熱力生產及其供應業(03210)、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2283)、非金屬礦物制品業(0.1848)、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0.0822)、紡織業(0.0414)、石油加工與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00.0362),位居被調查的20個行業前六位,其煙塵粉塵排放量從高到低依次分別為:124048噸、88220噸、71412噸、31758噸、15990噸、13920噸。

重點行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比較。該項行業產生指數顯示:電力與熱力生產及其供應業(0.4016)、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0.3741)、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0.0579)、非金屬礦物制品業(0.0326)、煤炭開采與洗選業(0.0324),位居被調查的20個行業的前五位,它們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從多到少依次分別為:4128.21萬噸、3846.04萬噸、595.33萬噸、334.77萬噸、333.48萬噸。

其二,城市人口規模不斷擴大,生活消費在增加能耗的同時也增加了污染物排放數量。

(1)人口規模擴大導致生活能耗顯著增多。1978年末,江蘇人口總量為5834.32萬人。截至2013年末,江蘇人口總量增加到7939.49萬人,35年間人口數量凈增2105.17萬人,年均增速0.9個百分點。隨著城鄉居民人均收入的不斷增長,人們日益追求更高質量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除衣食住行消費之外,人們對能源的消費需求日益旺盛。因此,在人均GDP不斷提升的同時,人均能耗也同步增長。“十五”期間,江蘇生活消費的能源總量從688.91上升為1098.27萬噸標準煤,凈增409.36萬噸標準煤,年均增速11.88%。“十一五”期間,江蘇生活消費的能源總量從1098.27上升為1882.82萬噸標準煤,五年間凈增耗能784.55萬噸標準煤,年均耗能增速14.29%。“十二五”的前三年,江蘇生活消費的能源總量凈增652.59萬噸標準煤,年均增量217.53萬噸標準煤,年均能耗增速11.55%。

(2)城鎮生活排放多種污染物,進一步加劇了環境污染。表2分類反映了蘇南地區生活污染物排放程度。從該表可以看出: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南京第一、無錫第二、蘇州第三;城鎮生活化學需氧量排放南京第一、鎮江第二、無錫第三;城鎮生活氨氮排放量南京第一、蘇州第二、常州第三;城鎮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鎮江第一、南京第二、蘇州第三;城鎮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常州第一、鎮江第二、蘇州第三;城鎮生活煙塵粉塵排放量鎮江第一、南京第二、無錫第三。

(3)民用車輛保有量急劇增加,汽車排放尾氣加劇了大氣污染。截至2013年末,江蘇民用汽車擁有量為16492846輛(個人擁有率為89.41%),其中:載客汽車8405278輛,載貨汽車967900輛,其它汽車170643輛,摩托車6853757輛,掛車95235輛,拖拉機760582輛。就機動車而言,全省擁有1722萬輛,一個地級市最多擁有264萬輛(蘇州)、最少也擁有79.2萬輛(連云港)。這些機動車在消費汽油的同時也排放大量的尾氣,已經成為城鎮大氣的主要污染源。這是因為:機動車行駛需要燃燒燃料,其排出的廢氣中,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硫、顆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不但污染城市空氣,還危害人體健康,損害資源、莊稼與植物,還會導致農業遭受污染,使生態失去平衡。

其三,環境污染壓力不斷增強,環境治理資金投入相對不足。

世界銀行研究顯示,環保投資占GDP的比例達到2%至3%時,環境質量可有所改善。 “十一五”期間,江蘇用于工業污染治理項目的資金投入呈現逐年減少現象,2010年度投入的治理資金僅是2005年的47.75%,環境污染面在擴大、污染程度在逐年加深,而用于治理污染的資金投入卻逐年減少。“十二五”的第一年,環境污染治理投入資金是2010年的2.3倍,此后,投入資金逐年增加,其中:2012年比2011年凈增13.9億元,遞增30.59%;2013年比2012年凈增18.61億元,遞增33.31%。盡管如此,這對于治理三十年來不斷積累并逐年加重的面廣量大的環境污染,在短時期內只能局部見效,尚不足以大幅度改善被污染的水環境和大氣環境質量。

五、結論與建議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二十年來,江蘇經濟連續多年高速運行,積累了豐碩的經濟成果,綜合實力位居全國各省前列,人民群眾生活質量全面提升。同時,江蘇的環境污染是與經濟發展同步的,經濟發展呈現兩位數快速增長的同時,環境污染也在呈現兩位數增長,并且污染面在不斷擴大、污染程度在不斷加深。

環境污染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人口增長、工業生產、煤炭消費、石油消費、電力消費對環境污染都有一定的影響。筆者根據江蘇數據、運用回歸方程進行的實證分析表明,城鎮生活、工業生產與電力需求,都會產生和排放廢水,其對廢水排放總量的總影響力系數分別為0.7136、0.7822和0.6837。工業生產、煤炭消費、石油消費和電力消費都會產生和排放廢氣,其中對廢氣排放直接影響力最大的是煤炭消費,其次是石油消費。電力消費和工業生產直接產生的影響較小,他們主要是通過對煤炭消費和石油消費而間接產生的。隨著城鎮居民生活用電和工業用電的剛性需求不斷增加,以及1700多萬輛城鎮機動車對汽油、柴油消費量的大量增加,廢氣產生與排放量也不斷增加。江蘇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有些成效是局部性的,并不是全局性的。顯然,“十三五”期間江蘇環境污染治理的任務十分艱巨。因此,江蘇各地只有徹底放棄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發展方式,才能實現經濟轉型,有效遏制環境惡化,促進生態環境平衡。為此建議做到以下幾下方面。

加快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政府應出臺促進環境污染尤其是工業污染治理市場化的專項政策,這些政策應當涵蓋工業污染治理市場化的定義、范圍、原則、手段、模式、獎懲等方面的內容。對于重點污染行業(區域),可采取集中式治理模式,也可委托第三方環保公司有償治理。

促進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創新。加快環境保護關鍵設備和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創新、集成與自行研發。加大環保先進適用技術示范與推廣力度,促進環保產業鏈上的各相關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建立和完善相關運行機制。在工業領域建立和完善清潔生產應用推廣機制,在工業生產的源頭上減少污染物排放。在治理污染的同時,應借鑒日本經驗,及時啟動應急機制,采取救助、賠償和環境修復等有效措施。必要時,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相關企業實行高額罰款、關停并轉、司法處理等強制性措施。建立多方參與的環境信息公開和監督體系,探索形成江蘇特色的環境治理聯動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

持續推進產業結構調整。重點發展資源能耗低、污染物排放少、就業稅收貢獻大的現代服務業,努力提高其在產業結構中的比重。適當提高輕工業比重、降低重化工業比重,尤其是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工業行業發展,控制其產量,強制其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通過整合資源逐步減少乃至淘汰高污染行業。加快運用環保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提升和改造江蘇傳統產業(包括一些支柱行業),例如電力、紡織、化工、造紙、金屬冶煉等行業,使它們降低能耗、減少污染物排放。

加大環境治理資金投入。建議采取立法(如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條例)形式,明確規定各級財政用于環境治理資金投入量占本地區GDP的比重,設立該項資金專戶,確保足額投放,及時向社會公布資金開支與審計信息。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促使各類企業提供足夠的治理資金用于本企業的節能減排。逐年加大對環保科技的研發投入。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環保產業,完善環保優先的信貸體系,開辟更多的環保產業融資渠道。

(基金課題:本文系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十二五”重點課題的階段性研究成果(課題編號GL-14001;項目負責人:戴子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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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全惟幸:從日本經驗看中國工業污染治理的投資[J].上海經濟研究,2008(12).

