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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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門診接到貴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xx工商案經聽字[20xx]第19號),對我門診部在xx縣電視臺違規醫療廣告,合并罰款合計xxxx元,為此,申訴請求貴局對我公司的處罰予以減輕,并有以下減輕理由:
一、我門診部屬于首次違法,符合減輕情節。我門診部一貫守法經營,證照齊全并按期準時進行年檢。從無任何違法經營行為,從未受到過工商部門處罰,也無任何用戶投訴。
二、我門診部積極接受并配合貴局對我門診部的查處。貴局在執法中,辦案人員態度和藹、嚴格執法、嚴格遵照執法程序,耐心解釋,說服教育,表現出極高的執法素質。使我門診部充分明白了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因此,我門診部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配合貴局對我門診部的立案調查工作,對違法事實無任何隱瞞,對貴局要求提供的證據積極提供,每次貴局要求配合調查,都是準時到位。并且,對貴局執法無任何異議,絕對服從貴局對我公司違法行為的認定。根據《江蘇省工商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2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貴局對我公司處罰金額過大,造成繳納困難。貴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我門診部處罰xxxx元,處罰確實過重,我門診部認為貴局沒有考慮到我方眾多的依法從輕情節。同時,由于我門診部管理不善,效益低下,已存在嚴重的虧損,我門診部處瀕臨倒閉的邊緣。如果貴局兌現這個處罰額度,我公司確實無力支付。
綜上所述,鑒于我門診部有諸多依法從輕情節和資金極端困難的現狀,希望貴局從以人為本、打造和諧社會出發,柔性執法,給我門診部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門診部保證將在今后的經營中,堅決守法經營,決不再犯類似錯誤。同時,我門診部將積極籌措、繳納罰款,并無條件、全方位配合貴局完成案件的查處程序。
特此申訴。
我是****班的學生***.因為曠課學校給予警告處分。此時我懷著萬分愧疚與懊悔的心態,以及急切懇求院領導的眷顧與從輕處分焦慮,來寫這份撤銷處分申請書。
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追悔莫及。所以這段時間以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更加努力,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現在的我,有很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大學生學習的態度是必須端正;而不是靠投機取巧可以獲得的。人無完人,我會繼續自覺的不斷反省不斷發現并改正自己的缺點。
在之前我從來不認為違紀違規的事情會和自己沾邊,不去認真對待,總覺得無所謂,這次我總算意識到自己所犯的錯誤有多嚴重了。對于這件事,我深刻的剖析了自己的錯誤,我深知問題的嚴重性,影響的廣泛性和對學校的負面影響深度,懇求能在我認知和反省錯誤的同時,給予我幫助和支持,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我能在以后的學習和工作生活中,摒棄惡習,遵紀守紀,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但是這個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鐘,回想自己的行為,我幡然醒悟:在這個崇尚記錄的社會,人的品德的好壞完全比所獲得的知識多少更為重要。在犯了錯誤之后,我找到了老師認識錯誤,接受了老師的引導和鼓勵:希望我不要抱怨別人和環境,要勇敢的去面對錯誤,爭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績來彌補這次錯誤,讓我在犯了錯誤之后,沒有就此頹廢,也沒失去面對未來的勇氣,我自信的抬起頭,并告訴自己要走好以后的路。
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下達以后,我深深的譴責著自己的所做所為,反思了自己之前對待生活、對待學習的態度和觀念,潛心地從自己身上找缺點、查不足;事實上,這一年多以來,我也按老師同學們的希望在努力著,并在生活上和學習上向著那些優秀的學生看齊。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紀律和學習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認真的對待,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上進,關心集體、關愛他人,常和優秀的同學交流!積極參加校系的活動,以一種樂觀積極的態度進行著大學生涯的每一步。
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了很大改變,有較強的紀律觀念,也懂得了身為一名在校大學生,學習的態度必須是端正的,因為學習乃是學生的天職;知識不是靠投機取巧可以獲得的。每個人都有做錯事的時候,重要的是犯了錯誤后怎樣改過自身。 經過將近兩年時間深刻的反醒,我對自己犯的錯誤追悔莫及的同時,所做出的努力和改過自新的表現也得到了老師同學的肯定。 懇請學校領導準予取消處分。我非常感謝學校領導老師對我所 犯錯誤的及時指正,我保證今后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在我身上,相信院領導看到我誠懇的認錯態度也可以知道我對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過態度,相信我的悔過之心,我的行為不是向考場紀律進行挑戰,是自己的一時失足,敬請院領導可以原諒我的錯誤。
此致敬禮
申請人:***
第二條總局各司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嚴格遵循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具體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由總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設立或保留的由總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得授權其他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許可。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情形外,總局各司局不得將總局的行政許可事項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
不得委托除行政機關之外的任何組織、企業和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任何規定未經公布,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依法履行公示義務,可以通過在總局指定地點張貼、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指南手冊、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雜志和政府網站公布等多種方式公示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各項內容。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外,下列內容應當公示:
(一)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及許可證件樣式;
(二)承辦部門及聯系方式(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
(三)需要聽證、招標、檢測、檢驗、專家論證和需要其他行政機關協辦的事項及期限;
(四)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和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五)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六)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
(七)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有異議時可采取的投訴方式(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
(八)公眾有權查詢的材料目錄及查閱方式。
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總局政府網站公示內容為最終有效。
第五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條件、程序和期限。依法變更的,應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制作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申請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無直接關系的內容。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所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條申請人直接提交或按照公示的聯系方式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以公示的受理部門收到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同時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其申請日以郵寄方式為準。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以該機關公示的受理部門收到之日為申請日。對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一般應在受理當場或收到申請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最多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分別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受理申請的司局應于當場或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列出應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應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自存作為補正后的核對憑證。
《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和《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樣式由總局統一制定,分類型編號。《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由各司局自行印制。
第八條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司局通過郵寄方式將《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決定等文件送達申請人的,以文件發出之日(以郵戳為準)為送達之日。
行政許可文件一般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如遇特殊情況,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應在條件具備時以郵寄方式補發行政許可文件。
第九條由兩個以上司局共同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辦司局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會同協辦司局審查、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文件等事項。協辦司局應將需要審查的材料清單事先提供給主辦司局。
《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應當包括協辦司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所需要的申請材料。
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如需延長審查期限的,報經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兩個以上司局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司局應與協辦司局共同確定各自實施行政許可所需要的時限,并按確定的時限完成。
第十一條實施行政許可需要進行聽證的,由受理申請的司局組織,并制作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認可并立卷歸檔。
聽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由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主持人回避的,受理申請的司局應盡快作出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聽證事項涉及公共利益的,應于舉行聽證之日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過總局政府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依法應先經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決定受理后,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初審,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上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申請人對行政許可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由總局法規司負責受理。
第十五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將實施行政許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監督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的記錄立卷歸檔。
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負責統計受理、批準件數,給予通報、行政處罰的件數等。總局法規司負責統計受理處理行政復議的情況,駐總局監察局負責統計受理投訴、檢舉情況和處理情況。
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眾有權查詢的與行政許可實施有關的材料,由實施該行政許可的司局協助查詢。
第十六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負責監督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依據行政許可法及廣播影視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對違法被許可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報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準。
實地核查時,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同行,向被許可人或其委托人出示介紹信。負責核查的工作人員將核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核查人、被核查的被許可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后歸檔。被許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簽字的,由核查人注明在場人員和拒絕簽字原因等。
需要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年檢的,應當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依據。
