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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保護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2-02-12 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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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保護論文

第1篇

1.1森林分類經營與林業可持續發展

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是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的戰略問題。我國林業部門也根據這一戰略分別制定了國家及各省區的21世紀林業行動計劃。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與林業分類經營有密切的聯系。林地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林業可持續發展不可能通過無限制擴大經營范圍來實現,只有通過對林地資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產力水平才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方向。

1.2林業分類經營

實現林業分類經營,基本指導思想是根據森林主體功能的發揮來經營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資的經濟效果,其經營行為完全是一種商品生產行為。商品生產行為主要受市場經濟規律約束。因此,對于商品林經營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嚴格的計劃去控制,而應由企業根據市場做出選擇。生態公益林則以森林生態公益功能的發揮為主要經營目的,而生態公益功能則不可能直接體現為經營者的經濟效益。因此,必須通過宏觀調控,以總體功能最佳為指導,協調經營行為,理順經營與受益、投入與產出的關系,才能保證其經營走上良性發展道路。林業分類經營其實質是林業經營的集約化與細分化。通過分類經營,可使經營對象整體功能發揮最佳,實現高效經營,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這即有利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對協調社會經濟的發展,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經濟發展與資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強森林病蟲害的防治

2.1提高生態認識,加強管理

(1)一是從加速生態建設和實施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認識。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和標志,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是保護森林資源,促進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環節。

(2)二是從減輕危害損失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高度認識。森林病蟲害的嚴重發生,直接制約著森林資源的發展,抓好森林病蟲害防治,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損失,保護森林資源,而且能夠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3)三是從實現新世紀林業跨越式發展的高度認識。森林病蟲害防治對加快造林綠化步伐,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森林資源質量,促進產業發展,擔負著支撐保障任務,實現林業跨越式發展必須加強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2.2加強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

預測預報是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礎。林業部門應該堅持把病蟲害的調查監測工作放在首位,對轄區內的全部森林資源進行病蟲害調查監測,要以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森林病蟲害動態作為基本目標,確定專人、固定地塊、明確對象、指定方法、定時調查,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除治,堅決避免平時不調查,等到發現已是嚴重危害的局面。從發展看,全國要以國家級中心測報點為龍頭,以省、市重點測報點為骨干,以縣級測報點為基礎,盡快建立起一個覆蓋全國的、健全的預測預報網絡體系。不僅要能夠及時掌握全國森林病蟲害發生情況、發展動態,進行區域性短期預報或預警,而且能夠結合林木資源狀況、氣候氣象條件等相關資料,為國家林業主管部門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同時,要通過對主要森林病蟲害的一般調查和系統觀測,不斷積累基礎資料,建立起數據庫,用高新技術和監測信息處理系統開展監測與預報工作。當前,體系建設的重點是國家級中心測報點、省市重點測報點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手段的提高和管理制度的健全,要達到儀器設備現代化、技術先進、管理科學規范,使監測和測報能力能夠適應防治工作的需要?!菊侩S著社會生產的發展,人類對環境的影響日趨劇烈。與此同時,森林的生態環境調節功能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林業不但是一個物質資料生產部門,同時也是生態公益功能生產部門。林業生態公益功能的認識不能只停留在宣傳上,還要做到針對森林的公益功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3.1盡快完成森林分類區劃

由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森林分類區劃標準與方法,各地按照區劃標準與方法盡快完成森林分類區劃工作,在將森林資源區劃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礎上,將公益林進一步區劃為國家重點公益林和地方重點公益林,將商品林進一步區劃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

3.2根據森林分類區劃制定不同的限額采伐措施

對于重點公益林特別是國家重點公益林,實行禁伐,嚴格保護,只能進行撫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對于天然商品林實行限伐措施,確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額度。對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別編制采伐限額并執行。

3.3建立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建立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納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對公益林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給予相應的補貼;對集體及私人業主營造的林木被區劃為公益林的,由國家收購,不愿意被區劃為公益林的,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與集體或私人業主簽訂禁伐、限伐協議并給予相應的補償;對于私人業主營造的商品林,其不愿意繼續經營又不能轉讓給他人的,也應當由國家予以收購并給予一定的補償;逐步建立生態公益林補償金繳納制度,要求生態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態公益林的供水、風景旅游、林地礦產開采、征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等經營單位或個人繳納生態公益林補償金。

3.4加強采伐限額制度執行的監督檢查

應當加強對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伐區調查設計、伐后驗收、采伐更新等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其次,雖然對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額予以放寬,主要由經營者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確定,但是,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同樣事關生態環境和水土保持,因此,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森林經營方案的內容實施,林業主管部門則應當加強對森林經營方案實施的監督檢查。

4結語

第2篇

在美國開發中西部進程中,有兩個大規模集中開發的時期:一是1860-1890年,這一時期開發西部的主要動力來源于皮貨貿易、土地投機以及奴隸主莊園的擴張。二是1930-1970年,在大規模開發時期內,美國聯邦政府陸續出臺了有關中、西部開發的法律和政策,極大地加快了美國中西部地區的農業開發的速度。

19世紀中葉,美國聯邦政府為了鼓勵西部農業開發者,除制定了靈活多樣的土地開發政策外,還陸續頒發了《沙漠土地法》、《鼓勵西部植樹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確了只要在西部地區植樹、種草或修筑灌溉溝渠達到一定面積和一定時間,就可以免費或低價獲得一定面積的土地。這些法律和政策的實施,促進了美國西部的土地開墾和農業的發展。從1836年到1985年,美國中西部新開墾的耕地面積為2.45億英畝,相當于原有耕地面積(1.6億英畝)的1.53倍。隨著耕地的增加,糧食產量倍增;玉米由1934~1938年期間的平均每年1061.3萬t,增加到1989年的1億9120萬t,增加了約17倍;小麥由1934~1938年期間的平均每年389.5萬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萬t,增加了14.2倍;大豆由1934~1938年期間的平均每年23.3萬t,增加到1989年的5244萬t,增加了224倍。使美國成為世界主要的糧食出口國;美國主要畜產品的平均年產量:1961~1965年期間,肉類335.28萬t,牛奶1139.9萬t,雞蛋78.4萬t。到了1989年,肉類(不含雞肉)、牛奶、雞蛋的平均年產量,分別增加到1818.9萬t、6543.2萬t、397.4萬t,分別比1961~1965年期間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規模的墾荒活動,在中、西部開發初期,一些農場主為了獲得更加豐厚的農牧業利潤,對那里進行了掠奪式的開發,使該地區的農地、水等自然資源遭到破壞,土地荒漠化加劇,生態失去平衡。

2農業生產與資源、生態環境問題

在美國,由于農業的開發而引起的資源、生態、環境問題,如,土壤侵蝕,水資源枯竭,鹽害,水質污染,生態系統失衡,等等。

下面討論在美國由于農業開發引起的土壤侵蝕、水資源枯竭、鹽害、水質污染4個方面的資源與生態環境問題。

2.1土壤侵蝕

美國聯邦農業部的最新調查研究結果表明:引起農業生產力低下的土壤侵蝕面積達6900萬英畝,約占耕地總面積3億4500萬英畝的20%。土壤侵蝕主要發生在:長期不斷地種植較單一的農作物的耕地,即不實行輪作、不實行休耕的農地,機械化大農場。此外,美國政府以往的農產品價格扶持政策、增加農戶收入的各項優惠政策,導致農戶以墾荒的途徑擴大種植面積,增加農產品產量,維持較高水平的收入。

由于對土地、水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利用,由于受風和水的侵蝕,美國全國的農地每年土壤流失量高達27億-31億t;造成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耕地面積達1億1800萬英畝。

2.2一些主要農業生產地區水資源枯竭

根據美國聯邦農業部的統計資料:1949年美國可灌溉耕地面積為2500萬英畝,到了1978年則增加到了5000萬英畝,稍后減少到了現在的4500萬英畝,其中包括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1200萬英畝可灌溉耕地和1340萬英畝地下水位下降的耕地,分布在北部平原、南部平原、丘陵地區、太平洋沿岸的17個州;例如,西部的加利福尼亞州中央的溪谷地區,地下水位的降低,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嚴重問題。另據美國聯邦農業部的調查,1980-1984年,有1400萬英畝的可灌溉耕地的地下水位每年下降0.5~5.0英尺。

2.3鹽害

美國西部的干旱地區,是“灌溉農業區”,引起鹽害的危險性極高。在這里不但有鈉鹽,還有鈣鹽、鎂鹽等各種鹽類。加利福尼亞州受鹽害最嚴重,加州的中部及南部帝國峽谷等主要農業區,降水極少,在那里若不進行灌溉,進行農業生產是不可能的。那里灌溉用水的水源是:地下水、圣禮河水、科羅拉多河水。因為科羅拉多河水含鹽,加州中部、南部地區的土壤也含鹽,所以,用含鹽的水灌溉農田導致了耕地表面鹽分過度積累,農作物因受鹽害而枯死,耕地也逐漸變成了荒漠。現在,對此采取的對策是:用自動撒水器撒大量的水來希釋鹽分,使鹽分流入地下。但是,這樣做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時間一長,地下水鹽分含量增高,當鹽分含量高的地下水位上升到農作物的根系部位時,就會導致農作物枯死;或用鹽分較高的地下水灌溉農田使農作物枯死。為解決這些問題,也曾采用抽水機抽取地下水的方法,來降低地下水位。但是,鹽分較高的水,向何處排放?這一問題至今沒有得到解決。例如,為降低地下水位,曾將鹽分較高的地下水排放到Gustafson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發生了水鳥和水生植物受害事件,如水生動、植物生長畸形,以水生動物為食的水鳥因吃了這里的畸形動物也生長畸形,水鳥不下蛋,或生了蛋也孵不出小鳥。由于發生了這類事件,排水處于被禁止狀態。如果在今后的10年中,這里仍禁止排放地下水,隨著含鹽分較高的地下水位的上升,將有100萬英畝的耕作,因鹽害而充耕,變為荒漠。到目前為止,含鹽分較高的地下水的排放問題仍沒有找到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