第3篇

關鍵詞: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環境修復

隨著地球上人口的劇增和工農業生產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對自然資源需求水平不斷提高,生產強度日益加大,有毒、有害廢氣物質不斷的輸入環境,遠遠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而導致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為了解決人類面臨的這個重大問題,對于大氣污染和地表水污染之力的研究已十分廣泛,許多技術已相當成熟并被廣泛應用。

對于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之力來說,由于其具有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以及難治理和修復周期長等區別與大氣和地表水體污染的特點,其修復問題已成為環境科學研究日益活躍的領域,同時也是世界性難題。雖然人們已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物理修復和化學修復領域進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實用技術,但這些修復方法往往會破壞場地結構、造成二次污染,對于污染面積巨大且污染程度較輕的土壤甚至難以應用。為此,近年來,人們在污染環境的物理修復、化學修復甚至生物修復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生態修復的理念,并對其概念、內涵、原理、產業化途徑等進行了理論上的探索和實踐上應用的探索,試圖以生態學的原理和方法,在污染環境的修復和治理過程中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從而達到可持續發展。

一、生物修復—生態修復的基礎

生物修復是對污染環境實施修復、之力的最為重要的技術之一,是正在發展中的技術,是生態修復的基礎。

目前被廣泛認同的生物修復定義,是指微生物催化降解有機污染物,從而修復被污染環境或消除環境中的污染物的一個受控或自發進行的過程,這是狹義的定義。

除了微生物修復外,植物修復、動物修復乃至酶學修復等方式的出現,賦予了生物修復更廣泛的內涵,即生物修復是指利用細菌和真菌等微生物、蚯蚓等動物以及水生藻類、陸生植物,甚至酶及分泌物等的代謝活性降解、減輕有機污染物的毒性,改變重金屬的活性或在環境中結合態,通過改變污染物的化學或物理特性二影響其在環境中的遷移、轉化和降解速率。

目前使用最廣、最有效的生物修復技術仍是微生物修復。

二、物理與化學修復—生態修復的構成要素

從修復原理來看,物理修復與化學修復是指充分利用光、溫、水、土、氣、熱等環境要素,根據污染物的理性性質,通過機械分離、蒸發、點解、磁化、冰凍、加熱、凝固、氧化—還原、吸附—解吸、沉淀—溶解等物理怪和化學反應,使環境中污染物被清除或轉化為無害物質。通常,為了節省環境治理的成本,物理修復或化學修復往作為生物修復的前處理階段,近年來根式作為生態修復的構成要素。無論是環境要素或生態因子,還是工程措施,對于修復生物的生命活動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影響要素。若將它們有機的結合起來,使環境條件和生態因子在有利于生物生活的同時,也有利于污染物的去除或轉化,將極大地提高生物修復或植物修復的效率,這一點對于生態修復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物理與化學修復措施與生物修復的結合,是生態修復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其利用的是否直接關系到生態修復的有效性和成敗。在實際的修復過程中,把物理修復、化學修復措施更好地與生物修復結合起來,才能形成有效的生態修復技術。

三、植物修復—生態修復的基本形式

植物修復這一概念大約是1980年代前期提出來的,其最初的思想是利用超累積植物的的超量富集作用來去除污染環境中多余的重金屬。

目前,植物修復這一技術已經涵蓋了污染環境治理的各個方面,如城市樹木、草坪乃至花卉植物對大氣或室內空氣的凈化;池塘中水生植物通過對氮、磷等營養物質的利用而對富營養化水體的凈化;污染土壤及水體中無機污染物的去除及有機污染物的講解等。

在污染環境治理中,從形式上來看,似乎主要是植物在起作用,但實際上植物修復過程中,往往是植物、根系分泌物、根際圈微生物、根際圈土壤物理和化學因素(這些因素可以部分人為調控)等在共同起作用。因而,總的來說,植物修復幾乎包括了生態修復的所有機制,是生態修復的基本形式。

利用植物對重金屬如Ni、Zn、Cd、Hg、Cu、Se,放射性核素如Cs、Sr、Ur,多環芳徑,石油,化學農藥,有機氯溶劑如TCE,廢棄炸藥如TNT等的修復研究均有報道。

第4篇

關鍵詞生態環境 可持續發展 環境修復

文章編號1008-5807(2011)02-153-01

隨著地球上人口的劇增和工農業生產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工業革命以來,人類對自然資源需求水平不斷提高,生產強度日益加大,有毒、有害廢氣物質不斷的輸入環境,遠遠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而導致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為了解決人類面臨的這個重大問題,對于大氣污染和地表水污染之力的研究已十分廣泛,許多技術已相當成熟并被廣泛應用。

對于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之力來說,由于其具有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以及難治理和修復周期長等區別與大氣和地表水體污染的特點,其修復問題已成為環境科學研究日益活躍的領域,同時也是世界性難題。雖然人們已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物理修復和化學修復領域進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實用技術,但這些修復方法往往會破壞場地結構、造成二次污染,對于污染面積巨大且污染程度較輕的土壤甚至難以應用。為此,近年來,人們在污染環境的物理修復、化學修復甚至生物修復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生態修復的理念,并對其概念、內涵、原理、產業化途徑等進行了理論上的探索和實踐上應用的探索,試圖以生態學的原理和方法,在污染環境的修復和治理過程中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從而達到可持續發展。

一、生物修復―生態修復的基礎

生物修復是對污染環境實施修復、之力的最為重要的技術之一,是正在發展中的技術,是生態修復的基礎。

目前被廣泛認同的生物修復定義,是指微生物催化降解有機污染物,從而修復被污染環境或消除環境中的污染物的一個受控或自發進行的過程,這是狹義的定義。

除了微生物修復外,植物修復、動物修復乃至酶學修復等方式的出現,賦予了生物修復更廣泛的內涵,即生物修復是指利用細菌和真菌等微生物、蚯蚓等動物以及水生藻類、陸生植物,甚至酶及分泌物等的代謝活性降解、減輕有機污染物的毒性,改變重金屬的活性或在環境中結合態,通過改變污染物的化學或物理特性二影響其在環境中的遷移、轉化和降解速率。

