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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2-05 05: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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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論文

第1篇

論文摘要:“人權”在其靜態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隨著社會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權利對于維系社會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現,這就需要立法者適時地將它們提升為法律權利。兩者在界限上應當保持清晰,在數量上應當保持協調,以實現良性互動。

權利不僅是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轉變的一個因子,而且成為維系社會正常運轉的一個紐帶。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權利充斥于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著人們的思維方式。他們總是希望享有窮盡所有的權利,理論界亦熱衷于從法律規范中尋找權利推演的可能性,繼而凝煉出某種權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將一些道德權利甚至難稱之為權利的“權利”制度化。這種權利“泛道德化”傾向最終會走向了問題的反面——權利庸俗化,是導致“人權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時,權利的實現又離不開理性制度的支持。鑒于此,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界線劃分,即,權利的制度化便成為一個值得認真對待的問題。

一、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關系

在對這一問題展開論述前,首先需要對相關的概念作一下解釋和澄清。第一,所謂“權利的制度化”,是指將權利觀念客觀化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準則,通過建立和完善權利制度,確認已經存在的某些習慣權利或道德權利具有規范約束力,以使這些“權利”得以有效實現的過程。我們將這些經過制度化的權利稱為“制度性權利”。“制度性權利”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在狹義上指的就是法定權利或法律權利;在廣義上除了法定權利外,還包括村規民約、政黨與社會團體的政策、綱領與章程等非法律性的制度確認的權利。本文取其狹義:權利的制度化與立法或者說道德規范法律化密切相關。第二,所謂“制度性權利泛道德化”是指:模糊制度性權利與道德性權利的界域,任意擴張制度性權利的外延,以致將一些條件不夠成熟的道德權利強行制度化的現象。

“人權”在其靜態上包括道德上的權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權利。從發生學的意義上來講,制度權利是道德權利客觀化的產物,是道德權利物化形態。道德權利的存在早于制度性權利,在早期缺乏法律制度有效保護的時代,道德權利只是主體的自我主張,只能憑借主體自我力量予以維護,所以只具主觀性,這是不完善的權利。隨著實踐經驗的積累和理性認識的提升,法律制度逐漸確認各種主觀性的道德權利,于是形成了法律權利。法律權利也因此取得了主觀和客觀的雙重屬性,這才是完整意義上的權利。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中,某些道德權利的確定性需要主體以外的力量來維系,社會就會產生保障道德權利的法律制度。所以說,法律權利的產生是道德權利保障需要的產物,它使主觀的、不完善的、確定性差的權利變為客觀的、完善的、確定性程度較高的權利。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權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制度”從哲學意義講,是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的質的穩定性的數量和界限,反映了質與量的統一。制度的作用與功能就在于對個人、社會的活動和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以協調社會關系的有序發展。制度對于人權的現實意義毋庸置疑,它給與道德權利以較為穩定和有效的手段,人權離不開制度,它并最終要以制度的形式來保證其實現。

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是按照權利的保障依據所作的一種分類。道德權利是先于或獨立于任何法規或規章而存在的權利,它“訴諸于某種道德直覺或道德理想,諸如基于對人的本性的理解而形成的對人之為人的道德條件的判斷,基于某種道德理想而形成的道義要求等等”。[1]雖然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在權利內容、形成條件、保障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但兩者完全可以在同一個社會中同存共生,道德權利以人們期望用法律權利形式得到認可而事實上并未如此的形式出現,對它的尊重由人們的內心自律力來控制,侵犯他人的道德權利帶來的僅僅是“無法與其他人進行正常交往的恐懼”。然而,隨著人們社會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權利對于維系社會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現,這就需要立法者以主體的權利要求為根據,適時地將它們提升為法律權利,由法律制度來體現道德權利的內在規律,由法律來賦予其強制執行力,這便是權利的制度化要旨所在。但是,我們也要避免將這個問題作極端化處理而任意擴大制度的統攝范圍。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法律所保障的權利也是不同的。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科學技術的進步,傳統的道德倫理觀念受到沖擊,同時又會催生一些新的道德權利類型。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要動態地與同時代普遍的道德觀念相容,雖然法律的制定和道德的發展變化不可能完全一致,尤其在社會變革時期,法律的制定先于人的道德觀念的變化,或者人的道德觀念的變化超越現行法律制度要求的情形都有可能發生。但是,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在價值目標上應當相容,并且這種道德規范在大多數人身上能夠得到實現,如果現行法律制度嚴重滯后于道德觀念的變化,或者現行法律的制定極度超越當時社會的道德觀念,那么,這些制度性權利的外延是存在缺陷的。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當中,權利在總量上也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平衡,道德權利和法定權利在數量上也是此消彼長的。兩者在界限上應當清晰,在數量上應當保持適度的協調,以實現二者間良性互動的理想狀態:如果道德權利所占的比例過大,就會將人權與空乏的人道混同,侵犯權利不會導致法律后果,制度的價值難以體現,被侵害的權利難于得到矯正;反之,如果將過多的道德權利制度化,法定權利所占的比例過大,就會導致制度性權利的泛道德化。古代的“以禮入法”甚至以道德取代了法,執行這種“法律”必然以德治為之,這對于現代的社會則是絕對不可取的。所以,如果法定權利與道德權利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就會發生兩者之間相互侵犯而兩敗俱傷的情形:要么法定權利在社會生活中實現不了;要么道德權利難以得到實際保障。二、道德權利的存在形態

