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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女性就業形勢嚴峻,性別歧視已成為女性權益保護方面的瓶頸問題。本文基于就業性別歧視的現狀,分析我國保護女性平等就業權的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最后提出一些解決我國女性就業歧視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就業、性別歧視、對策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越來越多的女性,加入到就業隊伍中,追求自身價值的實現。一方面,這帶來了勞動力市場的巨大變革,女性的經濟、社會地位不斷提高;另一方面,女性和男性在就業狀況上仍存在顯著差距,就業領域的各種歧視現象屢禁不止。如不能將其及時納入法律規制的軌道,必將給女性勞動者帶來精神與物質的雙重損害。為有效遏制并改善這種狀況,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并在“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加快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尤其是“完善生育保險制度”等相關措施。這是一個非常好的信號,但是要遏制就業歧視現象,營造女性就業的良好社會環境,還需多方努力,特別是法律和政策層面相關措施的研究和出臺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 我國女性就業歧視問題的現狀及保護其平等就業權的緊迫性
“性別歧視”是歧視的一種,指僅僅是基于性別因素而存在的不公平對待,包括工作種類和級別的歧視(職業性別隔離)、晉升的歧視、勞動報酬的歧視等等1。而“就業性別歧視”主要是針對女性就業者而言的,即在勞動力市場上,雇主在女性求職者具備完成工作的相關知識、能力及技能的條件下設置就業門檻,或依據性別因素給予女性職工不同或者不公平待遇的行為。
目前,我國女性就業受歧視情況較為嚴重。除了一直以來廣受關注的農村婦女、城鎮下崗女工等因年齡偏大、學歷偏低的因素遭受就業歧視之外,擁有高學歷的女大學生也擺脫不了就業市場上的性別歧視遭遇,并且還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就業準入歧視、行業歧視、工作類別歧視、待遇歧視、女性特殊生理期的歧視等問題層出不窮。這嚴重損害了女性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益和勞動積極性,長此以往,將造成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形成。在倡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文明社會,這個問題應該引起重視并得到妥善解決。
2 我國保護女性平等就業權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消除就業與職業歧視立法方面,我國僅在《憲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中有些零散的規定,并沒有專門立法或者系統的規定。而僅有的法律規定又呈現出過于原則、界定模糊、保護范圍過窄、立法分散且各地差異大、積極保障措施不足、救濟途徑缺乏、監督體制不完善、懲罰力度小、執行困難等問題。與之相對的是,就業歧視現象層出不窮,侵犯勞動者基本權利的狀況頗為嚴重。尤其是女性平等就業權的缺失愈發明顯,在就業準入、職業待遇、特殊生理期等方面均存在歧視現象。但由于我國在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權方面的立法現狀,女性勞動者在遭受就業歧視時,常陷于救濟不能的尷尬境地,很少有人會選擇通過法律途徑來反抗歧視;或者即便反抗,也往往投訴無門,沒有相應的解決機構;再或者即使是也往往因為難以舉證或沒有具體法律條文保護而被法院駁回。某種程度上,法律在解決女性就業歧視的問題上成為了一紙空文。
3 解決我國女性就業歧視問題的對策
首先,應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強化法律制裁措施,完善司法救濟途徑。其一,要制定一部系統、完整的《反就業歧視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單獨立一部《反就業歧視法》,對各種歧視現象進行系統的、詳細的規定,運用積極的法律方式,限制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使法律從操作層面維護其所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讓反抗性別歧視的維權行動得到具體的法律支撐。其二,強化法律制裁措施,嚴懲有歧視行為的用人單位,使用人單位為歧視行為所付出的成本高于不歧視女的成本。這樣,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組織才能從根本上放棄歧視行為。同時,還要加大執法的力度,不要停留在規定上,而要真正落到實處。
其次,要設立反就業歧視專門機構,強化監督機制。目前,我國沒有負責實施反就業歧視法律的專門機構。《就業促進法》規定了勞動保障部門和工會的檢查監督權,但是對這兩個機構如何監督,程序如何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就業性別歧視日益嚴重,相對于雇主,求職者總是處于弱勢的地位,只有成立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機構,才能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益。例如,我國勞動部門可設專門的保障救濟辦公室,勞動市場設監控窗口處理投訴,與婦聯等廣大民間婦女組織聯手協作,使遭遇性別歧視的女性有正常的投訴渠道,歧視發生時有專職部門解決,而不是讓女性勞動者求助無門。此外,還要加強執法的監督力度,完善一系列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機制,及時有效地糾正用人單位的性別歧視行為,盡可能減少或消除就業中的性別歧視。
再次,需完善女性生育社會補償的生育保障制度,將性別虧損的責任由社會承擔。政府要改革舊的生育保障制度,通過社會統籌方式將女性特殊生理因素所產生的負擔社會化分攤,使企業不致因招收女職工而帶來效率和效益的損失。5目前,我國應在現行生育保險制度下進一步擴大生育保障覆蓋面,取消戶籍等條件的限制。北京市率先采取了實際行動,已于2012年元月起生育保險實現制度全覆蓋。即北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都應當參加生育保險。一方面,用人單位覆蓋范圍擴大。將以前不能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組織全部納入覆蓋范圍,實現生育保險制度全覆蓋;另一方面,人員范圍擴大。凡是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在參保之列,不再區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戶口。6這是巨大的進步,其他城市和地區也應陸續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
最后,須努力構建先進性別文化,創造寬松的社會環境。要消除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就必須改變傳統的性別差異觀念,建立以人為中心,以兩性全面、和諧發展為目標的先進性別文化,這是實現男女平等就業的根本。7倡導男女共同參與社會勞動、共同分擔家庭責任,改變傳統的性別分工定勢,讓男人介入妻子分娩過程的照料和喂養孩子、照管孩子的工作,改變把生育和護理孩子僅僅看作是女性責任的觀念。使人們包括女性自己提高對女性社會價值的認識,促進男女兩性健康和諧地共同發展,為女性就業營造寬松的社會環境。當然,作為女性群體自身也應該逐步從傳統的性別角色中解放出來,不斷加強自身的科學文化素養,提升人格的獨立性、自主性和社會化水平,從而為進入社會、參與合理的職業競爭儲備足夠的內在條件。
參考文獻
1許姍姍:《婦女就業性別歧視與公共政策研究》,重慶師范大學碩士畢業論文,中國知網,2005年,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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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栗娜, 王婷婷, 陳奇峰. 和諧社會視角下的女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研究[J].茂名學院學報 2007(05).
