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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問題
對照《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每一條每一款,認真查找問題主要有幾點:
⑴工作作風不扎實,業務上不鉆研
對于已教過的初三知識,從不深挖有哪些問題和不足,授課過程中對于一些解決不太好的問題就放過去了,也不主動與老教師討論交流,不能把工作做實、細.經常圖個省事.照搬照抄,只是想只要完成應付了就算了.在工作中遇到繁瑣、復雜的事情,有時會采取逃避的態度.缺乏一種刻苦鉆研的精神.
⑵滿足于現狀,學習不夠積極主動
對于一個黨員來說,我對自己的要求不夠嚴格,未能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對于取得的一點成績,沾沾自喜,且不知自己乃井底之蛙,更是不知深淺的覺得自己現有知識和業務能力足以應付學生.對于業務學習,政治學習不夠而且經常拖沓,不按時完成學習任務,對于一些理論知識,政策法規也是一知半解,在新型形式下新的教育理論知識學習不夠,鉆研不深.尤其是學習筆記上字跡潦草,質量和數量都不能保證.
⑶工作上缺乏耐心和技巧,方法單一
學習不夠加之性格急噪常常在處理學生問題、整頓班風紀律、鼓動激勵學生,與家長溝通上缺乏耐心和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導致教育效果不好,經常事倍功半。
⑷創新意識不夠,固步自封
工作上滿足現狀,熱情不很濃,創造性的思路不寬、不多,不能創造性的開展工作常是"穿新鞋走老路"尤其體現在備課和教法上,常是老一套對待新學生。
二、分析原因
(1)思想態度上
思想上松懈導致態度上不端正,上進心不是很強,得過且過.
(2)行為習慣上
我平時工作習慣和紀律上較為散漫,不能及時完成作業和任務是我常年形成的一個壞習慣,愛拖拖拉拉,丟三落四.
三、整改措施
(1)加強學習
無論是業務還是政治方面都要認真學習,用理論來指導實踐.更應在學識方面提高素養,作為一名語文老師需要廣博的知識和深厚的文化底蘊,不能滿足現狀,不斷充電,與時俱進以求適應新形勢下新教育發展的需要.
(2)改變習慣
多年形成的壞習慣意識到就要下決心改正以后對工作絕不拖拉,絕不應付,認真及時,保質保量
(3)提高覺悟
關鍵詞:異常市場回報率;香港證券市場;盈余公告日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1)03-0028-05 收稿日期:2010-12-06
由于香港資本市場是亞洲除日本以外市場價格指數變動與美國市場指數最為相近的市場,同時其資本總額在1997年已經名列全球第五,所以關于該市場的研究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Grant(1980)發現,美國場外交易市場(0TC)上市公司所公布的年度盈余報告所包含的信息含量要比紐約證券交易所fNYSE)上市公司公布年報的信息量多,而在兩個盈余公告日之間披露的信息量較少。他采用異常市場回報率作為盈余公告日附近信息披露程度的指標。因此,盈余公告日附近的異常市場回報率可以用來間接測量公告時、以及公告間隔期間信息披露的程度,從而可以得出同美國市場相比,香港市場的有效性怎樣。
一、文獻回顧
Morse(1981)觀察到在美國市場上,當公司在《華爾街日報》公布公司會計報表以后,兩天內股票價格出現異常變化,三天內交易量異常。相應的,Cheung和sami(2000)研究了香港證券市場,他們發現公司年度收益以后,公司股票價格和成交量的巨大變化,他們選擇的數據區間是一個月。雖然他們的結果支持了Morse的結論,但是在計算異常市場回報率時他們使用的是靜態CAPM模型,這個模型沒有考慮到無風險收益率及市場回報率在盈余公告日附近可能變動的問題。
“兌水”的計分考核 “監獄里面的事,尤其是減刑,操作空間很大。”上海律師何俊明說。2006年以前,他在江西某監獄擔任了20多年的獄警。
監獄里對服刑人員的監管,主要依靠“計分考核”進行,即獄警根據規定及服刑人員的表現,對其加分或減分。分數多寡,將直接關系到能否獲得減刑、假釋等刑罰變更待遇。這項政策在監獄這個極為封閉的情境下執行,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暗箱操作。
監獄內的計分主要分為生產改造分和思想改造分。前者沒有限制,只要足額或超額完成生產任務,就能得分。思想改造分則種類繁多。比如,服刑人員做思想匯報,可得分;向前來監獄參觀人員做警示教育的,也可加分。但真正有“操作空間”的,也正是思想改造分。在何俊明的印象中,思想匯報是最常用的造假手段,“我很少見到思想匯報分是真實的,絕大多數是管教人員編的”。
同時,思想改造分也有上限。在一個有100多名服刑人員的分監區,一般每月只有幾百分的指標。這些分數給誰,完全由管教人員決定,既沒人監督,也沒人追查,一旦記到考核表上,便成了板上釘釘的事實。
監獄里的“關系場” 但若想快速減刑,除了努力爭取加分,還需要過硬的關系。何俊明的最大感受是,許多減刑人員,早在入獄之前,便已規劃好了減刑路徑:首先,想辦法進入有關系的監獄;其次,爭取分到一個好崗位,如商店、食堂、醫務室等;最后,疏通相關崗位的管教,盡量多得分。
尋找有“關系”的監獄,在服刑人員中并不是新聞,即便法院判決執行的監獄沒有關系,有能量的服刑人員,仍可通過“調犯”程序,轉到能找到“關系”的監獄中去。
那些找不到合適的“關系”為減刑助力的服刑人員,就只能靠自己和管教“拉關系”了。何俊明說,會一門手藝很重要,“哪怕是會補鞋、理發也能派上用場”。再比如,積極響應管教的號召。何俊明所在的監獄曾規定,服刑人員訂閱一份某司法系統的機關報,就能減刑一月。由于響應人數眾多,最后只好限定每人一份。
三分之一減刑率 在掙分、加分、“照顧”之后,減刑還差一步――法院裁定。
按規定,除被判死緩的服刑人員由高級法院裁定減刑外,無期、有期徒刑服刑人員的減刑,均由監獄或看守所向中級法院提出建議書。法院里,審理這類案件的是審監庭。依據何俊明的經驗,一般中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約五六個人。每季度末,二三百份減刑建議書送到法院,法官們要在一個月內審結。“每個案子都認真審查是不可能的”。
處。此次實習,主要崗位是審查科,因此主要實習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實習中,我參加了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致的了解了公訴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范圍。跟隨干警提審,核實犯罪事實,探詢犯罪的心理、動機。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國的公訴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配合公訴人員做好案件的調查筆錄和庭審筆錄,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工作。
實習期間,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領導和檢察干警求教,認真學習政治理論,黨和國家的政策,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余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內容以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自己所學到的知識,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的一段時間里,對一些工作感到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的難過。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是有一段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采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系”:即課堂教育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以課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時實踐的關系,以暑期實踐為主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系,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模同步調進展。
在實習過程中,也發現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國政府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有些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不知道如何適用它,以至于觸犯法律;有時候人們對兩個以上不同法律對同一問題的規定不明白,不知道該適用哪一部法律,有一個案件就是這樣的,被告人原是某村會計,后來在改選中落選,這樣一些會計帳簿、會計憑證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認為《會計法》是規定的要等帳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堅持不交出,結果被以隱匿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罪逮捕。這一個案例就說明我們的普法活動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的讓人們了解法律、法規的含義。并在這個基礎上,逐步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確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有希望。
