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7 17:41:57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金融監管特征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關鍵詞:行為監管;政策工具;FCA;比較
《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2000)》確立了由英國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FSA)“三駕馬車”共同負責英國金融監管的體制。但金融危機之后,英國政府針對金融危機暴露出的問題,大力推動了金融監管改革。依據《金融服務法案(2012)》的設計,英國取消了FSA,建立了類似“雙峰”模式的金融監管架構。隸屬于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局(PRA)是英國的微觀審慎監管部門,負責英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和系統重要性投資公司的安全性和穩健性監管,而直接向財政部和英國議會報告的行為監管局(FCA)則具體負責約26 000家從事零售或批發金融服務的銀行、投資、證券、保險公司的行為監管,以及約23 000多家金融服務類公司的審慎監管。該架構從2013年4月1日正式實施。
一、 FCA行為監管的政策工具
FCA行為監管由三大支柱或三大模式構成,一是前瞻性機構監管,強調對單家金融機構或按照某種分類條件對某類金融機構實施提前介入式分析,評估該機構消費者保護的狀況,對可能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風險因素在未產生消極后果之前進行提前干預。二是專題和產品線監管,側重對涉及多個金融機構、領域、行業的業務和產品進行功能性監測和分析,從消費者保護角度研究和揭示風險,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三是基于事件的響應式監管,即通過消費者反饋、事件受理等渠道,獲知金融機構經營中出現的有損消費者保護、市場誠信和競爭的行為,并進行快速而果斷的干預和處理。與前兩者強調防患于未然的提前主動干預方式不同,基于事件的監管往往出現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后,是一種被動但強調快速果斷的響應。對于每種監管模式,特別是前瞻性機構監管和專題和產品線監管,FCA發展出了專門的政策工具,從而確保不同的監管模式能夠取得預期的監管效果。
1. 金融機構系統性評估框架(Firm Systematic Framework,FSF)。金融機構系統性評估框架是FCA行為監管的核心工具,它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確保金融機構的經營把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和市場誠信擺在核心位置,即通過采取有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行為來賺取利潤,而不是利潤的取得以損害消費者利益為代價。該框架強調從商業模式、產品、服務、企業文化等多個維度對金融機構是否具備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理念和態度進行提前介入式的結構化評估,對可能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風險因素進行提前干預,防患于未然。FSF大體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商業模式和戰略分析(Business Model and Strategy Analysis, BMSA)。目的是了解一家金融機構是如何賺錢的,即從行為的角度分析一家金融機構的商業模式和經營策略是否具有可持續性,主動識別有哪些可能對消費者利益和市場誠信產生侵害的風險點。二是深度評估(Deep Dive Assessment, DDA)。主要是全面評估消費者保護理念和態度是否嵌入到金融機構日常經營行為之中。具體包含4個模塊:“公司治理與文化模塊”評估金融機構是否具備識別、管控和消除行為風險的企業文化和組織架構;“產品設計模塊”評估金融機構的產品或服務設計能否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并對不同的金融消費者人群有所區分;“銷售流程模塊”評估金融機構的產品宣傳、銷售等行為的流程和內控制度;“售后和交易處理模塊”評估金融機構在售后,包括投訴處理環節保障消費者得到公平對待的措施。
BMSA和DDA兩類工具的運用沒有嚴格的先后之分, BMSA工具多用在機構準入階段,主要是評估金融機構設立時是否達到設立的門檻條件(Threshold Conditions),特別是經營行為的門檻條件。以往經驗表明,一些共性的指標和行為特征往往與對消費者利益和市場誠信構成侵害的高風險相關,因此,FCA尤其關注這些異常的指標和行為特征。DDA工具一般在金融機構持續經營期間的日常監管中使用。對于已經批準設立并經營的金融機構,FCA根據金融機構的規模、接受零售金融服務的消費者數量、市場影響力以及風險水平等因素,將實施行為監管的約26 000家機構分為四類。以零售金融消費者數量最多、市場影響力最大的11家金融機構為例,在一年的監管周期中有兩次DDA評估,每6個月進行一次。在FCA看來,盡管產品設計、銷售以及售后處理作為經營行為的直觀表現,對于消費者保護和市場誠信具有現實意義,但DDA工具中“公司治理和企業文化模塊”的評估最為重要的,原因在于董事會和高管層對金融機構的商業模式、經營戰略和經營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而企業文化則是員工能否以正確的態度看待消費者,以合適的行為對待消費者的決定性因素,因而,在DDA工具的運用,“公司治理和企業文化”評估被給予了更多的關注。
2. 專題審查(Thematic Review)。專題審查是FCA3種監管模式之一的“專題和產品監管”中常用的政策工具。與“前瞻性機構監管”和“金融機構系統性分析框架”主要以金融機構為對象不同,專題審查實際上是一種以某一特定主題(Issues)或一類產品為對象的功能監管工具。專題審查目的是要了解跨機構、跨市場或是針對某一特定行業、領域的金融產品或服務是否存在對消費者權益或市場誠信造成危害的風險,現實或潛在的危害程度如何,通過分析找出形成風險的深層次原因,以便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一般而言,對消費者權益或市場誠信構成危脅的原因,或者是金融機構沒有按照監管當局要求的行為規則行事,或者是特定的經營領域尚沒有明確的行為規則。為此,專題審查往往傾向于從行為規則層面給出政策建議,而對可能出現問題的產品或服務,FCA強調要從產品設計、宣傳等產品生命周期的早期階段采取干預措施,防止現實風險的形成和擴散。
3. 市場分析(Maket Analysis)。市場分析也是FCA“專題和產品監管”中常用的政策工具,只不過主要用于評估金融市場的競爭狀況。正如前文所述,在FCA看來,充滿競爭的金融市場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選擇,促進創新,最終對消費者有利,這種結果上的有利是對消費者最根本的保護。因此,FCA對市場競爭狀況的評估是整體性的,不是對某個參與者競爭的金融機構進行分析。市場分析一般從金融機構的市場勢力、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等市場參與者信息公開的充分程度和信息獲取的難易程度、消費者在不同金融機構之間選擇產品或服務的轉換率,以及產品價格和與消費者需求匹配狀況等幾個方面,分析當前市場是否存在抑制或扭曲競爭的市場失靈,從而評估采取干預措施的必要性。
