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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監管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8 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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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監管論文

第1篇

論文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第2篇

從全球證券市場看,藍籌股是成熟市場的標志之一。藍籌股在國外證券市場上已經不僅僅是市場炒作的概念,同時更是推動市場發展的根本所在。考察成熟股票市場上典型藍籌股的形成過程,我們進一步發現,一家公司必須隨著市場的變化不斷推出新的產品,有領先的技術,當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公司通過收購和兼并迅速擴大規模,牢固占領市場才能成長為一只藍籌股。

由于藍籌股在股市上表現獨特,國外市場上投資基金將大量的投資目標鎖定在藍籌股上。藍籌股出色的市場表現,贏得投資者的青睞,也帶動了相關金融創新品種產生和發展,藍籌股基金、股指期貨、指數基金、教育儲蓄投資基金、養老基金和保險基金等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推出,它們多數投資于藍籌股或基于藍籌股的衍生產品如藍籌股指數,以其投資風險相對較小,市場形象好,吸引了大量投資者。但是,在我們這樣一個只有短短十年歷史的證券市場上,投資者對藍籌股的熟悉還相當有限,甚至市場還缺乏真正意義上的藍籌股。

在本研究中,將集中探討在我們這樣一個不太成熟的股票市場上,有沒有藍籌股存在?能否構建一套合理的定量指標體系來篩選中國市場的藍籌股?對所篩選出的藍籌股能否通過市場實證檢驗來判定其波動性、收益性的狀況?假如目前中國市場的藍籌股缺乏或過少,我們又怎樣來培育之?以及如何開發中國市場的藍籌股指數類產品,包括中國藍籌股指數、藍籌股指數基金以及其他的藍籌股指數衍生產品等?開展對這些問題的研究探討,對于改善我國證券市場結構、培育正確的投資理念和投資行為以及提高證券市場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重點研究以下內容:

一、篩選藍籌股的基本方法、步驟。我們采用逐步淘汰法來篩選藍籌股。首先,根據上市日期,選出符合條件的股票。然后,根據不同的指標條件,逐步選出符合條件的股票。最后,選出符合所有條件的股票,將所有符合條件的股票作為樣本藍籌股。并通過放松各指標和約束條件,選出不同標準的樣本藍籌股,進行綜合比較分析。

二、中國藍籌股的篩選指標體系構建。在綜合考慮既有藍籌股基本概念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首先我們提出了一套反映藍籌股特征的指標體系,包括:總股本、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主營利潤比重、凈利潤增長率。其次,確定藍籌股的具體選擇標準:以1997-1999年整個市場均值的三年移動平均值為基準,即總股本2.8億股,每股收益0.24元,凈資產收益率9.14,主營利潤比重354.14,凈利潤增長率9.82,并根據證券市場的實際狀況有條件地放松和約束部分指標,作為選擇藍籌股的依據。最后,我們確定三種不同標準來分別選取不同的樣本藍籌股,以便進行比較分析。其中,樣本藍籌股的標準I為:僅以1999年度值為參照,總股本5.6億股;每股收益0.36元;凈資產收益率10;主營利潤比70;凈利潤增長率10.根據我們設定的條件,只有8只股票完全符合標準,由此組成樣本藍籌股I.樣本藍籌股標準II為:以1997-1999年各上市公司三年均值為參照,按照每股收益高于市場25,即0.30元;凈資產收益率維持配股條件,即≧10;主營利潤比重70;凈利潤增長率超過市場平均水平的50,即14;總股本超過市場平均的100,即5.6億股。計算備選股票以上藍籌股指標的三年均值,利用EXCEL軟件的數據排序功能,采取逐步篩選的辦法,選出符合所有條件的股票10只,組成樣本藍籌股II.樣本藍籌股標準III為:仍以1997-1999年各上市公司的三年均值為選擇依據,但按照每股收益0.36元;凈資產收益率10;主營利潤比重70;凈利潤增長率略為超過市場平均水平,即10;總股本略微超市場均值的50,即4億股的標準。采取與樣本藍籌股II同樣的篩選方法,選出符合所有條件的股票21只,組成樣本藍籌股III.

三、樣本藍籌股的實證分析。樣本藍籌股的實證分析主要包括對各樣本藍籌股與整個市場的流動性、波動性及風險性的市場檢驗。我們以所篩選出的藍籌股為樣本,構造藍籌股基本數據的時間序列,并通過定量分析手段探討藍籌股與我國股市之間的關系。實證結果表明,1998年整個市場的流動性平均為0.075,而三種標準的樣本藍籌股平均流動性分別為0.082、0.050.072,即:BL1MLBL3BL2.因此,整個市場的流動性強于標準II和標準III的樣本藍籌股的流動性,而比標準I的樣本藍籌股流動性要小。在1998年,樣本藍籌股流動性指標和市場流動性指標之間存在著正相關,兩者的變化態勢基本相同。

從理論上來說,藍籌股應該有較好的穩定市場作用,藍籌股的波動性要比整個市場的波動性小很多。但從實證結果來看,標準I的樣本藍籌股波動性指標比市場的波動性指標波動幅度還要大。不過,標準II和標準III的樣本藍籌股在上海股市非急速波動的一段時期,其波動幅度要略小于整個市場的波動幅度,表現出一定的市場穩定作用。

計量分析結果顯示,標準I、標準II和標準III的樣本藍籌股值分別為1.15、1.03和0.87,即>>。因此,三種標準的樣本藍籌股風險水平與市場風險的平均水平相差不大,標準I、II樣本藍籌股的風險水平略高于市場的平均風險水平,標準III的樣本藍籌股風險水平略低于市場的平均風險水平。這同時也表明,目前市場上樣本藍籌股還不能較好地規避風險。

四、中國證券市場藍籌股的培育。以上選取的樣本藍籌股市場表現不佳,這在較大程度上表明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還缺乏真正意義上的藍籌股,因此必須加快對藍籌股的培育。

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具體情況和藍籌股發展的各種環境,我們提出了以下的藍籌股培育措施:提高上市公司業績,培育公司的持續發展能力。業績是評價企業好壞與否的重要砝碼,也是作為藍籌股公司最基本的條件;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的經營治理制度,完全按照現代企業制度來構建和運作企業;大力發展主營業務,培育上市公司的綜合競爭力;積極穩妥地推進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減持計劃,通過適當降低國有股比例促使其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最終達到完善上市公司股本結構和治理結構之目的;我國各級政府和治理部門應積極推出各種切實可行的優惠政策,并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各種市場違規行為,盡快實施上市公司退市機制,把真正優秀的企業留給證券市場,為我國藍籌股的培育和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通過對投資者進行宣傳教育,倡導正確的投資理念,使投資者逐步改變炒題材、炒概念的投機習慣,樹立中長期的價值型投資理念和理性投資行為。

