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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防控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3-10 15: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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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防控論文

第1篇

    我國內河運輸危險貨物的特點

    所謂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及污染危害性等特點,對人和環境會帶來危險或潛在危險的貨物。

    1、內河危險貨物運輸的主要品種

    長江水系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主要品種有:苯、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醇、丁醇、液堿、冰醋酸、硝酸、苯乙烯、醋酸乙烯、乙酸乙酯、苯酚、苯胺、醋酸、甲醛、硫酸、液體硫磺、二氮甲烷、四氯化碳、環已酮、丙烯酸、異丙醇、異辛酸等,品種總數超過6個。

    珠江水系危險貨物運輸品種主要有:硫酸、鹽酸、燒堿、甲醇等。

    2、我國內河危險貨物運輸呈現的特點

    危險貨物運量逐年上升,化學品船舶的運力逐年增加,但大量船體結構不合理,技術狀況落后的老舊危險品船舶仍然從事危險品貨物運輸。

    載運貨品的種類日益繁多:隨著重慶、四川化工基地和鎮江、南通、武漢等化工基地的建設,內河化學品運輸種類從常見的柴油、汽油等貨品逐漸向純堿、氯化銨、燒堿、甲烷氯化物、苯類、酵類等多種類化學品運輸轉變。

    危險貨物運輸船舶呈大型化趨勢:隨著長江沿江各大中城市石化工業的快速發展,化學品運輸船舶呈現大型化發展趨勢,目前,長江最大化學品運輸船舶載貨量已達3T。

    危險貨物載運的流域面積越來越廣: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持續推進,我國西南地區已成為我國重要的化工基地,形成巨大的化學品生產和外銷基地,使得危險貨物運輸的水域從中東部向中西部擴大。

    降低內河危險貨物運輸風險的對策和建議

    修改現行危險貨物運輸船舶規范法規的建議

    對散裝液體貨品,現行規范是CCS《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結構與設備備規范》和《內河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結構與設備規范》;對包裝運輸化學船舶,其技術要求分散在《鋼質內河船舶建造規范》、《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等規范、規則中。相關內容不能充分體現內河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的共性與個性,既不全面也不系統。因此,建議

第2篇

會計作為一門古老的管理科目在現代企業管理工作中發生了質的轉變,會計工作的功能從過去簡單機械的收支管理、現金管理等實務性操作逐漸向參與企業全面管理、為企業決策者和經營者提供決策及管理數據支持的管理層面轉移,因此會計工作自身的水平高低不僅體現了本部門的工作成效,同時也直接影響了整個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而在當前信息化、網絡化、數字化高速發展的背景下,會計信息化成為了熱門議題,但如何真正有效地實施會計信息化是每一個管理者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1.1樹立科學管理意識

會計信息化水平提升是建立在會計工作得到充分重視與配合的基礎之上的,但目前看來,仍然有為數不少的企業管理者因為陳舊落后的管理意識而忽視了不能直接為企業獲得經濟收益的管理部門,尤其是不能真正了解財務會計工作對企業的重要意義。所以企業管理者首先必須端正態度,明確會計工作的重要性,其次還要加強具體的會計知識及理論學習,這樣才能在具體工作中真正起到指導與管控的作用,同時還要對當前應用于會計工作的信息化手段進行充分了解,避免加強會計信息化流于形式、無法發揮實際作用。

1.2推行會計檔案管理雙模式

所謂會計檔案管理雙模式就是紙質檔案與電子檔案相結合的模式,這樣一方面能夠有效提升會計檔案在調閱與信息使用方面的效率與質量,另一方面也能夠避免因人為或非人為原因造成的數據遺失、錯漏與篡改,提升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質量。在會計檔案管理雙模式推行的具體方面,首先要進行會計管理軟件的及時開發與應用,現在市面上的會計檔案管理軟件五花八門,主要有定制軟件與成品軟件兩種,成品軟件的優點在于能夠適應企業一般化的管理工作需要并且在價格方面也相對便宜,其缺點是無法進一步實現功能拓展以及難以完全契合企業的管理要求。定制軟件能夠按照企業的管理工作需要進行功能模塊設計,是為企業管理工作量身定制的專門化軟件,其缺點是如果想要移植會表現較差甚至出現不可兼容的問題,同時會產生從設計開發到人員培訓等一系列支出,所以選擇何種軟件需要企業通過詳細的自我分析及市場定位后做出決定,但不管是何種軟件的使用都應該遵從科學合理適度的原則,切不可盲目攀比、好高騖遠。

1.3加強績效管理

會計信息化的應用與推廣其最終目的仍然是提高企業的會計工作質量,因此在績效考核工作方面也應該進行相應的創新與加強。具體來說,除了需要鞏固原有的在會計人員道德修養、會計工作基礎實務技能方面的考核之外,還要針對會計信息化及軟件操作方面進行內容增添,從而體現出績效考核工作的實際作用,在績效考核體系建設過程中不僅要關注被考核人員的考核成績,更要加強考核結果的分析研究以及與被考核人員的溝通交流,及時獲取一線信息,不斷改革考核工作的內容及手段,確保績效管理工作能夠始終適應企業的具體管理需要。

2加強風險控制的對策

會計信息化在企業會計工作效率提升及全面管理質量提升方面做出了卓越貢獻,但隨著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以及在網絡環境下管理工作方式的轉變,出現了新的風險防控問題。如果無法做好風險管控,那么會計信息化在給企業帶來推進的同時也將造成更大程度的制約與破壞。在會計信息化日益發展的今天,想要切實發揮會計信息化的優勢,我們必須在風險防控方面狠下功夫。

2.1加強監控機制建設

人為風險是指因為會計工作人員職業道德缺失或者工作技能偏低而造成的數據錯漏、遺失、篡改等,從而給正常的管理工作帶來阻礙與影響。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人為因素給企業造成直接破壞的風險,應該加強監控機制建設,監控機制建設的主要內容就是設置以會計信息化人員風險防控為核心的內部審計小組,通過審計人員的監管來加強對人員意識及行為的約束,在審計人員的任用方面應該推行內外結合的模式,即內部財務管理人員與社會專門審計人才共同參與,這樣一方面能夠實現審計工作與企業在會計人員監督約束具體要求方面的契合,另一方面能夠幫助企業更加全面地進一步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流程及會計信息化應用流程,確保會計信息化推廣更加合理與科學。

2.2加強制度建設

制度風險是指缺乏與會計信息化相適應的制度而讓管理工作無章可循,從而出現管理漏洞及問題。在制度建設方面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會計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責任制,嚴格貫徹職務不相容原則,同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推行崗位輪替制度,這樣一方面能夠避免長期任職同一職務而滋生利己意識的危險,另一方面也能夠幫助財務會計人員熟悉相關職務的具體工作內容,幫助其形成全局意識,從而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此外要針對網絡化條件下的會計工作推進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網絡環境下的數據保護及安全管理等級,規范網絡操作的行為,加強對各種硬件設備的保養與管理。

2.3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

風險預警機制建設是確保會計信息化風險防控工作切實開展的重要手段,風險預警機制建立健全應該包括3個方面內容。首先是建立風險防控數據庫,數據庫的信息不僅應該包括企業歷史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風險信息及解決對策,同時還要在全行業范圍內加大經驗積累與數據收集力度,確保數據庫信息能夠最大限度覆蓋已知風險。其次是要就會計數據信息運行進行安全、預警、危險3個等級設置,并根據不同等級做出相應的應對反應。最后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就是要定期開展風險預警及管理工作成效的分析與研究,就現階段的風險防控成績和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及時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同時對下一階段風險防控工作進行目標設定,這樣才能確保風險預警機制始終適應企業會計信息化發展及全面發展需要。

2.4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不論是為了提升企業的會計信息化應用水平還是為了加強企業會計信息化風險的防控力度都必須建立屬于企業自己的優秀人才隊伍,因為管理工作和具體操作不論制度如何嚴密最終都要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人員頭上,因此隊伍建設刻不容緩。現代企業的人員隊伍素質建設不僅應該關心如何用好人,更要關注如何培養人。在人才培養方面首先要實行新型人員檔案管理制度,從職工進入公司開始就為其建立專門化的人員檔案,檔案內容不僅應該包括基本的工作績效、日常表現、出勤率以及績效考核成績,同時還要增加人性化方面的內容,增加與被管理人員的交流時間及內容,不僅要關注他們在本職工作方面的能力與意識,更要關注他們其他方面的技能、專長及創新意識。通過這樣的資料收集,一方面能夠幫助企業更好地了解自己的隊伍及工作人員,能夠更合理地進行崗位調配與調度,同時也能夠讓工作人員獲得更加適合自己的崗位、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而穩定他們的工作情緒,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

2.5加強企業文化建設

企業文化建設是現代企業鞏固管理工作質量的有效手段,現代社會由于社會意識及人員素質的不斷提升,機械粗糙的管理手段已經不適應實際需要。通過文化建設能夠讓會計信息化及風險防控從制度轉變為潛移默化的企業文化,能夠通過日常的滲透及影響讓企業員工更加全面細致地了解何為會計信息化以及會計信息化推廣能夠給企業帶來的好處和風險,進而促使他們更為積極主動地配合各項管理工作,形成管理配合、人人有責的良性環境,幫助會計信息化水平提升及風險防控工作更加有序地開展下去。

3結語

第3篇

資金風險是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受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產生的收益風險,在資金活動中無法達到預期的收益效果,從而導致企業經濟效益受損,企業的償還能力也相對下降。企業資金管理中存在著很多風險,并通過各種不同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從整體上來說主要存在著下面幾種風險模式。

1.1因籌資而產生的風險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日常的生產經營需要流動資金,項目投資需要大量的投資資金。采用合理有效的籌資方式,不僅可以節約籌資成本,還能有效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如果企業舉債過高,在資金沒有有效利用的情況下很可能會因為資不抵債而破產。因此,企業籌資過程會產生風險,負債融資會產生財務風險。

