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10 09: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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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叮當快藥、美團、京東大藥房、阿里健康大藥房等藥品銷售第三方平臺的發展壯大,網絡售藥的新模式也逐漸被消費者所接受,但網絡售藥模式在發展壯大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文就藥品網絡銷售發展意義、存在問題進行探析,進而提出完善藥品網絡銷售的法律對策。
一、藥品網絡銷售發展意義
(一)順應網絡時代發展所趨,有力推進國家醫藥政策改革
據權威數據分析,2020年藥品的線上銷售將達到1 593億元,增長59%,占整個藥品零售終端的27%。2021年藥品銷售線上終端的增長有望保持在40%以上[1]。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醫藥行業與互聯網行業進行了深度融合,醫藥電商行業在藥品銷售中開始顯現優勢,比如網絡銷售藥品價格實惠,方便快捷,并有利于保護患者隱私。2018年4月政府提出要建立全面的“互聯網+醫療健康”醫療體系,完整的醫療體系意味著要打通“互聯網+醫-藥-支付”全環節,即包括網上問診、取藥和支付一次性完成,這項舉措將有利于居民的健康管理、診療用藥以及分級診療目標的實現。而完善的網絡售藥模式將有利于推動“互聯網+醫療健康”體系的完成,尤其構建良好的處方藥網絡銷售渠道,可以讓患者在網絡平臺上享受便捷的“一站式醫藥服務”。網絡售藥同時有利于推動醫藥分離的改革,政府從各個角度破除“以藥養醫”的不良現象,醫藥分離并不是簡單的醫藥分開,而是要禁止醫生濫用醫患之間的委托關系謀取與藥商之間的不正當利益,網絡售藥新模式將賦予患者在藥品購買上有更多的自主選擇權,打破了傳統醫療機構的壟斷,構建安全、有效、專業、完整的線上醫療診斷、藥學服務與藥品銷售網絡系統能更好地促進“醫藥分離”政策的實施。
(二)創新藥品行業服務模式,助推藥品經營企業轉型發展
互聯網藥品銷售模式短期會對實體藥店造成沖擊,但客觀上將推動藥品零售業態轉型升級,零售藥品企業將加快推進與互聯網平臺的深度融合,促進線上線下一體化發展,優化資源配置,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服務成本,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健康需求[2]。比如實體藥店通過網絡售藥平臺可以向消費者提供網上用藥服務和健康服務,形成數據庫并進行管理,為政府有關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經營規模較大的連鎖藥店,經當地衛健部門許可,利用社區門店與網絡售藥優勢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有效合作,推動家庭醫生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實施,增強藥店的社會信譽度。藥品批發企業受到國家兩票制、集中帶量采購政策的影響,國家對藥品批發企業的要求更加嚴格,倒逼藥品批發企業的改革轉型,藥品批發企業可以向批零一體化方向發展,還可以成為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利用自己熟悉的行業信息、人脈關系、營銷渠道等優勢,在自己的服務平臺上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發布信息、撮合藥品交易,重新構建自己的信息流、資金流、物流與商流,完成轉型發展。
(三)有效降低藥品交易成本,滿足消費者需求
隨著我國藥品網絡銷售的硬件和軟件技術的成熟,“互聯網+藥品流通”在藥品信息公開、打破壟斷等方面發揮作用,同時能更好地滿足患者用藥的可及性與可承受性。與實體店相比,互聯網銷售的藥品品種更多,覆蓋面更廣,藥價更公開、透明,尤其對于慢性病患者,可以降低長期服用藥品的成本,消費者選擇藥品可以不受時間、空間及政策因素的限制,更容易檢索、比較和購買藥品,同時網售處方藥既保障了患者的健康權益,也最大程度地保護患者的隱私。
二、藥品網絡銷售存在的問題
(一)藥品網絡銷售審查準入制度不完善
