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5 05: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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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是指直接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
第三條依據使人體產生的依賴性和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各類精神藥的品種由衛生部確定。
第二章的生產
第四條由國家指定的生產單位按計劃生產,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的生產活動。的原料和第一類制劑的生產單位,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確定。第二類制劑的生產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級醫藥管理部門確定。
第五條的原料和第一類制劑的年度生產計劃,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聯合下達。第二類制劑的年度生產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聯合下達。的生產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生產計劃。第六條的原料和制劑,按國家計劃調撥,生產單位不得自行銷售。
第七條的原料和制劑的生產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設立原料和制劑的專用倉庫,并指定專人管理;建立生產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制度,按委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并報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備案。在生產的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必須妥善處理,不得污染環境。
第三章的供應
第八條的原料和第一類制劑,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指定的經營單位統一調撥或者收購;第二類制劑,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
第九條的原料和第一類制劑的供應計劃,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的計劃,綜合平衡后與生產計劃一并下達。第二類制劑的供應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醫藥管理部門聯合下達。
第十條第一類只限供應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使用,不得在醫藥門市部零售。第二類可供各醫療單位使用,醫藥門市部應當憑蓋有醫療單位公章的醫生處方零售。處方應留存兩年備查。醫療單位購買第一類,需持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購用卡》在指定的經營單位購買。
第十一條科研和教學機構因科研和教學需要的,需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由指定的醫藥經營單位供應。第四章的運輸
第十二條生產單位和供應單位托運(包括郵寄),應當在貨物的運單上,寫明該的具體名稱,并在發貨人記事欄內加蓋“專用章”,憑此辦理運輸手續。
第十三條運輸單位承運,必須加強管理,及時運輸,縮短在車站、碼頭、機場存放時間。鐵路運輸不得使用敞車,水路運輸不得配裝倉面,公路運輸應當苦蓋嚴密,捆扎牢固。
第十四條在運輸途中如有丟失,承運單位必須認真查找,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查處。
第四章的使用
第十五條醫生應當根據醫療需要合理使用,嚴禁濫用。除特殊需要外,第一類的處方,每次不超過三日常用量,第二類的處方,每次不超過七日常用量。處方應當留存兩年備查。
第十六條的處方必須載明患者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等。的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對的購買證明、處方不得涂改。
第十七條的經營單位和醫療單位應當建立收支帳目,按委度盤點,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查處。醫療單位購買的只準在本單位使用,不得轉售。
第五章的進出口
第十八條的進出口業務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指定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規定辦理。進出口的年度計劃應當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九條因醫療、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進口的,應報衛生部審查批準,發給《進口準許證》后,方可申請辦理進口手續。
第二十條出口,應當向衛生部提出申請,并交驗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鑒發的進口許可證,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發給《出口準許證》后,方可辦理出口手續。第二十一條的進口、出口準許證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全部的非法收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非法所得金額五至十倍的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制劑許可證》的處罰。
(一)擅自生產或者改變生產計劃,增加品種的;
(二)擅自經營的;
(三)擅自配制和出售制劑的;
(四)將獸用供人使用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進口、出口的。
第二十三條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處方,騙取、濫用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制造、運輸、販賣,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復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對處罰決定不服而逾期又不的,原處理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對獸用的管理,由農業部會同衛生部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
班級管理細則
1、確立班級的獎勵制度,首先建立好班級的人事安排,如下:
普通學員——班級管理員——小組長——課代表——班干部
班級管理員分為:衛生管理員,垃圾管理員,粉筆管理員,財產管理員;
小組長分為:收發小組長和背默小組長
課代表分為:語文、數學、英語、政治、歷史、生物、物理、地理和化學課代表,音樂和體育由文娛和體育委員兼任。
班干部分為:班長、副班長、學習委員、勞動委員、生活委員、紀律委員、體育委員、文娛委員和宣傳委員;
2、德育評比細則:
評比時間:雙周星期五
評比周期:兩周一次
評比范圍:每小組
評比方式:由班長牽頭,小組長組織每個組員對每位組員兩周的表現進行集體討論后,根據每位組員在兩周內的表現進行綜合評分,評定特優、優、良、差、特差五等;(中間如個人有意見的可當面及時提出,如討論決定后提出,不予受理。)
評分以十分制起評,零分以下為特差,零——五分為差,六——十五分為良,十五分——二十分為優,二十一分以上為特優;
每小組根據這個評分結果上報到班主任處,由班主任協同班干部選出每兩周評比一次的四位“班級之星”,佩戴標志,張榜公布在黑板上,并選出一位最優生,由宣傳委員寫出簡短事跡出在黑板報上。班長同時評出四位“班級之龜”,公布在黑板報的批評欄中。(“班級之龜”只能從差和特差中選出,沒有不選)
獎勵制度:凡獲得“班級之星”稱號的同學,除張榜公布外,還可得到一定的獎勵,獎勵資金由班費出,另外年終班級各項先進評比從中間選出最優者當選,入團優先評分前列的同學,班干部由從中擇優擔任。
懲罰制度:凡獲得“烏龜”稱號的同學,罰掃地一周,并要在全班做檢討,必要的通知家長到學校協商解決。
加分項:
1、能按時完成老師布置的家庭作業,練習和練習冊,加一分。
2、能按時完成老師交給的背默任務,并且完成情況良好,加一分,特別好加二分。
3、能堅持完成好自己的勞動任務,不偷懶,且勞動成果好,加一分;
4、能保證每節課積極舉手回答問題,并得到老師的點名表揚的加二分;
5、作業完成情況好并得到老師表揚的同學,加一分;
6、為班級爭得校內榮譽的同學,加二分;爭得校以上到縣級榮譽的加四分;市級到省級榮譽的加六分;國家的加十分;
7、積極為班級建設出謀劃策的同學,其建議得到班級采納的,加二分;
8、每次每科考試80分以上的同學加二分,70——79分加一分,滿分加四分;(期中和期末翻倍)
9、干部能堅持帶頭完成任務,協助好班主任和班長完成班級日常管理的加二分,特別好的加三分。(此項由班長和班主任協商評出)能關心幫助同學,和同學相處融洽,不罵人,不講臟痞話,不偷東西的同學加二分;
11、能聽從老師安排,尊敬老師,見到老師能主動打招呼的同學加一分;
12、每兩周內不出現學校扣分情況的,全班每人加二分;
13、全班參加學校活動得獎的,每人加二到五分。
14、能及時舉報班級內的異常情況且舉報情況屬實無誤的同學,視情節加二到五分,
15、不遲到、不早退并且沒有請假的同學加一分。
16、勤儉節約、不隨便吃零食,不大手大腳花錢的同學,可加一分。
扣分項:
1、不能按時完成老師布置的家庭作業、練習和練習冊,扣二分。
2、不能按時完成老師交給的背默任務,并且完成情況太差,扣二分。
3、不能堅持完成好自己的勞動任務,經常偷懶,扣二分;
4、每節課不能積極舉手回答問題,并得到老師的點名批評的扣二分;
5、作業完成情況不好并得到老師批評的同學,扣二分;
6、得到班內處分的同學扣二分,得到校級處分的同學扣五分,為班級日常評比扣了分的同學,扣三分(不重復計);
7、不能積極為班級建設出謀劃策并經常破壞班級團結的同學,視其情節輕重扣二——五分每次每科考試零分的同學,扣五分,不及格的同學扣二分;(期中和期末翻倍)
9、干部不能堅持帶頭完成任務,不能協助好班主任和班長完成班級日常管理的扣二分,特別差的扣三分。班干部起內哄的視其情節輕重扣二——十分;(此項由班長和班主任協商評出)
10、不能關心幫助同學,和同學相處不融洽,罵人,打架斗毆,講臟痞話,偷東西的同學二——十分;
11、早戀的同學一經發現,扣十分,并通知學校和家長處理;
12、凡犯重大失誤,經老師和家長勸導不服管教的同學視其情節輕重扣三到五分;
13、每兩周內出現學校扣分情況的,全班每人扣二分;
14、有遲到、早退現象并且經常請假的同學扣一到五分。
15、賭博的同學一經發現,每人每次扣五——十分。
管理分公司細則一第一條分公司的設立
1、申辦分公司要具備的以下條件:
(1)必須設立固定的工作辦公場所。
(2)必須選好有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懂工程建設管理,具有良好從業素質的人員擔當分公司負責人。
(3)必須設有專(兼)職財務人員。
(4)分公司必須配備能開展監理工作的監理隊伍。最低配備標準為1個總監,2個專業監理工程師,2個專業監理員。分公司為監理人員辦理養老保險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包括注冊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員)。
2、分公司的審批
(1)分公司具備以上條件后,由總公司派員進行實地審核,上報總公司批準。
(2)分公司的設立,需經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股東大會討論批準。
(3)凡設立分公司一律以市、縣為分公司區域范圍,其他地區一律以地級市為區域范圍,一個區域內只設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區域內的工程,結算口徑也一律相同。并按公司規定交納承包保證金和用印保證金。
(4)分公司自行負責分公司的注冊備案等工作,總公司負責提供注冊備案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二條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要在總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開展監理業務。