論文關鍵詞:尤金•,奧尼爾,奇異的插曲,抗爭,屈從
《奇異的插曲》是“美國現代戲劇之父”尤金?奧尼爾中期最重要的劇作之一,“是標志著奧尼爾走向全面成熟的第一部劇作,奧尼爾對此劇所傾注的精力比對過去的任何劇作都多。”[1]劇本發表后立即成為全國的暢銷書,奧尼爾因此第三次榮膺普利策獎。在這部被奧尼爾稱為“我的女人劇”的劇作里,女主人公尼娜普遍被評論家稱為是一個“狡詐地操縱她的男性崇拜者[2]”的“妖女”。筆者認為,尼娜是一位敢于追求自我實現、自身幸福的有強烈女性意識的現代女性,她對女性從屬地位的大膽抗爭及最后對男權中心文化的無奈屈從揭示了西方女性在現代社會中的生存困境。
1 抗爭
年輕時的尼娜朝氣蓬勃,勇敢堅強,是西方現代新女性的典型代表。她敢于突破傳統思想的窼臼,大膽地去追求美好幸福的生活。她不受門第觀念影響,不顧父親利茲教授的反對,與出身貧窮但十分優秀的學生戈登相愛奧尼爾,憧憬著與他共同邁入幸福的婚姻殿堂。當父親的暗中干涉使她未能如愿而抱憾終身時,尼娜便以一個敢于反抗男權的獨立女性的姿態出現,指責父親對自己人生幸福的破壞和扼殺,“我決定馬上從這兒搬出去[3]”。這句話斬釘截鐵地表明了尼娜沖出家庭牢籠、擺脫父權控制的渴望免費論文下載。在后方醫院,尼娜將自己純潔的身體獻給傷兵,讓他們快樂,為心中對死去的戈登懷有的負疚感而自我“奉獻”、自我懲罰。雖說這是一種“道德沉淪”的表現,但卻是對以利茲教授為代表的清教主義清規戒律的一種大膽的叛逆,是尼娜受其壓抑而采取的抗爭行為。
經歷了失去愛人的痛苦,尼娜并沒有像傳統女性那樣自怨自艾,反而以一種更積極的態度面對生活,探索新的生活道路。她以自己的方式構建了一個“戈登神話”。為擁有一個孩子成為孩子的母親,她選擇跟自己不愛的薩姆結婚。這同傳統的男性一直將女性視為生育工具完全相悖;尼娜要在滿足自己的需求中完成男女兩性角色的轉換;當薩姆的家族病史阻止她成為母親時,她又選擇了達萊爾,就在達萊爾完成她做母親的心愿的同時,尼娜從他那里找到了現實生活中情感的寄托。尼娜還使父親的學生馬斯登填充了父親死后她所缺失的父親角色的空白。丈夫薩姆、情人達萊爾、父親的替身形象馬斯登及兒子小戈登,是尼娜死去的心上人的四個分身和替補,是他們成就了尼娜不死的“戈登神話”,實現了她心目中所追求的作為女人最完美的境界,如她所言,“我應當是地球上最驕傲的女人!我應當是世界上最快活的女人!”[4]
作為劇本中唯一重要的女性角色,尼娜雖勢單力孤,卻依然不失為一個勇于把握自己命運、抗拒男權的女性形象。在為爭取自己的獨立與幸福、爭取同男人平等生活的權利進行大膽抗爭的同時,尼娜也在積極努力地尋找著自我、成就著自我,展現著一個同男性具有平等地位的普通女性的生存價值。
2 屈從
“19世紀的美國社會只為女人提供了一種得到社會尊重和接受的角色——賢妻良母奧尼爾,一種要求女性不斷自我犧牲,一心滿足他人的角色。這樣一來,不論處于什么心理狀態和知識層次的女人都不得不極力使自己符合這個規定的角色。有關生育的書籍、上流社會女性雜志、兒童文學也不無要求女性無私地放棄自己的理想,將自己的希望和能力托付給她們生活中的男人。”[5]劇中尼娜便生活在這樣的社會大環境下,雖然她不甘于傳統的束縛,大膽于命運進行抗爭,可她畢竟是一個普通的女人。作為女兒、妻子、情人和母親,“尼娜過著這些人的生活,戴著這些人的面具,扮演著這些人的角色。”[6]在男權中心文化的控制下,尼娜只是一個性別意義上的“女人”,只擁有性別層面上的身份定位,無法擁有男人們具備的社會角色。這種社會角色的缺失和男權中心文化在禮教文化等層面上對女性的種種約束制約了尼娜個性的發展,剝奪了她的生存發展空間,使她只能借助于男人尋求自我的實現,注定了她最終也只能無奈屈從于男權統治對自己命運的主宰。
在父親面前,尼娜是女兒,除了經濟上依靠他外,還有傳統禮儀上的孝義親情。縱使她深愛戈登,女兒的身份卻使她不忍以傷害父親的感情來追求自己的幸福,她只能屈從于父親的意志免費論文下載。尼娜同薩姆結婚本是想利用他滿足自己成為母親的愿望,可妻子的責任卻促使她為了給有家族病史的丈夫生一個健康的孩子而和達萊爾通奸生下了小戈登。后來,薩姆事業的發達使尼娜在經濟上無條件地聽命于他,致使尼娜一步步放棄個性奧尼爾,成為了按丈夫意愿行事的女人。作為尼娜情感和精神上雙重依賴,尼娜的情人兼精神病醫生達萊爾給她開的走傳統女性之路的處方將她的命運引向了情感和婚姻兩分的尷尬境地。尼娜的一生自此陷入無休無止的精神折磨之中。兒子小戈登是尼娜情感上最大的依賴,尼娜曾試圖跟兒子的心上人瑪德琳爭奪兒子的感情,卻被達萊爾以精神病醫生的身份宣布處于更年期的她精神不正常。尼娜抗爭命運最后的努力也以失敗而告終。身心俱疲的尼娜再也沒有同命運抗爭的勇氣了,只求同那個父親式的丈夫馬斯登回到兒時的家里,在寧靜中死去,以此來結束她人生的一段插曲。
結語
面對強大的男權統治,尼娜生活的角色只能圍繞“女人”而定,生命也只能依賴男人而延續。無論她怎樣抗爭,都無法擺脫男性權威的束縛和禁錮,“她每一次的努力都繃緊了自己周身的羈絆[7]”.雖然尼娜的最終歸宿再現了西方女性在現代社會中的生存困境,但她追求幸福、抗爭命運的勇氣卻也呈現了普通女性尋求自我、成為自我的夢想。忠實于自己的夢想,敢于直面慘淡的人生,這正是尼娜代表的精神所在,也正是她的可貴之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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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尤金?奧尼爾.奧尼爾劇作選.歐陽基等譯.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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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詹姆斯?格林.尤金?奧尼爾的《奇異的插曲》[M].紐約:紐約市君王出版社,1965.