再有一個問題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實習中所接觸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兩個犯有搶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慮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從社會大環境來說,我覺得社會也有一些責任的。從八十年代初改革開始到八十年代末,這是一個重大變革的時期。這一段時間對精神文明建設有些放松,也就是說,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時期就有可能已經沾染上了一些不良習氣。所以說,教育從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個口號,要真正落到實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這近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梁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著很大幫助。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干警們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這次實習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于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我們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道理。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三項措施
一是常規審查和重點審查相結合。監所部門把羈押必要性審查作為駐所檢察中日檢察的常規性項目,對初犯、偶犯、過失犯、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險性小的在押人員展開羈押必要性的常規性審查,我科今年辦理的首起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鄭某盜竊案)就是在常規審查中發現的。其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律師、辯護人向駐所檢察人員提出申請以及身患嚴重疾病的在押人員進行重點審查。
二是公訴、偵查監督、監所檢察部門分工協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通過常規審查發現有必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需進一步審查的,公訴、偵查監督、監所檢察部門之間進行分工合作,如身患疾病不宜繼續羈押,監所檢察部門負責進行評估、審查,公訴、偵查監督部門提供案件材料及相關情況。而公訴、偵查監督部門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時,監所檢察部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羈押期間的思想狀況、身體健康狀況等相關情況提供依據。
三是規范流程與審批制度。經審查發現有可能變更強制措施的案件,由分管檢察長指定承辦人進一步審查,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必要性進行綜合評估后,提出意見。公訴、偵查監督、監所檢察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分管檢察長決定是否向辦案單位建議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重大、復雜案件經集體討論后由檢察長決定。
(二)社區矯正監督
一、開展日常監督和專項檢察相結合,強化對監管活動環節的監督,確保社區服刑人員不發生脫管失控問題。為確保鄉鎮司法工作人員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管到位,每月不定期到鄉鎮司法所檢查社區矯正工作臺賬,查看社區服刑人員電話匯報、思想匯報、參加教育、社區服務時間以及請銷假等情況,并通過與社區服刑人員談話,走訪幫教志愿者,實地了解司法工作監管活動和社區服刑人員接受監管的情況。
二、開展交付罪犯本轄區現場檢查和外市區提醒通報相結合,強化對交付執行環節的監督,確保社區服刑人員按時入矯。為解決罪犯交付過程中因各種原因造成罪犯的漏管問題,采取多種辦法完善監督措施,實現罪犯交付無縫對接。
三、是借助省院信息平臺抓好本市外交付的罪犯漏管情況監督。通過查詢省院信息動態平臺,及時了解外地交付執行的罪犯信息,監督社區矯正機構為罪犯辦理入矯手續。
四、開展核查治安處罰信息和巡查檢察相結合,強化對收監環節的監督,確保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懲罰到位。為抓好社區服刑人員違紀違法環節的監督,每月定期到公安機關核查治安處罰信息,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通報社區服刑人員的違紀違法情況,督促相關部門及時對服刑人員作出處理。
五、堅持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今年召開二次由政法委、綜治辦、公、檢、法、司等有關業務部門人員參加的聯席會議,對監外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統一認識,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對工作中發現的脫、漏管和違法犯罪行為信息,要及時向檢察機關反饋;對監外執行罪犯嚴重脫管和違法犯罪,需要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或數罪并罰案件的有關信息和書證材料要及時取證。促進公檢法形成管理監督合力,特別是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個案的查處,強化了法律在防范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中的特別預防作用。
六、結合地域特點,加大對外來務工人員實施社區矯正的監管力度。根據實際,定期、不定期到各鄉鎮派出所、司法所、社區等檔案材料,請銷假制度、幫教情況進行考察。發現有脫、漏管人員及時向有關部門發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督促糾正,有效防止監外執行罪犯重新犯罪,實現對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問題的有效監督。較好地保證對外來務工人員順利實行社區矯正。
(三)刑罰變更執行的監督情況
因新刑訴法規定余刑三個月以下的罪犯留所服刑,因此今年以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在看守所較少。對于報減刑的罪犯,駐所檢察室都采取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式。事前監督:看守所擬報前,駐所檢察室通過與其談話、調查同號房的筆錄以及管教民警的意見和其平常的思想表現情況,向看守所提出意見。事后監督:減刑裁定下來后,積極審查裁定是否不當。
二、存在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
(一)社區矯正同步監督難 文書材料不齊全
一是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對社區矯正的對象(監外執行罪犯)交接不到位。公安派出所與司法所對社區矯正的對象銜接、交接工作缺乏溝通協調,只接收2011年11月以后的社區矯正的對象。2011年11月以前的監外服刑人員仍在公安機關派出所監管,在工作上產生扯皮現象,造成數據不符。為此,還專門發檢察建議書。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15人,是由公安機關派出所監管的,司法所沒有檔案材料。
二是個別外地法院、監獄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相關法律文書沒有及時送達罪犯居住地司法機關主管部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有的只送達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沒有送達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導致執行地司法所和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數據不符。二是監獄刑滿釋放、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的材料沒有專門移交,造成數據不符。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監督外部與內部均缺乏溝通
對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辦案機關還停留在強制措施跟偵監、公訴等部門有關,而跟監所科無關,這也就決定了辦案機關在對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并不會主動告知監所部門,而監所部門又缺乏與偵監、公訴等部門的溝通交流。
(三)羈押必要性審查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然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評估標準不易把握。例如有些輕傷害案件,因為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空間封閉,信息隔絕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使其無法再實施傷害行為,但并不能證明其沒有實施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行為的主觀意識,更不能判斷其被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后,是否會再次去傷害被害人。
