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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的核心價值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14 17:28:25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行政部門的核心價值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行政部門的核心價值

第1篇

市場

行政部門核心能力在于專業化,即能不能以精簡的專業隊伍提供包括咨詢在內的一流服務,而市場是檢驗和衡量一家公司行政部門的專業水平的最終標準。譬如說,人力資源部,可不可以與IBM等國際跨國公司或聯想等國內領先企業的人力資源機構比較一下?

公司

任何部門存在的價值和理由,是對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具有貢獻。公司價值創造的核心流程環節包括研發、制造、銷售和安裝服務等,相對應的業務部門擔負明確的增值責任,其貢獻清晰可見。輔助流程為核心流程運行提供必需的資源支持,與此對應的行政部門的貢獻即體現在資源提供能力和表現(數量、質量等)上。

業務部門

行政部門直接支持并間接透過業務部門的運作實現其價值,因此業務部門最有資格和權力來評價行政部門的貢獻。譬如人力資源部是不是為各類業務人員組織了有效的培訓?是不是及時招聘甄選到合適的業務人員?是不是設計了合理的績效管理制度并指導業務部門實施?

員工

第2篇

關鍵詞 高職院校;行政部門;績效管理;平衡計分卡;利益相關者

中圖分類號 G71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3219(2014)08-0061-04

伴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大眾化,高職院校之間的競爭也日趨白熱化,生源競爭、社會聲譽和畢業生市場競爭力的提高,以及社會資源的獲取都對高職院校行政部門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如何優化資源配置,合理設計內部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效能,從簡單的粗放型管理向可控的精細化管理轉變,是高職院校管理者亟待解決的難題。

一、平衡計分卡在高職行政部門績效管理中運用的可行性分析

卡拉普(Kaplan)和諾頓(Norton)在1992年首次提出平衡計分卡的概念。他們認為,管理是一個復雜性的活動,要求管理者從財務層面、客戶層面、內部層面、學習與成長四個維度考核組織的業績。平衡計分卡不是上述四個維度的簡單相加,而是體現這四個方面的內在因果邏輯關系以及一系列相互作用與聯系的目標和方法。

自平衡計分卡理論創立以來,一方面,由于反映了組織內部流程、客戶層面如何更好地轉換為企業的價值,有效地彌補傳統財務評價的不足;另一方面,又強調了學習和成長的重要性,為組織的持久發展形成激勵導向和制度保障,因此迅速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廣泛的接受與認同。雖然平衡計分卡創建的初衷是為了改進以財務指標為最高層面的私人企業績效管理系統,但卡拉普(Kaplan)和諾頓(Norton)也認為,平衡計分卡注重各個層面的內在邏輯和平衡,可以用明確的指標體現組織的使命,從而引導具體行為。非營利性組織由于其自身性質,必須將使命和顧客層面取代財務層面而成為平衡計分卡的頂端,通過整體績效設計,真正將組織的目標和使命落實到具體的行動中,改變財務指標的支配地位,有利于使命的達成,從這種角度來看,平衡計分卡用在改善政府及非營利性組織的管理效果會更好[1][2]。

正因如此,平衡計分卡理念和方法在政府部門及非營利性組織得到廣泛應用,在這一過程中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不斷涌現。最具代表性的是保羅?尼文,基于平衡計分卡的原始模型提出了非營利性組織平衡計分卡的改進模型[3],如圖1所示。

在國內,方正邦和孫一平根據組織性質和功能不同,總結區分了私人企業和非營利性組織在平衡計分卡模型之間的不同[4],如圖2所示。

其中,使命是組織存在的核心,也是其存在的價值,而使命要轉換為現實,需要各個層面的具體指標、行動方案有機組織、互相協調,架構出實現組織使命的戰略地圖。伴隨著平衡計分卡在公共管理領域相關研究成果的不斷涌現,在實踐中也得到廣泛的應用,如美國聯邦政府采購主管協會就是最早采用平衡計分卡的公共部門之一,正如同卡普蘭所指出的,平衡計分卡使得使命、愿景、戰略和日常運作之間的差距得以縮短。

在傳統高職院校的績效管理中,往往過于強調對教師個人的績效考核,而忽視行政部門考核的重要性。有些高職院校即使存在相關的考核制度,也往往是簡單的職能部門定性主觀評分,最終結果也沒有被有效地利用,而無法達到考核的真正目的。因此,高職院校作為非盈利組織中的一種,在實施績效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的過程中,結合自身特點,引入平衡計分卡無疑是一個很好的嘗試。

二、高職行政部門績效管理的新視角――關注利益相關者群體

從非盈利組織平衡計分卡框架圖(圖2)中可以發現,利益相關者層面位于僅次于使命的第二層級,是實現平衡計分卡考核目標、聯系其他維度的關鍵性因素。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組織應當綜合平衡各個方面股東、債權人、雇員、消費者、政府部門、本地社區、媒體等利益相關群體的利益,這些利益相關者與組織的生存發展密切相關。

(一)高職院校行政部門利益相關者的界定

就國內普通公辦高職院校而言,可以從內外兩個維度來審視利益相關群體。從學校外部而言,首先政府作為最大的投入方,財政撥款維系著學校的生存和發展,在這種體制下,政府包括其相關職能部門對高職教育、高職院校的導向性要求,就必須在考核中得到體現。其次,企業是學校“產品”――學生的接受者,關注他們的需求動態,明確樹立“培養的學生是否具有市場競爭力是檢驗學校辦學質量最好的標準”的觀念,培養符合企業實際需求、招之能用的人才,才能實現培養高等技術應用型專門人才的組織使命。最后,包括媒體、校友、本地社區等其他利息相關群體。社會聲譽、辦學知名度、校友認可度都關系著學校能否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這些群體的支持,這就需要在高職院校行政部門考核中有針對性地設置相關指標。

從學校內部而言,首先,學生是學校教育服務的“顧客”,學校所有的工作都應以保障學生利益,促進其成長成才為出發點。其次,教師群體是高職院校中最寶貴的“資產”,服務教師群體,及時了解他們的需求,為他們的職業生涯發展提供優質后勤服務保障,營造良好的教學科研氛圍,通過全校行政部門的努力,最終讓他們對學校有認同感和歸屬感。再次,行政部門和各二級學院(系)的需求,良好的溝通往往能提升學校整體管理效能,反之則會降低效率,浪費資源,特別是橫向溝通中最容易暴露問題,部門之間遇事相互推諉、相互指責。通過合理設置相關指標,關注他們的需求,形成暢通的溝通機制,消除壁壘。最后,行政部門內部員工的利益訴求,他們作為部門工作的直接參與者,其個人績效將直接影響到整個部門的績效,對于他們的需求將主要通過“學習與成長”這個層面進行綜合考察。

(二)利益相關者對高職院校行政部門績效管理的影響分析

關注利益相關者的需求,不僅能明確落實學校辦學定位和目標,實現學校使命,而且能使平衡計分卡考核指標的分解有針對性,也更加全面。

首先,綜合考慮來自學校內外利益相關者的需求,打破傳統單一考核主體、簡單考核維度的局限性,以多個層次的期望角度來設置績效考核指標,最終實現學校使命。

其次,充分了解利益相關者的訴求,將這些需求和要求作為高職院校行政部門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能有效避免工作目標不清晰、考核主體不明確的弊端,同時能切實提高行政部門的服務意識和團結合作精神,從而提高整體管理效能,提升教職工和學生的滿意度。

再次,通過整合不同利益相關者需求,特別是內部利益相關者的需求,不僅能有效加強各行政部門之間的溝通,落實分解完成學校整體指標任務,而且更能提升內部員工的滿意度,提高他們的工作目標性和積極性,促進整個部門的績效。

最后,高職院校各個行政部門任務使命不同,利益相關者群體也各有差異,在制定考核指標時應充分考慮這些差異,既要制定行政部門考核中的共性指標,又要充分考慮利益相關者群體的差異性來制定特性指標,盡量爭取做到全面、客觀。

(三)平衡計分卡在高職行政部門管理中的實踐

本文以國內某高職院校人事部門為例,基于利益相關者的視角,依據平衡計分卡的相關原理,將該校人事部門的使命分解于具體的考核指標中,以平衡計分卡的四個層面作為考核的維度,為部門改進績效,提供依據。

在具體操作時,第一步,明確在某一個考核周期內該高職院校人事部門的利益相關群體和重點任務。例如,在某一年度內人事部門的重點任務是“進一步推進‘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繼續加大師資引進和培養力度,尤其是學科帶頭人的引進和國際化師資的培訓,境外培訓人數比某年有所提高,力爭逐年遞增,完成以全員崗位聘任為核心的人事崗位制度改革。完善與落實教職工考核評價方法,進一步增強評價工作的科學性、時效性和規范性。”依據這個中心任務,確定利益相關者,包括學校整體利益、上級主管部門、教師群體、本部門員工、二級學院(系)和平行行政部門。

第二步,考核指標和考核主體的確定。運用平衡計分卡相關理論,將高職人事部門的考核分解為財務、學習與成長、內部業務流程、利益相關者四個層面,并分別轉化,構建細化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分別由不同考核主體來完成考核。具體的考核維度、考核主體和考核指標,見表1。

行政部門層面的四個考核維度來源于學校重點任務的分解,具體的考核指標依據重點任務目標進行定性和定量設置。在四個層面的考核中,外部利益者層面的考核主體相對復雜,包括教師代表、二級學院(系)、其他平行行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等部門外部利益相關者參與;內部主要由校級領導、教師代表完成考核;學習與成長層面由本部門的員工擔任考核主體;財務層面由財務部門作為考核主體,同時要事先征求專家、校級領導、教師代表的意見設置不同的權重,進行加權計算。

第三步,考評結果的反饋和確認。對高職行政部門績效考核的目的是為了總結優勢、改進不足,提升學校整體辦學績效。為此,學校領導應及時根據績效考核的結果和行政部門負責人進行有效溝通,肯定優勢、指出不足,提出針對性的改進建議,尋找解決方案。同時,將考核結果經公示后在內網進行公布,作為各類評獎評優、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也為下一個考核周期的工作目標確定和分解提供重要的參考意見。

總之,以利益相關者為視角的平衡計分卡可以為高職院校行政部門績效考核提供一個有益的新思路。

(寧波城市職業技術學院2012年學校改革與發展專項研究課題《高職院校行政部門管理績效考核評價指標研究》,主持人:趙怡)

參考文獻:

[1]Silk.Automating the balance scored[J].Management accounting, 1998.

