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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法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24 15: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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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法論文

第1篇

【關鍵詞】鹽鹵資源;優勢;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征,從“資源—產品—廢棄物”轉向“資源—產品—再生資源”新型模式,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也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經濟增長模式的根本變革。可以說,循環經濟是兼顧發展經濟、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一體化戰略。在《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和《循環經濟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出臺后,湖南省衡陽市(下文簡稱“我市”)加快了循環經濟發展的步伐。本文就松木園如何發展循環經濟進行探討,以之拋磚引玉。

一、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的現狀與優勢

湖南省衡陽市松木工業園區(下文簡稱“松木園”),于2003年經衡陽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2006年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復為省級開發區。松木園是湖南省“鹽化工產業基地”、“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博士后流動工作站協助研發中心”。也是湖南省獨家以資源為依托,以化學工業定位的工業園區。松木園依托衡陽豐富的鹽鹵資源、有色金屬資源和非金屬資源,以發展化學工業為主體,重點發展鹽鹵化工及精細化工產業、有色金屬深加工產業、非金屬深加工產業,努力打造中部地區化工產業基地。松木園自建立以來,以“循環經濟”為發展模式,與100多家企業洽談合作事宜,簽訂入園項目25個,合同引資額為86.75億元,實際到位資金15億元。2007年實現產值111135萬元,實現工業增加值36178萬元,實現利稅22639萬元,上交稅金8980萬元,安排勞動力4138人。

目前,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有以下幾點優勢:

(一)交通便利

衡陽市具有得天獨厚的區位交通優勢,素有“九省通衢”之稱,公路、鐵路、水運發達,是我國重要的鐵路樞紐和全國45個公路樞紐城市之一。松木園位于107國道東側,東臨湘江,隔江就是衡陽火車北站,衡大高速公路由西向東橫穿其中,湘江河段已具備千噸級通航能力,南岳專用線緊靠園區北面,公路、鐵路、水路運輸均極為方便。

(二)資源豐富

衡陽是中國重要的“有色金屬”和“非金屬”之鄉,已探明的礦藏主要有金、銀、鉛、鋅、鐵、鈾、硼、高嶺土、重晶石、鈉長石、巖鹽、芒硝、漢白玉、煤等60多種。園區所在地探明巖鹽資源儲量達140億噸,芒硝可利用資源儲量達4.4億噸。衡陽電力資源充足,水力、火力發電量大,三峽電網將在三年內并網衡陽供電,屆時衡陽電力充足。西氣東輸工程將于年底到達衡陽。這些資源為園區發展鹽鹵化工、精細化工和有色金屬深加工產業奠定了基礎。

(三)有化工龍頭企業

目前,我市現有規模以上的化工企業99家,主要產品有:燒堿、液氯、鹽酸、食鹽、元明粉、鈦白粉、季戊四醇、乙酰甲胺磷、尿素、醇酸樹脂等。這些產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鹽鹵化工產業鏈和產業集群。園區有化工龍頭企業衡陽建滔、建衡實業和瑞達電源等。衡陽建滔近期建成年產36萬噸離子膜燒堿項目、年產30萬噸PVC項目、年產8萬噸環氧氯丙烷項目和年產13萬噸雙氧水項目,遠期離子膜燒堿、PVC、環氧氯丙烷年產量分別達到66萬噸、50萬噸和13萬噸;建衡實業近期建成年產2萬噸銨明礬、1萬噸鉀明礬、1萬噸復合疏松劑、8萬噸硫酸鋁的生產規模;瑞達電源近期建成年產5萬噸鉛酸電池極板和年產150萬KVAh鉛酸電池項目。工業園一旦建成,將吸引更多的投資商,屆時松木園的年產值將突破350億元。

(四)有專門管理機構

為了對工業園進行有效管理,衡陽市專門成立了松木園管理委員會。該管理委員會機構健全,人員齊備,為園區企業做了大量實際、有效的工作,大大提高了園區企業的辦事效率。

二、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龍頭企業不多,產業鏈不完善

衡陽市礦產資源豐富,其中巖鹽資源儲量達140億噸,鈣芒硝可利用資源儲量4.4億噸,位居全省第一,主要分布在松木和茶山坳一帶。巖鹽預計可開采近百年。應該說松木園發展鹽鹵化工是有資源優勢的,但是目前園區內缺少龍頭企業,已有龍頭企業僅衡陽建滔化工有限公司和湖南省湘衡鹽礦。精細化工產品附加值高,目前我市精細化工產品種類雖多,但規模小,利稅少,效益不顯著。同時,園區內企業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產業鏈。例如,衡陽建滔化工有限公司的下游產品僅氯氣等被下游企業錦軒化工有限公司和俊杰化工有限公司作為原材料所利用。

(二)對循環經濟的發展重視不夠

衡陽雖然是歷來兵家必爭之戰略要地,但是衡陽工業仍然處于工業化的初期階段。經濟不發達,成為很多領導決策考慮的重要因素。雖然綠色GDP早就提出,但目前傳統GDP仍是考核領導干部政績的主要標準。循環經濟往往被忽略。搞循環經濟,短期來看,對企業是沒利益的。這種重經濟利益、輕環境保護的思想觀念使得企業缺乏發展循環經濟的動力,認為清潔生產帶來的生態環境效益是歸社會所得。

(三)園區管理體制不夠完善

從循環經濟的產生、發展過程看,政府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推動者,企業、公眾是發展循環經濟的主體。相對于循環經濟的這種發展機制,松木園當前的經濟發展機制已經滯后于循環經濟發展的需要。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存在一系列不可回避的問題,如市場競爭的外在壓力不足;政府各部門對松木園的管理職責還沒有理順;成立的園區管理委員會的地位、職責還不明確;松木園稅收等利益分配機制未建立;對入園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管理、考評和獎懲措施缺少;政績考核注重GDP指標;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制度供給不充分等。這些成為我市松木園區發展循環經濟的主要障礙。

(四)園區基礎建設和配套設施資金缺乏

園區以化工為主,原材料、燃料及產品運輸量大,園區西高東低,鐵路、公路、水路(港口)的建設、綜合管線的鋪設、市政設施的完善、土地平整和拆遷補償、安置等前期工程投資大,任務艱巨。現在園區的相應配套設施和服務尚未完全建設起來,緊挨著的三個化工企業——建滔化工、駿杰化工和錦軒化工的周圍現在還缺乏服務機構。園區水電還不充足,也是制約更多企業入園的一個瓶頸問題。當然,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離不開資金,資金短缺不容忽視。

三、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的措施

根據衡陽市政府對園區發展規劃所定的目標:2010年,松木園總銷售收入將達到150億元,利稅17億元;到2020年,園區將實現總產值過350億元,利稅過40億元,其中鹽鹵化工和精細化工產業實現總產值250億元,利稅25億元;有色金屬深加工產業產值100億元,利稅15億元。為了更好地實現規劃目標和解決目前所面臨的主要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和措施。

(一)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的模式

1.國內外發展循環經濟的實踐模式

國外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成功的模式較多,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可行實踐模式:企業內部的循環經濟模式(以美國3M公司、杜邦公司、施樂公司為代表,以企業自發啟動為主)、生態工業園模式(以丹麥卡倫堡工業園區為代表)和社會層面的循環經濟實踐模式(以德國的雙元系統模式為代表)。

筆者認為對松木園目前發展階段最有借鑒價值的是生態工業園模式。丹麥卡倫堡工業園區是20世紀50年代自發形成的,被譽為世界上第一個生態工業園,是目前國際上運行最為成功的生態工業園。電廠是該園區產業鏈的核心,電廠給制藥廠供應高溫蒸汽,取代了其自備鍋爐;給居民供熱,減少了3500個家庭取暖爐;供應中低溫的循環熱水,使大棚生產綠色蔬菜;余熱放到水池中用于養魚,實現了熱能的多級使用。同樣,粉煤灰用于生產水泥和筑路,脫硫石膏用來造石膏板,使進口的石膏原礦減少一半。

2.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的模式

松木園在發展循環經濟過程中,必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借鑒循環經濟三個層次的實踐模式,通過有意識的規劃、合理的布局、選擇性的招商以及有效的管理,組織或協助入選園區的企業按照循環經濟要求,因地制宜地探索出自己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從而達到整個區域的共生共榮、可持續發展。根據松木園的資源及其地理特點,筆者認為在目前階段,松木園應該重點發展園區內循環,建立共生企業群,形成完整的鹽鹵化工產業鏈,符合產業鏈及下游產業鏈的企業鼓勵入園,以關鍵技術創新和系統集成為主要手段,開拓發展鹽化工、天然氣化工和動力有機結合的鹽鹵和天然氣資源綜合利用多功能系統,實現經濟與環境的雙贏。

(二)大力宣傳和發展園區循環經濟

1.加強鹽鹵資源開發統籌規劃

根據建設循環型經濟工業園區的基本要求,結合松木園區的實際情況,衡陽市松木循環型經濟工業園區建設的統籌規劃,可以概括為“一個中心、兩條主線、三大主導產業、五條支撐保障體系”。即以發展循環經濟、建立有特色的新型化工工業園區為中心,以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減排和科技創新、循環經濟建設為主線,以政策、信息、技術、社會、環境安全為五大支撐體系。

松木園區發展循環經濟的核心是推進建滔化工和瑞達電源等龍頭企業的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帶動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建立工業園區內部企業之間資源交換、互利共生的循環經濟工業網絡,提高資源利用的產出值,促進鹽鹵化工和精細化工產業鏈的延伸和有色金屬深加工持續快速發展。松木工業園區作為湖南省鹽化工產業的重要基地,應根據鹽鹵資源分布情況合理配置產業區結構,同時又不對總體路網的布局產生影響,有利于規劃管理和土地使用。

2.推進資源和廢棄物循環利用

以松木園鹽鹵化工、煤炭為重點,強化能源、原材料、水等資源的消耗定額管理,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好建滔化工的污染物——氯,在建滔化工旁邊建立以氯作為天然化工原料的化工企業。這些企業產生的未反應氣也可為自己和建滔化工的動力系統提供燃料,動力系統的富CO2,又可為鹽化工的硝酸化工提供原料。

