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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K826.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建筑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這與建筑法律制度的完整是密不可分的。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為三大支柱,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查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為輔的建筑法律體系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本身錯綜復雜,涉及法律適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層出不窮,承、發包雙方在出現合同爭議后有時還會遲到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各地法院因司法理念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差異及建筑行業專業性較強,在審判實踐中司法標準不統一的現象也時有出現。為及時、公正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及合同管理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就此進行探討。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特點
1. 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復雜
一項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既離不開建設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順利履行;也離不開農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順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領域內,由于法律的強制規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禁止把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定。與工程現實狀況嚴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誘惑,存在大量的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事實,這些均加劇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復雜性。
2.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有效解決,離不開律師的介入
合理合法維護當事人權益,有效解決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糾紛,離不開律師扎實的法律知識。這也是優秀律師的必備,在為當事人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時,扎實的法律知識是問題最合理最有效解決的前提,也是贏得當事人信任的基礎。
3. 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專業
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行政審批、環評,勘測設計、施工組織、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等各方的合同關系、工程關系均比較專業。在建設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進度、工程預算與結算、工程責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較專業。還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財務、稅收等專業問題。所以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應具備一定的工程知識。
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
1.施工企業合同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現在:(1)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后不能按依照合同辦事,而是習慣于找領導協調,即便是正當的索賠也不能理直氣壯的提出。(2)不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的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陰陽合同”充斥市場。“陰陽合同”是指發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一些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3.如何處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及合同管理:
第一,結合實際,做實基礎工作,規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規范管理環節,實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續的檔案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環節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解除、終止等,因此,企業應當依法健全、完善各項手續,合理規避各種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一些企業的管理人員總習慣于口頭通知,而不采取書面方式,這樣做確實比較省時、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隱患,當出現建筑工程施工爭議時,企業很難拿出對自己有利的實質憑證而陷入被動。因此,企業應當把完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書面材料作為一項基礎工作加以重點落實,提升企業管理的主動權。
第二,施工合同的管理。業主負責組織技術交底、提供施工圖紙,并督促設計單位派駐設計代表,同時派駐相關人員與承包人協商并解決工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委托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質量、進度、費用進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檢查、確認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應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確業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據工程的總體計劃合理確定項目合同控制目標,制定實施計劃和保證措施。業主嚴格依據合同變更程序對項目合同進行管理。依據合同約定程序或規定,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變更、違約、爭端、索賠等事宜進行處理和(或)解決。對合同文件進行管理。進行合同收尾。
第三,建設期間施工合同的終止糾紛處理。因承包人違約,造成業主強行終止與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時,承包人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額外增加費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費用。業主可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在本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再由監理工程師查清承包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與缺陷修復應結算的費用以及應扣除的完工拖延損失償金(如有)和業主已實際支付給其的各項費用,并予以證實。因業主違約,造成承包人與業主終止施工合同時,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終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和其他應得費用,還應支付給承包人由于該項合同終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對承包人的損失或損害的費用。新的施工單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單位)必須滿足項目招標時的相應資質和強制性條件要求。業主與新的施工單位重新簽訂合同,合同價款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工程單價變更糾紛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工程量清單中存在與變更工程細目相同細目的,其單價應按工程量清單中已有的細目單價確定;其二,工程量清單中無相同細目但存在類似細目的,變更工程應參照類似細目單價,業主應積極組織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及時確定變更單價;其三,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合或類似參考單價的,應由承包人依據合同單價分析表中的工、料、機單價和費率編制補充單價并考慮投標調價函的調價比例,報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審查確定;若是新增材料或設備,則按市場價格編制清單單價報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審查確定,業主應及時審查確定正式單價,盡量避免暫定單價進行計量。其四,如果變更工程單價一時不能議定,監理工程師可確定暫定單價報業主批準后,作為暫付賬款計入期中支付證書中,并辦理有關記錄和手續。
參考文獻:
[1]白向東.如何處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中外企業家.2009(22).