4. 其它工具。除了上述最主要的工具之外,FCA常用的行為監管政策工具的還包括神秘消費者(Mystery Shopping)和獨立評估人評估(Skilled Persons Review)。前者要求監管人員要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現場監督,強調以消費者體驗的方式來判別現實和潛在的行為風險,作為系統性分析框架、專題審查、市場分析等政策工具的補充。后者是FCA借助外部市場力量實施監管的政策工具,FCA以政府采購的形式“購買”獨立的專業評估機構的監管服務,即要求被監管的金融機構與經FCA認可并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簽訂協議,由獨立專業機構對金融機構某一特定的產品線或主題進行專項外部評估,提出包括風險狀況和預防或補救措施在內的評估報告,作為FCA官方監管的補充。
二、 FSA的監管框架
作為FCA的前身,英國金融服務局(FSA)在《金融服務法案(2012)》批準設立FCA之前是英國的金融監管當局,既有審慎監管的職能,也有行為監管職能。為了更好地實施監管,從2003年開始,FSA便推出了用于風險評估的監管框架,即AAROW(Advanced,Risk-Responsive Operationg FrameWork)監管框架。該框架是FSA“原則導向”監管理念指導下“風險為本”監管方式的具體體現,一直沿用到金融危機之后。AAROW作為組織FSA監管行動的統一的框架,并沒有區分所謂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
“風險為本”是AAROW監管框架設計的主要思想,對監管當局監管目標明確而可行的表述是FSA實施風險為本監管的基礎。FSA認為,所謂風險是指有可能對其監管目標產生危害的事件或問題。但作為監管當局不可能消除對其監管目標構成影響的所有風險因素,因此,需要把有限的監管資源配置到對其監管目標影響等級最高的風險領域。具體而言,在ARROW監管框架下,風險被認為是“事件發生后的影響”與“事件發生概率”的乘積(風險=事件發生后的影響×事件發生概率)。對于事件或問題所產生“影響”的評估,包括“事件”和“機構”兩個維度,既要考慮諸如受影響消費者的數量、財產損失額度等定量因素,也要考慮事件和問題的性質等定性因素。比較而言,對于事件“發生概率”的評估,則是建立在FSA對風險的主觀分類基礎上,通過運用特定的模型來評估一家機構發生某事件的概率。FSA從整體上將一家機構分成10相互獨立的“風險組”(Risk Groups),所有可能發生的事件都被包括在這10個風險組當中。對一家機構發生某一事件概率的評估,實際上就是對10個風險組相互作用結果的評估。ARROW模型中,10個風險組又被分成業務風險、對風險的控制以及監督和公司治理3個版塊,其中,業務風險是風險事件的主要來源,又細分外部環境風險組和若干經營方面的風險組,例如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典型的風險事件都可以歸入其中。3個版塊、10個風險組的相互作用最終得出一家機構的“凈風險概率”(如圖所示)。凈風險概率再與影響大小相乘,即得到一家機構的風險狀況。FSA將風險狀況分為低、較低、較高和高四個等級,根據風險等級的排序確定相應的監管行動和相應的監管資源配置。在風險為本的思想指導下,FSA對日常監管中發現和確認的風險的處置行動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只是補充性的。“一般而言,即使那些風險等級很高的業務風險,只要其內部控制足夠應對這些風險,我們也不會采取行動或尋求風險緩釋。但如果對內部風險的評估也是高的,那么我們會采取風險緩釋行動。如果監督和公司治理的評估是低風險的,那么風險緩釋的行動會在很大程度上由金融機構本身承擔。如果監督和公司治理的評估是高風險的,那么相應行動會由我們或者第三方獨立評估人來負責”。
在ARROW 監管框架指導下,FSA的監管行動實際上就成為了在主觀風險分類的基礎上,運用數據分析、問卷、現場核查等獲取信息的手段發現和確認上述風險類型是否存在及其大小和發生概率的過程。整體上看,這種按圖索驥、填表打勾(box ticking)、側重風險計量的監管方法仍然是審慎性的,適用于審慎監管,即使ARROW框架中也包括了消費者保護、產品和市場分析等行為監管的對象,但其以發現和確認風險為主的方法論和模型對偏離行為或者說行為風險并沒有起到有效防范作用,這也是金融危機之后FSA之所以廣受詬病以及單獨成立FCA負責行為監管的原因之一。
三、 FCA行為監管特點評析:與ARROW監管框架的比較
首先,從整個監管方法的取向上看,與FSA強調“風險為本”的監管有所差異,FCA的行為監管更強調“判斷為本”(Judgement-based Approach)。正如上文所言,FSA風險為本的監管,強調事先主觀地歸納出各種可能的風險類型,并通過構造模型闡示風險的邏輯關系,監管行動特別是日常監管環節則是對主觀分類的風險進行發現、確認和計量的過程。風險的后續處置更多地是對已經暴露的風險或經評估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潛在風險采取措施。而FCA對偏離行為即行為風險這一特定風險類型的監管,不僅關注金融機構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規有關經營行為的條文規定,更注重金融機構是否理解了條文的精神實質,保護消費者和確保市場誠信是否嵌入到企業文化從而外顯于經營行為之中。因而,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政策工具對某些事件、因素、條件等能否形成偏離行為進行判斷,行為監管的過程也就變成了對風險因素的判斷過程,而不只是對即定類型的風險進行發現、確認和程度高低的衡量,也就是說,FCA所實施的行為監管,不是側重對風險表象的發現,而是強調對風險形成原因的綜合判斷。
其次,對風險因素和偏離行為的早期干預是FCA的行為監管的另一大特點。這一特點在其所奉行的監管十條原則中被表述為,“堅持前瞻性和先發制人,主動識別潛在的風險并在產生嚴重結果之前采取行動”。正是由于堅持“判斷為本”的指導思想,因此FCA在實施行為監管過程中,各種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主要是圍繞那些可能形成偏離行為的風險因素展開,并對風險因素的發展變化保持敏感,盡量在各種風險因素演化為現實的偏離行為之前,采取控制、干預和矯正措施,最大限度地達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體而言,在準入環節,運用BMSM工具重點分析對形成偏離行為具有決定影響的商業模式和經營戰略,如果商業模式和經營戰略不可持續,即賺錢是以犧牲消費者利益或市場誠信為代價,那么機構不可能獲批設立,從源頭防范有行為風險的金融機構進入市場。日常監管階段,運用深度評估、專題審查、市場分析、神秘消費者、獨立評估人等工具,從企業文化、產品設計、銷售流程、售后管理等多個條線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前瞻性評估,對各類議題、事件、市場外部條件的變化可能對經營行為造成的影響進行全面分析,發現風險苗頭及時進行預警,防患于未然。
最后,與FSA相比,FCA對行為風險的處置更加嚴厲而直接,采取有效遏制策略,確保偏離行為切實能夠得到矯正。有效遏制策略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及時處置。不論是潛在的偏離行為還是現實的偏離行為,FCA都強調對風險處置的及時性,特別是對出現危害并正在蔓延的行為風險,要及時采取有效的控制和干預措施,遏制風險擴散的勢頭。在堅持“消費者適當責任”的前提下,確保消費者的損失及時得到補償,金融機構出現偏離行為的深層次原因得到及時分析和控制;二是嚴厲處置。FCA指出,與FSA相比,對侵害消費者權益和市場誠信的偏離行為將保持更低的容忍度,對有過錯的金融機構必須采取包括刑事責任在內更加嚴厲的懲處措施,使其為自身行為過錯付出更大的代價;三是公開處置。與FSA不同,《金融服務法案(2012)》賦予了FCA公開處置信息的權力,授權FCA從啟動采取強制措施程序開始就向全社會公開,直至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和懲處結束,使出現偏離行為的金融機構在接受民事甚至刑事處罰的同時,接受市場紀律的約束,最終回歸到正常行為的軌道。
參考文獻:
[1] FSA.Journey to the FCA.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publication:25.
