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24 17:35:40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保險專業論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關鍵詞:金融保險;實訓基地;培養模式
金融保險專業旨在培養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現代金融、保險、理財、證券等方面知識;能夠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解決金融實務問題,并能夠從事銀行信貸管理、公司和個人理財、證券投資、銀行風險管理、保險業務等工作;能夠在保險公司、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從事金融、保險、財務管理的專門人才。在具體人才培養實施方案中,結合職業技術院校學生層次特點,本專業注重培養學生扎實的保險理論基礎和實務應用能力、金融基本理論和交易技巧,并注重培養學生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技能操作與應用能力。要求畢業生考取英語、計算機、保險人等相關資格證書;掌握保險知識現代金融知識和金融業務操作技能,具備風險意識;具有敬業精神和行業所需的綜合素質;了解國家有關經濟、保險、金融方面的政策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和人文素養,能熟練處理業務。鑒于此,筆者認為應針對我校實際情況,進一步調整、完善金融保險專業的理論與實踐教學體系。
一、金融保險專業建設概況
金融保險專業自開設以來,學校對該專業建設與改革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使該專業的辦學條件得到良好發展,專業優勢明顯,特別是在基礎管理、師資隊伍、教學設施、等方面形成了一定優勢。
(一)形成較為系統的課程建設體系,并取得一批成果
我系金融保險專業教學堅持“適應發展、積極探索、適時改革、不斷進取”的原則,大力推進教學方法改革、教學課程改革,加強課程建設的整體性和綜合性,突出實際效果。主要措施有:在教學研究上狠抓基礎環節,積極開展教研活動,堅持每周都搞,每個人都搞,并形成階段性經驗積極進行推廣。重視理論教學中的實踐能力培養,堅持以課程建設為突破口,聘請校外專家參與教學改革與課程建設革新方案,把課程建設的與時具進性作為教學改革的重點。目前在金融保險專業中,遴選7門課程作為重點課程,即《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社會保險》、《人壽保險》、《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證券投資學》、《保險概論》。經過幾年的努力,金融保險專業在教學大綱、多媒體課件、簡易網絡課程、試題庫、習題集建設方面取得了扎實有效的進展,同時在每學期的學生評教活動中,保險、證券、經濟法、金融方面的專職教師都得到學生高度認可與好評。
(二)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優化師資結構,實現了師資力量提升
近兩年通過對外引進,補充了師資新力量,這些年輕老師通過努力,在教學一線取得了矚目的成績。此外,在已有師資基礎上深挖現有潛力,采取靈活的方式對教師實施能力提升和結構優化,建立與校外專家的定期討論和研討制度,不斷完善教學中的技能與技巧。鼓勵中青年教師進修深造,目前金融保險專業的專職教師中已有5名教師考上了研究生或研究生已畢業,大大提高了師資隊伍的整體專業素質和學歷水平。
(三)注重學生能力培養,專業教學成果豐碩
幾年以來我系金融保險專業教學質量穩步提高,這一成果得益于長期不懈地重視教學工作和學生能力培養。在日常教學中,每一位老師注重學生實際技能的培養,采用案例教學、技能培訓教學、實踐觀摩教學、多媒體教學等方法措施,積極培養和調動學生學習的熱情與主動性;重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鼓勵并支持學生在課余時間參與和專業相關的社會實踐。不同學科或同一學科的老師在同一學期、不同學期間相互聽課,取長補短,以提高彼此的教學水平與技巧。通過這些努力和付出,培養的學生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04級金融保險專業畢業生55人,考取保險人資格證書的比率為98.1%,就業率達到100%。05級金融保險專業學生考取保險人資格證書的比率為100%,06級保險人資格考試一次通過率達到93.8%。此外,部分學生參與全國股票大賽,取得二等獎。本專業還制定了切合實際的科研規劃,鼓勵教師“以教學帶科研,以科研促教學”,近年來,共取得省市級科研成果3項,發表學術論文13篇,其中核心論文7篇。獲院級獎勵證書15件,市級獎勵證書3件。
(四)建立了實習實訓基地,形成了能力和素質并重的人才培養模式
經過努力,金融保險專業與大唐聯合保險公司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這為學生參與實踐提供了良好的實習機會。每一屆學生都可以根據開設專業的具體進展情況,分不同階段在實訓基地進行實習,具體內容由實訓基地人員進行統一安排。實踐活動結束后,學生針對實習中出現的問題和不足進行總結,以便于在隨后的學習中彌補不足。在三年培養中,注重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良好的綜合素質,包括創新能力、綜合能力、實踐能力、創業能力和合作能力,并將這一理念貫穿于學生實訓實踐中,與實訓基地人員共同打造學生成長的平臺。
二、專業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金融保險專業建設在取得一系列成績的同時,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在教學改革方面的欠缺
受制于實訓基地的支持不足(實訓基地太少)以及教師觀念、社會觀念等方面的因素,目前產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難以真正推行和取得實質性的突破,教育教學改革完善的同時沒有取得重大進展,難以形成有別于其他同類職業教育的鮮明特色。
(二)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機制
高職教育是面向生產、管理、經營、服務第一線培養技術應用型人才的教育,是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這就決定了高職教育必須走產學結合之路,專業建設也必須強化校企合作。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們專業尚未真正形成校企互贏的合作機制。雖然建立了實習基地,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很多同學反映實習時間太短,無法掌握更多的業務流程。
(三)對科研的不重視導致科研力量薄弱
由于職業技術院校的教師在評職稱中對是否承擔或參與過科研項目并沒有明確的要求,導致很多老師不重視科研項目,只重視發表學術論文,同時限于學校層次與激勵不足問題,致使專門研究、專題研究比較少,老師們缺少內在動力,科研隊伍難以發展壯大。(論-文-網LunWenNet-Com)
三、對策建議
針對上述基本狀況與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快金融保險專業的發展,使之更適應社會對該專業的需求,筆者建議重點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教學體系。
(一)完善知識、能力和素質并重的人才培養模式
依據專業特點以及社會對金融保險人才的規格要求,在突出基本能力、崗位能力、應變能力等各種能力培養的同時,加強基礎理論教學和應用。如: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立多處校外實訓實習基地,并拓寬實習實訓領域和增加時間,讓學生接受系統理論知識后,能夠有充足的機會得到鍛煉,而不僅僅單純追求一種形式。在目前已有模式上探索新的有效方案,突出實踐部分,注重實用性,與實踐單位形成有效的溝通機制,依據需要隨時調整培養方法和培養措施,使之具有針對性,讓學生做到學有所用,學有所長。
(二)改革課程體系及其內容,優化課程結構
針對職業崗位特點實施教學計劃,注重課程開發與教材建設的實用性和時效性,構建以綜合素質為基礎,以能力培養為重點,適應經濟建設、社會進步、個性發展需要的具有職業教育特色的課程體系。根據學生不同年級的不同需要,制定多個人才培養方案和就業導向的人才培養辦法。重點從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專題講座三方面將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在老師講授中,理論以“必需,夠用”為度,將一些不需用的課程內容加以削減;同時向學生傳授道德、禮儀、安全、健康、法律等基本素質和修養的有關內容,以此來培養學生綜合素質。針對我系職專層次的學生加強專業技能基本平臺建設,包括主干核心課程和專業實訓、實習等內容。在此基礎上,聘請校內外專家開展為加深或拓展專業方向為目標的專題講座,開拓學生視野。
(三)改革考試方法,建立創新的評價體系
從改革考試制度入手,繼續完善對學生學習效果檢驗的評價體系。我們可以嘗試如下做法:一是文化課抽查考核必須掌握的內容,專業課強化實踐考試;二是取消單純以考試成績為主的評價方式,改為考試與綜合測評、多元評價、多證考核相結合的評價方式;三是實行彈性學制,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或利用課余時間參與實踐,半工半讀;鼓勵學生選修其它專業課程,掌握多門技能,參加技能實踐。在新的評價體系中,應能夠充分調動各類型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他們能根據自己個性特長,充分展露自己的才華。
(四)建設第二課堂,培養學生適應能力
通過開展第二課堂活動和各項資格培訓,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和職業適應能力。將學生活動與核心課程、潛在課程的學習有機地結合起來,共同構成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整體課程體系。發動骨干學生力量,組建多種形式的第二課堂,以傳幫帶形式培養學生自適應力和社會適應能力。
(五)充分發揮各方力量,擴充實習實訓平臺
積極發揮老師、學校和畢業生力量,通過多種途徑和渠道建立有效的實踐基地,如證券、金融基地,給學生提供多種技能的操作與應用平臺。采購支持相關技能訓練的應用軟件,建立校內實驗室和實訓平臺。
(六)重視科研,推行有效激勵機制
鼓勵老師在授課之余從事科研項目的研究,建立報酬機制,出臺評聘結合辦法,深入發掘和調動教師參與科研的積極性,獎勵優秀成果。
參考文獻:
[1]LagendijkA.CornfordJ.Regionalinstitutionsandknowledgetrackingnewformsofregionaldevelopmentpolicy[J].Geoforum,2000.
