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23 13:36:54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完稅證明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關鍵詞]資源稅 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 資源稅已繳管理證明 網絡版已稅證明
一、前言
山西是我國資源大省,當地采礦業發達,為全國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生態環境也為此付出了代價。2007年,國務院將山西列為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試點地區,以經濟手段提高資源開采效率和保護環境,據此省政府決定將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交由地稅部門進行代征。由于對基金的征收采取了規范的管理,同時對于扣繳義務人采取了更加嚴密的方法進行管理,使得在2007年與2008年都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在2007年時完成了103億元,2008年完成了166.5億元。與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扣繳相比,資源稅的扣繳的方式與方法就顯得較為落后,缺乏足夠的調節能力,但是可以將扣繳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成功方法運用到對資源稅的管理中去,對于堵塞稅收漏洞與促進資源型地區經濟發展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礦產資源狀況
我國已發現168種礦產,探明有儲量的礦產157種,已發現礦床、礦點20多萬處,是世界上礦產資源總量豐富、礦種比較齊全的資源大國之一。已探明的礦產資源總量約占世界總量的12%,僅次于美國和俄羅斯,居世界第3位。
三、煤發基金扣繳管理的優勢
煤發基金屬于地方財力,省、市、縣財政分享比例為:60%、20%、20%,開征以來,依托山西地稅征管網絡這個大平臺,采取在生產環節直接征收與運用已繳證明強化扣繳義務人管理相結合,形成一條完整的征管鏈條。
1、煤發基金的法律層次
煤發基金的征收依據是《山西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03號令),屬于一種地方性收費項目,在法律層次上《基金征收辦法》是山西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章。
2、征收范圍
《基金征收辦法》規定只對山西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對從事開采原煤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煤發基金。
3、扣繳管理成功之處
(1)工作流程規范
已繳證明可開“換票”在原煤的銷售與轉換的過程,證明煤發基金已繳的依據是煤發基金已繳證明,如果缺少該證明,則仍然會被繼續扣繳煤發基金。基金已繳證明票據有兩種,分別是自開版與代開版。該證明包括保存聯、證明聯、備查聯三部分。當已收購原煤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對原煤進行再次銷售時,則必須到當地主管地稅的機關,用已繳證明與購銷明細辦理換票手續,而主管地稅的機關則應該根據收購原煤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銷售明細在相關的軟件中重新開具已繳證明,同時新開具的證明必須加蓋“換票”章。如果是適用自開版已繳證明的企業適用“自開版開票軟件”開具證明,則該企業必須每月按時向當地主管地稅的部門送交當月的電子數據,并由稅務部門將相關的信息導入到網絡基金征管軟件系統中。
(2)征管手段先進
使用網絡版已繳證明單強化扣繳管理網絡版的基金征管軟件是基于山西省的整個地稅網絡平臺的,扣繳義務人的所繳納的基金、已繳證明的調撥、領購、使用等所有相關信息都必須錄入到該管理系統中進行統一的管理。通過該系統扣繳義務人可以憑自己所得證明的編碼在整個山西省地稅網絡中查詢購銷時間、交易雙方、交易的貨物種類、金額等信息。基金已繳證明在原煤的銷售與轉化的過程,必須貫穿在整個過程中,如缺少該證明,則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須扣繳煤發基金。從原煤的開采到原煤使用的過程中形成一個完整的征管鏈條,并且通過利用現代的網絡技術,在每個收購環節按規定都可以取得已繳證明,克服了資源稅管理證明不能隨同貨物流轉的弱點,提高了扣繳管理質量。
四、資源稅征管不足之處
資源稅是地方財力主要來源之一,近年來,隨著山西經濟快速發展,資源稅收入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勢頭:2006年20.40億元,2007年25.89億元,到2008年時達到了31.74億元。但是,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資源稅的征收管理仍存在不少漏洞,如對扣繳義務人管理不夠科學,不能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流失可能更大。
1、資源稅的法律層次
資源稅屬于稅收范疇,征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征收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法律層次上,《資源稅暫行條例》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2、征稅范圍
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在我國境內開采的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生產的固體鹽和液體鹽。
3、扣繳管理不足之處
(1)扣繳范圍不全面,扣繳范圍有爭議
由于對扣繳的范圍定義存在著爭議導致扣繳范圍不明確,資源稅的征收管理辦法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對資源稅納稅人進行管理;另一種是對法律規定的扣繳義務人進管理。兩種方法同時進行可有效的對相關資源稅的征管起到促進作用。扣繳義務人在《資源稅暫行條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對于未稅礦產品的定義與誰對未稅礦產品上繳資源稅則是在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簡稱《扣繳辦法》)中進行了規定。通過各種規定可知扣繳義務人所需要代扣代繳的范圍有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所有資源稅未稅礦產品。在《稅收征管法》有規定對于扣繳義務人的定義只能由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規定,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扣繳辦法》還不屬于法律法規,其法律地位僅是一種規范性文件,《資源稅暫行條例》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其地位高于《扣繳辦法》,并且其中有規定指出該條例由國家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也由財政部進行制定。
因此最終對于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應以《條例》為準,但對于《扣繳辦法》中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管理卻不適用。由于以上原因在設計工作的過程中可以對扣繳義務人進行分類管理。但是在業界內有種觀點是只根據《扣繳辦法》對扣繳義務人進行區分,但是根據這種辦法“資源稅管理證明”不適用于原油、天然氣和煤炭者三種資源,同時也會出現缺失扣繳義務人,這就為這三種資源的資源稅監管帶來許多不利之處,嚴重的會帶來許多稅款的流失。還有一種觀點在法律依據上受到質疑,這些政策上的爭議都給稅收扣繳和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便。
(2)在流通環節中“資源稅已稅管理證明”不具備流轉功能