“無道德便無社會生活”,道德權利軟化將會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然而,一個國家的道德權利制度化的程度并不取決于立法者的主觀意圖與愿望,它受到該國客觀存在的法律體系、道德倫理、國民素質、風俗習慣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利益關系是復雜和多種多樣的,而法律所關注和調節的只是某些通過立法選擇而確立的比較重大的利益關系。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利益關系都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予以調節,當一種道德權利的重要性發展到這樣的程度:其權利主體如果不享有就會受到實質性的傷害,以致如果不加以法律保護就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的緊張以及社會秩序的紊亂,同時,當權利主體享有此項法律權利的時候又不會造成不同法律權利間關系沖突,整個法律權利體系混亂的時候,就有必要將這種道德權利制度化為法律權利了。否則,法律制度自身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就會受到質疑。反之,如果這種道德權利的重要性還遠未發展到如此程度便硬要將其制度化,就會打破當前的平衡狀態導致制度性權利的泛道德化。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權利都需要被確認為法律權利而由法律加以保護,法律規范不可能也無必要窮盡一切權利規定。根據康德的觀點,一項行為準則只有當每個人永遠在邏輯上是可能的和每個人總是不服從它是不可能的時候,才可以被接受為普遍法則,如果某種行為歸屬于一項可加以普遍化的行為準則,那么就有義務去從事它;如果它歸屬于一項無法加以普遍化的行為準則,那么就有義務不去服從它。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一書中認為,社會中存在著兩類不同的道德規范:第一類道德規范是保障社會有序化運行所必要的,它們對于有效地履行一個有組織的社會必須應付的任務來講,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避免殺人和傷害就屬于這類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第二類道德規范包括那些大大有助于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的緊密聯系的原則,但是這些原則對人們提出的要求遠遠超過了那種被認為是維持社會生活的必要條件所必需的要求。仁慈、博愛和大公無私等就屬于這一類道德規范。[2]那些被視為是社會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規范原則,在一切社會中都被賦予了強制實現的性質。這些道德權利的約束力增強,是通過將它們轉化為法律權利而實現的,曾經作為道德權利的生命權、人身安全權等被制度化為法律權利。而對第二類的道德規范所確立的“請求無私捐助權”等,法律只能做出鼓勵性規定甚至不作明確的規定,以激勵的方式引導人們在社會生活與個人生活中揚善抑惡,而不能將其提升到法律權利來強制保障,因為它們對于維護社會有序性不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由于它們在一定范圍內限制甚至否定了人們的自由選擇權和財產自,如果將這些道德權利轉化為法律權利,以外在強制的手段迫使人們行善,結果可能是取消善行。任何一個社會共同體中的道德都具有多樣性、多層次性的特征,在橫向上包括社會共同體成員遵循的共同道德、個別共同體成員遵循的特殊道德;在縱向上又有層次高低之分。其中,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規范旨在維護社會正常生活秩序而要求全體社會成員所必須共同遵守的最簡單、最起碼的道德要求,如果缺乏這種道德規范,社會就有崩潰的危險。這些最簡單、最起碼的道德要求又被稱作為“簡單的道德和正義的準則”,它構成道德權利制度化的邏輯起點,法律權利只能與最低限度的道德規范所保障的道德權利相鄰接并處于其下。無論是在國際領域還是在國家內部,人權的制度化保護只能從最低限度的道德規范做起。因為只有這種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規范才能夠作為一種受到廣泛認同的標準,從而具有普適性。所以說,人權的制度化是一個從共同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權利做起,標準又逐步提高的過程。三、結語

行文至此,我們必然要追問:中國當下人權的制度化保護從何做起?考慮到法律體系、道德倫理、經濟狀況、風俗習慣及意識形態等實際狀況,更重要的是考量法律權利如何在現實中得以更好的實現。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規范應該確定為“不損人利己”、“不假公肥私”、“不損害環境”,這三種基本的道德規范是全體公民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行為準則,以為它們對于維護社會有序性是“必不可少的、必需的或十分合乎需要的”。這三種道德規范分別從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集體社會之間、人與自然之間三個方面維系著人際關系的和諧、社會生活的安寧和自然資源與環境的可持續性,如果這一層次的道德淪喪,不但要引起整個社會道德體系崩潰,而且會導致普遍的社會混亂。因此,這一層次的道德規范應該成為我國目前權利制度化的依據和邏輯起點。在當前的此種情況下,將“舍己救人”、“大公無私”或者“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等英雄主義的、較高層次的道德規范法律化的條件尚不成熟。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人的社會化程度及道德水平逐步提高,這些道德權利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現,不排除將來將它們轉化為法律權利的可能性。例如:在劇烈的社會變革過程中,弱勢群體問題的日漸成為關系到社會能否穩定、發展能否持續的重大問題,將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從一般民政救助提升為人權層面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現實性命題,[3]隨著社會變遷速度的加快,現在的強勢群體將來淪為弱勢群體的可能性亦在增大。如果一個社會共同體想要持續存在下去,它就不能忽視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所以,“弱勢群體福利權”當在某些適當的限制范圍內從普通的道德權利領域轉入到強制性法律權利的范圍。

參考文獻:

[1]余涌.道德權利研究[M].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24.

第2篇

1.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從2002年開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范圍,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終徘徊在5分左右,與其他的內容動輒幾十分相比較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目前,很多高校在確定本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主動向司法考試中考核內容較多的科目傾斜。暫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對錯,但在實踐中卻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虛設,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設這門課程。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卻在法理學、訴訟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中講解。這一點也顯示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地位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作為必修課,但沒有專門設置系統學習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主要是講解公共道德的課程。法律職業道德雖然屬于道德的范疇,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殊性、規范的明確性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特征。法律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對于非法律職業人員沒有約束力。法律職業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準則層面,必須形成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行為規范。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約束法官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約束檢察官行為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和中華律師協會通過的約束律師行為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這些基本規則都對相關法律職業的道德作出了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規范均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均要求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課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養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陳舊,教學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滿足法學專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專業研究人員較少,師資缺乏

目前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內進行專業研究的人員較少,各高校中從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嚴重缺乏。這也直接導致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開設的困難。部分高校在法學教學計劃中將法律倫理學作為法學選修課程。但是因為缺乏專業的師資,該課程一直沒有真正開設。有些高校雖然開設了該課程,但是多由法理學或訴訟法學方面的教師擔任主要教學工作。這些人員沒有真正研究過法律職業道德,因此,該課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對有關職業倫理規范的講解。另外,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方面的教材和資料也相對較少,對于該課程的開設也有較大的影響,直接制約了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發展。

二、完善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確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學本科階段的目標和定位

我國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審判分離”,對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經驗、深厚的法學知識背景和一定的修養,還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必備的素養之一,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重視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我們應該改變目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忽視態度,在設立法學本科階段的培養目標時,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在確定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時,法律職業道德應該成為核心課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

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門檻法律職業道德一直是各國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法律職業群體具有重要的意義。英國大學的法學院除了比較重視對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培訓外,還有重點地安排教學計劃來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如道德、法律倫理、職業素質、律己意識等。美國大部分州要求學生在獲得律師職業資格之前必須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在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后,美國法科畢業生仍須通過由各州律師公會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試才能宣誓成為正式律師。與英美等國家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要求相比較,我國對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就律師職業來說,只要品行良好,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沒有對法律職業道德做特別的要求。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實踐中得不到重視。因此,筆者建議應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應的分值,改變目前各高校中不設或者虛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現狀。另外,在取得有關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時,提出高于普通大眾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提高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教學效果

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必須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內化成法律職業人人格的一部分。雖然不同的法律職業,具體的職業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職業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廉潔公正以及行為端正自重等,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遵守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純地對學生進行倫理道德說教,而是應該通過收集大量的法律實踐資料,創設生動的法律職業場景,通過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大學本科階段是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和教育的關鍵時期,是法律職業人形成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階段。在教學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為學生提供道德情感體驗的環境,使法律職業道德真正內化成他們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請具有較高的法律威望的專業人士為學生做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專題講座,提高學生的道德認同。

4.培養法律職業信仰法律職業

第3篇

從總體上看,“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對2013-2014學年度第2學期10所文科學院2013級本科學生以及2014-2015學年度第1學期6所理工科學院2014級本科學生的自評互評考核方式運行情況是高度認可的。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把自評互評納入“基礎”課程考核持肯定態度,認為自評互評較好地測評了學生的理論素養、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給予了學生更多交流機會和展現平臺,是當代大學生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效載體。但與此同時,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對現行的“基礎”課程教學方式、考核方式,以及“兩支隊伍”融合等問題呈現憧憬與期待、抱怨與不滿、疑問與憂慮相交織的復雜心理。