論文摘要:職業性別歧視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經濟學、社會學和文化人類學都做了深入研究。職業性別歧視不僅是經濟現象,更是社會問題,社會學理論以獨特的視角解釋了這一現象,且具有較強的解釋力。同時,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社會政策當仁不讓地擔負起其消除職業性別歧視的職責。
勞動力市場同樣受“供需關系”的掌控,但現行中國顯然是勞動力的買方市場,雇主的價值、偏好將導致不同的市場結果。學者趙耀對雇主雇傭行為調查表明,勞動力市場上的歧視是存在的,一些雇主堅持不選擇女性,認為女性不能兼顧家庭和事業,生育和照顧家庭會影響工作和加大支出成本,75.6%的調查者“同意”或“很同意”這種觀點。還有部分對雇主對女性未來發展的適應性、工作內容和崗位變動的應變性表示擔憂。
我國勞動力市場上職業性別歧視現象主要體現在三方面,即女性人口就業率較低、下崗失業比重大和職業報酬差距大。雖然每年的調查結果有所變動,總體狀況沒有明顯改善。經濟學、社會學和文化人類學都非常深入地研究了職業性別歧視,社會學以獨特的視角彌補了經濟學純理性考量的缺陷,且非常有解釋力。
一、社會學理論的解釋
1.女性勞動就業中的角色期待。大多數學者認為,在社會化過程中對社會性別意識的強化以及對男女兩性在家庭和社會中不同角色的期望是女性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劣勢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僅影響到女性是否參與勞動力市場的決策,而且決定了女性進入勞動力市場后的職業選擇,也會影響雇主的招聘行為。
2.個人偏見理論。該理論是由貝爾克(becker)創立,是在“身心不悅”的基礎上建立的,用貝爾克的話說就是,“如果某個人具有歧視的偏好”,那么他就樂于以某一群體替代另一群體并為此支付某種費用。他認為,這種偏見來自雇主、雇員、顧客三個方面。(1)雇主歧視。假設一些雇主對一部分人具有主觀的偏愛或對另一部分人具有嫌惡情緒,而與其技能無關。如一部分男性雇主對女性雇員抱有偏見,即使女性與男性有相同的勞動生產率,他們也只愿雇傭男性,除非女性雇員和男性雇員之間的工資差別大到足以抵消對女性的偏見的程度,才會雇傭女性。(2)雇員歧視。這與工作職位的競爭、工作中的磨擦、人們對民族、種族、性別、年齡、健康等的認識的不同有關。例如,大多數白人對有色人種持有偏見,有些男性雇員不愿接受女上司的領導,或者有些人不愿跟老年人、殘疾人一起工作,即使他們能夠勝任。(3)顧客歧視。顧客有時對被服務的對象也會有偏見。如外科醫生、機械工程師、司機顧客喜歡男性提供的服務;護士、導游、空中小姐,顧客喜歡女性提供的服務。
3.互動理論。斯坦福大學的理姬薇 (cecilial.ridgeway)教授于1997年在解釋兩性職業和報酬不平等的問題時提出這一理論,她認為,人們生活在互動的交往中,在求職、應聘、面試時都會有直接和間接的互動。基于性別的顯著差異,互動過程形成了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地位信心。在男性優于女性,更勝任工作的觀念影響下,造成具有與男性同等能力的女性對自我的期望不同。同時,男性利用占據權威位置的機會,故意忽視或消除對他們不利的因素以維護他們的利益,使得女性很難改變這種狀況。評價職業報酬時,人們通常較少選擇異性參照群體,更多的采用與同等任職資歷的、同樣性別的人相比較的方法。這種通行參照群體的選擇,導致社會網絡的同性化和職業性別隔離。
4.激進女權主義的自行就業觀點。激進女權主義從強調私生活領域的問題出發,認為女性在社會勞動中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主要根源在于她們在性和生育方面受男性控制,不能自主。因此他們提供的戰略便是使女性與男性分離,鼓勵女性去創建自己的產業,如商店、銀行、企業、飯店、醫院、書店等,以做到自行就業,免受社會就業市場的性別歧視。
二、消除職業性別歧視的社會政策建設
1.公共政策的大力支持。一些發達國家為促進女性就業實行積極的勞動力市場政策值得借鑒,包括職業教育和培訓政策、失業保險政策、職業介紹和指導政策、公共就業工程等政策。美國(“一攬子職業中心”)、法國設立專門機構開展針對性的培訓和就業指導。很多發達國家積極介入女性就業,財政撥款補貼公立職業介紹所,為婦女就業和企業用人提供免費服務;大力興辦公共工程,為婦女提供就業崗位;鼓勵女性自主創業,制訂了明確的支持政策,這方面美國和歐盟都走在前列,取得顯著成效。
2.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第一,我國社會需要制訂《反就業歧視法》,依靠法律的強制來保證女性獲得與男性平等的就業機會,實現同工同酬;當前,不少中小私營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不繳納包括生育保險在內的五項保險的行為,嚴重損害女性勞動者,法律要制定細則予以糾正。第二,女性承擔著生育和照顧家庭兩大社會責任,女工生育保險應盡快轉變為社會統籌,實現企業的成本向社會轉移,由社會來承擔婦女生育哺乳費用以及生育保險金。第三,應該健全和完善女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長期失業和下崗的女性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各級社會保障部門應該學習發達國家經驗,積極幫助她們尋找就業機會,開展再就業服務,把保障和服務結合起來。第四,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對象應包括各種類型的女性從業人員,使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能夠惠及所有女性,提高三條保障線的救助水平和力度,使失業女性的貧困狀態能夠得到緩解直至消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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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蘇艷明,曾春媛.我國勞動力市場性別歧視現狀及原因分析[j].當代經濟,2006,(3上).
關鍵詞:婦女;性權利;婚姻法;立法缺陷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世界文化的交流融合,中國人已不再談性色變。但是由于男權思想的殘留和傳統思想的影響,中國作為一個相對保守的國家,對性生殖等仍是諱莫如深。雖然《婚姻法》、《刑法》已將婦女的性權利在某些方面予以規定和保護,但是在實際婚姻關系中,女性的性權利并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本文將限縮視角,僅探討正常婚姻關系中婦女性權利的保護問題。換言之,首先,就是排除了非常態兩性關系中對婦女性權利的侵害:如尚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兩性關系,已締結婚姻關系的男性與非配偶的其他女性的兩性關系,以及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的女性與非配偶的其他男性的兩性關系等。其次,就是將婦女的身份固定為在醫學,社會學角度都沒有爭議的女性性別身份,排除了變性人,兩性人等非常態身份。最后,之所以討論婚姻中婦女的性權利保護問題,是因為中國傳統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以及在大部分兩性關系的發生中,男性在生理及心理上的天然優勢導致女性在性權利的享有上一直處于被動和不利地位。
一、婦女性權利的《婚姻法》保護現狀
(一)性權利的概述
性,究竟是權利還是義務一直飽受爭議。武秀英在《法理學視野中的權利》一書中所持觀點為:性是一項從屬于人身的權利,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發生權利主體的變化。不能簡單地認為,結婚后妻子的性權利理所應當歸丈夫享有。因為這樣文字表述的后果是,承認婚姻關系的締結剝奪了一項原本從屬于自身的基本人權,這有違法理的精神。
綜上,筆者認為性權利說有更多的理論支持。性權利,是自由這一基本人權的延伸。性是一項行為,通常發生于男女兩性之間。為或者不為這項行為,都可以由男女雙方共同選擇決定。也就是說,性權利從屬于人身,權利人有自由支配排他的權利。積極為之或者消極不為,權利人都有選擇的自由。這種自由從屬于基本人權,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而轉化成一種義務或者變換了原本的權利主體。
(二)婦女性權利的《婚姻法》保護困境
《婚姻法》中涉及到性權利的原文表述有:1、總則部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2、家庭關系部分――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法院判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分析法律條文,可以做出如下解讀:“同居”是夫妻任意一方的權利,也是向對方的義務,這樣說來,“同居”既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因為《婚姻法》表述得很明確,“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法院判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這些都是義務說的表述。換一種說法,是不是說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后互相享有彼此的同居權?這樣的話,結婚之后的男女就只剩下同居的義務和享有對方同居權的權利。這對于公民的人權,是保護還是限制?
