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7 15:45:06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稅收征收管理條例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關鍵詞]“十五”時期;通貨緊縮;中國;稅收政策
我國在“九五”時期,經濟出現了波動性的變化。“九五”初期,我們抑制了較高的通貨膨脹,成功地實現了經濟的“軟著陸”,創造了中國經濟的奇跡。可是從1997年下半年開始,由于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出現了前所未有的通貨緊縮的趨勢,一直到2000年經濟才開始出現“拐點”或轉機。但是2001年經濟增長又出現減緩的趨勢。認真分析和判斷我國“十五”計劃時期宏觀經濟的走勢,相機地采取積極的政策進行必要的調控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從1998年開始,實行擴張性的財政政策。主要是針對當時出現的通貨緊縮的趨勢而采取的積極對策。通貨緊縮的主要表現是:投資不振,消費低迷,出口趨緊,物價下降,失業增加,經濟增長下滑。到1999年底,我國社會商品零售價格數已連續27個月負增長,消費品價格指數連續21個月負增長,生產資料價格指數連續45個月負增長;絕大部分商品供過于求,庫存積壓大量增加,企業的生產能力利用率下降;銀行信貸趨于緊縮存貸差急劇擴大;經濟增長減緩,就業形勢嚴峻。我國處于前所未有的通貨緊縮趨勢的巨大壓力之中。
產生這次通貨緊縮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國際方面的原因,也有國內方面的原因。國際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而國內方面的原因是復雜的,是我國多年來經濟生活中多種矛盾和問題積累的結果。這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經濟結構嚴重失衡,包括產業結構、地區結構、產品結構、城鄉結構、分配結構等等;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緩慢,特別是農民增收更加困難,貨幣購買力嚴重不足;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消費者對預期收入信心不足,使得人們的即期消費動機減弱,而預期消費動機明顯增強;消費環境不好,包括政策環境不適應,生活環境不配套,信貸環境不寬松,市場秩序不規范,信用嚴重缺失等等。
由于這些因素目前沒有完全消失,問題尚未完全解決,況且解決這些問題還要有一個過程,因此,通貨緊縮的陰影將繼續存在,在幾年之內,它都會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新的瓶頸,是中國經濟發展面臨的一個新的主要矛盾,擴大和培育內需是“十五”計劃時期以至今后長期的任務,積極的財政政策淡出還需要幾年的時間。
從目前的中國宏觀經濟形勢來分析:2001年經濟增長了7.3%,比上年下降了近1個百分點。國有企業在基本實現三年脫困目標之后,脫困的成本和代價尚未消化,又出現效益回落,利潤增幅持續下滑,部分企業脫困后又返困,虧損企業虧損額上升。國有單位的投資依靠國債支持繼續上升與非國有單位投資乏力形成反差,表明了除政府國債投資外,各類市場主體的投資機制依然乏力不振。資本收益率下降帶來要素閑置與投資需求減緩,上市公司業績普遍下滑反映了這一趨勢。通貨緊縮的基礎就是社會普遍趨向于以“貨”求“幣”。當前居民儲蓄的持續升溫和銀行大量存差的出現,說明了采取措施避免資本閑置與投資需求減緩非常必要。物價低速回升轉為全面回落,2001年零售物價下降0.8%,工業生產資料出廠價下降1.2%,生活資料出廠價下降1.5%;2002年春節“黃金周”期間重點城市部分商業企業商品銷售收入同比增長僅為1.4%,這比2001年同比增長50%以上的水平低得多。2002年頭兩個月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累計比2001年同期下降0.5%,整個一季度的價格指數比2001年同期都有所下降。
中國目前面臨著嚴峻的就業形勢。2000年城鎮單位從業人員11613萬,比上年減少518萬人。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2001年第三季度城鎮單位從業人員11367.6萬人,比上年同期減少484.9萬人,比上年末減少245萬人,勞動力的供給遠遠大于勞動力的需求。更為嚴重的是,目前嚴峻的就業形勢并不會在短期內得到緩解,而將會持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解決失業問題是一個長期而艱難的問題。就業是消費需求擴張的根本物質基礎,擴大就業是擴大內需的第一支點,直接影響到供求之間矛盾的變化,影響到國民收入分配的構成。因此,我們必須關注就業崗位增長持續放慢容易導致的需求增長趨勢的逆轉。
縱觀世界經濟,從1998年開始,全球性的通貨緊縮的趨勢逐步顯現,各種能源產品與非能源產品的價格普遍下降。當前,國際市場價格仍在持續走低。世界經濟放緩對我國的根本影響是國際市場的需求緊縮和與之相隨的價格緊縮。我國1997~1999年的價格連續負增長和當時國際市場上的價格低迷有直接關系。目前,國際市場價格已經疲態盡顯,國際石油的價格僅為1年前的一半。所以,我們必須密切關注價格緊縮對資產價格的負面影響,對企業負債水平的影響。
分析中國與世界經濟的形勢,可以看出許多企業支付能力下降,大量生產能力過剩,多數國有企業債務纏身,無力投資;國內民營企業因各種原因而使投資熱情呈現出減退的趨勢,外商直接投資增長速度曾一度出現下滑。從今后一段時期來看,城鄉居民的消費支出出現大幅度增長的可能性不大。這些不利于有效需求擴張的因素,進一步說明結構性生產過剩和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共同發生作用,其結果必然是在“十五”計劃時期,通貨緊縮趨勢將是宏觀經濟的主要矛盾。
二、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根據宏觀經濟形勢的“冷”和“熱”的變化,相機調整稅收政策是稅收作為宏觀調控杠桿的題中應有之意,也有其充分的理論依據。稅收政策已經針對我國的通貨緊縮做出了積極的和相應的調整,并且已起到了十分明顯的作用。
——鼓勵擴大國內投資。通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已成為廣泛的共識,我國政府從1998年開始,實施了一系列積極的財政政策,包括增加國債發行,擴大財政支出,但是這些措施還不能達到足以拉動社會投資的目的,難以全面啟動經濟。因此,必須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來體現國家對社會投資的支持與鼓勵。1999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提出了《關于當前經濟形勢和對策建議》,其中提出:從1999年7月1日起,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減半征收,2000年暫停征收。從1999年7月1日起,各類企業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國產設備投資,按40%的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這是一項含金量很高的政策,有力地推動了社會的投資。此外,為了激發房地產業對經濟增長的推動力,盤活大量空置房屋所造成的沉淀資金,從1999年8月起對涉及房地產的營業稅、契稅和土地增值稅等給予了一定的減免;為鼓勵、促進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就增值稅、營業稅、進出口稅收、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以及科研機構轉制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鼓勵擴大進出口。為了增加出口,我國加大了實行出口退稅政策的力度。1998年以來,出口商品綜合退稅率由12.5%提高到15%.為了鼓勵必要的進口和擴大出口,一方面于1999年初再次降低了部分進口產品的關稅稅率,并以適當的稅收優惠鼓勵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國外投資;另一方面,采取多種退稅形式退稅,以促進國內產品的出口。在促進外貿出口回升的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鼓勵擴大利用外資。為了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促進中國中西部地區的發展,從1999年7月開始,將過去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從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擴大到全國各地區執行。使我國實際利用外資金額不斷增加。
——鼓勵居民消費,縮小收入差距。對存款利息收入恢復開征個人所得稅。開征利息稅有利于調節個人收入差距,適當激活存款,刺激消費,引導消費的合理流向。有關資料表明,對利息收入恢復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居民消費出現了活躍的勢頭。