3.推進區域循環經濟發展

隨著衡陽建滔的快速發展,帶動了相關系列產品的配套發展,相繼引來了駿杰化工、錦軒化工等企業鄰依,逐步形成了一個鹽化工關聯企業群,以推進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衡陽建滔已明確表示,對于落戶松木園區的關聯企業,將積極配合園區在給排水及用電方面提供支持,并穩定、低價提供原材料,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與園區企業一道發展衡陽經濟,振興衡陽工業。鹽鹵化工產業要圍繞核心資源、核心企業,通過產品鏈之間的延伸和耦合,逐步通過產業升級,形成整個鹽鹵化工產業及精細化工集群的自我技術和核心專長,逐步由生產基地向創造性基地轉型——實現松木園區域內循環,最終建立共生企業群,形成完整的鹽鹵化工產業鏈。也提高了主要污染物集中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降低企業治污成本。

(三)應建立有利于發展循環經濟的園區管理機制

循環經濟是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發展循環經濟就需要轉變思維模式,對傳統經濟發展模式進行變革。這些變革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避免會涉及到既得利益的喪失及利益的重新分配。

1.建立科學、合理、高效的園區管理模式

松木園的管理模式是政府管理型,但是這個管理委員會與衡陽市政府和石鼓區政府的關系還沒有理順,管理委員會的職責還沒有明確,對工業園的管理、利益分成等都沒有很好解決。管理委員會應充當好利益協調的角色,拿出可行的利益協調方案,及時有關技術、標準、管理和政策方面的信息,開展信息咨詢和宣傳培訓。完善綠色經濟目標體系和政府考核標準,建立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信息共享體系,大力培養發展循環經濟的外部環境。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應該結合我市和園區的情況,逐步探索建立“以企業為主體,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各類組織和公眾參與相結合”的綜合管理體系。具體而言,衡陽市和石鼓區兩級政府主要進行政策支持和制度約束,在企業和社會無法有效運作的領域發揮作用;消耗資源能源、排放廢物、銷售產品的企業應按市場規律和規則運作,履行其排放者責任和擴大生產者責任;事業單位等非營利組織應為政府制定管理目標和運作規則提供技術支撐;非營利組織和社會中介的參與可以彌補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同時,還應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和輿論媒體的監督作用。

2.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管理隊伍

隨著松木園的發展,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會越來越多,越來越專業。管委會主要領導必須熟悉本地主導產業的技術領域和發展規律,從事科技、經濟、招商、規劃、人事和社會事務等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應具有與從事的管理工作相對口的專業背景,同時擁有一批熟悉鹽鹵化工等產業發展規律的管理骨干人員。

3.實行目標管理考核

松木園管理委員會要制定發展循環經濟、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考核辦法,對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年度進行考核。對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決策失誤、行政不作為和干擾執法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要依法依紀依規追究責任。

(四)進一步加強政策導向作用

1.加大財稅扶持力度

財政部門安排專項資金,并整合現有資金,突出重點,采取貸款貼息、無償資助、資本金投入等方式,加大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重大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公共財政對政府資源節約管理和節能改造的支持力度。財政新增的技術改造支出、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科技投入等專項資金要重點支持發展循環經濟。要進一步理順和完善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收費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資源開發與生態補償機制。政府采購目錄優先考慮節能、節水和環保認證產品,逐步擴大節能、節水產品實施政府采購的范圍。

2.加大融資力度

衡陽市政府和石鼓區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從財政預算中拿出一定的資金,整合現有資金(這也可作為稅收等利益分成的依據)。政府可以考慮目前上市公司融資的途徑,發行循環經濟政府債券、循環經濟彩票、接受民間資金捐助和國際援助資金等方式,擴大循環經濟資金的來源渠道,鼓勵民間和金融機構等的資金進入循環經濟發展系統。對政策性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重點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和信貸政策的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對資信好的企業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各級投資擔保公司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重點項目要優先提供貸款擔保。鼓勵和支持企業開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3.推動科技進步

衡陽市政府應組織實施一批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項目,集中解決制約松木園循環經濟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難題,通過聯合攻關,研究開發一批有利于園區循環經濟發展的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為發展循環經濟提供技術支撐。培植一批具有較高資源生產率、較低污染排放率的清潔生產型示范企業。鼓勵和引導企業開展相關技術研究,充分發揮企業自主創新的主體作用。聯合高校開展關鍵技術研發、推廣和咨詢,加強產學研聯合,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開發清潔生產集成技術,提高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能力,培育一批擁有著名品牌和核心技術且市場占有率高的環保企業。

總之,松木園在短短幾年時間里,運用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實踐證明,松木園發展循環經濟的前景光明。發展循環經濟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單靠某個方面的努力就能達到理想效果的,它需要政府各個相關部門的通力協作和企業的密切配合。只要這樣,松木園的明天才會更加輝煌。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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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馬翠玲.準確把握循環經濟要義積極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J].再生資源與循環經濟,2008(7).

第2篇

黑龍江省擁有即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伊春、大慶、黑河、五大連池、鐵力、等13個資源型城市,是全國資源型城市較多的大省。其中有著名的煤炭城市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中國第一個石油城市大慶和森工城市伊春、鐵力等。大多數城市是在進行礦業開發或林業開發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為了能加速礦業資源和森林資源的開發,國家在很短的時間內為這些地區進行人力、物力及財力上的投入,從而出現了像雞西,大慶這種依托自己資源的開發而在開采區附近興建起來的資源型城市,它們為黑龍江省及全國提供社會所需要的各種能源。但由于大多數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根據經濟生命周期,黑龍江省的大多數資源型城市處在經濟的衰退期。資源型城市處于資源轉型的關鍵時期,這使資源產業經濟發展緩慢。煤炭資源、石油天然氣、森林資源逐漸衰減,可供開發量越來越少,使開發成本增加。因為比較單一的資源型產業結構,當開采量下降時,不能阻止資源開采量下降引起的各種資源的惡化。難以彌補采掘業下降帶來的增長缺口。資源型城市生態環境惡化,煤礦城市采煤沉陷區問題突出,油田植被和地質環境破壞嚴重,土地“三化”、水土流失加劇,林木蓄積量減少,森林生態功能減弱。同大多數資源型城市一樣,黑龍江省資源型城市面臨著資源危機、經濟危機和生態危機的局面。黑龍江省資源型城市發展存在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結構不合理

黑龍江省資源型城市的發展過程中主要以自然資源開發為主,因而使資源型城市產業規劃不合理,產業結構比較單一,第一產業主要是傳統農業,其發展主要是粗放經營為主。第三產業以餐飲業和商業發展為代表,其發展相對較滯后,第二產業其產業鏈相對較短,主要依賴初級原料產品加工,經濟增加值較低;在資源型城市中,大型資源型國有企業在城市發展中處于主要作用,中小企業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這種情況阻礙了企業科技的發展和技術的創新不利于原有核心競爭力的保持和提高,城市各種產業相互關聯的程度較低,城市區域產業發展脫節,各種產業難以進行質量上的整合。

2.各種資源逐漸枯竭

由于自然資源是不可再生資源,不斷的開采,自然資源的存儲量會不斷減少,最終枯竭。那么資源型城市隨著開采量的增大,這種礦產資源的地理優勢將逐漸下降,礦產資源開采成本整體趨勢將上升,總的來說,黑龍江省資源型城市資源產業的全盛時代已經過去,資源型城市所擁有的資源產業整體正在以非常明顯的趨勢衰退。黑龍江省正從原來的資源輸出型大省逐漸轉變為資源輸入型大省,其經濟發展模式正在進入調整期和轉型期.

3.人才結構不合理

資源型城市人才結構不合理的原因:一方面,大多數的資源型城市產業發展較單一,多為勞動密集型企業,對專業技術人員的需要并不多,主要需要從事資源開采和開發的工人,它們大多數文化水平并不高,所以,在大多數資源型城市中,人才結構較為單一,隨著資源產業資源的枯竭,資源型產業的產業鏈條的延伸,資源型產業需要更多的有技術,會管理的專業復合型人才,但是,現有的企業人才發展模式不能滿足資源型轉型的需要,缺少相應專業人才,導致資源型企業向其他產業擴張和延伸較為困難,調整產業結構不能順利地進行的局面這不利于資源型城市的市場競爭力的提高,使資源型城市發展的后勁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資源型城市大多數位于偏遠地區或欠發達地區,投資環境差,難以吸引人才,甚至還出現本地人才大批外流的現象,使得資源型城市人才更為緊缺。

4.環境污染嚴重

黑龍江是以礦產,森林資源為主的大省,在資源開發建設初期初始階段,企業的發展注重產能忽視環境保護,造成三廢———廢水、廢氣、固體物廢棄物的隨意排放,沒有注重環境保護,使環境污染變越來越嚴重。最終導致全球溫度升高,溫室效應加聚。同時由于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礦物資源被過度的開發與利用,地球上許多生物資源正在減少,甚至于有些珍稀生物處于滅亡的邊緣。

二、黑龍江省資源型城市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對策

循環經濟是黑龍江省建立新型工業化城市,同時使整個資源型城市作為一個動態的系統,達到人與人、人和自然以及人與社會和諧的相處,使整個社會在一個良性發展的狀態下向前發展。為了實現循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應本著“節約,環保,發展”的基本思路,把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作為黑龍江省資源型城市經濟增加的出發點,進而創造出“投入少、產量高、能耗低、排放少、可循環、能持續”的可持續發展的國民經濟節約型社會體系。

1.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規劃的制定

制定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規劃要使全社會都參與到循環經濟發展過程來,要讓各個部門,機關以及個人都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可以選擇一些重點行業和企業作為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試點,例如:在礦產開發、化工、機械制造等行業進行多元化經營,把深度開發主導產業和積極發展替代產業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通過成立和發展一批循環型企業、工業園區、市縣,大力推進和發展節約能源、尋找替代能源、對能量進行梯級利用,以達到能源污染的零排放、發展綠色再制造等,對循環經濟發展中的一些技術瓶頸進行改進和突破。建立以循環經濟為主的經濟技術開發園區,對開發區的企業進行整合優化,尤其是對礦產資源,冶金、機械制造,生物化學、醫藥等產業鏈進行重點培育,對企業的產品所產生的廢物進行循環利用。加強對化工企業的循環經濟的治理,通過建立化工基地經濟工業園區進行循環經濟發展,建立和重點發展以靠高科技為主的生物以及精細化工和新材料循環經濟為主的產業鏈,使上下游之間以及不同產業之間的產業鏈能夠循環利用或交叉利用。同時應重點對循環經濟園區內相關行業進行重點管理,提高“三廢”綜合利用率,降低企業廢水,廢氣及固體廢棄物的排放,積極加強對廢水,廢氣的循環再利用,積極發展生物質能源,推廣沼氣工程;大力推廣無公害種植、生態漁業養殖和零污染飼養模式,發展生態農業。