2.4水質污染

由于農業開發、生產活動而引起的水質污染,是眾多損害大而且涉及范圍廣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之一。水質污染主要是由于農業生產活動而產生的地表土流失,這些流失的地表土沉積在湖底或河底,惡化有關動植物的生存環境;此外,美國的農民為擴大耕作面積,將濕地轉化為農田,也使那里的動植物的生存環境受到破壞。就農業生產而言,大量使用氮和磷隨地表水流失到河流及湖泊中,使河水及湖水產生富營養化問題,給動植物的生存帶來負面影響;殺蟲劑會使水生動、植物產生畸形,乃至死亡。據美國聯邦農業部的調查資料顯示:在美國,流入河流湖泊地表水的水質污染物約有50%來自農業生產活動,主要是由土壤侵蝕、水土流失造成的。其中有50%-70%為氮和磷,主要來源于耕地上的化肥與圍欄育肥方式所聚集的家畜糞便。水質污染不僅使地表水質惡化,而且對地下水資源的水質也有重大影響。如果農業生產上使用的化學物質一旦污染了地下水,就會污染整個地下水水脈。地下水質污染,危及著農業生產地區人口總數的97%,占美國總人口50%的居民健康。因為,這些居民要飲用地下水,所以水污染問題的嚴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3美國的農業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對策

面對農業生產、開發資源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美國聯邦政府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注重與農業生產、開發相關的資源、生態、環境的保護,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保護耕地、水等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的法規和長期計劃,特別是聯邦政府1985年制定的“農地保護計劃”,大規模地實施退耕還草、退耕植樹、或休耕;到1990年共將1億1800萬英畝的農地納入,發揮了巨大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

3.1農業立法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

美國聯邦政府于1985年修訂了農業法,修訂后的農業法的主要內容是:①為提高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和出口,政府對農民支付農產品出口補助金;②為減少農產品庫存積壓,擴大農戶對農產品市場的選擇權(交易條件、方式等);③通過實施農地保護計劃(CRP),貫徹對農地進行保護的方針。此外,該法還包含了有關資源、環境保護的條款、草地保護、沼澤地保護等條款,制定這些條款的目標是:持續地提高農業生產的勞動生產率,保護土地和水等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為實現該目標,政府制定了長期性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計劃,即與該法相輔相成。

1990年美國聯邦政府再次修訂了農業法。修訂后的農業法的目標是:通過實施農地、水等資源的保護及水質改善、濕地的生態環境系統保護、食品安全性保障對策,以保證農業生產力的持續提高,保證向消費者供給“綠色”的農產品。為實現上述目標,在農業法中還增添了關于“持續農業”和推行新的耕作方法的條款。

修訂后的《農業法》,沿襲了食品安全保障法的方針,增加了對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該法的主要政策目標是:市場理論的應用;提高美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特別是農地、水資源)。該法由9項條款組成,有關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條款是第2項和第7項。

3.2農地保護計劃

就其內容來看,可以說是荒漠化防治計劃。其主要內容是:針對農業生產給土地、水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帶來的破壞,在容易發生荒漠化的地區,實行有計劃的退耕還草、退耕還林及休耕(如種植以改良土壤為目的的豆科植物等),即在美國聯邦農業部的監督下,對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耕地,實行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還草、退耕還林。同時,作為補償,由聯邦農業部每年向該計劃的參加者(農戶),支付一定數量的補助金(按每英畝一定的單價乘以退耕、休耕地面積的方法計算,并被稱為地租,下同):聯邦農業部退耕還草或退耕還林的農民支付樹木和草的種植費用總額一半的補助金(一次性的補助)。

農地保護計劃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農地土壤侵蝕量,防止荒漠化蔓延。除此之外,還有以下五個較具體的目的:①通過農地保護計劃的實施,長期保持美國農業的食品及天然纖維的生產能力;②減少由農業生產而產生的環境污染物質的數量;③改善水資源質量;④保護野生動、植物;⑤通過減少農作物種植面積的方法,抑制農產品生產過剩,通過總量控制來保證農戶增加收入(穩定和提高農產品價格)。

根據聯邦政府統計,1989年聯邦農業部對大約6300萬英畝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耕地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管理,每年減少土壤侵蝕量達8億t;到1990年,聯邦農業部對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1億1800萬英畝耕地,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管理。

在美國,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管理,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常常會遇到阻力。例如,是參加會減少收入的農地保護計劃(CRP)、還是維持以前那種較大耕作面積的農業生產活動之間進行選擇時,農民更偏好后者。

在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的區域內,如果農戶不參加農地保護計劃,則取消該農戶享受政府扶持及參加聯邦農業部“農產品計劃”的資格。

到了1996年,最初實施農地保護計劃的耕地(休耕、退耕還草、退耕還林)已經過了10年的保護期,也就是說已經失去了向農業部領取地租的資格,一部分休耕的農地可以從新進行農作物種植了。但是,擁有這些耕地的主人,必須嚴格遵守1985年及1990年修改后的農業法中有關農地保護的條款來耕作。否則,他們將不得不同農業部的“農產品計劃”說“再見”了。那些退耕還草、退耕還林的農地,則永久地退出農作物的生產。

3.3防止水質污染對策

1987年美國頒布并實施的《水質法》、《水質凈化法》,根據該法的規定,各地方(州)政府有義務每年向聯邦政府報告關于緩解農業水源水質污染問題的對策及成果。1988年美國聯邦農業部公布了“土壤、水資源保護全國計劃”及“區域水資源水質凈化計劃”,并通過該計劃的落實,管理著全國22個區域性水資源水質凈化計劃的實施?,F在看來,全國各地的農地、水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實踐證明,上述各項法律和計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4耕作方法的資源、環境保護對策

3.4.1可持續農業

所謂“可持續農業”,一般是指“能夠持續地利用資源進行農業再生產或能夠進行資源的再利用,把農藥、化學廢料的投入量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在實現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生產安全農產品(食品)的同時,保持較高水平的農業生產力和收益性的耕作方式及其農業管理體系?!?/p>

實現可持續農業的手段是:①改革現行的農業種植、養殖體系中不利于農地、水等資源保護的部分;②采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方式;③促進家畜糞尿等農家有機肥料及豆科植物等綠肥的利用;④實施保護農地、水資源的保護性耕作方式;⑤采用種植業和畜牧業相結合的復合經營模式。

通過上述手段來防止土壤侵蝕、荒漠化蔓延、水資源水質污染的目的,并且在保護農地、水等自然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進行農業生產,提供安全的(衛生的)農產品。

3.4.2關于“保護性耕作方法”

集約型持續單作經營方式農業,容易發生土壤侵蝕,導致農藥使用量的不斷增加、水質污染。

第3篇

現目前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已經逐漸嚴重,農村生活中的污染正在加劇,面源的污染已經大幅度的加重,工業、礦區污染提高,人們的飲用水也存在了安全隱患,農村環境保護呈現出“小污易成大污、小污已成大害”的特點。而造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日益突出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立法不健全

首先,需要提的就是目前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雖然對于農村也建立出了相應的污染防治有關規定。但是農村的污染和城市的污染存在較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因為農村人口的分散性,造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污染的排放主體的分散性和隱蔽性;其次是農村生態污染面源具有隨機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最后是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污染不易監測性。這與城市和工業的點源污染有著明顯的區別,對于農村環境保護污染就形成了難監控、難防治的一種局面。在現行的法律當中雖然有《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保護法》,但是針對農村的環境保護管理的考慮還不夠充分。

(二)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保護財政投入較少,造成污染治理不力

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保護財政投入不夠,具體的體現在城鄉的分治戰略之上,導致農村與城市之間出現了嚴重的失衡。一直以來,我國對于污染防治都側重于考慮城市以及工業化的城市,但是對于農村的經費就缺乏了必要的管理。但是,現在的城市污染已經伸向農村,但是農村相應環境保護經費保護的財政資金渠道卻得不到保護,申請專項治理的排污費難度也較大。

(三)農村人口較多,就造成了生態與人口之間的惡性循環

農村人口眾多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情,但對農村現有的生態環境保護造成了嚴重的壓力。尤其是在地區偏僻、教育較差的貧困地區,其人口、環境保護和經濟的發展之間已經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

(四)對生態環境保護沒有深入的進行宣傳,使得農民缺乏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總體上來說,中國對于環保的宣傳設計的側重點都是在于城市,在農村開展力度不夠深入。農民文化水平較低,造成農民對農村污染危害的嚴重性和長期性認識不足。大多數的農民認為只有那種像工廠、工業區排出來的污染廢水才會形成污染,而對于農家使用的化肥、糞便以及農藥都不屬于污染的一種。另外,農民往往看重的都是經濟利益,忽略了環境保護問題,普遍的農民認為只有自己的生活水平能力提高了,就能夠將所有的問題一一的解決好。大多數農民的環境保護保護意識淡薄,這也是農村環境保護受到破壞的原因之一。

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解決的有效對策

(一)完善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保障體系

想要較好的處理目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需要的是一套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對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來說,需要對畜禽、化肥、農藥等方面進行針對性的規定。此外,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立法的懲治力度不足、立法的內容相對滯后等等問題。所以,對于法律體系,需要從以下幾點著手:其一,將農村污染主體的責任范圍明確。不僅僅是對于當地政府和鄉鎮有關企業,更多的還是需要將農民納入到范疇之內,從而大幅度的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其二,增強農村農民的環保意思;其三,深入了解農村有關環保問題,針對問題修改現有的環保立法,加大懲治制度,其中主要的是鄉鎮企業。

(二)改變農業發展模式,走生態農業的發展道路

走生態農業的發展道路是我國農業能夠順利、正確發展的必經之路,只有找尋源頭,從源頭上來阻止農業生態污染的繼續蔓延。生態農業的理論基礎是生態學原理,并且是以農業可持續性的發展作為其核心基礎,從而促進生態與經濟能夠得以平衡發展,再將農業的安全生產與人們的身心健康擺放在第一位,才是現代化的農業技術集成產業化的經營體系。如何改變農業發展模式,走生態農業的發展道路呢?其一,應考慮具體農業每一個區域的特點,實施生態防治技術、平衡施肥,從源頭開始抓好農藥和化肥的使用量;其二,結合農業生產的節水灌溉技術,從而提高農業灌水利用以及化肥使用率。

(三)政府需要加大投入

政府加大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保護的財政投入,給予物質保障解決這個問題,應該從兩方面入手,其中一方面,政府必須做出不能將排污費當做環保部門管理經費的嚴格規定;還有就是各級政府應確保環保部門的行政開支有穩定的來源。