我國藥品網絡銷售的歷程曲折,經歷了許多階段。從1999年至2021年網售藥品的相關政策法規文件中,可以看到網售藥品的準入審查制度處于模糊狀態,從明令禁止到有限放開,再到鼓勵發展,始終對網售藥品的范圍和網售藥品企業的資質與要求缺乏具體的標準和規定。在2019年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中只列舉了禁止網售藥品的范圍,即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目前國家藥監局綜合司公開征求《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中提出可以銷售中藥飲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尤其處方藥銷售的準入條件不是很明確,只是規定應當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但對處方藥的有效監管缺乏明確的規定[3]。2019年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可以成為藥品網絡銷售的主體,從事藥品網絡銷售的主體具備怎樣的資質才能進行網絡銷售,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合格正規的網絡藥品經營企業是藥品網絡銷售的重要保障,同時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需要具備的硬件設施標準、軟件技術要求和人員資格、監管與報告的標準與內容要求,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
(二)藥品網絡銷售經營質量管理監管不全面
2019年《藥品管理法》要求網絡銷售藥品要遵守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堅持線上線下相同標準,一體監管的原則;但網絡銷售藥品的質量監管有其特殊性,《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網絡銷售藥品質量管理僅有一些粗略的法律規定,比如有資質信息展示的要求、藥品信息展示的要求、配送質量管理、記錄保存要求、風險控制、配合檢查等事項做了一些規定,但對網絡銷售藥品缺乏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借助網購平臺進行不合規操作的行為較多,由于平臺天然具有的隱蔽性以及平臺提供商責任的不明確導致了網絡購物平臺成為銷售假劣藥的高發地區。全國很多省市發現了通過淘寶網、醫藥網進行假劣藥銷售情況。讓人驚詫的是處方藥廣告泛濫,有一些微信社交平臺上或自建網站銷售的網上藥店上公開發布處方藥廣告;存在的其他問題還有大部分互聯網藥品經營企業執業藥師配備不足,經營人員學歷水平參差不齊,不能很好的指導合理用藥,在藥品宣傳、藥品配送、退貨藥品質量風險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通過網絡銷售假藥、劣藥;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資質從事藥品網絡銷售;通過網絡銷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通過網絡銷售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通過網絡違規銷售醫療機構制劑;未按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而銷售處方藥;第三方平臺未嚴格履行資質審核義務,對發生在平臺的藥品經營行為管理不到位;不具備《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而提供藥品網絡信息服務。雖然2019年《藥品管理法》規定第三方平臺負有監督報告的義務,但第三方平臺技術支撐不足,技術服務不完善,第三方平臺流量大,在面向消費者的網絡藥品交易中,第三方平臺的風險把控難度加大,尤其網絡銷售處方藥的亂象重生,嚴重威脅著人民的生命健康。
(三)網絡銷售藥品售后責任承擔不明確
當藥品售出后發現問題或被消費者退貨后,售后責任主體的確定和售后責任的分擔成為醫藥電商發展的一個問題。當發生藥品網絡銷售糾紛時,藥品經營企業、第三方平臺、醫藥配送企業、消費者共同承擔法律責任,還是按比例承擔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網絡平臺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而藥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藥品在運輸配送過程中發生了毀損或變質,是由運輸配送企業承擔完全責任,還是由第三方平臺、藥品經營企業與運輸配送企業共同分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果藥品經營企業盡到了藥學服務、藥品儲存等質量管理義務,藥品經營企業的損失由誰來承擔?第三方平臺在信息的傳播過程中發生了錯誤,法律責任由誰來承擔?網絡售藥的售后責任直接影響患者的直接利益,理清藥品網絡售后責任主體及承擔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三、完善藥品網絡銷售的法律對策
(一)完善網絡銷售藥品監督管理法規