[2]Leeuwis,municationforInnovationinAgricultureandRuralResourceManagement.BuildingontheTraditionalofAgriculturalExtensionOxford:BlackwellScience.2003
[關鍵詞]保險合同,投保人,告知
一、引言
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無風險,無保險。風險的大小和性質不僅直接影響著保險人是否承保,且決定著保險費率的高低和保險合同的內容。而保險標的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的特征,保險方無法對承保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投保人作為利害關系者則通常知之甚詳。為了使保險方能夠在熟悉情況的基礎上,就合同的締結做出意思表示,投保方負有提供與合同締結相關的一定信息義務,以求合同之實質自由。如果投保方對締約的信息告知不充分、不真實,則勢必影響保險方對事實的判斷,使自己的決定受他人意志左右,成為他人的決定,在此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肯定有失公平。故據實告知為投保人的法定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因此,據實告知義務的履行,不但與保險人利害攸關,而且對投保人權益影響甚大,有必要從法律上予以界定。
二、告知義務的履行
(一)告知方式:主動告知抑或被動告知
關于告知方式,國際上有兩種立法體例,即主動告知與被動告知。主動告知者要求投保人應說明的事項,不以保險人的詢問為限,只要是投保人所知悉的事項,即使保險人未詢問,仍在告知義務之列。早期保險立法多采用主動告知的模式,要求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應將其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項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被動告知即詢問回答告知,此告知方式中投保人僅對保險人詢問的事項告知即可,保險人未詢問的事項無須告知。保險合同的專業性很強,哪些事項應由投保人告知,保險人作為業內人士十分清楚,而投保人作為“外行人”則茫然不知,要求其遵守誠信原則,傾其所知,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實比登天還難。因此,立法技術之演進即由“自動申告主義”轉為“書面詢問主義”,以限制投保人之告知范圍。如德國1939年以前即采自動申告主義[1](P.162)。詢問告知之立法宗旨在于保護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險人動輒以投保人違背義務而解除合同或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若將告知范圍任意擴大或無標準可循,要求投保人判斷何者為重要事項并主動告知保險人,與民商法的公平原則相悖。依詢問告知主義的法律規定,保險人只有履行了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的義務,并行使了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權利時,投保人才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如果保險人未詢問或放棄了詢問權,投保人毋庸告知,且日后保險人不得主張。被動告知的立法模式,也可以避免被保險人在履行告知義務時舍本逐末,掛一漏萬,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我國保險立法對陸上保險與海上保險的告知方式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保險法》第17條要求投保人僅對保險人的詢問事項履行告知義務,而《海商法》第222條規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可見,保險法采被動告知方式,而海商法采主動告知方式。有學者認為,海商法上如實告知的規定有失公允,應作寬松解釋,即投保人只對保險人關于詢問事項負如實告知義務[2](P.123)。筆者認為,海上保險之所以要求投保人履行主動告知義務,這是由海上保險特殊性決定的。海上保險風險大,保險人很難控制,而投保人皆為從事貿易活動的商人,掌握專業知識,對風險有準確判斷,履行主動告知義務符合最大善意原則的要求。被譽為典范的《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對告知義務的規定就是佐證。該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應將其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項告知義務,保險人即可宣告合同無效。
(二)告知范圍:無限告知抑或有限告知
保險法從最大善意原則出發,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達對價平衡之目的。投保人所應告知、說明的當然是足以影響保險關系的重要事項,其他個人所屬之私事自不在說明義務范圍之內[1](P.160)。所謂重要事項,即影響謹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收取保險費數額的危險情況。保險條款融專業性、復雜性和科學性為一體,如何判斷“重要事項”,即使飽學之士,若非專對保險學進行研究,亦恐無法盡窺其貌,作為一般社會公眾的投保人更是難以確切了解。故立法者信賴保險人之專業知識及誠信原則,授權其制訂詢問內容,以為重大事項之推定[1](P.162),不詢問者,推定為不重要。現代保險種類繁多,無所不保,對于“重要事項”立法者不能于條文中一一列出,各國皆然。確定是否為重要事項,尚需依保險種類及合同內容加以綜合考慮。在保險實務中,認定是否屬“重要事項”,應結合以下三個因素:其一,保險利益情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的愛護程度,與其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的性質和大小有關,利益薄則愛心淡,而保險人所負擔的風險則大;利益厚則愛心重,而保險人所負擔的風險則小,此為常理。故保險人在合同訂立之際,不僅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且須了解保險利益的來源及多少,無保險利益,合同無效,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為超額保險,超額部分無效,喪失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自動解除。保險利益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和內容。其二,保險標的的性質狀況。保險標的的性質反映保險標的的風險抵抗能力,影響保險人的責任承擔。如建筑物的結構、性能、用途,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身體狀況等對危險估計舉足輕重。其三,保險標的物安全方面的情況。如財產的地理位置、安全措施等等[3](P.101)。但對于保險人詢問的事項,投保人若能夠證明不為重要事項的,可以拒絕告知。否則,任由保險人提出種種無關瑣事對投保人嚴加考試,以為試驗投保人善意與否之試金石,并同時測驗其記憶力以為承保之根據,豈為立法者當初之所愿[1](P162)?
(三)告知內容:主觀告知抑或客觀告知
如實告知只是對投保人主觀上的要求,即只要求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向保險方告知,而無法要求其所告知的情況必須與客觀事實完全吻合。有些情況雖然對保險人判斷危險或是否接受投保至關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無法知道,若要求其告知的情況必須與客觀情況完全一致,顯然是強投保人所難。投保人不是圣人也不是巫師,他無法了解常人不可能了解的東西,所以法律只是要求投保人盡到善意而無過錯,即為完全履行了告知義務。保險是在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由保險人進行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制度。至于事故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及損失的大小在訂約之際不能確定,學說上稱保險合同為射幸合同。所以,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合同無效,此乃基本原則。但鑒于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的本質,保險法仍設有“但書”規定,即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而當事人又出于善意訂立保險合同,合同仍屬有效。依各國法律規定,投保人于締約之際不知危險已發生者,視為未發生;危險已消失者,視為未消滅,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具有約束力。此種保險稱為“追溯保險”或“無論已否發生損失保險”或“已滅失或不滅失”條款。“已滅失或不滅失”條款原為一保險慣例,適用于海上保險,因為船舶航行于海上,其標的所處情勢瞬息萬變,在昔日無電訊聯系時代實難確定,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不知道保險標的是否已經滅失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保險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也必須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此一慣例今已演進為制定法,并成為保險法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我國《海商法》第224條即屬此內容。該條規定:“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保險費。”“已滅失或不滅失條款”現已普遍適用于其他保險領域。例如,在人身保險中,若被保險人于訂立合同之時患有重病,保險人是不予承保的,但如果被保險人并不知道這一事實,而向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被保險人日后因病去世,保險人不得以其違反告知義務而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賠償,受益人取得保險賠償金也“問心無愧”。判斷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應以其告知的情況與客觀事實是否吻合為標準,而應以主觀上的認識為依據。雖然客觀上屬“重要事項”,投保人如果主觀上無故意或過失,即使告知情況與事實不符,也不構成對告知義務的違反,故學理上將保險合同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四)告知形式:書面告知抑或口頭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是以書面為之還是以口頭為之,保險法并無明確規定,保險實務中,二者兼而有之。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64條規定,投保人對于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采用書面形式履行告知義務,既可以避免當事人間舉證之困難,也可以縮小投保人告知義務的范圍,為當代各國立法所采納。
(五)告知主體:被保險人是否應履行告知義務
投保人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作為風險的轉嫁者,通常對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了如指掌,由其承擔據實告知義務固無疑問,所以,各國保險法皆規定投保人負有告知義務。然而,當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又了解不詳,而被保險人更為知悉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下,被保險人是否負有告知義務?對此,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美國保險法理論一般認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應負告知義務,日本商法典對損失保險和人壽保險分別規定,在損失保險中,由投保人負擔如實告知義務,而人壽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負有如實告知義務[2](P.122)。《保險法》及臺灣地區“保險法”僅規定了投保人負有告知義務。對此學者認識也有分歧。否定說認為保險法既明文規定投保人為據實告知義務人,不應擴張解釋及于被保險人[4](P76)。保險人只能要求投保人據實告知有關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并且惟有投保人違反時,始可主張解除合同;對于被保險人的不告知行為,保險人不得徑行主張解除合同。但多數學者贊同肯定說,認為被保險人亦負有說明義務。因為:于財產保險,被保險人為財產標的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其對標的物的狀況知之最詳;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時,被保險人為保險事故的客體,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了解最透徹,從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契約的本質而言,被保險人也應負說明義務,以便保險人衡估保險費。(注:施文森:《保險法總論》,轉引自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一),臺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52頁。)筆者亦采肯定說。其理由如下:首先,據實告知義務的立法理由主要強調的是最大善意原則,以保障保險人能正確估計危險,并依此決定是否承保及保險費率的確定,不應因為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而減輕其義務的履行,從而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判斷。否則,將導致規避法律的行為發生,不僅損及保險人的利益,而且危及保險業的整體。其次,在合同法上,被保險人為向第三人給付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向第三人給付合同中,第三人因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的約定而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實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在財產保險中,發生保險事故有索賠權者,只能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享有此權利。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一般只能由本人領取。第三,從立法例考察可知,我國海商法第222條和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規定的告知義務主體均為被保險人;德國保險契約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以本法各條之規定,若投保人之行為及知悉事項具有法律意義,于為他人利益之保險時,被保險人之行為及知悉事項亦為考量之因素。尚需說明的是,若投保人就書面詢問事項皆已據實告知,被保險人則無說明的義務,惟若投保人不知事實或有其他理由未告知時,且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行使了詢問權,被保險人必須告知,或投保人有告知不實者,被保險人必須糾正。保險人不向被保險人詢問者,視為棄權。
三、告知義務的違反
(一)違反告知義務的類型
據實說明義務的性質屬于附隨義務,投保人違反此義務時,保險人無法以訴訟方式強制請求其履行,而僅能行使法律所賦予之合同解除權,使保險合同自始無效,投保人喪失本可主張之權利并承擔因違反義務而產生的不利后果。依據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投保人違反據實告知義務的類型分為故意隱瞞和過失遺漏兩類。過失與故意兩者的法律性質迥然,法律后果不同。