在《扣繳辦法》的規定中,除去開采企業外只對首個收購單位開具證明,而在以后的各個銷售環節中,則不能獲得相關的已繳證明,從而造成了礦產品在銷售的過程中缺乏已稅的依據,最終也無法對扣繳義務人進行界定,從而形成稅收漏洞。《山西省地方稅務局資源稅管理證明使用辦法》中雖然對于在銷售環節中收購方如何獲取相關證明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由于該規定中的方法缺少現代信息技術的支持,使得在面對多重環節收購、納稅人業務量大的情況時,會使得辦稅效率嚴重下降,同時在證明復印件使用的連續性、查詢對比與信息共享等方面都有著不足之處,最終使得管理證明在世界工作中無法進行大范圍的使用與推廣。目前對于資源稅的代扣代繳管理都是一種粗放式管理,沒有采用高科技進行技術支撐,這種管理方式已經能適應形勢的發展,稅收漏洞已不可容忍,實施科學化網絡管理勢在必行。
五、借鑒煤發基金網絡版已繳證明,完善資源稅管理
綜上所述,資源稅有許多優勢,它法律層次高,征收范圍廣,大部分礦產品都在管理范圍,但它的扣繳管理有許多不足之處,如扣繳范圍不全面;管理證明沒有流轉功能,實際工作中難以推廣使用;對扣繳義務人缺乏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而煤發基金卻在這些方面有優勢,基金證明單操作實用性強,在網絡技術的支持下能在每個收購環節流轉,對扣繳義務人管理科學嚴密,因此有必要將網絡版已繳證明借鑒應用到資源稅中,完善資源稅的管理。雖然目前資源稅的改革正在醞釀之中,但不論是計價征稅還是調整定額,完善扣繳管理,使用網絡版已稅證明單都勢在必行,主要建議以下幾點:
1、明確定義并對扣繳范圍進行擴大
原有的《扣繳辦法》的不足之處已經十分的明顯,所以應該立即對這些不足之處進行修改。將原油、天然氣、煤礦都列入到資源稅管理證明的扣繳范圍中,例如重慶、貴州等省份都已將收購未稅原煤的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列入到《扣繳辦法》的管理范圍中。山西在全國范圍內屬于煤炭能源大省,應該盡快的將原煤列入到代扣代繳的范圍中去,對于煤炭可以將已在使用的“煤發基金已繳證明”視同“原煤資源稅管理證明”。而其他的能源可暫時仍按照原有的《扣繳辦法》進行管理。
2、建立網絡版的資源稅管理系統
使用網絡版的資源稅已稅證明單,實現扣繳管理計算機信息化。這種方法是將管理進行規范化、高效化的最佳解決方法。在進行開放相關系統的過程中,可以借鑒煤發基金征管軟件的相關成功之處。網絡版的資源稅管理系統主要是增加“換票”的功能,讓證明能夠與貨物一起進行流轉。在銷售的環節中,每一個收購單位或者個人都必須取得相關的管理證明,如果缺少證明則需扣繳資源稅。通過網絡可以進一步強化對扣繳義務人的科學化管理,并且有助于建立全國統一的業務操作平臺,推進稅務管理的信息化進程。但是對于資源稅的扣繳義務只能限定在整個銷售礦產品的環節中,當加工使用后則不可再使用管理證明,這一點必須與煤發基金進行區分。
3、切實加大宣傳力度
對于征收資源稅應該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各界以及與資源稅息息相關的人都參與到征收資源稅的宣傳中來,尤其是“礦山焦電冶水泥選建筑”等資源型行業。在宣傳的過程中要充分的利用各種媒體,例如電視、廣播、網絡、報刊雜志等,同過宣傳讓人們了解資源稅的相關政策與規定,提高納稅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他們主動獲取相關證明的意識,為稅收的征管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
參考文獻:
[1]《山西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管理辦法》2007年3月10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25日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法進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所有扣繳義務人。
本條所稱扣繳義務人是指支付個人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稅收入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支付個人收入的明細資料,但向個人支付下列應稅所得除外。
(一)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儲蓄機構向儲戶支付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四)證券兌付機構向企業債券持有人兌付的企業債券利息所得;
(五)股份制企業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紅利所得;
(六)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由指定機構統一代扣代繳的應稅所得。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實施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可采用以下申報方式:
(一)網上電子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將納稅義務人的有關扣繳信息通過電子申報網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軟盤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附有納稅義務人有關扣繳信息的盤片,實施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三)紙質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申報資料,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部門將有關扣繳信息輸入申報軟件系統,實施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第五條無論采用第四條所列何種申報方式,扣繳義務人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附表》和《個人基本信息表》。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每月代扣代收的稅款,應在規定期限將稅款解繳入庫。
第七條實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后,由主管稅務機關為納稅義務人定期提供一聯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于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根據系統內掌握的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為每一個納稅義務人按其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匯總數據提供《完稅證明》。
第八條納稅義務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稅證明》的,可攜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的征收部門申請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第九條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在辦理完畢全部注銷手續時,由主管稅務機關為該扣繳單位的納稅義務人開具《完稅證明》。
第十條因扣繳義務人出錯造成納稅人多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報送代扣代繳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扣繳義務人為納稅義務人隱匿應納稅所得,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要確定專人領取《完稅證明》,并將《完稅證明》準確、安全地送達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沒有收到《完稅證明》,或者發生《完稅證明》遺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為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保密或故意泄密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
車輛上牌過程中到底“誰”在搗鬼,這一切都是怎么發生的?