“忠實”狹義理解為性忠實,不細述。相同的問題,結婚之后的男女是不是喪失了原本只屬于自身的性權利?
計劃生育,簡單說來就是生兒育女,這個條文既響應了國家的基本政策,又含蓄地表達了夫妻的性生活之實。筆者認為,這是整部《婚姻法》中對性權利的唯一還算比較清晰的表述。
婚姻中婦女的性權利,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予以規定。而任何一項權利,都是由法律賦予并設置具體的下位法條文予以保護。一旦離開法律,權利就成為空談,性權利也不例外。是故,筆者認為應將婦女的性權利在《婚姻法》中予以明文規定,并結合刑法的相關條文,對具體形況下的具體操作細則予以明示。
二、婚姻中侵犯婦女性權利的行為類型
(一)丈夫強迫妻子發生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罪這一問題,一直是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的焦點。雖然刑修九后,猥褻罪的受害主體就不再僅局限于婦女,但是關于罪的受害主體卻還是婦女。進一步論述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強迫妻子是否構成罪?因為男性身體強壯的身體特征以及幾千年男權社會的遺跡,女性尤其是已經結婚的女性,在支配丈夫身體或方面很難有決定權,強迫極大地損害著女性的身心健康。
首先,《刑法》并沒有將丈夫排除在罪的主體之外,也就是說《婚姻法》并沒有賦予妻子必須在隨時隨地滿足丈夫需求與其的義務。性應該理解為一種權利,并且是一項只屬于每一個公民自身的基本人權,妻子的性權利不因婚姻關系而被丈夫絕對享有。其次,《婚姻法》中規定的,同居不以發生性關系為必要,“忠實”和“計劃生育”也沒有將性歸為丈夫的絕對權。再次,退一步講,罪懲罰的是違背婦女意志的。那么在夫妻之間,即使丈夫擁有性權利,但是他并沒有控制妻子意志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的罪,因為在某種程度上的合法化和合理化,懲治的不是本身,而是丈夫強迫妻子意志的行為。最后筆者認為,婚內的強迫屬于罪的特殊范疇,因為它與普通的罪不同,懲罰的只是丈夫強迫妻子意志的行為。如果行為本身不作為懲罰對象,那么應該在強迫妻子到達一定程度,并且造成一定損害后再作為罪予以認定為宜。在司法實務中,也鮮有將婚內的性強迫行為認定為罪的先例。
(二)丈夫對妻子實施性暴力
自古就有“男陽剛,女陰柔”之說,加之傳統男尊女卑思想的殘留以及男性體格的強壯和在生理構造上的天然優勢,男性在兩性生活中往往更具有主導型,攻擊性和暴力型。
由于性暴力是一種特殊的暴力行為,不僅侵害女性的身體健康,而且會嚴重傷害到女性的心理健康。香港《性權宣言》中規定了性自由權,性快樂權等性權利的具體分類。這些具體分類對于性暴力持絕對否定的態度。性關系的發生是夫妻雙方兩情相悅、互相尊重的兩性融合。退一步來說,即使不是性暴力,關于性關系發生的方式,時間,地點等,婦女都有選擇的自由。性暴力是對妻子人身的傷害,精神的摧殘,更是對和諧婚姻關系的破壞。
三、對《婚姻法》中婦女性權利保護的立法完善
(一)性權利立法具體化
筆者認為,需要具體化的《婚姻法》條文有: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首先,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建議將這條具體化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發生,應尊重對方的性自由。其次,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建議將這條具體化為: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但是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尊重對方的性自由權。
(二)符合中國的基本國情
立法完善活動的進行,在充分保障婚姻中婦女性權利的前提下,也應考慮中國特有的性文化背景。讓具體法律條文在實踐操作中真正可以發揮作用,也不超出大眾的可承受能力范圍。(作者單位:北京理工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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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是各級婦女組織貫徹落實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加強能力建設,取得工作新業績的一年,也是深入學習十六屆六中全會決議,團結廣大婦女群眾,踐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年。一年來,我校女工委員會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學校中心工作,認真履行婦聯職能,努力為婦女群眾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和幫助,維護婦女權益,開展各項主題活動,促進婦女發展,各方面工作成績顯著。
一、做學習的女性 提高每位女教職工的文化素質。為每位教職工征訂了雜志讀物 。組織好讀書讀報小組,按年級組為單位,開展讀書讀報活動,做好文章摘抄,寫好讀書筆記,每位教師還寫好反思和案例分析,進行了讀書交流。同時,積極參加各項才藝比賽,如,鋼筆字、毛筆字、粉筆字、電腦打字、多媒體課間制作、信息技術于課堂教學整合、卡拉ok等比賽。暑期及期初,黨支部和工會向教師推薦了一些關于師德建設和業務方面的優秀書籍,每位教師寫了讀后感。
二、做創業的女性 進一步推進“巾幗建功”活動的開展,把廣大女教師、女職工的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謀求發展中來,組織動員全輔導區女教師積極開展愛崗敬業,拼搏進取、崗位成才、崗位創業、崗位創優、崗位建功活動,促進行風建設和教育發展。不斷激勵女干部、女教師的進取精神,在學期中開展 “講學習比進步,講政治比覺悟,講正氣比黨性,講理想比貢獻,與時俱進爭一流”,充分發揮婦女組織的職能作用,自加壓力,勇于爭先,創一流工作業績的活動。本學期又有兩名女教師發展為預備黨員。女教師爭開研究課、公開課共計100多節。還有二、三十篇論文在《濱湖教育》、《無錫教育》、《小學語文教師》、《小學青年教師》等區、市、全國級刊物上發表或各級評比中獲獎。
三、做文明的女性 1、本學期婦女工作結合學校孝心結合學校創省綠色學校的大好時機,女工委員會配合工會開展“綠色家庭”、“平安家庭”創建,全面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結合學校的孝心教育活動在廣大女教職工開展“爭當孝心好園丁”活動,評出了十佳孝心好園丁 。同時利用班主任的有利條件對學生進行開展了以“感恩”為主題的班會及孝敬活動。活動對象為全體師生,或自制一份禮物,或寫一份“重陽”賀詞,或為奶奶、外婆唱首歌,或主動幫媽媽(奶奶、外婆)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務、洗洗腳、捶捶背或其他,把孝敬長輩落實到行動上。通過活動讓學生充分了解母親,從內心感受母親對家庭的付出,對自己的關愛,培養學生尊敬長輩、孝敬婦女的傳統美德以及關心他人、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四、做美麗的女性 在 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中,充分發揮作用,我校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成員認真學習有關文件,吃透精神并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條款及有關政策法規,把我校的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學校的各項工作計劃之中。關心女教職工的身心健康,為每位女教職工發放生活用品。學校為每位一份女職工進行了一次婦女婦科普查,同時做好善后工作,制定好一張表統計婦科普查后的基本情況,有哪位女同志的健康狀況好,哪位女同志的健康狀況有點問題 。平時,看到有女同志生病就去探望。增強婦女的法律意識,提高婦女合法權利。 進一步了解法律,增強了法律意識,達到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同時,做好資料積累工作,每次活動有記錄或小結。做好各方面婦女宣傳工作,記好小白卡和綜合計劃生育工作動態表。每月發放好避孕藥具,確保無計劃外生育,無婚前生育。