(四)嚴格控制農村人口數量,加大對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

第4篇

一、草原沙化的深層原因是人類在利益的趨使下對草原資源實施了過度的利用

早在1983年,世界糧農組織就出版了《山羊》一書,該書針對委內瑞拉部分地區所存在的類似于我們今天的草原植被破壞問題,用了整整兩章的篇幅為山羊“澄清了事實”,并反復強調指出,山羊作為地球上的最優秀的和最有益的家畜之一,并不是草原生態惡化的元兇。我國寧夏自治區畜牧工作站副站長、高級畜牧師龔偉宏同志也從生物學的角度較全面地透視了山羊和綿羊的生活習性,指出“山羊嘴部不像綿羊那樣有較深的二裂唇,不能緊靠地面采食牧草。而且,山羊喜食草尖嫩葉,在草原放牧中的一次采食率僅為14.6%,而綿羊則高達25.19%。此外,山羊喜攀崖、善游走、耐旱耐粗飼,適應性和生活力比綿羊及牛群更強,它可以采食到其他動物不能利用的高山懸崖上的牧草,可以限制危害草原的荊棘蔓延,并且往往能在人為砍伐的林區、挖墾過的草原和其他動物掠食過的退化草地上,繼續生存并為人類提供優質產品”。實際上正是山羊具有上述眾多可貴的特點,加之人類的趨利行為和不合理的利用,才使人們忽視了山羊背后的砍伐者、開墾者和破壞者,進而產生了“凡是草原退化的地方,都有大群的山羊”、“山羊破壞草原生態”等片面看法。

誠然,山羊確有喜食幼樹嫩枝的特點,對幼樹林有一定的破壞作用。但是應該看到的是,在人類管理不當或管理失控的條件下,任何家畜的放牧,都會破壞幼樹的生長、妨礙草地的恢復。長期以來,我國西部地區所存在的人為開荒種地、挖甘草、挖黃鼠、抓發菜和鏟草皮以及對綠洲周邊天然植被的人為破壞,無不“有效地推動了”這一地區生態環境的惡化。我們認為,將山羊視為我國草原沙化的根源,實在是一種“歪理邪說”;而對山羊實施“制裁”或者說將解決問題的思路局限在消滅山羊的數量方面,無疑是讓沒有思維能力、沒有環保意識、不懂政策的山羊充當了人類趨利行為的“替罪羊”。

我國西部地區的廣大草原雖然從上講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在使用過程中,這些草原實際上已成為該地區每一個牧民都可以自由地免費利用的“公共資源”。在學上,所謂“公共資源”是指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資源:一是這些資源不為哪一個個人或組織所擁有;二是成員可以自由地利用這些資源。這兩個條件決定了共有資源具備了“競爭性”的特點但同時卻不具備“排他性”的特征。所謂“競爭性”是指在提供給羊群生長的草原面積為既定時,當一個牧民所放養的羊群數量增加時,那么留給其他牧民使用的草原面積就自然減少?!案偁幮浴碧卣鳌捌仁埂泵總€牧民不得不增加自己的養羊只數。所謂不具備“排他性”(或簡稱為“非排他性”)是指幾乎不可能對在草原上放牧的牧民征收費用,或者說很難用收費的辦法來阻止人們過度放牧。

早在18世紀初,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家和學家大衛•休謨(1711-1776)便認識到在人們完全從“私人動機”出發而自由地利用公共資源時,公共資源將傾向于被過度利用、低效率使用甚至浪費;并且過度利用還會達到使任何利用它的人都無法得到多少實際好處的程度。公共資源的利用之所以存在“悲劇”,直接原因在于,每個可以利用公共資源的人都面臨著一道類似于“囚犯難題”那樣的困境:當總體上大家都有增加利用公共資源的可能性時,自己加大對公共資源的利用而其他人不加大利用時,則自己的利益將增加;至于在其他人也加大對公共資源的利用時,自己若不加大對公共資源的利用則自己顯然“吃虧”,而自己也不失時機地加大利用公共資源就會“避免損失”。最終后果是每一個能夠利用公共資源的人都將會毫不留情地加大利用公共資源,直至草地上不能再養羊時為止,即出現“納什均衡”。

運用一個簡單的數量模型可以證明上述推論。設某牧區有X戶牧民(下文令X=3),由于草地面積一定,則該草地上可養羊的最佳數量就為一個確定的數字(這一最佳量將在下文給予推導),如果羊的數量過多,養羊者所養的每只羊的收益將會因為草地的有限而降低。用數學語言來說即單位羊的收益是養羊數量的減函數。若用R代表一只羊的產出(或毛收益),Q表示三戶牧民的總養羊量,q1、q2、q3分別代表三戶牧民的個別養羊量,則有:R=f(Q)=f(q1+q2+q3)。再設一只羊的具體收益函數形式是:R=100-Q;單位羊的成本函數是:C=4元;三戶牧民的養羊利潤分別用P1、P2、P3表示,則由于“利潤=總收益-總成本”,所以,每戶牧民的利潤函數便分別為:

P1=q1•R-q1•C=q1•[100-(q1+q2+q3]-4•q1

P2=q2•R-q2•C=q2•[100-(q1+q2+q3]-4•q2

P3=q3•R-q3•C=q3•[100-(q1+q2+q3]-4•q3

由上式可以求出三戶牧民各自對另兩戶牧民養羊數量的反應函數,這即:

q1=48-0.5(q2+q3);q2=48-0.5(q1+q3);q3=48-0.5(q1+q2)

三個反應函數的交點(設分別為q1*、q2*、q3*)即納什均衡。將q1*、q2*、q3*代入上述反應函數中,可得知:q1*=q2*=q3*=24(只),再代入利潤函數則可求得三戶牧民的均衡利潤:P1*=P2*=P3*=576(元)

這表明,當不存在集體協調機制時,每戶牧民都從自身利益極大化這一目標出發,那么每戶的均衡養羊只數將是24只,均衡利潤量是576元。三戶牧民的總養羊只數和總利潤量則分別為72只和1728元。

然而,若在其它條件(即單位羊的收益函數與成本函數等)不變時,我們放棄該草原為三戶牧民所共同擁有的假定,而設其為一戶牧民所擁有(或存在一個集體協調機制),且設該草原的養羊總只數為Q,則顯然有:總利潤函數P=Q•R-Q•C=Q(100-Q)-4Q=96Q-Q2

設:使總利潤極大的最佳養羊數為Q*,那么該最佳養羊量必會使總利潤函數的導數為0,即:96-2Q*=0,解得Q*=48(只),代入總利潤函數得:P*=2304(元)。

比較兩種情況不難發現:既定的草原面積下,三戶牧民出于各自利益考慮而獨立決定的養羊總量(72只)是大于一戶牧民(或存在集體協調機制時)所決策的養羊量(48只)的。而實際上,存在集體協調機制時或一戶牧民所決策的養羊量顯然是該草原本來能夠承載的最佳養羊總量。眾所周知,草原本來能夠承載的最佳養羊總量的突破(即草原的過度放牧)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草地資源得不到有效恢復,直至出現地表植被消失和草地沙化等問題,從而最終造成草原的實際可能載畜量下降、牧民養羊收益減少。

我國的有關資料充分證實了上述與數量推導。例如,我國新疆全境草地退化和沙化面積已達2133萬公頃,占草地總面積的37.2%,更為嚴重的是,新疆全境草地現在仍以每年29萬公頃的速度在退化。至于青海省,退化的草場面積也達到1173萬公頃,占草地總面積的32.3%;沙化草地193萬公頃;草原植被消亡、土地的黑土灘面積已達333萬公頃。寧夏則有97%的天然草原在退化、和沙化。草地的退化、沙化使其產草量和載畜量已經嚴重下降,在新疆,平均需要1.49公頃(22.35畝)的草地才能承載一只牲畜。二、維護我國西部地區生態環境的對策比較

針對我國西部草原地區的過度放牧現象,一些學家提出了如下治理方案:

第一,政府干預或者說政府向牧民征收牛羊稅。例如,在2000年上海舉行的一次名為“走經濟全球化道路:在新世紀的機遇和挑戰”國際學術會議上,華裔加拿大經濟學家徐滇慶教授便呼吁,中國政府應征收牛羊消費稅。據他認為,把從牛羊肉消費中征集來的稅收的一部分用于幫助農牧民退耕還林、退耕還草;另一部分則可用于解決政府幫助農牧民轉向其它產業所需要的財政經費來源。不過在我認為,對牛羊征稅雖有或依據(即便國家是向牧民征稅,也有依據。因為在我國的法律中,草原資源的產權被界定為屬于國家所有,作為產權主體,國家顯然有權力向牧民征收牧羊稅),但是,在我國真正實施征稅政策還是存在很大的。對牛羊課稅的經濟學含義即移動牛羊產品的供給曲線,稅收的增加將促使供給曲線向左上方移動,這一過程必然帶來均衡點的移動以及牛羊產品價格的上升和均衡產量的減少。即使是對牛羊征收消費稅,最終后果也可能會加重牧區人民的經濟負擔,嚴重的是將可能導致牧民失去生活的來源。特別是在牧民沒有其它就業渠道的前提下,稅負的加重無疑會使牧區人民的脫貧致富速度減慢,甚至還會使牧區人民陷入生存危機的困境之中。

具體說,如果消費牛羊產品的消費者是不受宗教和習俗制約的非少數民族人口,那么,牛羊消費稅的征收以及客觀存在的替代效應將可能改變其對牛羊肉產品的需求,即需求曲線的斜率會發生改變,需求曲線將可能變得較為平緩一些或更富有價格彈性這一結果將是:因供給減少所導致的價格上升不僅不能增加牛羊產品提供者的收入,反而會導致牛羊產品提供者(西部地區人民)的收入下降。

另一方面,如果消費牛羊肉的消費者是那些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區的少數民族人口,那么,受消費習俗或宗教因素,他們對牛羊征稅的反應將是不會明顯改變其需求曲線斜率,這時,西部少數民族消費者所面臨的問題將是不得不分擔更多的稅收。至于西部地區牛羊產品的生產者則會因均衡產量的減少而使實際總收益下降。盡管政府稅收的增加可以用于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等方面,但是“雙退雙還”措施在近期所造成的農牧民直接收入的減少卻是不爭的事實。總之,征稅不僅會通過加大牛羊生產者的成本、削弱牧民的市場競爭能力而降低牧民的收入;而且會增加西部少數民族地區消費者的生活費支出;此外,還會導致“消費者剩余”的無謂損失。因此,在不能給牧民提供其它有效的生活來源渠道之前,加征牛羊稅對原來就貧困的廣大西部地區來說是不可取的(至于以行政手段禁止牧民養羊更沒有道理可言)。