第十七條已實施的行政許可有依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可撤銷、應注銷情形的,該行政許可實施司局應及時辦理撤銷、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其他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反映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活動,作出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司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總局法規司和駐總局監察局負責監督各司局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可以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核查,也可直接向申請人、被許可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并根據核查結果,
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駐總局監察局負責受理社會投訴和舉報。有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崗位、免職等行政處分。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向總局直屬機關紀委提出建議。
能主動承認錯誤,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并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對其作出從輕、減輕或免除責任追究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除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外,各司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局法規司或駐總局監察局建議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一)擅自設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
(二)在依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四)應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或吊銷行政許可證件未及時撤銷、吊銷、辦理注銷手續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拒絕、妨礙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對于依法先經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有關司局對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加強監督。凡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未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司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將情況通報其所屬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由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和受總局委托的行政機關實施被授權、受委托的行政許可時,執行本辦法。
在王大鎖的舉報下,2009年河南省公安廳組成專案組進行偵查。2010年,在辦理該煤礦采礦轉讓許可和工商注冊登記時未正確履行職責的魯山縣國土資源局和工商局的五名工作人員,均被法院判刑。
2010年2月,魯山縣人民法院一審確認魯山縣工商局的行政行為違法。同年11月10日,平頂山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魯山縣工商局的上訴,維持原判。2011年4月28日,王大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魯山縣工商局賠償其經濟損失2.5億元,此案索賠數額全國罕見。2013年3月14日,南陽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個人煤礦“被”轉讓
地處魯山縣城東北15公里處的梁洼鎮,因其轄區內煤礦眾多,是魯山縣的經濟重鎮。當地部分人靠開煤礦富甲一方,家住梁洼鎮北郎店村的王大鎖也按捺不住發財的欲望,于1995年12月1日取得了位于該鎮北店村四礦的煤炭生產許可證,并開始投資生產。
與其他精明能干、見多識廣的煤老板不同,王大鎖是個老實巴交的農民,也不擅長搞經營。2002年5月18日,王大鎖將北店四礦委托給當地的楊某經營管理,后雙方因合同糾紛,王大鎖將楊某告上法庭。2003年5月20日,平頂山市中院判決解除了他與楊某之間的委托合同,王大鎖收回了煤礦經營權。
吃過一次虧的王大鎖并沒有引以為戒,2003年7月13日,他又和當地的一個生意人王某簽訂了北店四礦承包協議書。合同內容是,礦上經營事務他不得干預,王某給他15%的提成。誰知,合同簽訂后沒幾個月,再生變故。
2004年1月15日,王某在王大鎖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王大鎖的名義與第三人馬某簽訂了北店四礦的資產轉讓書,將北店四礦轉讓給馬某。后經認定,轉讓協議上所謂“王大鎖”的簽字并非王大鎖本人所簽。
2004年3月30日,馬某持北店四礦資產轉讓協議等材料向魯山工商局申請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2004年4月1日,魯山縣工商局就把北店四礦的投資人變更為馬某。2004年4月19日,魯山縣工商局為北店四礦頒發了投資人為馬某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2005年12月16日,魯山縣人民政府下文要求,決定對包括北店四礦在內的31個已經注銷采礦證的煤礦實行關閉。2005年6月11日,北店四礦與北店村福達煤礦簽訂了資源整合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兩個煤礦整合為一個煤礦,擬定企業名稱為“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實際上仍是北店四礦,馬某作為北店四礦的代表人在協議上簽名。
王大鎖認為,此次整合不但違反法律規定,也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王大鎖向有關機關進行舉報,在舉報材料中王大鎖寫到:為將煤礦徹底占有,王某打通了魯山縣工商局注冊股股長安某、魯山縣梁洼鎮工商所所長王某的關系,在魯山縣工商局副局長董某的指使下,由二人出面偽造了一份“王大鎖”簽字的轉讓協議,以10萬元的價格,將自己合法擁有可開采的三個煤礦井口及資源廉價轉讓給了馬某。
2006年6月份,王大鎖向魯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魯山縣工商局給馬某頒發《營業執照》的行為違法。因為種種原因,魯山縣人民法院行政庭不受理此案,后在河南省政法委紀檢督察駐平頂山市工作小組的督促下,魯山縣人民法院才受理此案。2006年8月31日,魯山縣人民法院又裁定中止審理。
終獲刑
為了討回煤礦,幾年來,王大鎖家無寧日,險象環生。先是王大鎖被魯山縣人民法院拘留15天,放出拘留所的當天,他又被別人強行帶到廣西長達一年多,不讓其回家,后他乘看守人員放松警惕時才逃出,沿途要飯從廣西回到魯山縣。他的妻子也被魯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以毆打他人為由送進了看守所。他在家的女兒,被不明身份的人打傷,后來不得不寄居在親戚家中。王大鎖的兒子晚上住在家中害怕,就喚其伙伴晚上陪他同住在家中,夜間被人翻墻入室將他和伙伴毆打,頭部被菜刀砍傷多處,案子至今未破。
在王大鎖四處舉報下,2009年河南省公安廳組成專案組進行調查。魯山縣國土資源局紀檢組長張某、工作人員李某,魯山工商局副局長董某、其他中層負責人安某、王某,因在辦理北店四礦的采礦轉讓許可和工商注冊登記時未正確履行職責,被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新華區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1月至2007年年底,董某擔任魯山縣工商局副局長,主管注冊工作。2004年4月1日,在其審核梁洼鎮北店四礦投資人由王大鎖變更為馬某的注冊登記過程中,違反《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4條“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投資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委托人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的規定及有關規定,在申請人未提交投資人王大鎖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申請書》和委托書及原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批準投資人變更為馬某,并頒發了馬某為投資人的營業執照,致使北店四礦產權變更,造成王大鎖個人財產損失224.13萬元。
法院認為,董某在辦理魯山縣梁洼鎮北店四礦變更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時,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罪。鑒于被告人董某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2009年11月19日,法院一審判處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認定,時任魯山縣國土資源局開發股長的張某,在整合煤礦負責審查材料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按工商部門錯誤的營業執照,以北店四礦馬某作為該礦法人代表,參與煤礦整合,剝奪了王大鎖的采礦權,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系投案自首,且認罪,可從輕或減輕處罰。2010年2月3日,法院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安某和王某等人也分別獲刑。
2010年2月16日,魯山縣人民法院對王大鎖訴魯山縣工商局一案作出行政判決,判定魯山縣工商局的行政行為違法,魯山縣工商局提出上訴。2010年11月10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大鎖認為,兩級法院均判定被告行為違法,因為魯山縣工商局的違法行為,給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自己理應得到賠償。于是,2010年12月8日,王大鎖向魯山縣工商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要求賠償因其失職給他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2.5億元人民幣。2011年3月8日,魯山縣工商局作出不予賠償決定。
工商局攤上大官司
2011年4月28日,王大鎖將魯山縣工商局告到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標的為2.5億元人民幣,此案索賠數額全國罕見。2011年7月10日,河南省高院指定該案由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異地審理。
同年7月15日,臥龍區人民法院開始立案,王大鎖向法庭遞交了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購買炸藥信息的資料,用以證明采煤數量。另外,王大鎖還提交了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國土廳的備案資料一份,以證明其煤礦資源的價值。在庭審中,魯山縣工商局辯稱,我局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直接經濟損失,原告即使有損失,也是承包人沒有按約履行給付義務,與我們工商局沒有任何因果關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的理由是,2003年,原告王大鎖因無力經營,將北店四礦的生產經營權交由王某,并承擔該礦的安全責任及債權債務。2006年3月3日因王某未按協議支付款項,王大鎖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王某支付承包提成款,并終止承包協議。從以上事實可以證明自2003年至2006年6月18日平頂山市中院開庭審理時止,該礦一直在王某手中正常經營,為此,王大鎖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另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是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的憑證。從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18日平頂山市中院開庭審理,到2005年12月北店四礦被魯山縣政府關閉,王某仍在承包經營的有效期內,原告無權利要求行政賠償。再者,工商登記只是對經營者合法經營資格的確認,是一種經營身份的確認,不是所有權的確認,所以不會使企業的所有權改變,企業資產的轉移應由雙方依法轉讓。因此,工商登記不會造成所有權人財產的轉移。
因案情復雜,2012年8月18日,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期三個月。
2012年11月18日,臥龍區人民法院查明,按照《賠償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造成公民法人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被告魯山縣工商局在辦理北店四礦工商變更登記時,在原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投資人王大鎖沒有簽署變更登記申請及委托書的情況下,違法將北店四礦登記在馬某名下。該變更登記行政行為因違法已被魯山縣人民法院和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決撤銷。變更登記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許可、行政確認性質,因此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關于賠償數額問題,臥龍區人民法院認為,新華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決書中認定張某、李某二人因造成王大鎖600萬元的重大損失,對董某、安某、王某的刑事判決書中認定三人因造成王大鎖個人財產損失224.13萬元。可見600萬元考慮了礦產資源價值的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對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補償標準未作規定的,一般在實際損失范圍內確定補償數額;行政許可屬于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實際投入的損失確定補償數額。”而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的就是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行政許可事項,因此不能把600萬元作為賠償依據。
工商敗訴
臥龍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13條的規定,被告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共同違法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與他人違法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中和結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確定被告的行政賠償責任。
王某以王大鎖名義簽訂的轉讓協議也是導致被告魯山縣工商局錯誤登記的原因之一。原告王大鎖已就北店四礦的承包合同糾紛將王某訴至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至今尚未審結。故本案應適用“被告與他人違法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確定被告的行政賠償責任”的規定,適當確定賠償數額。以承擔224.13萬元的40%賠償責任為宜,賠償原告89.652萬元,其他損失應在另案中確定。原告訴訟請求為2.5億元,明顯超出實際損失,因此其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認定,原告所舉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購買炸藥信息資料及該公司在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備案資料,不能證明北店四礦在被告變更登記在馬某名下資產時的價值。同時,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系重組企業,擁有多個礦井,不能將該公司的資產與北店四礦等同。故原告所舉的計算財產損失的證據法院不予采納。原告申請委托專門機構對北店四礦開采現場進行勘驗,并對煤炭實際生產量作出鑒定。該申請忽視了北店四礦先后由王某、馬某、魯山縣偉業煤業有限公司投資經營的事實,即使現在作出勘驗、給出鑒定結論,也不能作為計算原告財產損失的依據。對此申請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30日,臥龍區人民法院判決魯山縣工商局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王大鎖財產損失89.652萬元,駁回原告王大鎖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下發后,王大鎖以應當全賠為由,提起上訴。被告魯山縣工商局認為,王大鎖不具備一審原告主體資格,造成錯誤變更登記的原因是申請人提供虛假登記所致,工商機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提出上訴。