[2]Robert Kaplan and David Norton.The balanced scored as a strategic management system [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96(1).

[3]保羅?尼文.政府及非營利組織平衡計分卡[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

[4]方正邦,孫一平.公共部門平衡計分卡研究[J].中國人才,2008(5):28-32.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Balanced Scorecard in the Performance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Stakeholders

ZHAO Yi

(Ningbo Cit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Ningbo Zhejiang 315100, China)

第3篇

[關鍵詞]基層行政部門 管理 現狀 發展趨勢 途徑

[中圖分類號]D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6-0122-01

一、基層行政部門管理的現狀

(一)管理的價值和管理的目標

管理的價值是指管理活動對人的需要滿足及其發展的趨同性。管理的目標是為實現管理價值所確定的管理規劃。管理的目標包括短期目標、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同時確定實施的方法、手段、指標和時限。基層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價值及目標的表現是:第一,管理手段的強制性。第二,管理力量的單一性。第三,管理方向的單向性。第四,管理目標的惟一性。

(二)管理的內容和管理的規制

管理的內容是安排和完成各項工作。管理的規制是依據政策、法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各個部門的行政活動進行限制、監管和激勵的行為。目前社會的轉型,管理的規則沒有進行相應調整,導致硬任務與軟手段的矛盾日益突出,基層部門的工作陷入困境。以縣鄉為主的財政投入格局導致基層行政部門的工作運行缺少資金;綜合治理機制不健全,相關部門責任不明確,多部門共同實施行政規制,缺乏協調,多元的規制政策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造成各行政規制部門的政策效應相互抵消、相互沖突,規制政策效應弱化,甚至無效。[1]最近幾年,相關部門在改善管理內容和規制上進行了新改革,完善了行政審批的程序,增強了工作的公開性,提升了管理的服務水平,增強了與相關部門的協調等。

(三)管理的構架和管理體制

管理的構架是管理的層次和分級。基層行政部門管理的構架:鄉黨委、鄉政府負總責,鄉黨委、政府下設行政辦公室。行政管理體制是指管理系統的結構和組成方式。管理的構架和管理體制還有問題和不足,主要是:行政管理體制還沒有改變高度集權,還沒有確立多元化的公共管理理念;還沒有改變以鄉包攬的運行模式,還沒確立以村為主的管理理念;還沒有搭建基層群眾自治基本框架,還沒有改變把群眾僅僅看作管理對象的理念;還沒有改變集中突擊式的管理模式,還沒有完全建立經常性的工作體制。

(四)管理的機制和管理的實施

管理的機制是指行政管理系統的結構及其運行的相關機理。行政管理的機制本質上是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系統之間的內在聯系、功能及運行原理,是決定行政部門管理功效的核心問題。在完善鄉村管理機制上還有待完善和提高。第一,統籌解決問題的宏觀決策機制還不夠健全。第二,綜合治理機制還沒完全理順。第三,利益導向機制不完善。政府利用自己特有的權利采取一定的激勵手段來滿足人們的需要,誘發人們的行為動機,匡正人們的不良行為,使人們追求的目標與整個社會發展的總趨勢相一致。[2]第四,經費保障機制有待完善。第五,優質服務機制需繼續完善。第六,依法管理機制還有待提高。第七,宣傳教育、引導激勵機制待完善。第八,經常性工作機制待完善。

二、發展趨勢及途徑

(一)基層行政部門管理的走勢

對于我國大部分鄉村而言,管理的走向趨勢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管理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轉變。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存權、發展權,關注人的價值自由、幸福指數是行政管理的終極目標;轉變管理服務方式,在工作思路、工作目標、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標準等方面進行調整,以適應當前社會的變化趨勢;強化公共管理,構建政府、社會、自治組織、公民參與的管理體系;堅持“村為主”,村級是行政管理實施的基礎和保證。要切實加強村組織建設,實現工作重心下移、管理關口前移。

(二)基層行政部門管理途徑的探尋

管理的途徑是中國特色的統籌管理之路。1.確立發展的管理理念,緊緊抓住各種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因素,不斷完善和優化管理,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為管理提供良好內部、外部環境。2.綜合運用依法管理、村民自治、政策推動、綜合治理,構建鄉村行政管理基本構架。3.全面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在農村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努力構建行政管理職能與群眾自治互補的管理新格局。

三、結語

我國基層行政部門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社會管理和群眾自我管理有著直接的聯系。要將行政、社會、公共資源等組合在一起,并最終形成有價值有效率的管理主體,充分發揮鄉、鎮各機關的職能,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即:大力發展民間組織和社會中介組織,培育社會民眾的自治能力,促使公民社會健康茁壯成長,建立并完善群眾自治體系,努力構建村級管理隊伍與群眾自治密切結合、行政管理職能與群眾自治互補的管理新格局。鄉村行政管理實踐基層行政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要準確掌握鄉村管理工作在基層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基礎性地位和特征,把鄉村行政管理工作作為重中之重。

【參考文獻】

第4篇

(廣東海洋大學法學院,廣東湛江524088)

摘 要: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功能定位是對行政管理權的補充而非替代,寄希望通過賦予環保行政部門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以應對環境管理公權力的不足是公益訴訟制度不能承受之重。環境公益訴訟的本質屬性、制度生成背景和民主價值取向內在預設了環境公益訴訟的當然主體為公民個人和環保團體。唯有將公民個人和環保團體作為基本主體的制度設計才能實現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理性回歸。

關鍵詞 :環境公益;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行政職責;制度功能

中圖分類號:DF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933(2015)05-0123-10

收稿日期:2015 -01 -13 該文已由“中國知網”(www.cnki.net) 2015年4月8日數字出版,全球發行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生態利益衡平的法制保障研究》(12BFX120);廣東省高校優秀創新人才培育項目《廣東海洋外來物種入侵現狀及立法研究》(wym11091)

作者簡介:謝玲(1977-),女,湖南岳陽人,廣東海洋大學法學院講師,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一、問題的提出

環境公益訴訟作為一項能有效預防和救濟“對環境本身之損害”的法律制度,其構建的必要性在學界已達成共識①。但環境法學界對于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構建的核心問題——原告資格問題卻一直爭論不休。雖然2012年8月31日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首次納入了公益訴訟條款,允許“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就污染環境和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2014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58條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但環保行政部門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機關”在此次修改中仍未明確,學界關于環保行政部門是否應當成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論爭并沒有隨著新《環境保護法》的出臺而平息。

曹樹青先生在《學術界》2012年第3期發表的《“怠于行政職責論”之辯——環保行政部門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之論見》一文(以下簡稱曹文)中,提出“環保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無論從權力大小、權力行使環境還是從權力性質看,都有與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相距甚遠,賦予其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是對環境公權力的不足和環境管理體制的缺陷的適度矯正。”該文全面駁斥了環保行政部門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否定論,并從環境管理權的特殊背景的視角論證了賦予環保部門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該觀點在學界具有一定代表性,這種基于現實主義的考量也觸碰到了現行環境行政監督管理權運行的某些無奈,但筆者認為曹樹青先生的論點是建立在對環境行政管理權理解的錯位和對環境公益訴訟本質屬性的誤讀基礎之上的。時至今日,仍有不少學者極力主張應當賦予環保行政部門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甚至認為“國家應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第一順位的原告”②。鑒于此,筆者認為仍有必要對曹樹青先生的論證進行辨析,以期廓清迷霧,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有所裨益。

二、再辯“怠于行政職責”論

曹文認為“否定環保行政部門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最大理由是賦予其原告資格將促使其怠于履行行政職責”,文章重點駁斥了“賦予環保行政部門環境公益訴訟資格將促使環保行政部門怠于履行行政職責”的觀點,并從我國環境管理權運行的特殊政治、經濟、社會及體制背景和現實的角度,陳述了應賦予環保行政部門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理由。這些理由包括:(1)環保行政部門的環境行政執法權配置不足。表現在立法上,環境立法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小,且追究違法企業的環境行政責任無法彌補違法行為造成的所有環境損害,環保部門只能在行政手段之外尋求救濟;在執法上環境行政執法效率低下,認為環保部門借助環境公益訴訟途徑,可以縮短冗長的環境行政執法處理程序;環保部門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職權被架空,環保部門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有利于避開執行難的問題。(2)環保行政執法權運行乏力。由于體制的原因,囿于地方政府的地方保護壓力,環保行政部門有力不能使,有力不敢使,因此環保行政部門依法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借助法院的司法獨立地位,與司法攜手形成“合力”以抗衡地方保護。(3)環保行政部門對有些損害環境公益的違法行為沒有行政管理權。如跨區域污染損害問題、管理真空問題,因此,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求司法“給力”。(4)在多個違法主體多種原因公私利益交融的復雜環境損害案件中,由于主體多元、關系復雜、公益私益交融,不適宜于單憑環境行政部門行政執法方式解決,借助司法途徑能更公正、更有效的化解糾紛。(5)設置行政前置程序可以過濾“怠于行政職責”之訴。

