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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優點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16 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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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優點

第1篇

[關鍵詞] 資產全壽命周期;標準化管理;信息整合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33

[中圖分類號] F27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7)03- 0063- 03

1 引 言

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強調低成本及高效率的優化目標,通過資產各個環節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與優化,實現各個環節目標、流程、資源、制度、標準和方法的協同高效,控制運營風險。標準體系建設是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優化目標得以實現的重要內容與基礎。目前,國家電網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各環節的制度標準及標準評價體系已經建立并實施。但是,由于缺少一個高效率的集成各環節信息的整合平臺,使得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系統內各環節和各部門的信息溝通效率低,部門管理者更多關注階段目標以及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標準化口徑不一致。同時,由于不能正視和及時地分析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系統內標準的分布和適用性,不利于各環節和各部門標準的補充制訂和修改完善,影響資產管理的運營風險控制。因此,整合資產全壽命周期各環節信息以實現無縫銜接,提高標準化信息數據口徑一致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是電網資產全壽命周期標準化管理的必要工作。

2 電網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化體系與信息銜接

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體系涵蓋了企業標準體系中與資產設備管理相關的各類標準、規定和制度等規范性文件,從技術、管理和操作等各個層面,指導和規范資產設備從規劃設計至報廢處置整個壽命周期各階段的業務工作。

2.1 電網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化體系的兩大子系統

從區分管理主體和管理目標的角度,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體系分為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系統和財務資產管理系統兩大標準化子系統。

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標準化系統涉及到資產管理的每個環節,由相應責任部門負責,基于企業標準體系,設計與實施標準化管理,實現各管理部門的階段性目標。它的內容架構包括三個維度。一是要素維度,包括技術、管理和操作的管理標準;二是時間維度,按照從資產形成的時間順序劃分為規劃設計、采購建設、運行檢修、技改退役4個階段;三是對象維度,包括輸變電設備和二次設備[1]。

財務資產管理的標準化系統則以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門為主體,對資產各個環節的標準化管理工作進行統籌協調與優化,實現企業全局層面的經營目標和戰略目標。它的標準化系統主要指企業的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評價指標體系,對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標準體系中標準的適用性進行評價,以期為公司在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領域補充制訂和修改完善相關標準提供依據。

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系統是財務資產管理系統的基礎,其標準化管理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和各部門標準化管理信息數據的協同性決定著企業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最優化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時判斷信息數據的準確性,實時分析信息數據的協同性,動態地調整某些部門或環節中的標準設計,是保證企業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最優化目標實現的必要條件。

2.2 電網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化體系中的信息銜接

電網企業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工作是一項標準化的系統工程,其信息系統的建設與實施,已經在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中取得了突破[2],為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標準化系統和財務資產管理標準化系統之間的縱向信息鏈接,提供了科學的通道,使資產設備的實物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進行便捷性查詢和目的性查詢成為可能,提高了協同效率。但是,在實際運行中仍存在有礙于實現企業管理全局最優的管理目標的一些問題。

(1)部門間資產信息未實時共享,Y產數據聯動不及時,在系統中新增或凍結大量未與資產卡片聯動的設備卡片,給資產實時管控考核帶來了一定不利影響。

(2)不能實時發現資產報廢審批單信息與實際業務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報廢流程完成之后,部分報廢資產狀態與變動方式仍為報廢,需要手動恢復為在運,同時PMS系統中該設備卡片信息也需要返工進行再維護,導致開展資產報廢環節工作存在滯緩,存在一定流程監測風險。

(3)各系統數據具發散性,隨著資產全壽命周期體系建設的推廣,各系統因口徑不一導致數據無法順利建立對應關系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缺少能夠一體式集成反饋各系統數據的功能,對日后資產管理帶來不便。

上述問題的解決,迫切需要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化系統的數據信息能夠實時全面的展示。在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統的基礎上,建立標準口徑對接一致的信息整合平臺,從流程上將資產管理過程納入信息整合平臺統一管理,實時更新實物管理部門資產信息,才能真正實現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系統和財務資產管理系統的無縫聯動。

3 電網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標準化體系的信息整合

資產全壽命周期管理的信息整合通過賬卡物跨系統信息對接,統一口徑,整改關聯率,全方位實時展現資產狀態。整體設計思路是對企業套裝軟件(SAP/ERP)中現有資產設備的各個管理流程(從資產新增到資產退役)進行串聯,實現資產的閉環管理。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管理標準化系統的專業性、復雜性和動態性,導致在財務管理標準化系統的運行中經常出現標準化數據的銜接斷裂點,難以實現真正的串聯。只有不斷優化現有流程,才能實現資產全壽命周期標準化管理的信息整合。