幾年來稅收收入的持續高速增長,為中央財力的增加和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九五”期間稅收年均增長15%,年增加稅收1200億元。充分顯示了稅務機關稅收征管水平和能力的不斷提高。
從幾年來的經濟實踐來看,這些稅收政策的調整,對拉動投資、消費和出口需求的作用日益顯現,稅收作為應對通貨緊縮趨勢的強有力的政策手段,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宏觀調控的作用。
三、根據以上分析和判斷,“十五”計劃期間,通貨緊縮趨勢將是宏觀經濟的主要特色。因此,我們必須采取更加積極的對策。特別是稅收政策還要相機進行必要的調整,這是緩解中國通貨緊縮趨勢的重要途徑。
稅收政策的相機調整,要在這幾年微調的基礎上有實質性的動作。從稅收總量來說,要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適度進行減稅,培育企業和個人投資和消費的基礎,推動或拉動失衡的經濟,使其生成內在穩定發展的動力,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減稅是緩解通貨緊縮趨勢的一條途徑。2000年以來,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尤其是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都紛紛采取了減稅的財政政策,以應對全球性的通貨緊縮的趨勢。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要進一步對外開放,國內經濟與世界經濟的聯系日益密切,目前,世界性的減稅趨勢對中國吸引外資、國內資金外流都可能產生重要的影響,同時也進一步加劇了中國稅收政策選擇上的挑戰。
從總體評價中國企業的稅費負擔,毫無疑問,負擔過重是社會廣泛的共識。“費改稅”已進行了幾年,難度很大,還要有一個過程,在收費制度改革沒有完全到位之前,稅收總量如果不是合理地減少,而是在不斷增加,遠遠超過GDP的增長,實際上是增加了企業與居民的稅收負擔,與培育和擴大內需是矛盾的。
稅收政策的相機調整,可以是有增有減,但是,總體上應該是減稅額度大于增稅的額度,其結果體現為凈減稅。
1.增值稅要及時轉型。1994年的稅制改革,增值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中所含稅金不予抵扣。其目的是為了保持財政收入的穩定,防止財政收入的下滑。同時也是為了抑制當時過熱的投資膨脹行為,對經濟過熱有緊縮效應。應該說,生產型增值稅確實發揮了這樣的作用。但是從1998年以來,社會投資不振,需要從政策上鼓勵投資,顯然,生產型增值稅是有悖于這種宏觀經濟背景的,應及時實現增值稅的轉型。而且,目前從各方面來分析,已具備了轉型的條件,時機也是最好的,應通過增值稅的轉型,從根本上解決對投資征稅過重的問題。
2.通過統一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降低企業所得稅負擔,促進企業生成擴大積累和自主投資的機制與基礎,使企業有持續的擴大再生產的積累能力。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設計,可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稅率,比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要低。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計稅標準的有關內容和扣除范圍要明確、規范、簡便、易行,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要強化所得稅的會計核算,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的應稅所得與財務會計所得之間的關系,使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與國際慣例接軌。
3.減免農業稅。目前,中國的二元結構的矛盾突出,13億人口9億農民。建國以來的經濟發展,是在城鄉隔離的狀態下推進的。城市勞動生產率迅速提高,城市市場的產品大大超過了其自身的需要;而農民被禁閉在傳統農業社會,生產方式落后,有效需求不足,城鄉市場出現了明顯的斷裂。我國在工業化初期,農民通過工農業產品的“剪刀差”,為工業積累資金做出了巨大貢獻。現在財政政策的目標應盯住通過城鄉二元結構的變革促進經濟的發展,這既是目前拉動內需的需要,也是經濟長期發展的需要。人世以后,農民面臨的困難會更多,為了提高農民的收入,增加農村市場的購買力,應考慮在2~3年內給農民減免農業稅,給農民幾年休養生息的時間,支持農民及時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整,為今后農業的發展奠定良好的物質基礎,這是當前解決中國“三農”問題和二元結構問題的重要環節。
4.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通過改革與完善,使政策的著眼點放在提高廣大工薪階層的收入上,降低他們的稅收負擔,適當增加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增強調節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的功能,進一步縮小收入差距,提高社會購買能力。現行稅法規定的個人所得稅每月扣除費用800元,是20年前的對外籍人員的標準,顯然與今天的實際情況有很大的差別。近年來,增加個人支出的各項改革措施陸續出臺,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也有很大的變化,這些都決定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應該適當提高,使更多的中低收入階層排除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以外,以增加他們的收入。對中低收入階層,最低邊際稅率還可適度降低;對高收入者通過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級距和稅率適當增加其稅收負擔,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5.開征社會保障稅,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障制度。目前,在世界上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5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已有9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社會保障稅或類似稅種,社會保障稅在不少國家已成為僅次于個人所得稅的第二大稅種,在一些國家甚至超過個人所得稅而躍居第一位。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必要的制度保證。社會保障稅是用于籌集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資金的一種稅收或稅收形式的繳款。通過征收社會保障稅,政府可以為社會保險制度籌集充足的資金,對老年人、失業者、疾病患者和其他低收入階層提供生活和醫療保障。社會保障稅在一個國家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中發揮著“安全閥”的作用。我國目前開征社會保障稅,一方面可以彌補因其他稅種的減稅而導致的財政收入的減少;另一方面可以改變人們的消費預期,把預期消費轉化為即期消費,引導消費者積極消費。我國雖然初步建立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框架,但社會保險制度仍很不完善。開征社會保障稅,已基本成為社會廣泛共識,應盡快實施。
6.調整消費稅、營業稅的稅目、稅率,開征遺產稅。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是對特殊的商品進行征稅,有一部分是奢侈品和高檔消費品。隨著社會的發展,在當時是奢侈品和高檔消費品的商品,現在未必再是奢侈品和高檔消費品,而變成大眾消費品;而現在成為奢侈品和高檔消費品的商品,在當時又沒有劃在征稅范圍里,因此,對消費稅的稅目應進行有增有減的調整。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大都屬于第三產業,稅負要輕,體現鼓勵發展的政策傾向。對娛樂業稅目,稅率明顯偏高,應把其看成是一種大眾的文化消費,稅率應再調低一些。應盡快開征遺產稅。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不僅扭曲了消費行為,而且會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在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征收利息所得稅的同時,有必要加快開征遺產稅的立法工作,盡快開征遺產稅,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
[參考文獻]
[1]安體富。當前經濟形勢與稅收政策的選擇[J].稅務研究2001,(12):2-9.
