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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資產管理優選九篇

時間:2023-06-16 16: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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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資產管理

第1篇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策略

近年來,國家致力于發展和建設新農村,期望從提升農村經濟水平的角度來創造和諧小康社會。“三農”政策已經在全國各地普及,與農村的生產、生活相關設施也不斷被建設,農村擁有的固定資產越來越多。如今,為了美化農村環境,為農民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老年活動中心建設、農村道路修建、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等工程一一落實,農村經濟已經具有非常完善的基礎設施建設。但從目前農村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情況來看,很多農村甚至存在固定資產并未在賬目中反映,在賬外運轉的狀況,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與其監督制度存在不協調的現象。文章詳細闡述農村存在的固定資產管理問題。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固定資產概述

所謂的農村集體經濟就是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在我國《憲法》中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的相關規定,其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并且以統分結合的形式實現雙層經營的經濟體制。農村集體經濟中包含各種合作經濟形式,其中有生產、信用、功效以及消費等,屬于社會主體群體形式的所有制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房屋、機器、設備、工具、農業基礎設施等勞動資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價值超過500元以上的都屬于固定資產,部分生產設備雖然在價值上不足500元,但在使用年限上已經達到標準的,也將被列入到固定資產的范疇當中。[1]當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固定資產也屬于共同財產,因此,其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需要具有明確的數據,在投入與產出方面表現得公開化透明化,才能夠確保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的真實性。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的固定資產管理問題

2.1固定資產管理理念落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固定資產方面存在的先決性問題就是管理觀念的落后。很多管理者自認為大部分固定資產的價值都不高,并且其屬于公共財產,因此在使用該部分固定資產或者是出借設備的時候都沒有做詳細的記錄,其認為依靠村民的自覺性,能很好地使用、保管這些設備。也有部分領導者認為購買固定資產屬于為大家謀求福利的事情,并且一些設備的價格并不高,因此其在購入設備或者是修建部分設施時并沒有將這些看似小額的花費納入固定資產核算。但長期以往,該種管理思想下,部分固定資產由于村民使用不當而遭到破壞,部分資產則因為借用過程中被遺失,很多購買或者是修葺設備、設施的花費沒有具體的記錄數據,導致村上資產存在不明花費情況,其使用固定資產非常隨意。

2.2固定資產管理手段不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還存在管理固定資產手段不足的現象,該問題主要表現在其在出售或者是轉讓固定資產時并沒有辦理規范的手續,也沒有像是決策重大事項一樣進行村內議事。確切地說,在出售或轉讓固定資產的時候缺乏相應的審批程序,沒有按照規定完成逐級審批。[2]這不僅是在固定資產處置方面存在管理手段不足的問題,其在文檔資料方面也存在資料管理不規范的現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固定資產處置大部分都沒有按照規定形成書面文檔資料,事實上,這些文檔資料將會作為會計入賬的重要證據。但由于農村管理固定資產在文檔資料方面的缺失導致其會計入賬無法真實反映出固定資產的價值信息和管理水平,導致集體資產存在流失情況。

2.3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缺失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缺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固定資產時存在的最為明顯的問題。目前國家為了發展農村經濟已經開始采用農村“三資”管理的形式,農村集體經濟所擁有的固定資產受到鄉鎮會計部門的監督,并且受服務中心的管理。但在服務中心對農村固定資產進行清查階段發現固定資產的存量、使用情況很多都沒有按照規定納入固定資產管理,在核算時也缺乏詳細的賬本記錄。盡管通過服務中心的監督,農村在管理固定資產方面已經開始轉變管理態度,但由于農村所擁有的固定資產在種類和數量上本來就比較復雜,因此對固定資產的管理依然存在很多困難。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沒有制定關于固定資產管理的專項制度,如果依照財務制度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那樣無法將固定資產的所有內容都包含進去。而固定資產所處的位置也比較分散,部分固定資產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參與使用的人員以及其在固定資產設備的保養手段等方面都沒有明確的制度規范,導致固定資產存在浪費情況,管理人員也沒有意識到自身的責任所在。

3緩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管理問題的優化策略

3.1創新固定資產管理理念

固定資產管理需要摒棄傳統且守舊的管理思想,改變原先對固定資產管理的思想認知。因此,在創新固定資產管理理念,首先,要加強對固定資產的宣傳教育工作,該宣傳教育主要是宣傳固定資產的重要性,讓村干部和參與管理固定資產的人能夠認識到固定資產對農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其次,村干部需要指派專門的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和明確固定資產管理的程序,管理人員能夠明確自身的管理職責,端正自身的管理態度,對于固定資產進行明確的統計,掌握固定資產的數量及使用狀態。[3]最后,通過對先進固定資產管理理念的宣傳,讓村干部和村民都能夠形成民主理財觀念,增強其對固定資產的保護意識。

3.2完善固定資產管理手段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采取完善的固定資產管理手段,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一方面,完善固定資產的管理流程,先明確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確定其對固定資產的使用權以及對固定資產的管理權,堅持按照法律規范對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嚴格控制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程序。如果存在數量較大的審批或者是轉讓固定資產行為,需要召開村民會議逐級完成固定資產處置的決策。另一方面,確定好固定資產的監督程度。固定資產屬于公共資產的一種,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需要公開化、透明化。村部需要建立其監督委員會,明確對固定資產管理的監督職責,在對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及時公開管理過程和管理結果,促使其受到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向村民公開反饋固定資產的處理情況。

3.3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為了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走上正軌,其需要健全固定資產的相關制度。首先,建立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會計管理制度,在該制度中規范對于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和處理要求。其次,建立固定資產清查制度,該制度主要用于在清查階段規范固定資產清查行為,有效解決賬實不符的現象,防止集體資產流失。最后,建立其固定資產的處置審批制度。在村級組織運行過程中,如果有固定資產轉讓和處置行為,需要按照規定進行審批,從而規范資產處置行為,減少處置的隨意性。

4結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既關系到其資產的使用效益,也關系到公共資產是否被破壞或者是侵占的問題。因此,提升固定資產管理水平,優化固定資產管理程序能夠滿足村民對于固定資產的管理需求。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態度管理固定資產,能夠逐漸轉變農村對固定資產的管理狀態,幫助農村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1]夏文杰,康玉霞.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問題的探討[J].經濟研究參考,2017(34).

