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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特殊普通合伙;法律責任;審計報告時滯;國際四大
中圖分類號:F23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148X(2017)01-0135-07
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變化直接影響到注冊會計師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產生一系列影響。2010年7月21日,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了《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以下統稱“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要求“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鼓勵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公司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公司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相比有限責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提高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建立在其職業道德基礎之上,而法律屬于底線規則,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轉制政策對應的法律責任變化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產生重大影響,尤其會對審計報告時滯產生一定的影響。
與有限責任制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制提高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為了彌補相關的法律風險,注冊會計師無論是否增加審計定價中的風險溢價,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審計過程中的勞動投入,并導致審計報告時滯的增加。在會計師事務所實際轉制之前,“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的出臺標志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法律環境更加嚴格,注冊會計師等市場主體已經感知到潛在的法律風險,并為了應對風險而做出預防性的反應。本文以2008-2011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分析了2010年“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對審計報告時滯的影響,并檢驗了這一影響在不同類型會計師事務所、不同客戶之間的差異。
一、制度分析、研究假設與設計
1998年脫鉤改制以來,我國絕大部分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采取了有限公司制。2010年7月21日,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了《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拉開了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的序幕。在有限公司和特殊普通合伙這兩種不同的組織形式下,注冊會計師所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很大的差異:在有限責任制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相比有限責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將對個人行為導致的審計失敗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既提高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程度,也強調了責任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將責任明確到行為人個體身上,從而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產生一系列的影響。
在面臨外部法律風險變化的時候,注冊會計師會調整自身的行為,審計質量和審計定價的提高可能是注冊會計師提高審計勞動投入水平的結果,而注冊會計師提高審計勞動投入水平的行為很可能通過增加審計報告時滯而表現出來。事實上,在會計師事務所實際轉制之前,“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的出臺標志著會計師行業的法律環境更加嚴格,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個人已經感知到潛在的法律風險,并為了應對風險而做出了預防性的反應(劉行健和王開田,2014;張勝等,2015)。本文選擇轉制政策出臺來衡量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變化,因為這是一個嚴格外生的變量。
審計報告時滯(Audit Report Lags,簡稱ARL,又稱Audit Delay)是指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審計報告簽署日之間的天數,它是決定財務報告及時性最重要的因素。審計報告時滯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資產負債日后實施審計程序所耗費的時間,即資產負債日后注冊會計師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和進一步審計程序,以確定財務報告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者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報所花費的時間;二是就審計調整要求和審計結論進行溝通所耗M的時間,即資產負債日后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證據得出的審計結果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以做出審計調整決策并最終出具審計報告所花費的時間。
“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提高了注冊會計師面臨的法律風險水平,明確了注冊會計師個人對審計失敗承擔的責任(劉行健和王開田,2014;劉啟亮等,2015;袁煥民等,2015),從而對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產生影響。首先是審計投入水平,審計報告時滯與審計投入水平成正比(Knechel和Payne,2001),常常被用作注冊會計師努力程度的變量(Ettredge et al., 2006;Jha and Chen,2015),而審計投入水平則受到被審計對象復雜程度、風險水平、外部法律環境以及執法監管力度等因素的影響。內部復雜程度越高的公司需要的審計投入水平越高,外部法律和監管環境的變化也會影響審計投入水平。“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以后,為了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失敗發生的可能性,以彌補潛在的執業風險和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會增加在審計工作中的投入水平。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會增加必要的審計程序,收集更加充分的審計證據,以降低檢查風險,從而增加審計程序耗時;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可能會在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進行審計調整決策談判的過程中做出更少的讓步(Farmer,1987),從而增加溝通耗時。其次是審計效率,審計報告時滯與審計效率成反比,而審計效率主要受會計師事務所特征和審計人員素質的影響。“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以后,會計師事務所會通過加強人員培訓等方式提高審計效率,以提高審計質量,這就會帶來審計報告時滯的減少。但是,人員素質等因素短期內很難發生顯著變化,就2010年財政部出臺“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而言,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效率很難在政策出臺以后迅速提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預測“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以后,審計效率不會發生顯著變化,而審計投入水平的增加會使審計報告時滯增加。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1:其他條件不變,“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后審計報告時滯顯著增加。
由于規模大的會計師事務所具有更好的聲譽和更多的累積準租金(DeAngelo,1981),一旦審計發生失敗,所要承擔的賠償損失更高(Dye,1993),這就導致“大所”和“小所”的法律風險和審計質量存在顯著差異,“大所”的審計質量更高(Becker et al.,1998;Francis & Krishnan,1999;王詠梅和王鵬,2006;王志強,2013)。“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之后,由于國際四大自身的財產往往足以應對訴訟風險,破產的可能性較低,注冊會計師個人財產所面臨的風險不會顯著增加;而國內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規模相對較小,審計失敗產生的訴訟更可能波及注冊會計師的個人財產。“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主要增加了“非四大”注冊會計師的法律風險,對“國際四大”影響較小。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2:其他條件不變,“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后“非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時滯顯著增加,“國際四大”則沒有顯著變化。
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本文選取2008-2011年中國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按照慣例剔除了金融、保險行業觀測和數據缺失的觀測,最終得到了5 997條公司年度樣本,全部研究數據來源于CSMAR數據庫。
模型設定與變量定義。參照Leventis et al.(2005),針對假設1,為了從整體上檢驗“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對審計報告時滯的影響,本文構建了模型(1):
ARL=α+β1Transform+β2Big4+β3Size+β4Lev+β5Age+β6Current+β7Invent+β8Rec+β9ROA+β10Loss+β11State+β12Large+β13Auditor_change+β14MAO+∑βiind+ε(1)
針對假設2,為了檢驗“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影響“國際四大”和“非四大”審計報告時滯的差異,本文構建了模型(2):
ARL=α+β1Transform+β2Big4+β3Transform*Big4+β4Size+β5Lev+β6Age+β7Current+β8Invent+β9Rec+β10ROA+β11Loss+β12State+β13Large+β14Auditor_change+β15MAO+∑βiind+ε(2)
模型中的被解釋變量為審計報告時滯(ARL),即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到審計報告簽署日之間的天數。模型中的主要解釋變量為Transform,表示轉制政策出臺。具體來說,在“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后的2010年和2011年,Transform取1;在“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前的2008年和2009年,Transform取0。本文預測模型(1)中Transform的系數為正,模型(2)中交乘項Transform*Big4的系數為負,控制變量的定義如表1所示。
二、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2顯示了各變量全樣本下的描述性統計以及“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前后(Transform=0與Transform=1)的均值檢驗結果,ARL的均值為85946說明注冊會計師平均于會計年度結束后85946天簽署審計報告,這與我國上市公司3月底、4月初集中披露年報的現實相符。均值檢驗顯示轉制政策出臺之后,平均審計報告時滯由85217天上升到86533天,并在5%水平下顯著,這支持了假設1;同時,規模、財務杠桿、總資產收益率、上市年限、流動資產比率、應收賬款比率、虧損、所有權性質、審計意見等變量在轉制政策出臺前后也有差異。
表3報告了各變量的Pearson-Spearman相關系數矩陣,Pearson相關性分析顯示因變量審計報告時滯(ARL)與自變量Transform顯著正相關,說明“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臺后審計報告時滯顯著增加,初步證實了假設1。此外,審計報告時滯與公司規模、財務杠桿、總資產收益率、虧損狀況、所有權性質以及股權集中度等變量也有顯著的相關性。
(二)回歸結果
表4報告了模型的回歸結果。第(1)列僅控制了行業,第(2)-(5)列回歸中加入了其他控制變量。在第(1)列中,Transform的系數在5%水平下顯著為正;第(2)列控制了其他變量以后,Transform系數的符號和顯著性不變。這說明“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出_以后審計報告時滯顯著增加,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更加努力,支持了假設1。
第(2)列顯示轉制政策出臺以后,注冊會計師在年報審計工作中平均要多花1582天。在第(3)列中,交乘項Transform*Big4的系數在5%水平下顯著為負;在分組檢驗中,Transform的系數僅在“非四大”組顯著。交乘項系數和分組檢驗結果共同說明“特殊普通合伙”轉制政策主要增加了“非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時滯,對“國際四大”則沒有顯著影響,支持了假設2。
此外,公司規模(Size)、流動資產比例(Current)、虧損(Loss)和審計意見(MAO)的系數顯著為正,所有權性質(State)和大股東持股比例(Large)的系數顯著為負。規模大、流動資產比例高的公司審計過程更復雜,發生虧損、獲得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風險程度更高,需要的審計投入水平更高,審計報告時滯也更長;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風險更低,大股東持股比例高的公司問題相對緩和,需要的審計投入水平更低,審計報告時滯更短。這些結果都支持了已有的研究。
剛進點時,因會計有特殊原因不能陪同,于是審計組決定采取報送審計方式,要求會計將與審計相關的會計資料準備好,帶回審計局。就在會計整理資料的時候,筆者發現其裝有會計資料的柜子里有一本普通收據,于是就順手拿在手中翻看,并追問是否還有。見此,會計有點慌張地搶回去放回柜子,拍著胸脯說:“我以人格擔保,就這一本,這是我們下鄉收款使用的普通收據,回單位后再換成財政部門印制的收款收據,且已全部入賬核算,這是一本已作廢的收據。”會計的一翻話,引起了審計人員的注意,為什么不直接使用財政性收款收據,而不嫌麻煩地先使用普通收據?這里面是否有什么“貓膩”?