(一)自評互評有助于提升課堂教學質量

但對“基礎”課程改進教學方式存在憧憬與期待。“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回答“作為試點班級的任課教師,您認為本次改革試點對課堂教學質量的提升有推動作用嗎?如果有,體現在哪些方面?”這一問題時,有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持肯定態度,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擬定和設計對于提升“基礎”課程課堂教學質量發揮明顯的積極作用,它不僅有助于當代大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樹立科學的理想、信念,而且有助于當代大學生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規范以及遵守校院規章制度等。除此之外,依托自評互評,能夠有效推動“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有針對性地結合行課學生客觀實際和學院人才培養方案來設計教學內容和改進教學方法,進而使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均取得較大改善。但是,一段時間以來,“基礎”課程任課教師習慣于按照教材章、節、目內容進行循規蹈矩的逐條講解,我們認為這種按照教材篇章順序進行傳統講授的教學方式略顯僵化、生硬,明顯與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改革導向不符,它不能夠解決教學知識要點多、教學計劃課時少、教學內容簡單重復、教學效果質量差等突出問題。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13位任課教師對“基礎”課程改進現有教學方式、方法存在憧憬與期待。

(二)自評互評有助于測評學生基本素質

但對“基礎”課程現行考核方式存在抱怨與不滿。“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回答“您認為本次試點改革中有哪些值得肯定或不足的地方?”這一問題時,10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體現了測評公正、機會平等、團結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內容和基本要求,有助于當代大學生認知、認同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初步做到了綜合測評學生的課程理論知識習得與理論素養、思想道德素質、法律素質。但是,有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對個別學院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管理過程的松散化和隨意性、成績測評的簡單化和趨同性等問題存在不滿情緒,對校、院關于自評互評考核方式所配套進行的課程平時成績改革導致課程平時考核繁瑣化、量化課程作業導致作業質量貶值化等問題存在抵觸情緒。調研發現,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通過相關政策來規范自評互評管理,強化平時課程考核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何使“基礎”課程考核方式進一步深化和完善,使剛性約束與柔性管理相結合,在克服以往考核方式存在“重智輕德”、“高分低能”等弊端的基礎上,真正達到“釋壓減負”、“知行合一”,既取得教學質的提高也獲得考核量的平衡還迫切需要全面的統籌規劃。

(三)自評互評有助于“兩支隊伍”融合

但對構建穩定、持久的長效機制存在疑問與憂慮。“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回答“您認為怎樣能更好地實現大學生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隊伍和學工隊伍的融合?”這一問題時,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使我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隊伍與學工隊伍長期存在的“人為分裂”或“二元對立”等錯誤思想傾向有所遏制,有利于“兩支隊伍”的親密合作。依托自評互評,“基礎”課程任課教師主動與任課學院學工部門負責人聯系,全面了解對口學院的人才培養方案,熟悉行課學生專業的發展前景和畢業的就業現狀;同時,學工部門負責人(輔導員、班主任、副書記、書記)率隊深入課堂隨機聽課,既了解任課教師的授課特點,觀察行課學生的學習狀態,也使沒有上過“基礎”課的學工部門教師較好地熟悉“基礎”課程教材內容。通過課前交流、課后反饋,任課教師和學工部門負責人建立了較之以往更為寬泛的接觸和更為緊密的聯系,使“兩支隊伍”能夠群策群力、協同分析本院學生在課程學習和日常生活方面存在的問題。但是,一套穩定、持久的長效機制并沒有構建起來,“兩支隊伍”融合的深層次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解決。

二、調查現狀分析

當前,我校“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建設和改革現狀呈現出穩中有進的良好發展態勢,但是,成績與問題依然并存。我們既要清晰看到“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對提升課堂教學質量和明確立德樹人教育任務的推動作用,對促使校、院人才培養體系科學化、完整化的助推作用,也要深刻認識“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所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尤其是其所面臨的合法性危機問題。結合調研情況,我們認為只有選擇正視現存問題,善于在不斷試錯中校正偏差,辯證、客觀、公正地看待“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建設和改革現狀,才是推進我校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基礎”課程教學改革、考核方式改革的必由之路。

(一)自評互評意義尚需突出強調

“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并不是單純地為了考,而是多側面、多視角地考量每個學生的教育自主性、參與自覺性、表達自如性,甚至管理自治性。它既是一次常規的課堂教學,又是一次不同尋常的課程學習;它既是一次規范的過程考核,又是一次與眾不同的隨堂考試。因此,“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包括班主任、輔導員、副書記等學工系統負責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提高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在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中的比重和分量,提升學生對“基礎”課程的心理認知和情感認同,真正讓當代大學生做到自我教育的主動性與課程考核嚴肅性的有機結合,使學生在愉悅接納“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過程中,達到受教育、長才干,鍛煉自我、完善自我的作用。

(二)自評互評指標尚需刪繁就簡

在具體實施自評互評考核過程中,學院制定了涵蓋明德與守法兩大匯報板塊的學生課外思想道德培養與綜合表現評價體系,要求學生必須在不低于5分鐘的時間段內至少匯報6方面內容:(1)在成都大學的自我定位與本期發展情況;(2)人生理想及自我實現的準備;(3)身心和諧發展情況;(4)學習目標與達成情況;(5)日常生活道德踐行情況;(6)個人法治、規則意識及遵守情況。它內在地要求學生具有較高的概括能力和良好的表達能力,旨在促使學生較為全面地去反思自我、認知自己。然而,不少班級學生在規定的時間段內根本來不及匯報完上述內容,這就帶來了匯報者匯報時蜻蜓點水、草率應付,點評者打分時無從下手、盲目給分的問題。我們認為學院還迫切需要根據具體院情進一步整合測評體系中的指標內容和具體維度,以利于學生匯報時特色鮮明、重點突出、詳略得當,學生點評時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評分客觀。

(三)自評互評過程尚需規范管理

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學生參與“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態度是積極的,考前準備也是認真、充分的。但是,教師們認為學生在參與自評互評考核過程中仍舊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一些學生在自評匯報時嬉笑怒罵、嬉皮笑臉,主題不明確,重點不突出,觀點不集中,假話、大話、空話、套話、廢話較多;一些互評學生在聽講時心不在焉、心神不定,有的環顧左右而言它,有的充耳不聞,甚至有個別學生耍手機、看小說、睡覺等。還有一些學生在提問時樂于提一些與測評內容無關的嘩眾取寵話題,甚至說一些帶有人身攻擊性質的激進言語,還有個別學生在自己匯報完以后對其他同學匯報不上心,存在故意遲到甚至曠課缺席現象。這就迫切需要進一步規范自評互評考核過程,形成一套嚴格管理和嚴肅紀律的自評互評考評制度,營造一種相對嚴肅、緊張、活潑的測評氛圍。