2、總公司給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須繳納用印押金,以督促分公司對印章妥善保管。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類章,否則總公司處以5000-50000元的嚴厲處罰或撤消分公司的經營權。
3、分公司承擔承包期間發生的全部經營成本,包括:開辦費、交易席位費、工程項目監理費開支、所有稅費、分公司日常開支和上繳總公司的管理費,以及分公司經營有關而發生的等所有費用。
4、分公司所承接項目監理費發票和稅金統一在總公司所在地開具和交納。
5、分公司在承攬監理項目時,必須自己組織監理隊伍,總監應由總公司進行資格確認和授權,如臨時需要借用總公司人員,必須征得總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規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費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內部人員自行協商,否則總公司可隨時撤消分公司資格或給予嚴厲的經濟處罰。
6、總公司提供公司資質證書、人員上崗證件、執照以及其他的相關資信資料,以便分公司用以辦理注冊備案及投標過程中使用,借用期限為2個星期,最多1個月。借用公司人員上崗證件收取一定費用。
7、分公司在承攬監理業務時,招投標項目由分公司自行組織編制投標文件,并以總公司的名義參加投標,不得以分公司名義簽訂監理服務合同,訂立合同必須蓋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招投標工程如需總公司編制投標文件,總公司將收取標書編制費。
8、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工作質量考核按總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因出現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用工經濟糾紛賠償,由分公司承擔,如給總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總公司將撤銷分公司的經營權。分公司借用總公司人員組成的項目監理部,不論何種原因受到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除按總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對分公司及項目監理部進行處罰外,分公司還應對相關借用人員個人進行經濟補償。
9、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總公司匯報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況,包括所監理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和財務報表。外地可用傳真、電子郵件和總公司網站等形式上報總公司。
10、分公司要遵紀守法,按章納稅,要按照總公司的規定,根據分公司監理費收入按比例及時向總公司上繳管理費,分公司年產值達不到承包目標的,總公司可隨時取消分公司經營權。
11、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承接業務,所承接項目監理費必須進入總公司財務,憑總公司發票收取監理費。嚴禁私自收取監理費,如發現私自收款的,查實后按10倍罰款,罰款金額歸總公司所有。
12、分公司已簽訂的監理合同,在合同規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結束前總公司財務賬上未有體現該工程監理費收取情況記載的,總公司有權按規定向分公司收取該工程的管理費。
第三條項目監理部管理制度可參照執行。
管理分公司細則二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采購、使用、保管和報廢等管理,保證公司資產安全和完整,充分發揮資產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條根據資產的價值和使用年限,分為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兩類。
1、固定資產:單位價值20xx元以上(含20xx元),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資產。
2、低值易耗品: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下(不含20xx元)的各種用具物品和辦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四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實物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價值管理,使用部門負責對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
第五條綜合管理部設資產管理員崗位,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全面統一管理,按部門建立資產管理臺賬,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分設帳薄進行管理,資產使用部門要同步建立使用臺帳,各部門必須設立一名兼職的資產管理員負責對本部門使用資產進行登記,綜合部資產管理員要定期會同相關部門對公司資產進行盤點。
第六條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購置:各部門提出采購要求,報綜合部(資產管理員)審核,綜合部根據現有資產情況及消耗標準,判斷是否同意購置或直接從其它部門調撥并加注意見,如需采購,報相關領導審核批準后,由物資采供部或綜合管理部采購人員采購。
第七條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驗收:采購的資產由采供部和綜合管理部依據物品采購申請表聯合驗收,詳細核對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仔細檢查商品質量,對驗收合格的物品填寫入庫單,記入庫存;對驗收不合格的物品須及時通知采購人員調換,否則不予入庫。
第八條固定資產的發放:發放固定資產時,須經相關人員和行政副總審批簽字后辦理,領用人必須在出庫單中簽字確認。使用過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為因素造成固定資產遺失、失竊或損壞的,必須按規定賠償。
第九條低值易耗品的發放:發放低值易耗品時,綜合管理部根據現有資產情況及消耗標準確認是否超標并加注意見,領用人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須分別在出庫單中簽字確認。
第十條辦公資產使用人離職時,須將辦公資產移交或歸還所用辦公資產,經相關部門負責人核實、確認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登記與轉移:綜合管理部負責核查、統計各部門的固定資產,明確部門使用管理責任。綜合管理部資產管理員應根據固定資產出庫單及時登記資產管理臺帳。部門固定資產出現遺失、損毀的應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單經總經理辦公會及相關領導審批后,及時更新固定資產管理臺帳;固定資產公司內部調撥轉移的,須填寫固定資產內部轉移通知單經轉出、轉入部門相關人員及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轉移。
第十二條低值易耗品的登記:綜合部資產管理員依據低耗品出庫單,分設部門臺帳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報廢:固定資產經專業人員確認已無法維修或維修費用超過資產原值時,由使用部門申請報廢,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后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四條低值易耗品的報廢: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同意,綜合管理部經理審批后報廢。
第十五條資產的盤點、檢查
1、各部門資產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資產的自查和盤點,并將清查盤點情況報綜合管理部。
2、綜合管理部負責資產的登記、檢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門的資產管理情況。
3、每季度末,綜合管理部會同財務部對各部門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及盤點,并出具書面報告。對各部門盤盈盤虧的資產,找出原因及責任人,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處理。如屬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將追究當事人和管理者的責任,并視具體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資產交接
1、資產管理人員進行工作交接時,須保證賬目與實物相符,并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
2、部門負責人新到崗時須對到崗部門固定資產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未盡事宜根據物資管理和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從20xx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管理分公司細則三1、適用范圍**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參考執行。
2、目的為了使全公司人事管理的導向保持一致,同時讓分公司人事管理部門及最高負責人能充分自主地行使人事管理權力,特擬定此管理辦法。
3、管理辦法
3、1人事任免、招聘及定崗定編管理辦法部門經理(含部門經理,若未設部門經理級別,則指部門主管級別)級別或相當于同等級別以上人員的任免、增員、招聘、崗位異動或工資調整需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復核,呈總經理審批方可執行。主管級別人員的任免、增員、招聘、崗位異動或工資調整需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備案。所有財務崗位人員、倉庫管理員的任免、增員、招聘、崗位異動或工資調整需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復核,呈總經理審批方可執行。分支機構每季度末需按要求制定人員定崗定編計劃,由總部人力資源部匯總,報總經理審批。和2項以外,在定崗定編計劃內的人員招聘由各分公司自行招聘。
3、2薪酬管理辦法定薪:分公司人事負責人需按總部總經理簽發的薪酬等級圖薪酬標準確定新員工薪資。正常情況下,按崗位對應等級工資的第一檔試用,轉正后不能超過第三檔。(詳見薪酬管理規定)。原則上不可脫離上述標準給新員工定薪,屬特殊引進人才、待遇要另行設定的,需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復核,總經理審批。更:各分支機構的薪酬等級圖薪酬標準每年末由各自人事負責部門進行修訂,修訂后的文件需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復核,總經理簽發。薪:原則上參照文件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績效管理司根據各自的經營目標自行確定部門績效指標和員工績效指標(總部企管部和人力資源部提供協助)。最終確定的指標報人力資源部備案。位財務部員工的考核權50%歸屬所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另外50%歸屬總部財務部相關負責人;下屬單位人事部員工的考核權70%歸屬所屬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另外30%歸屬總部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考核指標由兩個機構單獨與員工確定,最后得分按考核權重進行加權。
3、4培訓管理辦法各分公司自行擬定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費用預算,報總部人力資源部復核,經總經理審批后執行。總部統一組織的全公司范圍內的培訓,計劃和預算由總部人力資源部制定。
3、5培訓會制度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系統每個月中下旬例行召開培訓會,由總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各單位人事負責人或相關代表參加。
保安管理獎罰細則一一、獎勵細則:
(一)部門嘉獎:
1.拾金不昧者。
2.受客表揚者。
3.各班每月工作評出優秀者(每周評一次,月底總評優秀者)。