二是監管手段的不完善制約了強制措施的變更。在現階段,監管措施尚不健全、不完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替代性措施缺乏保證力度,易增加訴訟風險,進而導致檢察機關不敢輕易變更強制措施。
三、對策及建議
(一)要完善健全省院監外執行檢察信息數據平臺,(監外執行檢察信息登錄錯誤后,無法修改和刪除)。造成數據不符。盡快實現檢察系統內相關信息的聯網,并力爭與執行機關實行信息資源共享,隨時掌握轄區內監外執行罪犯的變化情況,加強監外執行的交付執行和同步監督。
(二)是加強溝通協調,同意判斷標準。建立偵監、公訴與監所部門定期溝通工作機制,確保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狀況、在押期間表現等信息及時傳遞,統一羈押必要性判斷標準。強化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規范開展查閱案卷、聽取辦案機關意見、了解偵查取證進展情況等工作。
摘 要:附條件不制度是近年來頗具爭議的一項司法改革創舉,該制度已納入《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范疇。在基層檢察實踐的基礎上,對試行附條件不案件的情況、效果、問題進行總結和剖析,提出完善附條件不制度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附條件不少年犯罪實證研究
附條件不〔1〕,是指檢察機關對某些符合條件的案件,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狀況、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設立一定的考驗期,期滿后根據考察情況,對其作出不或決定的一項制度。海淀區檢察院從2004年開始展開對該項制度的研究,大體上經歷了理論探討、專家論證、制定規則、實踐試點幾個階段。本文通過對海淀區檢察院近兩年試行附條件不制度的具體案件進行研究,力圖從實證角度再認識附條件不制度,對其提出完善建議。
一、附條件不制度實踐運行情況
2008年,海淀區檢察院實施附條件不制度進入實踐試行階段,近兩年時間里,適用附條件不制度的案件有11件15人。
(一)附條件不的適用主體和條件
1. 適用主體
根據2004年制訂的《實施附條件不制度細則》(下稱《實施細則》) ,該項制度預期適用的主體是未成年人。但試點附條件不制度的11件案件15人中,在適用主體上有所突破,即不局限于未成年人, 15人中有11人為未成年人, 4人為成年人。2. 適用條件《實施細則》規定的適用條件是: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犯罪情節較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后有悔改表現,不致再繼續危害社會; (4)系初犯、偶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 (5)具備較好的幫教條件。試點的11件案件,均符合上述條件。具體情形如下:從涉嫌罪名看,盜竊案4件6人,尋釁滋事案4件7人,搶奪案1件1人,案1件1人;從犯罪主體看,均為男性,其中未成年人11人,成年人4人;從犯罪嫌疑人的職業看,有9人為在校生, 2人無業。
需要說明的是, 11件案件均不宜立即作相對不,原因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交待的部分犯罪事實尚需調查(即使核實該起事實仍屬情節較輕) ;犯罪嫌疑人對盜竊罪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作不合理辯解尚需教育;犯罪嫌疑人既非在校學生亦無固定工作尚需考察;犯罪數額較大不宜直接作相對不等。
(二)附條件不所附條件
條件一詞來源于民法,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2 〕附條件不所附條件即檢察機關的幫教考察措施。在考察期內,犯罪嫌疑人有義務接受檢察機關的幫教考察。考察期滿后,檢察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表現做出或者不的決定。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組(簡稱未檢組)〔3 〕的成立為分界點,海淀區檢察院的幫教考察舉措在機構、形式和內容上呈現出階段性的特點。
1. 四方幫教委員會模式(2004—2008年)
《實施細則》規定:“檢察機關對決定附條件不的犯罪嫌疑人,應定期進行幫教和考察。”同時制定的《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細則》(下稱《幫教細則》)規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共青團北京市海淀區委員會、北京市海淀區婦女聯合會共同設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教委員會(以下簡稱幫教委員會) ,負責落實具體的幫教工作。幫教委員會由各方指派專人,共五人組成。”
在幫教委員會中,四方部門各司其職。團委負責選任青年志愿者或者社區工作者對被附條件不人進行一對一的輔導工作,包括心理輔導,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等內容,青年志愿者或社區工作者負責聯系并督促被附條件不人每月至少參加一次社區公益勞動。婦聯負責每月組織被附條件不人的家長參加一次“家長學校”,同時對被附條件不人的家長進行單獨訪談。被附條件不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負責每月通過走訪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與被附條件不人談心等多種途經,了解、核實被附條件不人在考驗期間的表現。各方在考察期后均向檢察機關遞交考察報告,由檢察機關形成綜合考察報告,提交幫教委員會通過,并作為最終處理的依據。
2. 檢察機關牽頭負責模式(2008年至今)
2007年初,海淀區檢察院在公訴一處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組,將本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歸口辦理。未檢組的成立,對試行附條件不制度發揮了重要推動作用。在妥善處理案件的基礎上,未檢組創新多項工作機制和幫教手段,如特別告權、分案、辦案引入心理輔導、開設家長課堂等,嘗試由檢察機關牽頭,跨部門合作聯合幫教模式,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附條件不所附條件及幫教手段方面,遵循基本程序與特別方式相結合的原則。
(1)基本程序召開幫教座談會。檢察官宣布附條件不考察決定,征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長、相關單位如學校、社區的意見。如果同意,則要求犯罪嫌疑人簽訂保證書,保證在考察期內接受檢察機關規定的各項幫教工作,要求家長、相關單位簽訂擔保書,保證按照規定開展各項幫教活動、進行監督。具體案件中,承擔幫教工作的主體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為在校生的,一般由學校和家長共同承擔幫教工作;犯罪嫌疑人有工作單位的,一般由工作單位和家長共同承擔幫教工作;犯罪嫌疑人無業的,則由社區和家長共同承擔幫教工作。如涉嫌搶奪的齊某是無業人員,檢察官邀請其所在社區的人大代表參加幫教會,參與幫教活動。
定期提交思想匯報。犯罪嫌疑人定期向檢察機關提交書面思想匯報,匯報近期的思想和生活情況。__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的,其家長定期向檢察機關匯報幫助教育情況。一般每月匯報一次。
接受專家心理輔導。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多源于心理問題,如不能正確對待挫折,不能有效管理情緒等;案發之后,未成年人普遍受到心理傷害。海淀區檢察院創設辦案引入心理輔導制度,邀請心理專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對一的心理輔導,必要時亦對家長進行心理輔導。如任某、王某尋釁滋事案,任某小時父母離婚,后父親去世,跟隨繼母生活,遭遇多重打擊的任某不思學業走入歧途;王某父親管教極嚴,案發后父子關系緊張。檢察官會同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對嫌疑人及家長進行心理測試、箱庭療法,幫助建立正常的親子關系,樹立生活的信心。
(2)特別方式
家長課堂。家長是孩子的第一責任人。研究表明,家庭結構缺損、家庭教育失職、家庭不良行為,使家庭不能或不完全能給予子女起碼的情感滿足和必要的正常社會化教育,由此導致家庭中的青少年心理發展出現障礙、社會規范的內化產生偏離,這是直接或間接促成其性人格形成的主要原因,進而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4 〕海淀區檢察院創設“家長課堂”,聘請教育、心理專家為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長講授親子關系、青春期生理和心理、挫折之后信心重建等知識。檢察官事先下發“家長課堂調查表”,了解家長希望學習的知識,聘請專家有針對性制定課堂內容,采用講解與互動相結合的方式授課。課后家長填表反饋課堂效果。
參加公益活動。幫教單位除日常監管外,還組織考察對象參加公益活動。具體做法各有不同:有的學校組織參加抗震救災捐款儀式、唱響奧運歌詠比賽等,用時政教育犯罪嫌疑人;有的學校組織參加衛生大掃除、藍球比賽等;有的社區組織參加社區文明宣傳等。
(三)附條件不考察結果
《實施細則》規定,附條件不考察期為1個月至6個月。在試行的11件案件中,考察期為2個月至6個月不等。考察期滿后一周內,各方出具幫教材料,如學校說明考察內容及嫌疑人表現,心理專家出具心理矯治報告,檢察機關匯總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試行考察的15人中,除1人因認罪悔罪表現差被、2人尚在考察期之外,其余12人全部作相對不處理。附條件不考察制度,挽救了一些犯罪嫌疑人,使其避免貼著罪犯標簽生活,專業的幫教考察,使其重新融入社會開始新生活。如涉嫌尋釁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經過心理輔導、家長課堂之后,王某及父親都認識到溝通和鼓勵的重要,父親表示會繼續鼓勵兒子高考,兒子更加理解父親。又如幾名涉嫌尋釁滋事的成年大學生,家長整日嘆氣流淚,孩子也自覺抬不起頭,無法面對生活,通過專家引導,家長和學生都重新樹立信心,學生已恢復學業,家長亦學會幫助子女走出困境的方法。至今12名被不人均未再次出現不良行為。