第2篇

這種看法確有合理之處。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結論,認為金融落后反而是優點,那就錯得離譜了。任何時候,創新都是正確的,創新的成果本身并沒有對錯,猶如工具,關鍵在于人們能否正確運用它。金融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正是金融創新賦予了金融在經濟生活中巨大的推動力量。落后的金融形態無法適應經濟規模的快速增長和擴大,對于已經高速發展了30多年的中國來說,后續的動力越來越需要求之于金融創新對產業經濟的助力。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創新的一個重要方面,許多金融衍生產品都是基于此。引發美國次貸危機的也正是資產證券化產品,即“次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危機”。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在初始階段。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分別試水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這是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范例。2008年10月,招商銀行順利發行了40.92億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截至2008年底,有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發行的各類資產證券化產品51只,共計578億。此后,監管層在資產證券化方面表現得較為保守謹慎。有些銀行其實已經具有完備的產品設計方案,但之后卻無法出臺,而券商企業資產證券化也陷入了停滯狀態。

其實,次貸衍生品的設計具有根本缺陷,并通過多次證券化將風險反復放大,最后導致了嚴重的無法控制的損失。在次級住宅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基礎上,美國的投資銀行在金融創新中又以幾何級數的規模和速度推衍出了大量擔保債務憑證(CDO),CDO平方、CDO立方等產品,形成了一個數額巨大且錯綜復雜,難以評估風險的證券化產品交易網絡。

我國在嘗試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完全可以規避這些錯誤。比如嚴格限制資產池的風險,在資產證券化的初期,不允許證券化產品的再次證券化。這樣就可以完全控制好相關風險。其實,即便在美國金融危機后大部分金融創新產品受到重創之時,資產證券化的初級產品仍能保持穩步增長的勢頭。

資產的一次證券化產品風險是可控的,而且,我們還可以在這個層面上走得更遠一些,有所創新。比如,資產證券化主要是銀行在做,作為一種資產運營方式,資產證券化并非只有信貸資產可以這樣做,實體資產也可以證券化。在這個問題上,重慶曾提出了大膽的設想。重慶市提出其國有企業下一步改革的一大戰略方向就是綜合推進國有資產證券化改革。

第3篇

 

關鍵詞:資產證薺化;特別目的栽體;sp

 

資產證券化作為全球最具魅力的金融創新產品之一,越來越引起國內金融界的關注。隨著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即將實施,國內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也從最初的可行性分析論證階段迅速過渡到對具體操作模式的探討上。爭論最激烈的熱點問題之一是圍繞特別目的載體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設立展開的。本文將比較各種不同觀點的優劣,從不同模式人手進行探討。

一、spv的性質及其特點

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通常并不把擬證券化的貸款組合直接賣給投資人,而是把貸款組合首先賣給一家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設計和發行的中介公司,該中介公司即spv。spv是發行人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設的一個法律概念上的實體,是整個資產證券化中至關重要的環節,它對發起人提供的貸款組合進行評估,確定購買價格,完成購買交易,實現“破產隔離”。

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一般都規定spv必須是一個不能破產的實體,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spv本身不易破產;二是spv與發行人之間的證券化資產買賣行為必須是“真實銷售”。所謂真實銷售是指資產在出售以后即使原始受益人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財產的范圍。如果不能實現“真實銷售”,則這種證券化行為只能被認定為是一種擔保融資。事實上,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起人破產對證券化交易的不利影響并防止發行人自身的破產是spv的重要作用。

為了進一步獲得專業分工的效益,spv將對貸款進行包裝組合,完善證券化結構;通過優次分級、超額擔保、備付金帳戶、信用證等形式對基礎資產進行信用增級;聘請評級機構,如標準普爾、穆迪、惠譽等,對信用增級后的資產進行信用評級,力爭獲得較高評級;選擇服務商、委托人等為交易服務的中介機構;選擇承銷商,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委托服務商從原始債務人處收取借款人的償付金,委托受托銀行向證券持有人按約定方式進行本息償付。因此,spv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的中心,是資產證券化最具匠心之處。