[2]倪紅日。減稅是緩解經濟衰退的一條途徑[N].中國經濟時報,2002-03-30.
[關鍵詞]WTO;國際投資;資本出口中性
中國目確立改革開放方針以來,國際投資活動十分活躍。到2000年,中國的外資流入占到世界份額的5%以上,成為世界上利用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對外投資占世界份額的0.6%,成為世界第資本輸出國。中國在國際投資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已越來越重要。與此同時,經過16年的不懈努力,中國加入了世貿組織。這意味著中國即將以更加開放的姿態融入到世界經濟的主流中去,中國的國際投資也將會更加活躍、更加擴大。對此,我們必須適時地對我國的國際投資稅收政策進行調整修訂,以適應入世后中國的國際投資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
一、對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的調整選擇
眾所周知,WTO規則是針對其成員國的產品貿易、服務貿易及與服務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交易進行約束規范的,而對各國間的跨國投資并無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則對各國選擇制定國際投資稅收政策卻是有約束力的,尤其是各國依據OECD范本和聯合國范本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對各國的跨國投資稅收政策有許多具體的規定要求。在所有的國際稅收協定中,都有稅收無差別待遇條款,這與WTO協議中的國民待遇原則精神是一致的。稅收無差別待遇是締約各方向對方提出的稅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締約國一方國民在締約國另一方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國的國民相同條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體包括:(1)國籍無差別;(2)常設機構無差別;(3)支付無差別;(4)資本無差別。在此條款的約束下,各國可以對外商投資提供與本國資本相同的稅收待遇或優于本國資本的稅收待遇,卻不能使外商投資承受比本國資本重的稅收負擔,否則,會被視為稅收歧視,影響國家間的對外投資關系。
(一)對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的反思
我國現行的外商投資稅收政策,是依據涉外稅收全面優惠原則制定的,其核心內容是對跨國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分別制定兩套完全不同的稅法,給予前者以全面的、綜合的稅收優惠,使跨國外國納稅人的整個稅負明顯低于本國納稅人。顯然我國的政策選擇并未與國際稅收協定中的無差別待遇相違背,而且對外商投資者提供了遠優于本國資本的“超國民待遇”。這種選擇在國際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獨一無二的。這樣做當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資,但作為資本輸入國,卻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價。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一直實行這一政策,其間有過一些調整,但兩套稅制、稅負外輕內重的基本格局始終沒有改變。隨著國內外投資環境的變化,這種多層次、多環節、全方位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的積極作用正日漸消減,而其所帶來的各種弊端卻在日益增多。
1.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競爭。近年來我國一直投資乏力,內需不足。而外輕內重的稅收優惠政策使外資的投資回報率大大高于內資的投資回報率,本國資本明顯受到歧視,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內資企業的投資積極性。入世后,國內市場準入政策將大大放寬,外資企業會長驅直入。如繼續執行這種政策,勢必會使內資企業處于更加不利的劣勢地位,難以與外資企業公平競爭。
2.造成嚴重的稅收流失。有研究資料表明,中國對外資的稅收減讓及由此造成的稅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稅收優惠刺激了假外資企業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億,這說明我國的引資政策成本相當高。
3.造成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我國自改革以來,對外商投資逐步形成了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沿海開放城市、內地城市等的差別稅收待遇格局。這種地區導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資的地區選擇,使整體投資環境原本就優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資時具備了更加有利的條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區有限的資金,因競相追逐稅收優惠也紛紛流向東南沿海地區,更加劇了中西部地區的資金匱乏,擴大了東部沿海與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差距。
(二)對外商投資稅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國在對外商投資實行全面優惠的同時,尚有一些能夠對內資企業予以照顧保護的稅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顧保護措施很快會被取消,國門洞開,外資將大量涌入。屆時,內資企業將面臨與外資企業激烈競爭的局面。如果不改變現行的全面優惠政策,內資企業將處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勢地位,難以生存發展。因此,盡快調整改革現行政策已是勢在必行。而政策調整的合理取向應是涉外稅收平等原則,即對跨國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在稅收上實行無差別待遇,一律平等對待,按照同一套稅法規定的相同征收范圍和稅率征稅。這樣調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顧吸引外資和保護民族產業兩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們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大差距,這決定了我們需要大量吸引外資以加快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國的工業化程度還不夠高,亟需鼓勵本國的民間投資,以發展壯大本國的民族經濟。在內資和外資都需要鼓勵的情況下,選擇平等原則恰可兼顧這兩方面的需要。
2.客觀認識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改革開放的實踐已使我們認識到,稅收優惠政策雖是大量吸引外資必不可少的條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對外商投資者而言,一國的市場潛力、經濟政策的穩定性、勞動力的價格和素質起著更為重要的導向作用。
3.統一稅收優惠,規范稅收制度,有利于增強稅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政策體系,涉及面廣、層次多,紛繁復雜,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國投資者不得要領,這種做法雖然與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國際稅收協定中的無差別待遇不相抵觸,但木符合WTO規則中的透明度原則。將現行的涉外稅收全面優惠原則改為平等原則,統一對內、對外的稅制、優惠,可使稅收政策透明規范,會更有利于吸引外資。
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競爭、公平稅負,按照涉外稅收平等原則設計外商投資稅收政策,就可以為中外投資者營造出一個公平、有效的稅收環境。因此,調整改革我國現行稅收政策的思路應當是:
第一,統一地方稅。按照涉外稅收平等原則統一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的不同地方稅,將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房地產稅,改按評估值為計稅依據,以實現與國際接軌;將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車船使用稅,同時調整稅額,改進計征方法;將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合理修訂,使其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統一適用。
第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1)合理確定納稅人。改變目前內資企業以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作為納稅人,按國際通行做法以法人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自然人劃歸個人所得稅。(2)統一稅率。鑒于國際上公司所得稅稅率多在20%-35%之間及周邊國家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情況,我國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可實行25%的比例稅率,另設20%和15%兩檔低稅率,以對我國眾多小企業提供一定的稅收保護。(3)統一稅基。兩稅合一后,應在工資福利開支、交際應酬費列支、捐贈扣除、壞賬處理、固定資產折舊、殘值估價等方面實現統一。
第三,統一稅收優惠。(1)按照平等原則,統一設計優惠政策,對鼓勵投資的行業和地區,不論是內資還是外資一律給予相同的稅收優惠待遇,以鼓勵公平競爭。(2)統一的稅收優惠應以產業政策為導向。今后對國家鼓勵投資的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農業、交通運輸業等,應使內資與外資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徹底消除優惠外資、歧視內資的不合理現狀。(3)對在西部地區舉辦的符合國家鼓勵的產業,也應不分內外資實行相同的稅收優惠,以實現國內市場對內、對外的統一開放,從而誘導國內外資金向西部的轉移流動。
