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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立法范圍狹窄盡管目前的法律法規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這些法律法規仍然存在立法質量不高、范圍狹窄以及與國際慣例有一定差距等問題。一方面,與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僅僅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宏觀原則進行了規定,并沒有深入建設工程監理實踐的各個環節。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絕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對質量問題的的負責問題的界定和規范,而缺乏工程建設設計階段的監理規范,造成工程設計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監理服務范圍的擴展。
(2)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條款不完備目前,國內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文本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制的工程合同條款相比,差距仍然較大。許多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還沒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時化的標準,使得建設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開展具體的監理工作時,無法嚴格履行合同。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文本編制水平較低、條款不健全等問題,將直接影響到監理工作的執行。
(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不協調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后,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的一個責任方,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5]。盡管《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都有所規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時間和調整范圍不同,導致現行法規制度的協調性存在一定問題,對建設監理單位應承擔安全責任的深度沒有具體、清晰的界定。
(4)防范風險的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風險無處不在,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工期、投資失控的現象時常發生;而建設監理單位作為工程建設領域中的“三元主體”之一,其注冊資金不高,固定資產又少,獨立承擔責任能力不強,面臨各類風險也是必然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面臨的風險大體有自然風險、監理企業自身原因產生的風險、建設單位引發的監理風險、承包商帶來的風險。工程保險和擔保是建設市場經濟中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國的一些利用外資或合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部分重點工程才進行工程保險,尚缺少能夠防范風險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二、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既是政府調控建設工程監理服務的有效手段,也是對外開放建設工程監理市場應當遵循的法律依據。因此,在分析了我國現有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后,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按照社會經濟發展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議。
(1)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深度和范圍國際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任何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都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律、用于規范監理者與被監理者的行為的行業行政法規、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技術規范和標準、作為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據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國應加強建設工程監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監理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盡快出臺全國性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主要調整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問題,彌補《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規定過于簡單的問題。同時,擴大立法深度和范圍,在工程監理領域頒布專項法規,用以調整監理工作所涉及領域的法律關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立項、規劃、設計、招投標、設備采購、竣工驗收、保修等各個階段,尤其是設計階段的法律制度。
(2)參照國際慣例和行業協會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各自的標準格式,國際建筑市場普遍采用FIDIC合同條件。為了國際工程領域的合作和開拓國際市場,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也應參考國際上通行的合同條件和相關行業規范,以便與國際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相接軌。首先,要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一致,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質量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寫進合同,還應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責任和權利義務等內容添進合同;其次,要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加建設工程保險、工程擔保等相關內容;最后,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當參照新版FIDIC合同條件,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監理的范圍、監理服務的內容和期限、監理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監理報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3)協調和完善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為了更有效地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使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促進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繁榮發展,國家應該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保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完善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依據。同時,出臺全國性的安全監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深度、工作標準等作出具體的規定。力爭以監理工作事實為依據,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處理監理責任問題,防止把監理責任無限擴大。
(4)建立與推行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所謂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是指承包監理人(即監理企業)對因自身工作的過失或疏忽,而給委托方(即業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部分進行投保的一種職業保險制度。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可以FIDIC白皮書為指導,結合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具體情況,將職業責任保險的思想滲透在監理工作中。基于我國現有的監理環境和社會風險防范意識,我國應采取國家強制性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模式,通過在《保險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增加要求監理工程師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條款,大力推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三、結語
關鍵詞:工程造價 現狀 規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TU72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與社會的不斷進步,作為國家支柱產業的建筑業也得到了持續迅猛發展,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國的建筑市場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于是各個建筑企業都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以此來降低建設工程的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并且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確立和發展與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速度不斷加快,那種傳統的工程造價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建筑行業的發展,同時在工程造價管理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工程造價管理的質量。因此工程造價管理必將伴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不斷完善而發展變化
1、工程造價的重要性
工程造價是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其核心內容是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等,它是項目決策與制定投資計劃和控制投資的依據,同時還是評價建設工程投資效果的重要指標。通過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可以有效降低建設工程的成本,進一步擴大建筑企業的盈利空間,進而提高建筑企業的競爭力,有效保證建筑企業在競爭比較激烈的建筑市場上保持穩步快速的發展。
2、工程造價的特點
2.1 工程造價的大額性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價值比較大,因此在建筑市場上投資一項建設工程項目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與財力,這就決定了建筑工程造價具有大額性的特點。
2.2 工程造價的動態性
