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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論文優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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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論文

第1篇

關鍵詞: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對策

馬江鎮位于湖南省株州市茶陵縣西,2005年底,總人口727917人,共有長遠、紅旗、長聯、末頭、塘富、東沖、西沖、麻芫、毛家、井泉、小碧、月嶺、麻石、玄武、皋芫、曾虎、等坪、浪灘、聯湖19個村委會。1987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頒布以來,馬江鎮村務公開制度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走上了蓬勃發展、全面普及的道路,全鎮19個村委會都實行了村務公開制度。

一、馬江鎮村務公開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公開內容不全面

當前馬江鎮各地都或多或少地公開了一些村務,但公開的內容大部分是有選擇的,在公開過程中避實就虛玩“迷藏”,弄那么幾張紙,寫了幾項就貼了出去。上級要求公開的內容和群眾關心的、意見大的熱點問題遮遮掩掩,不愿意公開或少公開,只把一些無關緊要、不痛不癢的項目寫進公開欄。在公布農民最關心的財務問題時,公布的數字很籠統,只公布收支幾大項,具體把錢花到了哪里、怎么花的群眾就不知道了。涉及農民負擔、扶貧款發放和計劃生育等群眾敏感應該詳細公開的內容,只公開一些“枝節”,對村干部不利的部分則拋之腦后,置之不理。有相當多的內容仍然沒有公布,如村集體支付的請客送禮,吃喝招待費,個人消費公款報銷等不正當開支。更有甚者,有的村根本就沒有實行村務公開。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

內容失真是指公布賬目與實際不符,含有水分,可信度低。“明白墻”變成了村官們不廉潔的擋箭牌,成為弄虛作假的護身符。馬江鎮長遠、紅旗、長聯、末頭、塘富、東沖、西沖、麻芫、毛家等地村民對村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持懷疑態度的較多,特別是涉及財務方面的內容,部分村民認為虛假的東西較多,屬欺騙村民,應付上級檢查。

(三)公開流于形式

村務公開工作存在走過場,敷衍了事的現象。公開不及時,隨意性大,不少村沒有定期公開。公開方式單一,有的地方會議不講、廣播不響,僅有的一塊“公開欄”也被各類廣告所充斥。

第一,村干部一手定公開。在什么地方公開、由誰公開根本就不征求群眾意見,對公開什么,怎么公開完全由領導自己說了算,領導認為可以公開的就公開。手腳“不干凈”的不敢公開也就不公開了。有的村民代表議事會、村民理財小組沒有發揮作用,個別領導干部一點頭,就定了公開的內容,會計弄張紙往墻上一粘就完事。

第二,拖延公開的時間。對公開的時間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三個月一次、半年一次的,甚至于一年一次的也有,時間長短由個人定。還有的公開不及時,把6月份應該公開的內容拖到了12月才公開,這里就失去了便于老百姓監督的作用。有的地方看著老百姓臉色來公開,老百姓要是不問,村里就像沒事一樣,一年也不公開一次,一拖再拖,日積月累,成了一本說不清道不明的“糊涂賬”。

第三,公開欄形同虛設。上面部署的很多很細,可是具體指導監督的卻很少,有些村的村務公開欄,樣子做得挺好看,也花了不少錢,可是仔細看看里面公開的內容,卻讓人有些糊涂,在年末看公開欄,里面的內容竟然是年初的,還有的公開欄變成了“空白欄”,一年四季在這里都很難看到幾個字,馬江鎮不好群眾笑稱是:“遠看欄有樣,近看字無蹤”。還有的村就根本沒有公開欄。

第四,審核不及時,賬目不公開。有的村頻繁更換財會人員,出現了“一茬干部一茬會計”,甚至“一茬干部幾茬會計”的現象。且人換賬不交,多數不進行賬目核算和審計,對群眾更是秘而不宣。鄉村民主理財流于形式,給一些干部違法亂紀留下可乘之機。

(四)監督不嚴格

有的不按程序要求進行,而是隨心所欲,必然影響公開的質量;有的不敢大膽監督村務公開執行情況,審核把關不嚴,展開經常、有效的監督流于形式;有的以種種借口,采取種種行為,阻撓公開、搞假公開的人,卻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平安過關;有的對暴露出的經濟問題不查處,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政府的形象,使群眾對村務公開失去了信心。

二、完善馬江鎮村務公開的對策

(一)加大政府的推動力度

只有在政府推動和外在壓力下,才能催生高質量的村務公開。從村務公開的推行到對村務公開的監督,都離不開上級部門的重視。所以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同樣有賴于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鄉鎮政府的工作。對于公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馬江鎮鎮政府都必須下大功夫、花大力氣給予解決,對問題比較嚴重、群眾反映強烈、干群矛盾突出的村,可以采取派出工作組的辦法,專門進行解決。同時,要在解決問題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堵塞漏洞。

(二)努力提高村民的文化和政治素質

知識與文化水平決定著公民的民主能力,文化水平低使農民在掌握政治信息、利用參政渠道時遇到許多技術上的困難,難以把自己的利益要求轉變為政策要求。一般說來,文化水平越高的公民,也就擁有越多的民主意識和精神,民主能力也就越高。只有現代的村民才能有現代的民主政治。文化素質作為民主政治的基礎,它的高低主要通過教育程度來衡量。目前在馬江鎮文盲半文盲仍占很大的比重,這種狀況嚴重制約著農民群眾參與政治的能力,致使相當部分村民不可能形成正確的政治認知。在此種情況下,村務公開制度若沒有外部強有力的推動,便會被農民傳統的政治認知所扭曲,并可能造成村務公開的失范。同時,由于種種原因,馬江鎮村民的政治素質較低,缺乏作為民主政治主體的主體意識、平等意識、權利意識和競爭意識,政治責任感不強。相反卻存在崇官、怕官的“順民”思想,總是寄希望于“清官”、“好官”,不敢或不愿為實現自己利益和意愿而主動行使民利,更不知道自己也有權力監督干部。雖然有時也萌生一些政治要求,卻又不知是否應該表達和如何表達,這種順民意識使得農民只是被動地接受村干部的命令,盲目聽從村干部的安排,而不論村務處理是否得當。這些都無疑會影響村務公開制度的貫徹執行。