第2篇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新農村

一、當下農村資產和財務管理問題癥結

農村財務問題一直以來都是社會和農民們極度關心的問題,財務關系著老百姓的生存與發展,良性的財務問題可以促進新農村的建設,提高農民的生產生活水平,反之則會阻礙。經濟的發展與財務管理水平是相輔相成、相互聯系的。

為了加速農村經濟的發展,將農村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化,我國先后制定了相關的規章制度,各地機關部門也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擬定了相應的財務管理辦法,但是在實行的過程中因忽視制度的嚴格性和嚴肅性,出現了工作不嚴謹的情況。

我國現階段農村的財務管理方面還存在諸多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財務產權不明,集體資產使用不規范,缺乏監督與管理,資產去向不明,資產管理系統不完善,會計從業人員素質低等等。

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基層管理人員素質偏低,對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高,同時其自身素質不夠高,缺乏對資產進行有效管理的能力;甚至有出于自身利益謊報、挪用集體財務的現象;

2.集體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完善,使不法者利用制度缺陷“鉆空子”;

3.民主監督力度不夠,集體財務缺乏有力的保護措施;

4.財會人員業務素質不過硬,缺乏對財會人員的考核辦法,使他們對待工作不夠嚴肅認真。

二、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和財務管理的方法

農村財務管理混亂小則影響農民的日常生活,大則引起社會混亂。因此,解決該問題成為了政府改善農民生活狀態的一項重要任務。

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和財務管理問題,最根本的就是要從廣大農民群眾的利益出發,積極采取強力有效的措施,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保證農村集體資產的有效性,為農村發展打下良好的經濟基礎。

1.提高農村管理層素質。農村管理層對農村資產的認識不夠全面,對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必要性缺乏重視程度,是導致農村集體資產流失的重要原因。同時,在管理層面存在的挪用公款及資產浪費等等問題也不容小覬。若農村管理層缺乏責任心,覺悟低,私心重,那么建設一個良好的農村資產財務管理系統便成為天方夜譚。所以,在選擇管理層的時候就要嚴把質量關,在以后執政的過程中也要不斷加強管理人員自身的思想道德和業務水平。只有管理層的素質提高了,解決農村財務問題才不是一個空乏的夢。

2.健全財務制度,建立農村財務預決算機制,規范集體資產使用明細。對全村資產進行所有權界定和登記工作,明晰產權,建立健全的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在制度的限制下使財務工作走向法制化和規范化。同時,各級地方政府需每年擬定該年的各項活動建設經費收入和支出,并經民眾代表和管理層共同商議決定后批準實施。各項支出以節約為本,將費用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每一筆收入與支出要有詳細的記錄,以電子稿和報表的形式一式兩份存案。

3.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財務小組,實行民主公開制。由財務組人員負責財務的管理與監督,財務小組人員有檢查、審核集體資產的權利。同時,要向村民們公開財務收支明細,包括財務預算,集體資產使用額度,資產來源與去向等等,讓全體村民參與到財務監督與管理中來,使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和財務透明化。

4.提高財會人員綜合素質,建立擁有一定數額的財會小組。要嚴格會計人員選拔機制,任人唯賢,選拔具有高素質和高業務能力的人員激活會計隊伍,不隨意調配會計人員,確保工作的穩定性。會計人員要嚴肅對待工作,杜絕任何形式的亂報亂支現象。同時,對會計隊伍進行一定的考核制度,定時檢查其業務水平,并進行一定的獎懲,以達到會計隊伍的良性循環。

5.建立嚴格的懲罰制度。金錢往往能吸引人犯罪,所以在治理經濟犯罪的問題上,農村干部也不可忽視。干部是為人民服務的,要以保障農民的生產生活為己任,時刻將維護農村和諧穩定工作放在心上,為人民排憂解難。如若有干部抵不住金錢的誘惑,最終走向犯罪,那么對于這些人,絕對不能心慈手軟,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嚴肅處理。同時,要針對此問題查漏補缺,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孫長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問題的探討[J].集團經濟研究.2007.(7).

[2]苗宏: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的思路和對策[J].中國集團經濟.2007(3).

第3篇

一、認真開展清產核資,摸清農村集體資產底數

清產核資是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礎。各鎮要成立清產核資領導小組,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有領導、有計劃的開展。清產核資工作以集體經濟組織自查為主。區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各鎮經管部門具體負責這項工作的組織、監督、檢查。

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

1、資產清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所屬企業賬內外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理,填制統一的清產核資報表,由填表人和實地盤存人員簽字,作為填制農村集體資產臺賬的原始依據。

2、資產核實。對清理后的資產進行逐項核實,將需要處置的資產列出清單,按資產處置程序處理。經核實,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情況與產權證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產權變動登記。集體資產產權界定按“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進行,對權屬存在爭議的資產,應本著尊重歷史,維持現狀的原則,暫緩資產處置。

3、建立臺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清產核資的結果,對已核實的貨幣資金、存貨、固定資產、債權債務和其他資源性資產以及暫緩處置的資產逐一登記,分類歸檔,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臺賬,如實反映農村集體資產的數量、價值及變動情況,并報鎮經管站歸檔備案。

二、健全各項制度,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制

1、農村集體貨幣資金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健全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制度,保障貨幣資金的安全和完整。要制定庫存現金限額標準,杜絕庫存現金超額、白條抵庫、坐支、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現象的發生。要按照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嚴格貨幣資金開支審批手續。要及時清點核對現金,定期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核對銀行存款,做到賬款相符,賬賬相符。