雖然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進一步促進了建筑市場的不斷完善,但是建筑行業不斷激烈的市場競爭進一步導致了建筑企業的經營環境的復雜多變性,因此在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中存在著很多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例如建筑原材料價格的變動、建筑設備的租賃價格等等,這也就決定了工程造價具有動態性的特征。
2.3 工程造價的階段性
一般情況下,工程建設的項目從開始到結束都需要經歷工程項目投資預算、工程項目投標與招標、工程設計、工程項目施工以及工程竣工結算,其中每個階段的任務又是不相同的,因此建設工程不同階段的工程造價也是不相同的,這就決定了工程造價具有階段性的特點。
2.4 工程造價的復雜性
一個工程項目建設往往涉及到許多領域,它可能涉及到技術領域、管理領域等,同時工程項目還經常是由多個部門共同協作完成的,這就進一步導致影響建設工程造價的因素復雜多變,加大了建設工程造價的難度。
2.5 工程造價的差異性
由于不同的建筑物具有不同的功能,而功能的不同又對建設工程的結構、空間配置等都有著具體的要求,進而致使不同建筑工程之間具有很大的差異性,最終產品的差異性導致了工程造價的差異性。
3、工程造價現狀
3.1 工程造價管理體制落后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是一個高度集中統一的,由計劃定額、計劃價格確定工程造價的管理模式,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已經不能滿足建筑市場的發展要求了。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建立與完善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進而無法對建筑企業的工程造價管理提供有效的指導。與此同時我國在建筑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培養上缺乏必要的投入,進而造成目前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數遠遠滿足不了建筑市場的需要。
3.2 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由于我國的工程造價起步比較晚,建筑市場上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雖然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建筑市場的不斷完善,我國陸續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條款,對建筑行業的工程造價問題進行規范。但是這些法律法規中很好涉及到影響工程造價因素方面的內容,再加上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這些法律法規在落實中被大打折扣,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法規的效力。再則就是,雖然我國頒布了一系列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對于建筑市場上違反工程造價法律法規的懲處力度還是不夠,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程造價的效力,進而影響了建設工程造價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3.3 工程造價管理觀念落后,政府過度干預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與建筑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工程管理工作中比較重要的工程造價管理也在逐步發展著,傳統的工程造價管理觀念已經不適合逐步完善的建筑市場了。但是在實踐中發現,很多建筑企業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在工程造價上存在著觀念成就,思想落后,對建筑工程造價缺乏整體概念和認識的問題,這就導致很多建筑企業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并不能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環境的變化而進行動態管理,進而降低了工程造價的成效。雖然我國的建筑市場逐步完善,但是由于建筑自身的一些特性導致建筑市場的自身調節機制不能完全實現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這就需要國家采取適度的措施對工程造價進行干預,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對工程造價采取了過度的干預,導致建筑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及時性以及有效性。
3.4 工程造價確定的方法缺乏科學性
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工程造價確定方法還是工程造價管理人員首先根據設計人員提供的工程設計圖紙計算出建設工程量,然后在套用建設工程概預算定額,進而確定建設工程的直接成本,接著在此基礎之上依據費用定額的相關系數,計算建設工程的間接成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種工程造價確定方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同時計算出的建設工程量與定額并不一致,這就無法保證建設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再則現行的工程造價定價方法中工程概預算定額是由國家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的,并且國家主管部門在編制時未能及時反映市場的變化,不能反映供求關系的變化,進而使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定價方法難以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從而致使建設工程企業不能合理的確定建設工程造價。
3.5 工程造價管理從業人員素質低下
由于建筑工程造價管理是一種技術性比較強、工程造價設計的范圍比較廣,因此對于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要求比較高,但是由于我國在早期對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方面的投入不足,因此到目前為止,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大專、電大、函大畢業,那些正規高等院校工程造價管理專業畢業工作人員很少,同時一些高學歷的工程造價管理人員都是與工程造價相近的專業畢業,進而致使很多建筑工程造價工程師的專業技能水平低,無法做好工程的造價管理與控制工作。還有的一些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比較低,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可能會受到巨額利益的誘惑與其他人員串通,不按照工程造價的相關制度進行合理的工程造價管理,在造價管理和控制過程中中飽私囊,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建筑工程造價的真實性與有效性。
4、規范工程造價的有關措施
4.1 深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改革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也完成了由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因此工程造價管理體制也必須要加強改革力度,在借鑒計劃經濟體制下工程造價管理體制的經驗的基礎之上,建立與健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工程造價管理體制,進而保證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真實性與合理性。
4.2 進一步完善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建筑市場的不斷完善,為了進一步保證我國建筑市場的發展,我國的有關部門必須要進一步建立與完善建設工程造價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且要將法律法規的內容涉及到影響工程造價因素等方面。與此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的執法效果,盡可能的將工程造價法律法規落實到實處,為建設工程企業的工程造價提供法律依據。最后還要加大違反工程造價法律法規的懲處力度,進而保證工程造價的真實性。
4.3 樹立全過程工程造價理念
工程造價不僅僅是局限于某一個階段的工程造價,而應該貫穿于建設工程的整個過程,因此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必須要樹立全過程工程造價理念,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進而保證工程造價的合理性。
4.4 加大建設工程造價人員的培訓力度
建設工程造價的復雜性與多變性決定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是一項比較復雜的技術性工作,對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要求比較高,因此有關部門必須要進一步加強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培訓工程。首先國家應該在各大高校開設工程造價管理專業,為工程造價培養高學歷的工程造價人員,其次建筑工程企業還應該采取各種各樣的形式提高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的技能,例如可以技能考核,每月大比等形式提高工程造價人員的技能。最后還要加強工程造價人員的職業素養培訓,避免工程造價中現象的存在。
參考文獻:
【摘要】本文從建設工程管理和建設工程監理的涵義、業務范圍及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等方面探討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關系。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 abstract 】 this paper from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eaning, the scope of business and related polic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discusse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relationship.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1.1涵義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內涵是:自項目開始至項目完成,通過項目策劃(roject Planning)和項目控制(Project Control),以使項目的費用目標、進度目標和質量目標得以實現。(參考英國皇家特許建造師關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定義,此定義也是大部分國家建造師協會認可的)。該定義相關字段的意義如下:
1.1.1“自項目開始至項目完成”指的是項目的實施階段;
1.1.2“項目策劃”指的是目標控制前的一系列籌劃和準備工作;
1.1.3“費用目標”對業主而言是投資目標,對施工方來說是成本目標。
可以看出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從項目的開始到項目的完成,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的計劃、協調和控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建設單位的要求,在給定的費用和所要求的質量標準下,按時完成具有一定功能和經濟實用性的項目。
1.2業務范圍
按照建設部2004年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務范圍包括:
1.2.1協助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1.2.2協助建設單位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1.2.3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控制;