故意隱瞞是指投保人就其說明義務范圍內的事項,明知其情形,而故意不為告知[5](P.126),或虛構事實誘導保險人。如患有癌癥且危在旦夕而謊稱身體健康。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者,說明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有欺詐行為,此時保險合同的性質屬民法上因欺詐所訂立的合同,保險人可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自始無效,并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應視為是對投保人締約過失的一種經濟懲罰,不適用民法上有關解除合同恢復原狀的規定。若有未收受之情形者,保險人仍得請求給付,以符合本條懲罰性規定之法義。但此之保險費應僅限于保險人解除契約時該年度之保費而已,解除契約之后之保費雖已預繳,如長期保險契約一次繳費之情形,仍應返還于要保人[1](P.166)。
過失遺漏是指投保人就其告知義務范圍內的事實,知悉或應該知悉其情況,但因過失而未能為說明。投保人的過失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對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應當向保險人說明,但由于疏忽而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二是對保險標的的有關危險情況應當了解但由于大意沒有了解而未能如實告知。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能是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有關知識了解不夠,或者不能正確理解“重要事項”的內容,或者是因為馬虎未能知悉保險標的的相關信息。因此,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主觀上并不存在惡意,不能看作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以,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依《保險法》第16條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對于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可以退還保險費”意即可以退也可以不退,兩種選擇均符合法律的規定,是退還是不退由保險人根據情況決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權主張。如果保險方退還了保險費,則是故意隱瞞與過失遺漏的法律后果相區分;如果保險方不退還保險費,則是兩者的后果相同。實踐中保險人往往是不主動退還的,并對投保人的退還保險費請求置之不理,這顯然不是立法者的初衷。故《保險法》第16條第4款有袒護保險人之嫌,應規定為:“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以防止保險人利用投保人的過失行為來獲取保險費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甚至故意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獲得保險費的情況發生。因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可以投保人的過失原因解除保險合同,而當保險事故不發生時,不提出解除保險合同,這顯然有失公平。
(二)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此為定論。惟若投保人因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的,保險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免除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學說上存在爭議,各國立法例亦不盡相同。因果關系說認為投保人未據實告知或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事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者,保險人方得解除合同而免除賠償義務。德國、日本采此說。(注:《德國保險契約法》第21條規定:“若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解除契約者,若說明義務之違反并不影響保險事故之發生或保險人應負責任之范圍時,其給付義務仍不改變。”日本《商法典》第645條但書:“但經投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并非基于其告知或不告知者,不在此限。”)
非因果關系說又稱危險估評說,此說認為僅投保人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事實,而不論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因果關系,保險人均得據以解除保險合同而免除其賠償責任。此乃因投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不僅影響保險人于訂約時對危險的估計,且影響保險人承保的意愿。美國大多數州采此說。
折衷說認為,原則上,保險事故發生后,若保險人查知投保人于訂約時有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之事實,而該事實和保險事故之發生無因果關系者,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不負理賠之責;惟若保險人能證明若于訂約時知該事實,以一般核保原則即不會承保者,則保險人亦得解除契約免理賠之責,不論該未經據實說明事項和保險事故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同理,若屬保險人增加保費而得承保者,保險人于無因果關系之情形,不得主張解除契約免除賠償義務,而得增收保費而已[1](P.169)。
依《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法對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區分不同類型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者,采非因果關系說,對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而對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者,采因果關系說,對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應當負賠償責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錯誤告知的重要情況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影響者除外。與海商法第223條的規定完全相同。
(三)告知義務的免除
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履行據實告知義務,其目的在于保障保險人對危險的準確估計。所以,投保人對于重大事項故意隱瞞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遺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保險人對該事項已知悉或應知悉者,即不會產生對危險錯估的情形,投保人的告知義務自然可以免除,否則,有悖誠信原則。若保險人對危險已知而仍錯估,則應由保險人自己承擔其后果,和要保人無關[1](P.164)。從合同原理出發,保險人為合同之相對人,于合同訂立之際亦應負有一般人應具有的注意義務,因此,保險人所知或應知者,即使投保人有隱匿、遺漏或不實告知的情形,保險人仍不得主張解除合同。另外,根據保險慣例及各國法律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事項也無須告知:1.減少風險的任何事項;2.保險人表示不要求告知的事項;3.屬于明示或默示保證事項。
解除權系形成權,保險人單方面行使即可達到解除目的,勿需征得投保人同意。然解除權的行使是否以書面通知為必要,保險法、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未作規定,為避免舉證之困難,保險人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書面通知投保人,若未為解除通知,合同仍為有效,投保人對告知義務的違反,并不當然發生保險合同解除之效果。保險人合同解除權可以于保險事故發生前行使,也可以于保險事故發生后行使,惟解除權應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后經過2年,即使有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依據《保險法》第54條的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參考文獻
[1]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一)[C].臺北:臺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7。
[2]尹田,主編。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整[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3]孫積祿。保險法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
[關鍵詞]產品特性,配套資源,影響因素,營銷平臺
當前國內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專業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經營模式所致,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經營鏈來看,從展業、承保、再保、防災防損、查勘、定損、理賠、追償到產品設計和資金運用無所不包;二是從所經營的產品承保的標的來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財產也包括了無形的責任、保證、信用,以及雖有形但難以估量價值的人的生命和身體。
根據中國保監會對財產保險公司經營險種的分類,包括了法定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投資型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健康保險、農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其他等16類產品,雖然針對較為特殊的農業險和健康險業務已經批準了一些專業公司經營,包括車險也批準了一家專業公司經營,但絕大多數產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經營。這就導致了經營和管理資源的分散,難以集中形成經營特色,從而使得產品難以得到有效的深入發展——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難以突破,而傳統的企業財產險、貨運險、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的競爭日趨激烈。
縱觀整個市場,保險資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產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響產品營銷的原因
(一)綜合因素
現有產品的數量多而績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產品的保險保障功能已滯后于市場實際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銀行統頒的一批財產險的費率距今已12年時間,需要根據經營數據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興產業的風險等級歸屬需要確立,以便于明確其對應的費率;三是新產品開發的創新體系未能得以建立,創新的有效性受到影響,在監管機構報批或備案的數量龐大的產品中有相當數量的產品雷同;四是不同的產品所需要的資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產品的專業特性導致經營所需資源的差異性
保險人必須關注自己的產品結構,將適合自己經營的主打產品逐漸突出,形成經營的特色。這首先需要經營者正確地認識各類保險產品的專業屬性和經營所需要的資源特性。
1.產品的專業特性
財產保險公司所經營的產品承保的標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動的有形財產,也涉及到了無形的責任、保證、信用以及雖有形但難以估量價值的人的生命和身體。按照承保方式和賠償方式劃分,財產保險又可劃分為第一損失保險和賠償方式、不定值保險和比例賠償方式、定值保險和賠償方式以及重置價值保險和賠償方式。如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屬于“不定值保險”,而貨物運輸保險則屬于“定值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適用于“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責任保險有“期內發生式”和“期內索賠式”兩種確定責任保險的責任事故有效期間的方式,賠償限額分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對于意外傷害保險來說,人的生命和身體是無價的,發生事故時是以保險金額為給付限額,采用的是“定額保險合同形式”,不適用于財產險的補償性原則,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償、重復投保、超額投保和不足額投保的問題;而信用保險則又是唯一不適用于“大數法則”,而是以被保險人的信息為承保基礎的特殊產品。從保險合同訂立的期限來看,雖然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多數是合同期為一年的保險產品,但也有超過一年期的工程保險:甚至時間更長的“長尾巴”的產品責任險,同時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貨物運輸保險、旅游險,甚至是以小時為保險期限的航空人意險。從理賠來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償,有的要沖減有效保額(如企業財產保險),有的由于不足額投保需按比例賠償,有的要扣除免賠,有的僅包括不超過保額的施救費,而船舶保險還包括了共同海損、救助費用、施救費用,責任險一般還包括法律訴訟費……。由此可見,財產險公司所經營的保險產品不同種類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2.產品的配套資源
目前有些產品如責任險、保證險、信用險、健康險在各家財產險公司的業務中占比過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來自社會大環境的,如責任險有賴于與民事責任相關的法律的制定、保證保險有賴于全社會誠信的提高和信用體系的建立、健康險有賴于醫療體制的改革與醫療行為的規范以及客戶的誠信,同時也有來自保險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經營管理經驗、缺乏專業人才、缺乏數據和信息技術支持等等。從產品經營的側重點劃分,筆者將其大致劃分為四類:拓展型、管理型、服務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資源各有側重。
(1)拓展型。如家庭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投保標的多,風險分散,“大數法則”可以得到最好的應用,關鍵在于銷售方式的創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機動車輛保險、短期健康險,共同的特點是保源豐富,需求廣泛,關鍵是能否通過有效的管理實現盈虧平衡進而盈利;企業財產保險的日常出險率低,不必像出險頻繁的車險需配置數量眾多的售后服務人員及資源,但其標的的多樣性和復雜性需要的是專業的保前查勘和理賠查勘定損;衛星、橋梁、地鐵等特殊風險保險還有賴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險的分保支持;健康險產品需要具有臨床醫務經驗的專業核保核賠人員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點合作醫院;信用險是唯一不適用于“大數法則”的,它是以被保險人的信息為承保基礎的,需要保險公司具備能夠做出專業風險評價的人才、信息、經驗以及IT系統。