警稅聯手 發現車購稅“貓膩”
“說實話,這些偽造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太逼真了!我們把它們與真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對照檢查,也沒看出什么問題來。”辦案人員請來專業人士鑒定,專業人士如是說。
2014年初,陜西省某市稅務部門在對機動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過程中,通過與公安交警部門提供的信息進行比對后,發現有些車輛登記注冊數據與完稅車輛數據不符。
工作人員通過調用車購稅征收系統電子數據,并且逐一翻閱了紙質的檔案文件,逐步排除了一個個疑點,最后發現有斯柯達明銳、大眾、朗逸等十幾輛2010年4月至6月期間登記注冊車輛存在嫌疑。根據這些車登記注冊時所使用的車購稅完稅證明號碼在車購稅征收管理系統中查詢,發現使用該號碼的完稅證明記載的車輛信息不同。
工作人員敏銳地感覺到,其中存在重大犯罪嫌疑,需要進一步取證核實,便立即向分管領導進行了匯報。為了不驚動犯罪嫌疑人,分管領導利用業務往來的機會,到公安車管部門初步查看了檔案,發現這些車輛極有可能是使用偽造的車購稅完稅證明辦理了車輛登記注冊。
迅速,相關工作人員和負責同志再次來到陜西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處,請公安車管部門協助調查,得到了公安車管部門的大力協助和支持。根據調閱車籍檔案內的全部資料,確定這十幾輛車登記注冊時使用的車購稅完稅證明屬于偽造。涉嫌偷逃車購稅稅款共9萬余元。工作人員當即對該些車輛車籍檔案相應的內容進行取證,并由公安車管檔案管理部門蓋章確認。根據取得的證據,公安車管部門鎖定嫌疑車輛檔案,使其無法進行轉出、過戶、檢測、年審等。
人搗鬼:車行、車主不知情
一經鎖定嫌疑車輛車籍檔案,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立即著手準備向嫌疑車所有人開具追繳通知書。但是該車車主是以暫住證在陜西某市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其暫住地址不確定,追繳稅款有一定的難度。
正在這時,峰回路轉,一家車行的經理和主管業務人員來到了辦稅服務廳,主動要求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原來,工作人員送達鎖定嫌疑車輛檔案的公函到公安車管部門的時候,該公司的經理剛好在場。這位經理了解情況后,非常重視,趕緊來到了辦稅服務廳。
據了解,該車的車購稅申報是該公司委托某人辦理的。他們沒想到該人沒有按規定繳納車購稅,而通過不正當手段,使用偽造的車購稅完稅證明,侵吞了用于納稅的錢款。人搗鬼,該車行以及車主都不知情。直到這次碰巧聽到了稅務部門要鎖定車籍檔案的消息,他們才知道著了別人的“道兒”。
不久之后的一天上午,又有一名納稅人趙先生前來咨詢。原因是幾年前買的一輛豐田轎車,卻在年檢時受阻,該納稅人便前來了解情況。當趙先生了解到,原來當時辦理牌照所使用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是偽造的時,趙先生懊惱地說:“現在才知道,以前交的是假稅,現在還要交真稅。”
就在趙先生轉身離去的一瞬間,突然,工作人員心中閃過一個念頭,趕緊又問了一句:“當時您是委托哪家車行辦理的納稅申報?”納稅人說好像是一家叫“××”什么的車行。工作人員心頭一動,最近這幾輛使用偽造完稅證明偷逃車購稅的轎車,均由上述那家車行申報納稅,這很可能是由同一個人辦理的。經過嚴密的偵查取證,果然不出所料,這批出現問題的車輛牌照的辦理都是出自名叫高彥彬、李國強兩人之手。經車行及相關納稅人報案,警方很快將兩人予以控制。
虛構納稅事實 貪心私分客戶稅款
時間回到2010年年初,作為負責多家車輛銷售4S店為客戶上陜西某市地照事務的陶藝明,主要聯系一個叫高彥彬的人,委托他負責為客戶代辦注冊外地車輛牌照。陶藝明將客戶資料及一系列材寄送給高彥彬,還會通過銀行轉賬將上牌費用轉給高,由高負責注冊陜西某市上牌業務,待上牌結束后,高彥彬會將牌照及一系列材料等寄還,由陶藝明交給客戶。陶藝明和高彥彬合作了將近一年的時間,合計為60余輛車子了上陜西某市牌照的業務。彼此產生了較為信任的關系。
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高彥彬經他人介紹認識了陜西某地中介李國強,考慮到當地人在本鄉本土交際廣、關系多、人頭熟,辦事比較方便,高彥彬便請李國強替自己在當地辦理車輛牌照注冊。
2010年3月份的一天,高彥彬按照事先的約定前往西安與李國強聯系辦理車輛上牌注冊手續事宜,在二人見面的過程中,李國強對高彥彬談到自己在陜西當地的關系好得不得了,甚至不用交稅,也能先把車輛牌照辦出來。
高彥彬聽了以后覺得李國強路子很粗,同時又想到,照李這么說,不用交稅也能先上牌,如果用假的完稅證明把車輛牌照辦出來,就可以在不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下拿到車輛牌照,這樣的話自己就能截留客戶預付的購置稅稅款并占為己有,而且由于是異地上牌,客戶自身很難察覺,也就相應地降低了風險。于是,高彥彬把自己的想法向李國強和盤托出,李國強一聽覺得頗為心動,并且拍著胸脯說“這對我們來說是小事情。”
而就在幾天前,高彥彬的一位朋友沈女士打電話找到他,問他能否幫忙辦個好的車牌號。沈女士的兒子剛買了輛“奔馳”,想上一個尾號為“888”的陜西某市牌照,還說錢不是問題。根據高彥彬的要求,沈女士第二天就往其銀行帳戶打進了1萬余元。
高彥彬和盤向李國強講了沈女士的上牌要求,二人一拍即合,決定采取找人制作虛假完稅證明,異地辦理注冊手續,騙取車輛牌照的方式,私分沈女士的預付稅款。
回到上海以后,高彥彬隨即電話聯系假證制作團伙,先后偽造了10多份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和發票,然后把相關客戶提交的代辦材料和這些假的完稅證明通過快遞的方式交給李國強,李國強在拿到客戶材料和假證明后,違規在當地辦理了車輛牌照注冊。高彥彬拿到車輛牌照交給客戶后,即與李國強按照事先的商定,截留了客戶預先支付的車輛購置稅稅款并進行了私分。
經公安機關查明,高彥彬和李國強在2010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間,通過提交虛假車輛完稅證明材料,騙取外地車輛牌照,截留私分客戶車輛購置稅款共計9萬余元。
詐騙罪還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證罪
被告人高彥彬、李國強在為客戶代辦車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聯系假證制作團伙,采用了偽造假的完稅證明及稅務發票的方式,虛構已經繳納稅款的事實,向客戶隱瞞了未實際交稅的事實,騙取了車牌,并侵吞了車主繳納的稅款。雖然表面上幾名車主沒有損失,只是讓國家損失了稅收,但案發后,涉案車主仍需補交稅款及滯納金,故涉案車主最終仍是損失了錢款。
而高彥彬、李國強偽造假證、假發票是為了騙取稅務機關、涉案車主,順利侵吞錢款的手段,是整個詐騙行為中的手段行為,目的還是為了騙取巨額車購稅,所以構成詐騙罪是無容置疑的。而且詐騙罪數額巨大的標準為五萬元,高彥彬、李國強的犯罪數額已在五萬元以上,所以構成詐騙罪,數額巨大。
近日,貪心高彥彬和李國強因詐騙罪被閘北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兩人的家屬退賠了全部詐騙款、款項利息等25萬元,高彥彬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李國強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檢察官提示
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政策背景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享受優惠設備的投資額金額的確定就影響稅額抵免的額度,因此如何確定設備的投資額就成了問題的關鍵。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等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明確,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稅改革,我國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購入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那么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是否可以作為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存在不少爭議。6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256號文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的核心內容
通知明確了企業購入專用設備其進項稅額已經抵扣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再作為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進項稅額未抵扣的,其進項稅額可以作為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消除了實務中的爭議。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專用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二條規定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本刊建議
納稅人須注意可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投資額企業因自身原因,可允許抵扣的專用設備,未享受進項稅額抵扣,其進項稅額不允許再作為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區別不能抵扣情形的具體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如果企業購入的專用設備用于上述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在計算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時應以價稅合計金額作為投資額。除此以外,在計算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時,投資額不應包含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政策背景
2009年屆家稅務總局實施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以下簡稱“《辦法》”)。針對一年來實施過程中存在的若干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于6月21日下發《關于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90號,以下簡稱“290號文”)就《辦法》提出了若干補充意見。
明確了稅務機關的含義
290號文指出,《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包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級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明確了居民身份證明格式
290號文指出,按照《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由納稅人提交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包括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一)按照國稅發[2009]124號文附件1第27欄或附件2第25欄的要求填寫的相關內容;
(二)單獨出具的專用證明。
我們對比發現,國稅發[2009]124號文附件1第27欄或附件2第25欄中的身份證明內容是一致的。
非居民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免于提交資料的限制