2、農村集體固定資產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固定資產崗位責任制,明確主管村干部、會計和保管人員的責任。保管人員和會計對固定資產的增減及變動情況逐一進行登記。固定資產的出租、出借,必須簽訂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出租、出借。以集體資產或自有土地進行投資,要進行可行性分析,并經資產所有者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集體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后方可執行。基建工程必須要有預算,在建工程應當有專人監管,完工后及時組織驗收,并進行基建項目審計。農村財務人員要根據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和使用年限,對固定資產按期計提折舊。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或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價值,自取得當月起在合同或有關制度規定的使用年限內按月平均攤銷。每年應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實地盤點,核對賬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3、加強農村集體債權債務的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制止新債,摸清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要求,嚴格控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的債務產生,對特殊情況需要舉債的,要在落實償債責任人和確保還債資金有來源的前提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策程序通過后方可舉債。對現有的應收款項要積極催收,防止形成壞賬。

4、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臺賬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對所屬資產建立臺賬制度,臺賬設計要規范、完整。固定資產臺賬應包括資產編號、購置時間、類別、原值、折舊年限、凈值、存放地點、資產保管人等;債權債務臺賬應包括債權債務發生日期、金額、來源、用途等內容。其他資產及各種權證、經濟合同、租賃協議等原始資料要妥善保管,也應建立相應的臺賬。農村集體資產臺賬登記的內容、金額必須做到賬賬一致、賬表一致、賬實一致。

三、嚴格履行申報審核和民主決策程序,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管理

農村集體資產屬于全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凡關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如集體土地征用、變賣、出租,集體企業改制、資產的轉讓,大額舉債,大額對外投資或不實資產核銷等重大事項,必須嚴格履行申報審核程序和民主決策程序。

1、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事項的公開

涉及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重大事項,在村兩委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必須在村務公開欄將資產處置方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一周。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廣泛得知、充分參與、無異議后,上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要充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效行使對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2、農村集體資產處置的申報審核程序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公布的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方案向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提出申報。并上報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事項和農村集體資產處置事項公開情況的相關材料。

(2)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接到上報材料后,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對上報的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方案和公開情況進行審核,審核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審核結束后,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簽署書面審核意見,加蓋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公章,送達提出申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做好歸檔工作。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審核后的集體資產處置事項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4篇

關鍵詞:農村集體資產;經濟發展;主要問題;對策

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部分村干部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

村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多年來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對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增強基層組織的凝聚力,保持農村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自農村實行以來,村集體資產處于管理混亂和無人監管的情況,沒有建立資產管理制度,尤其對沒有集體企業的村社,村干部認為農村幾乎沒有什么集體資產,礦產資源、荒地、草原等缺位管理。造成集體資產嚴重流失。

(二)財會人員業務素質低,財務管理混亂、集體資產底子不清

一是原始憑證中發票不正規、手續不完善、單據不齊全。 村級經濟活動因其所處環境的特殊性,使得村級原始憑證極不規范,村級支出原始憑證中很少有正式的稅務發票,大多都是一些形狀各異、字跡潦草、簽章不全、內容都不完整的白條,特別是村級基建項目,連基本的工程結算單、工程協議都沒有,真假難辨,漏洞較多。

二是會計賬簿設置、登記不全,個別村沒有按照財務要求設置會計賬薄、科目,收支記錄不完整,特別是有的村存在有賬無物和有物無賬的現象, 導致集體資產普遍存在沒有將自然資源、公益設施等集體資產納入賬內核算。同時,已經報廢、丟失、損毀的集體資產仍計入賬內。

三是會計工作交接不規范。更換會計人員時,有的財務人員交出的會計資料不全,甚至不交會計資料,新任會計只好重新建賬,造成村集體經濟活動的會計核算不連續,會計也就只知道自己工作階段的經濟業務,對以前發生的就不聞不問,是集體資產無形中流失。最終導致集體資產底子不清。

(三) 鄉村兩級對集體資產監督不力

1.農村審計監督乏力。鄉鎮農經部門對村級集體資產審計監督不夠。目前,由于機構改革后,有的鄉鎮沒有農經部門或者人員不足,農村審計工作難以有效開展,弱化了其在村級經濟活動中的監督職能,財政部門由于多種原因也沒有對村級會計基礎工作進行監督,造成監督主體的缺位。

2.內部監督乏力。村民理財小組作為村級的紀檢組織,代表廣大群眾依法對村級的經濟活動進行全程監督,對村級的收支單據進行審核。但是理財小組成員文化水平不高,不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限制了其職能的發揮,有的村民小組有名無權,無財可理,使民主監督制度形同虛設,村級資產管理失去有效的監督和控制。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對策

(一)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全面摸清農村集體資產“家底”

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管理產權登記制度、資產占用制度、資產收益制度、民主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以及資產報告制度等規章制度。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基礎上,依法對集體經濟所有的各種資產界定所有權,理順產權關系,對集體經濟所有的各種資產進行重新核實,清查集體經濟所有的各種資產,摸清集體資產的存量、結構、分布和運行效益情況,確定集體資產的價值總額。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把應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都納入管理的范圍。做到賬實、賬款相符,全面摸清村集體資產負債情況。

(二)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完善會計委托制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是加強集體資產管理的基礎,是完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體制和機制的重要方面,村集體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收益分配方案,重要集體資產的購置和處分等重大事項,要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履行民主程序,接受全體成員的監督,落實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決策權,監督權,增強集體透明度。

農村財務方面,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化解基層矛盾。村財開支審批實行限額管理,分別由村主任、村兩委等進行分級審批,所有財務報賬前均須經村民理財小組審核蓋章后方可入賬。每個村設立由三至五人組成的村民理財小組,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小組成員應具備一定的文化知識和財務知識。在會計工作中,堅持民主自愿和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情況下,委托鄉鎮經營管理機構進行記賬、核算和管理,嚴格遵守現金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各項收入如數入賬,不得坐支現金,不允許“白條”沖抵現金,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在會計核算和貨幣資金的雙重下,實現全方位地早監管早管理,從而避免出現現金管理不嚴、挪用或亂用資金等,從而使得財務管理更加地規范化。

