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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公證書優選九篇

時間:2023-02-28 15:54:15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貸款公證書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貸款公證書

第1篇

茲有購房人 ,在我公司(單位)開發的 購買第 幢(座) 單元(層) 號房產,因其購房資金不足,現向貴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萬元整,期限 年。

我公司(單位)愿意為其貸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權證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為止。實際貸款金額和期限以貴中心審批結果為準。

保證單位(公章):

第2篇

一、首部,為主體信息方面和時間、地點方面的記載

新《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詢問筆錄應記明:詢問日期、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詢問事由、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這是對談話筆錄記載內容的明文規定。由此,以上內容可以看做一份要素式談話筆錄在首部的法定要素,缺少任何記載,嚴格來說都將造成辦證程序上的瑕疵。首部主要應記明以下幾項內容:

1 標題。居中寫明“公證處談話筆錄”或“公證處詢問筆錄”即可,為區分事由,也可選擇在“公證處談話筆錄”后加注具體事由如“公證處談話筆錄(財產繼承)”、“公證處談話筆錄(房屋買賣)”等等,可自由選擇,無須固定。

2 詢問日期、地點。屬于客觀要素,應據實寫明詢問的時間和場所,時間一般以年、月、日即可,可能有些對于時間比較敏感的保全證據事項要求精確到X時、X分,公證員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日期填寫應尊重事實,先填或后填以及不填日期都可能在將來產生對公證員不利的后果。地點應寫明XX省XX市XX區XX街XX號以及某單位,而不應該簡單寫某銀行或某中介公司內,因為上述信息本身可能是一直變動的。不利于事后確定實際地址。

3 當事人、記錄人及當事人基本情況。當事人即實際在場做筆錄的相對人,其可以是公證申請人也可以是申請人的人或者其他起旁證作用的證明人,根據實際情況記載即可。由于談話筆錄的目的之一就是為將來再現當時情況做一個證據,沒有到現場的人一定不能在筆錄中記載,否則將引發對整個筆錄內容的質疑。記錄人即現場公證員或公證員助理,公證員應親自記錄或者由公證員助理記錄,但公證員應親自詢問當事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單位、證件名稱和號碼、聯系電話等,原《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四條對此作了列舉性規定,而現《公證程序規則》統稱為當事人基本情況。由此,可以認為除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外等關鍵區別要素外,其他內容可以選擇性記錄。

4 詢問事由。這比較好理解,即談話筆錄所記載內容的案由、一般可根據公證申請事項來記載,如贈與合同、現場監督、委托書、保全證據等;如詢問具體事項,也可以具體寫明如“核實xX是否系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確認法定繼承人對自書遺囑的態度”等等。

二、正文,即要素式談話筆錄的精華內容,也是制作的難點所在

根據以上對談話筆錄結構的基本分析,正文應主要由審查性提問和告知義務履行兩部分組成。其中告知義務的履行又可分為程序性告知事項和實體性告知事項兩部分。

以一份民間借貸合同的談話筆錄為例,可根據貸款合同在實體法上的相關內容針對關鍵幾個要素進行審查性提問:

1 您申請辦理什么公證事項?

2 借款金額、幣種、期限?

3 借款合同是否約定利息、利息多少?

4 貸款人婚姻狀況、出借款項是否約定個人所有,是否取得配偶同意?

5 借款合同是否設定擔保?

6 如設定抵押,抵押物的具體坐落,價值,評估否?

7 借款人婚姻狀況,將抵押物抵押是否取得配偶同意?

8 雙方對合同內容是否明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貸款合同是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是否愿意放棄訴權,接受強制執行。

在告知義務中:程序性告知事項的目的在于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公證書的法律效力等。主要有:

當事人權利:

1 有申請公證員回避的權利。

2 除不能委托的公證事項外,有委托人申辦公證的權利。

3 有撤回公證申請的權利。

4 有在法定期限內領取公證書的權利。

5 有對談話筆錄進行核對、修改的權利。

6 認為公證書內容有錯誤的,可以要求本公證處復查的權利。

7 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8 對于辦理公證過程中提供的材料和披露的隱私,有要求公證員保守秘密的權利。

9 對于因為公證機構或公證員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有要求公證機構賠償的權利。

當事人義務: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申請公證事項真實、合法。

2 如實詳細地填寫公證申請表。

3 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不作偽證。

4 按標準繳納公證費。

5 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公證書作成前提出。

6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正確參與公證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 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不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他一些程序性告知事項如:公證法律效力主要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及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公證程序主要有受理、審查、出證等環節。公證收費標準、公證領取期限等。具體的程序性事項可以選擇主要內容制定成統一格式,抓住主要要素,供當事人了解基本的權利義務和公證的作用即可。應注意的是,不同的公證事項,公證書措辭不同,證明的內容往往也不同,應對有關公證所能起到的實際效力具體告知當事人,如證據保全公證中。應寫明:“本公證機構只對事實做保全,不對實體法上爭議做任何判斷。本處受理此項公證申請,不代表申請人在實體法上有任何優勢。”

至于實體上的告知義務,在制作時應根據不同的公證事項及當事人具體情況的不同進行個性化的告知。可以直接參考一些實體法的法條及司法解釋的內容,對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預判并充分提示申請人注意。主要講明所辦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即可,此時,談話筆錄中的要素即為待證事項關鍵的幾個法律問題。

這里仍以上述民間借款合同為例,實體性告知事項主要有:

1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口頭約定仍為有效。

2 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

3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如提供擔保,具體擔保條款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4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無利息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約定利

息。如約定利息,此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5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6 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借款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及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均為無效。

以上是對正文部分制作的簡單示例,實際上,除了程序性告知事項比較固定化,可以單獨制作告知書預先發給當事人閱讀外,審查性問題和實體告知事項均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案由和具體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審查和告知。對于審查性提問,要注意提問的連貫性,提問的多角度以及申請人的回答的前后印證,主要是就幾個實體法上的關鍵要素和當事人確認。而實體性告知要緊扣法條,每一項告知都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對于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一定要事先告知當事人。當然,有些公證事項如涉外民事公證證明的系法律事實,公證員的工作可能只是簡單的查證事實,不存在實體法方面的問題,故可以僅僅告知當事人程序上的權利和提供偽證的法律后果。另外、告知義務的履行不存在記錄的問題,而審查性問題的回答在作記錄時不一定要全部抄錄當事人原話。而可以由公證員概括當事人的意思。最后由當事人查閱后簽字確認即可。

三、尾部,關于要素式談話筆錄尾部記載的事項

應該是一些格式化的提示和簽名部分,也可以包括一些首部和正文所無法囊括的內容,如一些備注信息,當事人的補充說明,特殊要求等等。

如:1 請仔細核實以上談話筆錄,如對筆錄內容無異議,請簽名。

2 請再次閱讀筆錄,并簽名確認上述筆錄確系您真實意思表示,筆錄內容屬實,您并已經充分閱讀并理解以上筆錄內容及告知事項。

具體措辭可由公證員自行擬定,主要要素在于充分提示當事人對筆錄內容的認可,并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如有備注信息,如關于公證書領取的約定,當事人核對筆錄后對一些問題的補充說明等也可以放在尾部,這樣可避免更改整個筆錄,加大工作量。