關鍵詞:處理方法;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 K826.1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0引言
在如今的市場經濟領域中,合同儼然成為在經濟活動中取得效益的橋梁和紐帶,同時也成為了產生糾紛的根源。而在建筑領域中,合同管理是經營管理的核心內容,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的內容成為開展建筑活動的主要依據,如何有效的預防和消除各種風險,把企業決策和市場經營風險降到最低,合同管理是關鍵。
在建筑領域中,發包人與承包之間有著非常多的責、權、利需要去明確、去處理,而只有通過合同對雙方的責、權、利進行嚴格的規定,才能避免或減少風險,所以只對合同進行有效合理的管理才能很好地進行項目利益的分配與協調。現代項目的管理,合同管理貫穿了整個建筑工程的始終。
一、建筑工程合同中常見的問題
建筑工程在合同簽訂時及合同履行過程中都容易產生問題,常出現的問題概括如下:
合同被認定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常見被認定無效的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是沒有資質等級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合同不嚴謹、不全面、不完整。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真實意思的體現只有靠準確、明晰、全面、完整的合同文字。不嚴謹、不全面、不完整的合同內容必然會給合同的履行留下隱患。
主合同缺失。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等。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包合同。這就要求分包人在承接承包人總承包項目中的分包工程時,應對總承包合同的有效性進行調查,以防因主合同缺失而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合同變更不及時。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作為承包方,更重要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關鍵在于變更要及時。
簽證確認及書函簽發不及時。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函,也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工程的簽證、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都將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承包人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訴訟時效已過。建筑施工企業被拖欠工程款的情況相當嚴重,有些拖欠沒有及時訴諸法律,當決定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
二、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
既然建筑工程合同在簽訂時及履行過程中會產生這么多問題,加強合同的管理,解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
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選擇企業優秀人才擔任合同管理人員,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在職學習,建立合同管理崗位責任制,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思想素質、法制意識、語言水平和業務能力。
建立企業合同管理體系。用制度管理合同,以組織架構保障合同管理的全覆蓋。設立法務部,建立法律咨詢、合同評審、履約監督、組織仲裁及訴訟的流程。制定合同的洽談、草擬、評審、簽訂、下達、交底、學習、責任分解、履約跟蹤、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全過程管理制度。通過定期對合同管理體系的檢查以實現合同管理體系的及時調整,不斷完善。
嚴格審查合同當事人。合同談判前,首先應對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資格、履行能力、履約信譽等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營業執照,二是授權委托書,三是資產負債情況,四是相關業績,五是特許行業或特種商品的經營許可證等。
完善合同模板。合同就是咬文嚼字,合同要求全面、準確、嚴謹,避免使用不準確,容易發生岐義和誤解的合同文字,避免合同條文有缺陷、漏洞情況的出現。將發包人、承包人的責、權、利描述清楚。
定期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合同管理部門要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檢查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嚴格履約;二看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合同變更情況,如有變更應履行變更簽約手續,以合同形式明確變更情況;三看是否存在違約情況,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都會導致違約情況。
三、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認定與處理
合同的糾紛也就是合同當事人責、權、利的糾紛,當發包人與承包人在責任方面產生爭議、糾紛時,建議按照以下原則認定、承擔責任:
承包方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施工準備責任。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物資準備責任。按雙方商定的分工范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采購、供應和管理。
及時告知責任。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布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工程質量責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應支付逾期違約金。
工程保管責任。已完工的房屋、構筑物和安裝的設備,承包方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并清理好場地。
工程交付責任。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竣工驗收責任。承包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工程保修責任。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于承包方責任的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發包方的責任認定和承擔:
辦證責任。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范圍內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執照和占道、爆破以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等的許可證。
工程定點責任。確定建筑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
三通一平責任。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和障礙物(委托承包方承擔的除外)。
物資保證責任。按雙方協定的分工范圍和要求,供應材料和設備。
經費保證責任。向經辦銀行提交撥款所需的文件(實行貸款或自籌的工程要保證資金供應人按時辦理撥款和結算,不按合同規定時間撥付工程款,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技術保證責任。發包方應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份數交付給承包方。
施工監督責任。發包方應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事宜。
誤工賠償責任。發包方由于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給承包方造成停工、窩工、返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未按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無異議并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后,承包人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驗收結算責任。發包方負責組織施工單位共同商定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逾期組織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隱蔽工程經雙方驗收認可后,承包人繼續施工而發現隱蔽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若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亦有過錯的,應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工程竣工后,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屆滿,發包人拒絕驗收的,承包人可單方與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費用由雙方對半承擔。因發包人拒絕提供驗收資料、文件,導致無法進行驗收的,視為發包人對工程已驗收合格。
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筑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質量承包人除對工程的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承擔責任外,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糾紛;對策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項目也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出現很多的法律糾紛。這種情況的發生可能會對企業經營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企業需要盡量避免糾紛的產生,同時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一旦發生問題也可以根據合同采取相應的對策進行處理。本文就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與法律糾紛對策進行闡述。