在實行涉外稅收平等原則的同時,為使我國現行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具有連續性、穩定性,也為了在國際大環境的對比中,使我國的投資環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國可借鑒周邊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制訂單獨的《引資法》,即根據我國經濟發展規劃、階段發展目標將利用外資的投資規模、項目的各種投資優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規定下來。這樣,一方面可給投資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區的優惠攀比,從而保證稅收政策在全國的統一性。
二、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調整選擇
對外投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
長期以來,由于受對外投資規模的限制,我國的涉外稅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個人方面,而對我國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對外投資所涉及的國際稅收政策關注較少。相應地,這方面的稅收制度與稅收政策也不夠系統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的對外投資發展。我國加入WTO之后,對外開放的角度將進一步擴大,發展海外投資,對外輸出勞務的項目會越來越多,因此我們必須抓緊制定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鼓勵我國有資金、有技術的企業在海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帶動設備和零部件出口,發展工程承包和勞務輸出,以促進跨國資本的雙向流動。
我國經濟經過20年的調整改革,已實現了投資主體多元化,并積累了相當的經濟基礎和經濟實力。到2000年底,我國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已超過64300億元人民幣,外匯儲備超過1656億美元,國內生產總值超過89404億元人民幣。這些數據表明,我國居民的對外投資能力已大大增強。但與此同時,充分利用國內外資金,加快實現我國的工業化、現代化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水平、發展要求以及國際稅收規范的要求,從稅收上來講,我們應對海外投資實施一種既不鼓勵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資本出口中性原則來設計稅收政策恰能符合這種要求。從理論上講,所謂資本出口中性原則,是指對本國納稅人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使其投資地點的選擇不受稅收因素的影響,從而使稀缺資源能夠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據這一原則,我們可對我國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設計:
1.對國外繳稅實行限額抵免。純粹的資本出口中性,要求對本國居民的國外繳稅給予全部抵免,但這樣有可能侵占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因此,各國在采用抵免法時,都實行了限額抵免,我國也是如此。在我國現行的兩個企業所得稅法中均規定: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據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國稅率高,本國稅率低,投資者會有一部分超限額稅款得不到抵免,重復征稅將無法徹底消除,從而對資本輸出中性會有所偏離。不過采用超限額結轉抵免,可使這一問題基本化解。目前,美國、日本及中國等國都采用了這一做法,使資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稅法調整改革中,我國應保留這一規定。
2.用綜合限制抵免代替分國限額抵免。在我國現行的兩個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多國直接抵免我們選擇了分國不分項的限額抵免。這意味著,當各個非居住國的稅率高低不一時,采用此法會由于各個非居住國的抵免限額不能相互調劑使用,使適用高稅率的分公司的已納稅款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得不到抵免,形成國際重復征稅,從而偏離資本出口中性。但它有利于維護居住國的財政利益。考慮到我國的境外投資者要面對比國內更加激烈的競爭,而國際上采用綜合限額法的國家又日漸普遍,我們認為應將分國限額抵免改為綜合限額抵免。這樣既可減輕我國境外投資者的競爭壓力,免受歧視待遇,又能更好地體現資本出口中性原則。
第一條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稱企業),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繳納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四條統一計算,是指企業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第五條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第六條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
第八條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跨地區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金庫。
第九條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第十條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三條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十四條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第十五條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
第十六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其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后,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七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允許在法定剩余年限內繼續彌補。
第二章稅款預繳和匯算清繳
第十八條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預繳。
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由總機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按照當期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稅款分攤方法(一)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就地申報預繳。
(三)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就地申報預繳。
第二十一條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預繳的稅款分攤方法(一)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0日內,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將本期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將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三)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的預繳數總機構根據上年匯算清繳統一計算應繳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將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第二十二條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第三章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第二十三條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分支機構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續費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保費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職工工資,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
第二十七條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的數據均以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數據為準。
第二十八條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計算確定的分攤所得稅款比例有異議的,應于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后30日內向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并附送相關數據資料。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于收到復核建議后30日內,對分攤稅款的比例進行復核,并作出調整或維持原比例的決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執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復核決定。
第二十九條分攤所得稅款比例復核期間,分支機構應先按總機構確定的分攤比例申報預繳稅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總機構應在每年6月20日前,將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法計算確定的各分支機構當年應分攤稅款的比例,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4,該附件填報說明第二條第10項"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的計算公式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同時下發各分支機構。