一、做學習的女性 提高每位女教職工的文化素質。為每位教職工征訂了雜志讀物 。組織好讀書讀報小組,按年級組為單位,開展讀書讀報活動,做好文章摘抄,寫好讀書筆記,每位教師還寫好反思和案例分析,進行了讀書交流。同時,積極參加各項才藝比賽,如,鋼筆字、毛筆字、粉筆字、電腦打字、多媒體課間制作、信息技術于課堂教學整合、卡拉ok等比賽。暑期及期初,黨支部和工會向教師推薦了一些關于師德建設和業務方面的優秀書籍,每位教師寫了讀后感。
二、做創業的女性 進一步推進“巾幗建功”活動的開展,把廣大女教師、女職工的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謀求發展中來,組織動員全輔導區女教師積極開展愛崗敬業,拼搏進取、崗位成才、崗位創業、崗位創優、崗位建功活動,促進行風建設和教育發展。不斷激勵女干部、女教師的進取精神,在學期中開展 “講學習比進步,講政治比覺悟,講正氣比黨性,講理想比貢獻,與時俱進爭一流”,充分發揮婦女組織的職能作用,自加壓力,勇于爭先,創一流工作業績的活動。本學期又有兩名女教師發展為預備黨員。女教師爭開研究課、公開課共計100多節。還有二、三十篇論文在《濱湖教育》、《無錫教育》、《小學語文教師》、《小學青年教師》等區、市、全國級刊物上發表或各級評比中獲獎。
三、做文明的女性 1、本學期婦女工作結合學校孝心結合學校創省綠色學校的大好時機,女工委員會配合工會開展“綠色家庭”、“平安家庭”創建,全面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結合學校的孝心教育活動在廣大女教職工開展“爭當孝心好園丁”活動,評出了十佳孝心好園丁 。同時利用班主任的有利條件對學生進行開展了以“感恩”為主題的班會及孝敬活動。活動對象為全體師生,或自制一份禮物,或寫一份“重陽”賀詞,或為奶奶、外婆唱首歌,或主動幫媽媽(奶奶、外婆)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務、洗洗腳、捶捶背或其他,把孝敬長輩落實到行動上。通過活動讓學生充分了解母親,從內心感受母親對家庭的付出,對自己的關愛,培養學生尊敬長輩、孝敬婦女的傳統美德以及關心他人、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關鍵字:職場女性;三期;工作權益;保障
一、前言
《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三期”中不得辭退女職工。然而,我國目前的生育保險仍是以市縣為統籌范圍,參加的市縣不到全國的一半,大部分的非國有企業尚未參加。法律法規及其解釋對我國婦女權益的保障非常具體,然而各公司企業存在的違法歧視孕婦的現象也不少,甚至鉆法律的空子。不少單位在女性三期內辭退女工,或者把懷孕女性調離原有職位,讓他們做一些低級工作,故意刁難,使得懷孕女性忍無可忍,從而自動請求辭職。究其原因是我國職業女性在懷孕期間法律保護的價值缺失,需要引起我國的重視。
二、研究現狀
之前的學者對中國女性三期權益保護方面作出了一定研究,探討我國女性在孕產期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及產假期間工資及生育津貼的計算與發放,也有學者提出我國現有保障三期女性權益的法律缺失及完善策略等。本文的重點在于通過借鑒臺灣在保護孕產期職場女性方面的部分成功經驗,力求找到可借鑒的有效措施。經過整理,保障女性三期權益的相關法規主要如下:
(一)孕期
我國法律規定,孕產期婦女享有不被辭退、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不得從事夜班勞動并禁止其從事鉛汞苯等有毒物質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對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二)產期
在產期規定方面,女職工在產期內享有一定時期的生育假和生育待遇。如女職工產假不得少于90天,包括產前休假15天,產后75天。難產的婦女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三)哺乳期
對于哺乳期對女性的保護的法律規定有,如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喂養),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不得扣其工資。對于哺乳期的婦女不得從事國家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普如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從事夜班勞動等。
三、研究設計與實施
本文采用訪談法對四類人群進行訪談,他們分別是三期婦女(包括已過產期三年以內的婦女)、企業部門、政府部門及專家學者,從中了解臺灣及大陸對于女性職工三期的保障情況及目前仍然存在的問題。在訪談對象的選擇方面,分別對學校、事業單位、勞工局、私部門等工作的懷孕女性及主管人員進行深入訪談,獲得訪談問卷20份,其灣的問卷13份,大陸的問卷7份。針對大陸和臺灣的公部門及大型企業中的三期女性與中小企業中的三期女性進行比較研究,觀察分析女職工在三期待遇及保障的差距,行業上主要集中在行政人員,對行政人員進行細致分析,試圖達到研究目的,即(1)公部門及大型企業的女職工與中小型企業的女職工在三期得到的工作權益保障差距是否較大,原因為何;(2)臺灣的私部門的中小型企業與大陸私部門的中小型企業在女職工三期權益的保障方面是否也有較大的差距,原因為何。
四、研究結論與建議
通過文獻查閱法及訪談法對臺灣職場女性孕產期權益保障情況的相關研究,訪談了四個群體的對象,分別為孕產期女性(包括已過產期3年以內的女性),企業部門、政府部門及專家學者。研究了解臺灣及大陸現有懷孕女性保障法規的頒布及執行情況,從訪談結果中得到大陸與臺灣在懷孕女性權益的保障法規的執行方面有不小的差距。我國可以借鑒臺灣的立法及相關懷孕婦女保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國國情,從立法的制定和執行兩個角度提出對策,具體建議如下:
(一)立法層面
第一、從國家層面來說,應對我國相關的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將與《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違背的或不利于保護懷孕婦女生育權益的條款加以糾正或取消,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實施細則。改革我國現有的生育保險制度,生育保險是對孕產期婦女權益的一種保障,然而生育津貼存在諸多問題。針對這樣的情況,我國應該加快生育保險立法步伐,制定全國統一的符合我國國情的生育保險法律規范,要有一個全國統一的規范可以去遵守。還要擴大生育保險的適應范圍,堅持生育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方向,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擔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機制,實現生育費用共擔,提高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最后,還應提高生育保險的規范化程度,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第二、從用人單位層面來說,應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定期足額繳納生育保險中企業負擔的部分。通過采訪了解到臺灣的企業對于《勞基法》、《兩性工作平等法》等法律的遵守情況要好于大陸對于相關法規的遵守程度,臺灣會為孕產期女性保留原有職位,基本不會將其提前解雇或簽訂懷孕條約。在女職工產假期間,公司采取“同仁分擔法”,在懷孕婦女產假的三個月時間,其工作由同小組的同事代為處理,直到孕婦休完產假回到工作崗位。當然,此項舉動在大陸的推行會有所困難,因為我國人口密度之大、大量的閑置勞動力加大了就業壓力,企業有著絕對的選擇勞動者的權利。因此為懷孕女性保留一份工作實際上很不容易,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這種人權意識會慢慢增強,我國會慢慢轉入“人性化”、“同理心”的社會,我們可以向著這個目標邁進。