非居民按《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或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資料,限于該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已經提交的資料。即非居民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免于提交的資料,即審批申請時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和備案時提交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限于該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已經提交的資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或備案報告的,應分別向不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未備案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辦法》將非居民稅收協定待遇優惠分為審批類和備案類,屬于審批類的有:
(1)稅收協定股息條款;(2)稅收協定利息條款;(3)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四)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屬于備案類的有:
(一)稅收協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利潤條款;
(二)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三)稅收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四)除本條第(一)至(三)項和本辦法第七條所列稅收協定條款以外的其他稅收協定條款。
290號文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于申報相關納稅義務之前進行享受協定待遇備案的,在填寫《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時,第20欄“收入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和第21欄“減免稅額”暫按合同約定數或預計數填寫;待按國內法規定申報該已備案的納稅義務時,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報告表》(見附件3,略),報告已備案的稅收協定待遇實際執行情況。
《辦法》第十三條針對第十一條規定的采用扣繳形式的備案類所得,不包括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實行源泉扣繳,且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屬于審批類的所得。
290號文強調指出,扣繳義務人在執行需要備案的稅收協定待遇時,無論納稅人是否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均應按《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納稅人拒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扣繳義務人不得執行相關稅收協定待遇。
根據《辦法》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稅收
協定利息條款、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等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非居民發生的納稅義務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實行源泉扣繳的,在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時,納稅人應向扣繳義務人提交應該填報、提交的資料,由扣繳義務人作為扣繳報告的附報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290號文明確了納稅人拒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扣繳義務人不得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明確了工作時限的含義
《辦法》規定,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之日,由縣、區級及以下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290號文明確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工作時限”是指《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時限,即按《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處理上報情況的各級稅務機關均應自收到上報情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并直接或逐級通知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或者完成再上報程序。
修訂了《辦法》附表中涉及的所得類型及代號
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必須注意,根據290號文的規定,《辦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填表說明中涉及的所得類型及代號統一修改為:營業利潤-7;股息-10;利息-11;特許權使用費-12;財產收益-13;獨立個人勞務所得-14;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15;藝術家或運動員所得-17;退休金-18;支付給學生的教育或培訓經費-20,其他所得-21。
修改后的表樣限于篇幅,此處省略,讀者可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chinatax.省略)下載查閱。
其他注意的主要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1381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通過相互協商形成的有關執行稅收安排的協議做出的規定。根據《辦法》第四十四條,該兩項規定與《辦法》有不同的應按該兩項規定執行。
2、《辦法》附件2第26欄中“主管稅務機關或其授權人印章或簽字”修改為“接受稅務機關或其授權人印章或簽字”。“接受稅務機關”指按照《辦法》第七條規定接受非居民審批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或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辦法》附件3第15至21欄中“最近一年”指申請人取得所得前的一年。
3、《辦法》附件5《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執行情況報告表》和附件6《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匯總表(按國別)》,分別由本通知所附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報告表》(附件3,略)和《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匯總表》(附件4,略)替代。
4、請各地將本地區執行稅收協定的情況進行年度匯總,填報有關匯總表,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報稅務總局。由該規定推斷,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交報表截止日應不晚于次年三月中旬,具體時限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境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稅收協定列名的免稅外國金融機構設在第三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與其總機構屬于同一法人,除稅收協定中明確規定只有列名金融機構的總機構可以享受免稅待遇情況外,該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國與其總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免稅待遇。在執行上述規定時,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屬于中國居民企業的銀行在境外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同樣是中國的居民,該分支機構取得的來源于中國的利息,不論是由中國居民還是外國居民設在中國的常設機構支付,均不適用我國與該分支機構所在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應適用我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文件辦理。
(國稅函[20101266號;2010年6月2日)
中國證監會會計部
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
問題1.上市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補繳以前年度稅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償代為承擔或繳納稅款及相應罰金、滯納金的,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解答: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所得稅及其他稅費的核算。對于上市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需補繳以前年度稅款的,如果屬于前期差錯,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處理,調整以前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否則,應計入補繳稅款當期的損益。因補繳稅款應支付的罰金和滯納金,應計入當期損益。對于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償代上市公司繳納或承擔的稅款,上市公司取得股東代繳或承擔的稅款、罰金、滯納金等應計入所有者權益。
問題2.上市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前期會計估計發生差錯,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處理?