二、附條件不制度的實踐效果及存在問題
(一)附條件不制度的實踐效果
1. 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使其更易回歸社會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原有心理水平較低,在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和誘惑下,加上自身進行了一些違反道德和法紀的活動,獲得了體驗,逐步形成消極心理因素———不良的需要、興趣和世界觀,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消極因素并不能排除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存在積極因素,只不過積極因素處于相對的劣勢,被消極因素掩蓋而已。檢察機關只要善于從未成年人消極的行為表現中,發現和培養這樣或那樣處于劣勢的積極因素或隱藏著的“閃光點”,并利用積極因素克服消極因素。這樣,未成年人就可__能逐步得到改造。〔5 〕
附條件不制度正是看到了未成年犯身上具有的積極因素,通過專家和檢察官的幫助教育,使其對自己的行為有更深刻的認識,對今后的人生有更好的規劃,不僅免于犯罪前科,而且更易回歸社會。試行附條件不的15人都通過考察教育,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重新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涉嫌尋釁滋事的陳某寫道:“我現在又能上課學習了,這才是屬于我的生活,我會一步一個腳印走好人生的路,不再讓父母失望。”涉嫌搶奪的崔某,已高中畢業考入軍校繼續學業。
2. 更好地化解矛盾糾紛,重建和諧社會關系
2000年第十屆聯合國預防犯罪與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關于犯罪與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紀的挑戰的維也納宣言》,明確提出恢復性司法的概念。恢復性司法強調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當事方都能夠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響融入社會重新生活和工作,建立公正、負責、講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統,真正促進經濟及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全。
附條件不制度通過附加條件幫教考察,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更好地保護雙方權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社會。試行的11件案件雙方當事人都達成和解,被害人遭受的損害通過賠償、道歉等方式得以彌補,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
3. 真正實施區別對待,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明確要求。2006年最高檢工作報告明確指出:“堅持區別對待,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當寬則寬”。最高檢在《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見》中又指出:“檢察機關在批捕、等各項工作中,都要根據案件情況,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
附條件不制度在試行過程中,對那些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不致再繼續危害社會、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幫教考察,使其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實踐中多做出不決定,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寬”的一面。但對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堅決不適用附條件不制度,對在考察期間心存僥幸、不思悔過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訴,體現了寬嚴相濟中“嚴”的一面。如崔某、許某搶奪案,許某在考察期內再犯盜竊罪,被提起公訴,而崔某能夠認罪悔過、積極賠償,后被作不處理。
(二)附條件不制度實踐面臨的問題
1. 附條件不制度的法律依據缺失
在該制度出現之初,附條件不制度的正當性即引起很大爭論。反對者認為,附條件不并無法律明確規定,是一種游離于刑事訴訟之外的“違法試驗〔6 〕。贊同者認為,附條件不制度是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應有之義〔7 〕。筆者認為,附條件不制度具有存在的法理依據和現實必要性,該制度進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似已成定論。由于尚無明確規定,實務部門在作附條件不時畏手畏腳,影響該制度的探索與完善;另一方面,試行案件中的參與者對該制度不了解,對其合法性存有質疑,有違司法權威,降低了社會效果。
2. 附條件不與相對不難以區分
適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不適用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而依據司法實踐,附條件不適用于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見,附條件不與相對不都適用輕罪案件。但是具體個案應適用相對不還是適用附條件不,實__踐中難掌握。如竇某盜竊案〔8 〕,有人認為竇某是未成年人,盜竊數額不到兩千元,可直接作相對不;有人認為竇某是無固定職業的未成年人,不對其考察幫教無法保證不的效果;也有人認為,直接作相對不,能使犯罪嫌疑人及早從訴訟中解脫出來,而附條件不需要一段時間的考察幫教,案件周期較長,對犯罪嫌疑人特別是未成年人并不公平,不利于訴訟效率的實現。實踐中,檢察官對諸多像竇某這樣的案件存有困惑與疑問。附條件不和相對不的區別適用,無論在理論探討還是制度構建上,都有待推進。
3. 附條件不的主體范圍亟待確定
關于附條件不的主體范圍,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附條件不只能適用于未成年人〔9 〕,這是一種嚴格限定的主張;第二種觀點認為,附條件不作為刑事訴訟中的一項制度不應該有主體的限制,應該適用于所有人〔10〕,這是一種廣泛適用的主張;第三種觀點認為,附條件不制度主體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也不宜范圍過大〔11〕,這是一種折中說。《實施細則》采第一種觀點,實踐中的試行案件支持了第三種觀點。
4. 附條件不所附條件如何把握
在附條件不考察期內,設定一定條件,一方面給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壓力,督促其改過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檢察機關通過條件完成情況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但一般應附加哪些條件? 目前無統一標準,實踐中亦難把握。有學者提出下列條件: (1)書面悔過; ( 2)向被害人道歉; ( 3)對被害人損失作出賠償或補償; (4)向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一定數額的財物; (5)提供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等。〔12〕11件試行案件中所附條件是:定期提交思想匯報;接受考察幫教(心理輔導、家長課堂、公益勞動等) 。可見,學界和實務界對附條件不所附條件在大體趨同的基礎上仍存差異,應盡快確立所附條件的整體范圍和統一標準。
5. 尚無專門的考察幫教機關
在試點過程中,考察幫教工作多為檢察機關牽頭,通過協議形式聯合學校、社區等共同進行。檢察官事必親為牽扯大量精力,影響幫教效果和工作效率。缺乏專門幫教機關,對于在校學生案發后轉學的,就無法落實幫教。占未成年犯罪多數的外來人員,因與本地社會聯系不緊密,沒有類似學校、家庭、社區等良好的幫教機關,更是被排除在附條件不的范圍之外,有違《刑法》中的公平原則。
三、附條件不制度的建立完善
(一)適用主體寬泛化
附條件不制度最初僅適用于未成年人,實踐中擴大適用到成年人。試點實踐中發現,對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同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文認為,附條件不的適用主體不宜限定過嚴,只要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有良好幫教條件,無論未成年還是成年,均可適用。