(3)服務型。如以旅行者為目標的含意外傷害保險、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在內的旅行綜合保險,其產品的經營和管理并不復雜,關鍵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務及時響應。
(4)混合型。機動車輛保險的經營重點在于核保核賠的管控,經營服務網絡、零配件報價系統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務等。既是管理型的產品,更是服務型的產品;進出口貨運險既要積極拓展,又需要加強風險管控,不僅要建立一支了解國際貿易知識、進出口貨運險特性、海商法的展業和核保核賠隊伍,還需要在境外建立廣泛的理賠檢驗機構,以做好在境外受損貨物的損失查驗工作;投資型保險產品既要選擇好銷售渠道,積極拓展客戶,同時更要有賴于資金運用的成效。通過以上從不同角度對保險各類產品專業屬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產品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需要不同的資源和能力來加以支持,否則是難以深入的。由于上述產品要求經營者具備不同的資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資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對于目前財產險公司經營的主要產品按類分析,有利于認清產品各自的專業屬性和對特定資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經營。
二、產品營銷平臺的建立
保險這一無形產品比有形產品更為復雜,涉及到條款、定價、渠道、單證、IT、宣傳、服務、風險管控、銷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業文化等要素。產品創新的過程實質上是公司多種資源和能力整合的過程,也正因為如此,一個新產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產品被復制的能力就越強。而與此同時,產品的構成要素中出現的不配套或錯位又恰恰是影響產品績效的環節,需要在實際營銷過程中加以關注,根據實踐,筆者提出影響產品營銷的10個主要因素:
(一)目標客戶
在確立了經營戰略之后,就要對所提供的產品進行準確定位。“定位”(pos沁on)一詞是由兩位廣告經理艾爾·列斯和杰克·特羅首先提出來的。他們認為定位是對產品的一種創造性工作,定位的對象不是產品,而是針對潛在客戶的思想,是對潛在客戶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說,要為新產品在潛在客戶的大腦中確定一個合適的位置。定位是首先從市場出發,從探求客戶的心理著手,去了解他們的需求,之后再動手設計產品。保險保障功能是保險產品的核心價值所在,客戶之所以投保就是因為其產品存在所能夠承保的風險,通過保費的支出獲得一旦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即可得約定的經濟賠償或給付的承諾。實際經營中,產品缺乏細分,目標客戶不清晰,甚至是目標客戶與所推出的產品之間錯位,無疑會對產品的經營績效產生較大影響。為此,保險公司在有了一個好的產品創意之后,要明確產品所指向的目標客戶,之后要通過科學的市場調研方法掌握客戶的需求,形成產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細化,與公司的營銷資源相配套,使之成為形象清晰、定位準確的產品。
(二)費率厘定
面對今天這樣一個競爭日趨激烈的保險市場,保險產品的定價不僅要考慮由純損失率構成的費率,以及由經營成本構成的費率,預定承保利潤率構成的費率,連同為防止費率橢定而設定的費率浮動因子,還應根據目標客戶的消費特性和心理特點分析該產品的價格彈性,再決定營銷過程中應采取的價格調整策略一維持、下調、上浮。該上浮時卻下調,或反之,都會導致產品價格的錯位,影響銷售業績和產品的盈利。
(三)渠道選擇
不同的產品具有不同的目標客戶,需要差異化的銷售渠道,例如:復雜的產品需要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面對面的溝通,直銷較為適宜。而功能簡單,繳費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財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游保險等產品則適合通過網絡和電話銷售,否則,將因為相對于保費過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潛在客戶的投保動機。理財型的保險產品通過銀行銷售為宜。
(四)交易系統
要根據產品所投放的渠道開發配套的出單交易系統,例如,通過銀行銷售的就要考慮到產品能夠在銀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單,網上銷售產品的出單系統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點。
(五)產品宣傳
要通過有效的宣傳向目標市場說明自己能夠提供給消費者的價值,以及與市場同類產品客觀相比所具有的獨特價值。不同的產品定位就決定了對應的廣告的訴求點、形式、傳播途徑、投放量的不同。如機動車輛保險新產品的宣傳應當選擇在車輛銷售場所、辦理車輛和駕駛證有關手續的場所、長途客運車站和車廂也是很好的宣傳場所。要注意所選擇的媒體和新產品的目標客戶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產品宣傳的投放量要服從銷售目標,而并非越多越好,過量投放不僅浪費企業有限的資源,而且易導致消費者心理逆反,邊際效益遞減,同時還可能使服務與管理跟不上業務規模的發展,形成廣告的負效應。
(六)產品包裝
原本設計的是一款針對高端客戶的保險產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點,但卻為客戶提供了一份沒有高端感覺的與一般產品無異的普通的保險合同,產品形式沒有與核心產品相匹配,降低了產品在客戶心目中應有的分量。
(七)客戶服務
該提供配套附加服務的卻沒有提供服務,例如,出國旅游人員在境外由于對語言、環境等的不熟悉,對產品附加的緊急救助等服務的需求加大,此類產品如果沒有相應的境外服務為配套,產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戶所購買的產品就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八)產品名稱
保險產品是客戶正常情況下不需要,而一旦發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轉嫁風險的特殊商品,如果將產品所保障的風險直接列為產品的名稱,是非常影響客戶的消費心理的。因此,對于保險產品更要充分考慮到推廣地區目標客戶的消費心理,例如:有的壽險產品起名“紅利來”、“老來福”,不僅朗朗上口便于記憶,更是喜慶吉祥,迎合了目標客戶的心理需求,與產品本身的特點相吻合,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因此,產品名稱需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對產品名稱規定的基礎之上,針對目標客戶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劃。
(九)銷售時機
不同的產品由于特定的目標客戶和保障功能,需要選擇適合的時機推向市場。還以上述的旅游保險為例,就應當緊密結合中國的傳統節日和黃金周,選擇在元旦、春節、“5.廣、“10.1”等旅游黃金周前推出,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十)專業銷售隊伍的培育
一、基于工作過程的專業教學改革設計思路
(一)對金融保險行業企業進行調研,確定目標崗位(群)及工作任務。在構建新教學模式前,深入江泰及其他25家金融保險行業企業、12所金融保險及相關專業的高校開展系統化調研,通過考察、座談、研討等,確定金融保險(保險經紀方向)專業崗位群如下:保險經紀公司:市場開發、保險方案、設計、保險銷售、保險采購、客戶服務、風險管理、項目管理(主要職責任務包括:客戶信息收集,保險方案設計,保險采購招投標,協助投保、出單,協助查勘定損、索賠,保險經紀營銷管理,客戶服務,單證案件管理、風險管理咨詢、保險經紀項目管理、理財規劃);保險及保險中介公司:相關專業技術崗位(主要職責任務:相關專業崗位);社會保障部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主要職責任務:社會保險基本業務開展)。
(二)保險經紀職業及工作過程描述。保險經紀是指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人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保險經紀的服務總流程及主要工作流程如下:走進客戶,收集信息;風險管理,防災防損;擬定投保方案,進行保險采購,協助辦理投保手續;協助客戶索賠。
1.保險安排工作流程。投保人委托保險經紀投保———保險經紀為投保人進行風險評估———設計保險方案———確認保險方案———保險經紀向保險人詢價———投保。
2.協助索賠工作流程。投保人出險通知保險經紀———保險經紀迅速通知保險人———保險經紀協助保險人現場查勘———保險經紀索賠———保險人最終賠款。
3.保險經紀其他服務。調查分析風險———提出防災防損建議———密切關注風險變化———風險轉移、化解的建議。(三)根據保險經紀公司工作流程要求,提煉出保險經紀需掌握的知識內容及應達到的教學目標。保險經紀工作總流程同上;知識目標:保險基礎知識,保險營銷知識,客戶管理方法———風險管理知識———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各險種知識———保險采購知識、保險理賠知識;教學目標:掌握保險基礎知識,能進行客戶開拓———掌握風險管理知識,能進行風險分析,提出保障方案;與客戶溝通能力———掌握財產險、人身險各險種知識,能夠制定投保方案并進行保險采購;
二、基于工作過程的金融保險專業教改實踐
從金融保險專業學生的學情出發,結合江泰及行業崗位(群)核心能力素質標準,融行業企業職業技術標準和職業資格標準為一體,設計金融保險專業課程教學內容;以就業導向、職業能力為依據進行金融保險專業教學整體改造;以專業核心課程為切入點,實施項目化任務驅動式教改。
(一)將提高職業技能定為金融保險教改核心,制定本專業教學標準。將校企合作,教科研一體,工學結合的教改思路落到實處,提出與江泰公司目標共定、課程共建、學生共育、基地共建、師資共培、就業共導的高技能應用型人才培養路徑。針對學生特性,將關鍵專業技能訓練作為課堂教學的主要內容,循環訓練。理論教學以“必需,夠用”為度精講重點、難點、疑點;同時滲透道德、禮儀、安全、健康、法律等基本素養的有關內容來培養學生綜合素質。
(二)開發“基于工作流程”的課程體系,加強專業技能基本平臺建設。協同江泰公司精選基于工作過程9門主干核心課程(《保險市場》、《保險產品解讀》、《保險銷售實務》、《保險采購實務》、《保險經紀服務》、《風險識別》、《合規與道德》、《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管理》、《保險項目管理》)和專業實訓、頂崗實習等構建以綜合素質為基礎,以能力培養為重點,適應新經濟新常態社會發展及學生個性發展需要的具有職業教育特色的本專業課程體系。為拓展學生專業方向,特聘請校內外企業行業及教育專家開展專題講座,開拓學生視野。重點從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專題講座三方面將理論融于工作過程。
(三)在教學組織和教學方法上,運用項目化任務驅動教學法引導學生主動探究學習;將基于工作過程的金融保險專業教學改革設計落到實處。為達到提高學生職業能力的目的,采用項目化任務驅動教學法引導學生主動探究學習,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課堂參與性。任務驅動是基于探究性學習和協作學習間以學生為主體,老師充當組織者和引導者兼咨詢顧問的一種新型教學模式。師生角色轉換有利于將職業課程核心知識轉變為學生想要得到的生動有趣的學習內容,是一種有效激發學生內心強力學習動機,利于真正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學習激情和動手能力,增強青年學生獨立意識和團隊合作精神的現代教學方法,尤其適用于基于工作過程、實踐性強的核心專業課程教學。為了培養學生本專業實際操作能力,一改傳統滿堂灌少互動的授課方式,同時創新性地采用全程考核的方式是“拉動”和“推動”學生學習的有機整合,目前效果較好。將任務驅動教學法引入本專業核心課程教學中,采取“邊用邊學邊練”的方式將核心理論融于實踐教學,通過“展示項目任務”、“解構項目任務”、“練習項目任務”,使學生在教師設置的“保險經紀服務”“保險安排”“協助索賠”等虛擬情境和任務項目中接受實訓。教師將所要學習的本專業核心知識點隱含在經紀服務、核保制單、索賠等工作任務中,學生對老師布置的任務分組討論后在教師的指導下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最后通過任務的完成來實現對所學知識的構建。這里所指的任務是指在經紀服務、核保制單、索賠等高度仿真工作環境下,通過運用金融保險專業的各種知識及操作技能來完成特定目標的過程。
(四)建設第二課堂,培養學生適應能力。特設金融保險學科帶頭人和雙班主任(專職班主任和專業班主任),為有效開展第二課堂活動奠定了基礎。如課前三分鐘演講、教學園地設計、每月金融保險大廳展板設計、課后實訓、校際交流、公司考察見習、頂崗實習、技能競賽等,有效將學生課堂活動與核心課程、選修課程的學習有機地結合起來,共同構成“江泰班”涵蓋素質和職業能力的整體課程體系和教學新模式。發動骨干學生力量,組建多種形式的第二課堂,以傳幫帶形式培養學生社會適應能力。
(五)改革考試方法,建立創新的評價體系。將單純以理論考試成績為主改為融綜合測評、多方評價、多證考核相結合的全程評價方式;嘗試推行以賽代考、強化實訓實習考核;鼓勵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實踐;鼓勵學生選修其它專業課程,掌握多門技能,參加技能實踐。運用全程評價體系,能夠充分調動各類型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他們能根據自己個性特長,充分展露自己的才華,提升自信心。綜上所述,基于工作過程的金融保險專業教學改革設計是一個長期的,不斷實踐、修正的過程,校企雙方密切合作,及時溝通解決教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企業要求與學院學生學情,及時調整教學設計,因材施教,最大限度滿足金融保險行業企業用人需求,實現現代職業教育“高素質、高技能、應用型”高級人才的人才培養和教學目標,實現校、業、生和社會多方共贏。
作者:徐誠 周玉芬 李海霞 單位:北京經貿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2006]16號
[關鍵詞]再保險業,開放競爭,轉型與發展
一、加快中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是中國保險業發展的時代要求
(一)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從需求或潛在需求角度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對再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險呼喚再保險的發展。
1.從自然基礎看,自然災害和經濟建設中出現的巨災風險逐漸增加,導致單一風險責任不斷增大,這些風險責任可能引起的巨災風險,單靠一家保險公司是無法承受的,必須通過共保或分保來分散風險。
2.從保險業務增長看,我國保費收入年平均增長速度達30.0%左右。保險業務規模的增大導致保險公司的風險責任不斷增大;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資本和準備金不足,尤其是單一風險責任加大與責任準備金相對不足兩者之間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觀上需要再保險作為風險選擇與化解的重要途徑。按我國目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國《保險法》的要求,保險業務發展必將引起再保險需求量的上升。
3.從保險經營的法定業務向商業業務的調整和轉化看,法定分保業務的調整將導致保險公司風險結構的變化,客觀上要求商業再保險保障增加。
4.從供給角度看,2005年,我國直接保險巾場的保費收入約4929億元,而再保險商業分保保費收入為200多億元,只占直接保險保費收入的5%左右;而在國外發達保險與再保險市場上,這一比例一般為20%,說明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滯后于保險業發展.