1.2因投資而產生的風險投資風險主要是指企業管理人員在還沒有認清市場發展方向以及發展的需要,單憑個人的經驗而做出的投資。這一種盲目的投資往往會造成實際的收益與預期的收益有著巨大的差異,還會給企業的資金帶來動蕩,從而致使企業投資失敗,讓企業的經濟效益承受巨大損失。

1.3因收益而產生的風險收益風險是指投資者對收益的資本進行不正當的分配而給企業未來的生產經營帶來的威脅。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企業管理人員盲目樂觀的投資,沒有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和運用了不正確的財務管理模式,從而致使少算成本資金和多算利潤收益的現象,造成大量資金流失;投資者的不正當分配也是致使收益風險產生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運營中企業承受過重的成本資金,從而導致企業日常經營無法進行,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

2企業財務資金風險產生的原因

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市場經濟日趨復雜化,形成企業財務資金風險的因素也逐漸多元化,其中最為主要的是市場外部的風險、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不合理決策也就是所說的操作風險、企業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監督體系的缺乏等因素。在競爭愈發激烈的當下,企業想要獲得發展,贏得市場的占有率,就必須建立起一個健全的資金管理體系,科學地加強對企業財務資金管理,嚴謹防范企業財務資金風險的管理,這樣才能使企業得到長遠的發展,在市場中脫穎而出,為企業贏得最大的經濟效益。下面將會詳細地分析當下企業財務資金管理中存在風險原因。

2.1外部環境的風險企業在經濟發展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受到外部環境種種因素的影響,并相對制約著企業經濟的發展,再加上由于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在使我國的經濟在得到發展的同時,也驅使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復雜化,從而致使市場上產生各種不確定的因素,引發企業財務資金管理上的風險。在經濟發展中,外部環境的風險不單單是指市場競爭的環境,還包括自然環境條件和社會環境條件。自然環境條件也就是常說的天災人禍,在日常經營活動中,一些企業還是會遇到因自然災害而產生的風險。社會環境是指人文創造環境,主要是指經濟、文化、政府、市場等環境條件,這些社會環境條件對企業的發展有著重大的影響因素,因為其環境條件具有不確定性和復雜化的特性,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如果不能及時正確地處理這些信息,就會給企業帶來風險造成企業的破產。如在企業經濟中由于應付賬款人無力償還債務而導致的風險,從而加快企業的破產。

2.2企業財務資金管理人員的不合理決策在企業財務資金管理中內部風險也是造成企業財務資金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日常經濟活動,企業的資金管理人員,在沒有明確市場發展方向以及市場的需要,單憑個人的經驗做出決策,從而忽視市場經濟對企業運營影響的重要因素,從而導致企業自身的管理配置跟不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難以適應靈活的市場經濟需求變化,從而致使企業產生無法償還債務、投資失誤的現象,使企業面臨破產的局面和投資項目的收益無法達到預期的盈利而產生的企業財務資金風險。2.3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在企業資金管理中,缺乏健全的管理體制是當下企業普遍存在的現象,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對資金風險缺乏正確的認識,認為在管理中只要做好資金的管理就能有效地防范風險的產生。企業對財務資金防范意識也不強,并沒有就企業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認真思考,并做出相應的改變,從而致使企業各個階層的管理人員對資金風險的不重視,不能使企業在管理制定上得到改進,并建立健全的風險防范體制,也不能使企業高效科學地分配資金,使資金得到最大化經濟效益。其表現是由于企業對內部資金管理制度缺乏系統認識的表現,從而導致企業對資金風險防范的意識降低,相對應的防范能力也隨著下降,因而產生企業財務資金風險,妨礙企業向著更高更遠的方向發展。

2.4缺乏監督體系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只要有財務活動的發生,就必然會產生財務風險,這是市場經濟高速發展下的產物。當下我國諸多企業并沒有建立起健全的財務風險預測、預警、防范以及監控體系,因此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很容易給企業帶來資金的風險。企業的不重視,致使資金管理中不但沒有完善的管理體制,而且缺乏相應的監督體系。企業中還存在著財務人員通過欺詐、投機取巧來騙取企業資金的現象,這一現象的出現主要是因為企業缺乏相應的監督體系,才給了財務人員可乘之機。如果在管理中建立一個健全的監督體系,就能有效防范財務人員的不正當行為。在管理中有了監督體系就可以使企業的管理人員層層相互監督,從而使企業的資金快速、安全、有效的流動,為企業贏得最大化的經濟利益。

3資金風險控制的有效措施

3.1樹立正確的管理觀念,加強財務資金防范意識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壯大,風險也在不斷累積增加,因此企業管理人員在看到企業發展得到的經濟收益的同時,應深入觀察了解企業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做進一步的深究,制定出適合企業長期發展的策略。在發展中不能只看到短期的收益效益,而是將目光更多地放在企業的長期發展中,致力于企業向著更高更遠的方向發展,只有長期的發展才是企業的生存之道。在管理中要想企業得到長久的發展,就必須要樹立正確的管理觀念和加強財務資金防范的意識,從而使資金防范意識在企業各階層中得到貫徹實行,減少企業風險產生的因素,加強管理人員的凝聚力,讓企業全體員工參與到共同防范中來,以保證資金得到有效的應用。

3.2建立健全的監督體系在企業管理中能擁有一個健全的監督體系的企業是非常罕見的,諸多公司存在缺乏健全監督體系的現象。資金管理中一個健全的監督體系,包括對資金的事先監督、事中監督以及事后監督,也就是說必須有一個完善的預測、預警、防范,以及監控體系。這樣才能對資金管理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預測機制就能對一些較為容易出現狀況的經濟項目進行有效的預測,從而使企業盡早地發現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此來防范資金風險,從而企業資金得到有效的進行,還可以有效防范企業中財務人員的不正當行為,保證資金得到充分的利用,為企業帶來最大的收益。如在資金管理中,有了一個完善監督管理體系,在日常運行中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證,因為在管理中每一個管理層將會是息息相關、相互依賴、相互監督的關系,就好比企業管理者的直系不可以擔任財務管理的人員一樣,這樣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現利用職務之便進行舞弊、欺騙企業資金等現象。

3.3企業管理人員應做科學的決策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進行決策時,多數的管理人員都是根據自身的經驗進行決策,并沒有過多地考慮市場的環境以及市場的變化,從而制定出不符合市場發展需要的決策,致使企業的經濟收益受到嚴重的損傷,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還給企業的資金帶來動蕩,使企業無法正常運營。企業管理人員可以通過不斷學習來提高自身能力,完善自身存在的問題,以保證決策的準確性。比如可以通過和其他企業的管理者一同探討如何才能做出更科學合理的決策,將發現的問題提出來,并找出相應的解決措施,還可以參加關于財務管理的討論會,來提升對此科學決策的認識。其實在做決策的過程最重要的是認清市場當下的需要,并以市場發展的方向為指明燈,來做出合理的決策,使企業更好地滿足市場的需要,贏得更大的經濟利益。

4結語

第4篇

關鍵詞:債權出資;資產信用;請求權;瑕疵擔保

公司資本在公司的成立、存續過程中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其不僅是公司法人的財產基礎,也是公司開展有效經營活動的物質保障,還是公司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保證。在學界通說中,一般將公司出資形式分為現金出資與現物出資。現金出資是指發起人或新股認購人直接以法定貨幣單位出資換取公司股份的出資形式,是公司資本構成中的最主要形式。現物出資是發起人或者新股認購人,提供金錢以外的可轉讓財產,作為認購股份的對價的出資形式。本文所要討論的債權出資正隸屬于現物出資范疇。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據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出資規定認同了現物出資的形式,但是要求具備三個條件,即可以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并且法律法規未進行排除或限制。而關于債權出資,公司法以及相關法規與司法解釋并未給予明確界定,而是給了很大的理論探討的空間。所謂債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對公司或第三人的債權向公司出資,抵繳股款。[1]筆者認為,債權出資并未被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所限制,具有合法性;但是由于債權的特殊屬性,因此,可作為出資的債權必須要符合一定的適格性要求;并且,基于債權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性,還要設置相關防范風險機制,只有具備了一定抗風險性的債權才是合格的出資。

1債權出資的理論基礎與現實基礎

1.1理論基礎:資產信用論與資本“增值”價值論

資產信用論的觀點是:“決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資本,相反,公司資產對公司的信用起著更重要的作用,與其說公司的信用以公司的資本為基礎,不如說是以公司的資產做基礎。”[2]

就法律意義而言,資產與資本各有內涵。資產有總資產與凈資產之分,前者是凈資產與負債之和,即所有者的投入與和債權人融資的總和;后者指所有者權益,根據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具體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其中的實收資本就是企業設立時出資人的原始投入,即公司的資本。[3]因此,從概念的外延來看,資產包括了資本。此外,資本是一個靜態的量,而凈資產是個變量。在公司成立伊始,兩者是一致的,而在隨后的經營過程中,如果公司經營妥善,財富增加,則凈資產數額會不斷增加,高于資本;若公司出現虧損且盈余或利潤不足彌補虧損則會出現凈資產減少,小于資本。可以說,公司資本只是公司成立時注冊登記的一個抽象數額,而絕不是公司任何時候都實際擁有的資產。

“資產信用論”認為,資本不過是公司資產演變的一個起點。而公司賴以對外承擔財產責任的恰是公司的資產,而不是公司的資本。公司資產的數額就是公司財產責任和清償能力的范圍,公司的資本再大,也不能擴大公司的責任范圍;公司的資本再小,也不能縮小公司的責任范圍。因此,從實際的清償能力而言,公司資本幾乎是沒有任何法律意義的參數,以資本為核心所構筑的整個公司信用體系根本不可能勝任對債權人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保護的使命。[4]