解答:會計估計,指企業對結果不確定的交易或者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盡管會計估計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項具有內在的不確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進行會計估計時,已經充分考慮和合理利用了當時所獲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會計估計差錯。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據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積累更多經驗以及后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這種修訂不屬于前期會計差錯。只有上市公司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表明由于重大人為過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編報前期報表時已經或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會計估計,導致前期會計估計結果未恰當反映當時的情況,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前期差錯更正,其他情況下會計估計變更及影響應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問題3.上市公司在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交易費用及其他費用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為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承銷費、保薦費、上網發行費、招股說明書印刷費、申報會計師費、律師費、評估費等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新增外部費用應自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發行收入中扣減,在權益性證券發行有溢價的情況下,自溢價收入中扣除,在權益性證券發行無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扣減的情況下,應當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行的廣告費、路演及財經公關費、上市酒會費等其他費用應在發生時計人當期損益。
(2010年第一期,總第四期:2010年6月23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做好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開具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以下簡稱完稅憑證)開具及相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完稅憑證開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由稅務機關直接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告知其納稅情況,是貫徹落實“服務科學發展、共建和諧稅收”的工作要求的具體體現,是優化納稅服務的客觀需要,更是進一步推動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舉措,也為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奠定基礎。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明確目標、全力推進、多措并舉、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則,以強化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為契機,創造條件,采取多種方式,堅定不移地推進完稅憑證的開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實滿足納稅人稅收知情權的訴求。
二、工作目標和要求
工作目標:按照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方向和優化納稅服務的要求,通過多種方式,保證納稅人能夠方便、快捷、準確知曉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保護其知情權。保證稅務機關能歸集和掌握個人收入和納稅信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具體要求是:
(一)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如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自行納稅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申請開具完稅憑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開具通用完稅證或繳款書、完稅證明。
(二)凡是扣繳義務人已經實行扣繳明細申報,且具備條件的地區2010年應當向納稅人告知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具體方式如下:
1.直接為納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為一聯式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式樣附后(見附件1;完稅證明開具示例見附件2與附件3)。《完稅證明》比照《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32號)的規定嚴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個人納稅人開具的完稅證明,統一按此格式開具,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實行明細申報后的納稅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通知》(國稅發[2005]8號)文件規定的證明樣式停止使用。
2.通過稅務網站,由納稅人網絡查詢、打印納稅情況,并告知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的方法和途徑。
3.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納稅人納稅情況(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納稅人發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開具完稅證明的方法和途徑。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確定告知納稅人納稅情況的方式。
(三)扣繳義務人未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和實行明細申報但不具備開具條件的地區,應積極創造條件,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擴大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覆蓋面,盡快實現直接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同時,要做好本地的宣傳解釋工作,說明不能直接開具完稅證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
(四)督促扣繳義務人履行告知義務。一方面,要督促扣繳義務人在發放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后,在工資單上注明個人已扣繳稅款的金額。另一方面,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必須開具。
前款所稱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包括完稅證、繳款書、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以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三、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索取指引
各地應自本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結合本地實際,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索取指引,向納稅人告知如下事項(不限于):
(一)明確告知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的種類。
(二)具體說明納稅人在不同情形下應取得完稅憑證的種類。
(三)詳盡描述開具不同完稅憑證的時間、地點、流程及附送資料,保證納稅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獲取完稅憑證。
四、協同配合做好完稅憑證開具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稅發[2005]8號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完稅憑證的開具工作。各部門之間要明確職責、密切配合,所得稅部門要積極推廣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全面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推進為納稅人直接開具完稅證明的基礎工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要協助做好完稅證明開具的具體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開具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讓納稅人知曉獲取完稅證明和納稅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門和電子稅務管理部門要配合加快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的推廣應用加大自然人數據庫歸集數據工作力度,提高數據質量,為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和開具完稅證明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國稅發[2010163號;2010年6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目前,一些企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鑒于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為此,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2010年7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開展同期資料檢查的通知
為貫徹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同期資料管理,了解企業準備同期資料合規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開展同期資料準備情況的抽查工作,現將具體要求明確如下:
一、各省稅務機關組織本省同期資料抽查工作,抽查覆蓋2008和2009兩個納稅年度,各地稅務主管部門應根據企業關聯申報數據,分年度統計本省應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名單,嚴格按照統計抽樣方法抽取測試樣本(每個年度抽取樣本數量應不低于總體的10%),并組織檢查樣本企業同期資料準備情況。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的同期資料抽查工作由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凡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車船稅。
二、稅額標準(詳見附表)
三、稅收減免