(二)再保險業的振興是民族保險業功能轉變和擴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險業務經營特點,決定其本身具有開放性,一般而言,外資公司進入這一市場的成本大大低于進入直接承保市場的成本。因此,我國再保險市場必將首先成為中外公司爭奪的戰略要地。再保險業務的競爭沒有緩沖地帶。再保險的全球產業與國際化特性已經對我國再保險構成了強大的競爭壓力。
在我國,中資再保險市場供給主體偏少,主要受到“雙重約束”,一是資本金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設立再保險公司資本金底線為2億元或3億元,這樣的資本金想在市場上獲得一定競爭力是遠遠不夠的。中國再保險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金為30億元,但至2001年,實收資本只有13億元,資本公積為3.15億元。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現有注冊資本金是39億元,2004年中國再保險集團及下屬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實現保費收入205.95億元。在國內的中資再保險公司中,其注冊資本金與自留保費比已經達到1:5。而外國的再保險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權益性資產,2004年分別為114億美元和94.7億美元,他們的當年保費收入分別是131.7億美元和119億美元,自留保費占資本金的比例也遠遠低于我國規定的1:4,因此,它們的承保潛能十分巨大,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說,再保險公司的設立和運作,需要雄厚的資金支持,這對我國再保險公司主體的經營和設立,構成了經濟上的一大約束。二是技術性約束,由于再保險業務的運作十分復雜,需要比原保險公司更高的技術支撐,這是我國再保險公司既有主體或新增主體目前存在的技術性約束。
(三)再保險巾場的重構與發展,是完善保險市場建設的內在需要
原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與保險中介市場共同構筑完整的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不能脫離原保險市場和中介市場的超速發展,同時再保險市場發展也不能嚴重滯后于原保險市場的發展,,原保險市場發展需要再保險市場的配套發展,再保險市場自身問題也需要再保險市場重構,以適應形勢發展的強烈要求,
再保險市場重構的重要內容與建設內容之一,是減少再保險市場存在的不對稱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是再保險市場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對稱信息,二是我國保險市場與再保險市場自身發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對稱信息。再保險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將導致再保險巾場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導致保險風險不能得到化解;導致再保險經濟關系扭曲,保險市場與再保險市場資源配置將會流失,不利于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也影響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化進程。再保險市場作為保險市場的—個重要組成部分,其體系建設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著我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前景,
(四)專業再保險市場主體的建沒與發展,是再保險與原保險競爭與發展的需要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供給方主體,既可以是專業再保險人,也可以是原保險人。但是,從國際經驗與發展趨勢看,我國再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應當以專業再保險人為土體,這主要是因為:
1.由專業再保險人承保再保險業務,可以避免原保險人商業機密的泄漏。在進行再保險業務時,原保險人應將相關的商業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險方遞交,在合同再保險方式下尤為如此。若承保再保險方為其他的原保險人,則有可能存在競爭關系造成商業泄密,對原保險人會產生較大的損失,
2.因為專業再保險人在業務上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信息優勢,所以原保險人向專業再保險人投保再保險,不僅可以獲得保障還可以獲得相關的培訓和業務技術指導。
二、中國再保險業發展取得的成就與面臨的挑戰
(一)中國再保險業發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間,我國保險與再保險業已經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000多家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間接的再保險業務聯系,再保險的經營規模和業務領域不斷擴大,業務險種不斷增多。
2.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從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國再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國內再保險市場主體單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場競爭格局,增進了合作與競爭,提高了市場效率,進一步優化了市場結構。
3.再保險公司的巨災風險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漸提高,業務意識和技術支持力度有所增強。隨著法定分保的減少,商業再保險保費和管理在不斷增強。2005年,商業分保的市場份額首次超過法定分保。
4.國有再保險(集團)公司體制改革初見成效。經過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團已經走出由于法定分保業務取消帶來的經營困境,3家主營業務子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超過100%,實現了跨越式發展;中國再保險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過私募的方式實現了股權結構的多元化;集團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經進入攻堅階段,在國內再保險市場中確立了業務主渠道地位,為中再集團的未來發展奠定了基礎。
5.再保險監管體系建設逐步與國際化接軌,再保險運行規則初步形成,再保險監管法規體系初步確立。《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頒布施行,標志著監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國再保險業的制度建設邁上了新臺階。
(二)中國再保險業面臨的壓力與挑戰
從國內看,我國再保險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集中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我國再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經營牌照的專業再保險公司主要為中國再保險集團、德國慕尼黑再保險和瑞士再保險。
2.我國再保險市場的參與主體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險經紀人,尤其是通曉國際規則的我國自己的再保險經紀人。
3.再保險市場的相關制度,如評級體制和相關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法定再保險業務減少,但商業再保險業務比例低、規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險商業化運作。
5.從我國再保險市場上的業務交易量與國際上其他國家再保險市場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險交易量占原保險保費收入的比例等兩方面比較,我國再保險的交易規模較小。
6.國際化程度不高,原保險人直接與國外再保險人進行業務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業務居多,分入業務較少
7.對再保險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斷完善,沒有形成專門針對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法規及相關細則,對于再保險國際業務的往來方面的管理還存在空白。
8.再保險監管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再保險監管機構僅為財險監管的一個處,沒有形成獨立的部門。并且,將再保險的監管放人財險監管,盡管財險再保險的比例較高,但是,僅以此對再保險進行監管,壽險再保險會受到影響,再保險的國際化監管特性難以體現,以致于再保險的其他的創新受到制約。
從國際層面看,國際再保險業及其市場呈現出的態勢,間接影響和增加了我國再保險業的經營與管理壓力,表現在:
1.對再保險實行周期管理變得日益重要。保險承保周期是指市場上強市情況和弱市情況反復出現的現象。這種強市和弱市的判斷指標一般采用保險價格、利潤和保險產品供給等數據。在保險強市時,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變小,然而價格走高,并且利潤上升。在保險弱市的時候,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較寬,但是價格走低,利潤變薄。根據通用再保險公司的研究,保險市場堅挺及市場疲軟的周期為7年。而對于再保險的供需雙方來說,就像保單條款的管理一樣,對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個主要的挑戰。周期性管理,也成為再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標準普爾認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險公司長期盈利能力的一個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財務穩定性的一個決定性因素,通過觀察經營較好的25%分位點以上的再保險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發現,他們經營好不是因為保費的大量增長,而是維持一個低速的保費增長,而且在很多情況下,保費規模還可能下降;也不是因為在經營范圍和地點的選擇上的一些具有激進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潤,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質量(長期穩定的盈利能力)。
2.定價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險公司在承保和定價的過程中變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標回報率基礎上的定價方法成為產業化的標準。再保險精算作用愈來愈大,精算方法日趨成熟與完善,相比之下,我國再保險業顯得薄弱。
3.對再保險市場透明度要求不斷增加,推動著各家再保險公司加強公司管理、提高專業水平、強化承保規則、增加財務透明度、增強合同可靠性和加強情況公布等各種議程的進行。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再保險業比其他產業所要求的市場透明度更高。隨著再保險市場透明度增加的變革不斷深化,再保險市場發生了—些變化:美國和歐洲對再保險公司相關財務情況的監控進一步加強;國際保險監管組織作為全球保險業的新興管理者將再保險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這將大大加強公眾對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理解。很多再保險公司能夠緊跟市場透明度增加的趨勢,自愿擴大續保時期后的信息范圍,并允許透露其周期狀態。
三、促進中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改革的措施
(一)市場商業化
中國再保險業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啟動實行商業運作。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業對外開放過渡期的終結,再保險市場也開始成為國際市場的一部分。隨著法定再保險的全面取消,商業再保險成為再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業務來源。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總體呈現穩步上升的趨勢,其中法定再保險總量明顯下降,商業再保險業務增長穩定。2005年,商業分保的市場份額首次超過法定分保,達到58.16%。有數據顯示,2005年9月末,全國再保險公司總分保費收入159.14億元,同比增長12.31%。其中法定分保費收入66.59億元,同比減少36.04%,占總分保費收入的41.84%,其市場份額首次低于商業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國再保險公司總分保賠款支出85.26億元,同比增長1.79%。中國再保險公司業已將白身的發展日標定位為世界一流的再保險公司,而要實現這一戰略日標,面向市場、遵循市場規則、按照市場原則進行的商業再保險業務將占據決定性的地位,這應當從戰略上加以重視與考慮。
(二)競爭效率化
隨著我國再保險市場全面開放步伐的加快,國內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國再保險集團為主體多個主體競爭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險三強的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和科隆再保險公司已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并開展業務,世界最大的保險社團英國勞合社也在2005年獲準在華籌建—家全資再保險公司經營非壽險再保險業務,市場格局已經開始發生重大改變。隨著再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中國再保險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是發展的必然趨勢、這些競爭主體中,既有跨國公司的金融集團,也有專業再保險公司,其經營策略各異,市場定位不同,未來中國再保險巾場競爭異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險的競爭與效率,培育再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培育經營的特色成為再保險公司新時期發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樣化
隨著中國保險市場與國際保險市場的逐步接軌,國內行家保險公司將逐步按照國際管理準則控制自己自留風險,從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風險,這勢必激發再保險需求的進一步擴大。根據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結果表明:原保險產品不同導致的風險等級與再保險需求存在正向關系。在中國保險市場上,由于各原保險公司專業技術的欠缺和資本金的相對不足,進入保險市場首先經營小額風險的保單,比如汽車保險、小額人身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由于這些保單本身的風險比較小,同時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小,對再保險的需求不明顯;隨著中國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保險市場中大額風險保單的需求會越來越大,比如大型企業財產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衛星保險以及自然災害保險等等,原保險公司單獨承接此類保單的能力不足,這部分保單的再保險需求會越來越旺盛,從而導致的再保險需求呈現多樣化態勢,為再保險發展提供了好的商機。
(四)服務全面化
開放的再保險市場對再保險公司專業技術水平要求較高,需要比原保險公司更全面地對每—類型風險的狀況進行分析和研究,并據此向原保險公司提供厘定費率或改進風險管理和經營策略的建議,或者根據原保險公司的經營需求及時開發新產品,提供靈活的再保險保障。加強服務、拓展服務、服務增值將成為競爭的重要內容。培育通曉國內外業務的再保險經紀人也是未來再保險市場建設的重要內容。
(五)管理精細化
隨著通訊及信息技術的快速創新,可以起到對再保險銷售商與客戶的交易過程進行重新架構,重新配置工作流程與員工服務、快速提供客戶服務信息的反饋等方面的作用;同時信息技術更能運用在再保險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產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術的廣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險市場的經營效率,對于相關的數據搜集、整理,內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饋等各項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參考文獻]
[1]卓志.中國再保險市場的體系構建[J].保險研究,1996,(3).