目前使用最廣、最有效的生物修復技術仍是微生物修復。

二、物理與化學修復―生態修復的構成要素

從修復原理來看,物理修復與化學修復是指充分利用光、溫、水、土、氣、熱等環境要素,根據污染物的理性性質,通過機械分離、蒸發、點解、磁化、冰凍、加熱、凝固、氧化―還原、吸附―解吸、沉淀―溶解等物理怪和化學反應,使環境中污染物被清除或轉化為無害物質。通常,為了節省環境治理的成本,物理修復或化學修復往作為生物修復的前處理階段,近年來根式作為生態修復的構成要素。無論是環境要素或生態因子,還是工程措施,對于修復生物的生命活動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影響要素。若將它們有機的結合起來,使環境條件和生態因子在有利于生物生活的同時,也有利于污染物的去除或轉化,將極大地提高生物修復或植物修復的效率,這一點對于生態修復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物理與化學修復措施與生物修復的結合,是生態修復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其利用的是否直接關系到生態修復的有效性和成敗。在實際的修復過程中,把物理修復、化學修復措施更好地與生物修復結合起來,才能形成有效的生態修復技術。

三、植物修復―生態修復的基本形式

植物修復這一概念大約是1980年代前期提出來的,其最初的思想是利用超累積植物的的超量富集作用來去除污染環境中多余的重金屬。

目前,植物修復這一技術已經涵蓋了污染環境治理的各個方面,如城市樹木、草坪乃至花卉植物對大氣或室內空氣的凈化;池塘中水生植物通過對氮、磷等營養物質的利用而對富營養化水體的凈化;污染土壤及水體中無機污染物的去除及有機污染物的講解等。

在污染環境治理中,從形式上來看,似乎主要是植物在起作用,但實際上植物修復過程中,往往是植物、根系分泌物、根際圈微生物、根際圈土壤物理和化學因素(這些因素可以部分人為調控)等在共同起作用。因而,總的來說,植物修復幾乎包括了生態修復的所有機制,是生態修復的基本形式。

利用植物對重金屬如Ni、Zn、Cd、Hg、Cu、Se,放射性核素如Cs、Sr、Ur,多環芳徑,石油,化學農藥,有機氯溶劑如TCE,廢棄炸藥如TNT等的修復研究均有報道。

四、污染環境修復標準―生態修復評判基礎

污染環境修復標準是指唄技術和法規所確定、確立的環境清潔水平,通過生態修復或利用各種清潔技術手段,使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降低到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系統不構成威脅的、技術和法規可接受的水平。

近年來,污染環境的修復一直是熱點領域。然而,污染環境修復標準的制定遠遠落后于修復方法的研究,這就很難說清楚環境修復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認為是清潔的。

在世界范圍內,污染土壤修復標準是一個較新的領域,一些發達國家也是剛剛制定玩土壤修復標準。從總體上來看,各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建立工作,均大大滯后于其大氣、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建立工作;各國污染土壤修復標準的建立工作,又大大滯后于去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監理工作。

我國在土壤修復效果的評價中,一直以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為依據,但是依據背景值建立的土壤質量標準并沒有給出土壤的去染污允許值,這樣對于有一定吸納污染物能力的土壤資源是一種浪費。

目前,理論和技術上可行的修復技術主要有植物修復、微生物修復、酶學修復、動物修復、化學修復、物理修復和各種聯合修復等幾大類。有些修復技術已經進入現場應用階段并取得了較好的治理效果。然而,無論是化學修復、物理修復還是植物修復、微生物修復,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去點,都不能對環境污染進行根治。只有對污染環境實施生態修復,才能徹底阻斷污染物進入食物鏈,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對人體健康的損害,從而最為有效地阻止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修復是在生態學原理的指導下,以生物修復為基礎,結合各種物理修復、化學修復以及工程技術措施,通過優化組合,使之達到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費的一種綜合的修復污染環境的方法。

五、生態修復―實施與研究展望

在眼前的格局下,可持續發展不失為當代人的一種既明智又沉重的選擇。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人們已開始正視目前所處的困境。顯而易見,倒退回去,甘于守貧,不僅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絲毫無補,反而加劇生態失衡;安于現狀,得過且過,只能在麻木中葬送自己。唯有通過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寓環境治理于發展之中,才是修復生態環境,實現人類社會持續發展長治久安的最終出路。

參考文獻:

第5篇

關鍵詞:污染環境罪;罪過形式;認定因素;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的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法條中對該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仍沒有明確規定,在學界中眾多學者采用不同說法達不成統一。我國在認定犯罪時有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即在認定犯罪時,不僅要確定行為人實施了犯罪,還要有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所以在立法時明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是同樣重要的,有利于法律人在實踐中更準確地運用該罪名去打擊違法犯罪。

一、污染環境罪罪過形式的學說

(一)過失說

行為人在排放污染物時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污染環境甚至更嚴重的后果,但由于疏忽沒有預見或者是認為僥幸可以避免。《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前的罪名是重大污染事故罪,危害結果是指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后產生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該罪中規定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違反環境保護相關國家規定,知道自己在實施排放污染物行為,但并不希望造成嚴重后果。[1]從字面上來理解,我們一般認為事故是意料之外的事情,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并沒有去想要發生這種結果,所以主觀上來看應該是過失。在修正案出臺之后,僅對客觀方面進行改動,所以大部分學者還是采用這種觀點。但是采取過失說還是有幾項不足之處:第一,有學者認為,法律條文雖然沒有“過失”“疏忽”“失火”之類的“明文規定”,但能夠合理認為法律規定了過失犯的構成要件時,就屬于“法律有規定”,因而處罰過失犯,否則只能以故意論處。[2]法條中對污染環境罪的認定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不能隨意下結論。第二,我國認定共同犯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的,那么污染環境罪若要求主觀上是過失,會有一部分共同犯罪得不到適當的處理,這樣主觀上是過失的人成立污染環境罪,主觀上是故意的人就有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顯然很不妥當。第三,區分污染環境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一直是學者們探討的話題,二者在危害行為、危害結果方面都有許多相似的地方,若污染環境罪的主觀心態要求是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法條中規定則必須是故意,倘若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是故意卻又不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其他幾個要件,那又該如何定罪?所以過失說的觀點很難讓人信服。

(二)故意說

有觀點認為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為過失犯罪,經《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3]我國法條中規定了過失犯罪的情形,但對于沒有明文規定的我們一般認為屬于故意犯罪,所以污染環境罪應認定為故意犯罪。筆者認為,以故意論處仍有幾處不當:第一,按照故意說的觀點,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為過失犯罪,那么就以故意論處,但是像交通肇事罪在學界中的通說觀點就是過失犯罪;還有罪,《刑法》中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刑法界就對這個爭議很大,許多學者在一起討論分析才有了故意犯罪的通說觀點。那如果污染環境罪直接按照故意說來論處不是相當于否認那些學者的討論嗎?我們的法律規定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學者們都在不斷通過分析討論來修正,所以也并非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是故意犯罪。第二,故意說要求能證明行為人有意實施行為,要想定罪必須能夠證明出主觀上的故意,所以這樣門檻更高,像那些造成嚴重后果的過失犯罪很可能就排除在外,限制了污染環境罪的懲罰范圍,這違背了我國執法必嚴的政策,所以不應采取故意說。