(四)自評互評配套尚需豐富完善

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現行做法具有率先垂范的作用。但是,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強烈呼吁,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不能夠解決學生成長成才中的所有問題,“基礎”課程不能包打天下。同時,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介入也不是一勞永逸的,其功能和價值同樣不能無限拔高,僅僅依托自評互評考核方式來深化大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改革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改革還是勢單力薄的。13位“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認為:在課程平時考核方面,要適度增加一些小測驗,以重點考核學生對重大現實問題、敏感問題或者熱點問題的分析和認識能力;在隨堂考試方面,要盡可能地設置一些開放式的、學生能夠理論聯系實際回答的問題;另外還需要配套進行“基礎”課程網絡化教輔、計算機考試等措施來幫助學生全面發展。

三、對策與措施建議

基于調研情況分析,上述問題的形成既有遠因又有近因,既有內因又有外因。總結起來大體有以下幾點:一是“基礎”課程任課教師隊伍的內涵建設力度不夠導致了課程的含金量不高;二是“基礎”課程教學方式的創新性不強導致了課程的吸引力不強;三是“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的約束性不硬導致了課程的嚴肅性不夠。基于此,我們認為“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至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統籌兼顧,以利于推進“基礎”課程自評互評考核方式建設和改革的科學化發展:

(一)培養專家型人師

古語說:“經師易得,人師難求。”“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要在自身專業素質、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等內涵建設方面進一步加強。也就是說,要打造一支自身素質硬、理論水平高、教學效果好的高素質、高學歷、高職稱專家型“基礎”課程任課教師隊伍。那么,如何把現有的“基礎”課程“經師”培養成專家型“人師”呢?我們認為校、院有關部門除了加大力度外部引進優秀人才以外,更要注重內部培養,加大師資培訓支持力度。要給予“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更多的課程觀摩、學術交流、社會實踐、參觀考察的機會,定期組織省內外思想政治教育同行開展以交流經驗為主的教學研討,定期組織“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參加新課程標準、新修訂教材、新媒體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同時,“基礎”課程任課教師還要盡可能多地了解當代大學生的專業知識、個性特點、價值取向……以利于“基礎”課程任課教師更新現有知識結構,掌握先進教學手段,夯實專業技能基礎,完善教師道德人格,進而有效駕馭自評互評考核方式改革帶來的新問題、新挑戰和新要求。

(二)倡導網絡化教輔

古語說:“凡益之道,與時皆行。”在全球化、信息化、網絡化的今天,“基礎”課程任課教師要善于做與時俱進的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因為,現代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表明,當代大學生對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單純以課堂講授為主的“灌輸式”、“填鴨式”教學方法普遍滿意度較低,更是不滿足于網絡教學資源的匱乏,他們大都歡迎課堂討論、分組討論、小組辯論、網絡教輔等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雙主體”教學形式。鑒于此,“基礎”課程任課教師在教育內容與教學方法方面雖然進行了不懈的艱辛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網絡缺失的教學方式并沒有從根本上取得理想的預期教學效果。我們認為問題的癥結在于面對當代“90后”大學生“無時不網、無處不網”的現實狀況,網絡思想政治教育的不足嚴重制約了師生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因此,“基礎”課程任課教師不僅要在常規授課方面下功夫,廣泛開展專題教學、案例教學、視頻教學等,還要充分利用好網絡教學平臺等新媒體,主動走進學生的網絡生活,借助網絡化教輔擴展自評互評的邊界和功能。

(三)增設計算機考試

第4篇

1.法律教育部分的教材編寫

(1)具體法律內容稍微不足。

與2010年修訂版的內容相比,“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2013年修訂版進一步刪減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相關內容,與2009修訂版、2006修訂版相比,具體法律內容更是少之又少。鑒于當前我國依法治國理念的逐步深入,筆者認為應讓學生了解更多的法律內容,而不應一味的刪減。

(2)教材編排較為死板。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作為“兩課”教材之一,有必要保持一定的嚴肅性,但是縱觀歷年修訂版本,教材編排在排版、內容形式、用語等方面沒有實質性進步,書中充斥著大量死板的教條、概念、條文等。這不但較難激發學生學習這門課的興趣,而且不能很好地去影響學生,無法達到國家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的目的。

2.法律教育部分的教學

(1)教師教學方式。

在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進行講述的過程,往往以教師單方面的授課為主要方式,缺乏與學生之間的互動,課堂氣氛不夠活躍,加之學生對這門課程的認識不深,思想上不夠重視,經常有逃課或不認真聽講的情況發生,課堂效率較低,學生們往往都是在老師的灌輸下被動地接受法律知識,而不是自己積極主動地進行學習。

(2)課程設置。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在2006年課程改革之前是分開的兩門課程——“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但是在兩門課程合二為一之后,由于將“思想道德修養”的內容排在“法律基礎”之前,教師在授課的過程往往習慣于把教學重點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養”上,而忽視了有關法律知識的教學,教師的不重視就導致學生對于這部分知識的忽視,甚至是無視。除此之外,教材中有關“法律基礎”部分的知識編寫不夠精確、概念含糊不清,難以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進行編寫,理論概念性較強,知識分布過于緊密,會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容易產生疲勞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問題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編寫的嚴肅性。

(2)增強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平衡性。

2.教學改革

(1)完善我國大學生法律素養教學的機制。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教育發展現狀,建立起一個從小學開始至初中、高中、大學的完善而銜接有效地法律教學體系,從小就開始培養學生一種法律意識,真正地體會到法律學習的重要性,自覺地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2)提高教師隊伍建設,積極對授課老師進行培訓。

加強大學生法律素養教學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課者的法律素養。目前,高校中講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師可能會出現知識斷層的現象,由于他們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專業出身,對于我國法律制度、法律變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強對教師隊伍的培訓工作,隨時更新他們的法律知識體系。