五、我國藍籌股指數類產品的初步設計。根據實際需要,我們對中國藍籌股指數、藍籌股指數期貨和藍籌股指數基金等品種進行了初步設計,其中中國藍籌股指數的設計是重點。

在藍籌股指數設計方面,我們采取類似于上證綜合指數的編制方法來編制南方證券的中國藍籌股指數,但為了準確反映藍籌股的變化趨勢,我們采用了藍籌股的流通市值和流通股本。我們將在每年年結束日止定期對市場所有的股票進行重新篩選,確定新的藍籌股樣本,并采取“除數修正法”來對相應的藍籌股指數進行修正。以前面所選取的藍籌股為樣本,以1998-1999年每周的樣本藍籌股交易數據為基礎,計算出期間藍籌股指數I、II、III的每周交易數據,得到相關的指數模擬運行結果。為選取合適的樣本藍籌股來構造中國藍籌股指數,我們以藍籌股指數的長期收益率r和波動性β兩個參數作為指數選取的標準,并定義收益-波動比率k=r/β來反映藍籌股指數合理性,即通常該比率越大,則表明以該標準選取的樣本藍籌股指數越好。通過構建模型,計算出各樣本藍籌股指數的r、β和k值,得到k>k>k的實證結果,表明樣本藍籌股指數III具有更好的收益-波動性。因此,標準III選取的樣本藍籌股最適合用于編制中國藍籌股指數。

第3篇

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第二階段從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于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下同)、《保險業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保險法律法規,但由于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7次利率調整,使保險業發展帶來新的問題,尤其使壽險業的利差損進一步擴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先后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公司債券,但仍解決利率下調對保險公司帶來的壓力,尤其難于解決壽險公司日益擴大的利差損。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國務院批準保險基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這是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保險業的重要步驟。

我國目前面臨著加入WTO,這要求我國保險業參照國際準則;同時,已進入21世紀,由于各國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給我國保險業帶來了新的機會與挑戰,這也迫使我國的保險監管應與國際大趨勢相接軌。本文擬在比較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之特點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保險投資監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見。

一、海外保險投資監管法律規定的一般特點

縱觀海外許多國家或地區保險法及細則對保險投資的規定,盡管早期工業國或后起工業國和地區的投資方式及演進的階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幾點帶有共性的特點值得我們思索:

首先是確認和保證保險資金運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國、日本、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國的臺灣和香港的法律規定中,均規定了多種保險投資方式。這些方式具體包括: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英國則通過司法實務確認保險投資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資方式多樣且較靈活,使得不同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投資方式,將盈利性大、流動性強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資方式進行有效的投資組合,從而穩定了保險公司的經營,并進一步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

其次是保險投資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在注重投資方式多樣化的同時,也規定了投資比例。如美國紐約州、日本、德國、我國臺灣等均有這方面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不僅涉及了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占總投資的比例,而且規定了某一投資方式投資與有關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這樣,前者有效控制了有關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后者有效控制了有關籌資主體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了條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投資比例隨著保險業的發展階段而調整。如日本,在保險投資方式比例方面:存款從1947年的1/3,調整為1956年的35%,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拆借貸款從1947年1/20降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地方債券,從1947年的20%至1969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公司債券,從1947年的2/3,1987年則廢除了該規定,1998年則改為無限制;股票則自1947年至1998年始終規定為30%;不動產則自1947年至1998年始終規定為20%.

第4篇

(一)英國監管模式分析。英國是現資基金的發源地,英國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業自律為中心的基金管理體制。英國模式以基金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為主要特征,強調建立和完善帶有自律性的民間管理協會,并由協會制定出相應的規劃進行自我控制、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適當的宏觀調控外,并不具體干預基金業務。這種模式能夠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資基金行業的長期穩定和規范,不易出現大起大落的波動對證券市場及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有積極作用。但該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導致行業協會的壟斷,致使基金的開放程度降低,這與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相矛盾,同時,也不利于一國投資基金的國際化發展和外資的引入。

(二)美國監管模式分析。美國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在美國,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本世紀30年代,美國先后頒布了有關投資基金發展的各種法律法規,有《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等。以法律為準繩來監督、檢查和控制基金的行為,強調基金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管理,該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既能為投資基金的有序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又能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護,使得投資基金的發展充滿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資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也不利于及時、有效地處理投資基金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三)日本監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資基金是在政府的積極倡導和支持下成長起來的,因而,日本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對基金發展的嚴格管制,通過政府職能機構制定強有力的措施來對基金發展的方向、規模及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進行引導、調節。日本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功能,迅速推進投資基金的起步和發展,縮短基金發展的成熟期,同時也有利于發揮投資基金在支持國家金融發展和經濟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和計劃色彩,容易滋生腐敗和官僚作用;且該模式下的基金行業自律性較差,市場競爭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業的長遠發展。

二、我國投資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構建

(一)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理性選擇

1、選擇美國模式難以實現。目前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仍然存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時常經濟的認識和適應能力都是有限的,廣大投資者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市場經濟發育程度較低以及相應的法制基礎弱、市場建設滯后,人們的認識及心理準備不到位等,決定了我國走美國模式很困難。

2、選擇英國模式也不現實。雖然英國能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自覺地踏上規范化發展軌道,但行業協會的構建與完善及行業自律功能的發揮均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投資基金剛剛起步且發育程度還很低的國家來講,由于受整個宏觀環境的影響,我國構建行業組織,組建相關協會本身就有較大的困難,即使盡快組建,這些行業組織也需要一個發展完善過程。在這種發育程度低的狀態下,很難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自律,這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不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礙其正常發展。

3、選擇日本模式也不適應。雖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強大功能培養和推進投資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但這也同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一方面,現在我國處于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如果再以政府嚴格管制的方式來推動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而削弱市場功能,勢必會對我國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進程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嚴格管制很容易引發制度上的障礙,從而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最終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發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而走入誤區。