以上理由看起來言之鑿鑿,但筆者認為,從曹文陳述的以上理由均不能得出應當賦予環保部門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結論。要回答賦予環保行政部門原告資格是否將促使其怠于履行行政職責的問題,必須先思考以下問題:環保行政部門的環境執法權乏力的原因何在?環境行政管理權“執法資源不足”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賦予環保部門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能否解決環境行政執法不理想的現狀?如果不作理性地追問并進行合符邏輯的推理,而將環保部門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描繪成是在窮盡環境行政職權之后的無奈之舉,則有替環保部門的某些行政不作為行為辯解、替某些行政執法的不合理現象背書之嫌。

(一)從環境行政執法權配置不足的現實不能得出應當賦予環保行政部門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結論

首先,現行環境立法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罰確實存在力度小,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導致行政處罰難以發揮應有的威懾作用。但環境立法存在的問題應當通過修改相關立法來完善,即應當在立法上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罰的力度,新《環境保護法》引入按日計罰制度就體現了這一傾向,以避免反向刺激。

其次,當環保行政部門窮盡行政處罰后仍無法觸及違法者之根本的情況下,環境損害民事賠償確實可以起到填補環境行政責任不足的功能。環境行政責任和環境民事責任雖然各自的價值取向不同但在功能上是并行不悖的,因此現行法明確規定承擔行政責任之外不免除其他責任的承擔,故在行政責任之外追究違法者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是環境法正義價值的必然要求。但我們據此只能得出在行政處罰之外應當完善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結論,卻并不能以此得出追究環境民事責任的發起者應當是環保行政部門的結論。

再次,認為環保部門可以借助環境公益訴訟途徑以矯正環境行政執法效率低下的論斷違背了最基本的法理常識。行政執法最基本的原則之一是效率原則,而司法的最高價值追求是公平而非效率。相對于執法而言,司法作為昂貴的社會資源一旦啟動則比執法消耗的時間更長,司法不可能比執法更有效率。更重要的是,行政執法效率低下肯定是環境行政執法本身出了問題,在行政執法本身存在問題的情況下不去追究行政部門本身的責任,反而通過再賦予其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以啟動運行成本更高的司法程序,既有違法的公平價值也違背一般常理。

最后,以環保行政部門沒有行政執行權而導致行政職權被架空為由,認為環保部門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有利于避開執行難的觀點也是不能成立的。環保部門雖然沒有強制執行權,但如果在違法者不履行行政決定也不尋求救濟的情況下,環保部門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還有讓環保部門提起公益訴訟以落實行政管理權的必要嗎?同時,如果環保部門存在執行難的問題,那么法院同樣存在,將執行難的問題交由法院,只是讓這一問題發生了位移,并未真正解決問題。

因此,從制度邏輯來看,環境行政管理權配置的不足是公益訴訟制度得以產生的前提而非行政部門成為公益訴訟原告的前提。從行政管理權存在“執法資源不足”的前提不能得出環保部門應當成為公益訴訟原告的結論。

(二)賦予環保行政部門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無法改變環保行政執法權囿于地方保護壓力而運行乏力的事實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地方保護主義是環保行政執法權運行乏力的一個重要原因。環保行政部門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人事權、財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在唯GDP政績觀的指導下出于對經濟利益的考慮,對環境行政執法施加壓力從而導致環保行政執法權的運行乏力。但通過賦予環保行政部門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卻無法改變這一事實。理由如下:

首先,在現有體制沒有發生改變的情況下,環境行政部門在環境執法時遭遇的壓力在公益訴訟中同樣存在。試問:環保部門的人權、事權、財權均受制于地方政府,當地方政府出于經濟增長的沖動為環境違法企業開綠燈從而導致環境行政執法乏力的情況下,即使賦予環保部門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環保部門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動力和勇氣嗎?最近環境公益訴訟遭遇“零受案率”,以及目前已有的由環保行政部門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例中被動“作秀”的成分,均能拷問環保部門提起公益訴訟的動力有幾許。

其次,雖然從我國憲法權力配置的體系結構來看,司法權的運行不受行政權的非法干涉。但現實是我國法院系統本身在我國的獨立性也備受質疑,我們離司法獨立的目標還有很遠的一段距離。因此,地方保護主義不僅會影響到環保行政權的運行,同樣也會影響到司法權的運行,司法機關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壓力下也無法做到獨善其身,環境糾紛訴訟立案難就是最好的例證。

再次,由環保部門提起公益訴訟,使行政與司法攜手形成“合力”以抗衡地方保護聽起來很美,卻不符合司法中立的基本特性。而且,行政與司法兩者功能異質性的確立與維護“是有效發揮司法對行政監督功能的前提”,兩者關系的錯位“勢必會發生異質性功能之間的沖突和序位顛倒混亂導致的程序資源價值的內耗與枯竭”。

(三)將跨區域環境損害責任追究難的問題歸結為環保部門無權可使并認為賦予環保部門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對解決這一問題起關鍵作用的觀點難以成立

首先,將跨區域污染損害的責任追究難歸結為是環保行政部門對這類損害環境公益的違法行為沒有行政管理權是一個偽命題。曹文談到“流域上游行政區域的污染企業違法排污,造成下游水域的嚴重污染,而下游受害行政區域的環保行政部門對上游行政區的違法企業又沒有行政管轄權,而有管轄權的上游行政區的環保部門基于地方保護的動機對環境違法主體怠于行政執法甚至行政不作為。”從這一表述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跨區域污染損害的責任追究難這一問題的根本不是下游的環保部門對上游的污染企業無行政執法權的問題,而是上游的環保部門為何有權不使的問題。

其次,在跨區域環境污染損害問題上,即使賦予下游的環保部門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出于我國向來有官官相護的傳統,下游的環保部門有多大的動力會將處于同一個系統的上游的環保部門推上被告席?我們暫且不論這一訴訟是否違背行政訴訟“民告官”的基本性質。造成跨區域環境損害責任追究難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環境機構的設置和管理權的配置未能尊重流域環境本身的特性,因而,應對之策是在遵循生態系統管理基本規律的前提下,合理設置環境管理機構和科學配置管理權。

(四)復雜環境損害案件的存在不是應賦予環保行政部門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理由

首先,行政處理手段與司法裁決在化解糾紛上各有優劣,對違法主體多元、因果關系復雜、公私益交融的復雜環境損害案件的處理,應當根據案件本身的具體情況來選擇具體的解決方式,單獨強調司法在解決復雜環境損害案件中的重要性并無依據。

其次,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因訴訟目的之異從而在訴訟制度的安排上應有較大差異,希望借助一次公益訴訟就將主體多元、因果關系復雜、公私益交融的糾紛一并解決實在是公益訴訟不能承受之重。更為重要的是,即使司法裁決在化解復雜環境損害糾紛中比行政處理方式更優,更容易平衡各方利益,結果更公平。但也只能得出此類案件更適合運用司法程序來化解,卻無論如何得不出這一司法程序的啟動者應為環保行政部門的結論。

(五)設置行政前置程序無法過濾“怠于行政職責”之訴

曹文指出:“環境行政職能部門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為了防止其怠于行政職責的履行,立法上也應設立‘行政程序前置’,即要求環境行政部門對職權范圍內的環境公益侵權行為,窮盡執法行為仍然無法解決環境問題時方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借鑒防止濫訴的行政前置程序為環保部門提起公益訴訟設置一個過濾程序的建議很有創意,但筆者卻認為沒有可行性,根本無法起到過濾“怠于行政職責”之訴的功能。原因在于:

第一,導致環境行政執法不盡人意的原因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在這個過濾程序中,環保行政部門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只有證明自己窮盡了其行政職能仍無法解決環境公益受損時法院受理才具有合理性,即只有在環保部門客觀不能的情況下才應當賦予其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而將環境行政職權的失效區分為權力不足、運行乏力等“客觀不能”和不主動履行職責推卸責任的“主觀不能”在理論上可以成立,但在司法實務中卻根本難以加以區分。因為環保行政部門為了推卸責任避免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被告,總是會千方百計地為自己主觀不欲履行職責尋找客觀不能的理由。因此,法院在司法技術層面無法區分行政職權失效的真正原因是否為客觀不能,從而無法決定是否應該受理。

第二,行政前置程序發揮過濾怠于行政職權之訴功能的前提是影響環境行政職權失效的根本原因為權力不足、運行乏力等“客觀不能”因素。確實,我們無法否認當前環保部門的職權狀況存在權力不足、運行乏力的事實,但這種“客觀不能”是否為環境行政職權失效的根本原因?在人性假設理論中我們一直將政府及各級行政機關看成全能的“理想人”,這種人性假設誤區引導我們將作為監管者的環境執法主體設定為絕緣于私人利益、部門利益而純粹追求環境公共利益的“生態人”。而事實上他們也是追求私人利益、部門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環境行政執法部門和人員不會在環境公共利益的增加和環境社會成本的降低之中獲得收益……與此相反,環境行政部門、執法人員與企業的利益具有相關性,在這種內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環境行政部門和執法人員往往會想方設法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擴充與滿足,從而易于受到被監管企業或人員的‘操縱與控制’。”因此,導致環境行政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是環境執法主體的自身利益與公眾的環境公共利益之間缺乏關聯性,從而缺乏嚴格執法的動力和主觀意愿,而非權力不足、運行乏力等“客觀不能”因素。

