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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2月16日
一、經濟法糾紛
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國家調節經濟法律糾紛是經濟法糾紛,這些糾紛是政府職能部門運行國家賦予的權力來調節的。經濟法糾紛主要包括經濟權利、義務之間的爭議,這些糾紛如果沒有得到妥善的解決,就會擾亂經濟秩序,因此需要經濟法來解決各類經濟糾紛,保證經濟秩序運行。
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經濟糾紛與經濟法糾紛。所謂經濟糾紛,是指利益主體在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矛盾導致的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糾紛。其范圍涉及平等主體間的糾紛、被管理人的法人、組織及機關單位間的糾紛。而經濟法糾紛指的是發生在經濟調節過程中的經濟權利和義務間的爭議。在辨析經濟法糾紛與經濟糾紛的區別時,一定要明確經濟法糾紛不是由商品交換或是民事糾紛引起的,是糾紛雙方經濟實力、社會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下產生的糾紛,它與民事糾紛有著本質區別,當然也與一般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行政糾紛不同。此外,如果經濟法糾紛尚未構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來解決的。
二、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必要性
宏觀調控是國家對經濟總體運行做有利于社會發展的調控手段,在實際操作中,政府作為國家經濟調節的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力干預市場運行、市場資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顧效率與公平,在避免貧富兩極分化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個國家對資源的管理都是很認真的,因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資源還是非再生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犧牲后代的利益滿足本代人無節制的欲望。國家經濟調節的主要目的就是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率,實現資源有效配置與再分配的公平性,經濟調節在讓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時,一定不能損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體的利益受到損害,勢必會導致利益主體間的各類紛爭。此外,國家經濟調節權也不能被濫用,這勢必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眾所周知,利益紛爭是導致經濟法糾紛的根源。經濟法糾紛一旦出現,一定要及時處理并妥善解決,否則將直接影響經濟法的遵守和實施,也會使“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無法實現資源配置,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優化經濟法糾紛解決機制相當必然。
一般來說,解決糾紛的方法有四種:協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糾紛在前三種方法無法解決的情況下采取的比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須明確,經濟法糾紛的主體如果是國家經濟調節的機關或是組織,就不適用仲裁方法來解決經濟法糾紛,這是由于仲裁機構本來就是社會組織,它無權對行使國家經濟調節權的機關或組織行使仲裁權,因此這類經濟法糾紛解決不適用仲裁。
三、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
以干預、管理和調控來實現對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調節是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它的調整對象是經濟主體間的各類經濟法糾紛。這些糾紛包括合法經濟組織進行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法糾紛、國家在整頓經濟秩序中產生的經濟法糾紛和國家宏觀調控中引發的各類經濟法糾紛。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糾紛解決機制,首先要對調節的對象進行深入分析,同時還要分析當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大環境,兼顧優化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機制來尋求能夠有效解決經濟糾紛的有效途徑。
(一)民事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提及民事訴訟,實質就是平等主體間的利益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普通民事訴訟和特別民事訴訟。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濟法糾紛主體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為了公正起見,就需要對現有的普通民事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的制度進行優化革新。一般來說,可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手段,當然也可以對處于弱勢一方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與此同時,還需要簡化訴訟程序來糾正當事人雙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歐美一些國家甚至還從當事人的經濟負擔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訴訟成本、推行集團訴訟制度、建立小額訴訟制度、實行電子送達、改進公示制度等措施來保證司法解決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訴訟解決經濟法糾紛。行政訴訟是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當事人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是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和個人。它針對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訴訟和特別行政訴訟。國家調節經濟的權力是由國家或是法律法規賦予特定的行政機關來行使經濟調節權,因此國家經濟調節的主體間、被調節主體間以及調節主體和被調節主體間的糾紛需要行政訴訟來解決,當然也有一些受影響的第一方與國家經濟調節主體間也會有經濟法糾紛,這類糾紛也可適用行政訴訟來解決。
總的來說,普通行政訴訟制度可以擴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學有效的集團行政訴訟制度,在行政訴訟的種類、證據收集與舉證責任、撤訴與調節等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優化工作,這樣才能有效地適應經濟法糾紛司法解決的需要。
主要參考文獻:
[1]孫育瑋.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的借鑒與融合――以紐約和上海為例的相關法文化法社會學思考[J].學習與探索,2009.1.
作為一種賦權概念,可訴性并不等同于實有權利。簡而言之,法的可訴性的內涵可以理解為應有權利或權利體系,它也是法律主體應享有的權利。何謂應有權利,就是由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是通過合法程序確立的法律原則公布的法定權利。應有權利轉變為現實權利是需要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社會條件。我們通常可以將法的可訴性作為應有權利的前提,它也是法律規范設計應圍繞的價值體系。法的可訴性從層次上來分析,可分為三層,一是法不可訴,簡而言之就是司法并沒有從行政中真正分離出來,即法律訴權未加規定;二是法部分可訴和階段可訴,部分可訴和階段可訴的關系是相互包容的關系;最后一個層次是完全可訴。
二、經濟法可訴性
從定義上來理解,經濟法可訴性是經濟法自身擁有可以能夠按照司法程序調解經濟糾紛的屬性,是政府在經濟生活中解決經濟問題的銳器。當然,經濟糾紛的主體也有權通過合法程序申訴,希望司法部門來解決經濟糾紛。從經濟法可訴性的對象上來看,它主要是經濟糾紛。經濟法的可訴性是經濟法具備的能解決在經濟生活中各類糾紛的屬性,是當事人有權訴求于司法機關來解決糾紛的必要性和終局性。經濟糾紛看似簡單,實則復雜,這主要是因為它不易采用協商或是仲裁的方式解決,在行政執法中還要受到其正當性的挑戰。從當前我國經濟糾紛解決的大環境來看,完成排除行政執行來解決經濟糾紛案件是不合時宜的。當然,司法解決具有公正獨立、程序合規等優點而倍受當事人青睞。具體表現為它可強制那些不愿意介入的主體進入訴訟程序,使經濟糾紛順利解決而不受任何因素干擾,也可以利用強制手段使權益恢復到經濟糾紛的原始狀態,同時給予主體合法的強制保障,使得主體敬畏法律而履行義務。
三、實現經濟法可訴性的途徑
在近三十年的改革開放的實踐中,經濟法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經濟法可訴性也被立法者認同,并在法律與法規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這是經濟法可訴性的第一個層次,而第二層次是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問題。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主要通過兩個方式執行,一是部分可訴,二是階段可訴。對于市場受規制主體來看,政府及其相關的職能部門的經濟管理行為如果侵害了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經濟主體可以依照行政法規和經濟法相關條款啟動司法程序,達到保護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目的。從經濟法可訴性實行的現實情況來看,只是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開始試行,并未在全國范圍里實行。原因是在制度還存在不少欠缺,比如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中依法判斷過多傾向于行政。
(一)行政前置、司法審查
根據我國當前的法律環境的現實,行政執法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其優勢的發揮需要行政前置,這樣有利于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和快捷性真實落到實處,達到及時制止和處罰各類經濟違法行為,從而避免更大的經濟損失的發生。當然行政執法也存在訴權濫用的缺陷。我國經濟法規定,經濟違法的舉報如果行政執法機關不受理,或是違反程序原則時,才可以提取經濟訴訟。從經濟法的發展趨勢來看,法院的權限應擴展,審查的范圍也不能僅局限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而應拓展到社會公共利益所有主體的行為。
(二)健全經濟法法律責任
無論是法院,還是行政執法部門,它們均是作為經濟糾紛調解的主體,其責任主要表現為對各類經濟財產的制裁、經濟行為的制裁、經濟信譽制裁等。對于給國家、社會和個人造成非法侵害帶來的損害,需要對其進行經濟制裁,主要是直接或是間接的國家賠償。
(三)創設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一、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分類
(一)綜合經濟法訴訟