關于簽名,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簽名,如當事人因身體原因或系文盲而無法簽名,也可以蓋章和按手印加以確認,如談話筆錄有多頁,每一頁均應進行確認。談話公證員也應在記錄人處簽名。

第3篇

房產公證協議書范文一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甲方的財產有,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 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長城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其 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甲方:**(個人詳細信息) 乙方:**(個人詳細信息)

甲乙雙方于xxxx年x月x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愿共同一起生活。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

1、甲方的財產有:……;

2、乙方的財產有:……;、

3、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1、甲方的xx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3、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三、雙方各自財產增值……。 四、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五、協議簽字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日期:xxxx年x月x日

房產公證協議書范文二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自愿對各自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

一、房產

甲方擁有座落于路弄號室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為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

乙方擁有座落于路弄號室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為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

婚后若對該房產進行處置,重置財產中如包含該部份財產價值,仍屬原產權人,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若該房產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二、動產

1.貨幣存款

甲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元,外幣元,股票市值元。

乙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元,外幣元,股票市值元。

婚后,貨幣存款不因存單到期另行轉存而視作共同財產,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歸原存款人所有,購買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虧損均視作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歸原股票持有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貴重物品

甲方擁有

乙方擁有

婚后若對該部分財產變現,現金歸原所有人。

三、其它約定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或股權而取得的收益歸知識產權人或股權人所有;

婚后雙方繼承或接受的贈予歸各自所有,被繼承人和贈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四、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附:房產公證協議書怎么寫一般的房產公證協議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財產的認定,并保持其獨立性,不因為婚姻性質而發生歸屬變化。

2、婚后財產的認定,婚后雙方建立共同的基金,該基金為共同財產,并委托一方管理,委托方與被委托方需要簽訂委托協議。該公共基金部分在離婚后,將認定為共同財產,由該基金支出所構成的固定資產也是共同財產的一部分,離婚時需要將固定資產扣去折舊折算成現金價值,來進行統一計算。

3、房產證權可以寫共同,但其實際比率,婚前由其各自實際出資比率構成,婚后由共同基金出資還貸,該部分可認定為共同財產。

4、婚后越軌行為規范條款,一方出軌,將對另一方支付多少的賠償損失;同時需要定義出軌的含義,哪些行為可認定為出軌。

5、婚后一般行為規范條款,男方和女方分別哪些行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向對方支付賠償費用,有一方違反該規定的,將支付多少賠償金融。

6、其他比如小孩等等,各種事情,以后都可以通過增加附加條款來規范雙方的婚后行為,這對于提高婚姻質量和安全感是很有幫助的。

房屋公證有時間限制嗎

1、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第4篇

近接一些地方公證處詢問有關單位和職工住房抵押貸款的政策性規定,以便辦證時掌握。據了解,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于1992年9月11日、9月19日以建總發字(1992)第167號、第171號分別印發了《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單位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規定抵押貸款合同應經公證機關公證。根據各地提出的問題,現就單位和職工住房抵押貸款公證作如下規定:

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單位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對抵押貸款公證的規定是對公證機關參與金融法律服務的肯定,是完善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各地公證處要按照兩個《辦法》的要求,配合住房制度的改革,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辦證中遇到的政策性規定問題,應主動與當地建設銀行聯系解決。

二、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除抵押貸款合同必須辦理公證外,公證處可以辦理的業務項目還有:第三方保證合同、抵押財產保險合同、借款人主體資格證明、借款人財務計劃、會計報表確認證明等公證事項。在借款合同中應有“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條款,確保合同的履行。

三、公證處辦理抵押貸款合同公證應以《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序細則》(司發〔1992〕015號)為依據,對合同條款認真進行審查。既要堅持真實、合法的原則,又要充分考慮方便當事人。對貸款方申辦公證時需提交的法人資格證明、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等材料可以實行準則主義,只要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備案即可,無需每次提交。建設銀行房改貸款具有時間集中、合同量大的特點,公證處可以采取設點辦證的方式集中辦理。必要時,經協商同意,可在建行設公證聯絡點,聘請公證顧問、聯絡員協助工作。

第5篇

論文關鍵詞 公證 管轄 執業區域

公證執業區域這個概念是在《公證程序規則》中首次提出的,其在《公證暫行條例》里稱之為公證管轄或公證處轄區。管轄區域是從行政職權劃分的角度提出,是基于當時公證機構系帶有行政機關性質的國家公證機關。隨著公證改革的發展,公證機構的行政色彩逐漸弱化,特別是在《公證法》將公證機構定性為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后,需要對公證轄區這一概念重新定義。本次《公證程序規則》修訂時,依據《公證法》設立了公證執業區域制度,該制度是對原規則公證管轄制度的取代。根據規定,公證機構的公證執業區域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核定,公證機構只能在核定的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以避免公證機構跨區域受理公證業務,進而產生不正當的競爭問題。

公證執業區域在具體法條規定中主要是參考了原規則關于公證管轄的規定,稍微作了修改,增加了“經常居住地”規定。對于涉及不動產的公證,還是沿用了原規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原則。

一、公證執業區域準則適用困惑

(一)行為地與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適用困惑

法學理論認為,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公證執業區域準則在文字表述上存在著重疊的現象,容易造成行為地與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在受理公證案件時產生困惑。

(二)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適用困惑

由于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在民事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的變化,如以不動產為買賣或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必須經一定登記的公示手續,否則不發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就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在《公證法》第二十五條和《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四條也有類似規定,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委托人、聲明人、贈與人、立遺囑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以及委托書、聲明書、贈與書、遺囑中涉及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均可受理。委托人、聲明人、贈與人、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可任意向其中的一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事項。而涉及不動產的委托合同、贈與合同的當事人只能向委托合同、贈與合同中涉及的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普通百姓已經或準備擁有的房產可能不止一處,在異地置產的情況也越來越普遍。不可單方撤銷性的委托合同公證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可與親睞;同樣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隨意撤銷的,使得涉及不動產的贈與合同公證的受歡迎程度已遠遠超過了單方行為的贈與書公證。《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涉及不動產公證的執業區域的規定,與公證立法所倡導的便民原則相違背,也與市場規律相違背,容易造成公證機構在受理此類公證案件時存在一定的困惑。