spv發揮作用的大小及其效率高低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模和成功與否。spv據其設立主體的不同分為政府設立型和市場定位型兩類,設立主體不同會對spv產生不同影響。中小企業貸款證券化中的spv形態的選擇頗多,主要有三大類:一是直接利用國外的spv。其優點在于國外spv相對成熟規范并且能夠引入外資,缺點在于國外的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環境無法復制,容易使其運作變形走樣。二是政府設立spv,其中又可分為兩種,其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中小企業貸款spv,無論國有銀行還是中小企業銀行,其中小企業貸款的組合都應當統一報批并轉移。其二是利用國有性質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業務拓展創新,不僅吸納國有商業銀行的中小企業貸款,而且以同樣的條件與標準服務于中小銀行。但必須將這種業務獨立出來成立子公司或某種實體部門。三是商業銀行自行組建spv。國有商業銀行可以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外新設spv,而中小商業銀行則以公司信托等方式組建spv。

二.特殊目的載體spv的法律形式

spv是資產證券化流程中的中心環節,是一個極為關鍵的制度設計,必須要考慮其效率性、風險隔離性與法律可適性。spv一般是一個為資產證券化專門成立的實體,其章程往往會限制spv業務范圍,僅限于證券化,以使其避免額外負債。其效率性與風險隔離性是綜合在具備法律可適性的結構設計當中的。spv可以采用的形態有公司、信托、有限合伙等。spv采用公司形式,優點在于可以靈活地發行證券,吸引更多投資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易規范性。信托形式一般采用授予人信托或所有者信托:spv采用合伙形式的,合伙人電必須是公司等實體而不應是自然人。

合伙式。美國不動產證券化中,有有限合伙形式。美國稅法修正前,合伙無須就其盈余繳納所得稅,對合伙式有稅收的優惠。1986年美國稅法修正后,有限合伙形式的稅收優勢消失,合伙式的特殊目的載體的發展大不如以前。目前,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資產證券化中,很少采用這種形

式。

信托式。信托式在英美法國家資產證券化中較普遍,歷史上第一個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就是采用這種形式。除英美法國家外,大陸法國家在資產證券化中亦多有采用這種方式,如日本的《資產流動化法》和臺灣地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均規定了信托式。

公司式。在美國資產證券化中,公司是特殊目的載體常用的組織形態。從稅收的角度,美國公司可分普通公司即c公司、s公司。c公司是指必須按聯邦所得稅法c章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的公司。s公司是指可以根據聯邦所得稅法s章的規定納稅的公司,s公司可以避免雙重征稅。

在美國,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一般采用c公司形式,s公司雖有稅收的優惠,卻有若干條件的限制。如所有股東必須是個人。這限制了s公司成為spv。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國家和地區都有采用公司形式

三.設立spy的環境分析

如前所述,spv是發起人為了實現其特定的財務目標而設立的一個法律概念上的實體,它近乎是一個“空殼公司”,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和權益,實際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進行,自身并不擁有職員和場地設施,spv的資產通常委托給發起人進行管理,而spv的權益則全部移交給一家獨立的受托管理機構進行托管,然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受托管理機構作為投資者的代表持有證券的全部權益,收取證券本息,并分配給投資者。在spv違約時,受托管理機構將代表投資者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動。顯然,這種實質上的信托結構能有效地牽制各參與方的行為,起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

破產隔離是spv的本質要求,這必須在法律法規的保障下實現。在選擇設立spv的形式時,必須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各國法律關于法律主體的規定;二是各國法律有關證券化稅收的規定。

為保證spv的破產隔離,還要對其資產的擔保權益作出規定。擔保權益是指基于債權的擔保而產生的法律權益。一般要求spv將資產的擔保權益授予已評級證券的持有入,以確保債務擔保權益的轉讓。這可以減少母公司在破產程序中的實際利益,降低非自愿破產的可能性,減小母公司提交實體非自愿破產申請的動力,更加滿足spv的法律要求。在選擇234的形式時,選擇一個稅收負擔很小或沒有納稅義務的實體作為金融資產的購買者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雖然金融資產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屬于應稅收入,但持有金融資產的實體本身不一定負有納稅義務。如果發起人選擇的spv困持有金融資產而負有納稅義務,那么會減少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任何一個實體的設立都要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上的要求,這既是注冊登記的需要,同時也就選擇了其所要遵循的法律規范。這些法律法規將對公司的注冊成立、經營活動、稅收、會計、破產清算等進行規范。

四.spv的設置的模式

關于特別目的機構spv的設置,基本上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作為發起人(即發放抵押貸款的銀行)的附屬機構,另一種是獨立于發起人新設立spv。而新設立spv又面臨兩種選擇,即由政府設立,還是由其他金融中介機構設立,如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等。