1.2.4協助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1.2.5協助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1.2.6協助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建設單位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1.2.7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
1.2.8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1.3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相關政策法規和規章還有待不斷完善。目前相應的政策規章主要有:
1.3.1建設法律有:《建筑法》、《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
1.3.2行政法規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3.3地方性法規有:《北京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
1.3.4部門規章有:《招標公告暫行辦法》、《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等;
2建設工程監理
2.1涵義
建設工程監理是我國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發展的產物,國外沒有與建設工程監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于1995年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指出: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2.2業務范圍
1995年,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三章第九條明確指出,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司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因此,建設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可以歸納為“三控、兩管、一協調”。
2.3相關法律法規與部門規章
從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到現在,建設工程監理不但覆蓋面擴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也逐漸完善。這些法律法規明確了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地位、權利、職責和義務,同時也從制度上約束工程監理的行為,確保了工程監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學化、標準化方向發展,使建設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發揮了越來越顯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
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與建設工程監理的比較分析
通過以上闡述,我們可以從服務對象及提供者、業務范圍、法律責任、行業準入等方面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以便進一步搞清兩者之間的關系及區別。
3.1服務對象及提供者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范圍較大。它不單純是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在建筑業中,項目參與各方都需要項目管理,如建設單位方項目管理、設計方項目管理、施工方項目管理、供貨方項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生產過程的總集成者和總組織者,因此建設單位方的項目管理是一個項目的項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項目管理經驗,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沒有或者缺乏項目管理經驗的施工單位或者設計單位,也可委托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此外項目參與各方,若其有足夠的項目管理經驗,也可以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的提供者。
3.2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
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3.3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作內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和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對此已作了明確界定,在某種程度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對各種專業服務的整合與集成。而工程監理是對施工階段的質量、進度、費用、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已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從業務范圍上講,建設工程監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項目管理的全部。
4小結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相比于建設工程監理在服務對象、業務范圍、行業準入等方面有了較大的擴展和延伸,是一種較為靈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據建設單位的需求提供訂單式的服務,以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
從某種程度上說,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代表了工程監理今后的發展方向。因此應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監理企業向工程項目管理企業過渡,以適應自身的發展和市場的需要。
EPC是“設計、采購、施工”三個英文單詞首字母的縮寫,EPC總承包模式是指建設單位作為業主將建設工程發包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承攬整個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工作,并對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最終向建設單位提交一個符合合同約定,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承包模式。這種模式在當前的工程中被廣泛使用,它在節約成本、縮短工期、強化工程安全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然而EPC總包模式下的各個環節更為復雜,會計核算對整個承包項目的完成速度以及完成質量有著重要影響,而這種模式下的會計核算存在較大的稅收風險,一旦操作失誤,將會給建設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形成不良的影響。因此,盡快找到解決會計核算中各種可能出現問題的方法,這就是現代EPC總包模式下的重要工作。
二、EPC總包模式下的建設企業會計核算現狀
(一)涉及的法律法規復雜,不利于會計核算。由于EPC總包模式包含的三個環節:設計、采購、施工,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不同,尤其是在稅收政策方面,每個環節、企業的業務流程和習慣都不同,很可能出現遺漏現象,因此,建設企業的會計核算很容易因為觸犯某項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增加企業進行其他會計業務的風險,不利于會計核算。
(二)建設企業間接接觸各項施工會計數據,容易失真。建設企業將工程項目承包給總承包單位,只需要盯緊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工作量雖然減少很多,但是失去了從中把握會計數據的便利條件,各項會計核算數據在整個施工進度中幾經周轉,數據失真現象時有發生,給建設企業的會計核算造成了很大的困擾,成為影響EPC總包模式發展的重要原因。
(三)會計核算方法不適應現代工程建設的發展。EPC總包模式是現代工程施工建設中被普遍采用的模式,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然而建設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依然比較單一傳統,不能適應現代復雜的工程建設的發展要求,出現會計核算過程繁瑣復雜,導致會計核算結果與成本預算形成很大偏差,降低會計核算的效率。
三、提高EPC總包模式下建設企業會計核算質量的途徑
(一)明確相關環節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首先,政府應該為EPC總承包模式下的會計核算制定詳細的規章制度,將其中的三個環節分開,明確各個主體的責任,明確會計信息一旦發生問題應該如何懲罰,達到政策監督的目的。其次,聘用優秀、高端人才承擔建設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提高此行業的準入門檻,為建設企業會計核算奠定人才基礎,提高會計核算人員的素質對明確法律法規具有重要作用。
(二)建設企業在會計核算方面應加強與承包單位之間的
溝通。建設企業作為業主,對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費用應該有全面的把握,尤其是資金流向方面,掌握全面的資金流向情況才能更好的把握整個工程的進度。為了提高兩者之間的溝通質量,承包單位應該定期向建設單位匯報會計核算工作,形成詳細的會計報表,確保真實有效。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 監督管理 存在問題 對策
一、招投標監督與管理的對象及職責
招投標監督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委托專業招投標監督的機構依據《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對招投標過程進行執法監督檢查,使參與到我國建設市場中的主體遵守招投標“三公”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公平交易競爭,從而達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
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的對象主要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機構和評標專家。
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關,是指經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授權設立的隸屬于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招投標辦事機構。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關主要有兩方面職責:一是對招投標程序的監督,具體包括對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進行審查,審定標底,監督開標、評標、定標和議標等;二是對交易各方行為的監督,具體包括對招投標活動中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取消違反招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對違反招投標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監督承發包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等。