以下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非機動車包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電動自行車,非機動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和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車船和警用車船;
(五)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六)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七)用于本市范圍內公共交通線路營運的車輛、渡船。
四、納稅地點
(一)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其他納稅人,向車船籍所在地區縣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中個人納稅人也可以向就近的區縣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繳納;
(三)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時,尚未繳納車船稅的,應當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向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繳納。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或者行駛證書上記載的日期的當月。
(二)應當向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核發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而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的,則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納稅義務開始的時間。
六、申報繳納期限
車船稅按年申報,一次足額繳納。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前繳清當年度應納的車船稅。但下列情形的納稅期限為:
(一)機動車輛在投保交強險時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應當在投保的同時向保險機構繳納。
(二)新購置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辦理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的同時繳納。
(三)新購置的船舶,應當在取得船舶登記證書的當月繳納。其他應稅船舶,應當在辦理船舶年度檢驗之前繳納。
(四)在申請車船轉籍、轉讓交易、報廢時尚未繳納當年度車船稅的,應當在辦理相關手續之前繳納。
七、退稅
(一)受理退稅申請時限
1.納稅人因完稅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需要退稅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證明后的6個月內辦理申請手續;
2.因多繳稅款需要退稅的,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辦理申請。
(二)退稅手續
申請退稅時,納稅人應向原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退稅理由,并提供已納車船稅完稅憑證原件或含有完稅信息的保險單原件、與退稅理由相對應的有關證明原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稅務機關受理后在30日內辦結。
(三)恢復納稅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又找回的,納稅人應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八、完稅證明和發票
(一)納稅人向有關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開具通用完稅證或通用繳款書。
(二)納稅人向有關保險機構繳納稅款的,保險機構開具的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可作為已繳納稅款的證明。
*年1月1日起,保險機構啟用新版《保險業專用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車船稅稅額。使用舊版《保險業專用發票》時,在“附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額(滯納金金額)。
九、違章處理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或保險機構將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不交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稅務機關和保險機構在征收或代收*年度車船稅時,將查驗納稅人2*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如機動車的個人納稅人尚未繳納2*年度車船稅的,可以在繳納*年度車船稅時一并辦理補繳手續。
納稅人如需進一步了解車船稅的有關政策,可以登錄*財稅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財稅咨詢服務熱線咨詢。
注: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車船稅宣傳提綱
一、車船稅微型客車的標準
凡發動機排氣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都應按照微型客車的稅額標準征收車船稅。發動機排氣量以如下憑證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①車輛登記證書;②車輛行駛證書;③車輛出廠合格證明;④車輛進口憑證。
二、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后,是否還要回當地補繳車船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機動車車船稅。
三、年度內變更車船所有權或管理權如何繳納車船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經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地方稅務機關對原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辦理退稅手續,對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當年度的稅款;未繳納車船稅的車船變更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由現車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繳納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
四、投保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的,保險機構將采取什么措施
投保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且無法立即繳納車船稅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須將保單、保險標志和保費發票等票據收回備查,不得交給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繳納車船稅或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證明。
五、納稅人是否可以拒絕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
保險機構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納稅人不得拒絕。拒絕納稅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六、保險機構未按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將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對于扣繳義務人(保險機構)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采取任何形式,誘導、慫恿投保人不繳或緩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保險機構處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七、車船稅滯納金怎樣計算
科華外貿公司不服海關上述估價征稅行為,于2006年9月22日向該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作為國內實際買方的飛達科技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了復議。
行政復議情況
科華外貿公司與飛達科技公司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要申辯理由是:
被申請人認為飛達科技公司與香港飛達科技公司有特殊關系,因而影響成交價格,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申請人提供的報關單、廠商發票等證據可證實申請人申報價格的真實性;
海關估價未適用法律規定的估價順序,而直接采用合理方法估定完稅價格,是違反程序的。
行政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有證據表明飛達科技公司的經營活動實際受到香港飛達科技公司的控制,而該種特殊經濟關系影響了成交價格,被申請人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申請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排除了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的適用可能,最后以海關掌握的國內其他口岸相同型號規格產品的實際進口成交價格資料為基礎,采用合理方法進行估價,做出了征稅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使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應予支持。11月27日,行政復議機關對本案作出復議決定,維持某海關的原估價征稅決定。
法律提示
這一案例反映出來的法律問題并不復雜,但是非常“技術”,涉及海關工作中最專業、最復雜的技術問題之一――海關估價。估價在世界海關范圍內都被視為難題,更因其與進出口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各國海關都在努力推動估價技術水平的提高以及建立世界范圍內的統一標準。《WTO海關估價規則》便是對各成員國海關估價標準及程序作出統一規定的約束性規則。我國加入WTO以后,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根據這一辦法的規定,我國海關全面適用了WTO估價規則,改革了估價工作。其后,國務院于2004年修訂并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為了解決估價規則適用中的一些細節問題,整合入世以來陸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等一系列估價規章、公告,海關總署根據新《關稅條例》對《審價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審價辦法》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案例涉及的估價方面的問題正是海關估價工作中的難點之一,也是非常容易引起爭議的地方。
何謂“特殊關系”?
海關如何認定“特殊關系”?