(3)活躍課堂氣氛,改革授課方式。

第5篇

(一)國內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狀況1.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認識方面。20世紀初我國開始實施大學法學教育。始建于1912年朝陽大學與1915年的東吳大學法學院在大學法學教育方面非常著名。在始建的初期,我們已經初步認識到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要性,當時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資深教授孫曉樓、燕樹棠等等相關的法學學者已經在該方面進行了一些有價值的論述。孫曉樓先生在20世紀30年代被譽為中國“研究法律教育的開路先鋒”的專著《法律教育》中就明確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律學問,這樣才可以認識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一定的社會常識,才可以合時宜的運用法律;一定要具有法律道德,才可以有資格來執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識,斷不能成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學問之外,再具備高尚的法律道德”,“因為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的人,那么該人的學問或技術愈高,就愈會危害社會。學法律的人沒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學愈精,愈會玩弄法律,從而作奸犯科。”但是長期以來,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一直與法律職業脫離,走著以理論知識傳授為主的學科化、學院化的自我發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識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導致法學教育的功利化,忽視了法律人的法律職業道德的養成,造成當前的法學教育嚴重與社會需求脫節。2.課程設置方面。近十幾年,雖說法學教育發展迅速,在我國設有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大概600多所,有30多萬人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但是我們研究發現大學的法學課程設置情況來看,在我國統一的法學本科必修課程中沒有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這門課程。近幾年,有一些高校的法學院逐步開設了關于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本科設立了2個學分的“法律職業行為規則”課程,課程的主要內容包括“通過對單方交流、利益沖突、廣告與勸誘、回避、保密、訴訟宣傳等法律行為進行教學,幫助本科學生重點掌握正確的職業活動,有效認識法律職業行為的重要性,提高法律學生公正意識,為培養合格的律師、檢察官、法官等法律從業人員服務,保證司法和執法的公正嚴明。”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本科專業開設了“法律倫理”這門選修課,共36個課時,2個學分。法律職業道德的養成是一個長期以往的道德沉淀問題,而不是課堂講授職業道德知識的問題。通過如此單薄的課程講授,根本就是杯水車薪,并非能取得實際效能。3.教材編寫方面。人們一直非常關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這個話題,也有很多學著發表了很多這方面的研究成果。如李建華、曹剛等主編,《法律倫理學》,中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王進喜等主編《律師職業行為規則概論》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2年版;李本森主編《法律職業道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和《法律職業倫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諸多教材。這些教材都主要闡述法律職業道德的一般理論和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的法律職業道德的主要基本內容,主要涵蓋了法律職業道德學科基本范疇、基本規則、基本原則、學科體系、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法律職業責任等,對法律職業道德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闡述。但是,僅僅通過教材內容的講授,想要實現和提高法律專業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素質,使他們樹立崇高的法治理想,具備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追求似乎還不太現實,也不太奏效。4.法律規范方面。我國這些年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課程建設方面制定了很多相應的規范。除《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之外,還有一些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0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共計50條,準則里面的這句要內容包含如何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性、保持法律從業人員清正廉潔、加強法律從業人員自身道德修養、法律從業人員要遵守司法禮儀、約束業外活動等;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2年3月頒布了《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規范里面主要要求作為檢察官必須做到公正、嚴明、廉潔、忠誠、守信;第五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九次常務理事會在2004年3月通過《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在第二章特別規定律師的職業道德等等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規范對于接受法學教育的大學生來講更多的只是一種規范本身的了解和掌握,并不能有效的內化為自身的修養。我們必須通過實踐性教學幫助學生了解文明禮儀的基本要求、職業道德的基本規范,增強職業道德意識,養成職業道德行為習慣。

(二)國外法學教育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現狀國外法學教育最顯著的目標就是,在校期間學校要時刻對學生的法律職業修養進行培養,教會學生如何擁有一個法律職業人應該有的思維方式,強化學生法律至上思想。相比較而言,美、英、德等國家非常看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培養。英國法律職業在各國中形成最早,它具有成熟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并具有一定特色。愛德華一世在1275年頒布了《威斯敏斯特一號法規》,首次提出了對職業律師的行為規范進行了明確要求。在規定中指出,“執業于國王法庭的辯護律師若犯欺詐或共謀罪,將受到監禁1年零1天、永久剝奪從業資格的懲罰”。這項規定算是全世界最早的法律倫理規范。英國律師會館是培養法律人的搖籃,律師會館推行學徒制與導師制相結合,這種法律教育培養模式主要是通過“言傳身教”的教育方式對法律人職業倫理進行教育培養,學徒們可以與作為資深律師的導師在這里共同學習和生活。通過導師與學生之間的直接教育,學生可以在知識上受到導師的啟發,學生不斷完善自己的人格。英國這樣形式的教育培養方式在世界是具有一定的影響性,如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等地現在仍然存在這種傳統培養方式。美國屬于世界上法律職業非常發達和具有影響了的國家,在美國關于法律教育主要是通過他們大學的法學院進行的,他們的法學院被當地人認為是塑造整個國家、社會的重要力量之一。美國法學院早在19世紀90年代就已經開設了關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課程,這些課程主要有著名的法官或律師擔任主講。在1974年美國律師協會強制性要求所有的法學院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律職責和責任的模擬形式教育,各州在律師協會的準入考試中也增加了關于道德考試的這項科目,使沒過各法學院設立職業道德教育課程為必修的主要課程之一。美國還有專門設立了律師職業道德考試科目,美國大部分州在法學院畢業后獲得律師資格之前,需要通過律師職業道德專業考試才允許其從事法律工作。

二、法律職業道德品格養成在法學教育中的主要途徑

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屬于態度方面或情感方面的教育模式。傳統的教育授課方法主要是對知識方面進行教學,而在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課程之中,由于道德教育偏于倫理方面的教學如果采用傳統的教學方式很難進行道德方面傳授,情感教學現在很難為學生提供“情感體驗場”,因此職業道德教育運用傳統的教學方式達不到預想的效果。然而,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不是死記硬背就能記住的,這些內容需要學生認真深刻的進行理解,從而了解法律職業的真正精神和理念,這樣對于培養法律從業人員的道德素養提供幫助。學生可以在今后工作實踐中不斷充實自己,在工作中出現情況的時候做到以善意理解、準確判斷、理性處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本身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教師需要在教學中尋求不同角色讓學生扮演的實踐教學方法來對學生進行嚴格的考核,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將道德認知內化成為道德判斷和處事能力,并養成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品格。

(一)建立法科學生品德不良行為記錄淘汰制法律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有:忠誠、公正、廉潔、保守秘密、遵守司法禮儀等。司法活動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充分反應出一個恪守法律職業道德的人必然要求是一個品行良好的人。一個人的品德是在學習生活中逐漸形成的,且具有固態化。我們對在校學習的法科學生實行品德不良行為記錄淘汰制,有利于對存在不良法律職業道德傾向的人進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進入法律職業隊伍。品德不良行為記錄可以采用雙模塊制,即專業學習記錄模塊和生活紀律記錄模塊。專業學習記錄模塊指在專業課的學習過程中,通過任課教師考核學生的品德行為,并對不良行為做出的記錄。如:撒謊,欺瞞老師、長期曠課、對錯誤行為不思悔改,對學習弄虛作假等等不良行為。生活紀律記錄模塊指由校方記錄的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過程中對校紀校規的違反記錄。如:打架、考試作弊、小偷小摸、生活作風不良等。品德表現可以分為A、B、C、D四個等級,A是優秀,B是良好,C是合格,D是不合格。學生的最終綜合評價成績由品德表現分和學習成績兩部分構成,并且品德不良行為記錄達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將其從法學專業中淘汰,不讓其進入法律職業系統。正如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哈羅德•H•柯在一次開學典禮上送給法學院新生的那句諺語——“永遠別讓你的技巧勝過你的品德”。因此,我們的法學教育不但要培養法律精英,而且要淘汰品德狂徒,為法律職業隊伍的建設培養德、智雙優的法律人才。