4、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當前,我國所處的國內外環境與英、美、日等國在基金市場監管模式形式形成時期所處的條件相比,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我國金融和經濟國際化進程加快發展,國際和國內市場競爭加劇的今天,國內外環境給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同時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形式同時也對我國的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達到持續、穩定、快速和有序發展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目的,必須要對當前的監管體制作以調整和創新。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種模式顯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和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的國情,因此,必須通過對國外各種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的“揚棄”,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

(二)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內涵

在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構建中,應該綜合考慮和兼顧各種監管主體的監管功能和優勢,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既要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初期發展的要求,又要考慮長遠發展的戰略要求,構建一種在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管制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模式-動態化綜合監管體制模式,是較為現實、合理的理性選擇。所謂動態化綜合監管,其含義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種監管主體的有機結合,又要根據監管對象所處的環境和條件,動態地選擇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這種監管機制是監管主體綜合化與監管手段動態化的有機統一。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管理指導思想,其真正意義在于指導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進行有準備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這種管理模式要求我們根據發展目標,既要進行戰略性管理,又要有戰術管理,既要有優化方案設計的充分準備,又要有應變的策略準備,以便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意義和作用

這種模式強調發揮不同監管主體的功能和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過法規規范促進投資基金市場中各類投資基金的良性競爭,又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的特殊功能,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實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導,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迅速成長與壯大。這種模式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也正是因為它所具有的靈活監管特點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狀況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它能夠有效地兼顧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動基金市場發展的同時,又能防范諸多弊端的出現。

這種模式有利于基金行業的投資基金市場競爭中加強合作,發揮出基金行業的整體功能效應,避免內部的惡性競爭,并盡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參與國際競爭,這對起步較晚的我國投資基金早日趕上國際化發展步伐,加快投資基金市場與國際接軌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要與我國大眾投資者的心理素質、認識程序相適應,能夠在發展中提高大眾對投資基金的理性認識,強化大眾的投資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從而為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打下了廣泛的社會基礎,這對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投資基金市場的全方位發展有十分重要意義。

三、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發展思路構建我國投資

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總體發展思路可以概括為:以法制建設為基礎和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權威性的投資基金市場主管機構,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宏觀引導和協調管理,同時建立和完善基金行業組織及其相應約束自律機構,以此來保證投資基金市場的持續、穩定和有序發展。這一思路的指導思想就是“三位一體,協同監管”。“三位一體”指的是同時綜合考慮三種監管方式,一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中基金企業的行為,使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監管;二是行政監管,即通過建立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投資基金市場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基金市場發展實施監督、檢查,引導和控制;三是通過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使基金行業組織協會進行自律監管。所謂“協同監管”指的是在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針對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目標和具體運行狀況,恰當地處理和劃分政府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的范圍及重點,避免監管中的錯位或遺漏,同時做到宏觀目標與微觀目標的協調,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的協調。在具體操作上,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系應該怎么建立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

1、大力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從世界各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各國基金主管部門一般由中央銀行或財政部逐步移交給證券管理、監督機構。在我國目前投資基金存在多頭管理的形式下,發揮政府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確定我國的投資基金主管機關。即由國家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集中管理。這個委員會由現有管理部門(人民銀行、證券委、證監委等)的有關專家組成,是全國投資基金市場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及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投資基金市場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成立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意味著各管理部門權力的移交,這必須考慮有一個“緩沖”的過渡措施。為防止過渡期出現權力真空,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秩序混亂,可以考慮實行申請發起設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監督分開管理的辦法。前者由人民銀行審核批準,并按基金規模或基金性質確立總行和大區分行二級審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券委、證監會,在證券管理機構下設立專門機構,即“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具體監管國內投資基金市場。其職責: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標準或應具備的條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場所,形成統一的基金交易市場;三是審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請,確保上市基金的素質;四是監管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文件規定,及時公布有關信息;五是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2、籌建投資基金行業自律組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要選擇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主體力量,籌建“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公會”,并借鑒香港經驗,在組織形式上實行會員制。正式會員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參加,其任務:一是制定中國投資基金執業守則;二是推廣基金業務,擴大國內基金市場;三是監督基金的日常動作,使之規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五是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六是仲裁有關基金方面的糾紛;七是維護和樹立基金業的良好社會聲譽。

3、成立投資基金的評估機構。隨著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市場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的迅速發展,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也很重要。資產評估有利于明晰企業產權關系,強化投資公司管理,合理補償資產,優化公司資產結構,保護國有資產,維護投資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4、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我們可以通過建立信用等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從不同側面對投資基金市場進行監管。一是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不同投資基金的風險程度,模仿債券評級的辦法,對投資基金進行信用評級,該信用主級主要依賴基金的經營業績,投資政策與目標。管理人的業務水平及組合投資的效益和風險等幾方面。它不僅為證監會對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供客觀的依據,也為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提供了可靠保證。二是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與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樣,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執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內容包括各類報表、投資規模、投資方向、預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由投資者、行業協會和證監部門組成的評審團定期考評并公布于眾,以褒揚先進,強化托管各方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資基金市場的社會監督機制。國外經驗證明,完善的投資基金市場社會監督機制是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保證。首先,要利用投資者對基金市場進行外部監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資基金評價體系。包括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和創辦基金專業刊物兩個方面。再次加強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的會計、審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此外,還應建立先進完備的技術監督系統即電子監督系統,對投資基金市場的運行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跟蹤和監督,使其理性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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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勇:《投資基金新論》[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第5篇

1投資控制項目建設

投資是指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各環節所使用費用的總和。這其中包括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的費用。建筑項目投資控制的過程是指:通過專業財務人員對項目的總體預算,預估項目工程建設成本,并將這個值設定為項目建設總成本控制目標。此目標需要進一步按照組織架構及職責進行分解,分解到公司相關部門。在各部門領到任務目標后,要嚴格按照規定對各部門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通過目標及考核管理來控制投資。另一方面,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適宜的標價,再簽訂合同,以及確定合同條款內容。還有應注意資金的過程支出。需要控制好各子項工程造價、耗材的價格等支出費用。需要對付款的時機加以控制,付款前先核驗是否滿足付款要求,滿足后再行付款。做好資金統計工作,在適當的時間間隔內,對所發生的費用情況進行統計,以便于財務統計分析。確保實現在預算內進行資金使用的終極目標,使項目利潤最大化。在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投資管理控制的重點包括:第一,在項目決策前需要進行充分的調研,做好前期的準備工作。第二,項目是否可行需要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專業的分析報告。第三,做好工程項目資金預算工作,預算需要在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運用先進的方法進行測算得出。工程設計結算投資管理控制的主要內容有兩點:

(1)經過專業的市場分析,給項目做好定位,制定出合理的執行方案。

(2)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管理。在建筑材料的選用上要既能滿足使用要求,又能實現經濟節約的目標。設計結算的投資控制是建設投資控制的最重要內容。工程實施階段投資管理控制的要點如下:

(1)對招投標的科學管理。招標前要有規范的招標文件,細化招標評判標準,分析市場行情,制定出最適宜的中標范圍。

(2)施工中的監控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的環節眾多,從資金管理控制角度說,諸如施工人員、技術、材料等的基本管控情況都是重點,大力度監督管理,可以使得相關環節無障礙進行,降低費用支出,創造經濟效益。工程結算階段投資管理控制的重點是需要竣工結算人員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及職業操守,同時需要做好資料收集和取證,保證其完整度及有效性。

2進度控制工程項目

進度控制是指使工程建設的實際進度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要求,使項目按照計劃要求的時間節點,開展相應的監督管理活動。貫穿整個項目工程的過程控制。進度控制的影響因素:

(1)相關人員的數量滿足度,以及相關人員的素質能力匹配度。

(2)施工設備和施工材料的供應情況。

(3)施工技術水平。

(4)各業務接口之間的溝通順暢度。

3質量控制工程項目質量的影響因素

工程項目質量的影響因素簡單的可以分為人、機、料、法、環五方面,所以說工程項目質量控制應該從以上五方面分別著手進行系統管控。人的因素可以通過培訓教育。促進其專業技能水平的提升來控制。對于施工用料的控制,需要注意從合格供應商處選購,不合格材料不使用,避免不合格材料進入施工現場等措施來管控。法是指施工采用的方法需要是適宜的,高效節能的。環是指環境,施工現場安全,環保過關是保證施工順利進行的基礎。對以上五方面進行逐項綜合管控,則可確保建筑工程質量的提升。

4建筑管理項目控制的發展趨勢

我國建筑管理項目控制仍未達到國際標準要求,還需要行業人員不懈努力來提高建筑管理項目控制水平,促進建筑行業長足進步。我國建筑管理項目控制應向著以下幾點發展:

(1)提高工程相關人員的整體素質。

(2)完善相關的管理大法及標準。

(3)加大建筑行業監管部門的監察力度。

(4)不斷學習先進的管理辦法并擇其優點而用之。

二結束語

第6篇

一、優化設計對建設投資的影響

1.設計方案直接影響投資

工程建設過程包括項目決策、項目設計和項目實施三大階段。進行投資控制的關鍵在于決策和設計階段,而在項目作出投資決策后,其關鍵就在于設計。據研究分析,設計費一般只相當于建設工程全壽命費用的1%以下,但正是這少于1%的費用對投資的影響卻高達75%以上,單項工程設計中,其建筑和結構方案的選擇及建筑材料的選用對投資又有較大影響,如建筑方案中的平面布置為內廊式還是外廊式、進深與開間的確定、立面形式的選擇、層高與層數的確定、基礎類型選用、結構形式選擇等都存在著技術經濟分析問題。據統計,在滿足同樣功能的條件下,技術經濟合理的設計,可降低工程造價5%~10%,甚至可達10%~20%,如某無線電廠的多層框架結構廠房(4層),設計單位按常規設計為獨立基礎,由于多層廠房荷載較大,致使獨立基礎的單體尺寸較大,埋深較深(-3.2m),事后經其他設計人員分析如采用柱下條基,可節約大量的砼,并可降低埋深減少土方開挖,相比可節約投資20多萬元;某兩幢功能、結構、面積、基礎形式均相近的綜合樓,其中一幢因考慮立面效果設置了多處裝飾柱及裝飾線條,致使該部分費用相差10多萬元,真可謂是筆下一條線,投資花萬千擾。

2.設計質量間接影響投資

據統計,在工程質量事故的眾多原因中,設計責任多數占40.1%,居第一位。不少建筑產品由于缺乏優化設計,而出現功能設置不合理,影響正常使用;有的設計圖紙質量差,專業設計之間相互矛盾,造成施工返工、停工的現象,有的造成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損失,造成投資的極大消費。震驚全國的寧波大橋事故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例證。

3.設計方案影響經常性費用

優化設計不僅影響項目建設的一次性投資,而且還影響使用階段的經常性費用,如暖通、照明的能源消耗、清潔、保養、維修費等,一次性投資與經常性費用有一定的反比關系,但通過優化設計可努力尋求這兩者的最佳結合,使項目建設的全壽命費用最低。

二、優化設計運作困難的成因

1.政府主管部門對優化設計監控不力

長期以來,形成了一種設計對業主負責,設計質量由設計單位自行把關的觀念,主管部門對設計成果缺乏必要的考核與評價,有的僅靠圖紙會審來發現一些簡單問題,只有等出現了大的技術問題才來追究責任,而方案的經濟性則問及更少。另外,對設計市場管理不夠,越級、無證、掛靠設計時有發生,從而導致設計質量下降,加之由于設計工作的特殊性,不同的項目有各自的特點,所以針對不同項目優化設計的成果缺乏明確的定性考核指標。

2.業主要求優化設計的意識不強

目前,業主往往把投資的控制重心放在施工環節上,而對設計環節重視不夠。其原因:一是對設計對投資影響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只看到搞施工招標,投標價要低于標底價、施工單位要讓利等,殊不知設計方案的優化會帶來更大的節約;二是無法很好地選擇設計單位,因為在設計前業主不知道誰能優化到什么程度。有些項目設計雖通過招投標,但此時方案不細,概算粗略,很難來綜合評定;三是業主由于專業知識上的限制,對設計方案難以從優化擾的角度提出要求或疑義;四是有些業主經濟實力雄厚擾,項目建設趕時髦,求新穎,根本不提優化要求;五是有些業主自身對工程應具備的功能要求及應達到的目標不明確,隨意性大,要求出圖時間緊,又壓低設計收費,從而也影響了優化設計的開展。

3.優化設計的開展缺乏必要的壓力和動力

由于目前的設計經營往往憑的是關系,缺乏公平競爭,所以設計單位的重心不在技術水平的提高上,設計只要保證不出大的質量問題,方案的好壞、造價的高低,關系不大,使優化設計失去壓力。由于現在的設計收費是按面積或按造價的比例計取,幾乎跟投資的節約和設計質量的優劣無關,導致對設計方案不認真進行經濟分析,而是追求高標準,或為保險起見,隨意加大安全系數,造成投資浪費。相反,設計單位即使花費了較多的人力、物力,優化了設計方案,給業主節約了投資,但也不能得到應有的報酬,有時設計費反而變少了,從而挫傷了優化設計的積極性。