我國的綜合經濟法訴訟學說從上世紀80年起始,這一過程中的主流依然是“大經濟法”,其訴訟模式是依據不同的情況來分別處理,這一處理措施對當時的經濟糾紛案件起到了積極作用,然依然有所不足,即綜合經濟法本身沒有針對訴訟內容加以區別,導致部分糾紛無法解決,難以滿足社會需要。
(二)獨立的經濟法訴訟
我國經濟在改革開放后,得到了快速發展,經濟市場中的經濟糾紛案件也越發多元化,部分經濟案件被獨立,這使得當時的經濟訴訟程序出現了獨立經濟法訴訟說。這一措施能夠依據不同的糾紛類型,對案件進行科學合理的處理。獨立的經濟法訴訟相對于綜合經濟法訴訟來說,對特殊性方面有了更全面的考慮,產生效果良好。但當前,我國既有的經濟法體系導致訴訟制度、相關法律無法徹底分離,還難以完全實現獨立的經濟法訴訟。
(三)經濟公益訴訟
在經濟持續增長的過程中,關于公益的經濟糾紛案件也不斷增多,其中呈現出的經濟公益的訴訟范圍、內涵成為了學者研究重點:即依據起訴人的訴訟,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相應的制裁、審批。經濟公益訴訟也同樣對經濟糾紛特殊性進行了完善,但經濟公益訴訟完善性不高,多數屬于個人利益的糾紛范圍,局限性較大,對其完善就必須要更多的經濟法理論支持。
二、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的必要性
(一)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理論依據
要實現我國依法治國的目標,國家法律就必須要不斷的補充和完善,特別是對于經濟法來說,其中利益錯綜復雜,成為了案件糾紛重點。只有對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才能夠為其提供更好的理論依據:首先,制定出合理的訴訟程序,執行科學的裁決,其判決結果才能被接受和認可,從而實現對經濟領域秩序的維護;其次,現階段的經濟糾紛案件涉及到了國家、集體、個人多個層面,這必須要對其進行足夠的重視。
(二)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的迫切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開始之初,人們對經濟領域的概念不夠清楚,導致制定的經濟領域法律不夠完善,市場上所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也未得到合理對待、處理。但伴隨著市場發展,出現的經濟糾紛案件在種類、數量上有了不同程度增長,還有部分案件是因為經濟法本身、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本身的不完善性所導致,這促使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完善的緊迫性在不斷提高。就目前來說,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不僅需要包含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內容,還要涉及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等內容,這使得我國經濟法內容更為復雜,必須要依靠更為完善的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進行處理,才能夠為我國經濟法發展提供助力。
三、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相關策略
(一)持續完善我國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現行的經濟領域法律在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本身的發展,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在不斷復雜化,這就需要對經濟領域的法律進行持續完善。同理,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本身和經濟領域法律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首先,在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持續完善的情況下,能夠對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進行更好的規范,樹立起更為完善的立法觀念,并且促進專門審判機構得以產生和持續發展,讓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得到更為長久的發展;其次,隨著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快速發展,其完善作用能夠有效的彌補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所呈現出的不足,更好的保障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因此,為了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必須要對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加以完善,兩者的緊密結合發展,才能夠保證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二)逐步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模式框架
現階段,我國相當一部分經濟糾紛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這就更需要持續的針對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其中對經濟訴訟模式框架的完善尤為重要,對模式框架的完善能夠有效促進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目前來說,主要存在的三種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在我國一定時期、領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們是經濟訴訟模式構建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對于經濟訴訟模式框架的完善,還需要更多類似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出現。這主要是由于我國所實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這一制度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市場經濟來對資源加以優化配置,但我國還以此為基礎,實施了收入分配政策、宏觀調監控政策,通過這些政策的結合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發展,而也正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存在,使得市場經濟中所出現的經濟糾紛更為復雜,只有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模式框架,才能夠真正的確保各種不同的經濟糾紛類型得到全覆蓋,保證越發多元化的經濟糾紛得到科學合理的處理,讓廣大經營者和大眾能夠真正的接受、認可經濟裁決結果。
(三)學習發達國家成熟經驗加以完善
從市場經濟發展史上看,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比我國更完善、更成熟,其在市場經濟領域上的法律也更完善和成熟,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亦然。為了能夠促使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得以完善,可以對國外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加以借鑒,這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目前世界上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其本身由于多方面因素,所施行的法律制度、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存在一定的差異,那么在對于這方面經驗進行借鑒、學習的過程中,不單要學習到經濟法責任體系的本質,還要了解其中的內涵,進而真正的讓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能夠學習到發達國家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成熟經驗,確保適合我國的市場經濟情況;其次,國外發達國家進行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過程中,做出了多方面的完善與努力,在借鑒和學習的過程中,務必要保證能夠把握學習的重點,從而在短時間內對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最后,我國屬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與其他發達國家經濟制度差異較大,在成熟經驗學習過程中,不能盲目照搬、學習他國訴訟程序模式,應當要充分考慮當前國情,將成熟經驗充分與我國國情結合,制定出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發展的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
(一)知識與技能目標
通過學習能學到什么知識,能解決什么問題,能具備什么技能是教學宗旨。以經濟糾紛的解決為例,知識與技能目標就是讓學生了解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各自的優點和缺點;掌握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掌握談判的方式和方法(協商);掌握協議書、調解書、狀的書寫。
(二)過程與方法目標
方法是指教和學的方式。過程就是怎么將知識傳授給學生以及學生在教師的教導下學什么。具體地講,方法就是教師“教”與學生“學”的過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比如教師的講授法、案例教學法、分組討論法、情景模擬法、引導自學法等,學生的自主學習法、合作學習法、探究學習法等。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任務驅動法的教學過程就是先用大情景引出經濟糾紛解決方式有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六種,然后用流程圖將這六種方式串聯在一起,使學生清晰地看到六種方式之間的關系,接著對六種方式進行實訓演練,最后總結實訓過程中要注意的事項及六種方式的優缺點。學生學習的過程就是先學情景,然后由大情景聯想出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接著思考采取某種方式應具備的條件,最后選擇最適合當事人的方式。教師的教學方法依次用到了案例教學法(或情景模擬法)、分組討論法(或角色扮演法)、講授法、總結歸納法。學生的學習方法用到了探究學習法、自主學習法。
(三)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情感主要指學生的學習興趣,價值包括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情感目標就是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和團結協作的精神,從而探尋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價值目標就是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充分認識守法的重要性,樹立以法律約束自己行為的世界觀,同時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力,提高“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律意識。
二、任務驅動法實訓模式構建
(一)大模塊(整章)情景假設