第三十二條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總機構報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后10日內,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或郵寄等方式,及時傳送給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三條總機構應當將其所有二級分支機構(包括不參與就地預繳分支機構)的信息及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的郵編、地址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應將總機構信息、上級機構、下屬分支機構信息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分支機構注銷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除按納稅申報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財務會計決算報告和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表。
第三十七條分支機構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出具證明后,再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三十八條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對其主管分支機構應分攤入庫的所得稅稅款和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3項指標進行查驗核對。發現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3項指標有問題的,應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居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一、我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的背景與成效
柞水是一個“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國家級貧困縣,也是一個國家財政補貼縣。近幾年,我縣在經濟建設中,緊緊圍繞現代醫藥、礦產冶金、生態旅游三大主導產業加快發展,財政收入出現了高幅增長態勢,政府非稅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并且對公共財政體系建設的作用日益突現。但是,由于管理機制不完善,加之部門利益的誘惑,全縣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一是思想認識不統一。一些單位甚至是領導同志,把黨和國家賦予的行政執收職能,當作本部門的特殊權力,把收取的非稅收入視為單位自有資金,私設“小金庫”;有的部門把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與“三亂”現象聯系在一起,認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難免引發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現象;也有的領導不著眼長遠,不求自我發展,認為政府非稅收入“毛多肉少”,深化改革會影響財政轉移支付結算,得不償失。二是征管機制不健全。我縣政府非稅收入有七大類、200多個項目,這些項目主要分布在農業、工商、財政、文化、教育、交通、政法、人事、勞動等部門,并且是以執收單位自行征收為主。這種多方征收、多頭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財政管理職能,分散了非稅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稅收入管理成本,不僅造成了“收費養人”局面,同時,給單位和個人帶來了極大的不便,每辦成一件事情,都要在涉及的部門“過關交費”,群眾對此意見很大。三是管理方式不完善。由于國家還沒有出臺一部系統性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法律和較為科學實用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軟件,所以,我們財政機關對非稅收入管理的強制性不夠,對超標準、超范圍和隨意減收、免收非稅收入的問題查處不嚴,因此征收非稅收入的隨意性較大,出現了該收的不收,不該收的亂收的現象。
面對上述問題,縣政府緊緊抓住省上推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試點的工作機遇,于2007年12月份成立了以常務副縣長為組長的改革領導小組,召開了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動員大會,制定下發了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實施方案。方案從轉變政府職能、實行財政直收、建立智能化征繳系統三個方面明確了改革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確立了堅持公開透明、堅持科學規范、堅持積極穩妥三項基本原則,并按照“部門執法、大廳開票、銀行收款、財政統管”的改革模式,選定了公安局、國土局、勞人局等15個部門為首批試點單位。
經過一年來的改革實踐,我縣取得了四個方面的成效。
1.確立了一個模式。即:確立以財政直收為主、委托部門征收為輔的“部門執法、大廳開票、銀行收款、財政統管”的征管模式后,明確主管部門的工作責任,建立相互制衡執法體系,較好地防范了非稅收入征管的隨意性和資金的體外循環。
2.構建了兩個體系。即:在財政、銀行、單位之間構建非稅收入收繳軟件體系和財務報表管理軟件體系,既降低收入征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又便于廣大干部群眾查詢非稅收入的管理政策、資金收繳和計劃執行情況。
3.實現了三個創新。一是通過管理政策的宣傳,使全縣上下進一步了解非稅收入的概念和資金的屬性,形成共識,創新管理理念,加速了非稅收入“三權”的歸位;二是四個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出臺,成為有史以來較為全面、較為規范、較為時尚的新制度體系,標志著我縣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正在向法制化軌道邁進;三是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改革創新,明確了工作職責,提高了執法地位。
4.發揮了四大作用。一是有利于發揮政府的統籌作用,增強調控能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財力保障。二是有利于發揮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作用,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步伐。我縣實施非稅收入管理改革,使非稅收入計劃與財政綜合預算得到有機結合,規范政府與執收單位之間的分配關系,增強預算約束力和執行力,縮小了有執收權限單位與沒有執收權限單位之間的利益差距,克服了過去那種用收費資金來養人、發獎金、發福利的不合理現象,為推行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奠定了基礎。三是有利于發揮信息資源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我縣實行財政直收大廳管理模式,財政、銀行部門在同一信息平臺、同一辦公地點操作開票和收繳業務,簡化了繳款義務人辦事程序和路程,受到了群眾的好評;同時減少網絡設備投資和辦公經費100多萬元,精減財政票據26種,杜絕執收人員亂用票據、混開票據的行為。四是有利于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預防腐敗現象。我縣通過清理收費項目、取消收入過渡賬戶、開展重點收入稽查、公示執收人員和收入運行情況,從源頭上預防了非稅收入征管中的腐敗問題,有效地遏止了“三亂”行為,加快了“陽光政務”的建設步伐。
二、管理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的運行情況看,我縣改革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四個方面:一是隨著財政保障機制的逐步完善,執收單位存在著執法不到位的現象,由過去那種“用收費養人”極端主義,向現在的“養人不收費”享樂主義轉換,出現了該收不收的行政不作為問題;二是有些單位存在著該收的不收、不該收的亂收,該取消的不取消、已經取消了的還在收的問題,嚴重地影響了政府形象;三是財政部門和代收銀行使用的收繳網絡、財務和報表系統,需要雙方盡快完善;四是財政、銀行、執收單位的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還要進一步提高。
三、深化和完善我縣管理改革的思路與對策
根據財政部和省政府下發的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指導意見,結合我縣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試點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國務院的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為契機,緊緊圍繞“深化改革促發展、完善機制保增收、規范管理上水平、優化服務樹形象”的基本思路,按照“完善、擴面、鞏固、提高”,做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工作,促進財政收入快速增長。具體講,完善就是進一步開發系統功能和健全相關配套制度,著力財政、銀行系統軟件應用中存在的問題;擴面就是將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延伸到沒有實施的單位和鄉鎮,力爭縣、鄉改革工作覆蓋率達到100%;鞏固就是通過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營造氛圍,保持我縣管理改革的良好勢頭;提高就是學習財政法規和外地先進經驗,增強對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的執行力度,努力做到應該收的盡收、不該收的堅決不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樹立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部門新形象。