主張適用主體寬泛化,依據在于,附條件不得以產生的法理基礎和制度原意并不要求限定主體范圍。首先,附條件不制度是便宜主義的體現,賦予檢察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13〕附條件不盡量不將輕罪嫌疑人交付審判,而代之以教育性考察措施,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益。其次,附__條件不制度體現了刑罰經濟的思想。〔14〕刑罰經濟要求防止自由刑適用帶來的不必要損害,盡量采用非剝奪自由的制裁方法,因而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附條件不對輕罪嫌疑人實行開放的幫教考察,避免將通過考察的人移送、判處監禁刑,迎合刑罰經濟思想的主張。最后,附條件不制度充分體現了我國現行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可見,是否適用附條件不并非取決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主體身份,而為是否符合適用條件。對符合條件的成年人適用附條件不更能體現便宜主義、刑罰經濟思想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檢察官主導下的個別化條件附加
附條件不制度在設計上,應以檢察官為主導,各部門通力配合,針對具體案情,由檢察官選擇有區別地附加條件,最大限度的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對考察條件不宜規定過細,同時還需要完善配套機制來保障所附條件的有效落實。
為何以檢察官為主導? 檢察官在辦理附條件不案件時,要調查犯罪嫌疑人一貫表現,聽取被害人意見,全面考量案件情節。不同案件的附加條件必然不同,只有檢察官最了解案情,最有權決定附加哪些條件。
為何要個別化附加條件? 犯罪具有多因性,既有自身原因,也有社會原因,附加條件全面、有針對性,才能切實達到預防再犯的目的。大多青少年犯罪后,本人亦受精神傷害,心理疏導很有必要;有的青少年家庭關系冷漠,家長課堂可助家長正確與子女溝通,營造和諧家庭;有的青少年缺乏責任心,參加公益活動有助于其增加責任感和社會認同感。
(三)考察期不宜過長,建立跟蹤回訪制度
考察必然需要時間。適用附條件不的案件事實簡單,情節較輕,故考察期限不宜過長。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從司法實踐和訴訟經濟考慮,認為考察期規定為2個月至6個月為宜,試點的11件案件的考察期均在這個時間段內。考察期滿作相對不決定后,應建立跟蹤回訪制度。
由于現實條件所限,海淀區檢察院目前并無跟蹤回訪機制〔15〕,無法及時反饋被不人適用幫教措施后是否表現良好、是否再次違法犯罪的信息,不能依此審視幫教考察工作的質量,發現問題,改進工作。本文認為,應盡快建立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檔案,建立跟蹤回訪制度。在一定時間后向青少年所在學校、社區了解其表現,發現不良行為及時矯治,對矯正后5年內的表現評估跟進。
(四)盡快整合社會力量,建立健全幫教組織
在附條件不幫教過程中,檢察機關的定位應為牽頭組織者,而非具體幫教機關。一方面檢察機關沒有權限,另一方面檢察官不具備專業知識。江浙的檢察機關通過和共建單位簽署協議,建立不同的幫教形式:對學生,交由共建學校幫教;對無業人員,交由共建企業幫教;對有職業者,交其單位幫教,是非常好的做法。海淀區檢察院四方幫教委員會模式亦是一種有益探索。
本文就建立健全幫教組織有兩點建議:其一,應爭取國家公權力支持。檢察機關聯合公安、司法、街道、教委、婦聯、團委等部門,建立多部門聯合幫教的長效機制。其二,應重視社會公共資源的支出。近年來我國出現不少關注青少年的團體,如南京的誠愛基地、北京的青蘋果之家,雖然與西方發達的社會團體相比,我國的此類團體在數目、規模、功能上相去甚遠,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類似團體將大量涌現,待條件成熟后,可交由這些團體系統組織策劃考察幫教工作。
(五)建立監督救濟機制
任何缺乏約束的制度都是不完善的。為防止附條件不決定權濫用,可考慮在立法上規定犯罪__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和公安機關的權利,在程序上對該制度起到制約作用。主要內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決定前,必須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應當征詢其法定人的意見。有辯護律師的,要聽取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決定后,應當公開宣布,說明理由、所附條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并征詢其意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適用附條件不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或者不的決定。
2. 被害人的權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應將上述情況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條件不決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條件不決定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此外,應允許被害人參與考察,隨時向幫教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況。
3. 公安機關的權利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的,應將附條件不起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和公安機關的權利,在程序上對該制度起到制約作用。
主要內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決定前,必須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應當征詢其法定人的意見。有辯護律師的,要聽取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決定后,應當公開宣布,說明理由、所附條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并征詢其意見。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適用附條件不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或者不的決定。
2. 被害人的權利
有被害人的案件,應將上述情況同等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不同意附條件不決定的,可以在收到附條件不決定后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此外,應允許被害人參與考察,隨時向幫教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考察情況。
3. 公安機關的權利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的,應將附條件不起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附條件不決定不當的,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注:
〔1 〕 附條件不是我國實踐先行的一項司法改革創舉。從理論研究、實踐試點到制度設計,該制度一直伴隨著較大爭議,爭議的焦點之一是名稱問題。國內各地檢察機關在用詞上出現了緩予、暫緩、暫緩不、附條件不等不同稱謂。本文以附條件不為題,一是著眼點在于該項制度在刑事訴訟法中的地位設計,附條件不介于和相對不之間,在制度設計上應當屬于不的一項重要內容;二是考慮到盡管各地用詞不同,但該項制度的本質內容是一致的,學界對名稱問題的研究甚多,本文立足實證研究,走出概念的泥沼,探討該制度的構建完善之策。
〔2 〕梁慧星:《民法總論》[m ]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頁。
〔3 〕海淀區檢察院從2000年開始在公訴一處設立未檢組,負責辦理未成年人普通刑事案件,但由于公訴一處、二處案件類型的人為分流,此時未檢組并非辦理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的案件。2007年初,根據最高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專門辦理制度的要求,未檢組仍舊設立在公訴一處,但負責辦理全院所有的有未成年人參與犯罪的案件,徹底實現了未成年案件專業化辦理。
〔4 〕王娟:《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環境因素及其矯正》[ j ] ,《理論導刊》2007年第8期。
〔5 〕羅大華、石起才:《青少年犯罪心理學》[m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47 - 353頁。
〔6 〕沈春梅:《暫不不宜推行》[ j ] ,《人民檢察》2003年第5期。
〔7 〕張澤濤:《規范暫緩- 以美國緩制度為借鑒》[ j ] ,《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第3期。
〔8 〕竇某(男, 17歲,無業)伙同另外兩名未成年人盜竊一輛摩托車,價值1978元,在轉移贓物時被查獲。
〔9 〕謝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建立暫緩制度》[ j ] ,《天府新論》2006年第12期。
〔10〕洪道德:《改免予為暫緩》[ j ] ,《法學研究》1989年第2期。
〔11〕楊誠、單民:《中外刑事公訴制度》[m ]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頁。
〔12〕陳光中、張建偉:《附條件不:檢察裁量權的新發展》[ j ] ,《人民檢察》2006年第4期。
〔13〕王雪琴:《暫緩制度研究》[d ] ,山東大學2007年碩士學位論文,第7頁。
關鍵詞:恢復性司法 未成年人 犯罪 疑難問題
一、恢復性司法的概念及其特征中國
(一)恢復性司法的概念及內涵
