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四_av网站免费观看_国产一区二区免费视频_成人免费在线观看视频_久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四区_亚洲国产99

經濟刑法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4-03 09:57:30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經濟刑法論文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經濟刑法論文

第1篇

[關鍵詞]民營經濟刑法現狀不足建議

一、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必要性

2004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了要保護民營經濟,然而當前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侵犯民營企業相關他權利的犯罪較為突出,損害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犯罪的客觀現實,需要刑法對民營經濟提供必要的保護。只有通過刑法對各種侵犯民營經濟私有財產等經濟犯罪的懲罰,才能有效地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證市場經濟的自由、健康發展,才能有效地實現對民營經濟利益目標的最大化。

二、我國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現狀與不足

1.我國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現狀

(1)我國刑法中確立了對民營經濟財產權利保護的地位。刑法明確規定保護私有財產是其任務之一,按其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重要程度對犯罪進行分類排列,將侵犯財產罪排列在分則中的第五章,同時將私有財產所有權規定為刑法所保護的客體。

(2)我國刑法具體規定了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方式。我國刑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首先是規定了侵犯私人財產的犯罪行為,如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規定對私有財產的犯罪行為包括奪取型、交付型、侵占型、挪用型、毀損性等犯罪。這些犯罪行為基本涵蓋了目前社會條件下對私有財產的侵害情形。其次,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則,犯罪人在承擔賠償責任或有正當債務應當償還時,應當優先于罰金和沒收財產這兩種刑事責任承擔方式。再次,刑法不僅保護被害人的私有財產,同時對犯罪人的私有財產也予以保護,刑法第59條規定沒收財產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應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對其家屬所有的或應有的財產不得沒收。

2.我國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不足

盡管現行刑法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現行刑法“厚公薄私”的立法狀況突出。反思我國現行刑法典,刑法對民營經濟財產權利的保障仍存在諸多不足。

(1)私有財產權保護機制缺乏,且不平等,刑事立法缺乏對私有財產的全面保護與尊重。首先,公與私之間的身份不平等。我國刑法用了很大的篇幅和力度對公有制經濟,尤其是國有經濟以特殊的保護,而對私有財產只給于一般性保護。這種在立法上存在的基于所有制形式而導致的刑法保護力度的不公平,不僅體現在罪名設置的總體比重上,還體現在量刑幅度與適用標準上。其次,刑事立法在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之間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平等。(2)民營企業主私有財產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不明確。在改革開放初期,許多私營企業主害怕受到歧視,紛紛將企業產權掛靠政府主管部門或采取集體控股的模式。這種名為“國有”、“集體所有”,實為個體的經濟組織導致司法機關對該類刑事犯罪案件定性困難,爭議極大。

(3)對政府侵犯民營企業私有財產所有權的行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濟。私有財產所有權沒有法律的明確界定,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無法劃出明確界限,這可能造成政府權力無限膨脹的惡果,甚至出現“依法“侵權現象。因此,只有保護民營企業私有財產所有權,才能構建安全的投資環境。才能真正實現“身份刑法”向“契約刑法”的轉變。

三、完善刑法對我國民營經濟保護的建議

為徹底體現刑法對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促進我國民營經濟的健康、有序地發展,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以下幾方面值得注意:

1.完善刑事立法,消除不平等因素

(1)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應實行同罪同罰,打破主體的差異性帶來的異罪異刑。各種經濟組織中,不論公有制的還是非公有制的,只要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貪污、受賄、挪用行為的,一律定性為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人員、挪用資金罪。同時,為加強保護力度,適當提高這二個罪的法定最高刑。筆者以為,在死刑存廢爭議較大的今天,參照國際慣例,上述二罪的最高刑定為無期徒刑較為適宜,這其實是降低了對侵害公有制經濟合法利益的懲處力度,同時提高了對侵害非公有制合法利益的懲處力度。

(2)彌補非公有制經濟刑法保護的立法空白,打破主體差異帶來的罪與非罪區別。對刑法中規定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造成破產、虧損罪,應把其犯罪主體擴大到所有經濟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即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也構成犯罪。把“私分國有資產罪”修改為“私分公司、企業資產罪”,把私分非公有制企業的資產也納入到該罪中,嚴厲打擊經理階層私分非公有制企業資產的不法行為。

2.在刑事司法領域,改善司法環境,轉換司法主體的觀念和思想,真正實現對民營經濟的平等保護。

由于歷史的影響,一直以來部分司法人員潛意識里視公有制經濟為正統,視非公有制經濟為“異己”。對“異己”不關心,不支持,甚至有排斥和敵視心理。這種思想導致司法主體工作起來不積極、不主動,能拖則拖、能壓則壓,這一正一反的兩方面,都極不利于非公有制經濟的保護。因此,需要轉變司法主體的觀念和思想,樹立市場主體一律受平等保護的理念。對侵犯非公有制經濟合法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才能為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司法環境。

參考文獻:

第2篇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調整對象方面

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行政法一般分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總稱,如行政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現在的行政法教科書主要論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內容,把它作為行政法學總論的部分;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加以調整,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為行政法學分論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軍事、衛生、外交等。所以說行政法不調整經濟關系是不正確的。并且,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發生在經濟領域的行政管理關系會日益增多,這是一個不容否定的事實。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我們需要解決的是使用什么樣的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經濟行政管理的“度”應是怎樣,我們不能由一種“對經濟全抓全管的政府”的這一極端走向“對經濟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極端,從而把調整行政管理關系作為主要調整對象,把確認和規范行政權作為主要調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經濟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對于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與經濟關系沒有直接聯系的組織經濟關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調整的對象不直接具有經濟內容,并以此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分開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我們需要問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經濟內容”,什么又是“間接的經濟內容”?直接和間接本身就是對一事物或一種社會關系而言的,如果說經濟法調整具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而行政法調整具有間接的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至少說明一點,這些學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調整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

直接和間接的區別是什么呢?這里所講的“直接”或“間接”主要是從法律調整的手段而言的。隨著現代國家行政法功能的擴展,“秩序國家”向“給付國家”轉型,傳統秩序國家觀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適合現代行政法功能的變革趨勢,行政法一貫奉行的單方意志性在現代行政法理論和實踐上都已發生動搖。

(二)調整手段方面

用傳統的觀點看待行政法的調整手段,基本上都將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與服從式的,強制性的和單方意志性的。而現實中,民主思想的激蕩,福利國家的出現,使得現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傳統的保護國家安全和獨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以及確保財政收入的消極行政作用,而向積極整備環境、經濟、地域空間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會保障、公共義務的供給,資金補助行政等給付行政的方面擴展。行政調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協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論與實踐中出現了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事實行為等現象。這些非直接權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現是現代行政法中合作、協商、民主精神發展的結果,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調節失靈和政府干預雙重缺陷的一種補救方法,它是傳統意義上行政職權行為無法替代的。這些行政行為引起的法律關系將成為現代行政法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內容。同時,這些調整手段也是國家調整各種經濟管理關系時無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沒有認識到這一現象,而簡單的認為行政法制調整手段是命令與服從,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從而把行政法與經濟法簡單的區分開來,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們還需要考慮一個問題:具備獨特的調整方法是否應是劃分獨立法律部門的一個標準?從法律層面上來講,調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當代的法律實踐還未催生出其他的調整方法。因此用調整方法來劃分法律部門是不科學的,即便是以此為標準,也不能把經濟法和行政法完全區分開來。

(三)主體方面

對于經濟法主體是否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問題,目前學界尚未達成共識。有的學者認為:人為地賦予國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經濟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據,毫無實際意義,且更易造成權力膨脹和權力運作的矛盾。法理學認為:我國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集體主體、國家和其他的社會構成。其中,國家機關,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監察機關等,它們在其職權范圍內活動,能構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訴訟法關系等多種法律關系的主體……由此可見,認為經濟法的主體包括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行政法的主體只有行政機關是缺少法理學支撐的判斷。同時,我們還需要搞清楚一個問題:行政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不同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行政主體和相對方構成,因此行政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一部分。在區分行政法和經濟法主體時,必須在同一層面上進行討論,即對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進行區分,而不是經濟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區分。如果只進行經濟法主體和行政主體的區分,勢必將縮小行政法主體的范圍。

(四)本質屬性方面

從現代意義行政法的起源來看,它產生于資產階級國家權能劃分之后行政職權獨立的基礎之上。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掌握國家政權的資產階級迫切要求擺脫封建專制勢力的束縛,他們提出“民主”與“法治”的口號,以建立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用法律來控制政府的權力。資本主義行政法便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為它在當時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充分保護公民權利。資本主義行政法的基礎理論被歸結為“控權論”。