(一)科學編制政府非稅收入計劃,增強部門預算的約束力。要按照“初次分配注重實效、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財政資金管理原則,認真研究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并根據各執收部門的職能任務和收入項目,參照前幾年的收入實績,精心測算的政府非稅收入來源,從嚴核定預算支出標準體系,把該收的非稅收入打實打足,該安排的事業費支出也要按政策預算到位,力求把單位的財務收支控制在部門預算之中,增強部門收支計劃的指導作用和財政預算的約束力,確保單位實現財務收支平衡。
(二)完善收入征管措施,優化管理系統功能。對委托單位現場收取的收入,由大廳開具“匯總繳款書”繳入代收銀行(不再由執收單位填制手工繳款書),納入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管理;對各單位領用的票據要實行非稅收入票據系統管理,便于查詢核對,減少票據差錯率;對非稅收入資金要實行電子賬務管理,強化會計核算,實現財政國庫與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信息資源共享;對化非稅收入管理網頁應進行優化升級,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管理公示制度和績效評價體系。
(三)加大管理政策宣傳力度,大力營造和諧的征管氛圍。非稅收入征管工作不僅需要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高度重視,更需要社會各界大力支持。要通過舉辦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知識大獎賽,讓更多的人來關注、了解、支持非稅收入征管工作。對非稅收入管理出現的新情況要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并對在報刊雜志、政府網站、財政網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發表非稅收入管理調研文章的同志給予獎勵。積極創造學習培訓條件,提高管理人員業務素質。
(四)加強收入監管,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一是把已經查出來的問題切實糾正到位,不搞“下不為例”的事。二是及時查處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特別要關注弱勢群體反映有些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亂收表冊、證照工本費問題。三是與監察部門聯合查處個別單位利用職能,強行收費和變向收費問題。
(五)正確面對政策變化,強化征管措施,促進政府非稅收入快速增長。國家為了拉動經濟增長,出臺了若干擴大內需政策,采取“正稅清費”策略,取消了部分收費項目,經過初步統計,全縣政策性直接減收在80多萬元。對此我們要有正確認識,不能失去信心。一要認識到隨著國家對經濟的拉動,一些資源性的非稅收入一定會增長;二要認識到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政策性的收費,它所帶來的非稅收入的增長,必須是有質量意義的增長,不是說收的越多越好,這里的“好”指的是把收入政策執行好,而且要符合法律規范,“多”指的是應收盡收,保證正常性的增長。為此,我縣非稅收入的征管工作,要在任務服從政策的前提下,繼續堅持以往好的做法,進一步完善管理機制,力求做到應收盡收。
一是建立收入考核制度。要將繼續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分行業、分項目、分單位包抓征收工作,做到月月達進度,一月一兌現;要把收入計劃細化到一線的執法人員和日程上,砸實征管責任,狠抓收入進度。
二是明晰征管思路。要根據經濟發展形勢,摸清家底,理清思路,及時調整本部門的非稅收入征管重點,挖掘增收潛力;同時,要積極搞好收入稽查工作,堵塞收入征管漏洞,預防收入流失。
三是堅持“以票控收”的管理制度。繼續加強票據管理,從源頭上控制收入,防止收入在體外循環;按照票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各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領用的票據進行專項檢查,制止一些不顧政策規定,隨意上劃地方政府非稅收入的行為。
四是加強國有資源收費征管。緊緊圍繞“扶優扶強、限小治亂”的基本方針,按照綜合治理、聯合執法、收入統管、利益共享的工作思路,積極探索建立柞水縣礦產品外運檢查站和礦產品收費智能管理系統,采取“憑票外運、網絡監控、電子計量、刷卡收費”的現代化管理模式,減小人為因素,堵塞稅費流失。其主要征收業務流程可設定為:根據物價部門公布的礦產品市場價格信息和國家規定的礦產品稅率、收費標準,由財政、稅務部門按月核算礦產品每噸應繳納的各種稅收額和收費額,作為礦產品的征收標準,并以此建立收費智能管理數據庫;當拉運礦產品的車輛通過收費檢查站時,收費智能管理系統將自動測量礦產品的數量并出具收費票據,礦產品業主須按照收費智能管理系統的提示進行刷卡繳款,業主刷卡結束后,收費智能管理系統將自動放行車輛并向收入管理機構上傳收繳信息,征收機關再根據系統上傳的收繳信息,對礦產企業進行經營收入稽查,并將實現稅收和規費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浙財稅政字[*]17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的通知》(浙地稅函[*]491號)等文件精神,從*年10月1日起,我省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試點,現就政策試點后我市現行福利企業優惠政策調整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調整后的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年10月1日起,我市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采取由企業實施成本加計扣除的辦法,即可以按照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
二、調整后的福利企業營業稅優惠政策
營業稅實行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減征的辦法,我省*年每位殘疾人員可減征的營業稅最高限額為3.5萬元。
三、享受優惠政策企業資格認定
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由納稅人向增值稅或營業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對享受優惠政策,且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業務的納稅人,由納稅人自行選擇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并向相應的增值稅或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對于不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由納稅人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四、*年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問題
(一)按試點前福利企業政策規定可享受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其*年1-9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按試點前福利企業所得稅減免辦法計算得出的*年度減免稅額×9/12。
(二)按試點后福利企業政策規定可享受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從*年10月1日起按成本加計扣除辦法,即:除企業10月1日以后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實際工資可全額在計算所得稅前扣除外,還可再按支付殘疾人員實際工資數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虧損企業不適用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實際工資是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章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優惠政策審核報批問題
(一)*年1-9月或1-3季度可享受試點前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須按有關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的企業不得享受減免稅。
(二)成本加計扣除辦法。
1、從*年10月1日起,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
2、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人,其增值稅或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不屬于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的,由主管國稅機關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將審核批準意見抄送主管地稅機關,再由市局轉送各地稅稅務分局;企業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向主管地稅機關(各稅務分局)報送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殘疾職工分月名單,經分局核實后,由企業按支付給殘疾人員實際工資數的100%在成本中加計扣除。
第二條 房產稅開征地區范圍規定如下:
(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不包括所轄縣,下同)。
(二)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區范圍內)。
(三)建制鎮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的鎮(指建成區范圍內)。
(四)工礦區是指尚未設立建制鎮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人的大中型企業所在地,具體范圍由縣、市政府確定后,報地(市)政府批準。
第三條 凡在我省開征地區范圍內擁有房產產權、使用權、代管權的單位或個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為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稅。
私有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稅款,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出租者自繳或租用者代扣代繳。