4.為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接受者。
5.善于發現本部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者。
6.工作中能盡職盡責,善于發現查處員工違紀行為者。
7.工作執行力度強,能按原則辦事,受部門領導肯定者。
8.工作中能按保安工作十要十不要處理問題。
9.能在部門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個人業務能力突出者。
10. 為客服務主動意思強,服務到位,顧客滿意著
(二)受酒店領導表彰者
二、懲處細則:
(一)丙類過失:
1.不按時到指定地點列隊集合,參加班前班后會的。
2.上班時不按規定著裝、佩戴銘牌,及儀表不整者。
3. 當值期間玩手機,或未經主管批準打私人電話者。
4.不按規定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者。
5.在值班記錄本上及其它設施物品上亂寫亂劃的;或亂撕記錄本頁數。
6.不按規定換崗位、拖延時間或超時用餐者。
7.對酒店顧客、領導的禮節禮貌未按部門要求執行者。
8.當值班期間崗位形象不佳,或不按規定位置當值者。
9.崗位異常事項未及時上報,未造成影響者。
10.對交辦事項或物品未做好記錄及傳達。
11.當值時未能及時檢查發現器材、設施運行性能異常,或亂調試者。
12.對崗位及周圍衛生監管不到位,衛生較差而無動于衷者。
13.上下班或值班時做不雅之舉有損部門形象者。
14.未及時跟蹤上一班遺留事項而延誤工作者。
15.使用對講機、電話時不按照規范者。
16.對例會內容及臨時性指令執行不到位或有誤者。
17.不注意個人形象,在崗位上隨地吐痰者。
18.對外出送貨車輛貨員工下班未進行檢查。
19. 不按規定程序請假者。
20.值班記錄書寫潦草,版面不潔,記錄不清楚,經指正未改善。
21.對放行單據未按要求執行者。
(二)乙類過失:
1.再次犯丙類過失者。
2.對員工及同事出言不遜,有不禮貌言行,或有刁難行為者。
3.對值班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知情不報者,未造成影響。
4.利用工作之便故意對進出物品不檢查、不登記而放行者。
5.對責任區內的問題、隱患未能仔細檢查及時發現者。
6.明知要上班還在當值前喝酒影響工作者。
7.當值期間崗位警惕性不高。
8.客人泊車時或出車時,指揮不到位或靈活性欠妥,致使車輛撞傷或擦傷。
9.跨部門加班期間作有損部門形象之言行。
10.團隊意識較差,工作配合方面欠妥者。
11.下班后穿制服或便裝無故逗留于酒店營業區域者。
12.敷衍上級交辦事項。
13.非工作需要打電話擾亂他人工作秩序。
14.無故集合遲到或早退者。
15.明知當值為站崗,自己偷懶私自坐崗者。
16.不按規定到各區巡查簽到,亂打或漏打巡更卡點者。
17.在無特殊事宜時未完成巡更。
18.在業務不忙時未按部門要求為客人提供必要幫助。
19.未完成上級交辦任務或事項,未造成后果者。
(三)甲類過失:
1.再次犯乙類過失者。
2.日常工作不積極主動、消極上班者。
3.有問題不按程序反映者。
4.崗位物品損壞、遺失未及時發現者。
5.欺騙上級領導作假記錄,假報告者。
6.未經許可私自不加班。
7.當值班精神狀態較差者。
8.做不利于部門團結或有損部門穩定言行者。
9.不虛心接受批評者。
10.同一細節性錯誤屢教不改者。
11.無故不參加部門月度防火安全檢查和日常訓練者。
12.有犯錯事實,不愿在處罰單上簽名的。
13.無放行單,對員工行李私自放行者。
14.有不服從管理現象者。
15.未經允許私自使用客用設施者。
16.拉幫結派,不利于團結而影響工作者。
17.當值時因行為不檢或工作失職被其他部門投訴屬實者。
18.當值時做一些與工作無關的事(吃零食、看書報等)。
19.無故不參加班務會以及酒店或部門的培訓者。
20.與員工發生爭執,未按部門規定程序去反映問題者。
備注:
1 以上懲處細則如與酒店《員工手冊》規定有出入,則以酒店《員工手冊》規定為處罰標準,不再按本細則再次評分。
2 如遇以上未述之處且未達到簽獎懲單的事宜,由酒店管理規定處罰。
保安管理獎罰細則二1.保安人員工作紀律
(1)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公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2)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
(3)上崗堅決做到五不準,即不準喝酒,不準聊天,不準容留外來人員,不準擅離工作崗位,不準遲到、早退;
(4)服從管理,聽從安排,廉潔奉公,敢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
(5)愛護各種警械器具裝備,不丟失、損壞、轉借或隨意攜帶外出;
(6)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有事外出必須請假。
2.保安人員的交接班制度
治安保衛交接班非常重要,因為這段間隙處理不好,就容易使罪犯乘機作案。為了杜絕這些漏洞,必須強化交接班制度。
(1)接班保安人員要按規定提前10分鐘上崗接班,在登記簿上記錄接班時間;
(2)交接班時,交班的保安人員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繼續注意或處理的問題以及警械器具等裝備器材向接班保安員交待、移交清楚;
(3)接班保安人員驗收時發現問題,應由交班保安人員承擔責任。驗收完畢,交班保安人員離開崗位后所發生的問題由當班保安人員承擔責任;
(4)所有事項交待清楚后,交班保安人員在離開工作崗位前在登記簿上記錄下班時間并簽名;
(5)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員不得下班。如果接班人員未到,交班人員下班,這期間發生的問題,兩人共同負責;即使沒有發生問題,也要分別扣發兩人的工資并通報批評。
3.保安人員工作細則
(1)儀表著裝
①按公司配發制服統一著裝和佩戴,制服須保持潔凈、平整,各項配置標志齊全規范。
②風紀嚴整,不得敞開衣領,翻卷衣袖、褲邊;上崗前須到更衣室鏡子前整理儀表。
③上崗前、下崗后須到指定點更衣;不得將制服及佩戴物帶離小區;服裝清洗不得影響正常上崗著裝。
④保安人員儀表須潔凈端正,不得留長發、胡須。
(2)上崗姿態
①在崗時須精神飽滿,精力集中。
②站崗時保持抬頭、挺胸、收腹、并腿,巡崗時須在站立的基礎上做到步伐穩健,雙臂前后自然擺動,不得有手插衣褲口袋、手叉腰間等散漫舉止。
③兩人巡崗時須并排,保持上崗姿態統一步伐行進;兩人以上巡邏或同行時須列縱隊,保持上崗姿態統一步伐行進。
④在崗期間不得吸煙或吃零食,不得有閑聊、睡崗及其他懈怠行為。
(3)文明禮貌執勤
①對待住戶或來賓須態度和藹、耐心周到,行為舉止須自然端正、落落大方。
②禮貌待人,遇住戶或外來人員需交涉或按章管理時,在開始前和完成后皆須先敬禮,把先生、女士、您好、請問、對不起、打擾了、感謝合作等禮貌用語體現在實際工作中。
③禁止任何粗俗言談、污言穢語。
④回答住戶或來賓提問時應清楚扼要,并使用普通話。
(4)門衛崗
①對出入小區的人員必要時進行查詢,言語文明,并做好登記和引導工作,來訪客人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填寫來訪人員登記表,說明來訪事由,被訪人姓名、住址、電話等。
②勸阻無關人員及未經批準的商販進入小區。
③根據小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管理小區交通秩序,無關車輛不得進入小區。
④負責登記電視監控情況。
⑤負責小區內郵件的收發登記管理。
⑥門衛崗須保持整潔美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門衛崗。
(5)巡邏崗
①巡邏執勤人員根據每日排班表按規定的區域及路線實施巡邏執勤。
②巡邏崗執勤主要內容包括:小區內陌生人員查詢,勸阻已進入小區的無關閑雜人員,車輛停放情況;樓宇外觀、道路、路燈及有關配套設施完好情況,及時發現不安全隱患,制止不法行為及違反小區綜合管理制度的現象等。
③認真遵守姿態、禮貌用語等方面的規定。
④巡邏情況及時記錄。
4.保安工作人員的獎懲制度
為了鼓勵保安人員認真做好本職工作,杜絕一切不良行為,以責、權、利相結合為原則,制定保安人員獎懲制度。
(1)獎勵細則
①見義勇為,敢于同壞人壞事做斗爭,成績顯著者;
②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違法犯罪分子和偵破案件,成績突出者;
③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衛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成績顯著者;
④為搞好住宅小區(大廈)的安全保衛工作積極出謀劃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議實行后效果明顯者;
⑤拾金不昧者;
⑥年終被評為先進保安班(組)、先進保安員,被評為省、市政府治安模范標兵者。
(2)懲罰細則
①值班時收聽收音機、錄音機,收看電視或進行其他與值班無關的事情。
②擅離職守,經常遲到、早退。
③酒后執勤上崗,并造成一定后果。
④未按時交接班,或不按有關規定進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檢查時相互推卸責任者。
⑤未經部門領導批準,私自頂班者。
⑥未經部門領導同意,擅自帶人留宿者。
⑦執勤時,衣裝不整,佩戴不齊;執勤中玩忽職守,疏于防范,致使在管轄范圍內發生案件或事故,造成極壞影響者。
⑧對公司和保安部領導下達的工作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沒有正當理由者。
⑨扣留物品不登記,不上交;撿拾物品不報告,不上交者。
⑩違反保安器材使用規定,私自隨便轉借和使用。
B11 在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下,臨陣脫逃或坐視不管者。
B12 法制觀念淡薄,參與社會聚眾鬧事、、賭博等,與治安工作人員的應有素質極不相稱者。
B13 思想不純,見利忘義,監守自盜或以權謀私,嚴重損壞公司形象者。
B14 工作責任心不強,不服從分配,不執行規章制度,并隨意頂撞領導且屢教不改者。根據錯誤情節輕重進行不同的處罰。對于一些性質惡劣者,影響極壞者應辭退或開除;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5.電視監視崗位職責與日常管理
(1)職責
①24小時嚴密監視保安對象的各種情況,發現可疑或不安全跡象,及時通知值班保安就地處理,并通過對講機向辦公室報告;
②發現監視設備出現故障,要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加強防范,同時盡快找出原因,及時修理設備,使之正常運轉;
③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凡是發現可疑情況,應認真記錄下來。
(2)要求
為了保證崗位職責的落實,要求全體電視監視工作人員努力做到:
①提前做好上崗準備,按時接班;
②做好交接班手續,無遺漏、無差錯,哨位設施無損壞,勤務登親既芳笆薄⒛諶萸宄?
③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場地,不準帶親戚朋友在工作場所聊天;
④上班時精神集中,不準擅離崗位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⑤嚴守崗位,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發現可疑情況,嚴密監視,同時通知該區域的保安和報告上級,密切配合,確保安全。
保安管理獎罰細則三一、衛生制度
1.保安室是保安工作處所,非保安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入內,禁止在警衛室內吸煙、電話閑談、大聲喧嘩、看書、看報等現象發生,違者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2.保持保持室內的環境衛生,物品放置有序,未經同意,禁止他人物品存放在保安室。
3.所有保安人員對室內的物品及辦公用品有義務進行保管、交接,并按正常程序對其負責。
4.無正當理由,保安室應24小時有保安員值守。
5.保安人員要保持個人衛生整潔,身上無異味,經常洗澡。
6.當值保安要求每天打掃保安室及酒店院內衛生。保持室內及院內衛生潔凈。
二、崗位職責
1、當值保安要求在規定時間進行酒店巡邏。
2、確保院內車輛的安全。
3、維持酒店辦公場所內外區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隱患于萌芽狀態,防患于未然。
4、保安人員必須為人正直,作風正派,以身作則,處事公正,對工作有高度的責任感,不玩忽職守。
5、對來訪客人熱情、有禮、耐心文明問詢和主動引導,維護酒店良好形象。尤其是對夜間來訪酒店客戶或司機更要熱情問候,以禮相待并負責通知相關人員前來接待。
6、保安人員站崗和執勤時,須穿酒店規定的制服,佩戴員工識別證。
7、保安值班要高度戒備,加強對重點部位的治安防范,加強防盜活動,及時發現可疑人和事,并進行妥善處理。
8、加強防火活動,及進發現火災隱患苗頭,并消除之。應熟記酒店各處之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的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定期對消防水管進行檢查登記,如有發現有失效的應立即通知店長。對重要的電燈、門窗等有缺損時,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處理。