第三,如果環保行政部門真能證明自己已經窮盡了執法行為,卻仍然無法解決環境公益受損問題,那么環保行政部門在證明自己已經盡職盡責的同時其實也意味著環境行政執法的使命和功能已經完成,剩下的應該是需要發揮社會公眾及司法權運行對行政執法不能所致的環境公益受損的彌補功能了。

因此,從前述理由均不能得出應當賦予環保部門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結論。從邏輯上看,行政管理權運行的不足是公益訴訟制度得以產生的前提而非行政部門成為公益訴訟原告的前提。從人性假設的角度來看,行使環境行政管理權的環保部門并非全能的“理想人”,而只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經濟人”。正因為環境公益本身的特殊性,更難以寄希望于僅僅憑借環保部門本身的自律來尋求環境公益的實現。從法社會學的角度來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確實應強調其工具性價值即該制度的實際社會效果,但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是內在統一的,偏離制度設計的目的性價值而去追求工具性價值不僅會與制度本身的屬性不符,而且最終也無法實現其工具性價值。因此,在一般情況,環保行政部門不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賦予環保行政部門原告資格的確有促使其怠于履行行政職權之嫌。

曹文的論辯顯得異常蒼白無力的根本原因在于,該論點固守著環境管理的行政命令型傳統模式,陷入將政府及環保行政部門作為全能“理想人”的人性假設誤區,并過于迷信環保行政部門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而對其作為管理部門的有限理性卻缺乏應有認識,并忽視了公民個人和環保團體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基礎地位。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厘定

環境公益訴訟在原告資格上突破了傳統訴訟中與被訴標的之利害關系的限制,學界認為公民個人、環保團體、環保行政部門、檢察機關等眾多主體均可能成為潛在原告,從而導致對上述主體的原告資格爭議不斷。許多學者從各潛在主體擔任公益訴訟主體的優劣比較中得出環境行政部門、檢察機關應當優先獲得原告資格,司法實踐中也屢屢有由行政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但筆者認為,僅僅從各潛在主體本身的角度來探討公益訴訟主體的順位難免有失偏頗,因為各潛在主體擔當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優劣勢只是影響主體資格的外因,而公益訴訟制度本身的屬性才是決定原告資格選擇的內因,決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和順位的根本因素是公益訴訟制度本身,因此,應當從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生成背景、本質屬性、價值取向來考查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和順位問題。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生成背景預設了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

從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生成背景來看,環境管理公權力運行在應對環境損害問題上的失效是需要構建該制度的基本前提。

環境公益的公共產品屬性使市場機制在環境公益的提供和配置上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難以自發對環境公益進行有效調節,市場機制在環境公益的充分供給和合理配置上的失靈為政府公權力介入環境管理提供了合理性,在此基礎上通過立法賦予環境行政執法部門對環境保護的職權成為必然。如果享有環境行政管理權的環境行政部門始終代表著環境公益并勤勉履行職權,則環境公益的供給大體上是充分的,環境產品的配置基本上合理,環境保護的現狀應該逐漸好轉。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環境行政執法效率低下和環境質量整體上的持續惡化如同一個硬幣的兩面,共同佐證了我國目前環境管理權運行在環境保護上的失效。

構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正是源于行政執法機制在環境保護上失效這一基本事實。從實證的角度來考察,再強大的行政執法權也會存在執法資源不足的問題,即使美國政府也“永遠不可能擁有足夠的執法資源在全國范圍內監控每一個污染源”。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即使環境行政部門始終代表環境公益并勤勉履行職權,環境行政部門的行政決策也有可能存在失誤,信息不對稱、環境監管的高成本等因素決定了環境行政部門的理性是有限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并非都會導致環境公益的增加。更重要的是,作為監管者的環境執法主體并非是始終代表環境公益的“理想人”,環境行政部門也是有著自身利益追求的“經濟人”,當其部門自身利益與環境公益之間缺乏關聯性時就會失去嚴格執法的動力甚至基于利益而與污染企業合謀,從而導致行政執法機制在環境保護領域的失效。

是故,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基本目標是:通過對傳統訴訟機制的突破,借助司法的力量,敦促公權力機關勤勉履行行政職權,對危害環境公益的行為(包括一般市場主體的排污行為、生態破壞行為和公權力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并填補傳統救濟機制對環境公益救濟的缺位,以維護或增進環境公益。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制對象主要是公權力機關的行政行為,尤其是環保行政部門怠于行使行政職責的行為。因此,從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生成背景來考察,作為該制度規制對象的行政主體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成為最佳原告。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基礎和內在本質決定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選擇

環境公共信托理論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主要理論依據。信托作為一種財產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公元前的古埃及,而“公共信托”理論傳統上被用于解決公用海域和航行、捕魚及商業水域問題,其基本理論源于羅馬法。《查士丁尼法學綱要》指出:根據自然法,空氣、流水、海洋及海岸為全人類共有,為了公共利益和公眾利用之目的而通過信托方式由國王或政府持有。公共信托理論后來在英國得到了發展并成為美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指出,所謂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英美學者通常認為信托是一種信任關系( fiduciary relation-ship),在這種關系中,信托人為了他人利益而享有該特定財產的法律上的所有權,該他人作為受益人則享有該特定財產的衡平法上所有權。受托人享有的主要是一種純粹管理性權利,受益人則擁有純粹的收益權利。1970年,美國學者薩克斯將公共信托理論引入到環境保護領域,他認為“陽光、水、野生動植物等環境要素是全體公民的共有財產;公民為了管理它們的共有財產,而將其委托給政府,政府與公民從而建立起信托關系。”根據這一理論,清潔的空氣、純凈的水等公共自然資源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產,國家作為這些信托財產的受托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權,必須為全體人民的利益而保護和管理這些財產。在公共信托法律關系中,政府作為公共信托財產的管理人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進行管理活動的,因此,一旦受托人有怠于履行其職責的行為,公眾作為公共自然資源衡平法上的所有人,有提起關于公共信托的空氣、水和其他資源的訴訟的起訴權。由于公共信托理論“始終要嚴加防范公權力對公共信托財產的侵蝕。因此,如何制約公權力、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共信托財產是公共信托理論的核心。”

建立在公共信托理論基礎上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目標是維護環境公益,實現途徑是通過訴訟對所有危害或可能危害環境公益的行為進行監督,既包括私主體的危害行為,也包括公權力機關的危害行為,因此,環境公益訴訟的性質可以是私權對私權的監督或者是私權對公權的監督。然而,公共信托理論的核心是“如何制約公權力”以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共信托財產”,而我國環境管理公權力運行的失效是構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前提,因此,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制對象主要是公權力機關的行政行為,尤其是環保行政部門怠于行使行政職責的行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本質屬性和基本功能是私權對公權的監督而不是相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直接針對的是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在性質上是私權對公權的監督自不待言,即使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窮盡行政手段的行政前置程序仍然意味著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也是私權對公權的一種監督,原告提起訴訟前需告知負有職責的行政主體,這一程序設置的目的之一便是督促有責的公權力機關全面履行職責。私權對公權的監督比我國傳統的公權對公權的監督效果更優①。因此,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基礎和質的規定性決定了環境公益訴訟的最佳原告應為公民和環保團體。“了解該污染源的公民或者環保組織常常是違法排污行為最經濟、最有效的監控者”,美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正是源于這一認識。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價值取向邏輯演繹出環境公益訴訟的當然主體

20世紀90年代以來,傳統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逐步向以給付行政、服務行政為特點的現代行政轉向,新公共行政鼓勵公民以個體或集體的形式廣泛參與公共事務中,從而使公共行政更響應公眾呼聲。以行政機關為中心和行政權力的單向行使為全部內涵的傳統行政日益轉向更注重人權和民主的現代行政。“相對于傳統的行政管理手段,現代行政管理手段的權力性、強制性色彩減弱了、淡化了,而越來越多地體現出民主、協商的品格,體現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相互合作的精神。”民主價值在公共行政中逐步取得核心地位,“如果行政的確是當代政府的核心,那么21世紀的民主理論必須擁抱行政。”

以國家權力為中心的權威型環境治理模式正是傳統管理行政的寫照,這一治理模式在實踐運行中陷人多重困境:環境法的約束力被軟化、運動式執法、政府基于利益與企業結盟、權力尋租乃至“以權代法”現象在環境保護領域十分常見,為有效化解當前環境治理面臨的諸多困難,環境治理模式必須轉向新型的公共治理模式——“一種與權威型環境治理模式相對的民主合作型環境治理模式”。在這種新型的公共治理框架下,公權力機關、企業、公眾和環保團體等多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著“命令一服從”型的垂直關系,更包含著“協商一合作”的橫向關系,這種模式的核心在于“環境治理的民主化及其實現程序”,“將公共權力、公共行政過程置于公眾持續且直接的參與和表達之上”。任何法律的創制都凝結著人的法律信仰并被賦予了一定的價值使命.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也不例外,環境公益訴訟是民主合作型環境治理模式下以法律形式為落實公眾參與而開辟的一條新路徑,環境民主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基本價值取向。由于“政府在對環境公共權力的行使過程中缺乏與公眾進行充分聯系和溝通的動力,導致公眾的環境利益訴求,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環境利益訴求不能充分吸納到政府治理的考慮之中。如果沒有正當合法的機制安排,這類環境利益訴求和互動合作只能采取體制外的形式。”為了避免對秩序價值的沖擊,必須在民主價值的引導下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公眾和政府之間能有效地溝通和協調。環境公益訴訟正是通過放松對訴訟主體資格的限制,使個人和環保團體都有機會踏上這條溝通之途。在此意義上,將公民個人排除在公益訴訟大門之外的所謂公益訴訟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益訴訟。