(三)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制定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法規和制度,積極爭取培訓費,加大對農村集體財務人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鄉鎮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人員、審計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其業務素質。縣鄉兩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幫助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濟合同管理和服務,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組織規范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調解處理合同糾紛。

三、結論

為了進一步的規范和保障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必須充分的重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結合實際的發展環境,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的進一步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第5篇

關鍵字:集體資產 問題 對策

一、農村集體資產概述

農村集體資產定義為歸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所有的資產。屬于組或生產隊集體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成員集體所有。這是山東省近期頒布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明確界定,但其實農村集體資產由于各種原因一直沒有當做明確界定的資產來管理和使用,上一次我國全面清查農村集體資產是在1998年。與當年相比,如今的人們更關注清查之后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改革,改革的目標是什么?因此農村集體資產的改革實為當務之急。自2009年頒布《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發[2009]1號文件精神促進山東省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意見》起,截止到2012年初已經基本完成了鄉鎮機構的改革任務,但是農村集體資產還有好長的路要走,如何更好的發展農村集體資產,我們值得討論。

二 、農村集體資產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多年以來農村集體資產一直是相對薄弱的環節。大部分地區基本處于停滯狀態,我們的農村集體資產改革起步較晚,管理滯后,管理機制的不完善以及沒有一定的追究責任懲罰措施使得我們的農村集體資產改革存在許多先天性的難題。

1.農村集體資產定義不明確,產權關系不清晰。

農村集體資產定義不明確,產權關系不清晰是農村集體資產存在眾多問題中的基礎問題。總結起來可大體概括如下:第一,一些集體在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被登記為國有資產,有些本該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二,由國家、集體和農民同時出資建立的基礎設施往往使集體的產權得到侵蝕,第三,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產權關系不清。這些問題都是由于資產定義不明確,產權信息不清晰所造成過的。

2.農村集體資產的資產以及財務管理不規范,管理制度不完善。

農村集體資產的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在制度和定義不清晰的基礎上存在管理的難題,資產管理方面比如家底不清,好多地方的的賬簿上都沒有非常清楚的反應出機子資產的詳細登記;集體資產的發包和出租不規范;專項資產管理不善,使用不當;有些債權無法收回以及收支失衡等問題。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支出簽批不規范、賬務處理不規范、檔案管理不規范、以及工作交接不規范等問題。

3.農村集體資產流失嚴重,農村集體資產效益退化。

農村集體資產流失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盡管說集體資產的流失是不可避免的持續存在的現象,但是流失的不合理性使得這一問題變得尤為突出,總體來看,既有集體經濟組織自身的原因,也有一些客觀的因素;既有歷史遺留的問題。也有現實中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瓶頸。侵占、糾紛、圈占等現象時有發生。造成了農村集體資產生態的不穩定性。

4.部分地區現象嚴重,侵蝕農村集體經濟良態。

由于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模糊,農民對于集體資產,尤其是農村資源狀況大都一頭霧水,有的也不會去了解爭取自己的權益。農村集體資產腐敗現象是管理制度不健全基礎上滋生出來的,有些地方政府消極執行相關規章制度,造成了部分地區政府現象嚴重。近幾年在網絡上提出申訴的農民“冤情”,大都涉及農村集體資產。因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不善而引發的上訪,也一直是各級部門處理的要務之一。雖然我們采取了很多措施來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但是好多制度不一定能落實到位,比如在我們農村集體資產的清查中,大小的貪污案件屢見不鮮,有的數額甚至到達數千萬之巨。

5.缺乏民主管理和審計監督,集體資產發展很難完善。

農村集體資產不及時民主公開,公開內容及形式也欠缺完整及規范,造成了部分集體的“暗箱操作”缺乏民主管理。另外審計監管不力,審計監督力度薄弱工作開展難度很大,知識一些問題流于形式。

三、 農村集體資產發展的對策建議

1.建立集體資產管理組織,健全產權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基礎和根本,建立健全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行:首先確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方式,在農村集體資產經營中堅持農村的增值保值以及集體經濟優先的原則,其次要界定明確的職責分工,建立專門的管理部門,對出現的各種情況能做出最正確的解決方案,最后要在各方面有所保障制度的實施以及維護,建立合同機制,做到及時入賬,及時公開。

2.加強集體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

加強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最重要的一點要是必須要充分發揮農村集體和村民的積極性,確保兩方面協調運行。另外要健全集體資產的行政監督體系。實行公民參與監管,公民參與決策的村民監事會制度。

3.堅持完善資產和財務管理,規范資產管理制度。

規范資產和財務管理首先要做到公開,民主,監督。公開要做到全面。民主要做到決策,監督要做到正式。另外要建立高效的業務流程,建立功能完善的財務決策支持系統,還要建立跨部門跨組織的信息系統,切實努力做到農村集體資產的良態發展。

4.消滅干部牟利空間,嚴防腐敗現象發生

防止腐敗現象是各方面資產管理都要涉及到的問題之一。針對此問題各項措施的實施相對于其他缺點是提前的,為達到這一目標,目前已經實施的集體產權改革中,量化到個人的集體資產,其產權已經得以明確界定,村干部再想要無償使用難度極大。這是目標得以體現的重要進步。但是還是要更加嚴格把關,切實做到認真嚴肅。

第6篇

關鍵詞: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中圖分類號:F30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6997(2012)12-0014-02

社會主義新農村要實現農村集體資產的有效管理,實現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也是農民最為關心的一項工作。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體財務管理和財務公開的各項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根本要求。

1 當前我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原因

1.1 管理主體不明確,民主管理監督不到位

從本質上講,農村集體資產起源于農戶的股金,由農民幾十年勞動積累而成。其產權應歸廣大村民共同所有,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村民對其實行管理,是最直接、合法的管理主體。但部分基層干部未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往往依靠上級行政機關或其他部門去管理和監督,使農村集體組織管理無形中處在一種行政干預之下。另外,長期分散的家庭經營也淡化了村民的集體觀念和民主管理的意識,造成監管不到位。