(三)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適用困惑

原規則規定,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托、聲明中涉及不動產轉讓的除外;而《公證法》規定,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公證程序規則》也是如此。二者的區別在于,后者刪除了“轉讓”一詞,而增加了“贈與”一詞,相比較,《公證暫行條例》施行的是“相對嚴格”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準則,而《公證法》施行的是“絕對嚴格”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準則。前者是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事項,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后者是所有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排除了其它公證機構受理的情形。而《公證法》相對于《公證暫行條例》又增加了“經常居住地”公證機構受理規定和“贈與”地公證機構受理除外規定,體現著公證立法的便民原則和以人為本的精神。《公證法》同時確立“絕對嚴格”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準則,容易造成公證機構及公證員在受理此類公證事項時帶來一定的困惑。

1.帶有人身性質的涉及不動產(有多處并分布在不同地方)的離婚協議、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公證事項,涉及動產和不動產的贈與協議、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繼承等公證事項,是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還是也可以由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的公證機構受理呢,還是建議當事人將上述公證事項進行拆解,然后向各有受理權限的公證機構分別提出申請呢。

2.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房產作抵押物的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了向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或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的公證事項,是必須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還是可以由債權人的住所地(債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地)、行為地公證機構受理呢。

3.涉及水電站等構筑物的抵押登記事項,是向水電站等構筑物的所在地公證處還是向抵押人、抵押權人的住所地公證處還是抵押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公證處申請辦理呢。

二、違反公證執業區域規則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公證業務實踐上,公證處經常存在著因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而被當事人投訴甚至訴諸法院。除了是個別公證員工作上疏忽或業務水平低下造成的,大部分還是由于公證員在適用公證執業區域準則存在著困惑所引起的。

(一)沒出問題的公證書

公證書中有一大部分是“單方性”的,除了使用部門,不會涉及任何第三方的,這種公證書即便違反了公證執業區域受理準則,使用部門也未必能識別的出來,而且采用了,發揮出了公證書應有的效益。當然也有一些“雙向性”或“多向性”的公證書,由于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某種妥協與交易,使用部門也很難看出有什么不妥之處,或將就順水推舟做個人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采用了,也發揮出了公證書應有的效益。后一種現象可能還不在少數。這些公證書問題的暴露大多數是通過公證質量檢查才得以發現的,雖然目前沒出問題,但不能保證永遠不出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二)出小問題的公證書

案例一,2005年某縣當事人甲、乙系夫妻,與兒子丙共同簽署贈與合同,由甲、乙將自己的房改房贈給兒子丙。他們共同到戶籍地和房產所在地之外的另一地的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合同公證。贈與人在其他子女的唆使下,以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為由,向公證處提出當時辦證時,受贈人欺騙了自己,且贈與合同上的簽名(未按指印)也不是自己的(經司法鑒定系贈與人簽名)等,要求撤銷公證書。因贈與人是以贈與合同上的簽名也不是自己為由要求撤銷公證書,而未被采納。假如贈與人是以違反管轄(程序)規定要求撤銷該公證,我們的公證處又該如何處理呢。

案例二,飛樂影視制品有限公司訴音像制品經營店系列案。原告為了證實被告有銷售其享有專有發行權的侵權復制品的侵權行為,對其向被告的購買行為申請保全證據公證。原告即不向原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被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侵權行為事實地和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而是其委托的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以自己的名義向律師事務所的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被告由此對整個公證書的法律效力提出異議,認為既然原告沒有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程序操作,超出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應認定該公證書無效,不能以此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原告欲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需要另行舉證。法院并沒有采信被告的抗辯理由,相反,法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采信了這些公證書的證明效力。

案例三,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過一件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原告即不向原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被告住所地的公證處,也不向侵權行為事實地和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而是其委托的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以自己的名義向律師事務所的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在被告所在地辦理保全網頁的證據保全公證,被告方提出相同的異議,同時向其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辦理網頁保全公證,得出是相反的證據。但最終法院還是采納了原告方的公證書的證據,理由是原告提供公證書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響公證書效力。

從上面兩件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基本上還是會采納了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的公證書保全的證據。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法院的類似生效判決對以后的類似案例有著一定的參考作用。或許我們也會這樣認為,公證執業區域準則竟然也如此不堪一擊,可以如此變通應用著。非但保全證據公證事項,其它任何公證事項,都可以變通地應用公證執業區域準則進行受理,如此下去,公證執業區域準則將形同虛設。因為只要能經得起法院的最終審查,為了部門或個人的利益,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即使受到主管的行政司法機關或行業協會的小小處罰,也還是有帳可算。

(三)會出問題的公證書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證機構違反《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的,由所在地或者設區的市司法行政機關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司法行政機關該怎么制止,怎么責令改正,可能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但預示著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的情況已不再無法可依,違反公證執業區域準則作出的公證書也將可能出大問題。

三、完善公證執業區域制度的建議

(一)借鑒和順應世界各國的做法與趨勢

世界各國大多沒有規定公證管轄,從實踐來看,當事人選擇公證機構無非是從經濟性、便利性與公信性的角度出發,信譽度高的公證機構或公證員出具的公證文書易為人們所接受,當事人選擇公證機構或者公證員屬于一種市場行為,這是符合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的。

(二)考慮我國現階段公證體制的現狀

為適應我國的國情,我國的公證受理準則是結合公證處的設置,按下列原則劃分的:一是便于當事人就近申請公證。我國的公證機構是按地域設置的,一般的公證事項,當事人均可向其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二是便于公證處受理公證事項。我國的公證受理采取以地域受理為主的原則,公證人員可以根據當事人的住所和申請事項,及時作出判斷,決定是否應該受理。三是有利于避免管轄糾紛。

(三)放寬優先受理原則

目前公證的受理是一種屬地受理,主要是為方便公證員在辦理公證中取證、調查方便,對公證的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如果限制受理,公證行業之間的競爭即喪失了基礎。即使目前確立公證處先受理的原則,但這只是局限在非不動產除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外的公證事項,因而放寬優先受理原則,將有利于不斷提高公證行業自身素質。

(四)科學完善公證機構設置

目前全國大部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完成公證機構更名,這將有利于更好地為廣大公民提供公證服務。同時公證機構設置的變化,也有利于加強公證機構的規模化、專業化建設,促進公證機構之間的規范、有序、公平、適度競爭,使公民享受到更便捷、優質的公證法律服務。同時,若規定嚴格的公證受理,本地公證機構無疑在該地處于壟斷地位,是不利于公證事業的健康發展的。如果規定公證受理,也勢必相應規定違反受理的公證文書的效力問題,這些規定必然增加公證程序的復雜性,這是不符合公證制度作為非訟性程序簡單快捷的宗旨。當然,不規定公證受理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可能導致公證機構之間的惡性競爭,但這一問題可以通過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政管理解決。