社會團體在某種程度上是個體的集合,環保團體具有的公益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等特征,無疑比分散的單個個體更能勝任公益訴訟主體角色,而從訴訟動力來看,環保團體也是最有可能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勇敢者”,“在公益法團體看來,法律不僅僅是一種解決爭端的方式,更應該是獲得社會正義的工具。他們關注公共問題而不是私人問題,著眼于改變而不僅僅是支持現有的法律和社會結構,特別是社會中權力的分配。”正是在這些理念的支撐下,環保團體成為大多數國家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力量。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在《民事訴訟法》的基礎上再次確認了環保團體的起訴資格,并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這無疑是立法的一大進步。但該條款對相關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設置不甚嚴謹,該條款規定相關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設置的條件之一是“連續五年以上‘無違法記錄’”,但卻沒有明確“無違法記錄”的具體范圍,如果對這一限制性條件做寬泛的解釋則對于社會組織過于苛刻,因為警告等最輕微的處罰也是會記錄在案的違法行為,而對于一個存續五年以上的社團來說,要找出可以處以最輕微處罰的行為并非難事,這就為法院和有關機關選擇性地阻卻部分環保團體的起訴埋下了伏筆。而且,有些輕微的違法行為并不影響社會組織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代表性及提起公益訴訟的能力。

結論

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功能定位是對行政管理權的補充而非替代,寄希望通過賦予環保行政部門公益訴訟原告資格以應對環境公權力的不足并進而對環境管理體制的缺陷進行矯正是公益訴訟制度不能承受之重。從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生成背景、本質屬性及該制度的民主價值取向均推演出環境公益訴訟的基本起訴主體為公民個人和環保團體。但筆者并非否定公權力機關在特定情形下成為原告,公權力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唯一情形是出現了“勇敢者缺位”,即環境損害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有關部門窮盡行政手段仍不能阻止該結果,又無公民或環保團體提起公益訴訟,這時公權力機關可以被賦予原告資格啟動環境公益訴訟。因此,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完善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第一,立法應當盡快賦予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第二,將新《環境保護法》第58條對環保團體的限制條件作嚴格解釋,即將“連續五年以上無違法記錄”限定為對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訴訟構成影響的“重大違法記錄”,并對具體情形進行列舉,以免誤傷環保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第三,明確公權力機關作為環境公益訴訟替補主體的范圍和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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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摘要:現代小型企業中的行政部門應該綜合有效地發揮其服務為本、協調、管理三大功能,適應企業發展需求,提高企業經營效益。

關鍵詞:行政管理;小型企業;服務;協調;管理

由于企業規模小,人員少,內部行政管理事務非常繁瑣復雜,再加上小型企業出現權責不清的情況時,習慣把一些邊緣性事務扔給公司的行政部門,所以小型企業的行政部門工作就顯得更為復雜和瑣碎了。因此行政部門應該在繁復瑣碎事務中認定自身在企業中發揮的主要功能和作用,那就是以服務為根本,協調上級下屬、員工之間、企業內外關系為核心,輔助老板進行管理的服務、協調、管理三大功能。

一、小型企業行政部門的基本工作職責和內容

1.工作職責。

小型企業行政部門的工作范圍涉及到日常事務管理、外部溝通聯絡、人事管理以及企業形象建設和文化宣傳等。

2.工作內容。

(1)、日常事務管理。

行政部門日常事務工作的好壞對企業是否能夠順暢運營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如會務安排、前臺崗位的管理、辦公用品采購事務管理、零星修繕、部分固定資產、安保、衛生、環境、車輛的管理等。

除以上日常事務外,行政部門還要協助起草、修訂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完善日常行政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2)對外聯絡和外部溝通。

行政部門在協調內部管理的同時,還要兼管企業對外聯絡事務,和相關政府部門、常年客戶及長期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溝通。主要工作內容如企業證照年檢及資質審核、企業外部事物辦理、負責與政府職能部門的溝通、負責與客戶及合作伙伴的溝通、維護長期合作伙伴關系等。

(3)人事管理。

由于企業規模小,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職責通常都劃分至小企業的行政部門,具體的工作內容如:人事政策制定、招聘、錄用及合同解除、績效考核、薪酬福利、員工培訓、外地員工落戶或居住證辦理、考勤及休假管理、工作紀律等。

(4)企業形象建設和文化宣傳。

小型企業在建立和發展之初更應注重企業形象的樹立,企業形象包括企業精神形象、企業環境形象以及企業員工形象。行政部門作為對外形象窗口,協助老板創建一系列有利于樹立企業形象標準的規范和制度,并有效運用在日常管理中,加強企業對員工的凝聚力、感召力、引導力和約束力。具體工作內容如:樹立企業的品牌形象、創造良好企業環境、制定員工日常行為規范等。

企業形象是企業文化的表現之一,企業文化不但能反映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戰略目標,群體意識價值觀念和道德規范,還能凝集企業員工的歸屬感、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企業員工為企業和社會的發展而努力,因此即便是小型企業,也應該注重企業文化的建設和宣傳,小型企業的行政部門在強調企業精神的同時,有時更是為企業在開拓市場上做好后援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包括:建設和維護企業網站、宣傳企業正面新聞、聯絡維護媒體關系、甄選加入同行業社會組織等。

二、行政部門在小型企業中發揮的主要功能

如上文所述,小型企業行政部門的事務繁瑣復雜,有些事務甚至還很難形成操作流程和管理系統。因此,行政部門人員必須明確自身部門在企業中所起到的主要功能作用,順應企業的發展方向,切實解決企業問題,才能更好地在企業中體現自身價值。

1.服務功能。

服務是企業設立行政部門的根本目的,小型企業設立行政部門主要是為公司發展和員工工作、生活等提供服務。每個老板都想把企業做大做強,收入和成本是老板緊抓的兩大經營元素。許多小型企業老板覺得,業務收入靠一線銷售員工,理所當然要十分重視,而行政部門恰恰是企業運營的成本,很容易被老板看作是企業的負贅。因此,行政人員必須認清自己在企業中的地位,端正好工作態度,以服務企業為根本,想老板所想,把老板和員工從繁重、瑣碎的行政事務和生活瑣事中解脫出來,可以集中精力、輕裝上陣,研究市場形勢,考慮企業的發展戰略,探討企業的組織架構,任用企業的各種人才,實施企業的經營方針,解決企業所面臨的重大問題。

為了更好、更專業地為企業、老板、員工服務,小型企業的行政部門針對繁瑣的事務有時也必須建立一套系統的服務流程,在切實有效的日常運用中健全和認真執行行政部門的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規范化表格、圖表等,從而建立起行政部門的一套規范,讓老板和員工在遇到日常工作問題時及時找到針對性的解決方法。除了建立相關服務流程之外,行政人員應在平時注意提高自身素質、豐富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雖然行政部門的奉獻在企業運轉中是默默無聞的,但行政工作沒有高低貴賤之分,行政人員應該明確自己的工作分工,結合已經具備的高度服務意識,完成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當然,在遇到權責不明但又責無旁貸的工作時,也應有主動服務的意識。

2.協調功能。

協調是企業行政管理的核心。

小型企業的老板在規劃公司戰略或做出最終決策前,大多會召見行政部門主管,說明自己的目的、愿望或構想,希望通過行政部門的協調、溝通、施行,圓滿達到自己的目的。因此,企業行政管理者絕不能簡單地以傳達領導的命令為目的,也不能盲目地以權壓人,行政部門應該主動做好各方面的溝通,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做好協調,以老板目的為宗旨,從員工的角度和立場出發,平衡好兩頭的關系,用婉轉、和諧的方式達成老板最初的愿望。

再如員工和員工之間關系的協調,有時也需要行政部門起到橋梁作用,如公司大型活動、市場推廣、各類會議等事務中會出現兩個或以上部門間或員工間的合作、銜接問題,除互相主動溝通外,有時候就會讓公司的行政部門進行協調。行政部門通過了解具體情況、征求雙方意見、做出客觀分析、整理匯總制定出部門之間各個事項上的操作流程,協調解決兩個部門、員工間的問題。

行政部門還要負責協調和優化企業外部關系。企業要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得到客戶的長期需求以及伙伴的長期合作等,除老板、業務員日常維系關系外,行政部門要在處理這些對外事務上注意兩方的立場和利益,協調好多方關系,達到企業最初目的同時也要維護好企業良好的形象。

3.管理功能。

小型企業的行政部門為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以及協調好各方關系,管理功能也同時體現出來。行政部門的管理簡單分為內部管理和外部管理。

內部管理,企業行政部門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規范化表格、圖表既便于企業員工的日常工作需要,同時行政部門還應通過這些標準對企業運營、員工工作表現等進行督促和監管,要通過合理的方式,充分利用和合理調配企業的人力、物力、財務、技術等資源,為企業開源節流、提高經濟效益,加快企業的發展。

外部管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公關關系管理。現在小企業的老板都越來越重視企業的公關工作,行政部門作為企業對外的窗口,代表老板和企業的形象,也需制定針對分門別類對外關系的各種方案措施,加之有效地管理和施行。