4.優化設計運行的機制不夠完善

優化設計的運行需有良好的機制作為保證。而目前的狀況,一是缺乏公平的設計市場競爭機制,設計招標未能得到推廣和深化,地方、行業、部門保護嚴重;二是價格機制扭曲,優化不能優價;三是法律法規機制薄弱。

三、搞好優化設計的幾點建議

1.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優化設計工作的監控

為保證優化設計工作的進行,開始可由政府主管部門來強制執行,通過對設計成果進行全面審查后方可實施。作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已由建設部建設[2000]41號文頒布施行,它的實施將對控制設計質量提供重要保證。但《辦法》規定的審查主要是針對設計單位的資質、設計收費、建設手續、規范的執行情況、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等方面的內容,缺乏對方案的經濟性及功能的合理性方面的審查要求,所以建設主管部門在執行《辦法》的同時,應增加人員配備和審查力度,對設計成果進行全面審查。第二,應加強對設計市場的管理力度,嚴格通過資質管理、人員注冊、設計招標、圖紙審查等環節來規范設計市場,減少黑市設計。第三,利用主管部門的職能,總結推廣標準規范、標準設計、公布合理的技術經濟指標及考核指標,為優化設計的進行提供良好服務。

2.加快設計監理工作的推廣

優化設計工作的推行,僅靠政府監控還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設計監理已成為形勢所迫,業主所需。通過設計監理可打破設計單位自己控制自己的單一局面。因此,主管部門應在搞好政府監理的同時,一方面應盡快建立設計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條件,加強設計監理人才的培訓考核和注冊,制定設計監理工作的責職、收費標準等;另一方面通過行政手段來保證設計監理的廣度,為設計監理的社會化的提供條件。

3.建立必要的設計競爭機制

為保證設計市場的公平競爭,設計經營也應采用招標投標,雖然早在1984年,當時國家計委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就印發《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暫行辦法》,1995年建設部230號文印發了《城市建筑方案設計競選管理辦法》,新頒的《招標投標法》中也規定符合條件的項目的勘察設計必須招標,但實際招標項目的量一直很少,只占總項目的10%左右(不同的地區其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即使采用招標的項目,其招標體系不完善評標方法不健全,缺乏公平競爭性,因此應完善設計招投標的相關環節。首先,應成立合法的設計招標機構;其次,各地方主管部門應建立相應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項目必須招標;第三,業主對擬建項目應有明確的功能及投資要求,有編制完整的招標文件;第四,招標時應對投標單位的資質信譽等方面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第五,應設立健全的評標機構合理的建設評標方法,以保證設計單位公平競爭,并限制業主在項目上的隨意性。

設計單位為提高競爭能力,在內部管理上應把設計質量同個人效益掛鉤,促使設計人員加強經濟觀念,把技術與經濟統一起來,改變以前設計過程中不算帳,設計完了概算見分曉的現象,由畫了算擾變為算著畫擾,并通過室主任、總工程師與造價工程師層層把關,共同控制設計過程。

4.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優化設計的推廣還應有一定的法律法規作為保證,目前已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在規范項目建設工作,但這些都是從項目建設的總體出發,對設計方面的規范不夠具體,因此為更好地監督管理設計工作,還應建立和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如設計監理、設計招投標、設計市場及價格管理等。江蘇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31日頒布的《江蘇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便是該省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行為的法規。

第7篇

1.1現行投資控制以靜態控制為主

我國當前的建筑工程投資確定方法多種多樣,但是最為常見的是靜態控制的方法。以此為基礎進行的投資管理,通常要以定額為根據。雖說在我國的一些地區已經實行了工程量清單報價模式,但是在信息系統的開發與運用方面還難以及時提供造價管理人員所需的各種數據和相關信息,無法完全做到和國際社會的慣例接軌。所以,這種靜態的價格取定方法,在當前時期還難以全面滿足日益變化的市場需求。尤其是不同水平的承包商要依照同一定額編制不同的工程價格,這樣一來,就難以區別承包單位在地點、工程存在差異的情況下的價格差異。

1.2造價管理人員素質較差

在建筑工程項目投資管理過程中,造價管理人員的素質對工作績效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①難以較好的組織協調建筑工程項目中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②相關人員缺乏經濟與法律知識,在處理索賠問題時,往往表現出較差的能力,這與今天競爭激烈的建筑市場是不相匹配的。③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難以滿足現代化工程造價管理的訴求,倘若不盡快改變這一現狀,提高其業務管理能力,將會使我國建筑企業失去更多的市場份額。④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缺位,難以獨立果斷的處理復雜問題,尤其是工程技術經濟問題。⑤在投資預控方面能力較差,經常性的導致大量工作停留在事后處理階段,對整個工程的進行產生了消極影響。

2建筑工程項目投資管理的特征解析

2.1投資控制應具有全面性

因為建筑工程項目投資屬于工程項目投資的范疇,因此在進行投資控制時,需要針對項目成本對其進行綜合控制,實現對建筑工程費的嚴格控制,不至于忽視控制設備與工器具購置費以及其他費用的發生;此外,還要針對建筑工程項目的結構,對所有子項目的費用加以嚴格控制,最大限度的防止出現只重視主體工程或者紅線內工程投資控制的情況,保證其他子項目投資也能處在合理的控制范圍之內。

2.2投資控制不是單一目標的控制

建筑工程建設的投資控制指的是在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開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動,其目的在于通過管理活動,使項目能夠達到較高的質量,在既定的進度下滿足各方的需求,保證建筑工程項目的實際投資與計劃投資基本相符。當然,為了更好的完成項目投資管理,還需要將投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重點關注工程項目實際發生的投資額度;同時,還應該認識到,投資控制是和質量控制以及進度控制保持同步的,它應該被看做是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目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實施投資控制的過程中,需要兼顧量與進度這兩個重要的控制目標。