一、合同管理的意義
(一)經濟發展的要求
我國各行各業已逐步走向規范化,建筑領域同樣如此。如今,建筑工程合同雙方會根據合同履行各自職責,同時這種方式可以規范建筑行業的各種行為,保持建筑市場的經濟穩定性。讓市場經濟對建筑行業市場管理進行宏觀調控,能夠讓建筑行業更加健康的發展。
(二)行為規范的要求
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合同中的各項條款對其責任與權利進行界定。合同管理可以規范合同雙方的各項行為,同時,一旦在建筑工程中出現問題,相關人員可以根據合同進行糾紛的處理。我國建筑行業各項制度雖然已經逐漸完善,但是仍然無法避免一些非法競爭等不好現象的發生,一些人會因追求利益而鋌而走險,這時,需要通過合同對這些行為進行規范,避免糾紛的發生,將合同雙方的矛盾進行調解,最終保證建筑工程能夠保質保量的完成。
(三)項目管理的要求
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具有很重要的規范作用。建筑方可以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對施工中所要使用的各項資源進行合理調配。如若在建筑工程中不能明確各種責任義務的歸屬,可能會導致建筑方無法對工程中的各項資源進行合理的使用和管理,這種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會導致資源的浪費和各種現象的發生。因此,合同管理對項目的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糾紛
(一)質量糾紛
承包方和發包方需要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符合國家各項標準,從而保證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但是,一旦建筑工程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則需要承包方與發包方負起相關的責任,否則可能會出現雙方推卸責任的現象。第一,發包方如果在設計過程中出現失誤,或是在施工環境、設備及材料管理方面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出現。第二,承包方如果在施工過程中不能合理的運用各項施工技術,施工的組織管理工作存在缺失,或是施工規劃中存在失誤等也都可能導致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出現。
(二)工期糾紛
工期糾紛同樣可能與合同雙方相關。這種糾紛在實際的建筑工程中時有發生,工期的延誤會造成一定的損失,而由哪方來承擔責任或是雙方責任承擔比重如何界定則是人們需要考慮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發包方未能按期提供工程所需的各項物資、設備等,或是事先未能就場地拆遷等問題達成一致,最終導致工程無法按期完成而產生的損失需要由發包方負責。而工程具體的施工組織管理出現失誤以及技術方面的問題導致無法按時交工則需要承包方負起責任。除此之外,建筑工程的工期可能受到各種無法預測的自然災害等方面因素的影響,這些情況承包方和發包方并不能進行控制。
三、防范對策
(一)嚴格評審
工程出現問題時,需要按照合同進行相關的責任界定。如果制定的合同內容不合理可能導致其無法發揮明確承包方與發包方責任的功能。因此,在相關人員對合同的各項內容進行審查時,需要對其中每一項條款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同時通過專業人士對合同中的漏洞以及責任歸屬不明確等問題進行修改,從而保證當建筑工程發生問題時,雙方可以根據合同內容明確各自的責任以及保證責任界定的公平合理。
(二)嚴格調查合同方的資信問題
在工程的所有工作開始之前,評估人員需要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實力進行調查。評估人員需要保證發包方的運營狀況良好,同時,也要明確其相關的責任負責人,并對企業的信用情況進行了解,最終確保發包方符合建筑工程的各項要求。另外,評估人員對合同雙方的審查工作中,需要對企業的實力和資質進行了解,最終選擇可靠的發包方和承包方進行合作,從而減少工期延誤以及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問題發生,從根源上避免糾紛的出現。
(三)加強監督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的復雜性,導致發生質量以及工期延誤等問題時責任的界定工作比較困難。因此,監督管理人員需要對建筑工程的整個建設過程做好記錄工作,以文字或是各種現代手段對合同雙方的行為進行記錄,這種做法保證當問題發生時,能夠依據這些記錄對承包方和發包方的責任進行界定,避免糾紛現象的產生。同時,監督管理人員需要對承包方和發包方雙方對合同細節的完成狀況進行了解和掌握,同時協調好各個相關部門之間的工作,為建筑工程提供一個良好的建設條件。在建筑工程出現變動時,需要監督管理人員對變動的內容進行記錄,避免之后產生法律糾紛。另外,還有一種因特殊情況而引起的糾紛,即“黑白合同”。這種情況是當事人為避稅等原因簽訂內容不同的合同而導致的糾紛,監督管理人員需要加強對這種情況的控制,當問題發生時按照最新的規定以中標合同為準。
結束語
當建筑工程出現問題時,需要通過合同明確合同雙方的責任。發包方與承包方出現法律糾紛時,可以按照事先制定好的合同內容進行相關問題的處理。因此,在合同制定時需要保證其合理性以及對承包方和發包方的約束效果,才能為項目的順利完成打下堅實的基礎,最終保證建筑工程保質保量的完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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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糾紛;措施
1.前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的國有施工企業的生產與經營當中產生了許多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在這些問題當中,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不斷增加的法律糾紛問題,法律糾紛不但會造成企業經濟上的巨大損失,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企業在社會當中的信譽,對企業造成嚴重的負面性影響,進而對企業發展市場和拓展經營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2.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國家的干預性。當今我國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具體內容涉及到了國家的基本建設規劃,所以,我國對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制定方面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必要的干預,這主要表現在國家對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與監督上;(2)主體應當有一定的資格。我國《建筑法》中的有關內容規定,從事建筑行業的工程監理單位、勘察單位、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設計單位,應當具備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它條件、擁有從事建筑工作所必須的技術設備、具有國家法定職業資格的專業性技術工作人員、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注冊資本;(3)建筑工程合同的實際標的是基本的建設工程;(4)建筑工程合同為要約式合同。我國的《合同法》中有條文明確規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須為書面的形式。
3.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3.1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確認的原則
3.1.1確認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一般性原則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從下列的幾個方面來對建筑工程合同法進行審查:(1)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當事人意思的表達是否明確和真實;(2)審查建筑工程的主體是否合格;(3)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合法;(4)審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已經切實履行法定審批程序。
3.1.2制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建筑施工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依據《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遵循的法定審批程序包括: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公平、自愿的原則;民事權益受相關法律保護的原則;協商一致的原則與禁止權力濫用的原則是訂立合同以及從事民事活動最基本的原則。
3.2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確認
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的確認過程為:(1)全面的審查承包方和發包方是否真正的具備承包施工以及建設的具體資質;(2)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態度是否表達真實,意思和態度表達不真實的應當確認為可以撤銷變更的效力待定行為,或者確認為無效的民事行為;(3)審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確實通過了具體的程序;(4)審查建筑工程合同是否有悖于國家產業政策、法律規定、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利益,具體的審查有:建筑工程合同的條款存在欠缺或者不完善,并且合同的雙方無法修正的,建筑工程合同應當確定為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5)審查建筑工程合同的總分包是否完全符合國家法律的具體規定。