(二)設立大學生法庭大學生法庭是大學生自治組織,其職能定位只限于調節學生之間的人際沖突及糾紛,輔助學校處理學生違紀違規問題。通過這種方式提倡學生自治、理解和應用法律知識,培養和踐行法律職業道德素養,并可輔助學校規章制度的貫徹與執行。至于糾紛的解決途徑,充分尊重學生的自主選擇權,即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選擇在大學生法庭處理相關糾紛。首先,大學生法庭能夠給法律專業的學生們提供鍛煉的舞臺,教師通過模擬法庭培養“法庭組成人員”的分析與判斷能力、協調與溝通能力,幫助學生在課程中提高綜合素質和法律職業道德的養成。其次,在校園中的大學生法庭相當于一個普法陣地,我們可以通過學生違紀違規的一些事件進行審理、判決,在學生中進行法制宣傳活動,為學生提供法律咨詢,向每一位學生宣傳法治精神,增強學生在校期間對于法律的忠誠、以及無私奉獻精神的傳遞。再次,大學生法庭有利于把紙面上的法律職業道德規范轉化為實踐中的外化行為,把對法律的信仰與遵從,時時刻刻體現在學生的一言一行,體現在學生從事法庭相關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后,大學生法庭的“準法律人”在校園的“小社會”中體會了立場的中立性、調解或“裁決”的公平性對糾紛或事件解決的重大影響,從而加強對法律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化性理解與認同。

(三)改革現有的法律實踐教學當前法學教育的實踐教學主要模擬審判、案例討論及法律診所和實習等。模擬審判很容易因缺乏具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的法律職業者的指導而走向形式,完全成為學生之間的虛擬練習而沒有多大實際意義。“診所式法律教育其實只是一門將傳統的課堂教學與真實案件進行科學合理的結合,在教師的指導與監督之下,學生能夠親自參加案件處理的教學課程。”實習幾乎是各高校法學本科都會采取的實踐教學,但其實際效果也不理想,基本是流于形式。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是為學生提供真正的實踐場所,加強與法律職業機構的聯系與合作,讓優秀的法律職業者參與到法學實踐教育中來。如模擬審判可以聘請具有豐富審判實務經驗和良好職業道德素養的法官來做指導,通過自身的素養來影響學生,將法律職業道德教育貫穿在模擬審判中,會對模擬審判的教學質量帶來一定的保障和提高。診所式課程不同于以往的一般性實習課,他主要采用的是全新的教學觀念開展教育的方式:該方式主要以學生為主,教師在課程中為學生提供綜合性實戰環境,有效培養學生實際操作能力,教師在課程中引導學生認真思考社會、法律、事實、職業道德等問題。通過它以教育學生在課程中如何以實踐中學習來豐富自己的知識和如何像一名律師那樣思維來思考問題。在實習教學方面,法學類院校應當做好與教學實踐基地的簽約掛牌等協議,安排實習指導教師,使實習生能在實習過程中真正學到實務經驗和提升職業道德素養,而不是流于形式。

第6篇

從2010年起,我校進行了教學方法的全面改革,在教學過程中推行“行動導向法”,實施“項目教學”。在這樣的大背景下,課程《職業道德與法律》也進行了項目教學的系統化改革。實施的過程中,我們發現由于學生存在智力、興趣愛好、前期知識儲備等方面的個體化差異,以統一的教學項目和評價標準去應對所有的學生,勢必會造成部分學生學有余力而部分學生達不到教學目標的情況。根據馬斯洛的人本主義心理學:人在滿足吃飽穿暖等低層次的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和安全需要(Safetyneed)之后,就會產生被尊重的需要(Esteemneed)和自我實現的需要(Self-actualizationneed)等方面的高層次需要。如果學生能順利地完成課程所要求的教學項目,就會獲得“高峰體驗”而帶來的心理滿足感,追求這種體驗的行為動機,可以推動課程的學習。相反如果不能完成課程的項目任務,會使學生產生挫敗感,導致對課程的厭煩感,教學效果不能保證。為實現良好的教學效果,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的學習潛能,有必要根據不同層次的學生,設計與其能力相匹配的項目任務,使得所有的學生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滿足自己的心理需求,產生主動學習的心理動力。

二、《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分層教學的實施

(一)分層的方式課程開始的時候,我們對所有的學生一視同仁,采取無差別的方式,教學項目任務。根據學生完成任務的情況,把學生按甲、乙、丙、丁四個層次分組。在這個基礎上,對于不同層次的學生不同的項目任務,確保學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完成相應的教學任務。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教師根據學生的發展情況動態地調整教學項目的難度,乙組的學生經過努力可以升到甲組。甲組的學生不能勝任該組的項目任務,也可以調入乙組。

(二)統一授課和分層輔導相結合在現有的教學條件下,為了保證授課的效率,課程《職業道德與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級授課模式開展。面對不同層次的學生,教師講授的內容和授課的方式是一致的。為了兼顧不同層次學生的接受程度,我們采取“統一授課,分層輔導”的方式。對于接受程度比較好的甲組和乙組的學生,強調“以學生自主學習為中心,教師幫助點撥為輔”的原則,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丙組和丁組的學生則以“幫助”為主,重在帶領學生學習。目的在于引領學生在各自的“最近發展區”發展,滿足不同層次學生的心理需求,調動學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積極作用。

(三)關注學生的自尊,避免分層教學的負面效應分層教學的目的在于激發不同層次學生的習潛能,使不同層次的學生獲得適合自身的發展。然而,給學生進行分層,難免會給學生貼上“三六九”等的標簽。尺度把握得不好,會給處于低層次的學生帶來心理陰影,對學習產生負面的影響。這就要求授課教師對“分層”的操作進行藝術化的處理,在分層的過程中,弱化“層”的概念,強調“分”的原則。

(四)課程《職業道德與法律》的評價方式為了配合“項目教學”的實施,課程《職業道德與法律》采用了過程性考核和終結性考核相結合的評價方式。1967年美國哲學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過程性評價(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隨后,過程性評價被美國教育家盧姆(B.S.Bloom)應用于教育實踐中。過程性評價將評價對象過去的表現跟現在相比較,或者把被評價的個體的有關側面進行相互的比較,從而得到評價的結論。這種評價方式的主要特點在于能及時、客觀地反映學生學習中的情況,評價更為真實、客觀。另外,在教學過程中,及時地將評價的結果反饋給學生,可以使學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階段性的學習效果,促使學生積極地進行反思和總結,端正學習的態度,調整學習的方法和心態,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雖然過程性評價有著終結性評價無法比擬的優點,但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師工作量大,不同教師對評價標準的把握主觀性大等缺點。相比之下,終結性評價具有評價效率高,客觀性強等方面的優點。在教學課時有限的情況下,可以作為過程性評價的補充評價方式。

三、分層教學的實施效果和存在的問題

第7篇

高校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是幫助大學生樹立人生觀和價值的觀的教學。但是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都只是理論教學為主,沒有進行深入的實踐教育環節,填鴨式的教育使學生在課堂當中產生比較嚴重的煩躁情緒。

(一)教學內容的單一性。高校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是作為理論研究的重點教材,是在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上的一門重點難點課程。以往的思想道德教育在教學內容上都是局限于道德領域上的灌輸,課程的教學模式也是采取填鴨式的教育方式,使得思想道德教育課程脫離了實際,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中沒有沒有顯示的依托是脫離實踐的教育,使得學生們在實踐中遇到問題不懂得學與致用,造成學生道德觀念的模糊性,不能及時對道德現象進行及時的判斷,從而到學生們會表現出一系列的道德問題。因此在以往教學內容上更加需要進一步的改進,建立、健全與當代大學生實際身心相結合的教學內容,提高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成果性。