第6篇

一、首先介紹一下我處上半年主要工作

我處現有工作人員9人,其中執業公證員2人,公證助理5人。由于我處剛剛解除托管,針對公證員少,新到工作人員業務不熟悉的實際情況,我處采取集體辦理公證的工作方式,不僅保證了辦理公證事項的質量,而且能增強所有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使新任公證人員能夠快速掌握公證業務知識、熟悉公證業務程序,盡快獨立辦理公證業務。2009年上半年共受理公證事項635件,業務收費18萬元,基本完成了目標任務。受理的635件公證中包擴民事類公證182件,經濟類公證486件。具體如下:(1)、民事類公證:委托書公證11件,車輛車輛轉讓公證22件,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41件,房產買賣類公證27件,遺囑公證6件,風頭協議公證6件,證據保全公證22件,贈與公證2件,授權書公證1件,招標投標公證2件,其他合同(協議)類公證42件;(2)、經濟類公證:自來水管理承包合同5件,場地承包合同4件,荒山承包合同3件,磚廠承包合同1件,勞動合同94件,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379件。

在工作人員較少的情況下,短時期內圓滿完成如此大工作量主要歸功于我們做了以下工作,我總結為以下幾條:

一、加強對公證處內部的管理,認真做好公證工作,確保公證質量,提高公證服務水平

(1)規范公證執業行為,嚴把公證質量,確保公正、公平。

我處嚴格執行網上辦證,受理、審查、審批、出證、歸檔都通過微機操作,按步驟辦理,確定了專門的質檢員對受理的每件公證事項進行審查,以確保公證質量。在辦理每一件公證事項時,始終做到每一個公證事項受理、審查、審批、出證、歸檔一條龍的制約機制,人人把關,環環審查;對公證文書進行互檢,并將互檢情況載入公證人員誠信檔案;嚴格按照公證程序,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事項的合法性、申請公證的行為、事實及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在公證事項的受理與審批、公證書的出具、案卷的歸檔,都有明確的程序規范約束;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不予辦理,對于辦結的公證事項按時整理歸檔,避免了公證人員私自出證、出假證、出錯證,確保高質量地辦結每一項公證業務。

(2)確保公證質量,提高公證服務水平。

我處積極開展執業公證員誠信等級評定活動;對繁瑣的公證業務不推、不拖,及時受理,寧可少休息、晚下班也要方便當事人;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當事人上門辦證服務。通過抓政務公開,增強了執法意識,密切了與群眾的聯系,增加了收費、辦證、服務、投訴等環節的透明度,提高了辦事效率,營造出誠信為本、操守為重、服務至上的良好氛圍,受到群眾的好評。2008年3月20日,我處受理一件《協議書》公證,《協議書》當事人共有三方,因其中兩方當事人韓某、馮某在菏澤市曹縣,無法趕到公證現場,為確保公證的嚴格有效,工作人員決定要到曹縣見到兩名當事人后才出具公證。因路途遙遠,為盡快辦理業務,工作人員早上七點就出發,經過五個多小時的車程,抵達曹縣。當時曹縣瓢潑大雨,公證人員不顧路途的辛苦、天氣的惡劣,冒雨趕到協議簽訂地點找到當事人,為當事人簽訂協議的全過程辦理公證。公證事項辦理完畢,天色已晚,我處公證人員謝絕了當事人的挽留,不顧辛勞踏上返回的旅程,回到辦公室時已是深夜,雖然這次辦理公證的過程有點艱辛,但公證人員仍為順利完成一件公證事項而感到欣慰。

二、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建全各項制度

(1)公證執業規范、財務制度、檔案管理等制度建設,每一項制度的出臺都事先征求全體人員的意見后通過,嚴格執行,用制度來管權、管人、管事,不斷提升我處的軟實力建設水平。

(2)嚴格執行考勤制度,以考勤制度抓工作紀律。執業以來,我們從考勤制度抓起,無規矩不成方圓,按時上下班是保證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所以我處制訂了嚴格的考勤制度,每天兩次考勤,要求每一位工作人員認真遵守。請假制度也條文明確:1個月內事假一天,不獎不罰;事假1天半扣30元;事假2天扣50元;事假3天以上每天扣50元;1個月內病假,從第三天開始每天扣50元;請假2天以上應有醫院證明;脫崗一次半小時以上扣20元。當月全勤,根據當月情況獎勵50-100元。考勤制度實施的第一月即三月份僅有個別同志受到懲罰,大部分工作人員都能夠認真遵守,4、5、6月份無人被罰,基本都得到獎勵。考勤制度的實施,不僅對我處人員起到了激勵和督促作用,促進了各項制度的落實,精神面貌煥然一新,也為我處辦好公證業務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不斷拓展公證業務領域,提升公證服務形象

我處在辦理當事人上門公證的同時,不斷開拓新業務、新領域,在做好遺囑繼承、樓房轉讓、證據保全、車輛轉讓、合同等公證事項的同時,還積極開拓政府招拍掛公證、金融業務公證等適應政府職能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公證業務,為政府各項工作的開展提供法律保障,為當地經濟持續、快速、穩定發展保駕護航;在為社會服務的同時,既增加了業務收入,也提升了我處在當地的形象。公證收費逐月上升,穩步發展。業務開拓上,我們把重點放在金融貸款業務,上半年我們新增的一家農村信用社貸款業務就每月增收2萬元。2009年6月19日,萊蕪金鼎電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我處申請辦理《股東會議決議》公證。此公司為我區重點招商引資項目,資金投入5.7億元。因6月19日是當月辦理本批貸款的最后一天,發放貸款條件是向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而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是全體股東同意抵押的會議決議,這樣就需要我們公證處為其辦理《股東會議決議》公證。6月19日上午萊蕪金鼎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及兩位股東來到我處申請辦理《股東會議決議》,這三位股東持有公司75%的股份,本處按照實際到場股東人數為其出具了公證書,證明到場股東在《股東會議決議》上的“簽字、捺印”屬實。下午五點左右,萊蕪金鼎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來到我處,稱房產部門要求《股東會議決議》的內容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才為其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情況很緊急,因辦不了抵押登記,銀行也不會為其發放貸款,如果等到下一批再貸,可能會影響公司運營。但因公司其他兩名股東在外地,我們無法為其辦理全部股東在《股東會議決議》“簽字、捺印屬實”的公證書,經過討論研究,我處決定具體事件具體對待,對其他兩位股東進行手機短信內容的證據保全公證,以證明其同意《股東會議決議》的內容。因天氣情況,拍攝短信內容及沖洗出來甚是費了一番周折。連同其他需打印公證的一系列手續和材料,我處工作人員一直工作到19:30,為其出具保全證據(手機短信)公證書。此次公證工作我們對招商引資項目特事特辦,服務重點項目建設。

四、不斷加強員工公證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斷積累在公證實踐工作中的成功經驗,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為進一步提高公證業務水平奠定堅實的基礎

我處的工作人員先后到黃島市、日照市公證處參觀學習,又派個別骨干人員到北京、濱州參加培訓。通過加強業務培訓教育和研討,提高了公證人員素質。我處鼓勵公證員參加各種提高業務水平的培訓教育、提升學歷的教育,針對公證疑難證例和公證業務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組織研討,并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內部學習活動,每周五下午開展公證業務知識學習活動,要求每位工作人員認真做好學習筆記,進行學習心得交流活動,通過交流不僅使新任公證員學到了更多的經驗,而且增強了同事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創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圍。