南陽市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作為原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確定的投資人,王大鎖認為爭議的變更登記行為侵犯合法權益而提起行政訴訟主體資格是適格的,上訴人魯山縣工商局在辦理北店四礦工商變更登記時,顯屬違法。且該變更登記行為已由平頂山市中院生效行政判決予以撤銷,爭議的變更登記行為給上訴人王大鎖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的發展觀,進一步創新工作機制,化解社會矛盾,消除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整合力量,全面加強對轄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聯動管理,落實責任,提高效能,讓市民滿意,讓領導放心。
二、實施機構
市新區綜治辦
市交警大隊
市法庭
三、目標任務
目標任務:對轄區道路交通事故,做好基層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機制的銜接,完善基層訴訟與仲裁、行政調處、人民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機制,解決社會矛盾糾紛。
四、實施措施
(一)整合管理資源。
在管理過程中,綜治辦、交警、法庭三部門聯合行動,各司其職,形成合力,提高管理隊伍的綜合戰斗力。通過實現管理資源的共享,進一步提高執法管理工作效能。
(二)加強溝通聯動。
實現聯勤聯動機制,關鍵是構建一個暢通高效的聯絡網。綜治辦、交警、法庭將通過各自部門,將情況通報給聯勤單位,聯合管理、及時處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雙方要加強溝通,了解相互的管理職責,根據實際需要,不斷創新工作機制。
(三)互補管理職能。
根據管理職能和有關法律法規,綜治辦負責轄區各單位的治保部門出面協調本單位當事人之間關系;交警部門主要負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認定、賠償調解等工作;法庭主要負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調解及判決等工作。實施聯勤聯動機制,綜治辦、交警、法庭三部門除嚴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職責外,還要注重相互的協調與配合。
(四)實施步驟
1、人員機構聯動,確保處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機制
無縫對接
為解決交警部門和法庭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機制、
程序不暢等問題,由新區綜治辦、交警大隊、法庭共同成立聯動工作領導小組,分管綜治的管委會領導為組長,綜治辦主任、法庭庭長、交警大隊大隊長為副組長,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設為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聯動工作中的溝通、協調工作。成員單位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座談會,總結聯動工作經驗,研究解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況、新問題。交警大隊定期對人民調解員的法制培訓,提高人民調解的調解能力和法律意識。
2、調解聯動,確保交通事故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化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交警部門的調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案件數量下降。由于交通事故案件通常爭議大、當事人人數多等各種原因,訴至法庭的交通事故糾紛調解率也不高。因此雖然相關法規未將調解作為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但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交警部門要盡可能組織調解,每宗案件調解不得少于2次,兩次調解時間間隔3天以上,并制作調解筆錄。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民事調解過程中,針對被告人積極理賠的情形,可書面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法庭應充分考慮交警部門量刑建議。在調解過程中三部門均可邀請對方相關人員協助調解。為了統一執法力度,法庭制作了《交通事故調解中各項損失計算標準參考》,供交警部門調解時參考。對于經交警部門調解成功的案件,若當事人申請法庭制作民事調解書,法庭在收到申請后2日內審查并制作民事調解書。
3、工作聯動,確保處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效率最大化
提前收集證據材料,確保案件準確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常出現肇事司機與車輛所有人之間存在掛靠、借用、租用、車輛轉讓未過戶、被盜等復雜情況,這給法庭查明事實、確認責任主體造成很大困難。為此交警部門在處理事故發生時,就要有意識、有目的地及時、全面收集相關證據,查明車輛實際所有人、支配人及流轉情況。
提前財產保全,保證權益實現。有的肇事方在事故發生后轉移、藏匿、毀滅財產,致使法庭判決難以執行。為此,交警部門對無法達成調解的案件就直接告知受害人向法庭提請財產保全申請,并將法庭制作的格式化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交給當事人填寫,并告知其訴訟相關事宜。法庭作出保全裁定后,送達當事人及交警部門,由交警部門保管查封車輛至法庭對查封車輛作出處分為止。
協助查扣車輛,多領域合作。為了充分發揮交警部門在查扣控制車輛方面的有利優勢,對非交通事故案件的其他執行案件,法庭如須查扣車輛,交警部門在收到協助查扣通知書后予以配合。
4、救助聯動,確保事故受害人最大限度地得到救濟
為加強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力度,交警部門保管法庭查封車輛時保全期間的停車費用原則上由肇事方承擔,但若肇事車輛依法定程序處理后所得款仍不足支付賠償款的,可由交警部門減少或免除停車費用。對于經濟困難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綜治辦、交警部門和法庭應分別從各自職能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盡可能的減、緩、免受害方預交訴訟費用。
5、宣傳聯動,確保交通安全意識最大限度地普及
為了增強大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從源頭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綜治辦、交警大隊與法庭定期共同舉行交通安全宣傳,并將宣傳教育范圍拓展到社區、工廠、單位、學校和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廣泛宣傳,深入發動。要對新的工作機制進行宣傳,切實抓好內部動員部署工作;對目標任務的實現,要充分調動電視、電臺、報紙等新聞媒體的積極性,加強社會輿論宣傳,獲得市民群眾的支持和配合。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量刑答辯
量刑答辯制是指刑事案件的控辯雙方,在對被告人的具體量刑的幅度上,控方享有量刑建議權,而辯方享有量刑答辯權。從這個定義看,量刑答辯制應包含兩個內容:一是量刑的建議權,也就是求刑權,指公訴人在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犯罪性質的同時,提出較為具體量刑意見的權力,系公訴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某個訴訟環節,在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的基礎上,依法就適用刑罰包括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和執行方式等提出建議。本質上,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的一部分。二是量刑的答辯權或異議權,由辯護人、被告人針對公訴人的量刑建議的內容進行答辯,也:可以提出自己關于量刑的建議。量刑建議權與量刑答辯權系公訴權與辯護權的必然延伸。
司法實踐中,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普遍存在不平衡性,原因有這樣幾個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國刑法在分則條文中對各罪分檔過粗,而造成法定刑幅度過大;刑罰標準過于寬泛,必然導致量刑的不穩定性和不一致性。且量刑彈性條款過多,使法官難以把握。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具有不穩定性。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法官自身的素質、個人經歷、專業素養、知識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對相同或相似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及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大小的理解、判斷存在較大的差異,使得量刑幅度、尺度不一的情況存在。
對于未成年被告人,由于我國立法的缺位,均是參照成年人的量刑標準在執行;未成年人又有著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量刑的彈性更大;在犯罪原因上,不僅有未成年被告人本身的原因,也有社會及家庭的原因;審理及處理宗旨是以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為主,懲罰僅僅是輔助手段,因此量刑時所考慮的因素就更多。
對未成年人犯的量刑,還有一種較特殊的狀況,就是判處非監禁刑的比例較大,量刑輕緩化夾出。據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審判庭在2003―2005年三年統計數據顯示,所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計有347件856人,其中未成年人犯有464人;在這464人中,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單處罰金、免于刑事處罰等非監禁刑的共計187人,占未成年人犯的40.3%。從這些數據看,當然體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輕緩化的特點,以及教育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宗旨,但怎樣把握適用非監禁刑的標準,掌握好量刑的度,以更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仍然是個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綜上所述,對未成年人刑事一審案件在庭審中適用量刑答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以下幾點思考意見。
一、對未成年刑事案件審理中適用量刑答辯的必要性
(一)意義。量刑答辯制是司法公正的體現,有利于完善和健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程序上,沒有經過辯論程序而直接予以判決是不合法的。量刑答辯作為對法官自由裁量制度的必要補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量刑答辯制度的實行是給控辯雙方發表量刑意見甚至進行辯論的機會,實際上增設了一個相對公開的量刑聽證環節,從而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把量刑置于一種無形的監督下,有助于未成年被告人對自己罪行危害性的認識,和對法院判決的理解與服從,有利于改造,也充分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因素具有特殊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或者減輕裁決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因此,全面調查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處罰影響很大。
在現代刑事司法制度中,法官對案件的處罰是中立而消極的,必須經控辯雙方充分陳述、辯論,在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綜合情況基礎上,才能做出對被告人恰當的判決,庭審中只有設立量刑答辯,才能促使控辯雙方對被告人進行全面調查,將社會調查報告中所涉及的內容作為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理由來展開辯論,支撐自己的控、辯理由。法官就能從雙方的意見中獲取對未成年被告人全面和客觀的了解,既防止了對未成年被告人一味地懲罰,又防止了輕刑化的濫用所導致的量刑不當。
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時,適用非監禁刑的情況較多,非監禁刑的適用對未成年被告人較為普遍。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在適用緩刑條件上,它不僅僅需要被告人本人所具備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或者酌定從輕情節,比如偶犯、初犯、沒有惡習、受人邀約、引誘、案發后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度好、被害人予以諒解等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還必須要具備應有的管教監護條件,而且管教監護條件是否具備、條件好與不好,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上有著關鍵性的作用。但就有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為了讓未成年被告人能夠適用非監禁刑,而提供不實的管教條件,甚至提供一些虛假的證明,以使法官相信該未成年被告人具備相應管教條件而判決適用非監禁刑。筆者不否認家長給法院提供這些管教條件是基于積極的態度以及其為幫助未成年被告人走上正道的動機,但不一定對被告人矯治有利,由于是法院單方進行審查,僅停留在書面上,缺乏一個相互辯論的程序,這也有悖于程序公正。
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非監禁刑,需要進行量刑答辯,這也是立法精神的體現。2002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態度較好,具備有效幫教條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訴人應當建議法院適用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二)主觀惡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脅從犯、從犯;(三)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顯過錯,并且請求對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的。”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法庭審理時,控辯雙方向法庭提出從輕判處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免于刑事處罰等適用刑罰建議的,應當提供有關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上述規定明確了對未成年被告人在適用非監禁刑上實行刑罰建議。筆者認為,提出刑罰建議,并向法庭提供書面材料,其最終是要
法庭采納或確認其真實性,因此必然要適用量刑答辯。