審計人員堅持帶回了那本“已作廢收據”和2006年、2007年所開具的財政性收款收據存根。審計人員將財政性收款收據存根票號、交款單位和收入金額全部輸入電腦中的EXCEL,運用EXCEL中的查找、排序、篩選等功能,先與普通收據進行詳細核對,后再與財務賬中每張財政性收款收據記賬聯相核對。核對結果是,開具普通收據的收入已全部換成了財政性收款收據,收據是換了,但又發現有部分換了的財政性收款收據在2006和2007年賬戶中未反映。掌握了未入賬財政性收款收據票號后,審計組來到該單位,先對出納庫存現金進行了仔細盤點,出納現金賬實相符,只存在公款私存問題。經再三追問是否還有其他現金,出納說沒有,并很委屈地說:“你們怎么這么認真,我當出納多年,還從來沒有這樣盤點過。”在確認了出納的現金后,我們向該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攤出了我們所掌握的情況,并嚴肅提出未入賬的收據到哪里去了?
在事實面前,會計也無法自圓其說,只得拿出保管的一包賬。經審計,未入賬金額17.58萬元,支出金額9.2萬元,應有結余8.38萬元,但出納以私人名義開設的另一活期儲蓄存折上余額只有2.8萬元,還有5.58萬元到哪里去了?審計人員認定還有賬外收入,必須徹底查清。于是審計人員再次向該單位領導提出要延伸審計以前年度的會計資料,如不配合,我們將移送紀檢監察部門。看到審計人員這種不查清不罷休的架式,會計只好又拿出另外的一包賬。經審計人員不懈的努力,終于查清該單位自2003年開始將開具的財政性收款收據采取部分收入不入單位財務賬反映的手段,另設兩套賬外賬保存,至2007年12月止,賬外收入共計43.05萬元,支出40.25萬元,尚有余額2.8萬元,其支出主要用于發放補助和處理關系等。于是,由一本普通收據轉換牽出的“小金庫”就此告捷。事后在與被審單位交談情況時,審計人員對該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給予了嚴肅批評,他們衷心接受,并異口同聲地說:“這么多票據,這么長時間,也只有你們能查清,真服了你們審計。”
關鍵詞:會計事務所;變量定義;描述性統計
中圖分類號: F23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1069(2016)15-61-2
1 研究假設
1.1 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合伙企業債務時,首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清償責任,不足時由有過錯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合伙人不再承擔責任。這樣一來審計師的法律風險增大了。轉制后審計師為了保護自己利益,風險意識會提高,執行更多的實質性程序,搜集更多的審計證據,導致審計的直接成本顯著增加。因此本文提出假設1:事務所從有限責任制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審計收費有顯著的提高。
1.2 客戶的盈利能力
企業的盈利能力是投資者特別關注的一個方面,從這個能力的分析可以了解到企業的經營狀況。投資者在投資時首先會考慮企業獲利能力的大小、穩定與持續,以及獲利能力變化的趨勢,投資者總是將資金投向獲利能力強的企業。在此種壓力下盈利能力好的企業舞弊的可能性較小。進而事務所進行審計時承擔的風險也較少,審計成本較低。由此本文提出假設2:審計收費與客戶盈利能力成負相關。
1.3 審計客戶業務的復雜程度
已有的研究表明,審計客戶的業務復雜程度也會對審計收費產生重要的影響。企業的業務復雜程度越高,審計人員需要實施的審計范圍就越大,審計程序就越多,進而審計成本就越高。因此本文提出假設3:審計收費與審計客戶業務的復雜程度成正相關。
1.4 客戶的規模
企業的規模越大其資產和業務就越多,經營過程中的風險也就越大。這樣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就需要擴大審計范圍,采用更多的控制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增加審計時間,進而審計的成本就越大。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設4:審計收費與客戶規模成正相關。
1.5 公司的償債能力
通過對償債能力的分析,可以考察企業持續經營的能力和風險,有助于對企業未來收益進行預測。企業的償債能力越強,財務風險越小,其在償債能力方面舞弊的可能性就越小。這樣審計人員的風險相對較小,審計費用就較低。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設5:審計收費與成客戶的償債能力負相關。
2 變量定義及模型構建
2.1 被解釋變量的選取
LnFEE:審計收費,為了保證實證研究的穩定性本文解釋的審計收費采用的審計收費的對數作為研究對象。由于本文在審計收費選擇時,既包含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審計收費也包括提供的內部審計收費。因此選取的上市公司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的境內審計費用金額和其他相關費用金額的合計。
2.2 解釋變量的選取
XS:組織形式本文選用虛擬變量來表示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用1表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0表示有點責任制事務所。判斷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是否轉制按照國泰安數據庫中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審計意見數據庫中披露的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準。
2.3 控制變量的選取
SIZE:客戶規模,用上市公司年末資產總額的對數表示。
審計客戶業務的復雜程度:本文選取應收賬款占總資產的比例和存貨占資產總額的比例即ARR和INVR。
客戶盈利能力的指標選凈資產收益率即ROE。
公司償債能力選取資產負債率即DR。
2.4 模型構建
本文Simunic審計定價模型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具體政策和審計收費的現狀,對本文提出的假設進行驗證。本文建立如下的回歸模型:
ln(fee)=β0+β1XS+β2SIZE+β3ARR+β4INVR+β5ROE+β6DR+ε
3 樣本選取及數據來源
3.1 樣本選取
3.1.1 事務所樣本的選取
本文選取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2012年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信息》的前十名中普華永道、德勤華永等作為事務所研究對象。
3.1.2 事務所的樣本選取
由于事務所樣本選取的是2012年完成轉制的事務所,為了保證轉制前后的可比性,本文選取以上六家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A股上市公司2011-2013年的數據作為研究的初始樣本。并在此基礎上剔除以下公司的數據:
①金融保險行業公司,與其他企業行業相比,該行業
的財務數據和會計處理方法都具有特殊性,可比性相對較低;
②2011-1013年變換過事務所的企業;
③未披露審計費用、缺失數據的上市公司。
最終得到339個公司年度數據,其中2011年、2012年、2013年每年113個數據。
3.2 數據來源
①事務所的相關數據從國泰安數據庫(CSMAR)中披露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審計意見數據庫中下載的數據經手工整理后得到,包括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審計收費。
②財務數據來自于國泰安數據庫(CSMAR)披露的上市公司財務指標分析數據庫和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數據庫中下載的數據整理后取得。數據處理主要采用Eviews7.2和Excel 2003
4 實證研究
4.1 描述性統計
由表1描述性統計的結果可以看出,事務所在有限責任制下審計收費對數的均值為13.90793,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審計收費對數的均值為14.00677,轉制后審計收費有所提高。
4.2 相關性分析
由表2可以看出,=0.970407,F=94.92862,p=0.0000<0.05說明模型的整體擬合度很好,即說明模型沒有遺漏重要的變量。XS、SIZE的p值均小于0.05,可以通過5%顯著性
水平的檢驗。XS的系數為正,支持了假設1;SIZE的系數為正,支持了假設4。其他變量的p值都大于0.05不能通過5%的顯著性水平的檢驗,所以沒有支持假設2、假設3、假設5。
5 結論及建議
5.1 研究結論
①組織形式與審計收費成正相關關系,即與有限責任制相比普通合伙制事務所的審計收費要高。
②客戶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及客戶的業務復雜程度和審計收費的關系不是很密切,但是客戶的資產規模卻和審計收費成正相關關系。
5.2 政策建議
①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審計收費有所上升,但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中存在承擔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兩種合伙人,這種二元責任并存的制度約束著事務所的每個合伙人,每個合伙人都會保持執業謹慎,盡職盡責,遵守執業守則,進行自我風險控制。合伙人自己實現監督,有利于保證執業質量。因此,建議在執業的過程中要保持更高的獨立性,實質性測試過程更加謹慎,更加遵守職業道德。
②完善審計定價模式。本文的研究發現只有客戶的資產規模和審計收費成顯著正相關關系,說明審計師定價時考慮的不全面。客戶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客戶業務的復雜程度對審計風險有很大的影響,進而對審計收費也有一定的影響,但是本文看來審計收費定價沒考慮到這幾個因素。因此,建議審計定價時要考慮到影響審計風險的因素來完善審計定價模式。
參 考 文 獻
[關鍵詞]會計本科審計課程授課課時實驗課時
在我國經濟類高等院校中,基本都設置了會計本科專業,這些院校在培養會計專業人才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會計本科專業課程設置及其課時安排的是否合理,對會計人才的培養產生著重要的影響。審計學是會計專業的軸心課程之一,從理論上講,學習審計知識也是對會計知識的鞏固和提高;從實務操作角度上講,會計工作也需要進行內部稽核和檢查,而內部稽核和檢查技術方法與審計技術方法有相似之處;審計工作需要會計人員的配合,因而會計人員也應了解和掌握審計程序;會計專業的學生可以從事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這些都促使高校會計專業必須重視審計學的授課課時與實驗課時的安排。
一、國家對高校會計本科專業課程設置及其課時下達的文件回顧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編寫“普通高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規定了主要課程:管理學、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管理信息系統、統計學、會計學、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經濟法、財務會計、成本會計、管理會計、審計學。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課程實習、畢業實習,一般安排10~12周。
(二)2005年頒布了 “中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總覽”規定了本科專業結構與設置,規定了主要課程與1998年編寫“普通高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規定的主要課程完全一致;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規定也完全一致。
(三)2004年8月普通高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試行)規定了四部分:第一部分、普通高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指標體系;第二部分、普通高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指標和等級標準;第三部分、普通高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結論及其標準;第四部分、普通高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方案有關說明。
這三個文件針對高校會計本科專業來說,都沒對審計課程授課課時及實驗課時有相應的具體規定。
二、調查問卷及調查結果分析