在此,筆者將大模塊情景簡稱為大情景,也就是能引起或串聯整個模塊知識內容的情景。在教學中,大情景應貫穿模塊課堂教學的始終。對于大情景的選取主要采用兩種方式:一是通過問題的層層設立,引出本模塊學習的主要內容,接著以“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形式組織有目的學習,此即問題導入法;二是尋找生活中已有的典型案例,使學生由典型案例聯想到生活中類似的一系列案例,然后在課堂教學過程中尋找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從而學得新知識,此即案例教學法。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問題導入式:大家在出現經濟糾紛時怎么辦———唇槍舌戰,拳腳相加/賠禮道歉/談判協商/找第三者調解/打官司(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以上方式是否都合法———結合自身條件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各方式的流程(怎么做)———總結各方式的優缺點。案例引入式:張三花費5000元在A商場買了一部蘋果5s手機,銷售人員明確告知他該手機為原裝正版手機,可張三沒用幾天就出現了黑屏現象,他拿到蘋果手機專營店進行檢驗,檢驗人員檢驗后告知張三該手機為山寨手機,只要花3000元就可買到。顯然,此案例涉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雙倍賠償”的知識,如果張三想退手機能實現嗎?如果找A商場索要10000元是天方夜譚嗎?如果張三想退手機或索要錢,他該用什么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理清子模塊(各節)之間的關系
此部分內容重在系統地讓學生了解通過本模塊內容的學習,能“立體、縱向”地感受到大模塊、子模塊、子模塊中的具體內容之間存在的脈絡關系:透過樹根(大模塊標題)就能看到樹干(各子模塊標題),通過樹干能看到整棵樹上的枝條(各子模塊具體內容)。這部分知識筆者采用流程圖的方式予以表示,以明確各知識之間的內部聯系。以經濟糾紛解決為例,談判、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之間的內部聯系(流程)是什么。
(三)子模塊(各節)實訓步驟
大模塊是由子模塊構成的,理清子模塊知識,大模塊知識也就清晰明朗。因此,子模塊實訓的構建是任務驅動法實訓的關鍵。在這一實訓階段,教師和學生既要完成法律理論知識的學習,又要將理論知識轉化成生活實踐,培養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1.認識子模塊。
主要是對子模塊知識的概述,使學生先從宏觀上了解知識,然后重點講解子模塊的概念、特征、應具備條件。以談判為例,就是講解談判是什么,談判應具備的什么條件。
2.子模塊情景假設。
通過子情景(案例或問題)引出子模塊中所要講解的內容,即子模塊中的具體知識。以談判為例,就是假設上例中張三想通過談判的方式解決糾紛。
3.組織學生討論。
學生在教師的引導和參與下討論所要解決的問題,各抒己見提出多種觀點,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這一階段,教師要給學生留出發揮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空間,為學生提供在不同的情境下建構知識、運用知識、表現自我的機會。學生所要完成的任務是:明確所要解決的問題———確定搜集知識信息的渠道、途徑和方法———搜集知識———對搜集到的知識進行分析、整理———辯論———解決問題。以上述張三案例為例,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如果張三想通過簡單的談判方式解決糾紛,他需要怎么做?談判中需要掌握哪些技巧?如果談判成功了,張三想通過協議書的方式將他們的談判結果法律化,協議書怎么寫?如果沒成功,他還可以怎么做。
4.子模塊所涉法律知識講解。
通過上述的討論,講解所涉的法律知識。比如談判條件、談判技巧、談判組織、談判協議書的制作等。
5.分角色演練。
通過“組織學生討論”和“子模塊所涉法律知識講解”,將學生分角色進行演練。以談判為例,應將學生分為兩組,一組代表商場A,另一組代表張三,兩組學生展開激烈辯論。在這一過程中,學生能深刻體會自己怎么談判,也能看到對方同學怎么回應,是一個雙向學習的過程。
6.評價實訓效果,強調注意問題。
教師應對“分角色演練”的過程和結果予以評價,并指出在談判過程中雙方應注意談判的技巧、對方立場等問題,以及制作協議書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比如張三的代表小組未注意到上場人員的情緒,談判的技巧、調解協議書的制作、證據的收集、狀的書寫等。
7.作業布置。
作業的布置要堅持“高效、鞏固、實用”原則,做到“適當、適量、適時”,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和創造性。以談判為例,布置一個作業題“假設張三和商場談判成功,為其制作一份協議書”。
(四)大模塊知識歸納總結
關鍵詞:區際法律沖突 社會制度 法系
目前,大陸地區關于處理涉港、澳、案件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兩個。分別是:1986年6月12日印發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和1987年10月19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除了該兩規定外,沒有其他規定。
而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涉港、澳案件也是關于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的規定。該規定對經濟糾紛的范圍以及法律適用規定如下:
關于案件的范圍問題之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門地區登記成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2.經濟糾紛爭議的標的物在香港、澳門地區的;
3.經濟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在香港、澳門地區的。
關于法律適用問題之規定
1.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在訴訟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五編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辦理。
2.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在實體法方面,如果適用我國法律時,應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外資企業法等涉外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我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3.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五條的規定,應適用香港、澳門地區的法律或者外國法律的,可予適用,但以不違反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為限。
4.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遇有我國和香港、澳門地區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時,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從該規定關于案件的范圍問題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尚未對涉澳身份關系等案件的處理,出臺相關的法律解釋。該規定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歸結起來就是指涉港、澳經濟案件,可以參照相關的涉外法律來處理。以該規定為背景,暫不討論涉澳身份案件的法律適用,我們必須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是于1987年10月19日印發,而當時,香港,澳門并未回歸。然而,現在情況是香港、澳門已經回歸,目前中國實行的一國兩制,后,內地與涉港、澳糾紛是屬于一國范圍的內的案件,不能簡單的參照涉外案件進行處理,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也未規定涉港、澳案件參照該法律處理。因此,在目前制定統一的區際實體法條件善不成熟的情況下,中國應盡快該結合內地與港、澳、臺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區際沖突法。
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澳門與內地一些法律規范規定不經相同,因此就出現了法律上的沖突,其原因歸結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制度之影響
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占領澳門,澳門開始被葡萄牙強行租借,這也成為歐州國家在東亞的第一塊領地。而葡萄牙在社會制度上屬于資本主義制度,在這一制度影響下,對澳門的法律制定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如以上關于宣告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規定以及結婚年齡與規定存在很大的差異。進一步分析,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澳門,由于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生產資料私有制,而由于生產私有制就需要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規范(上層建筑)來調整其生產關系。而大陸內地,在建國之初實行的是公有制,在改革開放后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經濟制度。從而與之配套并調整在經濟制度的法律規范與澳門的法律規范必然存在不同。一言以概之,兩地之所以存在法律上的不同很大原因是兩地經濟基礎之不同而決定的。
二.法系之影響
在澳門被殖民時期,由于殖民者葡萄牙的法律屬于大陸法系,而中國內地,在建國后,廢除了的六法全書,大部分法律取之于蘇聯,經過自己的發展,最終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系。而法系是具有不同法律傳統的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它是一種超越若干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現象的總稱。由于澳門屬于大陸法系,而大陸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總稱,大陸法系全面繼承羅馬法,吸收的很多羅馬法的原則制度,實行法典化,法律規范的編排系統化,概括化,明確立法與司法的分工,強調制定法的權威,一般不承認法官造法,法學家在推動法律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而對于中國內地,1949年10月1日建國后,不僅吸收借鑒了大量蘇聯的法律制度,而且,從現代中國法的傳統來看,中國法的傳統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關于法的基本思想與社會主義各國尤其是中國自己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經驗;②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③中國古代法的傳統。所以,通過對比,內地與澳門分屬不同的法系不難發現,由于二者法律體系建立之根源不同,二者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上必然存在不同。而當后,由于中國實行的一國兩制。此時,需要注意界定,一國兩制不僅指經濟上的兩種不同制度,而且還賦予了澳門高度的司法獨立權,即澳門對于發生在其領域內的案件享有司法終審權,此時,若一個案件同時涉及中國內陸與澳門地區,由于兩地法律制度之不同,出現區域法律沖突,在案件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時,就有可能得出相反地結論,從而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總之,解決沖突最好的方式是統一實體規范的途徑,它可以直接避免和消除發財沖突的發生,但這一步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做的到的,許多年以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都在趨同、接軌,何況一國之內的各地區之間呢!因此,待時機成熟時,在我國四法域社會經濟發展得更加接近、相互之間更加理解的基礎之上,根據需要逐漸采用一些相同或類似的實體民商法規范,在一定領域里最終消除區際法律沖突也是有可能的。有些領域,由于與各地區的社會制度、生活方式,道德習俗有關,其統一的可能性很小,就不應強求統一,解決這些方面的區際沖突,仍要靠區際沖突法。