(三)關于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判處罰金刑的問題,一直以來對其如何體現平等性以及量刑幅度與經濟狀況的一致性,頗有爭議。依照刑法的規定,罰金刑并未將未成年人排除在外,但對于如何適用罰金刑、如何確定罰金刑數額等,立法沒有限制性規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是將未成年人的罰金數額的起點與成年人相比,降低了500元(成年人是1000元)。但從被告人是未成年人這個角度講,在經濟上是沒有獨立的,沒有履行能力。無疑,繳納罰金的擔子就落在了其父母的身上。大多數未成年刑事案件是侵犯財產類的案件,搶劫案和盜竊案占了未成年犯罪80%以上的比例,故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罰金刑相當普遍。但審判實踐中卻很少考慮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財產狀況,僅比照比成年被告人的罰金數額而主觀判決,隨意性相當大,難以體現刑罰與經濟狀況相統一。更嚴重的是,相同數額的罰金,對于經濟狀況不同的被告人具有不同的意義,這也就是罰金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適用的最大的弊端――不平等性。因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不盡相同,經濟承受能力可能相差很大。同樣是一萬元罰金,家庭經濟狀況好的,可能如九牛一毛,無關緊要,而對家庭經濟狀況不好的,則意味著要傾家蕩產或負債累累,事實上也出現了同樣犯罪情節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對同等額的罰金刑實際感受的痛苦出現極大懸殊,這樣也顯失公平的。
量刑答辯制度可以從程序上解決這個問題,能糾正控辯雙方只注重查清案件事實而不關心其家庭財產狀況,促使控辯雙方針對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收集證據,通過對罰金刑的量刑建議和辯論,讓法官做出公正而合理的判決。
二、量刑答辯在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適用也是可行的
(一)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中都有關于量刑建議的內容。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對量刑建議的態度不一,如英國認為量刑權是法官的專有權力,對被告人處以何種刑罰,是法官和犯人之間的事,控方的任務只是協助法官確定量刑的事實基礎而無權建議處以何種刑罰。美國則不同,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控方有量刑建議權,但量刑建議卻在實踐中被廣泛使用,尤其是在達成辯訴交易的情況下,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往往就是最后的宣告刑。
大陸法系國家,量刑建議制度比較普遍,如在日本,一般檢察官在論述指控時,對具體的量刑發表意見,這叫請求處理。“求刑”指請求量刑,一般要求有具體的刑名、刑期、金額、沒收物、價格等的明示,這是日本刑事訴訟審判實踐中早已被確定下來的訴訟慣例,既是檢察官的權利,又是檢察官的義務。而在德國,檢察官在審判中采取的最重要的步驟是對刑罰的建議,尤其體現在其處罰令程序中。德國的處罰令程序是一種處理簡單、輕微案件的簡易審判程序。《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了處罰令程序,即“在系屬刑事法官、陪審法庭可以不經審判以書面處罰令確定對詢問的法律處分。申請應當寫明要求判處的法律處分。提出了申請就是提出了公訴。”處罰令程序中的申請書要載明案件事實以及所請求裁定的刑罰種類及罰金數額。
縱觀各國對量刑建議的做法,雖各具特色,但也有一些共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量刑建議一般都在法庭上提出(德國的“處罰令申請”例外);(2)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議僅僅是一種建議,不對法官產生具有法律效力的約束;(3)在法官不采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時,檢察官不能以此為由提出上訴(我國為抗訴)。
(二)量刑建議權具有其法理依據。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權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訴機關在行使公訴權時,其內容實際上包括兩部分,一是請求法院對其的犯罪予以確認,行使的是定罪請求權;二是請求法院在確認犯罪成立的基礎上,請求予以刑罰處罰,即量刑建議權(求刑權)。長期以來,公訴人在行使公訴權時,只注重行使定罪請求權,對于量刑問題完全付諸法院,而沒有全面行使法律賦予的公訴權。沒有量刑建議權的公訴權,是一種有缺陷的公訴權。
從立法角度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一條是關于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的條件和如何提起公訴的規定,而其中就將“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作為提起公訴的條件。第160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本條規定的一個方面就是法庭辯論。根據這條規定法庭辯論是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么樣的刑事責任等,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各自意見和進行互相辯論。這些法律條文為公訴人享有和行使量刑建議權、-辯護人享有量刑答辯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適用的有利條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在適用量刑答辯制上,有一個非常有利的條件,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確立了強制辯護制度,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律師的出庭率高,為100%,這就為適用量刑答辯提供了程序和制度上的保障,讓被告人方有足夠的力量抗衡控訴方的指控。
未成年刑事案件在審判原則、程序和實體上,都具有其特殊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重在教育挽救。教育挽救為主的宗旨貫穿未成年刑事案件審理的始終,故法庭辯論還應涉及到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什么樣的處罰對教育挽救更為有利,控辯雙方的對立性和抗爭性就沒有普通刑事案件那樣強烈,其對量刑進行答辯的目的容易得到統一,辯論的焦點也將會圍繞怎樣處罰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最為有利,以及對被告人適用刑罰種類的理由等等,特別是在對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問題上,更能體現量刑答辯的優越性。故在“涉少”案件中,控辯雙方的對抗性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對抗,對抗性的強弱服從和服務于保護少年,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罪人的共同任務。法官的地位是主導性的,其行為是積極、主動,而非消極的。故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審中適用量刑答辯制是有必要且可行的。
三、司法實踐中量刑答辯所有在的問題以及尚需完善之處
(一)量刑答辯制度怎樣在未成年人刑事“暫緩判決”制度中得以體現
“暫緩判決”制度使刑事案件的審與判相分離。這種制度的特點在于經庭審以后只能確定案件的事實及性質,在判決之前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考察對于法官量刑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力。那么庭審中的量刑答辯似乎顯得沒有必要。怎樣將兩者作有機的結合,是司法實踐面臨的一個新的問題。筆者個人認為,只要分清了法官自由裁量權與量刑建議權、量刑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量刑答辯的意見是對法官的裁決提供一種參考意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不受量
刑答辯意見的限制,量刑答辯的意見是控辯雙方對量刑的一種建議,并無法定的效力,也并不妨礙法官正確適用刑罰,對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法官既可以采納也可以拒絕。而“涉少”案件中的暫緩判決案件,由于其程序的特殊性,庭審中量刑答辯仍可進行,而且控辯雙方均可對該案件是否進行暫緩判決、暫緩判決考察期滿后的刑罰適用提出量刑的建議和量刑的辯論,法官可以將雙方的意見作為是否對該案適用暫緩判決的參考意見,在暫緩判決的考察期結束后,法官可在綜合控辯雙方的意見基礎上,結合暫緩判決考察期未成年被告人的具體表現作出量刑裁決。
(二)量刑的具體意見可否由辯護人在法庭上先于公訴人提出來,即量刑建議的主體是單一還是多元的問題
公訴意見中沒有具體的量刑意見,在司法實踐中是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擔心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后,如果法官不采納,會造成公訴人處于尷尬的處境;擔心由于推行量刑建議而加大工作量;擔心量刑建議會干涉審判權而引起法官的反感等等。是否公訴人沒有量刑建議,辯護人的量刑辯護就沒有針對性?就筆者所在法院少年庭對“涉少”案件適用量刑答辯的具體情況看,首先庭審活動是由審判長在駕馭,在公訴人沒有具體提出量刑建議的時候,審判長可以要求公訴人“就具體的量刑發表意見”;如果公訴人消極對待,法庭完全可以讓辯護人就具體量刑發表意見后,再征求公訴人對辯護人量刑的意見。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較為常見。因此量刑建議的主體不應僅限于公訴人,在順序上由誰先提出都是可行的,不能因為公訴人不提量刑建議,辯護人就沒有量刑辯護的機會。公訴人不提量刑建議,那是公訴人自己放棄了其具體量刑建議的行使權。從總的程序來說,檢察機關在書中已載明適用的刑法條款,即使公訴人消極行使量刑建議權,辯護人的量刑意見仍然也具有針對性。
(三)控方量刑建議的具體時間
量刑建議的時間到底在何時較合理。司法實踐中,有的人認為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的訴訟時間越提前,辯護方量刑辯護的機會就越多,效果就越好,因此提議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就提出量刑建議,其具體的量刑意見既可以在書中進行具體表述,也可以以書面的形式在提起公訴時就隨卷移送到法院,辯護方就能盡早為被告人的量刑辯護做好充分的準備。筆者認為,量刑建議的具體時間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而靈活掌握。例如簡易程序的案件,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就可以在時以書面的形式提出,而對于普通程序的案件則完全可以在庭審辯論時提出。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市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范。
依法受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受托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范。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行政執法行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和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一節行政執法機關
第五條本規范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行政執法職權,能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合法批準成立;
(二)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確定的執法職責和權限;
(三)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在編公務人員;
(四)有財政部門預算核撥的工作經費;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除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本機關名稱、執法依據、執法職責、執法人員、聯系方式等情況在本行政區域內通過公眾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執法機關公示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行政執法機關公示的內容應當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過書面方式委托執法。委托執法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機關和受托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二)委托執法的依據;
(三)委托執法的事項和權限;
(四)委托執法的期限;
(五)委托機關和受托組織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委托機關應當在書面委托后10日內將委托執法文書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查。
委托機關和受托組織應當將委托執法的內容在本行政區域內通過公眾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委托執法期限不得超過5年。委托期限屆滿需要繼續委托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重新委托。
第十二條委托機關應當對受托組織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委托機關應當對受托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業務培訓。
受托組織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受托組織超越委托執法權限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責任,由其承擔。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有權機關決定。
第二節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書面申請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創造條件,方便申請人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如實登記申請情況,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的憑證。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口頭申請事項記錄在案,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后,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審查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申請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
(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三)申請的事項;
(四)申請的事實及理由;
(五)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和申請日期;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在申請人更正后立即受理;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在申請人補正后立即受理;
(四)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書面受理決定;
(五)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在履行行政執法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檢查生產經營場所、調閱資料、詢問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嚴禁非法進入公民住宅檢查。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且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進行初步調查取證或者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檢查中遇到緊急情況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履行法定職責,以避免損害結果的產生或者擴大。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對下列途徑發現的案源應當予以登記:
(一)依職權檢查發現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三)其他機關移送的;