“資本信用論”還認為,資本自始具有兩方面功能:一是增值的功能,即通過經營使得資產不斷擴大,財富增加;二是債權擔保功能,即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財產責任的保證。但是在資本的該二者功能中,增值功能應當是基本的、主要的,因此,只要是有益于公司發展的,具有經營價值的財產都可以作為出資標的,不應受太多限制。而“資本信用論”則過分強調債權擔保功能,因此,要求資本形式必須具有比較強的償債性(如金錢的償債性明顯強于現物出資),因而否認了一些在實務中具有可操作性的現物出資形式。而實際上,最終公司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是資產而非資本,這反而使得許多富有價值的投資資源無法得到開發,從而打擊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會投資資源的浪費。

目前,學界也多持“資產信用論”,表示公司的信用基礎應進行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的轉化。這也就意味著,過去立法對出資形式做出的刻板、強制、局限的規定缺乏了理論支撐,并與實際所需格格不入,可以放寬直至徹底解除了。既然資本不再擔負債權擔保的使命,股東的出資也就具有比較大的自由性,各類有價值的財產都具有了出資的可行性,這也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1.2債權出資的現實基礎:財富的債權化

一個社會的財產權基本可以分為兩類,即物權和債權;一個社會經濟運動的過程也可以概括為物權和債權之間的相互轉換。[5]這是指,從社會的發展來看,在物資貧瘠、發展緩慢的歷史年代,其社會財富主要表現形態為物權,尤其是不動產物權,如農業社會以土地為最基本最重要的財富,而債權僅僅是實現物權的手段;而在物資豐富、發展日新月異的年代,交易不再是以直接消費為目的,社會財富的主要表現形態成為債權,如近代以來金錢債權成為財富的最主要表現形式。“債權原本不過是物權的手段,但在近代經濟組織中債權本身已成為法律生活的內容。債權已不是達到物權的手段,其自身已成為獨立的經濟力量。在資本主義經濟中,財產與其說是依物權而成立,毋寧說是以債權作為其要素,出現了財產債權化的現象。”[6]再看現代社會財產權多表現為有形財產的合同流轉、無形財產的合同許可等形式,請求權對所有權進行了限制,所有與控制進行分離,多表現為合同之債的權利。我們完全可以說,當今整個社會財富的表現形式就是無數債權的交織,整個社會財富的創造就是一個個債權的生滅過程。[7]

既然債權已經成為社會財富的主要表現形態,具有價值性,而且債權讓與已經是被各國民事立法所予以承認,具有操作可行性,這便給債權出資提供了可能。同時從方便交易的角度考慮,由于債權的財產性表現為一種預期的利益,如不可直接轉化為資本,這意味著必須要等到債權實現轉化成實物或現金才可以出資,這著實不利于社會財富的充分有效利用,且難免會增加時間成本與環節成本。而且在上文論述的前提下,即資產信用對債權出資已予以了肯定,現實的需求不正又是一個強有力的論據嗎?

2可出資債權的適格性要求

過去對債權出資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一方面,債權代表的是一種請求權,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給付行為,而不可以直接支配債務人財產,由于主客觀原因,債務人可能不履行、不能履行或瑕疵履行,因此,債權是否最終得以實現具有不確定性,這將直接危害到公司的資本利益。另一方面,債權出資更容易出現虛假出資的情況。例如,發起人以假債權抵繳股款,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筆者認為,上述反對意見都言之在理,所遇到的問題是基于債權屬性而所不可避免遇到的一些弊端,但是這些并不足以讓我們否認債權出資的合理性,而是給我們在為債權出資進行立法設計時提供了一些警示。在適格性條件的限制下,并非所有債權都可以用來作為出資,只有切實符合適格性要求的債權,才可以用作為出資。

2.1債權出資的立法實踐

2.1.1英國

英國公司法區分了兩種情況。免除公司流動性債務的責任,被視為是以貨幣支付股份或者以貨幣配售股份。然而,如果股份是股東通過向公司轉移其對第三人的債權而配售的,那么它被認為是以非貨幣對價的配售,并且要求法定評估。此外,如果公司對投資者負有債務,他不能通過抵銷債務而取得股份,除非債務已經到期、是流動性的,并且公司同意抵銷。[8]

2.1.2美國

1984年《美國示范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以認可發行股票,而收受的價金,包括能使公司享受的利益。這一發行股票的價金中,利益應做廣義的解釋,涵蓋了責任的減少和請求權的放棄。[9]也就是說,債權出資若是為了減少公司責任,使公司受益的話,即可被允許。另外,《加利福尼亞州公司法》第409條規定可以將債務的免除作為對價發行股份;《特拉華州公司法》第152條規定,公司可以接受股票購買人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債務,該債務是他們應當償付的,至今尚未付清的股票價金。而且,在判例Frankowskiv.Paleimo案中,美國法院確認了“在以消滅公司債務而換發股票的情況下,只須該債權人對其債權金額,與其所換取的股份面值相當者,則該項交易即得認為已有足夠的對價”。[10]

2.1.3日本

日本法沒有明確對實物出資做出明確的定義,僅僅將金錢以外的財產統稱為實物出資財產,也沒有相關法條明確指出債權出資是否屬于實物出資的一種。盡管如此,日本《2005年公司法》中反映了對公司的到期債權可以作為對公司的出資。[11]在股份公司募集股份發行或股份公司新股預約權行使時,對該股份公司的金錢債權,且清償期已屆滿,該債權做股的價額未超過該金錢債權的相關負債的賬簿價額的,則可以作為出資。此外,在股東以對第三人的債權為出資標的,該債權的債務人在清償期屆滿仍未清償時,該股東承擔其清償責任,并且需支付相應利息,并賠償損害。[12]

2.1.4中國

我國在債權出資的立法上并不明確,但是公司法對于出資形式的規定也給債權出資留有了一定的余地。此外,中國公司實務中存在了債轉股的運作。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不僅將債轉股視為國務院為解決國有企業銀行債務而采取的一項特別措施,而且將之擴大到商事領域的出資行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資源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該規定確立了中國債權出資的兩種情形:一種是金融資產管理機構轉化為改制后企業的股東;一種是將企業原有的債權人轉換為改制后企業的股東。[13]但需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企業都能夠進行債權轉股權,該實踐僅僅適用于改制的企業。

2.2可出資債權的適格性規制

縱觀國內外相關于債權出資的一些規定,我們也可以得出一些共性,這是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利益之間相博弈的結果,是根據當前的社會實際與法律需求所得出的。根據這些立法經驗,來進行債權出資的適格性規制,設計出適合我國且合理的債權出資規定已是當務之急。

適格的債權出資的首要要求是,符合關于現物出資的標的物的適格要求。現物出資必須具備4個要件:確定性、現存的價值物、評價可能性以及獨立轉讓可能性。[14]確定性意味著用于出資的標的物必須客觀明確,且加以記載不得隨意變更;現存的價值物要求標的物必須具有價值性,能夠給公司帶來實際利益,且現實存在并不附條件或附期限等限制;評價可能性則是指,對該出資標的物給予客觀的評價是其成為出資的必要條件,該物應當具有可以進行價值評價的可能;獨立轉讓可能性是出資標的物最首要的要求,否則股東無法履行出資義務,這要求股東對出資標的物享有相應的支配權才可以。

其次,基于債權的特性,債權出資仍需要符合相應的債權層面的規制。第一,債權應當到期且可以得到清償,只有到期債權才可以主張還款履行,并且具有其他相關的法律權利;清償可能性則要求債權出資人提供相關債權證明、擔保情況與債務人資信說明。第二,債權應當具有流動性,即非人身性債權,具有可轉讓性;第三,債權出資必須經得公司同意,且必須以公司名義做出,單個股東或股東聯名或董事會名義均不可以成為法律上承認的債權出資。第四,該債權出資對于公司來說,是獲益的。

3債權出資的風險防范

即使對可出資債權作了適格的限制要求,但是如果沒有相應的措施來保障實施,仍然會出現操作層面的風險。債權出資對公司的利益與否,關鍵不是債權出資的可適用性,而是需要保障公司作為受讓人的安全地位,因為債權出資的立法目的旨在于促進公司發展,創造更多社會財富。

債權出資可能導致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債權的真實性問題,即如何防止以假債權出資;二是債權的交付問題;三是債權履行瑕疵問題。

對債權的真實性進行考察,筆者認為,應當在出資標的物的資產評估環節中進行把關。我國公司法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轉為出資的債權應當經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審計和資產評估應當采用同一基準日。債權轉股權的作價金額不得高于該債權經審計確認的帳面值,也不得高于該債權的評估值。[15]此外,公司債權轉股權,債權人應當與被投資公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在協議中,應當載明雙方名稱、住所;債權的形成依據、時間;債權總金額、擬轉為出資的債權數額;爭議解決及違約責任等必要事項,并將協議文本進行相關工商登記備案。另外,在出資人使用對第三人的債權進行出資時,除了簽署上述協議外,被投資公司可以要求出資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最后,若在完備了先前的評估防范但之后,仍然出現了出資不實的情形,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相應追究責任人的民事、刑事責任。

債權的交付在債權出資中尤顯重要,而在實務中,卻可能會存在雙重讓與的“一女二嫁”情形,如何防范。筆者認為,債權出資,其實是個債權轉讓的法律行為,而債權轉讓可以分為交付行為與結果行為,其中交付行為才是債權轉讓的標準,明確這一點有助于防范雙重讓與的風險。具體到公司制度上,當出資的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將以該債權用于出資,并且將債權債務憑證交付于設立中的公司應當說出資人在形式上已履行了出資義務。[16]債權的交付應當是通知債務人并完成權利憑證的占有轉移,至于債權最終能否依債的本旨得以實現,那屬于履行上的責任,債權無法履行時,其出資人應承擔瑕疵履行的責任,而債權的真正歸屬應已屬于公司。