與“控權論”對應的另一種理論是“管理論”。“管理論”產生于社會主義國家,它是在無產階級政權徹底粉碎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經濟體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為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國家迫切要解決的問題是鞏固革命成果,恢復國民經濟,建立和維持社會秩序的問題,強調和加強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當然的。在這個時期,人們顯然不會和不可能過多地考慮控制和制約行政權的問題,相反,人們主要關注的是如何運用行政權去進行管理,去高效地實現鞏固政權和建設國家的目標。由此來看,單純的認為行政法即控權之法是不科學的。我們必須用辨證的方法歷史地來看行政法的作用。

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控權論”和“管理論”都不能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需要。在資本主義國家,當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資本主義自身的缺陷暴露無遺,其盲目性、滯后性的經濟問題的出現又引致一系列的社會危害,如高失業率、環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時代的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不得不積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以解決日益尖銳的各種社會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權得以擴張。與此同時,由政府主持的經濟立法現象也日益增多,這種立法更加注重社會的整體效益和整體利益。社會主義國家政權鞏固后,各方面發展步入正軌,特別是經濟的復蘇要求政府改變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風,要在行政法范圍內加強對行政權力的限制。比如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由計劃向市場轉型,政治上也加強完善社會主義民義制度。在行政法上體現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權力的法律規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與實施。由此可見“控權論”和“管理論”相互滲透,借鑒對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論得以完善和發展。于是,一種新的行政法理論基礎應運而生并得以實踐,這就是“平衡論”。“平衡論”認為:行政權與公民權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權既要受到保護,又要受到約束;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也應相互制約,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論”彌補了“控權論”與“管理論”的缺陷,又吸收了兩者的長處。該理論貫徹于行政法的全過程,是行政立法、執法、審判的指針,也是評價行政法的根本標準。目前,“平衡論”為大多行政法學者所贊成,并且在客觀上被各國法律實踐所證實。

二、經濟法和行政法區分的誤區及其關系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的誤區

為什么經濟法與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區分開?這里面的癥結在哪里,作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傳統與現實的交叉論證。傳統法理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應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并以此為標準建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建設,經濟立法日益增多,經濟立法理念逐漸得到發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觀念受到人們的青睞并被公法所吸收(當然也出現了私法公法化的現象)。學者們為論證這些現象的重要性、劃時代性,千方百計要給它們在傳統的法律體系中謀求一席之地。為此,學者們千方百計地論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殊不知這已是不同語境下的法律現象。首先是經濟法與民法進行論戰,但隨著《民法通則》的出臺,經濟法學者們不戰而退,縮小自己調整對象的范圍,把它定位于經濟管理關系,這樣又引發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論爭。為了給自己的論證增加法理支持,人們開始對法律調整的對象進行改造,如有學者提出“按社會活動的領域和法律調整的宗旨來劃分法律部門”。那么我們要問:如果提出一種新的標準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我們可以說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但這種獨立的法律部門與行政法的獨立是兩種性質的獨立,在此基礎上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是沒有意義的。

2.對現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經濟法學者在論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分時,明顯地表現是對行政法了解的缺乏,當然這也有行政法學者的原因。經濟法學者對行政法理論的了解還是停留在傳統的理論上,隨著經濟的發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斷地進行調整和變化,其中最為明顯的一點就是行政法理論的發展。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展,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也在發生著變化,已從傳統的以命令、強制為主轉變為間接調整方法的運用。由于我國現代行政法研究較晚,因此行政法學者大多只注重對總論部分的研究和論證,表現在我國現有的行政法教科書中幾乎只涉及到總論部分的闡述,對分論部分的研究極為薄弱,部門行政法學與一般行政法學相比極不發達。的確,部門行政法的研究比較弱,但這與狹義的經濟法的本質屬性無關。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狹義的經濟法應屬于經濟行政法。我們看到,現在所說的狹義的經濟法在法律性質上即是經濟行政法。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國家行政機關在經濟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管理關系大多是無償、不等價的經濟關系,并且通過特殊的意識活動如行政命令、指示、調控、計劃、指揮及監督等方式形成,經濟行政管理關系日益注重對被管理者權利的考慮和把握,這反映了行政關系是由兩方面構成的:一是經濟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經濟活動的管理;二是相對人對經濟行政機關行政權行使的監督,經濟行政法從法律屬性上應是部門行政法,即為行政法的亞部門。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經濟行政法的研究相對落后,以至有的學者稱:我們可以把經濟法劃歸于行政法范疇,但是行政法學者對這些經濟行政法的理解僅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層面的,因為從客觀上說,行政法學者與經濟法學者相比,在對經濟及經濟學的了解方面應該相對欠缺,故而影響其對國家調控經濟活動形成深刻認識,自然也影響經濟立法、執法等活動的效能。筆者并不想否認經濟法學者的貢獻,也不想否認經濟法的作用,我們想說的是經濟法學者不必要把經濟法的研究領域限制在狹義的范圍內,它應有更為廣闊的研究領域。

2.廣義的經濟法應是對整個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法律。我們認為:經濟法規范不可以由任何一個部門法所囊括,而是散見在各個法律部門的規范中,形成了經濟法規范的法域,這才是經濟法的本來面目。經濟法原本沒有必要與民法、行政法進行區別,經濟法應該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應該從國民經濟整體、系統的高度研究我國的經濟現象,以期待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進行理論的指導。而這種廣義的經濟法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法學的研究范疇,它包括經濟憲法、經濟民法、經濟刑法、經濟行政法等,認識到這一點對研究經濟法學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結束語

明確經濟法地位的確立不一定非要求證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于經濟法的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對現行法律規范的概括,是屬于理論范疇的主觀意識,法律的創制和實用從來都是對現實中利益的沖突而為之。因此,法律部門的劃分不應成為各家的“圈地運動”,況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現象日益復雜。我們需要對經濟現象進行總體、綜合的考慮,由此可見,經濟法學的任務是極為重要的。

在當今的學術界,對于經濟法學科的獨立性問題,已經形成了共識,但是這種學科獨立性的確立工作還遠未完成,這寄希望于經濟法的基本理論方面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在這種學科的建設時,我們一定不要囿于傳統的部門法的理論構架,而應按照經濟法自身的特點來進行理論的建設,否則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就如同走沼澤地,越陷越深。此外,對經濟法學的研究應綜合運用法學、經濟學、社會學以及哲學等各學科的研究方法,關注時代的要求,回答時代的課題,為市場經濟建設立章建制,促進經濟法立法的修改、完善,從而推動經濟法的實施,以完成經濟法學的學科使命。

參考文獻:

[1]余凌云·行政契約論[A]·行政法論叢,1998,(1)

[2]羅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3]宋華林,邵蓉·部門行政法研究[J],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2)

[4]張加文·經濟法定位芻議[A]·行政論壇,2001,(7)

[5]顧功耘,劉哲昕·論經濟法的調整方法[A]·中國經濟法精粹,2002

第3篇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

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第4篇

近年來如皋農村“三大合作”快速發展,累計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946家,合作聯社24家、農地股份合作社305個、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23個,有效地促進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搬經鎮土山村、丁堰鎮劉海村等村通過建立果蔬專業合作社,不斷加強合作社內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益,在確保農戶保底收益的基礎上,每年增加集體收入20多萬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北街道)志勇村搶抓揚啟高速等重點工程經過該村的機會,吸引本村能人范存建投資數千萬元,盤活取土坑水面100多畝,成立了“南通市黑沙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合作社以養殖烏漁為主,年銷售近一個億,利潤達2000萬元,村集體年收入80多萬元。

二、發展資源開發型經濟

通過開發集體有效資源,走集體、農民互利之路。據統計,全市332個村,共盤活經營性資產4700多萬元,盤活村組集體土地27023.5畝,水面27852.7畝,新增集體收入1100多萬元,為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吳窯鎮立新社區將集體擁有的國有河堤岸邊資源對外發包,年收入10多萬元。東陳鎮萬富社區利用建造高速公路在社區留下600多畝廢塘,引進嘉定客商與本村能人合股建設淡水白鯧養殖場,增加村營收入近20萬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北街道)花園橋社區發展多個農業項目累計流轉土地3379畝,達到總面積的81%,其中屬于社區集體所有的路、渠、溝、塘等公共面積241畝,每年村集體可獲收入24.1萬元。

三、發展資產經營型經濟

充分利用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統一規劃的優勢,通過盤活閑置場地、集體閑置貨幣資金,找準市場需求點,開展資產經營,實現資產增值。如城街道城南社區充分發揮資源區位優勢,因地制宜,大力發展物業經濟,使資金向資產轉化,資產再產生收益,從而確保資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利用集體積累4238萬元購置經營性資產10905平方米,年租金收入達183.9萬元,實現了組組有資產、年年有收益、戶戶有分配、人人有享受的目標。磨頭鎮磨頭社區以186萬元的價格整體購買占地12畝的金磨綜合市場產權,由居委會統一管理經營,村級集體年實現收入70多萬元。