(四)依法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登記的案源進行審查,并在3日內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下列處理:
(一)對依據職權檢查發現的案源審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二)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源調查核實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依法告知決定結果。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是本案的證人或者鑒定人;
(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首次調查之時告知行政相對人有權申請回避。
行政相對人口頭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接到回避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并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不予回避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作為執法人員的回避,由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決定。
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回避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停止履行法定職責。
第二十八條行政相對人不服回避決定的,可以向作出該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申請復核一次。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擬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事前告知行政執法行為的主要內容、理由和依據,并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告知其救濟的途徑和期限。
第三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書面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特殊情況下采取口頭方式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
第三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針對需要證明的對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全面、及時、客觀地收集證據。
嚴禁以暴力、脅迫、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取得的證據進行分析、認定,據以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證據應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第三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物品等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第三十四條行政執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未經聽證的,行政執法行為無效,但行政相對人放棄聽證權利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全面、真實地反映聽證過程。必要時應當制作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案卷材料一并上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
聽證筆錄應當作為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處理決定的,應當將行政執法文書當場送達行政相對人;不能當場送達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
第三節行政執法文書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內容合法,格式統一,表述清楚,用語規范。
第三十八條市級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系統統一適用的行政執法文書式樣,明確行政執法文書的適用情形和具體填寫要求。
第三十九條行政執法文書種類和記載事項的設置應當完整,并能全面客觀地反映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據法定的行政執法行為和程序選用行政執法文書。
第四十一條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標注文號。
第四十二條行政執法文書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行政執法行為的真實情況。
行政執法文書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不得遺漏;無需填寫的,應當用斜線劃去。
第四十三條需要闡述行政執法行為理由的,應當在行政執法文書中說明理由,并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主要申辯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作出答復和說明。
第四十四條行政執法文書中引用法律依據應當填寫完整,確需引用到具體內容的,應當引用到條、款、項、目及具體文字表述。
第四十五條行政執法文書不得出現錯別字。
行政執法文書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按規定須由行政相對人確認的,應當由行政相對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行政執法文書修改較多或者需要更改實質性內容的,應當重新制作。
第四十六條一式多頁的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加蓋騎縫章。
第四十七條行政執法文書應當使用公文用紙,按照規定格式印制并按要求填寫。有條件的,應當打印制作。
第四十八條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加蓋行政執法機關印章。印章應當清晰、端正。
第四十九條在空白的行政執法文書上加蓋印章的,實行申請、登記、限量制度。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蓋章后的空白執法文書使用情況的跟蹤監督。
第五十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將行政執法文書歸卷。行政執法文書原則上應當一案一卷。
第五十一條行政執法案卷中的文書材料應當齊全完整,無重份或者多余材料,并做到整潔、固定,便于翻閱。
第五十二條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按規定的順序裝訂并編注頁碼。
第五十三條行政執法文書歸卷后,應當及時移交檔案機構保存。
文書歸檔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材料,不得進行修改。
第四節行政執法禮儀
第五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禮貌待人。
第五十五條行政執法人員按規定著執法服裝時,應當做到衣著整潔,標識齊全。
第五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做到行為規范,不得有飲酒、嬉鬧、賭博等行為。
第五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講普通話。用普通話溝通困難的,可以使用當地方言。
第五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用語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歧視性語言。
第五十九條市級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實際,按照行政執法程序不同環節的要求,制定本系統統一的行政執法禮儀規范。
第三章特殊規定
第一節行政許可
第六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用申請材料中反映的內容相互印證;
(二)將已掌握的信息與申請材料中的內容進行印證;
(三)詢問申請人以及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
(四)調取有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其他機關協助核實;
(六)對有關設施、設備、場地等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勘驗;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向利害關系人送達行政許可征求意見書面通知。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及時反饋給申請人,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有條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設立陳述申辯的專門場所。
第六十二條被許可人需要變更或者延續行政許可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簡化審查程序,方便被許可人。
第六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準予變更或者延續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書面行政許可決定并收回原許可證件,重新頒發變更后的許可證件,或者在原許可證件上標明變更情況或者延續時間。
第六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發現行政許可可能存在應當撤銷的情形的,應當在發現之日起3日內立案,并依法調查核實。
第六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決定撤銷行政許可的,應當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載明被撤銷的事項、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等內容,并告知救濟途徑。
撤銷行政許可應當收回原行政許可證件。
第六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注銷行政許可的,應當作出注銷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第六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作出的準予、變更、延續、撤銷、注銷行政許可的決定予以公示,接受公眾查詢。
第二節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情況;
(二)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等;
(三)法定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予處罰的情形;
(四)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六十九條詢問應當制作筆錄。
詢問筆錄應當交由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詢問筆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更正或者補充,并由被詢問人在更正、補充處按指印。詢問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被詢問人拒絕簽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第七十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
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一致”,并由材料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提供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七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檢查違法行為發生現場,應當制作勘驗筆錄或者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現場檢查應當有行政相對人在場;行政相對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一般應當有見證人在場。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七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抽樣取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抽取的樣品應當當場加封;樣品數量以能夠認定物品的品質特征為限。
抽樣取證時,一般應當有行政相對人或者見證人在場,并出具抽樣取證清單。
抽樣取證清單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抽樣取證清單應當一式兩份,由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各執一份。
第七十三條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對專門技術性問題進行鑒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提供鑒定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明確提出需要鑒定的問題;但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第七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向證據持有人送達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對證據名稱、數量、特征等進行登記后,出具證據清單。
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有證據持有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證據清單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證據持有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證據持有人拒絕簽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證據清單應當一式兩份,由行政執法機關和證據持有人各執一份。
第七十五條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加封,由證據持有人就地保存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保管。
經登記保存的證據,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
第七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行政相對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七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吊銷行政許可證件處罰決定的,應當收繳被吊銷的行政許可證件。未繳銷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公告作廢。
第七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暫扣或者吊銷證照時,行政執法機關與發證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處罰決定生效后及時通知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并將執行結果書面告知行政執法機關。
第七十九條行政處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一)不符合立案條件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完畢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終止執行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行政強制