第二,重新界定草原的產權。即明確草原的產權主體,或者允許土地(草原)自由貿易。著名經濟學家楊小凱在2000年參觀江蘇改制時,曾建議通過“進一步明確土地的產權”來推動中國的城市化進程。主張改革土地(或草原)資源產權的經濟學家依據產權理論,認為產權制度作為一種安排,具有節約費用的作用,它能以低費用的方式解決人們在使用稀缺資源(如草地)中的沖突。換言之,按照產權學派的觀點,將草地分給牧民私人所有,將會促使牧民充分關注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率,過度放牧現象也就可以得到徹底的解決。然而我們認為,在我國現有的制度框架下,無論是對土地資源進行“私有化”改革還是實行“自由貿易”改革均存在著難以逾越的重大障礙。

既然“禁止牧民養羊”的行政干預辦法、“征收牛羊稅”辦法以及“進行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辦法,在解決西部草原地區的生態環境惡化問題上或不可取,或在近期內不具備可行性,因此,我們提出“人口遷移或減少牧區人口數量”的對策主張。

實際上,我國西部地區生態環境的惡化,根本原因乃在于人口過多。按聯合國沙漠會議規定,干旱區每平方公里土地負荷人口的臨界指標為7人,半干旱區為20人,然而我國西部地區諸省區的情況如何呢?大多數地區的人口都超過了此臨界指標。以寧夏為例,,其山區人口較1950年代初期增長了250萬,人口超過臨界指標2.3—2.4倍。必須看到的是,在化與現代化沒有完成的傳統社會或落后地區,過多的人口數量或過快的人口增長必然導致資源的過度利用和草地的過度放牧,因為,在工業化不發達的前提下,草原地區的人民只有依靠增加牛羊放牧數量才能維持其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如目前寧夏山區的牛羊數量較1950年代初便增長了274%,牲畜超載2.3倍。(9)可見,草原牲畜放牧的超載,首要原因是草原上人口數量的超載。因此,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首先考慮的對策就應該是設法減少西部牧區的人口總量,而不能象現在一些地區那樣簡單地“消滅山羊或不允許牧民養羊”。而且從理論上講,西部地區牧民的減少或牧區人口的轉移其實是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與工業化、現代化進一步推進的必然,人口的轉移不僅是西部生態環境保護的客觀需要;而且是西部地區工業化的必然要求。三、牧區人口轉移或城市化應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來推進

人口遷移可以在兩個完全不同的機制下進行:一是在政府的計劃安排下進行“移民”。二是依靠市場機制的作用引導落后地區的農牧民向發達地區或城市流動。

從我國實踐來看,政府組織的“移民”具體包括兩種移法,(1)政府象轉移三峽庫區移民那樣轉移西部牧區的牧民;(2)政府出面(或組織農牧民)建立小城鎮來實現農牧業人口向小城鎮的轉移。很顯然,由政府出面組織象三峽移民那樣的西部人口大轉移是不切實際的或難以進行的;至于政府通過行政規劃的方式來“小城鎮”進而實現人口的轉移,雖然愿望非常美好,但實際執行效果卻不是十分理想。由于城鎮建設與繁榮的前提是化的發展,沒有制造業和服務業的發展,小城鎮建設必然會陷入“有城無市”或城鎮“人氣不足”窘境之中。一段時期以來,我國一些地方所出現的已進入小城鎮的農民又返回的現象明顯表明,進入“人為造就出來的小城鎮”的農民若不能享受到工業化所帶來的較為穩定的就業、收入、保障、舒適的生活方式等等方面的“實際收益或好處”,那么,他們是不可能安心于小城鎮生活的。鑒于此,我們認為,實現我國西部地區農牧民的“空間轉移”應主要市場機制來進行,而不能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當然,讓市場機制在人口遷移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并不表示政府在人口遷移上的完全“不作為”,以市場的力量來轉移人口要求政府在推進城市化和人口流動等上應該貫徹執行“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具體說來,政府的主要精力是不應該放在動員或組織農牧民“建造小城鎮”上,而應該放在改革農牧民進“城”所客觀存在的“門檻”限制問題上(如消除戶籍管制等)。

不過,消除過高的進城門檻、讓農牧民自主選擇遷移方向或目標,會使一些人產生不安與顧慮,其中,最大的擔憂是農牧民將因此大量涌向城市,從而造成城市的擁擠、就業的緊張、社會治安的混亂、城市環境的惡化等一系列所謂的“城市病”問題。誠然,農牧民進城是會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上述諸多“城市病”,但是我們認為,不允許農牧民進城所導致的我國工業化與城市化不均衡發展(或城市化滯后)所引起的種種“農村病”問題則更為嚴重。筆者在“慎對廣義小城鎮”和“不允許農民進城的負效應不容忽視”等文中,將只允許農民進入“小城鎮”而不允許農民進入“現代城市”所帶來的“農村病”問題歸納為五大方面,這五個方面是,(1)在行政手段推動下加速進行的小城鎮(尤其是鄉村集鎮)建設,使我國的土地資源出現了嚴重的粗放式利用;(2)小城鎮建設所帶來的環境污染甚至生態破壞問題極為嚴重;(3)從我國產業結構調整來說,僅依賴小城鎮的發展而沒有現代城市供給的增加和城市規模的擴張,既不可能促進第三產業發展,也不可能使城市的規模效應或聚集效應得到充分發揮與體現;(4)小城鎮建設在擴大國內最終需求、拉動我國經濟增長上沒有明顯的效果;(5)小城鎮為主的城市化模式,對于農民改變其傳統的行為方式、實現其個人角色轉換乃至個人現代化等是極其不利的。

其實,農民進城后所可能造成的“城市病”問題,從根本上講只是一個管理上的問題、技術上的問題和發展中的問題。只要我們的城市政府:第一,切實通過深化自身機構改革和體制改革來提高政府的運營效率;第二,將工作重心由現在的“管理國有”轉移到“管理城市”方面來,那么,所謂的“城市病”問題是完全可以解決的。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眾多人口超百萬的現代化大都市在政府和市場的雙重有效管理下,不是都沒有出現災難性后果嗎?甚至連規模不經濟現象也沒有出現;而我國的一些特大城市不是也沒有出現規模負效應問題嗎?王小魯、夏小林對城市的規模收益與外部成本的計量模型表明,城市的經濟效益隨著城市規模的擴大而明顯上升,在150萬-200萬人之間,城市的凈收益規模達到最大。因此,以為降低農牧民進入中小城市的門檻后就必然會造成災難性的“城市病”和規模不經濟等問題是沒有依據的。(至于一些發展家在城市化過程中所出現的城市病問題,我們認為,關鍵原因在于這些國家的城市政府管理不力或者說嚴重與城市管理效率低下等方面,而不在于放松人口進城限制本身上。)

第5篇

[關鍵詞]生態環境政府采購綠色消費環境稅

我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緩慢,資源消耗過大,環境污染加劇。降低經濟增長所付出的資源環境代價,政府責任重大。政府統籌經濟增長與生態環境保護,必須運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多管齊下。本文主要分析政府依靠財政稅收這一經濟手段,促進生態環境改善,降低經濟增長的環境成本。

一、政府統籌經濟增長與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重大

保護環境與經濟增長并重,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同步,是實現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在過去的15年中,我國經濟年均增長率達到10.1%,成為世界第四大經濟體。然而,我國經濟增長、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中忽視環境保護,環境污染和生態惡化已經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解決我國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造成的后果,政府責任重大。

1.我國生態環境嚴峻形勢必須改變

我國經濟快速增長造成環境惡化。一些地方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結果,我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水、大氣、土壤等污染日益嚴重,固體廢物、汽車尾氣、持久性有機物等污染持續增加。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遭到污染,五分之一的城市空氣污染嚴重,三分之一的國土面積受到酸雨影響。全國水土流失面積356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積174萬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生物多樣性減少。

“十一五”時期是加強環境保護、改善環境狀況的關鍵時期。“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了今后五年環境保護的主要目標:到2010年,在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同時,使重點地區和城市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這些目標,體現了防治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體現了人民群眾的愿望和國家長遠利益的要求,政府必須下定決心確保完成。

2.經濟增長的高環境成本必須降低

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一些地區已經出現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土地退化”等現象。許多地方生態脆弱,環境承載力降低。2006年我國了《中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研究報告2004》。報告指出:僅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118億元,占當年GDP的3.05%。如果在現有的治理技術水平下全部處理2004年點源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物,需要一次性直接投資約為10800億元,占當年GDP的6.8%左右。同時每年還需另外花費治理運行成本2874億元,占當年GDP的1.80%??梢姡绻俨恢匾暠Wo環境,經濟增長的環境成本會更高,政府必須下決心改善生態環境。

二、政府統籌經濟增長與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手段

保護生態環境,政府要遵循經濟規律,針對不同的經濟活動主體,靈活運用財政稅收手段,提高環境保護工作的有效性。

1.財政稅收手段引導綠色消費保護環境

保護生態環境,在消費環節要大力倡導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政府通過制定財稅政策,鼓勵使用、消費環境標識志產品、環境認證產品、能效標識產品、節能節水認證產品、綠色標志食品和有機標志食品,有利于消費環節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政府機構實行綠色采購、消費者選擇綠色消費,全社會自覺抵制非環保產品的消費,增加對環保產品的需求,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

(1)財政資金轉向綠色采購

形成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政府財政資金要優先購買對環境有利的綠色產品,形成政府綠色采購。政府綠色采購就是在政府采購中選擇那些符合國家綠色認證標準的產品和服務。政府采購的綠色標準不僅要求末端產品符合環保技術標準,而且要按照產品生命周期標準使產品從設計、開發、生產、包裝、運輸、使用、循環再利用到廢棄的全過程均符合環保要求。政府所購物品:電話、電腦、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車輛等辦公用品,都必須達到特定的環保標準,符合國家綠色認證標準。這有利于帶動企業生產綠色環保產品,減少對環境的破壞。