1.特別目的機構spv是獨立設立,還是作為發起人的附屬機構

對于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堅決主張特別目的機構應獨立設立,并且持這種觀點的人占大多數,他們的理由主要是:第一,從信用增級的角度看,在銀行外部新設立的spv是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獨立的信托實體,spv與需要資產證券化的機構是市場上公平的交易者,它們在開展證券化業務時,不受銀行等相關利益機構以及財政等政府職能部門的影響和控制。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增加投資者信心。

第二,從效率的角度看,新設立spv也具有優勢。因為成立專業化的資產證券化機構適應了社會化大分工的發展趨勢,它可以將不同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證券化基礎資產整合成為一個規模較大的資產池,以此為基礎集中發行證券,這樣可以形成規模效益,降低發行費用,分散投資風險。

另一種觀點主張,可以由發起人設立spv。其理由是:第一,在發起人融資額較少的情況下,由發起人設立spv可以簡化交易程序,節約融資成本。第二,商業銀行持有需要證券化的資產,本身的信用程度較高,管理水平也比一般的機構高,而且它們有進行證券化的需要和積極性,可以保證證券化的順利實行。第三,引入證券化這種創新工具.需要從簡單、易操作的方式人手,這樣才容易把市場造就出來。

總體而言,這兩種設立spv的方式各有利弊,并且其優點和缺點是互補的。獨立于抵押貸款的發起銀行設立spv更加嚴格和規范,比較容易實現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而這正是資產證券化技術最精妙的構思所在。對于希望在證券化之初就有一個高標準、高起點、規范化運作的市場而言,獨立設立spv顯然是一種最好的選擇。但這種做法的問題是操作難度較大,需要法律制度的先行配套,需要進行spv的構造和注冊,并且還面臨spv由誰出資、設在哪里、設幾個等現實的問題需要事先考慮成熟,因而很難在較短時問內實現資產證券化的運作上市。

而作為發起人的附屬機構設立spv好處是簡便易行,但在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方面又很難做到嚴格和規范,因此在資產證券化的起步階段或試點階段先通過發起人設立spv也是可以的,只是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需要特別加強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在產品成功推向市場和試點準備成熟,同時建立了相應的關于spv的法律之后,逐步走上嚴格和正規的軌道,獨立于發起人設立spv,進一步保障投資人的利益。這種分兩步走的方案雖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作支撐,待市場成熟了,再高起點地設立專門的spv來實施抵押貸款證券化。

2.spv應由政府主導,還是金融中介機構設置

一種觀點認為spv應由政府主導,這也是美國資產證券化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美國三大抵押貸款證券公司政府國民抵押協會(gnma)、聯邦國民抵押協會(fnma)和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hlmc)在成立之初都具有政府背景或暗示,目前除gnma承擔較多政府職能外,fnma等已經私有化,但仍承擔一定公共義務。政府主導設立spv的優點主要是:第一,有利于體現和落實政府的各種公共政策。第二,政府設立的spv由于具有很高的信譽度和權威性,能夠得到證券市場廣泛認可,有利于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第三,有利于降低抵押貸款證券化運作成本。由于有政府信用作擔保,可以免除證券化過程中昂貴的信用增級費用,降低證券化的運作成本。第四,有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促進抵押貸款標準化。

另一種觀點主張spv應由具有較強實力和良好信譽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等市場中介機構設立,實行純商業化運作。澳大利亞采取的就是這種方式,它沒有專門的證券化機構,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機構等金融機構都可以從事證券化業務,只要符合法律和得到市場認可即可。銀行可以將自己的住房貸款證券化,也可以購買其他銀行的住房貸款持有或包裝后進行證券化。這種方式的優點主要是它們通常能夠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運作,在開展業務時,不受相關利益機構以及政府部門影響的控制,從而可以保障證券化融資的公平合理性。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設立spv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用于證券化的資產不會和其他資產混雜在一起,從而達到破產隔離(bankrupt—remote)的效果,保障投資人的權益。而spv本質上只是一項法律安排,并不一定是實體公司,它的注冊不需要資本金或只是象征性的資本金,本身也不會有任何雇員。美國的fnma、gnma和fhlmc等都不是spv,它們往往在發行某種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時設立相應的spv,因此它們都管理著很多的spv ,對應不同批次的證券。正因為如此,spv的設立可不拘泥于形式,只要能達到破產隔離和嚴格保障投資人權益的安排,都是可以運用的,比如信托、監管賬戶等。而發行人則可以是現有的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當然在初期可以選擇有切實需求、資信程度高、全國性的機構,比如國有商業銀行。