2.大力提高各類資源的利用效率

按照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大力發展黑龍江省綠色產業,采用高效、無污染或少污染的設備及技術工藝來替代高消耗、高污染的技術裝備,用以改造那些傳統產業,逐漸建立起低消耗、高產能的產業體系。加強對高能耗的行業如電力、鋼鐵、化工等重點行業的原料、能源及水資源的能耗管理,實現這些能源的梯級、高效和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利用和循環利用體系,用以提高企業資源的產能效益。加大力度推進黑龍江省清潔化生產試點企業建設,指導和鼓勵鋼鐵企業、熱電企業、三大動力企業、礦物加工企業采用清潔化生產、積極進行ISOl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加強企業污染全過程的治理與控制。

3.積極開展廢舊產品的循環利用

運用生產—產品—再生資源的循環模式,大力推進固體廢棄物如廢機電產品、鋼鐵、垃圾等的回收利用,最大效能的提高產業的生態和經濟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集中處理系統,加快建立黑龍江省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工程建設,有效建立起一個集垃圾分類回收、加工處理、綜合利用集中在一起的綜合性體系。加快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及廢舊電子產品回收再利用循環工程建設;建立黑龍江省廢物轉換系統,如固體物回收再利用、廢舊物資回收系統、固廢集中處理系統、污水集中處理和中水回用系統等,大力開展循環資源產業建設,以使資源循環利用得以實現。

4.強化礦山等礦產資源的綜合運用效果

一方面,合理規劃黑龍江省礦業城市的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大力強化雞西、七臺河,雙鴨山等礦業城市的礦產資源的開采管理,加大力度對開采秩序進行整頓,對礦場資源如何進行利用與開發的方式進行改進,進而達到礦業資源規范化的管理與保護性開發的目的;另一方面,應積極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科技研發與攻關,使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對礦業資源深加工技術進行研發及推廣,增加礦業資源產品的附加值,積極開發與大力完善有利于黑龍江省礦產資源城市礦產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的“采,選,冶”的先進工藝,大力提升礦業企業對礦產資源的開采率和利用率。強化共生的礦產資源及由主產品生產中所產生的副產品的綜合開發與回收利用。加強礦業資源開發與冶煉的固體廢棄物等礦業副產品的開發與利用使其轉化為新型建材產品,最大效能的實現礦產資源循環有效的利用。

5.樹立全社會綠色消費的觀念

大力宣傳和積極引導,使全省人民重視循環經濟和綠色消費,引導全社會形成可持續發展的綠色消費觀念,從而使廣大群眾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向節約資源以及綠色健康環保方面發展。倡導全社會的群眾使用帶有節能環保標志的綠色產品,抵制或拒絕過度消費產品的消費行為。把節約資源和循環再利用的生活方式及消費行為變成每個公民的自發自覺的行為,達到全民綠色消費。

6.完善資源城市的資源保護政策

黑龍江省的資源城市已處于工業化的中后期,因而這一時期資源消耗量大,污染嚴重,因而應加強環境、土地資源的保護,注重提高土地資源的應用效率。根據環境、資源二者的相互關系,對資源的開發應本著有限性、有序性以及有償性等原則進行開發,加強和完善資源保護政策,對礦產資源的開采與環境保護要加強立法,注重礦產資源開采的安全性與效率性。制定較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注重單位面積的投入與產出的關系,提高礦產和水資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水平,以期形成一個具有節能性的工業和具有節水性農業,同時在各行各業開展節約各種資源的活動,在各個領域各個環節減少資源的消耗。

7.推進“生態黑龍江”建設,建造舒心、安適的生態環境

第3篇

(一)煤炭資源回采率和利用率較低,資源損失浪費嚴重

根據統計結果顯示,中國在1990年-2010年的20年期間,僅僅煤炭資源的浪費數量就高達250億噸。我國煤炭開采方式落后是導致資源的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并且極其容易產生安全隱患。另外,我國小型煤礦在生產技術方面也十分落后,并以大幅度消耗煤炭資源、降低礦山服務年限作為代價,使煤炭資源陷入大量浪費的境地。

(二)煤炭資源超負荷開采現象加劇

近年來,我國煤炭在價格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漲幅,不少煤炭企業在以效益最大化為目的的情況下,對部分地區的煤炭資源進行超負荷開采,驗證違反了相關規定,與合理開采煤炭理論相差甚遠,而且無序開采現象極其嚴重,煤礦的安全生產日益陷入危機當中,不斷發生安全事故。若持續使用這種超負荷的開采模式對煤炭資源進行開發,必將會導致我國煤炭資源用盡,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三)煤炭資源開采及規劃不合理

我國部分煤炭豐富地區考慮到市場經濟和地方發展,持續投資開辦煤礦開采企業,近幾年煤礦開發項目不僅數量多,且規模較大大,雖然起到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煤炭資源消耗速度極快,且沒有按照相關回收標準對煤炭資源進行回收,導致煤炭資源問題日益凸顯。根據統計數據顯示,雖然我國計劃在2015年實現25個億噸的煤炭產量,但各個省市規劃總產量之和為38個億噸,大大超出了我國的計劃數量。

(四)煤炭開發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突出

現階段,我國一些煤炭企業在開發煤炭資源時仍然使用“資源-產品-廢品”的單向線性方式,這種煤炭開發方式造成煤炭資源的嚴重浪費,導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煤炭資源的粗獷開采引起礦區環境承受力降低,導致周圍地面出現塌陷、滑坡等現象,采空區水量減少,使當地居民飲水問題陷入困境。除此之外,煤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和廢水通常都是直接排放于大氣和地下水道,使空氣和水體受到嚴重污染。

(五)煤炭行業監管機構及相關法規不完善

煤炭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變更頻繁,管理層人員不斷減少,對于行業的管理更顯弱勢。我國用來約束煤炭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仍處于不完善水平,還有較大的補充空間,煤炭資源開發及生產過程中審批不嚴謹、審核不充分等問題也不斷出現,法律對于煤炭資源保護力度還有待提高。

二、煤炭開發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對策和建議

(一)設立環境評價績效指標,對煤炭資源進行有序開發

應綜合考慮短期利益與長期目標,對煤炭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有序開發,使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和環境保護相互協調,摒棄傳統觀念,例如“先破壞后治理”,對煤炭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劃分及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對應的環境評價績效指標,嚴格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方針進行管理,不斷提高煤炭企業對環境及污染等問題的關心程度。與此同時,還應強化煤炭行業的科學管理機制,減少煤炭生產、流轉、消費等過程中造成損失及浪費。

(二)補充并健全煤炭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在環境問題爆發的初期階段,國家頒布及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應的法律法規,用來約束資源開發等行為,加大對環境的保護力度,使自然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并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通過最近幾年對法律法規的實踐發現,這些法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煤炭開發工作,但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改進,國家宏觀調控及自然資源整合等政策在某些地區難以展開,進一步補充并健全國家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顯得更加重要了。為了能使煤炭開發過程中造成的資源浪費及環境污染問題得到一定的遏制,將生態損失降至最低,應堅持預防為主、治理為輔的理念,制定用來制約礦區生態環境破壞的法律規定并嚴格實施,在前期,煤炭開發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流程,在后期,必須對其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三)土地資源、水資源及大氣污染的治理

以“誰破壞,誰復墾”這一原則為主要核心內容,煤炭企業應主動肩負起土地復墾的任務。政府在加重對環境污染行為懲罰力度的同時,也不斷投入資金,用來提高煤炭開發企業及社會人員的積極性,共同攜手做好土地及環境的保護工作。對于煤炭資源開發所導致的塌陷、下沉等現象加大治理工作。坍塌區域通過生物科技及工業技術的,盡量將土地治理后恢復原貌的土地退還給農民,供其進行農作。堅持以廢治廢原則,通過廢物利用來降低煤矸石的堆積量,將被破壞的土地資源恢復原貌,之后不僅可以退還農民進行農作,也可以于商業建筑。圍繞煤礦資源的特點,將礦區內水資源的排放和供給進行結合,實施水害控制優化等措施。對于煤炭開采過程中提取的礦井水、洗煤水和矸石淋溶水等,必須在過濾及篩選的情況下才能考慮使用。除此之外,還應投入資金建設污水處理廠,對于各煤炭企業排出的污水進行集中式處理。如果排放的廢水中含義重金屬物質或有毒有害物質,必須先將其轉化為難溶重金屬化合物,再通過污水凈化處理后方可向外排放。除此之外,還應在煤礦開發區域內大面積開展綠化活動,通過植樹造林的方式來降低水土流失。

(四)發揮先進科學技術

在煤炭開采中的作用發揮先進科學技術在煤炭開采過程中的作用,為煤炭潔凈開采技術的研究提供更多平臺,通過這些先進的技術方式來降低生產過程中廢料的產生,使煤炭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得到有效提高,并使煤炭開采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降低,使煤炭資源在發揮能源作用的同時被充分利用。

三、結語

第4篇

【關鍵詞】熱泵 資源環境

近年來隨著資源和環境的問題日益嚴重,在滿足人們健康、舒適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環境,減少常規能源消耗,已成為暖通空調行業需要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適應這一要求,作為空調冷熱源中能源轉換效率最高的熱泵應用技術,正受到人們的日益重視和關注。

在熱泵技術應用研究中,關鍵要解決如下問題:合適的低溫熱源、適宜的制冷工質、合理驅動方式。熱泵技術的應用和推廣,不僅要適應能源的結構調整和環境保護的需要,也要在初投資和運行成本上,具有和常規空調冷熱源相競爭的優勢。

一、地源熱泵系統形式

水源熱泵分為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兩種形式。地表水源主要包括江、河、湖、海等水資源。近幾年,城市污水資源作為一種優良的熱泵低溫資源,其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正受到人們的重視。