[2] Allen & Overy. 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An overview. 1 April 2013:17.
[3] FSA.The FSA's risk-assessmetn framework.The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2006:13.
[4] FCA. The FCA's Approach to Supervision for C1 groups,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March 2014:8.
基金項目:天津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天津市民營企業協同創新能力提升路徑”(項目號:TJGL13-028)。
關鍵詞:分業監管;統一監管;宏觀審慎;信息協調機制;國際合作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evolution, integrating with the objective environment function of the present stage of supervise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system, and on this basis, combining with our country and the world situation in China is put forwar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the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supervised; Unified supervision; Macro cautiously; Information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一、現階段中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合理性
目前,我國采取中央銀行、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分業監管的模式,結合我國客觀環境,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分業監管體制與我國現階段經濟體制模式是相符合的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仍是以銀行主導型的,金融市場開放程度和健全程度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無論是從金融機構角度還是從金融業務角度來看,分業式的經營模式特征都是很明顯的。
2.成本收益角度看,我國現階段的分業監管體制是有經濟效率的
體制變遷的成本是隱形的、巨大的。我國現階段“三足鼎立”的分業監管格局是經過改革形成的,且比較符合我國現階段經濟體制,如果現階段轉變為統一監管體制,會造成監管與經營的脫節。
3.基本適應金融發展和監管目標的調整。
我國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特征明顯,目前大環境下,世界經濟前景黯淡,我國金融業要穩步向前發展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另一方面,我國現階段金融監管目標為促進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也符合目前我國金融業發展基調。
二、根據新巴塞爾協議,在宏觀審慎監管的前提下發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
現階段經濟全球化,金融國際化的大背景下,構建宏觀審慎監管框架是發展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核心環節。結合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利改匯改以促進我國發展與國際接軌,發展市場主導型的完善金融市場,在宏觀審慎的前提下促進金融創新,完善市場競爭機制的趨勢下,隨著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特征不斷凸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也需不斷發展完善。
1.金融混業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將向著統一監管模式邁進,但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首先,隨著金融市場不斷完善發展,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混業經營趨勢明顯。受經濟模式制約,金融監管體制將向著統一監管邁進,但這是一個漫長的轉變過程。
2.建立金融監管委員會
(1)建立金融監管委員會作為金融監管的最高權力機構,協調三會之間的監管工作,防止監管重復和監管疏漏,逐步建立起統一的監管標準,達到監管責任明確,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標,
(2)與中央銀行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我國中央銀行以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實行宏觀調控為主要職責,這需要金融市場的全面的及時的信息,同時金融監管機構也要和中央銀行保持信息相同以正確把握我國國情與金融業發展方向,及時實時調整監管理念和監管模式,以更好的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3)賦予金融監管委員會以系統性風險監管職能,彌補現階段分業監管體制下系統性金融風險無人來管的缺陷和不足,使其在金融監管中發揮重要作用,防范系統性風險,確保金融體系穩健運行,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
3.加強宏觀審慎監管
宏觀審慎監管是一種新型的金融監管模式。它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區別在于將整個金融系統所面對的風險都納入監管范疇,即把眾多金融機構看作一個整體,通過制定全面的金融穩定政策,避免金融機構負面作用的沖擊和蔓延帶來整個金融系統的不穩定,維護金融和經濟的穩定、協調、可持續發展。我國央行在《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明確強調了宏觀審慎在各方面的重要性。由此,樹立金融宏觀審慎監管理念,加強逆周期監管政策體系建設,穩步構建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勢在必行。
4.拓展監管視野,加強國際監管合作
金融創新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金融市場形成一個全球性的一體化市場,金融風險也突破國界,其全球性的系統性風險特征明顯,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就是很好的例證。因此應加強國際監管合作與信息交流,對于防范金融風險,及時發現風險和隱患,穩定全球金融市場是十分重要的。
參考文獻:
[1]丁建臣.金融監管教程[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0.
[2]施天濤.商法學(第三版)[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7.