9、保安必須提前十分鐘到崗,要有飽滿的精神執勤。做好工作交接,正確記錄當班值班筆錄,及時提出相關工作報告。
三、門禁管理
1、所有員工出廠不得攜帶酒店產品、文件資料、物料、工作器具等一切酒店所屬財產。
2、人員與車輛出酒店時按規定進行檢查,拒絕檢查不得出酒店。
四、訪客人員的管理規則對于外來人員及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經領導同意,拒絕進入酒店。
1、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的人員和車輛。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顯帶有惡意的人員。
3、推銷產品、商品及收購廢品的人員及車輛。
3、非洽公人員和車輛且拒絕登記和檢查者。
4、來訪人員報不清受訪部門及受訪人者。
5、來訪人員不能出示有效證件者。
五、保安器械的保管
(一)、由安全主管負責安排專人保管保安器械,嚴格遵照保安器械的領用和交接制度并做詳盡記錄。
(二)、保安器械的領用及交接
1.保安器械實行專人保管制度,誰領用誰負責,如有人為毀損現象,照價賠償。如屬故意毀損,除照價賠償外,從重嚴肅處理。
2.保安器械的使用規定:
2.1制備保安器械的使用說明書和使用方法。
2.2任何不當值人員須將器械交回保管人員登記入庫,不得私自保留器械。
2.3依法使用器械,任何人員不得利用保安器械擅自動用私刑。
六、工作態度
1.對工作所具有的責任心、熱情、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
2.對自身的責任心:鉆研業務、工作認真、上進心
3.同事之間的協作力、包容、配合、團結
4.對本職工作負責:不拖沓、不積壓、不抱怨、不挑揀
5.對待業主或來訪人員的態度:謙和、禮貌、誠懇、友善、不卑不亢
七、日常行為規范
1.愛護酒店公共財產、不隨意破壞、挪為私用;
2.及時清理、整理個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環境的干凈整潔;
財務報銷管理細則一目的:統一公司財務報銷標準,規范報銷程序,特制定本規定。
資本性支出
公司的資本性支出包括對外投資、對外借款及固定資產購置等內容。
公司對外投資、對外借款應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公司財務部根據約定時間表支付投資款。
公司固定資產的采購報銷按下述規定執行:
1、公司的固定資產應當單獨核算。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及單位價值XX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也作為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的購置
公司于每年5月末及11月末編制本年度下半年及下年度上半年固定資產購置預算,由財務部匯總報總經理會議審核批準,無預算項目則不得購置,各部門應及時將購置預算報告報財務部備案作為購建審核依據財務報銷規定及報銷制度財務報銷規定及報銷制度。購建固定資產報銷時,必須有預算批文,憑固定資產登記卡,經總經理審批報銷。
若在預算外公司急需購置5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由所在部門提交申請報總經理簽核批準方予以購置;若在預算外公司急需購置5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則由部門提交專題報告報主管領導,由主管領導初審后報總經理簽核批準方予以購置。
因上級部門要求必須配置的固定資產,憑上級部門有關文件購置,報銷時由總經理負責審批。
公司經營性費用支出
公司經營性費用支出是指直接列入經營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財務報銷規定及報銷制度文章財務報銷規定及報銷制度出自。本公司主要指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工程進度款、青苗補償、拆遷補償、水電報裝、辦證及報建等支出。
1、公司有關工程項目,應實施預算管理,經公司工程管理部、規劃部審核并簽署意見后于項目啟動前10天,報公司總經理會議審查批準。經公司總經理會審查批準的項目預算表應報公司財務部備案,做為后續合同、協議簽訂的依據及分步計劃的制訂基礎
2、主管服務部的副總經理應按項目預算表進行經營性費用支出控制財務報銷規定及報銷制度安全管理常識。凡已簽訂的青苗補償協議、拆遷補償協議應送財務部備案。財務部根據協議的有關規定審核付款條件。
3、為加強資金使用的計劃管理,各部門應于每月末25日前根據經營實際編制下月經營性支出計劃表報本部門主管經理審批后送財務部備案,財務部可根據公司資金情況要求總經理對計劃表進行適當調整。若因特殊情況急需支出計劃外款項累計超過10萬元的,所在部門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財務部報備;超過30萬元的,提前5個工作日向財務部報備。
財務報銷管理細則二1、 總則
第一條 費用審批及報銷流程。
各項費用開支,必須經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和財務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并按以下具體各項費用的報銷流程辦理:
粘貼相應票據
財務預審
部門負責人簽字
系統負責人簽字
財務部經理簽字
總經理簽字
第二條 費用的報銷期限。
? 現金日常費用報銷(用于零星購物或支付零星費用):每周四前由各部門、各分公司交由財務部門審核,每周四總經理審批辦理報銷手續,其余時間不予報銷。
? 差旅費報銷:所有人員的差旅費報銷必須填制統一的差旅費報銷單。公司員工出差回來后一周內報銷,外地人員于每月5日前連同上月報銷單據(以開票日期為準,日期范圍為上月1日至月末)交回總部核銷。
? 每次核銷都必須附 差旅費報銷單以及出差申請報告,每周只允許報銷一次(除特殊情況外),差旅費用報銷不得跨月;未能按時將報銷單據交回總部,則報銷費用累計到下月,并接受當月的費用指標考核,若超過當月二十日上交,則不予報銷。
第三條 通信補助、市內交通費報銷實行實報實銷及限額報銷制。按照級別規定的限額報銷,不足限額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報銷。
第四條 原始憑證有效性的規定:
(1)經辦人員在費用支出時,應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以下憑證視為合法憑證,準予報銷:
? 稅務機關批準的帶防偽水印底紋和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稅務發票;
? 財政機關批準并統一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據;
? 郵政、銀行、鐵路系統的各類帶印戳的收據、支出證明單;
(2)經辦人員取得的合法憑證時,應按要求規范填寫,否則,視為無效憑證,不予報銷。
(3) 經辦人取得報銷憑證時,憑證內容應填寫完整;住宿發票填明起止日期及天數,否則不予報銷(除特殊情況外)。
(4)經辦人報銷支出費用時,報銷內容應符合報銷憑證的使用范圍及性質。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對象為公司全體人員。
2、 各項費用的報銷制度
2.1 借款報銷及審批制度
第六條公司員工因公出差借款或報銷,應據實認真填寫借款單,由各部門經理審簽,總經理確認以后,報公司財務部門審核。借款清帳聯在報銷完畢后退還給借款人。
第七條 員工出差預借差旅費應填寫借款單,并注明借款事由,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第八條借款人須在公務完畢后7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結清借款,前款不清后款不予辦理借款手續。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的款項外其余所有個人借支的備用金都必須結清歸還,逾期不還的,一次或分次從工資中扣回。
2.2 公司內部采購報銷制度
第九條各部門、各分公司應該對生產需要的物資定期編寫采購計劃,交由該系統負責人組織采購。采購發生的費用按照正式發票上顯示的金額實報實銷。
第十條 各部門、各分公司對于生產急需的物資,由各分公司負責人向公司材料部門提供物資需求申請函,由系統負責人根據公司倉庫內相關物資的儲備情況決定,待各分公司返還收到物資的回執單后,由材料部門相關負責人持申請函、回執單及相關費用的正式發票依據報銷的程序進行報銷。
第十一條采取預付款方式的采購物資,由采購人員憑《采購合同》或供應商提供的報價單,填寫《借款單》,經財務部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預付款手續。
第十二條采購人員在報銷時,需由主管部門經理審核,經手人將手續齊全的報銷單及物資入庫單交財務部主管會計審核并進行賬務處理,沖銷預付款項,并開具收據。
第十三條采取除預付款方式之外的方式付款的采購物資,在采購物資到廠入庫后,由采購人員憑《采購合同》或供應商報價單、《物資入庫驗收單》以及購貨發票,交由財務部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報銷付款手續。
第十四條 同城采購要求采購人員自借款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銷;異地采購要求自借款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銷。
第十五條 采購發生的運費,由經手人填寫報銷單,部門經理審核,財務部門主管會計審核后,實報實銷。
2.3 員工出差費用報銷制度
第十六條本制度所指出差是指公司員工受公司主管負責人派遣在公司辦公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地區履行公務。出差員工根據本制度的規定享受相應標準的住宿補貼、伙食補貼和交通補貼;在公司辦公所在地城市市內履行公務不享受出差補貼、伙食補貼和交通補貼。
第十七條 員工出差分為長途和短途兩種,即當天往返的為短途,出差時間在一天以上的為長途。
第十八條公司各部門應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并考慮其完成任務的期限,確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應向上一級主管負責人報告,對因公出差人員,按相應標準報銷出差費用。
第十九條 公司員工出差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并且必須填寫《出差審批表》(見附件一),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或因私出差所發生的旅差費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擔,公司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員工出差地點分為Ⅰ類地區、Ⅱ類地區,其中Ⅰ類地區包括經濟特區、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廣州及其他省會城市;Ⅱ類地區是除Ⅰ類地區以外的城市。
第二十一條員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時,公司總經理及常務副總經理可以乘坐飛機、軟臥;部門經理級別可以乘坐軟臥、硬臥,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乘坐飛機時必須由總經理審批;一般員工出差可以乘坐硬臥、硬座,如必須乘坐飛機時需要有部門主管及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及常務副總經理的出差費用實行實報實銷制度,其他員工的出差補貼實行全額包干制,具體包干標準見下表(元/日):
第二十三條操作層員工與管理層員工一起出差時,由帶班管理人員控制各項開銷,不得超過按照人員的出差補貼標準,費用報銷時憑發票報銷。
第二十四條 報銷憑據必須是出差地實際發生的票據,費用包干部分憑發票報銷(發票金額大于費用包干標準的按標準報銷,發票金額小于費用包干標準的按實際金額報銷)。
第二十五條 出差天數以離京之日(含)起至回京之日(含)止;住宿補貼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算。
第二十六條 司機帶車出差且當天不能返回的,實行每天住宿、生活補貼包干,不享受交通補貼,標準參見操作層員工的出差補貼。
2.4 員工探親費用報銷制度
第二十七條職工按照規定探親,一律憑辦公室批準的探親申請表(見附件二)。探親結束后,可以于探親假休完回公司報到的五日之內,到人事部相關負責人處填寫《探親報銷單》,人事專員、財務會計審批后可以實報實銷。
第二十八條 探親路途交通工具的乘坐標準,請參考第二十條相關規定執行。
2.5 員工本市交通費用報銷制度
第二十九條 凡市內辦理公務的業務經理及以下人員,特殊情況下需要乘坐出租車的,事先必須取得部門經理的批準,實行實報實銷。
第三十條 所有因公報銷出租車費用的員工,必須在出租車票背面注明往返地點及用車事由。
第三十一條 員工需要坐公交車上下班的,需向部門經理說明情況,部門經理確定報銷限額,并上報總經辦批準以后,給予定期報銷。