2008年3月23日,作者去上海參加“全國高校第二屆計算機輔助審計教學研討會”,利用會余時間向參加會議的46個高校的專業教師64人 做了一項關于高校會計本科專業課程設置及其課時等調查,發出問卷40份,收回35份。調查問卷設計會計專業本科核心課程部分內容主要包括會計學基礎、中級財務會計、高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管理會計、稅法、經濟法、審計學、財務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其它等。針對審計學這門課來說,有的學校沒有開設,有的學校授課課時及實驗課時安排各一。調查結果及其分析如下:
(一)態度問題分析
對開設審計課程的會計本專科專業高校教師當面發出試卷40份,當面收回35份,回復率為87.5%,其中兩所學校老師的調查問卷是無效答卷。作為高校教師,7位教師沒有認真對待問卷,表現出不關注本專業的發展的態度,這是令人不滿意的。
(二)開設的課程分析
教育部規定(2005版)全國高校會計本科專業設置主要課程:管理學、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管理信息系統、統計學、會計學、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經濟法、財務會計、成本會計、管理會計、審計學。
在問卷所列的課程中,24所會計本科院校均開設了審計學這門課,2所未開設,開設比例為92.3%。說明大部分高校在開設課程上貫徹落實了國家教育部的對全國高校會計本科專業設置主要課程的規定;但還有兩所沒有開設審計學課程,說明學校違反了國家教育部的規定。
(三)審計學課程授課課時與實驗課時開設情況分析
教育部規定2005版全國高校本科專業設置主要課程的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課程實習、畢業實習,一般安排10~12周。調查結果表明, 24所會計本科院校中,審計學授課課時最高72學時,最低32學時,課時落差30學時;審計學實驗課時最高60學時,最低8學時,課時落差52學時,未開設實驗課時的院校展開設審計學課程的院校62.5%。
(四)審計學課程授課課時與實驗實習課時配比分析
調查結果表明,審計學課程授課課時與實驗實習課時配比落差大。
四、針對高校會計本科審計課程授課課時與實驗課時的現狀的建議
(一)審計學課程設置建議
會計本科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應是培養通才,培養能夠為企業理財,精通財務報告的專家,能夠為企業領導在經營管理上、前景展望上進行預測和決策的提供有用建議的參謀,能夠擁有創新能力、交際能力、協同能力的萬金油。審計學課程設置應使會計專業的學生在校四年學到得知識應能夠為將來進入會計職業界打下扎實的基礎,并使他們在校的時間和金錢的付出有一個好的前景的回報。教育部對全國高校會計本科專業設置主要課程的基本知識結構做出硬性規定,如果高校基礎知識結構內的課程不全部開設應取消其培養資格,并且各高校根據市場經濟情況的變化可以對開設擴展課程增加彈性;制定必修課和選修課的基礎門數。這樣既適應了國家對會計從業資格的統一規范要求,同時又可以為地方培養特色會計人才。
(二)審計學授課課時與實驗課時的建議
高校會計本科專業在教學大綱中應該對設置主要課程的授課課時有一個權衡,規定各門課開設授課學時和實驗學時的上下限,以避免高校制定教學大綱時過分偏重某一門課和忽略某一門課,偏重于理論教學而忽略技能訓練,或過分偏重于技能訓練,造成人才知識點失重,達不到國家關于會計專業學生各種能力培養標準,影響通才的培養目標,也避免重區域就業而無法通行全國的尷尬。
(三)審計學實驗實習課時與授課課時配比建議
雖然培養方案、教學大綱與時勢不同,不能盲從于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但在會計本科專業設置的課程授課課時與實驗課時配比上,教育部是否也應作出一個指導性的文件,規定配比值的最高限和最低限的教學大綱,改變各高校實驗實習課時與授課課時配比落差大的局面,以使各高校都是在教育部的指導原則基礎上,再展現自己的教學特色,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培養通才人員,培養職業化的會計。
參考文獻
關鍵詞: 事務所組織形式;盈余管理;IPO折價;有限責任制;特殊普通合伙制
中圖分類號:F234.4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003-7217(2016)02-0045-07
一、引 言
對擬上市公司進行審計是降低首次公開發行(IPO)市場信息不對稱、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在IPO市場上,由于發行公司上市前的公開信息有限,使得以盈余為核心的會計信息成為外部投資者判斷公司價值的重要依據,而近年來部分發行公司“帶病上市”成為不爭的事實[1]。此外,作為新興資本市場,中國股市的IPO折價程度十分嚴重。這些都使得IPO過程中會計師事務所(下文簡稱“事務所”)的審計質量飽受質疑。2012年4月28日,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正式啟動新一輪的新股發行改革。《指導意見》中大規模提到審計,并為其制定了詳細的權責條款和追責機制。在監管部門強化審計這一信息中介作用的背景下,提升審計質量以確保發行公司價值判斷基礎真實、可靠,對資本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理論上,加大審計法律責任能夠促使審計師在執業活動中更加謹慎和獨立,從而有助于提高審計質量[2,3]。事務所組織形式對其法律責任的履行和承擔發揮著重要作用。中國監管部門自2010年起先后頒布了《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積極推動事務所組織形式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文簡稱“事務所轉制”)。較之有限責任制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顯著增加了簽字審計師和事務所的法律責任。審計法律責任的增加,一方面促使審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更加謹慎和獨立,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審計的保險價值。
事務所轉制在資本市場產生了重要的經濟后果。已有研究從上市公司年報審計視角考察了事務所轉制的經濟后果,形成了豐富的研究成果,但鮮有文章比較研究事務所轉制前后兩種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制和特殊普通合伙制)對IPO市場的影響[4-6]。我們認為考察事務所組織形式與IPO盈余管理和IPO折價之間的關系,可以為事務所改制對規范新股發行市場的運作是否具有積極治理作用提供更直接的經驗證據。本文以保薦制下IPO公司為樣本,實證考察事務所組織形式對IPO盈余管理和IPO折價的影響。研究結論能夠擴展IPO折價影響因素的理論研究,豐富事務所轉制政策實施效果的經驗證據,對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提高資本市場中介機構的鑒證服務質量具有借鑒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一)事務所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
中國監管部門推動的事務所轉制產生了積極的政策治理效果。Liu et al.(2011)基于2008~2011年中國資本市場的經驗數據實證考察了事務所轉制政策對審計師獨立性和審計收費的影響,研究發現,2010年《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出臺后,審計師更加獨立和謹慎,發表非標審計意見的概率顯著提高,審計收費也顯著提高[7]。在此基礎上,劉行健和王開田分別從事務所轉制政策出臺和事務所實施轉制兩個視角考察事務所轉制的效果,研究發現,事務所轉制政策出臺顯著約束了上市公司的正向盈余管理,但事務所實施轉制前后審計質量不存在顯著差異,并認為事務所在政策層面的積極反應弱化了事務所實施轉制時的效果[4]。進一步地,劉啟亮等將研究層面細化至簽字審計師個體層面,研究發現,同一簽字審計師同年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下比在有限責任制事務所下出具非標審計意見的概率更高,被審單位的盈余管理水平更低;相同簽字審計師在事務所轉制后出具非標審計意見的概率更高,被審單位的盈余管理水平更低[5]。事務所轉制能否產生預期治理效果還依賴于法律環境,武恒光利用2010~2012年期間進行轉制的事務所為研究對象,實證考察了差異化的區域法律環境對事務所轉制效果的調節作用,研究發現,在法律環境較好的地區,事務所轉制對審計師獨立性的提高更顯著[6]。
(二)審計質量與IPO盈余管理
關于高質量審計是否有效約束了發行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的研究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認為高質量審計可以有效約束發行公司的盈余管理,如李仙和聶麗潔研究發現審計質量(以事務所規模度量)與盈余管理程度顯著負相關[8];陳輝發等研究發現,當事務所有執業審計師出任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時,其審計的IPO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顯著更低[9]。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審計并沒有有效約束發行公司的盈余管理,如張鐵鑄等以中小板和創業板為研究對象,研究發現高質量審計(以事務所百家排名度量)并未顯著提高盈余質量[10]。
(三)審計質量與IPO折價
基于高聲譽審計師更有動機提高審計質量這一前提假設,諸多文獻將審計質量對IPO折價的影響展開研究,但研究結論并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高聲譽審計可以降低IPO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從而減小IPO折價率[11,12]。Beatty分別以事務所規模和異常審計收費衡量審計師聲譽,研究發現高聲譽審計可以顯著降低IPO折價[12]。王兵等基于2005年實施詢價后的IPO公司數據,研究發現審計師聲譽與IPO折價顯著負相關[13]。陳俊和陳漢文基于中國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初期的經驗證據得出了相同的結論[14]。另一種觀點認為高聲譽審計可以向市場傳遞出發行公司“質優”的信號,“質優”公司上市后股價上升幅度較大,因而伴隨著IPO折價的提高[15,16]。Chang et al.以澳大利亞1996~2003年的IPO公司為研究樣本,研究發現高質量審計與IPO折價率顯著正相關[16]。胡丹和馮巧根基于中國A股市場的經驗數據得出了同樣的結論[17]。
綜上所述,已有研究發現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會提高審計質量,但對審計質量如何影響IPO盈余管理和IPO折價并未取得一致結論。已有研究審計質量影響IPO盈余管理和IPO折價的文獻大多將“四大”作為審計質量的替代變量,然而,“四大”并不等同于高質量,安達信、中天勤等大所的紛紛倒下就是最好的佐證[18]。審計質量取決于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事務所轉制后,一方面,審計師的法律責任顯著增加,這將促使審計師更加獨立和謹慎;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間會加強內部監督,合理配置審計資源,提高審計團隊的專業勝任能力。由此推斷,事務所組織形式會對IPO盈余管理和IPO折價產生影響,根據我們的檢索結果,鮮有文獻考察事務所組織形式對IPO市場的影響。Muzatkoet al.(2004)以1994年美國監管部門允許事務所由普通合伙制轉為有限合伙制為背景,考察了事務所組織形式對IPO折價的影響,研究發現,由于事務所變更為有限合伙制后,審計法律責任的降低,導致IPO折價率顯著提高[19]。而中國監管部門為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積極推動事務所由有限責任制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轉制,在這一背景下,研究事務所不同組織形式對IPO盈余管理和IPO折價的影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事務所組織形式與IPO盈余管理
較之有限責任制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須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與有限責任制事務所以注冊資本為限對事務所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相比,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中,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事務所債務的,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事務所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相比有限責任制,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審計師的風險暴露明顯增加。