二、當前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利用“非法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自我建設工程領域推行招投標制度以來,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日益健全,招投標的內容和形式逐漸豐富,招投標流程的透明程度不斷加大,但仍有部分人利用陪標、串標、圍標等非法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有的投標人通過拉關系、行賄、給回扣等手段拉攏招標管理人員,影響評標和招標結果,達到中標的目的;有的投標企業通過串通一定數量的投標單位來控制綜合標底,或者以介紹多家投標單位“陪標”的方式增加中標概率;有的招標單位與投標人串通勾結,隨意篡改投標規則,亂加條件,將工程招標進行一定限制,排擠部分有實力中標的企業,進行“虛假招標”;還有一些招標人在招標前就己內定施工隊伍,為了掩人耳目和逃避法律制裁,大搞形式主義,甚至為達到使內定單位中標的目的暗中泄露標底。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地擾亂了市場秩序,使招投標成為徒具形式的空殼,無法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二)倒手轉包和非法掛靠問題時有發生
有的企業中標后,將所承包的工程直接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其他單位,以包代管,而對工程質量、安全不從事管理,不負責任。還有一些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和個體施工隊利用掛靠單位的資質通過資格預審進行投標,在中標以后承擔施工任務。這種倒手轉包和非法掛靠的現象,使得一些資質不夠,沒有施工經驗的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為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埋下隱患。
(三)專家評標機制存在缺陷
評標過程是決定招投標結果的重要環節,評標專家的水平決定了評標過程的公正性。目前全國各地市在土建、綠化、園林、消防等專業領域的評標專家仍非常稀缺,并且評標定標過程缺乏公正公開、科學合理的操作方式,評標過程隨意性較強,很少用定量的方式,缺乏客觀公正的操作細則。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投資總額一般都非常高,評標專家供給不足,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評標專家很容易發生不公正的腐敗行為,極大地影響了評標定標工作的順利開展,給評標的公平公正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四)建設工程招投標的違法違規處罰力度不夠
目前,《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尚未明確規定對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從而導致對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現象執法監察力度不大。目前大部分省市采取警告、罰款、責令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投標、評標的資格、取消中標資格等措施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但這些處罰措施主要對事,很少直接針對具體的責任人,而且在現實中取消投標、評標、中標資格等手段的運用并不普遍。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對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罰款的上限為中標項目金額的千分之十,因此,即便是罰款這種處罰方式,責任人違法違規后所付出的代價與所獲的巨大利益相比,顯然成本太低。監督不力和處罰力度不足造成對資質掛靠、非法轉包、擅自變更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放縱,未能使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應有的處罰。
三、新形勢下做好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的對策
(一)完善我國招投標監督管理法律法規
針對我國目前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相對零散、權責不明、操作性不強等問題,要通過修訂法律條文、頒布具體實施細則等方式,進一步明確《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完善約束招投標人行為的條文,加強對招標人行為的監督,同時要進一步明確政府監督部門的職責范圍和招投標主體的法律責任,明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方式和標準,提高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二)強化招投標監督機制的運行
招投標過程涉及到招標、開標、評標、定標等諸多環節,強化招投標監督機制的運行要從嚴把投標資格審查關入手,對投標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技術等級進行嚴格把關,建立投標單位誠信檔案,對投標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案,禁止有不良誠信記錄的單位參與投標。其次要保證招標信息的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運用信息網絡技術對招投標檔案進行電子化加密管理,為投標人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另外,評標結果要經全體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并在國家規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開監督。
摘要本文對貫徹修訂后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規章過程中,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分析,并結合調研的實際,對相應的解決對策進行了闡析。
關鍵詞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對策分析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時展的客觀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訂后所做出的多處重大調整和修改,對我國的消防事業將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消防法》在強化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責任的前提下,重點突出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后監督,相應弱化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事前行政審批職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產品的生產使用監管和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但從當前的施行情況來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條文尚缺乏更具體明確的解釋和指引,各地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諸多適用上的具體問題,尤其是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方面比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對新修改條文的執行尚處于摸索實踐階段,如果不及時對這些問題給予明確的處理意見和工作建議,將會對執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本文通過對《消防法》施行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思考和分析,嘗試探索解決問題的相應對策和改進措施。
一、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依據《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基層消防機構紛紛反映在相關規定的具體適用上遇到一些問題,分別有:
(一)關于備案。當前針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有如下一些問題反映出來:
1.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設計備案需提交的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的范圍。對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設工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者消防設計備案時當地政府、城建規劃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可否認定為106號令中規定的規劃許可證明。
2.建設單位針對同一工程重復進行網上申報備案的處理。目前,基層消防部門反映,有部分社會單位在網上對同一建設工程多次備案,有些是因為第一次備案被抽查到,而場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當事人采用加后綴等方式進行第二次備案;有些單位是因為備案信息不準確或不齊全被管理人員刪除后,進行第二次備案;還有的單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員進行了重復備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沒有被抽到),如何處理。
3.關于施工許可在申報備案中的必要性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按《消防法》和106號令,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施工許可后七個工作日內申報消防設計備案,但有些小型的場所,按照建設部的規定,無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如何備案?
4.關于逾期不提供備案抽查要求的資料的處理。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抽查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當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不齊全時,消防機構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但對建設單位逾期不補齊資料的,消防部門應當如何處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
(二)關于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見證檢驗。室內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被抽查到的,應提供裝修、裝飾材料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而該工程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時,由于結果是在消防網上辦事大廳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裝修材料抽樣送檢事宜。備案的內部裝修工程,裝修材料如何送檢?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或者申報消防安全檢查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往往難以驗證其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
(三)關于申報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的資料。有基層消防機構反映106號令規定的申報消防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中不包括相關的圖紙,不利于驗收和備案抽查。
(四)關于審核驗收的標準。有的基層消防機構認為,106號令第9條、18條等處均有明確表示,對消防設計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審核。是否意味著消防機構在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時只要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對建筑物的總平面布置、耐火等級、建筑構造、安全疏散、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消防設施等進行審驗把關就可以了?