(三)混合說

有觀點認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污染環境罪修改之前法條中有“事故”兩個字,所以我們大都認為該罪是過失犯罪。為了更好地適應我國環境保護的嚴峻形勢,在將“事故”二字刪去之后我們認為不僅僅包括過失,也可以由故意構成。[4]假如我們在修改了之后否認了該罪為過失,那么《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又將定罪范圍縮小了,不能達到強化法律規定的目的。污染環境罪是為了懲治污染環境的行為,有些行為確實是無心之舉,由于過失導致的,我們又不能完全否認過失說,而在共同犯罪中只有故意才構成,所以采用混合說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環境法益。混合說也并非是完美的。故意和過失這兩種主觀心態是我國法律中明文規定的,但法律從沒有規定過第三種形式。如果一個罪名中真有兩種形式同時存在,法條中也會分別作出規定。持混合說的學者是針對同一個罪名而言的,即一個罪名可以同時由故意和過失構成,這和我國《刑法》立法模式是相悖的,比如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就是針對同時處罰故意和過失在法條中分別作出的規定;但是如果在法條中同時處罰故意和過失犯罪,也會有不同罪名相對應,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與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就是兩種主觀心態的不同罪名,還有一個典型的犯罪就是食品監管瀆職罪,對該罪的規定有兩種類型,即“”和“”,分別屬于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所以混合說也不完全合適。總之,無論堅持哪種學說都有它的道理,也有它的不足之處,所以應該全方面來探討這個罪的主觀罪過形式。

二、污染環境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一)罪過形式的界定狹隘

學界對修改之前的重大污染環境事故罪的主觀心態基本一致認為是過失說,沒有爭議。在修改之后過失說雖然處于主流地位,但依然存在著三種學說:過失說、故意說和混合說。我認為將污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式認定為過失未免太窄,許多企業為了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明知道會發生一定的后果還不采取措施及時制止,這顯然就是間接故意,所以將過失界定為通說觀點有些狹窄。

(二)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易混淆

我國《刑法》規定,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會危害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客體是針對公共安全;對污染環境罪的客體雖然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我們都知道實施污染環境的行為必定違反國家規定,在危害結果方面會造成多數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二者在客體方面都極其相似。投放危險物質罪主觀上是故意,但污染環境罪的主觀心態還達不成統一認識,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兩個罪名不能夠完全區分開。[5]在環境污染的案件中,企業或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廢棄物往往是為了獲取更多的個人利益,并非想要去污染環境,但對可能造成的其他危害結果,如危害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可能是意識到并置之不顧的態度,這就可能同時符合兩個罪,出現競合。

(三)懲罰力度不夠

我國《刑法》規定污染環境罪的最高刑為七年,這相對于環境犯罪類的其他罪名來說刑罰不算重,比如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它的法定最高刑罰規定是十年,相比之下污染環境罪的處罰力度小,而且污染環境罪在法條中只規定了“并處或單處罰金”,卻沒有對罰金的數額進行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實踐中案件的判決更多地取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各個地方的量刑不同。本罪破壞的是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的環境,甚至還會影響到人的正常生活,必須加大處罰力度,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三、污染環境罪罪過形式的認定

(一)從文理解釋上來看,該罪應該認定為故意。我國《刑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6]修改之前,法條中含有“事故”二字,所以我們可以將其認定為過失犯罪。但是在修改之后將帶有“事故”的表述刪去了,這種情況將其認定為過失犯罪就缺少法理依據,所以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故意。

(二)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原則,所有的司法活動都要遵循法律。我國《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具體到罪名來說污染環境罪保護的法益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但更多的學者主張法益是指環境權。《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四種行為都是對環境造成危害,但對于人身財產沒有損失的行為,所以污染環境罪的保護法益是環境權。污染環境的行為除了用《刑法》來規制,還有民事、行政都能夠進行處理,如果采用過失說全面禁止破壞環境的活動,那么這些行政法律規制就沒有了意義。[7]還有行政上處罰的污染行為大都是過失行為,處罰故意的刑法與行政法能夠互為補充,不會過分介入生活中,有利于保障人權。

(三)如果采用過失說,就是行為人構成污染環境罪是出于對結果的過失并造成危害結果,如果主觀上是故意就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這時會發生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行為人故意排放污染物,造成嚴重后果,但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由于主觀上是故意所以不構成污染環境罪,同時沒有危害公共安全,更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第二種情況就是行為人故意實施排污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污染環境的后果,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是出于過失,那么這樣既不構成污染環境罪也不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顯然有悖公平,如果采取故意說就不會有這些矛盾點,所以應認定為故意犯罪。

四、污染環境罪立法的完善

首先,要想準確地區分開污染環境罪與其他犯罪并在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定罪,就要先對污染環境罪的主觀心態作出規定。[8]既然我們不能將污染環境罪區分成故意或者是過失犯罪,那我們可以分別規定兩種罪過形式,這是比較可行的。然后根據不同的主觀心態作出不同的處罰規定,因為故意犯罪主觀惡性要大,所以處罰就要重一些。其次,在環境犯罪中,除了污染環境罪還有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二者的最高刑罰分別為七年和十年。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污染環境罪的危害更大,所以規定的刑罰應該更高,故對于肆意污染環境的人必須要嚴懲。刑罰是有預防犯罪的作用,處罰較輕就對處在犯罪邊緣的人起不到懸崖勒馬的作用。為了對破壞環境的罪惡行為實施強有力的打擊,提高法定刑是必不可少的。最后,在污染環境罪中對于罰金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法官在審判案件的時候對這方面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權,往往判處的數額偏少,在執行過程中也經常出現無限拖延的情形,導致執行效率低下。首先,我認為行為人污染環境就是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大的利益,那么我們可以將罰金的數額下限規定為行為人所獲取的利潤,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會覺得得不償失,那么就會選擇不冒這個風險,這樣就能大大降低犯罪的概率。其次,對于罰金的執行可以由法院授權銀行每日從行為人的銀行卡里劃撥,方便快捷,提高執行效率,改善執行難的問題。《刑法》不僅是保護環境的有力保障,更承擔著懲治破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責任。尤其是在現代法治社會,《刑法》要不斷地修改與進步來適用于司法實務,污染環境罪作為《刑法》中重要的一環,要讓該罪名真正起到嚴懲污染環境犯罪的目的,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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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關鍵詞]環境經濟分析,燃煤電廠,環境損害成本

中圖分類號:X8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03-0160-01

1、背景

目前,伴隨著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尤其是燃煤電廠在電力生產過程中排放的煤煙型大氣污染物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電力行業的迅速發展促進了我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但是大量燃煤電廠的投運對人類賴以生存的周圍環境也產生了嚴重的影響。尤其是降低了大氣環境,嚴重影響著人類的身體健康。