在出資的債權在履行時出現瑕疵時,筆者認為,出資人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之所以強調債權出資股東的責任是基于債權的特殊性,債權擁有價值毋庸置疑,但債權屬于一種期待利益,在債權尚未實現前,即使交付了債權憑證實現了債權轉移,但由于債務人的原因以及其他客觀原因,可能會出現落空。債權出資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性,為避免或然的不利,要求將對第三人債權進行出資的股東承擔擔保責任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換言之,債權出資的最根本問題便是債權能否最終得以實現,而債權出資人無疑是最佳的義務承擔人,這也是與其通過債權出資享有的權利相對應的,就如日本《2005年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在以債權為出資標的,該債權的債務人在清償期為清償時,該股東承擔其清償責任,并且需支付遲延利息,以及賠償相應損失。”此外,本救濟措施是以上兩種風險防范措施的最后一道防線,能夠解決前二者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在債權出資的立法規制中要求為出資債權設置擔保勢在必行。

4結語

能否以債權出資,一是取決于債權出資自身的可行性,二是社會對其的觀念認識。筆者認為,根據前文分析的理論基礎與現實基礎、適格性規制,以及相配套的風險防范措施可以做出結論:債權出資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但債權出資至今在我國立法上屬于模糊狀態,乃是國內對該種制度觀念上還尚陌生,而隨著債權在社會上的地位與作用越來越重要與社會對資本功能的重新認識,社會將會逐漸接受,并且只要在促進交易發展與保護公司利益兩個利益之間獲得平衡,則債權出資的立法條件便會成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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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左傳衛.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10:85

8葛偉軍.公司資本制度和債權人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7.6:64~65

9傅燕娜.股東出資形式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8:179

10武憶舟.以債作股論(中).法學叢刊,147:2~3

11葛偉軍.公司資本制度和債權人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7.6:70

12參見日本《2005年公司法》第207、284、582條

13傅燕娜.股東出資形式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8:176

14[日]志村治美.現物出資研究(于敏譯).法律出版社,2001:134

第5篇

【論文摘要】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一個用途廣泛而又爭議頗多的基本原則,國際社會雖然對這一原則已達成初步共識,但在具體理論研究和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許多盲點和爭議,所以更加確切地說,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法原則。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討論日趨白熱化,主要表現為其適用的規則以及其國際法地位。本文試圖從這兩方面著手,并結合發展中國家的現實狀況以及中國的國情,對國際環境法中的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進行簡要論述。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倫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為第一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最具創新性和影響力的一項原則,并且在諸多國際條約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對此有學者評論到:“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可是不可否認的是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確切表述還尚未形成,由于各國的立場、利益各異,國際間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實質內涵、適用要件乃至其國際法地位均欠缺共識。所以,在國際上對于該原則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許多需要不斷努力的空間。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條件

正如前文所述,風險預防原則僅是一個大的框架體系,具體的內容還需要不斷地填充,所以在適用上還存在模糊性。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法律裁決上的不確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許多學者均提出了幾項在其適用過程中需要遵守的條件,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性。科學的不確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學家對于人類活動對未來各種可能的情況還不能給予充分肯定,如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倍增后的全球與地區效果、轉基因產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等,都屬于科學的不確定性問題。風險預防原則的前提是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對某種活動或事物的危險或損害沒有科學上的肯定性結論。鑒于這種危險的可能存在,我們理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來積極阻止這種危險的發生。科學上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根據常理推斷,一項活動理應會造成某種環境風險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確的科學證據來證明該風險是否會發生;其二,某種風險將會發生或可能已經存在,但無法證明造成該風險的原因為何,即所謂的因果關系不明確。

第二,風險評估的必要進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風險的不可避免,由此我們不得不對風險的系數值進行一定的評估,即對哪些風險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準確的衡量。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風險閥值,也就是說在哪一個維度范圍內應當采取風險預防原則,在閥值之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在閥值之下則可不作為。當然,閥值并非確定不變的,會隨著每一項活動危險性增加的來降低其系數值,即高風險低閥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學者指出:對環境風險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如過度強調風險預防原則,將可能犧牲其它社會福祉,因此,如將其它社會、經濟因素納入考量,對具有科學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性措施,將會是一種高成本的風險管理模式。簡單來說,就是運用風險預防原則來阻止某一活動的進行時是否能產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經濟的或環境的。風險預防原則似乎是保護一種處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風險,但是它是一種粗略的、有時是建立那些各個目標的不正當的方法,這不僅是因為它可能甚至已經被強制運用在某些情況下,其中,風險預防原則很可能會傷害到子孫后代,損害而非幫助那些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們。對此,在《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也有所體現,其表述為: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必須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見,在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適用時,一定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確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舉證責任倒置和嚴格責任原則的運用。即在對該項原則適用與否的問題上,應該由開發者負擔證明他們的行動將不會引起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環境損害的舉證責任。畢竟開發者掌握著較為全面的資料信息,加之通常開發者都是社會的強勢方、經濟基礎扎實,而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的相對人掌握的信息相對匱乏,地位相對較低且經濟基礎薄弱,故很難舉出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這樣一來,如果按照傳統的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相對人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在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過程中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有開發者承擔舉證責任,以此保護處于不利地位的相對人。也就是說,風險預防原則使環境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了。同時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保障了舉證責任的倒置,也激勵了預防可能會產生不確定的環境影響或后果的活動。

三、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

目前學界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還存在一定爭論,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二,認為風險預防原則不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三,認為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對此,我們首先要明確究竟什么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法院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國際習慣法必須滿足兩個要件:“常例”與“法律確信”。推之,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為各國所普遍適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導性的規則。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被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決上已經對此加以適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廠案件”中的運用。此外,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總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軟法的性質,但是軟法也是法律,也應該為各國所遵守,某些國家不遵守該項原則,是其不履行義務的表現,并非是該原則不具有約束力。

支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確認為,雖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對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國對此尚未達成一致,所以不能滿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為軟法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為指導性的規則成為判決案例的依據。

也有一些學者主張第三種觀點,即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本文也持這種觀點。具體依據如下:

首先,從國際條約來看,《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里約宣言》、《魚類協定》等等都對此原則有所表述,但是其內容仍不統一,這對于此原則的適用必然產生不利影響。雖然國際條約是國際習慣法存在的權威證據,但是不能據此就將不具備統一性的原則援引為指導性規則,否則將造成司法的不確定性。其次,從國際判例來看,目前對于該原則的適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案例:“MOX核燃料廠案”、“南方藍鰭金槍魚案”、“新西蘭訴法國核試驗案”、“荷爾蒙牛肉案”、“匈牙利訴捷克蓋巴科斯夫——拉基瑪諾大壩案”。這些案件中均沒有直接表述為“風險預防原則”,而大多表述為“謹慎與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風險預防方法(approach)”。

最后,從國內立法及實踐來看,國際習慣的形成需要有足夠數量且具有統一性和一致性的國家實踐,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國家都存在如此實踐,但至少部分國家應具有此種實踐。德國和瑞士最早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隨后,澳大利亞和美國等國也對此作出相關規定,各國的司法實踐也表明,該原則正在被廣大法院運用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風險預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具備了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達成共識導致把其直接歸入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過于草率,并且其還有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國統一,所以將其認定為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最具有合理性。

四、發展中國家在風險預防原則之下的“窘境”

從表面上來看,無疑風險預防原則起到預防性的作用,減少了一些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該原則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等相關因素,可能導致處于不利國際環境中的發展中國家會因此而遭受發達國家的壓制。主要表現為: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成為借口。由于人類認知的有限性,對于社會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達到完全的了解,不確定性不可能從我們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確定性都是主觀的評判。對于未來的決定,無論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確定性的情況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確定性完全消除才做決定,實際是對現狀的含蓄支持.或是維持現狀的一個借口。風險預防原則就可能成為這樣的借口。加之,發展中國家的財力、物力均不能與發展中國家堪比,所以該原則很可能成為發達國家阻止某些措施實施的借口。

第二,貿易保護主義滋生。在國際貿易中,由于發達國家設置的高壁壘,發展中國家一直都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風險預防原則的濫用,必然會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在WTO的荷爾蒙案例中,美國認為歐盟有阻止海外進口的傾向,因為歐盟禁止牛肉進口,原因只是基于對牛飼料中荷爾蒙含量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又缺乏足夠的科學依據。不管是人、財、物方面都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面臨著這樣的貿易壁壘,那么在國際社會中話語權較小的發展中國家又如何爭奪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張為了避免對環境造成損害,即使被指責為貿易保護主義也在所不惜。但是,披著環保外衣的貿易保護主義卻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風險,因為它破壞了環境風險評估系統的根基。如果基于經濟的原因而忽視有關風險預防原則的科學結論,那么距離完全意義上的貿易保護主義也就不遠了。

第三,風險預防可能帶來新的風險。風險預防原則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風險,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有時應用風險預防來阻止相關措施的實施反而會造成更大的風險。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相關產業采取措施,可發達國家卻以風險預防為借口阻止其運行,潛在的風險被避免了,可發展中國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風險或許比實施該項措施還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電站的建設。盡管運營良好的核電站為那些旨在提高核電站安全系數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電站發生危險的可能性還是不確定的,于是有人認為潛在的危險足以使我們采取措施停止核電站的運行。這樣,核電站的風險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電站卻有可能造成更危險的局面。預防措施本身有可能產生新的風險,正如一位學者所說,“沒有零風險的午餐”。風險預防原則還可能阻礙那些旨在解決風險的科研工作的開展,因為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假如初次實驗失敗就意味著放棄。