4.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問題
4.1工期糾紛
在建筑工程的建設當中,如果無法將建筑工程在合同所規定的期限之內竣工且交付使用,所引起經濟損失的產生,也是當今常見的履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糾紛。導致建筑工程的工期無法按時兌現的原因包括承包方和發包方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建筑工程的承包方由于建筑設備、勞力或者施工組織不力而無法滿足合同的工期要求,從而造成工期延誤;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發包方未依照建筑工程合同具體規定的期限來要求提供資金、設備、設計技術資料、場地、原材料等,包括開工后被迫緩建及停建或者無法按時開工,這樣不但使建筑工期延遲,還會給承包方帶來窩工和停工方面的經濟損失。
4.2質量糾紛
較為常見的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糾紛還有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的實際質量與要求的質量不符,從而導致財產和人身的傷害或者不能按照設計功能使用。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出現后,應當明確問題的責任,尤其是切實的實施質量終身負責制度后,就更加的需要劃分清楚問題的責任。造成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有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的責任,比如發包方提供的設備、原料、設計不符合要求,還有承包方技術和管理力量缺乏,組織措施不力,技術方案不合理等。
4.3結算糾紛
結算糾紛通常是由于建筑工程合同中所規定的工程造價低于實際的承包工程造價,或者是因為建筑工程地質情況產生較大變化而導致設計變更,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好的價款來完成建筑工程的建造,而向建筑工程發包人要求必要的補償價差,或者建筑工程發包人以不正當或者正當的理由拒絕價差補償而造成的糾紛。
5.建筑工程合同風險防范措施
5.1抓好合同評審制度建設
在建筑工程合同制定之前,應當按照相應的程序來對建筑工程進行嚴格的評審,法律顧問必須盡早的介入到建筑工程當中,并積極參與到合同的擬定工作中。應當將有關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規的具體含義吃透,并詳細的研究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充分的維護企業的各項合法權益,尤其要重視義務和權力不對等的條款,最大限度的降低或者避免法律風險,防止企業的信譽和經濟受到損害。
5.2在合同履行中實施管理與監控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過程當中,應當及時對照建筑工程合同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來對建筑工程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監控,加強建筑工程各個方面的協調性,為履行建筑工程合同打造出穩定的外部環境。與此同時,還應當重視原始證據、基礎材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建筑工程合同當中履行的具體狀況應最大限度的以書面的形式記錄下來,還要力爭得到設計部門、監理部門以及業主等方面的簽字認可。
5.3工程款回收的法律管理及監控
企業經濟效益的具體體現是施工單位按期完成建造任務,并依照建筑工程合同的相關規定收回必要的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建筑工程合同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在最短的時間內收回建筑工程款。如果需要,也可以采取非訴訟或者訴訟的方式來收回建筑工程款,但是應當盡量的采用非訴訟的方式。除此之外,對于工程分包人與材料供應商的各種付款要求,應當盡可能的減少爭端和糾紛,以避免工程訴訟案件對企業的信譽和形象帶來不必要的損害。
6.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嚴格的遵循《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運用法律的手段來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還應當有效的掌握建筑工程合同的具體特點,充分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合同和產生法律糾紛的種類及原因,運用行之有效的措施,來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徹底的防范法律糾紛問題的產生。(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吉林;長春;13000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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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法律問題Abstract: In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the coexistence of risks and benefi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with the pendulum problem can not be ignored in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risk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contract, cultivate and improv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claim consciousness, rational use of engineering insurance and guarante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 The article mainly elaborated the legal conno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working practice,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from which further put forward processing methods and measures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for your reference.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 legal issues
中圖分類號:TU71
為了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的法制建設,健全建筑市場法規體系,保障其繁榮發展,現階段必須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使承包商貫徹落實《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推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保證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合法性、全面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嚴格履行合同,并強化施工企業的工程合同法律意識,認真做好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工作。
對合同糾紛進行研究分析,使建筑工程能夠找到合同糾紛的具體原因,真正將現行的合同管理制度與處理方案進行完善實施,掌握精準的處理技巧,把握準確的防范措施的施用,真正將建筑工程的各項細節能夠被更多的人關注起來。因此,研究和探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和防范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內涵
1.1建筑工程合同的特點
由于建筑工程項目涉及面廣,其建筑工程項目的完成,往往不是一個單位能夠完成的。而是根據工程項目的大小,由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簽訂合同。因此,建筑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一旦出現糾紛時,有案可查,這是建筑工程合同的第一個特點。其次,建筑工程合同有一定規模的建設項目要按招標程序辦理。招標投標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是市場經濟的一種競爭機制,因其具有科學性效益性、公平性和安全性等優點。總體而言,建筑工程合同具有履行期長、內容豐富、涉及面廣等特點。這就要求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時,無論在文本結構和內容上,都要反映和適應這些特點,促使當事人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和職責,提高建筑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2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