四、發展物業帶動型經濟

通過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強化村級物業管理,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搬經鎮湖劉社區大力推進農民集中居住區建設,現已形成入住300多戶的農民集中居住區,通過小區物業管理及房屋出租每年可增加村集體收入20多萬元。搬經鎮中心社區在農民集中居住推進過程中,社區統一對外發包代建,將小區的服務配套用房對外發包,既保證項目的整體推進,又為集體增加收入50多萬元。

五、發展服務創收型經濟

第5篇

自從開展對經濟法的研究以來,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特征的提法達30余種。(注:參見王晨雁:《試探經濟法的彈性特征》,《江海學刊》1992年第2期。)大致說來,可分為以下幾類:(1)著眼于處理經濟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用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作為經濟法的特征。如有的教材認為,經濟法的特征就是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不同點。據此,從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出發,比較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主體、調整對象、范圍、方法等因素,將其相異之處作為經濟法的特征。(2)著眼于揭示經濟法的獨特功能,將經濟法的某些功能作為經濟法的特征。如有人認為經濟法的特征是規制性等。(3)著眼于劃定經濟法的范圍,以經濟法體系的構造特色作為經濟法的特征。如有人認為邊緣性、綜合性、彈性是經濟法的特征。(4)泛化的描述。有些學者借用某些對一般法律特征的表述,認為經濟法的特征是威嚴的約束性、嚴格的強制性和明確的規定性;有些教材認為,經濟法不僅具有一般法律所共有的持續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的特征,而且還有自己的特征,那就是面向經濟領域;而有的人把經濟性作為經濟法的特征。

雖然,關于經濟法特征的每一種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經濟法的角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且有的提法也的確體現了經濟法的特色,對人們正確理解經濟法的科學含義有較大幫助。然而,當前關于經濟法特征的研究尚存在一些偏差。

第一,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封閉性傾向。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與其他事物的比較過程中顯露出來的,經濟法也必然如此。要把握經濟法的特征,就必須將經濟法置于整個法律體系中,將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比較,從而歸納出經濟法獨具特質的一面。比較的對象、角度、方法不同,經濟法將顯現出不同的特質。而比較的對象、角度、方法等必定是多元的、開放的,故經濟法的特征也應該是多元的、開放的。當前的某些關于經濟法特征的表述,試圖以一種或幾種提法替代經濟法的特征的整體,這種封閉性傾向不利于對經濟法的特征的全方位研究。

第二,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空洞化傾向。某些論者論及經濟法特征時,并沒有明確的目的,而是帶有強烈的“形而上學”的痕跡,想當然地羅列所謂的“特征”,而這些“特征”并不是以具體的比較作基礎的,內容十分空洞。這種傾向使人們對經濟法產生一種玄妙的印象,自然也不會對正確認識經濟法產生積極的作用。

第三,對經濟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主次不分傾向。當前,有關經濟法特征的某些表述,其名雖然被冠之以“主要特征”、“本質特征”,但不是基于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比較,有的甚至是民商法等法律部門所共有的。這種傾向造成了關于經濟法特征的表述混雜。以辯證的觀點看待經濟法的諸特征,必定有一些是主要的、關鍵的、本質的,而其他的則是次要的。哪些特征是經濟法的本質特征?這應當聯系研究經濟法特征的目的來確定。從開始對經濟法的研究至今,最關鍵、最困難的問題是如何科學界定經濟法同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的關系,這一直是經濟法研究的核心。研究經濟法的特征應當為這個核心服務。因而,將經濟法與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相比較顯露出來的特質才應當是經濟法的主要特征。

總之,筆者認為,對經濟法的特征應當以開放的態度進行個別性、具體性研究,分清主次,在比較歸納的基礎上總結出經濟法的特征。

二、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表現

從普遍意義上說,法作為上層建筑是經濟基礎的反映。一方面,法律的內容、性質是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決定的,一定的法的變更與發展也取決于一定的經濟基礎的變更與發展;另一方面,法又服務于一定的經濟基礎,法對其賴以存在與發展的經濟基礎起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法對于與其相矛盾的、舊的經濟基礎加以改造和摧毀。(注: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3頁。)

經濟法和民商法等都具有這種反映性。但是,脫胎于傳統法律土壤的經濟法的這種反映性絕不是僅僅局限于這種普遍意義的反映性的水平,即它已經超越了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的水平而具有鮮明的個性特色。

首先,經濟法對現實的經濟關系的反映速度更為敏捷。不論是經濟法體系已經相對穩定的西方各國,還是正在建構經濟法體系的經濟體制轉型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現實經濟關系的變動,大到國家整體經濟體制的改革,小到國家經濟政策的變化以及主流經濟學理論的變動都能從經濟法的變化中得到反映。這時,經濟法或者從立法上發生變化,或者通過司法途徑體現出某種變化。其變化的速度十分敏捷,往往與經濟關系本身的變化同步,有時甚至超前于經濟關系本身的變化。以日本的禁止壟斷法為例。日本于1947年頒布了《關于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以下簡稱《禁止壟斷法》)。該法明確規定對壟斷行為和壟斷結構予以嚴格規制,這是美國對日本實施“經濟民主化”改造的產物。這種嚴厲的結構規制一度給日本的經濟振興造成極大困難,于是“經濟民主化”的要求讓位于經濟振興的需要,法律上的反映即是1949年修改《禁止壟斷法》,緩和對大公司持股的限制,放寬對公司合并的控制。隨后,日本還制定了兩個《禁止壟斷法》的適用除外的法規,即《關于穩定特定中小企業臨時措施法》和《出易法》,以后關于適用除外規定的范圍逐步擴大并與產業政策法相配套促進了日本經濟的發展。到了六、七十年代,日本的產業壟斷化傾向極其強烈,物價上漲成了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1977年日本修訂了《禁止壟斷法》,恢復對壟斷結構的規制。以上經濟法的變動都是及時地反映了日本經濟政策的變動。在美國,其反壟斷立法雖然比較穩定,但司法、執法的標準和尺度卻隨著經濟政策的變動也發生了靈活的變動,這突出表現在美國司法部等部門先后的幾個《橫向合并指南》的內容變化中。至于中國的經濟立法變動與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步關系則更是表明經濟法對現實經濟關系變動的反映的迅速和敏感。比較而言,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對現實經濟關系的變動的反應則遲鈍得多。比如,南斯拉夫建立社會主義國家以后一直沒有制定新的民法典,舊的民法典除少數與現行法律制度抵觸的規范以外仍然得以適用。

其次,經濟法反映現實社會關系的范圍更廣、敏感度更高。不僅經濟關系的大的變動會引起經濟法的相應變化,而且其他的如政府及其經濟目標的變動,社會主流輿論的移轉,經濟狀況的波動,無不會引起經濟法某種程度的變化。政府的變化往往意味著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的變化,會直接引起某些經濟立法的改變。有關經濟的社會輿論尤其是一些權威的新聞機構的傾向對經濟法變化的推動作用也越來越大。而經濟法隨著經濟狀況的波動而變動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各國經濟危機時期與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的經濟法的內容往往大相徑庭。就連通貨膨脹狀況、進出口狀況等這些細微的經濟因素有時也能對一國的經濟法產生較大的影響。這種現象若發生在民商法等部門法領域簡直不可思議。

再次,經濟法與政治聯系的緊密程度也遠遠超過民商法等相鄰部門法。政府的更替,政治人物的個人特性,政治利益集

團之間的對抗與妥協,以及各種政治性目標都會或大或小地影響國家的經濟政策,而各國的經濟政策日益趨于用經濟法來體現,因而經濟法的有關內容及經濟執法與司法也會因此受到影響。在中國,自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政治因素對經濟政策的影響作用一直沒有消退過。政治體制的狀況影響到經濟體制的改革和運轉,不可避免地影響到經濟法的內容和形式,同時也影響到經濟法的實施。這是造成我國現行經濟法文件數量繁多、抵觸多、協調性差的一個重要原因。總之,工具性色彩在經濟法尤其是一些具體的經濟立法上體現得十分突出。比較而言,民商法對政治的獨立性要強得多。1804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至今已經歷近200年的風云卻少有變動即是明證。