1.2 產權不明,糾紛時有發生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營形式的多樣化,農民的產權意識不斷增強,在農村中產權糾紛也時有發生。引發產權糾紛的主要原因:集體土地被征用后,原有附屬集體資產處理不當,造成權屬不清;原始投資無憑據或憑據不足,使其產權份額無法認定;由于歷史遺留問題造成村、組和企業之間土地權屬不清,界線不明;不少村集體資產承包時沒有承包合同或在承包合同中沒有資產標明,久而久之造成了資產的產權不清;一些鄉鎮平調村組集體財產而引發糾紛;一些村干部權力過于集中,獨斷專行,貪污、挪用、揮霍、浪費集體資產,進而引發糾紛。

1.3 管理隊伍素質差,隊伍不穩定

當前農村財務人員是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要力量,他們中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文化基礎較差,業務素質不強。出現了計賬不及時,會計科目設置不規范,憑證編制混亂,審批手續不全等問題;一些鄉(鎮)、村干部的素質較差,法制觀念淡薄。在集體資產管理中損公肥私,以農村集體資產隨意抵押擔保,甚至放人情債的現象時有發生;農村會計隊伍普遍存在更換頻繁不穩定的現象,經常是村(社)領導一換,村(社)會計也跟著換。新上任會計業務生疏,得不到及時培訓,不能按農村會計制度要求處理具體的會計事務。出現了集體資產存量不實,賬目數據損失嚴重的現象。

1.4 管理監督制度存在缺陷

從管理制度方面看,目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監督制度還不完善。盡管有些村制定了資產管理監督制度,但有章不循,使其未能發揮應有作用。主要表現在:由于缺乏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加上資產產權界定和登記制度、集體資產流轉和評估管理制度、民主監督制度、審計制度等制度不健全,出現了侵吞農村集體資產,在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過程中侵占、挪用、私分、揮霍浪費集體資產、非法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擔保、擅自占有、使用或毀壞各類集體資產,以及在發包、租賃、招投標過程中違規操作等行為,致使農村集體資產大量流失。

2 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措施

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關系到廣大村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是目前我國農村的一項重要工作,具體措施有以下幾點。

2.1 明確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地位,切實履行職責

要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合法主體。必須建立健全管理機構,理順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鄉鎮應設立“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加強對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和監督,確保集體經濟組織代表社區內全體村民的意愿,發展各類集體經營項目,有效行使集體資產的所有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同時要提高廣大基層管理人員對集體資產管理重要性的認識,教育他們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鄉鎮要重點抓好村集體財產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從根本上解決集體資產產權不清、職責不明、監管不嚴、分配不公等問題,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促進村民增收和農村社會的穩定。

2.2 界定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化解產權糾紛

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產進行清查,對集體資產所有權以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的歸屬進行確認。明晰資產所有權,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建立集體資產產權登記制度。集體經濟組織對占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農戶或個人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建立資產的臺賬,對屬于農村集體的資產,在進行全面的清產核資的基礎上,科學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集體資產產權發生爭議、糾紛的應該按照有關法律和法定的程序去解決,在爭議、糾紛未解決之前,當事人不得損害、侵占集體資產。

2.3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與監督機制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是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有效管理的有效保障。首先要加快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立法工作,填補相關的法律空白,進一步加快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立法工作,做到依法管理,嚴厲打擊農村基層組織中的腐敗現象,切實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建立起一套運轉正常的村集體資產管理與監督機制。具體來說,應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集體資產產權界定和登記制度;二是要建立集體資產流轉和評估管理制度;三是要建立集體資產年檢和報告制度;四是要建立審計制度;五是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六是要實行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完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2.4 提高管理人員素質,穩定管理隊伍

第7篇

隨著農村地區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取得了巨大的進步,經濟總量和集體資產的規模都迅速增加,這種情況下,集體資產的管理問題、集體利益的分配問題、產權問題等逐漸上升為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利益矛盾和群眾關注焦點。同時,由于農村地區經濟組織和人口結構越來越復雜,已經退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是否仍然繼續享受集體資產和集體收益的分配等問題也相當突出。這種背景下,創新原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在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充分利用農村經濟發展資源、提升集體利益分配的透明度、解決產權不清晰問題、完善農村承包經營體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二、北京市區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創新分析

(一)面臨的問題

1. 農村集體經濟產權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盡管國務院對農村集體經濟產權的法律地位此非常重視,并在法律層面上出臺了一系列的規定和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產權的法律地位仍然非常模糊,相關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的法律性質、法律名稱、成員資格、資產管理、利益分配、管理機構以及權力隸屬關系等沒有系統、明確的法律表述,甚至對一些問題的法律規定還存在矛盾的方面,對產權登記、履行獨立財產權、稅收管理、惠農政策規定等都造成了非常大的障礙。

2. 新型集體經濟組織運營管理不規范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營管理的核心是財務和資產管理。一方面,財務管理欠規范、制度不健全。例如,農村財務管理沒有規范的收據,不重視日常開支發票,相關的審批制度也基本上被架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沒有正規合同、沒有質量驗收、沒有正式發票,在庫存現金管理中白條抵庫的金額越來越大、管理難度提升等;另一方面,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也存在諸多漏洞,集體資產流失、虧損問題非常嚴重。例如,北京市許多農村地區沒有建立規范的資產管理賬冊,集體資產的管理情況、保管人等信息無從查起,直接造成了集體資產的流失。

3. 新衍生人口經濟權益在股東機制運營的集體經濟下沒有明確規范

北京市一些地區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產權改革實踐比較早,但是由于缺乏實際經驗以及制度設計不全面等問題,對新衍生人口經濟權益沒有進行完善的考慮,產生了諸多的利益矛盾問題。北京市昌平區等在開始采用股東運營機制模式中實施的是股權固化做法,對新衍生人口的經濟權益缺乏一定的保障,引發了較大的爭議。新衍生人口主要是新嫁入的北京市農村戶口的婦女、外地嫁入的非北京市農村戶口的婦女、新出生的北京市農村戶口兒童、已經實現整建制轉居的農業戶口居民。由于股權固化規定農民在產權改革后獲得的集體經濟股權只能夠在所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進行轉讓以及繼承,對新衍生人口如何獲得集體權益、是否可以獲得集體權益、持股多少等并沒有具體明確和規范。