2.6 員工通信費用報銷制度
第三十二條因公發生的通信費用的報銷實行限額實報實銷制度。公司領導的通信費用實行實報實銷制;部門經理通信費用最高限額是每個月600元;分公司經理及區域公司經理通信費最高限額是每個月1000元;其它管理人員的報銷標準由部門或分公司經理根據員工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總經理批準后,報總經辦備檔留存實施。如果因公超出最高限額的報銷,需要寫出書面報告,交由總經理審批。
第三十三條 報銷人員在實際報銷時,需要向財務部提交正規的通信費繳費發票。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要嚴格控制辦公室電話的使用情況,員工除了因公業務需要之外,不得使用公司電話另作他用。
2.7 公司業務招待費用報銷制度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人員因公接待外單位人員,需要到外面宴請的,須事先取得部門經理、系統負責人同意,否則不予報銷。部門需安排接待工作餐的,須經部門經理、常務副總經理批準,記入部門招待費。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人員因公出差確需應酬的,須事前電話請示部門經理同意,限額接待。
第三十七條 招待費發票日期欄必須填寫清楚并說明招待事由。
2.8 其他福利費用報銷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從外地招聘的應屆大學生,自到公司報道之日起,5日內憑有效票據報銷路費及行李托運費。路費報銷參考普通員工出差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其他衛生費、住房費等福利費用的報銷參照中建一局集團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3、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未做出規定的,按照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及總經理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執行。
財務報銷管理細則三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費用管理,加強費用控制力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合理有效地支出各項費用,依據本公司情況,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二、費用報銷實施細則
(一)差旅費報銷規定:
第三條:差旅費界定范圍是指公司員工國內外出公干期間為完成預定任務所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具體包括:在途交通費(飛機、火車、輪船、長途汽車等);住宿費、市內交通費、伙食補助及其他公雜費(行李托運費、安全保險費、機場建設費、購票退票手續費、信用卡取款手續費、郵電費、文件復印費)等。
第四條:差旅費開支標準。
1、住宿費標準
地職區標級準直轄市、省會城市、特區及沿海開放城市其它地區
公司總經理以上 據實報銷 據實報銷
公司一級部門經理以上 350 300
公司二級部門經理、主任人員 200 150
其他人員 160 120
說明:二人同住,由1人報銷,另一人簽字證明,標準可以加 倍。
單人赴外地出差,可包住單間,但費用不得超過標準的 1.5倍。
2、二級部門經理、主任級以下人員住宿費用也可實行包干制,即:
0 住宿費 100, 按100元報銷。
住宿費 50,按住宿費+50報銷。
裝機、工程人員特殊情況必須住機房的,每天住宿補助 50元,但須寫說明且有證明人。
3、交 通 費 標 準
類別 標職準級 長途交通 市內交通
公司總經理以上 據實報銷 據實報銷
公司一級部門經理以上 飛機經濟倉、火車臥鋪、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 出租車、各種公共汽車
其他人員 飛機經濟倉、火車硬臥、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 各種公共汽車,出租車(經批準控制使用)
4、伙食補助:
出差地點為省外的,每日伙食補助60元,在省內出差,每日伙食補助40元,按出差的日歷天數計算。股東方派來經營人員,按原股東方單位規定標準執行。
在濟南市內出差而耽誤進餐時間的,實行誤餐補助,按早餐10元,午、晚餐各 20 元標準,按餐執行,并填列誤餐補助申請表。股東方派來經營人員,按原股東方單位規定標準執行。
5、其他公雜費標準
出差人員在外地因公發生的行李托運費、信用卡取款手續費、郵電費、購票退票手續費、復印打印費,按發票據實報銷。而住賓館的個人洗衣費用、房間飲料、食品費用及私人電話費用由私人承擔。
第五條:外出參加會議、訪問、學習已享受接待方提供伙食、住宿的,不再報銷該期間的伙食補助、住宿費。
第六條:出差期間所發生的交際應酬費,應事先經一級部門經理批準。報銷時需填寫費用說明清單。
第七條:出租車費必須寫明費用發生時間段、發生原因并按地點分別粘貼統計。
第八條:差旅費報銷填寫內容為出差期間所發生的所有費用,非本次出差期間發生的費用不得附在本次填寫的差旅費報銷單后。
第九條:為保證會計核算的及時性以及會計信息的準確性,所有員工應在出差返回公司一個月內完成報銷及還款手續。
(二)其他費用報銷規定:
第十條:公司正式員工(轉正以后)可報銷醫藥費的80%。
第十一條:公司所屬員工因病醫治,必須在公司指定醫院方可報銷醫藥費。
第十二條:員工報銷醫藥費時,必須出具病歷、醫藥費發票。20xx元以下由員工所屬部門授權批準人審核、財務部審核、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報銷,二千元以上須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
第十三條:公司錄用人員崗前體檢費用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可以報銷。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統稱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統計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一個綜合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統計工作,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工作。
第四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客觀、真實的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秘密。
第五條統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并符合國家和省統計機構規定的有關條件。
統計人員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
第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等基本統計單位,應當在依法設立或變更后30日內,到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或變更手續。
工商、民政、機構編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以及行業管理機構應當將基本統計單位的設立、變更、撤銷、編制、組織機構代碼等統計資料,定期提供給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并協助統計部
門做好基本統計單位的清查、登記工作。
第七條基本統計單位應當依法接受政府統計機構以普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等不同調查方法進行的統計調查,按時領取、報送統計報表,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遲報統計資料。
第八條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企業集團、人民團體和協會,可以確定與其管理職能范圍相適應的統計調查項目(以下統稱部門統計調查)。
部門統計調查確定以本部門管轄系統外單位為對象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批準,確定以本部門管轄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第九條政府統計機構對送審的統計調查表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批準。
未經審批、備案或者超過有效期的統計調查項目,被調查對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政府統計機構有權廢止。
第十條統計管理實行所在地統計方法制度,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統計機構對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類單位依法行使統計職能,但不宜按所在地統計方法進行統計的單位除外。
第十一條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的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以及采用普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等不同調查方法進行的調查項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統計調查由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統計調查方案中所確定的政府統計機構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被統計調查抽中的調查戶,應有統計臺帳、原始統計記錄及相關資料證實其上報統計資料的真實性。
統計臺帳、原始統計記錄及相關資料2年內不得銷毀。
第十三條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綜合性統計數據,及時向同級政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提供所需的綜合性統計數據。
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規定提供和公布;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統計資料,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行業管理機構,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屬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資料時,應當同時抄送同級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門進行工作考核、表彰和獎勵,對企業資質認定、大中型企業劃型等事項涉及統計資料的,應當以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提供或者核實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十六條國家統計局寧波市企業調查隊、寧波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和寧波市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受市政府統計機構的委托,可以查處本隊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變更手續的,由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企業事業組織可處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數據,數額占應報數額1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1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數額占應報數額10%以上20%以下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數額占應報數額20%以上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屢次遲報、拒報統計資料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對企業事業組織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帳、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由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對企業事業組織可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一)受他人強令、授意、指使有統計違法行為的;