房產產權轉移時,產權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交清各期稅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稅由納稅人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我省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一)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舉辦的學校、醫療單位、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圖書館(站)、體育場(館)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二)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為安置拆房戶、受災戶而搭蓋的臨時性簡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內各種營業性場所。
(四)經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 已免稅的房產,如用于生產、經營和對外出租的,應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與免稅人共同使用的房產,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房產,按有關規定劃分繳納或減免房產稅。
宗教寺廟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廟;名勝古跡是指按國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經縣以上政府批準確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七條 房產稅計稅依據規定如下:
(一)房產稅以房產原值,一律減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的計算,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辦理。帳房不符或沒有房產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可按房屋現狀,分為框架結構、混合結構、磚(石)木結構、其他結構等若干類,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屋調整帳務或核定計征。
(二)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調入、調出、買賣、拆除房屋等,均從變更、轉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調整房產原值。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應加值計算,已拆除的房屋其減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種形式、名稱支付的貨幣、實物和其他償付方式折價的總和。免稅單位和私有出租的房產,以應收租金額為計稅依據;城鎮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房產,以實收租金額為計稅依據。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繳納,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在接到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開征通知后,應在規定期限內攜帶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機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當地房管機關核實的房屋座落、結構、間數、面積、房產原值及使用情況等證明文件,據實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出租房屋有租賃合同的應附送租賃合同副本。
納稅人新建或者購買的房屋應于竣工、使用或營業、出租后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納稅人變更住址、轉移產權、變更房產原值、改建、擴建、拆除或者調整租金等,應于變更、轉移、竣工、使用或調整后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第十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務機關按稅收管理體制批準減稅或免稅。
1、聯社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1987年6月20日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鄉財政機關負責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15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的授權規定,財政部的解釋屬于有權解釋。各級財政機關在征收耕地占用稅時應當遵守,而不能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征收機關,擅自改變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2、xx社房屋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城市房屋租賃行為應當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來管理和規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規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賃行為,屬于嚴重的超越職權。
3、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契稅的征收機關是地方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已進一步明確規定“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因此,結合實際情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該為xx縣財政局,而不是xx縣房產管理局。
二、超越職權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發生在2001年5月1日前,應當適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稅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稅務機關對稅款的強制執行權,并未授予其對罰款的強制執行權,被上訴人對罰款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的授權,屬于越權行為。
2、聯社物價局處罰案。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授權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權插手和處罰,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因此,價格法授權被告管理的范圍只能是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違法行為,而不包括經營性收費行為。
《國家計委關于價格監督檢查證辦法使用管理范圍》第四條明確規定:“價格監督檢查證適用于監督檢查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行為”,對原告收取的憑證工本費不在價格監督檢查證使用的范圍之內,被告人員持價格監督檢查證對原告收取憑證工本費的行為進行所謂的監督檢查,明顯超越了法定職權。
《河南省物價監督檢查條例》第二條規定:“價格監督的范圍包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很明顯,憑證工本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那么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沒有提供憑證工本費屬于中央定價或者地方定價的證據,應當視為對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其次,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認定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庭審中即使如此辯解也不能作為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再者,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7月4日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明確排除了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第四,即使被告現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的地方定價目錄,也因超出了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和該地方定價目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而無效。因此《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沒有授權被告對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進行監督檢查,被告依據該條例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均屬于超越職權。
三、行政處罰對象
1、xx社工商處罰案。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體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經被告登記更名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4月16日做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仍然是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為原告辦理的變更登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經不存在了。連最基本的被處罰人都沒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處罰決定,可見被告的處罰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負責任!