企業有了經營風險“預警”
近幾年,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奉賢區著力于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了諸多中小企業投資入戶,成為上海市中小企業總部的所在地。
為了增強中小企業依法經營意識,切實幫助企業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的能力,讓入戶在奉的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得到前置性的保護,奉賢法院主動將審判工作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中。他們聯手奉賢區工商聯趕在“世博”前夕,專門成立了“奉賢區中小企業糾紛調解工作室”,派駐兩名辦案經驗豐富的法官,協助指導、調解尚未涉訟但已由工商聯介入的企業經濟糾紛,并組建了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工作小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工作計劃。并結合審判工作的實際,加強信息溝通,研究分析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及時向企業發出“預警”。指導他們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及時將經濟糾紛消弭在萌芽中,盡可能避免、減少經濟損失。同時,該院還開通了以商事審判骨干法官姓氏命名的熱線電話――“小江熱線”,為中小企業提供涉法涉訴相關咨詢,破解企業運行法律難題,暢通解決糾紛綠色通道,經營風險預瞽信息,維護了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調處糾紛新招頻頻亮相
奉賢法院致力于社會矛盾的化解和社會管理的創新,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善于整合利用各類社會資源,積極探索、實踐訴與非訴相銜接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調處新招頻頻閃亮登臺,相繼推出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聯合調處中心、勞資糾紛調解中心、訴調對接中心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站、中小企業經濟糾紛調解室及“小江熱線”,形成了“三中心、二站(室)一線”的糾紛調處立體格局。
上海市首家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聯合調處中心是奉賢法院與區農委、區司法局聯手建立的。該中心的辦公場所設在區農委,還在調處中心設立涉農糾紛的專項受理窗口,三方按其職能采取“一門式”服務,主要調處受理各類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人員的配置與整合由區司法局負責,他們主要是來自村、鎮基層組織善于做調解工作的相關人員;該機制的仲裁人員為農村土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依法進入訴訟程序的則有經驗豐富并目善于做調解工作的資深法官擔任主審人,就地進行公開審理,調解不成的則依法判決。該中心通過“人民調解―農業仲裁――法院訴訟”三種糾紛解決方式,快速簡便解決農民們的切身利益,為新農村建設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受到了社會各方的好評。中心成立以來。70%的糾紛在基層得以化解,20%的糾紛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僅有10%的糾紛最終進^訴訟程序。
奉賢法院與區人社局、區司法局共建的勞資糾紛聯合調處中心,依托爭議地工會及相關職能部門、企業工會的調解組織,先行開展調解工作。對群體性、有重大影響、疑難復雜的等勞動爭議,則由調處中心直接負責處理,共同化解勞資糾紛。勞資糾紛聯合調處中心成立以來,55%的糾紛在各鎮、開發區基層部門得以化解,25%的糾紛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尚有20%的糾紛最終進入訴訟程序,比原先40%糾紛需通過法院裁決下降幅度達100%。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不僅得到快速有效維護,而且也降低了維權威本。
奉賢區人民法院在辦案人手少,案件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抽調兩名法官和兩名書記員,專門負責訴調對接工作。訴調對接中心的成立,意味著奉賢法院為老百姓打官司又提供了一條更便捷、經濟、高效的解決途徑。雙方當事人只要愿意調解,不用打官司就能解決糾紛。即便案件已立,或已在審理中,當事人只要提出調解,法院隨時可進行調解。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站,是奉賢法院把人民法庭、人民調解室搬進公安交警支隊,由法官、警官、調解員合署辦公,共同調處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這是奉賢法院在探索多元糾紛調處機制過程中的又一大新招。
保經濟發展讓百姓得益
“三二一”糾紛調處立體格局的構筑,讓奉賢法院司法工作找準了服務大局、服務民生的著力點和落腳點,使化解矛盾的觸角伸至不同行業不同層次,覆蓋于全區各基層,不僅對一方的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而且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維護。
[關鍵詞]民間借貸;民刑交叉;先刑后民;民商先行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2011)沈河民四初字第214號某銀行與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值得關注。在本案中,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張某某簽訂了一份《個人消費擔保借款合同》,同時,張某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文件辦理了抵押借款手續,向該銀行借得人民幣8萬元。張某某的行為違法,被人民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而該銀行因索款無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息合計10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并已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法院指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是以合同形式表現出的犯罪行為,而非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一般民事侵權,故而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币虮景副桓嬖谛淌聦徟袝r,人民法院沒有對本案被告進行追繳或者退賠,故本案不屬于上述第五條規定可以另行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等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某銀行的。這個案子矛盾的焦點反映了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時的法律程序和規范如何適用如何選擇的問題。近年來,類似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的數量日益增多而且日漸復雜。雖然業內已有部分專家學者開始關注這一問題,但從總體上看,依舊存在理論落后、立法缺失等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中是否應當一律選擇“先刑后民”的處理原則?這一原則的理論基礎為何?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缺陷?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糾紛出發對我國司法實踐中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適用和規范選擇展開研究,以期能夠找到較好調處此類問題的方法模式。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概念
(一)民間借貸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內涵
民刑交叉,有學者將此定義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既觸犯民事法律又觸犯刑事法律且二者都競相要求適用之,從而產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交叉競合的案件[1]。筆者認為,民刑交叉的實質是民、刑法所調整的法律事實及社會關系的競合。法規競合雖然僅是一種立法上的現象,但當法律事實出現并違反競合的法規時,就會產生規范競合的法律適用問題。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貨幣及國庫券的行為,這是一種借款合同行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民間借貸市場逐漸活躍,隨之而來的民間借貸糾紛也日漸增多。不容忽視的是,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背后還經常籠罩著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的影子,這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特別是金融秩序帶來了很多不穩定因素。
(二)各國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在處理民刑交叉案件上,各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著兩種調處模式:其一,以英國、美國和日本等國為代表的民刑并行模式;其二,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經歸納,筆者認為,上述兩種司法調處模式的運行方式完全不同,其背后所反映的司法理念也大相徑庭。1.英美法系:“民刑并行”模式民刑并行,亦稱為平行式,即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完全剝離,對刑事犯罪行為的規范和懲處由刑事訴訟程序解決,相應的,對于民事賠償問題則依靠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二者互相獨立并存,并不存在任何先后順序依附關系。實際上,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用這種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完全分離的平行模式,不允許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反映了一種純正的平行關系。也就是說,一旦遇到民刑交叉的問題,民事問題由民事程序解決,刑事問題由刑事程序解決,由犯罪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作出處理。2.大陸法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與上述英美法系的做法不同,大陸法系面對此類民刑交叉案件,選擇采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即在懲處刑事犯罪行為的同時附帶地調處民事賠償糾紛。特別的,在解決該類問題時,加設被害人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被害人既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亦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以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從上述基本概念可以看出,民刑并行式與附帶式的立法理念存在差異,價值追求各不相同,各國針對這一問題所構建的權利模式和訴訟程序也各有特色。從司法實踐效果來看,可以說兩者各有側重、各有優勢,民刑并行式可以較好地在同一訴訟過程中具有強勢地位的公權對處于相對弱勢的私權的侵占;而附帶式在節約當事人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更具優勢。所以說,上述兩種模式本質上并沒有明顯的優劣之分,需要重點探討的是在制度架構時對各自優劣的揚棄或保留。