(五)關于自動消防設施單獨申報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部分內部裝修工程增設的自動消防設施可否單獨申報消防手續。
(六)關于單體建筑的判定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地下室與首層及二、三層的樓層商鋪為連體的建筑,上面住宅分為若干棟,總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此類建筑是否屬于單體建筑,是否需要申報?執法實踐中這類建筑設計類型經常出現。
(七)關于新規定施行后業務的銜接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提出,對于5月1日《消防法》修訂后實施前已通過消防設計審核,但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要求屬于備案抽查范圍的工程,若在“網上辦事服務大廳系統”中備案時沒有抽中,如何處理。
(八)關于建筑物(或場所)整體和局部申報業務的問題。有基層消防機構指出,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仍未能明確建筑物作為整體申報消防手續和局部的場所申報的關系。實踐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內分設的一些小場所不審驗將會由于備案未抽中而留下隱患。
二、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
從我省各地調研的情況看,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主觀上的理解和學習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的規范性解釋等客觀原因。具體主要體現在:
(一)法律條文理解應用不準確
《消防法》修訂執行后,部分消防監督員對新法學習了解不夠,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深,導致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應該運用何種條文把握不準。
(二)執法規范化建設推進力度有待加強
有些問題也反映出了執法人員的素質水平不夠高、執法能力不夠。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審核把關的問題,雖然現有的法律規定需要進一步解釋,現有的業務系統在不斷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偏低,也導致了在建設工程消防 行政許可和備案業務受理、辦理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對法律法規規定理解貫徹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得到進一步的解釋和細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規章作為上位法,在條文上比較概括,有些術語和工作操作程序還有待細化;在審核驗收和備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還缺少進一步的解釋和說明,對有些場所和建設工程還要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進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三、解決新消防法律法規適用過程中有關問題的對策建議
根據這些問題和法律法規的規定,筆者結合當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實際進行了研究分析,并擬提出如下的解決建議:
(一)強化執法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要通過執法大輪訓、研發推廣執法培訓操作演示系統等多種形式,不斷加強對各級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推動新消防法律法規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貫徹落實。
(二)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強化執法監督機制。要結合創新社會消防管理工作,不斷強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法規范化建設,制定更具體明確的執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規范,細化、量化執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內網和互聯網消防監督工作平臺,不斷強化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的監督制約,實現執法規范化水平和為民服務水平的“雙提升”。
(三)領會法律法規精神,準確把握執法標準。結合在省內調研和對有關法律法規的研究,筆者擬對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的上述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解決對策建議。
1.關于規劃許可證明文件的問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因此對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時,應不要求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文件。
對于不同時期的建設工程,建議做如下處理:對5月1日后新建或者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須持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明文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備案;對5月1日前已經建成的建設工程需要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單位可持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證明文件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
2.關于重復申報備案的問題。為防止故意重復申報備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虛假備案對監督管理工作的干擾,建議明確:同一建設工程使用同一名稱或者不同名稱多次在網上申報備案的,當其中一次被備案系統確定為備案抽查對象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依法對該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其它重復申報的按虛假備案處理。多次在網上申報備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備案項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備案記錄,其余按虛假備案處理。
3.關于申報消防設計備案涉及施工許可的問題。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依法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外,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其中,已辦理施工許可的,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未辦理施工許可的,應當在施工前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4.關于備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規定材料的處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定為備案抽查對象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備案憑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備案項目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建議:對于建設單位逾期不提供規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齊全的,視為“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并按《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公告備案抽查結果。
5.關于室內裝修、裝飾材料見證檢驗的問題。建議明確:建設單位申請進行消防竣工驗收或者申報消防安全檢查前,對選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見證檢驗工作,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合格的見證檢驗報告。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進行裝修、裝飾材料見證取樣和抽樣檢驗的抽封樣工作。
建議推廣《廣東消防網》網上辦事服務大廳提供的“廣東消防防火材料檢驗信息服務平臺”,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可登陸,并便捷驗證建設單位申報的室內裝修材料防火性能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
6.關于申請消防驗收應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議明確:《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和工程竣工圖紙等。
7.關于消防技術標準適用的問題。為強化建設工程的審核驗收,防止出現先天性的火災隱患,建議明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時,應當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應當依照規定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對消防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不得批準。
8.關于申報消防設計審核中涉及自動消防設施的問題。為防止審驗的片面性,建議明確:自動消防設施不應單獨申報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應納入土建工程或內部裝修工程一起申報。
9.關于“單體建筑”的判定問題。建議明確:地上建筑物任一樓層相連為一整體,其他樓層建筑形式分為多個單體的建設工程,應視為一個完整的“單體建筑”。適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關于“單體建筑”的規定。
關鍵詞:工程招標; 發展趨勢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工程招標投標的產生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為了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和工程項目投資的經濟效益,適應市場經濟和著眼于與國際慣例接軌而引入的新的建設管理制度,工程建設招投標己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并在工程建設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發揮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國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現狀和特點
我國的經濟制度基礎是生產資料公有制,整個經濟體制正處于向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渡時期,因此我國的招標投標制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點。
1.1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范圍和管理機構