五、生態文明建設下的中國如何應對風險預防原則

近年來,我國一直在綠色文明的號召之下發展著我國經濟,在綠色GDP的引領之下一步步向發達國家靠攏。在風險預防原則的旗幟之下,同時也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簡言之,生態文明建設就是克服工業文明弊端,探索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道路的過程。由于我國巨大的人口基數和經濟規模,即使采用各種末端治理措施,也難以避免嚴重的環境影響。所以適時地引入風險預防原則無疑會對環保、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加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領軍國家,在諸多條約都對風險預防原則加以闡述的大前提下,我國不可回避地要面臨著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正如上文所訴,在風險預防原則面前,廣大發展中國家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為了極大程度地克服這些不利,對每一個發展中國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驗。具體應對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風險評估體系。在與大國相抗衡的國際環境之下,如果總是被大國牽著鼻子走,難免會成為該原則的犧牲品。所以不斷發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評估模式成為每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必要任務。只有這樣,才能從科學的角度告訴大國,我所施行的每一項措施都是有科學依據的,都不會達到相應的風險閥值之上。在國際社會中,發達國家總是憑借著自己的科學權威地位告訴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這也往往為大國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現在討論火熱的溫室效應,究竟是大國的詭計還是實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國在說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評估體系,完善自己的科學技術,不斷爭奪自己的話語權,為自己的國家謀福利。

2.綜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對某項活動是否有必要采取預防措施的評估中,必須考慮到該項活動的收益,或者說是禁止該項活動可能帶來的風險。所以在作出每一項具體決策之前,都應該將社會的、經濟的因素考量進去,不斷地運用新的科學觀點來對自己的決策加以考量,使得在應對發達國家的反駁上占有更加強勢的地位。這樣,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增強了管理者的責任感,也增強了管理過程的透明度,使得風險預防原則的決策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6篇

關鍵詞:風險預防原則國際環境法國際習慣法成本——效益分析

一、風險預防原則概述

在現代社會中,經濟水平日益騰飛,社會生活日益復雜化,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可是這些都并不能否認我們每天處在一個無法衡量風險系數的社會環境中的社會現實。從非典到H1N1,從汶川地震到玉樹地震……這些都一直在告訴我們,風險是時刻存在的。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越來越復雜,大自然的無情和新技術的適用都給人類帶來潛在的風險。如何應對各種天災或者人禍造成的風險,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合理的成本基礎上預先防范風險成為當今許多政府的必然選擇,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預防原則也隨之而生。

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環境法中“vorsorgepnnzip”這一概念,并逐漸發展到區域環境條約中,如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發表的《倫敦宣言》就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系統的論述:“為保護北海免受最危險物質的有害影響,即使沒有絕對明確的科學證據證明因果關系,也應采取風險預防措施以控制此類物質的進入,這是必要的”。《倫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為第一個明確闡釋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

對于風險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義在國際習慣法上尚無確定的表述。但是諸多學者均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的第15項原則作為其較為權威的表述,即“為了保護環境,各個國家應該根據各自的能力將風險預防方法廣泛運用。只要存在嚴重的威脅或者不可逆轉的損害,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就不能被作為一個原因來推遲采取阻止環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在其來自l998年《溫斯布萊德共同宣言》:當一項活動對人體的健康或者環境產生危害的威脅時,即使有些因果關系沒有得到科學上的充分確定,也應當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由活動的支持者而非公眾承擔證明責任。在其他國際條約中也還有諸多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表述,例如《聯合國世界自然》中規定:“當潛在的不利影響為充分了解時,活動不應進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的前言部分論述到:“當存在著生物多樣性大量減少或喪失的威脅時,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不應被用來當作阻止‘采取措施來避免或最小化這種威脅’的理由……”;其他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赫爾辛基公約》等等,數不勝數。這些定義都大同小異,均旨在表述:科學并不能永遠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資料以有效保護環境的角色,過度依賴科學證據可能會導致環境保護措施緩不救急,甚至適得其反。所以在科學上的依據尚未充分時,也應當適時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以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因而,風險預防原則便是要求在環境和資源決策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那些明顯的確定的危險,而且對那些較小的缺乏科學確定性的負面影響也應謹慎處之。

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是國際環境法中最具創新性和影響力的一項原則,并且在諸多國際條約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對此有學者評論到:“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可是不可否認的是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確切表述還尚未形成,由于各國的立場、利益各異,國際間關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定義、實質內涵、適用要件乃至其國際法地位均欠缺共識。所以,在國際上對于該原則的實際運用還存在許多需要不斷努力的空間。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條件

正如前文所述,風險預防原則僅是一個大的框架體系,具體的內容還需要不斷地填充,所以在適用上還存在模糊性。為了避免由此帶來的法律裁決上的不確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許多學者均提出了幾項在其適用過程中需要遵守的條件,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性。科學的不確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學家對于人類活動對未來各種可能的情況還不能給予充分肯定,如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倍增后的全球與地區效果、轉基因產品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等,都屬于科學的不確定性問題。風險預防原則的前提是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也就是對某種活動或事物的危險或損害沒有科學上的肯定性結論。鑒于這種危險的可能存在,我們理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來積極阻止這種危險的發生。科學上的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其一,根據常理推斷,一項活動理應會造成某種環境風險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確的科學證據來證明該風險是否會發生;其二,某種風險將會發生或可能已經存在,但無法證明造成該風險的原因為何,即所謂的因果關系不明確。

第二,風險評估的必要進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決定了風險的不可避免,由此我們不得不對風險的系數值進行一定的評估,即對哪些風險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準確的衡量。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風險閥值,也就是說在哪一個維度范圍內應當采取風險預防原則,在閥值之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在閥值之下則可不作為。當然,閥值并非確定不變的,會隨著每一項活動危險性增加的來降低其系數值,即高風險低閥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學者指出:對環境風險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如過度強調風險預防原則,將可能犧牲其它社會福祉,因此,如將其它社會、經濟因素納入考量,對具有科學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性措施,將會是一種高成本的風險管理模式。簡單來說,就是運用風險預防原則來阻止某一活動的進行時是否能產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經濟的或環境的。風險預防原則似乎是保護一種處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風險,但是它是一種粗略的、有時是建立那些各個目標的不正當的方法,這不僅是因為它可能甚至已經被強制運用在某些情況下,其中,風險預防原則很可能會傷害到子孫后代,損害而非幫助那些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們。[8]對此,在《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也有所體現,其表述為: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必須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見,在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適用時,一定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確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舉證責任倒置和嚴格責任原則的運用。即在對該項原則適用與否的問題上,應該由開發者負擔證明他們的行動將不會引起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環境損害的舉證責任。畢竟開發者掌握著較為全面的資料信息,加之通常開發者都是社會的強勢方、經濟基礎扎實,而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的相對人掌握的信息相對匱乏,地位相對較低且經濟基礎薄弱,故很難舉出證據支持自己的觀點。這樣一來,如果按照傳統的舉證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相對人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在適用風險預防原則的過程中應采用舉證責任倒置,有開發者承擔舉證責任,以此保護處于不利地位的相對人。也就是說,風險預防原則使環境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了。同時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保障了舉證責任的倒置,也激勵了預防可能會產生不確定的環境影響或后果的活動。

三、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

目前學界對于風險預防原則的國際法地位還存在一定爭論,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發展成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二,認為風險預防原則不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第三,認為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對此,我們首先要明確究竟什么是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法院公約》中的相關規定,國際習慣法必須滿足兩個要件:“常例”與“法律確信”。推之,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為各國所普遍適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導性的規則。

支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風險預防原則已經被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決上已經對此加以適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廠案件”中的運用。此外,雖然說風險預防原則總某種程度上來說具有軟法的性質,但是軟法也是法律,也應該為各國所遵守,某些國家不遵守該項原則,是其不履行義務的表現,并非是該原則不具有約束力。

支持第二種觀點的學者確認為,雖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對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國對此尚未達成一致,所以不能滿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為軟法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為指導性的規則成為判決案例的依據。

也有一些學者主張第三種觀點,即風險預防原則是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本文也持這種觀點。具體依據如下:

首先,從國際條約來看,《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里約宣言》、《魚類協定》等等都對此原則有所表述,但是其內容仍不統一,這對于此原則的適用必然產生不利影響。雖然國際條約是國際習慣法存在的權威證據,但是不能據此就將不具備統一性的原則援引為指導性規則,否則將造成司法的不確定性。

其次,從國際判例來看,目前對于該原則的適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案例:“MOX核燃料廠案”、“南方藍鰭金槍魚案”、“新西蘭訴法國核試驗案”、“荷爾蒙牛肉案”、“匈牙利訴捷克蓋巴科斯夫——拉基瑪諾大壩案”。這些案件中均沒有直接表述為“風險預防原則”,而大多表述為“謹慎與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風險預防方法(approach)”。

最后,從國內立法及實踐來看,國際習慣的形成需要有足夠數量且具有統一性和一致性的國家實踐,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國家都存在如此實踐,但至少部分國家應具有此種實踐。德國和瑞士最早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隨后,澳大利亞和美國等國也對此作出相關規定,各國的司法實踐也表明,該原則正在被廣大法院運用來作為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風險預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具備了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達成共識導致把其直接歸入為國際習慣法的基本原則過于草率,并且其還有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國統一,所以將其認定為正在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基本原則最具有合理性。

四、發展中國家在風險預防原則之下的“窘境”

從表面上來看,無疑風險預防原則起到預防性的作用,減少了一些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該原則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等相關因素,可能導致處于不利國際環境中的發展中國家會因此而遭受發達國家的壓制。主要表現為:

第一,科學上的不確定成為借口。由于人類認知的有限性,對于社會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達到完全的了解,不確定性不可能從我們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確定性都是主觀的評判。對于未來的決定,無論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確定性的情況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確定性完全消除才做決定,實際是對現狀的含蓄支持.或是維持現狀的一個借口。風險預防原則就可能成為這樣的借口。加之,發展中國家的財力、物力均不能與發展中國家堪比,所以該原則很可能成為發達國家阻止某些措施實施的借口。