三、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則。“先刑后民”的內涵是,在民事訴訟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審理。換言之,在中國,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審理以前不得對民事部分予以審理。
(一)我國“先刑后民”處理方式法律規定
從歷史角度追溯,對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法律規定,最早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該通知正文明確規定對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應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違法犯罪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又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再次強調了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應及時移送的規定。接著,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了《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存單糾紛案件中如何處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作出了規定。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進一步闡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機制。從我國上述立法沿革來看,立法者對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是一個不斷摸索的過程。最終,上述規定要求,對民刑交叉這類糾紛的調處,須根據所涉及的經濟糾紛或涉嫌經濟犯罪是否是基于相同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這一標準,分別采用不同處理流程。其中,基于相同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時,需要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即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司法機關;反之,則將該糾紛獨立分割開來,分別適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本文所討論的“先刑后民”程序只有在符合前者標準時,才應當選擇適用。除上述規定外,實際上“先刑后民”的原則也間接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發現,我國關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規定,大多是存在于司法解釋中,甚至存在于被稱為“通知”的司法文件中,其實并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2],這實屬立法上的漏洞。
(二)“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價值立場
縱觀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法制觀念,民刑不分、諸法合體是一直以來都占據著絕對主導地位?!懊裥谭至ⅰ笔窃谖覈饨ㄉ鐣哪┢陔S著清朝和政治改良等社會變革中參照西方司法制度的產物。自古以來,我國就有著國家本位、義務本位的文化傳統。可以說,我國現行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也是我國法的本土化的成果之一[3],其背后的法律文化基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私權面前,強調公權優先在對刑事犯罪案件處理中,我國歷來偏重采取刑罰手段予以調處即所謂“殺人償命”,即使該刑事案件涉及侵害被害人民事權利,立法者往往會有意無意地忽視。因為打擊刑事犯罪是對已經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有效維護,是刑法作為一種強有力的禁止性規范的最好詮釋,是實現“殺一儆百”的必要手段。只有在處理完刑事訴訟程序后,才允許被害人就其民事權利的受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被害人首先要服從國家追究犯罪的需要[4]。2.在公平面前,強調效率優先受各種客觀條件或因素的限制,要想真正達到公平所需付出的代價和努力遠高于看似就在眼前的效率。于是,將民事訴訟程序放置于刑事訴訟程序之后,依靠刑事訴訟程序的“便利”或“余威”一并予以解決,不僅可以節約司法成本,也可以有效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費用,也就成為了制度設計者理所當然的一種選擇。一方面,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并解決的,這就極大地避免了公安司法機關的重復勞動,節省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對于當事人來說,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減少他們重復出庭、重復舉證等活動,減輕他們的訟累。殊不知,這樣的效率、這樣的雙贏,付出的是損害當事人民事權利、違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則這個更大的代價。上述法律邏輯的背后,實際上映射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家天下觀念和以少數統治者意志為轉移的國家本位主義。這已經極度背離現代法治對自由平等、尊重人權、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需要從根本理念上加以轉變。
(三)“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1.理論上:“先刑后民”模式缺乏正當性及合理性第一,該模式背離了現代司法理念?!跋刃毯竺瘛蹦J椒从车氖枪珯嘣谒綑嗝媲暗膹妱莸匚缓蛢炏鹊燃墸菄冶疚恢髁x思想的具體表現。筆者認為,這樣的思想并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理念要求,因為公權和私權之間并沒有高低貴賤的區別,也沒有孰輕孰重的差異。如果一味地強調公權的重要,則必然會忽視私權的自由與平等。第二,該模式背離了刑法的謙抑性和最后性[5]。刑法的謙抑性決定了刑法調控的范圍和強度應具有有限性和適當性。刑法是社會防衛的最后一道防線,在調處一種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時,應當首先考慮采用其他法律進行規范的可能,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調整或雖能調整仍達不到預期目標時,刑法才能謹慎地介入。因此有學者得出結論:在調處民刑交叉案件時,必須考量適用刑法程序的必要性,即假使能夠通過民法矯正相應的社會關系時,就不再使用刑法,只有當民法已經不能有效發揮其調整作用時,才可以考量適用刑法程序。而“先刑后民”模式完全顛倒了這個順序。2.實踐中:“先刑后民”模式導致司法不公其一,該模式容易架空民事訴訟程序。雖然“先刑后民”模式的本意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立意良好,但在同一個案件中,民事訴訟程序對其前置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依附性仍是司法實踐中無法回避的現狀。雖然降低羈押率目前已經是司法實務中正在努力解決的問題,但我國目前的刑事公訴仍然“幾乎是在有罪必捕的慣性軌道上進行”[6]。故此,被羈押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調查權很有可能會因為人身自由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履行,而這必然會導致民事訴訟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或虛置。其二,該模式可能導致當事人濫用程序。如果一味倡導“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極有可能使得部分當事人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制造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假象,拖延民事案件的審理,逃避民事責任,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7]。除此之外,不可否認,該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地方保護主義和個別政法部門與人員等濫用公權力干預經濟糾紛開設了空間。其三,該模式可能給被害人維權制造障礙。若采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維護。其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缺席審判制度建設存在缺失,那么在部分犯罪嫌疑人遲遲不能歸案時,受害人應得的賠償只能先行落空;其二,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那么,該民事訴訟程序必須讓位于刑事訴訟程序,此時被害人的民事權利將長時間受到侵害而無法得到補償。而很多時候,被不法侵害后最開始的那段時間是被害人最需要得到經濟上幫助的階段,法律的權威也在這一次次的無能為力中不斷消減。
四、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革新