第三、從懷孕婦女層面來說,可制定相關法律讓孕婦自行承擔一部分“生育保險”費用。臺灣對與懷孕婦女產假期間的保障實施情況很好的原因是因為近年來臺灣少子話現象嚴重,加上臺灣人口較之大陸稀少很多。相關部門出臺各種激勵措施鼓勵女性懷孕生子,企業也會落實《勞基法》等條款中的法規為孕婦提供相應保障,孕婦個人不用繳納任何費用。但是中國大陸的情況不同,計劃生育政策已經采用多年,近年來對生育的控制稍有成效,所以才漸漸放開二胎政策。可見臺灣與大陸的政策背景全然不同。而對于企業而言,確實很難堅固如此多的懷孕女性所帶來的經濟負擔,社會統籌的部分也很難滿足每一個孕婦的需求。因而筆者建議我國的生育保險也應有孕婦自行承擔一定比例,這樣的政府、企業、個人共擔的方法不但可以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
(二)執法層面
第一、設立獨立的婦女權益保障與監管機構。國務院和各地方政府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由于進行的主要工作是宣傳、協調、總結,沒有一定的權威性,造成侵害婦女權益的事件沒有具體的管理機關負責管理,從而各部門相互推諉,拒絕承擔責任。臺灣地區的申訴管道較之大陸暢通許多,設有市和縣的勞工局解決相關權益問題。臺灣如果出現侵犯女職工權益的情況,可以首先向本單位人事部門反應情況,人事部門會查實情況是否屬實并盡快給與解決。如果公司內部無法解決,民眾也可以直接向市或縣的勞工局反應情況,通過電話、網上信箱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迅速和有效的解答和幫助。不了解的職場女性,也可通過直接撥打市勞工局電話,會有專門部門負責解答。因此,在我國設立獨立的婦女權益保障機構是提高女性職工孕產期權益保障的必然手段
之一。
第二、應對聘用一定數量女性員工的用人單位以經濟補償或稅務補償。臺灣的企業會爭相履行對三期女性的權益保障,提高企業口碑,好在招錄人才的時候吸引更加優秀人才;市勞工局也會定期進行項目檢查和申訴檢查,確保企業有效履行法規中的各項規定。而我國沒有專門的機構監督保障女性的法律法規是否得到良好地貫徹落實,政策實施的背景與臺灣截然不同。由于人口多競爭激烈,企業更加看重“效率”,這種“效率優先”的觀念占據主流地位。如果政府可以補助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給予雇傭孕產期女性的企業以特殊補助,便可解除雇主的后顧之憂。
第三、完善法律的實施細則,加大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我國目前對于三期女性的法律保障門類很多,也比較全面地保障女性職工在三期內的工作權益,但是為何還會頻繁出現用人單位在女性分娩前借故解除與女職工勞動合同的情況?這與我國在法律制定的同時沒有同步完善相應的罰則有關,且懲罰力度不夠。臺灣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章專門一個章節用來規定“罰則”。“雇主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罰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懲罰力度之大,可見臺灣對于法規執行的重視,我國也應進一步完善法律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懲罰的金額,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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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產后女性;再就業;影響因素;對策
一、引言
產后女性是指女性在婚后,將工作辭去,全身心地投入到撫育孩子和照顧家庭的日常生活中,直到孩子基本自立。而隨著孩子一天天長大,不少產后女性都希望能夠重返職場,但經歷了長時間的職業空白期,再加上嚴峻的就業形勢,導致產后女性重返職場不易。
二、產后女性再就業現狀
1、就業自主性增強
近些年來女性勞動力的整體素質得到提升,獨立意識不斷增強,更重要的是女性的人生價值取向逐漸從單純依靠家庭轉變為追求自我發展[1],從而促使越來越多的產后女性重返職場,追求自我價值的實現。而社會各界對女性生育價值的肯定與關注以及社會權益保障機構對女性就業權的重視與保護[2],也推動了產后女性再就業的發展。
2、就業形式多樣化
女性勞動力多處于第三產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單位中,從行業分布來看,第三產業的發展和市場經濟的完善為女性就業提供了新的機會和多元化的選擇,拓寬了女性的就業領域[3];同時,以其較強的吸納能力為產后女性提供了就業空間,成為產后女性再就業的主渠道。同時,社區居民家庭服務社會化需求也促進產后女性靈活就業,創辦一系列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如小飯桌、家庭編織、幼兒托管、養老服務等,不斷豐富產后女性就業形式。而靈活就業由于對文化層次、技能水平、年齡等要求不高,工作形式又比較有彈性,成為產后女性再就業的新選擇[4]。
3、就業選擇趨向穩定與保障
產后女性擇業更趨務實,她們大多是為了提高收入水平,減輕家庭經濟負擔;而產后女性也逐漸意識到,只有融入社會,實現自我價值,才能在家庭與社會中具有一定的話語權,而只有不斷發揮個人才能,充實自我,才能擁有自信與獨立,而自信自立的女人才是最美的。并且,受就業穩定性影響,產后女性會優先選擇穩定而又有保障的工作,尋求安全感與穩定感成為其擇業的第一選擇。
可見,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就業政策的落實,產后女性總的就業趨勢有了明顯好轉,但仍有很多因素影響其再就業。
三、產后女性再就業影響因素
1、家庭因素
“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分工模式根深蒂固[5]。女性被認為應當是溫柔而又賢惠的,應該“夫貴妻榮”,依附于男性生活,撫育孩子和照顧家庭是女性理所應當的事情;現在仍有很多男性對“男主外,女主內”的思想高度認同,他們認為女人只要伺候好丈夫,照顧好孩子就行,家庭才是女性最大的事業。受這種傳統思想的禁錮,有些家庭認為女性一旦生育就必須得安心在家撫育孩子,導致很多產后女性成為家庭主婦,而工作的主動權則交到丈夫手上。而有的產后女性由于家庭與生活等原因,不得不放棄工作,退出職場,獨自承擔起撫育孩子的重擔。
2、個人因素
陳舊的擇業觀念、脆弱的心理素質和不高的文化素質是影響產后女性再就業的三大個人因素。產后女性就業時想找輕松而又錢多、離家近、方便照顧孩子的工作,如果工作不符合她們的期望值,很多產后女性還是會選擇呆在家里。同時,產后女性由于長時間脫離職場,心理壓力大,非常不自信,缺乏重新步入職場的勇氣,遲遲不敢就業[6]。而她們平常將所有時間和精力全部用在撫育孩子和照顧家庭上,思想、知識和技能都沒有及時地更新和豐富,導致其思想認識、工作能力、技術能力和溝通能力都相對退步,在勞動力市場上競爭力不強。因此,產后女性必須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做好重返職場的心理調適,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與能力,才是實現再就業的關鍵。