上述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政府主導設立spv通過美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證明是非常成功的,正是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參與,美國的抵押貸款證券市場才能獲得超常的發展,目前其發行量已超過美國國債。并且由于政府的積極介入,在抵押貸款一級市場通過fha和va為中低收入階層抵押貸款提供擔保,又在抵押貸款二級市場購買經這兩個機構加保的抵押貸款進行證券化并在其中充當信用擔保的角色,從而實現了幫助中低收入階層購置自有住房的社會公共目標,提高了社會福利。如果失去政府主導,類似的公共目標恐怕很難實現。

五.我國設立spv的模式分析

對我國而言,spv還屬于概念性東西,具體的運作方式處于摸索應用階段。但面對加入wto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的承諾,消極被動顯然不可取,我們必須積極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結合國內企業實際,選擇適合我國發展的mbs模式,以增強金融服務領域的國際競爭力。但spv在我國是新生事物,現行法律等配套制度的滯后將不可避免地對這一先進的融資模式產生阻礙。

模式一;商業銀行自行設立子公司spv。商業銀行自行設立spv有許多優勢,如能夠避免在貸款出售上繁瑣的定價、評級,簡化mbs的部分程序,而且可以從mbs中獲得超出服務費收入的更大的利潤。但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不能投資于非銀行金融業務,要成立以發行mbs為單一業務的spv存在法律障礙。此外,spv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母子關系,容易被管理者、投資者認為是商業銀行的變相融資,可能導致內部的關聯交易,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并且spv發行的債券的評級也會受到商業銀行本身信用的重大影響

模式二:采用特殊信托充當spv信托方式也是國際上資產證券化的典型模式之一。此模式在證券化的發展過程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缎磐蟹ā分幸幎诵磐胸敭a與委托人其它資產的隔離、受托人自有財產之間的隔離以及受托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是以信托財產為限等問題,這些規定保證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實現了“破產隔離”。這樣,發起人可以設立一個信托(spv),然后將基礎資產轉移到信托中,信托的權益移交給一家獨立的受托管理機構進行托管,spv設計、發行符合市場需要的mbs,受托管理機構負責收取證券的本息,分配給投資者。

模式三:單獨組建國有獨資spv。目前,我國證券化市場處于萌芽狀態,spv的設立及其操作規范在一定程度上確定了我國證券化市場的模式和未來的發展方向。從國外經驗看,在證券化市場發展初期,風險較大,沒有政府支持的spv很難應付這種危機。由政府出面組建spv,可以使證券化市場一開始就處于良好的管理之中,可更好地配合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市場的協調發展。因此目前可考慮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各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聯合出資成立spv。在組建初期,政府直接控股,以提高spv的信用等級,減少制度安排成本,并能更好地兼顧政策目標和贏利目標。

模式四:賦予資產管理公司spv的職能。我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是專門為接收、管理和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而設立的有明確存續期的金融機構,它有明確的業務范圍和經營目標,為特定階段的歷史使命和金融改革服務。在有關規定中已經明確amc可以采用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還可以享受多種形式的優惠政策。與此同時,金融界也一直在探討amc的存續發展之路。因此,若能在證券化試點期間賦予資產管理公司spv的職能,不失為一個多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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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第5篇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第6篇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p>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第7篇

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跨國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迄今為止,對資產證券化最好的定義是Shenker&Colleta提出的:資產證券化是指股權或債權憑證的出售,該股權或債權憑證代表了一種獨立的、有收入流的財產或財產集合中的所有權益或由其所擔保,這種交易被架構為減少或重新分配在擁有或出借這些基本財產時的風險,以及確保這些財產更加市場化,從而比僅僅擁有這些基本財產和所有權利益或債權有更多的流動性。

(二)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1.以融資為目的。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之所以啟動這個過程,在于其所擁有的有穩定的、可預見未來收益的資產缺乏流動性,不可以或短期不可以變現,發起人為了獲得現金而將其這種資產轉讓給SPV,由SPV發行證券。

2.不依賴銀行信貸機構的融資方式,且以資產本身的信用為擔保。資產證券化中,銀行信貸機構等不再是資金的提供者。資產證券化不再過分依賴銀行信貸機構,拓寬了融資途徑,無疑是一種創新。