地下水源熱泵和土壤源熱泵都是利用豐富的地熱資源,可統稱為地源熱泵。作為一項旨在解決空調冷熱源問題的新技術,地源熱泵以其高效、節能、舒適,而且安裝施工簡單、運行維護方便等優點,近年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地下水源熱泵指利用水泵直接抽取地下水與制冷劑進行熱交換,并在合適地點回灌或排放,即通常所說的開路系統。開路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回灌技術要求較高,回灌設施投資和運行費用較高,機組性能受地下水文地質條件的變化影響較大,地熱水對管路系統和設備的腐蝕問題以及地熱井的開采和地熱水的抽取可能引發的環境地質問題等。

閉路系統是利用地下埋管與土壤或用井下換熱器與地熱水進行熱交換,土壤源熱泵即屬于閉路系統。閉路系統一般采用間接膨脹式,即制冷劑與大地之間通過中介流體進行熱交換,地下盤管自成封閉系統。管內流體可以是水、鹽水或乙二醇水溶液。根據地下埋管的布置形式,系統又分成水平埋管和垂直埋管,垂直布置的埋設深度一般為30~180m。在垂直埋管地源熱泵系統中,按埋管換熱器形式的不同,又分為套管和u型管兩種形式。相比較而言,u型埋管換熱器施工簡單,運行可靠,在地源熱泵系統中得到了較廣泛的應用。按熱泵與空調末端系統的耦合方式,又可分為水—水地源熱泵和空氣-水地源熱泵。水-水熱泵因為要增加一次中間換熱和水的輸送,所以系統的總性能系數要低于空氣-水地源熱泵。我國目前所開展的研究主要系統形式都是水-水耦合的方式。

二、土壤熱特性和回填材料對地源熱泵性能的影響

土壤的熱特性對地源熱泵系統的性能影響較大。土壤熱特性主要與組成土壤的固體顆粒成分、導熱性能、土壤的含水量、密度有關。leong等(1998)進行了土壤成分和含水量對埋管換熱器和熱泵性能的研究。研究表明,干燥土壤的地源熱泵的性能系數cop要比潮濕土壤的cop低35%,當土壤含水量低于15%時,隨著含水量的降低,熱泵的循環性能系數將迅速下降。土壤含水量在25%以上,地源熱泵的性能將會得到有效的提高,而當含水量超過50%后,含水量的增加,熱泵循環性能系數提高的趨勢減緩。

土壤含水量從50%增加到100%,其cop僅增加1.5%。

在u型埋管和管井之間填充適當的材料,可以使管道和井璧的接觸更加緊密,提高埋管換熱器的傳熱效果。同時,回填材料可以有效防止土壤凍結、收縮、板結等對埋管換熱器的傳熱效果的影響,也可有效防止地下污染物對埋管的不利影響,因此選擇適當的回填材料對地源熱泵的性能有重要的影響。目前應用的回填材料主要有沙土混合物,水泥灰漿和火山灰粘土等。從提高埋管換熱器性能來看,水泥灰漿回填具有更大的優越性。

對于嚴寒地區地源熱泵的應用,除應注意埋管內流動介質的防凍外,尚應注意由于埋管自地下取熱可能導致的土壤凍結對地源熱泵性能的影響。量輸出,也降低了系統的cop。當機組停運一段時間,凍結的土壤融化,埋管斷面又恢復到原來的形狀。根據現場情況分析,管道擠壓問題的產生,主要是由于土壤膨脹產生的應力大于了埋管的抗壓強度。如果地下土壤和回填材料具有不易凍結的性質,則管道不會出現擠壓現象。實驗表明,管道最大擠壓出現的部位位于u型管進水管的中部。當管內流體溫度在-5℃~-10℃范圍內,管道擠壓的程度隨溫度的降低而增加,當溫度保持在-2℃時,管道沒有明顯的擠壓現象。由于管道擠壓,在-5℃~-10℃范圍內管道斷面積的減小由6%增加到32%。與進水管相比,u型管的出水管部分在實驗的溫度范圍內沒有出現明顯的擠壓現象。

在嚴寒地區,保證土壤埋管附近的土壤溫度在凍結點以上是防止由于土壤凍結膨脹而對埋管產生擠壓的根本措施。另外一個有效的措施是選用合適的回填材料,如水泥灰漿不但可有效提高埋管的傳熱效果,也可防止由于土壤膨脹對埋管可能形成的擠壓。

第5篇

【關鍵詞】電子文件;管理原則;方法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電子文件已大量涌現,各企業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辦公自動化系統(OA),但由于電子文件對網絡系統的依賴性、易變性、電子文件信息與載體的可分離性,以及其操作方便、傳遞快捷、存儲空間小、信息容量大等特點,如何利用、保護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工作已經成為企業管理中一個急待解決的問題。

一、電子文件的概念和特點

1.定義

指在數字設備及環境中生成以數碼形式存儲于磁帶、磁盤、光盤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等數字設備閱讀、處理,并可在通信網絡上傳輸的文件。是數字信息和文件的組合體,包括內容、背景和結構三要素。國際檔案界電子文件專家認為,完整的電子文件由文件內容信息與元數據組成,并形象化地將文件與元數據比作信的內容和信封,文件是用元數據封裝起來的對象,元數據加上文件內容就構成了有證據作用的文件。

2.特點

(1)非直讀性。電子文件載體的非直讀性體現在很多方面:一是數字編碼序列記錄在載體上,人的眼睛無法分辨;二是載體上的信息記錄密度極大,即使在高倍顯微鏡下可以看到光盤記錄痕跡,但讀不懂那些痕跡表示什么;三是載體的數字信息往往是經過壓縮、加密處理,即使有設備,如果不解壓、解密,也不能讀取其內容。電子文件載體的非直讀性增加了電子文件保管及長期保存的困難性、復雜性。

(2)對系統、設備、標準的依賴性。由于電子文件從形成、傳輸到存儲都是通過計算機實現的,這就決定了電子文件對設備的依賴性。不同軟件環境形成的電子文件存儲在載體上,有時難以互換;電子文件加密后不解密就無法識別;技術設備更新時,不及時解決格式轉換問題,也無法讀取等。

(3)易更改性。信息容易變動可以不留痕跡,電子文件產生后不可能不改,為此要防止電子文件信息受到誤改或篡改,這成了解決檔案真實性問題的關鍵。

(4)信息的共享性與安全性。電子文件的共享性是其運作環境網絡化決定的。隨著網絡化的發展,對電子文件極為重要的網絡安全問題已日益突出,可以說網絡的不安全性已成為限制其發展的最大障礙。

(5)信息和載體的可分離性。電子文件信息可以毫無損害地從一種載體轉移到另一種載體上。為此對原件的概念提出質疑。檔案的真實性問題被提出討論,檔案管理僅依靠載體管理的方法已經不能達成預期目標。

(6)對元數據的依賴性。元數據是關于數據的數據,如電子文件上下文關系和結構的描述。電子文件的元數據必須特意附在文件信息中,否則將無法恢復電子文件的原貌。此外,電子文件的運作往往是在網絡上進行的,操作者互不見面,體現行政背景的元數據就不那么完整、詳細。如果不特意提供或補充這些元數據,那么就可能給電子文件保管和長期保存帶來問題。

電子文件技術的特點影響了信息的生成、處理、傳遞、保存,雖然利用方便快捷,但信息的真實、完整、可讀、安全遇到了挑戰。我國現正處于電子政務的初期,在這種環境下各級政府產生的文件已是電子版本,大部分都是通過網絡傳輸和處理。由此使以保管文書檔案為主的檔案部門的職能重點從實體管理轉向信息管理、知識管理,從物理控制轉向智能控制。

二、電子文件的管理原則

電子文件管理原則是在管理電子文件的過程中,為了保證電子文件真實、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而應遵循的行為準則。這些原則包括:

1.全過程管理原則

電子文件的形成、處理、收集、積累、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等各個環節,都有信息更改、丟失的可能性,建立并執行一整套科學、合理、嚴密的管理制度,從每一個環節堵塞信息失真的隱患,對于維護電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實性十分重要。維護電子文件真實性的管理措施涉及從電子文件形成、處理、收集、積累、整理、歸檔,到電子檔案的保管、利用的全過程,可以稱之為“電子文件全過程管理”。電子文件的全程管理原則應該體現在電子文件管理體制與模式的確定,管理系統的設計和運行,管理制度的內容和執行等方面,以保證電子文件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受到嚴密的控制。

2.前端控制原則

在文件從形成到永久保存或銷毀過程中,文件的形成是前端,處理、鑒定、整理、編目等具體管理活動是中端,永久保存或銷毀是末端。傳統文件、檔案管理的特征是分階段、分環節控制,文件、檔案管理的全部目標和要求被分解到不同的階段、環節和步驟之中。前端控制則是對整個管理過程的目標、要求和規則進行系統分析、科學整合,把需要和可能在文件形成階段實現或部分實現的管理功能盡量在這一階段實現。前端控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他管理環節對電子文件的損傷和破壞,確保電子文件真實可靠、完整安全、長期可讀,提高管理效率。

3.真實性原則

電子文件真實性是指電子文件的內容、結構、背景信息等經遷移、傳輸后須與形成時原始狀態一致。真實性是保證電子文件行政有效性與法律證據性的基礎,是電子文件反映歷史真實、具有價值得以作為社會記憶長久保存的前提。電子文件對信息技術的軟硬件有較強的依賴性,不同格式的文件轉換時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在進行電子文件遷移過程中也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因此電子文件管理必須遵循真實性原則。

4.完整性原則

作為企業活動真實記錄的電子文件的完整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作為記錄企業活動真實面貌的具有有機聯系的電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相關文件數量齊全;二是每一份電子文件的內容、結構和背景信息沒有缺損。電子文件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證不被偶然或故意增加、刪除、修改、偽造、亂序、重放等,也是文件完整性的體現。

5.可讀性原則

電子文件的可讀性是指電子文件經過存儲、傳輸、壓縮、加密、媒體轉換、遷移等處理后,應能夠以人可以識別、可以理解的方式輸出,并保持其內容的真實性。計算機軟硬件不同,生成的電子文件的格式也不盡相同。計算機軟硬件的更新換代,可能會造成對舊的軟硬件不兼容。電子文件對系統有很強的依賴性,脫離了賴以支持的軟硬件系統后,文件就變成了無法識別的“死文件”。另外,如果感染了病毒也可能造成文件信息的無法讀取。因此電子文件管理必須遵循可讀性原則。