[2]卓志.國際再保險市場及其發展趨勢[R].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產保險監管部課題,2003.
[3]劉京生.知識經濟與保險業[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
[4]裴光.中國保險業監管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1999.
[5]張國威.中國再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及其危害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博士論文,2005.
[6]魏華林.中國保險市場開放與監管[M].中國金融出版社,1997.
[7]戴鳳舉.論我國再保險業發展的幾個問題[J].保險研究,2000,(5).
(一)覆蓋面穩步擴大,成為全球最重要的農業保險市場之一
農業保險覆蓋地區從2007年試點的內蒙、吉林等6個省區穩步擴大至全國,保險品種覆蓋了農、林、牧、漁業的各個方面。2007-2013年,農業保險承保主要農作物從2.3億畝增加到11.1億畝,占播種面積的45%;承保主要糧食作物從1.7億畝增加到9.35億畝,占播種面積的56%;保費收入從51.8億元增長到306.7億元,年均增速34.5%,參保農戶達2.14億戶次。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第二、亞洲第一的農業保險市場。
(二)財政補貼不斷增加,杠桿撬動作用
凸顯2007年以來,國家實施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將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農產品納入補貼目錄。到2013年,補貼品種已經擴大到3大類15個品種,覆蓋了水稻、小麥、玉米等主要糧食作物以及棉花、糖料作物、油料作物、畜產品等。各級財政對保費補貼達到75%以上,其中,中央財政承擔35%-50%,個別地方甚至由財政全額負擔。其中,2013年補貼126.88億元,為“三農”提供風險保障1.39萬億元,放大效應近100倍。
(三)農險供給形式多樣,產品與服務不斷創新
在國家政策支持下,各地積極探索農業保險的實現形式。目前,全國有23家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除上海外,每個省市都有多家保險公司經辦農業保險業務,適度競爭的農業保險市場逐步形成。例如,江蘇省實施了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辦共保模式;浙江以政府推動為主,實行共保體統一經營形式;中國漁業互保協會通過創新互助共濟的體制與機制,探索了互助農業保險模式。陜西、湖北也在局部開展了農機互助保險。與此同時,在全面推進農作物生產成本保險、滿足農民基本需求基礎上,各地還創新開展了蔬菜和生豬價格指數保險、天氣指數保險、小額信貸保證保險、制種保險以及淡水養殖保險等試點,取得一定成效。
(四)保障水平有限,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需求難滿足
目前大部分省農業保險的保額都是參照2007年的直接物化成本確定的,遠遠低于農民的實際成本支出。例如,黑龍江省大豆保險每畝保險金額120元,小麥125元,玉米145元,水稻200元,不足物化成本的1/3。很多省份農業保險設定了高達30%左右的免賠率,導致農業風險沒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補償。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種植面積大,生產成本中還要加上每畝幾百元的土地流轉費,資金投入量很大,他們迫切需要更高水平的保險保障。在上海,水稻的保險金額雖然已提至每畝1000元,但是新型經營主體仍感覺保障力度不夠。
二、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業保險發展關系
農村土地流轉在促進農業規模化土地經營的同時,也帶來了比分散經營更為巨大的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等農業風險。農業規模經營對于農業保險有更高的要求,發展農業保險有利于促進土地流轉。
(一)農業保險促進土地穩步流轉風險補償和穩定生產是農業保險的基本功能
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已經在基本功能上逐步拓展衍生出防災減損、信貸支持等多種功能。通過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生產穩定功能可以有效轉移和分散風險,保障農業生產過程的持續穩定,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有利于增強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進行規模生產的意愿和信心,促進土地流轉。
1.風險補償和穩定生產功能。農業保險在補償損失、幫助農民恢復生產、保障農民收入穩定等方面起到了“穩定器”的作用。2013年黑龍江省遭受歷史罕見的洪澇災害,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共為46.8萬受災農戶支付賠款21.04億元。2014年遼寧省發生特大旱災,農業保險賠付金額達9.7億元。2014年強臺風“威馬遜”登陸海南,全省農業保險估損2.2億元,已賠付3745.64萬元。農業保險為農業災后恢復再生產提供了有力支持。
2.防災減損功能。農業保險將政府臨時性的被動救災救濟行為,轉化為一種市場機制參與的制度化的主動災害應對,平滑年度間財政支出水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目前,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采取了必要的防災防損措施,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同時,客觀上起到防災減損的效果。黑龍江農墾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構建了由357門高炮、135部火箭發射裝置、8部氣象雷達、36臺氣象衛星云圖接收機和1200多名作業指揮人員組成的獨具特色的防災減災體系,通過及時開展人工增雨防雹,已累計為農戶減少損失14億多元。安信農業保險股份公司在2012年“海葵”臺風來襲前夕,設立2500萬元獎勵資金,鼓勵投保大棚設施的農民主動割膜,既為農民保住了大棚設施,也為公司避免近2億元預期賠付損失。人保財險江蘇分公司針對2014年小麥赤霉病高發態勢,在農戶實施“一噴三防”基礎上,出資159萬元購置農藥對丹陽市48.5萬畝小麥進行統一防治,遏制了小麥赤霉病的大面積爆發,既減少了農民損失,也大大減輕了災后賠付壓力。
3.信貸擔保增信功能。與分散經營相比,土地流轉后的規模化經營需要金融業提供長期、穩定、可持續的服務,特別是信貸資金方面的需求。農業是高風險行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般會減少對于農業的信貸額度并嚴格信貸流程。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通過信用保證保險為農業經營主體增加信用,探索和創新農業保險與信貸結合的機制,能夠充分發揮金融業對于土地流轉的驅動作用,解決了困擾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貸款難”、“貸款貴”問題。在上海市“銀保聯合”項目支持下,安信農業保險股份公司從2008年開始開展支農貸款保證保險,農民專業合作社最高可獲得200萬元貸款,家庭農場可獲得不超過50萬元貸款。截至2014年10月底,已累計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無抵押、無擔保、實行基準利率的貸款2247筆,貸款額達到14.4億元。中國人保江蘇省分公司也于2014年9月在徐州、鎮江、宿遷等三市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幫助15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獲得無需擔保和抵押的貸款資金近400萬元。
(二)土地流轉促進農業保險發展
1.提升農業保險發展需求基礎。農業保險需求主體保險意識的增強,有利于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促進農業保險深入發展。在傳統農業生產方式下,農業生產主體為分散的農戶,生產規模小、投入總量小、受災損失小等特點,加上農戶本身缺乏農業風險分散的意識,導致其對農業風險保障的需求相對較小。農村土地的加速流轉、農業適度規模和專業化經營導致農業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風險更為集中。加上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大多采取市場化方式決策,固定資產投入多、生產規模大、市場風險被放大,承擔的風險水平更高,因而對農業保險的需求更高。而目前的“保成本”式的農業保險不能滿足農戶對于風險分散的需求,勢必尋求更高的保障水平,這有利于推進農業保險進一步發展。
2.改善農業保險發展的環境。一是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模化土地經營,有效降低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成本。隨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農村土地逐步向少數種糧大戶、農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集中,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數量減少,單位承保規模提升,保險機構在展業、查勘、理賠、承保宣傳等業務中的投入減少,降低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成本。二是提升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主動風險管理意識,降低農業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土地流轉集中后形成的規模化、集約化和專業化的產業經營模式,客觀需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在提高投入的同時,積極采取防災防損措施,改善農業生產的基礎設施,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提高抗風險能力。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注重風險防范、高效收益的理,能夠有效降低農業保險的經營風險。三是農業保險需求主體的轉變,抑制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有效提高農業保險市場的效率。在傳統的農業保險市場上,存在交易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嚴重。隨著土地流轉的逐步展開以及土地規模化生產經營主體的增加,農業保險的需求主體由個體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轉變。這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投保的意愿更加明確,風險管理的意識和交易的約束力更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有效提高了農業保險市場的交易效率。
三、新形勢下改革完善農業保險的建議