發行公司的過度盈余管理會增加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訴訟風險。鑒于盈余信息對價值判斷的重要性,發行公司便有動機進行盈余管理以誤導外部投資者的價值判斷[1,10]。但發行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會產生負面影響,如盈余管理程度越高,通過發審委審核的可能性越小,IPO公司的盈余操縱會使發行公司和中介機構遭受監管部門的處罰與投資者的法律訴訟[20]。近幾年,由于萬福生科、天能科技和新大地等上市公司在招股書中對財務數據進行造假,其會計師事務所受到了相應的罰款懲處,其簽字審計師被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為降低自身法律責任,會更大程度約束IPO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由于合伙人可以通過提高審計質量來降低遭受法律訴訟的風險和損失,因此合伙人有動機提高審計質量[`2]。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中,合伙人在執業過程中會更加謹慎和獨立,并強化對事務所內部的橫向監督[2,5,6,19]。審計師出于上市后法律訴訟風險的考慮,尤其是當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制變更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情況下,會對可能引起顯著經濟后果的發行前盈余管理行為進行嚴格監督和約束[21]。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設H1。
H1: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較之有限責任制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審計的發行公司的發行前盈余管理程度更低。
(二)事務所組織形式與IPO折價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提供的IPO審計具有更高的鑒證價值。IPO折價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發行公司、中介機構和外部投資者兩兩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發行公司和券商試圖通過折價發行的方式來吸引處于信息劣勢的外部投資者,以確保發行成功[22,23]。發行公司事先不確定性增加時,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更大[24]。在信息處于弱勢的投資者對于購買的事先不確定性大的股票,會要求更大幅度的折價。中國IPO 市場的政府監管效力在逐漸增強,市場專業機構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職責,有助于提高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1]。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審計法律責任的增加可以促使發行公司提高盈余質量,這將顯著降低發行公司與中介機構之間、發行公司與外部投資者之間、不同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由于盈余信息是價值判斷的重要基礎,盈余質量的提高可以促使新股定價更加真實反映公司價值,進而降低IPO折價。
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提供的IPO審計具有更高的保險價值。如前所述,不同組織形式的事務所承擔了不同的法律風險。IPO公司為了獲得發行資格或者提高發行價格,可能財務過度包裝甚至造假,這種事先不確定性通常會引發公司IPO后的業績變化,甚至因虛假披露受到監管部門處罰,也加大了承銷商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市場發生虛假陳述時,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這說明發行價格越高,當存在虛假陳述并被追責時,發行公司、承銷商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訴訟賠償金額越大。承銷商會用較低的發行價格來降低他們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25,26]。審計具有保險價值,能夠分擔券商發行過程中的部分法律責任。相比有限責任制事務所僅以注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需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中國證券市場處于將由核準制向注冊制過渡的特殊時期,企業上市面臨新的監管要求,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責任也更加重大。基于事務所轉制帶來的審計鑒證價值和保險價值的增強,本文提出假設H2。
H2: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較之有限責任制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審計的發行公司的IPO折價更低。
四、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以2007~2014年中國資本市場IPO公司為初始研究樣本,依次進行如下處理:為控制發行方式對IPO折價的影響,僅保留發行方式為“網下詢價發行和網上定價發行”的樣本;為控制承銷方式對IPO折價的影響,僅保留承銷方式為“余額包銷”的樣本;剔除聘請兩家及以上事務所的樣本;剔除缺失數據的樣本。經篩選,最終獲得研究樣本962家。使用的相關數據均來源于CSMAR數據庫。對所有連續變量進行了1%的Winsorize處理,以控制異常觀測值對研究結果的影響。使用的統計軟件為stata11.0。
(二)變量度量與回歸模型
1.關鍵變量的度量
(1)IPO盈余管理
以可操控性應計數(DACC)的絕對值衡量IPO盈余管理程度(aDA),使用基本Jones模型(模型1)分年份、分上市板塊進行回歸得到的殘差項來計算可操控性應計數(DACC)①。
模型(4)的因變量為盈余管理程度(aDA),自變量為事務所組織形式(LLP),本文預測LLP與DA顯著負相關。模型(5)的因變量為首日收益率(Return),本文預測LLP與Return顯著正相關。
基于陳輝發等(2012)[9]、劉啟亮等(2015)[5]、張鐵鑄等(2011)[10]的研究,在模型(4)中,控制了審計師聲譽、承銷商聲譽、公司規模、資產負債率、資產收益率、現金流比率、上一期總應計數、公司年齡和上市板塊對IPO盈余管理的影響。基于李常青和林文榮(2004)[28]、胡丹和馮巧根(2013)[17]、張鐵鑄等(2011)[10]的研究,在模型(5)中,控制了審計師聲譽、承銷商聲譽、公司規模、資產負債率、資產收益率、公司年齡、發行上市時間間隔、發行規模、發行后國有股權比例、流通股比例和上市板塊對IPO折價率的影響。控制變量的定義如表1所示。
五、實證結果
(一)描述性統計
表2報告了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情況。其中,面板A為因變量的描述性統計情況以及有限責任制事務所(LLP=0)和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LLP=1)之間因變量的均值和中位數檢驗結果;面板B為控制變量的描述性統計情況。從表2可以看出,在962家發行公司中,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審計了142家,占比14.76%。較之有限責任制事務所審計的發行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審計的發行公司IPO盈余管理管理程度(aDA)的均值和中位數均顯著更低,發行公司的未經市場收益調整的首日收益率(Return_base)和經市場收益調整的首日收益率(Return_adjust)的均值也顯著更低。
(二)實證回歸結果
1.事務所組織形式對IPO盈余管理的影響。表3報告了事務所組織形式對IPO盈余管理的影響的多元回歸結果。由表3第(1)欄可知,事務所組織形式(LLP)與IPO盈余管理程度(aDA)負相關,但是在統計意義上不顯著。為細化研究,將IPO盈余管理程度按盈余管理的方向進行分組,以檢驗事務所組織形式對不同方向盈余管理的影響。由表3第(2)和第(3)欄可知,事務所組織形式與負向盈余管理(DA-)和正向盈余管理(DA+)均顯著負相關。實證結果表明,較之有限責任制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會抑制發行公司進行正向盈余管理、促進發行公司進行負向盈余管理,以顯著降低發行公司的報告盈余。2.事務所組織形式對IPO折價的影響。
表4報告了事務所組織形式對IPO折價影響的多元回歸結果。由表4第(1)和第(2)欄可知,未經市場收益調整的首日收益率(Return_base)和經市場收益調整的首日收益率(Return_adjust)均與事務所組織形式顯著負相關,且均在1%的統計水平下顯著。實證結果表明,較之有限責任制事務所審計的發行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審計的發行公司的IPO折價率顯著更低,這支持了本文的研究假設H2。(三)穩健性測試
為了增進研究結果的穩健性,本了如下穩健性測試:
1.變更事務所組織形式的度量方法。以監管部門(財政部和地方財政局)公布的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時間為準來確定事務所組織形式。在事務所組織形式與IPO盈余管理的回歸中,事務所組織形式與盈余管理程度負相關,但不顯著;事務所組織形式與正向盈余管理和負向盈余管理均顯著負相關。在事務所組織形式與IPO折價率的回歸中,事務所組織形式與IPO折價率顯著負相關。
2.變更IPO盈余管理程度的度量方法。分別使用調整Jones模型和業績調整Jones模型度量盈余管理程度。在事務所組織形式與IPO盈余管理的回歸中,事務所組織形式與盈余管理程度負相關,但不顯著;事務所組織形式與正向盈余管理顯著負相關。
3.變更IPO折價率的度量方法。使用CSMAR數據庫中提供的經市場收益調整的首日收益率度量IPO折價率。在事務所組織形式與IPO折價率的回歸中,事務所組織形式與IPO折價率顯著負相關。以上穩健性測試結果表明,除事務所組織形式與負向盈余管理之間關系不穩健外,其他結果均支持了本文的實證回歸結果。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未報告相關穩健性測試結果。六、研究結論
以保薦制下IPO公司為樣本,實證考察事務所組織形式對IPO盈余管理和IPO折價的影響,研究發現:較之有限責任制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的審計師加強了對發行公司正向盈余管理的約束;較之有限責任制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審計的發行公司的IPO折價率顯著更低。
中介機構的勤勉盡責可以顯著提高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為使發行公司信息披露更加規范、真實、透明,進一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積極推進中介機構組織形式變革,以促使中介機構更加勤勉盡責。研究表明監管部門推動的事務所轉制增加了事務所和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提高了審計服務的鑒證價值和保險價值,減少了發行公司操縱盈余的可能,提高了IPO市場的定價效率。本研究為監管部門推動事務所轉制提供了新的經驗證據。
注釋
①由于IPO樣本數量有限,并不滿足OLS回歸年份-行業樣本觀測值不少于15個的要求,所以作者并未使用模型(1)分年份、分行業進行回歸得到的殘差項來計算可操控性應計數。當然,本文還借鑒徐浩萍和陳超(2009)[1]的研究,采用剔除當年IPO公司后的其他上市公司為樣本,并分年份、分行業進行回歸來計算模型(1)的估計參數,再將IPO樣本代入模型(1)計算可操控性應計數,但這并不影響最終的回歸結果。作者感謝審稿專家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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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務所組織形式 操縱性應計利潤 審計質量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銀廣夏”事件、美國“安然事件”、韓國“大宇公司破產”等一系列事件的發生,在嚴重侵害廣大投資者利益的同時,注冊會計師也被推上了風口浪尖,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質量產生了極大的懷疑。公眾不得不考慮注冊會計師能否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不同規模的事務所提供的審計質量是否不同?何種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能夠提高審計的獨立性和審計質量?不同規模的事務所能否通過組織形式的轉變來提高審計質量?