“恢復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國學者巴內特(barnett)提出,隨后被引入到少年司法制度當中,并且成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恢復性司法是對刑事犯罪通過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間建立一種對話關系,以被告人主動承擔責任消弭雙方沖突,從深層次化解矛盾,并通過社區等有關方面的參與,修復受損社會關系的一種替代性司法活動。來自荷蘭的刑法學教授約翰·布拉德介紹說,對恢復性司法所做的最新詮釋是:“恢復性司法是重在修復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司法理念,而這一理念只有通過將所有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全部吸納進來的合作性程序才能得到最好的實現。”最著名的恢復性司法項目是“被害人—和解—被告人”項目與“會商”項目。在“會商”項目中,關注被害人和關注被告人的社區成員均受邀參加會議。在會議中,他們共同討論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后果,并充分商討如何給予犯罪后果以最好的補救。國際上對恢復性司法較為通行的定義是: 恢復性司法是指在一個特定的案件中, 關涉各方共同解決犯罪問題, 處理犯罪后果的過程及其對未來的意義。
“恢復性司法”的內涵在于:恢復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在于:犯罪不應當被認為是對公正規則的違反或者對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應當被認為是對被害人的損害、對社區和平與安全的威脅及對社會公共秩序的挑戰。對犯罪的反應應當致力于減輕這種損害、威脅和挑戰。純粹報應性的犯罪反應不僅不能減輕社會的損失總量,無法有效地滿足被害人的賠償需要和促進社區沖突的解決,而且在促進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恢復性司法運動主張在喚起犯罪人的責任感,包括其賠償犯罪的損失、恢復社會安寧的義務感的基礎上,用預防的、恢復性的刑事政策取代懲罰性的、報應性的刑事政策,認為有效的刑事政策是:恢復犯罪被害人被侵犯的權利、恢復公眾的社會和道德意識,加強法律秩序。
(二)恢復性司法的特征
1、恢復性。恢復性司法強調對受侵害的受害者、犯罪人本身以及社會關系的修復。對于受害人,通過犯罪人及其家庭對受害人的賠償及悔悟以取得其諒解,化解雙方的矛盾與沖突;對于犯罪人,要求其參加社區矯正,通過一定得社區志愿服務工作實現對犯罪人自身的改造;社會關系則因矛盾的化解及犯罪人的改造而得到恢復,得以維持和諧穩定的狀態。
2、個人參與性。在恢復性司法活動中,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各方面人員,與犯罪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包括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他們的家庭、社會成員等。都有機會參與司法活動,發表意見。
3、社會性。在恢復性司法過程中,人們不是將犯罪人與社會環境隔離開來, 而是通過將犯罪人重新整合進社區生活中。西歐及美國在適用恢復性司法制度中十分注重社區矯正措施的落實,因為社區矯正一方面避免了犯罪人因監獄改造而造成社會歧視,另一方面通過社區志愿服務的工作達到對犯罪人員的改造。
二、恢復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司法領域的適用
本調研小組對西安地區以及武漢地區的少年法庭進行了深入調研,通過參與適用恢復性司法案件的庭審、對辦案法官的采訪、了解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心理感受等方式,初步探究了我國部分地區少年法庭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基本程序,總結如下:
1、西安地區少年法庭恢復性司法適用程序
以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為例,恢復性司法的適用是以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被告良好的悔罪態度為前提的,同時綜合考慮社會效果。在悔罪態度方面,主要是考察未成年被告人在語言上是否表現出對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極度后悔,是否表達對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極度歉疚。關于社會效果,則需要從犯罪性質、被告的人身危險性以及其家庭環境方面綜合考慮。例如某被告人多次實施搶劫行為,并且參加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對于此類未成年被告人就不宜適用恢復性司法制度。
在庭審過程中,由法官主持整個過程,被害人傾訴,被告人傾聽被害人在遭遇侵害時的恐懼以及對被害人家庭造成的損害,從而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其次是被告人在傾聽后發自內心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而不是盲目地接受審理,主動站起來或者鞠躬,有些甚至會跪倒來表示對被害人的道歉,表達內心的悔過并祈求被害人諒解。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人能夠真心實意的拿出一筆錢補償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可估的精神損失。因為精神損失這一部分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往往是不支持的,這樣被害人的心理不能夠平衡。而使用恢復性司法能使受害人多得到一些補償,恢復其情緒,使被破壞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當然在補償的數額上也是由法律的相關規定及法院嚴格控制的,以“彌補”為原則,避免被害人漫天要價。最后,被告人的法定人對其當事人的當庭教育。
庭后的矯正工作則由少年法庭、陜西省團省委招募的大學生志愿者共同完成。在緩刑考驗期內,原則上,少年犯每兩個月到少年法庭匯報自我改造情況并上交思想匯報,但對于部分住所在西安市以外地區的少年犯,則允許其每半年來法院匯報一次。與此同時,碑林區少年法庭與陜西省團省委合作招募西安在校大學生作為志愿者對少年犯進行幫教,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在本小組在調研過程中也確實發現在庭后幫教中的問題。首先,因為缺乏必要的強制措施,部分緩刑少年犯為能夠按照少年法庭的要求按時匯報,致使少年法庭失去對緩刑少年犯的必要控制,也難以掌握其后期社會矯正的進程及效果。其次,大學生幫教工作未實現制度化,幫教工作必要的考核和激勵機制的缺乏導致一項雙贏的制度最終趨于流產。
2、武漢地區少年法庭恢復性司法適用程序
相較于西安地區,武漢地區少年法庭恢復性司法制度在適用過程中體現出制度化、客觀化的特征,并且能夠切實調動起各方資源,確實值得借鑒。
以漢陽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為例,恢復性司法的適用對象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可能被判處緩刑的案件皆適用恢復性司法,而法院需要從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以及社會危害性來判斷,人身危險性主要從犯罪行為以及犯罪后表現來衡量,社會危害性則需要從加害人平常在學校(對于在校生而言)、家庭和社區的表現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來看。
恢復性司法在具體案件中主要表現為三個步驟:a庭前調查,適用非監獄刑審前社會調查,由于法院資源有限,庭前調查一般委托給第三方進行,主要是司法局在街道下設的司法所,庭前調查的內容包括加害人在社區、學校、家庭的表現,調查結果由法院判斷是否采信,法院認為可以采信的將在庭上進行質證和認證,這樣能起到監督法院的效果;b庭中質證,針對法院調查有關未成年被告在學校、家庭、社區的表現情況是否達到能夠適用緩刑的標準,在庭中與公訴機關進行質證,同時這是在邀請公訴機關對法院庭前調查進行監督;c庭后幫教,目前,主要是采取“誰判緩刑誰負責”的方式,由該案法官在整個緩刑期間對犯罪人進行幫教,一般情況下,緩刑少年犯每兩個月都需要到法院或者以書信方式進行思想匯報,并且接受國家管理,由于法官精力有限,也會由公安局、司法局下設的司法所、社區來協助幫教工作。一旦發現矯正效果差的緩刑少年犯,法院則會立即介入。轉貼于中國
漢陽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適用恢復性司法制度審判未成年人案件的過程中,充分調動起了司法局、社區、公安局等多方主體,庭前做了大量準備工作調查了解未成年被告的表現,更為客觀和真實。第三方的調查為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決定是否適用恢復性司法提供了充分的依據,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自我改造、回歸社會的良好效果。
三、恢復性司法適用中的疑難問題
(一)缺乏必要的衡量青少年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及悔罪情況的標準。中國
目前我國在未成年人恢復性司法主要是以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及悔罪情況為依據,并以被害人的意愿為前提來決定是否適用。因此,如何衡量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以及其悔罪情況在恢復性司法的適用過程中就顯得尤為重要。近年來,青少年犯罪呈現出低齡化、暴力化、幫會化的特點,與此同時,青少年人由于心理發育不成熟,社會經驗較貧乏,模仿和受暗示就成了他們一種典型的行為方式,且未成年人的犯罪多為激情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主觀因素受到諸多外在和內在成因的影響。鑒于此,少年法庭在考察過程中就應該結合多方面因素,確定適當標準衡量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另一方面,少年法庭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還將其悔罪情況納入考量范圍內,但是,這種考量方式過于單一化。目前大多數少年法庭主要是以未成年人的悔罪書及未成年人在庭審過程中的悔罪態度作為衡量其悔罪情況的主要構成因素,但是這就難以避免未成年人僅是在其辯護律師或家長的指導下逢場作戲、虛假悔罪以換取適用恢復性司法的情況大量出現,因而不能真正遵循恢復性司法制度適用的初衷。所以,如何建立起客觀公正的適用前提是恢復性司法制度在實行過程中不得不解決的問題之一。