實施政府綠色采購,必需完善政府綠色采購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政府綠色采購標準、清單和指南。2006年11月我國公布了第一份政府采購“綠色清單”。它涉及汽車、打印機、彩電、板材、家具等14個行業獲得中國環保標志認證的上百種產品的采購清單。它規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在用財政資金實施政府采購時須優先選擇“綠色產品”,不按規定采購的單位,財政部門可以拒付采購資金。

(2)稅收政策促進綠色消費

“綠色消費”主要有三層含義:一是倡導消費者在消費時選擇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眾健康的綠色產品。二是在消費過程中注重對垃圾的處置,避免環境污染。三是引導消費者轉變消費觀念,節約資源和能源。消費者作為綠色消費的主體,進行綠色消費還存在一些障礙,還需政府出臺財稅加以引導。

①減少稅收鼓勵購買環保產品

環境標志是一種標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簽,它表明該產品不僅質量合格,而且在生產、使用和處理處置過程中符合特定的環境保護要求。實施環境標志認證,實質上是對產品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廢棄處理處置,乃至回收再利用的全過程的環境行為進行控制。它由國家指定的機構或民間組織依據環境產品標準及有關規定,對產品的環境性能及生產過程進行確認,并以標志圖形的形式告知消費者哪些產品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更為有利。

隨著環保意識的加強,環境標志產品受到重視,消費者更注重購買環保產品。但是有很多不法廠商,擅自在產品包裝上印刷環保認證標志,消費者難辨真假。本來,發放環境標志的最終目的是保護環境,一方面通過環境標志告訴消費者哪些產品有益于環境,并引導消費者購買、使用這類產品;另一方面通過消費者的選擇,引導企業生產對環境有益的產品。但是市場上假冒的環境標志產品,產品質量低劣,成本低、價格低,不利于消費者對真環保產品的購買。

鼓勵綠色消費,政府不僅要加大對假冒環境標志產品的打擊力度,而且要對獲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的產品減免稅收。通過減免稅收,增加其競爭優勢。目前我國共有近200家企業,40多個大類,500多種產品獲得了中國環境標志認證。對這些產品減免稅收,降低其生產成本,增加其降價空間,使其在價格上處于有利地位。不僅能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色環境認證產品,而且能鼓勵生產者生產綠色環保產品。

②消費稅限制購買非環保產品

促進綠色消費,減少對非環保產品的消費,必須完善消費稅制度。去年4月1日,我國對木質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大排量轎車提高了消費稅,限制對其消費。還有許多產品,消費者看不出它對環境的危害,然而,生產中對環境危害巨大。例如,消費者在購買黃金首飾時,很少知道它對環境的危害。黃金生產中的氰、砷、汞、浮選藥劑、懸浮物、重金屬,腐蝕性氣體、粉塵、尾渣、廢石及放射性物質,對環境危害極大,尤其是汞和氰,嚴重污染空氣和水。對這類生產中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政府應提高消費稅,限制百姓對它的消費。

2.財政稅收手段引導綠色生產保護環境

改善生態環境,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建設低投入、高產出,低消耗、少排放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必須推行綠色生產。企業是綠色生產的主體,政府要制定財稅政策對企業加以引導。

(1)財政資金支持企業綠色生產

從源頭上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就要形成一個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產業體系。一方面,強化從源頭防止污染,堅決改變先污染后治理、邊治理邊污染的現狀,就要大力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加快發展清潔生產的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另一方面,從源頭上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就要大力發展環保產業,提高環境保護的水平。鼓勵企業在環境保護關鍵技術、環保相關技術、共性技術方面取得突破,切實提高我國環境保護的科技含量;鼓勵企業發展環保裝備制造業、參與污染治理和環保產業發展,政府財政資金都要予以支持。

①財政資金支持綠色發電

國家環保局公布,去年上半年我國二氧化硫排放增長4.2%,大大高于“十一五”規劃環境目標所要求的每半年降低1%的目標。2006年11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了《OECD中國環境績效評估報告》:單位GDP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以1000美元GDP的二氧化硫排放量計,中國2.9公斤,OECD成員國平均水平為1.1公斤。我國煤炭消費高速增長,導致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大幅度增加。燃煤電廠又是二氧化硫排放的主要來源,而燃煤電廠脫硫設施建設嚴重滯后。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問題,一方面,加快現有燃煤電廠脫硫設施建設,推進鋼鐵、有色、化工、建材等行業二氧化硫綜合治理;另一方面,必須從源頭上減少對環境的破壞,財政資金要支持綠色發電。政府財政資金重點支持企業使用大型高效清潔發電裝備、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財政資金投向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綠色發電項目。

②財政資金支持綠色交通

我國汽車尾氣和煙塵、噪音等造成的交通污染,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威脅。目前公交車輛使用的燃油普遍含硫較高,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等,對環境造成了污染??刂瞥鞘锌諝赓|量惡化趨勢,財政資金要支持發展綠色交通。財政資金項目資助企業研制清潔、廉價新型環保公交電動能源,財政資金補貼公交公司使用尾氣零排放,無污染,低噪音的新型電動公交車輛,淘汰老舊車輛。

第6篇

(一)水污染觸目驚心

目前,我國仍有3億多農村人口飲水達不到安全標準,其中因污染造成飲用水不安全的人口達9000多萬人。有相當比例的農村飲用水源地沒有得到有效保護。來自國家環??偩值囊唤M最新數據顯示,我們的飲用水50%以上是不安全的。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最新檢測報告(2005年6月份)稱,我國七大水系,水質達到I~III類水體的占49.2%,IV-V類(受污染水質,不能用作飲用水源)水體的占28.5%,劣五類(已喪失直接使用功能)水體的占22.3%。湖泊水庫中滿足Ⅱ~Ⅲ類水質的湖庫有7個,占26.9%;Ⅳ~V類水質湖庫有9個,占34.6%;劣V類水質湖庫有10個,占38.5%。

(二)土壤污染嚴重

全國約25%的土壤處于警戒狀態,污染比較嚴重的約5%。蔬菜中農藥污染問題更為嚴重,農產品已經缺乏安全保障。由土坡污染引發的農產品安全和人體健康事件時有發生,成為影響農業生產、群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在有關部門進行的典型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中,江蘇調查區蔬菜和稻米的鉛超標率分別達到60%和46%。廣州調查區的蔬菜樣品中,七氯和異狄氏劑醛的檢出率都在85%以上,而硫代硫酸鹽的檢出率竟然高達94%。一些地方的稻田土壤因滲入鎘廢渣而被瀉染,致使稻米中的含鎘量超標,無法食用。因土壤污染,全國每年糧食減產1000萬噸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約125億元。

(三)固體廢棄物污染蔓延

近年來,我國的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速度加快,由此帶來生活垃圾量的迅猛增長,并且因城市垃圾向城郊和農村轉移,對農村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日益嚴重。2005年《各地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情況》顯示,當年全國生活垃圾無害處理率僅為51.7%。據測算,全國農村每年產生生活垃圾約2.8億噸,生活污水約90多億噸,人糞尿年產生量為2.6億噸,絕大多數沒有處理,生活污水和垃圾隨意傾倒、隨地丟放、隨意排放。畜禽糞便年產生量達27億噸,80%的規?;笄蒺B殖場沒有污染治理設施。在一些地區,畜禽養殖污染成為水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

二、農村生態環境復合污染的原因

(一)污染型產業向農村快速轉移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污染型產業從東部向中西部轉移,從城市向農村轉移。一些農村,為承接污染型產業和引進這些企業,地方政府許諾提供各種優惠條件,表面上看,引進這些污染產業不僅給當地帶來了大量的投資,而且給當地村民一些就業機會,有些地方為了回避國家對土地的管制政策,采取“以租代征”的辦法非法占用農民的土地。有些地方根本不考慮國家的環保政策,違法違規建設。由此對村民造成的危害是長遠的。

(二)農業化學品的過量使用

我國化肥年施用量已達4700萬噸,居世界之首,單位播種面積化肥用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成倍超出發達國家為防止水體污染所設置的安全上限值。我國湖泊與河流中的污染負荷有50%以上源于非點源污染,來自農業面源污染的約占1/3。此外,僅從占全國作物總播種面積20%的集約化、專業化的蔬菜、瓜果、花卉種植區域來看,每年因氮肥的不合理使用而損失的氮就達300萬噸,占我國氮化肥總用量的12%。大量使用化肥已經引發全方位立體污染,使得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難以逆轉,還導致了溫室氣體對氣候變化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等現象。

我國年均化學防治面積45億畝次,因大量使用化肥和農藥而污染的土地超過2187萬公頃,約占耕地面積的16%。過量使用的農藥和化肥利用率僅為30%左右,流失的化肥和農藥造成了地表水富營養化和地下水污染。

(三)農村土地布局不合理

農村工業化是中國改革開放期間經濟增長的主要推動力,在縣域經濟發達的浙江、江蘇等東部發達地區表現得尤為明顯。受鄉村自然經濟的深刻影響,這種工業化實際上是一種以低技術含量的粗放經營為特征、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反積聚效應的工業化,村村點火、戶戶冒煙,不僅造成污染治理困難,還導致直接污染的危害。目前,我國鄉鎮企業廢水COD和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50%以上,而且鄉鎮企業布局不合理,污染物處理率也明顯低于工業污染物平均處理率。

綜上所述。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農村地區轉移、污染嚴重的企業向西部和落后農村地區轉移;同時,農村工業化過程中,對企業以及集約化畜禽養殖的不合理布局,農田中農藥和化肥的使用過量是農村生態環境復合污染的主要原因。

三、新農村建設中生態環境保護對策

(一)完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

針對我國目前農村生態環鏡污染日益嚴重的狀況,我國在起草污染防治政策、立法、標準體系時,有必要借鑒美英先進經驗。第一,由于各生態要素相互關聯的特點,在研究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農村環境保護條例,建立農村環境監測、信息統計、質量評價等標準、方法體系時,應注意與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綜合協調,同時應對現有的這些法規中已有的一些制度進行完善;第二。在立法中應強調預防體系的健全,并規定嚴格的法律責任;第三,在立法上應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確立公眾參與制度,充分發揮公民個人、NGO等環保組織以及社區的作用,讓他們積極參加到污染防治工作中來;第四,建立污染整治基金制度、污染整治市場體系和環境污染風險責任保險制度,促進我國農村生態環境污染整治向市場化發展。