為探討以上問題,本文以我國證券市場2007―2012年的上市公司為樣本,利用OLS模型考察了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研究發現:(1)在控制了公司規模、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長期負債、公司盈虧后,事務所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呈顯著負相關,具體來說:相對于有限責任制的事務所而言,當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特殊的普通合伙或合伙制時,上市公司操縱性應計利潤的絕對值越小。(2)按照事物所的規模將全樣本分為兩個子樣本并控制相關變量后,發現綜合排名前八位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之間沒有顯著關系,而非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操縱性應計利潤絕對值顯著負相關,即對非事務所而言,當事務所組織形式為特殊普通合伙制企業時,公司異常應計越小,審計質量越高。
二、文獻綜述與研究假設
(一)文獻綜述
DeAngelo(1981)和Watts&Zimmerman(1983)指出,審計質量是指注冊會計師發現并報告財務報告錯誤的聯合概率。審計質量的高低不僅與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有關,還與審計師的獨立性有關。對于審計質量受哪些因素的影響以及如何提高審計質量,審計學者們從不同的方面對此進行了探討。
1.審計規模與審計質量。DeAngelo(1981)以客戶數量來衡量事務所規模,其研究發現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越大,審計質量越高;Choi、Wong(2007)以是否為“五大”來衡量事務所規模,認為無論是過失法律責任制度還是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五大”的審計質量都要高于“非五大”,并且認為法律環境越嚴格,“五大”事務所收取的風險溢價將越高。在我國,也有學者通過將事務所進行劃分來研究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的關系。吳水滲、李奇鳳(2006)研究了事務所規模與盈余管理的關系,將事務所區分為國際“四大”、國內“十大”,其結果表明,國際“四大”的審計質量高于國內“十大”;王艷艷、陳漢文(2006)研究了事務所規模對會計信息透明度的影響。在如何度量會計信息透明度的問題上,他們用會計信息及時性、穩健性和盈余激進的程度進行了度量。也有學者從法律風險的角度、會計穩健性等角度研究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之間的關系,其結果表明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的相關性并不明顯。
2.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從國外文獻來看,國外學者更多的是從法律責任的角度考察事務所的組織形式。Dopuch和King(1992)考察過失法律責任制度、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以及無法律責任制度對審計市場的影響;Narayanan(1994)則直接通過模型研究了審計質量與審計法律責任之間的關系,其研究結果表明當審計師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或單獨承擔法律責任時,審計質量會提高。
在我國,一些學者也專門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進行了研究:原紅旗、李海建(2003)研究了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意見之間的關系。其結果表明,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和規模對審計意見都沒有顯著影響;王朝陽、余玉苗等(2012)對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研究成果進行了全面總結和歸納,并提出了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理論及應用前景和方向。
(二)研究假設的提出
1.事務所組織形式。審計需求的保險理論認為,審計降低信息風險的兩種機制是鑒證機制和保險機制,前者是通過審計師對財務會信息進行鑒證,看其是否符合既定的標準,從而降低財務信息的信息風險;后者是指在財務信息質量一定的情況下,通過增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來降低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風險。
在考慮如何衡量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時,本文借鑒了國內外學者的做法,即利用事務所的組織形式進行衡量。目前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有個人獨資、普通合伙制、有限責任公司制、特殊普通合伙制四種組織形式,其最大的不同點在于承擔的責任不同。由于個人獨資的事務所責任巨大,因而事務所在選擇其組織形式時很少考慮。其他三種組織形式的具體特點如表1所示。本文的研究對象僅是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責任制這三類。
所以本文的第一個假設為:
H1:當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時,上市公司的操縱性應計利潤的絕對值越小。
2.不同規模事務所組織形式。若審計師由于發生審計失敗而承擔法律責任,則對事務所而言直接影響是其聲譽受損,導致的結果是事務所不僅要遭受審計收入的減少,還將面臨現有客戶和潛在客戶的流失,因此為了獲得最大化的收益,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有動機維護其聲譽,即經濟學理論中提出的事務所可以利用其聲譽賺取“超額利潤”。
與小型事務所相比,一方面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擁有較多的內部資源、規模經濟以及實踐經驗,大型事務所的超額利潤較高,一旦其聲譽受損,對大型事務所的機會成本影響較大;另一方面從“深口袋”理論的角度,由于在既定的訴訟環境下,財富越多的會計師事務所發生審計失敗時,遭受訴訟風險的可能性越大,所以本文認為,無論何種組織形式的大型事務所,其要綜合考慮事務所聲譽的潛在影響以及發生審計失敗時所要承擔的巨額賠償責任,因此大型事務所有足夠的動力去盡量維持較高的審計質量,即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不相關;而對小型事務所而言,在如此激烈的審計市場,其考慮更多的是如何最大化地獲取現有收益,因此能直接約束其行為的就是其實實在在的責任,所以對小型事務所而言,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顯著相關。所以本文的另外兩個假設為:
H2a:大型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不相關。
H2b:小型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顯著相關。具體而言當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時,操縱性應計利潤的絕對值越小。
三、研究方法
(一)被解釋變量、解釋變量與控制變量
企業的應計利潤(Accrual)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正常應計利潤(NDA)和操縱性應計利潤(DA)。國內外早有文獻表明,修正的瓊斯模型估計出的操縱性應計盈余能較好地揭示公司的盈余管理,注冊會計師審計出的異常應計利潤絕對值越大,f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付出了努力,審計質量高。所以本文借鑒大部分學者的做法,如Meyers(2003)等利用操縱性應計利潤絕對值來衡量審計質量。
根據Meyers(2003)和Kenneth J. Reichelt、Dechun Wang(2012)等學者的研究表明,公司規模(SIZE)、公司現金流量(CFO)、公司的非流動負債(LEV)、公司當年是否發生虧損(LOSS)都會影響盈余管理的程度,所以本文將這些變量設為控制變量。相關變量定義如表2所示。
(二) 檢驗模型
實證方法上,本文利用多變量OLS模型,在控制其他變量的基礎上,分析事務所組織形式對操縱性應計利潤的影響;進一步根據事務所的綜合排名將全樣本分為事務所以及非事務所兩個子樣本,分別考察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對操縱性應計利潤的影響。
具體實證模型如下:
針對假設1:控制了行業和年度變量后:
|DA|=β0+β1Dum_form+β2Dum_form1
+β3SIZE+β4CFO+β5LEV+β6LOSS+β7MB+YEAR+ Sic2*+εit
針對假設2:將全樣本分為“”和“非”后,分別進行假設1的回歸。
四、樣本選擇與描述性統計
(一)樣本選擇
本文以2007―2012年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具體數據來源于國泰安數據庫,通過stata 12.0對數據進行處理。在選擇樣本時,由于金融類上市公司業務有其特殊性,所以剔除了這類公司;由于上市公司IPO行為對盈余管理有嚴重影響,所以剔除了在樣本期間IPO的公司;剔除了在樣本期間ST、*ST的公司,共取得6 320個年度樣本,稱其為全樣本;按照事務所是否是前,將全樣本分為兩個子樣本,分別稱其為“”“非”,樣本規模分別為2 761和3 559。
(二)描述性統計及變量的相關性檢驗
表3給出了相關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總體來看,操縱性應計利潤的均值為-0.369,這一現象與國內外一些關于盈余管理的相關文獻類似(劉啟亮,2008等),存在這一現象的原因可能是當期業績已達到既定目標,因而選擇向下的盈余管理行為。
下頁表4列示的是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從單變量分析結果我們可以看出異常應計的絕對值與公司的規模負相關,與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長期負債程度、托賓Q值呈正相關關系,而與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呈負相關關系。
五、實證分析結果
(一)事務所組織形式與操縱性應計利潤絕對值的多變量回歸結果