2、xx社統計處罰案。申請人不存在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被申請人對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道南社)的行為對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處罰主體錯誤。申請人與道南社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
四、執法程序
1、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程序違法。根據規定,受送達人是單位的,法律文書應當由單位負責收發的部門或其法定代人簽收,原告沒有負責收發的部門,被告應當直接送達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達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為,依法不具有送達的法律效力,應視為沒有送達。
2、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申請人沒有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收件的機構或人,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將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請人的前任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均沒有接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文書,被申請人的送達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3、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處罰內容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再次告知聽證權利。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與告知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再次告知義務。
4、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第4項,而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的法律條款為該細則的第66條第1款第4項。法律適用屬于行政處罰的重要事項,被告改變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應當履行重新告知義務,被告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告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5、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通過金融機構扣劃款項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但沒有附送,屬于程序違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及銀發(1998)312號的規定,被上訴人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事先向上訴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而被上訴人未履行該義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扣劃罰款應當直接上繳國庫,但寶豐農行營業部提供的扣款傳票卻表明,被上訴人將該款轉入自己設置的帳戶,然后才上繳國庫,被上訴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
五、處罰額度和規章罰款設定權限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
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因此針對遲報統計報表這一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限額最高為1000元。被申請人處罰20000元,屬于處罰明顯失當。
六、適用法律錯誤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謂的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訴人行為時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適用2001年5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xx社統計處罰案:《統計法》第33條條規定:“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明確規定了制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機關是國家統計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內的其他機關,因此本案應當依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3、xx社工商處罰案:“通知”和“答復”是被告上級部門發給下級部門的內部文件,沒有對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對外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通知”和“答復”不是規章,不具有參照效力,當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知”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但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任何條、款、項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倒是很明確的規定,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管理房屋租賃,就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通知”引用的依據中恰恰沒有,因此,該“通知”屬于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無效規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該規定和辦法均為規章,“通知”和“答復”與上述規章明顯存在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這一沖突應當由國務院作出決定或者由兩部門聯合發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單獨作出規定。
4、聯社耕地占用稅案:聯社現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寶豐縣化肥廠占用從事非農業建設,后由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補辦劃撥手續用于工業生產,之后將該土地轉讓給聯社。很明顯,聯社不是占用該地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首次使用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根據該條規定,一個地塊只需繳納一次耕地占用稅,也就是說首次占用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而不是今后通過轉讓取得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權利的單位都需繳納耕地占用稅;如果都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一次性征收的規定,形成了重復納稅。
七、法律時效
我省開征水利建設基金以來,對加大全省水利建設投入、改善水利基礎設施和農業生產條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1998年,財政部等有關部委按國務院統一部署,對全國各省開征的地方性政府基金進行了清理。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同意,財政部以財綜字〔1998〕141號文件,對我省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等問題進行了批復。根據批復精神,省政府決定對全省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等作以下調整:
一、調整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標準
根據財政部的批復,將我省原規定“繳納營業稅的企業,按營業稅的1%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業,按含稅銷售額的1‰征收”,調整為“凡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征收”。將我省原規定“保險公司按當年保險收入總額的1%、證券機構按當年業務收入總額的1%征收”,調整為“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4‰征收;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0.6‰征收”。
對各類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上述規定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后,不再按戶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二、非獨立核算單位應就地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關鍵詞】資源稅改革 水資源費 水資源稅
一、引言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有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開展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逐步將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自然資源納入征收范圍。此次資源稅改革成為全面實施“營改增”后又一重大稅制改革。
其中,最引人關注的是水資源稅改革。由于我國水資源十分稀缺,人均水資源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資源時空分布不均,且存在水污染、浪費、地下水過度開采、公民保護意識不強等問題,為了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建設,提高公民水資源保護意識及用水效率,改善水資源,我國將水資源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
目前,我國自來水水價由水費、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構成,其中,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都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而本次在河北省試點的水資源稅改革中,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水資源費被取消,改為征收水資源稅,清費立稅,規范水資源的管理。
二、水資源費征收辦法
我國最早開征水資源費的是遼寧省沈陽市,于1980年征收城市地下水資源費。1988年我國正式頒布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明確將征收水資源費納入了法律范疇。隨后全國各省、直轄市紛紛出臺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和征收標準。
(一)征收對象
水資源費征收對象是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自備水源工程企業、自來水公司、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集體和個人。
(二)征收范圍及標準
水資源費的征收范圍是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許可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生產、生活取水。受水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影響,全國各省、自治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存在差異。
(三)征收主體
我國《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權限負責征收。但是由于很多省并沒有按照《辦法》規定修改具體的水資源費征收主體,所以具體規定上部分地方存在差異,存在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城建部門征收、由自來水公司代收等形式。
(四)征收使用管理
水資源費實行就地繳納的方式,水資源費(除了南水北調受水地區)一般按照1∶9的比例分別繳納中央和地方國庫,中央和地方水資源費收入納入同級政府預算進行管理。
三、水資源費征管存在的問題
(一)水資源費多部門征收
盡管《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審批權限負責征收,但由于各省制定各自的征收管理條例,部分地方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出現多部門征收的情況,如城鄉建設部門、供水企業、水行政主管部門多頭征收,征收不規范,增加了繳費單位的成本。
(二)水資源費實際征收率低
水資源費征收工作并不理想,征收力度被削弱,征收率偏低。實際征收過程中,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或其他地方利益,存在隨意減免三資企業的水資源費的現象,而且對拖欠、拒絕繳納水資源費的行為缺乏強制性征收措施。
(三)水資源費使用管理不規范
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管理不規范一直是我國推動費改稅的原因之一。雖然規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編制年度用款計劃,由同級財政審核批準、撥款安排使用,但是實際使用管理中,由于缺乏有效地監督機制,存在挪用水資源費的現象,水資源費成了干部的薪金、獎金、吃喝費用,將部門福利等納入水資源費支出,還存在地方水資源費分成比例隨意,用于水污染綜合治理、補償等方面的法定用途比例過低等問題。
四、水資源稅征收辦法
由于水資源費征收管理中暴露的問題,以及我國水資源稀缺、水污染浪費嚴重的現狀,水資源費改稅勢在必行。201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關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明確,7月1日開展河北省試點工作,采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對象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三)計稅方法
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四)最低征收標準
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設置最低稅額標準,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的稅額標準為每千瓦小時0.005元。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水平不變。
(五)征收主體
水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征收管理。
五、結論
水資源費雖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但實質上具有稅收性質,本次改革將水資源費改為水資源稅,并入資源稅中由稅務機關征收,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政府非規范性收費的問題,有如下意義:
一是完善稅收體系。水資源費并入資源稅,擴充了資源稅的征稅范圍,豐富了資源稅的涵蓋面,體現了國家對水資源的重視。
二是清費立稅,規范政府財政收入。“費改稅”后有利于減少稅費名目,減少亂收費現象,減輕企業負擔,而且水資源稅的征收和使用更合理、透明,有利于國家掌控水資源稅收的源頭和使用的去向,減少腐敗行為。
三是增加財政收入。“營改增”后,地方缺乏主體稅,地方稅收缺口大,水資源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后,有利于地方政府提高財政收入。
四是發揮稅收調節作用。促進耗水產業的精細化發展,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相關政策,對水資源緊缺地區實行高稅額標準,促進水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形成節約保護水資源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1]高萍,殷昌凡.《設立我國水資源稅制度的探討――基于水資源費征收實踐的分析》.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16年第1期.
[2]水資源稅(費)政策研究課題組.《中國水資源費政策的現狀問題分析與對策建議》.財政研究,2010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