二、國外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資產轉讓

1.合格的資產

其相對應的法學概念應是財產或財產權利。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一般是指缺乏流通性的將來會帶來現金流的資產,在法學范圍內一般是指債權,而資產轉讓即債權轉讓。實踐中各國對于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的范圍規定不同,寬嚴程度各異。

2.真實出售

所謂資產的“真實銷售”,是指發起人將與擬證券化資產有關的權益和風險或控制權一并轉移給SPV,使其成為該資產的合法持有人。判斷資產真實銷售,雖然各國法律規定有別,其根本目的都在于將資產與發起人的信用、破產等財務風險相隔離,以維護SPV和投資者對資產的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在英國“以形式為準”,即只要合同中規定為真實出售,法官無需衡量是否滿足真實出售的條件即推定是真實出售;在美國則相反“,重實質而輕形式”,重在探究當事人交易的實質。

(二)SPV法律問題

SPV的設計是資產證券化中的核心問題,SPV的設計的成敗幾乎直接關系到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成敗。因此,凡是論證券化的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都十分關注SPV的設計。從國外法律規定SPV的設立形式來看,主要有以下二種方式:公司、信托、

1.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SPC)

SPC是國外證券化操作中最為常見的組織形式,其優點有:能夠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反復使用發行各類證券,增強靈活度。而其缺點是公司是一個資本營運主體和納稅實體,這樣可能導致SPC在從發起人處取得證券投資者特定資產和將該資產發行證券時承擔雙重的納稅義務。

2.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簡稱SPT)

SPT是指發起人以證券化基礎資產設立信托,讓作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信托機構,從該信托機構換取受益權證,然后再銷售給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關系中,發起人是委托人,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是受托人,投資者是受益人,而被讓與的證券化基礎資產自然就是信托財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SPT可以保證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的獨立性,不受SPT破產的影響,有利于風險隔離的實現而普遍應用。

三、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實行的法律障礙

(一)債權轉讓法律障礙

我國沒有可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范圍的規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債權應可以轉讓。但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有三類情形的合同債權不得進行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因此,發起人在挑選證券化資產組成資產時須注意參考以上規定。對于合同債權轉讓,我國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則采取通知轉讓原則。2000年11月份頒布的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第十三條規定: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發生的債權轉讓無須通知債務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SPV的設立

1.SPC方式

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設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的要求將增加SPV的設立成本。另外,SPV的性質決定了SPV適合發行債券而不是股票。我國現行法律對于發行債券的主體資格要求較高。這與實踐中SPC一般僅需是“空殼公司”的狀態相比,大大增加了資產證券化的成本。

2.SPT方式

《信托法》第四條規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機構形式從事信托活動的,其組織和管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但目前國務院并未出臺相關辦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份公布的兩項法規《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將不得發行任何憑證式證券(包括債券)。

四、我國采取的海外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

首先,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必需克服國內法律障礙,改善相關規則和制度的空白等現狀,通過國際司法中沖突規范的指引,尋求適宜的法制和社會環境。其次,開展跨國資產證券化,通過資產證券化主體基于自身或多方利益出發,考慮各國稅收法和其他規則的利弊,從而理性地作為,可以使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綜上,我國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障礙以及其他方面的欠缺,阻礙了資產證券化完全本土化的實踐。但是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高效低成本的融資方式,對于我國企業現階段發展中存在的資金問題及銀行處分不良資產問題,確實有重要意義。我國采取的海外資產證券化可以在不改變我國法律規定、繼續完善制度等一系列復雜情況下,享受資產證券化的所帶來的效益。

參考文獻:

[1]復旦民商法學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第8篇

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大致分為資產支持證券 (ABS) 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MBS)。由于證券化產品的結構十分復雜,致它們的定價方式沒有統一的標準。證券化的產品定價主要有三個重點。如下圖所示,第一是定價理論的基礎,第二是提前償付問題,第三是折現率的計算方法。

資產支持證券 (ABS)

ABS定價的理論基礎是現金流折現模型,其價格與其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的折現值有關。由于ABS基本上沒有嵌入式期權,因此不會發生提前償付的問題,其折現率可以利用零波動率價差 (Zero-volatility Spread) 來量度。零波動率價差是指在國債的即期利率線上加全個價差后,使得ABS的理論現值與市場價格相等。

現實例子中,我們可以使用零波動率價差來為信用卡應收款項的ABS和汽車消費貸款的ABS定價。就信用卡應收款項的ABS而言,因為它們沒有嵌入式期權,故此使用零波動率價差來定價是恰當的。就汽車消費貸款的ABS而言,雖然它們是有嵌入式期權的,但是基本上都不會被行使,因此也可以使用零波動率價差來定價。