立足我國現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機制,參照大陸和英美法系各國對于此類案件的制度設計理念,筆者擬以民刑交叉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屬性為出發點,從思路設計、改革路徑兩個角度為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提出拙見。1.思路維新:從“先刑后民”到“民商先行”民間借貸為契約自由的產物。民間借貸的最初原因僅僅是為了方便快捷地獲取資金,從法律意義來講,這是普通民眾通過平等自由的個人權利擴大生產經營的權利。同時,民間借貸也能進一步助推我國經濟的發展,這在當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下發揮著積極的現實意義。此時,在司法體系的構建、完善中,若能在符合刑法規范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讓渡出一部分自由的私權,這必將有益于真正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此外,當今時代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大變革,我國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環境也處在改革的關鍵時期,可謂風起云涌、日新月異。縱觀金融業相對發達的美國、西歐等國,大多都已經建立起一整套相對完備的金融刑法,來有效規范金融領域的違法行為,其在金融司法實務中,也盡可能只采用金融刑法中所設置的民事行政手段來實現維護金融秩序和當事人權利這一本質目標。各國立法實踐表明,弱化金融領域的刑事責任,強化金融領域的民事責任,是當代金融行業和金融立法發展的形勢所迫[8]。與國際金融立法的重民輕刑傾向不同,我國對金融違法行為一貫采取重刑事責任的態度,使得金融民商的實體法被忽視。事實上,作為一種典型的民事活動,自然人間的借貸行為完全符合法律上的平等自由原則,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很多時候依靠民事訴訟規則程序就可以得到有效調處。筆者認為,只有在極個別影響范圍特別廣、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對社會秩序破壞特別嚴重的司法個案中才需要刑事訴訟程序出手規制。如果動輒以刑罰之力干涉正在形成中的金融關系,既違背了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規則,也沒有尊重金融市場的特殊規律。由此不難看出,如果能夠將“民商先行”原則在金融領域民刑交叉案件中得到有效適用,實現公權救濟和私權保護的有機結合,不僅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民商實體法的適用范圍和頻率,更為難得的是可以有效消減我國目前在金融領域所采取的重刑主義原則,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2.路徑改革: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我國現行相關制度剝奪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對于民刑交叉案件完全要依先刑事后民事的順序進行,如果刑事審判無法進行,民事賠償也就化為烏有。故此,絕對的“先刑后民”顯然違背了“國家一切權力來自人民”這一根本立法理念??紤]司法實務的現狀及私權保護的現實需要,賦予權利人訴訟選擇權,是解決民刑沖突的有效途徑。訴訟選擇權的創設,是秉著私權保護的理念,同時增加先履行或和解的機會。實際上,刑事訴訟案件無論是立案、偵查、,還是審判或裁決,每一個環節都需要較長時間,而民間借貸融資的周期并不會很長,如此長時間的訴訟耗費的是民間資本的經濟利益。選擇民事訴訟,可以針對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較快地得出裁判,并可以積極達成民事和解或者是現實的履行給付,這些舉措都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9]。當然,這樣的選擇權也不應該是完全自由、毫無限制的。首先,選擇權應該規定明確的適用情形。如果刑事判決的結果是民事判決中所涉及證據的必需要件,應該“先刑后民”;反之,如果刑事方面的審理裁判必須依賴民事審判結果,則應該“民商先行”;如果在民刑判決互不依賴,而且案件比較簡單,刑事和民事誰先誰后對訴訟效益等方面的影響也不是太大的情況下,當事人則應該享有完全的程序選擇權。其次,選擇權應該規定具體的適用程序。由于民刑交叉案件自身性質的特殊,為在制度層面防止可能出現的民刑交叉案件定性不準或相互扯皮現象,需要有一個部門對案件性質的確認擁有最終決定權。分析我國目前公檢法三個部門各自職責設定上的差異,不難發現,該種最終確認權的歸屬只能是法院,同時考慮權力的制衡性,需要賦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一定的異議權。
五、結論
民間借貸更多時候體現的是私法屬性,法律因注重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確定私有財產權優先原則。這是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實現法律意義上平等保護的重要要求,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平衡社會權利紛爭的重要步驟,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注重私有財產權保護和尊重的歷史發展趨勢。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結構轉型升級階段,政府鼓勵廣大民眾更加充分地利用剩余資金創新創業,民間借貸融資活動也就是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時代背景下發展壯大起來的。基于這樣一個特定時期和特定條件,面對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我們期望能尋求一種更好的制度構建,從而實現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優,即在“民商先行”的模式下,民刑交叉的矛盾能夠得到最有效的解決,從而實現民間借貸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催化劑的有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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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國有企業法制工作的問題及經營風險分析(一)機構不全,職能不強,隊伍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
一是機構尚需健全,職能有待強化。一些國有企業尚未建立綜合法律服務機構,法制部門多隸屬于辦公室,大多未設立專門辦公場所;規章、制度不夠健全,尚未形成經常性長效工作機制。由于體制上的原因,法律服務人員難以介入合同審查、合同談判、經營決策、項目論證、工程招投標等重要經營活動,造成各項經濟活動缺少法律審查環節,埋下許多經濟隱患和經營風險。法律服務機構總體上職能不強,對依法維護企業權益重視不夠,規避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弱;法律工作與其他事務性工作混同,解決經濟糾紛及法律問題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
二是專職法律工作人員較少,專業素養有待提高。許多國有企業缺少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多為兼職,業務能力相對較弱。在當前民事、經濟糾紛日益增多的形勢下,專職法律工作人員不足,服務質量不高,已成為制約國有企業發展的瓶頸。一些國有企業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各種訴訟糾紛,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成壞事。目前,國有企業法律機構的服務范圍涉及到企業改制、合同管理、貨款清欠、民事糾紛、對外協調、土地賠償等諸多方面;由于人員配置不到位,專業素質不強,在法律條文的理解和具體操作上存在不少問題,影響了法律服務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沒有發揮好從法律上進行“源頭把關”的作用。
(二)缺乏法律和契約意識,經濟合同糾紛增加。
一是合同法律意識不強,合同行為風險加大。這是當前國有企業經營比較突出的問題。表現為一些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識,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實體上及程序上的諸多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標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實踐中,有的國有企業在產品購銷活動中,有時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打白條、開空白合同書;由于合同書內容、條款殘缺不全,責任追究無合同依據,這樣就給對方以可乘之機,往往授人以柄,難以保證合同目的實現,反而增加了合同風險系數;一旦發生經濟糾紛,國有企業往往只能自食其果。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某國有企業所涉亞龍公司建筑物損壞賠償一案,由于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規定具體日期,且在合同中提到“同意其在該國有企業塌陷地南成立汽車運輸公司一處”,沒有規定具置范圍;整個合同條文缺乏規范性,不明確,不具體,導致合同履行糾紛,被當事人惡意利用,形成訴訟,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
二是合同審查論證失嚴,違約責任條款欠缺。當前有的國有企業簽訂經濟合同,對事先審查、論證、調研工作重視不夠,風險意識不強;有的經營人員違規操作,甚至僅憑哥們意氣、人情關系就草率簽約,導致合同權利、義務設定失誤,特別是造成違約責任條款殘缺不全。這樣一旦對方違約或者鉆合同條款的漏洞,就會使己方陷入被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近年來,一些國有企業在對外經濟交往中,合同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如某國有企業,近幾年先后涉及了亞龍公司賠償案、中煤銷售案、廢舊鋼材銷售行政復議案、企業法人年檢復議案以及債權、債務案件等20余起,涉案金額達兩千余萬元。這些案件中,由于合同審查不嚴,權利義務不清、違約責任條款欠缺造成的糾紛占到一半以上,導致一些無可挽回的損失。
三是合同擔保設定違規,違約責任追究困難。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往來中,必然要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合同擔保關系,有時為擔保人,有時為被擔保人。國有企業在簽訂重要合同時設定擔保,可減少風險,保障履約。但如果設定擔保時不規范,如擔保人無擔保能力,擔保財產有權利瑕疵等,就會導致擔保虛設,一旦發生違約,擔保責任無法落實,責任追究困難重重。另外,有的國有企業在為其它企業提供擔保時不夠審慎,風險意識不強,有時會陷入被動,代人承擔履約責任,卻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無計可施。
(三)欠款回收難度大,司法判決執行難。
一是法律救濟途徑單一,欠款回收難度較大。有的國有企業由于市場法律意識不夠強,依法經營和依法維護合法權利的機制尚有待完善,防范、化解市場風險的能力不強。遇有對方違約的合同糾紛,救濟途徑比較少,一般習慣于和為貴,以協商為主,有時難以奏效。針對困擾國有企業經營的貨款拖欠問題,有的企業習慣于上門討債,但由于債務人東躲西藏,隱匿財產,收效甚微,反而增加了討債成本,而對仲裁、訴訟等其他救濟途徑較少使用。這就使得違約者肆無忌憚,長期賴帳不還。這種情況使合同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難以彌補,違約方的責任難以落實,對國有企業經營極為不利。