建筑工程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要遵守《合同法》規定的一般原則。包括:平等、公平、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和協商一致原則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筑工程合同的生效還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合同雙方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合同內容必須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所必須的法定程序已經履行具體而言,確認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應該涵蓋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發包方與承包方均具有建設與施工資格。二是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產業政策,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三是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四是合同經過了必要的程序;五是審查總分包是否合法。
2.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形成的原因
2.1整體性的原因
在進行施工過程中,由于對合同中的某個或幾個事項理解有誤,施工管理人員與技術施工人員都沒有發現自己的失誤的存在,就進行建筑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項錯誤也都沒有很好的重視起來,究其原因就是承包商的業務能力欠缺,對一些重要的具體細節事項沒有很好的進行研究就進行施工,導致在竣工或施工過程由于甲方在監工過程中發現有重點失誤現象的存在,根據與合同的對比,發現有較大的偏差,就會造成合同的糾紛事件的出現。
2.2施工人員的技術失誤對于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施工一項,應該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對于承包商的內部員工的技術來看,有較大的技術偏差存在,在進行施工建設過程中,技術性的失誤就會造成建筑物的建筑整體偏差性的產生,使雙方的合同中的各項條款在實施過程中也就產生了偏差。甲方在進行監工過程中,發現建筑質量問題進行調查,發現是由于偷工減料、或者是施工技術不過關引起的,就會導致甲方與施工方的合同糾紛現象的出現。而技術性的失誤是非常關鍵的一個原因,施工隊管理人員應該進行重點的掌控,使其能夠有較好的發展與進步。
2.3工程款發放有誤原因在進行工程款的發放過程中,由于沒有進行及時的實施,沒有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日期進行發放,就會施工企業的領導與員工對甲方有意見,根據合同中規定的準確事項進行對照,使其產生合同糾紛。
2.4工程設計不合理原因進行工程設計,是非常重要的一項,雖然在合同規定中對建筑施工設計的規定是很模糊的,但是在進行施工設計過程中,由于沒有正確的方法做指導,沒有科學靈活的手段進行滲透,設計出來的東西有可能就與設計施工的全面完整性與安全性就協調不起來,當發現建筑建設有較大偏差的時候,就會引起雙方的合同糾紛。
2.5配合與協調不當原因進行建筑施工,不是一個單位或一個企業進行的事情,是整體合作建設起來的,所以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由于對單位與單位、個人與個人之間進行協調促進過程中,由于人為的或集體的理解失誤造了的糾紛,根據與合同中的規定相比較,沒有進行各個單位或個人的密切配合,在進行施工建設與工程修復工作中,由于對失誤性的工作與人事配合不當,就會引發糾紛事件的發生。
2.6對違規罰款不當的原因施工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施工的技術人員沒有良好的綜合素質,在進行技術施工現場就會出現偷拿盜用的現象,在進行對這些人員的處罰過程中,由于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處罰標準,引起被罰人員的不滿,根據合同中的規定與其糾紛。另外,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由于對一些技術失誤性的事件的處理不當,也會引起合同糾紛來。
3.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
3.1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嚴格的控制對合同糾紛事件進行研究處理,就要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的審核處理,在進行實施過程中,由于合同中的一些細節的不完善就會使糾紛很容易就產生。這就要靠國家對建筑工程的糾紛事項進行處理的各個事項進行滲透,使其真正能夠按照國家的法律辦事。
3.2靈活多變的處理方法根據實際情況,無論是對建筑質量或者還是民事糾紛,都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把握有效的方法進行處理,有的時候,真的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也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將靈活多變的方法進行運用,還包括使各個細節都能夠分析處理好,找到問題出現的源頭所在,真正將建設性的意見與建議進行滲透研究,使更多的好辦法能夠呈現出來,幫助在進行建筑建設施工過程中,有充分的基礎做保障。
3.3自上而下的處理方法研究對于合同糾紛來說,就要從領導開始進行問題的落實,因為領導是真正的工程實施策劃著,管理人員沒管理好,員工就不會有較好的發展進步,所以一定要將領導層的具體責任落實到實處,進行由上而下,逐級進行責任的落實,按照國家的規定,由于個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糾紛就要落實到個人,由于整體企業引起的失誤就要落實到整個企業,將追查落實的力度不斷加強,使整個建設施工的力度能夠在較好的監督力度的協調下,不斷完善實施。
4.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措施
4.1建立完善的合同體制在進行工程的建設伊始,應建立完善的合同體制,使合同中的各個細節都要進行全面的掌控,使建筑建設的各項細節都能在合同中映射出來,并且一定要將國家的法律規定滲透到合同的每個環節中,對每位員工都進行合同的宣導,使技術施工人員能夠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并且隨時進行以合同為主導的建設研究,管理者按照合同中的注意事項進行現場施工的嚴格管理,真正將合同與正確施工建立在一起。
4.2提高施工技術水平為了不出現較多的技術性的失誤,保證建筑質量的完整性,使建筑施工能夠穩定進步,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就需要管理者對技術施工人員的施工技術進行有效的創新提升,在進行有效的技術改革過程中,按照合同中的規定,把握重要的技術環節進行滲透實施,真正將細節性的東西進行全面掌控。
4.3提升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對施工人員的綜合素質進行提升,將正確的思想灌輸給員工,使施工人員在進行技術實施過程中,對自身進行有效的控制,使自己能夠真正把建筑建設施工當成是自己的事來做,并且在遇到重大困難的時候,能夠勇于承擔責任,進行積極的建設技術的提升與創新,這樣才能使建筑建設更加成功,使合同的完善實行有跡可循。
4.4完善建筑管理的方法管理者應該嚴格按照合同辦事,在進行對現場施工監督、工程施工設計過程中的全部事項的細節都要進行有效的監督,把合同中的事項能夠完善系統的建立起來,把握較好、較穩定的人員、技術、發展的管理方法,使更多更好的管理技術能夠進行滲透,幫助企業在進行施工建設過程中,使重點事項能夠不斷地突出出來,真正將時效性與完整性進行連接。并且運用就靈活多變的處理方法對個人與個人、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糾紛進行處理,在完善合同建設的同時,也不要忘了對現實中隨時可以出現的各個事項進行有效地處理,真正將建筑工程的建設與合理有效的全面發展事項進行結合,使整體性的建設能夠不斷開創更加美好的未來。
5. 結束語
總之,對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糾紛事項進行良好的控制處理,就要將其發生的根本原因進行研究,保證技術性的工作失誤不再發生,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的進行實施控制,真正將單位與單位、人與人之間的糾紛、沖突等控制好,使合同糾紛案件能夠不斷減少。
參考文獻: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特點
(一)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復雜
一項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既離不開建設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順利履行;也離不開農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順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領域內,由于法律的強制規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禁止把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定。與工程現實狀況嚴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誘惑,存在大量的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事實,這些均加劇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復雜性。
(二)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專業
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行政審批、環評,勘測設計、施工組織、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等各方的合同關系、工程關系均比較專業。在建設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進度、工程預算與結算、工程責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較專業。還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財務、稅收等專業問題。所以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應具備一定的工程知識。
(三)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有效解決,離不開律師的介入合理合法維護當事人權益,有效解決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糾紛,離不開律師扎實的法律知識。這也是優秀律師的必備,在為當事人處理建筑工程糾紛時,扎實的法律知識是問題最合理最有效解決的前提,也是贏得當事人信任的基礎。
二、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