(二)恢復性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否違反了平等原則。
一方面對加害方而言,在恢復性司法制度適用過程中,對被害人的補償通常以金錢給付為主,這就意味著,如果未成年犯罪人所在家庭因為缺乏經濟能力無力履行經濟賠償原則時,未成年犯罪人將可能得不到被害人的諒解,失去適用恢復性司法的機會,享受不到恢復性司法的優越性,只能依法接受應得的處罰。而對于家庭條件好的未成年人來說可能因為較好的賠償被害人而得到被害人“相當”程度的諒解,從而順利適用恢復性司法而避免刑事處罰。這有可能成為有錢人逃避法律追究的避風港,為其提供了逃避刑事審判法網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對于被害方而言,因為案件不同,被害方與加害方雙方的條件和責任不同,即便加害方全部同意了被害方提出的條件,也不能肯定的認為被害方的條件就是合理的。
(三)社區矯正的效果難以保證,需要類似于前科消滅制度的輔助。
目前部分試點法院對于恢復性司法制度的適用情況看,在恢復性程序的試用上效果顯著,但是恢復性結果部分不容樂觀。許多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在庭前和庭審過程中表現良好,但是一旦適用恢復性司法制度后,便缺少了主動接受社區矯正的積極性,甚至有些未成年人拒絕接受必要的社區矯正,缺乏必要的后期矯正,最終又重蹈覆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這種現象的出現使得恢復性司法制度的目的和意義不能充分的實現。鑒于此種情況的發生,我們大膽的設想能否將前科消滅制度納入到恢復性結果的體系中去。前科消滅制度,屬刑事政策,是對有前科的人,經過法定程序,宣告注銷犯罪記錄,恢復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種制度。將其納入到恢復性司法制度中,一方面可以保證社區矯正的實行效果,即以社區矯正的完成效果作為適用前科消滅制度的前提,促使未成年犯罪人認真接受社區矯正,以前科消滅制度作為社區矯正效果的制約,真正實現恢復性司法的目的;另一方面,前科消滅制度的構建,也有利于有犯罪經歷的未成年人在實際生活中得到不受歧視的公正對待,引導其走上正規,預防再犯,真正復歸社會。但是,我們也不得不考慮這樣一個問題,前科消滅制度的適用是否減弱了相關司法機關對于犯罪人群的掌握和控制,可能對未來打擊犯罪工作造成一定的障礙。因此,前科制度能否借鑒到恢復性司法的適用過程中也是我國在引入恢復性司法制度過程中應當考慮的問題。
中國
參考文獻:
[1]托尼 f·馬歇爾著. 劉方權譯. 恢復性司法概要. 北大法律信息網.
一、夯實社區法制文化建設,營造依法治國、依法生活的氛圍
社區法制文化建設以五五普法為抓手,以法律學堂為平臺,以社區各類載體為依托,結合社會媒體為傳播,根據社區的實際情況,將法制教育融入到社區文化、體育活動中,采取寓教于樂的形式,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制精神,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
1.五五普法是社區法制文化建設的抓手。今年是五五普法的過半之年,社區依托五五普法法制課堂,對社區依法治國的方針大略進行了認同教育,開設了“憲法”“民法通則”“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解讀。今年上半年就舉辦了這樣的講座六次,直接受益群眾有二百多人,提高了社區居民群眾的守法意識,強化社區群眾依法生活的概念。特別是黨的十七大精神的學習,使廣大的社區群眾對黨的政策充滿信心,推進了黨的民主進程。
2.法律學堂是社區法制文化建設的平臺。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導下,社區開辦了“法律學堂”,上半年共開課六次,受益群眾達二百多人次,組織居民群眾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監督法》《義務教育法》《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3.社區法制文化建設依托社區各類載體,在社區交通主干道上懸掛五五普法、等法制宣傳條幅上半年計五條。在社區宣傳櫥窗欄張貼社會治安條例、八榮八恥等法制宣傳畫,上半年計三十余張。以禁毒日、安全日等法制宣傳為主的黑板報六期。以《物權法》、“知榮辱、樹新風、促和諧”為主題的特色樓道文化建設,建立健康向上,家庭鄰里和睦,守望互相,互相理解的和諧氣氛。今年上半年建立了20個文明家庭樓棟戶。
4.社區法制文化建設融入到社區文化、體育活動中,寓教于樂。特別是今年的寒假,在遇到百年不遇的雪災時,因勢利導組織了50名青少年們學習《未成人保護法》,和“如何處理、應急突發事件”等專題講座,引導青少年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使社區法制文化建設從小抓起,形成階梯教育。
二、人民調解工作
1.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的第一道防線作用首先是社區領導班子統一認識,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為推進社區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保證。建立了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組織,由社區書記親自擔任調解委員會的主任,成立了轄區各單位聯絡員,成立社區第一調解小組和第二調解小組兩套班子,完善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組織。
2.組織健全制度完善首先要求嚴格遵守人民調解的程序,人民調解的程序是(1)受理糾紛(2)調查糾紛(3)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工作(4)促成當事人和解并達成調解協議(5)做好回訪工作(6)對調解和好的民間糾紛進行統計并存檔保管。使人民調解工作更加規范和嚴謹。提升人民調解工作的層次,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民主進程,增強社區群眾對人民調解的公信力和威望。
3.組織健全制度完善其次要求社區調解委員會規范公章、掛牌、制度、臺帳、四統一。社區調解委員會有調解委員會的公章,可行使獨立的工作程序;調解員一律掛牌上崗,便于社區群眾識別、接待;社區人民調解室張貼有人民調解委員會規章制度、人民調解員調解規定、社區矛盾糾紛調解特別告知、法律援助規定、人民調解程序等規定。使社區群眾了解人民調解的一站式服務,營造人民調解的親和氛圍,貼近群眾的生活,達到緩解社會治安壓力,維護社區穩定作用;社區嚴格按照人民調解的程序建立了人民調解臺帳、社區法律學堂臺帳、五五普法臺帳、法律援助臺帳四大類,做好調解工作資料的采集、整理、分析、調研工作。
4、認真做好矛盾糾紛的提前介入調研,做好做實矛盾糾紛的有效排查調處工作社區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防止矛盾糾紛的發生,維護社區的穩定。做好基礎工作,堅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糾紛排查,重大節假日期間的矛盾糾紛排查,和非常時期的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今年通過基礎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計20起,占全年調解調處矛盾糾紛的30%。
5、社區定期每半個月召開由社區書記、民警、物管、調解員、樓道小組長、黨員積極分子參加的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聯席會,社區各部門通力合作,上下聯動,對社區的隱患進行集中會診,確定調解調處方案,加強糾紛苗頭的防范處理,做到及時發現糾紛信息,及時深入調處,及時平息隱患,也是探討部門聯動的長效工作機制模式。上半年社區通過矛盾糾紛排查銜接聯席會議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并通過社區調解和解的矛盾糾紛計3起,占上半年調解調處的矛盾糾紛的30%。
6、建立社區矛盾糾紛信息網,第一時間得到信息,第一時間介入調處,扎扎實實做好有效的提前預防工作。如社區在得知有居民家里進行裝修,就主動上門提供服務咨詢,對裝修噪音的分貝給周圍居民的影響進行現場測試,再給與合適的建議,以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幫助聯系裝修垃圾的清運處理問題等可預見的矛盾糾紛進行面對面的對話,真正做到“有效”“排查”“調處”。上半年社區在提前預防矛盾糾紛的排查中發現、調處的矛盾糾紛2起,占全年社區調解調處矛盾糾紛的20%。
三、積極引導律師送法進社區,提供法律援助
?積極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律師送法進社區是教育廣大的群眾"講責任講權利講義務"為主題,進一步增強公民憲法意識和法律意識,權利與義務,責任一致意識,引導社區群眾依法辦事,提高社會法制化管理水平,在全社會掀起學法用法的新.社區在"科學發展觀"為重要思想指導下,以主題活動促進學習內容深化,以學習內容來規范和推動宣傳教育活動,是律師進社區具有較強的特色性前瞻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1、社區利用法律學堂這一平臺,舉行法律法規知識講座二十次,直接聽眾受教育者一千多人次,在舉辦《物權法》講座時,一位聽眾說:這樣的講座我們愛聽,因為學了就可以用了,馬上回家我就和鄰居講,讓他把放在樓梯口的雜物清理掉,有法可依了!體現了律師進社區的實際效果,不斷提升了社區法制教育的權威性和影響力.