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MBS)

實際上MBS和ABS的定價原理很相似,但因為提前償付的問題,MBS的定價過程要復雜于ABS。目前主要流行的MBS定價模型有固定提前償付率模型 (CPR)、美國公共證券協會經驗法則 (PSA)、美國聯邦住宅管理局經驗法則 (FHA) 及計量經濟學提前償付模型等。

MBS定價方法主要涉及兩部分,一是確定提前償付假設,二是選取定價模型。

就提前償付假設而言,CPR模型假設貸款期間提前償付率固定不變。其優點在于固定提前償付率基于歷史數據及MBS發行時的經濟環境確定,簡單實用。而CPR的缺點是未考慮各種因素的變動如何影響借款人的提前償付行為。

而PSA及FHA經驗法則都是根據美國市場的歷史數據建立的,是美國市場的MBS常用的提前償付假設。它們的優點是考慮了一些因素的變動對借款人提前償付行為的影響。而其局限性在于,兩者皆依據所制定機構的歷史數據得出,并非適用于所有抵押貸款。若PSA及FHA經驗法要在中國市場實踐, 中國必須建立一個龐大的貸款信息數據庫。

計量經濟學提前償付模型是將影響提前償付的因素歸納一起,并以統計學的回歸分析(Regression Analysis) 對提前償付率進行預測。其優點是能更為全面、實際地反映提前償付率與其影響因素之間的關系。而其缺點是計算程序十分復雜,并需要有足夠的數據才可進行分析。

就定價模型的選擇而言,跟ABS一樣,MBS定價的理論基礎都是現金流折現模型,其價格與其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的折現值有關。就實踐層面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價格往往根據其與基準利率之間的利差確定,而國際普遍的MBS利差的確定方法主要有兩種,為靜利差分析及期權調整利差分析。

靜態利差分析在特定的提前償付假設下,假定MBS的收益率曲線與國債(或其他基準利率) 的收益率曲線之間的利差不變,該固定利差即為靜態利差。其優點是較簡單和考慮了利率期限結構對MBS定價的影響。其缺點是未考慮未來利率的波動對預期現金流的影響。

期權調整利差 (OAS) 分析在當今被認為是MBS和ABS產品定價的標準方法。 OAS可以透過運用蒙地卡羅方法 (Monte Carol Method) 或二項式期權定價模型 (Binomial Options Pricing Model) 計算出來,其重點在通過利率期限結構模型模擬不同的利率路徑,預測不同利率環境下的提前償付行為,以消除早償期權對MBS定價的影響。它的優點是考慮了未來利率的波動對預期現金流的影響,而缺點是十分復雜、很難做到十分精準。

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現況和建議

2015年5月,中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以改革創新盤活存量資金,新增5000億元人民幣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中國資產證券化市場今年可能還會有飛躍式成長。此外,時任農行董事長劉士余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表示,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化解中國銀行業不良壓力和金融風險的有效手法,故此值得推廣。

盡管如此,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產品的定價方法依然在摸索與實踐中,還沒有形成一套被廣泛認可、適合我國市場的定價方法。由于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經驗較少,提前償付數據及違約數據等歷史數據不完善,加上利率尚未完全實現市場化等,導致期權調整利差定價模型在我國難以適用。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大部分直接采用包含期權補償的靜態利差進行定價,即采用一年定存利率加上一個固定利差的定價方法。

中國可透過以下三種方法改善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機制。

第一,中國可改善發展貸款信息數據庫去完善市場的定價基礎。根據研究經驗,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有賴于大量信貸基礎數據及相關信用信息的支撐。中國需要建立一個龐大的貸款信息數據庫,形成對貸款早償、違約情況等貸款償付行為數據的積累,并以此來分析貸款的提前償付率、違約率等情況,才能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合理定價。中國至目前為止其實已有一些貸款信息數據庫,例如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議它可和行業協會、金融機構加強合作,建立完整有效的抵押貸款信息數據庫,完善市場定價基礎。

第二,中國監管機構可進一步規范和引導發行人和市場定價行為。中國證監會可進一步規范、引導發行人和市場定價行為,使他們在進行定價時從產品現金流出發,考慮合理的早償假設、市場特殊環境、違約風險、流動性問題和回收假設,并應用更多有效的數學模型,使產品定價反映出MBS產品的真實價值。