(二)配合執法機關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主動交代統計違法事實并及時糾正的;
(四)處罰決定告知后,及時作出書面檢討并糾正違法行為的;
(五)揭發他人統計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應當依法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政府統計機構以及統計執法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統計機構以及統計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一條為加強農藥管理,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農藥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經營是指經營者的采購、儲存、銷售農藥等行為。
第三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各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沒有設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區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其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委托植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具體負責農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林業、市政園林、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公安、規劃、經濟貿易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開展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市供銷合作總社協助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系統內的農藥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將農藥監督管理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和違法使用農藥以及瞞報農藥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事故的行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處理,并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單位和個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農藥經營
第六條農藥經營者必須具備《農藥管理條例》規定的經營條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就申請者是否具備法定的農藥經營者的條件,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農藥經營者不得以承包等形式將農藥經營權交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行使。
農藥經營者經營的農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申請營業執照前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農藥經營者購買和通過公路運輸的農藥屬于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七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農藥經營臺賬,記載所銷售農藥的生產單位、進貨渠道、產品名稱、銷售情況等信息。臺賬的保存應當不少于2年,以備核查。
第八條農藥經營者購進農藥,應當向供貨商索取其銷售憑證,并將其保存備查,供貨商應當提供。
農藥經營者出售農藥,應當向購買者提供銷售憑證。
第九條農藥經營者儲存、運輸、銷售農藥應當符合國家、地方的有關安全規定。
禁止在住宅內儲存、銷售有毒農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應當儲存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倉庫內。
禁止將有毒農藥與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載混存。
禁止地攤式或者以車載、船載等形式流動銷售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
第十條禁止經營下列農藥:
(一)假農藥、劣質農藥;
(二)無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或者國家已撤銷登記的農藥;
(三)產品包裝未附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法規規定的農藥;
(四)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的農藥;
(五)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的國產農藥;
(六)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藥;
(七)檢驗不合格、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的農藥;
(八)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
(九)依照國家規定不得銷售的過期農藥;
(十)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農藥。
第三章農藥使用
第十一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
第十二條農藥使用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國家、本省限制使用的農藥;
(二)按規定的使用對象和濃度施用農藥,不得隨意擴大使用對象的范圍或者超過規定濃度施用農藥;
(三)施用劇毒、高毒農藥或者在城市公共綠地施用農藥,應當設置警示標志;
(四)妥善保管農藥并做好標記,不得與食品、生活日用品混載混存;
(五)盛裝有毒農藥的箱、瓶、袋等包裝物品應當進行安全處理,禁止用于盛裝食品、飲料和飼料或者隨意丟棄;
(六)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灌溉水體和養殖水體,飲用水源保護區,海洋養殖區,自然保護區等區域內傾倒農藥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七)施用過農藥的農作物在安全間隔期滿前不得采收、出售,不得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產品;
(八)施用過劇毒、高毒農藥的田塊在農藥殘效期內不得用于種植蔬菜、水果等食用農產品;
(九)除國家允許使用的殺鼠劑外,其他農藥不得用于滅鼠;
(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從事農藥施用服務的專業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自行施用農藥面積達100畝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立農藥專用倉庫;
(二)建立農藥的購進、領用登記檔案,對使用農藥的種類、使用時間、用量等情況進行記錄;
(三)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進行技術指導和管理。
第十四條發生農作物藥害事故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農作物藥害事故涉及的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工作。
第十五條因農藥中毒死亡的動物,應當銷毀,不得出售。
第四章農藥監督
第十六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監督管理對象進行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查處情況。
第十七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之間應當建立農藥監督管理信息通報制度。
農藥監督管理信息通報的內容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農藥生產、經營單位申請以及工商登記的相關信息;
(二)各相關部門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的查處信息;
(三)農藥事故和查處信息;
(四)農藥監督管理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對農藥使用者和農藥經營人員進行農藥科學使用技術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培訓的農藥經營者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發給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藥經營者檔案制度。農藥經營者檔案中應當包括農藥經營者的工商登記情況、人員培訓情況、違法經營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國家禁止、限制使用和本省限制使用的農藥品種目錄、國家撤銷登記的農藥品種目錄以及屬于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的農藥品種目錄。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農藥田間試驗的,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并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和禁用農藥,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部門、受委托實施農藥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對農藥產品進行商業推介。
第二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副產品上市前的農藥殘留監督管理,定期組織農藥殘留檢測工作,并依法農藥殘留檢測公告。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農藥殘留抽樣檢驗,對施用過劇毒、高毒農藥的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材和農藥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的農副產品,應當予以沒收并銷毀。