(一)提高產品多元化水平,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層次需求
針對農業保險需求主體的轉變,開發符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層次需求的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市場需求開發產量保險、價格保險、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可按保物化成本、保完全成本、保基本收益等設計多檔次多樣化保險保單,各級財政應給予適當補貼。
(二)發揮農業保險的金融增信作用,建立銀保互動機制
一要大力推動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的深入合作,建立銀保互動機制。探討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的多種合作形式,鼓勵銀保互動機制和模式創新,促進農業保險和農村金融的深度融合。二要鼓勵開發銀保合作產品,推廣“生產保險+信貸保證保險+農村信貸”的合作模式。合理設計政府、銀行和保險公司在銀保合作中的權責分配和制約機制,政府對保證保險提供保費補貼,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提供貸款擔保,銀行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主體提供低利率、無抵押、無擔保的貸款。
(三)加快農業風險區劃,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和保險金額
關 鍵 詞:金融人才;應用型;培養模式
中圖分類號:G649.2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3544(2011)06-0066-05
通過十余年的專業建設和教學改革,我們逐步探索了適用于培養高級應用型金融專業人才的1234模式:明確一條教學主線,即以專業技術應用能力培養和職業素質養成為教學主線; 建立與專業培養目標相適應的兩大教學體系, 即理論教學體系和實踐教學體系,在課程體系安排上,重點突出應用性和實踐性特點, 把實踐教學環節上升到與理論教學同等重要的地位;明確人才培養的三個教育階段,即專業基礎教育階段、專業強化教育階段、專業綜合提高教育階段;在教學過程中,加強四項結合,即理論與實踐結合、產學研結合、人文社科教育與專業技術教育結合、 職業資格證書與專業教育相結合。 實踐證明,1234模式是一條培養高級應用型金融人才的有效模式。
一、一條教學主線:技術應用能力培養和職業素質養成
為了把學校辦成讓學生、 家長、 社會滿意的學校,我們把“應用為本、學以致用”作為學校的“辦學理念”, 并將其貫穿于各專業人才培養的整個過程。因此,金融學專業從招生伊始,就開始探索如何培養金融學專業學生的技術應用能力和金融職業素質的養成。
金融學專業涵蓋的知識內容非常豐富,銀行、保險、證券這三個方向的專業知識是其三大支柱 [1] 。因此, 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進一步細化專業方向。目前,國內多數高校金融學專業都是不分方向的,導致學生在校期間學習內容多而雜, 最終培養出的是一批批“樣樣通、樣樣松”的人才。雖有個別學校作了一定的改革,如將金融學專業改為保險專業、國際金融等若干專業, 這樣做的結果雖然使學生對某一個金融領域的專業知識有了深入了解, 但又導致專業口徑太窄,使學生就業時面臨困難。針對這種狀況,我校金融系成立了專門的課題組,確定了“以就業為導向,以培養能力為本位,培養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動手能力強, 基礎扎實的金融領域第一線的高級應用技術人才”的目標,就金融學專業的建設提出了如下的改革方案:在大金融的平臺上,將符合市場需要的銀行、保險、證券行業某些崗位作為專業方向,構建出“一個專業多個方向”的金融學專業,最終把金融學專業的本科學生培養成“一專多能”的復合型、市場急需的高級應用型人才 [2] 。經過多年的市場調研和專業論證, 我們認為在大金融學的平臺上開設投資理財方向、證券期貨方向、保險營銷方向是比較適時的,可作為目前首選的三個方向。
在這一大背景下, 我們進一步提煉了金融學專業學生應該掌握的技術應用能力和職業素質,認為金融學專業學生通過4年大學生活, 應該在基本能力、專業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三大應用能力和思想道德、專業業務、文化素質、身體心理四大綜合素質方面有較大提高。詳見表1、表2。當然,從專業的角度來看, 專業能力的培養和專業業務的養成是應用能力培養和職業素質養成的重中之重,而且,應該根據學生所選專業方向,有所側重。
二、兩大教學體系:理論教學體系和實踐教學體系
在課程體系安排上, 我們重點突出了應用性和實踐性特點, 把實踐教學環節上升到與理論教學同等重要的地位,建立起了理論和實踐兩大教學體系。從理論教學體系來看,要把握好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的學時比例,可以各占三分之一,也可以有所側重。同時,必須加大選修課比重,這既包括公共基礎課, 也包括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 如前所述,金融領域寬泛,涵蓋知識較多,因此,培養學生能力和素質的最好辦法就是讓其依據自己的興趣進行選擇。從實踐教學體系來看,要改變“重課堂、輕實踐”的傳統教學觀念 [3] ,所以,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實踐學時比重, 保證實踐學時至少占到總學時的三分之一。具體說來,除采取課內實驗、上機等形式外,還采取了課外學時和專用周的形式。如統計學、計量經濟學這類課程需要利用計算機及相關軟件進行實際操作, 可以采取課內實驗、上機等形式,加大實踐學時比重;而證券投資學、國際金融、保險學、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金融市場營銷學、金融英語這類課程安排一定的課外學時,引導學生理論聯系實際,效果更佳。但僅僅這樣還不夠,還應該采取專業周的形式加大實踐學時,如證券投資學、國際金融等課程可以通過開設證券投資模擬實訓、 外匯模擬交易實訓等實踐課程。部分實踐課程安排如表3所示。
為了增強學生的專業方向實踐技能, 我們增加了專業方向綜合實踐周, 如根據前面提到的專業方向,我們讓學生在理財規劃綜合實訓、信貸管理綜合實訓、保險營銷綜合實訓中選擇一個。同時,為了增強學生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我們增設了創新實踐周。創新實踐包括參加創業計劃競賽、創業實踐、學術講座、實驗室開放研究項目、專業課題研究、學術論文、創新能力培訓等,該項學分由學生在校期間取得。 學校可集中開設社會實踐與調查、 學年論文、創業專用周等實踐課程,使學生可以獲得部分創新實踐學分。此外,我們還鼓勵學生有意識地自己參加其他創新實踐, 并根據上報的材料獲得一定的創新學分。如利用假期參加社會實踐;公開發表專業性論文;參加證券協會、信貸協會、保險協會等表現突出; 在各個層次的點鈔技能比賽、 證券模擬交易大賽、外匯模擬交易大賽等專業性比賽中獲獎;取得理財規劃師、證券、銀行、保險從業資格證,等等,都可以獲得創新學分,并且,規定學生大學期間至少要取得創新實踐學分10個, 多出部分可以抵扣其他實踐環節學分。見表4。
三、三個教育階段:專業基礎、專業強化和專業綜合提高教育階段
金融學專業人才培養可以分為三個教育階段:專業基礎教育階段、 專業強化教育階段和專業綜合提高教育階段。 專業基礎教育階段主要是專業基礎課的學習。可以這樣說:沒有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國際經濟學、金融學、計量經濟學、財政學、會計學、統計學這8門全國高等學校經濟類專業核心課程支撐,金融學專業就如同“無水之源,無木之本”。所以,在這個階段打好基礎是后續強化、提高專業技能的關鍵。在專業強化教育階段,國際金融、保險學、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 證券投資學等專業課程是學習的重點。在專業綜合提高教育階段,學習的重點應該放在專業方向的理論課程、專業方向的綜合實訓、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等。
如理財規劃方向理論課程我們設置了財務分析、投資分析與組合管理、理財規劃原理、理財規劃實務等課程,實踐課程設置了投資經理實訓、理財規劃綜合實訓課程等; 信貸管理方向理論課程設置了銀行會計學、個人理財、風險管理、銀行信貸管理學等課程,實踐課程設置了銀行前臺實訓、信貸管理綜合實訓課程等; 保險營銷方向理論課程設置了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再保險學、保險營銷學等課程,實踐課程設置了保單設計與銷售、 保險營銷綜合實訓課程等。最后,通過畢業實習和畢業設計(論文),實現金融學專業人才素質的綜合提高。需要注意的是:金融學專業還應該加強畢業實習前的職業入門指導,所以,我們還增設了學科前沿專題講座、創業指導、應用文寫作、職業生涯規劃等課程。
在這里,要特別強調一下畢業設計(論文)。畢業設計(論文)是對學生接受高等教育階段學習成效的一個綜合考核, 所以最好將其貫穿于整個大學三個教育階段中。建議采取課題驅動項目教學模式,即通過畢業設計(論文)課題形式來驅使學生分階段完成畢業設計(論文) [4] 。張五常教授認為, 最好的學習方式是帶著明確的要解決的問題去學。所以,如果讓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階段, 帶著一個必須要解決的問題(課題)去學,分階段地解決各個階段性小問題,并分階段檢驗其學習效果,要比單純地靠畢業設計(論文) 檢驗更具有現實意義。 課題驅動教學模式正是基于這樣一種思路提出的。它也可以分三步實施:第一步為畢業設計(論文)課題論證階段,可設在大二第二學期期末實施, 因為這時學生有了一定的經濟學基礎知識, 能夠較好地完成課題的論證,同時, 也有利于下一步帶著問題開始專業課的學習。 第二步為畢業設計(論文)課題中期檢查階段,可設在大三第二學期末完成。經過大三的學習,學生的專業理論課基本學完(有些院校在大四也安排專業課),具備了專業基礎知識, 且經過長達一年的資料收集和思考,可以掌握完成畢業設計(論文)課題的理論基礎與研究現狀, 這同時也是對學生理論基礎知識掌握情況的一種綜合檢驗。 但由于這一年學生還沒有經過實習,理論聯系實際能力還不強,所以還不適宜讓所有的學生在大三期間直接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在大三第二學期,必須開展課題中期檢查,我們主要采取學年論文的形式。學年論文的撰寫內容為學生所做的畢業設計(論文)課題的理論基礎與研究現狀綜述, 這對于提升學生畢業時的競爭力很重要。 第三步為畢業設計(論文)課題結題階段。經過大三的充分準備,學生應該在大四一年時間里,在老師的指導下完成畢業設計(論文)的結題報告。通過結題的學生除可以得到畢業設計(論文)學分外,還可以得到由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頒發的課題結項證書,證明其本人(或所在團隊)具備了一定的研究能力,成功完成了畢業設計(論文)課題的研究工作。
四、四項結合:理論與實踐結合、產學研結合、人文社科教育與專業技術教育結合、職業資格證書與專業教育結合
在教學過程中, 加強四項結合是培養高素質金融專業技術應用性人才的有效途徑, 即理論與實踐結合、產學研結合、人文社科教育與專業技術教育結合、職業資格證書與專業教育相結合。
1. 理論與實踐結合。陸游曾在《冬夜讀書示子律》一詩中告誡自己的孩子:“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理論與實踐結合,讓學生“學中干”、“干中學”,是實現金融學專業素質提升的必要路徑。這也正是我們一直強調實踐教學體系要與理論教學體系并重的主要原因。 除設置了與理論教學體系并重的實踐教學體系外, 為了保證學生關注金融領域的熱點問題,我們還創辦了《金融快訊》刊物。該期刊每周發行一期,由指定教師負責指導、終審,由學生證券協會負責組織學生進行證券版面熱點問題的采編、初審,由學生信貸協會負責組織學生進行銀行版面熱點問題的采編、初審,由學生保險協會負責組織學生進行保險版面熱點問題的采編、初審。這樣,既鍛煉學生理論聯系實踐的能力, 也使學生的專業綜合技能得到了提升。