不管是外出學習,還是自己組織學習,目的都是為了提高公證質量。通過6月底市局的檢查,我們發現自己在公證書表達水平上的欠缺,發現問題就要抓緊改正,加強業務學習是解決該問題的根本途徑。

回顧上半年工作,我處收獲豐富,成績頗多。對于下半年的工作計劃,我們認為在現有工作能力及水平的情況下,再主要做到以下幾點:

1.認真抓好公證人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公證人員的政治素養、業務水平,認真組織各項培訓活動。下半年8、9月份準備組織一次業務考試,委托市局出題,考試不及格人員要參加補考。考試不是目的,通過考試增強工作人員的業務知識、提高業務水平才是根本目的。

2、繼續拓展公證業務服務領域,抓好金融業務、貸款業務的開拓。上半年,建設銀行、農村信用社的業務占了我全部公證業務的很大比例,是我們收費的一個重要途徑。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我們要在保持原有業務的基礎上不斷開拓新的業務。

3、繼續抓好內部管理,管理工作制度的規范化。公證

第7篇

第一條為發揮公證在社會經濟、民事活動中的服務、溝通、證明、監督作用,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社會安定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公證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行使國家公證權的專門證明機構。

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必須由公證員直接辦理。

公證人員辦理公證事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秉公辦證,保守國家和當事人的秘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是公證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五條制作公證書應當使用中文。根據需要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第二章公證業務

第六條下列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當事人可以申請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一)合同、協議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二)委托書、贈與書、遺囑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三)財產的分割、轉讓和放棄財產權的聲明;

(四)收養關系的設立和解除,親子認領;

(五)拍賣、招標、投標、考試、評獎等競爭行為;

(六)有價證券的發行、上市和票據的背書、拒絕承兌、拒絕付款;

(七)身份、學歷、經歷、出生、生存、死亡、健康和居住狀況;

(八)親屬關系和婚姻狀況;

(九)繼承權的確認;

(十)是否受過刑事處分;

(十一)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資格、章程、資信或者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履行債務的能力、財產的清點等;

(十二)企業的資產評估、產權界定;

(十三)保險財產的估價和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價值的確定;

(十四)不可抗力事件;

(十五)文書、證件的制作日期以及簽名、印鑒的真實性;

(十六)文書的副本、節本、譯本、復制本與原件相符;

(十七)其他可以公證的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

第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經公證證明確認后成立。

下列法律行為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國家有關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公證的,當事人應當辦理公證: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合同;

(二)房屋的贈與、繼承和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法律行為;

(三)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兼并、聯營、租賃及產權的轉讓合同;

(四)建筑工程項目的承包合同;

(五)企業、事業單位以不動產、機器設備為抵押物的抵押貸款合同。

第八條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下列與公證有關的業務:

(一)清點、保管財產,保管遺囑或者其他文書;

(二)封存樣品;

(三)證據保全;

(四)公證業務咨詢。

第九條債務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請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公證: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延遲接受債務人履行義務;

(二)債權人名稱、地址不詳或者失蹤、死亡,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

(三)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以提存方式先行給付的。

債務人應當給付的價款、物品或者有價證券在公證機構辦理提存的,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義務。

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公證后,應當以通知書或者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

不易保存的或者債權人逾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機構可以委托拍賣機構拍賣,保存其價款。

提存人可以憑提存之債已清償或者轉移的證明領回提存物。

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或者價款,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由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二)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第三章公證程序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公證,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或者委托人提出申請。

辦理下列公證,公民應當親自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一)委托;

(二)聲明;

(三)贈與;

(四)遺贈扶養;

(五)遺囑的設立、變更與撤銷;

(六)收養關系的設立與解除;

(七)親子認領;

(八)與公民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其他公證事項。

公民確因特殊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機構申請的,公證機構可以派公證員到其所在地辦理。

第十二條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一)與申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二)屬于公證業務范圍;

(三)屬于本公證機構管轄范圍的。

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人。

第十三條公證人員辦理公證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在出證前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說明理由,申請公證人員回避:

(一)公證人員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公證人員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

(三)公證人員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正確辦證。

前款規定,同時適用于翻譯、鑒定等有關人員。

公證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公證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十四條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查明當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為能力,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件、材料是否真實、合法;證件、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或者澄清。

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當事人提供證據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公證員在辦理公證中,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專用介紹信和公證員執照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支持。

公證人員外出調查,由兩人以上進行。

第十六條公證機構對專業性、技術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當制作書面鑒定結論,并在鑒定書上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的事項,公證機構應當在受理后十日內作成公證書并發給當事人。需要調查核實的,辦理期限可以延長到三十日。復雜疑難的,經公證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延期的原因應當告知當事人。

因當事人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公證機構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作成公證書的,不計入上述期限。

第十八條對于不真實、不合法、證據材料不充分的事項,公證機構應當拒絕公證。拒絕公證的,承辦公證員應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負責人批準。拒絕公證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九條公證機構或者其本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文書不當或者有錯誤的,應當撤銷。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該公證機構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訴。受理申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司法行政部門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或者駁回申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公證:

(一)當事人撤回申請的;

(二)因公民死亡、法人終止,繼續辦理已無意義的。

第二十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使用的公證書,由公證機構送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按規定辦理領事認證并代辦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認證。但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兩國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依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

第四章公證效力

第二十五條公證書自作成之日起即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

第二十六條經公證機構依法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應當作為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機構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對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公證人員在辦理公證中出具錯證、假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的,公證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公證人員在辦理公證中,有、、、收受賄賂等違法行為的,由公證機構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按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在申辦公證中,提供偽證的,公證機構可以對當事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對為當事人出具偽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證機構可以提出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的建議書,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拒絕、阻礙公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

第三節 文書認證及驗證的流程

一、大陸地區文件持往臺灣境內使用

第一步:拿著需要的文書,到大陸地區各省份的公證員協會辦理公證:

第二步:公證書正本1份交還申請人:

第三步:公證書副本1份由各省份公證員協會寄送到臺灣海基會驗證:

第四步:核對,海基會驗證后出具證明書:

二、臺灣地區文件持往大陸地區使用

第一步:首先做成需要認證的文書,例如在臺灣地區某稅捐處申請辦理完稅證明書:

第三步:拿著需要認證的文書,到臺灣地區的地方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處辦理認證:

第三步:認證書正本1份交還申請人,副本兩份進行核對:

第四步:認證書副本兩份送海基會驗證,并由其留存1份備查,另一份送至大陸各省份公證員協會。

溫馨提示:大陸持往臺灣使用文書的驗證程序,海基會必先接獲大陸公證員協會寄來的公證書副本始能進行,當事人申請時,如公證書副本已寄達,海基會原則上在1個小時內完成驗證;如當事人中請時,海基會尚未接獲公證書副本,其會在收受副本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驗證,再以電話通知當事人領件或掛號寄還當事人,以簡化當事人中辦流程。

第四章 赴臺資金匯兌與金融業務往來

第一節 境外資金通匯的流程

為確保資金流通安全及便利,投資的價金通常不會直接以現金轉送,往往是透過各跨國銀行之間所簽訂的通匯合約,辦理、收付外匯、清算借貸關系等業務。

第二節 臺灣對外匯的限制

問題:臺灣地區目前外匯管理措施為何?