最后,經濟法對社會經濟關系的反作用更為明顯。適當的經濟法能促進經濟發展,不適當的經濟法只能阻礙經濟發展,效果往往立竿見影。另一方面,當今世界各國日益重視通過經濟立法,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工具有意識地調節社會經濟,使其朝著經濟法所設定的方向前進。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制定了大量的以基本法為主導的產業政策法,對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進行規范和調整。例如,1961年的《農業基本法》、《農業現代化資金促進法》,1962年的《石油業法》,1963年的《中小企業基本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指導法》及《沿海漁業振興法》,1964年的《林業基本法》,1966年修正頒布的《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促進法》以及1967年的《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體法》等。實踐表明這些法律對日本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日本經濟進入20年高速增長期奠定了基礎。而民商法等其他部門法對社會經濟的影響作用是非導向性、間接性和事后性的。

總之,經濟法的反映性在程度上已經超越了民商法等部門法。在此意義上,“反映性”已不能十分恰當地體現經濟法的上述特色,因而,筆者主張使用“回應性”一詞來表述經濟法的這種特征。“回應性”一詞源出于當代西方一些法學家的論述。即提倡法律應當具有較強的回應性,使法律能夠對社會環境中的各種變化作出積極回應。美國的諾內特等人還提出了“回應型法”的概念,以區別于“壓制型法”和“自治型法”。他們認為“回應型法”的法律目的是權能,其合法性來源于實體正義,其規則從屬于原則和政策,執法者具有擴大了的,但仍對目的負責的自由裁量權,其法律愿望與政治愿望達到了一體化。(注:參見[美]諾內特、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和社會》,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頁。)可見,經濟法的反映性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回應性”的要求,用“回應性”來概括經濟法在對社會經濟環境中的各種變化作出反應時的特征似乎更為貼切。

三、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原因

從本質上說,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絕對穩定的,因為“單單穩定性與確定性并不足以為我們提供一個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頁。)英美契約法巨擘科賓教授終其一生都認為法律不會確定不變,必須符合社會之需要及要求而改變方可。(注:參見楊楨:《英美契約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既然如此,為什么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還會具有超越民商法等部門法之變動性的回應性特征呢?

首先,這是由經濟法所承擔的任務決定的。經濟法的任務是規范國家調整社會經濟的活動,“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注: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頁。)為完成此種任務,經濟法與民商法嚴格受制于由價值規律所支配的市場機制較有不同,其著眼點不是價值規律在微觀經濟領域的運用,而是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也即更多地關注社會經濟運行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從時間上看,市場機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社會和市場中的各種具體變動因素則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多變性,針對這些變動因素的國家干預也必然具有多變性。于是,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表現,體現出較強的變動性也就十分自然了。

其次,這也是由經濟法的性質決定的。在公法與私法的分野中,經濟法的歸屬目前學界雖然尚無定論,但多數學者都認為,經濟法既有公法性質,又兼具私法性質。從公法、私法概念的提出者烏爾比安的定義來看,公法調整政治關系以及國家應當實現的目的,有關國家的穩定;而私法調整公民個人之間的關系,為個人利益確定條件和限度,涉及個人福利。(注:參見[意]彼德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9頁。)不僅經濟法的宗旨體現出公法性質,而且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都體現出國家公權力的存在。然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途徑卻又時時與民商法等私法耦合,這就決定了經濟法之變動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這類純粹的私法。因為作為私法的民商法有很多任意性法律規范,在契約自由原則的統領下,民商法主體有很大的自由活動空間,只要不違背民法的基本原則,它們就能以相互間的合意排除民商法的積極介入,因而,民間社會的許多局部的變動都沒有引起民商法的變動。而經濟法則與此不同,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其權力和義務的運用及承擔是不容許任意變通的,社會經濟的變化引致舊的經濟法的不適應,不能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去克服,而只能通過經濟法的變動去克服,這樣回應性就不可避免地成了經濟法的特征。

最后,在國與國之間,民商立法差別不大,而經濟法的差別卻十分顯著。這是因為由價值規律所支配的市場機制在各國有較顯著的共性特征,而各國社會經濟的構成及其要素卻有較大的差別。前者決定了各國民商立法的基本原則及制度的變動性不會很大;而后者使得各國干預本國經濟的目標、手段以及與之相應的經濟法都有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國家之間,民商法是共性多于個性,經濟法卻是個性大于共性,經濟法對于地域范圍的回應性也就變得十分必要了。

四、經濟法具有回應性的意義

(一)實踐意義

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在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中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經濟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經濟法需要及時回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變化,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體上達到高度的、相當穩定的系統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經濟法很難表現為法典形式。經濟法產生以來,唯一一部名為“法典”的經濟法是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經濟法典》。但這部《法典》的基本部分是關于各種社會主義組織的法律地位和經濟活動以及關于經濟債的規范,而有關計劃工作、經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則幾乎沒有什么規定,許多經濟法問題,仍需專門制定單行的經濟法規來加以解決,“無怪乎有些法學家認為它只不過是一個擴大了的經濟合同法”。(注:陳漢章:《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法理論》,《法律學習與研究》1986年第3期。)在蘇聯,以b·b·拉普捷夫為首的某些經濟法學者也曾主張制定經濟法典,但最終還是以失敗告終。(注:參見[蘇聯]b·b·拉普捷夫:《經濟機制改革的法律問題》,陳漢

章譯,《法學譯叢》1988年第1期。)在一段時期內,我國經濟法學界部分同志也呼吁制定統一的經濟法典,動機雖好,但是“缺乏操作性”,(注:劉驚海:《有關經濟法學的幾個問題》,《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6期。)因而應者寥寥。事實上,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決定了這樣一個事實,經濟法的法典化是難以達到的。若為提高經濟立法的統一化和整體化水平,可以制定原則性較強的《經濟法綱要》之類的文件,而各種具體的經濟法規則必須以專項、靈活的形式出現,使之符合“短、平、快”的要求,以便對社會經濟的變動作出及時的回應。

2.經濟法移植必須慎行。經濟法由于具有回應性特征,就必須緊密聯系各國的實際情況,從各國社會經濟的具體實際出發建構各國的經濟法體系。對于民商法領域,在國與國之間進行法律移植也許是一種簡便可行的立法模式。但在經濟法領域,法律移植卻存在較大的障礙。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失敗投降的日本在美國占領當局的主導下,直接仿照美國的反壟斷法制定了嚴格的結構主義的反壟斷法。事實證明,這樣的法律并不適合日本的實際情況,以至于在日本的反壟斷法實踐中沒有出現一個結構規制的案例,日本不得不在舊金山條約生效后自己修改了《禁止壟斷法》,淡化了結構主義的色彩,從而才比較適合日本的實際情況。目前,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過程中,許多學者“主張更多并加快移植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注: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頁。)這種主張對民商法等法律部門也許并無危害,但對經濟法而言,則不得不需慎重行事,其理由已不言自明。

3.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的必然。“‘法律必須是穩定的,但不可一成不變。’羅斯科·龐德的這句話揭示了一個永恒的無可辯駁的真理。一個完全不具穩定性的制度,只能是一組僅為了對付一時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會缺乏一致性和連續性。”(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頁。)盡管經濟法具有較強的回應性和相對較弱的穩定性,但作為一個法律部門,也應當保持一定的穩定性,這是經濟法發生效力的基礎。回應性與穩定性必須通過某種方式得以協調。實踐證明它們可以通過立法、執法、司法過程的精心安排以實現協調。從立法來說,某些基本的經濟法律文件的內容應當保持較強的原則性,不宜規定得過細;只有較低層級的法律文件的內容才可以具體化、細致化。這樣,原則性較強的基本法律文件與較為具體、細致的經濟法律文件配套組成一個體系,可以很好地解決回應性和穩定性二者之間的矛盾。此外,在制定原則性較強的經濟法律文件的同時,創設一種較為靈活的執法、司法機制,賦予執法者、司法者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解決不同情形下的具體法律問題,這也有助于解決經濟法的回應性與穩定性之間的矛盾。例如,英國1976年制定的《限制法》,較為原則地規定了限制性協議的定義、種類、處理程序及處罰方式等,對于某種具體的限制性協議是否需要進行登記,是否提交限制法院判決,限制法院是否將之判為違公共利益等問題的處理,授予公平貿易總局長、國務大臣、限制法院等較大的決斷權,這使得以法律文件形式表現的經濟法保持了較大的穩定性,而經濟法對于社會經濟的回應能力并沒有因此減弱。

(二)理論意義

把握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以更務實的態度從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我們應當重視以下幾個環節:

首先,必須立足本土資源,創建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理論。經濟法的回應性特征決定了經濟法理論研究也必須立足本國國情,尤其是立足本國特定階段的國情。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不同于以前的計劃經濟,而且也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在這些不同點當中,對我國經濟法和經濟法學具有特別意義的是: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市場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是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經濟,是由計劃經濟轉化而來的市場經濟,是壓縮發展階段的市場經濟,是民主和法制條件尚不完備的市場經濟,是具有東方文化背景的市場經濟。(注:參見王全興:《立足本土資源建造中國經濟法學大廈》,《中外法學》1998年第3期,第92~94頁。)這些本土特性決定了我國國家干預經濟的深度、廣度、手段、途徑都有不同于其他國家的地方。怎樣發揮好經濟法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規范和促進功能,從其他國家的經濟法實踐和理論中找不到現存的答案,只能依靠我國經濟法學者們立足現實,研究解決經濟法實踐中的問題,積極創建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理論。

第6篇

我國的經濟型飯店到底如何發展,多年來各方面都進行了許多研究。旅游專家魏小安先生就提出“今后的趨勢是向兩個極端發展……(一個)就是大集團的生產,到一定程度就是超大集團的產生……再一個趨勢就是產業結構中的細分化和專業化的發展”。著名學者戴斌先生也指出,經濟型飯店的經營管理,要摒棄不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種種因素。

首先要明確飯店就是“公司”,這樣才可能為整個行業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作為探索者,我們中江之旅也提出了用綜合的手段----“品牌、管理、資金”,解決經濟型飯店普遍存在的問題----“客源、服務、投入”,也就是針對我國經濟型飯店而確定的連鎖經營管理模式。

在具體推進這項工作中,我們認為有以下幾個問題,應該引起注意。

1、飯店市場的非市場化因素影響。

在項目拓展中,經常感覺比較困難,信息很多,但真正做成卻不容易。這個現象起碼說明了飯店業對管理專業化的認識越來越深刻。而之所以難,除了我們品牌能力、業主觀念、飯店產權市場不發達等因素外,非市場化因素對國內經濟型飯店發展戰略有很大影響。

這個主要表現在:飯店投資動機多元化和飯店擔負功能的多元化。當飯店不以經濟效益為最大運作目標時,作為市場經濟專業化而存在的、又是市場股份機制存在的中江之旅,發展中必然有一定沖突。這樣的項目在我們拓展市場中比比皆是。一個大型國企在自己的原來條件不錯的郊區度假村基礎上,又投資近8千萬進行了裝修改造完善,吃、住、康樂、會議等硬件條件都很好。開始有一種方案是需求對外合作,我們進行了方方面面科學而嚴謹的論證,提出了全面的項目運作綱要和雙方合作方案。最后上級拍板,自己管方便,只要接待好內部就可以,其中的高級別墅僅為公司領導專用,順便對外營業。現在的狀況可想而知:客源嚴重不足,管理不規范,低價傾銷,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至于飯店擔負功能的多元化主要體現在一些老的國有經濟型飯店承擔著沉重的人員包袱,使之正常經營管理越來越差。我們在收購一家飯店時,僅人員安置就花費了數百萬元。

對此,我們一方面在公司發展和項目拓展中,清楚認識到存在這個問題,如有些這樣的項目和業主,我們也就避而遠之。另一方面也可以發揮我們的機制優勢,化解不利影響,利用各種資源,爭取我們的品牌和經濟效益。

2、管理模式的選擇問題。

由于我國經濟型飯店消費層次多元化、投資主體多元化、決策投資多層次、投資動機多元化等原因,中江之旅為與經濟型飯店的合作模式也因此提供了多種選擇。主要有連鎖加盟、委托管理、顧問管理和租賃經營。我們要根據項目的特點、公司品牌發展的需要、業主的要求和接受能力等情況,選擇合適的管理模式。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由于一些業主觀念的原因,直接講連鎖,講品牌,他們接受較為困難,因此無論是那種管理模式,在與業主簽訂合同和以后的項目管理過程中,都要注意經濟型飯店管理品牌、標識的滲透、應用和宣傳。這對于品牌發展有重要意義。

3、人才團隊建設。

人才的問題對于公司發展,特別是項目管理中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我們就此專題召開了多次研討會,大家的認識也是逐漸達成了一致,提出制定科學的工作程序、重視現有人才的培養、千方百計籌備各類人才和加強管理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等多項好的建議,目前正在具體落實。希望通過我們的工作,探索經濟型飯店管理人才的規律,培養和造就一批擁有共同價值觀和掌握共同管理技術的職業經理人,以保證公司的戰略發展需要。

但是,經濟型飯店管理人才問題不是一個可以簡單解決的問題。我想有個現象可能在所有管理公司都存在:項目拓展的不確定性、飯店行業高流動性、人才儲備的高成本之間似乎存在著很大的矛盾。這對于經濟型飯店人才培養、儲備造成了很大的困難。還有人才的對接問題,比如,一個做過四五星級的老總,即使我給他相當的待遇,他能做好一個二三星級的總經理嗎?答案是:絕大多數不合格。這些問題的解決,也需要我們繼續探索。

4、對國際經濟型品牌進入的分析。

飯店業作為我國最早對外改革開放的行業之一,在全球經濟一體化日益發展,特別是我國已經加入WTO,一個很大的命題擺在我們面前:國外經濟型飯店品牌對中國經濟型飯店的影響如何。

從以前狀況看,國外經濟型飯店品牌尚未沖擊國內市場,即使進入也以豪華飯店的品牌形象出現,如假日飯店。由于我們飯店業沒有完全市場化和飯店產權市場的不完善,對國外經濟型飯店品牌進入構成了一定障礙,我們預計短期內還不會給我們造成很大威脅。就是雅高現在正在天津自建一個標準店,現階段也不會對整個行業產生實質的影響。

第7篇

1.社會服務不到位行政機構對于民營企業政策上諸多約束。目前為止,我國企業還沒有完全的做到政府與企業分開的地步。以地方政府為代表,其重點對國有企業進行保護,為其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并且制定相關規定,打擊競爭對手。除此之外,在我國也存在著許多的審批過程,這樣的一些過程都是由政府來參與的,由其來進行最后的決定。政府的工作人員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就會把原本可能很簡單的一個審批過程,變成一個冗余而過程環節過多的過程。地方政府的相關行為表明了其對于國有成分壟斷地位的支持以及不顧大局最求使得自己獲益,民營企業在這樣的背景下面,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還不得不接受政府在權利上面的壓制,總的來看,政府對于民營企業的政策支持遠遠不夠。地方政府采用審批過程復雜化使得民營方在審批的時候不那么容易,增加了其利益的犧牲,這讓許多的民營方得不到一個良性發展。

2.企業自身經營管理問題經過長時間的歷程,相關的例子已經向我們證明,正確的對企業進行管理會使得企業的經濟發展取得更好的成效。對于我過的相關民營企業來說,采取家族式模式的有九成以上。然而,這樣的一種方式,在諸如聘用人才、進行相關組織都包含了家族思想。盡管這樣的方式對于建成民營企業有推動作用,在初期可以解決成本問題,同時使得企業凝聚力得到體現,但是當其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之后,這樣的一種家族式方式會使得其難以有更加長遠的發展。在近段時間內,盡管部分的民營企業都進行了相關的轉變,然而對于一類概念的認知仍然是模棱兩可的地步,這樣使得相關問題的處理分不清楚。造成雖然作為企業家,對于現代化的概念不能做出完善的認知,無法形成一個專業的管理階層來處理民營企業諸方面的事情,讓自己一個人來決定整個企業的未來,促使相關決策得不到平衡,故此以來整個民營企業的未來就決定于企業家的個人手中,時間一長,這樣的管理理念就占據了主導地位,使得符合現代化的相關管理思想得不到體現,相信這也是當前民營企業進步緩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城市管理創新助推民營企業良性發展的策略

1.改進民營經濟政策促進發展市場環境必須提倡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平等和自由競爭,然而要形成這樣的情況,地方行政機構就必須對現有的模式進行改革,不能過多的進行相關干涉,對不充分的地方進行補正,明白自己在整個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履行自己的責任;除此之外對于壟斷問題也必須進行改善,不能形成一家獨大的情況,逐漸進行開放,追求社會經濟的最大化發展;同時讓國有企業的也進行相關的變化,進行重新的構建,將相關的管理制定規章制度,并且加強實力建設,使其在新生產業也能擁有競爭力;執政機構也需要改變自身對于民營企業的看法,讓自己能夠為其服務而不是過多的監督,增加其認知度,最終做到保證民營企業也能夠作為主力參與到社會的競爭中去,形成良性發展。