(三)增強鄉村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識

增強鄉村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識是村務公開制度化的關鍵所在。鄉村干部的行為和形象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農民群眾中的威信。鄉村干部作為基層政權的執政者和農村經濟社會的管理者,對解決農村各種矛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馬江鎮一些地方干群矛盾緊張,從干部方面來看,主要是思想觀念陳舊,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同廣大農民群眾日益增強的民主要求不相適應。因此,要想真正推行村務公開,就必須提高鄉村干部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注重加強馬江鎮基層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們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強他們的民主法制意識。

(四)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

經過較長時間的實踐,我國村務公開已經初步建立起配套的制度體系,有了村務公開的規范,使工作有序,辦事有據,為村務公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奠定了基礎。當然.這一制度體系的建立還僅僅是一個開端,還有待于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地健全與完善。

第一,村務公開責任制度。把村務公開作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年度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的重要內容,把村務公開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作為民主評議干部、考核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并將評議、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評選先進和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二,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制度和與之配套的相關村務的辦事制度。建立村務公開方面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具體實施制度,財務管理方面的民主理財、干部親屬回避、會計員憑證上崗、承包項目公開招標等制度,減輕農民負擔方面的預算審批審核、集資管理、農民負擔明白卡、專項審計、舉報查處制度,宅基地審批方面的民主評議、群眾監督、收費審核制度,計劃生育方面的準生證報批發放、超生罰款審核、計生款返還賬目審查制度,電費收繳方面的群眾代表參與抄電表制度等。

第三,村民組織的辦事制度。主要是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民民主議政日制度、民主理財制度以及村民委員會所屬工作委員會工作制度等。

(五)建立和完善外部監督機制

外部監督機制是村務公開制度化的必要條件。來自內部的群眾監督,是村務公開制度化的基礎或首要條件。但是,至少在現階段,如果沒有外部的監督機制,村務公開同樣難以推行。因為村務公開的推行及其制度化不可能是一帆風順的,那些利用村務不公開而的人,肯定會千方百計地加以阻撓。一些地方之所以村務公開難以推行,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村莊外部缺乏一套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因而主觀性較大,容易受人為因素所左右。另外,從長遠來看,如果在“自治權”和“制衡權”之間沒有建立對等的平衡關系,“自治權”就有可能無節制地膨脹,而難以健康地延續下去。

第一,加強外部監管。健全以馬江鎮人大、紀委為主的監督體系,每季度對各村公開內容進行審核,經常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到各村進行檢查督促,促使各村的村務公開工作真正落實。

第二,強化輿論監督。各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優勢,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搞得好的典型經驗、先進個人,營造良好的環境。對那些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力、行動遲緩、搞得不好的反面典型,要公開曝光。

第三,建立責任追究機制。要層層落實責任制,各級紀檢、糾風、村務公開辦要加強經常性的監督,定期全面檢查。各級各部門要把責任追究貫穿于村務公開工作的全過程,對無動于衷、敷衍應付、弄虛作假、欺瞞群眾、公開不全面不及時等行為,群眾有權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舉報,并負責調查核實并做出答復,要通報批評或責令其限期改正,半數以上的群眾對村務公開的事項不同意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重新公布;對于批評后仍不抓不管、不見起色的要追究紀律責任;對于工作不力、不負責任,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解決,由此引發群眾屢次上訪告狀或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以及有打擊報復行為的,可以建議村民會議對村民委員會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罷免;對村務公開中發現有揮霍、侵占、挪用、貪污集體財物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處理,對其中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做到真實、完整、規范,保存期限與村財務賬簿相同。

參考文獻:

[1]周漢華:《我國政務公開的實踐與探索》,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賀雪峰:《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

[3]徐勇、項繼權:《村民自治進程中的鄉村關系》,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仇保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政務公開”隨談,紅旗出版社,2000年版。

[5]民政部基層政權建設司農村處編:《農村村務公開工作資料匯編》,1997年版。

[6]孫立國:《村務公開與農村小康建設問題的思考》載《農民致富之友》,2007年第3期。

[7]毛永忠:《村務公開:實行農村民主管理的關鍵環節》載《政策瞭望》,2006年第12期。

[8]莊海舟:《村務公開的監督機制探討》載《嘉興學院學報》,2006年第1期。

[9]胡序杭:《關于加強村務公開制度建設的思考》載《四川行政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第2篇

第一級-T類:特種刊物論文,指在《SCIENCE》和《NATURE》兩本期刊上發表的論文。

第二級-A類:權威核心刊物論文,指被國際通用的SCIE、EI、ISTP、SSCI以及A&HCI檢索系統所收錄的論文(以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檢索為準),或同一學科在國內具有權威影響的中文核心刊物上發表的論文,論文不含報道性綜述、摘要、消息等。

第三級-B類:重要核心刊物論文,指在國外核心期刊上刊登的論文(見《國外科技核心期刊手冊》)或在國內同一學科的中文核心期刊中具有重要影響的刊物上發表的論文。

第四級-C類:一般核心刊物論文,指《全國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北大圖書館2004版》刊物上發表的論文。

第五級-D類:一般公開刊物論文,指在國內公開發行的刊物上(有期刊號“CN”“ISSN” ,有郵發代號)發表的論文。

第六級-E類:受限公開刊物論文,指在國內公開發行的但受發行限制的刊物上(僅有期刊號、無郵發代號)發表的論文。

(3)內部刊物發表的論文分為三個級別(類):

內部刊物必須為教育部門主辦,以主辦單位級別分為:第七級-國家級內刊(中國教育學會及其專委會、教育部等自辦刊物),第八級-省級內刊,第九級-區級內刊。

(4)學術會議論文的分類:

①參加國際性學術組織舉辦的國際學術會議,且論文作者之一做會議發言,收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有書刊號)的論文,確定為第四級(C類)。未發言的確定為第五級(D類)。

②參加全國性學術組織舉辦的全國學術會議,且論文作者之一做會議發言,收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有書刊號)的論文,確定為第五級(D類)。未發言的確定為第六級(E類)。