2. 產學研結合。 產學研結合是培養高級應用型金融專業人才的重要保證。從目前來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有較強的與高校合作的意愿。高校要抓住有利時機,建立起與金融企業深度合作的雙贏機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產學研合作,為學生創造實踐機會。 我校除了經常與金融企業合作開展各種活動之外, 還成立了一個以教師指導為輔、學生自己管理為主的金融服務公司。該公司按行業(也可以是按專業方向)設置服務中心,如設證券服務中心、銀行服務中心、保險服務中心等。其中,證券服務中心可以幫助證券公司進行股票開戶等服務,銀行服務中心可以幫助銀行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第三方存管等,保險服務中心可以進行保單推銷、講師培訓等。
3. 人文社科教育與專業技術教育結合。金融行業既要與錢打交道,也要與人打交道。金融從業人員如果沒有很強的人際交往能力和團隊精神, 就很難發展起來;如果沒有很強的自律性,就很容易步入歧途。為了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適應金融企業的從業要求,我們特別開設了禮儀實訓、演講與口才、團隊拓展訓練、職業教育等課程。此外,每個學期還安排專業性的辯論比賽、點鈔技能大賽、證券交易模擬大賽、外匯交易模擬大賽。這些比賽,由學生負責籌劃、組織、主持,老師負責指導、評判,較好地促進了人文社科教育與專業技術教育的結合。
第四,職業資格證書與專業教育結合。金融學專業方向的設置與就業崗位相關性很強, 且在入職時往往要求取得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所以,金融專業人才培養一定要強調職業資格證書與專業教育相結合, 通過設置相關課程和專業指導使學生適時拿到職業資格證。如理財規劃師、銀行從業資格證、保險從業資格證、證券職業資格證等。以證券職業資格證為例,該證有效期為兩年,所以,可以在三年級時組織學生考證,相應地,證券投資學等相關課程就應該在此之前開設。在考證過程中,我們還注重發揮學生團體的傳、幫、帶作用,并專門組織輔導。
金融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的構建是一個系統性工程。我們的實踐證明,“明確一條教學主線、建立兩大教學體系、 強調三個教育階段、 加強四項結合”的1234模式是一條培養高級應用型金融專業人才的有效途徑。
參考文獻:
[1]都紅雯,金月華,高國慶. 金融學專業人才培養定位[J]. 杭州電子工業學院學報,2002(4):12-14.
[2]吳云勇,陳凌白. 金融學專業投資理財方向建設方案[J]. 浙江金融,2008(1):41-64.
參考文獻:
[1]M.Rothehild,J.Stigiitz.EquilibriumInCompetitiveInsuranceMarkets:TheEconomicsofMarketsWithImperfectInformation[J].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976,90(1):629-650.
[2]Akerlof.JA.Themarketforlemons:qualityuncertaintyandthemarketmechanism[J].QuarterlyJournalofEeonomies,1970,84(l):488-500.
[3]ArrowK.J.TheroleofsecuritiesintheOptimalallocationofrisk-bearing[J].ReviewofEconomicStudies,1963,31(3):91-96.
[4]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330.
[5]李玉泉.保險欺詐及其對策研究[J].法學雜志,2000,(01).
[6]劉喜華、吳育華.信息不對稱與最優保險契約設計[J].中國軟科學,2003,(10).
[7]王海英.保險業中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J].經濟師,2005,(01).
[8]孫樹壘、韓伯棠、孫建全.博弈雙方逆向選擇問題的均衡分析[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2006,(12).
[9]盧彥鳳.保險市場逆向選擇風險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D].青島大學,2008.
[10]鐘明.保險學[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94-98.
[11]張歡.中國社會保險逆向選擇問題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J].管理科學,2006,(02).
參考文獻
[1]伍云.保險監管法視野中的被保險人權益保護—兼論我國保險監管法的完善[C].碩士論文第3-6頁.
[2]李喜梅.保險消費的特點及消費者權益的自我保護[J].長沙電力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18(02).
[3]張蘭.新《保險法》實施在即消費者權益保護“回歸正途”[J].金融時報,2009.
[4]余龍華.保險消費者保護的深圳模式[J].中國金融,2012(07).
[5]涂東陽,錢敏.我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幾點思考[N].中國保險報,2012.2.16.
[6]鄧陽.我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研究.碩士論文第43、51頁.
[7]李世玲.保險消費者六大權益需要保護.金融時報.
[8]2012年一季度保險消費者投訴情況通報.中國保監會
參考文獻:
[1]管建云.論保險告知義務制度的適用[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11(7).
[2]邵胡敏.淺析保險告知義務[J].紹興文理學院學報,2011(7).
[3]游明.論保險法上的告知義務[D].蘭州大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論文,2011(11).
我們在撰寫論文的過程當中,總是要閱讀別人的學術資料,不然我們哪里來的想法和知識論點,我們查閱的資料就是我們寫作論文的參考文獻。下面是學術參考網的小編整理的關于健康保險論文參考文獻,給大家在寫作當中做個指導。
健康保險論文參考文獻:
[1]巴曙松,陳華良.2005.以稅收優惠推動年金市場發展[N].中國證券報,20050826(A10).
[2]白曉峰.2013.商業健康保險稅制問題探討[J].保險研究(1):7886.
[3]陳滔.2003.中國商業健康保險經營和發展戰略[J].財經科學(3):2631.
[4]丁玨.2013.美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經驗及對我國的啟示[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
[5]龔貽生.2012.中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戰略研究[D].天津:南開大學.
[6]顧昕.2009.商業健康保險在全民醫保中的定位[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6):5057.
[7]韓丹.2006.利用財稅政策促進長期護理保險的發展[D].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8]江才,葉小蘭.2008.稅收優惠制度對商業健康保險需求的影響[J].金融與經濟(11):8688.
[9]劉嶸,馬明哲.2004.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提高健康保障水平[N].中國保險報,20040311(01).
[10]呂鍠芹.2009.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
[11]萬晴瑤.1998.購買保險享受稅收優惠——大陸、臺灣所得稅法對個人購買保險的優惠措施比較[J].上海保險(7):4243.
[12]魏華林,李瓊.2006.中美商業健康保險稅收政策比較[J].保險研究(8):1214.
[13]魏迎寧.2003.走專業化道路,努力推進健康保險跨越式發展[J].保險研究(12):25.
[14]楊星.2009.商業健康保險參與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管理和服務的國際經驗與思考[J].中國保險(11):5459.
[15]尹音頻,姜鑫.2011.對優化我國保險稅制的思考[J].稅務研究(8):3538.
[16]張芳潔,徐穎.2007.國家的效用目標在中國保險業發展中的影響和作用[J].中央財經大學學報(9):7377.
[17]張晶,黃本笑.2004.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模式的最優選擇——基于一般均衡的角度[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8389.
[18]張穎,胡炳志.2014.公立醫療保險制度與商業健康保險籌資關系探討——基于七國的比較研究[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3944.
[19]張仲芳.2012.制度定位、稅收激勵與商業健康保險發展:國際經驗及啟示[J].江西財經大學學報(1):4952.
[20]卓志,孫正成.2015.健康保險業務促進保公司經營績效嗎——兼論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經營動力[J].財經科學(11):118126.
[21]朱銘來.2008.保險稅收制度經濟學分析[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2]朱銘來,丁繼紅.2008.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國際比較研究[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7783.
[23]朱銘來,奎潮.2009.論商業健康保險在新醫療保障體系中的地位[J].保險研究(1):7076.
[24]朱銘來,孟朝霞.1996.壽險業稅收優惠政策之國際比較[J].上海保險(11):2124.
健康保險論文參考文獻:
[1]李小華,董軍.國外醫療救助政策比較[J].衛生經濟研究,2006(10).
[2]余臻崢.國外典型國家醫療救助制度經驗及其借鑒[J].現代商貿工業,2010(19).
[3]DavidSawers.HealthInsuranceMarketIntelligence2013[R].London,HealthInsurance,2013.
[4]高連克,楊淑琴.英國醫療保障制度變遷及其啟示[J].北方論叢,2005(4).
[5]顧昕.全民免費醫療的市場化之路:英國經驗對中國醫改的啟示[J].東岳論叢,2011(10).
[6]楊星.從英美經驗看商業健康險如何參與醫保[N].中國保險報,2009-11-10.
[7]吉宏穎.高福利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下,商業健康保險如何發展?[N].中國保險報,2013-04-08.
[8]張遙,張淑玲.英國商業健康保險經驗借鑒[J].保險研究,2010(2).
健康保險論文參考文獻:
[1]王慧,中國保險報,2010-01-27.
[2]孫鐵,新華社,2012-08-30.
[3]李曉波,中國保險報,2013-01-08.
[4]21世紀經濟報道,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