有關外匯的管理。臺灣地區針對結匯金額的大小,設有不同程度的管制:

一、直接結匯

對于未達新臺幣50萬元的外匯收支或交易,可以直接進行結匯,不加任何限制。

溫馨提示:外匯收支或交易未達新臺幣50萬元,可以到銀行填寫“匯出匯款申請書”直接進行結匯,若金額在50萬元以上,則需另外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申報后徑行結匯

對于以下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由申報義務人填好申報書后,可以直接辦理新臺幣結匯:

1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超過5000萬美元的匯款。

2 個人、團體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未超過500萬美元的匯款。

3 非居住民(例如未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未領有居留證之大陸人民)每筆結匯金額沒有超過10萬美元的。

三、申報后確認結匯

對于下列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合約、核準函),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后,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 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100萬美元以上的匯款。

2 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50萬美元以上的匯款。

3 經有關主管機關核準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的匯款。

四、申報后核準結匯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于檢附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申請核準后。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1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5000萬美元的必要性匯款。

2 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超過500萬美元的必要性匯款。

3 非居住民:以下情形且每筆結匯金額超過10萬美元的匯款:(1)于臺灣境內承包工程的工程款。(2)于臺灣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的擔保金及仲裁費。(3)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的臺灣境內不動產等的相關款項。(4)于臺灣境內依法取得的遺產、保險金及撫恤金。

溫馨提示:所謂的非居住民是指未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居留證,但證載有效期限來滿1年的非臺灣地區人民或未在臺灣地區依法設立登記的公司、行號、團體,或未經臺灣地區政府認許的非臺灣地區法人。

五、臺灣對外匯的管理,除了以上的規定外,過去對于大陸的匯入與匯出款。還設有項目用途的限制,但現在已經松綁,除了未經許可的直接投資、未經許可的有價證券投資、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的匯入及匯出款以外,民眾都可以依其需要及用途,依照上面介紹的規定辦理兩岸匯款。

溫馨提示:由于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還沒有簽訂,因此銀行處理兩岸匯款時,還是只能透過美元結算交割,不能以人民幣直接匯款。

第三節 陸資在臺結匯的權利

問題:大陸揚塵公司赴臺投資后,可否隨時將其投資獲利匯回大陸地區?是否可以辦理結匯?

由于臺灣對“非居住民”的外匯進出設有管制,這對于大陸資金的流通會有一定程度的不便,因此,有必要對大陸資金,賦予一定程度自由結匯的權利,使其不必受限于金額大小。或者每次都須經過臺灣“中央銀行”核準。

在這方面,陸資結匯具有下列的便利:

一、大陸投資人可以將每年所得的孳息或受分配的盈余,申請結匯:

例如大陸投資人貸款給所投資事業,所獲得的貸款利息:或者年度分派的股利、盈余等,投資人都可以自由結匯。

二、大陸投資人經核準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時,可以將其經審定的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

除了投資的獲利所得可以自由結匯以外,投資人要結束投資,將投資額匯回大陸時,也可以自由結匯。但其前提是轉讓股份、撤資或減資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否則其結匯權就會受到限制,而回復到前面所說的外匯管理機制處理。

三、因投資所得的資本利得,可以全額一次申請結匯:

投資人因投資所衍生的資本利得(例如投資公司股票,持有成本為17元,若目前市價為25元,則8元的價差就是所謂的資本利得),也可以全額一次申請結匯。

溫馨提示:法規條文載稱“全額一次”結匯,是賦予投資人一次全部結匯的權利,目的在于方便大陸投資人資金的進出,而非限制投資人不能分次結匯。

四、結匯權的轉讓

法律法規賦予大陸投資人自由結匯的權利,目的是在鼓勵大陸的資金勇于赴臺投資。因此,其自由結匯的權利不能和其主體脫離,而轉讓給第三人。除非是投資人將其出資讓與給投資人的繼承人,或者經許可后將出資讓與給華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這些受讓人才能因出資的轉讓,而一并取得自由結匯的權利。

溫馨提示:大陸投資人的獲利或投資額雖可以自由結匯,但仍要經過申報與銀行確認(也就是以上述的申報后確認結匯的方式辦理)。

第四節 陸資在臺的金融業務往來

問題:大陸揚塵公司經過許可赴臺投資后,可否向臺灣地區的銀行辦理融資貸款?

臺灣對陸資來臺的金融業務,已有進一步的開放,情形如下:

一、外幣業務部分

臺灣的金融機構對于大陸投資人,除了原本就能承做的外幣存款業務外,現在也對經許可來臺投資并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陸資企業。開放辦理外幣授信業務。

二、新臺幣業務部分

(一)屬于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的陸資:

比照金融機構與臺灣地區人民往來的規定。換句話說,依《投資許可辦法》取得許可的陸資(有居留資格的自然人、公司、團體、其他機構、陸資企業)可以向銀行(不限一家)辦理新臺幣融資借款、開立活期或定期存款賬戶,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資格之大陸地區人民在未來也可以在臺灣辦理信用卡。

第9篇

國家有關公證的法規自1982年《公證暫行條例》實施之后,一直到今日沒有進行修改。而事實上公證實踐已大大突破了《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筆者就這些提出自己對公證立法的趨勢提出自己的一些構思。

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闡述明確立法指導思想、正視公證現實;第二部分闡述了公證業務范圍和公證立法應確立的原則;第三部分闡述了公證效力;第四部分闡述責任。

,在公證法籌備工作中,仍然有很多問題沒有確立,有些問題確實需要在不斷的公證實踐中解決,我通過十幾年的公證工作經驗及近幾年來的思考,認為的公證要想有光輝燦爛的未來,必須在國家立法扶持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公證事業才可能、壯大。如果像英、美、法系國家,雖然能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但沒有國家法律的扶持,公證事業仍不能發展,大部分公證業務只能變為律師業務的一種。鑒于以上思考,我寫下這篇文字,希望能給國家公證立法者一個思路。