從表5(a欄)中可以看出,在控制了事務所的規模、經營活動現金流、長期負債、企業的盈利狀況(是否虧損)以及托賓Q后,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操縱性應計利潤的絕對值顯著負相關。具體來說,相對于組織形式為有限制的事務所而言,當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時,上市公司操縱性應計利潤的絕對值越小,審計質量越高,其結果在10%的水平上顯著;相對于組織形式為有限制的事務所而言,當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上市公司操縱性應計利潤絕對值越低,審計質量越高,并且其結果在1%的水平上顯著。文章的假設1得到了驗證,說明在我國現在的審計市場上,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事務所的審計質量要高。
(二)不同規模下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操縱性應計利潤的多變量回歸結果
表5(b欄)分析的是對大型事務所而言,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能否影響其審計質量。從數據上來看,大型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操縱性應計利潤的絕對值的相關性不強。本文的實證結果表明,對大型事務所而言,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并不是影響其審計質量的因素之一。這類現象的可能原因是對大型事務所而言,事務所的聲譽是項重要的無形資產,聲譽受損可能給事務所帶來巨大的影響。因而對大型事務所而言,雖然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代表了不同的責任,但是大型事務所并不特別看重組織形式所帶來的好處,更多的是注重其聲譽,注重事務所的品牌效應。表5(c欄)分析的是對小型事務所而言,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的關系。從數據來看,小型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異常應計的絕對值呈負相關關系,具體來說,相對于組織形式為有限的事務所而言,當小規模的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特殊的普通合伙時,事務所的異常應計的絕對值越小,這一結果在10%的水平上顯著;而合伙制的事務所的審計質量相對于有限制的事務所,并沒有通過統計上的顯著性水平,但結果還是負相關的。這一結果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文章的假設2,即在競爭非常激烈的審計市場,規模較小的事務所會考慮事務所組織形式給他們帶來的責任,更害怕審計失敗所帶來的損失。
六、研究結論與不足
本文的兩大假設基本得到驗證,即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呈負相關關系;當按照事務所的綜合排名,將事務所分為“”和“非”后,分別考察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的關系,發現大型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與審計質量沒有顯著關系,甚至都不呈負相關關系;而當小型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特殊的普通合伙時,發現與異常應計呈顯著負相關關系;當小型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制時,發現與異常應計呈負相關關系,但沒通過統計意義上的顯著性水平。
本文的研究對提高事務所的審計質量,構建事務所組織形式有一定的意義。結合本文的研究結果可以考慮是否在轉換事務所組織形式時將事務所的規模作為分割指標。另外,為規范事務所的職業行為,對不同組織形式的事務所進行監督,相關部門應制定良好的法律規范。
文章的不足之處在于,在考慮控制變量時,文章更多地選擇了公司特征的變量,沒有選擇一些公司治理變量或者影響審計質量的一些變量,如事務所的任期等。在選擇審計質量的衡量指標時,本文選取的是盈余管理程度,還應該選擇審計收費或者審計意見類型進行穩健性檢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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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媒體治理;審計費用;事務所組織形式
一、引 言
媒體對上市公司的負面報道,會影響審計師的風險感知和判斷,表現為審計收費的提升 [1- 2]。媒體在審計市場發揮的治理作用已得到認可,但在聲譽治理作用有限的現實約束下,現有研究從聲譽壓力視角對媒體治理的作用路徑難以做出更本土化的解釋。而劉啟亮等(2013,2014)等則指出在低價競爭和法制薄弱并存的審計市場中,審計師之所以會被負面報道影響,主要為了規避未來可能的訴訟風險和行政處罰[3- 4]。因此,法律制度環境的完善,是影響媒體發揮治理作用的重要因素。
2010年7月,財政部和工商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截至2013年底,全部具有證券審計資格的事務所完成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轉制。這意味著合伙人的法律責任從“有限”過渡到“無限”,訴訟風險及行政處罰帶來的法律風險大大增強,這為我們研究審計師法律責任的強化將如何影響媒體治理作用的發揮提供了良好的自然實驗。
本文以事務所轉制事件為自然實驗,研究轉制前后負面報道對審計費用和異常收費的影響,研究發現,轉制后,負面報道與審計收費和正向異常收費均顯著正相關,但在轉制前均不顯著;進一步考慮事務所規模的差異后,發現對大型事務所而言,轉制提高了負面報道與正向異常收費的相關性,但對于小型事務所,負面報道與審計收費和異常收費的相關性在轉制前后沒有顯著變化。這說明轉制后,隨著審計師法律責任和訴訟風險的提高,在評估客戶風險時,審計師更加注重負面報道的影響,也表明審計師法律責任的強化有助于提高審計師的風險意識和議價能力,是媒體發揮治理作用的重要路徑,為我們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審計市場治理機制提供了借鑒。
本文貢獻在于:第一,媒體對審計市場的治理作用已被學術界所認識,但研究其具體實現路徑的還不多見,與劉啟亮等(2013,2014)對法制環境整體變化的考察不同[3- 4],本文以審計師法律責任的單方面提高為切入點,可剝離潛在因素對實證結果的干擾。第二,現有研究認為,媒體主要通過改變審計師的風險認知來影響審計定價,因此,理論上與媒體負面報道相關的,主要是審計定價中的風險補償部分,即剔除正常影響因素后的異常審計收費,現有研究多忽視了這一環節,本文則首次嘗試將負面報道對異常收費的影響納入考察范圍。
二、文獻綜述
自Simunic開創性地提出審計收費模型以來[5],相關研究從客戶規模、公司業務復雜度和公司治理情況等方面研究審計收費的影響因素[6-8],或從審計定價出發研究審計師的風險承擔及其對審計質量的影響[9- 10]。近年來,這一領域的研究視角逐漸從審計契約主客體特征轉向監管和法律制度等制度因素,尤其是以媒體為代表的外部監督機制受到廣泛關注。
(一)媒體監督與審計收費
審計師對客戶的風險感知是影響審計定價的重要因素。媒體報道能緩解信息不對稱,并提供審計判斷所需的信息;尤其是負面報道往往揭示了客戶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對審計師而言,負面報道不但會增加審計失敗后的法律風險,也會降低對客戶盈余管理行為的容忍度,最終影響審計師的風險感知,對客戶收取更高的風險溢價。張建平和余玉苗(2013)初步發現了媒體負面報道影響審計收費的證據[11]。冉明東和賀躍(2014)也發現客戶在媒體上的高曝光提高了審計契約談判中審計師要求的風險補償[12]。也有學者采取了行為決策理論或新聞學等跨學科視角,Joe(2003)的行為實驗表明,審計師意見會受到保守(策略假說)和認知偏誤(認知假說)的共同影響[1];在此基礎上,呂敏康和冉明東(2012)認為新聞報道具有的“議程設置”功能會影響審計師的風險判斷,并以增加審計收費的方式應對客戶風險[2];張龍平和呂敏康(2014)則指出審計師出于“意見認同”動機而參考媒體意見,進而被媒體意見同化[13]。
學術界對媒體監督與審計師風險判斷的影響已取得較多共識,但對其實現路徑的研究尚不多見,國內相關研究認為,我國新興加轉軌的制度背景下,媒體監督經由聲譽機制發揮的作用有限,更多地依靠行政介入來實現[14]。劉啟亮等(2014)[4]以法律環境變遷為切入點,構建了審計師訴訟風險實質變化的自然實驗,發現媒體負面報道對審計收費的影響,只在高訴訟風險下顯著,認為媒體的治理路徑需要借助司法環境的改善。
(二)事務所組織形式與審計收費
事務所組織形式是事務所內部治理和法律責任承擔的基礎和前提,組織形式的改變將直接影響審計師的法律責任和訴訟風險,并反映為審計定價的變化。從全球范圍來看,美國的大型事務所自1994年開始從普通合伙制改為有限合伙制,英國的事務所也從2001年開始向有限合伙制轉變,但與之相關的研究在國外并不多見。Muzatko等(2004)以公司IPO市場為切入點,發現美國事務所轉為有限責任制后,審計質量降低,IPO抑價程度增強[15];Lenox等(2012)以英國的會計事務所從普通合伙制到有限責任制的轉變為例,發現盡管審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降低了,但審計收費和市場份額并沒有同步降低[16]。
轉制政策出臺前,我國大部分事務所采用有限責任制,少數采用合伙制,而這兩種組織形式的差異對審計定價的影響,相關研究并未得出一致結果[17- 18]。與英美等國推動事務所向有限責任制轉變,以降低審計師法律責任不同,我國的轉制政策改革旨在要求審計師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從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轉為承擔無限責任,加之本次轉制帶有明顯的政府干預色彩,這一政策的施行效果如何,被學界所關注。李江濤等(2013)認為盡管事務所轉制后提高了審計收費,但這主要歸因于行業性質,而非轉制政策引起的[19];周中勝等(2014)則發現轉制后,審計收費顯著提高,但這一結論僅局限小客戶市場中,原因在事務所對小客戶的議價能力更強[20]。閆煥民等(2015)認為轉制后,雖然上市公司的審計費用未普遍上漲,但事務所會對高風險客戶收取更高的審計費用[21]。
三、理論分析與假設提出:
媒體對客戶的負面報道,將影響審計師的風險感知,促使審計師提高收費水平。其原因有二:(1)負面報道揭示了公司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促使審計師采取更嚴格的審計程序,加大審計投入;(2)媒體具有的“廣而告之”功能,增加了市場知情者的數量,輿論壓力將顯著放大審計師對客戶風險的感知,提高了對未來訴訟風險和行政處罰的預期,促使審計師收取更高的風險溢價。