由于我國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絕大多數,因此我國強制招標的范圍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限額以上建設工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屬于競爭性招標,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議標屬于特殊形式的招標,受到嚴格限制。
1.2 全國法規和地方法規互為補充的招標投標法規體系
目前全國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頒發了《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這些市場管理條例都把招標投標列為重要內容;有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在這些地方法規出臺后,不少地方還制定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包括報建、招標、招標申報、招標文件及標底管理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百分制評標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1.3 以標底為中心的投標報價體系
標底是依據全國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預算定額和計價辦法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是投資者對建設工程預算的期望值,也是評標的中準價。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目前建設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的具體表現,標底需要經過招標辦的審查,以保證其準確和權威。
2我國工程招標的發展趨向
1978年改革開放后,我國工程招投標制度的開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國工程招投標制度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2.1完善工程招標管理制度
針對我國現行招投標法律制度的情況,協調《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關系,對現有的法律規范性文件進行完善,達到有機統一。各主管單位、建設單位、監管單位加強對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法律意識,嚴厲查處不規范的招投標行為。
2.2完善工程招標的過程管理
實行招標公告刊登后的報備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標原則。在招標文件的評審標準中加入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約束條款,采用更加靈活機動的方式進行招標,改進招投標工作,使之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推行招標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標機構
建立招標人的信用檔案,嚴格招標機構的資質認定審批工作,將資質納入動態管理范圍。通過機構招標,邀請或網上抽取相關專家、公證、監督部門參與評標,相互監督,提高招投標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標的監督工作
發揮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項目發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機構都納入監督,保證招標全過程的透明公開。成為獨立的招標管理監督機構,進行程序化監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監督的合法化。加大監督力度,堅持檢查監督,嚴厲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3完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體系
3.1健全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招標投標的基礎。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目前我國現有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已經不能解決新出現的一些問題,因此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度,構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規誠信信用制度體系,加強招標投標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開制度及政府監管的法律制度建設是我國招標投標行業亟須解決的問題。
3.1.1制定實施《招投投標信用體系與監管機制》,構建并完善我國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法律信用體系和監管體系。工程建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住產業之一,涉及面廣、交易額大、可變因素多等特點決定了工程建設高風險,國家也一直強調構建工程建設信用體系的重要性,當前我國正處于建設高峰期,招投標市場中各方主體信用缺失的情況比較普遍,如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人向投標人泄露標底;招標人在開標前私自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串通投標的行為。再如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圍標: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投標人之間事先約定中標者,并以此為策略參加投標并進行圍標;借資質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之間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串通投標的行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行賄等等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使得招投標市場非常混亂,規范招投標各方主體法律誠信制度就顯得更為重要。使誠信企業受到獎勵,有不良記錄和違法企業得到懲罰,使構造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招標投標誠信信息平臺《信用中國》網。實現信息互通,互用互認,使招標投標市場主體(招投標各類企業和執業人員實現信用“一卡通”制度)行為誠信標準更符合招標投標信用體系與監管機制的要求。使招標投標法律信用體系的建設和運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提高監管服務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本文主要談以下幾個方面;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信用體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資信評估法律制度、政府監管法律制度、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信用信息公開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推動社會信用評價隊伍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3.2構造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用體系的必要性,是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保障,是以解決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為前提,以信用信息開放為基礎,通過發揮建設工程信用體系的獎優罰劣機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勵,失信者付出代價,以保證市場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體系有著特殊的意義。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應主要圍繞征信的三個基本環節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確信用采集的主體、原則、范圍、方式和途徑,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違法采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確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體、范圍,規范信息查詢使用的原則、主體、對象、范圍、程序等。違法行為記錄公告的基本內容為:被處理的招標投標當事人名稱(或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以及有良好記錄的招標投標企業應該受到獎勵,
3.2.2建立政府監管的法律制度;為了避免征信市場的盲目性、滯后性、自發性等缺陷,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需要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和間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對社會信用的法律監管制度,通過立法明確監管的主體、對象、原則和程序。特別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機構的市場準入制度,建立對評級的結果復審、評價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開和保護被征信人權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獲取真實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應該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內容、公示機構、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并對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機密的信用信息的獲取與使用作出特殊的規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證對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情況下,快速獲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證其對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作出準確的判斷。
4.結語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質就是發展、健全建設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斷促進建設市場的發展,使我國招標投標市場健康而有序地發展。隨著國家為應對世界金融危機擴大內需戰略的實施,在當前加快推進我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制化的進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的有關問題,對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場體系,有效發揮招投標機制的功能作用,實現擴大內需投資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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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1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與管理的必要性