目前國內燃煤電廠的環境影響評價主要著眼于對污染物的濃度分布預測和對污染物產生的影響進行定性描述。對所投入的污染治理設施的經濟評價也只是對工程總投資、運行費用和相應的效率進行比較。由于無法將環境效益定量化的描述和比較,因此項目的相關決策者尤其是非專業的決策者對很難對環保效益有客觀公正的了解。這種結果也很難直接應用于環境影響評價的經濟損益分析。目前環境成本還并沒有完全被發電企業成本核算體系中考慮在內,在現行的電價機制中環境成本也沒有得到相應的體現。這樣情況必然導致燃煤電廠在經濟決策過程中忽視社會效益,片面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而最終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這也是目前燃煤電廠造成環境污染惡化的重要原因。

環境影響經濟評價也稱為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是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主要任務是衡量建設項目需要投入的環保投資所能收到的環保效果, 包括用于控制污染所需投入的費用和控制污染后可能收到的環境與經濟實效。經濟效益比較直觀,容易進行貨幣化計量。而環境污染帶來的損失則很難進行貨幣化計量。目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未能充分考慮建設項目的外部性因素,因此經濟損益分析實用性較差,未能在項目建設中起到應有的評估與參照價值。

2、解決思路

因此加強燃煤電廠的環境污染損害的基礎性研究,加強對項目實施的合理性、可行性進行科學的論證和評價,對電力行業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提供準確詳盡的參考便成為需要我們解決的關鍵問題。我們將問題的解決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展開。

⑴ 在深入研究燃煤電廠環境損害成本估算的研究背景及重要性的基礎上,研究開展環境影響經濟評價的意義和進行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環境損害成本估算的必要性。同時對國內外環境影響經濟評價的研究現狀和發展方向進行闡述,以便了解國內外相關領域的發展現狀。

⑵ 研究環境損害成本計量相關理論,包括環境價值的評估理論和環境破壞實物型損失的計量理論,并對環境損害成本估算中涉及的環境經濟學概念進行專業性介紹。

⑶ 在深入研究點源長期擴散模式的基礎上結合燃煤電廠環境損害成本估算中對污染物暴露濃度預測的實際需求,在點源長期擴散模式計算思路上進行適當改進。使其在環境損害成本估算中污染物暴露濃度的預測得到更廣泛的應用。

⑷ 確定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環境損害成本估算體系,提出了“估算分區,各區細化單元格”的估算方案。引入污染物暴露水平預測模型,建立以污染源強、區域氣象要素、區域環境敏感要素和區域經濟要素為基礎參數的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環境損害成本計量模型。

⑸ 以面向對象語言(Visual )為工具,對燃煤電廠環境損害成本計量模型進行程序設計,最終實現具有可視界面的燃煤電廠環境損害成本計量的應用軟件。能簡單、直觀的計算各種基礎參數下的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環境損害成本。

3、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本研究旨在建立關于污染源、敏感點、氣象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燃煤電廠環境損害成本估算連動模型并編制相應的軟件程序。本研究不僅能完成燃煤電廠的環境損害成本估算,為環境成本內部化和相關政策和法規的制定提供參考依據。軟件同時能進行各計算參數的修改,以判斷各影響因素對環境損害成本估算的貢獻程度,為采取相關措施提供可靠依據。研究技術路線如下所示:

對點源長期擴散模式在計算思路上進行改進,使其滿足燃煤電廠環境損害成本估算中對污染物暴露濃度預測的實際需求。通過研究污染物劑量與環境損害成本的關系,將改進后的污染物擴散模型和環境損害成本計量理論相接合,建立以建設項目污染源強、區域環境敏感要素、區域經濟要素和區域氣象要素為基礎參數的環境損害成本計量模型,并實現有效的程序計算和可視的輸入、輸出界面。

4、結論

通過對燃煤電廠環境影響經濟評價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分析,我們主要拓展兩方面工作:一是建立適合于燃煤電廠環境損害成本計算的污染物預測方法;二是建立燃煤電廠環境損害成本估算體系和計算模式并編制計算機程序,能方便的進行多次計算,我們得出以下結論。

(1)在進行污染物暴露濃度預測時,預測單元格中心點坐標采用合理簡便的極坐標表示。在小風時的計算模式中要考慮污染物橫向擴散,計算各個方向小風對預測單元格內污染物長期暴露濃度的貢獻值則更為合理。

(2)通過建立燃煤電廠環境損害成本估算體系,提出“分區估算,各區細化單元格”的估算方案,確定了以建設項目污染源強、區域氣象要素、區域環境敏感要素和區域經濟要素為基礎參數的環境損害成本計量模型。

(3)開發燃煤電廠環境損害成本估算軟件。該軟件具有友好的用戶界面,操作者通過工具菜單發出指令,進行參數輸入,計算機自動完成數據庫調入、計算顯示和輸出保存等功能。該軟件能簡單的修改各計算參數,方便的完成多次計算并進行相應存儲。

5、展望

本文在燃煤電廠環境損害成本估算的污染物濃度預測及其模型建立并程序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在以下幾個方面還存在著改進的空間。

⑴ 通過模型的劑量-反應關系參數和貨幣化參數的進一步改進,提高計算參數的準確度。

第7篇

關鍵詞:環境監測;水污染;監測;質量

前言:水污染問題在全球范圍內是自然環境中一大嚴峻的問題,針對水污染的監測和治理,應得到人們的高度重視。環境監測中對水污染的監測工作,應實現實時監測,以達到最大限度保護水資源環境的目的,加強對水污染的有效防范和治理,發揮出環境監測中監測的積極作用,保護我國的水資源環境和生態平衡。

一、環境監測中水污染監測的重要性分析

環境監測工作中水污染監測是其中關鍵的內容,面臨著嚴重的水污染現象和問題,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理念愈發深入,人們對環保以及資源利用加大了關注和投入力度。針對環境監測中水污染監測工作進行優化探索,能夠提高水污染環境監測的質量,由此加強對水污染實際情況的掌握,并提出合理的治理方案和計劃,明確水體的正確治理方向。通過落實水污染的監測工作,相關工作人員可以獲取有關水資源污染的信息,掌握水污染的具體情況、進行合理地控制,避免發生水污染惡化的問題。保證水污染監測和治理工作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結合真實、可靠、全面的水污染監測數據分析,建立起相應的水污染監測和管理機制,提高對水污染情況的掌控力,為后期環境治理以及保護水資源等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切實的依據、夯實環境檢測和保護的基礎工作[1]。