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轉變,會提高審計師對負面報道的敏感度。一方面,與有限責任制不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合伙人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將整體提升審計師行業的法律責任和潛在訴訟風險;另一方面,特殊普通合伙制下,事務所不再受到股東人數限制和雙重納稅的困擾,為事務所做大做強掃清了障礙,有助于提高對客戶的議價能力。轉制強化了審計師的法律責任和訴訟風險,審計師對負面報道的反應將更加敏感,會收取更高的風險溢價。而風險溢價可由審計收費剔除各種影響因素后的殘差(即異常審計收費)來估算 [10]。高于正常值的審計費用則是為應對客戶風險和潛在訴訟風險的補償,低于正常值的審計費用,表明審計師收取的風險溢價不足[10]。因此,轉制后,審計收費和正向異常收費與負面報道的正相關性會顯著增強,本文提出假設H1和H2:
H1:與轉制前相比,轉制后,審計收費與媒體負面報道的正相關顯著增強。
H2:與轉制前相比,轉制后,正向異常收費與媒體負面報道的正相關顯著增強。
現有研究認為,事務所規模與審計收費的正相關[22-25],大型事務所擁有更多的客戶及與之相關的“客戶準租金”,審計失敗時也會將失去更多客戶和收入。因此,與小型事務所相比,大型事務所更加重視對客戶風險的評估[25],對負面報道的敏感度更高。但我國審計市場尚未形成寡頭壟斷格局,少數“大所”與多數“小所”并存的競爭態勢,削弱了大型事務所對高風險客戶的議價能力。而轉制后,隨著審計師法律責任和訴訟風險的強化,事務所之間的低價競爭得到緩解,因此,轉制后,大型事務所有可能向客戶收取更多的風險溢價,而小型事務所由于短期內難以擺脫對客戶的依賴,對風險客戶的議價能力難有改觀,本文據此提出假設H3:
H3:與轉制前相比,轉制后,大型事務所的正向異常收費與媒體負面報道的正相關顯著增強。
四、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
本文以2009年至2014年滬深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其篩選過程如表(1)所示。為控制公司層面因素的影響,本文采用自比樣本進行分析。本文所用財務和公司名稱等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對所有連續型變量進行1%的分年度縮尾處理。
(二)變量定義及模型設定
事務所轉制(SP):由于事務所從變更工商登記到以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簽署報告之間存在時間差,因此,本文以審計報告中事務所的落款名稱來確定是否為特殊普通合伙制,若是,SP取1,反之取0。
媒體負面報道(MC):負面報道的采集來自CNKI《全國重要報紙數據庫》,本文對負面報道的認定涉及經營財務和公司管理等方面,要求報道內容與公司財務報表及報表附注的事項相關事項(公司虧損、舞弊、關聯交易和粉飾業績等),或與管理層風險相關(公司治理混亂或大股東變更等)。我們以“全文 或“題名”檢索證券簡稱相關新聞,逐條判斷是否為負面報道。最后,對負面報道數做對數化處理。
事務所規模(BIG):為檢驗事務所規模的影響,若事務所在中注協公布的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中連續三年處于前10位則定義為大型事務所,反之為小型事務所。
異常審計收費:參考Hribar(2014)和韓麗榮等(2015)[10,25]),本文以模型(1)的回歸殘差作為審計收費的異常值,將正的異常值定義為正向異常收費(H_ABFee),負的異常值定義為負向異常審計收費的絕對值(L_ABFee)。
本文設定模型(2)檢驗媒體負面報道與審計收費的關系。為考察事務所轉制對審計師風險感知的影響,本文采用交叉項(SP×MC)和分組回歸進行檢驗,預計媒體負面報道MC的系數為正,負面報道與事務所轉制的交叉項(SP×MC)系數也為正。借鑒相關研究,我們控制了公司規模、操縱性應計、存貨、應收賬款、總資產收益率、財務杠桿、年股票收益率、是否為國際四大、上市時間、前三大股東持股比例之和,變量定義如表2所示。
表3列示了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審計收費的均值為13.55,中值為13.42,正向和負向異常審計收費的均值分別為0.12和-0.10,高收費與收費不足的情況同時存在,其他各變量的統計分析結果與相關研究基本一致。未列示的單變量檢驗中:(1)轉制前,審計收費及正向異常收費并未受到負面報道的顯著影響;(2)轉制后,負面報道公司的審計收費顯著高于無負面報道的公司,但異常審計收費的差異不顯著;(3)有負面報道的公司,其轉制前后審計收費(正向異常收費)的差異均高于無負面報道公司,初步支持本文假設。
六、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實證分析
表4列示自比樣本的檢驗結果。(1)至(3)欄中被解釋變量為審計收費,全樣本下,負面報道與審計收費顯著正相關,與劉啟亮等(2013)[3]的研究一致;轉制后,MC的系數顯著為正,而轉制前則不顯著,表明轉制后,審計收費與媒體負面報道的相關性顯著增強;與假設H1一致;(4)欄列示了交叉項檢驗結果,轉制事件SP與審計收費顯著正相關,交叉項SP×MC對審計收費的影響系數顯著為正,說明轉制后隨著法律責任的強化,審計師對媒體負面報道的反應更加敏感,提高了審計收費,支持假設H1。控制變量中,事務所規模在各組中均顯著為正,大型事務所的議價能力較高公司;規模(SIZE)、財務杠桿(LEV)、公司業績(ROA)的系數符號與現有研究基本一致。
表5進一步列示了對正向和負向異常審計收費的檢驗結果,(1)至(3)欄中被解釋變量為正向異常收費,在全樣本和轉制后的分組中,MC的系數均顯著為正,而轉制前則不顯著,(4)至(6)欄中被解釋變量為負向異常收費,MC的系數為負,但均不顯著。(7)欄和(8)欄的交叉項檢驗中,轉制事件能顯著提高正向異常收費,降低負向異常收費,交叉項SP×MC與正向異常收費顯著正相關,與負向異常收費不顯著,表明轉制后隨著審計師法律責任的提高,審計師更加重視負面報道的影響,提高風險溢價來控制客戶風險,支持本文假設H2。
為檢驗假設H3,本文按照是否大型事務所(BIG)進行了分組檢驗,結果如表6所示,對大型事務所而言,與轉制前相比,轉制后,正向異常收費與負面報道的相關性顯著增強,而小型事務分組所中,不管是正向還是負向異常收費,與負面報道的相關性在轉制前后均無顯著變化,這意味著轉制后,大型事務所更加注重負面報道的影響,隨著議價能力的提高,將收取更高的風險溢價以規避負面報道客戶的風險,但小型事務所短期內無法擺脫對客戶的依賴,轉制并未帶來議價能力的實質提高,削弱了審計師對負面報道的風險感知。
(二)穩健性檢驗:
為保證結果的可靠性,本文進行如下檢驗,但限于篇幅并未列示。
1,本文參考Chen等(2010)[26],構建Z統計量以檢驗系數差異,結果支持上述各表中變量MC在轉制前后的系數存在顯著差異。
2,由于媒體偏好會導致負面報道與公司特征之間存在樣本選擇偏差。本文采用傾向得分配對法,為負面報道公司尋找配對樣本,重新檢驗后與上述結果一致。匹配方法為可放回的一對一、一對二最近鄰匹配,匹配變量為模型(2)中除MC外的控制變量。
3,本文改用橫比樣本和全樣本重新回歸,并進行系數差異檢驗后,結論保持不變。
4,替換關鍵變量:(1)以經過總資產調整的審計費用代替原審計費用;(2)借鑒蔡春等(2010)[27],以模型(1)中加入上年度審計收費后計算的殘差衡量異常審計收費;(3)以啞變量衡量是否被媒體報道;(4)以是否連續三年進入行業評價前15位作為對大型事務所的認定依據,重新檢驗后,本文結論保持不變。
七、研究結論
本文基于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的自然實驗,手工收集了2009年至2014年間上市公司財務相關負面報道數據,通過比較轉制前后負面報道對審計收費和異常收費的影響,以檢驗審計師法律責任能否構成媒體治理發揮作用的路徑,研究發現:(1)轉制后,媒體負面報道與審計收費和正向異常收費均顯著正相關,而在轉制前都不顯著,這說明隨著審計師法律責任的強化,審計師更加注重負面報道所蘊含的風險,對負面報道更加敏感;(2)考慮事務所規模的差異后,發現大型事務所的正向異常收費與負面報道的相關性在轉制后顯著增強,而對小型事務所而言,轉制前后審計收費與負面報道的相關性并未發生顯著變化,表明轉制政策短期內對小型事務所的影響有限。
本文研究表明,轉制后,隨著審計師法律責任和訴訟風險的增強,負面報道對審計師風險評估的重要性得到提升,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影響媒體發揮治理作用的重要路徑。此外,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轉變是我國事務所行業做大做強的關鍵一環,審計師法律責任的提高,有助于完善審計市場的定價機制,本文為探索符合我國資本市場制度環境的事務所治理機制提供了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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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 Coverage and Audit Fee:
In the View of Auditors' Organizational Transformation
Xiao Zhichao Zhang Junmin
(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usiness School, Tianjin,300000)
Abstract: The form transformation of Auditors to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provides an experiment to inspect how the legal liability could influence Media Governance effect .Based on the firm level negative coverage,we find that after transformation, negative reports positively correlates with audit fees and positive abnormal fee,but not significant prior transformation; as we consider the difference in the auditors’ size ,we find this correlation only exists in the large auditors, these results means the improvement of auditors’legal responsibility is a major mechanism of media governance.