4. 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有待提高

從北京市農村經濟發展整體來看,集體經濟發展水平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還存在局部地區農民經濟收入少、集體經營模式落后、經濟發展水平層次較低等問題亟待解決。北京市3498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主要從事第一產業的有1953個,占到了一半以上;主要從事第二產業的有78個,約占2%;以第三產業為主要發展途徑的村則有1467個,占到了42%。多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業規模較小并且非常單一、缺乏足夠的市場競爭力,同時還存在經營管理不完善等問題,提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繼續提供良好的惠農扶持政策仍然是未來一段時間的重要任務。

(二)具體措施

1. 完善制度,為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創新提供制度保障

以北京市昌平區的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為例,為了保障以股份合作制為重點的產權制度改革的推進,該區先后制定了《股權合作社章程》、《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章程》等制度,在有效聽取農民意見、整合農村經濟發展資源的基礎上,對農村股份合作制經濟的股東大會、組織結構、管理責任、產權登記等問題逐一明確,為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創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昌平區按照集體通過的制度建立了農村經濟發展股份合作社,并選舉合作社的董事會,由董事會產生合作社的總經理職位。股權合作社的登記注冊、營業執照登記等手續按照北京市規范的手續和制度進行。

2. 明確股權分配,使農村集體經濟運營走上順利發展的軌道

針對農村經濟組織管理不完善問題,昌平區通過明確股權分配使農村集體經濟運營走上順利發展的軌道。昌平區農村集體經濟股權分為集體股和個人股,其中,集體股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所共有且不能超過集體凈資產的30%,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集體股的經濟收益進行規范管理。將個人股設置為戶籍股、勞齡股,依據對配股資格人員的界定標準,戶籍股為有集體經濟組織戶口的所有成員所有,勞齡股則依據勞動者的勞領和參與集體勞動的人員所有。

3. 完善利益分配,確保新衍生人口在集體經濟中的權益

針對新衍生人口在集體經濟權益分配中不規范問題,昌平區采取了完善收益分配機制、明確土地權益和經濟組織收益分配關系等措施,保障了新衍生人口在集體經濟利益分配中的合理權益。昌平區在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基于土地權益的收益分配機制。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由集體股和個人股進行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通過個人股股權享用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收益,集體經濟組織外部成員通過集體股享有集體建設土地收益。同時對國家征地情況下集體建設用地、農戶承包土地、宅基地等的補償款量化和分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4. 開展試點,探索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路徑。

為了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的有效推進,昌平區采取的集中試點、階段總結、全面擴大、推進實施的思路。首先在矛盾突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村進行試點,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然后在試點的基礎上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完善,對完善后的改革方案進一步擴大和發展,最后全面推進,對所有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完成產權制度改革。

三、改革效果

進過十幾年的摸索和實踐,北京市昌平區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成果。第一,農民在改革中得到了經濟建設和發展的成果。昌平區在2013年時的分紅總額已經達到5.1億元,多個村已經實現多年累計分紅。第二,完善了集體資產的管理,解決了集體資產流失、虧損問題。產權制度改革中對集體資產進行清查和核對,對資產和債務有效明確,減少了不良資產的規模和數量。第三,調動了農民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提升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活力。產權制度改革后理順了各方面的利益分配關系,農村經濟發展的活力和協調性有效增強。第四,完善了農村集體經濟的管理和制約機制。改革后,多數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了權責協調的董事會,有利于農村經濟管理的統一和協調。

四、經驗總結

從北京市昌平區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創新改革中,我們可以獲得以下經驗:第一,產權制度創新要結合地區經濟發展實際,注重研究阻礙創新和改革過程的深層次矛盾問題。股權制度改革只是產權改革的一種方式,但研究深層次的利益分配問題,加強制度設計等則有利于提升產權制度創新的效果。第二,產權制度改革需要解放思想,及時總結經驗,處理好改革過程中的利益關系。昌平區改革過程中完善了管理制度,樹立了民主法治觀念,并通過集中試點和擴大試點總結了改革過程中的經驗,有利于改革措施的擴大實施。

第8篇

1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的必要性

1.1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切實維護農民土地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

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給出的2010年數據顯示,中國農業土地資產比例最高達54%,遠高于機器10%、農業設施12%、牲畜24%。全球農業土地資產比重,中國14%居第二位,僅次于美國16%。然而,我國農村土地資產產權建設和價值實現機制滯后,導致農村土地資產“流轉率低、流轉方式單一、土地規模化經營程度低、土地資產流轉風險高”的現象普遍存在。長期以來,這筆巨大的財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約束,除用于滿足農戶自身生產生活需要外,無法像城市土地資產那樣在市場中有序流動。農村土地只凸顯其基本的社會保障功能,卻不具備融資擔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礙了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

在中國,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對于農民而言,土地產權既是一種生存權利,又是一種發展權利。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作為一種權利范疇,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對農村集體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種財產性權利。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指農民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通過行使對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受益權、處置權等物權,而獲得的相應收益,即農民對所擁有的財產通過出租、轉讓、入股分紅和投資等方式所取得的資產增值收益。農民的財產額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財產性收入的多少。據調查,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現階段我國農戶的財產主要集結在其擁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慶市璧山縣為例,該縣農戶的房屋價值占其家庭財產價值總量的62.6%,該地區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比重嚴重偏低,平均不到其總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個地區越富裕,其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多少,成為衡量一個地區是否富裕的重要標志。