二是依法維權力度不大,司法判決執行困難。國有企業只有重視并行使合同權利,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目的的實現。但有的國有企業經營人員權利意識不強,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項難以收回,形成呆帳、壞帳,積累了較大數額的不良資產。有時會因忽視行使自己的法律權利,例如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特定條件下的的撤銷權和解約權等,造成被動局面,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失。另外,一些國有企業申請判決執行的力度不夠,對申請異地執行心存恐懼,對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的積極性不高;時效意識不強,許多案子既不申請中止執行,又不申請執行,一旦過了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導致許多判決書成為“法律白條”,造成難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二、加強企業法制建設,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一)健全機構,強化職能,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一是健全法制服務機構,強化法律服務職能。要高度重視企業法制建設,健全法制機構,強化職能,形成綜合協調工作機制;努力構筑國有企業法制的立體化工作網絡,外靠法律中介機構,內靠法制機構,把企業經營活動置于法律的監督和保護之下。企業法制部門應當擔負起為企業領導決策提供法律依據,做到依法經營,科學決策,積極維護企業的各項權益,努力規避、化解市場風險,為國有企業經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例如某國有企業在外欠款回收工作中,成立了由法制辦、財務科、企管辦、監察審計科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的清欠小組,通過法律途徑集中追討應收貨款,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二是優化人力資源組合,充實法制機構人員。法律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法律服務的質量。因此,在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機構時候,要不拘一格,把精通法律、熟悉經營的同志充實進來。努力為法律專業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配備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工具,訂閱、購買各類法律資料;落實應有的職級待遇,明確權利、責任和義務,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定期為法律工作人員提供外出培訓和進修的機會,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強與政法院校的聯系,積極引進法律人才;努力借助外力,聘用法律專家擔任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經營與決策,防范、降低市場經營風險。
三是重視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提高經營人員業務素質。鑒于一些國有企業經營人員合同法律意識淡薄、業務素質不高的現狀,加強法律業務培訓是關鍵一環。當前亟須建立、健全普及性和專業性相結合的培訓機制,結合崗位實際需要,對企管部門、供銷科、財務科、審計科等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加大合同法、企業公司法、財稅法、擔保法、金融法等經濟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他們的法律業務水平,強化依法營銷和市場契約意識。要通過制度化的經濟法律知識和營銷業務知識專門培訓以及人才重組,建設一支精通法律、熟悉業務的專業化經營隊伍,建立健全責權利一致的營銷責任制度;從而保障國有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參與競爭,保障合同安全,減少合同風險,維護合同權益。實踐中,一些國有企業在建設專業化經營隊伍方面做了可貴的嘗試,例如進行合同法律知識培訓,舉辦營銷策略講座,引進專業化人才等,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程序,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一是完善法律服務工作程序,依法維護國有企業權益。法制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時高效地處理各種經濟糾紛,切實維護國有企業的權益。首先,對事關國有企業重大經濟利益的案件,要慎之又慎,統籌兼顧,協調一致。接到案件后,要及時向上級單位匯報,爭取支持,深入調查了解案件情況,研究確定法律對策。其次,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時,應積極主動的請當地政府參與協調、平息,尋求有效的解決辦法。最后,協調不成而引發訴訟的,要積極應對,制作法律文書,訴諸法院裁決;訴訟過程中,努力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妥善處理好各類經濟糾紛;對法院判決或裁定要持辯證態度,深入分析,權衡利弊,決定是否申請執行或提起上訴、申訴。例如某國有企業歷時7年最終圓滿解決的微山亞龍公司煤炭洗選公司訴我方建筑物損壞索賠一案,即是一個極好的例證。在本案中,該企業積極應訟,取得了省國有局的支持,充分發揮法制部門的積極作用,嚴格遵循程序,規避法律風險,在訴訟雙方都滿意的狀態下結束了訴訟,就賠償額達成了一致意見,大幅減少了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
二是建立重大經營活動法律審查機制,預防、減少企業經營或決策風險。法制部門、公司律師要全面介入經營管理活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切實把好法律審查關。首先要健全采購、銷售機制,預防、降低經營風險。國有企業法制部門和公司律師全程介入,審查合同等法律文書及法律手續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并簽署法律意見,并負法律責任,以降低物資成本和項目風險。對于重大工程項目,從方案設計到工程施工、監理,要采用招投標的方式進行,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和項目責任人要實行工程項目終身負責制,減少項目失誤,提升工程質量。其次,依法加大對外欠款的清理力度,維護企業經濟權益。組織由專門法律服務人員參與的追討債務小組,建立目標責任追究制度,對應收帳款重新梳理分類,對陳帳老帳,采取各種法律手段,通過拍賣劃撥、以物折抵、延續債權等方式進行回收。最后,對各項開支行為進行嚴格審計和法律審查,杜絕違法開支現象;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則委托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提高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三是開拓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依法追究對方違約經濟責任。國有企業要破除特殊企業觀念,敢于開拓多元化法律救濟途徑,改變傳統的上門討債、違約協商的習慣作法,學會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救濟手段,追究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協商不成,可請主管部門或權威第三人調解;調解未果,可依約進行合同仲裁,仲裁決定具有法律強制力。國有企業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追究相對方的違約經濟責任。例如,針對一些企業或個體經營者長期拖欠國有企業合同價款的問題,如果合同責任清楚,證據確鑿,則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強制對方支付貨款及利息。如果合同糾紛較復雜,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裁判強制對方支付價款,并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對于法律救濟途徑的選擇適用,國有企業要重視違約責任追究成本核算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過最適當的法律救濟途徑,實現追究違約責任的目的。例如,某國有企業積極與中地煤公司聯系協調,經過相互協商與法庭調解,重新訂立協議,有效解決了1988年遺留下來的3200萬元標的額的“撥改貸”欠款問題,使企業甩下了歷史包袱,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
(四)加強企業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和風險。
一是建立、健全合同審查機構和管理制度,發揮內外部法律服務人員的作用。市場經濟就本質而言,就是法制經濟和契約經濟;合同已經成為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交易手段。因此,國有企業要成立合同管理委員會,建立由法制部門全程參與的合同管理職能部門,配備專職合同管理員,各部門設立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形成統一領導,分口負責的合同管理網絡體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加規范、科學、合理。要制訂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審查機制,實行合同簽約人負責制和重大合同履行報告制度,促進依法審慎簽約。合同負責單位、合同承辦人要對合同的前期調查、談判、簽約、履行、驗收、結算等全過程負責;對履行周期長、標的額大、復雜疑難的重大合同實行計劃履行、定期報告制度,及時解決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要用好法律人才的專業化服務,引入法律中介服務機構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審查、論證及談判;力求合同權利義務明晰,違約責任條款完整,最大可能的降低合同風險,提高合同成功率,維護國有企業權益。目前有的國有企業已建立了合同審查委員會和法律咨詢機構,設立了專職公司律師或聘請社會律師為常年法律顧問,不僅成功地保障了合同安全,而且在維護合同權益,追究違約責任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例如某國有企業法制部門,積極協調,借助法律顧問,依法解決了欠款合同糾紛案、吳莊村土地塌陷賠償案等6件案件,為企業減少、挽回損失30多萬元。
二是重視合同證據工作,做好合同公證、鑒證。由于缺乏證據意識,一些國有企業陷入“有理乏據”的尷尬境地,在經濟糾紛中吃盡苦頭,造成一些不應有的經濟損失?!胺勺⒅刈C據?!币虼?,企業法制機構應當重視經濟合同文本、憑據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做到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一旦涉及經濟糾紛,要及時調查經濟往來記錄,查閱原始檔案,搜集、保全相關證據,提高勝訴的機率。同時,要充分認識合同公證、鑒證的重要作用,對大額合同、重要合同依法進行公證、鑒證,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建筑安裝工程合同要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大宗大額合同,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公證機關公證,以防范、避免合同履行風險。例如,某國有企業對于大宗物資采購、標的額在5萬元以上的合同、不動產轉讓和受讓合同一律予以公證,從而規范了合同法律行為,堵塞了法律漏洞,確保經營活動和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維護了本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是正確適用合同擔保制度,預防、規避合同項目風險。合同擔保制度對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維護合同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國有企業在經濟擔保活動中,要嚴格遵守合同法、擔保法的規定,設定擔保的內容、程序要符合規范,真正用好合同擔保制度,降低合同風險。具體而言,國有企業要求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應審查對方的擔保資格以及用來擔保的財產權利狀況,并在合同中明確擔保責任條款,一旦交易對方違約,可依法追究擔保責任,實現擔保合同權利。國有企業如果是做擔保人或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要依法審慎設定,必要時可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減小合同擔保風險,保障經營安全。