第二,貿易保護主義滋生。在國際貿易中,由于發達國家設置的高壁壘,發展中國家一直都處于較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風險預防原則的濫用,必然會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在WTO的荷爾蒙案例中,美國認為歐盟有阻止海外進口的傾向,因為歐盟禁止牛肉進口,原因只是基于對牛飼料中荷爾蒙含量的擔心,而這種擔心又缺乏足夠的科學依據。不管是人、財、物方面都如此強大的美國都面臨著這樣的貿易壁壘,那么在國際社會中話語權較小的發展中國家又如何爭奪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張為了避免對環境造成損害,即使被指責為貿易保護主義也在所不惜。但是,披著環保外衣的貿易保護主義卻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風險,因為它破壞了環境風險評估系統的根基。如果基于經濟的原因而忽視有關風險預防原則的科學結論,那么距離完全意義上的貿易保護主義也就不遠了。

第三,風險預防可能帶來新的風險。風險預防原則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風險,可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有時應用風險預防來阻止相關措施的實施反而會造成更大的風險。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本國相關產業采取措施,可發達國家卻以風險預防為借口阻止其運行,潛在的風險被避免了,可發展中國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風險或許比實施該項措施還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電站的建設。盡管運營良好的核電站為那些旨在提高核電站安全系數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電站發生危險的可能性還是不確定的,于是有人認為潛在的危險足以使我們采取措施停止核電站的運行。這樣,核電站的風險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電站卻有可能造成更危險的局面。預防措施本身有可能產生新的風險,正如一位學者所說,“沒有零風險的午餐”。風險預防原則還可能阻礙那些旨在解決風險的科研工作的開展,因為根據風險預防原則,假如初次實驗失敗就意味著放棄。

五、生態文明建設下的中國如何應對風險預防原則

近年來,我國一直在綠色文明的號召之下發展著我國經濟,在綠色GDP的引領之下一步步向發達國家靠攏。在風險預防原則的旗幟之下,同時也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簡言之,生態文明建設就是克服工業文明弊端,探索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發展道路的過程。由于我國巨大的人口基數和經濟規模,即使采用各種末端治理措施,也難以避免嚴重的環境影響。所以適時地引入風險預防原則無疑會對環保、經濟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加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領軍國家,在諸多條約都對風險預防原則加以闡述的大前提下,我國不可回避地要面臨著如何處理這一問題。

正如上文所訴,在風險預防原則面前,廣大發展中國家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為了極大程度地克服這些不利,對每一個發展中國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驗。具體應對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風險評估體系。在與大國相抗衡的國際環境之下,如果總是被大國牽著鼻子走,難免會成為該原則的犧牲品。所以不斷發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評估模式成為每一個發展中國家的必要任務。只有這樣,才能從科學的角度告訴大國,我所施行的每一項措施都是有科學依據的,都不會達到相應的風險閥值之上。在國際社會中,發達國家總是憑借著自己的科學權威地位告訴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這也往往為大國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現在討論火熱的溫室效應,究竟是大國的詭計還是實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國在說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評估體系,完善自己的科學技術,不斷爭奪自己的話語權,為自己的國家謀福利。

2.綜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對某項活動是否有必要采取預防措施的評估中,必須考慮到該項活動的收益,或者說是禁止該項活動可能帶來的風險。所以在作出每一項具體決策之前,都應該將社會的、經濟的因素考量進去,不斷地運用新的科學觀點來對自己的決策加以考量,使得在應對發達國家的反駁上占有更加強勢的地位。這樣,通過成本收益分析,增強了管理者的責任感,也增強了管理過程的透明度,使得風險預防原則的決策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第7篇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中介,風險防范

金融創新(FinancialInnovation)理論是在創新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之后,西方經濟學界在這一理論框架上進行了補充和延伸。嚴格意義的金融創新是指金融工具的創新,而廣義的金融創新是指金融機構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創造新的金融市場、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調節方式等。

金融創新與銀行角色轉變

過去銀行業務一向偏于靜態與穩定,但受到金融創新的影響,新的金融投資和風險管理策略陸續開發,金融機構也跟著調整其運營模式,不僅借由發行或投資新種金融商品創造收入,也利用新種金融商品從事風險管理。在上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以前,金融中介機構主要是銀行,而銀行所從事的業務種類也非常有限,除了經營存款、貸款、匯兌等傳統業務外,很少經營其它金融業務,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一直很少。

60年代末,國際資本流動速度的加快對布雷頓森林體系所規定的固定匯率制提出了挑戰,各國政府對外匯市場實行資本控制。這一階段銀行的金融創新目的在于逃避各國的金融控制和資本監管,主要有歐洲貨幣、歐洲債券、平行貸款等。在歐洲貨幣市場建立后,金融創新活動層出不窮,其結果是加強了經濟體對金融體系的深化,在原有的金融體系專業分工的基礎上,加速了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的設置,如保險公司、養老基金、住宅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信用合作社和互助基金等。

7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各國開始逐漸放松管制,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這一階段市場創新活動主要有浮動利率票據、中期票據、可轉讓存單、貨幣遠期交易、浮動利率債券、貨幣市場存款賬戶等,其目的在于防范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80年代,能源市場供應過剩、債務危機等使得轉移信用風險、改善銀行信貸質量、降低籌資成本成為當務之急。這一階段的主要創新活動有票據發行便利、零息票債券、互換、期權、期貨、遠期利率、協議等。進入90年代,隨著世界經濟區域化和一體化趨勢,各國金融管制大大放松,金融機構為增強資產之流動性,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

隨著金融衍生商品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的角色從以往單純的間接金融轉變為商品的發行者、商、管理發行者、信托者、增強信用或流動性者、至證券化資產的投資者。例如投資銀行等各種各樣的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它們從事著資本市場的業務,包括證券的發行、承銷與交易,提供企業并購與資產重組、基金管理以及為企業投資融資進行咨詢、顧問等業務,顯然的,為直接融資提供金融服務的正是這些非銀行的金融中介。

因此,商業銀行不僅繼續是貨幣市場、間接融資的主體,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中的作用也在加強,這也使得銀行金融中介和非銀行金融中介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商業銀行正在不斷地改變以往的經營模式,它們一改由原來只經營傳統的存、匯、貸、放,變成經營幾乎無所不包的金融百貨公司。

對創新業務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無論是從金融創新的誘因還是從金融創新的應用來看,最直接的體現是在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即西方所指的表外業務上。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除傳統的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以外,不直接承擔或形成債權債務,不動用或極少動用自身資產,為社會提供的各類金融服務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銀行在辦理這類業務時既不是債務人也不是債權人,而是處于受委托的地位,以中間人的身份進行各項業務活動,它既滿足了經濟社會對商業銀行的需求,又能吸引更多顧客,增加商業銀行的利潤。

從事金融商品創新會為金融機構帶來更多的利潤,但也讓金融機構在承銷和交易過程中承擔了巨大的風險,因此金融機構在從事此些業務時必須了解這些業務的風險,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于金融衍生商品的構成相當復雜,創新或復制后金融商品的風險可能與原產品不一樣,不僅受標的資產的報酬率和風險所決定,同一金融商品對發行者和使用者的風險也不同,并且也依這些商品如何被使用而有所分別。

隨著各國對市場利率、外匯管制的放松,企業為了轉移或消除價格風險、信用風險及擺脫政府的金融管制,金融機構創造了種類繁多的新金融工具進行表外融資,金融創新活動愈演愈烈。以目前的金融創新活動而言,主要集中在資產證券化和新型衍生性金融商品開發上。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它是近30年來全球范圍內被廣泛應用的有效融資和投資工具,是衍生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產物。資產證券化的好處除了增加發行金融機構流動性外,最大的好處即是將證券化之資產的風險加以分割,移轉給愿意承擔風險的其它投資者。

在金融市場上,有些金融資產是缺乏流動性的,如零售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賬款和住宅貸款等,而有的金融資產是富有流動性的,如證券,投資者可以隨時在證券市場上把證券賣出去。對于銀行來說,為了提高資金的效率,有必要將沒有流動性的資產轉變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資產擔保證券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它是以貸款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擔保發行的證券,通過資產擔保證券,銀行將難以流動的資產轉變為可以流動的證券。

創新業務的有效監管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的關系常常是互為因果的。經濟學家凱恩(Kane)認為,嚴格的管制會促使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來規避監管,而金融創新又進一步促使監管部門通過制定新的法規來將新產品納入監管范圍,于是又有新一輪的創新。據此也可以認為,管制和創新會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過程,嚴格的金融管制實際上是金融創新的一種動力。

國際清算銀行下之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1988年7月提出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CapitalAccord),該資本協議之目的在確保各國銀行持有相同水準的適足資本,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提升以金融機構償債能力為主軸的風險監理標準,進而強化國際金融市場之健全與穩定。自此巴賽爾資本協議的優點廣泛地被認可,成為全球金融業界公認的準則。

惟近幾年來,隨著金融環境瞬息萬變,金融國際化與自由化使得金融業務區隔日漸模糊,在金融創新、科技進步與全球競爭力提升下,銀行除傳統存放款業務外,也積極開發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內之各項新種業務,以增加收益來源,但伴隨而來經營風險的管理也就日益重要。有鑒于此,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廣征十國集團及開發中國家之各方意見、并進行銀行量化影響評估后,于2004年6月定稿“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作為舊版的修正。

與舊版相比較,新資本協議除舊版的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外,增加了操作風險之資本計提,即支柱一之最低資本需求,定義銀行資本對風險性資產最低比率仍維持在8%的原則外,將銀行所承受的風險有系統的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操作風險,并允許銀行使用本身發展之風險評估模型或使用外部信用評等機構所提供的評等方式。此外,舊資本協議僅承認少數具有高可信度及可辨識等特色之擔保品與保證,而新資本協議為鼓勵銀行妥適運用信用風險沖銷技術以降低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將承認更廣泛之沖銷技術,包括擔保品、保證、凈額結算、信用衍生性商品等,另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以降低風險性資產,也能達到降低信用風險之目的。