③參加省級學術會議,且論文作者之一做會議發言,收入正式出版的論文集(有書刊號)的論文,確定為E類。未發言的確定為區級內刊。

(5)凡收錄于教育出版社、書號為“ISBN”類論文專集(或其它刊物)的與教育教學相關論文,憑發表原件按區級內刊折半計分。

(6)非正常周期出版的刊物的認定

各級期刊的“增刊、特刊、專刊、綜合版、專輯”等上發表的論文,有期刊號的,包括列入北大核心期刊目錄的刊物,以期刊主辦單位確定為相應級別內部刊物折半計分。

(7)下列情況一般不作為學術論文對待:

第3篇

0 前言

溫總理200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在談到加強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設的進展時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規范行政權力,調整和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與職責分工,改進政府管理與服務方式,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加快電子政務和政府網站建設,提升公務員隊伍素質,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溫總理的這段話可以這樣解讀:政府改革的核心是職能轉變,改革的重要手段是電子政務。

電子政務應用網絡技術提供集成的管理和服務,借助Internet實現組織結構和流程的優化、重組,超越時間、空間和部門分離的限制,面向社會成員提供全方位、優質、規范、透明和符合國際水準的管理和服務。我國電子政務的全面開展始于2002年。從2002年至現在,我國省、地市級政府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建立了自己的門戶網站,有了一個對外服務的窗口。現在欠缺的是網站的功能和提供的服務。2006年底,在由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主辦的用戶調查中,社會公眾對政府網站的認知度、滿意度與政府的預期相差很遠。究其原因在于,我們的政府在實施電子政務之初,在作電子政務系統分析時只注重了電子政務的顯性需求,沒有想透顯性需求后臺的隱性需求。導致在后來實際實施電子政務過程中,形式大于內容,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重新認識電子政務的顯性需求與隱性需求。

1 顯性需求

1.1 硬件

根據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總的設想,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提出的模型。

電子政務系統呈現穩定的框架結構,管理和信息安全是它的兩個支柱,硬件平臺是它的底座,硬件平臺也就是網絡平臺。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把電子政務網絡分為內網和外網,內網由副省級及其以上的政府機關辦公網絡構成,外網由副省級以下政府網絡構成,內網與外網物理隔離。社會公眾和企業通過互聯網門戶網站與政府聯系,外網與互聯網邏輯隔離。

1.2 軟件

電子政務首先是政府內部的信息化,然后才是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與此對應,電子政務的應用軟件也分為兩大塊,一塊是政府內部辦公自動化(OA)所需軟件,這個軟件應集成圖1應用支撐層和應用層的功能,如支撐層的信息交換、事務處理、流程控制,應用層的公文處理、業務處理等;另一塊是終端用戶(社會公眾)所使用的軟件,即政府門戶網站,這是社會公眾與政府打交道的信息平臺,政府搞電子政務有沒有實際內容,有多少實際內容,政務信息是否公開了、是否更新了,政府的管理程序是否簡化了、便捷了,從這個平臺上完全可以看得出來。這個平臺并不復雜,但卻反映了電子政務的本質。

2 隱性需求

2.1 觀念轉變、職能轉變

政府工作從本質上來講: 一是推行政令; 二是為社會公眾服務。其中, 推行政令的根本目的也在于為人民服務。長期以來, 我國政府過多地強調了政府的管理職能, 而忽視了政府的服務職能, 使服務變成了口號。發展電子政務,需要轉變政府這種重管理的官本位觀念,增強政府的公仆意識、服務意識,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在這種觀念的引導下,政府的職能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轉變,即變管理職能為服務職能或管理服務職能。有了這個前提,政府就會借助電子政務平臺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及時改進政府工作作風, 優化政務流程, 避免政令傳遞速度慢、決策與執行脫節等情況發生;政府還可以通過發展電子政務實行最大限度的政務公開,提高執政透明度, 杜絕暗箱操作, 防止以權謀私,促進廉政建設。政府的觀念轉變、職能轉變是實施電子政務的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2.2 流程重組

政務流程重組是在一定的政治環境下,對政務流程進行審視和再思考,通過對原有流程進行清理、簡化和整合,以實現政務作業水平的顯著提高。流程重組需要擯棄傳統的根據職能部門設計子系統及系統功能的原則,采用根據業務流程來設計子系統和系統功能的新原則,即要建設一個面向業務流程的信息系統。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要完全按照上述理論來操作,有相當的難度。所以在具體實施上,可以分兩步進行,第一步實現部門內部的流程重組,對于某些權力很重的部門,這一改革也可以節約社會成本,為納稅人帶來實惠。如,某城市交管部門汽車年審,車主在第一道檢查口,要遞交身份證、行車證、保險單,在第二道口子、第三道口子和最后領取年審合格證時,需再次遞交上述證件,每道檢查口重復檢查相同的證件,顯然沒有這個必要,正確的做法是:在第一道檢查口檢查所有的證件,將檢查信息輸入網絡系統,車主就只需直接開車上檢測線了,這中間的過程均可以省掉。第二步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使納稅人在網上可以辦事。如某市一事業單位提出一項事業收費許可申請,需先向市一級財政局提出申請,市級財政局審批通過后,還要省級財政廳批準,這其中還需要市級物價局和省級物價廳審核,如果這四個政府部門不能實現審批信息的互通,這個審批案例就需要提出申請者在四個單位跑上一陣子,至少20天,反之,如果這四個政府部門能在網上實現信息互通,申請者只需在網上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然后等待結果即可,時間大約是5天,這期間還可以查詢進展情況。這就是流程重組的巨大作用。

2.3 精簡機構、管理創新

在中國發展電子政務的最大障礙是什么,是政府管理體制。而對于現行政府管理體制,指望通過搞電子政務出現很大的突破是不現實的,因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決定了政府管理體制。不能突破,不等于說不能變化。電子政務需要政府政務流程重組,政務流程重組必然導致政府機構和管理方面的變化,在政務方面進行整合和調整,在管理和機制層面進行一定改革是完全行得通的。