飛達科技公司與香港飛達科技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嗎?這是本案爭議的焦點。那么何謂“特殊關系”?為什么對“特殊關系”的認定將對海關確定完稅價格有著直接的影響?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海關是怎么確定貨物完稅價格的。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這里出現的“成交價格”概念,雖然看似簡單,其實蘊含著很多估價技術難題。需要明確的是,海關法律體系框架范圍內的“成交價格”概念并不等同于貨物實際交易中的成交價格概念。根據《關稅條例》和《審價辦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然有特殊關系但是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也就是說海關在審定貨物完稅價格時,重要的一環就是要考察買賣雙方是否存在特殊關系,如果有,這種特殊關系是否對成交價格構成了影響。
根據《審價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八種情形,海關應當認定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
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
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事;
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
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事;
買賣雙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員。
此外,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獨家、獨家經銷或者獨家受讓人,如果符合上面的八種情況,也應當視為存在特殊關系。本案中就是因為有證據證明飛達科技公司的經營被香港飛達科技公司直接控制,從而認定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的。
當然,即使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也不必然會對成交價格構成影響。如果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應當視為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倒扣價格估價方法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計算價格估價方法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上述分析可見,納稅義務人如果要證明自己的申報價格符合海關法規定的成交價格條件,希望海關接受自己的申報價格,就一定要證明貨物的買賣雙方不存在特殊關系,或者即使存在特殊關系,成交價格也沒有因此受到影響。
如果成交價格不符合海關法律規定條件,或者成交價格無法確定時,海關怎樣進行估價?
如果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會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2、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但應當扣除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以及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5、合理方法,即當海關不能根據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海關根據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第3種方法和第4種方法的適用次序。
在本案例中,海關因為當事人沒有提供相應的價格資料,而自身掌握的相同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不能滿足《關稅條例》和《審價辦法》規定的適用條件,并在依次排除了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方法、倒扣價格方法、計算價格方法等四種估價方法后,以海關掌握的國內其他口岸相同型號規格產品的實際進口成交價格資料為基礎,采用合理方法進行估價。
海關估價時當事人要做些什么?
恰恰相反,納稅義務人在海關審價過程中,如果不積極配合,不主動提供相關價格資料,很可能導致自己的主張得不到海關的支持和認可,造成利益上的損失。曾發生過多起類似的案例,由于當事人對海關審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認識不足,未在價格質疑或者磋商過程中積極為自己的主張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總認為海關是職權部門,理應掌握更多的價格資料,從而怠于履行自己的責任。在此,有兩點要特別提醒當事人注意:
據一些地區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60號,以下簡稱160號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夠清晰、管理方式難以確定問題,要求總局及時明確。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申報問題
(一)《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金額單位可暫取整數,保留到元。
(二)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在辦理免稅申報時,除了按照160號通知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外,還應提供所在地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汽車準購單》(以下簡稱準購單)。凡是不能提供準購單的留學人員,車購辦不予辦理免稅手續。
(三)已使用未完稅車輛,如果納稅人主動申請補稅,但缺少《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其他相應資料的,車購辦應受理納稅申報。
二、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一)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二)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發生轉讓、補稅行為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三、關于稅款征收問題
(一)車購辦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
(二)車購辦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除按照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補征稅款外,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關于退稅問題
(一)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已稅車輛,納稅人可以到車購辦辦理退稅手續。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手續時,應提供160號通知規定的所有資料,納稅人如果不能提供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車購辦不能為其辦理退稅手續。
(二)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五、關于免(減)稅申請問題
(一)160號通知規定的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車購辦可依據已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直接辦理免稅手續,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其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除總局已下發圖片且說明圖片視同免稅圖冊的車輛不需再報總局審批外,其他車輛一律重新辦理免稅申請審批手續,并報總局審批。車購辦未接到總局批準免稅文件(免稅審批表)前,為了不耽誤納稅人上車牌時間,可以先征稅后退稅。
(二)設有固定裝置車輛的生產企業在向當地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時,需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免稅申請表),但不用填寫免稅申請表中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號碼、機動車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號碼和購置日期。此外,還需提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產品所在頁碼與技術參數頁碼,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處分別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向總局報送免稅申請表。總局分別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將免稅車輛圖片列入免稅圖冊。
六、關于完稅證明問題
車購辦在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前,需將納稅人的車牌號碼打印或填寫在完稅證明正本上。完稅證明遺失的,納稅人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車購辦依據遺失聲明為納稅人補辦完稅證明。
七、關于政策規定
(一)港、澳留學人員可比照留學人員享受稅收優惠。
(二)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
車購辦應依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同類型車輛由車購辦確定,并報上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自行制定辦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備案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在本地區統一。并于每月月末將統一的價格信息上報總局。上報路徑為總局 FTP服務器“centre\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
(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逾期申報應交納的滯納金按萬分之五收取。
八、關于表證單書印制問題
(一) 由于免稅審批表是車購辦執行免稅政策的依據,各地印制的免稅審批表需嚴格按照160號通知規定的格式、尺寸、采用壓感技術印制。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應于每月7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月車購稅月報表(式樣見附表1)。上報路徑同上。
九、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行。
附件:車 輛 購 置 稅 收 入 統 計 月 報 表