支柱二是監理審查程序要求監理機關對銀行資本分配技術與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量化及非量化評估。作為支柱三的市場約束要求銀行披露其資本比率計算適用范圍、資本內容、風險評估與信息管理、資本適足比率等四類信息,透過市場紀律來督促銀行穩健經營。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提高金融機構的透明度,不但有助于準確評價金融機構的穩健程度和控制系統風險,而且能夠使風險管理較好的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較低的籌資成本和較高的授信額度,從而有助于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舊資本協議之適用對象為銀行業,而新資本協議延伸至金融集團之控股公司。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是大幅提升銀行監理機能的動力,旨在鼓勵銀行改善風險管理系統,而非僅遵守一個狹義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然而,新協定的復雜性、對銀行資本水平的影響與將監理審查程序及市場紀律機能納入基本架構,對監理機關與銀行都將是一大挑戰。概括而言,新版資本協議是銀行提升經營策略的契機,透過正確的衡量與管理風險,塑造出一套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如此銀行將易獲得市場認同、有利股價提高、信用評等升級,并使銀行除現有以資產報酬率及股東權益報酬率衡量整體財務績效外,尚可衡量各項業務的風險調整報酬率,將使績效評估及資本配置更合理化,新資本協議對銀行的運營應會產生重大的附加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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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興智。論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動因及途徑[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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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朱淑珍。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發展中的兩難[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第8篇

關鍵詞:信息;風險投資;博弈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是以股權或準股權形式投資于高成長性和潛在價值的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風險企業,并向風險企業提供經營和管理服務,通過一定的退出渠道,最終獲得預期高額收益的一種中長期投資方式。風險投資運行的主體由投資者(風險資本供給方)、風險投資機構(風險資本運作方)和風險企業(風險資本需求方)三方構成。風險投資運行流程首先是由風險投資機構向投資者籌集風險資本,然后經過篩選決策將資本再投向風險企業,通過幫助風險企業經營運作,資本得到增值,最后風險投資機構通過一定的退出渠道,收回投資和實現投資收益,再將收益回饋給投資者,由此構成一個集融資、投資和退出三方面的風險投資運行機制。[1-2]

從現代信息經濟學的視角,風險投資機制構成了一個獨特的博弈框架。不同主體之間由于信息的不對稱與目標的不一致,必須設計相應的激勵機制以揭示其能力或促進其努力,而這些機制必然反應在實際制度上,筆者正是從這一視角來分析風險投資制度的信息含義,并試圖從內生和外生的角度來提供較低交易成本的解決方案。

一、一個博弈分析框架

為了清晰地體現不對稱信息與風險投資的聯系,筆者從不對稱信息角度來分析風險投資的整個流程,具體考察在每一步驟,是何種信息機制在起作用,并簡單地評論一下相關的研究,筆者的分析框架基本涵蓋了這一領域的重要文獻。

資金從投資者手中出發,經過適當的信號機制,這里基本上屬于信號傳遞,首先到達風險投資機構手中。如果信號機制下遴選的結果,風險投資機構受到投資者的青睞,投資者與風險投資機構就形成一級委托關系。Sahlman、Hay和Abbott、Murray和Marriott等人證實,為了從最終投資者那里吸引資金,風險投資家必須提供必要的“市場信號”來證明自己的行為能力,最終可以通過合同形式加以強化。其次,如果信號機制下遴選的結果淘汰了風險投資機構,資金仍保留在投資者手中。從風險投資機構手中出發,經過第二個信號機制,這里有可能包括部分信息甄別,到達風險企業手中,這樣風險企業與風險投資機構就形成了二級委托關系;如果風險企業遭到淘汰,資金仍保留在風險投資機構手中。Wright和Robbie發現,高度的信息不對稱可能就是導致很多后來很成功的企業一開始會被風險投資機構拒絕,以及只有很少量的風險投資機構在進行早期創業投資的原因。Berger和Udell等研究了如何優化合同設計,以減輕或根除風險投資家和企業家間的問題。再次是風險企業的運作,也即風險企業經歷成長、成熟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風險投資機構可以通過一個學習過程了解風險企業家的能力,從而作出決定由誰來控制風險企業。Yuk-sheechan等[8]與Dirk[9]均提出動態的風險投資模型以解釋這一學習過程。Jeffery認為在締約時風險企業家與風險投資家之間的信息是對稱的,其后不對稱信息才發生。[10]最終,經由某種退出機制,資金自風險投資體系中退出,結束此次資金流動。如果不合乎退出機制的要求,那么資金將滯留在風險企業,等待合適的機會。Lerner[11]與Bernard和Ronald[12]都討論了資本市場的不完美性對創新企業外部融資的影響。

二、契約——內生解決方案

契約經濟學家認為,研究事前的信息不對稱主要涉及如何降低信息成本問題,而研究事后的信息不對稱主要涉及如何降低激勵成本問題。從根本上來講,就是要使用某種契約,改善信息劣勢者的處境,加強對信息優勢者的控制,協調兩者的利益,最終實現雙贏的均衡結果。

1.有限合伙制

在有限責任合伙制下,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合伙事業的經營與管理,一般只能以現金、財產等實物資產向合伙企業出資,承擔有限責任;風險投資家作為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負責合伙事業的經營與管理,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者和風險投資機構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規定:(1)投資方承諾分段投資,保留放棄投資的選擇;(2)對風險投資家的獎勵與他們所創造的業績掛鉤;(3)確保風險企業向風險投資公司變現所投資的股權,確保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返回所有資本金和收益。

可見,有限合伙契約對風險投資者和風險投資家之間利益沖突的地方做了明確的規定,有效地解決了信息不對稱下的道德風險問題:第一,在契約中,首先規定了風險投資基金的壽命期是有限的,這意味著基金投資者保留了重新選擇基金管理公司的權利,若風險投資家行為不端,則下次募集將很困難。第二,風險投資資金不是一次到位,投資者保留了撤消后續資金投入的權利。第三,強制性分配政策解決了對出售投資資產所得收入分配問題,禁止了風險投資家從事一些謀求私利的交易。有限合伙制形式有助于區分風險投資家的優劣:好的風險投資家更樂于接受有限期的投資和與投資業績掛鉤的激勵措施。

2.分階段多輪投資策略

分段投資是指風險投資機構只提供確保風險企業發展到下一階段的資金,對風險企業的業績和狀況進行經常性的評估,并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采用分階段多輪投資的策略,有利于風險投資機構控制人的行為,以減少錯誤決策所導致的潛在損失。風險投資機構一般根據風險企業發展過程不同階段的資金需求和預期收益來安排資金投入,并對公司的前景進行周期性的重新評估。每一輪投資的金額通常限于使項目能達到下一個發展階段為止,并呈與次而增的趨勢。

對風險企業家而言,分段投資即是激勵又是約束:追加投資實際上稀釋了風險企業家的股權,而且比例隨分段投資的次數增加而遞增,而且在企業經營不善時,風險投資家會終止投資,這意味著企業極難再獲得其他投資者的資金支持;分段投資對風險企業家的激勵體現在:一旦風險企業發展目標實現,他們得到的企業股權遠大于從一開始就拿到全部風險資本所得到的股權份額。

3.投資工具選擇

從實證上來看,可轉換優先股是絕大多數風險企業獲取資金的主要方式。優先股特別是可轉換優先股則兼具債務和普通股的優點,在投資成功時,投資者的收益有巨大上漲潛力,在投資失敗時,投資者可在普通股股東之前優先得到資產清償。因此,優先股既可控制投資風險,又有實現高收益的機會,是風險資本的理想投資工具。

以可轉換優先股為投資工具相當于把一部分風險從風險投資機構轉向風險企業家:通過以股權方式替換更高的當期收入,可轉換優先股權使風險企業家敗則一無所有,勝則滿載而歸,而風險企業家對風險的反應程度,可以讓風險投資機構來評價風險企業家的信心和能力,這樣大大改善了風險投資機構的信息條件。

4.報酬體系

筆者討論了在有限責任合伙制下風險投資機構的報酬,一般由固定的管理費和變動的利潤提成費組成。同樣,這種線性的報酬體制也適用于對風險企業家的支付。其報酬可簡單的表述為:

風險企業家報酬=現金收入(固定)+所有權收入(變動)

這樣的一種報酬體系,對風險企業家而言是激勵與約束并存的。一方面,風險企業家持有普通股或股票期權,從根本上來講,股權激勵改變了人的機會集合,使其提高努力程度,降低其在職消費程度。另一方面,這種報酬體系能夠懲罰風險企業的不良業績。如果企業經營不良,管理層可能會一無所獲,而持內部職工股的雇員可能被開除,所有未配給的股權或選擇權都被企業收回。這種獎罰措施,有效地防止了風險企業家追求或有求償權的冒險沖動。

三、機制——外生解決方案

整個風險投資體系是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僅靠內生的契約安排是難以解決全部問題的,而且如果不放置在一個合適的外生機制內,契約的制定與履行成本都是極其高昂的。這就要求我們建立合理的外部機制,或者說一個適宜風險投資發展的軟環境。

1.法律框架

當前,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發展面臨許多困難與問題,這些障礙因素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并且與我國法律制度的建設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加強和完善現行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消除或者減弱這些障礙因素對發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影響。

(1)建立完備的資金準入法律機制。風險投資需要長期資本的投入,因而,在國外通常都是由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機構投資者參與。在我國,應當對現行的養老基金管理辦法、保險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進行合理的修訂,適當放寬對這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允許它們適度地參與風險投資。