(二)強化政府在生態環境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在生態環境管理中有著舉足輕熏、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現階段,政府應采取“發展導向”模式。(1)政府應打擊地方保護主義,加強環境執法力度。健全有利于提高執法效能的長效保護機制,用制度來監督環境。環保系統應該實行環境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2)建立宏觀綜合決策機制,健全中央—地方協商制度。要把環境容量、環境質量狀況和對環境的影響、對資源的消耗、對生態系統的影響納入統計指標,使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也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表示。環境保護政策要同部門發展政策以及宏觀經濟政策相結合。同時,生態環境保護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博弈的合作均衡。(3)進行有效管理,促使環境外部性內在化。由于市場存在失靈情況,因而通過政府來對環境資源利用進行管理來糾正市場失靈,使外部性問題得以解決。政府可通過征收“屁古稅”來解決外部性問題。建立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和補償制度。

隨著發展,政府應逐漸轉向“秩序導向”模式。強化公共資源的管理和服務職能,建立起合理的環境經濟利益關系和可持續發展經濟利益關系。

(三)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要完善農村環境監測體系,建立健全監測指標體系和信息系統,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笄蒺B殖場和重要農產品產地的環境監測。加大農村環境監督執法力度,嚴格查處小造紙、小化工、小冶煉、小水泥等高污染行業違法排污行為。對長期超標排污的私設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直排的,應停產關閉。對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應停產停建。對治理無望的企業和生產能力,應關閉取締。嚴格環境準入,禁止不符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在農村地區立項。加強自然保護區環境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采礦和開展旅游等破壞生態的行為。要充實農村環境保護力量,保證必要的監測、執法裝備、經費等工作條件。

(四)增強科技對生態環境管理的貢獻

第7篇

一、社會資本:農村社區生態環境保護的基石

社會資本是區別于物質資本、人力資本等的一種資本形式,是當今學術界關注的熱點話題。許多學者從不同的學科領域進行研究,對社會資本給出的定義各不相同,可謂仁者見仁,作者見智。比較公認的是布迪厄、科爾曼以及布坎南的定義。由于農村社區是一個社會組織,本文采用的是布坎南的定義,即從社會組織角度加以闡釋的定義。在《讓民主有效運轉》一書中,布坎南認為社會資本是社會組織的特征,其中包含信任、規范以及網絡等,它們能夠推動協調和行動來提高社會效率(張文宏,2003)。運用布坎南的定義分析,可以看出,社會資本在農村社區生態環境保護中,能夠起到基石的作用。

(一)社會資本可以打破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囚徒困境”

生態環境問題之所以難以解決,最大難題主要在“囚徒困境”?!扒敉嚼Ь场笔峭負湔撝械姆独?用來說明信息不完全條件下放棄通過合作實現最優目標的現象。兩個囚徒被分開審訊,選擇不認罪是二者的最優選擇,每人將得到最輕的懲罰。但由于彼此缺乏信息,加之不信任心理,每人都選擇了自己認為的最優選擇:認罪,結果放棄了整體最優選擇,每個人得到了較重的懲罰?!扒敉嚼Ь场背S脕斫忉尮驳氐纳鷳B環境問題,個體的理性導致集體的非理性。而社會資本是打破“囚徒困境”,促使人們合作的有效工具。首先,信任是人們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合作的紐帶,“相信你能遵守規則,我也就會遵守規則”,是社區生態環境保護中人們的普遍心理,而這其中的基礎就是信任,缺乏信任,人們之間的合作不是不可能,就是成本很高。其次,規范制約著人們之間的行為,使人們的行為向著有利于社區長遠利益的方向演進。盡管社區的規范大都不像國家法律法規那樣正式性,但正是一些約定俗成的規范代代相傳,沉淀到成員的心理,內化為社區成員的自覺行為。再次,農村社區聯系人們的紐帶是血緣以及地緣,社區人際網絡重疊率很高,人際網絡具有全面性與實名性特點,不像城市社會中那樣片面性與匿名性,人們之間易于合作,這對社區生態環境保護是有利的。

(二)社會資本可以促使人們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則

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社會資本可以促使人們遵守相關規則。市場機制在這方面就存在缺陷。在我國當前,不少污染企業都和政府管理玩“貓捉老鼠”的游戲,“白天冒白煙,黑天冒黑煙”的情況比比皆是。主要原因就是被發現概率低以及違規成本低,遵守規則的激勵不足。與市場機制相比,農村社區中由于飽含社會資本,在促使人們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則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首先,在農村社區中,人們之間的互動較為頻繁,互動頻繁本身就是一種監督。很多情況下,監督只是一種“順便”的事情,就像奧斯特羅姆所引案例那樣,在旱年取水,每人分配一定比例的水,當一人在取水時,下一個人就在他后面排隊,多取水馬上就會被發現,這是工作自身的需要,同時也意味著監督,并且成本極低,而違規被發現的概率極高,促使人們遵守規則(奧斯特羅姆,2000)。其次,更為重要的是,由于社會資本牽涉其中,違規成本是很重的。在農村社區生態環境保護中,違規者所受到的懲罰很少涉及法律與物質利益層面,大多涉及道德與精神層面,這種成本看起來似乎很輕,實則不然。因為在鄉土社會,信用與聲望等是“社會貨幣”,失去了信用與聲望,也就失去了社會資源,同時也意味著經濟利益受損。在互動性強的鄉土社會,違規的成本無疑是巨大的,這也能夠促使人們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則。

(三)社會資本可以解決人們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利益沖突

生態環境問題表象上看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但本質特征不在人與自然之間,而在人與人之間,是人與人之間針對自然環境的利益博弈問題。人與人之間關于自然環境利用、分配以及成本攤派等的博弈構成了生態環境問題的主旋律。在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利用中,沖突與摩擦無處不在,由此需付出巨大的摩擦成本與磨合成本。而社會資本可以有效解決人們在資源環境利用中的利益沖突,降低摩擦成本。與政府管理相比,社會資本體現為身份承諾、信任、關系等非正式調控手段,依賴情感、默契、理解等維系關系。在小規模群體中,依賴社會資本調節,要比依賴正式手段的政府管理更有效率、更人性化與更有靈活性,同時能夠減少摩擦成本,協調沖突。

(四)社會資本可以抵御外來污染轉嫁

當前在我國農村社區,生態環境問題大部分是外界社會誘發與轉嫁的。這里面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農村社區在外來經濟誘惑的情況下,急于發展經濟,沒有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只要金山銀山,不要碧水青山。另外一種情況是,由于城鄉之間生態不平等,社區遭受外界污染轉移之苦。無論哪種情況,破解的關鍵都在于社會資本。在第一種情況中,由于社區資源環境是社區所有人共同的“命根子”,而且子孫后代的福利都與此息息相關,同時由于信任、規范以及網絡機制的存在,使社區成員從長遠角度考慮問題成為可能。這使得不少社區能夠抵制市場機制的誘惑,保護好自己的生態環境。我國不少農村社區面臨市場經濟的沖擊,仍然保護好了自身的生態環境,機理正源于此,反之則亦然。在第二種情況中,由于共同的利益,以及固有的信任格局,使社區成員面臨外界污染轉嫁時保持高度的一致,一呼百應,予以反抗,極少出現機會主義“搭便車”行為。在我國一些農村社區集體反抗外界污染的環境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點。奧爾森“集體行動的困境”,在這里沒有發生。

二、社會資本流失:當前農村生態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

社會資本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具有重要意義。社會資本能否恒久甚至增值,取決于以下因素:一是群體的規模。群體規模太大,人們之間就形成了匿名性,匿名性使信任喪失,使規范失效,同時也難以保持良好的人際網絡,社會資本也就難以形成與維持。反之,群體規模適中,人們之間保持很強的互動性,有利于社會資本恒久甚至增值。關于這一點,奧爾森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中給出了極好的闡釋。他認為,“除

非一個集團人數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強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個人按照他們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采取行動以實現他們共同的或者集團的利益”(奧爾森,2004)。二是歷史沿革。一個群體能否形成良好的社會資本,社會資本能否增值,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歷史上形成的路徑依賴。由于社會資本需要時間浸潤,一個社區在歷史上社會資本生成的狀況,對以后社會資本的走勢也會產生重要影響。三是人員固定性。信任、規范以及網絡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才能生成,這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社區人員相對固定。人口流動過于頻繁,信任、規范以及網絡就會失去載體,社會資本將大打折扣。四是社會結構狀況。社會資本與社會結構狀況是息息相關的。傳統農村社區中人口相對同質,導致社會資本雄厚。

從以上可以看出,社會資本的形成與增值需要一定的條件,傳統農村社區存在著良好的社會資本,與以上條件關系很大。但是目前,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市場、政府力量等向社區的滲透,農村社區中社會資本正面臨流失的危險。仍從以上四個條件進行分析,可以看出以下趨勢。其一,農村社區群體的規模正日益增大。傳統的社區是自然村,當前農村社區是行政村,甚至一些農村社區已經演變成“超級村莊”,社區群體規模的增大,對社會資本的形成與積累構成一定的威脅。其二,社區歷史沿革的影響日見微弱。隨著國家政權向社區的滲透,沖擊了社區歷史沿革的傳承性,尤其建國后的幾次大的政治運動,如、等,對社區歷史沿革的沖擊無疑是巨大的。而現代教育造成農村社區中“代溝”的增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割裂了社區歷史沿革的延續,影響了社會資本的積累。其三,人員流動性加快。目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不少農村人口流動加快,尤其在發達地區更是如此。在一個缺乏人員穩定的社區中,居民對社區公共資源的貼現率是非常高的?!拔易袷匾巹t,別人不遵守規則,等于我替別人作了犧牲”,信任機制在這里將大打折扣,而且外來人口不一定認同社區生成的規則,規范開始失效,人際網絡也隨著人員的變動而松動,社會資本易于喪失。其四,市場經濟的發展使農村社區社會分化,出現了復雜的社會結構。傳統農村社區人們有著利益一致性,這是建立在人口相對同質性的基礎之上的。社會結構的復雜,帶來了利益需求的復雜性與多元性,削弱了人們對社區的向心力與凝聚力,人們之間的信任與合作都會受到影響。