1.2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是我國基本的經濟制度,它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直接影響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關系到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當時國家的建設規模有限,對農民的影響并不大。隨著我國市場化的深入發展,政府依然憑借壟斷權力,操控農村土地市場。以成本價征用農民土地,再以市場價出讓土地,失地農民只獲取土地市場價值的小部分,而政府獲取了高額的壟斷利潤,使國家賦予政府的土地壟斷權成為權利尋租的動力。政府過度介入經濟生活,對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產生不良作用。現行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落后于時代的發展,違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

黨的十明確提出,不失時機深化重要領域改革,堅決破除一切妨礙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們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觀調控體系,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因此,應當著力完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機制,推進農村土地資產市場化,培育農村土地資產市場體系。

1.3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是統籌城鄉發展的必然要求

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城鄉發展一體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要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增強農村發展活力,逐步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共同繁榮。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針,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有利于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在較短時間內能夠實現突破性發展,主要得益于城鄉二元體制下勞動力、資金、土地等生產要素繼續由農村向城市單向流動,大量農村土地以極低的成本轉化為城鎮建設用地,而大量農民被排斥于城市化進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權利直接參與并分享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成果。顯然,這種“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形成城鄉分割的土地市場。從土地市場體系構建來看,城市建設用地轉讓、出租交易市場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比較完善,但是農村土地市場體系尚未真正建立起來,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強制手段,侵害農民的土地權益,導致失地農民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中國最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之一。同時,城鄉分治體制下,土地要素流動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資本和勞動力要素的自由流動,影響了要素與資源的進一步整合。土地權屬限制導致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出現同地不同價,農村土地資產的價值沒有真正顯現出來。因此,深化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改革,確保城鄉之間在資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擁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和正義。有序推進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促進農村土地資產化,也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要求,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也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2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2.1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農村集體組織是誰,法律是否賦予農村集體組織行使土地所有權,法律規定含糊。《中華人民共 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顯然,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組織的是經營管理權,并未明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農村集體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

“集體產權”(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或“集體所有制”的概念是一個沒有得到嚴格界定的概念。在實踐中,作為主體的“集體”是誰?“集體”對土地的管理和監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在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內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沒有作出具體的安排。由于“集體”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現實中找不到對應的載體,以及其標志性權能被國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權能實際上是由少數農村干部在行使,導致其主體事實上的不存在,即主體虛位。筆者在對重慶江津區、開縣和忠縣農戶走訪調查并回收有效問卷316份,結果表明,多數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是模糊不清的,甚至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農戶認為,集體就是國家;36%的農民認為集體是干部(村干部、鄉鎮干部),認為集體是村民小組占15%;剩余21%的農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關心。

周誠在《土地經濟學》中提出了“五權結構”,即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目前的農村土地制度下,農村土地產權對集體和農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農民集體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權利;另一方面,農戶的土地經營權雖然相對充分,但財產權嚴重不足。例如,在現行制度下,農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權以獲取銀行貸款的權利,產權缺乏有效的實現途徑和保護機制。

造成這種主體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現階段隨著家庭承包經營的發展,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在大多數村內是不存在的,村一級并沒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主體;二是下,土地被細化經營,雖然滿足了農戶的土地私化經營愿望,但是小農意識下的農民并不關心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誰;三是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處分時,各級政府介入十分嚴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現象。

2.2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機制失靈

現行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機制體現于行政干預土地產權配置,這種管理機制造成各項權利主體對土地的權利、義務難以明確,這是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多重矛盾產生的根源。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國家對農村土地權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終歸屬權屬于國家,但國家并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國家卻可以通過強制手段實際操縱和決定農村土地所有權交易并且參與所有權收益分配;二是農民集體作為名義上的土地所有者,實踐中難以充分行使所有權,主體地位處于虛置狀態,土地權益受到多方侵蝕;三是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亂,權利和義務不對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充分行使受制于農村基層政治民主發展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分為三種,即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社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他們既是一個經濟組織,負責經營管理農村土地,又被視為地方政府在農村基層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農村版“政企不分”。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資產補償機制不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征地補償標準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來的收益部分。農用地一經征用后,其用途改變會導致地價高漲,而這部分巨額增值收益農民并沒有權力享受即形成實際上的“增值歸公”。從征地補償辦法看,長期以來,中國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認或尊重。在現行征地制度下,農民拆遷安置所得比例極低,土地收益分配明顯是向政府、城市、非農部門傾斜。近年來,全國各地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上訪、投訴媒體等維權抗爭活動以及其與地方政府和開發商之間發生的嚴重沖突事件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2.3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平臺薄弱

農村土地資產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實現農民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應依據法律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產權、資金運作和資產經營狀況進行系統檢查、評估。調查發現,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在確權、統計和評估方面存在滯后性,農民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記不及時、不全面,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致使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混亂、資產處置隨意等問題。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首先應該清楚農村土地資產的存量,明細到村、組、戶。其次,應該清楚農村土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抽樣調查忠縣269個農戶,98%的被調查農戶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數量、位置,但是他們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抽樣調查忠縣、開縣等180名村官,95%的被調查者能正確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積、用地結構,但是他們不知道本村土地資產的市場價值。我國農村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戶對農村土地資產認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農村土地產權遺留的歷史問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虛置,“三級所有,社為基礎”的農村土地資產管理體制名存實亡。由于集體土地檔案、地籍圖像資料不完善,農村土地界限存在爭議。二是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的特殊性。由于農村土地資產本身存在的特性,如產權特征、資產屬性、市場條件等,在進行土地資產評估的時候,存在一定的障礙。

對重慶市資產評估協會98名專業人士咨詢結果顯示:98%的受訪者認為,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平臺建設是十分必要的,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須 進行農村土地資產評估,同時也表達了對現行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狀況的不滿;92%受訪者建議農村土地資產評估的原理和方法參照土地流轉市場定價法;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認為,農村土地資產評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來支持。

2.4 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效益低

目前,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不善形成種種弊端,影響到廣大農戶財產性收入增長。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這是政治經濟學的一個基本論斷。農民擁有土地,就擁有巨大財富,就應該擁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中國城鄉居民收入結構統計結果(表2)表明,城鎮居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卻有更多的財產性收入,農村居民擁有土地所有權,但財產性收入較少。這個現象發人深省,農村土地資產管理效益幾何。