2、社區規定了法律咨詢接待日,舉行集中法律咨詢活動,今年上半年開辦了法律咨詢6場次,發放聯絡卡,宣傳冊800多份,24小時接受群眾的咨詢,提供必要的幫助,實行承諾服務,上半年一共有近一百多人得到了這項服務.
3、社區設立了維權獻愛心,法律維權崗,為下崗失業人員,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合法權益的保護,直接受益者達25人。推動了社區法制文化建設全面,協調、可持續性發展。
4、在新市民中開展"告別陋習法制先行"的活動,促進社區的和諧穩定,社區有一百多名外來人口進行了學習,外來人口普法知曉、覆蓋率為90%。
四、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是不使犯罪人員與社會隔離并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犯罪的方法,是所有社區環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總稱。矯正犯罪人員不良心理和行為,使他們悔過自新,棄惡從善,成為守法公民,早日回歸社會。
縣委考評組:
首先,讓我代表__縣司法局機關的全體干部職工對縣年委考評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并誠懇地請考評組對我局領導班子一年來的司法行政工作及黨風廉政建設提出寶貴意見。現在,我代表司法局領導班子就一年來的司法行政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向考評組匯報如下:
2013年我縣的司法行政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全體基層司法行政干部的密切配合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開展“學、轉、強、促”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和“警民結親、平安同行”的政法干警大走訪活動,較好的完成了各項目標任務。特別是黨的“十”召開以來,我局根據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結合__實際,提出了“一三三三”工作思路。即“圍繞一個目標”,是指實現全縣公眾安全感明顯提升。“突出三個重點”,是指加強法制宣傳力度,加強法律援助力度和加強刑釋解教人員及社區矯正人員的管理力度。“夯實三個基礎”,是指夯實縣鄉基礎設施建設,夯實縣鄉司法隊伍建設,夯實縣鄉服務機制建設。“實現三個提升”,是指司法隊伍形象大提升,公眾民主法制意識大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大提升。在這一工作思路的指引下,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13年全省公眾安全感和政法機關滿意度測評,__縣列全市第一,列全省第9位,比去年同期提升了42位;全年,公證工作的辦證量和收入額創歷史水平,在全市公證工作現場會上,__是唯一在大會上介紹做法的縣區;今年7月,社區矯正工作出臺了“一個意見,兩個辦法”,是萍鄉司法行政系統第一個出臺社區矯正規范化改革舉措的縣區,受到上級部門的肯定;“六五”普法扎實推進,八月份“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驗收,__縣列全市前茅;年底獲得全省“六五”普法工作先進縣的光榮稱號;六月份對全縣司法干警實行了統一著警察制式裝,全縣司法干警向正規化管理邁了一大步。
一、全面落實抓好 “六五”普法規劃的各項工作。(一)大力推進依法治理工作。今年年初我局為全面迎接“六五”普法工作中期考核,及時組織起草制定了2013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點,具體指導鄉鎮及縣直各單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探索完善“地方、行業、基層”依法治理工作和新的工作機制。緊緊圍繞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廣泛開展“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區”的創建活動。深入宣傳“六五”普法規劃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和“六五”普法規劃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工作原則、主要任務、工作安排,來推動“六五”規劃的順利實施。(二)深入打造普法廣場新陣地。在鞏固原有的村(居)民法制學校、法制宣傳中心戶、__鎮濱河路的普法宣傳長廊等宣傳陣地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普法載體和形式,擴大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和影響力,尤其是傾力打造__大地紅法治文化廣場,繼續豐富了內容和知識,在規模上取得突破、在特色上有創新,在內涵上有發展。(三)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積極推進法制宣傳“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活動,繼續深入宣傳憲法和國家的基本法律、法規,重點做好新出臺的法律、法規的宣傳。一是圍繞中心,根據需求,適時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圍繞三月綜治宣傳月,大力開展與平安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圍繞“3.15”消費者維權日,通過發放宣傳單、現場法律咨詢和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大力開展活動;圍繞6.26國際禁毒日,加大對青少年禁毒知識的宣傳力度;圍繞今年頒布實施的新法律法規,在12.4全國法制宣傳日上,組織各鄉鎮、各單位、各部門大力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活動。二是結合“公眾安全感測評”活動,進村入戶宣傳法律知識。我局組織局機關工作人員,駐赤山鎮、福田鎮開展政法干警大走訪活動的同時,通過放發法律知識讀本和走訪農戶等方式宣傳法律法規。鄉鎮司法所也按要求充分利用鄉鎮開展這此活動之機,進村入戶了解民情民意,廣泛宣傳與農民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三是組織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法律宣傳。5月份,全縣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司法助理員,進村、入社區將《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便民指南等法律援助宣傳材料發放到農戶手中,并開展法律咨詢流動服務。通過開展發放宣傳材料和法律咨詢流動服務,向各鄉村、社區居民群眾宣傳法律援助的性質、受援對象及條件、受援范圍和形式、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應提供的材料、援助機構的設置情況等,本次活動共發放宣傳材料3萬多份。同時各鄉鎮司法所因地制宜地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更加深入人心,極大地激發了廣大群眾的學法用法熱情和維權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