關鍵詞:公證 服務行業 管轄的原則 法律責任

隨著我國司法行政機關恢復重建的我國公證機構,十幾年來業務不斷發展,自身建設日趨完善,為健全和完善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體制以及維護公民與法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際交往,穩定國家安定團結大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初步形成并不斷完善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公證體系、。公證工作逐步深入人心,公證制度及公證作用引起各級黨政機關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重視。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對公證工作無論是服務層次、業務范圍或是辦證質量和自身體制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要求,對公證機構自身體制改革和服務方式改革提出了新的標準。一九八二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顯然已不適應整個形勢發展的需要,盡管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涉及一些公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大通過不少有關辦理公證的《規定》、《辦法》,各級政府轉發了一些由司法行政機關與有關部門聯合簽發的文件,規定了某些項目必須經過公證或應辦理公證,使目前不健全、不配套、不完善的公證法規得以彌補,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這些規定和辦法,終究不能替代一部系統規定公證機構性質、組織形式、業務范圍、辦證程序、文書效力和法律責任等內容的實體法。公證立法迫在眉睫,本文試就公證立法中筆者認為應當注重的內容淺談己見,以供探討指正。

一、明確立法指導思想、正視公證現實。確立公證人員身份和公證機構性質。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形成,必須根據客觀實際情況,經過反復論證、認真探討,并接受實踐的檢驗,既要過去,又要尊重其客觀現實,還要具有立法超前意識,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該法的健全性、可行性、長期性。公證立法也不例外。如何根據我國國情和公證發展,結合客觀實際,以超前的眼光展望未來,制定好本法,使之能夠充分反映出公證的內涵和外延,體現我國公證及代表國家證明的權威性,體現法律服務的社會性,真正成為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適合我國國情的公證法。公證立法的成敗,直接關系著我國公證制度和公證事業能否順利發展,也關系著公證機構自身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人所共知,自恢復公證以來,經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勤奮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使人們逐步提高了對公證的認識,不斷了解了公證在社會活動中的作用,學會了在交往中使用公證證明來規范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證工作受到各級黨政機關的關注和重視。公證地位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公證處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證明權的職能機構,她通過從事公證活動,提供法律服務,使公證文書的效力得到司法實踐的認可。為體表國家的權威性和公證機構公證人員身份與所從事專業職務的一致性,公證立法應明確規定公證機構是國家設立的司法證明機構,清楚表述公證人員的身份是從事公證證明活動的專職人員,受法律的保護。公證處具有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和提供服務的雙重性,即:一是公證行為具有代表國家行使司法證明的公務屬性;二是具有中介法律服務屬性。兩者之間代表國家的公務屬性應是首要的,其次才是服務屬性,否則,公證與其他服務機構和中介組織就沒有什么區別了。

對上述意見,可能有人會提出,公證體制面臨改革,如此這樣,豈不是要否定公證體制改革,使公證機構的性質、公證人員身份等與公證改革相違背了嗎?其實不然。按照司法部和上級有關公證改革精神,改制后的公證處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事業法人。公證處作為國家授權的專門司法證明機構的性質和職能仍不改變;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不變;公證員作為國家公證人員的身份不變(即三不變)。由此可見,公證體制改革并不公證立法對上述內容的確立。多年來的實踐證明,正是由于公證文書代表國家的司法證明效力和公證人員具有國家公證人的特殊身份,才使公證事業得以健康發展。公證制度得到順利推行并有了長足的發展。公證書作為特定的書證,由于被賦予不同一般的特殊效力,使之在調整公民與公民、法人與公民、法人與法人之間關系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為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岸,促進社會安定團結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應明確規定公證業務范圍和公證立法應確立的原則。

(一)在公證立法中,應在公證業務章節,明確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內容;可以辦理公證內容;應當辦理公證的內容以及與公證相關的法律事務。

1、必須公證是立法的重中之重、核心之核心。如界能夠在立法上擴大必須辦理公證的業務范圍,將為公證事業發展創造一個有利的條件。必須公證內容較多,如果完全羅列進去,公證法條款就會顯得過于繁雜冗長,為解決此矛盾,建議把其他法律規定必須公證的事項,概括表述,作為必須公證內容,納人本法。這樣,既保證了必辦內容,又符合立法原則。總之,只有通過立法,把必須公證作為某些法律關系、法律文書成立的要件,才能保證公證業務的順利開展,糾正多年來公證“自愿原則”的錯誤論點。

由于公證是以證明活動的特定形式而存在,所以,公證立法應將公證業務作為主要內容,以羅列和歸納兩種形式加以固定,避免在執行中出現隨意性。

2、由于公證證明所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在使用中就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所以,在法定必辦的原則下,.對不宜預先公開或者不宜公開監督的競爭性經濟活動,當事人約定必須經公證的文書;涉及社會公眾或者不特定人的利益,以及時過境遷難以搜集證據的重要民事活動等,立法中可以規定應當辦理公證。同時,規定一些被社會所接受,且能通過公證證明達到避免侵害合法權益結果發生的公證事項,應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辦理公證。對遺囑、聲明、委托書等可以規定自愿辦理。

3、為減少訴訟,立法規定對債務人、擔保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償還義務,愿意接受強制執行,且債款數額、物之標的清楚的文書,因債務人、擔保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公證機構辦理賦予該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

(二)在公證立法籌備工作中,仍然有許多問題沒有確立,有些問題確實需要在不斷的公證實踐中解決,確立原則再通過立法予以確定。而有些問題直接關系到事業的生存與發展,所以必須在立法初期予以確定,使立法規范的行為確立地位,明確工作原則。

1、明確公證行為是服務行為

公證業務應超越單純出具公證書的形式,為當事人提供一切非訴法律服務。公證法中應當明確公證服務是一種全方位的非訴訟法律服務行為。根據國際慣例,公證員不僅為當事人出具公證書,而且,參與公證當事人之間的談判,為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書,代當事人辦理非訴法律事務等等,這些都是公證員的職能。在我國目前公證員業務素質與律師相比較低,大量的非訴法律服務業務,基本由律師辦理,但這并不說明公證員就沒有能力參與、介入非訴法律事務。事實證明,在一些發達地區公證員已有能力承擔非訴法律業務,并且隨著公證事業的發展,公證人員素質不斷提高,業務能力不斷增強,承辦各類法律服務的能力也將越來越強,所以,公證立法中應明確公證法律服務的性質。讓社會明確公證的服務形式,也為公證的業務發展留下空間。

2、公示實體性證明與認證性證明普遍適用的原則

在公證立法中應確立公證的實體性證明與認證性證明的區別,明確兩種證明形式都是公證的形式之一,在社會中普遍使用,不存在公證與“私證”之分。

目前,公證書存在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實體性公證證明,即公證書具體表述經公證人員審查、核實的公證內容,而相應的證據材料一般不附在公證書之前,有些必須附在公證書上也應附于公證證詞之后。這種實體性公證證明是一種直接證明的方式。一種是認證式公證證明,即公證書證明的是文件、文書、表格上的簽名、印章的真實性及影印本與原本一致等等。認證式證明一般只證明簽名、印章的真實性,而對文件、文書等載體的真實性、合法性應由出具該文件、文書的個體負法律責任。兩種證明形式的不同,表現形式不一樣、責任不同,所以應在立法中公示,以防止公證書使用者在使用中發生錯用。