1.“陰陽合同”充斥市場。“陰陽合同”是指發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場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承包人,并按照招標文件及中標通知書要求,與中標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俗稱“陽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場以外,另行與承包人簽訂一份合同書或補充協議,該合同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但在實際施工活動中被雙方認可,即所謂的“陰合同”。各種“陰陽合同”盡管表現形式各異,但歸納起來“陰合同”主要在以下幾方面與“陽合同”存在明顯差異:發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設工程發包中的主導地位,將自身的一些風險轉移到承包人身上。
2.施工企業合同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現在:(1)不嚴格按合同辦事。出現問題后不能按依照合同辦事,而是習慣于找領導協調,即便是正當的索賠也不能理直氣壯的提出。(2)不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數項目管理機構都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制度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有效的動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強、極為復雜的管理工作,對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的影響了我國的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如何處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及合同管理:
第一,結合實際,做實基礎工作,規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規范管理環節,實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續的檔案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環節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解除、終止等,因此,企業應當依法健全、完善各項手續,合理規避各種不必要的法律風險。一些企業的管理人員總習慣于口頭通知,而不采取書面方式,這樣做確實比較省時、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隱患,當出現建筑工程施工爭議時,企業很難拿出對自己有利的實質憑證而陷入被動。因此,企業應當把完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書面材料作為一項基礎工作加以重點落實,提升企業管理的主動權。
實現動態管理,增強工作的及時性和針對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項時效性較強的工作,各環節都有嚴格的時限。為確保工作的及時開展,應當充分借助現代信息手段,通過電子表格甚至信息管理系統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臺賬,對企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動態跟蹤管理,隨時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情況,及時準確地進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續簽、變更、終止或解除,依法清理各種不規范建筑工程施工關系,提升企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建設期間施工合同的終止糾紛處理。因承包人違約,造成業主強行終止與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時,承包人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額外增加費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費用。業主可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在本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再由監理工程師查清承包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與缺陷修復應結算的費用以及應扣除的完工拖延損失償金(如有)和業主已實際支付給其的各項費用,并予以證實。因業主違約,造成承包人與業主終止施工合同時,業主應向承包人支付終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費用和其他應得費用,還應支付給承包人由于該項合同終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對承包人的損失或損害的費用。新的施工單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單位)必須滿足項目招標時的相應資質和強制性條件要求。業主與新的施工單位重新簽訂合同,合同價款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施工合同的管理。業主負責組織技術交底、提供施工圖紙,并督促設計單位派駐設計代表,同時派駐相關人員與承包人協商并解決工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委托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的質量、進度、費用進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檢查、確認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應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確業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據工程的總體計劃合理確定項目合同控制目標,制定實施計劃和保證措施。業主嚴格依據合同變更程序對項目合同進行管理。依據合同約定程序或規定,對合同履行中發生的變更、違約、爭端、索賠等事宜進行處理和(或)解決。對合同文件進行管理。進行合同收尾。
第四,加強監理工程師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責任。總監理工程師主持開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會,駐地監理工程師主持施工階段每月一次的常規工地例會,并簽發會議紀要。監理工程師有權參加施工單位為實施合同組織的有關會議。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監理工程師有權按業主授權和施工合同文件規定的變更程序、變更范圍,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質量、數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變更決定,確定變更工程的單價和價格,在得到業主同意后,下達變更令。監理工程師必須認真審查施工單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資格和分包工程的類型、數量,提出意見報業主核準。監督施工單位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的構成、數量與合同所列名單是否相符;對不稱職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更換要求。對施工單位進場的主要機械設備的數量、規格、性能按合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由于機械設備的原因影響工程的進度、工期、質量的,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補充、更換機械設備,承包人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停止支付工程款。督促業主及時妥善完成合同規定的責任事項和法定承諾。
第五,工程單價變更糾紛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工程量清單中存在與變更工程細目相同細目的,其單價應按工程量清單中已有的細目單價確定;其二,工程量清單中無相同細目但存在類似細目的,變更工程應參照類似細目單價,業主應積極組織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及時確定變更單價;其三,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合或類似參考單價的,應由承包人依據合同單價分析表中的工、料、機單價和費率編制補充單價并考慮投標調價函的調價比例,報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審查確定;若是新增材料或設備,則按市場價格編制清單單價報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審查確定,業主應及時審查確定正式單價,盡量避免暫定單價進行計量。其四,如果變更工程單價一時不能議定,監理工程師可確定暫定單價報業主批準后,作為暫付賬款計入期中支付證書中,并辦理有關記錄和手續。
【關鍵詞】合同糾紛;預防;分析
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以及居民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意識到合同在我們生產生活中的重要性。近年來,隨著工程建設項目需求的增長,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沖突與糾紛的數量也持續上升。合同糾紛不僅給企業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同時也會造成時間、人力資源浪費及名譽損失,因此,施工合同糾紛的預防顯得越來越重要,我們應該及時的建立糾紛預防機制,預防糾紛的產生,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概述