2.助推民營企業融資金融創新民營企業融資需要采用多元的方式來建立一個長期的制度。首先需要在各方面的貸款上面進行進一步的改善,同時對于民營企業來說,各類銀行應該對其建立更加牢靠的信任,并且制定相關的方法對其進行放貸。其次,可以采用捆綁發債的方法來對于民營企業進行幫助,這樣不僅可以解決企業的資金問題,還可以增進企業間的信任,在信貸機構之間成立債券工作組的方式來解決相關的問題。再者,進一步細化評定信用等級的制度,使得政府能夠參與其中,進一步完善各個部門之間信息平臺的建設工作,使得不同的金融機構能夠對于民營企業的當前狀況以及信用等級能夠及時的進行了解并且進行相應的幫助。應該試著像比較小的信貸機構尋求幫助,建立小型專門為民營企業提供貸款的組織,這樣可以幫助民營企業進行發展,加快上市的進程,并且不斷探索進行融資租賃的方式。最后,作為信貸機構必須不斷更新自己的理念和結構,只有這樣才能在對于民營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相應的幫助。

3.加強民營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加速建立以民營企業服務為重點,各層機關服務為基礎,同時融合了社會中的各種服務群體、相關制度規章、能夠高效進行運轉的服務體系。發揮帶頭作用,建設相關團隊,針對民營企業提出的要求,針對民營者擁有的技術條件以及當前的現狀等進行詳細的了解和分析,以此為基礎向民營企業做出一個有益于其發展的報告;建立相關數據庫,數據庫包含了企業的信用情況以及人才情況;加快完善政府相關的培訓組織以及相關制度用于對其進行評估和督察,于此同時,頒布有前景符合民營企業的相關制度,使得培訓的范圍能夠擴大化。考慮到技術層面的情況,需要健全民營企業相關技術設施的完全以及在制度上面進行保障,需要有關的政策進行支持。在商業行會的督促之下進行進一步的合作,使得民營企業得到更加完善的幫助。

第8篇

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經濟行政法經濟管理關系行政關系

自經濟法在我國產生起,有關經濟法的性質、地位及其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一直是法學界久盛不衰的話題,但至今為止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經濟法學界,本文則試圖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去認識經濟法,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①[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②[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③[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①[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②[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③[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④[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⑤[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⑥[同④。],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①[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②[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④[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⑤[同③。].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1在關系到經濟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至今沒有形成共識

具體表現在:(1)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如前所述,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經濟管理關系論”,但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質特征以及它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有哪些實質性的不同和差異至今未能解釋清楚,至于不贊成僅以經濟管理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就更多、更雜。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這實際上是經濟法學界討論至今仍未能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2)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盡管多數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定性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是,國家干預經濟(經濟管理)的方式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國家之手有三種基本動作即強制、參與和促導①[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律手段(包括價格、稅收、工資等和行政手段如國有化和計劃),一種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還有的認為國家干預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彈性的經濟手段④[同①,目錄第1-5頁。],等等。(3)在經濟法的體系結構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的不同認識導致經濟法體系構架上的分歧與混亂:有的認為經濟法應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及涉外經濟法所構成⑤[同③。],有的認為經濟法主要包括市場管理法和宏觀經濟管理法兩方面⑥,還有的認為經濟法僅是指宏觀調控法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論研究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及研究方式上的牽強附會

具體表現在:(1)不少學者一方面堅持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的、間接的經濟管理關系,財政、金融、稅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和經濟手段才是經濟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區別,另一方面又將市場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并將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龍頭與核心,而在市場管理法中,無論是競爭法、價格法還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以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這些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無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經濟法學界一再試圖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去研究,因而,在實際研究中唯恐觸及行政法的內容,為了以示與行政法的區別而不得不在具體的研究中標新立意。譬如在闡述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為了以示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而將行使經濟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稱之為經濟法主體,將行政主體在經濟行政管理中的職權與職責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⑧[張守文等:《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頁。],將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經濟主體及個人實施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將經濟組織與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稱為經濟訴訟,甚至建議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法》和獨立的《經濟訴訟法》①[杜飛進:《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頁。].

3對行政法特別是我國行政法的本質特征存在著重大的認識上的誤解

具體表現在:(1)關于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誤解。不少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單一的、機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社會關系,并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社會關系只適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而不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關系需要由經濟法去規范和調整。(2)關于行政法手段的誤解。與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誤解相聯結,不少學者將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將行政手段簡單地理解為行政命令,同時將經濟手段等同于經濟法手段,是經濟法作用的體現,并以示與行政法相區別。(3)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有學者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認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行政法本質特征的誤解。有的學者置我國行政法上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資源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實體法、管理法于不顧,而片面地依據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將我國的行政法定義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從而將作為我國行政法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將作為行政實體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行政)法的實質及其法律屬性

如果將經濟法定性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那么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對此學界早有論及②[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頁。].但關于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經濟法學界與行政法學界在認識上存有較大分歧: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行政法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僅是經濟行政法形成過程中的一個滲透因素③[王保樹:《關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思考》,《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學界看來,經濟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僅僅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它與行政法之間是總則與分則、基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的關系,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④[王克穩:《經濟行政法論》,《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學領域,經濟行政法之為行政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

(一)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亦如經濟法學界所述,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干預與調控,我國也不例外,同時,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但國家如何去干預、管理經濟活動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方式?經濟法學界的概括模棱兩可,讓人難以捉摸。而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干預,即通過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而國家在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方面,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預,也可以是間接的調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為主的經濟手段,選擇怎樣的干預和管理手段是由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①[在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各國和地區干預和處理這一危機的手段即不盡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亞政府直接下令關閉了16家信譽不好的銀行,而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采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投機交易成本的方式打擊金融投機商的交易活動,上述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調節手段,但他們的本質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國家的非權力干預,即國家以非強制的手段在取得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意或協助的基礎上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這種非強制的手段通常稱之為行政指導,主要有勸告、通告、建議、警告、注意、指導等形式。由于這種非權力的干預以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為前提,它不直接導致相對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取得、變更或消滅,相對人不服從這種干預和指導,亦不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因此,在行政法上,這種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所以,它屬于國家干預經濟的非法律手段。由于這種手段的非法律屬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行政法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即必須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嚴格意義上說,經濟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在經濟法學界,不少學者也注意到經濟管理關系必須借助國家公權力(行政權)調整,經濟行政法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權力來完成民法所無力解決的市場主體的規制問題,正因為如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公法。②[劉大洪等:《現代經濟法的反思與重構》,《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們沒有能夠進一步認識和把握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規范公權力(行政權)的法律的本質屬性。

(二)凡基于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于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表述各式各樣,但從行政法學角度審視,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與政府運用行政權在其他領域進行干預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沒有本質的不同和區別,它們都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為行政管理關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盡管學者們對行政法所予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對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認識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管理關系,這種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基于行政權的作用所發生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這一點不僅在行政法學界沒有分歧,在其他學科亦是公認的。由于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因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此外,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定性為一種單方面的命令服從關系,并據此認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一些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社會關系為一種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新型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對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經濟的本質決定了政府管理經濟的單方面性,一切經濟管理關系皆因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變更或消滅,因而命令與服從成為這種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典型特征,同樣,在一般的行政管理特別是公共行政管理領域,命令與強制也是經常使用的管理手段,這也容易理解,因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這樣的強制手段,政令將無法推行,法律將無法實施。但是單純的命令與強制忽視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難以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主體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機關逐漸認識到如果單純使用命令與強制手段反而不易達到經濟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間接的、非強制性的、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管理手段開始得到應用和推廣,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關系中,相對人不再僅僅是被管理的對象和義務主體,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因而,充分調動了相對人參與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在法國、德國、日本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重視,被作為貫徹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經濟計劃及執行其他公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行政合同作為經濟管理手段迅速發展起來,成為國家經濟計劃、經濟政策貫徹實施,基礎產業建設,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農村產業開發與農副產品收購等領域中為人們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經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管理領域。盡管這種合同關系與傳統意義上的以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管理有著極大的不同和差異,但誰也不能否定這種帶有平等性質的行政合同關系在本質上仍是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調整這種行政合同關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因為行政合同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實質上仍然是行政權作用的結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或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在現代的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活動中,命令服從性管理關系僅僅是行政管理關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權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這些不同形式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法律屬性上是共同的,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