農藥殘留抽樣檢驗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因農藥引起的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等事故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經營、使用農藥過程中發生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等事故的,造成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并立即向當地農業、衛生、公安或者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接到農藥事故報告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移送或者告知相關的主管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農藥經營的,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農藥經營者以承包等形式將農藥經營權交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的,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未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購買、通過公路運輸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的,依照《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未建立農藥經營臺賬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農藥經營者購進農藥,未向供貨商索取其銷售憑證或者未向農藥購買者提供銷售憑證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供貨商拒絕提供憑證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農藥經營者儲存、運輸、銷售農藥不符合有關安全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流動銷售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經營該條第(一)項所列農藥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經營該條第(二)、(三)項所列農藥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經營該條第(四)、(九)項所列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經營該條第(五)、(六)、(七)、(八)項所列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從事農藥施用服務的專業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自行施用農藥面積達100畝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設立專用倉庫、未建立農藥檔案或者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相關事故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出售因農藥中毒死亡動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受委托實施農藥監督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或者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對農藥產品進行商業推介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能夠采取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或者未立即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農藥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未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監督管理的;
(二)違反規定越權監督管理或者互相推諉的;
(三)發現人畜中毒、環境污染或者農作物藥害等事故或者接到事故報告后,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
(四)違反本規定未為舉報單位和個人保守秘密的;
(五)其他、、的行為。
第一條為加強獸藥的監督管理,保證獸藥質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動物疾病,促進畜牧業的發展和維護人體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獸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有效。
第三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獸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所轄地區的獸藥管理工作。
第四條凡從事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者,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二章獸藥生產企業的管理
第五條獸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工程師、獸醫師以上技術職務的技術人員及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所生產的獸藥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及條件;
(四)具有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五)非專門生產獸藥的企業兼產獸藥者,必須有單獨的獸藥生產區。
第六條開辦獸藥生產企業,必須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生產企業持《獸藥生產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批準后領取《營業執照》。
《獸藥生產許可證》應當規定有效期,期滿經重新審查合格后發證。
第七條獸藥生產企業必須按照技術規程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所需的原料、輔料及直接接觸獸藥的容器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藥用要求。
第八條獸藥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注明“獸用”字樣,并附有說明書。標簽或者說明書上必須注明商標、獸藥名稱、規格、企業名稱、產品批號和批準文號,寫明獸藥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項等。
第九條獸藥分裝必須有完整、準確的分裝記錄,在包裝上注明獸藥名稱、規格、企業名稱、產品批號、批準文號、分裝單位和分裝批號,并附有說明書。規定有效期的獸藥,分裝后必須注明有效期。
第十條獸藥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獸藥出廠時必須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無合格證的,獸藥經營企業不得經營。
第三章獸藥經營企業的管理
第十一條獸藥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第十二條開辦獸藥經營企業,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企業持《獸藥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批準后領取《營業執照》。
《獸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規定有效期,期滿經重新審查合格后發證。
第十三條收購獸藥必須進行質量驗收。質量不合格的,不得收購。
第十四條貯存獸藥必須建立和執行倉儲保管制度,確保獸藥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五條銷售獸藥必須保證質量,核對無誤,并能正確說明獸藥的作用、用途、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經營獸藥的,必須持有《獸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四章獸醫醫療單位的藥劑管理
第十七條獸醫醫療單位必須配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的獸藥、獸醫技術人員,建立健全獸藥管理制度,加強藥劑管理。
第十八條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獸藥制劑,必須具有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檢驗儀器,并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獸藥制劑許可證》。
《獸藥制劑許可證》應當規定有效期,期滿經重新審查合格后發證。
第十九條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的獸藥制劑,必須達到合格標準,方可供本單位臨床及其所負責的醫療區域使用,但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二十條獸醫醫療單位購進獸藥,必須執行質量驗收制度,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為方便農牧民購買獸藥,獸醫醫療單位可以兼營獸藥零售業務。
第五章新獸藥審批和進出口獸藥管理
第二十一條獸藥的標準分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生產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獸藥,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并發給批準文號。
第二十二條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獸藥。
研制新獸藥,必須向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研制方法、生產工藝、質量標準、藥理、毒理、臨床試驗報告、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有關資料和新獸藥樣品。新獸藥經國家獸藥監察機構進行復核、鑒定,證明安全有效,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列為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發給《新獸藥證書》。無《新獸藥證書》的,不得列為正式科研成果或者進行技術轉讓。
第二十三條研制獸藥新制劑,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新制劑的配方及配制工藝、質量標準、臨床試驗報告等資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復核、鑒定,證明安全有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列為地方標準。
第二十四條生產新獸藥和獸藥新制劑,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檢驗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給批準文號。
第二十五條進口獸藥,必須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進口獸藥許可證》,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獸藥監察所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口。
第二十六條我國首次進口外國企業生產、經營的某種獸藥時,出售獸藥的外國企業還必須向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檢驗、登記,并提供該獸藥的質量標準、檢驗方法、藥理和毒理試驗結果、臨床試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資料和出口國(地區)批準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文件,經檢驗、審查,證明安全有效,發給《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依法獲得批準或者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獸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
自批準或者登記之日起6年內,對其他申請人未經已獲得批準或者登記的申請人同意,使用前款數據申請獸藥審批或者登記的,審批或者登記機關不予審批或者登記;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數據的除外。
除下列情況外,審批或者登記機關不得披露第一款規定的數據: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確保該類信息不會被不正當地進行商業使用。