三、綜合發揮行政部門主要功能,有效提升小型企業管理效益

小型企業資源有限,行政部門應該明確自身的工作內容,提高服務意識,綜合發揮部門在企業中的主要功能,切實有效地為企業降低經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企業同時也要加強制度建設,以先進的理念為指導,以良好的機制來激勵,以完善的體制來管理,以協調的團隊來謀求發展,提高行政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自身綜合素質的發展,而行政人員一旦認清了自身職責和樹立起正面的工作態度之后,就會產生工作熱情,就會更主動地工作,順應小企業管理工作的需要。

參考文獻:

第6篇

一、公共預算決策分析框架

作為政府實施管理的主要途徑之一,公共預算是“政府對公眾的公共偏好進行有目標選擇的結果”,是民主的載體,是連接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的紐帶,是確保公共管理效率和效益的工具。公共預算決策符合一般決策的規律,即:在尋找和分析備選方案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標準進行方案選擇,這一簡單的決策過程描述暗含著那些將顯著影響預算決策的關鍵要素:決策參與者、決策權力的分配、決策的目標或方案選擇的標準、決策信息。上述四個要素內涵不同的組合,又體現為決策模式的不同。

(一)公共預算決策要素。

1.決策參與者。公共預算決策參與者包括:立法機構;預算部門;各主管部門(如各委辦局),通常認為主管部門具有尋求預算規模最大化的傾向;利益集團,是指“有某種共同的目標并試圖對公共政策施加影響的個人的有組織的實體”;有時也涉及一般公眾和媒體等。

2.目標與價值。任何一項預算決策都包含價值要素與事實要素(西蒙,1988)。前者主要反映決策者的價值取向與價值判斷;后者主要反映那些試圖實現已確立的價值目標的活動本身的效率問題。

3.決策權力。預算決策過程同時也是預算權力的分配與運用過程:有人提出預算申請,有人審議申請,有人或批準或削減或不同意申請。在有的場合下,預算決策自上而下展開,主要反映行政首腦的意圖;而在另一些場合,預算決策自下而上形成,相關部門和個人共同參與。在某些情況下,行政機構主導著決策;而在其他情況下,立法機構具有與行政機構同等甚至更大的權力。

4.決策信息。決策過程實質上是對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運用的過程。為此,愛倫·魯賓把預算決策稱為“實時預算決策”,認為現實中的預算決策要根據不斷變化的信息動態予以調整。

(二)公共預算決策模式:漸進主義與理性主義。

公共預算決策模式是指決策得以達成的運作機制,是上述四個要素相互作用并形成最終決策的過程。可以從漸進主義和理性主義兩個基本視角來理解公共預算決策模式。

1.漸進主義決策模式。從漸進主義視角來看,公共預算決策是一個政治過程。強調結合事實來考慮價值和標準,把分析限制在若干項選擇之上,集中精力于亟待解決的問題,認為從現狀中為一系列增量變化取得支持更為可取。漸進主義模式的代表人物威爾達夫斯基指出,“預算是漸進的,而不是全面的。預算的一項基本真理是,它幾乎從來沒有被作為一個整體而每年進行徹底審查,沒有根據所有可能的選擇方案重新分析現有項目的價值。相反,這些預算建立在上年預算的基礎之上,只是特別關注有限范圍內的增長或削減。”

2.理性主義決策模式。從理性主義視角來看,公共預算決策是一個分析過程,強調以最有效率、最經濟、最具效能的方式做出決策,認為政府活動的目標是從任何一項投資中獲取最大回報。作為一種在智力上的努力,理性主義致力于理解現存于社會中所有被接受的價值,并賦予每種價值一個權重,然后尋找所有可選擇的方案及其結果,最后選擇一個在社會價值和成本收益考量下最具效能的方案。當然,完全理性的決策是不現實的,或者說會給決策者施加無法承受的壓力。因此,公共預算決策的理性主義模式并不要求達到完全理性的結果,它實質上反映的是人們在決策中的一種目標定位和方法,一種試圖達到的程度。理性主義下的決策機制也可稱作“擇優機制”。

從某種意義上說,漸進主義與理性主義主要反映了理論與實踐的差別。首先,漸進主義模式傾向于強調事實究竟如何,而理性主義模式強調事情應當如何。其次,兩種預算決策模式隱含了人們在政治、哲學上的不同立場。在政府的基本形式上,漸進主義反映的主要是多元主義觀點;而理性主義則更傾向于精英主義論。

二、新時期公共預算決策重塑

(一)決策模式重塑——理性主義和漸進主義的綜合。

我國新時期公共預算決策模式的選擇必須圍繞決策為之服務的對象(經濟、社會的現實與長遠目標)展開。從現實性上來講,要考慮對象的實質性、過程性、描述性以及客觀性的一面,兼顧現實可能和參與者利益,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完善和修補現有范式;從規范性的要求來講,要考慮對象的可能性、理論性、指標性以及結果性的一面,從理性化和長遠發展的視角出發,銳意創新,突破成規,實現質的飛躍和范式的轉換。就宏觀層面而言,我國是一個正在向現代化邁進的發展中國家,一方面歷史包袱沉重,既要尊重歷史和傳統,又要逐步完善不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的制度和生產方式;另一方面現實任務艱巨,且面臨巨大的國際競爭壓力,要突破既有發展模式,建構與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民主發展相適應的制度框架和生產力水平。在相對較短的時期內完成跨越式發展,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變革、民主政治和社會生活領域的重大轉型,完全依靠漸進式的決策方式是難以想象的,必須站在歷史的高度,用理性主義的勇氣,銳意創新,大膽嘗試,與此同時,用漸進主義的方法化解前進道路上遇到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一步一個腳印地扎實推進。從現實層面來看,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現象極端復雜,不同領域、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類型、不同民族、不同收入層次等方面的差異性相當大,簡單地用一種模式去框定,勢必削足適履、畫地為牢,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多樣性帶來的好處和可能性,必須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具體現象具體對待;而與此同時,多樣性的表象下面又蘊含著統一性,生產力水平低,社會事業欠發達,經濟發展不均衡,收入差距大等情況普遍存在,所有這些問題的解決也必須高瞻遠矚,創新求變,系統設計,分步實施。實際上,我國預算改革自身的情況同樣呈現出兩面性:一方面預算管理基礎相對薄弱,理性主義的決策方法無用武之地,只能采納簡單分析和經驗判斷相結合的次優選擇;另一方面,在基礎管理不斷規范成熟,而公共事務又日趨復雜的情況下,理性色彩較濃的決策范式又具有很大的現實性和必要性,同樣要通過某種中間道路對理想和現實之間進行協調。所以說,對于我國的公共預算決策而言,最佳選擇必然是綜合了漸進主義和理性主義主要特點的戰略規劃范式,在決策中既體現現存的、基層的和短期的需要,致力于化解現實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又兼顧全面的、長期的和面向未來的需要,推動公共預算決策科學化、理性化和民主化終極目標的實現。

(二)目標重塑——基于現實基礎上的發展與公共性。

“一個國家應使其政策目標和管理能力保持總體平衡。它的目標通常應力所能及;它的資源和承諾應與其政策目標相一致。”新時期公共預算目標的重塑必須從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實出發,站在整個國家發展戰略定位、政府治理模式轉變、公共財政框架構建和公共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高度加以理解。從功能性目標來看,首先要確保經濟的持續穩定快速發展。要實現這一目標,從宏觀層面上講,就是要綜合運用財政政策等預算手段創造并引導有效需求,優化經濟結構,著力解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從微觀層面上講,就是要通過對符合國家產業發展導向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扶持,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其次要體現社會公平,確保社會穩定。要實現這一目標,就是要從經濟和社會均衡發展的高度出發,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網絡,關注弱勢群體,為公眾提供公平的基礎教育和基本的醫療衛生條件,與此同時,確保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再者,要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公共預算要以公眾的需求為核心,要通過公共預算決策方式上的轉變擴大公眾的參與程度,公共預算決策要體現民意,推動民主進程。從管理性目標來看,控制、管理、計劃三者之間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統一體,在我國預算管理基礎薄弱、管理體系不健全的現實條件下,三方面都不可偏廢,必須同時給予重視。首先,強調計劃導向。在公共預算決策過程中注入更多的理性,強調分析、數據、合理分類對于預算決策的重要性,把預算決策建立在針對公共需求和收支趨勢的大量分析基礎之上,實現中長期規劃與年度預算之間的合理銜接。其次,強調管理導向。積極推進先進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在預算決策中的運用,密切關注決策產生的結果,使之成為預算決策的出發點和評判預算決策的標準,引入零基預算、績效預算等先進的預算管理和決策方式,注重決策過程的優化再造,努力提升預算決策的效率和質量。再者,強調控制導向。要通過預算內外資金統籌平衡和預算編制的進一步細化,將公共資源配置全面納入預算決策系統的視野,并科學制定綜合定額和開支標準。