第三,中國可加強人才方面的培訓。中國可培育更多熟悉國際及國內定價環境的人才,使金融機構有足夠的人才去按照市場和監管需求進行合理的產品設計和定價。同時,這也能使監管機構有足夠的人才去規范和審查市場的定價行為。

結語

隨著中國證券化市場的規模和影響力愈來愈大,有效的證券化產品定價機制是避免金融危機的重要基礎。改善發展貸款信息數據庫、進一步規范和引導發行人及市場定價行為和加強人才方面的培訓等都是完善中國證券化產品定價機制的可行方案。

作者介紹

亞洲金融風險智庫 (Asia Financial Risk Think Tank) 是一支由專家牽頭非盈利性智庫組織,智庫自2011年成立,一直關注當下熱議的金融話題,為關鍵人士提供風險管理意見。

第9篇

從專業角度看,資產證券化的確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涉及會計、稅收、信托、銀行等方面。但就個人投資而言,我們面對的主要是資產證券化的前臺成品(Assets-backed security,ABS),即債券或信托憑證。這類金融產品與其他證券大體一致,我們投資它的目的也是為了使我們的資產保值增值。但與其他一般債券相比,這種金融產品又有其獨特之處。

投資者的一道防火墻

我們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首先是銀行將其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每月都有貸款人償還的本金和利息現金流收入)出售給特殊用途信托實體,然后這個特殊用途信托實體再將所有收購來的住房抵押貸款歸類整理,以此發行證券,投資者選擇購買。

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也開始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工作。此舉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可供選擇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對投資者而言,資產證券化的優點顯而易見。仍以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一是收益穩定。投資人購買的證券都是以銀行原有的住房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的。由于房屋貸款人每個月都會交納月供,所以,該項貸款具有穩定的預期收益。而且該證券可以流通,投資人可以在必要的時候賣出。二是貸款發起人是銀行,違約風險小。銀行在我國屬于信用級別較高的金融機構,投資者可以信賴。加之,實施資產證券化有一個必要的步驟,即信用增強。就是通過信用級別更高的機構提供擔保,或者設計儲備賬戶或利差賬戶等方式進一步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這樣,投資者的利益就得到了雙重保障。三是破產風險隔離。即如果貸款發起人(銀行)一旦破產,其出售給特殊用途信托實體的住房抵押貸款可以不作為其清算的財產,它所產生的現金流仍要支付給投資者。這無疑又為投資者筑起了一道防火墻。

探悉資產證券化產品生產線

要想真正了解資產證券化金融產品,我們必須了解該產品的整個“生產”過程。讓我們用下面的“生產線”解構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吧!

整個“生產線”上有三個重要參與者,即借款人、發起人和特殊用途信托機構。

第一參與人提供收益保障

借款人是流水線上的第一參與人,沒有他們就不會有資產證券化。借款人就是那些向銀行貸款的人,如買房子時向銀行申請了抵押貸款的借款者,信用卡透支消費的消費者,基礎設施(交通、碼頭等)項目的借款人等。

我們購買的證券都是以銀行原有的住房抵押貸款等長期貸款為基礎發行的,都是以抵押貸款的利息收益作為投資回報的。房屋貸款人會按期交納月供,所以該項貸款具有穩定的預期收益流。加之該證券可以上市流通,投資者在必要時還可以賣出。

第二參與人提供信用保障

這些貸款少則三年五年,長則十年八年,甚至超過十年或者二十年。擁有此類流動性不好的資產有一個最大的風險,那就是它無法在你急需現金的情況下幫助你實現立即兌現的愿望。就銀行而言,沒有必要的現金支付意味著“銀行擠兌”的發生,這是誰都不希望發生的事情。于是流水線上的第二位人物出場了,它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銀行。

20世紀70年代,華爾街的一群思想敏銳的金融家們想出了這樣一種“變通”方式,就是銀行可以將這些缺乏流動性、但是具有預期現金流回報(貸款利息回報)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包或資產池,然后出售給愿意購買的人。

發起人是銀行,使其違約風險大大降低。因為在現階段銀行依然屬于投資者可以信賴的、信用級別較高的金融機構。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起人就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我們投資此類證券,基本上不必擔心蝕本。

第三參與人提供雙重保障

這個愿意購買資產包的人就是流水線上的信托機構,也是我們投資者直接面對的證券出售者。它的加入使得這個金融產品與眾不同。

信托機構在發售證券之前必須進行一個步驟,即信用增強。就是通過信用級別更高的機構提供擔保,或者設計儲備賬戶或利差賬戶等方式進一步提高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這樣,該金融產品的信用等級幾乎與國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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