目前為止,2019年《藥品管理法》中僅有2條是針對網絡銷售藥品的規定,國務院頒布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還沒有正式實施,對于監管網絡售藥的法律規范比較零散,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網絡售藥監管法律體系。在《藥品管理法》的統領下,完善《藥品經營質量規范》和《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網絡銷售非處方藥的銷售規則、處方藥的銷售規則,明確處方藥銷售種類及處方流轉規則、執業藥師審核等要求,確保處方藥的銷售安全有效。網絡藥品銷售主體、第三方平臺的資質審查制度需要明確,不僅僅是藥品經營企業和藥品上市持有人,隨著“互聯網+醫療”的發展,更多的主體即將進入網絡銷售藥品行業,同時需要進一步完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對互聯網藥品運營質量管理規范,促使網上藥店提供專業服務,比如配備3名以上執業藥師,1名負責網上用藥咨詢,1名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要求第三方平臺具備審核藥品經營企業資質、在線登記與審查、消費者評價等功能[4]。藥品售后責任的承擔依據《藥品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制定完善的藥品售后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及賠償損失等管理辦法。第三方平臺承擔責任的界定標準是否有利于消費者和交易市場的順利進行度。這個標準可以用“可控性”要求來衡量,即如果信息的傳播和監控在交易平臺的控制范圍之內,但是交易平臺未盡到監管義務,則消費者則可基于此種損失要求交易平臺賠償。第三方平臺必須對藥品經營企業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相關的營業執照、銀行賬戶、個人信息、藥品質量管理體系等信息進行詳細認證,如果嚴格認證后,第三方平臺盡到了準入審查義務。一旦發現問題,第三方平臺履行及時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義務,便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藥品經營企業違法的經營行為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則由藥品經營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二)堅持統籌全局原則,運用新技術創新監管模式
“互聯網+藥品流通”是大勢所趨,國家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全面部署,積極推動一系列醫藥改革,讓藥品網絡銷售向健康方向發展,造福百姓。互聯網藥品銷售主體大多數是藥品實體企業的支持下發展起來的,一旦放開處方藥網絡銷售,監管部門需要嚴格規范處方藥的運營,并嚴格限制與監管處方藥的廣告與信息傳播。藥品監管部門需要站在整體全局的角度,建立完整的國家藥品網絡交易監測平臺,實時監管網絡銷售藥品的數據流、資金流及信息流,形成較完整的“醫藥數據云庫”[5],同時協同地方政府、行業協會以及衛生主管部門一同監管網絡藥品銷售,形成一套科學、準確、及時、全面的監管體系。對于藥品經營企業,應該建立網上藥店的藥品配送質量保證體系,實現藥品信息的電子化。針對藥品在配送途中可能被調換的問題,可要求網上藥店將所配送藥品的信息輸入到消費者的訂單中,以便消費者在收到藥品時進行核對。
(三)提升全民的藥品安全意識
藥監部門可以借助官方網站、小程序、微信等網絡平臺發布藥品安全典型案例,科普用藥安全知識,增強全民的用藥安全意識,網絡銷售藥品企業可以通過溫馨提示用語、藥品說明書等內容對消費者進行用藥安全提示,第三方平臺可以在交易平臺的顯著位置做一些用藥科普宣傳,引導消費者正確購藥、用藥。作為公民個人樹立安全用藥意識即:1.謹慎用藥:癥狀往往是疾病診斷的依據之一,隨便用藥會掩蓋癥狀,造成診斷困難,甚至誤診。所以在明確診斷之前,最好不要隨便用藥。2.了解藥物的相互作用:兩種以上藥物同時服用,彼此可產生相互作用,有時可使其中一種藥物降低藥效或引起不良反應。應經醫生或藥劑師指導,以免因藥物的相互作用而失效。3.服藥方法正確:服藥除了要注意時間、次數外,尚須注意方法。絕大多數藥物是采取吞服的,但有些藥物如酵母片則宜嚼碎后吞服。4.用藥劑量要適度:用藥一定要按劑量,超量服用可產生不良反應,甚至可引起死亡。如老年人和小孩不注意退燒藥物的劑量,可因出汗過多而使體溫驟降,引起虛脫。5.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使用。6.防止藥物過敏。凡是過敏體質者或過去曾有藥物過敏史者服用藥物都應格外小心尤其是磺胺類如復方新諾明、解熱鎮痛類去痛片等。同時還應該注意以往對某種藥有明確過敏史者應禁止再次使用。對藥物有不明白的地方應去請教醫生或藥師。不要亂服藥。要多了解醫藥方面的相關知識,避免盲目買藥用藥,樹立全民安全用藥,健康用藥的理念。
作者:王麗麗 單位:山西藥科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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