(三)權力分配重塑——法治與公共選擇。

新時期公共預算決策權分配的核心問題是,矯正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在預算決策權上的“缺位”和“越位”并存現象,實質是如何進一步發揚民主,健全法制,確保預算的合法性。公共預算管理制度改革以來,立法部門通過要求行政部門報送部門預算,定期不定期地舉辦預算問題聽證會,開展調查研究等舉措,在公共預算決策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這些改革往往停留在規范預算報送程序,重申預算知情權,發揮預算監督權等方面,雖然名義上預算最終決策權保留在立法部門手中,但因立法部門未參與預算草案的制定過程,其自身亦無強大的專業化預算研究和審查機構并全程關注預算草案的準備情況,在信息不對稱、決策期間較短的情況下,僅在最終審批環節參與決策,很難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決策意見,客觀上造成預算立法決策流于形式和走過場,預算決策中的立法部門“缺位”現象相當嚴重。相反,行政部門根據行政首腦的施政綱領準備預算,在收支預計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形成部門預算建議草案上報立法部門。在現有預算立法決策條件和模式下,預算準備者和預算決策者實際上合二為一,行政部門超出職能定位,幾乎完全控制了預算決策權,預算決策中的行政部門“越位”現象亦相當嚴重。如果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在公共預算決策權這一核心問題上(實際上政府的大部分決策在本質上都是預算決策)不能理順關系,建設效能化、民主化、法制化的現代政府便只能是一句空話。對此,從健全民主政治,提高預算決策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角度出發,必須通過改革轉變現有預算決策權的分配格局,立法部門應當圍繞公共預算決策重塑內設機構,完善立法程序和制度建設。首先,要加強預算專委會的決策信息收集和綜合分析能力,準確把握預算收支的基本趨勢和預算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其次,要全程參與預算草案的前期準備過程,全面了解預算決策所需信息,實際參與(但不是過多干涉)決策建議的形成。在預算草案形成并提交立法部門審議之前,各行政部門的預算必須與立法部門下屬各專委會充分溝通,并盡可能達到一致意見。期間立法部門各專委會應安排聽證會相應聽取各部門專項支出的安排情況,行政部門應充分尊重立法部門的專項建議并在支出安排中盡可能體現。再者,要拓寬公眾直接參與公共預算決策的渠道,特別是一些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決策,要廣泛聽取民意,集中民智。行政部門在這一轉變過程中亦應發揮積極作用,除提高透明度,接受立法監督,主動向立法部門提供信息,加強在公共預算決策中的良性互動外,還應確保嚴格按照《預算法》要求履行預算的報送和審批程序,提高預算的嚴肅性。

第7篇

為了有針對性地提高科技政策的質量,我們需要搞清楚當下的科技政策的內容結構,并從中發現問題的所在。在筆者看來,科技政策的內容可以拆分為三個維度:首先是科技維度;其次是政治倫理維度;第三是政策價值維度。以往我們制定政策,僅僅考慮一項科技政策所涉及的主要科技問題,而很少關注與此相關的政治倫理維度與價值維度,導致即使政策問題診斷準確,而政策運行結果卻很糟糕的局面,這才是我國科技政策制定質量長期低下的主要原因。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大的疏漏,是因為我們的政策制定范式決定的。通常來說,我們的科技政策制定主要是行政部門牽頭,組織或者委托某個專家組來完成政策草案,在此基礎上,行政部門再根據自己的偏好做出修改意見。由于行政部門內部的專家面臨職業選擇的兩難困境:如果完全轉向技術性的發展軌跡,在官僚系統內部就會被邊緣化;如果完全行政化,久而久之,則不可避免地造成技術水平的整體下降,從而無法制定出高水平的政策。為了彌補這種困境,行政部門基于特定的心理偏好,選定的專家組也基本上是具有高度趨同偏好的一群人,他們對行政部門具有高度的依附性,導致政策制定無法從根源處彌補政策內容的制度性缺失,從而促使政策制定模式鎖定在一種習慣性陷阱中。為了打破這種怪圈,亟需引入一種外部智力資源,既可彌補行政部門知識退化的不足,又可以越過既定群體的習慣性偏好的陷阱,這種力量就是獨立的國家科學顧問委員會。

從政策制定角度而言,一項高質量的科技政策,不僅需要對科技問題進行正確處理,還要高度關注此項政策涉及的政治倫理問題,即是否符合倫理原則,比如無歧視的公平原則、對于政策手段與目的的倫理約束等;對于大多政策受眾來講,該項政策的價值原則包含兩方面的體驗:政策體現的價值觀與政策受眾的價值觀是否趨同,這是政策獲得社會認同的基礎。其次,任何科技政策的制定背后都涉及到資源的配置問題,所有政策在資源配置上都應該最大限度上達到提高整個社會福祉的目的,力爭符合帕累托最優模式,按照功利主義的原則,就是滿足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如果政策不能體現這個價值原則,那么政策出臺后的社會運行阻力會快速上升,導致政策效率無端損失。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我們亟需設立國家科學顧問委員會,以此來保證政策內容的科學維度、倫理維度與價值維度被同等重視,這也就是所謂的結構誘導性均衡。科學顧問委員會原本是美國在二戰后期開始嘗試的一種制度安排,它的初衷是利用政府外部的智力資源為總統提供全方位的科學咨詢與建議,并參與重大決策。因此,美國學者希拉·賈薩諾夫把科學顧問委員會稱作“第五部門”,由此可見它的巨大作用。它的正式建制化是20世紀60年代初的事情,半個多世紀的歷史經驗證明,這項制度創新對于政策質量的提高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一種獨立的政策建議與咨詢機構,它的最大功用就是拓展了政策問題視野并遏制了行政部門在政策制定中的過度自由裁量權問題,以及為日益增多的各種與科學有關的爭議問題提供高質量的政策建議。

第8篇

摘要:企業的行政管理體系,是企業的中樞神經系統。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如何做好企業的行政管理工作·使之為企業的核心業務服務,為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就必須明確其功能和實質,把握好它所具有的特.點和要求,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關鍵詞:企業行政管理功能

企業的行政工作涉及到企業內部卜上下下、左左右右、里里外外的溝通和協調。行政管理的廠‘度,涉及到一個企業的全部運作過程;行政管理的深度.又涉及到許多局外人難以想象的細微末節;行政管理的重要,是因為它是領導和各部門、眾員工之間的橋梁;行政管理的敏感,是因為它涉及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說是千頭萬緒、紛繁復雜。概括起來說.行政管理在企業中主要有管理、協調、服務二大功能;其中管理是主干.協調是核心,服務是根本。概言之,行政管理的實質就是服務。

行政部門應該兢兢業業、認真細致地做好種種行政事務工作,把領導和員工從繁重、瑣碎的行政事務和生活瑣事中解脫出來,可以集中精力、輕裝上陣,研究國內外市場形勢,考慮公司的發展戰略,探討公司的組織架構,任用公司的各級十部.實施公司的經營方針,解決公司所}印商的重大問題,以及專心做好每一筆重要業務等等。行政部門的領導應該有‘.泰山崩于前而色不變”的定性,不管風吹浪打,勝似閑庭信步,有自己的主見,能夠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做好安排,指揮若定。為了能達到這種境界.必須建立健全和認真執行行政部門的各項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規范化表格、圖表等,從而建立起行政部門的“法治”秩序。更重要的是,要培養出一支高素質、高效率的行政人員隊伍;同時要搞好科學分工、管理層次和合理授權。一旦行政系統的一系列硬件(如辦公設施、生活設施)、軟件(如規章制度、工作程序)、人員隊伍、分工協作和管理層次等等建立健全起來,整個行政管理體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會像一部自動機器一樣運轉,只在較少的場合才需要部門領導和上級領導輔以”人治”。

然而,行政部門如果僅僅滿足于這樣一種管理水平,那還是不夠的。行政部門還必須在“管理”、“協調”和’服務”三方面做好工作,才算是一個合格的現代企業的行政管理者。從“管理”方面來說,行政部門不能滿足于在日常事務的層次上做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還必須在公司的經營理念、管理策略、企業精神、企業文化、用人政策等重大問題上有自己的思考,并且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貫徹落實,成為領導不可缺少的”高參和臂膀”。這就要求行政部門的領導者不能滿足于做一個事務主義者,而是要做一個有思想、敢創新、有沖力的領導者。

從“協調”方面來說,行政管理者不能簡單地以傳達領導的命令、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為滿足;也不能憑借自己在企業的獨特地位對各個部門頤指氣使,以權壓人。行政部門應主動做好上與下、左與右、里與外的溝通,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做好協調。沒有充分溝通的協調不是真正的協調。

從“服務”上說,行政部門要甘當幕后英雄的角色。因為行政服務干得再出色,畢竟是服務于企業的最終目的的。行政部門的工作,特別是后勤服務工作,永遠不要奢望成為企業關注的“中心”。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應該是“潤物細無聲”。行政部門最忌諱處處顯示自己的存在,與其它部門搶鏡頭、爭榮譽。行政部門應該像一部自動化程度很高的機器,這頭原料(任務)進去,那頭成品(結果)出來;其中的許許多多曲曲折折,都消化在行政體系之內,切忌為自己評功擺好,四處張揚,浪費別人的時間、精力和感情。要反對利用自己對公司資源的支配權只顧為自己謀取私利或便利的行為,特別要反對把行政部門變成“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官府衙門。

企業的行政管理至少有以下特點:

(一)企業的行政管理是為經濟效益服務的。企業的行政管理如果不利于充分利用和合理調配企業的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資源,不利于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利于開源節流,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加快企業的發展,那也是沒有價值的。簡言之,企業行政管理服務于企業的根本目的.即通過為社會提供商品和服務而謀取盡可能大的經濟效益。

(二)企業行政管理注重內容和實質。通常,企業的行政管理往往根據公司實際需要,對行政管理的諸多制度、程序、環節、形式、圖表、文件等進行剪裁和調整,使之變得精練、實用、簡潔、便利、省時、省錢。