3、社會因素
目前尚未形成規范有序、調控有力、性別平等的就業機制與市場。許多用人單位對女性要求嚴格,不愿招收女性、男女同工不同酬、隨意辭退女工等現象時有發生,這嚴重挫傷了產后女性的自信心和尊嚴,是對女性就業的不公平對待。同時,現行法律政策有缺失,導致女性勞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女性生育補償制度使企業負擔加重,從而導致企業不愿招收女性就業,因此,應盡快完善生育保險制度,使女性的生育價值和特殊利益得到重視。而政府應優化女性再就業環境,為產后女性提供公平而又和諧的就業環境,消除性別歧視、男女不平等問題,為維護女性權益提供法律保障。
四、產后女性失業影響
1、家庭影響
(1)加重經濟負擔。現代社會競爭壓力大,單靠丈夫外出工作,勢必會加重其負擔,如果想要緩解一方的壓力,減輕家庭經濟重擔,產后女性必須重返職場,為家庭貢獻自己的力量,墊上一份較為關鍵的收入。(2)激發家庭矛盾。產后女性長期呆在家里,逐漸地游離于社交之外,缺少社會歸屬感,容易發脾氣,會時常感到焦慮和不安,對生活的滿意度下降;同時,自身的悲觀與消極情緒容易導致與丈夫溝通不暢,引發矛盾,不利于構建和諧的家庭關系。
2、個人影響
(1)與社會脫軌。產后女性長時間脫離職場,會導致其跟不上社會變遷的節奏,無法掌握社會實時信息,缺乏處理問題、解決問題以及與人溝通的能力,慢慢地會消磨掉其重返職場的信心,再就業受挫。(2)經濟不獨立。女性是市場的主要消費群體之一,沒有固定收入使女性不得不依附于男性生活,缺少自立與自信;而長時間脫離職場,導致其自身價值得不到實現,最終會引起女性參與經濟發展能力和社會地位下降,影響女性個人發展。
3、社會影響
就業是女性參與經濟發展以及融入社會的主要形式,是女性獨立發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女性提高社會地位并獲得歸屬感的重要條件。而產后女性失業,會導致社會失業人數增多,失業率增大,加重社會失業保險負擔,從而使社會負擔加重;同時,產后女性再就業問題關系到改革發展的大局,社會的進步與發展離不開女性的參與與奉獻,女性的發展與社會發展休戚相關,大批產后女性與社會經濟發展相脫離,不僅影響到女性的自立與自信,也對女性長期發展不利,最終勢必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與發展。
五、產后女性再就業對策
1、轉變就業觀念
幫助產后女性改變傳統的就業觀,為產后女性提高創新意識、自立意識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7]。產后女性要挑戰自我,激勵自我,樹立靈活選擇、敢于創業、自強自立的新觀念,改變依賴政府、等待和依靠的舊觀念,積極進取,奮發向上,開創職場新局面;同時,要以產后女性就業成功者為榜樣,積極投身于再就業的實踐中,不斷充實自我,發揮個人才能,實現自我價值。
2、提高職業技能
大部分產后女性文化程度不高,而且職業技能單一,其重返職場必須根據社會變化與需求,選擇適合自己的培訓項目,重新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為再就業做好準備。對產后女性進行培訓,要將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見習相結合[8],開辦形式多樣的培訓班,對表現良好的產后女性予以激勵,使其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強化職業技巧,了解職業需求,熟悉市場發展規律,提高再就業技能。同時,應堅持職業培訓的連續性,使產后女性形成終身學習和終身受教育的理念,以適應日益變化的社會形勢需要,實現自身的能力和價值[9]。
3、開展就業扶持
日本政府制定女性再挑戰支援政策,通過在一定時期內給予重新開始研究工作的產后女研究人員一些經濟援助,減輕相關研究機構的經費負擔,幫助生產、育兒結束后的女性回歸社會,從而促進女研究人員產后再就業。
我國政府通過項目扶持、稅費減免、小額貸款、社保補貼、培訓補貼等優惠政策,積極促進產后女性自主創業和在新的用人單位實現就業。同時,政府加大扶持力度,采取積極的措施逐步改善女性就業弱勢狀況[10],開拓適合女性特點的就業領域,大力實施就業援助,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11]。如合肥市人社局將采取稅收減免、設置生育返崗培訓基金等措施,幫助產后女性重返工作崗位,還會考慮公益性崗位向產后女性等就業困難群體傾斜。
4、實行政策激勵
日本政府對積極吸納女性就業和進入管理層、支持女性邊育兒邊工作的企業,實行政策優待,從而改善女性就業環境;并實行延長產假和育兒假以及實行夫妻可輪休育兒假制度,支持女性產后重返職場;同時,充實保育設施,為產后女性邊工作邊照顧家庭創造條件。我國政府也開始關注產后女性再就業問題。針對產后女性再就業比例偏低的現實,政府促進就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職能部門,通過優化就業環境、提供技能培訓和就業信息,促進產后女性再就業[12]。財政部門為促進產后女性就業和創業提供直接的財政支持。
同時,鼓勵用工企業積極招收女性,并從稅收方面給予優惠,資金方面給予補貼。而全國婦聯副主席洪天慧建議對企業內女性就業人數達到規定比例、持續雇傭產后女性的企業,實行經濟補償,并提出構建企業生育保險激勵機制,減輕企業生育負擔,促進女性平等就業。因此,全社會必須重新認識女性生育的社會價值,明確女性的生育行為對任何企業的發展都有重要意義,企業理應為此承擔一定的代價,應積極改革和推行女性生育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女性的就業權益,加強改革的配套措施[13]。
5、促進創業
通過對產后女性進行管理能力培訓,在技能、信息及資金方面促進產后女性自主創業,并運用小額信貸、企業孵化器等助推力,促進產后女性彈性就業,帶動產后女性創業發展[14]。同時,建設產后女性創業基金,為女性創業和就業提供經濟支持,促進女性創業和就業活動的順利開展[15]。
6、發揮婦聯作用
作為準政府組織和人民團體的婦聯要充分發揮其雙重優勢,加強與各政府部門的溝通與聯系,促進產后女性就業和創業[16]。同時,要發揮其紐帶作用,做好聯系與溝通工作,通過開展信息咨詢、就業介紹,女性人才招聘會等活動,幫助產后女性就業[17]。
7、提供社區支持
社區具有提高居民生活質量,促進居民再就業,保障社會穩定的職能,因此,社區不僅需要為產后女性提供就業培訓和免費的再就業信息服務,還應該為產后女性提供支持。社區可以通過促進幼兒護理與看護,老年養老、家政等社區社會化體系建設,將產后女性從家庭和家務勞動中解放出來,減輕產后女性負擔,促進產后女性社區內創業;社區也可以聯合婦聯和有關部門打造為社區服務的特色商品街, 在維護好社區環境的同時,為產后女性就業和創業提供發展機會,促進產后女性就業和創業。
8、規范彈性就業機制
目前很多產后女性選擇彈性就業,但存在就業報酬少,沒有社會保障、用工制度不規范等現象,亟需政府出臺政策來規范管理,以促進更多的產后女性進入彈性就業領域,便于其既能夠兼顧家庭和孩子,又能夠重返職場,增加家庭經濟收入,實現自我價值與追求。因此,政府需要制定一系列彈性就業規定與細則,完善彈性社會保障制度,捍衛產后女性的正當權益[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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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任遠,翁文磊.從“就業與再就業”到“就業與創業”――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的就業促進與女性發展[J].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7(2).