第八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可以依法實施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不得濫用。實施非強制性管理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強制。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條件,正確適用法律、法規,選擇適當的強制方式,以最小損害被強制人的權益為限度。
第八十一條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查封;
(二)扣押;
(三)凍結;
(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代履行;
(二)滯納金;
(三)劃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十三條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前,行政執法人員需向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在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事后及時報告所屬行政執法機關。
第八十四條實施行政強制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一)發現違禁物品;
(二)證據可能損毀;
(三)行政相對人可能轉移財物逃避法定義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
第八十六條查封、扣押財物的,應當向行政相對人送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告知采取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八十七條查封、扣押財物的,應當有行政相對人或者見證人在場,并制作查封、扣押清單。
查封、扣押清單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查封、扣押清單應當一式兩份,由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相對人分別保存。
第八十八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對查封的財物,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指定行政相對人保管,行政相對人不得損毀或者轉移。
第八十九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延長期限的,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
行政執法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查清事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銀行存款采取凍結的強制措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九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凍結存款的數額應當與履行行政決定所需的金額或者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相當。已被其他機關依法凍結的存款,不得重復凍結。
第九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實施凍結后3日內向行政相對人送達凍結存款決定書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九十三條行政決定生效后,行政相對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書面催告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并告知不履行義務的后果。
經催告,行政相對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第九十五條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夜間和法定節假日實施,但因情況緊急或者行政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行政執法機關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方式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義務。
第九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收取滯納金。
收取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九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劃撥行政相對人的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第九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作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性的行政決定,行政相對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為履行。
第九十九條代履行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告代履行的標的、方式、日期、地點、費用以及代履行人;
(二)在代履行日期的3日前,催告行政相對人履行;行政相對人自動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執法機關、代履行人、行政相對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字。
第一百條在緊急情況下立即實施代履行時行政相對人不在場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事后及時通知行政相對人。
第四節行政征收
第一百零一條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物進行征收征用,其范圍包括:
(一)稅收;
(二)行政收費;
(三)土地、房屋等不動產;
(四)交通工具等動產;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零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征收稅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收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確定的項目、標準和程序執行,不得擅自規定收費的征、停、減、免等事項。
第一百零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收費應當出具書面文書,寫明收費的項目、標準、金額、依據等內容,并說明理由和告知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執法機關要求行政相對人主動繳納費用的,應當公示繳納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
第一百零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收費必須持有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一百零六條行政收費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第一百零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行政相對人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第一百零八條行政執法機關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行政相對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行政相對人。
第一百零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征收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應當給予補償,但行政執法機關征收稅費除外。
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行政征收征用補償的范圍和標準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節行政裁決
第一百一十條具有行政裁決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對自然資源權屬等非合同民事糾紛進行裁決。
第一百一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收到裁決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裁決通知書;申請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允許當場補正。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不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
(三)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受理裁決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執法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明材料。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申請人。
第一百一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相關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行政裁決案件需要公開審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審理前5日內將審理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行政執法機關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核實雙方當事人及其人身份和授權權限;
(二)宣布審理紀律要求,告知雙方當事人在審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三)申請人陳述;
(四)被申請人答辯;
(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
(六)雙方當事人最后陳述。
第一百一十六條審理應當制作筆錄。
審理筆錄應當交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的,由行政執法人員注明情況。
第一百一十七條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行政執法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者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決,并于7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決,重大、復雜的案件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四章行政執法監督
第一百二十條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統一培訓和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證件才能從事執法活動。
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條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案卷進行評查,對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一百二十二條實行行政執法檢查制度。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和監察機關應當每年對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本級政府報告。
第一百二十三條實行行政執法考評制度。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年對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考評,考評情況納入本級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對考評優秀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表彰。
第一百二十四條實行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對于違法行政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進行過錯追究。
對不適合繼續從事執法工作的行政執法人員,由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暫扣或者吊銷執法證件,并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調離執法崗位。
違法行政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規范規定的,由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法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報同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關鍵詞: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措施建議
文章編號:1003-4625(2012)02-0072-03 中圖分類號:F830.45 文獻標志碼:A
自由裁量權是現行法制狀況下之必然,也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中國人民銀行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有效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強金融行政監督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自由裁量權賦予了執法部門和工作人員較大的自由選擇空間,規范和監督不力,將會給腐敗以可乘之,導致執法不公,直接影響到中國人民銀行的形象。因此,必須加強規范和監督,保證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
一、關于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或實施要求沒有明確的規定,或雖有明確規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職權的幅度,由行政主體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結合具體情形自行判斷并做出處理的權力,是行政關的一種自行決定權,是對其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的選擇權。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中,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或者在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結合情勢所需,就有關事項進行權衡、裁量并做出決定的權力也就是人民銀行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從法律設立自由裁量權的初衷來講,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合理性原則。行政關必須在法定限度內,盡可能適當、合理地自由裁量。不適當、不合理的裁量行為是不當行政行為,包括明顯不當、受不相關因素的影響、不符合慣例、不符合傳統或違背公眾意志等行為,嚴重違反合理性的行政行為則是。二是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授權之內。
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活動中,擁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事實認定中的自由裁量權