二、環境監測中提高水污染監測質量的途徑

(一)強化預先控制

環境監測工作體系中針對水污染環境的監測工作,應致力于提高水污染環境監測的質量與效率,加強對水污染的合理管控。為了提高水污染環境監測的整體水平,首先要在監測前的環節做好相應的準備,強化預先控制工作,監測人員應構建起全面、合理的框架體系,保證質量管理工作的順利展開和運行。明確相關工作人員的職責范圍,強化人員的責任意識,真正將職責落實到個人,由具備較強專業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工作人員進行水污染的監測工作。結合環境監測的相關標準要求,由具有豐富經驗和一定專業能力的工作人員展開對水污染環境的監測各個事項,要求工作人員能夠獨立完成水污染環境的監測相關操作,強化預先控制有效性,保證提高對環境的監管力度。落實到實際的水污染環境監測工作中,工作人員應嚴格檢查監測水污染時使用到的設備、儀器等硬件設施,做好對設備設施的定期維護和管理工作,保證儀器和設備的正常、穩定運行,避免發生監測數據丟失或準確性不足的問題。強化對監測前的預先控制,有利于提高水污染環境監測的整體質量[2]。

(二)建立常規監測體系

對于水污染環境的監測工作,要結合常規監測的工作內容,建立起完善的常規監測工作體系,落實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體系的正常、穩定運行,提高常規監測工作的綜合水平。環境監測部門要選擇具備較強專業能力和操作能力的人才,進行一系列的常規監測操作活動,包括選擇監測儀器設備、使用監測設備設施,以及針對水污染監測儀器和設備的維護管理等,均要專業的水文人員操作完成。對于水環境常規監測中的樣品檢驗和樣品儲備工作環節,應結合實驗室的標準規范要求進行對樣品的準確檢驗,提高對樣品的儲備質量。水污染環境監測人員應制定詳細、規范的工作計劃,做好定時段、定期水污染環境監測措施[3]。

(三)優化樣品采集

水樣品的采集環節對于環境監測中、水污染環境監測的整體質量與效率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監測人員在采集水樣品時,保證樣品采集的良好質量,詳細分析采集到的水樣品信息數據,加強對水資源污染來源的準確判斷,分析水資源污染原因,以此制定可行的水污染管控措施。樣品采集工作應保證樣品采集的過程準確、及時,結合平行式的管理模式,保障水污染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展開和實施。采集好水污染樣品時,加強樣品管理,通過編碼和歸類,保證樣品管理的規范性。對于不同地區的水污染情況,使用不同的樣品編碼,建立起模塊化的控制管理體系,保證將水污染的情況能夠系統地反映出來,樣品采集的質量和樣品管理有效性得到了有力的保障,為后續的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提高后期監測工作的效率,保證后期的水污染環境監測工作各項操作能夠順利展開和實施。結合不同水體特性、選擇正確的采樣方式,通過單獨采樣、混合采樣等,保證采樣設備的干燥、清潔,避免采樣過程中有漂浮物干擾,標注好不同的水體數據信息。完成水樣采集之后進行實驗室檢測之前,由于采集地點和實驗室之間存在一定的距離,因此水樣保存是重點環節,要結合具體的時間間隔,做好管理措施保證水體的質量不受破壞。采樣完成后保護好水體樣品,以免在運輸過程中破壞樣品質量,向實驗室輸送的時間要采取特定的保存方法,根據水樣特性的不同,保證保存方法的準確、科學,以免二次污染水樣,避免其他物質影響使水體質量發生變化

[4]。

(四)控制實驗室質量

對于水污染環境監測工作,要在實驗室質量控制方面加強關注,操作人員要在實驗開始之前做好校準工作,調整實驗過程中使用到的玻璃量器、分析儀器等,準備好化學試劑以及實驗過程中使用到的水,提高樣品檢測的校準曲線繪制質量。在實際的實驗過程中,操作人員要根據樣品的初次檢測數據為基礎,通過再次的確定,利用空白實驗的方式,保證樣品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嚴格按照實驗室的操作規范,加強對實驗流程和步驟的嚴密控制,避免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導致實驗室的水污染監測實驗的準確性受到不利影響,保證準確的測驗數據,提高水污染環境的監測總質量。

(五)分析監測數據

為了提高水污染環境監測的質量,要對監測數據進行合理、準確的分析,加強對細節操作的關注,數據處理作為水污染環境監測的最后環節,直接決定著水污染環境監測的準確性和全面性。工作人員要嚴格的審查監測到的數據,保證數據真實性、可靠性,以數據為依據制定水污染的治理措施,操作人員對數據處理過程中的各細節加強嚴格管控。例如,若是在水資源的采樣過程中,采集到了大量的污染物,針對水樣的數據分析則要根據污染物濃度的不同,選擇合適的計量器具,提高測量的精準度,劃分出水污染的等級,保證水污染環境監測數據分析得準確、可靠。通過分析數據,劃分水體質量等級,優化水污染環境監測工作方案,為后續的水污染質量控制提供數據支持[5]。

結論:綜上所述,新時代背景下的環境監測工作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隨著環保理念的逐漸深入,水污染的監測工作,應致力于提高水污染監測的質量和效率。對于水污染監測的技術進行不斷的改革創新,提高對水體質量的監控有效性,及時處理水污染問題,保證良好的水環境和自然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1]馬慧.論環境監測中如何提高水污染環境監測的質量[J].中國資源綜合利用,2021,39(01):153-155.

[2]鄢文曦,潘敏.地表水環境監測進展及問題分析[J].資源節約與環保,2021(01):77-78.

[3]王瑋.環境監測中如何提高水污染環境監測質量[J].山西化工,2020,40(04):222-223+226.

第8篇

    環境侵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與一般民事侵權構成要件有著密切的關系。綜合多種學說和觀點,關于侵權責任要件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四要件說,即認為侵權責任基本要件有四:1行為的不法性;2損害;3不法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4行為人過錯。二是三要件說,即認為侵權責任有三:1過錯;2損害;3過錯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我國民法理論一直公認侵權責任由四要件構成。盡管各個要件的具體問題尚不無爭議,但四要件說已成為通說。在筆者看來,侵權責任三要件說較為合理。

    一、不法性不能成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這一規定中可推導出的責任要件只有三項:1過錯,即公民、法人實施侵權行為的過錯;2損害,即對財產或人身的損害;3因果關系,即過錯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言而喻,法律條文對侵權責任要件的規定與理論的通說產生了矛盾。一是法條未將不法性作為侵權責任要件;二是法條將因果關系規定為過錯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而非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系。法條的明文規定似乎與三要件說相合。這表明既有的理論闡釋于法無據。因此,筆者認為,即使一些法條在立法時或許缺乏理論上充分思考,但倘若這些規定按字面解釋又在理論上合理時,我們應按合理的理論作為闡釋或理解法條的根據,以完善法律解釋,指導審判實踐。

    我國民法理論一直把“不法”作為侵權責任要件,這似乎不盡合理。一則其不符合現行的民法規定,二則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許多致人傷害的行為人因其行為的違法性難以確認而被免責。這一點在環境侵權中表現尤為明顯。在確定當事人的某一行為是否屬于污染環境的行為時,是否只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標準才被認為是污染環境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與環保法的規定是有矛盾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124條之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應當是“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的行為,而環保法第41條第1款之規定中并無此項規定,正如常見的河流污染案例那樣,幾個企業都按標準同時向河中排污,結果導致下游魚苗死亡,這里的違法性要素何在?這種情況能說不是環境侵權?可見,不法性在環境侵權中并不十分必要。如何解決民法通則第124條和環保法第41條第1款之間的矛盾?