一、統一監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對未來某個時期特定資產的權利和義務作出安排的金融協議,按照其自身的交易和特點劃分,其分為遠期合約、期貨、期權和互換四種形式。其產生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過程中金融基礎資產的各種風險,在性質上屬于風險轉移和風險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貢獻巨大,在全球經濟體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譽為"改變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動的日益虛擬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個金融領域,系運用多種技術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備跨市場、跨行業的綜合特征,那些將"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法必然會損耗金融監管效率。對"基本元素"實施監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導致對"合成物"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它們不是機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發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學反應",事物的本質特征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無論是金融分業經營,還是金融混業經營,抑或是我國高層強調的金融綜合經營,其對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無不對市場監管提出了挑戰。一方面,隨著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斷發展,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助層出不窮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使其經營風險特征和傳統銀行的風險相似,從而使針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安全運行而設置的各種金融監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時銀行借助于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對銀行實施的審慎監管要求同樣形同虛設。所以,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針對"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質特征來設計。在此過程中,加強對"基礎成分"的分別監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集團化趨勢日漸明顯。以英國為例,英國八家最大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都涵蓋所有五種應接受監管的金融業務,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機構也只經營其中一種金融業務。這些都使得單一監管或稱分業監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出現諸多不適應癥,從而使統一監管的實施顯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創新經驗表明[02],統一監管模式已成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內生需要。
二、統一監管模式追求制度結構的內在統一和組織體系的相互協調
筆者認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統一監管模式立足于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是在單一制監管組織結構基礎上,以有效實現確定的金融監管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是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組織及其業務等實施多層次共同監督和管理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該種監管模式強調通過明確統一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責,協調金融監管當局與金融自律組織、金融機構等各層次的監督管理行為和業務活動,同時通過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控的國際合作,以有效實現維護金融安全的監管目標。
關鍵詞: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 金融監管改革框架 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美聯儲
一、監管體制改革背景及原因
美國的金融監管一向具有“危機指向”的歷史特征。從20 世紀初的貨幣危機、1929- 1939年的大蕭條、20世紀80年代的儲貸危機及至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海外市場的競爭沖擊,在晚近百年來的歷史時空里,這些事件促成了為應對這些危機和市場變化而構建的美國金融監管模式呈現出一種“碎片式”的特征。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在2006年底又重新成為熱議話題,由于次貸危機的逐步爆發并擴大,有四份比較鮮明的建議,分別來自Glenn Hubbard 和John Thornton(2006);Michael Bloomberg和Charles Schumer(2007);USCC(2007);FSR(2007),四個建議反映了當時美國監管體制的如下兩點缺陷:陳舊、嚴格、束縛:美國金融市場的競爭力由于上世紀30年代建立并且無大幅修改的監管框架而束縛,并且在2001年前后安然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財務舞弊,頒布的為監管欺詐公司以及證劵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其監管環境和法律法規嚴格,而且讓人難以無法揣摩使美國市場公開發行股票(IPO)下降,美國資本市場競爭力遭受挑戰,外國對美國資本市場望而生畏。目標多元、易沖突的結構性缺陷:“碎片式”特征縱向上表現為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雙重監管,在橫向上則體現為各專業機構的分業監管,是一種典型的“多邊監管”。FSR的“美國金融競爭力的藍圖”分析了產生一系列監管沖突、監管套利的原因,聯邦和州監管由于所處的地位不同,產生的想法不一就容易發生沖突,嚴重影響到了美國在與其他國家競爭時的實力,使其競爭力處于弱勢地位。美國在實行新資本協議比歐洲國家遲兩年時間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現代金融監管改革歷程。
二、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
為了增強監管的靈活性,放松過細的監管規則,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較為復雜、嚴格的《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該藍圖針對上述的兩個缺陷中,關于缺乏有效競爭缺陷,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進行重建、更好的管理金融風險。
在長達218頁的藍圖中,提出分別從短、中、長期提出目標改革:短期目標主要是針對次貸危機中美國住房抵押金融市場監管缺失,除了強化對金融監管系統的風險監測力度,還要注意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進行前面的保護,實現金融與市場的完美結合,提高美國金融市場在國際上市場的競爭地位,還賦予了Federal Reserve system監管權力,對其他不從事銀行工作的機構進行實地監管,當信貿市場出現停頓貿易危機時,對于銀行開放的具有流動性業務的“貼現窗口”聯邦儲備銀行利用上調貼現率來規范了這一借款現象行為,保障了金融體系的流動性,最后為了實現高低押貸款過程中信息的公平性、安全性,以及加強聯邦法律機構在進行房貸時運用法律的規范性力度,《改革藍圖》提出了預制這一現象的組織。在美國監管制度的改革中期,實現了美國金融管制體系的不重復性,加大了金融體系管制在市場上實施的可靠性。由于抵押金融市場競爭激烈,發展迅速,儲蓄章程(Thrift Charter)顯得十分陳舊,予以廢除,納入國民銀行章程,根據聯邦對存款的保護以及監督來對保險業制定規章。構建最為完整的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也是一個比較長遠的奮斗歷程,這就需要增強美國在金融市場上的競爭地位,提升美國在金融界的地位,體現在設立的三個不同的監管當局:Market Stablility Regulator(市場穩定監管部門);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審慎金融監管部門);Business Conduct Regulator(商業行為監管部門),三部分的建立使金融領域中的市場監管較為嚴格,交易所獲的信息完全,商業之間的經營有條不紊,充分體現出了其公正、公平性。