3建筑工程項目投資的控制機制構建

3.1建筑工程項目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

①深化招標工作。為了使得建筑工程設計能夠按照設計標準進行,在引入第三方對設計方進行監督與審核的同時,要對影響投資的各種因素進行必要的分析和研究。尤其在工程設計圖紙確定之后,要在工程招標的同時,保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借助競爭的方式通過最合理的工期和造價確定施工單位,以此實現對工程投資的有效控制。②實行限額設計。在建筑工程投資過程中實行限額設計的目的在于能夠為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施加必要的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其責任感。同時,這樣一來,還能夠引入競爭機制,使原有的設計人員在做出設計決策時,能夠進行多種技術的比較,為了實現最優的效果,往往會選擇性價比較高的方案,而這恰好與建筑工程的目標保持一致。

3.2建筑工程項目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①對建筑工程項目而言,為了做好投資的管理工作,需要對相關工作加以嚴格有效的控制。比如,在施工過程中要制定與設計變更相關的管理措施,借助對圖紙和現場情況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最終選定最優的變更方案。實際上,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在建筑工程領域已經出現了一些新的工藝、設備和材料,因此,在確定了質量目標之后,應該對施工階段的質量目標形成理性認識,切記盲目求新,因為這將產生不必要的投資。②加強現場監理。在對建筑工程投資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工程監理企業需要與建筑單位結合在一起,共同做好工程投資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其目的在于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與社會效益。而對建設單位而言,在招標工作開始之前,需要事先確定和選擇信譽較高和資質較強的監理單位,此外,還要依照實際情況對監理單位的利潤空間加以合理的設計和處理,以便能夠最大限度的避免監理中出現的監理缺位與效果減弱等情況的發生。

3.3建筑項目工程驗收階段的投資控制

竣工結算是工程造價控制的最后一個環節,在這一環節中,要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之后,要對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進行完整的整理,并以此為基礎,確定最終結算的工程價款。因此,在審核工作中,要對工程施工圖、竣工圖和施工合同等資料加以認真的核對,比如,要注意手續的齊全性,各種費用文件的完備性和收費標準的合理性等。此外,建筑單位還要嚴格的對竣工決算加以審核。充分了解合同背景,對建筑工程投資的變更和相關價格做更為詳細的了解等。

4結語

第8篇

在引言中,筆者提到中緬油氣管道建設及其預期令人擔憂,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雖然有部分國際法律規定但實際作用不盡如人意。截止2009年,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建成,這些國際法律文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簡稱為《中國與東盟框架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政府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投資協議》(簡稱為《中國與東盟投資協議》)等中國與東盟成員國簽訂的多邊協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緬甸聯邦政府關于鼓勵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簡稱為《中國和緬甸投資協定》)是中緬之間最直接關于國際投資的雙邊協定。這些國際性法律文件旨在推進貿易自由化、投資便利化,改善貿易與投資合作的軟件環境,描繪出中國與東盟自貿區經濟合作的美好圖景,并為中緬兩國平穩順利地進行國際經濟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這些框架協議,大多數規定是籠統性的。建設中緬油氣管道這樣的跨國大型工程的風險不容忽視。中緬油氣管道項目的風險主要來自政治風險:一是戰亂風險。中國與大多數東盟國家的國內法并沒有對戰亂風險保護制度作出明確具體規定,但中國與東盟國家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對此問題都做了規定。《中國和緬甸投資協定》承認對戰爭或內亂風險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但并沒有進一步可操作的具體賠償標準予以規定;二是財產征收風險。《中國和緬甸投資協定》對財產征收的情形予以嚴格限制;三是匯兌限制風險。在中緬投資協定中也明確規定“資本可以自由轉移”的原則;四是東道國違約風險。在《中國和緬甸投資協定》第八節、第九節等規定了或協商,或訴訟,或仲裁(包括國內和國外),允許適用1965年《華盛頓公約》。緬甸政府1988年頒布的《緬甸聯邦外國投資法》至今仍在使用,其遠遠滯后于緬甸經濟社會發展進程,其主要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但其沒有規定最長投資期限和延長投資期限的條件,對此,投資者需要在投資合同中加以明確約定。同時,其未規定發生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管轄權。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比較關注和重視發展海洋運輸業的發展,對于國際陸地運輸(尤其管道運輸)不能不說不重視,但至少是重視不夠。隨著2013年7月中緬油氣管道的初步投入使用,中緬之間的國際經濟往來將更加密切,由此可知,中緬之間的經濟摩擦也將增多,然而,現有的相關國際投資法律制度對中緬油氣管道的投資利益發揮的保護作用是遠遠不夠的。

二、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的必要性

2009年中國與東盟自由貿易區范圍內統一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的形成,對于中國、東盟乃至世界經濟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但《中國與東盟投資協議》實施過程中仍然有不少困難與障礙。這就對我國的國際投資安全構成嚴重挑戰,更是對我國現有國際投資法律制度提出了極大考驗。就我國的國際投資保護角度來看,一是國際投資立法缺乏系統性。現行投資立法體系比較雜亂,不完善,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利益難以保障;二是職能機關職責不清,各自為政,審批程序繁雜,亟需政府部門轉變工作方式;三是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雖然我國參加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但該公約的局限性很大,我國現今的對外直接投資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得到該公約的保護。從東盟國家的國際投資立法情況來看,東盟國家雖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為外國投資者的合法財產和權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護,但其仍有很多不完善和不協調的規定,比如:對外商投資政治風險設定的條件以及風險發生后所采取的措施和爭議的解決等不夠明確和具體,甚至不合理,其中一些規定已不合時宜或者相互矛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在國際法層面來看:一是雙邊投資協議。《中國和緬甸投資協定》的規定對很多焦點問題規定不清,內容過于陳舊,條款之間沖突、不協調,給雙方適用該協議留下不少困難,尤其對于中緬油氣管道涉及四國六方的投資保護突顯其缺陷;二是多邊投資協議。《中國與東盟爭端解決機制》試圖利用多邊協議為中國與東盟國家的雙邊投資爭端提供法律上的解決途徑,但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卻很難發揮應有作用;三是非違約之訴未納入到該協議中。非違約之訴的解決機制僅僅適用于在申訴方因為被申訴方違反義務,才得以啟動該爭端解決機制。現實的情況是,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公然違反國際協議,裸的、直接的損害外商的財產權的行為已越來越少。當前違反國際協議多是采取間接地、迂回的方式,所以,多邊投資保護措施在實施過程中難以真正發揮出保護外國投資者的作用。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法律淵源,它對條約成員國具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瑏瑡。我國在建設中緬油氣管道的始終必須遵循和依靠國際法律制度的規范,并且樹立國際條約是維護國際關系、促進國際交流、解決國際爭端、保障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基礎工程的思想。