    筆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24條所稱的“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是指我國環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規則和制度,而不是指具體的某一排污標準;它所解決的是法律適用的問題而不是行為標準問題,即凡污染環境致人損害之案件,應適用環境保護法等專門法律法規;排污超過標準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無疑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并承擔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責任;即便排污沒有超過規定標準,但污染環境致人損害,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在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上,不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為性質,并不必然具有廣泛性。因此,它不能成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按照侵權構成要件的理論,筆者主張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有三:1、污染環境的行為;2、損害;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污染環境的行為

    污染環境的行為具有復雜性、漸進性、多樣性的特點。在“污染環境的行為”要件中,如前所述違法性從總體上講不是污染賠償的必要條件,但這一因素將影響賠償數額的認定。作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污染環境行為,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違法的。所以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建議《民法通則》第124條在保留原過錯推定責任的基礎上,補充“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造成他人損害的,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由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環境的行為”,而未提及“過錯”,這點應與普遍侵權相區別。

    環保法中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概括起來,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環境污染是現代工業的產物,即使企業無過錯,也會給他人造成損害。污染的后果不僅僅是造成財產或經濟損失,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它還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社會的發展。其次,由于現代企業的高度專業化和復雜化,加上人類科技發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難證明致害人的過錯。第三,從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則出發,環境污染的行為者大多是企業。從一定意義上講,造成污染的企業獲利是建立在污染環境和給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礎上的,故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致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是公平合理的。

    同時,現代保險業的發展使得企業可以通過購買保險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既轉移了自己的賠償責任,又可保障受害人得到足夠賠償。第四,在環保法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僅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推動和促使污染單位積極主動地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改善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

    (二)損害

    環境污染中的損害,是受害人因接觸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環境而受到的人身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等后果。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其損害的后果既有與其他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共性表現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后果,具有客觀真實性、確定性和法律上的補救性。損害的特殊性包括:

    1潛伏性,多數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都在損害發生時或者發生后不久即顯現出來,但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則不盡然。只有部分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后果較快顯現,而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后果,尤其是損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經過較長的潛伏期才顯現出來。

    2廣泛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案件,其損害都具有廣泛性的特征,表現為受污染地域、受害對象、受害的民事權益十分廣泛。關于損害事實的認定及賠償,從審判實踐看,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既有財產損害,也有人身損害,但目前所受理的環境污染致他人損害的案件,大多是有關人身損害及其賠償。因此,因環境侵權產生的損害賠償,無論在范圍、內容和金額方面,都將有明顯擴大的趨勢。

    (三)因果關系

    傳統的民事責任要求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由于環境民事侵權不以違法行為為構成要件,因此,其應為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它是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但是,在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中,由于這種因果關系的認定比較困難,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以因果關系的推定原則代替因果關系的直接、嚴格的認定。

    因果關系的推定,即在確定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如果無因果關系的直接證據,可以通過間接證據推定其因果關系。之所以要適用推定原則,是由這種因果關系的復雜性決定的。

    第一,環境違法行為的形式復雜多樣,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數個不同的行為引起,而且絕大部分環境危害后果的發生,是由環境違法行為和污染物的作用過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應認為是環境違法行為的繼續,環境違法行為不是即時完成的,而是持續漸進的,使得其違法行為的實施與危害后果的發展時間間隔較長,其因果關系具有不緊密性和隱蔽性,證據也易滅失。

    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學技術的局限,要查明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關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處理環境案件仍要求有嚴密科學的因果關系的證明,并按通常的訴訟程序去查證因果關系,就會拖延訴訟時間,使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賠償。

第9篇

論文摘要: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國環境法律體系中規定的一項基本的“末端控制”制度,在很多環境污染控制單行法和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該制度在治理與控制環境污染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時至今日已經異化成為了超標排污的“護身符”,這是因為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存在著多種缺陷。我們可以分析該制度在決定權規定上的混亂、制度適用程序上的漏洞以及保障該制度實現的法律責任上的軟弱等缺陷,來檢視限期治理制度在當下控制與治理污染中的績效,進而反思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國現行環境法體系規定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這項中國獨創的環境法律制度,存世的數年間在我國的環境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時至今日,該制度在現實與預期之間存在著重大差距,甚至某種程度上說該制度在環境治理中起到了負面激勵的作用,通過對于制度績效的考察,我們應該反思該制度是否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立法預期與現實績效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環境法律解釋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現已存在的危害環境的污染源和污染嚴重的區域環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并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限期治理通常采用限期治理決定通知書的形式告知被限期治理的對象。限期治理的概念在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上首次提出,1978年基本形成了限期治理的環境資源管理政策,作為法律制度,限期治理成形于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的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之中。

限期治理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8條規定:“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第29條規定:“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24條規定:“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排污單位應當如期完成治理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2l條規定:“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7條規定:“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另外,我國很多省市的地方環境保護條例也規定了該制度,如《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34條規定:“對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且嚴重污染環境的,實行限期治理。”由此可見,限期治理制度是在我國環境法律實踐中廣泛適用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立法預期

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規定了限期治理制度的兩大種類適用對象:位于特別保護區域內的超標排污的污染源和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污染源。而隨著大量單行環境法律對于該制度的規定,該制度的規制對象也逐漸多樣化和具體化。但這些法律對于該制度的適用在立法預期上基本相同:

第一、在制度適用目標上,執法機構需要有明確目標,治理任務可以是達到某一排放標準,也可以是完成一定量的削減指標,還可能是恢復某一環境功能。

第二、在具體期限方面,《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限期治理視不同情況規定為1-3年。限期治理的期限由決定限期治理的機關根據污染源的具體情況、治理的難度以及治理能力等因素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三)限期治理制度實施的實際效果

限期治理制度有著很好的立法預期和貌似完美的制度設計,但在環境執法中卻經常被異化成超標排污的“護身符”,導致這種現象的出現當然有企業環境意識不強、環境執法難等因素,但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帶有的頑疾也不能忽視。湖北省荊州市2007年3月啟動“造紙行業專項治理”,要求限期內通過技術改造實現達標排放,否則將被強制關停。然而“限改令”發出后,一些企業利用“限改令”前時間抓緊生產公開排污。一名紙廠老板甚至直言,出臺“限改令”其實還不錯,起碼這一兩年生產排污沒人干擾。“限改令”竟成公開排污“護身符”,上述的例子僅僅是個個案,絕對不是偶然現象,在福建、云南和貴州等省市的調研中,這種情況頻繁發生,令一線的環境執法人員苦不堪言,以至于廈門市環保局工作人員建議取消限期治理制度。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缺陷分析