(二)專題教學不突出。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課是圍繞大學生的價值觀、人生觀、進行的教學活動,對大學生人生觀的培養起著關鍵的作用,但是目前許多高校的思想道德以法律修養這門課程專題教育不突出,學生學習目標不明確,教學理念模糊,對培養大學生的正確的人生觀存在一定的難點。

二、完善高校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的途徑

(一)教學內容因與時俱進。高校思想政治與法律基礎的教學內容應該根據時代的發展不斷更新教學內容,達到教學內容與時代進步相統一,現有的的教學內容大多是理論教學的知識,實踐教學環節的課程比較缺乏,學生的積極性比較散漫,課堂上學習的效果到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高校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教學中,要把社會的熱點問題融入到課程中,針對社會的的熱點難點進行詳細的討論和分析,引導大學生學會分析社會存在的問題。教學內容可以將中國優秀的傳統文化加入其中,讓大學生更好的了解中國傳統的文化。同時也要關注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大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在高校一直是熱門的課題,隨著社會經濟的速發展,大學生的心理健康問題也逐步的凸顯,在高校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過程

(二)優化教學手段。在科技快速的發展過程中高校的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應該運用高科技手段,互聯網技術結合課本的相關知識收集相關的視頻、圖片等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形成一定的政治觀,建立起鮮明的政治觀念和政治情感,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學會、掌握基本知識,讓學生學活,用活的理論知識應用大眾媒體中,提高學生的內容學習的信息量,促進學生的思想健康教育。傳統的教學手段,課堂上單向給學生灌輸知識,學生被動的接受,這種教學方式學生沒能形成很好教學實踐效果。改變教學手段,使學生達成相應的教學目標,要讓學生在思想上和行為上都能完成一定的教學目標。

(三)提高教師技能。大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是人與人的交流的工作,而不是機械交流,沒有感情的教育是無法讓人信服的。針對學生存在的實際問題要進行解釋根據學生的特點去解決學生實際存在的問題。高校的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的課程,對教師的教學技能要求很高,提高教師的教學技能就是提高教師在授課過程中的方式方法。教師要借鑒國外高校“思想政治”教學的成果的經驗,根據學生的實踐情況,確定教學目標,積極的引導學生投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的課程教學。

三、結束語

第8篇

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是一門集思想性、理論性、知識性、實踐性于一體的課程,發揮教師和學生兩方面的積極性,促進教學相長至關重要。一方面作為教學過程主體的教師應加強課程教學改革,提高教學水平、教學質量,增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說服力、感染力,提高育人實效;另一方面,作為學習主體的學生,又必須注意把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學習特點,掌握正確的修養方法,在道德實踐活動中培養良好的道德意志和行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的教學方法具有綜合性。應堅持課內教學和課外教育相結合,采取多種形式的教育途徑和教育方法進行學習,寓教于課堂講授和學生第二課堂活動之中,充分體現教育方法、途徑的綜合性特點。尤其要重視社會參與性,要開辟多種渠道鼓勵大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通過參加社會調查、服務等活動,向人民群眾學習,學習先進人物的優良品質,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以及增強自我教育和自我修養的能力。在教學中還要充分利用影視資料、多媒體等教學手段,豐富教學形式,使用圖、文、聲三維傳遞信息,使教學更加快捷方便,直觀真切,生動活潑,富有吸引力。在過去長期的教學實踐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在重視課堂講授的藝術性和現代化教學手段的運用等方面達成了共識,取得了許多成績。但是,在堅持課內教學與課外教育結合、課堂講授與第二課堂結合,落實教學的實踐環節等方面卻顯薄弱。因此,加強教學的實踐環節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改革的重要課題。

二、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的含義

從詞源看,“方法”的英文是“method”,德文是“methode”,該詞源于希臘文“methodos”,其意為“某種事物的‘引申’”,“某種事物的內在邏輯與結構的‘追蹤’”。什么是方法?概括地說,方法是指向特定目標、受特定內容制約的有結構的規則體系。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為了完成一定的教學任務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和學習方法稱之為教學方法。教學方法包括教師教的方法和學生學的方法,是教的方法和學的方法的總稱。具體講,教學方法是指向特定課程與教學目標、受特定課程內容制約、為師生所共同遵循的教與學的操作規范和步驟,它是引導、調節教學過程的規范體系。教學方法在完成教學內容,達到教學目標之間起著中介橋梁作用。教學內容能否完成,教學目標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學方法的設計與選擇。教學方法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教學活動的發展而發展,特別是在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知識增長和更新越來越快的今天,為了把越來越多的知識傳授給下一代,就需要有現代化的、好的教學方法。教學方法是一個體系,具有層次性。首先是一般方法,即哲學方法;其二是普通教學法,適用于各科教學的通用方法;其三是各種分科教學法,“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法就屬于分科教學法。“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是指教師有目的有計劃地組織引導學生參與各種形式的教學實踐活動,調動學生對社會道德現象和自己與他人的道德行為進行分析、判斷、體驗、評價、對照、內省,幫助學生形成道德動機,促使學生的道德認識向道德行為轉化,進而形成良好品德的教學方法。實踐教學法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方法的一個大類,既是輔助課堂講授的重要方法,又是延伸課堂教學、引導大學生加強自我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素質修養的重要方法。