三、電子文件管理的基本方法

1.始終保持電子文件的“原始性”

電子文件的上述特點使我們無法采用與紙質文件相同的標準和方法來判斷它的原始性,需要為這建立一個新的“原始性”概念。這種“原始性”概念與紙質文件原件的區別主要在于,它拋棄了文件形式上的原始性,即允許文件載體、字跡、格式等表現形式發生變化,僅以文件中所含信息的真實、準確,即內容的原始性為唯一標準。它將是電子文件轉化為電子檔案,全面行使“歷史記錄”和“社會記憶”功能的根據,是電子檔案“享有”與紙制檔案同樣憑證作用和法律效力的基礎。

2.大力推進文檔一體化

文件運動周期理論告訴我們,從現行文件到檔案是一個統一的、前后銜接的過程,將這樣一個有機聯系的整個過程納入一個統一的管理系統之中產生文件和檔案的一體化管理是理所當然的。所謂一體化,并非去抹煞不同運動階段文件管理的特點,而是要求在一個統一的系統之內,有統一的控制中心,統一的工作制度,統一的、前后各有特點又互相銜接的工作程序。也就是說對原來相隔在文書和檔案兩個工作部門,且相對獨立,但又有不少具體工作環節互相雷同和重復的兩個管理系統,真正從組織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結合在一起,成為一個統一的管理體系。這樣就能從文件的形成時起對其運動的全過程進行比較全面、有效和統一地控制,既精簡了工作程序,減少了不必要的重復勞動,又能避免因現行文件管理不善致使檔案部門有可能收集不到系統、完整檔案的弊端,提高了案卷質量,達到了以較小的耗費取得較大的效益的目的。

3.積極探索電子文檔管理規范化

第6篇

關鍵詞:環境資源法;人才培養模式;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三能型”;創新

中圖分類號:G40-0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4156(2013)08-113-03

黨的十報告提出了“美麗中國”的藍圖愿景,報告提出,要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的永續發展。當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是我們實現上述愿景藍圖必須面對的嚴峻現實,能熟練掌握和綜合運用環境資源法律及政策的專業人才需求缺口巨大。傳統模式下培養的純理論、唯書本的舊式法學學生很多存在著“筆不能寫,口不能言,進入實踐層面手足無措”的弊端。與建設“美麗中國”藍圖愿景的環境法律人才需求相適應,培養“坐下來能寫、站起來能說、出門能協調”的“三能型”高素質的務實創新型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化綜合人才的模式創新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

一、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必要性

(一)呼應并踐行黨的十“美麗中國”戰略規劃

黨的十報告首次強調建設“美麗中國”,并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了突出地位,提出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尤其強調了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中生態文明的融入。在實現“美麗中國”宏偉景愿的過程中,還需要相應的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助力。當前,國內環保人才需求呈現“井噴”狀態,實現“美麗中國”宏偉景愿人才培養必須跟上,高等學校應加大相關方面的師資投入和資金投入,盡快彌補環保類專門性綜合型人才缺口。同時,在人才培養模式中只有高度重視學生實踐環節和創新學生的知識結構體系,才可能更好地培養專門性綜合型應用人才。黨的十八報告同時指出,高等教育要“進一步深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努力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的培養模式創新呼應并踐行了黨的十“美麗中國”戰略規劃。

(二)契合國家“十二五”教育發展規劃綱要和地方、學校的新時期教育發展規劃

在指導思想上,國家“十二五”教育發展規劃綱要提出了“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的工作方針,要求必須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大力推進人才培養結構的調整,主要有三個方面的重要舉措:一是加快培養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急需緊缺人才;二是擴大應用型、技能型、復合型人才培養規模;三是建立人才培養與供給結構調整機制。重慶市也提出了“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增加創新型、應用型、復合型人才供給”的教育目標。西南政法大學的教育“十二五”發展規劃則采取的是“1+4”的編制模式,即一個總規劃,四個分規劃。一個總規劃是《西南政法大學“十二五”發展規劃(2011-2015年)》,四個分規劃分別是學科與專業建設發展規劃、科研發展規劃、師資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規劃。其中的《西南政法大學“十二五”人才培養規劃》明確提出:要全面推動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實施人才培養品牌戰略;實施課堂教學質量提升工程;大力開發實踐教學體系;全面推進考試改革和健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無疑在三個層面回應了國家、地方和學校“十二五”教育發展規劃綱要的上述要求,極具戰略意義。

(三)實現教改、科研成果與司法實踐、社會實踐需要的結合,適應將科研成果轉化為解決社會實踐問題的創新機制與方法的迫切需要

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項目的實施將開辟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新途徑,并通過這一過程形成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教改成果和一個極具科研創新能力的教改團隊。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化人才培養模式創新項目的開展將實現科研、教學和社會的有機結合,使科研更好地對社會制度建構產生積極的影響,使課堂教學、理論教學能培養具有社會適應力和競爭力的人才,契合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原則和方向,為環境法治建設的人才輸送、環境司法實踐的人才貯備提供培養模式的創新機制和方法,努力打造西部地區和國家的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的教育培訓中心和智囊中心。

二、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特殊性、目標及主要內容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與傳統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有重大區別

傳統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存在諸多誤區和弊端:譬如重理論而輕實際,導致人才培養與社會需要脫節;人才培養同質化傾向突出;重知識輕能力,忽視解決社會問題能力需要,忽視了學生畢業走向社會若干年后“社會反映”的最客觀有效的評價機制等。環境問題的特殊性、環境糾紛處理的科學技術性以及環境問題的解決與經濟發展微妙、復雜的關系等因素決定了環境資源法學學科不能按照一般法學學科的培養方式來培養人才,必須有自己的培養模式,以適應社會對這方面人才的需求。本項目的開展意在培養“坐下來能寫、站起來能說、出門能協調”的“三能型”高素質的務實創新性法律專業人才,全力培養和提升學生的運用多學科知識綜合解決問題的能力、理論和實踐結合的能力。本項目的開展將轉變觀念,依照社會評價的指導思想與辦學理念,構建新型的人才培養質量體系,并同時打造一支與之相適應的創新師資團隊。

(二)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目標

法學專業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必須理論聯系實際。如何正確處理這兩者的關系,需要全面考量法學教育的層次、現時社會及未來發展對法學教育的需求等諸多因素。傳統的法學教學從方式到資源都顯得比較陳舊,這就需要我們進行大膽的突破和創新。新的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將將對傳統教學模式的轉變產生積極的影響,形成培養“坐下來能寫、站起來能說、出門能協調”的“三能型”高素質的務實創新性法律專業人才的法學教育創新模式,培養學生分析社會問題和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與此同時,項目的開展還將形成一支全新教育理念和和熟練運用創新育人模式的教學創新團隊。實現教學中傳統的知識教學模式的轉變,實現從知識教學向能力和素質教學的轉換,實現課堂教學與社會問題相結合,讓學生通過直面社會問題培養自己的思想能力和社會責任感,在社會責任感的支配下不斷提升自己的能力與素養,成為高素質的務實創新性法律專業人才。

(三)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主要內容

法學是一個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院培養的學生必須能夠適應司法實踐的要求。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實行模塊化教學。為了更精細、專業地培養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專業人才,課堂教學內容將按主題分解為數個模塊,如污染防治法律政策、自然資源法律政策、生態保護法律政策、國際環境法律政策、能源法律政策、氣候變化應對法律政策、環境危機應對法律政策。第二,課程體系和課堂教學的優化。在原有教學課程的基礎上,針對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可以考慮開設關聯學科課程,如環境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社會學、環境政策學等課程,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實現知識結構上法學學科和其他關聯學科的結合;在課堂教學的優化方面,應加強課堂講授內容的設計,持以法律法規為中心、共識性觀點為基礎、最新研究成果為補充的原則,盡可能地提升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度。各篇、章、節涉及的必須研讀的法律、法規,應提前向學生布置,并按照課程考核要求,不定期組織隨堂測試。第三。教學過程和考核方式的再造。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將貫徹課堂內和課堂外相結合、校內和校外相結合、國內和國外相結合、法學專業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相結合、教學與科研相結合的原則,將講授和團隊實踐模擬練習進行結合,并推行考試考核的常態化和綜合化,將平時小測驗、論文寫作、讀書筆記、案列分析、團隊作業等方面的分數作為期末總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測試成績按照課程考核規定作為平時成績的評定范圍。需要學生閱讀的相關文獻資料,由任課教師根據講授內容需要予以列示。

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模式作為全新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其培養的側重點在于:督促學生養成持續學習習慣;訓練學生掌握科學、系統的思維方法;提升學生自主學習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強化學生實際操作技能;優化學生知識結構;培養學生團隊合作能力并客觀評價學生的學習效果。新模式將探索問題導向型、法律和政策融合型、多學科綜合型的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的新型培養培訓模式和體系,從傳統的對學生學習結果導向的流程管理轉向全過程管理:開展學生實踐部門實訓及調研項目,計劃每年寒暑假分批次組織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全國典型地區針對不同的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問題展開調研和實訓,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科研能力。利用西南政法大學與地方基層環境司法、環境行政部門的良好合作關系,通過與環境法庭、行政部門、環境公司、環保社會服務機構合作的方式,建立多個、多類型的教學實習基地,分批次派駐學生學習實踐。此外,系統加強學生實踐部門實訓及調研:有計劃分批次地每年組織學生在全國典型地區針對不同的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問題展開調研和實訓;與此同時,加強建設模擬實務教學中心,通過教師和實務部門專業人員共同合作的方法,將實務界的工作方法和實踐經驗帶進課堂,實現課堂內和課堂外學習的結合;校內學習和校外實踐的結合,培養“坐下來能寫、站起來能說、出門能協調”的“三能型”高素質的務實創新型法律專業人才,全面創新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和師資創新團隊的培養模式。

三、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意義和主要解決的問題

(一)在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過程中嘗試為環境問題突出、環境法治相對落后現狀的改觀提供有力支撐