傳統上,我國政府部門權力交叉現象比較突出,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政府自身進行了多次小改,但權力交叉現象依然存在,這在電子政務門戶網站上往往體現為:有利益的事情,多個部門搶著管,而且還要收費,直接導致社會公眾辦事周期長,耗費大;無利可圖的事情都不管,導致某些領域失序。前者是亂作為,后者是不作為。兩種情況都與電子政務的時效需求相距甚遠。所以,精簡機構,減少直至消除權力交叉應成為機制改革的重點,這是電子政務的后臺保證條件之一。

整合調整政務職能,精簡政府機構,提高行政效率,是電子政務發展的需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這需要管理創新,需要政治家的魄力。創新需要成本,也伴隨風險,政府管理創新需要在政府自身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國家的長遠發展三者之間找到平衡點。毫無疑義,電子政務需要政府在管理創新上加快步伐,電子政務也會促進其步伐的加快。

3 結束語

第4篇

一、審判公開原則的概念及內涵的再認識

審判公開這一重要的訴訟原則的產生絕非偶然,它是針對歐洲中世紀封建主義專橫、秘密審判、法官擅斷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18世紀意大利杰出的法學家貝卡利亞在猛烈抨擊封建社會拷問、秘密審判和酷刑等制度,極力倡議對刑事制度進行理性主義和人道主義的改革的同時,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出“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貝卡利亞這一閃光思想的提出,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使審判公開原則逐漸為各國所接受。

我國1979年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審判公開原則,該法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1條對原條文未作任何修改。一些教科書把審判公開原則概括為:審判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公開進行,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過程,除了休庭評議之外,都公之于眾。具體而言,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審理過程公開。法院審理案件的活動包括證據的提出、調查與認定等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以外,一律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介采訪、報導。二是審判結論公開,即公開宣判。判決書及其據以下判的事實和理由應以公開的形式宣布,允許新聞記者報導,法庭也應向社會公告。三是審判公開的對象既包括向當事人公開,也包括向社會公開。此外,筆者認為,審判公開還應包括裁判文書公開。宣判公開,即將判決結論以公開的形式宣布,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序。然而僅僅是公開宣告判決是不能充分體現審判公開的真正內涵的,應將其內容也公開。換言之,就是要將裁判文書通過媒體、網絡向社會公開,準許公民自由查閱和接受社會監督。對此,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公開裁判文書是現代各國司法制度的通例。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國家,如美國、英國都定期或不定期發表判決書。目前,我國有些地方的法院也已經建立起專門的網站,通過網絡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這一舉措真正完整地體現了公開審判原則的精神內涵。裁判文書公開除了公開判決書之外,還應有選擇地公開裁定書,如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書等。一些只涉及簡單的程序問題的裁定可不必刻意去追求形式上的公開。

二、審判公開原則的適用范圍和公開的程度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判公開原則適用于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特殊情況外的案件。但如果當案件的公開審理可能危及社會安全利益或損害公民的基本人權時,則不應公開審判。我國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均規定了審判公開的例外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第2款還規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除了刑訴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刑事審判公開的例外情形之外,還有以下兩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大多屬于不公開審理的范疇:1.二審書面審理的刑事上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實踐中,對上訴案件,二審法院往往從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方面考慮,審理的方式為: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被告人及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后,認為案件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且證據充分的,一般都不開庭審理。當然,開庭審理與審判公開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但開庭是審判公開的前提條件,不開庭就不可能旁聽。2.減刑、假釋案件。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一般都是采取書面形式進行,即根據刑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可見,這兩類案件在實踐中也屬于不公開審理的范圍。筆者認為,前述兩類案件應盡可能地公開審理,公開的方式可以是多樣的。如二審書面審理的刑事上訴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以召開新聞會的方式,向新聞媒體介紹不開庭審理案件的二審情況,或者將二審裁判文書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以彌補案件審理過程不公開這一程序的不足;至于減刑、假釋案件,完全可以公開開庭審理,不少法院都已采用了這一做法,我們海南中院今年上半年也開始大規模地實行公開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既增強了審理案件的透明度,又提高了辦案的效率和質量,對促進服刑犯人接受教育改造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關于審判公開的程度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審判實踐中,對于審判公開,法官大多機械地依照現有的法律規定來操作:1.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定期宣判的案件,也應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開庭審理和宣判時,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介采訪、報道。2.凡法律規定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評議之外,其他的審判環節一律公開;凡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所有審判程序一律不公開。筆者認為,審判公開的程度,涉及審判過程的每一個環節,要把握好這個“度”,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1.靈活掌握審判環節的公開或不公開。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對于哪個環節應公開,哪個環節不應公開,或是公開的內容是什么,盡管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但在具體操作時,法官完全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前提下,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靈活掌握。也可以參照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借鑒其好的做法。如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被公開審判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權利是給予被告的而不是公眾的。換句話說,如果被告放棄這一權利,而法官認為審判應該閉庭進行,那么公眾沒有權利要求法庭必須讓審判對公眾開放。如果公開審判不僅不會促進,反而會損害司法公正,那么法官可以全部閉庭或者禁止某一部分人旁聽。我們不妨作這樣的嘗試:在某些案件的審判中,如果遇到涉及個人的隱私時,法庭可以宣布暫時禁止公眾旁聽,等這一環節審理完畢再恢復公開;或是證人出庭作證時,為了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法庭也可以作出暫時不公開審理由或禁止某一部分人旁聽的決定,待證人作證完畢時再重新對公眾開放,等等。同樣,在審理一些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過程中,如果被告人要求公開某個環節或法庭認為某個環節公開有利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也可以公開這個環節的審判。這樣的做法,筆者以為,不僅沒有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而且更能體現審判公開的程序正義,促使法官改變執法觀念,更好地維護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確。2.全面公開法庭審判過程的實質內容。(1)庭審過程公開。即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辯論及法庭的認證都應在法庭上展示;(2)宣判公開。如前面介紹的宣判時僅宣讀裁判文書是不夠的,應將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證據,下判的理由、法律依據以及裁判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違反審判公開原則的法律責任及后果

第5篇

首先,我羨慕你的造化。二十歲剛出頭就擁有了上省級公開課的機會,且有那么多“貴人”相助。你尤當珍視。

其次,我理解你的心情。課“總被‘挑剔’得‘體無完膚’”,心里難免不是滋味。但不要失卻自信,要辯證地看待“挑剔”,智慧地轉化“挑剔。”