在經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以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作為劃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即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劃分為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并以此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重要區別。而實際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疇內的概念,至今為止我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學界也從未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涵義以及兩者之間的區別做出科學的說明。從我國的法律制度及實踐來看,規范、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手段只有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罰手段。如果將經濟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經濟杠桿間接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行政權直接作用于管理對象的手段的話,那么,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僅是行政權作用于經濟活動的不同方式,它們都屬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屬性上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其中頒布規范性文件、制定產業政策和經濟計劃、調整產業結構、稅收、利率、匯率、價格的決定等宏觀調控措施(經濟手段)在法律屬性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只不過是行政法律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四)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凡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從法學理論上說,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而且必須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體系及獨立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在經濟法學界,盡管有學者曾極力主張將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法律責任,將相對人不服經濟行政處罰所引起的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訴訟,但是,這種觀點已被國家的立法所明確否定。其中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所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行為統一納入該法規范的范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產品質量法》等被視為經濟法核心內容的法律也都無一例外地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采取其他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所引起的爭議統一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權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這些爭議,經濟管理領域亦沒有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沒有不同于行政法的異質的調整對象,沒有區別于行政法的特別的調整手段,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及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因而,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沒有理論基礎,也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經濟法學研究成果及經濟法存在價值的徹底否定,而是說明經濟法學的研究需要轉換視角,即將經濟法放在行政法這個大的法律框架內,將它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并相對獨立地進行研究,利用經濟法學現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這樣才能徹底解決長期困擾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理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從而科學地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為經濟法及經濟法學的發展注入生機與活力。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隨著我國行政法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亦需要從一般理論問題走向具體實踐問題,從行政法學原理走向部門行政法學,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應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向著更高的層次拓展,因此,經濟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這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必然趨勢。

三、經濟行政法的涵義及體系結構

在明確了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后,筆者給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是: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為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簡稱經濟管理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國家行政權干預經濟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在經濟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列,這既符合經濟法的研究宗旨與目的,也不違背部門行政法劃分的基本準則。在我國,因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集中體現在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三個方面,因此,我國的經濟行政法也就相應地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法三個方面組合而成。

(一)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是規范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總體上說,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政策的實施兩個方面,因此,宏觀調控法實際上包含了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和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兩個方面,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主要是計劃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改善地區結構法、產業政策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農業法等,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主要是稅法、價格法、金融法、投資法、財政法等。

(二)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國家監督、管理市場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于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包括了對市場主體的管理、市場交易行為的管理和市場客體的管理,因而市場管理法也就相應地包括了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及管理市場客體的法律三個方面。其中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等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中有關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注冊登記管理的法律規范,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主要是反壟斷法、反對限制競爭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反價格欺詐法、反暴利法等,這部分法律是市場管理法的核心,而廣告法、證券交易法、房地產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則為規范市場客體的法律規范。需要提及的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規范大多具有雙重法律性質,這種規范市場秩序法律的雙重法律屬性體現了國家在監管市場活動中行政法手段與民法手段的結合運用,因此,我們這里所講的市場管理法指的僅是規范國家權力監管市場活動的那部分法律規范。

第9篇

香港經濟轉型和香港的發展全文如下:

香港是全球重要的經濟中心,是繼紐約和倫敦之后的第三大國際金融中心。香港之所以能發展成為國際大都市,是香港經濟與香港港互動的結果。香港港支持香港經濟的發展,而香港經濟的發展,又可以生成更多的貨流,從而形成了良性循環。

從1992 年至2004 年,香港港雄踞全球集裝箱港口榜首十余年。內地改革開放后香港制造業大量內遷,香港自身貨流生成能力隨之大幅度下降,香港港成為一個靠中轉貨流支撐的港口。2012 年,香港港中轉貨物吞吐量占貨物吞吐總量的58.7%,集裝箱中轉吞吐量更占集裝箱吞吐總量的70.9%。這表明,港口的類型主要取決于所在城市的經濟形態,并隨著城市經濟形態的變化而變化。

1 香港港成為中轉港的發展歷程。

香港港成為中轉港,是香港經濟轉型的結果。

20 世紀70 年代,新加坡、韓國和我國的臺灣、香港地區抓住了發達國家向外轉移勞動密集型制造業的機會,利用自己價廉、高素質勞動力的優勢,大力吸引外來的投資和技術,以發展加工貿易帶動國民經濟整體的發展,從而邁入了新興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行列,被稱為亞洲四小龍。1980 年,香港制造業的增加值占本地生產總值的22.8%,就業人數超過100 萬,約占香港就業人數的40%,制造業成為了香港的支柱產業。加工貿易中原材料、零部件的大進和制成品的大出,都需要港口,尤其是集裝箱港口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港已經是全球的集裝箱大港(全球排名1970 年第31 位、1975 年第4 位、1980 年第3 位),而制造業又可以生成大量集裝箱貨流,保證了港口的持續繁榮。

1976 年,香港外貿出口額達415.6 億港元,其中中轉額89.3 億港元,占21.5%;外貿進口額達432.9 億港元,其中中轉額約71.4 億港元,占16.5%。中轉貿易總額僅占外貿總額的18.9%。中轉貨流的附加值高于本地生成的貨流,因此,中轉貨物吞吐量占港口貨物吞吐量的比重小于中轉貿易總額占外貿總額的比重。

20 世紀80 年代,內地實行改革開放,自發展加工貿易起步。內地無論是勞動力成本還是土地成本都遠低于香港,而且還有吸引外來投資的優惠政策,香港的制造業紛紛內遷,匯集珠三角地區,以致香港制造業迅速萎縮。因此,雖然香港制造業已內遷,但是由于當時國家無力大規模投資港口建設,尤其是集裝箱港口建設,內地港口生產能力嚴重不足,珠三角地區加工貿易生成的貨流仍需通過香港港進出,從而使香港港由為本地貨流服務轉型為以中轉為主的港口。2003 年,香港港集裝箱中轉吞吐量比重達51.5%,超過香港自身生成的集裝箱貨流;2007 年,中轉貨物吞吐量比重達54.1%,超過本地生成貨流,表明香港港已轉型成為中轉港。同時,中轉貿易成為香港的支柱產業。近10 年來,中轉貨物在香港中轉的增值(即離岸價格與到岸價格之差,也就是中轉服務的毛收入)占GDP 1/4 以上。貨物中轉的增值絕大部分可以計入GDP,基本上可以視之為中轉貿易對香港GDP 的直接貢獻。2012 年,貨物中轉增值對GDP 的貢獻率為27%。因此,港口的市場定位主要取決于所在城市的經濟類型以及所處環境的變化。

2 香港港并非典型的國際中轉港。

長期以來,香港港被認為是典型的國際中轉港,但事實并非如此。

建設大型集裝箱樞紐港需要相當規模的集裝箱貨流,而在20 世紀七八十年代,單憑一個城市生成的貨流不足以達到支持樞紐港建設所需的經濟規模,必須要有外地貨流即中轉貨流的支持。

根據中轉貨流的來源,集裝箱樞紐港可以分為腹地型樞紐港和中轉型樞紐港。腹地型樞紐港是指外地貨源主要來自內陸腹地的港口,即陸向腹地,這些地區的貨流是通過陸路運輸和內河運輸向這個港口集中或自這個港口陸向腹地集疏運。中轉型樞紐港則是指貨源主要依靠周邊港口,即海向腹地提供的貨源,這些地區的貨流通過海上集裝箱支線網絡進行集疏運。此外,所謂復合型樞紐港是指集裝箱貨源既來自內陸的腹地,又來自海上支線網絡的港口。事實上,任何一個集裝箱樞紐港都是復合型樞紐港,其差別僅在于貨源主要來自內陸腹地還是來自海上。國際中轉貨物是指自境外港口啟運,經過中轉港運往第三國(或地區)的貨物。我國所指的國際中轉貨物通常是進出口均通過海運的貨物,即中轉貨流主要來自第三國(地區)的海向腹地。

2001 年,香港港貨物吞吐總量為17 821 萬t,其中,海運中轉貨物吞吐量4 813 萬t,河運中轉貨物吞吐量2 011 萬t,海運間的中轉貨物吞吐量2 802 萬t,占吞吐量的15.7%。因為河運的貨物來自珠三角地區,河運之間中轉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可認為河運的中轉貨物全部轉向海運,或來自海運。2012 年,香港港貨物吞吐總量為26 928 萬t,其中,海運中轉貨物吞吐量11 707 萬t,河運中轉貨物吞吐量4 102 萬t,海運間中轉貨物吞吐量7 604 萬t,占吞吐量的28.2%。這意味著香港港中轉貨流主要來自陸向腹地,因此,香港港不是典型的國際中轉港。

3 香港港中轉港地位的鞏固。

20 世紀90 年代,關于中轉港無前途論的主要依據是,喂給港或支線港(支線港有近洋航線的喂給港)向干線港或樞紐港喂給貨流,是由于當地的貨流規模未能達到建設干線港的經濟規模,一旦該港口所在地區的貨流生成量達到一定的經濟規模時就會建設干線港,不再為被喂給港提供喂給服務,從而形成截流的形勢,使被喂給港口貨流萎縮。這個理論是針對香港港提出的,因為當時正是香港制造業內遷、香港港處于中轉港轉型之時。