隨著現在經濟的逐步發展,目前我國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的管理任務也越來越大。原因之一是現階段建設工程施工周期時間長,工程涉及的工種多、材料設備多,工人流動性強導致,如何克服這一嚴重問題。筆者經過多年的施工經驗逐步探討出了一條適合目前我國現階段的辦法,這就要求我們每個施工人員樹立正確的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法律法規及各項防范措施,在實際的工程安全政府監督管理中要嚴防死守。另外,工程建設與國家發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關, 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在整個施工期內必須保證施工安全,保證和提高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2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影響因素分析
上文淺述了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國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對于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因素都有哪些,下面筆者將對其進行重點闡述.
2.1 安全監督管理體制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影響因素,最主要的就是要實行嚴格的管理體制,如果不執行就無法達到建設工程需要的安全監督效果。目前的安全監督工作仍然是對施工現場安全問題進行監督,無法起到有效的監管作用。部分安全監督機構存在經費來源問題, 特別是在財政保障能力較弱的縣, 這勢必影響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隊伍的穩定。
2.2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工作人員
隨著工程建設投資規模的快速增長,監督的內容越來越多,監督的工程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各種新問題、新情況的出現,使我們的監管力量更顯薄弱。據不完全統計,筆者認為我國的安全監督工作是一項系統的管理科學,在工作中要提高安全監督管理的能力,最重要的是人才。這個人才就是既要熟悉電氣、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又必須是管理領域中的行家。所以來說,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工作人員是個很重要的角色。
2.3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政府主導部門在發展中雖然意識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于建設工程領域及社會的重要性,但是當前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在建設中依舊沒有完善,例如,當前該領域的法律法規針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不夠具體,以及不同職能部門之間存在交叉和重復執法、管理等弊端,無法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每一個責任人身上,尤其是當前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執行力度過于薄弱,導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無法更好的服務于建設工程領域的健康發展。
2.4建設工程單位的責任意識淡薄
市場經濟體制下建設單位過于注重市場經濟效益,在建設工程項目具體實施階段一般都是以經濟效益最大化為主要目標,而在生產過程中也嚴重忽略了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意識的重要性,這也是當前大部分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不完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出現混亂等諸多問題的根本原因,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也沒有將安全監理責任制有效落實,最終導致部分建設工程項目在具體實施階段,以及使用階段存在較多的安全隱患等一系列不良問題。
除此之外,筆者還認為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自身定位存在一定問題,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同。這主要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據資料顯示,我國的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大概是上個世紀90年代出現的。再有就是我們的安全監督人員只停留在現場檢查、驗收、評定方面上,第三是有一部分人認為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是進行宏觀控制與管理的,認識不到位。這些都導致了我國的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存在現在諸多的問題,如何消除或者改進這一方面的工作,需要的不僅僅是我們工程施工人員,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等共同擔負起責任來,更重要的還需要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嚴加約束,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3加強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與管理的對策
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壞它是代表政府在工程安全管理領域的延伸和細化,是把好安全關的重要保證。同時我們還看到,我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還比較多,比較普遍,并且是一個周期較長且復雜的過程;同時涉及到我們施工人員的各項工作還比較艱巨。這就要求我們每一個施工人員結合實際,不斷提高在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水平,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嚴峻形勢。除了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諸多因素之外,還要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措施。
3.1準確定位,加強工程建設的監管工作
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有效措施,首先要有一個明確的定位。換句話說,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就是確保工程安全生產,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同時還代表我們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和執法的行為。建設安全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我們有權對參與工程建設的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進行定期的安全檢查。筆者建議,建設安全監督機構不僅要有正確的工作導向, 還應加強安全監督隊伍的法制教育,提高監督人員依法辦事,站在企業的角度幫企業解決安全管理中的困難,進一步得到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3.2對于工程開工前的監督管理
首先是對設計階段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的設計環節在整個工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工程的質量、成本,還是效益等均直接受到設計的影響,因此加強勘察設計工作監督管理對保證工程質量安全頗為重要。其次是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于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其擅自開工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要嚴格按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執行。再者,在工程開工前要認真進行施工圖審查。在施工前進行嚴格的圖紙會審,從而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糾正與修改。設計圖在經過省建設廳審查并加蓋合格施工圖文件審查專用章,方可用于施工。
3.3對于施工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存在轉包與違法分包等行為,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與安全保證體系是否完善,施工過程是否嚴格按照施工圖審文件進行,以及是否嚴格按規定對設計結構安全的試樣、試塊等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檢測。
結束語:
為了促進我國建設工程安全有序地進行,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企業的財產安全,一定要不斷發展和完善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政府作為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監管環節,一定要總結過去的經驗,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有效的應對措施,真正做好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一)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的內涵與特點
1.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的內涵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就是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或社會有關授權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的招投標活動及其各個環節、各個方面、各個過程進行監視、督促、檢查和管理。從監督內容看,政府針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主要分為程序監督和實體監督兩方面。具體內容主要包括:(1)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方案(含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是否經過項目審批部門核準。(2)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是否存在以化整為零或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等違法行為。(3)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是否在國家指定媒體上。(4)招標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等違法行為。(5)招標機構是否存在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6)招標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泄露標底,或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等違法行為。(7)投標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違法行為。(8)評標委員會的組成、產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9)評標活動是否按照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在保密的條件下進行。(10)招標人是否存在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違法行為。(11)招標投標的程序、時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12)中標合同的簽訂是否及時、規范,合同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相符,是否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的情形。(13)實際執行的合同是否與中標合同內容一致,等等。2.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的特點(1)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范圍和管理機構。(2)全國性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互為補充的招標投標法規體系。(3)包含編制標底的投標報價體系。(4)以百分制為主體的評標定價辦法。(5)逐步建立起來的工程交易中心。(6)注意扶植招標投標中介服務機構。