如何辯證地看待“挑剔”,智慧地轉化“挑剔”,下面的故事也許能帶給你一些啟迪:

從前,有一位畫家想畫出一幅人人見了都喜歡的畫。畫畢,他拿到市場上去展出。旁邊放了一支筆,并附上說明,每一位觀賞者,如果認為此畫有欠佳之筆,均可在畫中記上記號。

晚上,畫家取回了畫,發現整個畫面都涂滿了記號——沒有哪一筆一畫不被挑剔。畫家十分不快,對這次嘗試深感失望。

畫家決定換一種方式試試。他又摹了一張同樣的畫拿到市場展出。可這一次,他要求每位觀賞者將其最欣賞的妙筆都標上記號。當畫家再取回畫時,他發現畫面又被涂滿了記號。——一切曾被挑剔的筆畫,今天都被畫上了贊美的標記。

你不妨學一學畫家后來的做法,在心里給自己的每一處教學“妙筆”都悄悄地標上欣賞的記號。以此增強自信。

第三,我不接受你“公開課的戰船必須駛上‘安全’航道”的心態。有人問起被稱為“希臘七賢”之一的阿那哈斯:“你說說看,什么樣的船只最安全?”阿那哈斯回答:“是那些離開了大海的船只。”

離開了大海的船只固然安全了,但終究還有多少應用價值呢?所以,我想開誠布公地跟你說,航行在新課程大海里的公開課船只,與其“安全”一些,不如“危險”一次。

請別誤會,讓公開課“危險”一次,絕不是慫恿初登講壇的你妄自尊大,聽不進逆耳忠言,一意孤行。其本義在于:“危險”一次,你就擁有了一次迎接挑戰、發揮潛能的機會。

讓公開課“危險”一次,意味著要“大膽”地創造。齊白石堪稱典范,他九十二歲高齡時,依舊“大膽”地創作了一幅題為《和平》的國畫:淺紅的一株益母草,下面是兩只墨黑的鴿子。畫面上一紅一黑,色彩反差強烈的兩個物象傍在一起,搶人眼球,撼人心魄。自畢加索給鴿子賦予了象征意義后,還不曾看見畫家用黑色來繪和平鴿的。這就是大師,雖壽登耄耋,但奇思妙想依舊年輕,感知世界依舊新鮮,繪畫創作依舊“大膽”。

所以,年輕的你要“大膽”地嘗試。嘗試獨立備課而不僅僅依賴于教參;嘗試熟背課文而不僅僅要求學生做到;嘗試讓最后進的一名學生站起來讀書而不僅僅讓朗讀翹楚閃亮登場;嘗試讓學生說哪里讀不懂而不僅僅大張旗鼓地宣講你感興趣的地方;嘗試讓學生解讀文本出現“不和諧的聲音”而不僅僅是千人一腔;嘗試激發學生當眾把你問得瞠目結舌而不僅僅是你把學生問得目瞪口呆;嘗試以“處女課”問世而不僅僅以反復演練的“樣板課”示眾……大膽地嘗試有時是很“危險”的,特別是在公開課上。

當然,讓公開課“危險”一次,并不意味著排斥“成功”。關鍵是如何看待“成功”。“我不知道何謂成功,但我知道什么是失敗。失敗就是想要討每個人的歡心。”(薩米·戴維斯)

“要討每個人的歡心”,(唯獨不討每個孩子的歡心)這只無形的功利之手,正牽動著教師,表演著一出又一出合乎“某種胃口”的木偶戲式公開課。

這種木偶戲式的公開課,動輒以“航空母艦”作戰:成立備課小組,聘請專家指導,反復彩排演練,企及一課打響乃至一課走紅。于是乎,講究包裝,追求“完美”。其實這種刻意追求“完美”的公開課是一種溫柔的傷害。一次,茶師千利休讓兒子少庵打掃庭院。兒子打掃完畢,茶師卻說:“不夠干凈。”要求他重新做一次。少庵又打掃了一遍,然后跟父親說:“石階洗了三次,石燈籠也擦拭多遍。樹木沖灑過了水,苔蘚上也閃著翠綠,沒有一枝一葉留在地面。”

第6篇

公開是現代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了依法應當保密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外,應當一律公開。其要求是,行政機關要把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行政相對人和公眾公開,使眾所周知。行政許可是一種重要的行政行為,較普遍地為行政機關所采用,尤其應當遵守和貫徹公開原則。行政公開的意義在于:第一,它有利于公民對行政事務的參與,增強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我們的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公民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活動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地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現代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行政行為從命令主導型向規則主導型轉變,行政機關的職責和任務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行政公開加深了政府和公民的溝通和了解,促進了公民對行政事務的參與。第二,杜絕“暗箱操作”,增強了行政的透明度,有利于公眾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有人把公開制度下的行政許可稱為“陽光下的許可”,是有道理的。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將政府的規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公開,讓公眾了解和評說,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專斷和腐敗。

行政許可法對公開的具體要求主要是:

公開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辦理審批、許可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都應當在人大和政府的公報以及有關的傳媒上公布,不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這樣的規則,就可以在公眾的監督下,抵制和排除某些機構濫設許可。

公示行政許可的具體要求。它要求行政許可的受理機關在辦公場所,將受理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予以公示。其中,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該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不至于“找錯門”;對行政許可數量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自己申請的許可是否有數量限制,及時提出申請;對行政許可條件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對自己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心中有數,并據此監督行政機關依據條件做出許可決定;對行政程序和期限的規定,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行政機關受理、審查和做出決定的整個流程,了解自己程序上的權利和義務,與行政機關配合工作;對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的公示,有助于申請人了解申請材料的形式要求,方便申請人準備材料,準確填寫申請表格。公示制度,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又為申請人提供了便利。

第7篇

在實踐操作中,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實行三級審查制,分為審查、審核、審批三個步驟:

第一步,由制作、獲取政府信息的政府部門或者部門內設處室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其工作因層級而異必然落實到具體的部門或者處室。如,縣級人民政府由民政、司法、物價等部門組成,民政部門又內設優撫安置、救災救濟等處室。這些部門或者處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取的政府信息同其工作內容密切相關,業務上具有明顯優勢。由這些部門或者處室首先進行審查也符合“誰制作,誰審查;誰獲取,誰審查”的總體要求。

第二步,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進行審核

目前,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尚不統一,設在政府辦、監察、法制和信息辦的均有。根據《條例》第四條和江蘇省政府的有關文件規定,我縣明確縣政府辦是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縣公開辦(設在縣政府辦)是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各部門辦公室是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縣公開辦和各部門辦公室作為縣政府和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對外窗口,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職責。各部門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等,除經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授權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外,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工作。

要特別說明的是,《條例》第四條第(四)項只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我們認為是不妥的。政府信息公開審查不僅僅是保密審查,還包括其他許多方面,這將在下面關于審查內容方面進行討論。

第三步,由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分管領導進行審批

政府信息公開主體分管領導根據上述審查、審核意見,審批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以及公開的方式。

三級審查制度是我縣目前推行運用的制度,正在實踐中進行磨合,待條件比較成熟后將以正式文件印發實施。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內容

關于審查內容方面,我們認為《條例》的規定在邏輯結構上存在一些問題,下面一一予以討論。

我們認為,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六個方面,即:是否屬于內部政府信息審查,是否屬于保密范圍審查,是否屬于國家規定需要批準審查,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機關需要協調審查,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審查和是否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審查。

1.是否屬于內部政府信息審查。《條例》對“內部政府信息”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曹康泰主編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讀本》在釋解第二條時是這樣說的:“在認定政府信息時除了考慮掌握信息的主體是否屬于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外,還要分析這些信息是否與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密切相關。純屬行政機關內部管理的人事、財務等相關信息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法律法規授權外從事其他活動過程中所制作、掌握的信息也不是本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開義務人的下列內部政府信息,應當實行內部公開:(一)領導成員廉潔自律情況;(二)內部財務收支情況;(三)內部審計結果;(四)公務員人事管理情況;(五)其他應當公開的內部政府信息”。《汕頭市政務信息公開規定》(已廢止)第十二條以前也有過類似的規定,但多了一項“干部職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況”。另外,上海、河北、遼寧和江蘇等省、市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還將“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納入不予公開的范圍。上述各類政府信息,如果以政務公開的要求來衡量,有些是要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與政務公開既相聯系又有區別,可以說,政府信息公開是政務公開的一個種概念。轉對是否屬于內部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時,要緊扣《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牢記政府信息概念的特征,正確區分內、外部政府信息。內部政府信息是不須要公開的,外部政府信息要繼續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審查。

2.是否屬于保密范圍審查。保密審查的內容,我們將之總結為“431”,即四個秘密: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秘密)和工作秘密;三個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經濟安全;一個穩定:社會穩定。保密審查是各項審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有三個問題需要闡明一下:一是條文順序。《條例》將保密審查放在第二章公開的范圍第十四條,卻在第一章總則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我們認為,保密審查的規定應當放在總則中,次序排列在第七條之前。二是依據缺乏。目前我們開展這項審查工作的最大困難就是手中缺乏相關資料。據有關資料記載,1988年《保守國家秘密法》出臺以后,幾乎每個部委都制定了關于自己的保密范圍文件,共有80多部,如果加上省、市制定的相關文件,數量還不止于此。因為這些文件本身有些就是保密的,我們難以收集,但在進行保密審查時又得以這些文件為依據,所以,建議將這些文件匯編成冊,印發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涉及到的保密問題可以通過加強培訓和保密教育,增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保密意識等途徑予以解決。三是審查期限。根據《條例》規定,保密審查不是答復期限中止事由,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才不計算在答復期限內。《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接到申請的機關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復”,加上轉送、文來文往所需時間,批復時間有可能實際超過三十日,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連延長的期限計算在內不過30個工作日。也許有人認為,這可以通過兩者之間存在的節假日差異進行調濟,我們在實踐中可以這樣操作,但在理論上不能這樣研究。目前,《保守國家秘密法》正在修改,建議作出相應的調整。

3.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審查。征求第三方意見制度,《條例》在第二十三條是為依申請公開而設立的。據此,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所以不需要本項審查。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在邏輯上是不周延的,也體現不出《條例》的前瞻性。對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也要進行是否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審查。另外,存在一個疑問?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時,第三方的答復期限《條例》沒有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是與《條例》銜接規定為15個工作日,還是與行政復議銜接規定為60日,或者與行政訴訟銜接規定為3個月。總之,不能因此而無限期延長。我們的傾向性意見是,一般為15個工作日,此后催請一次并延長15個工作日,如果第三方仍然未作答復,視為不同意公開。

4.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機關需要協調審查。這項審查存在的疑問是協調的期限如何確定?協調未果的信息是否可以不公開?我縣的要求是平行各單位相互協調答復的期限為7個工作日,對協調未果的或者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的政府信息,必要時可以報送縣政府辦牽頭協調確定。

5.是否屬于國家規定需要批準審查。這項審查存在的疑問是批準期限與依申請公開的期限如何銜接?我們的理解是,按規定須經批準才能的政府信息,在未獲批準之前屬內部的,可以此理由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這一點與協調審查是不同的。協調審查中,主動公開與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有,而本項審查中,未經批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是不會主動公開的,只存在依申請公開答復問題。

第8篇

社會保險的信息公開表現出綜合性。既有帶有公法屬性、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范圍,以政府信息形態的公開內容;也有民事平等關系屬性的用人單位對個人的公開內容。這使得社會保險信息公開和知情權保障的議題,兼有公法和私法色彩。社會保險中的信息公開機制,根據《社會保險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表現為以下類型: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的公開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的公開,包括向勞動者個人的告知與在本單位內部的公開兩方面。《社會保險法》第4條第3款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既然個人享有監督所在單位繳費情況的權利,該規定意味著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公開其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的職責。這種公開,僅針對特定勞動者個人,采取“一對一”的方式主要通過告知本人來公開。1999年1月22日出臺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17條第1款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這里,公開的義務主體為用人單位;而公開內容則是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與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在對象上,其公開均針對該單位全體職工,采取“一對多”的方式公示公開。這種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的公開,不論是向特定勞動者個人的公開,還是向單位全體職工帶有內部公示色彩的公開,均屬勞動關系的范疇。在法域規范上,同時受勞動法制、社會保險法制的規范。