第二十八條進口、出口獸用品和,必須持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進口準許證》、《出口準許證》。
第六章獸藥監督
第二十九條禁止生產、經營假獸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獸藥:
(一)以非獸藥冒充獸藥的;
(二)獸藥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不符合的。
禁止生產、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獸藥:
(一)未取得批準文號的;
(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的。
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劣獸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獸藥為劣獸藥:
(一)獸藥成分含量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二)超過有效期的;
(三)因變質不能藥用的;
(四)因被污染不能藥用的;
(五)其他與獸藥標準規定不符合,但不屬于假獸藥的。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獸藥監察機構,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城市獸藥監察機構,協助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全國和本轄區的獸藥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第三十二條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經批準生產的獸藥,應當經常組織調查、驗證、審評,對療效不確、不能保證用藥安全的,應當依據職權撤銷其批準文號。被撤銷批準文號的獸藥,不得繼續生產或者經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選任獸藥監督員。獸藥監督員必須由獸藥、獸醫技術人員擔任,憑所在人民政府發給的《獸藥監督員證》開展工作。
獸藥監督員有權按照本條例規定,對轄區內的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獸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必需的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獸藥監督員對獸藥生產和科研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四條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獸醫醫療單位,應當經常檢查本單位所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獸藥質量、療效和安全性。
獸藥使用單位發現獸藥中毒事故,必須及時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獸藥生產企業和獸藥經營企業的獸藥檢驗機構或者人員,受當地獸藥監察所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六條獸用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獸藥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禁止使用假獸藥、劣獸藥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禁止生產、經營的獸藥以及未經批準進口的獸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動物產品中獸藥殘留量的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和檢測方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章獸藥的商標和廣告管理
第三十八條獸藥商標應當按照國家商標法規的規定,進行登記注冊。
注冊商標必須在獸藥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上標明,并注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標記。
第三十九條獸藥廣告必須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刊登、設置、印刷、播放、散發和張貼。
第四十條獸藥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獸用品和,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第四十一條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辦理獸藥廣告,必須持有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并提供獸藥說明書。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對生產、經營假獸藥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獸藥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該獸藥,沒收其藥物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劣獸藥的,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獸藥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該獸藥,沒收其藥物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和后果嚴重的,并可以責令該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制劑許可證》,擅自生產、經營獸藥或者配制獸藥制劑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或者停止配制獸藥制劑,沒收全部獸藥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關于獸藥進口有關規定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沒收該獸藥;擅自銷售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假獸藥、劣獸藥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獸藥的,責令其停止使用,沒收其藥物,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但是,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和第七章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根據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的;在獸藥的生產或者經營中違反《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有關規定,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決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查處。
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一律上繳國庫。沒收的假、劣藥物以及國家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藥物,由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銷毀。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但是,對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獸藥控制的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對處罰決定不履行,期滿又不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中毒事故或者對畜禽等動物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致害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的一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
受害的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賠償的請求,應當從受害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畜禽等動物:指家畜、家禽、魚類、蜜蜂、蠶及其他人工飼養的動物。
(二)獸藥: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機能并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質(含飼料藥物添加劑)。包括:
1.血清、菌(疫)苗、診斷液等生物制品;
2.獸用的中藥材、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
3.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
(三)新獸藥:指我國新研制出的獸藥原料藥品。
少年宮管理細則一一、鄉村少年宮以理念為先導、以知識創新為基礎、以能力實踐為核心、以活動體驗為特色,面向學校、面向社會、面向孩子創辦。
二、在上級的領導下,堅持正確的辦宮方向,努力把鄉村少年宮辦成具有鮮明特色的少年兒童教育陣地。
三、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熱愛少年兒童,堅持依法執教、廉潔從教,愛崗敬業,嚴謹治學,團結協作。
四、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不斷培養和提高校內教師及校外輔導員的綜合素質;堅持社會效益和人才效益并重,增強鄉村少年宮對未成年人的感召力,成為未成年人的活動陣地。
五、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為未成年人創造良好健康的成長環境,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鄉村少年宮要成為少年兒童校外教育的活動中心、藝術教育與德育教育的活動基地。
六、豐富全鎮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為未成年人搭建展示自我的平臺;認真組織和舉辦各種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活動。
少年宮管理細則二1、鄉村少年宮是依托學校建設,由政府財政保障為主的農村少年兒童公益性活動陣地,全體工作人員要本著增產節約、增收節支、開源節流、艱苦樸素的原則,做到精打細算,勤儉辦宮。
2、嚴格掌握經費開支,購物要有計劃,經領導批準方可購買,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專款必須專用。
3、嚴格財經紀律,合理使用經費,鼓勵節約辦宮,多方式、多渠道籌資開展活動。
4、嚴格報銷手續,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報銷必須憑購物發票由經手人(證明人)簽名,負責人批準方可報銷。白紙發票和不合理的支出一律不得報銷。
5、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對發票、暫付款的使用和對現金、記帳、報表、核算等必須嚴格執行財會規定,杜絕一切不合理的開支和漏洞。
6、實行民主理財。加強財務領導,宮主任親自抓財務工作,會計每月結帳一次,定期公布賬目,年終清賬一次。
少年宮管理細則三1、鄉村少年宮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樹立主人翁思想,愛護宮內財物,管好宮內財物,反對一切損壞本宮利益的行為。
2、鄉村少年宮所有財物均有專人保管,并建立進、銷登記制度,每半年核查一次。
3、凡購進物品,必須先由總務驗收,登記,統一進賬后方可領用。領用人需本著節約的原則填寫登記,反對大手大腳,反對化公為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