我國目前農村生態環境狀況不容樂觀,與社區社會資本的流失關系很大。這從以下兩種情況可以反映出來。一種情況是社區的生態公共地遭到破壞。由于社會資本的流失,人們對生態公共地的心理預期變差,公共資源的貼現率變高,個體爭先恐后的透支公共資源,“如果現在不用,等想用的時候,也許就沒有了”,在這種心理預期下,于是我們看到,一個一個公共地悲劇被造出來,公共湖泊、公共山林、公共草場,都在演繹著這方面的悲劇。

另外一種情況是外來污染摧毀了社區的生態環境。在這里,社會資本流失的后果可以更清楚地體現出來:某些案例中,社區中一些“精英”通過出賣社區公共資源,從外界污染中獲得大量實利。而為此付出的成本,卻由社區全體成員買單,成本與收益被嚴重割裂。如果社會資本雄厚,人與人之間充滿信任,社區有著嚴格的公共地資源使用規范,這方面的悲劇本應當可以避免。另外一些案例中,在面臨著外來污染威脅之時,社區沒有運用社會資本,進行抗爭。盡管抗爭不總是有效的,但也不乏成功的例子。在這里,我們運用科塞的沖突理論,可以解釋社會資本在抵制外來污染轉嫁中的作用——當一個群體面臨與外群體沖突中,該群體如果有雄厚的社會資本,已經構建起維護自己結構的核心價值并取得全體成員的認同,群體整合的較好,就有可能動用更多的資源;反之,在外部威脅的情況下,群體要么反映冷漠,要么加快分歧,要么走向解體。

三、社會資本的重構與再生: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有機結合

綜上所述,傳統農村社區擁有良好的社會資本,對社區生態環境保護起著重要作用。在歷史上,許多農村社區利用社會資本進行“自組織”,較好地保護了社區的生態環境。社會資本的運用,是農村生態環境得以合理保護的關鍵。但目前,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等因素影響,社會資本在農村社區中有日益流失的危險。由于社會歷史條件所囿,目前就我國大多農村社區而言,我們難以復制傳統的社會資本。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無法利用社會資本保護農村的生態環境。我們認為,當前我國處于傳統農村社區與現代農村社區的過渡階段,社會資本的流失只是一種暫時現象,社會資本在農村社區可以得到重構與再生(當然在一些農村社區中,社會資本并沒有失去),并在生態環境保護中起到重要作用。這種重構與再生,沿襲的是一種價值理性與工具理性結合的路徑。我們詳細解讀與縷析其中的路徑,大體歸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統農村社區階段,人們之間的合作是基于價值理性的合作,特征是社會資本雄厚。第二階段是過渡農村社區階段,價值理性喪失、工具理性尚未成為人們合作的紐帶,特征是社會資本衰弱。第三階段是現代農村社區階段,人們之間的合作是基于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有機結合的合作,特征是社會資本重構。第四階段是未來農村社區階段,人們之間的合作是基于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有機結合的合作,特征是社會資本得以積累并日益雄厚。

現代農村社區社會資本重構的起點是工具理性,即在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中,人們之間的合作是基于理性選擇的。也就是自私的理性人,為了私利得以實現,在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中選擇了合作,因為合作要比不合作有利,這是基于理性的判斷?;诠ぞ呃硇缘暮献魇怯锌赡艿?即使在“囚徒困境”模式中,人們之間的合作也要比不合作有利。自私的理性人之間,只要滿足一些條件,也完全可以打破“囚徒困境”。奧斯特羅姆將這些條件歸納為八點。一是清晰界定邊界;二是占用和供應規則和當地條件保持一致;三是集體選擇的安排;四是監督;五是分級制裁;六是沖突解決機制;七是對組織權最低限度的認可;八是分權制企業。而阿科瑟爾羅德以及沃塔納波等人以計算機模擬環境“博弈”,其結論也證實了這一點:自私的理性人之間也可以合作。在重復進行的無數次“博弈”中,首先違規不合作的人總是被淘汰,“一報還一報”(你不合作,我也不合作;你合作,我就合作)的人獲利最大。

第8篇

追求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司法理念的確立,是我們期待生態文明型社會“存在著或者能夠實現一種有秩序、有效率和公平、正義的理想境界,并相信藉助于法的調整和規范,可以達到或接近于這種目標”。這種對法律理想的追求和對法律信念的堅守即是對法律的信仰。這種信仰會在法律制定、執行和司法過程中幫助人們做出與法律精神相符合的價值判斷和行為選擇,并在人們的價值判斷或行為選擇發生偏差時起到規制、矯正作用。確立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司法理念,可以使公眾更加深刻地理解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價值和意義,增強其遵守和維護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內驅力。對立法者而言,生態文明意識與法律精神的溝通融合,或者說生態文明意識的法律性內化,會使其更加迫切地追求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立法的科學性與有效性。對執法者和司法者而言,確立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司法理念會促使其在著眼于合法性的同時,自覺關注生態上的合理性,保證生態保護紅線相關法律的嚴格執行。這樣在各方的合力下,發揮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積極作用,推動環境正義的實現。

二、建立健全生態保護紅線的法律保障制度體系

1生態保護紅線法律保障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第一,保護優先,兼顧發展原則。生態保護紅線是保障我國生態安全的“底線”,必須明確強調保護優先。當開發活動會損害紅線區域的生態功能時,應以生態保護為重,寧可放棄一定的經濟利益,也要保障紅線區域生態功能的完整與穩定。但不能越生態保護紅線的雷池半步,并不意味著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不允許有人類活動,對紅線區域的生態功能和性質沒有不利影響的開發活動是可以進行的,能夠改善生態環境的活動更是應該鼓勵和支持。第二,預防與治理并重原則?!邦A防”是生態保護紅線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質,也是生態保護紅線發揮作用的主要方式?!爸卫怼眲t是指如果紅線區域劃定時已經存在一定的生態破壞或者環境污染,那么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對其進行治理和恢復。環境具有整體性特征,如若在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后僅僅著眼于預防,忽視紅線區域內已經存在的環境問題,就可能造成紅線區域環境質量的整體下降,甚至生態功能的喪失,使紅線的劃定失去意義。第三,科學規劃,差異管理原則。我國不同地區的生態環境差異顯著,因此必須科學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對不同類型的紅線區域采取差異化管理。圍繞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思路是科學規劃原則的重要體現,既避免了列舉式標準面對地區差異時的不適應性,也避免了定義式標準難以操作的問題。同時,科學規劃還應注重與已有保護區、地區規劃的銜接,重視跨地區協調制度的設計。差異化管理應當以科學規劃為基礎展開,體現“分類管理和分級控制的差異化管理思路”。第四,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原則。社會整體理性來源于個體理性的交流、融合與相互矯正,由此產生的理性共識是法律權威的根本源泉。公眾參與是法律得以良好制定的基礎,也是法律得以有效執行和維護的基礎。如果排斥公眾參與,即使最為巧妙的法律制度設計也必將淪為一紙空文。信息公開是對公眾知情權的保障,也是公眾參與的基礎。只有當公眾對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管理具有充分的了解時,才能真正理性和有效地參與到相關工作之中。第五,權責明確,損害擔責原則。權利和義務應當是相對的,有責無權,責任履行將趨于懈??;有權無責,則容易造成權利濫用。尤其對于行政機關,當政府落實生態保護紅線不力,甚至故意違反相關制度時,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權責明確,特別是打破部分政府官員“無為而治”、“刑不上大夫”的僥幸心理,才能從源頭上阻斷違法行為的積累,避免積重難返進入惡性循環,保障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得到切實推行。

2生態保護紅線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

第一,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修改與退出制度。劃定是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實施的基礎,主要包括紅線布局和范圍確定兩個方面。對于布局問題,應當首先厘清不同區域的生態功能,在統籌已有規劃的基礎上加以確定。而范圍問題,則應著重考慮生態緩沖區的劃定。穩定性是生態保護紅線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應當對生態保護紅線的修改與退出作嚴格限制。只有在確需修改或紅線區域已徹底喪失生態服務功能時才能進行,且應由統一管理機關審批,并以尋找替代區域、不減損整體生態服務功能為原則。第二,生態保護紅線的差異化管理制度。我國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依照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三種分類進行,明確了不同紅線區域生態敏感度和生態服務功能的差異,為分類管理和分級控制提供了依據。在分類劃定的基礎上,根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性質,制定與之相適應的生態保護標準和管理措施。尤其是要制定嚴格的活動準入規則,對于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功能定位的活動,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與生態修復治理方案,建立健全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限制審批制度。第三,生態保護紅線的監測與監管制度。對紅線區域生態狀況的監管極其復雜,想要準確了解區域生態狀況,必須動態掌握水、空氣、土壤、生物等諸多環境要素的狀況及其相互關系,所以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監管必須依賴于環境監測。環境監測需要獨立性,以保證監測結論的客觀準確;環境監管也需要獨立性,以保證監管的切實有效;而監測是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當建立監測與監管緊密結合的獨立監管平臺,形成以技術為支撐、獨立性為保障的監測與監管制度。第四,生態保護紅線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針對當前地方政府怠于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申請信息公開困難重重的狀況,生態保護紅線的信息公開制度應當建立對政府信息公開不力的追責機制。對依法應當公開、依法申請公開而不公開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依法代為公開。在此基礎上,加強環保法律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保障公眾對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管理、監管等過程參與的有效性,使公眾的意見建議真正對行政機關的決策產生影響。第五,生態保護紅線的越線追責制度。生態保護紅線一旦劃定,就不能任意觸碰和僭越。越線者,無論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還是行政機關,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要求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建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相互銜接的法律責任體系。尤其對于另外,為避免“拍腦袋”決策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應當建立終生追責制,使相關責任人承擔無限責任,真正起到“不可越雷池一步”的警示作用。發揮環境標準在生態保護紅線中的支撐作用生態保護紅線需要環境標準的支撐生態保護紅線的復雜性。第一,不同于針對單一要素的紅線制度,對生態環境狀況的評估需要動態考慮空氣、水、土壤、生物等環境要素的狀況及其相互關系。第二,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存在差異,決定了“一刀切”式的環境標準很難適用于所有紅線區域;更困難的是調整地區間的利益分配,保障不同紅線區生態保護的整體性??傊?,生態保護紅線兼有要素的復雜性和區域的復雜性,構成了一張橫向與縱向、靜態與動態相互交織的聯系網絡,形成了其復雜性的特點。生態保護紅線的約束性。法律的強制力是生態保護紅線約束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到生態保護紅線約束性的轉化需借助環境標準完成。因為立法資源有限,法律、行政法規往往只對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作出原則性規定,同時授權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制定標準,作為具體明確判別合法與否的技術依據和技術方法。在環境保護領域,這一技術依據和技術方法即為環境標準。生態保護紅線的相關法律需要在環境標準的支撐下實現對行為性質的判斷與量度;同時,法律的強制性通過環境標準傳遞到生態保護紅線中,使生態保護紅線的約束性得以實現。