[16]任遠,翁文磊.從“就業與再就業”到“就業與創業”――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的就業促進與女性發展[J].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7(2).
摘 要 20世紀90年代產生的,代孕技術是一項人工輔助生育的技術,它的產生給沒有生育能力的人帶來了福音。但是代孕技術引起的倫理和法律問題,民眾反映比較強烈,世界各國對此技術的態度不一,我國在2001年立法禁止。本文旨在探討代孕行為產生的法律問題及倫理問題。
關鍵詞 代孕 法律問題
我國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合子、配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此規定出臺引起了很大的反響。任何技術的出現都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代孕技術為不能生育的人帶來了實現夢想的希望;另一方面代孕技術同時也引起了很多倫理道德問題及法律問題的出現。
一、代孕行為的基本概況
雖然現在法學界還沒有對其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但是代孕絕不是平時所說的借腹生子,代孕是一種人工生殖輔助技術,它不涉及性,借腹生子是明顯違法的。在代孕行為中產生的是一種委托的法律關系,接受委托為他人生子的女性一方為被委托人,委托女性為其生育的人被稱為委托人。
二、代孕行為的法理分析
1.代孕行為法的價值角度分析
法律的價值就是維護正義,追求正義是法律的目的。但是目前沒有被所有人都接受的正義,那么對于代孕行為加以法律的禁止是否是法律正義的體現哪。對于整個社會來說,代孕行為可能會一起一些社會法律倫理道德問題,但是對于那些不能生育的夫婦來說難道這不是好事嗎?法律只是單純的規定代孕行為不合法,其實并沒有考慮到那些不能生育人的人權問題。
2.代孕行為的人權角度分析
法律保護人權,人權的保護也是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其在代孕行為中涉及到的人權問題包括身體權、女性的生育權和人格尊嚴權。通過對反對代孕行為的觀點進行反駁和從法理角度對代孕行為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觀察,由此可知,代孕行為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所擁有的社會積極價值也是很明顯的。筆者認為,雖然代孕行為會引起一些社會和道德問題,但是它的社會積極價值是不能否認的。然而,當前我們的問題是如何用法律的手段來規范這種代孕行為,讓其為人類服務而不是把代孕行為貼上禁止的標簽。
三、代孕引起的法律問題
1.代孕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本人認為,代孕取消是值得考慮的。生育權作為人權的內容之一,生育權理應得到尊重,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它包括決定不生子女的權利和決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以及選擇何種方式生育子女的方式,既然夫妻之間有生育的權利,故因此他們就有選擇生育的權利。夫妻之間選擇用何種方式來生育孩子,他們可以自己選擇,即他們有選擇代孕的方式來生育自己的子女。但是,梁慧星先生認為,代孕行為是有違的公序良俗的,他認為此行為是無效的。
2.代孕行為是否侵犯了代孕者的人格權
有些人認為簽訂的代孕協議,那么代孕者的身體和所生的嬰兒被是為合同的標的物,從而委托人可以對代孕者的身體享有支配權,所以他們推導出代孕行為實際上是將代孕者的身體是為機器,同事嚴重的侵犯了代孕者的人格尊嚴。本人認為,代孕行為沒有侵犯代孕者的人格尊嚴,首先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的特征:①物存在于人的身體之外。②能夠滿足人的社會需求。③物可以被人所支配或者所控制。④物必須為有體物。故此,代孕媽媽的身體不是民法上的物,因為她不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委托夫婦與代孕者雖然簽訂了委托協議但是并不意味著委托夫婦對代孕者的身體享有支配權。代孕這一過程,只是代孕媽媽將對嬰兒的親權轉讓給了委托夫婦,同時并以此獲得報酬,是代孕媽媽以代孕行為為獲得報酬,而不是把嬰兒作為標的賣給委托夫妻。
3.代孕協議法律效力的認定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主體僅限于締結了婚姻關系的夫妻,可見,生育的前提是婚姻且必須同時符合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毫無疑問,代孕的雙方是沒有締結婚姻的,因此并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和《婚姻法》所規定的主體條件。代孕行為破壞我國的婚姻制度,同時并且違反了計劃生育法。因此,從現行的法律分析,代孕協議與民事法律行為應遵守的公序良俗原則是想違背的,并在一定的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屬于無效的合同。故代孕行為的相關權利人的權利如何得到法律的保護又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4.出生嬰兒的歸屬
現實生活中曾經出現過很多的有關委托夫婦與代孕媽媽之間爭奪孩子的案件,代孕出生的嬰兒到底歸誰所有呢?縱觀世界各國的立法,大概有三種情況:其一,歸屬于代孕者例如澳大利亞和瑞典;其二,根據遺傳學來確定親自關系,即歸屬于和卵子提供者所有,例如英國;其三,按照彼此的契約關系確定親自關系,例如美國。
目前,我國尚缺乏相應的法律,與此有關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91)民他字第12號函中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此條肯定了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但是沒明確的規定代孕所生子女到底歸誰所有。本人認為,嬰兒應當歸屬于和卵子提供者所有是比較合理的。因為代孕者所生的孩子與代孕者沒有任何的血緣關系,所生的嬰兒是委托夫婦的血緣關系,故應該屬于委托者。
5.代孕子女是否對代孕母親負有贍養的義務
首先,代孕媽媽與委托夫妻之間簽訂了代孕協議,其本質上代孕媽媽與委托夫妻之間是一種合同的關系;其次,權利與義務是一對對等的概念,在法律上代孕媽媽與代孕子女沒有權利義務關系,其實代孕媽媽與子女之間沒有關系,同時代孕媽媽沒有撫養代孕子女,那么代孕子女當然就不負有贍養代孕媽媽的義務了。
參考文獻:
[1]魏振瀛.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馮建妹.生殖技術的法律問題研究.民商法論叢(第8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