限期治理制度之所以存在著制度績效與立法預期的巨大差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從法律專業角度分析,其自身存在著多重缺陷,這將從根本上影響到和決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限期治理決定權規定上的混亂

我國現有的環境法律體系對于限期治理制度決定權的主體存在著多種規定。處于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地位的《環境保護法》將限期治理的決定權賦予給了各級人民政府。環境基本法對于限期治理決定權的規定非常明確,但在環境保護的單行法律中卻有著不同的規定,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除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行使決定權之外,還在第17條第3款規定了,“……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水污染防治法》(1996)則規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由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在第81條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根據行政法的法律原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文許可,從此角度而言,在上述的這些環境單行法中,只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通過法律明確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由環保部門行使限期治理決定權的。

考察我國地方的《環境保護條例》等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也基本上分為這幾種情況:第一類是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中關于限期治理決定權的規定進行立法,如《貴州省環境保條例》;第二類是對《環境保護法》中關于限期治理決定權規定了行政授權,即限期治理決定,按照治理權利由相應人民政府作出,但經過授權,也可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如《湖北省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和《福州市環境保護條例》等;第三類是規定限期治理的決定權不是由人民政府行使,而是由環境保護部門行使,如《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

限期治理是一種帶有一定條件的強制性行政處理制度,我國的限期治理制度在決定行使權規定上的混亂直接影響到了該制度的實際效果,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規定的混亂和不統一直接影響到環境法制的統一。我國在實現環境法治中突出表現了很多問題,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政府和公民的環境意識和環境法制觀念不強,需要通過法制的統一實現法律治理環境問題。但我國環境保護基本法、單行法和地方性法規在對于限期治理這一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規定上存在著如此大的不同,使得努力促成的環境法制統一面臨倒退的危局。正如上文列舉,尤其是各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在對于此制度規定上存在著重大的差異,更是造成了極為惡劣的負面影響和激勵,可能同一個企業、同一種情況在不同地區會面臨著截然不同的環境法律的負面評價——環境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的承擔。

第二、不同污染源適用不同的限期治理決定權屬造成了環境執法的困難、增加執法成本和社會成本。如前所述,《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的一些污染防治的單行法規對限期治理決定權的規定各有不同。針對不同的污染源,限期治理的決定權的歸屬不盡相同,這勢必會使我國的污染防治工作的展開受阻。環境執法難已經是頑疾,而同一項限期治理制度在各單行污染防治法上規定不同,會進一步增加執法成本和難度,從根本上說也是浪費社會資源。

論文關鍵詞:限期治理;績效;存廢

論文摘要: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國環境法律體系中規定的一項基本的“末端控制”制度,在很多環境污染控制單行法和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該制度在治理與控制環境污染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時至今日已經異化成為了超標排污的“護身符”,這是因為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存在著多種缺陷。我們可以分析該制度在決定權規定上的混亂、制度適用程序上的漏洞以及保障該制度實現的法律責任上的軟弱等缺陷,來檢視限期治理制度在當下控制與治理污染中的績效,進而反思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國現行環境法體系規定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這項中國獨創的環境法律制度,存世的數年間在我國的環境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時至今日,該制度在現實與預期之間存在著重大差距,甚至某種程度上說該制度在環境治理中起到了負面激勵的作用,通過對于制度績效的考察,我們應該反思該制度是否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立法預期與現實績效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環境法律解釋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現已存在的危害環境的污染源和污染嚴重的區域環境,依法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并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系列措施。限期治理通常采用限期治理決定通知書的形式告知被限期治理的對象。限期治理的概念在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上首次提出,1978年基本形成了限期治理的環境資源管理政策,作為法律制度,限期治理成形于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的17條和第18條的規定之中。

限期治理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8條規定:“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第29條規定:“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24條規定:“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排污單位應當如期完成治理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2l條規定:“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17條規定:“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另外,我國很多省市的地方環境保護條例也規定了該制度,如《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34條規定:“對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且嚴重污染環境的,實行限期治理。”由此可見,限期治理制度是在我國環境法律實踐中廣泛適用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立法預期

我國的環境保護基本法規定了限期治理制度的兩大種類適用對象:位于特別保護區域內的超標排污的污染源和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污染源。而隨著大量單行環境法律對于該制度的規定,該制度的規制對象也逐漸多樣化和具體化。但這些法律對于該制度的適用在立法預期上基本相同:

第一、在制度適用目標上,執法機構需要有明確目標,治理任務可以是達到某一排放標準,也可以是完成一定量的削減指標,還可能是恢復某一環境功能。

第二、在具體期限方面,《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規定,限期治理視不同情況規定為1-3年。限期治理的期限由決定限期治理的機關根據污染源的具體情況、治理的難度以及治理能力等因素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三)限期治理制度實施的實際效果

限期治理制度有著很好的立法預期和貌似完美的制度設計,但在環境執法中卻經常被異化成超標排污的“護身符”,導致這種現象的出現當然有企業環境意識不強、環境執法難等因素,但限期治理制度本身帶有的頑疾也不能忽視。湖北省荊州市2007年3月啟動“造紙行業專項治理”,要求限期內通過技術改造實現達標排放,否則將被強制關停。然而“限改令”發出后,一些企業利用“限改令”前時間抓緊生產公開排污。一名紙廠老板甚至直言,出臺“限改令”其實還不錯,起碼這一兩年生產排污沒人干擾。“限改令”竟成公開排污“護身符”,上述的例子僅僅是個個案,絕對不是偶然現象,在福建、云南和貴州等省市的調研中,這種情況頻繁發生,令一線的環境執法人員苦不堪言,以至于廈門市環保局工作人員建議取消限期治理制度。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缺陷分析

限期治理制度之所以存在著制度績效與立法預期的巨大差距,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從法律專業角度分析,其自身存在著多重缺陷,這將從根本上影響到和決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限期治理決定權規定上的混亂

我國現有的環境法律體系對于限期治理制度決定權的主體存在著多種規定。處于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地位的《環境保護法》將限期治理的決定權賦予給了各級人民政府。環境基本法對于限期治理決定權的規定非常明確,但在環境保護的單行法律中卻有著不同的規定,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除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行使決定權之外,還在第17條第3款規定了,“……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水污染防治法》(1996)則規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由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在第81條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根據行政法的法律原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文許可,從此角度而言,在上述的這些環境單行法中,只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通過法律明確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由環保部門行使限期治理決定權的。

考察我國地方的《環境保護條例》等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也基本上分為這幾種情況:第一類是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中關于限期治理決定權的規定進行立法,如《貴州省環境保條例》;第二類是對《環境保護法》中關于限期治理決定權規定了行政授權,即限期治理決定,按照治理權利由相應人民政府作出,但經過授權,也可以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如《湖北省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和《福州市環境保護條例》等;第三類是規定限期治理的決定權不是由人民政府行使,而是由環境保護部門行使,如《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

限期治理是一種帶有一定條件的強制性行政處理制度,我國的限期治理制度在決定行使權規定上的混亂直接影響到了該制度的實際效果,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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