(三)企業行政管理要講究實效。雖然我們不能說要直接用企業經濟效益來衡量具體的行政管理行為,也就是說,不能直接對某個具體的行政行為問“你這種做法能為企業賺多少錢”;但是,企業的行政管理還是比較直接地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相聯系。企業行政管理的著眼點在于充分挖掘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司的各種資源,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開源節流,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加快企業發展。

(四)企業行政管理具有很強的靈活性。企業的行政管理往往根據公司實際發展需要經常進行變革、增刪、剪裁、變通,因而帶有很強的靈活性,比較能符合時代的發展和公司實際。

(五)企業行政管理要為企業的.’前線”服務的色彩比較明顯。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人員在企業中比較“低調”,行政部門為技術、業務等一線部門服務的關系一般比較明確。

企業行政管理的上述特點就給企業的行政管理人員提出了這樣一些要求:企業的行政管理必須時刻著眼于為企業的經濟利益服務,反對”為管理而管理”;必須堅決擯棄形式主義,切實講究實效;必須大力講究勤儉節約.反對大手大腳;必須根據公司實際需要和可能,采取靈活變通的方式方法,一切以公司利益為最高原則,反對食古不化、因循守舊;最后,企業行政管理最終要落實到確立服務觀念,克服老爺作風和衙門習氣,切實搞好服務上來。

在企業的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兩種傾向。一種是完全擯棄“機關習氣”.完全憑主觀意愿辦事的”游擊作風”。企業中沒有系統完整的規章制度、上下左右的明確分工、明確而充分的逐級授權和環環相扣的工作程序;或無章可依.或有章不依;由于沒有制定出成文的“公道”和”規矩”.造成企業中“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互相扯皮.互相推誘;你爭我奪,辯論不休;或遇事不議.或久議不決,或決而不行,或行而不果;重復討論,重復決定.重復勞動;朝令夕改.朝秦暮楚。企業處于一片“打亂仗”狀態.嚴重影響工作效率和員工士氣,造成人、財、物的極大浪費。

另一種傾向,是一些“機關作風”較重的企業行政管理干部,完全不考慮公司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行政管理的特點,搞形式主義、表面文章;把一個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變成了舊時代的“衙門”。這同樣造成極大浪費.降低工作效率和員工士氣,影響企業效益。

以上兩種傾向,都是我們應當大力反對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實質在于為企業的根本目的服務,為企業領導和各個部門、干部員工服務,而決不可本末倒置,否則同樣會降低員工士氣和工作效率.損害公司利益。

企業行政管理普遍存在一種現象,即行政管理人員對自己所在企業的業務不了解、不熟悉,管理時常脫離各部「1實際,的規定無法推行或根本不宜推行,引起其它部門的反感和排斥。各業務部門心理上總覺得行政人員礙手礙腳.甚至是手腳太長,除非有什么必須要行政部門幫助解決的事,否則寧愿與行政部門老死不相往來。行政人員也往往或是很知趣地盡量不去打攪其它部門,或是對其它部門有一種抵觸情緒。這樣就陷入了惡性循環:行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的工作接觸越少,就越不了解,管理就越脫離實際;反過來,行政管理越脫離實際,就越遭受各部門的排斥,從而也就越不了解各部門情況。為了改變這種行政管理與各部門業務“兩張皮”的現象.行政部門除了要轉變觀念、轉變作風外,還要強化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管理職能。

第9篇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行政財務經濟分析已經成為目前最為關注的內容。本文圍繞財務經濟的內涵及作用,對財務經濟的理論結構進行簡要闡述,對其分析思路與方法進行了探討,以供從事行政工作的人在實際應用中得以借鑒。

【關鍵詞】財務經濟 理論結構 內涵

一、行政部門財務經濟分析的作用

行政部門財務經濟分析以財務報告為依據,利用科學的方法,結合一定的標準體系,全面綜合評估財務管理情況及生產運營情況,提出相關改進措施及其建議,同時預測相關行政部門未來的發展前景,優化資源配置,維持其經濟效益的穩定發展與信息提供。財務經濟分析方法多種多樣,每一種財務經濟分析方法都有其獨特的社會條件和歷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單位的發展,為行政部門財務分析提供了可靠的分析手段。

二、行政部門財務經濟分析內涵

自從中國加入WPO以來,行政部門財務經濟也全面潤入到世界經濟浪潮之中,這對我國的經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同時,也面臨著非常劇烈的挑戰。因此,加強行政部門財務經濟分析,提高行政部門財務經濟管理活動水平,是財務經濟活動分析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從實際出發,抓住財務經濟的核心并進行主體與目的的高度總結,同時對財務經濟分析進行重新構架,確定其發展的框架結構,這就是財務經濟分析的具體內涵。要使財務分析具有進一步的發展與提高,必須具有確定的財務分析框架結構。對行政部門而言,財務管理人員對財務方面的管理,投資者分析財務投資,債券人分析其貸款,以及其他主體為自己的目標進行分析,雖然如此,但是任然沒有形成一個固定的分析框架。面對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需要對行政部門財務狀況及未來的發展做好相關分析,即判嘈姓部門未來財務狀況及現有的成果,充分分析未來一段時間對其經濟的影響,從而滿足各方面財務主體分析的基本要求。行政行業財務分析的主體主要包括部門內部分析主體與外部分析主體,財務分析的主體多元化致使財務分析內涵很難確定,導致財務分析的目標也呈現出多元化趨勢,經分析可知,這兩類主體進行財務分析的目的在于對行政部門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雖然內外部的分析主體不同,其分析目的也存在頗大差異,但是均需要判斷行政部門未來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這就是財務經濟分析內涵的核心內容。對現有行政部門進行財務分析時,首先要了解部門的發展歷史與個人業績,主要包括行政部門的性質、個人能力、市場經濟水平以及利潤,對當前的財務狀況進行總結和拓展,在此基礎之上,對未來一段時間的財務狀況和運營成果給予評價與預測,進一步確定財務經濟分析的內涵。

三、財務經濟分析的理論結構

(1)財務經濟分析目標。財務經濟分析主體所要達到的最終目的是財務經濟分析的基本目標。即財務經濟分析主體通過對會計主體提供的財務經濟信息進行再加工,從而為財務經濟分析主體的經濟決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從契約角度出發,Freeman 于 1990 年將行政部門理解成一系列多邊契約的組合,契約的參與主體都有可能成為財務經濟分析的主體,財務經濟分析的具體目標可分為:一是投資者財務經濟分析的目標,是指投資者對財務經濟的信息分析,最為關注的是部門的盈利能力以及未來的發展前景,分析財務經濟的盈利能力及處理財務關系的能力,從而做出正確的決策。二是債權人財務經濟分析的目標,主要關注的是財務經濟的債券償還能力以及聲譽,從而做出正確的債券配置。三是行政經營管理者對財務經濟的基本目標,一般較為關注的是財務經濟的最終成果,以及財務經濟活動的過程,從而了解到行政部門內部的一些問題,進行全面優化。

(2)財務經濟分析的基本假設。財務經濟的假設主要分為信息真實性假設與有限理性假設。本質上來說,財務經濟分析就是對財務報表以及初級信息進行整合,逐漸將初級信息演化為高級信息的過程。由于財務報表及初級信息為行政部門加工的原材料,因此高級信息的獲得必需具有真實性,鑒于此類原因,可對初級信息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會計信息必需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及可比性,這樣,加工出來的高級信息才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才會對行政部門產生積極的作用,反之,如果初級信息不真實,高級信息也將失去意義,嚴重是會導致出現決策上的錯誤。二是財務統計核算必需符合客觀性原則,即行政部門必需真實反映財務經濟活動的全部過程,同時要以實際經營過程中的經濟業務為主要依據。有限理性假設。美國一位經濟學家將有限理性引入財務經濟當中,并建立其模型,認為現實中經濟人處于有限理性狀態當中,還具體的區分了結果理性與程序理性。結果理性是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達到一定的目標,程序理性是指所有的經濟活動主要按照規范進行,其本質區別是指經濟人是否按照一定的規范為標準。其立論依據為:在不確定的環境中,經濟人無法預測某個部門的未來,其行為選擇主要依靠程序理性完成。在有限理性假設下,財務經濟分析主體利用初級信息進行加工時,初級信息的結果無法判斷其合理性,因此必須對初級信息產生程序的合理性進行評價,從而做出合理決策。

(3)財務經濟分析的基本原則。一是財務經濟分析的成本效益原則。成本效益原則是指投資成本必須小于其產生的效益,從信息論角度來看,是財務經濟分析時信息的優化過程,因此,財務經濟分析的成本是財務經濟分析主體將初級信息轉化為高級信息的過程,是一個再加工過程,從而利用再加工信息進行決策產生財務經濟收益。財務經濟分析的成本效益原則對財務經濟分析主體提出了以下要求:第一,信息加工成本及財務收益必須在同一個會計期間,經濟分析主體進行財務經濟分析和信息加工成本小于超額收益,反之則不可行;第二,信息加工成本和財務經濟收益若干個會計期間相關的情況下,只要信息加工成本現值優于超額收益現值,則經濟分析主體可行,反之則不可行。二是財務經濟分析的彈性原則。彈性原則要求財務經濟分析主體必須考慮財務外部環境變動情況,同時具有一定的伸縮空間,保證環境條件的變化不使財務經濟分析主體發生劇烈變化。財務經濟分析的彈性原則對財務經濟分析的主體提出相關要求:第一,財務經濟主體必須以外部環境變化為依據;第二,財務經濟分析主體必須在外部環境變化的基礎上進行分析及調整;第三,財務經濟分析的具體內容必須依據外部環境變化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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