據調查,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不善影響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第一,對土地非農化產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劇了腐敗泛濫,加重了對極為稀缺的土地資源的亂占濫用現象。特別是在城市近郊區和鄉鎮企業發達的沿海地區,農村集體非農用地大量進入市場已成為客觀的事實,且主要以買賣、有償有限期出讓、出租、入股聯營、聯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進入市場。這種現象影響到耕地資源的保護,也造成土地資產收益流失。第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城郊地區,農村土地資產增值空間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關土地法律和政策的嚴格限制,在城郊地區一些集體非農建設用地自發地、無序地流轉形成了一定的隱形市場,農民以不合法方式爭取自身利益的行為,導致了土地資產管理失控、建設用地供應總量難以控制、土地市場秩序遭到破壞等突出問題。第三,由于農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現象十分普遍。統計數據顯示,1996—2010年間全國農村人口減少了1.49億,但農村居民點用地總面積不但未降反而凈增6.13萬hm2,農民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也從193 m2增加到218 m2,超過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標準,形成許多所謂“空心村”,鄉鎮企業亂占濫用耕地現象也十分普遍。

3 加強農村土地資產管理的建議

3.1 強化農村土地資產管理主體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基層群眾自治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加強農村政權建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確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并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各地農村經濟社會改革發展的經驗證明,優化資源配置是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的保障。發揮村民委員會的積極作用,加強村民委員會管理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的職能,是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創新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客觀要求。我們要堅持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相互適應的科學發展觀,深刻認識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發展的客觀規律,與時俱進,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創新發展。建議積極推進地方立法,賦予村民委員會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權,強化村民委員會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用益物權。改“三級所有,社為基礎”為“三級所有,村為基礎”。

3.2 開展農村土地資產清產核資

開展農村股份合作、推進“三權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學評估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嚴格明晰農村集體土地資本結構。城市的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家庭都能說出自己的資產價值,農村的每一個單位、每一個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資產價值。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因此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清產核資,顯化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值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的客觀要求。據調查,全國加快了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權和村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率達到90%。建議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調查成果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為平臺,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創新,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清產核資登記,摸清每一個村民委員會的農村集體土地資產規模、結構、價值,為加強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提供決策依據,為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村民委員會和農戶的土地權利在經濟上得到有效實現,創造條件讓村民委員會和廣大農民擁有更多的土地財產和財產性收入。

3.3 建立農村土地資產收益分配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管理相對滯后,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產生機制和分配機制認識不足、政策缺失,導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的要求未能滿足,嚴重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科學發展,危及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國有土地所有權收益已上萬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又有幾何。政府既要加強城市國有土地所有權收益管理,也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資產所有權收益管理。建議加強社會調查、理論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認識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質,科學構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的實現路徑和方式,合理評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統籌考慮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收益分配方案。建議加大制度創新和制度供給,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得到實現,為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夯實經濟基礎。

3.4 建立農村土地資產評估服務體系

價格是市場的靈魂,如何評估農地資產價格,是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關鍵環節。國有土地多年來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土地定級估價辦法,但對農村土地資產價值認識不足,農地定級估價基本上還是空白。如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統籌城鄉改革發展要求的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定價機制,需要 深化研究。與發達的城市土地評估機構相比,農村土地價格評估機構和專業評估人員極為缺乏。調查發現,當前在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推進農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資產價值評估難,制約了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有序推進。政府為城市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務,也應當為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提供公共服務,做好相關服務工作,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針對集體土地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暢通、價格不合理、服務體系薄弱等問題,迫切需要建立農村土地權屬登記、資產評估、法律援助等服務體系。合理的價格不僅能充分體現土地的價值,而且可以引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制定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農村集體土地資產管理的農村土地定級估價規范,建立農村地價評估機構,培訓農村集體土地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農村集體土地定級估價,合理確定農村集體土地資產價格,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第9篇

一、規范農村集體資金管理

1.收入管理。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收入,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必須全部進入收入帳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多頭開戶、私設小金庫,杜絕“白條”抵庫。備用金不得突破核定標準,要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賬目,盤點庫存現金,不得坐支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2.支出管理。所有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發生支出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有經辦人、證明人簽字(蓋章),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單位負責人審批,經濟管理科復核后,由單位會計人員交村財中心審核支付。大額資金結付應當以轉帳或存單方式支付,提取大額現金必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經濟管理科確認、村財中心核準。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決策程序,集體討論決定。

3.預決算管理。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并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4.資金管理崗位職責。要明確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分別保管,并切實加強票據管理。集體財務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拆借資金給私人及私營企業,不得違反國家金融規定搞資金運作。不得將集體資金、資產為私企及個人擔保抵押貸款。

5.投、融資管理。集體經濟組織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投、融資的,要切實把握投、融資的數額和期限,降低投融資成本,提高投、融資效益。凡投資項目投、融資500萬元以下須報街道資產管理委會審批,開發區集體經濟發展辦公室備案,超過500萬元以上須報開發區集體經濟發展領導小組批準同意。

二、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1.資產清查。每年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2.建立臺賬。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3.資產承包、租賃管理。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有條件的原則上實行競爭性發包、招租,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4.出讓資產管理。集體經濟組織出讓集體資產應當實行招標投標方式,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與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或代表確認。凡以調撥、報損、拆遷、翻建、出讓等方式進行資產處理,單項原值50萬以上須報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開發區集體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審批,單項原值50萬以下須報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開發區集體經濟發展辦公室備案。不允許直接或變相對外出讓(轉讓)資產。

三、加強農村集體資源管理

1.登記管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地、草地、荒地、灘涂、水面、沙場、碼頭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

2.包租賃管理。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原則上應當采取競爭性發包招租的方式。發包租賃嚴格按照資源性質,不得超范圍經營。

3.合同管理。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規范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資源承包、出租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超過規定年限須經街道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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