2.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機關的公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相關行政機關、部門向社會的公開,向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公開包括:《社會保險法》第79條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2條、第27條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用人單位的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向社會公布,其中就包括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重大違法行為,如在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等。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機關的公開,既有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公開,也有向特定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公開。這些公開均帶有公法屬性,可準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政府信息公開之規定。《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構成該領域信息公開的特別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構成政府信息公開一般法。深入分析可發現,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政機關的公開,均為“向社會公布”,因此屬于“主動公開”的范疇。為此,無論是否有參保人、用人單位或其他主體提出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結果,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重大違法行為,均應主動公開。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公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公開主要包括:《社會保險法》第70條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工傷保險條例》第49條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這是向社會的定期公開。這種公開也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關于主動公開的要求。《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總則”部分第4條即明確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法》第74條更是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記錄,并“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了經辦機構向個人的公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進而規定,參保人查詢個人權益記錄的,可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來進行。此處的公開均為“一對一”的查詢公開或告知本人公開,并內在蘊含著不得向參保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提供的要求。為此,查詢個人權益記錄,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的共同要求。

4.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結果公開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0條第2款,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公開主要形態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社會公開。此處的公開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主動公開范疇,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未能主動公開的,一般社會公眾也可向公開機關提出公開申請,進而獲取相關信息。

5.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2000年8月國家成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這是國家重要的戰略儲備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第71條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要求定期披露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的有關情況。

二、社會保險保密的現有規范

社會保險的個體性信息是僅針對權利主體的公開;對于其他主體和社會公眾而言,一般應予保密。確保其個體信息不被泄露乃至出售,對于用人單位和個人并非無關緊要。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勞動保障公共服務信息安全保護的通知》(勞社信息函[2007]5號)指出,勞動保障部門因履行行政職能而獲取的個人和單位信息,這種信息具有強烈的專屬性,除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能在該個體提出申請時,按照規定程序對本人、該單位提供,而不能向他人、他單位提供或發生泄漏。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檔案局制定的《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第14條規定,對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規提供、抄錄檔案,泄露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行政處分,以及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對個人權益記錄的范圍以及公開和保密予以較為全面系統的規范。中國空前的參保規模與信息化建設的快速推進,使得社會保險信息的安全保障和用人單位、參保人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凸顯,成為面臨嚴峻風險的領域。勞動社會保障部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數據安全管理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31號)所指出的,包括社會保險在內的各種“勞動保障信息新系統覆蓋范圍廣,涉及眾多用人單位和幾億勞動者的相關信息,且信息存儲周期長、傳輸量大”。因此,要注意“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勞動者個人隱私”。信息的公開與保密,存在著多種相關法律的不同理念、原則和規范沖突與選擇的問題。在我國主要體現為保密法與統計法、信息公開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檔案法等領域法律規范的交織、碰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6條將此類信息稱為“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并特別列舉稅費繳納、社會保障和醫療衛生三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門建立起針對本人的依申請公開機制,以及不準確政府信息的更正請求權機制。《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更是以較大篇幅規定了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信息的保密、使用限制。《社會保險法》第81條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接下來,《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法律責任”部分第92條明確了這些機關、機構、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泄漏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包括人員處分和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在此基礎上,為有效保護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還應注意以下方面:社會保險個人信息保密范圍的廣泛性社會保險個體性信息,《社會保險法》表述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社會保險法》第81條、第92條),不限于傳統“個人隱私”之范疇。這如《荷蘭個人數據保護法》的界定,“涉及個人的已被識別或可被識別的任何資料”,均屬個人數據或個人信息。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的界定,雖然其主體是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但其他相關信息也應包括在內,具有一定的廣泛性。社會保險個人信息保密主體的廣泛性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的公開對象僅限于參保個人,但負有保密職責的主體則相當之多。比如,用人單位可獲得參保人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對此用人單位應當向參保職工予以公開,但不得向其他機關、機構、組織、個人泄露;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實施還可能涉及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這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同樣負有保密職責。總體上,負有保密職責的主體既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有社會保險信息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用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換言之,任何組織、個人在行使職權時可能接觸到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的,均負有保密職責。社會保險個人信息公開的特殊性個人權益記錄作為參保人的個體性信息,是政府信息中極為特殊的一個類型。除參保人自己和主管部門合理使用,以及為必要目的允許特定國家機關查詢(比如,公安機關為偵查犯罪所需的情形)之外,其他國家機關、單位、組織、個人一律不得獲取。換言之,即便是參保人所在的用人單位,也不得隨意查詢參保人的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記錄。對于參保人委托其他人員查詢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記錄和其他個體性信息的,可借鑒當事人委托人查詢法院卷宗的機制來實施。一方面,受托人需要取得委托人提供的書面委托材料,該委托文書上應當有委托人的親筆簽字蓋章,并載明委托查詢的內容事項。另一方面,受托人也需要攜帶自己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供經辦機構查證核實。參保人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其中部分信息與用人單位帶有密切關聯。由于參保人的社會保險登記由用人單位負責申請辦理,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因此參保人及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參保人及其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獲得相關補貼的信息,用人單位也可予以查詢。行政機關的轉讓限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18條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并不得違法泄露“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以及“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在用途方面,《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對于相關部門獲取利用社會保險個體性信息作出規范。一方面,該辦法授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基于宏觀管理、決策以及信息系統開發等目的,在必要情況下可獲取使用個人權益記錄;有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等因履行工作職責需要,可查詢獲取個人權益記錄。另一方面,該辦法有對其獲取予以嚴格限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信息機構如非因履職需要的,不得獲取包含可以直接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而其他部門、司法機關申請查詢的,應當明確告知查詢目的和法律依據,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再作決定。其他部門、機關獲取個人權益記錄之后,不得將獲取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作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在此方面,域外在個人信息保護的比例原則可資借鑒移植。比如,《荷蘭個人數據保護法》第9條第1款規定“個人數據的處理不得超出該數據的獲取目的范圍”;第11條第1款規定“個人數據只能按此數據的收集目的或處理目的進行充分的、相關的、適度處理”,第2款則規定“責任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個人數據的收集目的或處理目的的正確性和準確性”。我國今后社會保險個人信息的保護中,也有必要全面引入比例原則的適用。