(2)完善風險資本組織形式立法。在國外,有限合伙制被認為是最適合風險投資特點的組織形式,然而在國內由于立法的限制,風險投資機構只能選擇公司制或合伙制,較低的激勵與較高的運營成本淘汰了前者,雙重納稅與連帶無限責任又淘汰了后者,因此,需要盡早對我國現行的《合伙企業法》進行修訂,充分重視有限合伙制在處理出資方式和投資者責任形式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立法上將其作為我國新的《合伙企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3)確定政府在風險投資中的作用。目前,政府對風險投資活動的支持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第一,要解決風險投資的市場準入問題,尤其是要解決外國資本進入我國風險投資市場的法律需要。第二,加強政府對國產高科技產品的采購力度。目前的政府采購并沒有體現出產業導向和政策傾斜方面,應盡快制定有利我國高科技產業和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法》,使政府采購成為促進風險投資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2.資本市場

資本市場與風險投資是密切相關的,其作用不僅在于提供了一種機制或者場所,而且它還是風險投資的出發點與歸宿:資本從資本市場流向風險投資機構,再依賴于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的支持,從風險投資機構流向風險企業,再從風險企業流回到二板甚至一板市場。發展風險投資,需要完善資本市場,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設定位于新經濟的二板市場。二板市場或者說創業板市場的建立是為了使那些亟待發展的高科技企業有一個規范、方便的籌資渠道及為使風險投資有一個順暢的資金退出通道,這就有其特殊的要求:較低的“上市門檻”,全流通性市場,完善的監管體系,合理的退市制度,嚴格的上市保薦人制度,等等。2004年6月25日,深圳交易所“中小企業板”開盤,相應的市場模式、上市機制、上市標準、交易制度和監管等都在逐步完善之中。

(2)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風險資本的投資周期一般為3—7年,其流動性較差。資本一旦投入,很難在短期內退出,同時一些持不同判斷的投資家則可能進入。為了滿足資本流動性的需要,應相應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如場外市場、二板市場、一板市場,以提高資本的流動性,保證在風險資本的整個投入期都有一定的進出入機制。

(3)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培育機構投資者。按國際上通行的標準,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之比應為1∶1,而目前我國直接融資僅占全部融資額的9%左右,差距十分明顯,所以直接融資應該是發展的重點。從風險投資的特點來看,直接融資是風險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發展直接融資可以有效地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

3.風險投資家市場

如同完善的資本市場可以反映企業質量,完善的風險投資家市場可以反映風險投資家的質量,這就可以大大緩解風險投資經理人市場中的逆向選擇問題。不僅在風險資本家選擇風險企業時存在事前的信息傳遞,而風險投資家市場則構成了事后的信息傳遞,而這一切的前提就是建立規范的風險投資家市場,這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雙向選擇的市場機制。在風險投資家市場的系統框架下,風險投資機構和風險投資家必須在市場規則的約束下進入市場進行雙向選擇,通過競爭機制構建雙方在市場規則約束下的平等契約關系。在企業家市場中它們是平等的法人和自然人關系,保護了各自的合法權益,防止不正當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發生。

(2)發揮政府對風險投資家市場的宏觀管理職能。政府要有計劃地制定風險投資家市場管理法律、法規,保障公平交易、制止打擊違法活動和不正當競爭,保護國家、風險投資機構、風險投資家的合法權益。政府要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制定風險投資家就業政策,規范和引導風險投資機構人事制度;綜合運用政府職能,調控和引導風險投資家的就業方向和企業的用人機制,實現資源合理配置。

(3)大力發展面向風險投資家市場的教育培訓組織。必須大力發展與風險投資家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教育和培訓組織,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舉辦各類風險投資家培訓組織,使其能夠有不斷的再教育的機會,了解知識經濟時代不斷出現的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做到對風險企業的審查有一定的專業基礎知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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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1.1按照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調整經濟結構

我國經濟制度已經完全從計劃經濟轉為市場經濟,經濟本身的特征,即金融風險的不可避免性,成為目前經濟發展中必須重視的問題,宏觀調控政策以及國家對重要經濟命脈的掌控雖然能夠減少或者延遲金融風險的來臨,但市場經濟機構的健康程度才是規避金融風險的關鍵,經濟結構越健全,流通于市場中的貨幣就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支付危機爆發的可能性就越低。市場經濟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性,為我國經濟結構的全面調整提供方向,產業結構的平衡發展是市場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前提,因此,優化產業結構,增強宏觀調控效果是規避金融風險的第一個策略。我國目前采取的產業集中轉移策略就是產業結構優化的一種表現,2010年,國務院了中西部低于承接產業轉移的意見書,從根本上改變了東南沿海和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結構,這是政府運用貨幣政策的同時綜合運用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區域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謀求全國經濟協調發展,用以防范金融風險的策略;提升人民幣購買力,促進消費,是我國采取的第二項金融風險防范和規避策略,具體表現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不斷協調資源配置,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的方向,引導社會消費能力提升上。例如,國家對節能減排的電器、車輛給予一定的補助和優惠政策,引導公民的消費方向和消費水平、加大社會保障的資源投入力度,使公民更愿意將財富用于社會保險購買、控制房價,按照房地產經營狀況以及銀行承接的房屋貸款情況不斷調整公民購房標準,刺激剛需。

1.2加強對金融行業活動的監管

金融風險的產生于金融行業自身的發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金融行業的系統性特征決定了一旦業內某一家或幾家大型銀行、信托機構發生資金鏈斷裂的問題,則直接引發區域或全國性的金融危機,由于國家間的金融貿易往來,金融危機會擴展到全球。除了經濟結構失衡導致了金融風險之外,銀行監管的失控、漏洞和無力,使銀行投機活動乘虛而入,成為引發危機的導火索。這意味著,加強對金融行業活動的監管,是防范和控制風險的關鍵。內部控制是防范化解銀行風險的根本。在目前操作風險突現的情況下強化內部控制是銀行業自身采取的必要的防范措施。一是在完全識別風險的條件下根據業務處理過程的風險環節建立系統、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起制度防線;二是建立從上而下且相對獨立的內部控制機構,使其能完全行使監督權力,以達到必要的監督效果;三是加強對違規行為的處罰,達到處分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四是加強后續檢查,把日常業務操作和日常業務監督納入檢查范圍,使檢查制度化、經常化。金融行業的活動面向全社會,因此,除了內部控制之外,加強政府對金融行業的管理以及建立社會監督系統也是極為必要的。國家可以通過完善金融法律和法規、進行不定期的會計信息檢查等方法,進一步控制金融行業中的違規行為;而公民則可以通過銀行信息舉報、銀行信譽評估等方式,進行金融活動監督。

1.3改善經濟發展環境

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經濟的一種產業,是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產生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經濟發展的結構、發展規模和經濟發展的階段決定了金融業的業務結構、總體規模和先進程度。所以,一個平穩、健康的國民經濟環境對于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顯得尤為重要。公民參與社會金融行業的發展,為金融風險規避筑起一道堅實的堡壘,來源于社會的資金被集中利用,進而形成社會閑散資金的價值再創造,從而提高國家資金儲備量,使國家能夠有更多的資金用于經濟結構調整。因此,豐富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技術、完善金融服務是進行金融風險防御的有效策略,我國各商業銀行不斷進行金融產品創新,網絡金融的發展也為現代金融服務的進步提供支持,公民通過各種理財產品的購買,不僅能夠滿足自身的財富增值需要,還能夠擁有更多的資金滿足生活的需要,進而形成了國內經濟環境的平衡發展,這是金融行業主動采取措施規避風險、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舉措;全球化經濟局勢的確立使經濟環境發展面臨了來自于國外資本注入的挑戰,同時,國外資本注入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股動力。平衡國際貿易的收支,使全球化經濟局勢成為我國經濟環境發展的有利背景,是目前改善國家經濟發展環境的措施之一,我國目前采取的措施包括向國外進行產業投資,如石油業的跨國發展等,還包括了國外資金技術引進條件的優化,如上海自由貿易區的建立。這些行為都為國際間的金融交流創造了有利條件,也為我國經濟環境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資源。

1.4提高金融行業自身的風險抵御能力

金融危機的爆發給不同國家造成的影響完全不一樣,最近一次金融危機使西方國家普遍遭受了嚴重的打擊,而美國、德國在金融危機中卻能夠迅速脫身,在經濟結構、金融行業活動監管、經濟環境區別不大的情況下,這些國家在金融危機中能夠迅速恢復,最大程度上減免了風險,有賴于國內金融行業自身的風險抵御能力的提高。相較于其他國家,美國和德國的金融行業發展更為科學,為我國防范和控制金融危機提供借鑒,即,通過市場經濟行為和一定的國家政策促進銀行自身進行改革,從而適應銀行規律和銀行全球化趨勢,這是防范和化解銀行風險的基礎。我國金融行業的改革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第一,加快國有銀行的商業化進程,使國有銀行在金融行業的發展當中占據絕對的領導地位,并借鑒商業銀行的組織模式,以科學的、民主化的管理模式促進銀行內部組織結構和管理行為改革,這樣的改革措施能夠使國有銀行迅速調整自身的發展戰略,使銀行內部的管理者、理財工作人員等充分發揮自身工作的積極性,促進銀行自身實力的提升;第二,加強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的職業能力,發展銀行自身對金融危機的研究能力,通過經濟學研究的參與,為金融風險規避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建議,進而從金融行業自身運營過程的調節,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

2.在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中應注意的問題

盡管金融業和經濟具有系統性特征,但在同一時期爆發的金融危機,在不同區域造成的影響不一致,能夠對金融危機進行主動防范和迅速處理的國家、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其前提都是對金融風險形成了客觀的認識。因此,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無論是政府還是金融行業、企業,都應該主動掌握與其相關的資料,為風險預期提供依據;此外,金融風險在不同區域的表現形式不一樣,風險的危害也不一樣,金融行業以及地方政府應該根據區域經濟發展狀況采用合適的防范措施,合理利用資源,有的放矢地應對風險。

3.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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