Keywords: media governanceaudit fee auditors' organizational form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 “產權視角下的審計師事務所聲譽機制及其經濟后果研究”(項目編號:71272189)和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科研資助計劃“我國經濟轉型背景下公允價值適應性效率研究”(項目編號:2015TCB09)。
肖志超,男,天津財經大學商學院博士生,通訊地址:天津市河西區珠江道天津財經大學,300200,,
關鍵詞:電網企業;營銷審計;特點
1.電網企業營銷審計的定義
營銷審計是檢驗企業內部的營銷環境、營銷目標、營銷績效以及營銷的具體方案等各個方面。企業必須開展的定期性、獨立性、全面性和系統性的營銷審計工作。企業可以使用營銷審計這一手段發現企業營銷活動存在的問題,提高營銷效率和效果。
因此,電網企業營銷審計是定期、獨立、全面而系統地評估電網企業營銷活動的營銷環境、營銷戰略、營銷計劃、營銷組織、營銷組合、營銷績效和營銷關系,發現營銷問題,提高營銷效率,改善營銷績效[1]。
2.電網企業營銷審計的特點
2.1營銷審計主體的獨立性
獨立性既是審計又是營銷審計的根本特性。審計的獨立性表現為審計人員與委托人和被審計人員間的獨立,包括形式獨立及實質獨立兩種方式[2]。市場營銷審計的獨立性是指企業營銷審計主體的獨立性,集中表現為營銷審計組織及人員與被審計人員間的獨立性。
企業一方面必須獨立設置營銷審計組織以使組織保持較高的獨立性,不可以由營銷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兼任營銷審計組織;另一方面為了保持營銷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就必須使其不參與企業的營銷活動。
2.2營銷審計對象的全面性
全面性是營銷審計的一大特點。全面性就是指企業要求營銷審計人員評估影響企業營銷活動的全部元素,不是僅僅評估實際產生問題的營銷活動。營銷審計人員容易被表面現象迷惑而不去深入研究影響營銷活動的根本問題,因此營銷審計人員必須開展全面而完整的營銷審計工作來找出營銷的實際問題。
企業開展全面性的營銷審計工作要求評估全部占主要地位的營銷活動而不僅僅是幾個有問題的區域。因為企業的營銷活動涉及企業內部和外部環境的許多組織和個人,有員工、供應商、供銷商、顧客、競爭者、傳媒等多個利益相關者,這就要求企業必須對營銷審計對象開展全面的營銷審計工作,這樣就可以更好地評估企業的營銷效率和效果[3]。開展全面的營銷審計工作能夠更加有效地找到營銷活動的問題以及其真實的原因。
2.3營銷審計步驟的系統性
系統性是指企業要求營銷審計人員在具有操作性的、細致嚴謹的框架基礎上開展評估審核工作。營銷審計基于營銷策略、規章制度和營銷計劃來收集和整理營銷審計所需的各種相關資料和信息,并在此信息的基礎上全面評價營銷策略、環境、制度、組織、功能、效率和效果來發現營銷問題,抓住其潛在的機遇,協助落實或修正原有的營銷計劃,然后再組織實施[4]。
企業的市場營銷策略、營銷環境、營銷組織、營銷目標和營銷計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企業營銷的效果,而且企業還必須確定營銷的效果是否達到,因此,營銷審計應該包含一系列有序的評價步驟,如評估營銷活動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營銷目的和戰略、營銷制度等,然后基于評估結論制定并調整營銷計劃,最終提高營銷業績。
2.4營銷審計時間的定期性
定期性是指企業無論處于什么狀況都必須對營銷活動按照固定時期來開展審計工作,這個固定時期一般為一年。營銷審計不是企業營銷活動產生明顯問題而進行的臨時工作,而是每年固定時期開展的工作。
企業應將營銷審計工作作為一種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實施,應該作為一種有著周期、固定和預防特性的檢查工作,而不能等營銷活動出現問題才運用營銷審計進行解決。持久而定期的營銷審計對于正常發展的企業和處境不佳的企業都是十分重要的。
2.5營銷審計客體對象的特殊性
電網企業營銷的主營業務是電力銷售,電力這個商品有著即發即用和不能預先存儲的特殊性質,這就是電網企業營銷區別于普通商品營銷的特性。普通商品一般從產出到投入市場,顧客可以從市場購買所需的商品,并且市場也可以確保商品的質量,顧客有權按照商品的質量來確定其購買權,因此,普通商品在一定范圍內是預先可見的,消費者購買時有自由選擇權。
然而,電網企業提供了服務,電力商品和服務在性質上都有易損耗和不可分割的特性,而且顧客在購買之前意識不到將要購買的商品,也無法明確該電力商品是否可以滿足自己的需求,所以,電力商品具有無形性和異質性,這就決定了電網企業電力商品的營銷要比其它企業普通商品的營銷困難。
電力商品與一般的實物產品不同,有著難以存儲并無法感知的特性,基于營銷審計客體對象――電力商品的特殊性,電網企業的營銷審計不同于生產制造企業的營銷審計,電網企業開展營銷審計工作必須評估營銷人員的服務質量和服務過程。
3.結論
電網企業營銷審計與一般的制造業相比,有著以上五個特點,電網企業的營銷審計人員必須充分認識營銷審計的特性,充分發揮營銷審計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電網企業受到日益激烈的競爭以及多樣化的顧客需求的影響,然而我國大部分電網企業都沒有察覺日益變化的外部環境,沒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去尋找企業的發展機會合途徑。因此,我國電網企業必須提高營銷觀念,充分發揮營銷審計的作用。(作者單位:廣東科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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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注冊會計師審計 獨立性 審計質量
自1980年我國恢復注冊會計師制度以來,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已發展三十余年。這期間,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長足穩定發展,注冊會計師審計日臻成熟,已經成為我國審計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隨之而來的卻是越來越多的審計失敗案件被逐步曝光。獨立性,這一審計工作靈魂的缺失,導致了眾多審計工作的失敗。只有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提高財務信息的可信度,為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的目的才有可能達到。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現狀
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執行鑒證業務的靈魂,是指不依賴外部力量,且不受外界約束。《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四、五條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執行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應當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獨立。實質上的獨立性體現的是一種內心狀態,使得注冊會計師在提出審計意見時不受損于職業判斷的因素影響,誠信行事,遵循客觀和公正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形式上的獨立性是一種外在表現,使得一個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權衡所有相關事實后,認為會計師事務所或鑒證小組成員沒有損害公正性、客觀性,職業謹慎性沒有受到威脅。
現如今,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值”越來越大,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呈擴張趨勢,特別是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不僅要求對審計客戶負責,對公司的股東債權人負責,還要對廣大潛在的投資人負責。如果審計失敗,就可能導致責任產生,承擔巨額賠償,甚至遭受毀滅性打擊。注冊會計師審計是受托經濟責任審計,委托人、受托人、被審計單位應當三方獨立。而在我國,審計委托人往往就是被審計單位。又加之注冊會計師自身職業道德的缺失,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執行鑒證業務時獨立性受到威脅的情況時有發生。
二、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因素分析
(一)注冊會計師自身的職業道德水平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建設對于注冊會計師道德行為的規范、職業水平的提高和職業良好形象的維持都有重要意義。為了行業的發展,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其基本原則。在注冊會計師行業中導致不遵守原則的因素有許多,主要有自身利益、自我評價、過度推介、密切關系和外在壓力。不能否認,在我國注冊會計師執業隊伍中,的確存在著一小部分人為利益所誘惑,不能夠遵守基本的職業道德規范,破壞審計行業原則。注冊會計師忽略自身道德素養的建設和提高,進而在執業中影響其獨立性,已經成為審計行業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
(二)同時提供鑒證業務和非鑒證業務
為了適應經濟的迅猛發展,同時也為了滿足被審計單位各方面發展的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目前涉及的工作不僅是單純的審計工作,而是逐步延伸到其他相關領域中,如企業管理、投資咨詢等,以期全方位、復合型發展。不僅是我國,全世界的會計師事務所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都會承接被審計單位的投資咨詢、會計賬務處理、報稅處理等一些非審計業務的工作,并且這些工作已經是成為其獲取收益的主要途徑。此時注冊會計師和客戶接觸緊密,聯系廣泛,有時候會出現影響自我評價的現象,進而會對審計獨立性產生極大影響。
(三)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缺陷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主要有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制。在有限責任制下,股東是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以個人財產承擔債務并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有限責任制對出資人的約束力相對較小,而且對會計師事務所而言承擔的風險也相對較低,因此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大多采用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使用有限責任制的發展模式,必然會導致:因其在審計過程中出現差錯而增加社會公眾的利益損失,與其應當負有的責任不對等,降低了事務所成員的約束力,這也間接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更加無所顧忌。
(四)外部監管力度不夠
外部監管模式的不合理會影響審計的獨立性,對違規的會計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不夠也直接影響到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的獨立性。注冊會計師的公信力除了自身的人格素養以外很大程度上會受所處環境的影響,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時間較短,監督的機制正在逐步健全,追究責任的時效不強,處罰的力度也不大。
三、加強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對策
(一)提高注冊會計師自身的職業道德水平
注冊會計師應當認識到缺乏職業道德會對審計獨立性產生嚴重影響,從而在執業時避免產生影響其獨立性的職業道德問題,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時的獨立性。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來決定如何處理不利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增強:
1.法律、法規方面的約束。提高注冊會計師自身職業道德需要依靠一定的法律約束。只有用法律來約束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注冊會計師才能嚴以律己。在國家層面,法律法規要清晰;在行業協會層面,條令條例要細致;在事務所層面,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執行要嚴格。
2.定期的繼續教育和不定期的考核相結合。近年來,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準入門檻逐漸提高,考試難度逐步加大,使得大多數人在考取證書時更多的只是從考試的角度單純理解職業道德要素。但當執業時,職業道德問題卻又被很多注冊會計師忽視。因此,定期對注冊會計師進行繼續教育,并且縮短現行的繼續教育間隔時間,以及不定期的對執業人員進行考核,才能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水平,保持其獨立性。
(二)區分鑒證業務與非鑒證業務
事務必須正確區分鑒證業務和非鑒證業務,為被審計單位提供管理咨詢、會計服務等工作的應分配專門人員。注冊會計師與客戶之間的關系越小,其獨立、公正的原則就體現的越明顯。會計師事務所將審計工作和管理咨詢等其他工作相互獨立,就避免了同時提供審計服務和非審計服務的問題,確保了審計獨立性并且提高了審計工作信息質量。
(三)推動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轉變
大力推動我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組織形式。目前,“四大”已經完成了本土化轉制,即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形式。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也在積極完成轉制。特殊普通合伙制摒棄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責任制的缺點,集中了各自的優勢,執業合伙人對其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則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轉制后可以使合伙人及事務所加強風險控制,責任、質量及品牌的意識,從而提高了審計工作獨立性。
(四)加強外部監管
加大行業監管力度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讓行業規范并形成良好行業環境。如果沒有對整個行業進行大力的監管,保證從業人員恪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再完善的行業制度體系也是不夠的。因此,必須切實采取多種方式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在工作中自身監督機制或內部控制在整個監管中作用是有限的,經常性的外界監督檢查也是提高獨立性主要途徑。在管理中,政府的干預是必要的,政府與社會公眾的利益一致,可以保證重大問題能被及時發現并處理,以防影響到整個行業。但國家和社會監督畢竟是宏觀層面,針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多方面監管的現狀,應該實行有效的行業自律機制,認清注冊會計師協會、證監會、財政部、審計署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督中各自具有的職能,明確分工,建立一個分工合理、全面的監管體系。只有國家、社會和各級監管機構從宏觀和微觀兩層面分別入手,才能夠有效的提高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沒有獨立性就沒有所謂的公平及公正,審計質量也就無從談起了。獨立性是不可或缺的條件,也會隨著時代和經濟的發展而變化。要把審計質量提高,就必須認真地以發展地眼光看待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問題。只有通過社會各界各行業的努力,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才能更強,審計工作的結果才能得到社會更廣泛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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