三、社會保險公開與保密的法律責任問題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相關部門、用人單位在涉及社會保險信息的公開與保密行為中,存在違法或不當的,均應承擔法律責任。其中,既有成為訴訟被告的風險,也有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1.公開與保密涉嫌違法的,參保人、用人單位等可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其情形主要包括,相關部門主動或依申請公開的社會保險政府信息,被認為侵犯到參保人的個人隱私,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受害人可提起行政訴訟。相關部門提供的個人權益記錄等與申請人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準確,要求該部門予以更正,該部門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相關部門對于用人單位、參保人的公開申請、查詢申請予以拒絕或者超過法定期限未答復的,申請人也可提起行政訴訟。但須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參保人認為相關部門未主動公開其負有公開職責、且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并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是應當先向該部門提出公開申請,被拒絕后再提起行政訴訟。

2.社會保險主管部門、經辦機構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用人單位泄漏社會保險個體性信息和其他違法行為,需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框架,由于泄漏個人信息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包括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兩種形態:一是根據《國家賠償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給相關用人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害的,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并構成其中“行政賠償”。相關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的范圍、程序和計算標準,享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泄露信息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9篇

媒體與司法公開存在著既統一又相互制約的關系,要推進司法公開,就對司法工作人員的媒介素養提出了較高要求,要加強司法人員的媒介素養教育有助于推動司法公開。媒介素養教育一般要經歷三個階段:防疫(inoculate)、釋放(liberate)、賦予(em-power)。第一個階段提倡以批判的角度使受眾對粗俗文化產生免疫力。第二個階段開始提倡獨立思考與批判能力相融合。第三個階段則開始注重媒介素養教育要能夠賦予受眾解讀和運用媒介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員是司法公開的主體,是信息的傳播者,從媒介素養教育的角度分析,屬于第三個階段,即賦予,不僅要求司法工作人員能夠準確解讀媒體傳遞的信息,還要學會運用媒體主動傳遞信息。

二、司法人員媒介素養的現實狀況

司法人員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素養,但是與中國受眾目前媒介素養普遍不高的現狀相似,司法工作人員在對待媒體的態度與方式還處于防疫的初級階段,大致可以分為消費型、對抗型、互動型三種。

(一)消費型

這類司法工作者以消極的態度對待媒體,對他們而言,媒體僅僅是獲取信息、參與娛樂的媒介,他們是傳播的對象,也是傳播的終點,大眾媒體傳播的信息無法通過他們進行再次傳播。持有消費性媒介觀的受眾,只接受他們認可的信息,也許會進行思考和批判,但這種思考和批判不會向其他受眾進行反饋。持有這種媒介觀的司法工作者,不會主動參與司法公開,在他們看來,信息傳播是單向的點對點傳播,而不是由點及面的多向傳播,但從傳播效果看,他們往往能保證信息的正確傳播,因為消費性受眾一般不會對信息內容進行轉換。

(二)對抗型

持有對抗型媒介觀的司法工作人員,對待媒體的態度比較積極,他們會第一時間對媒體傳遞的信息進行分析與評判,但這種評判往往帶有一定的偏見。這類司法工作人員通常認為司法公開,特別是通過大眾傳媒進行公開必然會導致媒體審批,從而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因此,他們排斥媒體,并對自己固有的認知結構(觀點和立場),有一種維護、加強的傾向。持有這種媒介觀的司法工作人員,不會主動參與司法公開,對于被要求公開的內容也會持比較抵觸的心態,在他們看來,對于媒體的信息,可以進行適度的過濾,或者說對信息進行修正后再次進行反饋,使之與他們的固有認識一致。

(三)互動型

這類司法工作人員對媒體有比較全面的認識,在他們看來,受眾不應僅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應成為傳播的中轉站,不僅將從被動地接受信息變為主動地獲取信息,還將進而發展成為主動地報道甚至信息。一方面,他們從媒體獲得信息,在對信息進行梳理后向下一級受眾進行傳播,另一方面,他們會主動借助媒體傳播信息。持有這種媒介觀的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公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能夠很好地找到媒體與司法公開的結合點,揚長避短地傳遞信息,既準確傳遞司法公開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審判情況的發生。

三、加強司法人員媒介素養的主要途徑

媒介素養是指人們正確地判斷和估價媒介信息的意義和作用,有效地創造和傳播信息的素養,是一個涉及社會學、心理學等多方面內容的綜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員媒介素養,更好地推動司法公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一)轉變媒介觀念,提高媒介認知為

提高媒介素養的關鍵在于轉變媒介觀念,不管是消費型的媒介觀還是對抗型的媒介觀,問題的關鍵還是對于媒體沒有正確的認識。一是要轉變逃避的觀念,做到積極主動。媒體與司法有著共同的目標,媒體是司法公開的重要載體,對于媒體反饋的問題,要勇敢面對。二是要轉變隱瞞的觀念,做到坦誠相對。接受媒體監督是司法公開的內容之一,通過媒體公開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實,不真實的公開不如不公開。三是要轉變封堵觀念,做到溝通疏導。在新媒體蓬勃發展的今天,他媒體逐漸向自媒體轉變,傳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樹立主動與媒體溝通的意識,抓好傳播的第一時間。

(二)加強學習,提高對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樣性要求加強對綜合知識的學習。一是要加強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司法公開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必須熟悉哪個能公開,哪個不能公開,不然即使能熟練使用媒體也不能確保司法公開準確到位。二是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政治認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政治認知影響著一個人對于信息的認識與判斷。加強學習能夠提升個人政治認識的成熟度,從而提升對于媒介信息的判斷力。三是要注重個人道德修養的錘煉。在自媒體高度發達的今天,把關人職能削弱,如何信息,何種信息,如何解讀信息更多依靠信息者和接受者本人,這就對信息者的個人道德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積極參與司法公開,在實踐中提升媒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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