另外,要用好自己的合同權利,如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追訴權、訴訟權等,維護己方利益,實現合同目的。例如,某國有企業與某私人企業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在履約屆至之前,該私人企業出現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明顯無付款能力,此時私人企業卻要求國有企業按時發貨;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對方提供履約擔保,如果對方拒絕的話,國有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并可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四是健全招投標機制,減少合同項目成本。國有企業進行大型設備定貨、重要工程施工等合同項目,標的額巨大,事關重大。除了常規的合同審查程序外,要健全并實施招投標機制;強化招投標合同項目的全方位、全過程管理,促進合同的順利履行。企管辦和法制部門要從合同的立項、談判、簽訂、履行、驗收、結算等各個階段都進行了跟蹤管理。公司律師要全程參與招標合同項目的管理,對合同的簽訂、審批、履約質量把好“法律審查關”。對重大投資或招標合同項目,要邀請相關經濟和法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進行可行性論證,保證合同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在當前買方市場條件下,通過投標者的相互競爭,國有企業可以選擇最優的產品和服務,同時又有利于降低成本,減小合同風險。例如,某國有企業在新井建設的重要項目上,實施招投標機制,保證了工程質量,并節約項目成本近千萬元,同時也增加了合同項目的公開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經濟違法亂紀。
論文關鍵詞 經濟法 可訴性 公益訴訟
一、經濟法訴訟理論研究
(一)經濟法可訴性的概念
一般經濟法的可訴性概念可理解為廣義和狹義兩方面,狹義指的是在經濟法實施權力時,為了更好地判斷經濟糾紛中的責任,經濟法糾紛主體可以對審判方提起訴訟;從廣義上經濟法的可訴性則可理解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若有不滿是否能向法定機構進行申訴或者仲裁,使經濟法行為主體的權益不受侵害。需要注意的是廣義概念中提到的法定機構不只是指法院,只要是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仲裁委等都屬于法定機構的范圍。
(二)經濟法可訴性的必要性幾點總結
第一,可訴性在法律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項措施,是法的基本屬性。可訴性越強,就代表著法律更完善,經濟法作為眾多法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可訴性在經濟法中同樣具有著重要的作用。
第二,可訴性也是經濟法的自然屬性。法律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它是一個和法律義務相對應的概念,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法律權利主要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但是由于法律利益具有的稀缺性和有用性等特點,就很容易出現未上升到法律利益的非利益主體,從而出現尋求利益救濟的途徑,這時就充分體現出訴訟的作用和關鍵所在。
第三,經濟法中不可避免的經濟沖突造就了可訴性的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沖突的發生和種類也隨之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礙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沖突對經濟發展造成的影響不可小覷,最嚴重的后果往往恰是經濟沖突導致的。經濟沖突無法自行和解,只能通過法律訴訟得到解決的途徑。因此,就經濟沖突的嚴重性而言就已經決定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必然要求。
第四,外國經濟法中可訴性的經驗吸取。國外經濟法訴訟主要有兩種方式,分別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以西方國家為例,西方國家人民普遍以權利為重,尤其是在啟蒙運動之后,法治社會逐漸成形,權利救治得到推廣。同時無論是英美法體系還是大陸體系,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在經濟法中明確了對權利的司法救濟。其中主要以經濟公益訴訟的方式來表現可訴性更為突出。我國經濟法可訴性基礎的奠定與成功吸取國際經驗有著不可推脫的聯系。
二、我國經濟法訴訟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經濟訴權規定還不夠詳細
目前訴權規定還無法達到當前公益訴訟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在二戰之后逐漸升溫的人權觀念,訴權正好呼應了這一觀念并作為實施的有效途徑得到了國際憲法的保護。但是在我國經濟法的發展中很容易忽略訴訟方面的規定,以至于我國法院在處理經濟糾紛時,如果出現了非法院管轄范圍或者法律中未有明確規定的事件,就會有一些法院不予受理甚至直接駁回起訴。在這種經濟訴權不完善的情況下如若出現相關糾紛就得不到解決。因此,在我國司法體制不斷完善和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建立更全面的經濟訴權規定,補充經濟法結構體系中的不足之處,確保司法實踐能夠穩定執行。
(二)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
目前我國的司法部門在執行司法工作時,大部分都要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干預,司法審查制度還沒有建立。但是由于畢竟是兩個體系因此政府在制約司法工作很容易產生弊端,政府的一些經濟行為與司法偏離,也妨礙了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尤其是經濟法雖然有審判的權力,對于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的更多是行政執法機關的職權,這種現象決定了經濟司法的權威不高。
(三)經濟法司法體系不健全
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經濟法能夠起到經濟和發展的有利制約作用。經濟法的實施,通過解決經濟糾紛等事件,最大的起到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的作用,但是雖然目前法律已經對基本的義務做出了規定,尤其是有一些復雜的經濟職權都做出了相關規定,卻對糾紛處理方面的規定甚少。在我國經濟運行中,由于司法權在行使時要受到政府行政的干預,而司法又無法全面監控政府的經濟調控,這種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法可訴性的發展。
(四)檢察機關在經濟法訴訟中的缺位
訴權是由訴的法律制度所確定的,賦予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請求國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即賦予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或者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執時,具有進行訴訟的權能。訴權完整內涵包含程序含義和實體含義兩個方面:程序含義,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請求給予司法救濟的權利。實體含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者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亦即公民有權請求法院同意其在實體上的具體法律地位或具體法律效果的主張。從我國司法實踐中了解到,一般訴權只存在于觸犯刑法的行為在人民檢察院中的起訴,同時,憲法中也明確規定了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檢察院,這都表現出了經濟主體的權利無法更好地得到維護的現象,經濟法的可訴性也隨之被削弱。
三、我國經濟法可訴性的實現
(一)以法律制度為基礎加強經濟法可訴性
第一,明確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它是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直接參與者,既是經濟權利(權力)的享有者,又是經濟義務的承擔者,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因此,在經濟法司法實踐中明確規定經濟主體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突破法律關系建立經濟法體系。在經濟訴訟受到經濟法的約束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明確經濟主體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可以建立明確經濟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體系,并有利于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經濟法實踐中還應該明確法律責任。如果立法中責任不明確,則不利于法制權威的實現。因此,在經濟法的實施中在主體具有經濟訴訟權的同時還應明確規定責任制度。
(二)拓展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
在當前經濟發展和法律運行的環境中,擴大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是必然趨勢,即將有起訴權的原告范圍從只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群體擴大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或組織。由于在經濟法運行中一般主要表現為公益訴訟,所以即使沒有侵犯到個人利益卻已經侵害了公眾利益。因此在訴訟權發展的道路上我們應突破傳統理論,排除直接利害關系訴權人的約束,適時地調整能夠適應新時期發展的訴訟方法,將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擴大到社會公眾、行業協會、消費者、潛在競爭者甚至覆蓋相關職責的機關等。
(三)詳細界定經濟法訴訟的適用范圍
經濟法訴訟的適用范圍一般可以定義為無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起訴,或是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并且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時進行起訴行為。通常經濟起訴案件的適用范圍可以概括為一下幾點。
第一,危害環境案件。良好的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必要條件,甚至影響著人類社會生活的發展。愛護環境,保護環境成為現代公益活動的首要提倡目標,也因為如此危害環境案件正式列入了經濟法訴訟的范圍之中。
第二,產品質量糾紛案件和消費侵權案件。產品質量案件在生活中算是比較普遍,涉及到的主體也比較復雜,主要牽涉的對象就是企業和民眾的根本利益,因此更加偏重于公共利益的保障范圍。而消費侵權案件中就更突出地體現了經濟訴訟法的重要性,因為如果弱勢群體沒有起訴的機會,利益就會受到侵害。
第三,宏觀調控行為案件。在干預市場經濟的行為中宏觀調控行為范圍最廣,也最具影響。由于在民主社會中具有每一項侵害行為都應當受到追訴的權利,因此宏觀調控案件也同樣可以被受理。
第四,侵犯國有資產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對于不執行國家政府投資管理體制的行為應歸納到經濟公益訴訟的范圍之中,為了保障國有資產人們有權通過司法手段進行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