3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撐現狀

41年來,我國環境標準“發展豐富了保護生態環境的依據、行為規范和技術方法,在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引領環境乃至經濟社會管理,‘倒逼’產業技術進步、結構優化,提供環境監測、評價、監督、管理等工作基礎性、技術性工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作用”,但也存在著滯后性、缺乏系統觀念、地區針對性不足等問題,尤其是生態環境標準的缺失,使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難以形成有效支撐。滯后性主要體現在滯后于環境保護理論的發展。40多年來,從濃度控制到總量控制,從點源控制到綜合管理,從污染者付費到肇因者負擔,從誰開發誰保護到受益者補償,從末端治理到源頭控制再到全過程控制,理論的更新推動著環境保護法學的不斷完善。環境標準作為法律與司法實踐的關鍵連接點,卻嚴重滯后于環保理論的發展。這一情況突出體現在污染物控制上,雖然我國在污染的全過程控制方面進行了很多探索,環境標準對全過程控制的支撐卻明顯不足,大量環境標準仍停留在末端治理階段。缺乏系統觀念主要體現在管理體制和制定思路兩個方面。管理體制上,我國現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復雜,缺乏有效的管理戰略和政策系統,導致環境標準之間缺乏協調性,不同類型環境標準常常無法銜接,甚至相互抵觸。制定思路上,現行環境標準的制定過于重視技術標準,而忽視對制定目的的考量,“從技術標準為出發點制定而形成的環境標準體系難免顧此失彼,雖然體系龐大但難以有一條一以貫之的主線和靈魂”,造成了環境標準體系的零散,難以發揮體系的合力。地區針對性不足主要體現為地方環境標準制定的不合理性。有限的立法資源決定了國家環境標準必然有其局限性,需要地方環境標準對其進行補充。地方應以國家環境標準為基礎,根據自身情況制定針對性標準,實現對地區生態的有效保護。但在現實的環境標準制定中,“以GDP論英雄”滋生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常常使地方環境標準表現出一種難以克服的“惰性”——不顧地方實際情況和需要,一味照搬國家標準。生態環境標準的缺失。我國現行環境質量標準主要針對單一環境要素,這種模式固然有其優點,但也存在著忽視生態環境整體性的問題。某一區域水體、空氣、噪聲、土壤等環境要素質量的達標,并不必然表示該區域生態環境的狀況良好。再者,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現行環境標準不可能對影響生態環境的所有環境要素都作出規定,僅通過相互分離的環境要素監測對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評估,割裂了要素間的關聯性,存在以偏概全的可能。

4強化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撐

第一,體現環境保護理論的發展,支撐綜合管理和全過程控制。環境問題的顯現、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環保實踐的檢驗推動著環保理論的發展,而這一發展同樣需要通過環境標準轉化為環保工作的真實效能。最新的環保理論認為,環境保護的實質是綜合性的環境管理,既包括對污染物排放、開發活動和環境質量的監管,也包括對生態功能的監測與保護,其中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管應當實行全過程控制。因此,應當制定相應的環境標準,對環境綜合管理和污染全過程控制進行支撐,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增強系統觀念。管理體制上,對現有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進行整合,針對環境標準的制定進行統一規劃和協調。建立專門化的環境標準制定體系,細化部門職能,確立部門間溝通合作機制,最大程度地保證制定體系的高效運轉及不同環境標準間的協調一致。制定思路上,在重視技術性的同時,加強對制定目的的考量。以人為本,關注對生命健康權和環境生態功能的保護,以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或損害生態功能的完整性作為確立環境標準指標的依據。第三,加強對地方環境標準的規制。要求地方環境標準的制定與當地GDP相掛鉤,GDP越高則地方環境標準應當越嚴格,克服地方環境標準的“惰性”,使地方官員無法以粗放型經濟活動、對環境資源的掠奪性開發或對環境生態的破壞來換取GDP的上漲。同時,與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制度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相配合,更好地發揮地方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撐作用。第四,建立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參照我國現行環境標準體系,生態環境標準應包括生態環境質量標準、資源開發生態保護標準、生態環境基礎標準和生態監測方法標準,涉及生物量、土壤侵蝕模數、河流泥沙含量、河川徑流年內變差等指標,且不同類型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具有差異性,因此需要積極推進相關基礎研究的發展。生態環境標準注重對區域環境生態功能的考察,可以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生態狀況進行動態化評估,同時避免了限定人類活動類型、數量、范圍等靜態規制方式與環境承載力具有彈性之間的矛盾,因而可以為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支撐。

三、結語

第9篇

摘要: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不合理的經濟增長方式使我國生態環境遭到巨大破壞,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生存和發展受到嚴重威脅。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討在我國目前國情下,如何強化稅收保護生態環境的作用,即如何完善我國的環保稅收體系。

關鍵詞:環保;稅收制度;和諧社會

1完善環保稅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和諧社會是社會系統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良性互動的狀態,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及公共治理的和諧,是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的綜合。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建立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實現和諧社會的綜合目標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2我國環保稅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1)我國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我國現行多為征收環境費,地方為了保護其利益對一些污染嚴重的企業私下給與保護,降低排污標準而且征收標準偏低,征收依據落后,在征收方式上也不規范,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不理想,對保護環境起不到高效調節作用。目前現行的資源稅并不是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征收的范圍狹窄,只是針對使用煤,石油,天然氣,礦產品和鹽等自然資源所獲得的收益征稅,實質上是屬于礦產資源占用稅的性質,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

(2)主體稅系缺失。

各種環保性質的條文散落在各個部分和相關的法規中,沒有一個合理和科學的體系,各種法律的不同的立法的目的使得各個法條具有不同的標準甚至彼此之間產生適用竟合的問題難以得到解決。目前我國所征收的環保稅收的征收范圍只是眾多自然資源的礦產資源和鹽,對我國其它需要保護的其他重要對環境要素沒有相關的法律保護,對我國整個環境保護作用有限,難起到稅收本該發揮的作用。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稅收分配管理體制的不合理。

如資源稅由于在分配管理體制采取省、地、縣三級共享的分成制度,造成各級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偏松和代征代扣未能真正到位,很多地方甚至采取放棄管理。同時由于分配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大部分的開采利益流向央企和上級財政,造成基層財政對資源稅的征管失去積極性。

3國外建立綠色稅制的經驗與借鑒

西方發達國家為解決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提出全面“綠化稅制”有稅制。

3.1設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對廢氣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美國70年代開征的二氧化硫稅,法國、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國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稅。

(2)對廢水排放課征的污染稅:如前西德從1981年起開征水污染稅。

(3)對垃圾排放課征的污染稅或垃圾稅:如挪威1974年開征的飲料容器稅,規定對不能回收的飲料容器征收30%的從價稅,美國、法國、挪威、澳大利亞等國在輪胎的生產或銷售環節征收的舊輪胎稅。

(4)對噪音污染征稅:如美國征收的噪音稅。

(5)對農業污染物征收的污染稅。如比利時、芬蘭、挪威、瑞典等國都對農藥和化肥征收污染稅。

3.2調整原有稅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優惠制度

(1)對消費稅的調整。包括: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費稅率;在原有消費稅基礎上,對能源另征能源稅或能源消費附加稅;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對清潔能源減稅。

(2)對所得稅的調整。對環保投資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或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免;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環保設備加速折舊;公車私用的稅收措施調整。

(3)對機動車稅的調整。征年機動車稅時對節能車予以優惠;節能車銷售稅的稅收優惠。

4完善我國環保稅收制度的措施

4.1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主體稅種

(1)建立環境污染稅類的主體稅種。

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污染稅、垃圾稅、噪音稅、開征燃油稅。

(2)建立資源保護稅類的主體稅種。

增強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在現行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保護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自然資源;調整計稅依據,以實際開采、占用數量或生產數量為計稅依據,并適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特別是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征以重稅,以此限制掠奪性開采與開發;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的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育林基金、林政保護費、電力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也并入資源稅.

(3)建立消費稅類的主體稅種。

消費稅: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對導致環境危害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進行征收,發揮消費稅在保護環境方面的功能。

(4)建立環保關稅。

出口稅對國內資源(原材料、初級產品及半成品)征收。進口稅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甚至對其進行貿易制裁。

(5)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等稅種也應體現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環保稅收理念。如要取消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稅或低稅征收的規定,要取消有毒農藥、農膜低稅率的規定。

4.2建立合理的環保稅收體系,包括合理的法律體系和執行體系

建立以資源稅收為核心的稅收的體制,以針對環境改造行為為主,把資源的開發利用所造成的對環境的影響算入到資源利用的成本中來的制度,對環境改造活動征收而不是對已經形成污染的結果后作出的行政罰款不同,環境稅作為一種保護環境的措施,更多是預防性。

4.3貫徹環保稅費激勵機制,建立多形式的稅收減免體制

(1)增值稅優惠。對整治污染和利用污染生產的企業實施優惠。除了現行的對“三廢”利用的稅式支出,還要對從事城市污染和垃圾處理的企業實行零稅率,對循環利用資源和節能生產產品的生產企業的優惠。

(2)消費稅減免。對環保產品、清潔產品給予稅收優惠。(3)關稅優惠。對環保產品出口,應給予鼓勵,不征稅。同時,在國內退稅方面應給予優先,爭取早退稅、退足稅。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治理污染設備、環境監測和研究儀器免征進口關稅。

(4)營業稅、所得稅和印花稅減免。

(5)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消費型增值稅政策。

4.4完善稅收分配管理體制,保障我國循環經濟的實現

資源與環境稅收應劃分為地方稅、中央稅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并在中央政府統一立法下,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再按一定比例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分配。考慮到環境與資源治理與保護大多依靠地方的力量,所以不應單獨設立中央稅,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在收入劃分時也應讓地方占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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