由于對其的重視,G20峰會即將召開以及迎接金融危機沖擊、增強消費者和投資者信心。在藍圖的長期目標——即對金融監管框架的改革基礎上,出臺了《金融監管改革框架》以及在隨后3個月后出臺的奧巴馬政府公布的“金融改革白皮書”——《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這是自1932年以來最大規模的金融監管改革(僅次于2010年《金融改革法案》的出臺)奧巴馬政府在次貸危機中所提出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著許多的不足,根據不同的機構所做出來的方針政策都不符合實際情況,所以顯得結構不完整。從監管機構的重新定義和職能分配來看FRR,我們不難發現這次改革有兩大核心內容,一方面是將美聯儲打造成一個“超級監管者”,另一方面是要在消費者金融體系上建立安保機構,使其在監管機構上具有一定的地位,擁有能超越美國聯邦儲蓄的監管權力。FRR政策可總結出幾點監制管理方向,一方面是加大美國聯邦儲蓄的監控范圍,對所有可能構成金融危機的機構都要進行監管,甚至是非銀行金融機構也不能放過,增強其監管的力度;然后就是對投資者、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例如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在商業經營方面要求嚴格遵守行業行為標準,商業產品制作要做到安全,無欺騙,監管嚴懲非法金融機構;再者就是監管部門的建立,建立金融監管委員會實現部門與部門的相互協調來對銀行進行監管,再建立一個銀行專屬的監管機構,只負責對銀行進行監管,兩個部門相互依靠,相互互補,對美國如今的組織進行缺陷上的彌補;最后就是加強政府在金融危機上的使用權力,使政府在遇到金融危機時可以獨自策劃危機處理方案,提高財政部門的決策地位,廢除舊體制在金融危機上的使用,全面提高金融監管力度。進一步強化政府對金融危機的干預能力,使政府能獨立決策,自主運用反危機政策工具,使財政部在反危機中擁有比美聯儲更高的決策地位。美國金融監管此次改革后框架圖(如圖1)
從FRR中可以發現,美國監管體制改革雖然是以美聯儲為“中樞神經”,賦予美聯儲極大的權利,跨行業監管機構,但是始終是由奧巴馬政府財政部制衡,變成了一個整體的監管當局。很顯然,FRR的改革方案一定會帶來很多不同意見的討論,儲蓄銀行是否應該授予美國聯邦過高的監管權力以及過分監管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都是其議論的對象。次貸危機的發生,部分原因歸結于銀行采用的低利潤制度,使美聯儲沒有實際經濟的支撐,造成房地產的破產,引發了全球的金融危機。美聯儲在監管上不能行使好自己的本職,現如今更加過度授權,央行的獨立性將會被剝奪,容易構成通貨膨脹,會對美聯儲的低通脹構成威脅。2010年6月《金融監管改革法案》草案通過,核心內容仍然是延續奧巴馬政府白皮書的政策,并限制金融機構從事高風險的金融業務,禁止商業銀行直接交易高風險產品,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規模過大,但是也對白皮書以及藍圖都協調了監管權限,例如:美聯儲的監管權限有所調整,加強了對美聯儲權力的監督和審計。另外美國金融監管機制也進行了改革:新設了四個金融監管機構;為表1所示。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并表監管,其中包括對《銀行控股公司法》(BHCA)修訂,授予美聯儲system risk regulator(系統性風險者)權力,最重要的部分是對一級金融控股公司(Tier IFHC)制定規則、標準;建立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管體系;加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三、美國監管體系改革簡析
《現代金融監管構架改革藍圖》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來說是一個契機,也是一個突破,說明了其機構的監管在進行一個很大的轉變,行為規則逐漸走向監管目標的導向,監管系統設置細到業務服務理念上,對監管體制進行一個全新的認識。在改革藍圖中美聯儲監管權力的合并是其最明顯的一個特點,使美聯儲具有跨業監管的權力,加強了美國政府重視對監管重疊改善的意識。
在我看來,金融監管改革一系列的計劃是三方博弈的結果,這三方分別來自奧巴馬政府、學界,私人機構和市場參與者,得到重大改變的部分一方面是美聯儲方面:雖然說在監管方面美聯邦賦予的權利比較大,其監控范圍擴大到非銀行金融機構,但是美聯邦在消費者保護上所制定方針意味著其某些權力就不能再使用了。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要及時對美聯邦出現的狀況提供資金,要經過財務部的同意,這樣美聯邦的獨立性將會被損害。對其監管權力擴大同時又緊縮,說明了在次貸危機后,人們對美聯儲喪失了一部分信心,但又不能在某種程度上的依賴美聯儲的矛盾心情,美國的監管改革雖然僅經歷時間不長,但確有實效,在聯邦體制下,美國現行的監管體系雖錯綜復雜,但原存在于其結構中的缺陷——目標重疊以及嚴格束縛,都得到了改善。美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還需跟隨著金融市場結構的變化繼續改進。
參考文獻:
[1]包明友.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路線解析[J].中國金融,2009
[2]陳斌彬.危機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述評——多邊監管抑或統一監管[J]法商研究,2010
[3]張岳.淺談金融危機對金融創新監管的啟示[J].中國學術期刊,2009
[4]全先銀,閆小娜.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J].中國金融,2009
[5]王松奇.矯正市場失靈、政府失靈與公共失靈——簡評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J].中國學術期刊,2009
[6]陳柳欽.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循序漸進[J].武漢金融,2010
[7]祁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歷程、內容、影響和借鑒[J].金融發展評論,2010
[8]畢吉耀.重塑美國金融監管體系[J].中國金融,2009
[9]劉喆.中美金融監管體制的對比分析[J]中國市場,2011
一、引言
20世紀90年代以后,以資本市場自由化、金融創新加速化和金融機構集聚化為序曲的金融全球化樂章快速奏響。這一時期的理論則更加注重金融監管的實踐性與可操作性研究。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的金融監管理論研究中,事后研究在其中占主導地位。然而,20世紀90年代以后的金融監管理論更側重于在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下金融體系的未來安全保障問題,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和超越。此外,相比以前的理論,這個階段通過強調“政府”與“市場”各自的優點,進而尋求政府與市場的優勢互補,完善金融體系監管,這是在傳統理論基礎上的一個重大突破。
二、公共利益理論
1.負外部性規制理論
負外部性規制理論源于金融監管的負外部效應而形成的。其核心內容是:當金融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因素時,依賴自律管理的金融機構在自由競爭環境下存在負外部效應,因此,政府采取措施,克服外部效應相對應的監管和稅收制度等是必不可少的。換句話說,導致金融市場失靈,主要是由于金融體系的負外部性,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實施恰當金融監管控制負外部效應。拉爾夫·喬治·霍特里,引起經濟波動的其他原因是次要的,可以利用貨幣手段控制其波動。中央銀行應使用信貸管理,控制信貸動蕩促進經濟穩定,并提出了一些補救手段,如央行的貼現率和公開市場操作手段。約翰·梅納德·凱恩斯認為資本的邊際效率循環變化導致是導致經濟周期的主要原因。一個典型危機,加息可能只是誘因,而資本的邊際效率的突然下降才是主因。危機不僅僅是過度投資以及投資環境不穩定的問題,因此,對于市場失靈,政府的宏觀調控可以彌補其失靈帶來的不足,這種政府干預在金融領域表現為對金融活動的規制。同時,加爾布雷思進一步指出,自由放任的政策是不合時宜的,這個時代最需要的是調節和規制。