三、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的積極意義

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的構建,將促進兩國經濟更深入往來,為完善國際投資法律體系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將為中緬兩國搭建一個新的投資合作平臺。

自開始建設中國與東盟自貿區以來,雙方在貿易領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但在投資領域,雙方的合作還處于較低的層次瑏瑢。由此,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構建將中緬兩國相互投資經常化提供可靠的國際投資法律制度依據,為維護雙方相互投資合法利益提供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為雙方投資者創造機遇,實現互利共贏,營造更加穩定、開放的投資環境。

2.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豐富完善自貿區國際經濟法律體系。

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不但為中緬油氣管道的投資建設運營提供可供執行的法律制度,而且將極大促進雙方的投資合作進程,將更加有利于中國與東盟自貿區法律體系的豐富完善。這將為一個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定,集貨物、服務貿易以及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于一體的擁有19億人口的新型自由貿易區的建成發揮積極作用。

3.可為其他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提供經驗和借鑒。

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保障機制逐步完善,定會為其他國際投資保障機制提供經驗和借鑒,除此之外,更為重要的是,由中國所倡導的新型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將推動國際投資法律的進步與發展,這是中國作為一個世界大國在大國崛起的過程中應有的作為和貢獻。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不遠的未來,一套帶有鮮明時代氣息和“中國元素”的新型國際投資法律保障制度必將成為國際投資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4.構建中緬油氣管道國際投資法律保障機制給中國的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

我國的地理現狀促使積極發展四大能源戰略通道,但是能源戰略安全問題從未緩和,我國必須加強能源戰略安全的國際法律制度建設,若以構建中緬油氣管道法律保障機制為契機,完善中國對外投資法律制度建設,必將為中國帶來前所未有的國際投資蓬勃發展前景。

四、結束語

第9篇

一、基建財政財務管理的現狀及問題

財政收回原中國建設銀行代行的基建財政財務管理職能后,財政部門根據基建財務管理涉及領域寬、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延伸面寬的特點,結合本身熟悉財務管理的優勢,在增強基建領域的宏觀調控能力,強化基建財務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了基本建設經營性資金管理辦法,改變了過去以計劃代預算的辦法,簡化了資金撥付程序,強化預算約束等。各有關主管部門也積極加強基建財務管理和項目管理,努力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認真做好國有建設單位年度財務決算的編審工作,加強財務監督。目前,財政部門暫按預算級次實行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基建投資和財務,其中中央級財政投資項目的資金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經辦建設銀行辦理結算業務,其財務監督管理由財政部駐各地的專員辦事處負責,地方投資的建設項目的資金和財務管理,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在各級財政部門的努力下,基本實現了基建財政財務管理職能、業務管理工作運轉的平穩過渡。但是目前的管理體系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比還有相當的差距,還有許多待完善的地方。財政基建財務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滯后于經濟的發展,突出表現在投資領域中存在一些問題:

1、新開工項目過多,投資規模大。投資規模應同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應控制在國家財力所能承受的范圍之內。但在現行投資體制下,出于利益機制驅動,一些部門和單位,千方百計上項目,擴大建設規模,再加上審批制度不健全,導致新開工項目過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復性建設項目也能蒙混過關。據統計,從1991年到1995年,全國基建投資規模年均遞增31%,超過同期國民經濟年均遞增12%的水平,大大超過了國家財務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設資金不落實,投資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項目的同時,基建資金不足卻是擺在建設單位面前的棘手問題。有的基建項目是在資金來源不落實的情況下倉促上馬的,項目開工后基建資金遲遲不能到位;有的項目則是受建筑材料、設備價格、人員工資等市場因素變化,加上建設期間工期延長,不可預料的地質、地形等情況,工程建設所需資金超出預算的范圍;有的項目一開始就搞“釣魚”工程,釣到多少資金就建多少,釣不到就擺在那里,處于半建半停的狀態,人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預算審查不嚴,三超現象嚴重。投資領域內普遍存在“三超”現象,即建設項目概算超計劃、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三超”現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設項目不是嚴格按批準的可行性報告開展設計工作,編制設計概算,甚至有的設計部門為能多收設計費人為抬高設計概算,使編制的概算一開始就超計劃;二是人為壓縮概算。有的建設項目開始申報時為能申報,爭取上項目,或為減輕稅費負擔,人為壓縮概算、預算,一旦項目批下來,又把攤子鋪大;三是概預算審核不嚴。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預算審核不嚴,或是審而不調,對有的建設項目概預算應做調整的不及時調整或不調整,使實際施工遠遠超出原定的概預算。

4、基建投資成本高,投資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嚴,施工質量差,建設過程中損失浪費嚴重,加上基建單位的財會人員素質低,會計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設工程的收費項目越來越多,標準越來越高,一個項目下來,各項稅費開支占總投資的30%左右。有的項目的基建資金很大一部分是通過貸款來的,投資期的利息負擔很重,建設成本過高,資產交付生產部門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點建設項目成了重點浪費項目。

5、基建資金分散,財政可控性差。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投資領域出現了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屬于財政性的資金但由其它部門、單位掌握和支配的資金越來越大,相當一部分資金脫離了財政預算管理的軌道,不少的部門、單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資金大搞基本建設,大量的基建資金沒有按照基建程序來管理,基建資金的源頭失去控制,對基建投資規模膨脹起了推波助瀾作用,對整個投資計劃沖擊很大,不僅不利于財政監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財力,降低基建投資的整體效益。

二、產生問題的根源分析

基建投資領域存在以上各種問題,同我國現行的投資體制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未完全建立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投資體制不健全,機制有缺陷。理論研究和基本建設實踐證明,一個科學的固定資產投資決策體系要由三個因素組成:一是行政約束機制,二是利益驅動機制,三是風險約束機制。這三個機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國投資體制,應該說風險約束機制沒有真正形成,一項投資,在大多數投資者心目中,僅僅著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風險,因此全國范圍內形成投資沖動,爭上項目,造成基建投資規模膨脹。

2、考核制度不完善,領導工程多。我國這幾年投資體制改革,包括目前推行的項目法人責任制,都只停留在決策后的實施階段,沒有對項目決策階段的責任問題真正涉及到,造成責任制的獎勵和懲罰措施不對稱,而且即使有責任制,也沒有將基本建設投資、生產、經營聯為一體,對投資的改換往往脫離開對生產經營的改換而單獨進行。由于決策階段責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領導出于樹政績、樹形象考慮而盲目決策一些項目,或為爭取部分上級資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項目,資金雖爭取到了一點,但卻給地方財政帶來了沉重的包袱,畢竟大部分基建資金須由地方政府籌集,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卻難以取得應有效果。因此,投資效益的問題在投資領域少有人問津。