工程建設作為一項復雜且龐大的工作,建設周期長,涉及的合同主體多且金額大,并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經常會有預料不到的問題出現,合同各方出于維護自己的權益考慮,對產生的問題就難免產生矛盾和糾紛。因此分析產生這些糾紛的原因而提出預防機制對于維護工程建設項目中各方的利益,化解糾紛和提高整個行業的施工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造成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訂立合同時不規范,內容也不完善
(1)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出于各方利益的原因,簽訂合同的時候出現黑白合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承包商低價中標后又以更低價非法轉包,易導致轉包方拖欠工人工資或偷工減料而引起質量問題,進而引發一系列材料款糾紛、勞資糾紛、質量糾紛。違規合同極易導致糾紛的產生,并且各方利益很難得到保障。
(2)合同缺陷和漏洞。簽訂合同的時候比較草率,內容不夠完整。合同是建筑單位以及承包商等各主體之間義務和權利的規定性文件,諸多方面都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視,在起草合同時,應該由專業的技術人員與造價管理人員共同商討合同的內容,但是仍然有一些建設單位對它的重視程度不夠,專業的技術人員很少能夠參與合同的制定,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辦,這就導致合同的簽訂存在缺陷和漏洞。
(3)合同條款表述不清。合同中文字表述不清,導致合同雙方對內容的理解有偏差而引發糾紛。很多合同關鍵條款表述不清,造成理解上的誤區,甲乙雙方各自理解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各執一詞,引發糾紛。
(二)施工過程當中管理不合理
(1)工程的準備不充分。合同還未簽訂就進場施工或者工程圖紙及資料不完善就根據發包方現場做出的口頭表述完成指派的任務,施工過程中未及時達成書面協議,導致結算沒有依據,這樣就引發了糾紛。
(2)設計方案普遍變更。建筑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一些設計的改變,經常出現甲方隨意變更,要求先施工后補變更簽證的情況,鑒于發包方的優勢地位,承包方不得不遵照執行,但對于后補的變更費用的確認經常產生分歧。
(3)進度款不按合同支付。發包的一方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不及時的向承建商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方的建設資金出現問題,進一步引起其下屬勞務分包及材料商的工程款支付。糾紛就會自然而然的產生了。
(4)工期不能按時完成。發包的一方并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要求來提供相應的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等,比如說不能和地方政府拆遷等問題達成共識,導致不能夠按期開工或者開工后被迫停建,不只是工期被延遲了,還將給承包方帶來停工造成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承包方會因為施工的組織能力不足,設備不能夠滿足工期要求,或者管理不到位而使工期拖延。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招標時甲方會不合理的縮短工期,施工單位為了迎合招標,被迫的響應不合理的工期的要求,這就會造成工期拖延。不管因為何種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都會導致糾紛的產生。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預防
(一)做好合同策劃,從前期預防合同糾紛
在建設工程項目的初始階段進行相關合同的策劃,通過合同保證工程項目總目標的實現,經過分析確定項目應分解成幾個獨立合同以及每個合同的工程范圍;采用何種委托方式和承包方式;合同的種類、形式和條件;合同重要條款的確定;合同簽訂和實施時重大問題的決策;各個合同的內容、組織、技術、時間上的協調。合同的策劃決定著項目的組織結構及管理體制,決定合同各方面責任、權力和工作的劃分,所以對整個項目管理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合同是實施工程項目的手段,通過策劃確定各方面的重大關系,無論對發包方還是對承包商,完善的合同策劃可以保證合同圓滿地履行,克服關系的不協調,減少矛盾和爭議,順利地完成工程目標。因此提前做好合同策劃能為預防合同糾紛打下堅實基礎。
(二)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要依法進行制定
為了預防糾紛的發生,施工合同的法律依據就顯得特別重要,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必然會造成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同時,合同的制定要遵循公平性,嚴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合同而不具備法律效力,也很容易引起糾紛。所以在制定合同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來訂立,這樣才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具體可以參照國家的標準合同示范文本來制定工程施工合同。
(三)合同內容要完善嚴謹
目前,我國仍然存在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重視的現象,合同的制定水平不高以及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在實施過程中沒有按照規定嚴格執行。這些狀況使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對糾紛的預防效果不明顯。因此,我們必須克服這些現象。對合同的制定應進行整體監管。在制定過程中要求一些技術水平較高和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參與其中,總結以往工程的經驗,使用標準合同文本,杜絕合同缺陷及漏洞,對例如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付款方式等重要條款一定缺一不可,語言表達要準確嚴密,盡量使用規范的專業術語,不能含糊不清,對容易引起爭議的條文要詳細解釋說明。不僅對工程進行中的責任與權力要清晰明確,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項也要事先說明處理辦法。同時,制定合同還應向法律人士尋求專業意見,不能草率行事。
(四)嚴格執行合同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應該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來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拒絕一切不合理的行為。重視合同在整個建設項目中的地位,不要讓合同變成一紙空文。同時也要重視施工過程中資料的收集,包括合同雙方的各種往來資料,對每個合同外的變化盡量做到有跡可查、有單可循。這樣既保障了自己的權益又減少了糾紛的產生。
(五)提升專業人員素養
企業應該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及使用,建設工程是一個技術上復雜和繁瑣的大工程,綜合性很強,非專業技術人員如果參與管理,容易造成人為上的失誤而引發糾紛。因此,專業人才的配備必不可少。同時企業應該經常組織學習法律知識,注重員工的普法教育,使員工重視合同在工程建設項目中的法律地位,按合同辦事,依法辦事,減少糾紛的發生。
(六)需要政府的支持與引導。
政府應該利用本身的強勢地位對建筑工程合同進行審查和管理,強行要求合同雙方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嚴格按照示范文本認真制定施工合同。同時堅決杜絕無資質的單位及個人以自己名義或以掛靠形式承攬工程。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及公示制度,對記錄不良者有適當限制及懲罰。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原因和預防分析來說,可能有很多方法。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糾紛是普遍存在的,但是我們通過分析和總結,提高我們的施工項目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識,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保障自己的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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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糾紛;處理與防范
引言
我國的建筑市場已得到了全面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建筑相關法律法規的完整性和適用性。到目前為止,我國建筑市場已呈現為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三大法律支柱為主的建筑法律基本框架。基于建筑工程本身錯綜復雜的基本特點,在各階段各種涉及到法律范圍的新問題不斷出現,一旦發、承包雙方產生合同糾紛后多會出現無章可循的不良局面,地方法院及沖裁機構由于對于司法理念和法律條款的理解差異,在實際受理審判中,常常出現司法標準不能協調統一的現象。因此,強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及防范顯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以下進行詳細的分析和探討。
1、建筑工程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1.1全面履行的原則
主要指發、承包雙方依照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無條件全面履行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標的、質量、數量、價款等以及附加條款,都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
1.2誠實守信的原則
這是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基本原則,同樣也是《合同法》中關鍵的一項原則,要求合同雙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講究誠實守信,以促進雙方通力協作。
1.3公平、公正的原則
合同雙方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各種變更、轉讓及關于爭議的解決,都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1.4不得擅自變更的原則