2.公共產品規制理論
公共產品擁有的兩大特征是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而金融體系提供的穩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產品,在一定意義上,屬于公共產品的范疇。“搭便車”是公共產品面對的主要問題。個體理性和集體的非理性會導致“擠提”的傳染性,金融機構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違背審慎經營原則,會導致金融系統蘊藏過高風險。金融體系的這種獨特性質,需要一個擁有超然利益、獨立和權威的宏觀管理者對各個金融機構及其關聯系統實行規制,保持穩定的金融產品供應。公共產品規制理論強調,對市場約束條件下金融系統,政府應對金融機構的個體風險,運用各種規制手段進行約束,規避金融系統的集體非理性,以確保相關金融產品的穩健,從而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及確保經濟的穩定發展。因此,通過金融規制實現金融產品良性供給和金融系統穩定是非常重要的。
三、金融脆弱性理論
1.金融不穩定假說
該假說認為,由于信用創造機構和借款人本身特征,導致金融體系產生了天然的內在不穩定性,這種不穩定是現代金融體系的基本特征。Minskey認為金融危機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經濟的周期性波動,金融自身內在特征與金融危機的爆發是密切相關,從而金融自身的內在不穩定性成為導致危機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Minskey承認銀行危機和經濟運行周期變化的內生性,并且該周期變化受到市場自我調節的約束,政府干預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銀行的脆弱性和危機發生。
2.銀行擠提理論
擠提也被稱為銀行擠兌,儲戶集中大量提取存款,并隨之產生一種突然、集中和災難性的危機。消費者對銀行的支付能力失去信心,大量從銀行提取現金,往往以銀行不能取款等謠言為誘因,使銀行儲戶產生恐慌,并恐慌性取款蔓延成“銀行擠提”。銀行是經營信用的,不會保持所有的現金在手,只保留一定比例現金,所以出現銀行擠提,銀行會有相繼倒閉的危險。同時,金融系統本身和擠提具有高度傳染性,一旦發生“銀行擠提”,如果不采取及時措施,往往會導致更大的擠提,甚至可能導致金融風暴。戴蒙德等在分析了商業存在的內在不穩定后,提出了銀行的D-D模型,用以研究金融市場有可能存在的多重均衡。D-D模型得出了信息不對稱是銀行遭遇擠提的主要原因這一結論,并進而認為商業銀行遭遇擠提會對實體經濟帶來嚴重影響。他們據此認為,對脆弱的金融體系進行監管非常主要。而監管的重點則是加強對信息的管理,即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與對稱性,以使全社會對經濟和金融體系更具信心。
四、金融監管失靈理論
1.管制供求理論
管制供求理論是施蒂格勒提出的,他繼承了集團利益理論的核心內容,他贊同政府金融監管以自己以及利益集團利益為重心而不是公共利益的觀點,然后利用供求關系理論來研究了金融監管效率的問題,從而形成了管制供求理論。他認為,政府可以通過其擁有的各種監管資源調整各方利益從而可以實現對一個行業調控,主要監管手段包括:新競爭者進入的控制、配套產品生產干預(比如替代品和補充品)、價格管制與貨幣補貼等。對于金融行業來說,這些因素主要是市場對于業務活動的限制、利率的上限規定以及市場準入管制等因素。首先,供給方面,由于利益集團的存在,因此,政府部門在進行監管時通常不是首先考慮社會利益,而是使利益集團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這種情況下,政府部門在執行工作時就會為了自身利益選擇產品供給,因此,就會使得金融監管效率低下。另外,波斯納曾指出,在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行業監管時,他們是建立在被監管集團的利益基礎之上的,這樣必然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會遭受損害。但是,事物都具有兩面性,監管不僅可以為被監管者帶來利益,還需要消耗一定的監管成本。隨著理論的發展,由于缺少明確的監管方式界定以及評判標準,管制供求理論的發展受到了限制。
2.管制尋租理論
管制尋租理論是對金融監管范圍內尋租行為的一種解釋。尋租理論是由克魯格提出來的,他認為政府部門通過利用政治工具,利用政治特權,獲得了資源的擁有權,在損害了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使自己的收益大于租金。尋租行為對于社會是一種有害行為,其不僅不能增加社會財富,而且還會使社會資源減少,進而造成整個社會福利降低。不論在其他行業還是金融監管行業,政府部門的尋租行為都是存在的,因此,政府尋租行為也必然會影響金融監管的效率。管制尋租理論認為,政府部門對于金融監管的管制,不但沒能更好的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反而創造了更多的尋租機會,因此,市場的競爭機制更加不完全,有失公正。所以,在尋租行為盛行的環境下,企圖利用政府來對金融行業進行監管是不現實的,反而會使得金融行業市場秩序混亂,導致更多的不公正現象發生。因此,在該理論框架下,政府部門應該對金融行業放松監管,從而避免大量的尋租現象。
以上理論說明監管存在與市場調節同樣的失靈性,所以不能有效地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并且與公眾利益的維護相比,金融監管更在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功能監管理論
功能監管理論認為應當根據金融體系的功能來設計不同金融監管體制,它要求對從事同種金融活動的中介使用同種法規。莫頓(Merton)、鮑迪(Bodie)等指出,相對于金融機構組織結構,金融功能更穩定。金融機構組織形式與功能變化相適應,金融機構之間的創新和競爭將最終會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功能。基于對金融中介功能概念的深入理解,他們認為基于功能監管的金融體系要比基于機構監管的金融體系更有利于政府監管。功能監管強調以功能來架設組織結構,功能的穩定性和相似性,特別是金融體系在本質上其基本功能具備同一性,從而政府在應對機構變化設計政策和監管制度時,更有針對性和靈活性,可以更好應對國內與國際金融變化。相對于金融服務可隨競爭形式而發生相應變化,金融功能的變化卻是相對穩定的。因此,根據功能而制定和實施的監管法規更穩定與高效,并且可以降低機構“監管套利”的可能性。
五、總結
金融監管的效用存在階段性特征,對應著特定時期的金融發展需求。金融監管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根據不同時期的金融發展,要適時調整金融監管力度。比如,在經濟過熱時,強化型監管比較有效;在經濟低迷時,效用較低,甚至是負效用。行為金融學、信息經濟學和復雜學科的金融監管理論都是在不確定性的條件下發展起來的。這些理論突破了傳統經濟學中關于信息充分和理性經濟人等假設前提,從而更加符合當前實際運行中的宏觀經濟,同時通過制度設計和流程再造來解決金融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各種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加符合金融監管改革發展的方向。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趨勢 監管改革措施
金融監管是金融類監督與管理的統稱。是政府通過特定金融機構對金融交易的主體進行的某種規定與限制。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范行為。
一、國外金融監管發展趨勢
(一)監管目標由單一安全向兼顧效率過渡
在1970年,金融監督管理的舉措關注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方面。各國已經建立了安全有效的金融網,在很多方面施加嚴格的利率限制、市場準入規則、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在20世紀70年代到20世紀80年代后期,規避管制的金融創新導致了一些限制性措施就已經名存實亡了,不再具有效力。同時,所有國家開始進行改革,采取具有靈活的應變能力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監管的政策。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目的為了促進金融業的效率的提升和競爭力的增強;日本的金融監管改革,他們的首要任務是設立新的金融服務機構,以確保金融體系的活力、公正和效率、安全性。
(二)監管體制由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過渡
近年來,隨著各國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和自由化不斷加深,金融制度“趨同化”的特征越來越明顯,各國逐漸認識到金融監管體系對監管效率、監管成本和監管責任的水平分工的重大影響,金融監管體制逐漸從分業監管走向統一監管的道路。目前,許多國家監管體系進行了對自己國家的有效改革,但總的趨勢從一些混業監管分業監管或完全混合與行業監管模式的轉變。