香港制造業的內遷,使珠三角地區成為內地外貿貨流生成量集中的地區。2001 年,廣東省成為我國第一外貿大省(市),外貿生成量為1 800 億美元,占內地外貿總額的35.3%。深圳市生成的外貿總額為675 億美元,占內地外貿總額的13.2%,比第二外貿大省(市)上海市還多10%。因此,珠三角地區必然要大力發展港口,尤其是集裝箱港口。而此時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內地也擁有建設港口的實力,加上實行吸引外資建港的政策,內地港口已出現了快速發展的態勢,這勢必會對香港港的中轉貨流產生截流影響。同時,十幾年來,珠三角地區的港口有了長足的發展,甚至未來深圳港將超越香港港成為全球第三大集裝箱港口。進入21 世紀以來,香港港集裝箱吞吐量年均增長率為2.7%,集裝箱的中轉吞吐量年均增長率也僅為7.4%,中轉吞吐量的增速遠低于內地港口年均增速,但以通常的標準來衡量,是一個相當不錯的數據。這表明珠三角地區港口的發展對香港港的繁榮影響有限,香港港中轉港地位并未因此而動搖。

香港港中轉港地位鞏固的原因在于,集裝箱貨物有著與大宗散貨不同的特點。集裝箱貨物既是高附加值貨物,時間敏感度高,又是小批量的貨物,每一批貨的發貨地和最終收貨地各不相同,對航線和航班要求高,往往為了合適的航線和航班不惜舍近求遠。香港港是老牌的國際航運中心,航班密集,可以減少班期等待時間,縮短集裝箱在港口的停留時間;航線和掛靠港多,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中轉的需求,不但費用低,而且節省時間。因此,航線多、航班密是集裝箱港口重要的競爭力。

香港港是自由港,通關便利、快捷,與內地沿海的港口不同,不受沿海捎帶禁令的約束,班輪公司可以把香港港作為基地港,實行干干中轉。此外,香港港又是境外港口,在此中轉可以在裝船港退稅,對出口商有相當大的吸引力。香港港的港口費用高于內地港口,但由于集裝箱貨物附加值高,對高運價承受能力較強,所以高費用對重箱影響并不大。也正因為香港港的費用高,空箱不會來此中轉,從而壓制了空箱率的上升。此外,香港港比內地港口更接近國際傳統航線,就運輸距離而言,內地沿海港口運往歐洲和東南亞各國的貨物在此中轉相較在沿海其他港口中轉短,尤其是對上海以南的港口來說頗具吸引力。香港港不僅是珠三角地區外貿貨物進出的通道,也是貨物從內地沿海運往歐洲的重要中轉港。以上種種原因保證了香港港中轉港地位的長盛不衰。

空運的發展對香港港的中轉貨源以及中轉貨流起了一定的分流作用。在貨物運輸向(附加值)高、(重量)輕、(厚度)薄、(體積)小的方向發展以及航空運輸由高檔消費轉化為大眾消費的雙重因素作用下,海運貨物呈現向空運轉移的趨勢,而中轉貨物更是如此。2001 年至2012 年,進出香港的貨物中,空運運量增加了近1 倍,海運運量增加不到一半。2001 年,香港進口貨物通過空運與通過海運的價值比為0.40∶0.60;出口貨物通過空運中轉與通過海運中轉的比例為0.32∶0.68,通過空運的貨物大大低于通過海運的貨物。到2012 年,這兩個比例變成了0.63∶0.27 和0.60∶0.40,通過空運進出和中轉的貨物大大超過了通過海運的貨物。從海運轉移為空運的貨物雖然是高價值貨物,但噸位并不多,對香港港中轉港地位影響有限。

4 香港港面臨中轉量相對減少的局面。

香港港中轉港地位的鞏固,并不意味著香港港的發展不存在挑戰,其面臨內地到香港港中轉的貨流相對減少的局面。所謂相對是指內地貨物在香港港的中轉量雖然絕對量在增長,但占內地貨流生成量的比重卻在下降。香港港中轉貨物吞吐量的比例不斷攀升表明,香港港的繁榮越來越依賴內地的中轉貨流;但香港港中轉貨流的增長速度遠低于內地港口井噴式增長表明,由于內地基礎設施的發展,外貿物資到香港港中轉的需求也在減少。從發展看,中轉量絕對減少的可能性始終存在。因此,香港不能以內地中轉外貿貨物作為唯一的支柱產業。離岸貿易的快速增長,正成為香港經濟發展的另一支柱產業。

5 香港的離岸貿易。

離岸貿易的內涵及其形式。離岸貿易是貿易商在買賣雙方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地從事貿易活動,把貨物從賣家所在地直接運到買家所在地,不論這批貨物是否經過貿易商所在的城市。

離岸貿易有二種形式。一種以中間商身份出現,即商家從商家所在地以外(例如香港)的賣家買來商品后,又轉手賣給香港以外的買家;也可能是離岸貿易商將在香港以外加工的商品直接賣給香港以外的買家,商家所賺取的是買進賣出的差價。這種形式稱為轉手商貿活動。

另一種形式是以中介人的身份出現,即商家根據香港以外的買家或賣家的要求,安排購買或銷售商品,包括尋找貨源或買家、商討協議及價格、檢查和裝運等服務。商品是由香港以外的賣家直接賣給香港以外的買家,商家的收入是向買賣雙方收取的傭金。這種形式稱為與離岸交易有關的商品服務。

離岸貿易與中轉貿易的共同點是貿易的要素均與本地無關。中轉貿易的發貨地和目的地都不是本地,商品也不是本地生產或需要的;離岸貿易的買賣雙方都不是本地的,商品也不是本地生產或需要的。香港中轉貿易的貨流主要來自或轉往內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區;而離岸貿易也主要與內地,尤其是珠三角地區有關。二者不同之處是中轉貿易的貨物經過香港,離岸貿易涉及的貨物則不一定經過香港。

香港離岸貿易的發展。

香港制造業的萎縮并不代表生產服務業也隨之萎縮,原因是從香港內遷的僅僅是對土地和勞動力要求較多的組裝、制造等附加值低的項目,而附加值高的項目,如策劃、營銷等仍然留在香港,使其成為離岸貿易商的集聚地。在制造業內遷之初,由于內地港口能力不足,加工的零部件主要通過香港港運至珠三角地區,加工后的成品也主要通過香港港外運,形成了前店后廠的模式,香港并以此為契機,利用貿易、金融高度自由的優勢建立起了離岸貿易平臺,使離岸貿易的規模迅速擴大,成為香港經濟的重要支柱之一。

2001 年,香港離岸貿易額達12 558.3 億港元,約為中轉貿易額的95%;2002 年,離岸貿易額上升至14 582.5 億港元,超過了同期中轉貿易額;之后,在2008 年以前,二者上下不定;2009 年和2011 年,離岸貿易額分別是中轉貿易額的1.19 倍和1.32倍。由此可見,香港的離岸貿易商已成功地鞏固了自己的市場,并在不斷擴大中。

離岸貿易對香港經濟的貢獻也在不斷擴大。

2001 年,香港離岸貿易毛收入為919.6 億港元,是同期中轉貿易毛收入的34.2%,占GDP 的比重為7.1%;2011 年,離岸貿易毛收入增至2 617.8 億港元,是中轉貿易毛收入的50.3%,占GDP的比重也提高到13.5%,增加近1 倍。中轉貿易與離岸貿易毛收入占GDP 的比重合計為42.4%。由于中轉貿易和離岸貿易的收入,尤其是離岸貿易的收入絕大部分可以計入GDP,因此,二者對GDP 的直接貢獻率高達40%左右,由此確立了中轉貿易和離岸貿易在香港經濟中的支柱地位。

相關文章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欧美在线a| 久久久久久电影 | 黄色免费网站在线看 | 日韩成人综合 | 日韩免费在线观看视频 | 日韩精品小视频 | 精品国产一区二区在线 | 草草网 | 91精品国产综合久久久蜜臀图片 | 国产日产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 国产精品久久久 | 欧洲精品久久久久毛片完整版 | 国产性色av| 欧美国产视频 | 蜜桃精品在线观看 | 日本中文字幕在线观看 | 91社影院在线观看 | 五月婷婷六月香 | 五月激情综合网 | 亚洲精品视频免费 | 99久热精品 | 国产日韩欧美一区二区 | 91麻豆精品国产91久久久更新资源速度超快 | 一区毛片 | 亚洲男人的天堂在线 | 国产大片久久久 | 97超碰人人干| 免费大片在线观看网站 | 国产一区二区三区视频在线观看 | 色老头av| 欧美成年网站 | 日韩高清一区 | 九九视频这里只有精品 | 日本久久99 | 午夜精品久久久久久久白皮肤 | 久久久精品一区 | 日韩www |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久久 | 欧美一级在线播放 | 久久精品在线 | 黄色视频a级毛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