3、確定先受理先管轄的原則

目前公證的管轄是一種屬地管轄制。現在這種公證管轄的規定,主要是為方便公證人員在辦理公證中取證、調查方便,加之公證機構是政府內的一個行政部門,在本轄區內行使職權,便于得到保護,也便于本地區各項通過公證予以落實的政策順利實施,對公證的發展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公證體制改革后,行業中建立了競爭機制,如果限制管轄,公證行業之間的競爭即喪失了基礎。所以應確立公證處的先受理先管轄的原則。這樣也有利于不斷提高公證行業自身素質的提高。

4、確定執業失誤賠償的原則

公證錯誤直接、間接導致公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受損失的一方有權得到賠償或救濟。公證出現錯誤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公證員本人的原因,一種是當事人的原因。雖然,造成錯證的原因不同,但是其后果都有對無過錯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可能。所以,無過錯第三人利益遭受到損失時,有權獲得補償或救濟。

但應當明確的是,這種補償或救濟是應當在侵害一方不足以補償時,才能根據公證人的補償能力、利益與責任的承諾及其他規定(防止兩方當事人勾結騙取公證員),由做出錯誤公證書的公證人給予適當的補償。

在明確應當賠償的同時,規定根據收費提取一定比例的賠償基金,對責任明顯偏大的公證申請,可以根據所負責任收取一定比例的公證費,這種收費應當建立類似保險公司的收費辦法,并且規定一個責任有效年限,不能無限期。

5、確立行業管理先于行政管理的原則

行業管理先于行政管理的含義即:行政管理的基礎建立在行業管理之上,行政管理依據行業管理的結果,同時,行業管理落實行政管理的精神,接受行政管理的指導、監督。

對公證員的管理,尤其是行使處理、懲戒手段時應建立在行業調查、行業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即使是公證員的注冊也應在行業意見基礎上進行。公證業務的指導、監督,也必須由行業管理進行,并由行業管理組織,根據業務變化出具意見書,由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意見書,規范發展綱要,確定辦證規則等等。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公證規則,由行業管理組織具體落實,監督執行。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宏觀管理,行業管理組織作為行業的自律性組織,進行微機管理,制定同業規則,監督落實。

三、公證效力

在公證文書效力方面,立法應當規定公證效力高于其他證明效力。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表述,確認公證效力。

1、證據效力。在證據效力上,法定公證證明不同于一般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直接采證。這里“應當”就是“必須”,沒有解釋上的可變性。公證機構依法出具的公證書與審判調查取得的證據視為同一屬性,先予采證而后審查。與二審法院改判、撤銷原判或發還重審一審法院案件一樣,如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可以不予采證,這完全符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與上述類同,二審法院糾正一審中存在定牲不準,量刑不當、證據不足或事實不清等所做出的不維持原判決,并不一審法院其它判決書的效力。所以,不能因為發現公證證明被相反證據推翻后,而以此為由全盤否定公證證據效力。

2、法律效力。當事人事前就法律文書已形成要約必須經公證后生效的,其它法律法規規定某種行為和事實必須經過公證和本法所規定必須經過公證的必辦項目。其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法律行為具備法律效力的條件;另一方面是指公證文書本身的法律效力。公證書依法成立應受到法律保護。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和證據效力的認可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可以說,證據效力是法律效力的前提,法律效力又是證據效力的保證。

3、域外效力。根據公證文書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地的不同,凡涉外、涉澳的文書具有域外效力。對此,立法應有授權表述,包括內容、效力、呈辦該類公證的公證處、公證員條件,同時,對一九九七年后的公證有關事宜作出具體規定。

4、執行效力。本法應規定對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公證處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經審查無誤后,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出具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申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電請強制執行。這樣,既減少了訴訟程序,又便于債權、債務的及時處理。筆者認為,涉及執行效力的立法,不可忽視以下幾點: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內容,不應錯誤的只限于經過公證的文書,而不含未經公證的。凡符合法律規定執行條件的全部債權文書均應予以確認。

不能以債權文書單務或雙務來確認是否符合執行條件。如信貸合同,雖是雙務法律關系,但自合同訂立、貸款支出起,貨款方義務已基本盡到,剩下的只有到期收貸這一權利和借款方償還本金利息的義務。

公證法應規定人民法院對執行的義務;人民法院對執行確認的時間;不確認的告知責任和告知時間;公證處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和對復議作出決定的時間等。

四、法律責任

為保證公證處、公證員、公證管理部門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公證人員依法正常執行職務,本法應當規定必要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公證人員、公證處、公證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追究

1,公證人員故意出具假證、偽證的;因審查不嚴不按辦證程序規定出具錯證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情報或公民隱私的;利用辦證以權謀私的;牟取非法所得的;辦證中失職嚴重危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違反本法和其他法規的行為。

2、公證處違背本法拒絕公證的;違反法定期限延誤辦證的時間造成損失的;出具假、錯證造成嚴重后果的;違反規定標準和業務范圍亂收費不正當競爭的;挪用提存款物的;違反本法和其他法規的行為。

3、公證管理部門違反規定設立公證機構、任命公證員的;違反規定授意出具假證、偽證或指令受理及不受理公證申請的;利用職權非法干預公證機構、公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反規定向公證機構攤派、超標收取費用或資助的;挪用、動用公證機構各項基金的;侵犯公證機構、公證人員、公證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的;違反本法及其他法規的行為。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法律責任的追究

冒充公證人員招搖撞騙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非法成立公證組織、偽造變造公證文書、私刻印章、偽造公證員簽名章和執業證書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供假材料、欺騙公證人員的追究所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和沒收非法所得處以罰金;對拒絕、阻礙或以威脅方式阻礙公證人員執行職務的刑事責任的追究,公證法中亦應明確規定。

(三)追究法律責任的程序

1、追究法律責任分別歸哪一級的哪些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2、對法律責任追究處罰不服的申請復議受理機關;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

4,法律責任條款內容上不能與有關懲戒辦法和規定相抵觸,其他法律規定的不要重復,更不能與之相違背;

5、不能把本法規定的法律責任混同一般管理性的辦法,內容不宜太多太雜。要從有利于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出發,而不是約束和限制執行職務,造成公證人員瞻前顧后,人人自危,不思開拓,但求無過。所以,必須對法律責任的適用對象、責任輕重,視其情節予以懲戒或處罰,加以明確規定。

十幾年來,公證制度的推行,由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全國公證人負共同努力,克服了重重困難,至今終有一席之地,但是由于公證方面認識的不足,公證理論研究機構不健全,研究的方向側重業務而忽視立法,至今尚無一部涉及立法的專著問世,公證立法理論研究明顯滯后,所以公證立法從理論上至今找不到指導性依據。正是由于理論研究方面不足,導致公證立法中對公證機構性質、公證人員身份、公證業務、公證文書的效力等方面認識的不一致。公證實體法的頒布,直接關系著公證事業的興衰存亡。由于筆者學識水平有限,此文僅作拋磚引玉,懇請共同探討。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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