我國環境問題突出、環境法治相對落后,相關問題已經日益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問題的解決急需大量的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譬如近來全國多地新建環境保護法庭、環境公益訴訟的開展等都離不開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的培養和輸送。由于環境資源法學學科具有公共政策性極強的特殊性,具備其相關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專門性綜合型人才是改變環境問題突出、環境法治相對落后現狀的重要支撐。環境資源糾紛及其他相關問題的解決既對環境資源法學科和專門創新人才提出要求,反過來也往往會成為新的環境法律和政策誕生的起點,環境資源法律政策專門性綜合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項目的開展將對相關問題的雙向解決提供有力的支撐。

(二)在環境資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創新過程中踐行教育模式的轉化和教育現代化的轉型

第7篇

環境資源法所調整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種法律規定的關系即法定關系。文章對“狹隘論”、“現象、本質論”、“目中無物論”、“間接、直接論”、“原因、結果論”等幾種對立觀點進行了評析。

關鍵詞:法學基本理論、環境資源法、調整論、法律關系、環境資源法律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

有關通過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各種觀點,即有關環境資源法既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又調整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的各種觀點,本文稱為環境資源法學的調整論,簡稱為調整論。調整論的法律關系論是運用法律關系理論來闡明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它不僅在調整論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對于傳統法學理論中的法律關系理論也是一種挑戰和創新。

一、追問法律關系

(一)問題的提起

運用法律關系理論來否定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是中國法學界一個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作法。目前較為流行的法律關系理論是: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關系是社會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是社會關系,因而人與自然的關系過去不是、現在不是、將來也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關系的主體只能是人,法律關系只是主體和主體之間的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主體和客體或人與自然之間不能構成法律關系;法律只能調整法律關系即主體之間的人與人關系,由于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是法律關系,因而法律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例如,《環境法學》之所以認為環境資源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是因為不能“把環境法律關系視為人與物的關系、人與環境要素的關系或人與自然的關系。就法律關系本身來說,只能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即人與人的關系”。[3]王燦發教授也認為:“法調整的是社會關系,而社會關系只有在人與人之間才能產生,人與動物之間、人與各種客體之間,都不可能產生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經過法律調整,成為法律關系……不管環境和人的關系如何聯系緊密和重要,但它總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無法變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無法變成法律關系,因為環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像人那樣,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4]李愛年教授之所以反對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觀點,一個重要原因是“人與自然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5]

筆者也認為,法律的確是調整人與人的關系的,傳統社會科學中所講的社會關系是人與人的關系。但是,筆者想補充一句,法律除了可以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系外,還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法律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和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并不是一個互相排斥、有你無我的關系,而是一個可以并存、共容的現象;人與自然的關系不是自然物與自然物的關系(即物與物的關系),而是與人有關的關系;隨著人類社會與自然的融合,當代社會關系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單一的和單純的人與人的關系,新的社會學理論和其他社會科學理論認為,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型(如物質社會關系、思想社會關系、生產關系、階級關系、經濟關系、政治關系等),當代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這兩個方面;同樣,法律關系或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能簡單地、單純地定義為、理解為人與人的關系。運用法律關系是人與人的關系這一觀點,否定環境資源法可以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屬于運用概念推理去否定對方觀點的概念推理法。通過概念推理法來否定某種觀點,其前提是該概念或定義應該是正確的、全面的,如果概念或定義本身并不正確或全面,顯然運用該概念進行推理所得出的結論也是不正確或全面的。關于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其實質是對法律關系僅僅是人與人的關系這一法律關系基本概念的挑戰和創新。

調整論認為,要區別法定關系與法律關系、現實關系與想象關系、原始關系與侵權關系這三組概念,主張法律關系向法定關系接近、想象關系與現實關系脫鉤、侵權關系與原始關系分開。環境資源法所調整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種法律規定的關系即法定關系;法律關系是一個專門術語,法律關系理論中的“法律關系”概念是對法律規定、控制的各種關系即法定關系的選擇、概括和理論抽象,法律關系概念中的關系是法學家對各種法定關系的選擇與取舍,不等于法律、法律現象和法律案例中存在的各種關系。法律規定的關系種類很多,包括人與人的關系、物與物的關系、人與物的關系,其中有些關系(如法律主體人與主體人之間的關系)被某些法學家定義為法律關系,而另一些關系(如法律主體人與客體物之間的關系)被某些法學家排除在法律關系之外;本文就是要對這種人為地選擇或取舍提出商榷,并提出將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包括主體人與客體自然之間的關系)納入到法律關系的范疇,將法律關系與法定關系統一起來。現實關系是指現行法律規定和實施中存在的關系,例如現行的物權關系,就是主體人對物的占有關系或占有狀態;想象的物權關系是指現行的物權關系在將來或今后可能發生、但目前并沒有發生的關系和狀態。調整論認為,在分析具體的法律關系時,不能把想象的關系當作現實的關系,而應該將想象關系與現實關系脫鉤,這樣才能抓住法律關系的本質與特征。原始關系是指法律規定的關系,例如法律規定的債權關系、物權關系;侵權關系因為原始關系的存在,有可能發生的因侵犯原始關系而形成的侵權關系,包括行政侵權和民事侵權,例如因阻礙和侵犯物權所有人占有其物、債權所有人交易其物所形成的侵權關系。調整論主張,應該將原始關系與侵權關系分開;如果在界定原始關系時,引入侵權關系,就會搞亂原始法律關系的性質和特點,得出“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關系包括因侵權產生的行政關系、刑事關系”的結論即“人對物的關系,實質上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結論;就會得出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債權關系包括因侵犯債權行為而產生的行政關系、刑事關系”的結論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平等主體關系,實質上反映的是民事主體與侵權行政機關的不平等的行政關系”的結論。

調整論認為,環境資源法所調整的人與自然的關系是環境資源法所規定的人與自然的關系;環境資源法能否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自然關系是否被傳統法律關系理論認可為法律關系無關,即使目前某些法學家不承認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也不能否認現實法制實踐中人與自然關系的存在,更不意味著環境資源法不能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因為環境資源法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屬于環境資源法的功能和現實作用問題,而傳統法律關系理論是否將人與自然的關系認定為法律關系主要是對法律關系定義的理解問題;但是,如果法律關系理論將法律規定的人與自然關系視為法律關系則更有利于發揮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作用,因為這意味著法律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調整有了法律關系理論的指導。因此,調整論主張,環境資源法律關系應該是由環境資源法的規定和實施所確認、形成、變更和消滅的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包括法律關系理論在內法學理論是法律現象和法制建設實踐的產物,是用來解釋現有法律現象、指導今后法律發展的理論,既不能以傳統的法學理論或法理邏輯來束縛環境資源法律和環境資源法學對豐富多彩的現實生活的適應,也不能以不完善的法律和法學理論來阻礙法律和法制建設的進步與發展,法律和法學理論都應該與時俱進。美國著名的法官本杰明?N?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公元1870~1938)主張實用主義的法律觀,他確信存在著公認的社會標準和客觀的價值模式,他認為:“法理學的傳統使我們服從客觀標準。……我們無法超越自我的局限性,也無法認識事物的本真。但在我們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這仍然是一個應當為之奮斗的理想。”[6]另一位著名的美國法官奧列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公元1841~1935)強調:“法律的生命始終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律所體現的乃是一個民族經歷的諸多世紀的發展歷史,因此不能認為它只包括數學教科書中的規則和定理。”[7]他在1897年的《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了《法律的道路》這篇在美國法學著作中引證最多的論文。[8]該文在當時美國社會歷史發生轉型的條件下,提出了一系列影響深遠的重要命題,其中重要一條是“理性地研究法律,時下的主宰或許還是‘白紙黑字’的研究者,但未來屬于統計學和經濟學的研究者”。[9]這句話或多或少有點傷害那時法律家的自尊心,顯然不利于作為美國的一個巨大利益集團的法律家群體即中國法學家所稱的法律共同體。但是爾后的法律進程證明,他提出的一些與當時主流法學理論相左的新命題是正確的。

從總體上看,關于法律關系的法學理論是具有很大包容性、可塑性和與時俱進的理論,法定關系、法律關系及其構成要素的概念或范疇一直處于不斷修改和完善的過程之中;關于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理論,并不是否定法律關系理論,而是致力于對傳統法律關系理論的繼承和改進,致力于法定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二)法律關系范疇的歷史發展

從法學理論發展史看,法律關系是法學家為解釋法律現象特別是法律制定和實施過程中所出現的事物或現象之間的相互關系而形成的一個術語,也是現代法學理論中的一個基本的法律概念。為了闡明環境資源法律關系的理論,有必要考察一下法律關系理論的歷史發展過程。

關于法律關系概念的起源有許多說法,下面僅引用三種說法。據張文顯主編的《法理學》,“法律關系”觀念最早源于羅馬法之“法鎖”(法律的鎖鏈,juris vinculum)觀念和債權關系。根據羅馬法,“債”的意義有二:債權人得請求他人為一定的給付;債務人有應請求而為一定的給付。債本質上是根據法律,要求人們為一定的法鎖。法鎖的觀念為近代法律關系理論的創立奠定了基礎。但是,當時法和權利、法律關系之間沒有明確的概念分界。[10]據周永坤著的《法理學——全球視野》,“法律關系”一詞源出羅馬法,最初僅指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是法律關系,基于這種關系,我們受到約束而必須依照我們國家的法律給付某物的義務”。[11]據何華勤主編的《外國法制史》,“在羅馬法上,債是依法得使他人為一定給付的法律關系。其特征為:債是特定的雙方當事人(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連鎖關系;債的標的是給付;債權人的請求必須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12]顯然,上面所引證的三種說法(實質上是不同翻譯)都不是法律關系的定義,而是解釋債這種法律現象時的說法,也不是用法律關系來解釋所有法律現象(如物權),更談不上上述“債”、“法鎖”或“法律關系”包括所有的法律關系。如果僅從直觀上看、表面上看,可以從“債是法律關系”反推出“法律關系包括債這種關系”的結論。從上述涉及法律關系的三種說法可知,與債這種法律關系有關的因素包括如下5項:人(包括債權人、債務人、他人、我們、人們、當事人)、國家法律、行為(即為一定給付)、物(即某物)和義務。其中給付某物的行為即法律規定的義務。稍加分析可知,由上述5項因素可以形成如下幾類關系:一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人們”內部的關系);二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包括“人們”與某物的關系、“人們”內部中的某人與物的關系);三是人的行為與人的關系、人的行為與物的關系、人的行為與義務的關系;四是國家法律與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人的行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物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義務的關系等。分析上述四類關系可知: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物的關系是最主要的關系;人的行為體現了義務,人的行為與人、與物的關系實際上是行為本身與行為主體、行為對象(即客體)的關系,如果將行為作為中介,行為本身與行為主體、行為對象的關系也就是中介與主體、中介與對象的關系,無論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還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都是通過行為(即“給付”)這種中介形成的;國家法律與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人的行為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物的關系,國家法律與義務的關系,實際上是指國家法律與其所涉及到的各種因素(包括人、物、人的行為、義務)的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羅馬法中的“法律關系”或“法鎖”僅指債權關系。在羅馬法中,除了債權外還有物權,而債權與物權是有區別的,物權享有人可以直接對物實施權力即直接占有物、使用物,而債權則須依賴他人的行動才能最終獲得物、占有物,即在物權法中一個人可以直接作用于物,而不必存在人與他人的關系。[13]如果同時考慮物權和債權的法律關系,從上段話著眼可知,羅馬法中法律關系的本意應該包括法律規定的由人的行為所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人與物之間的關系。使筆者不能理解的是,為什么有的學者從上述羅馬法中的債的法律關系或法鎖中得出了所有法律關系只是人與人的關系的結論?