合同具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因此,合同雙方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條款內容。
2、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有效處理
2.1工程案例分析
筆者過去接觸過這樣一則工程實例,甲方為洛陽漢德置業有限公司,乙方為河南隆基建設有限公司。甲乙雙方在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隨著工程施工的逐步深入,就合同條款內容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分歧,主要原因是雙方對于合同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異。此合同主要包括所有土建、給排水工程、電氣工程、設計變更文件、圖紙答疑文件以及圖紙審查意見書等各項條款,雙方產生爭議主要表現為圖紙設計、工程質量、進度款的支付以及工期控制等諸多方面。
甲乙雙方最關鍵的糾紛主要是工程造價計量上的出入。在進行分項工程造價計量時,該合同附加條款中已明確了“合同明細價”內容,同時依據工程進度制定了24個月的支付規劃,在自愿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協議,然而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乙方突然提出要更改付款規定,一味聲明付款計劃商議欠妥,由于該合同造價和國內基建項目的投資造價有很大差異,它并未依據河南省工程造價定額和費用標準經過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來合理界定,而是結合過去建筑經驗,采取市場比較法和造價指數法,并經過雙方反復協商達成的,這也是國際上通用的辦法。
乙方認為協議付款內容中,關于基礎工程建設資金安排過少,提出了“在維持合同造價前提下,適當增加分項工程造價”的修改意見,遭到甲方的斷然拒絕,甲方認為,若可以隨意修改合同條款,合同就失去了應有的嚴肅性。乙方強調指出,基礎工程建設的實際造價比合同價要高出1倍以上,他們需要墊資才能完成基礎工程建設,正好工程墊資違反政府的政策規定,因此,乙方根據“合同條款違背于國家法律法規”為理由強烈要求更改合同內容,雙方各不退讓。
在雙方多次協商和仲裁均無果的情況下,于是甲方向中級人民法院乙方,告乙方違約并要求索賠500萬元;乙方也反訴甲方,并以國家和河南省地方政策為反訴依據。控訴甲方違約,也要求甲方索賠500萬元。基于此案件訴訟標的大和情況復雜的特點,法院難于作出判決,此案件法院受理1年多,至今仍未結案。
2.2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2.2.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一般建設單位為了籌集建設資金,往往采用向銀行貸款的方式,銀行依據貸款的條件規定,需要建設單位提供各種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明確規定:“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可以和抵押人協商,利用拍賣、變賣抵押物或抵押物折價的價值進行受償;若協議不成,抵押人可以向地方法院;當拍賣、變賣抵押物折價后的價款大于債權數額時,超出部分為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如果發包人未按合同支付價款,承包人可催促發包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支付價款;若發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和發包人商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上訴地方法院依法將工程拍賣,工程價款在工程拍賣、折價基礎上優先受償。”
2.2.2抗辨權的應用
①同時履行抗辨權。主要指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甲乙雙方不按順序各自履行該承擔義務的行為。在事先未作出履行順序要求的合同中,甲乙雙方一方在另一方未給付前,對其履行要求有權拒絕。
②先履行抗辨權。主要指雙方互負債務時,即有履行的先后順序之分。先履行方未執行或執行內容不符合具體約定,后履行方有權拒絕先履行方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辨權。主要指由于后履行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債務能力,先履行合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
2.3合同的責任承擔
2.3.1承包方的承擔責任
施工準備責任、工程質量責任、工程進度責任、工程保管責任、及時告知責任、竣工驗收責任、工程保修責任等各種責任,還包括與分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連帶責任。
關鍵詞:建設合同糾紛;法律問題;分析
建設合同指的是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關于既定的施工工程而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合同。發包人是建設單位,承包人是施工單位。承包人要按照建設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并保證工程質量;發包人則應在工程結束后按照建設合同支付相應款項。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建設合同在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
當前國內地產業發展迅猛,建筑市場內的惡性競爭、拖欠工程款、施工企業的資質及管理水平等都會導致建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各種問題。下面就談一談建設合同糾紛中常見的一些法律問題。
一、建設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
當今建筑行業內由于發包方的資質問題,工程的轉包、分包以及建筑工程的內部承包等問題引發的建設合同效力問題屢見不鮮,嚴重干擾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是關于資質問題。如果在履行建設合同的過程中發現發包人尚未取得法定的建設審批手續或手續不全,尤其是缺少建設用地規劃的許可證,則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建設合同無效;但如果在糾紛的過程中或在法庭審查給出結論前發包人取得了完備的審批手續的話,則判定合同有效。有一點要注意的是,發包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取得與否并不影響建設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是借用資質的問題。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出借自己的資質給沒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實際的施工操作,這種行為經常被稱之為“掛靠”行為。一般來講,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工程的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雖在,但達不到建設工程項目所要求的資質等級。也有掛靠人繳納一定的管理費用,借用被掛靠人資質的情況。一旦出現這樣的掛靠現象,建設合同無法律效力。
三是工程的分包與轉包問題。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之后,將工程的全部轉包給他人來完成工程建設施工的情況;而所謂的分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之后分解建設工程轉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這些行為都在事實上造成了承包單位履行合同上的欺騙行為。在法律上對轉包是禁止的,但對于分包在一定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是合法的。這些限制包括建設單位對分包的同意與否、分包商的資質條件、對分包次數的限制等。
二、合同款的結算問題
合同款的結算問題是建設合同中調解難度大、審理周期長的特點,解決起來具有很大的難度和復雜性。
一是如何認定文件的結算效力。有效的結算文件包括雙方簽字并蓋章的竣工結算書、協議。其中是否加蓋公章或簽字是認定法律效力的重要審核方面。對于加蓋的公章的合法性或簽字人的職權范圍等在履行建設合同進行結算時都要加以特別注意。對于單方出具的結算書,一般要求發包人確定一個合理的答復期限以保證承包人的利益,以免出現發包人借機拖延結算的情況。
二是未完工的工程款項如何結算。對于爛尾工程,結算起來比較麻煩。一般結算款項時要求合同履行的完整,其前提條件多要求施工的竣工驗收合格。對已出現的爛尾工程進行結算時顯然不符合這種條件。這類建設合同在實際結算時會把早已分項完工的合格部分予以結算。其分項完工的工程質量以及在整個工程中的占比是工程結算的主要標準。
三是結算工程款項對工程質量的要求。由于工程質量對能否結算工程款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對工程質量的鑒定就顯得至關重要。竣工驗收報告以及相關的工程質量鑒定部門出具技術鑒定的證書等都是關鍵性的證明材料。一般要采用兩家及以上的機構進行質量的鑒定,以免造成鑒定的無效。
三、合同解除的問題
一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時,可以申請法定解除。發包人會經常面臨合同約定期限內不能完工或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承包人會經常面臨發包人不按約定給付工程款或不能提供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主建筑材料等情況。此類合同的解除會造成發包人工期延誤、支出增大等問題;而工程款結算的不到位也會損害承包人的資金流向等。但如有必要,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訴求給予支持。
二是約定解除需要當事雙方或多方協商予以合同的解除。當然,建設合同中存在著這樣或那樣形形的法律問題,如黑白合同問題、墊資計息問題、工程質量缺陷引發的索賠問題等。我們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探討具體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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