中國人民銀行對所管理事項的狀況和當事人的行為性質認定酌情裁量,確認有關行為是否違反金融管理秩序,是否需要按程序做出相應處理。如根據《金融統計管理規定》,金融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地、市)以上構和有關部門對該金融構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金融構是否有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行為的認定,規定并不太明確。金融構報送的報表數據不一致,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的差錯或管理不規范的問題,也可能是故意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統計資料。對其行為認定的自由度很大,也就體現了自由裁量的問題。
(二)判定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方面包括目的、動、心理狀態和態度表現等,客觀方面包括時空、對象、方式手段和危害后果等。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金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認真考慮違法情節。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許多法律、法規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較重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但是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中國人民銀行對情節輕重的認定就有自由裁量權。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工作實踐中也制定了一些關于對情節輕重認定的參考標準,如根據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筆數等認定違法行為情節輕重。但這并非法律法規規定,也正是體現了實際執法中的自由裁量權。
(三)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自由裁量權
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人民銀行有權實施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此外還可以通過建議處罰權,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等。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6條規定,人民銀行對金融構的違法行為在區別不同情形的基礎上,可選擇實施不同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均可選擇。罰款處罰幅度也有很大的選擇余地,分為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和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兩種情況。在現有金融法律法規規定中,罰款是用得最多、最廣的一種行政處罰種類,也是運用自由裁量權最頻繁的一種。關鍵要把握兩點:一是不要超出法定的范圍和幅度;二是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不要畸輕畸重,顯失公正。
(四)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
在人民銀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中均存在對時限選擇自由裁量的情況。如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退回報送銀行。人民銀行可以于當日對銀行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也可于第二日審核批準,只要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是否符合條件決定核準或退回即可。這就體現了行政許可中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在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程序中存在大量的時限要求,也都為中國人民銀行提供了選擇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空間。
(五)決定是否采取某種行為的自由裁量權
法律授予人民銀行某種權力,人民銀行可以在作為與不作為之間做出選擇。例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九種行為進行檢查。具體的檢查方式、要求等,有些法規、規章作了具體規定,但有些規定并不明確。同時,對特定金融構的檢查頻率、在什么情況下對哪些構進行檢查也沒有明確規定,也不便具體規定。這樣,在工作實踐中人民銀行就擁有了很大的選擇自,在開展具體檢查時也就體現了自由裁量權。再如,《反洗錢法》第26條規定省級以上反洗錢部門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對“是否采取臨時性凍結措施”做出選擇,這就體現了中國人民銀行在采取強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權。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在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決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三、中國人民銀行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表現
在實際執法實踐中,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往往會與關系案、人情案聯系在一起,自由裁量權會成為腐敗的突破口。中國人民銀行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主要有以下表現。
(一)濫用自由裁量權
由于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存在錯誤認識,或者為達到某種不當目的故意濫用自由裁量
權,從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立法初衷。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利用自由裁量權假公濟私、等。
(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
對某一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了多種處罰種類,同一處罰種類又規定了處罰的上限和下限,或只規定了下限。在實施具體處罰時,出于多種原因,對同類違法行為處罰出現畸輕畸重,顯失公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對違反反洗錢規定的行為可以根據《反洗錢法》第32條區分不同情形對金融構處以20萬-50萬元的罰款,對致洗錢后果發生的,可處以50萬-500萬元的罰款。這個裁量彈性都很大,如果反洗錢執法部門不根據具體案情慎重考慮、綜合權衡,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雖然并沒違反法律規定,但違背了法律的公正精神,違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
(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有的法律對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規定不明確或未規定,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執法人員便可以自由裁量。對于有明確期限要求的,可能出于不正當的原因,行政關有時會選擇在期限到期前履行。這都會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嫌疑,也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違反了行政管理中的效率原則,也不符合打造服務型關的要求。
(四)錯誤行使自由裁量權
有時法律法規并沒有授予執法者自由裁量的權力,而執法者誤以為授予了并按他的理解進行了自由裁斷,這就是錯誤行使自由裁量權。還有的因對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理解不正確而錯誤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如《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了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和不予行政處罰的條件,但有的執法人員可能出于錯誤的理解,以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檢查、整改措施較到位等為理由,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四、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措施
要保證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障人民銀行公正執法、廉潔履職,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強內部控制。
(一)縮小自由裁量權的選擇彈性,從源頭控制
新的法律法規出臺后,需要由人民銀行制定實施細則的,應盡快制定實施細則,以保證新法律、法規的操作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規章及有關實施細則要處理好條文的“彈性”和執法的“可操作性”的關系,盡量做到明確、具體,減少“彈性”,從源頭上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做出限制。通過加大立法解釋力度,及時彌補立法缺陷,避免出現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和省會中心支行可結合地域實際對轄區的行政執法工作制定指導意見,可對罰款類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行階次制度,將違法行為分為不同等次,確定對應的罰款幅度,盡量縮小自由裁量的選擇空間。
(二)提升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從主體控制
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執法人員本身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理解,依賴于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同時,領導對法律的重視程度和依法行政的意識對單位的執法水平起著重要的影響。要健全學法制度、加強法制教育,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大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法律水平,使執法人員能夠準確把握法律法規條文,善于把具體案件實踐與法律原則融會貫通,準確定性,忠實于立法本意。要努力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促使執法人員以公共利益為執法的最高利益和最終目的,堅持對法律負責、對管理相對人負責,實事求是,秉公盡責,不謀私利,正確運用自由裁量權。
(三)嚴格行政執法程序,從過程控制
設定嚴格的行政執法程序可以預防行政人員無故拖延行政行為,避免執法人員選擇不適當的手段、范圍、幅度來加重行政權力客體的義務,可以防止憑借手中職權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減少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觀隨意性。在行政活動中,執法人員要嚴格執行程序要求,保證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請求舉行聽證權、行政救濟權等權利,通過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利,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一、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注冊登記條件,優化各類市場主體準入政策
(一)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
1、企業申請冠市名取消注冊資本限制,由注冊登記受理機關簽署意見,報市工商局核準;企業申請冠省名的,取消注冊資本限制,由注冊登記受理機關簽署意見,經市局審核后報省工商局核準;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后一級行政區劃同級工商局直接核準。
2、知名企業在咸設立使用其字號(商號)的子公司、控股企業,允許將其名稱中的字號(商號)置于行政區劃之前;馳名商標或知名字號所有人投資開辦企業,允許在企業名稱中突出使用其商標或知名字號,將企業名稱的字號或者字號加行業置于行政區劃之前。
3、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允許企業名稱不含“行業特點”。
4、經雙方同意并提交使用協議文件,公司制企業名稱可使用知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通稱或簡稱。
5、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整體改制為公司申請保留原名稱的,可在原名稱后加組織形式,也可在營業執照上附注原名稱(保留期限為2年),使企業的商業信用和其無形資產得以延續和發展。
(二)放寬企業注冊資本分期出資期限
1、注冊資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在法定出資期限屆滿前無法按期出資的,經全體股東同意、公司申請,允許其出資期限延長一年。
2、對守法經營,確因資金緊張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按時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企業申請,并在商務部門變更批準證書后,允許延長出資期限。
(三)放寬注冊資本分期到位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條件。注冊資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出資期限屆滿前注冊資本未全部到位的,股東可以轉讓股權,也可以吸收新股東入股增加注冊資本(新股東出資須全額到位)。
(四)放寬公司增資對貨幣出資比例的限制。公司在申請增加注冊資本時,按照有利于申請人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則靈活掌握。貨幣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既可以按增加部分注冊資本計算,也可以按增資后公司總注冊資本計算。
(五)放寬私營企業集團設立條件。母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且具有2個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以申辦企業集團。
(六)簡化國有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登記手續。國有企業改制時,其注冊資本經國有資產主管部門確認后,允許不再提交驗資報告;股份合作制企業申請改制為公司的,原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時提交的驗資報告產權明晰,界定清楚的,不再重復提交驗資報告。
(七)支持外埠企業在咸經營。外埠(外地)企業在咸設立的非經營性辦事服務機構和建筑企業在咸承包工程的,不辦理營業執照。外埠(外地)企業辦事機構自愿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可按企業分支機構予以注冊登記。建筑企業在咸承包工程,自愿申請辦理工程項目地營業執照的,提交其法人企業建筑企業資質證書,按企業分支機構注冊登記。
(八)放寬企業住所和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證明材料。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時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有困難的,可由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或村委會及其他能夠證明該住所、經營場所權屬的機構出具使用證明。
(九)支持個體工商戶擴大規模經營。支持、引導有經營能力的個體工商戶依法向生產經營規模化、組織形式企業化發展。對符合企業設立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型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的,填寫《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表》,按變更登記程序辦理。申請保留原名稱的應予保留。