三、高校“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的教育學依據

教學方法受特定的課程內容的制約,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中實施實踐教學法是由該課的課程特點、教學內容與目的決定的。美國著名教育家杜威早在1916年出版的《民主主義與教育》中就深刻地指出:方法與教材是統一的——方法總是特定教材的方法,教材總是方法化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體現教學的啟發性原則。啟發性教學原則是任何教學方法都必須遵守的根本原則,它應該貫穿于各種具體的教學方法和整個教學過程中。在思想道德修養課教學中運用實踐教學法,要求教師超越傳統注入式教學的“主—客體”對立的狹義認識論框架,克服單一的教師主體觀的缺陷,樹立“教師是教的主體,學生是學的主體”的主體互動觀念,將教師和學生置于教學活動中平等的主體交往的地位,注重學生主體的主動性發揮,建立相互尊重、理解的新型師生關系和融洽的教學心理環境等等都體現了教學的啟發性這一原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體現“以學生為本”的現代教學理念。20世紀90年代末,隨著我國素質教育的全面開展,引發了一場教育教學思想的革命,推崇在“以人為本”的理念下確立的“以學生為本”的教育教學理念,即教育教學應培養全體學生成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四有”新人,同時充分滿足學生自身發展需要,同時實現教育的兩種功能——滿足社會發展和個人發展。實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時,“以學生為本”的教學理念表現為教師創設的道德實踐情景必須針對學生實際,要不斷調查研究學生的思想狀況,找準學生關注的熱點,存在的疑點、難點,把教學要求與學生需要結合起來,為學生發展服務。在實踐教學中,教師要把自還給學生,引導學生將理論用于實踐。使學生由“知識容器”變成追求真知、道德和情操的能動主體,學生不只是做筆記、死記硬背,而必須針對實際問題進行獨立思考,認真鉆研,作出判斷,形成觀點,在這一系列主動行為中,學生逐步從被動接受知識轉向主動尋求知識。實施“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時,“以學生為本”的教學理念還體現在對學生主觀能動性的高度評價,對學生獨立思考與自我教育能力的根本信任。結構主義教育哲學的代表人物杰羅姆•S•布魯納(JeromeSeymourBruner)反復強調,學生不僅是教學的客體,而且是認識的主體,因而教育者最好不要把學生當成知識的被動接受者,因為任何人不論是認識一個圖式還是掌握一個概念,不論是解決一個疑難問題或是發明創造一個東西,都是一個主動的過程。在他看來,人的認識過程正是通過主動地把進入感官的事物進行選擇、轉換、儲存和應用,才得以向環境學習、適應及至改造環境的,因此他強調教師在教學中應引導學生主動地探究學習。“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法還體現“貼近生活、回歸生活”的現代德育走向。當前各國思想道德教育發展的共同走向是貼近生活,回歸生活,通過思想道德教育將學生帶進現實世界,激勵學生努力去交往、創造、勞動;激勵學生去生活、體驗、經歷,敢于開拓生活視野和生活內涵,在追求美好生活中提升自己的生活境界,獲得個人德行的完美。學生的生活領域很廣泛,面臨的生活問題很豐富,也很具體。學習是在校大學生的社會義務,但學生中普遍存在學習目標模糊、學習動力不足、學習堅持性不夠等問題。對這些問題,“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運用實踐教學法可以幫助、引導學生明確學習目標并將之具體化、層次化。學生在學習生活中的一系列現實問題也需要“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師有針對性的指導和引導。

第9篇

作者:柴繼紅

教師通過自身的興趣表現影響學生(1)投入情感,投入情感的溝通,是教學過程中的一大法寶,若適用得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適當的鼓勵和寬松的氛圍,能夠使學生在松弛的狀態下發揮自己應有的水平,使學生從內心中盡快容納相關課程,而不是排斥。教師與學生的情感性溝通還出現在對某件事物的判斷上。比如,一個富于情感性的事例,會誘發、引導學生去思考,與文本進行對話,在不確定性中使學生參與到對話中來。情感是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橋梁,富于情感性的教學過程也就是與現實溝通的過程。(2)巧設情境。開放式的課堂交流使師生共同關注法律課的內容,避免造成教師興趣與學生的情境興趣毫不相干的情況。這樣的交流需要教師關注學生的動態,師生共同創設情境。比如,在經濟法的課堂教學中,主講教師在介紹商標法時,現場展示幾種商標的設計圖樣,請學生根據現行商標法之規定,判斷上述商標圖樣哪些能被授予商標專用權,哪些不能被授予,并進行修改使之能被授予商標專用權。該情境設計得到學生積極響應,那些不能被授予商標權的圖樣,經學生修改后卻更加新穎獨特、易識易記。這樣的情境設計巧妙地結合了該門學科的理論特點和學生的興趣,并通過其完成的成果準確地驗證了理論,又使教學成果更具有開放性和豐富性。學生的觀點往往比較片面,但其中不乏新意。教師不要對其觀點全盤否定或全盤肯定,而需要通過相關事例的分析比較,引導其作出科學的判斷。現代課程需要達成一種促進探索的課堂氣氛,當然需要建立在課程的學習者對所研究的材料有足夠的理解,并有足夠的能力解釋、分析和表達相應的材料的基礎上。教師的理論與實踐經驗與學生的思想相契合,形成了課程的多重觀點,使課程具有足夠的多元性和開放性。

如何妥善解決這一矛盾,是擺在法律課教師面前需要解決的問題。每位教師都有自己的興趣與所長,學校應該尊重教師個體的創造精神,教師個人也應盡力挖掘自身的潛能,運用多種教學藝術形式,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例如,某位教師的口才極佳,幽默風趣,他講的法律課幾乎可用說相聲的藝術方式來表達,生動活潑又有趣,學生在輕松幽默的氛圍中領悟了法律的真諦。又如,某位教師的音樂舞蹈修養較好,她在課堂上常常選擇經典作品評析講解,在藝術的熏陶中釋放學生的思維和感情,有力地增強學生自我表達的內涵,寓教于樂,擺脫法律學科本身枯燥而帶來的緊張感和壓力感。

法律課教師通過教學內容的處理影響學生的學習興趣法律課的內容是理性的,而興趣往往是由感性生發的。通常的情況下,興趣越高,人們的思維越活躍,行為也越有成效。師生必須通俗、新穎地創設情境,這樣的情境才是興趣的使然和理性的回歸。法律課教師通過教學內容的處理影響學生學習興趣的方法,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1)營造良好的課堂教學心理氛圍。現代心理學研究告訴我們,學生學習的認識活動并非是孤立的智力活動,它總是伴隨著學生的動機、興趣、情感、意志等非智力活動同步進行的。教師在營造任務教學心理氛圍時,應適當調動學生的上述非智力因素,鼓勵其積極參與教學活動,發揮學習主體作用。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改變以教師為主體,學生為被動的知識接受者的心理誤區,探索一種師生共同討論、研究的綜合交流方式。教師能否發揚教學民主,尊重信任學生,給學生創設寬松和諧、輕松愉快的課堂氣氛是營造良好的課堂教學心理氛圍的關鍵。(2)制定有效的教學方案。這是對教師教學能力的考驗,因為教師不僅應具備正確處理教材,抓住重點和難點,精心設計學習目標的能力,還應具備發現知識規律形成過程并指導學生應用知識,設計具有典型性的教學方案的能力。比如,某教師在設計合同法教學方案時,要求學生以小品表演的形式模擬合同的訂立過程。在具體實施該方案后,指出學生模擬的勞動合同、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借貸合同的條款中的矛盾之處和不足,以此激發學生進一步思考,并對其模擬的小品不斷精練和完善。教師在設計教學方案時,盡可能研究學生的思維方式,增強教學的可預測性。(3)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要培養學生的創造能力,必須重視對學生獨立思考能力的培養。學生具有好奇心、求知欲、獨立性等創造個性心理品質,但也存在某種思維的定式和從眾心理。教師在課堂教學中,盡可能創造寬松、安全的課堂教學心理氛圍,多鼓勵、少批評,啟發學生獨立思考,克服思維定式和盲目從眾的心理狀態。創造性思維的培養使課堂教學更具吸引力。在課堂教學中,不設定標準答案式的結論,而是引導學生多角度、多方面思考問題,突破習慣思維的條條框框,敢于提出新觀點,形成超常的構思。教師不僅對創新思維給予鼓勵,對于盲目從眾和思維惰性更應予以批評,更加激勵學生自主創新,獨立思考。在法律課教學中擺脫枯燥、難懂的局面,引入興趣激勵機制,讓法律課回歸理性的本質,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思考。法律課教師更應自覺地成為具有行動力和創造力的教育實踐者,使法律課成為學生真心喜歡、終身受益、畢生難忘的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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