(三)金融監管方式的改變
金融監管方式較為單一的合規性轉化為監督并舉的監管方法,側重于事后的處罰、賠償,容易導致被監管者的抵觸情緒,特別是隨著金融業務的不斷擴大,使得監管當局變得越來越力不從心,于是出現了監管的標準化模式。
(四)國際間合作不斷加強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自1975年對外公布《對國外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到1997年的《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及至1999年6月關于《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征求意見稿的,都可以顯示該委員會對銀行監管業務的重視。雖然這些協議在原則上在世界范圍內不具備很強的,但是由于其適應全球銀行監管的實際需要,已經被廣泛的接受和采用,國際銀行業和國家的監管當局都有所采用。
二、中國金融監管問題
(一)忽視系統性風險監管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實施的是合規性金融監管,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去追求安全性和穩定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風險監管的內容不全面,傳統的銀行監管重復存貸業務,對其他金融創新的業務不重視,風險監管中偏重于信用風險而對銀行經營中的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重視卻不夠,強調監管流動性資產與資產充足率及其他方面,重點評估銀行經營的結果,而忽視銀行的盈利能力,管理能力與發展前景,以結合客戶及其他指標進行考核;二是銀行監管當局過度關心銀行風險狀況,卻對銀行的風險管理的辦法與能力監管不充分。
(二)忽視對金融服務消費者的保護
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一般都是被放松管制的機構,同時,忽略了強大的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最終加速了一系列金融危機,金融危機后的金融監管改革。具體表現在:第一,立法方面缺乏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監管方式的具體設置;第二,在金融監管機構內部進行處理消費者權益損害的解決機制的相對缺失;第三,金融業自律組織沒有對消費者保護問題給予充分的關注,我國的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和保險行業協會雖然已經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機制監管不健全等方面因素,這些自律性組織的功能并沒有得到良性發揮,在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作為也很有限。
(三)缺乏金融創新
由于歷史和文化的影響,在我國目前特定的社會制度背景下,我國的監管模式還是剛性的、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與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相比,片面地強調加強監管,限制了金融市場創新,特別是缺乏原始創新的能力,這是很難滿足日益多樣化的金融需求,也導致金融產品服務高度同質化等問題。國內金融監管機構更多地采取對立和壓制的形式,給一些金融機構粗陋地貼上違規經營的標簽就可以了。監管者對金融創新和違規經營的區分不清晰。
(四)金融監管的法規尚不完善
與世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監管法規不夠健全,有是還含糊不清、重復,差距問題依然明顯,監管當局的一系列繁瑣的工作程序,嚴重損害其營運效率,提高金融機構實施的成本。在一些發達國家,盡管風險控制責任和監管部門轉移到金融機構自身的監督,但中國作為一個市場經濟國家在過渡時期,該系統尚未發育完全過渡到直接監察風險監管是不太現實的,但我們要逐漸淡出調控的行政色彩,改進金融監管和法律支持體系,盡快過渡到使用標準化比率是指依法監督。
我國金融業需要克服目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積極實現金融結構的優化升級,提升自身的綜合競爭力。伴隨全球金融市場快速發展,新的金融產品不斷涌現,衍生產品的產業鏈,隱藏于金融風險新形勢下預防和監督金融危機是越來越難了。我們應該認識到,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是一個艱難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應該堅信監管部門的能力已經得到了大幅提高,防范風險和處理危機的不斷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和監管經驗日益豐富,中國應該抓住機遇,加快推進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宿淑玲.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及對我國的啟示.廣東: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6),3~5.
[2]齊萌.歐盟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北京:經濟縱橫,2012(9),2~3.
[3]許菁.英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及我國之借鑒.甘肅:科技縱橫,2006,1~3.
[4]張楊.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及啟示.金融經濟(理論版),2010(7),7~10.
[5]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Financial Inspection Rating System [EB/OL] .February 2007.
一、統一金融監管體制的思路理念相同。金融業務的融合,使得不同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職能難以準確實施。所以,各國都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重新整合,以改變監管信息難以集中、監管能力分散、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監管資源浪費嚴重的現狀,實現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并通過建立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金融監管體制,協調不同金融行業、部門的監管,達到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目的。
二、實行統一金融監管體制的國家都設置了新的監管機構。如英國成立了金融監管服務局,負責對銀行、住房信貸機構、投資公司、保險公司、金融市場、清算和結算體系的監管。英格蘭銀行則蛻變為只負責執行貨幣政策、發展金融基礎設施、保持國內貨幣穩定及在金融監管局的部分高層代表權。英國財政分擔了金融監管組織構架的確定和金融立法的責任。
三、加強了存款保險制度,并重新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監管權力。如在英國標志著統一金融監管制度正式建立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正式生效以后,原有的對于投資、存款和保險業務的補償計劃將由“金融服務補償計劃”所替代。如果金融機構違約,“金融服務補償計劃”將是零售客戶尋求補償的惟一渠道。它和原來的金融服務補償安排相比有兩個重要的變化:一是申請補償人的資格條件的變化,二是對存款和一般保險的補償限額有所提高。申請補償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不會因為獲得補償而得到額外的好處。金融監管局還建議提高補償的限額和對存款、非法定保險的補償比例。這一改變主要是為了提高對那些最不富裕人群的保護程度。新計劃顯著改善了對普通消費者和小企業的保障,符合金融服務局提高市場信心和加強對消費者保護的法定目標。
關鍵詞:金融監管;原則;必要性;對策
1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設置內控機構。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內部監管的最高權威地位得到明確;②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③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一、支持集中監管的觀點