(十)放寬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企業、個體工商戶自主選擇經營范圍,除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未規定準入條件和登記前置審批、又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其經營范圍一般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大類或中類核定;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登記。新興行業經營范圍用語可以參照政府規范性文件中有關新興行業的表述或習慣表述。沒有參照表述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先行登記,有規范性表述后,予以規范,免收變更登記費。
(十一)放寬籌建企業登記限制。
1、為方便企業籌建需要,對籌建時間長且前置審批較為復雜的企業,除前置許可證明文件外,其他登記資料齊備,可先核發營業執照,將經營范圍暫定為“經營項目籌建”,待完成有關審批后,再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籌建期間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對籌建期間依法需要進行一定期限試生產經營才能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可根據有關行政許可部門允許其試生產經營的文件,核發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經營項目試生產經營”,并加注試生產經營期限。試生產經營期間的生產經營規模,以滿足有關行政許可部門評估驗收需要為限。
(十二)放寬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比例限制。外商出資在25%以下、且經營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可注冊登記為外商投資企業,在營業執照中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的字樣。
二、立足職能,積極拓寬企業出資融資渠道,幫助中小企業解決貸款融資困難
(十三)拓寬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1、除外商投資企業外,投資人可以用其持有的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出質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作價出資,在投資設立新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增加其注冊資本。
2、鼓勵科技人員創業,允許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作為資本出資。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可以以知識產權形式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凡能提權權屬證明材料、可依法轉讓的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經評估作價,其所有人可以以該項技術作為股本金出資。
(十四)規范發展產權交易市場,不斷創新交易方式和品種。引導非公有制企業產權合理流動和股權結構的合理調整,推動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融資
(十五)全力做好股權出質登記。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積極引導和支持企業通過股權出質貸款融資。進一步規范登記內容,簡化登記程序,為企業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提供快捷服務。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不收取費用。
(十六)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按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和省工商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認真做好小額貸款公司注冊登記工作。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由市工商局注冊登記;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由所在地縣級工商局注冊登記。小額貸款公司注冊登記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十七)支持企業以動產抵押登記進行融資。進一步簡化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提高動產抵押登記效率。企業申請動產抵押登記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辦結。辦理動產抵押登記不收取費用。
(十八)支持發展擔保公司。對申請設立不涉及金融業務且符合公司登記條件的擔保及再擔保企業的,經營范圍可核定為“擔保及再擔保服務”,引導其規范經營。
三、進一步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全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十九)鼓勵農村個體、私營企業發展特色農業、生態農業、綠色農業和健康養殖業,鼓勵其向農產品加工、種植業以及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行業拓展,并走向規模化經營,在企業經營范圍表述和集團登記等方面予以扶持。
扶持農村個體經濟發展。農民個人或家庭申辦個體工商戶,其經營場所在鄉村的(縣城以外),減半收取注冊登記費。
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農民或家庭經營戶,自愿申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登記。免收注冊登記費。
(二十)積極推進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發展適應現代農業要求的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業態,對農資和農村日用消費品連鎖經營,實行企業總部統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二十一)鼓勵、引導和扶持工商企業、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鄉土人才創辦現代農業企業。在受理上述企業登記申請時,如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實行當場受理、當場核準登記。
(二十二)加快培育、規范發展農村經紀人和經紀組織。對在本市從事農副產品生產經營的農村經紀人申請設立農村經紀企業的,不受執業經紀人人數的限制。對于農民季節性或臨時性從事經紀活動的,由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符合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登記條件并申請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注冊登記,免收登記費。
(二十三)對農村流動小商小販和農民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免予工商登記,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性經營地工商所備案。
(二十四)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冠省名和市名。具有較大規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冠省名的,由注冊登記受理機關簽署意見,經市工商局審核后報省工商局核準。需要冠市名的,由縣級工商局簽署意見,報市局核準。各縣級局要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冠省、市名申請指導工作。
(二十五)各縣級工商局及其基層工商所要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的申請,方便農民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具備條件的地方可實施工商所受理、初審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申請,由縣級局核發營業執照。
(二十六)拓寬農民專業合作社出資渠道。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生產用途的前提下,農民可以其土地承包期經營權的收益作價出資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十七)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擴大投資領域。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跨地區在城鎮設立連鎖店、直銷店、專營店銷售特色農副產品。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逐步由產品、勞務和內部資本合作向對外資本合作領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作為出資人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
(二十八)深入開展農產品商標培育和推展工作,運用商標戰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進一步整合具有特色優勢的農產品資源,挖掘和培育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幫助申請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進程,形成一批代表高品質、高技術和高附加值的農產品商標。大力推廣“公司+商標+農戶”的經營模式,重點扶持農副產品商標爭創馳名、著名商標。深入開展“一所一標”富農活動。推動“一縣一業”和“一村一品”工作,提高我市農村經濟綜合競爭能力。
四、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全面貫徹落實宏觀經濟調控政策
(二十九)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做好能源化工、電子、醫藥制造、裝備制造、食品、紡織服裝及建材等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的改制重組登記工作;大力發展我市支柱產業;支持文化體制改革,促進出版、影視、創意及動漫等文化產業發展;支持高新技術、清潔能源、裝備制造、農產品精深加工等產業和金融、現代物流、旅游、信息等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資本向優勢特色產業集中,為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升級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三十)支持引導科技人員進行科研成果轉化,將實用專利技術、專有技術、非專利技術等進行產業化轉化。不斷提高我市工業產品科技含量,促進我市社會經濟可持續快速發展。
(三十一)支持會展業發展。簡化商品展銷會登記審批程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的商品展銷會只需向舉辦地工商局備案,免于登記;企業舉辦自產產品的展示會、推介會、訂貨會等免于登記。辦理商品展銷會登記,辦理期限由規定的15個工作日減為5個工作日。商品展銷會備案應當場辦結。
(三十二)支持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對于中央和地方確定的重大投資項目,重點招商引資項目,需要組建公司或者辦理增資、改制登記的,實行提前介入和聯系員跟蹤服務制度。指導企業正確提交登記注冊資料,辦理前置登記手續。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辦結,特殊情況在3日內辦結。
五、增強服務意識,創新監管方式,優化經濟發展環境
(三十三)進一步改善窗口服務。落實和完善首辦責任制,推行企業登記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政務公開制和綠色通道制度,建立健全公開、便民、高效的服務機制,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三十四)簡化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程序和內容,實施當場辦結。驗照不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利用驗照之機搭車收費。
(三十五)精減企業年檢申報材料。除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分期繳付未全額到位的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金融、證券、驗資、審計、評估、房地產中介、出國勞務中介等中介服務的企業,年檢時須提交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外,其他企業年檢時不提交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但按規定應提交《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三十六)逐步推行網上年檢。未實行網上年檢的,允許企業在網上下載年檢報告書。企業提交年檢資料齊備,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場辦結。
(三十七)對無主觀故意和嚴重后果的企業逾期年檢行為從輕處理。新設立企業首次年檢逾期的,責令限期申報年檢,免予處罰;企業申報年檢超過規定時間不足三個月的,免予處罰;企業申報年檢超出規定時間三個月、但在當年內主動補辦年檢的,從輕處罰;參加滾動年檢的企業可以提前辦理年檢。設立分支機構的,其法人和所有分支機構按在先參檢企業參檢時間一并參檢,不受執照尾號限制。
(三十八)實施首違只糾不罰制度。對個體工商戶、企業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未及時備案、未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和亮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不涉及前置許可)、在執照核定經營范圍內從事應當取得有關行政審批部門許可而未取得的經營活動但情節輕微未造成后果的等及有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的輕微違法行為,實行首違行政告戒,出具“行政執法告戒書”,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不予處罰。
(三十九)積極幫助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和市著名商標企業開展打假維權活動。凡我市企業商標等合法權益在外省、市受到侵害的,企業可直接向省、市工商局投訴、舉報。省工商局協調國家工商總局及有關省市工商部門為企業提供保護;在本省其他市、區受到侵害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局投訴、舉報,市工商局報省工商局協調有關市、區工商局為企業提供保護,幫助企業打假維權,降低企業維權成本。
(四十)提升政務公開水平。將工商部門促進各類市場主體發展的優惠政策及有關市場主體準入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應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系統內部網絡和外部網站、各級政府電子政務平臺和行政服務中心、基層工商部門辦事場所公開,方便公眾了解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十一)建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社會通報制度。各級工商局每半年定期分析市場主體發展情況,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同時向社會公眾,為創業人員投資、擇業提供參考。
(四十二)各級工商局紀檢監察機構,要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加大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和督辦力度,切實杜絕“三亂”行為。維護企業利益,促進企業發展。
(四十三)加強對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的指導。使其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及時了解企業的反映,努力解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反映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營造企業發展的和諧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