編報單位: 單位:輛、元
本月數
本年累計數
備注
項 目
征稅車輛數量
征稅車輛價格
征稅金額
征稅車輛數量
征稅車輛總價
征稅金額
合計
(一)汽車
1、國產汽車
2、進口汽車
(二)摩托車
1、國產摩托車
2、進口摩托車
(三)掛車
1、國產掛車
2、進口掛車
(四)農用運輸車
(五)電車
1、國產電車
各位領導、同志們:
歡迎大家來檢查指導工作。現將我局協稅護稅工作開展情況向大家作一匯報,不足之處,敬請批評指正。自我縣開展協稅護稅工作以來,我局積極響應,成立組織,落實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具體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領導,確保組織到位。
為進一步加強交通部門協稅護稅工作,我局成立了以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陳曉明為組長,局計財股股長充學齡、運管所所長侯保義為副組長,從交通局、運管所抽調4名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四名工作人員組成渦陽縣交通局協稅護稅辦公室,由局企管股股長、運管所副所長張亭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協稅護稅工作。
二、加大宣傳,確保認識到位。
通過召開會議,下發文件,印發簡報等宣傳形式,傳達上級有關協稅護稅文件精神,要求各有關單位切實加大對稅務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強與稅務部門的聯絡溝通,將協稅護稅作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集中精力抓好協稅護稅工作,為稅收征管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明確職責,確保責任到位。
根據縣政辦《關于進一步加強協稅護稅和征稅工作的通知》中的交通局職責,結合我縣交通工作實際,經局黨組研究決定,明確了由縣運管所主辦該項工作,規定按月將相關的資料向稅務機關通報情況。
四、制定流程,確保措施到位。
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協稅護稅和征稅工作的通知》精神,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協稅護稅工作,堅持“先完稅,后辦證”的原則,制定了《渦陽交通運政協稅護稅作業流程》,要求車主在辦理車輛新辦、技評及客運車輛線路復核等手續時,嚴格檢查其相應的完稅證明,對完稅證明沒有或不齊全的不予辦理,做到了從程序上防止了稅收的流失。
五、存在問題及建議。
1、車輛在辦理營運證時,一般為剛入戶的新車,在沒有正式投入營運的情況下,要求必須辦理營業稅和車輛使用稅無法律依據。因此在辦理營運證明可以讓車主提供車輛購置附加稅的完稅證明,待辦理完畢后,按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營運證辦理登記名單,以便于稅務部門查詢和追繳營業稅。
2、營運證的年審已被取消,對營運車輛只能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在技術等級評定期間,可以對其納稅情況進行查詢,并及時通報稅務部門,在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條件下不能依此作為不予辦理的理由。
為做好我市車船稅的征收工作,根據《**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政令第11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車船稅代收代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55號)的規定,現將我市征收車船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稅范圍
依法應當在本市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均應當按照規定在本市地方稅務機關或者依法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和代征船舶車船稅的船舶管理部門繳納車船稅。
二、征收管理
單位車輛按照稅務登記地,個人車輛按照車輛落戶地(以機動車行駛證上住址為準),船舶按照其登記地由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管。
(一)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要設立車船稅征收窗口,負責辦理車船稅征收。對于直接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地方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含有牌照號等車輛信息的完稅憑證。納稅人一次繳納多輛機動車車船稅的,可以合并開具一張完稅憑證,同時附繳稅車輛的明細表,列明每輛繳稅機動車的完稅情況。
(二)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與代收代繳本區縣所屬車輛車船稅的保險機構分別建立代收代繳關系,保險機構應當依照規定代收代繳車船稅并將代收代繳信息傳遞到地方稅務機關。
(三)保險機構將代收代繳的稅款統一向**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局(以下簡稱直屬局)解繳。直屬局于每月25日前按照稅款所屬地將稅款劃轉至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并按照有關規定向保險機構支付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通過直屬局劃轉的征收信息,審核保險機構傳遞的代收代繳信息,對代收代繳本區縣車船稅的情況進行管理。
(四)對納稅人通過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方式繳納車船稅后需要另外再開具完稅憑證的,由稅款入庫地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在辦理完稅憑證時,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對納稅人“交強險”保單上的完稅信息是否與保險機構傳遞的代收代繳信息一致,審核無誤后,開具《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并在保險單上注明“完稅憑證已開具”字樣。《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的第一聯(存根)和保險單復印件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收據)由納稅人收執,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的完稅憑證。
(五)新購車輛當年的車船稅由保險機構在其領取牌照所在地代收代繳。
(六)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投保“交強險”但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車輛,由其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七)船舶登記地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與船舶管理部門建立代征關系,由其代收代繳船舶車船稅。
(八)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車船管理部門的聯系,取得車船信息,于年度終了后與本區縣征收車船稅情況進行比對,及時追繳未稅車船的稅款。
三、納稅時間
車船稅按年一次性申報繳納。
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一)新購置的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應當從購買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繳納。
(二)對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臨時上路行駛、機動車船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一年的,其車船稅按實際的使用月份計算,由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三)征收車船稅時,應當查驗納稅人上一年度的完稅情況。對于上一年度少繳或者未繳車船稅的,應予補征,并從其未繳車船稅年度次年1月1日起至補繳日,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四、減免稅規定
(一)各區縣地方稅務機關對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供公眾乘用并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或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納稅有困難需要減免的,按照**市地方稅務局有關減免稅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對符合車船稅法定減免條件的車船,可以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審核無誤后,開具減免稅憑證。
五、轉籍車船規定
外省市機動車船轉到我市落戶,如已在外省市繳納車船稅,在我市不再辦理當年車船稅手續;如在外省市未納車船稅的,應當在我市繳納轉籍當年應納的車船稅。
六、退稅的規定
(一)納稅人車船因被盜搶、報廢、滅失等情形,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稅款入庫地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稅款入庫地的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審核無誤后按規定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二)對新購置車輛,因購買“交強險”的日期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在同一月份,納稅人申請車船稅退稅的,由稅款入庫地主管區縣地方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的稅款。
七、對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的管理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進行業務輔導和培訓,及時解決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產生爭議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反映情況,并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納稅人拒絕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及代征單位應當及時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并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八、20**年度征收車船稅的規定
(一)20**年度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自20**年10月8日至20**年12月31日。
(二)20**年度內,單位車輛和已繳納了“交強險”的個人車輛,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