(一)有利于實現一致性監管,減少監管套利。上世紀80年代興起至今的金融創新活動,對金融市場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最突出的表現是伴隨著現代金融工程技術的應用,通過對傳統金融基礎資產和衍生產品的復制、捆綁、分拆和重新包裝組合,銀行、保險和證券各金融產品間的界線日益模糊,而對風險的定價這一所有產品的共性則被不斷彰顯。在此情況下,傳統基于機構類型而不是風險類型的分散監管體系中存在著大量的監管政策不一致性,由此產生的監管套利活動對監管有效性帶來了嚴重的沖擊。
(二)有利于對金融集團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監管。目前,多數國家或地區金融系統開始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通過復雜的內部交易,集團內各個金融部門形成了一個利益休戚相關的共同體,集中或合并監管成為金融集團監管的基本方法。在以金融集團為主體混業經營方式下,集中監管有利于增強各行業監管的協調與溝通,更好地理解金融集團業務交叉的本質,更好地制定金融集團的風險管理政策,從而減少監管盲區、提高金融集團合并監管的有效性。而且,從整個金融系統看,集中監管能更好地理解和監督不同金融機構在各市場的風險轉移情況,更好地評估各種變化對宏觀金融體系的影響,從而更好地調整或完善金融監管政策。
(三)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監管時滯。通過建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當局能夠最及時、最完整地獲取整個金融系統的信息,并通過內部各部門間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做出快速反應,從而減少監管政策的內部認識時滯、決策時滯和行動時滯,提高監管效率。
(四)有利于強化監管部門責任。良好的外部監管問責、充分發揮市場紀律約束作用對建立監管機構履職硬約束至關重要,是監管治理的基本內容。但在不完全契約下分散監管產生的監管盲區,經常導致監管責任不清、責任推諉等問題,難以有效實施外部問責。集中監管將監管權力賦予一個機構,有利于增強外部問責的剛性,這對于改善當前的監管治理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五)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集中監管通過建立統一的監管標準、共用服務基礎設施以及高效的內部架構,有利于提高監管機構的內部管理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同時,集中監管可以減少金融機構向監管部門的信息披露上報,降低管理成本,并節約監管成本。
二、反對集中監管的觀點
(一)實現一致性監管還存在困難和挑戰。集中監管的前提是,將所有同質性金融活動納入統一監管范圍內。但從現實情況看,由于存在風險識別、度量和管理上的難題,很難將所有同質性金融活動納入統一的金融監管框架內,并對其實施統一的監管要求和監管流程。而將金融監管活動簡單疊加在一起的集中監管只能流于形式,同時還會造成監管套利已經得到有效制約的錯覺。況且,監管當局在建立統一監管框架時,必須考慮不同金融業務本身的特點,要取得兩者之間的平衡,存在很大困難和壓力。
(二)集中監管可能加劇監管目標的沖突。監管政策的主要目標包括:金融穩定、投資者保護與市場誠信。在集中監管機制下,約束機制弱化使得監管部門具備為了一方面的利益而犧牲其他監管目標的便利,從而導致這些監管目標在一定情況下產生沖突。例如,在投資者保護目標下,監管機構往往會姑息問題機構,從而在長期內損害金融穩定。
(三)集中監管不是解決溝通與協作問題的唯一方式。對集中監管的另一個有力的反駁理由是,通過在各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高效緊密的溝通協調機制實現信息的及時、完整共享,同樣可以完成對金融集團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有效監管,而不一定必須借助集中監管的形式。不同監管部門間的信息溝通與協調可以有效替代集中監管的部分功能。目前,各國乃至全球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的包括由銀行(BIS)、證券(IOSCO)與保險部門(IAIS)組成的聯合論壇在內的信息共享與交流機制,對解決跨市場風險監管問題就取得了十分明顯的成效。
(四)集中監管的規模與范圍經濟不明顯。研究表明,集中監管的規模與范圍經濟并不明顯。目前,只有FSA等極少的監管機構認為集中監管減少了他們的運營成本。集中監管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與一國的金融總量密不可分,集中監管更可能是一國金融業高度發達或一國金融總量較小下的產物。
(五)龐大的集權機構不利于良好監管治理結構的形成。集中監管一般是將原來的分業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龐大的監管機構。這一龐大的金融業集中監管機構可能形成監管集權,一方面可能加劇監管信息的不透明,使外部監督約束機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可能使工作流程過于官僚化,不能對外部環境變化迅速做出反應,或將延長監管時滯。
三、我國金融業監管治理體制的選擇
Martínez&Rose(2003)通過跨國抽樣分析認為監管治理體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最優金融監管模式,只有結合一國的金融產業發展規模、結構和水平建立的監管治理體制才是最有效的。根據目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金融產業發展趨勢和水平,分業監管應當是我國目前比較理想的監管治理體制選擇。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結構不平衡、水平參差不齊。國內銀行業“一業獨大”的特征十分突出,在這種背景下建立集中監管體制,一方面容易導致某一部門監管在整個機構中占優勢,例如銀行監管部門可能擁有最多的職員和資源,使得機構整合可能演變為銀行監管機構“收購”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過程,從而造成非銀行金融部門監管的倒退。另一方面,容易加劇現有銀行業和證券業、保險業發展的更加不平衡。監管治理體制科學與否的最終評判標準應是該種監管模式在實現監管目標方面體現的效率。實踐中,Freshfields(2003)的一項調查表明,全球實施完全集中監管的國家占比僅為29%,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占比為38%,處于兩者之間監管模式的國家占比為30%.由此可見,監管治理體制應當建立在各國金融產業發展的現實水平基礎上。
(二)金融業綜合經營剛剛起步且具有較強的血統性。正處于起步階段的中國金融業綜合經營具有很強的血統特征。大多數金融集團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往往是以某個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跨行業投資設立其他金融機構,集團還存在著具有明顯比較優勢的主業,投資新機構從事其他業務更多是基于范圍經濟和共享分銷渠道的考慮。除此之外的金融綜合經營,無論在規模還是業務融合程度上都很低。因此,對我國金融綜合經營業務的監管,完全漠視“路徑依賴”的思路并不“經濟”,完全漠視綜合經營金融集團“血統性”的思路也并不“科學”。因此,當前我們更應該將工作重點放在主監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
(三)監管機構“才分即合”可能產生一定的風險與效率損失。監管治理體制從一種模式轉向另外一種模式,必須進行機構整合以及與機構變更相關的法律、文書的修訂,這使得該機構至少在最初運轉的幾年難以較好地履行監管職責。成立一個新機構面臨的不確定性還可能造成一些有經驗人才的流失和士氣低落。另外,機構內部管理的整合難度也不容忽視。如果從分散監管體制轉向集中監管體制,整合前每個機構都有自己的定位與監管文化,一些IT和數據庫等基礎設施也存在差別。一份調查統計顯示,完成機構整合至少平均需要1~2年的時間。2003年,我國才最終確立了分業監管的格局,僅僅是法律文書的修訂直到今天也沒有徹底完成,我們應該珍惜這剛剛建立起來的穩定局面,避免短期內再次經受機構整合的陣痛,這也有利于維護監管機構的公信力與權威性。
四、進一步完善現有監管治理體制的建議
盡管我們當前應維持分業監管的基本格局,但隨著國內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的日益明顯和規模不斷擴大,為避免出現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我們必須進一步完善現有的監管治理體制,重點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4年9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北京簽訂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從本質上看,這種機制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