(二)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的行為主體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
建設工程招投標涉及的行為主體主要包括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招標機構、交易中心、監管機構等,他們既是招投標活動的行為主體,也是監管對象。對他們的性質、角色、行為特征等相關要素進行分析,有利于我們準確地把握監管重點,強化監管措施。1.招標人招標人,也稱建設單位或業主,招標人又大致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招標人為建設資金的真正所有者,為節省投資,提高工程效益,保證工程質量,能夠積極地參與招投標的各項活動;第二種,招標人只是為業主的招標人,與資產并無真正的所有關系,這類業主的行為是一種被動的行為。被動的行為更是必須依靠法律法規和規則的制約。2.投標人投標人就是常說的施工單位。一些投標人為了達到承攬工程的目的,往往會采取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第一類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如一些招標人將公開招標設法變為邀請招標,由內定的中標人找幾家有資質的投標人“陪標”,完成招標程序后謀取中標。第二類是投標人相互串通,部分投標單位形成投標聯盟,采取輪流坐莊、多家陪標的方式串通投標。有的投標人低價中標后,故意放棄,然后與遞補的第二名中標候選人分享第一中標人與第二候選人的標價差額;還有的投標人結成利益共同體,達成利益分配協議,約定由中標人給付陪標人一定比例的報酬。第三類是投標人與招標機構串通。有的招標機構為了非法經濟利益,與投標人勾結,相互串通出賣業主利益,從中謀取中標。第四類是投標人的掛靠行為。也就是一些低資質或無資質的單位,甚至個人通過借用、掛靠高資質的單位獲取投標資質參與投標。3.招投標監管機構在現有的招投標體系里,政府行政部門作為招投標的監管方,在招投標各方中處于強勢位置,一些行政主管部門思想觀念滯后,依法行政意識淡薄,不正確行使權力甚至敢于觸犯相關法律法規,這些現象的存在給招投標活動的有序發展造成了阻礙。4.評標專家評標在整個招投標活動中是極為重要和關鍵的環節,評標的關鍵在于依據招標文件所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借助于專家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理論水平,公開、公平、公正地確定中標候選人。作為貫徹執行評標標準、評標方法、評標程序的主體,評標委員會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評標專家應是招投標各方主體中最具獨立性的,其評標活動不應受招標人、投標人和行政主管部門等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專家卻因個人利益驅使而順應招標人或投標人的意愿,在評標過程中失去了獨立性和公正性,嚴重違背評標紀律。5.招標機構招標機構是政府、企業、市場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在項目招投標、技術咨詢、提高投資效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中介服務作用。但在實踐中,招標機構進入市場后,行政監管部門既沒有及時地跟蹤監督,又缺乏清理退出的硬性規定,致使相當一部分沒有經營場所、沒有專業人才隊伍、更沒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沒有評標專家庫、沒有招標市場需求資質標準的企業成了招標機構,進入了招投標市場。由于監管部門對招標業務缺乏有效監督,對招標文件等備案審查不嚴,不能及時發現招標文件中設置的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限制性條款,對掛靠、出讓招標資格,通過采用虛假招標、串通投標等違法方式操縱招標結果等違法行為調查處理力度不夠,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玉溪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現狀及問題分析
(一)玉溪市基本概況
玉溪市地處滇中腹地,自然資源豐富,素有“云煙之鄉”、“花燈之鄉”之美譽,是音樂家聶耳的故鄉。全市轄1區8縣,總面積1.5萬平方公里,總人口231.8萬。省內區位優勢明顯,中心城區距省會昆明市88公里,現已建成以國道高速公路為龍頭,市內經濟干線為骨架的高等級公路網。連接中國內地與東南亞的泛亞鐵路東線、中線和昆曼、昆河高速公路在玉溪交匯,鐵路公路四通八達,是通往東盟的重要交通樞紐,通信、電力以及城市功能完善。
(二)玉溪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玉溪市招投標管理工作和水平同全國發達地區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但同邊疆地區和本省其他市區相比來看,還是走在前面的。玉溪市建筑市場的整頓自從2000年以來幾乎年年進行,但建筑市場依然是我市違法違紀案件的頻發地帶,從近幾年的市場整頓、檢查可以看出,公開招投標的作用正在日益顯現,但部分該招標的項目不招標,規避公開招標或搞虛假招標的情況依然存在。從目前來看,玉溪市招投標總的情況是不錯的,但因受目前的招投標監管體系的限制,玉溪市招投標監管過程中也存在著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1.建設工程招投標法律法規體系方面實施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是《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及有關部門規定和地方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仍有一些條款不夠完善,給違規者留下了法律彈性空間,使其有機可乘。2.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體制方面目前玉溪市的招投標監管體制,是一種以部門分散監管為主,綜合監管為輔的體制,對于相關領域的招投標過程和監管執法,分別由建設、水利、交通、國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改委負責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的監督檢查。這種監管體制,易造成招投標監管中部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條塊分割、同體監督、監管越位和缺位現象并存。因此,理順監管體制,合理劃分招投標監督管理權限,是保證招投標活動及其監管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證。3.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制衡機制方面玉溪市作為云南省經濟發展相對較快的城市之一,其具有政府投資、城市項目量大面廣,業主多而相對分散的特點,而玉溪市招投標辦公室自1998年成立至今,編制人員仍然只有3人,在全省乃至全國都是極為少見的。由于人員配備嚴重不足,各縣區工程招投標監督機構在編制、經費等方面也缺乏應有的保障,這些都嚴重影響了監管機構的穩定和監管工作的力度,其監督力量顯得過于薄弱。現有的監督模式和人員難以從根本上形成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相互之間的制衡作用。4.評標專家方面玉溪市的評標專家整體素質良莠不齊,到目前為止,該市技術、經濟各專業方面的評標專家共有198人,大多數為土建、設計、造價專業人員,專業門類不齊。有的特殊專業人才不夠,無法滿足全市招投標工作的需要,給招投標帶來了一些不利影響。玉溪市評標專家庫的數量相對較少,特別是部分緊缺專業的專家數量更是稀少,碰到一些特殊工程,尤其是設備類招標如中央空調、排污設備等,無法從已有的專家庫中抽取,只能采用沾邊的專業評委參加評標,使得評標工作得不到科學評審。5.招標機構方面招標機構在整個招投標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目前,玉溪市登記注冊的招標機構僅有8家,其中乙級資質7家,暫定級資質1家。外地招標機構在玉溪市辦理分公司并已進行備案的共20家,其中甲級15家,乙級4家,暫定級1家。但由于外地中介機構到玉溪市從事招標活動不受地域限制,大部分外來機構以短期獲利為主,不利于行業培育和發展。因此,玉溪市針對這一主要問題通過建立名錄庫公告、企業申報、組織審定、社會公示等程序,建立了招標機構名錄公開庫50家,競爭性比選及隨機抽簽庫20家。對于這些進入名錄庫的中介機構已初步調查核實了其資質等級等相關情況,相當于在市場準入上進行了限制,為玉溪市房屋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擇優選取招標服務把好了第一關。
三、玉溪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制改革的對策和建議
(一)改革的原則
改革當前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制,必須從完善法律法規入手,充分借鑒國外先進做法,總結國內的改革經驗,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監管機制、制度和相關工作機構,打造有序的市場平臺,規范監管程序,細化監管內容,完善服務功能,充分發揮政府的市場監管和服務兩方面的職能。
(二)改革的對策和建議
按照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制改革的原則和思路,筆者提出了玉溪市監管機制改革的對策和建議: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招投標制度是規范工程建設市場,提高工程質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遏制行為的重要手段,這項制度實施的效果如何,首先取決于是否建立了科學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2.改革監管機制和機構職能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制、機構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完善監管機構,目標是消除“分頭監管和同體監管”,實現“綜合監管與部門管理相結合”、“監、管、辦三分離”和“統一監管機構、統一服務平臺、統一信息公開、統一流程運行、統一服務標準”的“五統一”。3.細化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內容針對目前玉溪市招投標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以及監管部門容易忽略的環節和內容進行細化分解,加強部門監管措施。4.加強對招投標機構的監管工程招標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專業性、技術性強,對缺乏招標能力的單位,必須要求中介機構招標。近幾年招標機構發展迅猛,但由于市場競爭激烈,出現的問題比較多,必須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進一步規范招標機構的市場行為,加強對招標機構的監管,實現招標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四、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