法律關系作為一個明確術語是19世紀的事。到19世紀,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胡果(1764~1844)根據羅馬法業已闡明的權利主體旨在設定、變更及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各種行為所必備的條件和原則,抽象出“法律關系”這一概念。德國法學家卡爾?馮?薩維尼于1839年對法律關系(Rechtsverhaltnis)作了理論闡述,他以法律關系的類別為邏輯線索,確定了德國現代民法的基本框架。他一方面說法律關系是“法律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14],另一方面將物權看作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并將民事法律關系分為與生俱來的權利、人對物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三類。[15]也就是說,他的法律關系中包括人與人的法律關系和人與物的法律關系。人役權分為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奴畜使用權,在羅馬人看來,人役權是人與物之間的關系。[16]從古至今的民法學界雖然對物權的定義、性質和特點有不同理解和認識,但大都肯定,物權就是主體人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甚至處分客體物的權利,即都肯定物權體現人與物的關系。繼歷史法學派之后,奧斯丁(Austin)、溫德雪德(又譯為溫迪施切特,Bernhard Windscheid,其代表作是《學說匯纂教程》)、塞爾曼德(J.W. Salmond)、霍菲爾德(W.N. Holfeld)等分析法學派對法律關系這一概念的分析作出了貢獻。彭夏爾特(Puntschart )于1885年發表的《基本的法律關系》對法律關系進行了專門的研究。1913年,霍菲爾德在其《司法推理中應用的法律概念》一文中,不僅闡明了法律關系的概念,還從邏輯角度對“權利—義務關系”、“特權—無權關系”、“權力—責任關系”、“豁免—無能關系”等復雜的法律關系現象進行了剖析。1927年,美國西北大學教授A?考庫雷克(又譯為科庫雷克,Albert Kocoured)出版的《法律關系》(Jural Relations)一書,分20章系統地探討了法律關系的一般理論。從此,法律關系成為法理學的專門理論問題之一。從總體上看,這個時期的法律關系包括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人與物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由自然法則所確定的法律關系,并且不同類型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關系,有時法學家在分析某種法律關系時強調人與人的關系并不意味著他不承認人與物(即人與自然)的法律關系。既然18世紀以前的某些法學家都能夠承認諸如物權之類的法律表示人對物的直接關系,為什么人類進入21世紀后,我國某些法學家卻反而不敢承認諸如環境資源法之類的法律表示人對自然的直接關系呢?這是一個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真正將法律關系作為重大范疇研究的是蘇聯法學界,十月革命之后的法學家一般將法律關系作為法律權利和義務的上位概念,即將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組成要素。但是,蘇聯法學界對法律關系的理解也有不同的觀點。在20世紀30年代,有些學者曾從心理學的角度認識法律關系,杰尼索夫等人曾對此進行批判。后來維辛斯基又對杰尼索夫等人進行批判,在批判中,維辛斯基確定了“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這一概念。在50年代,這一概念也受到批判,理由是“法律可使社會關系變成法律關系”是唯心主義的觀點,立法者的制定法不能使本質上非法的社會關系變成法律關系。1982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論》則強調國家的作用,認為“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產生的、具有主體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由國家強制力所支持(保證的人與人之間個體化的社會聯系”。[17]對上述“社會關系”和“人與人之間個體化的社會聯系”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在蘇聯法學界占主流地位的法律關系理論是,法律關系是一種意志關系,有關法律關系的理論主要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即使是在蘇聯法學界,對法律關系也一直存在不同觀點,其中從法律關系的客體即對法律關系進行分類的觀點,顯示了蘇聯法學界對客體物在法律關系中重要作用和地位的認識,實際上指出了存在著人與物的法律關系;其中按哲學和社會學上的分類,將法律關系分為從生產關系中直接產生的原有的法律關系和間接產生的法律關系,也表明了法律關系反映人與物的關系。[18]

國外有關法律關系的理論之所以沒有沿著物權所揭示的人與物的關系發展,而是沿著債權所揭示的人與人的關系發展,之所以沒有專門、系統的闡述有關人與自然的關系,并不是由于法學家的失職或無能,而是有著深刻的社會和歷史原因。第一,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人類所面臨的環境資源問題或人與自然關系的失調問題還不太嚴重,環境污染和資源危機還沒有成為嚴重的社會、政治、經濟和生態問題,也沒有成為重要的法律問題或法學研究問題;第二,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人與人的關系一直是包括法學在內的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的主要問題和主要領域,這時的人文社會科學是以主客二分法為模式、以主體與客體相分離為基本特征、以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為核心的現代主義科學,人與自然的關系一直沒有成為法學研究的重要問題;第三,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環境保護事業、后現代主義和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環境倫理學、自然哲學。環境社會學和環境法學等專門研究人與自然關系的科學或學科還沒有產生和成型。

第8篇

 

環境法學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是伴隨著環境問題的產生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究其目的乃是人類為了應對自工業革命以來不斷升級的環境危機,彌合人與自然關系日趨緊張的態勢而設計的用以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機制。它是以環境法這一獨立的法律部門為主要研究對象的一門獨立學科,是有關環境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交叉學科、邊沿學科,也是綜合各種污染防治法、自然保護法、資源法、能源法、區域發展法、土地法的產物。

 

環境法學的每一次躍進,無不與時代之發展,社會之變革休戚相關,環境法學在當代進一步興盛的趨向也正是以生物時代、環境時代、信息時代的到來作為其演進的時代背景,如果我們回顧環境法學的發展歷史,就不難發現環境法學正是在不斷沖破傳統法學理論藩籬,努力鋪就一條獨特的體系之路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環境法學的孕育,形成和發展根植于時代變遷的歷史土壤。二戰后,特別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許多工業發達國家都面臨著嚴重的環境危機,這些問題引起了有關學科和許多專家學者的注意。1954年,美國一批學者最早提出了“環境科學”這一名詞并成立了“環境科學學會”。不久,國際科學聯合會理事會于1968年設立了環境問題科學委員會。同時,環境問題的嚴重和環境管理的強化,也對環境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20世紀60、70年代的民權運動、環保運動和反越戰運動,促進了新自然法學的發展。

 

在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環境保護推波助瀾的態勢下,新自然法學的法律概念、正義論、權利論和民主論直接影響了環境法律概念、環境正義、環境民主和環境權理論的生成。論環境法學的形成和發展摘要:環境法學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是伴隨著環境問題的產生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其間環境法學經歷了形成、發展等諸多階段。本文力圖以時代背景為依托來透視環境法學的發展進程,回顧人與自然關系的變化格局,以此昭示其建制精神、體系架構及未來走向。為了適應環境立法的理論需要,在新興的環境科學帶動下,包括新自然法學派在內的法學家們開始研究對環境問題實行法律調控的理論,一些工業發達國家在六十年代興起了關于環境權理論的學術討論。

 

1971年,當代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約翰·羅爾斯教授發表了著名的《正義論》,一些環境法學家在《正義論》和其他自然哲學、環境倫理學觀點的影響下,相繼提出了環境正義、綠色正義、環境公平、環境權等主張,諸如《綠色正義》、《環境正義》等有關人與自然關系的環境法學理論著作的先后出版,現代環境法學理論在西方工業發達國家逐步形成。這種對環境權理論、人與自然環境關系理論的討論和研究,一方面促使許多國家開始形成以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為中心的環境法體系: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大批研究、講授和從事環境法實務的專業環境法工作者隊伍,他們成立環境法研究機構、創辦環境法雜志、在大學開設環境法課程,紛紛出版、發表有關環境法的論文、教材和學術著作,從而促進了環境法學學科的發展。經過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紀初這40年的發展,目前國內外法學界一般認為,環境法(或環境資源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環境法學(或環境資源法學)是一個獨立的學科。學術界的這種主張,目前已經獲得國家政府部門(如教育部門、科研部門等)和高等院校越來越多的承認和支持:一些國家和大學已經培養環境法學專業的學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9篇

【論文摘要】: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環境問題越來越受人們的關注,最近幾十年"環境權"的出現擴大了環境法的范圍,然而關于環境權法律關系主體范圍問題存在爭議,文章試圖通過對環境權的解讀來從理論上論證環境權的人權屬性,從而在理論上否定動物、植物成為主體的可能性。

一、環境權解讀

蔡守秋教授將環境權界定為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就其賴以生存、發展的環境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承擔的基本義務,即:環境法律關系主體有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1]周訓芳教授認為環境權是人人有在適宜于人類健康的環境中生活以及合理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2]

環境權理論為世界所普遍接受體現在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中,該宣言莊嚴宣布:"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實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在1992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再次重申了環境權:"人類處于普受關注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中心。他們應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3]

我個人認為周訓芳教授的定義比較具體,從精神和物質的角度對環境權進行界定,且與國際會議的宣言表述存在相通之處。他的定義是與環境權的內容密切相關的,更強調了其個性,個人比較傾向于這種表述。下文我們將結合環境權的內容、特征等結合來進行理解。