3、預算約束不嚴,資金到位率差。基建預算是保證投資計劃按時、按質、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預算和施工圖預算。目前投資領域中集中體現為預算約束不嚴,基建資金到位難于達到施工進度的要求,其中自籌資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財政資金用完以后,項目就停建。不少財政困難的縣市,財政基建資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撥,造成有的項目建設資金得不到滿足,而有的項目則資金閑置,財政宏觀調控的力度弱,有的縣市財政對上級追加的基建預算限于財力被挪用的現象屢見不鮮。在建設過程中預算往往得不到有效執行。

4、機構建設滯后,財務管理弱化。財政收回職能后必須配備相應的機構和人員,積極開展基建財務管理工作。目前的狀況是不少的財政部門尤其是縣市級財政部門人員機構建設滯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贛州地區18個縣市為例,據統計,只有8個縣財政部門設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并且都是與預算部門合署辦公,其人員由預算部門的人員兼任。從人員的業務素質看,除個別縣調入專門人員外,其余的原來都未涉及工程建設方面的業務;從各縣市開展的工作看,除個別縣市業務開展比較順利外,不少的縣市基建財務管理工作僅局限于撥付預算資金,編報會計報表,不能有效擔當起管理基建財務的職能;從建設單位看,負責基建管理的人員不熟悉基建程序,對基建會計、財務核算比較陌生,財務管理混亂,有的地方基建財務管理工作處于無人管的狀態。

5、制度不夠健全,管理不夠規范。財政收回職能已有兩年,但在投資領域中并沒有制定出一套比較規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當時中國建設銀行代行職能的制度,針對目前的實際情況,不少的制度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門、單位的法規、文件和財政有關法規、規定有沖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門和單位為維護本部門、本單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給管理帶來很大的難度。各級財政部門基建財務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統一規范的制度指導自己的工作,都處于一種摸索前進的過程,業務工作開展被動。

三、構筑基建財政財務管理體系的設想

財政部門作為基建財務的主管部門,應從深化改革入手,加強制度、業務、機構隊伍建設,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資效益為中心,基建財務管理以資金管理為中心,按照“制度辦法統一、管理要求統一、撥款方式統一、會計核算統一”的“四統一”要求,實行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資建設項目資金和財務,避免機構和管理重復,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建財政財務管理體系,指導各級財政部門基建財務管理工作。這一體系主要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規范財政職能。建立新的基建財務管理體系,首先是要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要求,規范財政管理基建財務的職能。根據基建投資的特點,財政管理基本建設的職能應包括:

第一,強化宏觀調控,參與投資計劃研究。財政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調控手段,要通過管理基本建設投資,參與投資計劃研究,實現對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發展。實施宏觀調控職能,一是搞好投資規模總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時期的投資重點,產業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實施政府的投資、融資改革,引導資金按市場的要求優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規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二,撥付配置基本建設資金。把有關的資金配置到基建項目上去。

第三,搞好財務管理,包括制定和實施基本建設過程中的財務管理制度,確定各種收費開支標準,進行項目建設成本控制,開展效益評價。

第四,實行項目監督管理。包括參與前期研究和招投標管理,對項目工程概預算、決算進行審查,搞好國有資產移交,對社會中介機構業務實施監督。

總之,通過規范財政職能的目標是要實現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財政財務管理。

2、強化預算約束。確立新的基建財政財務管理體系,必須加強基建預算管理,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按照《預算法》的要求辦事。一是要建立計劃和預算相結合的制度。財政部門應加強同計劃、城建等部門的協調,共同搞好投資計劃的制訂,防止以計劃代預算,重計劃輕預算等情況的發生,切實建立計劃和預算相配合和制約的機制。二是財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統一口徑,歸口管理,加強監督,防止用款單位將單位經費和建設費用混用,人為造成本部門內部多口管理和項目資金來源復雜化,逐步向項目預算過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資金、各專項建設基金逐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對投資規模和投資總量實施宏觀調控,保證建設資金及時到位,專款專用,在財務許可的情況下,按照“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合理確定支出預算,并對支出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根據需要及時調整預算。

3、嚴格資金管理。資金管理是財務管理的核心,必須建立統一規范的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基建資金,實行源頭控制。一是要建立資金審查和專戶存儲制度。凡對投資資金來源不落實,來源不合理或屬重復性、低水平建設的項目,財政部門應協同有關部門一起,嚴格控制,計劃部門不得下達投資計劃,財政部門不安排預算,城建部門不發給開工證。對末經批準擅自上項目的要按違紀處理,嚴格查處。基建資金應實行專戶存儲。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對屬于財政性的資金必須納入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基本建設資金專戶”,實行專戶存儲。包括預算內基建撥款、預算外用于基建的資金、用于基建的各專項事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和會計核算。其它的基建資金、銀行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共同搞好基建資金的管理。二是規范資金撥付程序。財政部門應制定相應的資金撥付辦法來規范資金的撥付。建設單位按規定的程序每月向財政部門報送用款計劃,請領資金。財政部門應根據批準的投資計劃、支出預算、施工進度逐期撥付建設資金,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上級財政部門補助下級財政的基建資金可采取劃轉預算或劃轉資金形式,保證一些財政困難地方的基建資金及時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獎勵制度,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評價建設單位的財務管理。

4、強化項目管理。基建項目管理是財務的重要內容,也是一個難點,要求的技術性、專業性高。針對財政部門現有的人員力量,必須建立財政管理和社會中介機構辦理相結合,以財政部門委托業務性強的業務給中介機構辦理的管理模式,對建設項目實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積極參與項目工程立項、設計審查、招投標等管理工作,這是實施財政監督,加強項目管理,管好用好資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項目檔案,掌握一些必備的基礎資料。

事中管理:必須堅持“四按”撥款原則保證資金用到實處。

事后管理:一是檢查工程設計、概預算執行情況;二是建立項目跟蹤問效制度;三是建立項目清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財政部門應積極組織好殘值處理,基建收入上交,包干投資的結算等工作,不僅可以創造財政收入,還可以為以后基建撥款提供準確的參考資料,擴大財政部門管理基建財務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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