二、環境權的內容

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權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環境權一般指公民的環境權,即公民有享受適宜的自然環境的權利,廣義環境權泛指一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特殊法人-國家)在其生存的自然環境方面所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即國家、機關、團體和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的公民,都有使用、享受其生存的自然環境條件的權利,也都有保護自然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的義務。[4]

周訓芳教授認為環境權包括良好環境權和合理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權兩個方面。良好環境權是人類的精神性權利,是當代和未來時代的人類個體和整體生活在一個適合于人類健康和福利的環境中的權利。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清潔產品權、環境審美權、環境教育權、環境文化權、戶外休閑權等。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權主要是當代人類對自然環境的財產權利以及從事與自然資源有關的財產性活動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權、漁業資源捕撈權、狩獵權、采藥權、伐木權、航運權、探礦權、采礦權、放牧權、生物物種基因權、生態資源收益權、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權。[5]

而呂忠梅教授認為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與公民個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關并與個人生活密切聯系的陽光權、通風權、眺望權、安靜權、達濱權、嫌煙權等;二是既與公民個人生存和健康直接相關又與公益性或與公共性密切聯系的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風景權、環境美學權、歷史文化遺產瞻仰權等。[6]

雖然學者們對環境權內容的理解各異,但是從中我們不難看出環境權是以營造更適宜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空間為終極使命的,不可避免得帶有很強的"人類整體主觀性"。周訓芳教授關于環境權的分類是以人類物質和精神的需求為著眼點,而呂忠梅教授則以私益和公益作為衡量的尺度,盡管如此,他們在關于具體內容的表述上卻有如此相似之處,且不說清潔環境權、清潔水權的完全一致,單單看周教授的"環境審美權""環境文化權"以及呂教授的"風景權""環境美學權"就具有完全的人類主觀的烙印。如果說空氣質量和水的質量可以有具體的評價標準(無論其是否被認為是合理的和公正有效的),那么環境是否是美的?怎樣的環境才是有文化氛圍的環境,才能滿足人們過更高層次生活的追求?這些完全取決于個人意識,是個人的心靈體驗,所謂"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如此看來我們無法希求人人都為同樣的環境叫好,更不可能站在非人生命體的角度上去看待周圍的一切,環境權只能是人眼看世界的工具和產物。

私以為周訓芳教授的分類比較具體且比較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關于開發利用環境權的分類更是如此。而蔡守秋教授和呂忠梅教授的分類比較抽象,可操作性弱。但是正如上文所說,周教授關于良好環境權的表述以及呂忠梅教授的分類不可避免都具有很強的主觀性。

上文從環境權的內容直觀上闡釋了其只能是以人作為衡量環境狀況的尺度,下文將著重系統探討環境權的特征和本質。

三、環境權的特征

蔡守秋教授認為,環境權的特點有四個方面:一是環境權是環境社會關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權利和環境道德的法定化。二是環境權中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具有不可分割性。三是環境權具有預防性、公益性、指導性和有限性等特征。四是環境權是一種與多種基本人權或社會經濟性法律權利有關聯的新型法律權利。[7]

關于環境權的這四個特征,個人認為第一個和第二個權利比較典型。關于第一個權利看到了環境道德和生態倫理的研究對環境權的影響。關于第二個特征在下文中將基于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角度來著重進行論述。在此不作贅述。

周訓芳教授認為,環境權有三方面的特征,第一,它是項共享權。環境權是一種全體人民的環境公益,在國際法上是人類環境權,共享權還包括代際權在內。第二,代際權是與生存權密切相關的權利,是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環境法必須保證每一個人的最起碼的生活條件,尤其是人類弱勢群體的生活條件,是共享權特征的合理延伸。第三,作為環境權客體的環境,帶有明顯的價值判斷。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環境"本身是中性的,原本無所謂"好"與"壞"之區分。環境的所謂"好"與"壞","健康"與"不健康"、"清潔"與"污濁"、"安全"與"危險"、"寧靜"與"喧囂",都是人類根據其自身需要對其加以價值判斷的結果。[8]

關于第一和第二個特征本人不能全部同意,將環境權的特征用共享權來表述與其說是特征毋寧說是內容和外延,所以所謂的特征是不明顯的。第三個特征我認為道出了環境權區別于其他權利的獨特之處,而且再次印證了環境權帶有強烈的人類主觀的色彩,環境本身是無所謂好壞的。

由以上特征我們看出,正如周訓芳教授所言,環境本身無所謂好壞,所謂的好壞是人類根據其自身需要對其加以價值判斷的結果。

四、環境權的人權屬性

上文從環境權的特征簡要說明了它也是人類主觀的產物,下文將著重系統探討環境權的本質。

目前對環境權屬性的認識主要集中在公民環境權的層次上,有四種學說即"人格權說"、"財產權說"、"人類權說"、"人權說"。陳泉生、張梓太教授即認為"環境權是一項新型的人權,使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它既是一項法律權利,同時也是一項自然權利,是不能剝奪的"[9]

"人權或稱人的權利和基本自由",旨在"使每個人在個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獨立獲得最充分和最自由的發展。作為權利,他們被認為是生來就有的個人理性、自由意志的產物,而不僅僅是由實在法所授予的,也不能被實在法所剝奪或取消。"

"從淵源上講,任何一項人權都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加以驗明和證實:一是利益需求的產生,即形成人權需求的主體的內在觀點;二是需要得以滿足的可能性,即具有實現主體的外在可能;三是需要不被恰當地滿足,即在主體和客體之間發生錯位和分離,難以達到同一;四是主體的要求外在化,即主體的內在需求在不被滿足而又有滿足的可能的前提下,轉抵達為外在的訴求,從而喚醒了主體的權利意識,人權由此被提出甚至被規范秩序所固化。"[10]

關于利益需要的產生,正是因為人們有生存和過高質量生活的需求,周圍的環境是人類必不可少的生活因素,假若某天空氣和水不復存在,人將賴何生存?正是"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更進一步人們基本滿足了溫飽問題后便思考著如何活得更加精彩,更有生活情調,正所謂人的生活離不開吃但卻并非為了吃而生活。人渴望在山清水秀環境優美的自然中放松心情,緩解壓力,所以美好的環境也是人們身心健康發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環境權滿足關于人權構成要件的第一個要件。

談到需要得以滿足的可能性,實踐證明人們越來越意識到環境的重要性,國內加強環境立法,國際環境保護組織和相關環境研討會都發表了相關的綱領性文件,將環境問題提升到關系全部人類和后代人的重大全球性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加大全球共同保護環境的力度,這些都表明了人類要生活在美好環境中生活的需要是可以被滿足的。所以環境權也滿足人權構成要件的第二個要件。關于需要不被恰當地滿足,由于現代社會的生產力、科技和經濟的飛速發展,城市化和工業化加速,同時人口迅速膨脹,于是在人類對環境資源的需求和環境自身的承載能力和自凈能力發生了沖突。例如工業污染、常規污染(石油污染、農藥污染等)、核泄漏(如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漏)、毒氣泄漏(如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臭氧層空洞、全球氣候變暖、全球荒漠化、全球水危機等。而具體到我國則在自然資源方面的矛盾尤為突出。我國資源總量是大國,人均占有量是小國,資源利用效率是弱國。我國雖然資源種類全、總量大,但資源組合不夠理想、后備資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少,供求形勢嚴峻。以耕地和水的分布來看,在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水量占全國總量的80%以上,而耕地僅占全國總量的36%;淮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區,水量不到全國總量的20%,而耕地卻占全國總量的64%,[11]由此可見,人類關于環境資源的權利要求在現實中沒有被恰當滿足,所以環境權(尤其是環境資源權)也滿足人權構成要件的第三個要件。

最后涉及到主體的要求外在化的問題。目前多數國家的憲法已經將環境權規定為國家及其國家機關的職責,或者個人、團體、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有的憲法已明確承認國民有享有滿意的環境的權利。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第15條規定,保護自然界,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保持水域和空氣的清潔,保護動植物和自然美景,是國家和社會以及每個公民的職責。韓國《憲法》(1980年第8次修改)第35條規定:"所有公民都有在健康而舒適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我國憲法中也規定了關于環境保護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美國在1969年《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每一個人都有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一個人也有責任對維護和改善環境作出貢獻。"不僅國內法中有規定,國際條約或宣言中也有規定,如1972年的《人類環境宣言》中規定:"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不僅各國的法律在原則上規定了環境權,在實踐中也有相關的案件來維護環境權的實現,如1993年菲律賓最高法院根據健康和生態的憲法性權利,作出菲律賓政府必須保護全體居民免遭熱帶雨林被大量砍伐的判決"熱帶雨林"訴訟案。[12]如此看來,環境權符合人權構成要件中的第四個要件。

綜上所述,環境權符合關于人權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一項人權。

姚建宗教授曾闡述過"作為人權的真實基礎的’人’是一個’類’存在,也就是作為與一切非人的’類’存在,如豬、牛、羊、狗等動物,或者花、草、樹等植物,以及山川、平原、大海等自然事物相對應而存在的’人’’類’的’人’。顯然,作為’類’而存在的人就是’人’本身而絕不是具體的、特殊的"某種人"--有種族、膚色、性別、民族、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社會出身、文化程度、財產或財富、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印記的人。"[13]

所以,環境權既然是一項人權,正如上文中姚教授所說的人權中的"人"是與動物、植物、自然事物相區別的類的存在,所以環境權是人所享有的權利,動物、植物、自然事物不享有這項權利。因此,以環境權的本質角度來看就從理論上否定了人之外的其他事物成為環境權主體資格的可能。

參考文獻

1蔡守秋.環境資源法學教程,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第273頁.

2周訓芳.論環境權的本質.

3吳衛星.環境權概念之研究.

4蔡守秋.環境權初探,中國社會科學,1982(3).第33頁.

5周訓芳.歐洲發達國家公民環境權的發展趨勢,比較法研究,2004(5).第96、97頁.

6呂忠梅.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37頁.

7蔡守秋.環境資源法學教程.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第276-289頁.

8陳泉生,張梓太.憲法與行政法的生態化,法律出版社,2001,第114頁.

9陳泉生,張梓太.憲法與行政法的生態化,法律出版社,2001,第114頁.

10汪習根.論發展權的法律價值,珞珈法學論壇(3),第17頁.

11蔡守秋.環境資源法學教程.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第1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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